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叁‧一 此識與幾心所相應?

【疏翼】

第一、初二頌半,即第二頌後半頌至第四頌,解初能變十門中,第六相應門。即解第叁頌第二句第叁字至第四句第二字,即「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十字。

【述記‧卷十七】

若解本識十門義中,上來合二段[1],已解五門訖。自下第叁、辨第六義「心所相應門」。于中有五︰一、問起論端,二、舉頌正答,叁、釋「常」字,顯五相應所在位次,四、別釋五所體性作用,五、釋頌中「相應」之義。或分爲二︰一、問,二、答。答中有二︰初、舉頌,後、廣釋。廣釋中有叁︰初、釋「常」字,五相應位,二、別解五所,叁、解相應義。此初問也。

【論文】

叁‧二 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

【疏翼】

第叁辨第六義心所相應門中,第二舉頌正答。

【述記‧卷十七】

此、舉頌答。

即第二句[2]「相應」之言,亦通五受[3]。

【疏翼】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此中既說阿賴耶是識,故而識定與諸心所法相應,故應說一切心所法中,幾相應耶?又如是心所有法,是常相應,抑非常耶?是故頌曰︰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

【論文】

叁‧叁 阿賴耶識,無始時來,乃至未轉,于一切位,恒與此五心所相應,以是遍行心所攝故。

【疏翼】

第叁辨第六義心所相應門中,第叁釋「常」字,顯五相應所在位次。

【述記‧卷十七】

此、釋本頌相應位次,即解「常」字,第叁段也。

謂此本識叁位名中,舉初狹名釋識寬體故。「從無始來,乃至未轉」,即除成佛,余一切位[4]。此說自體叁位通二,恒與五心所相應。以此五種,體是「遍行心所攝故」,決定相應。雖複不增,亦不可減,定俱生滅,名遍行故。此在因位,故亦不與余法相應,此下論中,自當解釋。雖複藏識二乘能斷,斷已,亦但五數相應;故至轉位,諸心所俱。

【疏翼】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論曰︰言「常」者,謂盡阿賴耶識邊際,恒時與五遍行法相應︰即觸、作意、受、想及思。

【論文】

叁‧四 「觸」謂叁和,分別變異,令心、心所觸境爲性;受、想、思等所依爲業。

【疏翼】

第叁辨第六義心所相應門中,第四別解五所體性作用。《樞要》卷中雲︰

解觸中有叁︰一、略標,二、廣辨,叁、破斥。

【述記‧卷十七】

自下第四、別解五所。于中有二[5]︰初、別解五體性作業,次、總釋此得與識俱。別解各有二︰初、總,次、別。總中,體、業二種不同。《顯揚論》[6]等文並同。此即出體、顯業[7]。

【疏翼】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觸」者,謂嘗受。此中「觸」者,謂叁和合已,分別根變異,以受依爲業。根、境、識叁,名「叁」。彼叁因事、果事,同時依住,名爲「叁和合」。由此有故,即于此同時,分別與順生樂受等根上,變異相似樂等,成爲領受境界之行相,名之爲「觸」;根亦由其差別,以爲樂、苦等因性;如是即名根上變異。此觸,由與根上變異相似,故名根所有觸,或由根觸所觸,是故雖以分別境界變異爲性,然亦說爲分別根上變異。此以受所依爲業,如經說言︰以領納樂所有觸爲依故,樂受生起,乃至廣說。

【論文】

叁‧五 謂根、境、識,更相隨順,故名叁和。

【疏翼】

第一別解觸中,第二廣辨。《樞要》卷中雲︰

廣辨中有二︰初、廣前﹝二、會違﹞。「《瑜伽論》﹝論作「但」﹞說與受想思」等者下,會違。廣前中有二︰初、廣體,後、廣業。「既似順起心」下,是廣體。中有二︰初、廣「叁和」、「分別」、「變異」,後、廣「令心、心所觸境爲性」;「和合一切」以下是。初中又二︰初、散釋「叁和」、「分別」、「變異」,後、會《集論》,「根變異力」等是。初中複叁︰初釋「叁和」,二、釋「變異」,叁、釋「分別」。由叁和、變異、俱非己能,故前別說,後方釋「分別」。

初中又二︰一、正叁和體,二、和由二義。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十七】

次下、別解有二︰初、廣前,後、破他。

正叁和體,謂根、境、識體異名「叁」。不相乖返,更相交涉,名爲「隨順」。如識不生,根、境或起,名爲乖返。又如耳根、眼識、香境叁法乖返,不名「叁和」。若相順者,叁必俱生。既不相違,故名「隨順」。根可爲依,境可爲取,識二所生,可依于根而取于境,如此交涉,名叁和體。

【論文】

叁‧六 觸依彼生,令彼和合,故說爲彼。

【疏翼】

第一解叁和中,第二和由二義。

【述記‧卷十七】

下、解于觸由二義故,亦名「叁和」。即由二義,觸名「叁和」︰

一、「依彼生」:「彼」即根等,是觸之因。依叁和故,亦名「叁和」,故聖教言「叁和生觸」;《對法》亦雲「依叁和合」[8]。

二、令彼合:「彼」亦根等,即觸之果。謂觸能令根等叁法合,爲依、取、所生了別。此叁和合由觸故然,故說觸能和合叁法。

由此二義,觸名「叁和」,非一觸體,可名叁故。從觸之因及所和果,說觸爲彼叁和合也。

問︰境在未來,根住過去,識居現在,觸如何和?

答︰令相隨順,爲依、爲取、爲二所生,即名「叁和」。豈是和叁令住一處,方名「叁和」!或依增上根[9],說「叁和」,非等無間觸名「叁和」,于理無失。根、境、識叁常現在世,無一根境住于他世,去來二世非實有故。

問︰境在未來,觸在現在,如何說觸是彼果耶?

答︰誰言所生即是彼果?未來諸法爲現取時,但能爲境順生心等,故現識、觸,名境所生,非要所生即是彼果。又彼境界體唯現在,似于去、來;觸雖所生,亦名爲果[10]。

上來解總「觸謂叁和」。

【疏翼】

以上第二別解體業中,第一解叁和中訖。

【論文】

叁‧七 叁和合位,皆有順生心所功能,說名變異。

【疏翼】

第二別解體業中,第二解「分別變異」。于中有叁,第叁會違。

【述記‧卷十七】

自下、釋前「分別變異」。初、解「變異」,後、釋「分別」。

謂根、境、識「叁和合位」──除未合時,故言和位──此叁之上,皆有順生一切心所功能作用,名爲「變異」。謂此叁法居種子時,及未合前,皆無順生心所功能[11]作用。于叁合位,功能乃生,既與前殊,說名「變異」。變異,即是叁體上用;正解變異,體即叁法。

【論文】

叁‧八 觸似彼起,故名分別。

【疏翼】

第二解「分別變異」中,第二解「分別」。

【述記‧卷十七】

次、解「分別」。

分別之用,是觸功能。謂觸之上有似前叁順生心所變異功能,說名「分別」。「分別」即是領似異名,如子似父,名分別父。此意總顯根等叁法,有能順起心所功能,名爲「變異」。此觸亦有順生心所功能作用,領似彼叁,是故名爲「分別變異」。

問︰叁和之上有功能順生于觸,名爲「變異」,觸既似彼有功能,亦自順生名「分別」。設爾,何失?若自順生名分別,應說觸與[12]觸爲緣!如順生受有功能,說觸用名分別故。若自不順,名爲分別,何故似生受等,非似生于觸耶?

答︰觸不似彼生觸功能。不自生故,如受等法,不能生余,即無領似,例觸應爾[13];又分限故,謂根及境能生于識,亦能生余二種功能,識但生余,無自生用,例觸應爾[14]。觸不似彼,生識及觸二種功能,無勢分故。若約見自證分相生,亦有似義。又如受領觸,不領作意等。

【疏翼】

以上第一廣解「叁和」等中,第一散釋「叁和」、「分別」、「變異」訖。

【論文】

叁‧九 根變異力引觸起時,勝彼識境,故《集論》等但說「分別根之變異」。

【疏翼】

第一廣解「叁和」等中,第二會《集論》違文。亦即會安慧說。

【述記‧卷十七】

問︰若似叁功能,名「分別變異」,何故《集論》第一[15]等雲:于[16]根變異分別爲體?

爲答此問,故次說雲[17]。

下、會相違。

謂叁和位引觸起時,根變異力,勝余二種,故《集論》等[18],但說分別根之變異,不說分別識境變異。今言「等」者,等取《雜集》[19]。

複言「根[20]之」第六轉者,顯變異是根體之用。《對法論》[21]中以根用勝,但分別根,仍不分別根功能盡[22]。唯能領似順生叁受所有功能,以受是觸近所生故。《辨中邊論》第一卷雲:觸能分別根、境、識叁,順叁受故。分別生叁受,同《對法》文;分別根、境、識,稍寬《對法》,皆有順生叁受用故。此中通取似一切能[23],最爲盡理。

又彼論中言「分別」者,是分別義。根等有能生叁受分位,觸、受分別令叁位殊──分叁位別,故名「分別」。今此解好。

問︰何故叁和,唯根獨勝?

一、由主故:有殊勝能,名之爲主。二、由近故:能近生心及心所也。叁、由遍故:不唯生心所,亦能生心故。四、由續故:常[24]相續有,境、識不爾故。境體雖能生心、心所,以非主故,又非近故,偏缺二義,不名爲勝;心雖是主,近生心所,不能生心,不自生,故非遍也,偏缺[25]一義,故非勝;境、識皆不續,識有,境生故,俱缺續義,非得勝名;唯根獨勝。

【疏翼】

以上第一廣體中,第一廣「叁和」、「分別」、「變異」訖。

【論文】

叁‧一○ 和合一切心及心所,令同觸境,是觸自性。

【疏翼】

第一廣體中,第二廣「令心、心所觸境爲性」。

【述記‧卷十七】

觸之功能,如前可解,豈不能與心等同緣?唯此分量名爲觸耶?更有余能,非獨爾所。謂觸亦能和合一切心、心所法不令離散,各別行相同趣一境,是觸自性。設無觸者,其心、心所各各離散,不能同緣,今不散時,皆有觸自性功力。

【疏翼】

以上第一廣前中,第一廣體訖。

【論文】

叁‧一一 既似順起心所功能,故以受等所依爲業。

【疏翼】

第一廣前中,第二廣業。于中分叁︰一、舉業顯體,二、引《起盡經》爲證,叁、會違。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七】

說自性已,觸業如何?前解功能,雖即是業,舉業顯體,故非業門。即此觸數既依叁和,有能順生心所作用,即能生起余心所法,故以受等所依爲業。受等心所皆依此生,若無生能,非所依故。

【論文】

叁‧一二 《起盡經》:說受、想、行蘊,一切皆以觸爲緣故。由斯,故說識、觸、受等因,二、叁、四和合而生。

【疏翼】

第二廣業中,第二引《起盡經》爲證。

【述記‧卷十七】

何以知者?

經明生滅,名《起盡經》,從彼所明,以立經號。若觸但能生受,非余者,應余二蘊,不以觸爲依。無心起時,無諸心所,故諸心所皆觸爲依。

由前理、教,契經複說「識、觸、受等因,二、叁、四和合而生」。如經所說:眼色爲緣,能生眼識,說識依根、境二法和合而生。經雖複言:作意力故,識乃得生,此辨所依,故今不說。彼能警心,依心而有,非心依故,此不說之。

問︰觸依叁和合生,名「分別變異」,識依二和生,名分別根境?

答︰准于觸理,亦可然。又是主故,不同于觸,二解並得。契經複說「叁和故觸」。說觸依根、境、識,叁和合生。《起盡經》複說:受等皆以觸爲緣故,即是受等,依根、境、識、觸,四法和合生。

問︰若無自證,可說心是二和合生;既有自證,心亦依心;心體亦是叁和合生?

答︰今依見分別體者說。同體爲依,非此所說。若亦說者,如次複以叁、四、五和合生,心、心所法各自依故。此說親現依,不說疏、種子[26],若說疏依及種子者,法則有多。

【疏翼】

以上第二廣辨觸中,第一廣前訖。

【論文】

叁‧一叁 《瑜伽》但說與受、想、思爲所依者,思于行蘊爲主勝故,舉此攝余。

【疏翼】

第二廣辨中,第二會違。于中分二︰一、會《瑜伽》,二、會《集論》等。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七】

問︰若諸心所皆依觸生,何故《瑜伽》第叁及五十五說:以受、想、思所依爲業,不說所余心所法也?

由此思體爲主勝故。一者、思是行蘊主故,《集論》[27]初說:雲何行蘊[28]?謂六思身。彼自釋言「爲導首故」[29]。二者、思能造諸業勝,舉思攝余法,非但獨取思,故諸心所皆依觸生。

【論文】

叁‧一四 《集論》等說:爲受依者,以觸生受,近而勝故。謂觸所取可意等相,與受所取順益等相,極相鄰近,引發勝故。

【疏翼】

第二會違中,第二會《集論》等。

【述記‧卷十七】

問曰︰何故《集論》[30]、《顯揚》第一、《五蘊》等雲「受依爲業」?

此即總舉唯受所由。何者爲近,複是勝耶?觸之所取可意、不可意,及俱相違相,與受所取順益、損害,及俱相違相,極相鄰近。「相鄰近」者,是相似義,即可意等相,與順益等相,行相極相似,故名「相鄰」。如世有言︰此物、彼物深極相似──相似、相鄰、體一、名異。此解即是約境相近。

又觸引發受,勝余心所故。觸觸苦等觸時,受受于苦等受,叁受分位,觸、受相同。此解即是行相相似,故名爲「勝」。余不領此可意等相及苦等位,故《集論》等不說作依。

問︰觸似叁和,名「分別變異」,受似于觸,名分別觸耶?

答︰釋此難,至受當知[31]。

【疏翼】

以上第一廣解觸中,第二會違訖。

【論文】

叁‧一五 然觸自性,是實非假。

【疏翼】

第一廣解觸中,第叁破斥。于中有五︰一、立宗,二、第一因,叁、第二因,四、第叁因,五、出喻。此即立宗。

【述記‧卷十七】

然今大衆,同一切有部,觸體是實[32]。唯經部一師,叁和成觸者,難大乘曰︰說觸是叁和,何得有實體?

爲破彼計,故次說雲[33]。

此立宗也。

【論文】

叁‧一六 六六法中,心所性故。

【疏翼】

第叁破斥中,第二第一因。

【述記‧卷十七】

自下叁因、此即初也。

《俱舍》第十、《正理》[34]等雲︰謂六內處、六外處、六識身、六觸身、六受身、六愛身[35]。今取《界身足論》[36]六六,謂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

經部計愛亦是實有,思分位故,不同假觸[37]。

破之量雲︰觸別有體。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如受、愛等。

若依《俱舍》,六六法者,彼計根、境是假非實。故言心所,意簡前叁[38],如《順正理》第十卷中,廣破經部[39]。

【論文】

叁‧一七 是食攝故。

【疏翼】

第叁破斥中,第叁第二因。

【述記‧卷十七】

此、第二因。

又此觸數,定是實有。四食性故。如余叁食。段食香、味、觸既許是實,故以爲喻。四大觸實故,于理無違[40]。或應「心所」,亦通于下,簡略便盡[41]。

【論文】

叁‧一八 能爲緣故。

【疏翼】

第叁破斥中,第四第叁因。

【述記‧卷十七】

此、第叁因。

又此觸數定是實有,緣起支中,心所攝故,如愛緣取,思分位故,彼[42]亦許實,諸心所支,皆是實有。若就他宗,十二支中設但少實,即得爲喻。彼全不許觸少分實,許少分實,余假不成,無異因故[43]。

【論文】

叁‧一九 如受等性,非即叁和。

【疏翼】

第叁破斥中,第五出喻。

【述記‧卷十七】

言「受等」者,「等」二因之喻及初喻中,愛[44]等心所法。或受可通初、後二喻,但等中喻,即以叁因破彼經部。

「非即叁和」,亦得說爲第二宗法。此爲宗法,即無妨也。

此中大乘,觸別有體,非即叁和。經部一師說「叁和成觸」,觸即叁和,是假,非實。又一師說︰叁和生觸,觸非叁和。一切有部觸雖別有,不能分別變異而生心、心所等,但以「受等所依爲業」,叁部不同。

【疏翼】

以上第一別解五體性作業中,第一解觸心所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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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段」,謂所緣門與行相門。

[2] 謂第二頌第二句。

[3] 「五受」,見下文。

[4] 智周《演秘》雲︰

舉初阿賴耶﹝識﹞狹名,釋異熟識寬體也。

[5] 謂五數中各有二。

[6] 見《顯揚》卷一。

[7] 如理《義演》雲︰

略釋體業,要具叁義爲觸自性︰一者、「叁和」,二者、「分別變異」,叁者、「令心、心所觸境爲性」。「與受、想、思等所依爲業」,如下廣釋。

就解觸中,大文有叁︰初、釋體業,次、引證成,叁、釋違文。釋體業中有二︰初、總,次、別。此即總也。

[8] 《對法》卷一原文:

依叁和合,諸根變異,分別爲體。

[9] 智周《演秘》雲︰

依大乘義,以第七識俱時有故。

[10] 「果」字,疑爲「因」。

[11] 「功能」二字,天海本有,余無。

[12] 「與」字,《義演》作「以」。

[13] 智周《演秘》雲︰

受等心所全不能生余心所故,不名分別﹝或領似﹞。觸異受等,得「分別」名。

 道邑《義蘊》雲︰

此意說如受等法不能生余作意等,即不隨受領似叁和之上生作意等功能。今觸既不能觸,亦不似叁和之上生觸功能。

[14] 智周《演秘》雲︰

識但生余心所,識不能自在,觸亦不能自生也。

[15] 《對法》卷一。

[16] 「于」字,《集論》原文作「諸」。

[17] 謂《集論》次說「根變異力引觸起時」等。

[18] 見《集論》卷一、安慧《唯識叁十論》,及《大乘五蘊論廣釋》。

[19] 即《對法》卷一。

[20] 「根」字,金陵本誤作「于」。

[21] 見《對法》卷一,及安慧釋卷一。

[22] 「不言生余心所」。

[23] 「能」,謂功能。

[24] 「常」字,除《續藏》引古本無重「常」字,余有。

[25] 「缺偏」,《義演》引智周雲「缺偏」應作「缺遍」,即應缺遍義。

[26] 靈泰《抄》雲︰

今說根境等是識親依,不說余空明等疏依;又不說識種子──種子依是識因依;今說增上緣依。然此中但說親緣,即不說親因也。

[27] 及《對法》卷一。

[28] 即「雲何建立行蘊」?

[29] 《集論》原文:

然思最勝,與一切行爲導首故。

[30] 見《集論》卷一、《對法》卷一。

[31] 如本論卷叁雲︰

若似觸生,名領觸者,似因之果,應皆受性!

[32] 《順正理論》卷十雲︰

由根、境、識和合而生,能爲愛因,有所觸對,說名爲觸。

 又雲︰

觸體實有,以有用故,如眼等根。謂眼等根,雖非現見,能取境故,知有自體。

 《俱舍論光記》卷叁十八雲︰

說一切有部師言︰根、境、識外別有觸體。

[33] 謂「然觸自性是實非假」。

[34] 見《順正理論》卷十。

[35] 《俱舍》、《正理》原文:

謂佛于彼《六六經》中說如是言︰有六內處、六外處、六識身、六觸身、六受身、六愛身。

 二論「六愛身」均在最後。本論《述記》則置在「六觸身」前。

[36] 見《界身足論》卷一。

[37] 靈泰《抄》雲︰

經部計余心所爲思分位,此愛依思,思合是有體假爲所依。所依思是實,能依愛亦是實。

 智周《演秘》雲︰

假實之義,形待不定。如大乘種,真俗相對,種非唯真,即名爲假。有無相對,種非全無,複名爲實。愛亦同之,爲喻何失?對彼所立叁和假觸,愛得名實,初因無過。

[38] 即簡六內處、六外處、六識身。

[39] 《順正理論》卷十有長文辨觸心所別有自體。如上所引雖不現見,

 亦可知有。

 如彼論續雲︰

又如思等雖非現行,但由思構知有此法。謂有能成意業等用,由此用故,知有自體。若心所法現可見者,應無有執彼即是心。觸亦應然,雖非現行,以有用故,知有自體。又曾未見諸聖教中,于無體法說有別用。唯于有體,說有用言。既于觸中,說爲有用,故知彼觸別有自體。

若言眼等六處差別,即能生受,無別觸用。謂即內處與外境俱能發生識,互爲因果,和合名觸,此即生受。故于此中無別觸用。此言非理,先已說故。

又經重言,應無用故。又愛等應有即受等過故,謂先已說。非彼宗中不許俱起互爲因果,義可成等。

又經重言叁和合觸,應成無用。謂經先說眼色爲緣生于眼識,由此眼等體及因果,其義已成。複說俱起受、想、思故,即分明證眼等因果和合生彼。是則重言叁和合觸,定應無用!由先所言眼等因果義已成故,豈不若說眼等因果和合而生別體觸者,叁和合言,亦成無用?…… 

[40] 靈泰《抄》雲︰

然經部雖許粗食是假,其香、味、觸極微,皆是實故。又觸中唯取四大爲實觸也,不取觸中澀滑等觸,澀滑等觸是假故。

[41] 靈泰《抄》雲︰

又解︰不取段食爲喻。或立量雲︰觸定是實有。四食之中,心所性故。如思食。

[42] 「彼」,謂經部師。

[43] 道邑《義蘊》雲︰

許愛少實,即余觸不成假。俱是心所無異因故。

[44] 「愛」字,金陵本作「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