達庵居士馮寶瑛演講  

第一章破五蘊

此正宗分基本法理也;故冠篇首。夫五蘊爲我見之巢穴。我見爲輪回之根源(我相被蘊不能散,則生反動如回響,起我人等相,流轉無窮)。是知欲脫輪回得大自在,須從破五蘊始。然只破其執著,非破其條理。師子吼經雲:“欲求菩提,當于五蘊中求。”蓋其條理,非特不可磨滅,且爲成道之要需也。

衆生出現于世,不外身心二事;俗以物質精神分攝之。

衆生,統括一切生物未能解脫者言之。當其潛伏未出現時,各各惟有相當法性;絕無相狀可言。及出現于世,外而身量,內而心量,皆有相狀表示。亦有惟具心相而舍身相者(約衆生本性曰無始,約衆生現象則有緣起)。世也者,變遷不已之虛妄現象也。衆生隨波逐流于其間,謂之出現于世。約吾人常識:對世間所親見之生物,其身以物質構成;其心以精神演成(精神本由心意識叁事構成,而以意識爲最顯)。所謂物質者,或有眼見;或由耳聞;或由鼻嗅;或由舌嘗;或由身接;或推究其最微元素,唯以意知。所謂精神者,顯現于外,如飲食起居嬉笑怒罵之類。隱發于內,如思維想象憂喜迷悟之類。此等物質,只屬六塵;此等精神,偏屬意識。自見性者觀之,莫非虛妄標幟;藉表法界種種作用而已。

不明所自,迷爲實有:于是執著生焉。

衆生初自法界隨緣流現也,本自靈明。一度開拓爲心,原與一切佛心相感通。再度開拓爲身,仍與一切佛身相輝映。所謂本來成佛是也。後則現身世間,起前六識以經驗種種法相。偏所注意,暫厚于一境而略于他境。浸假爲此境所牽,不知放棄;遂凝成幻象。喧賓奪主,靈明漸失;不覺幻象之來曆,誤以爲真實。(如愚者錯認雲使爲雲運,舟行爲岸移)。是謂不明所自,迷爲實有。即無明境界也。既以一境爲實有,則與相對之自身,亦連類作真。推而至于一切身境,亦莫非真實。初猶執著物質;繼則連累精神。于精神作用中,誤認有我爲主宰。執此我見,無時或息;故輪回六道,不能自已。

蘊也者,執著經驗所得之積習不能舍離,猶蘊藏也。

此從執著立名。執著亦名執取,以貪欲爲主。希求未來樂事謂之欲;戀愛現在樂事謂之貪。經驗所得,即對前六塵幻象之深刻認識也。經驗已熟,遂成積習。如人之溺于種種嗜好,皆屬此例。此等積習,若不力行破除;則蘊藏于心,永不相舍。以欲貪二事,堅其執取也,故又名蘊爲取蘊。

由執著故,能掩蔽福德智慧。如劫初原人,福智優厚,自然地味供給資養。後以貪著其味,成爲積習;致失天眼等智;只得從肉眼等渺小功能,以接塵境。地肥入地漸深,須藉植物零星吸收之。平坦莊嚴之地,亦變爲凹凸垢染諸相矣。又如古代君主,因貪于財色,聰明固漸昏聩。國家從而滅亡;即掩蔽福智之征驗也。(世人以驕奢淫佚失敗前程者,例此)。

或譯曰陰,蔭覆之義也。

此從蓋障立名;即上文掩蔽之義也。修行人不能頓入一乘者以此。

圓覺經金剛藏菩薩嘗以叁事問佛:

(一)若諸衆生本來成佛,何故複有一切無明

(二)若諸無明衆生本有,何因緣故,如來複說本來成佛

(叁)十方異生本成佛道,後起無明,一切如來何時複生一切煩惱

如來以此叁問爲叁乘菩薩應有之惑。以滯于識解,尚未超出輪回,無從知此甚深秘密究竟方便之道。能達此者必須行深般若波羅蜜多之人;即真入一乘境界者。(口談一乘者不足語此)。否則縱與解答妙義,只以識心來會,終屬門外漢:叁乘教不許行者思維衆生及世界等起源者,免其徒滋紛擾也。(哲學家探求宇宙真理,每犯此弊)。真入一乘,對此叁惑自能通達。其要如下:

(一)本來成佛,約最初隨緣流現之身言之。及入世間,以經驗一切詳細事相;因識成習,畸形發展,漸漸昧于來路;乃起無明境界,淪爲衆生。

(二)因起無明,乃名衆生。若無明未起之前,不妨說本來成佛;不過于事相未曾有一切經驗而已。無明已起,雖迷失佛境;而佛境乃隱寓于中,未嘗消滅。若憑叁密加持力,僅可隨時發現。此名胎藏界本有法身佛。

(叁)十方異生本成佛道,約未嘗經驗之本有法身佛也。入世曆練,乃起無明。而世間所尊一切如來,原指曆盡事相經驗具足者。此則金剛界修生法身佛,不複再染煩惱。猶金出于礦,不再爲礦。

金剛藏菩薩乃金剛界流現之菩薩,實已成修生佛者。爲欲對治叁乘菩薩之疑,故興叁問。如來卻以一乘尚實證,不尚口談,故以此疑爲不正當,不加酬答;欲令行人從知幻即離之道,徑會本有法身也。

【注】直徹法界本源,洞達衆生緣起;始知根機確有頓漸。蓋自佛境初入世間,纏縛未深,即遇接引者,是未頓機。纏縛深者,須從叁乘教漸漸熏陶,故爲漸機。(其多劫熏習仍有隔陰之迷,蒙善知識開示,恍若頓悟者,仍漸機攝。)但纏縛深者,亦得迳轉頓機,惟真言乘乃有此教力也。

或譯曰衆,衆生有爲法混合成習之義也。

此從積集分量立名。由積習出生之法,皆生滅法。緣集則現,名生;緣散則隱,名滅。生滅無常,絕非常住之道。如人建屋,落成時,謂之緣集。及被火焚,則謂之緣散。緣之聚散,由于終生業力之感召。凡以業力爲因,所成之法,即名終生有爲法。此等有爲法,其數無量。往往多衆同起,互相混合,以支持我見積習;故又名蘊爲衆。衆義已明,衆生之義不待繁言而解;謂五衆和合中生也。成習者,遂其積習之意。

別其種類:一曰色法,統括物質現象言之。二曰心法,統括精神現象言之。

有爲法雖無數無量,要可以色心二法括之。上文所論之物質,即色法所屬也。所論之精神,即心法所屬也。

迷于色法者,所積之習通名色蘊。迷于心法者,所積之習,分名受想行識四蘊。

色心二法,皆如鏡中之影;當體即空。迷則執爲實有,而五蘊生焉。集論一雲:“何故蘊唯有五?爲顯五種我事故。”謂各別能引起我及我所之見也。由識蘊起我見;由余蘊起我所見;下文詳之。此五種我事,皆足纏縛生死,故特標舉。余法大都攝于行蘊,不必分立耳。

今各別釋之:

不明五蘊內容,難言破除之道,故須分類詳釋。學者務宜細心體會,方得實益。勿草草讀過。

(一)色蘊

色法大別叁種:

⑴五根

⑵五塵

⑶法處所攝色

五根者,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也。此名清淨色。內心所證;不同外境。衆生初現身時,由地藏中吸引種種福德性融于身內。本無迹象,謂之虛空藏。及爲外境牽引,即起相當法性與之感應。內外勾結,法力顯著;從而加以認識。返熏其心,至適宜程度時,遂成爲根。由形等方面熏習者爲眼根。由音聲方面熏習者爲耳根。由香臭方面熏習者爲鼻根。由味境方面熏習者爲舌根。由所觸方面熏習者爲身根。此等色法,本來有性無相。因外境認識力之熏習,妙觀察智證具理趣;亦得于根中開出清淨色。(楞嚴五根圓通章:阿那律旋見,觀世音反聞,周利盤特迦反息,憍梵缽提還味,畢陵伽婆蹉遺身,皆會清淨色也)

五塵者,色塵、聲塵、香塵、味塵、觸塵也。此名浮塵色。外境所現,接觸內根;衆生隨業各起相當活動力播于外境。業力同類者叢集一處,結成塵相。接觸眼根,成爲色塵。接觸耳根,成爲聲塵。接觸鼻根,成爲香塵。接觸舌根,成爲味塵。接觸身根,成爲觸塵。初只勾結力用,有性無相。由五識了別故,加以意識,遂成浮塵相。

色塵內分四相:

(一)顔色,如青黃等

(二)光色,如明暗等(以上二相亦稱顯色)

(叁)形色,如方圓等

(四)表色,如動靜等

聲塵內分二相:

(一)迳直聲,如器物之響

(二)屈曲聲,如言語之音

香塵內分二相:

(一)本質香,如沈檀等

(二)待緣香,或和合或變異

味塵內分二相:

(一)本質味,如甘苦等

(二)待緣味,或和合或變異

觸塵內分二相:

(一)大種觸,如堅濕暖動

(二)現境觸,如滑澀痛癢等

法處所攝色者,意識所緣之相分也。意識原分四類:

(一)五俱意識:其所緣相分,混合于浮塵色之內,不屬本種色法。

(二)定中意識:其所緣相分如四禅等境界,是名自在色。

(叁)獨頭意識:其所緣相分,或屬過去事,或屬未來事,或屬夢中事,或屬誤會事,皆名影像色。

(四)有質意識:其所緣相分,或依微昧之物,非五識所能親緣者,是名極略色;或依遼遠之物,非五識所能明了者,是名極迥色(此兩色若緣慮謬誤,則入影像)。

上列叁種色法,不論現量似現量,總屬空中虛象。若能任其起滅,不稍執著;便與般若波羅蜜多相應,自在無礙。一誤爲實有,便成色蘊。本有妙用恒被蓋障,不能自由矣。如遇牆則阻,遇水則溺,遇火則毀,遇斬則傷,皆色蘊之害也。

物質現象,隨五塵所接而起種種分別;視肉身是否適應而冥相迎拒。

物質現象,五塵爲主,與根接觸,辄起我見(此名分別我執)。如接色塵時,肉眼之中,隱有我相加以了別。余塵准此。了別時籍意識詳細緣慮,遂生種種分別之相。適宜我身享用者歡迎之;有損害者則拒絕之。如眼見好色,耳聞好聲等,辄盡量接納以娛樂。反是,則隨力屏棄以避苦,所謂適宜者,乃與前六識習慣相順,不適宜者,即與前六識習慣相違也。

積習相沿,若有一定條件不可移易,是名色蘊。

習慣有二種:

(一)與正理相應

(二)爲情識所牽

衆生有動作(不論身心)。則肉體有消耗;消耗若幹,即須補給若幹;此乃幻影上通則。

補給之際,本能自然揀擇所需;適可而止。所需恒與所耗同其質量。此謂與正理相應之習慣。

吾人飲食,須經口舌。參以意識,有所比較,漸貪厚味;進及種種激刺較深之物質。久習成癖,肉體亦轉變與之適應。一旦缺其補給,若罹疾苦矣。此謂爲情識所牽之習慣。

如身常保持某種溫度,天氣驟變,遂覺違和;舌常享受某種好味,調製偶乖,便感不適;是也。

此舉二例,以示一斑。第二例即先頃所雲貪著食味成爲積習;必令飲食適合所嗜,爲不可移易之條件。此因追逐味塵而增長色蘊者。

第一例則表肉體對于環境抵抗力之習慣;仍與貪著有間接關系。蓋抵抗力之不足,原由耽于安逸,不肯對境磨練,以致習成色蘊。苟能苦心磨練,大可克服肉體上之種種困難,而爲消除色蘊之基。凡人對于苦境逼迫不能倚賴積習之時,遂暫不爲嗜好所驅使(如逃離或被囚之屬)。亦增長抵抗力之一道。是知色蘊之養成,由無破除之決心耳。然後破除亦有限度,不能過于勉強。使逾限度,或有生命之虞也。

(二)受蘊

色心諸法之起,必有識量與俱。否則無所知覺,等同木石矣。識之生,初由作意(作意猶開電製)而接觸對境。加以接受之心,然後得所認識。故受爲諸識必需之心所。

約粗迹言之,受之發源有六:

(1)眼觸所生受 眼色相接時所起激刺也。

(2)耳觸所生受 耳聲相接時所起激刺也。

(3)鼻觸所生受 鼻香相接時所起激刺也。

(4)舌觸所生受 舌味相接時所起激刺也。

(5)身觸所生受 身觸相接時所起激刺也。小孩愛撫之類

(6)意觸所生受 意法相接時所起激刺也。

約細迹言之,受之發源有二:

(7)末那識所生受 此識審察賴耶見分時所起激刺也。

(8)賴耶識所生受 此識開發賴耶相分時所起激刺也。

吾人之身,對種種色法之交加而起種種受感。或生苦受,或生樂受,或不覺苦樂而生舍受。

前五根不離自身;所接塵相,皆屬色法。所生之受,視激刺之違順與濃淡而分叁相:

(1)樂受 對境感樂也。如接受清香美味等色法。

(2)苦受 對境感苦也。如接受惡聲穢色等色法。

(3)舍受 對境不感苦樂也。如接受平淡無奇,或不暇注意等色法。

前二相屬激刺之濃者。後一相屬激刺之淡者。此外複有四相:

(1)有味受 生活必需者。(得則樂,失則苦)

(2)無味受 生活不需者。(舍攝)

(3)耽嗜受 維持嗜好者。(得則樂,失則苦)

(4)出離受 擺脫嗜好者。(舍攝)

各人之心,對種種心法之萦擾,亦起種種受感。或生喜受,或生憂受,或不覺憂喜而生舍受。

意根所接之塵相,約五俱意識屬色法;約獨頭意識屬心法。色法攝者,受相叁種如前。心法攝者,別有叁相:

(1)喜受 對得意之事心中頓感愉快也。(得財未享用,只屬喜受)

(2)憂受 對失意之事心中頓感焦慮也。

(3)舍受 對尋常或無關之事心中無所感動也。

至末那賴耶二識所起受相,純屬心法。惟有舍受。因接受對境時,激刺皆甚微故。

此等受感,亦以積習相沿,若有一定條件不可移易。是名受蘊。

諸受之起,若過而不留,便得見性。加以執著,養成積習,即名受蘊。此等積習,依之不舍,遂視爲人生必要條件矣。(如平日專倚賴他人資助。一旦失望,不惟大苦,且生出許多惡業)。人有喜樂,群相賀之;人有憂苦,群相吊之;是否合乎正理則不問也。所謂舍受,乃激刺微弱之舍。非解脫纏縛之義:不可不知。

如嗜清香之人,乍感臭氣,苦受即起;好虛譽之人,忽聞贊語,喜受便作;是也。

此舉色法中鼻識,及心法中意識爲例。余可類推。 

(叁)想蘊

色心諸法之起,必加以接受,乃發生關系。然積集成蘊,則以想爲主。蓋諸法活動之初,只是一種妙性流行,無相可指。想心已興,乃凝結爲相也。

約粗迹言之,想之引端有六:

(1)眼觸所生想 由眼根入之色性,依眼識起想。

(2)耳觸所生想 由耳根入之聲性,依耳識起想。

(3)鼻觸所生想 由鼻根入之香性,依鼻識起想。

(4)舌觸所生想 由舌根入之味性,依舌識起想。

(5)身觸所生想 由身根入之觸性,依身識起想。

(6)意觸所生想 由意根入之法性,依意識起想。

約細迹言之,想之引端有二:

(7)末那識所生想 意根集中于心時,思量賴耶見分之想也。

(8)賴耶識所生想五根開發于心時,顯示賴耶相分之想也。

對境緣慮,不令即散,是名爲想。

諸法之興,隨起隨散;則法性獨耀,不落境界;所謂諸法皆空指此。想心甫作,境界即萌。緣慮不已,法相斯熾。若不執著,法性猶顯。大乘教中莊嚴身土之道,皆借想作觀,而能空其執著者也。其中境界,雖受用變化深淺不同,要皆利用想性。

偏想一處,致不能兼顧他境,是名想蘊。

此約執著者言之。諸法自性本來皆空,故能平等齊現。若當前法相滯于想像而不能空,便爲余法齊現之障礙;所謂顧此失彼是也。想已成障;故落蘊中。若欲回複平等法性;但力破想蘊便得。大般若經叁九七善現白佛言:“世尊,由何空故,說諸法空?佛言:善現,由想空故,說諸法空。”諸法未空,即著法相。諸法皆空,乃顯法性,想空,即破想蘊之意也。此示想蘊一破,法性即平等齊現;無顧此失彼之虞矣。大乘稱性起修,雖專觀一境而不落想蘊;故仍不失平等法性之齊現,與凡夫偏執境異。

如心方注想希求之事,食而不知其味;此對世間法之失也。

俗典有雲:“心不在焉,視而不見;聽而不聞;食而不知其味。”此即注想他事,以致眼耳舌皆失其效用也。又如學弈之人,一心以爲有鴻鹄將至,所學遂無成績;以想心正希求射雀也。至見金不見人之喻,隱寓“注想在金,靈明盡失,一切損人利己之事無所不至”之旨。此直世間之大害矣。若書癡之徒,無世間常識,乃過失之小者也。

乃若紛想世間諸事,致十方諸佛法流通過己身,皆不自知;則對出世間法之失也。

凡夫逐塵,所想無非世間妄境!等是想世間事,尚彼此互相遮障;出世間法自更無從顯現。諸佛法流,皆遍滿十方。會得二空真如,乃能覺知。然真如之顯,必破想蘊。想蘊若在,必障真如,十方佛性,雖流通不息,總被無明所覆,信解且不易,何況實證耶?

受想二蘊爲我見極大資糧。小乘欲入涅槃,必先修滅受想定。此定一成,一切心心所皆不現起;即滅盡定也。大乘之破五蘊,不在乎滅盡,而在乎不加執著。即蘊離蘊,斯見法界本性。六祖雲:“蘊之與界,凡夫見二,智者了達。”意在于此。

外道無想定,暫遮心心所不起;如大石壓草。(果熟則生四禅中之無想天)。固與小乘境界不同;尤與大乘宗旨懸絕。大乘不妨任想起滅;但能不亂本性便得。六祖雲:“慧能沒伎倆,不斷百思想。”即深達此旨也。

(四)行蘊

因緣和合所生之法,曰有爲法;內分叁種:

(一)色法十一 五根、五境、及法處所攝色。

(二)心法五十九 八心王、及五十一心所。

(叁)心不相應法二十四 時方等。

五蘊,攝有爲法盡。色蘊攝色法。受蘊攝心所中之受。想蘊攝心所中之想。行蘊攝余四十九心所,及心不相應法。識蘊攝心王。今詳行蘊所攝如左:

第一類 思

即心所之一,爲行法之首領。令心造作爲性;于善惡無記叁事役心爲業。有益于心者爲善;有損于心者爲惡;無所損益者爲無記。(考察識中,所含條理謂之思,因落時間,遂幻成一種行程)。

約粗迹言之,思之動機有六:

(1)眼觸所生思 眼根色塵相接時所引起。

(2)耳觸所生思 耳根聲塵相接時所引起。

(3)鼻觸所生思 鼻根香塵相接時所引起。

(4)舌觸所生思 舌根味塵相接時所引起。

(5)身觸所生思 身根觸塵相接時所引起。

(6)意觸所生思 意根法塵相接時所引起。

約細迹言之,思之動機有二:

(7)末那識所生思 意根集中于心時,對賴耶見分之思量也。

(8)賴耶識所生思 五根開發于心時,對賴耶相分之思量也。

此等思心皆能引發當識;亦能由識起業。

第二類 四十八心所

即五十一心所中除受想思也。受想各建立自蘊;思爲行蘊首領,故不入本類。

此類心所原分八項: 

(1)遍行五(除受想思)余二:

作意——警覺心種,令起現行。

觸———令心觸境。

(2)別境五:

欲——于所樂境,希求實現。

勝解——印可任持所決定境。

念——提起曾習之境。

叁摩地——于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

慧———于所觀境,加以簡擇。

(3)善十一:

信——于實德能,深忍樂欲。

慚——依自法力,崇重賢善。

愧———依世間力,輕拒暴惡。

無貪——于有有具,無所染著。

無瞋——于苦苦具,無所憎恚。

無癡——明解事理。

精進——勇于斷惡修善。

輕安——調暢身心,堪持善法。

不放逸——防惡增善。

行舍——離染乃至無功用道。

不害——于諸有情,不爲損惱。

【注】此只消極之善。若積極上四無量心等未嘗涉及。蓋專爲對治煩惱而然,叁乘教義也。

(4)根本煩惱六:

貪——染著諸有及有具。

瞋——憎恚諸苦及苦具。

癡——迷暗諸事理。

慢——恃己所長,對他高舉。

疑——對于事理,起猶豫心。

見——于諸谛理,顛倒推度。

(5)小隨煩惱十:

忿——對現前不饒益境而憤發。

恨——由忿爲先,懷惡不舍,成怨。

惱——忿恨爲先,觸境起狠戾之心。

覆——隱藏己罪。

嫉——殉自名利,不耐他榮。

悭——眈著財法,不能惠施

诳——詭現有德,冀獲利譽。

谄——爲罔他故,曲媚取悅。

害——損惱有情,心無悲憫。

憍——于自盛事,深生染著,起醉傲心。

(6)中隨煩惱二:

無慚——不顧自法,輕拒賢善。(如破戒者)

無愧——不顧世法,崇重暴惡。(如小人等)

(7)大隨煩惱八:

昏沈——令心對境無所堪任。

掉舉——不安于寂靜境。

不信——于實德能,不忍樂欲,成不淨心。

懈怠——懶于斷惡修善。

放逸——不能防染修淨,流于縱肆。

失念——于所緣境,不能明記。

散亂——于諸所緣,令心流蕩,能障正定。

不正知—謬解所觀境,能障正知。

(8)不定四:

惡作——追悔所作。

睡眠——令心昧略。

尋——于意言境粗轉。

伺——于意言境細轉。

以上所舉,除遍行外,皆仗思爲引導,而起各別行相。

第叁類 心不相應法

上文二類,皆屬心相應法,以有心行象征也。本類之法,則心無所行;而卻有相當法相。 此類行法,乃色心諸法之襯托,略分六項明其狀況如左:

(1)聯立狀況四:

時——時間

方——空間

數——多寡

次第——先後

(2)言诠狀況叁:

文身——基本符號

名身——表法本體

句身——表法活用

(3)生滅狀況七:

異生性——分別出現諸衆生

命根——一期異熟現起勢力

生——出現時

老——變異時

住——發展圓滿而未變異

無常——還滅

流轉——生滅不已

(4)同異狀況四:

衆同分——互相似

定異——互差別

相應——符契

勢速——迅疾流轉

(5)定境狀況叁:

無想定——依六識心心所假立

滅盡定——依六七識心心所假立

無想報——依外道果報立

(6)其他狀況叁:

得——可有性

和合——衆緣聚會

不和合——衆緣不聚

以上行法,雖與心不相應;然實寓妙觀察智于其間,藉意識以會之。

一切有爲法,似若由生而住,由住而異,由異而滅。

一真法界,只有實性,而無虛相;名曰無爲法。加以作用,而後種種法相幻現,名曰有爲法。有爲法中,分心色二種。心法之中,又分心相應法與心不相應法。相應法中複分心王心所。要皆依自心作用而有。

凡夫自心昏迷,同時不能頓起一切作用。對于有爲法相,只得逐次開顯。而一相之起,須因緣具足而後能成,是謂之生。其生長勢力達到最高峰而未下降時,是謂之住。若勢力失其維持,漸漸削弱,是謂之異。及勢力全失,相不能存,是謂之滅。不論色法心法,其曆程一也。(人初死時是心法滅及屍毀時乃色法滅)。智者之觀生住異滅四相,本同時並呈。凡夫認識遲鈍,故落次第。一若任何法相,皆應由生而後住,由住而後異,由異而後滅。惟不幸頓毀者,或不經住異二級耳。

四相遷流間,若有相當動作,名之曰行。

任何有爲法,本起滅同時;不來不去,無始無終。從六識上逐層細觀,恍若前後法相逐漸變異。若能頓斷諸相之聯絡,即知其中具含無數法相,各自獨立。未嘗由甲變乙,由乙變丙。……似若遞變者,由于不能頓感衆相並現。放下甲相,始覓乙相,放下乙相,更覓丙相,……而已。既落次第,則前後相過渡之間,恍若有遷流性之動作貫乎其間。世俗所謂行,即此。

不知法法皆常,而迷于四相遷流之幻迹,是名行蘊。

法法各自獨立,本性恒常。其得現爲外相與否,視乎認識者因緣具缺而已。衆生昧于真理,不知法法皆常;惟于遷流中,觀前後相漸變之景況;遂舍諸法實性,而取遷流幻迹;將幻作真。積爲經驗,致起種種妄執;轉生種種妄行。此行蘊之大略也。

如電影戲每幅影片,本皆固定不變,因魚貫流現,前後影片過渡之際,恍類動作紛起。

學者對于電影戲之內容,素有相當認識者,此喻自明。他如留聲機之聲板,亦可爲喻。板中無數小孔,各自分立。以針跳動其間,各自發展相當音性,互不相待,而次第發音時,若惑于相聯狀況,有類于習聞之句語;恍若有人宣說。又如水浪遞相波動,勢若前行。此皆惑于遷流幻迹也。

此猶衆生惑于世間法之行蘊,不知出世間法各各于大空中寓常住之性也。

衆生未見性前,必爲行蘊所惑;認遷流幻迹爲真境。行蘊一破,始知法法各守特性,常住不遷。遷流幻迹,層出不窮,無非認識者隨緣所取之次第互異耳。(如壁上有十個基本數目字,一成不變。在日光明照下,一目了然。若黑夜中以電筒照之,先後各照一字,隨口宣爲兩位數或若幹位數;因所取次第不同,所成之數目互異)。迷于行蘊,即爲世間法所纏。打破行蘊,即于大空中見出世間法妙境矣。然學者所當知者,法法空中常住,有性無相。雖取電影戲爲喻,非若影片亦有相也。

(五)識 蘊

諸佛衆生境界不同之處,在真與妄。諸佛境界,惟真無妄。衆生境界,以妄掩真。真即萬法常住實性也。(如影片每幅之相)。妄即四相遷流幻象也。(如影戲幅幅過渡之假動作)。常住實性,雖以智拯;亦得開展爲相,以識緣之。識所緣相,原屬虛影。然相對論之:“代表一法實性者,不妨目之爲真。若法法過渡之際,所感一段變遷狀況,(詳行蘊)。則必爲妄。”會得真境之識,屬清淨。惑于妄境之識屬雜染。

識有八種:

一曰眼識

二曰耳識

叁曰鼻識

四曰舌識

五曰身識

六曰意識

七曰末那識

八曰阿賴耶識。

識之本義,乃對于所觀之點加以特別認識也。對境原有內外之分;所識遂有隱顯之別。顯則前六識;隱則後二識。

衆生現身于世界,本具叁種活用:(一)運氣,(二)放光,(叁)發聲。人人如是,氣光聲遂充滿虛空;各就性之所近,互相接受。以身接氣;以眼接光;以耳接聲。氣之變態,或凝爲流質;或聚爲固質。身之感觸,更分出口鼻二部。活潑之氣從鼻入,流固之質從口入,各有特殊之感。按部認識,斯有眼耳鼻舌身五識。隨感會性,則五塵皆得其真,不墮妄境。一一法性,各自平等獨立;互不相礙,得同時並興。妙觀察智寓乎其間,審各特性,開爲意識。與前五識相函而細辨之,則知五塵于平等中,各具特質,是名五俱意識。此等現量意識,互相比較,異中複異,差別萬端。諸異境交相引發,又各有其條理。意識展轉起用,緣慮不已,則離現量而入比量或非量矣。是名分別意識。此兩種意識,統稱第六識。

運氣,放光,發聲,皆由內心開出;始屬質樸。經前六識詳細了別于外,返熏其心,較爲刻劃。由此複開出外境,六塵尤加詳明。展轉熏心,能充量發達也。此中隱有認識之力,名第八識。

前六識荟萃于心時,各自泯識歸根。前五根與第八識相分相融。意根則與第八識見分相發,而意根之對此見分。複有認識,名第七識。

八識之起,所以輔助法界性之開展。衆生因觸途成滯而生執著,致礙法界妙用;是名識蘊。

法界所含種性,雖無所不具;然若不依識開展,終屬渾樸;故須以八識輔助之。經驗頻數,狃于習慣,則成執著。但前五識及第八識一向無執;有執者六七兩識也。其中有我執法執之分;又有分別俱生之異。具詳如左:

(一)分別二執 唯第六識有

(甲)分別我執 惑于邪教所臆想之假我以爲實有。(如執有靈魂等見)。乃分別意識之妄計。

(乙)分別法執 惑于邪教所誤認之假法以爲實有。(如執著種種拘忌及不正當諸法則)。此亦分別意識之妄計。

(二)俱生二執 六七兩識皆有

(甲)俱生我執(此執爲賴耶根株)此不關邪教妄見,乃識力熏習自然起者。(一)無間斷。第七識緣第八識見分所起之我相也。(二)有間斷。第六識對所緣法或總(指和合緣法)或別(指單獨法性)。起能緣之我相也。

(乙)俱生法執(次執爲異熟根株)。此即兩種俱生我執所依之緣法認爲有實體存在也。(執因緣法則等習氣)

分別二執未去,純爲第六識所把持,識蘊固甚粗重。其能去者,尚帶俱生二執;未違真如之境。小乘極果,能斷俱生我執;六七兩識略淨,得見生空真如矣。然俱生法執猶存,未得謂之究竟清淨。即識蘊未能全破也。

未破俱生我執以前,第七識總名染汙意。(末那識通常指此意)。既破之後,乃稱清淨意(通常改稱平等性智)。第八識與染汙意相應時,恒名阿賴耶識。以蘊藏垢染種子于內也。染汙意消,阿賴耶之名亦廢。但俱生法執未破,尚存異熟識之名。及法執全滅,異熟不行,爾時專名一切種識矣。功夫至此,法界妙用乃不被拘礙。

如惑于意識局部經驗,自以爲事理只應如是;遂致不能契會種種高深妙理之類。

近人對于科學之研究,確有異常精到之處;不可謂非分別意識之特別發達也。然只向一方面研究,未遑向他方面參考者,尚非徹底之道。如醫學者只向藥物著想,軍事學者只向武器求勝;乃至佛門人天乘學者不知出世法,小乘學者不知大乘;皆其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