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叁‧叁七八 又契經說:諸有情類受生、命終,必住散心,非無心、定。若無此識,生、死時心,不應有故。

【疏翼】

第二引經申其理證或依經附理十證中,第六生死時心證。于中有叁︰一、引經,二、遮余非,叁、歸本識。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二】

自下、第六。

此、初引經,使證識有。

謂此大乘及通小部,受生、命終必住散位,及與有心,方得受生及命終理。此中合[1]文「必住散心」,非住無心及非住定位,而得命終受生者也。

下破經部等,所以者何?《瑜伽》第八十雲:諸無學者,要先入滅定,後方入無余,亦無心命終。彼無六識,非無第八[2]。由斯即顯若以六識爲命終識,彼如何成?

若說意識受生命終,彼由無學願力致然。既有第八,亦非無心,又說諸異生、有學,不相違也[3]。

【論文】

叁‧叁七九 謂生、死時,身心惛昧,如睡無夢、極悶絕時,明了轉識必不現起。

【疏翼】

第六生死時心證中,第二遮余非。于中分五。第一破六識非,又分爲叁︰一、舉無轉識,二、立六量非,叁、有必可知。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二十二】

下文有五︰一、破六識非,二、顯第八是,叁、破大乘異說,四、破上座部義,五、難死時漸舍之識。初中有叁,如文自顯。此即第一、舉無轉識。

此位「身心」俱太「惛昧」──「身惛昧」,硬強性;「心惛昧」,暗劣性。「如睡無夢」,即五位中無心睡眠。「極悶絕時」,因鬼、藥等有此事起。如〈決擇分〉[4]、〈無心地〉[5]說。

然瑜伽師,生、死二位既無,六心無心地中不別說者,即悶絕攝。今言「悶絕」,離死、生外,爲鬼藥等所悶絕故[6]。今此二位,非是住定,住散心位。有此無心,故引爲證。

量雲︰即生、死位,明了轉識必不現起。身心惛昧故。如睡無夢等。此二位中身心惛昧,大小二乘悉皆共許,故極成因。轉識,生、死位無,唯大乘義,故得爲宗。對薩婆多,此喻不成,彼但叁位[7]說無心故。

然先釋有二︰

一、謂唯有第八,無余六轉,此文可然,宗[8]無余故。即以《瑜伽》第一爲證,謂入母胎說有本識,不說意故[9]。又以《對法論》文爲證,唯以無記心命終故[10]。

二、說亦有意識。豈以《瑜伽》不說意識即便無者?第七應然。以不說故,此位應無。若無記心命終、受生,便唯第八,第八恒有,何須說也?即以此文證有第六。簡異性故,說唯無記。若不然者,說無心位,何不別說受生命終,唯言五位?

前師解雲︰亦即悶絕,俱是惛昧位中攝故。然今此中文勢,本意唯取有本識義爲正所宗,言無意識受生命終,唯有本識;若無本識,以誰爲受生命終之心也?今助釋雲︰是破他故,且言無意,非唯一說,此兼兩師。然下既無別說,即以前師爲正[11]。

【論文】

叁‧叁八○ 又此位中,六種轉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無心位,必不現行。

【疏翼】

第一破六識非中,第二立六量非。

【述記‧卷二十二】

子段第二、立六量非。

此二位中,必無轉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無心位。正破薩婆多,引叁位無心爲喻。若兼破經部等,即前二散,及與二定、無想、五位。

然彼二部等說五識無,執有意識。然今此中,正破彼意識,及設遮五,通言六識,非正遮計。此即難全無。

【論文】

叁‧叁八一 六種轉識,行相、所緣,有必可知,如余時故。

【疏翼】

第一破六識非中,第叁有必可知。

【述記‧卷二十二】

第叁段、設縱有六識。

難令行相、所緣,不可得知。

汝之生死,許有轉識,行相、所緣應可了知。轉識攝故。如余散有心位[12]。

今隨文便,先言其因,謂「六種轉識」。次言其宗,宗中,先言有法「行相、所緣」。次複言「有」,此言「有」者,謂有轉識,行相、所緣必應可知。「可知」,即是法。「如余時」,是喻。以因「故」字,安置喻中,非直文勢便能,亦複義生巧逐。上下諸文,多分如此,准此可知。

【疏翼】

以上第二遮余非中,第一破六識非訖。

【論文】

叁‧叁八二 真異熟識,極微細故,行相、所緣俱不可了;是引業果,一期相續,恒無轉變,是散,有心,名生死心;不違正理。

【疏翼】

第二遮余非中,第二顯第八是。或依《樞要》、第叁顯真異熟。

【述記‧卷二十二】

既有此難,外返伏難︰說有轉識,遂令行相等可知;既有賴耶,應行相等可說!

第二、顯第八是。

「極微細故,行相、所緣俱不可知[13]」,簡第六意,體非微細,非真異熟。是引業果、總報攝故;「一期相續」中,無斷故;「恒無轉變」,其性定故;「是散」心位,非定位故;是「有心」時,非同五位無心時故;「名生死心,不違正理」。我今此識,既非轉識,體「極微細」;生死雖有,「行相、所緣俱不可知[14]」,非同粗識可知之識;故六轉識,違于正理。

此中所以惛昧爲因,解生死時無轉識義,諸賢共禀,衆教同說。

次難陀論師等無量論師、正法藏勝軍師等,特以爲佳,恒用闡揚,殊增智慮,名光月氏[15],譽美方今,無識之俦同遵南指。唯我大師至生遍破,及其披此,更益前非。如次論下,及〈製惡見〉中正陳其義。今諸釋既備,勝義雲集,群賢敘之,盛當所指。

【論文】

叁‧叁八叁 有說:五識此位定無。意識取境,或因五識,或因他教,或定爲因。生位諸因,既不可得故,受生位,意識亦無。

【疏翼】

第二遮余非中,第叁破大乘異說。

【述記‧卷二十二】

下第叁、破大乘異說,有六︰一、敘宗,二、正破,叁、救義,四、破救,五、更救,六、複難。此敘宗也。

五種轉識,生死定無,大小教同。然諸賢等,于此無诤,唯第六識,今應分別。

意識取境,凡有叁因︰或因五識,隨緣五塵;或因他教,別生解故;或定爲因,境界殊妙。死位既同以惛昧爲因,故無異說。

唯于生位,更增此釋︰生位,前因既不可得,故受生位,意識亦無。言死位中,或因五識、他教等故,意識可有;唯正得以惛昧爲因。初受生位,諸因不成,故獨爲證。然雖更有獨起意識不緣于教、不緣五塵、不緣定境,取增人、法[16],此何不說?

無心別起,不托五塵、他教、定力,別生計度,本但叁因,如見聞等,無別因起,必應爾故。

【論文】

叁‧叁八四 若爾,有情生無色界,後時意識應永不生。定心必由散意識引;五識、他教,彼界必無;引定散心,無由起故。

【疏翼】

第叁破大乘異說中,第二正破。

【述記‧卷二十二】

破上異師別生解者。

謂生無色初剎那後,彼時意識應永不生。初無意識,彼此同故。若彼伏言受生已,次入定,無散意者,理亦不然。定心必由散意識引,或加行爲因,如聞思等,或生得善,引生方起。此通叁界[17]。五識、他教此之二因,彼界無有;能引起定散心意識,在彼界中無由起故,定如何生?非初受生即可得定,故彼叁因,彼初無有,彼界散意,何緣得生?

【論文】

叁‧叁八五 若謂彼定,由串習力,後時率爾,能現在前。

【疏翼】

第二破大乘異說中,第叁救意。

【述記‧卷二十二】

彼複救解︰若生下界非串習定,可籍[18]散意引生彼定,下串習力後生彼時,定心率爾能現在前,故無過失。

【論文】

叁‧叁八六 彼初生時,甯不現起?

【疏翼】

第叁破大乘異說中,第四破救。于中分二︰一、難定心,二、難散心。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二】

論主難雲︰彼界定心即初生位一剎那中,甯不現起?亦由下界串習力故,猶如後時。

【論文】

叁‧叁八七 又,欲、色界初受生時,串習意識,亦應現起。

【疏翼】

第四破救中,第二難散心。

【述記‧卷二十二】

下、初受生一剎那位,前生曾習第六意識,亦應現起!即生得善,或勤煩惱、久習工巧等。

【疏翼】

以上第叁破大乘異說中,第四破救訖。

【論文】

叁‧叁八八 若由惛昧,初未現前,此即前因,何勞別說?

【疏翼】

第叁破大乘異說中,第五更救及第六複難。

【述記‧卷二十二】

若汝救言:無色界中初生定心,及下界中初生位散心,由惛昧故,初未現前。此即是前諸論、諸賢共禀之因,何勞于中妄生別說?

【疏翼】

以上第二遮余非中,第叁破大乘異說訖。

【論文】

叁‧叁八九 有余部執:生死等位,別有一類微細意識,行相、所緣,俱不可了。

【疏翼】

第二遮余非中,第四破上座部義。于中分二︰一、敘執,二、簡歸。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二】

上座部師說,有根本計,有末所計。根本計粗細二意,許得並生;末計不然,必別時起[19]。

【論文】

叁‧叁九○ 應知即是此第八識,極成意識,不如是故。

【疏翼】

第四破上座部義中,第二簡歸。

【述記‧卷二十二】

今此本計別有細意識,生死位中,一類、微細,行相、所緣俱不可了,非如薩婆多等,故我無咎者。不然,此即是我第八之識。所以者何?「極成意識不如是故」。

即以汝因,還複破汝。謂︰彼計有二意識生,一、粗,二、細。細者受生、命終,俱不可知,異粗意識。

無著《攝論》本雲:應二意識俱時轉等[20]。「又依染汙故,時無斷故,意識所緣不可得故。[21]」又此所依是種子識,即我所說第八識者,《攝論》諸師,未悟此文,由不曾見《唯識論》故[22]。

無二意識並生論[23]者,我不頌此經,我部經中無此語故。或說無二粗意並生,及二細意並生,言先不障粗、細二識並生,故無妨也。

又因明法,因有叁相。「依染汙」因、「時無斷」因,缺無同品定有一相,非正比量[24]。「意識所緣不可知[25]」者,如大乘本識緣身器故,所依種識即本識者,何勞虛認此體非汝所計之識?

今論意言︰汝謂不然。且初二意並生,有難。亦應有粗細二眼識並生,轉識攝故,如意識。或意識不得有粗細二識並生,轉識攝故,如眼等識。故知經上無文[26]定說,以理證爾。豈得隨情,便撥聖教?

次叁因者,此非正量。謂立量雲︰汝所言細意識者,決非意識。極成意識不如是故。如眼等識。或意識所緣分明行相不可得故。猶如五識。唯第叁因成是比量,前二返顯,以理直逐,不爲比量,何得誤[27]征[28]?

今此論言「極成意識不如是」者,即彼[29]第叁因。文雖不同,勢義是一。由是前量故,汝細意識即我賴耶故,故上座師不符正理。

【疏翼】

以上第二遮余非中,第四破上座部義訖。

【論文】

叁‧叁九一 又將死時,由善、惡業,下、上身分,冷觸漸起。若無此識,彼事不成,轉識不能執受身故。

【疏翼】

第二遮余非中,第五難死時漸舍之識。文分爲二︰一、總難轉識,二、別難五六。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二】

自下論文、通破諸部。下第五、難死漸舍識。

世親、無性《攝論》皆雲善業從下冷,惡業從上冷,由生勝趣、惡趣別故[30]。《瑜伽》第一雲︰隨上下冷,後至于心。此處初生,最後舍故[31]。

如上所明,六非執受,以舍執受,冷便起故。

【論文】

叁‧叁九二 眼等五識,各別依故,或不行故;第六意識,不住身故,境不定故,遍寄身中,恒相續故;不應冷觸,由彼漸生。

【疏翼】

第五難死時漸舍之識中,第二別難五六。

【述記‧卷二十二】

五識依別,先若能執受,無識之時,身冷應起。若身識遍能執受者,「或不行故」。漸命終時,亦有先舍五識身故。

意識住身,可由起觸。不是決定住于身中取觸等故,非無意識身便冷生。第八住身,即有暖起,不住身處,故冷觸起。又第六識「境不定故」,緣境轉易。此命終時,行相微細,緣一類境,非第六識有是相狀。第六意識恒常起時,逢境即緣,隨依即止,不同本識久住一依,定緣此境。

由是等文,下[32]七識中,有一類計第八識以五根爲依[33]。如此中言五識「各別依」,不能執故。通依者,能執。若不依根,能執受者,第六應然。若不依、不能執,便以第八爲不定故[34],第八故以五根爲依。及此中言「不住身」故,故第八識亦住于身。

【疏翼】

以上第六生死時心證中,第二遮余非訖。

【論文】

叁‧叁九叁 唯異熟心,由先業力,恒遍,相續,執受身分,舍執受處,冷觸便生。壽、暖、識叁不相離故。冷觸起處,即是非情,雖變,亦緣,而不執受。故知定有此第八識。

【疏翼】

第六生死時心證中,第叁歸本識。

【述記‧卷二十二】

下、總結言。

唯第八識真異熟心由先業力恒不斷、遍、相續、執于身,舍執受處,冷觸便起。壽、暖、識叁不相離故,識不起處,即是非情,引果所攝外器之類。雖第八識變,而亦緣,而不執受,如發鬓等,故此識有。

上來或初、引教共诤,別破異部,二、引事[35]爲難,叁、總結上文。

【疏翼】

以上第二引經申其理證或依經附理中,第六生死時心證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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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字,《義蘊》牒釋作「合」,余作「含」。

[2] 《瑜伽》卷八十原文爲:

問︰諸阿羅漢住有余依涅槃界中住何等心,于無余依般涅槃界當般涅槃?答︰于一切相,不複思惟,唯正思惟真無相界,漸入滅定無轉識等。次異熟識舍所依止﹝藏文作「次舍阿賴耶識之所依止」﹞,由異熟識無有取故,諸轉識等,不複得生﹝藏文作「由阿賴耶識及轉識無因不生故」﹞,唯余清淨無爲離垢真法界在。

[3] 謂與《瑜伽》卷八十文不相違也。

 道邑《義蘊》雲︰

此又解經。經必住散心等者,說異生、有學,不據入無余依。故與《瑜伽》不相違也。

[4] 《瑜伽》卷六十叁說,由七種因心不得生中,第一「謂緣缺故,心

 不得生」雲︰

謂內眼處壞,若外色處不現在前,廣說乃至內意處壞,若法處不現在前,爾時由彼所生眼識,乃至意識,終不得生。如是,名爲由緣缺故心不得生。

[5] 《瑜伽》卷十叁雲︰

謂無心睡眠位、無心悶絕位、無想定位、無想生位、滅盡定位,及無余依涅槃界位。如是六位,名〈無心地〉。

[6] 道邑《義蘊》雲︰

死生雖即悶絕,今離彼外,別取鬼、藥等悶絕,證死生也。

[7] 薩婆多部唯無想、滅盡、無想異熟叁位無心。

[8] 「宗」字,《演秘》謂合作「言」,《義蘊》謂「宗」字正。

[9] 如《瑜伽》卷一雲︰

爾時,父母貪愛俱極,最後決定各出一滴濃厚精血,二滴和合,位母胎中合爲一段,猶如熟乳凝結之時。當于此處,一切種子、異熟所攝、執受所依阿賴耶識和合依托。

[10] 《對法》卷二雲︰

雲何命終之識不可得耶?謂臨命終時識漸舍離所依身分,發起冷觸,或上,或下,非彼意識有時不轉,故知唯有阿賴耶識能執持身。隨于身分,若舍此識,冷觸可得,身無覺受。意識不然。是故若無阿賴耶識,命終之識必不可得。

[11] 《樞要》卷中雲︰

此段中文,或分爲六︰一、破經部:「如睡無夢」,轉識無故,余部不爾。次、破薩婆多等。叁、顯真異熟。余叁、文自顯。

[12] 《樞要》卷中雲︰

薩婆多等說有意識行相可知,故今難之雲︰如可知者,應如余位分明可知。既不分明,明非意識故。

[13] 「知」字,論作「了」。

[14] 「知」,即「了」。

[15] 靈泰《抄》雲︰

其五天竺國,名「月氏國」。即叁世佛一切獨覺師中,皆現能除衆生貪瞋熱起病,而得清涼,猶如天上月能除熱起,而得清涼也。

[16] 道邑《義蘊》雲︰

「取增」,與執著義同,即是妄執我、法也。

[17] 靈泰《抄》雲︰

若身在欲界,由加行善聞思慧引,方能入定。色界由加行善聞慧引,則能入定。色界無思慧故,爲有耳根、有聞慧故。其生得善亦能疏引定也。無色界聞思慧俱無,唯有生得善通叁界也。

 智周《演秘》雲︰

生得、因修思等加行,何得同也?又寬狹別︰生得善心遍叁界,思等不遍。

[18] 「籍」字疑爲「藉」。

[19] 《異部宗輪論》說上座部分破爲十一部中,第十一部經量部雲︰

其經量部本宗同義︰謂說諸蘊有從前世轉至後世,立「說轉」名。……有根邊蘊,有一味蘊。

 該論《述記》卷下解雲︰

「一味」者,即無始來,展轉和合,一味而轉;即細意識曾不間斷,此具四蘊。「有根邊蘊」者,「根」謂向前細意識位,生死根本,故說爲「根」。由此根故,有五蘊起。即同諸宗所說五蘊,然一味蘊是根本故,不說言「邊」。

 即與根本計近。

[20] 《攝論》卷一原文爲:

若有于此非等引地殁已生時,依中有位,意起染汙,意識結生相續。此染汙意識,于中有中滅;于母胎中識、羯羅藍更相和合。若即意識與彼和合,既和合已,依止此識,于母胎中有意識轉。若爾,即應有二意識于母胎中同時而轉。

 《攝論‧無性釋》卷叁雲︰

謂異熟體有情本事不待今時加行而轉無記意識,及可了知所緣、行相、樂、苦受等相應意識,是二意識應一身中一時而轉。然不應許。

[21] 《攝論》卷一原文:

又即與彼和合之識是意識性,不應道理。依染汙故,時無斷故,意識所緣不可得故。

 《攝論‧無性釋》卷叁解前二因雲︰

由立宗門,顯與彼法自相相違。謂共決定若是意識,非一切處、非一切種、非一時,依于染汙,猶如後時所有意識。如是結生相續時,識于一切處、一切種類、一切時分,皆依染汙。即中有攝後心爲依,此所依心,生有爲境。于一切處、一切種類、一切時分,是染汙故﹝《攝論‧世親釋》卷叁雲「謂此意識貪等煩惱所染汙意爲所依止,緣生有境,故是染汙。即此爲依,名『依染汙』」﹞。能依之識,非是意識,由此越于意識法故。或有說言︰與四煩惱恒相應心,名「染汙依」。已相續心應成染汙!此已成立許爲無記,異熟性故﹝靈泰《抄》雲「一『依染汙故』者,有二釋。一雲︰第八識依染汙末那識,以爲俱有依,名爲依染汙也。此解不定。第六識亦依染汙末那故。(本論卷四雲「又說藏識恒依染汙,此即末那」。又雲「第六意識俱有所依,唯有二種︰謂七、八識,隨缺一種必不轉故」)。二、欲命終時,第六識中,即起愛染而潤生,第八識依第六識中染汙愛取故,而得受生。如論卷八雲『九種命終心,俱生愛俱故』。故知『依染汙故』,證命終時唯有第八識。故今取後解。卒被打殺者,即不得起潤生愛。若漸漸病死者,即起染汙潤生愛也」﹞。由異熟性,對無間斷,由此亦遮意識性。

[22] 靈泰《抄》雲︰

又以前講《攝論》法師等,雖見《攝論》中難二意識俱時轉等,又染汙故等論文,然諸師等不知此《攝論》而破上座部,若讀此《唯識論》文,方知破上座部計也。

[23]《攝論‧無性釋》卷叁雲︰

如是頌言︰無處無容非前、非後、同身、同類﹝藏文無「同身、同類」四字﹞,二識並生。

[24] 靈泰《抄》雲︰

雖有初一相,謂有遍是宗法性,即缺第二相,而無同品定有性。

 智周《演秘》雲︰

觀論本、釋,量無明文。所以疏主斷前二因,但直責也。古德以彼命根爲喻而立其量,量如前辨﹝「初和合識,非是意識,依染汙故,猶如命根」﹞。喻既論無,不假爲量。又自第八,亦不得成。他量破雲︰初生時識非是第八。依染汙故。猶如命根。彼此既同,何能遣過?由此故知直責爲善。或可作量,論示方隅,略不言喻。我宗命根,不定異八,汝命根喻,所立不成。由斯作量,理亦應通,義既多途,任情取舍。「時無斷」因,亦可以彼命根爲喻。

[25] 「知」字,《攝論》原文作「得」。

[26] 如《攝論‧無性釋》卷叁。

[27] 「誤」字,靈泰《抄》、《義蘊》牒釋作「誤」,余本作「悟」。

[28] 靈泰《抄》雲︰

比來講論法師將前二因皆作比量者,非也。何得誤征耶?

[29] 「彼」,指《攝論》。

[30] 見兩《釋》卷叁。《攝論‧世親釋》雲︰

將舍命時,造善、造惡,或下、或上,身分漸冷。以造善者,處定上升,若造惡者,必定下墜。

 《攝論‧無性釋》雲︰

若造善者,即于其身下分漸冷。若造惡者,與此相違。

[31] 《瑜伽》卷一雲︰

又將終時,作惡業者識于所依從上分舍,即從上分冷觸隨起,如此漸舍乃至心處。造善業者識于所依從下分舍,即從下分冷觸隨起,如此漸舍乃至心處。當知後識唯心處舍,從此冷觸遍滿所依。

[32] 「下」謂下文,見本論卷四。

[33] 如本論卷四雲︰

又異熟識,有色界中能執持身,依色根轉。如契經說:阿賴耶識業風所飄,遍依諸根恒相續轉。《瑜伽》﹝卷五十一﹞亦說眼等六識各別依故,不能執受有色根身。若異熟識不遍依止有色諸根,應如六識非能執受。

[34] 道邑《義蘊》雲︰

若對小乘立第六識不能執受,量雲︰第六識不能執受有色根身。以不遍依故。如五識者。彼出過雲︰爲如五識不遍依故,第六不能執受耶?爲如第八不遍依故,第六意識能執受耶?

[35] 謂死時漸舍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