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叁‧七四 「觸等亦如是」者,謂如阿賴耶識唯是無覆無記性攝,觸、作意、受、想、思亦爾,諸相應法必同性故。
【疏翼】
第一解初能變十義門外,第六段文「相應五數例同于心」。文分爲叁︰一、略申正義,二、「有義」下廣破異說,叁、「由此故知」下結示正義﹝文段分叁科文依如理《義演》﹞。初中又二︰一、第一師說,二、第二師說。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十八】
自下第六段、諸心所法例同于心,非是分別識自體門。此四說中,第一、第二、第四說,同護法等。一師多複次,義不違也。義雖有四,文段有叁。
牒前頌[1]第八句也。初師,初、以五心所法例同心王無記性矣[2],次、「無記性」[3],後、有「亦如是」故,如文可知。
【疏翼】
此即第一略申正義中,第一師說。
【論文】
叁‧七五 又觸等五,如阿賴耶,亦是異熟──所緣、行相俱不可知,緣叁種境、五法相應、無覆無記──故說「觸等亦如是」言。
【疏翼】
第一略申正義中,第二、第二師說。
【述記‧卷十八】
自下、即是第二師說。
此師亦說例于識體五種義同︰一、異熟,二、所緣行相俱不可知,叁、緣叁種境[4],四、五法相應,五、無覆無記。
前雖已有本識八門,隨其所應,故但有五[5]。于十義中,此別開不可知爲一門[6]。
然但有四,除自相、一切種,及行相,並舍受俱[7]。因果不斷,轉舍時位[8],在例後明。此例以前,如其所應,亦如是故。
問︰本識五法俱,「觸等亦如是」。觸雖不與觸自相應,五法是同,隨應相例。本識行相,即是了別,觸隨所應,應例行相,令心、心所同觸前境是觸行相故,余例難亦然[9]!
答︰余門通故,可鹹相例。行相[10]既言「了別」,何得觸等例同?此不成救!與識相應,既言觸等,觸等亦應與自俱故。此理不然!隨所應有,觸非觸俱,相應有五法,五法相應例得同;「了別」在識不通余,何得觸等例行相?了別行相在于識,亦令觸等例皆同;與舍相應,不在受,亦應受等例成失[11]?
此上二說,義雖未周,以理而言,亦無妨難。
【疏翼】
以上第六段文以所例王門中,第一略申義訖。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頌曰︰觸等亦如是。
論曰︰如已說阿賴耶識,一向異熟,所緣行相不分明,常與觸等相應,唯舍受,及無覆無記,如是觸等亦是一向異熟,所緣行相不分明,除自身外,余四及與阿賴耶識常相應。又觸等亦唯舍受,及無覆無記,均如阿賴耶識﹝安慧以異熟、不可知、相應、舍受、及無覆無記,五義例心王。緣叁種境,彼則不例,而例舍受。與第二師相近﹞。謂以諸與異熟相應者,非異熟故。與所緣行相不分明相應者,分明所緣行相不可有故。如是于余﹝但例不例「一切種」,實屬關鍵﹞,當說亦爾。
【論文】
叁‧七六 有義:觸等如阿賴耶,亦是異熟及一切種,廣說乃至無覆無記,「亦如是」言,無簡別故。
【疏翼】
第六段文以所例王門中,第二廣破異說。于中分二︰一、第叁師異說,二、第四師破。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八】
此、難陀論師等多人爲此解。初、許觸等受熏,後、被難已轉計,方言緣種名「一切種」。
此、第叁說。
例上五門,並「不可知」,即有其六︰謂從異熟乃至無記,除識自相、行相、受俱[12]。頌言「觸等」,即是自相,故不須例。此論體例,若正義無違,或合爲一;若邪宗、謬義,假作別師,非必異說。今此別師[13]。
【論文】
叁‧七七 彼說非理。
【疏翼】
第二廣破異師中,第二、第四師破。于中分二十叁文︰一、第四師總非,二、第叁師問有何所以,叁、論主答,四、第叁師伏難,五、論主牒破﹝二文合一﹞,六、第叁師伏質,七、論主返征﹝二文合一﹞,八、第叁師複伏救,九、論主複難﹝二文合一﹞,十、第叁師伏救,十一、論主正難﹝二文合一﹞,十二、第叁師伏救,十叁、論主正難﹝二文合一﹞,十四、第叁師伏救,十五、論主正難﹝二文合一﹞,十六、第叁師轉救,十七、論主征,十八、第叁師再轉救,十九、論主再征,二十、第叁師答出叁因及宗喻作﹝二文合一﹞,二十一、論主難,二十二、第叁師伏問,二十叁、論主複答﹝二文合一﹞。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八】
第四師破,第一、非也。
【疏翼】
《樞要》卷中雲︰
心所例中第叁師,《疏》雲︰以六義例。今觀第四師難意,不例了別及與受俱,即例六門。雖有難言觸與觸俱,許五法俱,爲例同故;叁釋皆以俱心所,不例舍藏,唯心王舍藏,爲非心所舍藏名,所以前例如是。不爾,何故中路例也?執此,即依二解爲正,並第四師釋難中有十︰一、總非,二、卻诘,叁、難令不受熏,四、縱難受熏,五、他救,六、複诘,七、彼釋,八、正難,九、轉問,十、申宗。
第四縱難受熏中有五︰一、一成六體過,二、多因一果過,叁、五種無用過,四、勢等非次過,五、頓生六果過。
「又彼所說」,轉問也。「由此」等,申宗也。
【論文】
叁‧七八 所以者何?
【疏翼】
第二第四師破第叁師中,第二第叁師卻诘有何所以。
【述記‧卷十八】
第二、彼問有何所以。
【論文】
叁‧七九 觸等依識,不自在故,如貪、信等,不能受熏,如何同識能持種子?
【疏翼】
第二第四師破第叁師中,第叁論主答「難令不受熏」。
【述記‧卷十八】
叁、論主答。
既非心王,故不自在。前第二卷于「可熏」中,有自在義[14]。世親《攝論》四[15]外,別立有自在義,方能受熏[16]。染中舉貪,「等」取瞋等。善中舉信,「等」精進等。既如貪等,故不可說觸等同識,能持種子,此乃不例一切種門。
問︰所熏有心及心所,心所不自在,故不受熏;能熏之中有心所,心所不自在,故非能熏?
答︰心所有增減,義具可能熏,心所不自在,故非所熏攝。
問︰何故受熏,則遮心所及其能熏,心所亦得?
答︰爲因據有力,心所亦能熏,受熏須報主,心所非所熏。
問︰心所爲因能熏,言有力,心所爲果,有力言所熏?
答︰心所能熏無過失,心所亦能熏,心所受熏過失多,心所非所熏。
問︰何故能熏,即言無失,爲所熏者,過失便多?
答︰爲因之日,有力而是能熏;爲果之時,無力乃非所熏。
問︰何者名過失?
答︰頓生六果失。
問︰何故心所受熏,後時頓生六果,心所能熏,後果不頓生六?
答︰心所受熏,即能熏心、心所一念便熏成六種,後生現時,頓生六果。心所能熏相分、見分,但隨己數而熏,非一一法皆有六種,即所熏無頓生六果。唯熏心王一體法故[17],若六法受熏,便有叁十六種見、相分種,各自生已現行本識等,即有頓生六果之過。
問︰如緣本識增上緣中熏成種時[18],同時心所亦熏成本識種,緣彼心所[19]亦爾。何故心所能熏所熏無頓生果之妨[20]?
答︰即能熏心王緣本識及五數,熏成種子,此種後時生本識及五數現行,能熏心所不熏彼本識及五數種。此相分熏種,但生自相分現行,非親生彼本識等故,故無此妨。
問︰心所能熏,何不同彼心王能熏俱生于彼本質之法,心所能熏即生自相分現行,不生本質耶?
答︰若能熏之心是一,緣本識及五數,所熏有六,故即熏六個能熏之種。以後種生現行,頓生六果妨,不可論其本質生與不生所熏六種,乍可論其本質影像[21],其所熏不然[22]。
此亦不然,受熏例亦爾,心所生影像,心王生本質!由是義故,如實義者,如緣本識熏種之時,能熏心聚共熏成一本識之種,此,增上緣,本有種子爲因緣故,無頓生六果之妨。多種生一芽,因緣便無此事。增上緣等,理亦無失[23]。
又設能熏各各熏一本識種子,雖爲六種,六種共生一果,亦無妨難,能持之識體是一故[24]。論所言:如貪、信等,不能受熏。此對難陀亦熏心所,非對經部[25],經部說心所亦非所熏故。如《攝論》雲︰「是能依故[26]」,不自在故。若對彼宗有立已成之過,由大乘異師亦有說心所是所熏,故今以爲喻。量雲︰第八、五數,應非所熏。是能依故。不自在故。如貪、信等。
若爾,七識應是所熏,既是自在及所依故。
此亦不然。因明者說︰但遮能依心所體是所熏,不表七識心王是所熏法。觸等五法既非所熏,如何同識能持種子?又以「不能持諸種子」爲第二宗,于理無失。文有宗二,因、喻唯一。
【論文】
叁‧八○又,若觸等亦能受熏,應一有情,有六種體。
【疏翼】
第二第四師破中,第四第叁師伏難及第五論主牒破。即《樞要》第四縱難受熏中第一成六體過。
【述記‧卷十八】
四、第叁師言。
受熏何失?
五、論主牒破。
即一有情能熏、所熏,隨是何法有六個種,以六法體爲所熏故,一一所熏,有一種故。
【論文】
叁‧八一 若爾,果起從何種生?
【疏翼】
第二第四師破中,第六第叁師伏質及第四師返征。即《樞要》第四縱難受熏中,第二多因一果過,先設一番質征。
【述記‧卷十八】
六、外人複言。
六種何失?
此即第七、論主複征。
若爾,果生從何種起?
【論文】
叁‧八二 理不應言從六種起,未見多種生一芽故。
【疏翼】
第二第四師破中,第八第叁師伏救及第九論主複難。即亦屬《樞要》第四縱難受熏中,第二正出多因一果過。
【述記‧卷十八】
八、外人複雲︰皆從彼起。
九、論主複雲[27]。
《成業論》中,廣破此義[28]。量雲︰別能持中六種種子,應不共生一果。因緣性故,如六能熏。能熏雖有六現,不是因緣共生一果種。
若爾,《雜集》第八卷如何通?彼許多因生一果故。如五無間業受一期報故[29]。
《成業論》中自解此妨,可許多緣生一果體,不許多因能生一果。因緣辦體,無此事故。前立量中已有「因緣」、「因果」言故。
【論文】
叁‧八叁 若說果生,唯從一種,則余五種,便爲無用。
【疏翼】
第二第四師破中,第十第叁師伏難及第十一論主正難。即《樞要》第四縱難受熏中,第叁、五種無用過。
【述記‧卷十八】
十、外人轉言︰熏種雖多,生果之時,但從一種。
此下十一、論主複非。初二句牒,下二句難。
此就見分能熏爲論[30]。
問︰既爾,護法等如何釋此文?新舊之種若隨用一,舊新種中一無用故。又能熏有六,熏成六種,共生一果,爲難亦爾。
此乃自違,不勞他诘[31]!
答曰︰新舊因緣,能熏有六,熏成六種,勢力齊等,俱逢緣合,可許此類共生一果。如一麥中,有多極微,可許同生一芽等果,非許一一微各各生果故。
若爾,《成業》難多種生一芽,何爲會釋?
彼破經部色、心二法各各有種,共生一果。如二麥等共生一芽,非此所許。今五數中,各有種子,共生一果,故是所非。若一識中同類種子,共生,無妨。故此文言︰若一種生,余無用等。不爾,此言深爲自害!若能持是一,多同類種,許共生一果。若能持是別,雖同類種,不許同生果。
【論文】
叁‧八四 亦不可說,次第生果,熏習同時,勢力等故。
【疏翼】
第二第四師廣破中,第十二第叁師伏救及第十叁論主正難。即《樞要》第四縱難受熏中第四勢等非次過。
【述記‧卷十八】
十二、外人雲︰次第生果。
十叁、論主複難。
同熏之種一生果時,余亦應生,「熏習同時勢力等故」,如生果種。故不可說心種先生,余觸等種次第生果。此中比量,易而可知[32]。
【論文】
叁‧八五 又不可說,六果頓生。
【疏翼】
第二、第四師破中,第十四、第叁師伏救及第十五論主正難,即《樞要》第四縱難受熏中,第五頓生六果過。論主正難中分二︰一、總非,二、出過。此即正難中總非也。
【述記‧卷十八】
十四、外人複雲「六果頓起」。
十五、論主複難。
此、即總非。
【論文】
叁‧八六 勿一有情,一剎那頃,六眼識等,俱時生故。
【疏翼】
第十五論主正難中,第二出過。
【述記‧卷十八】
有何過失?
若六果生,便有此失。
彼若救言︰如摩醯首羅[33]面有叁目,複有龍王有八萬眼,有六種體,于理何違?
難此,不爾!不可說心中之種,生此眼;心所中種,能生彼眼;即應一念有六本識。又無多眼者,彼如何通?故唯心王持種,于理爲善。又如人二眼,識但是一;多眼龍王,何必識多?又若許爾,即一有情有六本識,便爲六身,非爲一體!
【疏翼】
以上《樞要》第四師釋難中,第四、縱難受熏訖。亦即第十五、論主正難訖。
【論文】
叁‧八七 誰言觸等亦能受熏、持諸種子?
【疏翼】
第二、第四師破中,第十六、第叁師轉救。即《樞要》第四師釋難中,第五「他救」。
【述記‧卷十八】
次第十六、彼複轉救。
外人轉計︰此即不例同于本識持種受熏,名「一切種」故。
【論文】
叁‧八八 不爾,如何觸等如識,名一切種?
【疏翼】
第二、第四師破中,第十七、論主征。《樞要》第四師釋難中第六「複诘」。
【述記‧卷十八】
第十七、論主複問。
問觸所由。
【論文】
叁‧八九 謂觸等五,有似種相,名一切種。
【疏翼】
第二、第四師破中,第十八、第叁師再轉救。即《樞要》第四師釋難中,第七「彼釋」。于中分叁︰一、第叁師轉計,二、答征出叁因,叁、出宗喻。此即第一轉計。
【述記‧卷十八】
次第十八、外人複雲[34]。
此解似種。本識變種,能生果故,名爲真種。觸等與識同一所緣故,彼亦能變爲種子,不能生果,名爲「似種」。
【論文】
叁‧九○ 觸等與識,所緣等故。
【疏翼】
第二、第四師破中,第十九、論主再征,及第二十、第叁師出叁因及宗喻作答。相當《樞要》第七「彼釋」中,第二答征出叁因及宗喻。依次分叁、分五,此第一因。
【述記‧卷十八】
十九、問彼何故須然,二十、彼答。
此顯叁因,觸等似種,若不緣種,心、心所法所緣,便有不同之失。
【疏翼】
此《樞要》第七「彼釋」中,第二答征出叁因中,第一因也。
【論文】
叁‧九一 無色,觸等有所緣故。
【疏翼】
第二十、第叁師出叁因及宗喻作答中,第二、出第二因也。
【述記‧卷十八】
生無色界,既不緣色,不緣種者,此何所緣?
【疏翼】
此《樞要》第七「彼釋」中,第二、答征出叁因中,第二因也。
【論文】
叁‧九二 親所緣緣,定應有故。
【疏翼】
第二十、第叁師出叁因及宗喻作答中,第叁、出第叁因也。
【述記‧卷十八】
若但緣本識相分之種,自不須變,即無親所緣緣,自無相分故,便非唯識。心外取故,若托彼變,但是疏緣,不于觸等之上現影像故。
【疏翼】
此《樞要》第七「彼釋」中,第叁答征出叁因中,第叁因也。
【論文】
叁‧九叁 此似種相,不爲因緣,生現識等。
【疏翼】
第二十、第叁師出叁因及宗喻作答中,第四、出宗及喻。此先出宗。
【述記‧卷十八】
無實用故,不能生現識根境等。「等」者,等取諸根境等。
【疏翼】
此《樞要》第七「彼釋」中,第四答征出宗也。
【論文】
叁‧九四 如觸等上似眼根等,非識所依。
【疏翼】
第二十、第叁師出叁因及宗喻中,第五出喻。于中有二︰一、似根非依喻,二、似火無燒喻。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八】
此如何等?
心所所變眼根等,不能爲依親生五識,親生五識者,心王所變故。色等亦爾,亦非實礙。此六眼根等,同時、同處不相障礙。
【疏翼】
此《樞要》第七「彼釋」中,第五答征出第一喻也。
【論文】
叁‧九五 亦如似火,無能燒用。
【疏翼】
第五、出喻中,第二、似火無燒喻。
【述記‧卷十八】
此、顯同喻。
鏡中之火,名爲「似火」,無燒用故。此上並是第叁師救。
【疏翼】
此《樞要》第四師釋難中,第七「彼釋」訖。
【論文】
叁‧九六 彼救非理。觸等所緣,似種等相,後執受處,方應與識而相例故。
【疏翼】
第二第四師破中,第二十一、論主難。即《樞要》第四釋難中,第八正難。于中有二︰一、「執受處」後方可例,二、顯正義。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八】
次二十一、論主難雲。
謂若是觸等緣似種相,名「一切種」,即是第四、緣境之門[35]。在第叁門「一切種」,後[36]「執受處」中,方應相例,如何于前[37]「一切種」中,乃例緣境?
【疏翼】
此《樞要》第八正難中,第一「執受處」後方可例。
【論文】
叁‧九七 由此,前說一切種言,定目受熏能持種義。不爾,本頌有重言失。
【疏翼】
第二十一論主難中,第二顯正義。
【述記‧卷十八】
此、顯正義。
由此理故,前句所說「一切種」言,定目本識有彼受熏能持種子義,不目緣種、似種等義,故不可以觸等五數緣種爲例。
若不是說受熏、執種,名「一切種」爾者,本頌乃有重言之失。上解「一切種」,已言緣種,下解「執受」中,複言緣種故。
若彼救言:緣種子者名一切種,「執受處」中說有根身,無重過者,理亦不然。
世親《攝論》[38]引《阿毗達磨經》[39]言︰執受有二︰一、五色根及根依處,二、相名分別習氣[40]。種子可執,複是所緣;與身別明,此有何意?故所說非也。
【論文】
叁‧九八 又彼所說「亦如是」言,無簡別故,鹹「相例」者,定不成證。
【疏翼】
第二、第四師破中,第二十二、第叁師伏問,及第二十叁、論主複答。于中有叁︰初、總非,次、正難。即《樞要》第四師釋難中,第九「轉問」。後、「申宗」,與《樞要》第四釋難中第十合。此即第二十叁、論主複答中,初文總非也。
【述記‧卷十八】
二十二、第叁師問。
若不如我所說義者,「亦如是」言,應有簡別!以不許例持諸種故。
次二十叁、論主複答。
此、總非也。
【疏翼】
此《樞要》第九「轉問」中,第一總非。
【論文】
叁‧九九 勿觸等五,亦能了別,觸等亦與觸等相應。
【疏翼】
第二十叁、論主複答中第二正難。即《樞要》第九「轉問」中,第二正難。
【述記‧卷十八】
此下、正難。
「了別」,唯是識行相故。上「勿」字流至此──「勿觸等」五,「與觸等相應」,以說本識、觸等相應故。不爾,如何觸等相例?
【論文】
叁‧一○○由此故知,「亦如是」者,隨其所應,非謂一切。
【疏翼】
第二十叁、論主答中,第叁申宗。即《樞要》第四師釋難中,第十申宗。
【述記‧卷十八】
由此理故,故知頌中「亦如是」[41]言,隨所應說。若前,若後,性相求故,應可例有隨理無違,即便相例,非謂一切皆令例之。
此例幾門?
即有六門。前第二師例同五門[42],今加斷舍,隨所應故。余不例者,准義可知。以隨文便,中間相例,故亦可許例于舍位[43]。欲顯初後皆有例法及非例法,故中間說觸等相例。若最後句方例者,恐謂一切皆合例故。
上來雖有多文,非是正明本識,例彼觸等義門分別。
【疏翼】
以上第一二頌半﹝第二頌下半至第四頌﹞,第六段文十義門以外,五心所例心王門訖。
--------------------------------------------------------------------------------
[1] 謂第叁頌。
[2] 《樞要》卷中雲︰
下心所例王門心所例中,第一師不例異熟等者,應思一一不例所以,以義不同故。
[3] 即無覆無記性。
[4] 「叁種境」,謂種子、內根身、外器界。
[5] 「五」,謂五段文。
[6] 《述記》卷十二雲︰
「不可知」者,即于所緣行相之內差別之義。既無別用,故非別門。若別開者,束五受門相應中攝,俱心所故。
[7] 靈泰《抄》雲︰
此師即例五門︰一、異熟,二、所緣行相俱不可知。其所緣,即是第叁門中緣叁種境是,更無別體。其行相即是心王,了別爲行相,故唯取「不可知」也。
[8] 即「因果譬喻」、「伏斷住次」兩門。
[9] 道邑《義蘊》雲︰
五心所中,舉觸爲首,難余作意等亦爾。又此舉行相爲例,更以自相門例亦得。觸雖不以攝持因果爲自相,亦有叁和之自相,俱自相故,亦可相例。又難受不與受俱,余心所不與受俱,並應爲例。
[10] 「行相」,謂本識行相。
[11] 靈泰《抄》雲︰
此即返質外也。若觸等余心所法既同舍受相應;若心所中受,則不與舍受﹝相應﹞。受不與受得相應,故返質外曰︰了別在于識,例觸同了別;受不同舍受相應,受得與舍受相應?既受不得與舍受相應,故知不得例心王同了別也。
智周《演秘》雲︰
觸等雖複不自相應,然余四法亦即是彼王相應法,所以故得例相應門。﹝觸等﹞行相與王無少交涉,先得相例。
[12] 安慧則除「一切種」未確例,而確例舍受俱,又不確例執受處或所
緣叁境。
靈泰《抄》敘難陀等七門雲︰
即一、異熟,二、一切種,叁、不可知,四、執受處,五、觸等相應門,六、舍受相應門,七、無覆無記門。
[13] 靈泰《抄》雲︰
此文即說一部論意。若十師正義,則總合爲一義以明;若邪宗、謬義,假作別師,是以多「有義」也。
[14] 本論卷二雲︰
叁、可熏性:若法自在,性非堅密,能受習氣,乃是所熏。
[15] 《攝論》卷二、《攝論‧無性釋》卷二。
可熏具四性:堅住性、無記性、可熏性,與能熏共和合性。
[16] 《攝論‧世親釋》雲︰
謂眼識熏習在貪欲中,不應道理。何以故?由彼貪欲依眼識故,不堅住故。
《攝論‧無性釋》雲︰
且此熏習不得住貪中,以貪依識故,貪系屬識,識不依貪。非能依貪受所依熏,應正道理,是能熏故。「不堅住故」者,正遮貪欲是所熏性。
此乃爲所熏四義中第一「堅住性」之教證。亦涉及心王、心所何者受熏之義,可爲此用。靈泰不解,謂「今此引來,疏主亦是煩瑣」。
[17] 道邑《義蘊》雲︰
此意說如第七識心王、心所同緣本識,第七心王能熏自相、見種,亦熏本識種子。心所但熏自相、見種,不熏本質之種。由所熏之處是一,故無六果之妨。此初解爲不正也。
[18] 「如本識不自熏」。
[19] 謂緣彼見分心所。
[20] 靈泰《抄》雲︰
如本識不自熏,要藉前七識熏。且如第七識緣第八識時,第七識心王心所合有十八﹝第七心王心所見分、相分,及增上所熏第八心王、心所見分﹞。此十八個心、心所同緣本識,一念之中熏成十八個本識種子。以後生現行之時,亦有頓生十八個識多果之妨。
[21] 智周《演秘》雲︰
不可說言心王所熏而生本質,心所所熏而即不生。何所以者?王所六種,皆所熏故。「乍可論其本質影」者,能熏之識,乍可論其能熏心王于生本質,能熏心所生于影像。
[22] 智周《演秘》雲︰
不得論其王所所熏,生于本質影像等異。
[23] 靈泰《抄》雲:
此第二解。
[24] 靈泰《抄》雲︰
此第叁解,護法正義也。
[25] 《攝論‧世親釋》釋卷二中雲︰
譬喻論師欲令前念熏于後念。
[26] 《攝論》卷一中原文:
然此熏習,不住貪中,由彼貪欲是能依故,不堅住故。
[27] 即雲「理不應言從六種起,未見多種生一芽故」。
[28] 《成業論》雲︰
如何一一心、心所法,從二種子相續而生?不見芽等從種生法有如是事。可藉多緣生于一果,無從二種有一果生。
[29] 《對法》卷八雲︰
于一生中,頓受一切所得異熟,無有過失。所以者何?若造衆多無間業者,所感身形最極柔軟、所感苦具衆多猛利,由此頓受種種大苦。
[30] 如理《義演》雲︰
若約相分、本質,即有叁十六種。如論言「則余五種便爲無用」,則知依見分說,不約相分。
靈泰《抄》雲︰
以第八見、相二分不自熏,所以于他相分中能熏成第八見、相分種。
[31] 「诘」字,金陵本誤作「語」。
如理《義演》雲︰
我本難汝雲︰果生,若從一種生者,則余五種爲無用。今卻難我雲︰能熏多種共生一果者,即有多種共生一芽之妨。若一生,余不生,不生應無用!故雲此難意乃是自違,而符我宗,不成難也。「答」以下,是解也。
[32] 靈泰《抄》雲︰
量雲︰汝初種子生時余種亦生。「熏習同時勢力等故」。如初生種。難初生種。亦然。
[33] 「摩醯首羅」,梵爲「mahewvara」,即大自在天。
[34] 即「謂觸等五有似種相,名一切種」。
[35] 謂即十義門中,第四緣叁種境之門。
[36] 即第四所緣門。
[37] 謂第叁因相門。
[38] 《攝論‧無性釋》卷一,及《攝論》卷一均引。
[39] 該論即經所攝。
[40] 《攝論》卷一初雲︰
何緣此識亦複說名阿陀那識?執受一切有色根故;一切自體取所依故。所以者何?有色諸根,由此執受,無有失壞,盡壽隨轉。又于相續正結生時,取彼生故,執受自體。
《攝論‧世親釋》解第二「執受自體」雲︰
于相續正結生時,能攝受生。一期﹝藏文作「一切」﹞自體亦爲此識之所攝受。由阿賴耶中,一期自體熏習住故﹝藏文作「于阿賴耶識中,一切自體熏習安住故」﹞。彼體起故,說名「彼生」。受彼生故,名「取彼生」。由能取故,執受自體。
《攝論‧無性釋》雲︰
攝受彼故,名「正結生」,受彼生故,精血合故,非無阿賴耶識,而有執受一期﹝藏文作「一切」﹞自體。譬如室宅,院攝光明﹝藏文無此喻﹞,是一期﹝藏文作「一切」﹞自體習氣所熏故。
[41] 即第四頌中第二句後叁字「亦如是」。
[42] 安慧亦例同五門,例「舍受」,而未例叁種境。
[43] 道邑《義蘊》雲︰
問︰只言舍賴耶,何故不言舍觸等?答︰此據離縛,心王離時,心所亦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