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四.一五五 初種子依。有作是說:要種滅已,現果方生。
【疏翼】
第二廣解中,第二別敘諸師于叁依中各有異計。于中分叁︰一、廣種子依,二、廣增上緣依,叁、廣等無間緣依。初中有二︰一、難陀、勝子等朋經部因果異時義,二、護法、德慧等義。
【述記‧卷二十五】
第二、廣诤叁依不同,即爲叁段。此[1]有二說,初說有二︰一、標宗,二、引證。今即初也。
因果異時,經部等義。
世親菩薩爲往昔時,東天竺有僧共數論師學徒論議。
彼[2]立二十五谛,說大地等常,今無念念生滅,廣敘彼宗。
此僧難言︰今必有滅。以後劫壞等有滅故。准前有滅。
外道難言︰後必不滅。今無滅故。如今時山等。
彼僧于時,竟不能答。王見,信受僧佉外道,遂辱此僧,令乘驢等。然彼外道爲王重已,造七十行頌論,王賜千金以顯揚之。故今《金七十論》,即其由致也。
世親乃造《第一義谛論》,亦名《勝義七十論》,以對彼論,而破外道言︰
彼非能破。宗因喻過,我僧並無故。
又汝所立,因有隨一過。誰言今無滅故,後亦無滅?我僧但言︰大地等法,前必有轉變滅,後有滅故,如燈焰等。汝不解量,乃非我僧。
其時國王,遂將世親此論遍諸方域,宣令流布,無人當者。遂起昔時王及僧佉外道、證義者等骸骨,或縛草爲人,擬彼時衆,而加撻[3]之。此非世親之師,世親認取爲師。
又爲親所教師──如意論師[4]有大名譽,聰明博學。每共王[5]等坐時,常舉一足,恒下一足──下足意在敬王,舉足意在蹴履小乘、外道論師頂上──時無人當者,王甚憚之。
後王因夢,令人占之,占者言︰王必獲奇獸,後得伏藏。王遂遊獵,逢白野豬,特異恒獸。王以爲夢應,尋之失迹,遂問諸人︰有知迹者,賜金千斤。有一貧人遂視豬迹,因賜千金,遂命史官,書王寬惠。
如意論師乃競此名,令人剔發,不欲令痛。婆羅門中,有淨發種,遂爲剃之,論師不覺入睡。睡覺,問彼人言︰發已淨也?彼人答言︰我已淨訖。論師以能淨發,遂賜千金,亦命史官,書其寬惠。論師德望既高,賜奉彌厚,故多財物。
王複痼疾,方欲掠僧,乃問論師曰︰我不信佛,汝實無知!論師答言︰請世論師,共我論議!王命五天一百論師共論之,曰︰若彼皆負,我遂深信。
論師乃難殺九十九人,至第一百人,因言「集苦」,合言「苦集」,諸人共證,將爲犯聲。論師乃曰︰粗淺之間,聲勢似犯,據其細理,亦無失也,言因感果,可先言「集」[6]。王遂恥論師,命其史官,依此實事具委書之。
論師意憤,乃自責曰︰此舌何爲牛群中語[7]?遂自齧舌落,因而致死。故《勝義七十》亦爲救之,彼明因果前後相生,亦有將爲經部之義。大乘雖複認之,時人謂未入大乘時作。故傳世親菩薩老年以來,則遣人講,自聽此論,身猶廢忘。
【論文】
四‧一五六 無種已生,《集論》說故。
【疏翼】
第一難陀勝子等朋經部因果異時義中,第二引證。于中又二︰一、引教,二、理證。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五】
今難陀、勝子等,朋彼《論》[8]勢,遂複引證《對法》第叁雲[9]︰謂無學最後蘊,此時種入過去,過去是無,當果不生;現種已滅,唯有現行蘊在,名「無種已生」。
此中文略[10]。《集論》本但有「無種已生」之言,今釋家[11]取以爲證。《瑜伽》第五十六雲:或有眼,非眼界[12]亦爾。
此則引教。
【論文】
四‧一五七 種與芽等,不俱有故。
【疏翼】
第一難陀、勝子等朋經部因果異時義中,第二理證。
【述記‧卷二十五】
此爲理證。
粗相因果,爲此例故。言「果俱有」者[13],此前後俱也。「俱生俱滅」者,二法[14]俱有生有滅也,非謂因果同一時生、一時滅故。
《瑜伽》第五︰然法[15]與他性爲因,亦與後自性爲因,非即此念[16]。長讀此文,兩法並「非即此念」故。
【疏翼】
以上第一廣诤種子依中,第一難陀、勝子等朋經部因果異時義訖。
【論文】
四‧一五八 有義:彼說爲證不成,彼依引生後種說故。
【疏翼】
第一廣诤種子依中,第二護法德慧等義。
【述記‧卷二十五】
自下、第二。
此說有四︰一、破前[17],二、立理,叁、會違,四、結正。此即初也。
護法等釋彼《集論》中,據不能生後種說故。謂此時緣缺,現在種子不能更引生後念種,非謂此念現行無種,種在過去,名爲「無種」[18]。《對法》無解,此略解教,《瑜伽》准知[19]。
此即第一爲證不成難。
【論文】
四‧一五九 種生芽等,非勝義故。
【疏翼】
第一破前師中,第二所許種芽非勝義難。
【述記‧卷二十五】
此下、比量,對前師說,義准應知[20]。
又出前師所有過失︰世俗因果,雖複似然,非勝義故,不可以勝義種現爲例[21]。或彼非因緣,此是因緣,我不說彼,故非勝義。
【論文】
四‧一六○ 種滅芽生,非極成故。
【疏翼】
第一破前師中,第叁所許種芽非極成難。
【述記‧卷二十五】
又汝所言種滅芽生[22],又種與芽初時俱有,後漸增長相生展轉,可爲異時。初生之時,同念轉故。又如青蓮,根生,芽必俱故,又如影生等。又汝所說種滅芽生,是因緣者,此非極成,我不許故[23]。
【論文】
四‧一六一 焰炷同時,互爲因故。
【疏翼】
第一破前師中,第四焰炷同時爲不定難。
【述記‧卷二十五】
如燈炷、生焰,既許同時,爲彼不定,其義可知。
【疏翼】
以上第二護法德慧等義中,第一破前訖。
【論文】
四‧一六二 然種自類,因果不俱,種、現相生,決定俱有。
【疏翼】
第二護法德慧等義中,第二立理。
【述記‧卷二十五】
二、立理。有二,初、標宗,後、引證[24]。
實種自類相生,不俱;若生現行,決定俱有。
【論文】
四‧一六叁 故《瑜伽》說:無常法與他性爲因,亦與後念自性爲因,是因緣義。
【疏翼】
第二立理中第二引證。于中有二︰一、引《瑜伽》,二、引《攝論》。引《瑜伽》中又二︰一、引文,二、釋文。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二十五】
二、引證也。
彼論卷五說種子七義[25]。現行望種,名不相似──或能不能緣、或礙不礙等──名爲異類[26];種子自望,名爲同類[27]。此大法師[28]以六、七望本識是異類故[29];同念生五根等,名同類故;異念生者,不然。
【論文】
四‧一六四 「自性」言,顯種子自類前爲後因;「他性」言,顯種與現行互爲因義。
【疏翼】
第一引《瑜伽》中,第二釋文。
【述記‧卷二十五】
釋《瑜伽》文,義如上說。
【疏翼】
以上第二引證中,第一引《瑜伽》訖。
【論文】
四‧一六五 《攝大乘論》亦作是說:藏識、染法互爲因緣,猶如束蘆,俱時而有。
【疏翼】
第二引證中,第二引《攝論》。于中有二︰一、如束蘆喻,二、種現必俱。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五】
又《攝論》說,藏識、染法,互爲因緣,非異時故。即第二卷[30]。
【論文】
四‧一六六 又說:種子與果必俱故,種子依定非前後。
【疏翼】
第二引《攝論》中,第二種現必俱。
【述記‧卷二十五】
《攝論》第二,「六義」中[31]說,種子與果必俱時故[32],「定非前後」。應生分別,至下[33]斷惑轉依中敘。然異念生,如第二[34]卷破異時因果中說[35],同時,無妨。
【疏翼】
以上第二護法德慧等義中,第二立理訖。
【論文】
四‧一六七 設有處說:種果前後,應知皆是隨轉理門。
【疏翼】
第二護法德慧等義中,第叁會違。
【述記‧卷二十五】
問︰如《勝義七十論》異時因果,如何會釋?
答︰非但彼處。
叁、會諸文也,隨經部師異時因果,非爲正理。
【論文】
四‧一六八 如是八識,及諸心所,定各別有種子所依。
【疏翼】
第二護法德慧等義中,第四結正。
【述記‧卷二十五】
四、結正。
此通有漏無漏皆有。
【疏翼】
以上第二廣诤叁依不同中,第一廣诤種子依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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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即第一段。
[2] 「彼」,謂數論師。
[3] 「撻」字,《義演》作「撻」,余作「揵」。
[4] 「如意論師」,梵文爲「manoratha」。
[5] 《大唐西域記》卷二作「超日王」。
[6] 《大唐西域記》卷二則雲︰
論及火煙,王與外道鹹喧言曰︰如意論師辭義有失,夫先煙而後及火,此事理之常也。如意雖欲釋難,無聽覽者。
[7] 「語」字,《續藏》注雲:一作「誤」。
[8] 「彼論」,即《勝義七十論》。
[9] 如《對法》卷叁雲:
無種已生者,謂最後蘊。
[10] 即略去《雜集》釋文「謂最後蘊」。
[11] 即難陀等。
[12] 《瑜伽》卷五十六原文:
或有眼、非眼界,謂阿羅漢最後眼。
[13] 見前第二卷。
[14] 謂能熏與所熏二法。
[15] 《瑜伽》卷五原文無「法」字。
[16] 「此念」,原作「剎那」。
[17] 于中又四︰一、爲證不成難,二、所許種芽非勝義難,叁、所許種
芽非極成難,四、焰炷同時爲不定難。此即初中初文。
[18] 道邑《義蘊》雲︰
謂無學末心,更不能生後念種子,名爲「無種」。現在,名「已生」,非是現在種、現不俱時故。
[19] 即《瑜伽》卷五文雲:種生種非此剎那。
[20] 道邑《義蘊》雲︰
內種生現,應非勝義。許種與現不同時故。如麥與芽。此就他宗,故得爲喻,若以因果異時爲因,即種生種,爲不定過。
[21] 智周《演秘》雲︰
前師量雲︰種生于果,必定前後。以因果故。如麥種等。出彼過者,麥種等喻,能立不成,麥等而非勝義因果。設雲「我許」,有他隨一。據實,喻亦所立不成,由下論雲「非極成故」,故不出也。
[22] 此即指彼說「非極成故」。
[23] 世親回小向大後,已與早年造《勝義七十論》朋經部因果異時義,
大相徑庭。如《緣起經論》解觸叁和義亦爲因事與果事時雲︰
若謂次第生起亦如因事與果事,于果法位,因已非有者,則如種子與芽。彼滅及生二者是同時故,如秤低昂。﹝見北京版藏文大藏經經解部, chi, 37B.7﹞
又德慧《緣起經論》解世親意雲︰
言「由滅及生同時故」者,即種子滅無及芽生起二者同時之義,即唯種子滅無時即唯是芽生起時。若于果位因法非有者,則雲何不成以無事爲先行之果法?是故正應說言:非如以無因之無爲先行法,若謂如何此果法非以無爲先行耶?是故說言彼與果法爲同時故,即與因法滅無爲同時之義。﹝同上chi, 195B.4﹞
由是可知德慧亦破前師。
[24] 此即初文。
[25] 《瑜伽》卷五論「建立因有七種相」中,第二相雲︰
又雖無常法,與無常法因,然與他性爲因,亦與後自性爲因,非即此剎那。
[26] 「異類」即解「他性」。
[27] 「同類」即解「自性」。
[28] 「大法師」,謂護法。
[29] 道邑《義蘊》雲︰
轉識、根本異;計度、任運異;能熏、所熏異;染、不染異。
[30] 謂即《攝論》卷一,及兩《釋》卷二,如雲︰
複次,阿賴耶識與彼雜染諸法同時更互爲因,雲何可見?譬如明燈,焰炷生燒,同時更互;又如蘆束,互相依持,同時不倒。應觀此中更互爲因,道理亦爾。如阿賴耶識爲雜染諸法因,雜染諸法亦爲阿賴耶識因,唯就如是安立因緣,所余因緣不可得故。
[31] 謂勝義種子六義中之第二義。
[32] 見《攝論》卷一,兩《釋》卷二。六義爲:
剎那滅、俱有、恒隨轉應知、決定、待衆緣、唯能引自果。
本論卷二六義同。
《攝論‧無性釋》卷二雲︰
何者俱有?已滅生果不應理故,如死雞鳴。是故應許種子與果俱時而住,以此與果不相違故,如蓮華根。
[33] 謂本論卷九,如雲︰
十重障者︰一、異生性障:謂二障中分別起者,依彼種立異生性故。二乘見道現在前時,唯斷一種,名得聖性;菩薩見道現在前時,具斷二種,名得聖性。二、真見道現在前時,彼二障種必不成就,猶明與暗定不俱生,如秤兩頭低昂時等,諸相違法,理必應然。是故二性無俱成失。
[34] 「二」字,應作「叁」。
[35] 本論卷叁雲:
前因滅位,後果即生,如秤兩頭,低昂時等。如是因果相續如流,何假去來方成非斷?
﹝難︰﹞因現有位,後果未生,因是誰因?果現有時,前因已滅,果是誰果?既無因果,誰離斷常?﹝答︰﹞若有因時,已有後果,果既本有,何待前因?因義既無,果義甯有?無因、無果,豈離斷常?
﹝難︰﹞因果義成,依法作用。故所诘難,非預我宗。﹝答︰﹞體既本有,用亦應然,所待因緣亦本有故。由斯,汝義因果定無,應信大乘緣起正理,謂此正理深妙離言,因果等言皆假施設,觀現在法有引果用,假立當果對說現因;觀現在法有酬前相,假立曾因對說現果;假,謂現識似彼相現。如是因果,理趣顯然,遠離二邊,契會中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