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五‧七九 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疏翼】
第二別答即別以教理爲量中,第二依隱經以理證有。
【述記‧卷叁十】
理中有叁︰初、結前生後,次、依標正釋,後、總結。
此、結前顯教,生後隱教,诤理取之。
【疏翼】
此即結前生後。
【論文】
五‧八○ 謂契經說:不共無明微細、恒行,覆蔽真實。若無此識,彼應非有。
【疏翼】
第二依隱經以理證有中,第二依標正釋。
【述記‧卷叁十】
此下[1]、第七識六證。
頌雲︰不共、六二緣,意名、二定別;無想許有染,有情我不成。
自下第二、正辨難中,有六義證[2]。此初[3]證中,文有其二︰初、引經證,後、理征釋。
如《緣起經》[4]有四無明︰一、現[5],二、種[6],叁、相應[7],四、不相應[8]。或有爲二[9]︰共[10]、不共等[11]。
此中難不共者,謂此微細、常行,行相難知。「覆」無我理,「蔽」無漏智,名「覆蔽真實」。
「真實」有二︰一、無我理,二、無漏見。義有二義︰一謂境義,見分境故,真如[12]即理故。然不共無明有,大小乘經皆共依信。
此上、經文。
「若無此識,彼應非有」,是論師說。
【疏翼】
此即第一,引經證。
【論文】
五‧八一 謂諸異生,于一切分,恒起迷理不共無明,覆真實義,障聖慧眼。
【疏翼】
第一不共證中,第二理征釋。
【述記‧卷叁十】
何名不共?
下、釋有二︰初、破小乘,立有第七,後、釋「不共」之義。初中有二︰初、釋經義[13],後、正難之。
此除聖者,聖者無漏道現行時,彼不有故,如下當知。
「一切分」,通叁性心。「恒起」,釋經「恒行」之字。「迷理不共無明」,迷無我理故。「覆真實義」者,能覆真如,釋「覆」義,「義」如前說。「障聖慧眼」者,障無漏智,釋「蔽」義。
【疏翼】
此第一,釋恒障義。
【論文】
五‧八二 如伽他說:真義心當生,常能爲障礙;俱行一切分,謂不共無明。
【疏翼】
第一釋經義中,第二釋通叁性。
【述記‧卷叁十】
真義之心──無漏真智。《攝論》無著本第一說︰此無明通叁性心,恒與俱起[14],如次前說。
【論文】
五‧八叁 是故契經說:異生類恒處長夜,無明所盲,惛醉纏心,曾無醒覺。
【疏翼】
第一釋經義中,第叁釋長夜義。
【述記‧卷叁十】
「說:異生類恒處長夜」。「夜」是暗故,無明恒有,說爲「長夜」;若生死中,無無明者,便中明故。「無明所盲」者,謂此不共,恒現行故,盲其慧眼。不爾,中途有無無明時,即非無明盲。惛昧、醉亂恒自纏心,曾無「醒」、「覺」──「惛」即「無覺」;「醉」即「無醒」;若中途有無無明時,便有「醒」、「覺」。
以此經證無明恒行,遍叁性位。
【疏翼】
以上第一破小乘而立有第七中,第一釋經義訖。
【論文】
五‧八四 若異生位有暫不起此無明時,便違經義。
【疏翼】
第一破小乘而立有第七中,第二正難之。于中分叁︰一、違經難,二、違比量難,叁、六識不成依難。此即初難。
【述記‧卷叁十】
不爾恒行[15]。
下、正申難。
小乘等說︰經言「恒」者,謂多分說,實理亦有不起時故。今以違教爲彼宗過。
【論文】
五‧八五 俱異生位,迷理無明有行、不行,不應理故。
【疏翼】
第二正難小乘中,第二違比量難。
【述記‧卷叁十】
此、違比量。
量雲︰汝言異生起善、無記位,無無明時,無明應亦起。異生位故。如余起時。
【論文】
五‧八六 此依六識,皆不得成。應此間斷,彼恒染故,許有末那,便無此失。
【疏翼】
第二正難小乘中,第叁六識不成依難。
【述記‧卷叁十】
若謂:不共在六識身,亦不應理。
所以者何?
應許此無明間斷,從所依識故;彼六識恒染,從無明續故;經、頌俱言無明恒起,其六識身,許通叁性。若六識身有此無明,此便間斷;彼六識身,便唯染俱,許與無明恒相應故。
《攝論‧無性》第一卷雲︰此于五識,無容說有,非不染意識中有,亦非染意識中有。若謂意識由彼煩惱成染等,「若複有說善心俱轉」等[16],料簡大精。然彼「不共」與此下相違,至彼對會[17]。「許有末那,便無此失」。
上破小乘。
【疏翼】
以上第二理征釋中,第一破小乘而立第七訖。
【論文】
五‧八七 染意恒與四惑相應,此俱無明,何名不共?
【疏翼】
第二理征釋中,第二釋「不共」之義。文分爲二︰一、小乘問,二、叁師答。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
下、因解不共之義,初小乘問。
彼宗「不共」,無惑相應故。
【論文】
五‧八八 有義:此俱我見、慢、愛,非根本煩惱,名不共何失?
【疏翼】
第二釋「不共」之義中,第二叁師答。依次分叁,此即第一師釋。
【述記‧卷叁十】
下、有叁說,此即初師。
此中無明不與根本共,非不與隨共。然此四惑,非是根本,是隨惑攝,故無此失。
何隨惑攝耶?
此有二義︰一雲︰非二十隨,二十外攝。〈雜事〉[18]說隨有[19]多種故,即諸煩惱分位差別。隨其所應,根本分位[20]。
二雲︰即隨惑義。說不正知爲我見,憍爲我慢,掉爲我愛,無明一種是根本故。
【論文】
五‧八九 有義:彼說教理相違,純隨煩惱中,不說此叁故。
【疏翼】
第二叁師答中,第二師釋。于中分叁,第一破前中又分叁︰一、純隨惑不攝,二、根本中攝,叁、無說四隨惑俱。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叁十】
此師有叁︰初、破前,次、申義,後、釋難。此初也。
二十隨,非名煩惱,如前已說[21]。不見不正知,名我不正知;亦不見憍,名爲我憍;掉,名我掉。又離二十外,無別此叁隨,更別推求無此叁故,是爲一失。
【論文】
五‧九○ 此叁,六、十煩惱攝故。
【疏翼】
第一破前中,第二根本中攝。
【述記‧卷叁十】
依《瑜伽》[22]等,說六根本煩惱。《對法》[23]等論,說十根本煩惱。此叁,皆是若六、若十煩惱所攝,何名隨惑?
【論文】
五‧九一 處處皆說:染汙末那與四煩惱恒相應故。
【疏翼】
第一破前中,第叁無說四隨惑俱。
【述記‧卷叁十】
論說與四煩惱俱故,不言與隨煩惱俱故,《對法》第七說諸煩惱,皆名爲「隨」[24]。前師可爾。若隨非根本,此是根本,亦是隨攝,以隨不言是煩惱故。即此叁種唯說是根本,純隨中無。故證此叁,非隨惑也。
【疏翼】
以上第二師釋中,第一破前訖。
【論文】
五‧九二 應說:四中,無明是主,雖叁俱起,亦名不共。從無始際,恒內惛迷,曾不省察,癡增上故。
【疏翼】
第二師釋中,第二申義。
【述記‧卷叁十】
若爾,此癡何名不共?
此、申義也。
「主」,是自在義,爲因依義,與彼爲依,故名「不共」。
何故無明名爲不共?
謂「從無始際」,顯長夜常起;「恒內惛迷」,明一切時生;「曾不省察」,彰恒執我,無修返時。
此意總顯癡主自在義。
【論文】
五‧九叁 此俱見等,應名相應,若爲主時,應名不共。
【疏翼】
第二師釋中,第叁釋難。文分爲二︰一、外問,二、答釋。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
下、釋難也。
此、外人問。
此俱見等,非爲主故,「應名相應」。若許爲主,彼亦「應名不共」。以癡例余,爲主,應爾!
【論文】
五‧九四 如無明故,許亦無失。
【疏翼】
第叁釋難中,第二答釋。
【述記‧卷叁十】
余叁爲主時,亦得名「不共」,亦如無明爲主義故。
此義未詳。不見諸論名不共貪故,對余癡故,論多說癡。理實,貪等亦有「不共」名故。
然此師意︰非第七識中有不共貪等,無明爲主故,今此據彼六識作論。若此師意︰即六識中獨行貪等,名不共貪,通見、修斷等[25]。唯此[26]俱貪,不[27]與六識慢等俱[28]者等,方名相應,不爲主故[29]。是主無明,余識亦有。
又「如無明故」,總是難文。「許亦無失」,是答前難文。
又「此俱見等應名相應」者,是破前師,前師見等亦名「不共」,今言非主,應名「相應」。總是第二說之文也。
「若爲主時應名不共」者,初師難文。若以爲主,名爲「不共」,此俱見等不爲主,非不共者,余六識中見等爲主時,應名「不共」,「如無明故」。
論答「許亦無失」。
又「如無明」以下,總是答前師難文,並得。合爲四解。
【疏翼】
以上第二叁師答中,第二師釋訖。
【論文】
五‧九五 有義:此癡名不共者,如不共佛法,唯此識有故。
【疏翼】
第二叁師答中,第叁師釋。
【述記‧卷叁十】
下文有叁︰一、釋不共,二、問答辨,叁、顯差別。此初也。
即《攝論‧無性》,其論本意亦同于此。
頌言「俱行一切分」故。故此無明唯此識有,余識所無。如不共法[30],非二乘共,不言自十八中唯一法,不與余法共也。
【論文】
五‧九六 若爾,余識相應煩惱,此識中無,應名不共。
【疏翼】
第叁師中,第二問答辨。
【述記‧卷叁十】
下、問答辨。有四︰一、問,二、答,叁、難,四、通。此問也。
前師難雲︰余識相應一切煩惱,如見取等,此識中無,應名不共!
【論文】
五‧九七 依殊勝義立不共名,非互所無皆名不共。
【疏翼】
第二問答辨中,第二答。于中又二︰一、約殊勝立,二、重顯。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
此、答也。
謂此無明勝,遍叁性位。余識無此遍叁性心之無明故,名爲「不共」;非在自有,余識所無,名「不共」等。
【論文】
五‧九八 謂第七識相應無明,無始恒行,障真義智。如是勝用,余識所無,唯此識有,故名不共。
【疏翼】
第二答中,第二重顯。
【述記‧卷叁十】
重顯前義,其文可解。
【疏翼】
以上第二問答辨中,第二答訖。
【論文】
五‧九九 既爾,此俱叁亦應名不共。
【疏翼】
第二問答辨中,第叁難。
【述記‧卷叁十】
此、外人難。
此[31]識相應叁──見、慢、愛──應名「不共」,亦非余識有,遍叁性心故。
【論文】
五‧一○○ 無明是主,獨得此名。
【疏翼】
第二問答辨中,第四通。于中有二︰一、第一正釋,二、第二別釋。此第一正釋也。
【述記‧卷叁十】
此、論主通。
無明主義,如前已解[32],此第一答文也。不許見等名爲不共,彼非主故。
【論文】
五‧一○一 或許余叁,亦名不共,對余癡故,且說無明。
【疏翼】
第四通中,第二別釋。
【述記‧卷叁十】
此、第二釋。
許此俱叁,「亦名不共」。
若爾,何故唯說無明?
對余識中無明惑故,且說此識不共無明,非此余叁,不名「不共」。謂余部計余識無明,是不共攝,不遍叁性心。今此勝用,能遍諸心,故偏對彼說。余叁[33]名「不共」,論師理准,未見正文。
【疏翼】
以上第叁師釋中,第二問答辨訖。
【論文】
五‧一○二 不共無明總有二種:一、恒行不共,余識所無;二、獨行不共,此識非有。
【疏翼】
第叁師釋中,第叁顯差別。
【述記‧卷叁十】
下、顯差別,有叁︰一、彰二別明識有無,二、引證,叁、大小異。此初也。
【述記‧卷叁十】
此、總凡解「不共無明」[34]。
顯此識者,「一、恒行不共」,此七俱是,今此所诤,「余識無」也。
其第二、「獨行不共」,則與忿等[35]相應起故,名爲「獨行」[36]。或不與余俱起無明,獨迷谛理[37],此識非有。
【論文】
五‧一○叁 故《瑜伽》說:無明有二,若貪等俱者,名相應無明;非貪等俱者,名獨行無明。
【疏翼】
第叁顯差別中,第二引證。
【述記‧卷叁十】
爲成此後所說無明,下引證。有二︰初、引教,後、釋別。此、引教。
五十八言「無明有二」等[38],但言「非貪等俱」,即令知與第六識俱無明,非謂第七。不障與忿等二十俱起,故知唯在第六識也。
【論文】
五‧一○四 是主獨行,唯見所斷,如契經說:諸聖有學,不共無明已永斷故,不造新業。
【疏翼】
第二引證中,第二釋別。中分爲二︰一、釋主獨行,二、釋非主獨行。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
下、釋別。此第二無明[39]中,有二︰一、主獨行:迷谛理起,唯分別起,唯見道斷,不與忿等十種相應。若在欲界,與後五隨、無慚、無愧──七隨俱轉[40]。或八[41],或五[42],六[43],或十[44],如前四說諸隨煩惱遍染相應。
此何以知?
「如契經說」等,唯是《分別緣起初勝法門經》第二卷說[45]。即知彼文,唯據此一無明爲論,非謂一切。
【論文】
五‧一○五 非主獨行,亦修所斷,忿等,皆通見所斷故。
【疏翼】
第二釋別中,第二釋非主獨行。
【述記‧卷叁十】
第二不共,是見道斷,亦通修所斷。
所以者何?
「忿等」十,「皆通見所斷故」。彼[46]言「通見」,明知亦修。以極成故,所以不說。以忿等十,各別頭生,故與相應,名「非主獨行」[47]。此十[48],亦增上是主故,無此十時,唯無明增[49]。此隨小乘,名爲「不共」。然此忿等,無別有體,即根本故,從輕相說,名「不共」也[50]。此雖二別,仍是不遍叁性心起無明所攝。
【疏翼】
以上第叁顯差別中,第二引證訖。
【論文】
五‧一○六 恒行不共,余部所無;獨行不共,此、彼俱有。
【疏翼】
第叁顯差別中,第叁大小異。
【述記‧卷叁十】
大小異也。
然第七識「恒行不共」,余部所無,唯大乘有。今以聖教逼之令信「獨行不共」,大乘、小教,此、彼俱有。
【疏翼】
以上第二正辨難或依標正釋六證中,第一證引不共無明經訖。
【論文】
五‧一○七 又契經說:眼色爲緣,生于眼識,廣說乃至意法爲緣,生于意識。若無此識,彼意非有。
【疏翼】
第二正辨難或依標正釋六證中,第二證引六二緣經。
【述記‧卷叁十】
自下、第二證──六二緣經。文中有二︰初、引經證,後、破諸部。初文可解。
世親《攝論》證六二緣與此有異。謂眼等五,本識二故[51]。無性及此,據共許緣[52]。世親唯說不共許緣,謂如眼識以本識及眼爲二,乃至意識應有二緣!若無第七,六識唯一。
彼[53]文似難大乘異師有八無七。然對所依,以辨從二,非謂二緣,二緣即是根、境法故,故阿賴耶是不共許[54]。
【論文】
五‧一○八 謂如五識,必有眼等增上、不共俱有所依。
【疏翼】
第二證引六二緣經中,第二破諸部。于中分四︰一、總破,二、別破上座部,叁、別破經部,四、量破前後。初中有叁︰一、舉喻及宗法,二、舉有法及因,叁、結非。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叁十】
破中有四︰初、總破薩婆多等,初句是喻。下、簡次第滅意,及現本識因緣所依,逆次第配[55]。此[56]爲宗法。
【論文】
五‧一○九 意識既是六識中攝,理應許有如是所依。
【疏翼】
第一總破薩婆多等中,第二舉有法及因。
【述記‧卷叁十】
此、舉有法及舉因成。
「意識」者,是有法。因雲「六識中攝」,言在中攝,不言六識攝,是一識攝故。喻「如五識」。此皆舉之。
【論文】
五‧一一○ 此識若無,彼依甯有?
【疏翼】
第一總破薩婆多等中,第叁結非。
【述記‧卷叁十】
結上、明非。
此第七識無,第六依甯有?
【疏翼】
以上第二破諸部中,第一總破薩婆多等訖。
【論文】
五‧一一一 不可說色爲彼所依,意非色故,意識應無隨念、計度二分別故。
【疏翼】
第二破諸部中,第二別破上座部。
【述記‧卷叁十】
第二、上座部救胸中色物爲其意根,非第七者[57],不然。「意非色故」,說七心界皆是心故,意識應無二分別故,如五識等依色根故。
不言自性分別者,合有二解︰一雲︰五識實有自性[58],二雲︰叁種皆無,此隨彼語[59],如《瑜伽》第一抄[60]、《對法》第二抄會[61]。及下第七,方可了知[62]。
【論文】
五‧一一二 亦不可說五識無有俱有所依,彼與五識俱時而轉,如芽影故。
【疏翼】
第二破諸部中,第叁別破經部。文分爲二︰一、舉世共成喻,二、舉同取境喻。此即初喻。
【述記‧卷叁十】
第叁經部師救雲︰五識無俱依。前念五根生後五識,意識亦爾。所難同喻不成者,謂不許有同時因果故。
此計不然。以世現見極成法,難彼五識與五根,如芽與影必同時故。影由芽發,既必同時,五識五根,當知亦爾。
【論文】
五‧一一叁 又識與根既必同境,如心、心所,決定俱時。
【疏翼】
第叁別破經部中,第二舉同取境喻。
【述記‧卷叁十】
若說芽影必異時有,非同喻者,心、心所法同緣一境,應計[63]異時?
心、心所法同緣一境,如思、受等與所依心說是因果,既許同時,故五識根同取一境,亦許同時因果義立。然彼愛等心所之法雖前後起,今以爲宗,以思等爲難,令同時已[64],方爲同喻例于根識。不爾,便有他不定過。量、思可解[65]。
由此,同時五根生識。
【疏翼】
以上第二破諸部中,第叁破經部訖。
【論文】
五‧一一四 由此理趣,極成意識如眼等識,必有不共、顯自名處、等無間不攝、增上、生所依。極成六識隨一攝故。
【疏翼】
第二破諸部中,第四量破前後。
【述記‧卷叁十】
自下第四、爲總破前後。
說量雲︰「極成意識」,是有法。言「極成」者,簡諸部計最後身菩薩有漏不善意識[66],及他簡自他方佛意。若俱立此一切意宗,便有他自所別不成過,故今簡之。
次論複言:必有不共、顯自名處、等無間不攝、增上、生[67]所依是法。
「不共」者,簡現第八識。以是共依故,非親生故,非相近故,今對五轉識生所依說故,但言「不共」。若不簡之,便成有共依,所立不成過。又無同喻,他不許五依第八故,設許五喻,所立不成。
「顯自名處」者,此即顯是十二處中意處所攝,簡上座部胸中色物以爲意根。彼是法處,非意處故,唯第六識得微細之色,法處所收。此理不爾,應外處攝!爲簡外處,故置「顯自名處」所攝,意言顯是意處所攝。恐無同喻,但可總說「顯自名處」。彼[68]非所立,違自宗故。對上座師,立已成故。
「等無間不攝」,簡次第滅意等無間緣,今成俱有依。若不簡者,便非所立,立已成過。過去之意,一切小乘皆許有故。
「增上」者,簡因緣,即種子依。若對余宗,便非所立;若對經部,便立已成;若舉五識以爲同喻,所立不成。
「生所依」者,簡第七識與八、五識爲依。是八染淨依,非親生故,非相近故。是五染淨依,非「生依」攝。
今顯第七爲六生依,以近勝故。又簡俱時心所,亦第六識依故。前,無同喻過;後,立已成過。
又「所依」言,簡余依法。彼但是「依」,非「所依」故[69]。立已成過。此中一一互相簡略,然思可知,故不可[70]說[71]。
因雲「極成六識隨一攝故」,此簡,如前[72]。如「極成」「眼等識」喻。此上宗中「極成」之言,通下喻故。
此中問曰︰五根別有體,意別立第七;五塵體實有,法亦實有耶[73]?
答︰經雲「從六二緣」,不言有體無體故。
問︰法雖無體,亦意得生,爲例不成者,亦應從二緣生,根現無體,亦得成!以過去意[74]而爲意故。
答︰不然。根能順生、同世、一處、有力故,現無體故,即不成。法但爲境,即生心,故法無時,不例五,此如五十二中說,問難大好[75]!
【疏翼】
以上第二正辨難或依標正釋六證中,第二證引六二緣經訖。
【論文】
五‧一一五 又契經說:思量名意。若無此識,彼應非有。
【疏翼】
第二正辨難或依標正釋六證中,第叁證引意名經。
【述記‧卷叁十】
自下第叁、意名不成經。文中有叁[76],初文可解。
【疏翼】
此即第一引經證。
【論文】
五‧一一六 謂若意識現在前時,等無間意,已滅非有。
【疏翼】
第叁證引意名經中,第二破小乘。于中分二︰一、破薩婆多,二、破經部。初中又二︰一、現在己無難,二、過未非有難。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叁十】
第二、破薩婆多等。
彼小乘言︰思量名意,過去心是。
今破︰不然。識現在時,意已謝滅,現無思量之用,過去之心,如何名意?
【論文】
五‧一一七 過去、未來,理非有故,彼思量用,定不得成。既爾,如何說名爲意?
【疏翼】
第一破薩婆多中,第二過未非有難。
【述記‧卷叁十】
彼言:去來有者,不然,去來理無故,如薩婆多等,前[77]已破訖[78]。經部等義,去來無體,若過未無體,如何言思量?雙問二家如何思量?設前有體,亦已無用;後無體故,其用理無;用、體既無,如何名意?
【疏翼】
以上第二破小乘中,第一破薩婆多訖。
【論文】
五‧一一八 若謂假說,理亦不然,無正思量,假依何立?
【疏翼】
第二破小乘中,第二破經部。文分爲二︰一、破假說,二、破曾有。
【述記‧卷叁十】
經部宗言:過去無體,假說用者。
難雲︰汝之現在,無正思量,假法何立?假法[79]必有法可似故。無有現在實正思量,假依何立?
大乘前破衛世外道假依真事[80],如此理難乖前義者,不然,據理而說,不依于真,方有似轉。經部所計現在正思,過去似此假名爲意。就彼宗難,無違教失,故前[81]所說存自、就他難;今者廢己、從他難。又前約勝義難,真實義中,不依于真而辨假故,今依世俗難,世俗之中,有真似故。
【論文】
五‧一一九 若謂現在曾有思量,爾時名識,甯說爲意?
【疏翼】
第二破經部中,第二破曾有。
【述記‧卷叁十】
彼經部救,或薩婆多雲:彼過去意于現在時曾有思量,故過去名意者;難雲「爾時名識,甯說爲意」?了別名「識」,現在名識,汝意定然,如何過去法曾思量,名「意」?設彼似現意,故名「意」,應似現了別,故名「識」!「識」不得名「意」,如何似,可名思量?
【疏翼】
以上第叁證引意名經中,第二破小乘訖。
【論文】
五‧一二○ 故知別有第七末那,恒審思量,正名爲意,已滅依此,假立意名。
【疏翼】
第叁證引意名經中,第叁總結成。
【述記‧卷叁十】
第叁、總結。
第七末那一切時思量,現在起故,不似他故,正名爲意。過去之心,不問何識,依此現起意,「假立意名」。其實,過去亦非是意,以無體故。
若爾,彼應似現識名「識」,如何似現意名「意」也?
意有二義︰一、思量義,二、依止義。第七通有二名,過去但名依止,體雖現無,與現依止、思量之意相似,故但名「意」,不名爲「識」。
【疏翼】
以上第二正辨難或依標正釋六證中,第叁證引意名經訖。
【論文】
五‧一二一 又契經說:無想、滅定,染意若無,彼應無別。
【疏翼】
第二正辨難或依標正釋六證中,第四證引二定差別經。于中分叁︰一、引經,二、正破,叁、總結。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
自下第四、二定無差經,文亦有叁。
其文易解,初二句,是經文,下二句,論意[82]。
【論文】
五‧一二二 謂彼二定,俱滅六識及彼心所,體數無異,若無染意,于二定中,一有、一無,彼二何別?
【疏翼】
第四證引二定差別經中,第二正破。于中有叁︰一、二定無別難,二、加行因無別難,叁、凡聖無別難。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
第二、正破。
彼二定中「俱滅六識」,六識滅同。說無第七,彼宗義故。體數無別[83]者,謂二定所滅者,各二十二心、心所法。即此能滅二十二數以爲定體,故無別也。若小乘,唯二十一,善大地[84]唯十故[85]。
無染第七意于無想定中有,于滅定中無,彼二何別?
若有第七,即滅定中無,無想定有。所滅體數,多少不同︰無想滅一識,滅定滅二識,遂各有異。既無第七,故無別也,今滅第七,但滅染也。
《攝論》[86]難雲︰俱滅[87],何異?未辨大乘定體多少,令因辨之。准所滅數,並第七識二定多少、種上總假立一[88],並所滅數多少別也[89]。
【論文】
五‧一二叁 若謂加行、界、地、依等有差別者,理亦不然。彼差別因,由此有故。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二加行因無別難。
【述記‧卷叁十】
而彼救言:加行等別,二定別者,謂《攝論》雲出離想、靜住想,即是此中所說「加行」[90]。
「界」,謂叁界;「地」,謂九地;「依」,謂依身;聖者、異生依各別故。「等」者,二得[91]、二名[92]、內道、外道,五蘊、四蘊果[93]等[94],種種別故。
二定別者,不然。彼加行差別因,由此第七識方有故。此第七識無者,彼加行差別,亦無。謂第七識在凡不滅,故一切聖厭無想定,而不欣入;在聖滅故,一切衆欣。由此,可言加行等別。若無第七,無凡可厭,無聖可欣,故加行等,無因可別。
【論文】
五‧一二四 此若無者,彼因亦無。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叁凡聖無別難。
【述記‧卷叁十】
設言:但因六識無漏,凡聖別者,此六識無漏,複如何成?成凡聖者,亦由第七。
【疏翼】
以上第四證引二定差別經中,第二正破訖。
【論文】
五‧一二五 是故定應別有此意。
【疏翼】
第四證引二定差別經中,第叁總結。
【述記‧卷叁十】
第叁、總結。
【疏翼】
以上第二正辨難或依標正釋中,第四證引二定差別經訖。
【論文】
五‧一二六 又契經說:無想有情,一期生中,心、心所滅,若無此識,彼應無染。
【疏翼】
第二正辨難或依標正釋六證中,第五證引無想有情經。于中分叁︰一、引經,二、正破,叁、總結。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
此中一期無心之義,二說如後[95]。
【論文】
五‧一二七 謂彼長時無六轉識,若無此意,我執便無。
【疏翼】
第五證引無想有情經中,第二正破。于中有四,第一總破諸部中又分二︰一、我執無失,二、如涅槃失。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叁十】
下、第二文。于中有四︰一、總破諸部,二、破一切有,叁、破大衆部等,四、破經部,其文可解。
「無六識」者,亦有二解︰一、一生長時,二、除初後,故言長時。
【論文】
五‧一二八 非于余處有具縛者,一期生中都無我執。彼無我執,應如涅槃,便非聖、賢同所诃厭。
【疏翼】
第一總破諸部中,第二如涅槃失。
【述記‧卷叁十】
以余具縛者爲例喻。
量雲︰無想有情位應起我執。異生攝故。如余異生趣位。
又無想定都無我執心、心所者,應如涅槃,非是聖賢之所诃厭。
量雲︰無想,聖人應不诃厭。無我執故。如涅槃等。
【疏翼】
以上第二正破中,第一總破諸部訖。
【論文】
五‧一二九 初後有故,無如是失。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二破一切有部等。于中分五︰一、救,二、難,叁、再救,四、再破,五、又救又破。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
第二薩婆多等小乘救言︰初生之位、後命終時,皆有心起,有我執故,故無失也。
【論文】
五‧一叁○ 中間長時無故,有過。
【疏翼】
第二破一切有部等中,第二難。
【述記‧卷叁十】
難雲︰中間長時無我執故,有大失也。如余具縛有情,非長時無我執故。
【論文】
五‧一叁一 去來有故,無如是失。
【疏翼】
第二破一切有部等中,第叁再救。
【述記‧卷叁十】
除經部師,余部救言︰長時雖不起,亦名有我執,故無失也。
【論文】
五‧一叁二 彼非現、常無故,有過。
【疏翼】
第二破一切有部等中,第四再破。
【述記‧卷叁十】
汝去來世非「現」在有,無爲「常」故,「無」故,「有過」,不成我執。
【論文】
五‧一叁叁 所得無故,能得亦無。
【疏翼】
第二破一切有部等中,第五又救又破。
【述記‧卷叁十】
小乘救言︰去、來二世,雖現在無,有「得」現在,名成我執[96]。
難雲︰「所得」之世既無,「能得」之「得」,非有。「能得」無故,不成我執。
【疏翼】
以上第一正破中,第二破一切有部等訖。
【論文】
五‧一叁四 不相應行,前已遮破。
【疏翼】
第一正破中,第叁破大衆部及正量部等。
【述記‧卷叁十】
次大衆部、一說等四部[97],及化地等雲:別有隨眠[98],是不相應行[99]。此位成就,故名成我執。
上[100]已破故[101]。此正破大衆等部,及破正量部等得類,即不失、增長,並在其中[102]。
【論文】
五‧一叁五 藏識無故,熏習亦無,余法受熏,已辨非理。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四破經部。
【述記‧卷叁十】
經部救言︰雖無彼現行,此位有種子在,名有我執。
何有種子?
若彼救言︰我有色、心,皆得受熏。
彼有色根故有種子者,唯除藏識「余法受熏」。上[103]來已辨彼非理故。
【疏翼】
以上第五證引無想有情經中,第二正破訖。
【論文】
五‧一叁六 故應別有染汙末那,于無想天,恒起我執,由斯,賢、聖同诃厭彼。
【疏翼】
第五證引無想有情經中,第叁總結。
【述記‧卷叁十】
第叁、總結。
故有第七,于彼[104]「起我執」,是異生故。出定以後,複沈生死,起諸煩惱,聖賢所诃。若無第七,不應诃彼無過失定。
【疏翼】
以上第二正辨難或依標正釋六證中,第五證引無想有情經訖。
【論文】
五‧一叁七 又契經說:異生善、染、無記心時,恒帶我執。若無此識,彼不應有。
【疏翼】
第二正辨難或依標正釋六證中,第六證引恒帶我執經。于中有叁︰一、引經,二、正破,叁、總結。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
自下第六、我執不有失。于中有叁,初、引經。
雲「異生」者,不言有學等,以彼無漏善心,無我執故。此據全分者故。
【論文】
五‧一叁八 謂異生類,叁性心時,雖外起諸業,而內恒執我。
【疏翼】
第六證引恒帶我執經中,第二正破。
【述記‧卷叁十】
下、第二文。于中有叁︰一、顯自我執,二、破他宗,叁、成己有漏。初中又叁︰一、立宗[105],二、引證,叁、釋教。此即初也,其文易了。
【論文】
五‧一叁九 由執我故,令六識中所起施等,不能亡相。
【疏翼】
第一立宗中,第二施等不亡相。
【述記‧卷叁十】
何以知然?
「亡」,猶無也;「相」,謂相狀。雜染相狀,通叁性也,由我執故,起施等善法;由有第七內執我故,外行施等分別相生;若有漏叁性俱心,無我執者,如無漏心便能亡相,應成無漏故[106]。
《攝論》雲:謂我能行施等。[107]今有二解,一雲︰「我」者,即是第七內緣行相,非必外緣。二雲︰此「我」外緣,行相粗猛,非第七起;由第七故,第六起。
此舉由第七生,增明爲論,非實顯之。彼[108]是第六識中我執,體有間斷,遍叁性心間雜生故。此解爲勝,是根本故,第七不緣外境生故[109]。
【疏翼】
以上第一顯自我執中,第一立宗訖。
【論文】
五‧一四○ 故《瑜伽》說:染汙末那爲識依止。彼未滅時,相了別縛不得解脫;末那滅已,相縛解脫。
【疏翼】
第一顯我執中,第二引證。
【述記‧卷叁十】
爲證此義,《瑜伽》五十一、《顯揚》十七等,同雲「染汙末那爲依止」等。由第七故,余諸識中,相縛不脫。
此中通言六識相縛,《瑜伽》等說第六相縛。彼,據親生識語;此,約實由爲論。
既爾,二乘染末那滅,何故五識相縛猶在?
答︰由七中法執,雖非縛體,執有相故,是先我執所引生故,令六識等相縛不脫。若斷法執已,相縛便脫。或由因類,相縛猶在。不爾,生空智應亦有相縛。
「了別」者,心行相。境相能縛心,名「相了別縛[110]」。
【論文】
五‧一四一 言相縛者,謂于境相,不能了達如幻事等,由斯,見分、相分所拘,不得自在,故名相縛。
【疏翼】
第一顯自我執中,第叁釋教。于中分二︰一、解相縛,二、引頌證。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
下、釋教也。
何謂相縛?
「謂于境相」不能了知依他緣生,「如幻事」、陽焰等,能緣「見分」──諸心、心所──爲境「相分」之所拘礙,「不得自在」,體便粗重,無所明覺,起時硬澀,有分別相。相分縛心,名「相縛」也。
問︰相分爲見緣,縛見名相縛;見分自證緣,縛體名見縛;縛證自證,例亦應然,何故不名爲見縛等?
答︰以相縛見,體狀易彰。或所縛見有非、比量[111],或能縛相通于內外,從此勝義,且名「相縛」。非見分等體非能縛,自證分等說非所縛,如前卷二:展轉相望互爲能所二種縛也[112]。
問︰有漏有相,即名「相縛」;後得有相,應爲「相縛」!
答︰此亦不然,作證解故。
既爾,自證應非見縛?
此亦不然,體是惑故。
若爾,善心見,應非縛?
此有漏故,煩惱增故,有漏第八之所生故,有漏末那之所增故,後得無漏時能斷此故,有粗重故,不可爲例。即通叁性,皆有「相縛」,如下第九,自當解釋。粗重縛體,亦通有漏。至後當知[113]。
【論文】
五‧一四二 依如是義,有伽他言:如是染汙意,是識之所依;此意未滅時,識縛終不脫。
【疏翼】
第叁釋教中,第二引頌證。
【述記‧卷叁十】
無性《攝論》[114],彼亦言「如說」,不知何處論文。然有解雲:《阿毗達磨經》、五十一中有此義同,文有少異[115]。
以上《攝論》但言施等有于我執,此中通論叁性心有。彼據勝顯說故,此頌即彼文也。
【疏翼】
以上第六證引恒帶我執經中,第一引經訖。
【論文】
五‧一四叁 又善、無覆無記心時,若無我執,應非有漏。自相續中,六識煩惱與彼善等不俱起故。
【疏翼】
第六證引恒帶我執經中,第二正破。文分爲叁,第一破一切有等中又叁︰一、成有漏所以,二、去來緣縛失,叁、他惑成漏失。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叁十】
破他有叁︰一、破一切有等,二、破大衆部等,叁、破經部。
重成有我執,諸法成有漏,皆由第七故。所以者何?要與自身煩惱俱者,方成有漏故;善心、無覆,既與煩惱不俱,應不成有漏,以彼說無第七識故。
【論文】
五‧一四四 去來緣縛,理非有故。
【疏翼】
第一破一切有等中,第二去來緣縛失。
【述記‧卷叁十】
若彼薩婆多等言:由前及後去來煩惱發故,緣故,此善成有漏者,不然。其世體無,猶如兔角,故縛無也。
【論文】
五‧一四五 非由他惑,成有漏故,勿由他解,成無漏故。
【疏翼】
第一破一切有等中,第叁他惑成漏失。
【述記‧卷叁十】
彼若救言:如無學身,雖非己身現有煩惱,現由現在他緣縛故,成有漏者[116],此亦不然,非由他惑成己有漏。
若彼救言:何爲不得?
故應難雲︰勿由他解,成己無漏,如何有漏由他漏成?
此薩婆多等破[117]訖。
【疏翼】
以上第二正破中,第一破一切有等訖。
【論文】
五‧一四六 又不可說:別有隨眠,是不相應現相續起,由斯善等成有漏法。彼非實有,已極成故。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二破大衆部等。
【述記‧卷叁十】
第二、大衆等救。
今破之言︰不相應假,隨眠非實。
正量部等不失、增長,破極成故。
【論文】
五‧一四七 亦不可說:從有漏種生彼善等,故成有漏,彼種先無因可成有漏故。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叁破經部師等。文分爲四︰一、無因成漏失,二、無漏成漏失,叁、解漏俱起疑,四、無記業不成有漏失。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
第叁、經部師等言:如無學身諸有漏識法雖不由他惑緣,及過去緣縛,是煩惱引。然自身中有有漏種在,生此有漏法,故此善等例亦應然者,不然。
論主難雲︰彼善等種成有漏者,先無因[118]可成有漏故。謂此善種能熏熏時,無始以來先皆不與煩惱俱有,有何所以得成有漏?
【論文】
五‧一四八 非由漏種,彼成有漏,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故。
【疏翼】
第叁破經部師等中,第二無漏成漏失。
【述記‧卷叁十】
彼若救言:雖無先時善等之位有煩惱俱生,由漏種子隨逐善等種,故善等種成有漏者,不然。「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故」,無漏種子俱亦有漏種逐,無漏之法不成有漏,有漏善等種,如何成有漏?我大乘宗無漏不與現行煩惱我執俱故,雖有種逐無漏之法,不成有漏。有漏善等,與此相違,故成有漏。汝宗如何善等成有漏?
【論文】
五‧一四九 雖由煩惱引施等業,而不俱起,故非有漏正因。以有漏言,表漏俱故。
【疏翼】
第叁破經部師等中,第叁解漏俱起疑。
【述記‧卷叁十】
問︰如《對法》雲漏所縛者,有漏善法;漏所隨者,即余地法;漏隨順者,決擇分善等[119]。彼豈皆與漏俱起故,名有漏耶?
爲答此等疑,此即牒前漏所縛雲︰雖知如此,而第六識中漏與施等不俱起故,非有漏正因。雖亦由之發,而傍因故成有漏,非是正因[120],正因之言要「俱起」故[121]。即他緣縛,亦傍因也。由此,大乘不緣他境,各各別變故。若緣他、縛他,便非各各變境,即應我作他受果失。
此甚新義。以「有漏」言,正表此法與「漏俱」故。
【論文】
五‧一五○ 又,無記業非煩惱引,彼複如何得成有漏?
【疏翼】
第叁破經部師等中,第四無記業不成有漏失。
【述記‧卷叁十】
若以漏發,名爲有漏,如「無記業」,如何「有漏」?彼非煩惱引故,如無漏善。若言由他緣縛,亦如前破。
【疏翼】
以上第二破中,第二破他宗訖。
【論文】
五‧一五一 然諸有漏,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俱滅,互相增益,方成有漏。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叁成己有漏。于中分四︰一、正成,二、明異生有漏,叁、明有學有漏,四、明無學有漏。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
第叁、成有漏義。
「諸有漏法[122],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俱滅,互相增益,方成有漏[123]」。
「自身」者,簡他身不縛己。「現行」,簡種子,唯種不縛故。《對法》等雲:漏所隨,謂逐[124]他地者,但言漏隨,不言縛他地,複不相增益故。
「俱生俱滅」,簡前後發。「相增益」者,互爲緣、相生義。
正解漏義,簡無漏法。
【論文】
五‧一五二 由此熏成有漏法種,後時現起,有漏義成。
【疏翼】
第叁成己有漏中,第二明異生有漏。
【述記‧卷叁十】
有漏現行起故,「熏成有漏種」,後時善等起,有漏義成。亦非無始無因,故成有漏,亦非漏種逐,故成有漏[125]。
【論文】
五‧一五叁 異生既然,有學亦爾。
【疏翼】
第叁成己有漏中,第叁明有學有漏。
【述記‧卷叁十】
異生叁種[126]既然,有學亦爾。第七未滅,有煩惱俱故[127],余識之中,必無煩惱與善俱故。
【論文】
五‧一五四 無學有漏雖非漏俱,而從先時有漏種起,故成有漏,于理無違。
【疏翼】
第叁成己有漏中,第四明無學有漏。
【述記‧卷叁十】
爲會前疑,無學有漏雖非漏俱,而猶先時有漏種起,故成有漏。《對法》第叁雲︰漏種類者,謂無學身漏有漏法[128]。以前有漏,後名「種類」,小乘等不然。先無有漏種子,故今亦非「種類」。
【疏翼】
以上第二正辨難或依標正釋六證中,第二正破訖。
【論文】
五‧一五五 由有末那恒起我執,令善等法有漏義成。此意若無,彼定非有,故知別有此第七識。
【疏翼】
第二正辨難或依標正釋六證中,第叁總結。
【述記‧卷叁十】
第叁、總結。
若有第七,「恒起我執」,故「善等法」成有漏也。即是《攝論》我執不有失[129]。望此,極差[130]。
【疏翼】
以上第二大段引教及理證有此識中,第二總別答訖。
【論文】
五‧一五六 證此識有,理趣甚多,隨《攝大乘》略述六種,諸有智者應隨信學。
【疏翼】
第二大段引教及理證有此識中,第叁釋頌下會唯立六識或結會。于中有二︰一、結,二、會。此即結文。
【述記‧卷叁十】
自下第叁、結會。
今且隨《攝大乘》第一說有六證,總結前也。理第叁文。
【論文】
五‧一五七 然有經中說六識者,應知彼是隨轉理門。
【疏翼】
第叁釋頌下會唯立六識或結會中,第二會。于中有二︰一、隨轉理門,二、且依不共根境說。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
總第叁文也[131]。
此有二義︰一、隨轉理門:依小根器未建立于第七、八者,說故。
【論文】
五‧一五八 或隨所依六根說六,而識類別實有八種。
【疏翼】
第二會中,第二且依不共根境說。
【述記‧卷叁十】
此、第二解。
依不共根、不共境故,說有六種,非爲盡理。而識類別,實有八種。大乘之中,于處界[132]門中不開識者,以此理通,第八卷當廣證理[133]。
上來已解第二能變。
【疏翼】
以上第一有十四行頌半廣前下叁句頌──此能變唯叁︰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明叁種能變識相中,第二有叁行頌﹝第五、六、七頌﹞明思量識第二能變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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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下」字,靈泰《抄》、《秘蘊》、《義演》有,余無。
[2] 如上頌文次第。
[3] 即不共無明不成。
[4] 全名:《分別緣起初勝法門經》。見此經卷下。
[5] 即「纏縛轉異無明」。
[6] 即「隨眠轉異無明」。
[7] 即「相應轉異無明」。
[8] 即「不共轉異無明」。
[9] 見《瑜伽》卷五十八。
[10] 即「煩惱相應無明」。
[11] 謂「獨行無明」。
[12] 此即「義」之第二義。
[13] 「釋經義」又分叁︰一、釋恒障義,二、釋通叁性,叁、釋長夜義。
[14] 意無明恒與第七識俱起。
[15] 具意「不爾恒行,便違經義」。
[16] 《攝論‧無性釋》卷一原文:
此于五識,無容說有,是處無有能對治故。若處有能治,此處有所治,非五識中有彼能治。于此,見道不生起故,非不染意識中有,由彼,此應成染性故;亦非染汙意識中有,與余煩惱共相應時,不共無明名不成故。
若立意識由彼煩惱成染汙者,即應畢竟成染汙性,諸施等心,應不成善!彼煩惱相,恒相應故。
若複有說善心俱轉,有彼煩惱,是即一向與彼相應,余不得有!此染汙意引生對治,不應道理!
若有﹝藏文作「由」。應從﹞說言染汙意俱有別善心,能引對治,能治生故,所治即滅,應正道理。
若爾,所立不共無明,亦不成就!與身見等所余煩惱恒相應故,
汝難不平﹝藏文作「mi mthun pa」﹞。非我說彼與余煩惱不相應故,名爲不共,然說彼惑余處所無,故名不共,譬如十八不共佛法。前說與余煩惱相應,名不成者,觀他所立,顯彼過故。
[17] 即「有義:此癡名不共者」以下。
[18] 即《法蘊足論》卷八、第十六〈雜事品〉。
[19] 謂隨煩惱有八十法。
[20] 《瑜伽》卷五十八雲︰
若有隨順如是煩惱、煩惱俱行、煩惱品類,名隨煩惱。
[21] 本論卷四雲︰
謂從無始至未轉依,此意任運恒緣藏識,與四根本煩惱相應。
[22] 《瑜伽》卷五十五雲︰
有六種︰一、貪,二、瞋,叁、無明,四、慢,五、見,六、疑。
問︰何煩惱與何煩惱相應?
答︰無明與一切。疑,都無所有。貪、瞋互相無。此﹝藏文作「貪、瞋」﹞或與慢、見︰謂染愛時,或高舉,或推求﹝藏文作「rtog par byed pa」,下「推構」同﹞,如染愛,憎恚亦爾。慢之與見,或相應,謂高舉時,複邪推構。
《顯揚》卷一亦五見合爲一見。
[23] 《對法》卷一,五見別立。
《瑜伽》卷五十八雲︰
見性煩惱,五種差別,非見性者,亦有五種,總此十種,名爲煩惱自性差別。
[24] 如《對法》卷七雲︰
隨煩惱者,謂所有諸煩惱,皆是隨煩惱;有隨煩惱,非煩惱,謂除煩惱所余染汙行蘊所攝一切心所。
此複雲何?
謂除貪等六煩惱所余染汙行蘊所攝忿等諸心所。又貪、瞋、癡,名隨煩惱心所,由此隨煩惱隨惱于心,令不離染,令不解脫,令不斷障故,名隨煩惱。如世尊說︰汝等長夜爲貪、瞋、癡隨所惱亂,心恒染汙。
[25] 道邑《義蘊》雲︰
癡劣、貪增,故名「不共」,亦如第七無明勝故,立「不共」名。
[26] 謂第七識。
[27] 「不」字,《演秘》疑爲「亦」,實則「不」者,即非是義。
[28] 「俱」字下,《義蘊》疑脫「俱」字。
[29] 如理《義演》雲︰
然此識中貪,不與六識中慢等俱故名「相應」,但與自識中煩惱相應名「相應」故。以「不爲主故」,所以不得不共之名。無明不爾,得名「不共」。
[30] 即十八不共法。《對法》卷十四雲︰
何等十八?如經言︰如來無有誤失、無卒暴言、無忘失法、無不定心、無種種想、無不擇舍,志欲無退、精進無退、念無退、定無退、慧無退、解脫無退,一切身業智爲前導隨智而轉、一切語業智爲前導隨智而轉、一切意業智爲前導隨智而轉、知過去世無著無礙、知未來世無著無礙、知現在世無著無礙。
[31] 「此」,謂第七識。
[32] 如本論卷五雲︰
應說四中,無明是主。
[33] 我見、我慢、我愛。
[34] 《樞要》卷下雲︰
不共無明有二︰
一、與根本俱,恒行一切分,「余識所無」,名「不共」。二、不與根本俱,名「不共」。然複有二︰一、與小、中、大隨煩惱俱,不與根本惑俱,名「不共」。二、不與小隨惑及根本俱,與中大隨俱,名「不共」。
隨其所應,後二亦通上界,然與相應多少,上下界別。然爲叁句︰一、唯見斷,謂獨行四谛下者。二、唯修斷,謂第七識者。叁、通見、修斷,謂忿等相應。
[35] 十小隨惑。
[36] 道邑《義蘊》雲︰
即是非主。
[37] 道邑《義蘊》雲︰
是主獨行也。此言「或不與余俱起」者,不與貪等﹝根本煩惱﹞、忿等﹝十小隨煩惱﹞俱,非不與余大八隨惑﹝掉舉、惛沈、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亂、不正知﹞俱,彼遍染故。</DIV, >
[38] 《瑜伽》卷五十八雲︰
一、煩惱相應無明,二、獨行無明。非無愚癡而起諸惑,是故貪等余惑相應所有無明,名煩惱相應無明。若無貪等諸煩惱纏,但于苦等諸谛境中,由不如理作意力故,鈍慧士夫補特伽羅﹝藏文作「鈍慧士夫所余補特伽羅」。似應增加「所余」二字﹞諸不如實簡擇、覆障、纏裹、暗昧等心所性,名獨行無明。
[39] 即獨行不共無明。
[40] 道邑《義蘊》雲︰
今唯言欲界者,無慚等二不通上故。此據《集論》﹝《對法》卷六﹞,且說五隨。即大隨之前五︰謂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等。何故此說「後五隨」耶?答︰大隨在小中之後,此是大隨五,故言「後五」。
[41] 見本論卷四末護法說。
[42] 「五」字,原作「十」,誤。見本論卷四第一師說。
[43] 「六」字,原作「二」,誤。見本論卷四第二師說。
[44] 本論卷四第叁師說。
[45] 如論所引。
[46] 謂小乘。
[47] 道邑《義蘊》雲︰
由忿等十各增猛,必別頭起,行相增故,而立「主」名,非是對無明故,而名「主」。忿與無明各增猛故。
[48] 即忿等十小隨惑。
[49] 智周《演秘》雲︰
由十增上,十得「主」名。俱時無明,不得「主」號,曰「相應」也。
[50] 道邑《義蘊》雲︰
若望大乘,忿等俱者,但名「相應」,以忿等體即根本故。從輕忿等,亦名不共。
問︰忿等粗猛,何得雲輕?答︰忿別起,望彼中大行相名粗。今對斷物命,瞋忿等可名輕相。余,皆准釋。
[51] 如《攝論‧世親釋》卷一雲︰
「五同法」者,第六意識與五識身有相似法,彼有五根、阿賴耶識,爲俱有依。此亦如是,有染汙意、阿賴耶識爲俱有依。
[52] 《攝論‧無性釋》卷一:
「又五同法亦不得有成過失」者,此破唯立從六二緣六識轉義,眼等五識,與彼意識有同法性,謂從二緣而得生起。彼染汙意若無有者,與此相違,所謂俱生增上緣依,無別有故。
又眼等識,各具二緣,皆是識性。如是識性,並有眼等俱有別依,唯增上緣,非因緣等。此爲能喻,意識亦爾﹝藏文無此二句﹞,應有如是差別所依。阿賴耶識雖是意識俱生所依,然不應立爲此別依,是共依故﹝藏文無此句﹞,因緣性故。
但世親于其前文亦同解雲︰
又「五同法」故。所以者何?譬如眼等五識必有眼等五根爲俱有依,如是,意識亦應有俱有依。
[53] 見世親第二解「五同法」。
[54] 由此文中,能知玄奘善會世親前後兩文不同意。
[55] 如理《義演》雲︰
是逆配簡上﹝卷四﹞第二能變﹝說叁所依﹞中次第滅意﹝「等無間緣依」﹞,及「因緣依」等。即從後向前簡也。
[56] 「此」,意即「必有」。
[57]《攝論‧無性釋》卷一雲︰
經部所立色爲意識俱生別依﹝藏文無「經部所立色」句。與下文「余部所立胸中色物」合爲一,亦不出經部上座部名﹞,此不成就,不應道理。以就思擇﹝藏文作「ves par rtog pa」,即當此論「計度」,但《對法》卷二「叁分別」中「計度分別」,藏文則作「mvon par dpyod pa/」﹞、隨念分別,應一切時無分別故。由此道理,余部所立胸中色物﹝藏文作「sbiv la gnas pa”i gzugs/」﹞,意識別依,亦不成就。如所說過,恒隨逐故,譬如依止色根諸識。
[58] 即自性分別。
[59] 《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二雲︰
此中略有叁種分別︰一、自性分別,謂尋伺。二、隨念分別,謂意識相應念。叁、推度分別,謂意地不定慧。欲界五識身唯有一種自性分別,雖亦有念,而非隨念分別,不能憶念故;雖亦有慧,而非推度分別,不能推度故。
[60] 《略纂》卷一雲︰
「有相分別」若依《對法》﹝卷二﹞,攝叁分別中「自性」、「隨念」二。以五識無「自性」,自性體尋故﹝《瑜伽》卷五十六雲「生第二靜慮,或生上地。……由有尋有伺諸識種子隨逐無尋無伺叁摩地故,從彼起已,此得現前。又此起已,識現行時,複爲無尋無伺叁摩地種子之所隨逐。是故此地非是一向無尋、無伺。由彼有情于諸尋伺,以性離欲而離欲故。彼地雖名無尋無伺,此複現行,亦無過失」﹞。七分別中「任運分別」,即五識故。今此論中,「自性分別」即是「任運」,故說「有相」。
[61] 《雜集論述記》卷十一雲︰
七分別中,何故五識不名「有相」,名「任運」也?以五定隨境生,余識不爾。「有相」通有﹝「自性」、「隨念」﹞二行相。
又雲︰
「任運」通七識,余六﹝有相、無相、尋求、伺察、染汙、不染汙﹞唯第六。
[62] 本論卷七雲︰
然說五識有尋伺者,顯多由彼起,非說彼相應。《雜集》所言任運分別謂五識者,彼與《瑜伽》所說分別義各有異。彼說任運即是五識,《瑜伽》說此是五識俱分別意識相應尋伺。
[63] 「計」字,康平本作「許」。
[64] 道邑《義蘊》雲︰
今應難雲︰愛等與心定俱時起,同取于境。相應法故。如思、受等。
[65] 道邑《義蘊》雲︰
五根與識決定俱時。許同境故。如心、心所。
[66] 如理《義演》雲︰
如悉達太子納妻、生子,受五欲樂等是,今大乘不許。
[67] 「生」字,本論卷五無,爲《疏》增。
[68] 「彼」,謂胸中色物。
[69] 本論卷四中雲︰
依,謂一切有生滅法仗因托緣而得生住,諸所仗托,皆說爲依,如王與臣互相依等。若法決定、有境、爲主、令心、心所取自所緣,乃是所依,即內六處,余非有境、定、爲主故。此但如王,非如臣等。故諸聖教,唯心、心所名有所依,非色等法,無所緣故。
[70] 「不可」,二字疑倒置。
[71] 如理《義演》雲︰
即將增上義對俱有義,又將俱有義對所依,如是一一諸義相對互簡。
[72] 如本論《述記》言:
因雲六識中攝,言在「中攝」,不言六識攝,是一識攝故。喻如五識。此皆舉之。
[73] 道邑《義蘊》雲︰
此難法中,一分不相應等、一分假法,令實有也。
[74] 即以過去意識爲意。
[75] 《瑜伽》卷五十二雲:
問︰如世尊言「過去諸行爲緣生意,未來諸行爲緣生意。」過去未來諸行非有,何故世尊宣說彼行爲緣生意?若意亦緣非有事境而得生者,雲何不違微妙言說?如世尊言︰由二種緣,諸識得生。何等爲二?謂眼及色,如是廣說乃至意法。
答︰由能持諸五識身所不行義,故佛世尊假說名法。是故說言緣意及法,意識得生。
問︰何因緣故,知佛世尊有是密意?
答︰由彼意識亦緣去來識爲境界,世現可得,非彼境識,法處所攝。又有性者,安立有義,能持﹝藏文作「”dzin par byed pa」﹞有義。若無性者,安立無義,能持無義,故皆名法。由彼意識于有性義,若由此義而得安立,即以此義起識了別。于無性義,若由此義而得安立,即以此義起識了別。若于二種,不由二義起了別者,不應說意緣一切義,取﹝藏文作「”dzin pa」﹞一切義。設作是說,便應違害自悉彈多﹝梵文爲「siddhanta」;藏文爲「grub pa”i mtha”」;漢爲「宗」,或爲「教」﹞。
又不應言如其所有﹝藏文作「有性」﹞非有,亦爾是如理說。是故意識如去來事非實有境,緣彼爲境,由此故知意識亦緣非有爲境。複有廣大言論道理﹝藏文作「rigs pa brjod pa」﹞,由此證知有緣無識,謂如世尊微妙言說︰「若內、若外及二中間,都無有我。此我無性,非有爲攝,非無爲攝,其共相觀,非不緣彼境界而轉。此名第一言論道理。及﹝藏文作「yav」﹞于色、香、味、觸,如是如是生起,轉異,所安立﹝藏文作「kun tu źugs pa」﹞中,施設飲食、車乘、衣服、嚴具、室宅、軍、林等事。此飲食等,離色香等都無所有。此無有性,非有爲攝,非無爲攝;自相觀識非不緣彼境界而轉。是名第二言論道理。
又撥一切都無所有邪見︰謂無施、無受﹝藏文作「”dod pa med pa」﹞,亦無祠祀,廣說如前。若施、受、祠等無性,是有,即如是見,應非邪見。何以故?彼如實見、如實說故。此若是無,諸邪見者緣此境界,識應不轉。是名第叁言論道理。
又諸行中,無常、無恒、無不變易。此諸行中常恒不變無性,非有爲攝,非無爲攝。共相觀識非不緣此境界而轉。若緣此境,識不轉者,便于諸行常恒不變無性之中,不能如實智慧觀察,應不生厭;若不生厭,應不離欲;若不離欲,應無解脫;若無解脫,應無永盡究竟涅槃﹝藏文均無假設句﹞。若有此理,一切有情應皆究竟隨逐雜染,無出離期。是名第四言論道理。
又未來行,尚無有生,何況有滅?然聖弟子﹝藏文作「聖聲聞」﹞于未來行,非不隨觀生滅而住。是名第五言論道理。
由此,證有緣無意識。複有所余如是種類言論道理證成定有緣無意識,如應當知。
智周《演秘》雲︰
﹝影像﹞相分雖有,據本質說,得言緣無。
《略纂》卷二十七雲︰
過未之識,十八界攝,意緣之時,非法處收,但是當曾六識界攝。緣過未世,亦爾。雖假說名法,非法處收。緣空華等心,亦起此境,亦非法處攝。亦得假名緣法起意。
應立量雲︰去來二世意所緣境諸色等法,非法處收。緣去來世識故。以意識之所行故。如去來世所緣六識。
問雲︰此是所緣緣否?
答曰︰影像當心唯識,叁世攝故,是所緣緣。此本質無法,非是因果,影像可成因果。今就外執破,非大乘中影像不有諸識可行。
又雲︰
有性之法自有業用,能持自體,令他識不行,自識可行。無性之法,不能自有作業,唯有持他識不行等,故名無性。緣無不知無故,便違自宗。
「悉彈多」,此雲「宗」,一釋此雲「教」。
又雲︰
廣大言論中無我觀,此無我本質無,如正智即緣彼無顯得真如。如加行智即亦有影像,當心據本名無,影像言有。今以本質破外人,若影像是依他起,本質是何性攝?答︰不相應中,法同分攝。此乃與心同種心之相分義,名法同分。非謂乃言緣無我境直照本質,更不變生,即是無法攝。應同前解。
又雲︰
第一言「共相觀」者,此就加行道語。或真如諸法共,故名「共」,非能緣之心依共。又後得智上作此觀,故名「共相」。雖非如正智,亦名「共相」。心證解,故名定。
又雲︰
飲食等中,言「自相觀」者,非自相共相中自相,此是總言共中,說「自」。「自」者,自體相,即飲食自相。非如五識一一證知,名自相。若言無我緣苦谛,苦谛即無我等者,此是苦有,可言我無。獨緣一切法我無,此何處攝?故知緣無一一中,皆應立量雲︰緣無色境,意識應緣。意所取故。如無我等。
又雲︰
第五雲「言論」中,本質亦無,故今時破。非大乘人心影像中,自不變爲生滅等相。
應立量雲︰過去未來應無有生。現在不收故。如兔角等。去來二世,必不有滅。以無生故。如龜毛等。
[76] 「意名不成經」一科分叁:一、引經證,二、破小乘,叁、總結成。
[77] 見本論卷二。
[78] 本論卷二雲︰
又去來世非現、非常,應似空華非實有性。
[79] 「法」字,《續藏》注雲︰一本作「依」。
[80] 本論卷二雲︰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亦不應理。真謂自相,假智及诠,俱非境故。謂假智、诠,不得自相,唯于諸法共相而轉。亦非離此有別方便,施設自相爲假所依。然假智、诠,必依聲起,聲不及處,此便不轉。能诠、所诠,俱非自相,故知假說不依真事。由此,但依似事而轉。似,謂增益非實有相。聲,依增益似相而轉,故不可說假必依真。
[81] 即本論卷二。
[82]《攝論‧世親釋》卷一雲︰
「二定別」者,滅盡定中,無染汙意。無想定中,有染汙意。
[83] 「別」字,《續藏》注雲︰一本作「異」。
[84] 無無癡。
[85] 如理《義演》雲︰
謂遍行、別境各五,善有十,並心王。善有十者,彼宗計無癡善根是假立,即慧分故。
[86] 見《攝論‧無性釋》卷一。
[87] 謂心、心所法俱滅。
[88] 如理《義演》雲︰
即是能厭種上,假立也。
[89] 道邑《義蘊》雲︰
無想定唯滅二十二法。若滅盡定,並滅染汙第七。准前正義師﹝護法﹞,第七識心所有十八,並一染心王,有十九。
[90] 見《攝論‧無性釋》卷一雲︰
不可說在第四靜慮、在第一有地差別故,出離、靜住﹝藏文作「źi bar gnas pa」﹞、欲差別故,二定差別。由二自相無差別故,心及心所俱滅,何異?
《俱舍論》卷五雲︰
如是二定差別相者,前無想定爲求解脫,以出離想作意爲先;此滅盡定爲求靜住,以止息想作意爲先。前無想定,在後靜慮;此滅盡定,唯在有頂,即是非想非非想處。
[91] 道邑《義蘊》雲︰
謂方便得、離染得。滅定具二得,無想唯方便。
[92] 道邑《義蘊》雲︰
無想唯厭想,滅定通厭心、心所,故得名各別。
[93] 《大毗婆沙論》卷十九雲︰
問︰滅盡定受何異熟果耶?答︰受非想非非想處四蘊異熟果。除命根、衆同分。彼唯是業果。
《俱舍論》卷五說無想定雲︰
此是善故,能招無想有情天中五蘊異熟。
[94] 余如《俱舍論》卷五雲︰
順受有異。順定、不定生二受故。
《光記》卷二十解雲︰
此中兩對︰「定、不定」爲一對。無想是「定」,滅定是「不定」。「生二受」,複爲一對。無想順生﹝受﹞,滅定順生、﹝順﹞後二受。應知爲對「不定」,故別立「定」。理實此「定」即是﹝順﹞生受。
論文說無想定雲︰
唯順生受,非順現後及不定受。
又說滅盡定雲︰
約異熟,有順生受,或順後受,或不定受,或全不受,謂若于下得般涅槃。
論文又說二定差別雲︰
初起有異、二界、人中,最初起故。
[95] 本論卷七「五位無心」中,有叁說。第一說一期都無;第二說沒時
有;第叁說生時有。主亦暫有,而長無者二,合說爲一。
[96] 如理《義演》雲︰
彼雲去來世雖無,能得在,所以無想有情而有我執。
[97] 謂大衆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等四部。
[98] 《義演》、《續藏》作「眠」,合《義演》牒釋。余作「眼」。
[99] 《異部宗輪論》中前四部雲︰
隨眠非心,亦非心所,亦無所緣,隨眠異纏,纏異隨眠。應說隨眠與心不相應,纏與心相應。
化地部雲︰
隨眠非心,亦非心所,亦無所緣,與纏異。隨眠自性,心不相應;纏自性,心相應。
[100] 見本論卷一。
[101] 本論卷一雲︰
但依色等分位假立。此定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如色、心等,許蘊攝故。或心、心所,及色,無爲所不攝故,如畢竟無定非實有。或余實法所不攝故,如余假法,非實有體。
[102] 《成業論》雲︰
有說此法名爲增長﹝藏文作「bsags pa」。蘇瑪提室拉《論釋》,說爲大衆部義﹞,有說此法爲不失壞﹝《論釋》說爲遍敬部義,即正量部﹞。
本論《述記》卷十亦雲︰
有余部執不失、增長,爲不相應,是得異名。
並指爲正量部。
[103] 本論卷二雲︰
或遮余部執色心等互爲因緣。
卷叁雲︰
色、不相應,非心性故,如聲、光等,理非染淨內法所熏,豈能持種?又彼離識無實自性,甯可執爲內種依止?
[104] 「彼」,謂無想天。
[105] 「立宗」分二︰一、叁性心不離,二、施等不忘相。
[106] 《樞要》卷下雲︰
由有末那,施等不亡相,即非﹝第﹞七義中無相智所攝受。
雲何見道前,及地上有漏施等,成施等度耶?今顯異無漏,其相不亡。其無相智所攝受,謂無第六中執名無相智,非第七識中執也。不爾,便無波羅蜜義。
[107] 《攝論‧無性釋》卷一雲:
自謂我能修行施等。
下雲︰
非離無明我執隨逐,非離依止而有無明,是心法故。此所依止離染汙意,定無所有。非即善心是無明依,應正道理。
此下頌文如次論引。
[108] 「彼」,謂《攝論‧無性釋》。
[109] 道邑《義蘊》雲︰
第六識作我行施等相,由第七識我執爲本。舉本顯末,亦不違論。疏斷後勝,相行顯故,《攝論》意也。
問︰施等善心,甯有我執?答︰間雜生故。
[110] 「相了別縛」,藏文作「rnam par rig pa”i ”chiv ba/」。
[111] 本論《述記》卷五十四雲︰
緣一切境,非皆證解或比量故。若善無覆無記心中,唯現比量。其染汙心,亦通非量。所以相縛能拘礙見,不令明淨,不令證知,故有別也。一切有漏法能縛見分者,皆名相縛。
[112] 如解《密嚴經》頌雲︰
衆生心性二分合成。若內、若外,皆有所取、能取纏縛。見有種種或量、非量、或現、非現,多分差別。
本論《述記》卷五十四複雲︰
若爾,自證緣見,縛自證耶?有義:亦縛,有漏類故。有義:彼非,不同見分緣于相故,彼外取故,通諸量故。此自證分緣見分時非外取故,唯是現量作證相故。
若爾,第八識等現量心相分應非相縛體!由此,見分亦縛自證,分別類故,不明淨故,見分漏心,增自證故。有漏相縛能觀心,名爲相縛,非謂「相」者﹝只﹞是相分也。《﹝密嚴﹞經》說「所取能取」者,即是四分互相縛義。不爾,見分便非相縛,自證緣時,不名相分故。
《樞要》卷下雲︰
又相縛見,故名「相縛」,見縛相,名見縛。見不明證,不自在,故由相縛。相無能證,自在力,如何說見縛于相?不爾,如何﹝《密嚴經》說:﹞「所取、能取纏」?
[113] 如本論卷九雲︰
此加行位未遣相縛,于粗重縛,亦未能斷。
本論《述記》卷五十四解雲︰
謂一切有漏善、無記、不善等心,皆有分別相分能縛于心,非謂相縛即是執也。
又雲︰
此中言「相分」者,一切有漏相。「粗重縛」者,一切有漏不安隱性。
[114] 見《攝論‧無性釋》卷一。
[115] 《瑜伽》卷五十一雲︰
又複意識,染汙末那以爲依止,彼未滅時,相了別縛,不複解脫;末那滅已,相縛解脫。
[116] 如理《義演》雲︰
有宗雲︰世尊身雖諸漏已盡,然由他惑緣而成有漏。如鴦掘摩羅﹝梵文爲「avgulimalika」,經名同﹞于佛生瞋,如此人于佛,由此世尊亦成有漏。故作此破︰「非由他惑成有漏故。」
[117] 「破」字,《義演》同,余誤作「死」。
[118] 「因」字下,《續藏》、《金藏》有「故」字,而無下「故」字。
[119] 《對法》卷叁原文:
漏所縛者,謂有漏善法,由漏勢力招後有故。漏所隨者,謂余地法,亦爲余地諸漏粗重所隨逐故。漏隨順者,謂順決擇分。
下文雲︰
雖爲煩惱粗重所隨,然得建立爲無漏性。以背一切有,順彼對治故。
[120] 前雲「自相續中六識煩惱,與彼善等不俱起故」。
[121] 《樞要》卷下雲︰
即顯緣縛等非有漏正體。六十五說現量所行有所緣縛。其清淨色、不相應、善及一分無記心、心所,非有所緣縛,但由隨眠名爲有漏。與煩惱種俱者,此依別義,亦不相違等。廣說大精,應取彼會﹝如《瑜伽》卷六十五雲「若現在事,非現量所行(藏文作「雖爲現在事,亦有非現量所行境」。)如清淨色,及一切染汙、善、無記心、心所,彼亦非煩惱所緣,故說名有漏。但由自分別(藏文作「yovs su brtags pa/」)所起相(藏文有「于彼」二字),起諸煩惱。非彼諸法爲此分明所行境故」﹞。即顯五境有所緣縛,余根、心等,即無是義﹝《略纂》卷叁十四雲「此善等法即是後『由生起故成有漏』也」。《瑜伽》卷六十五下文雲「由生起故成有漏者,謂諸隨眠未永斷故,順煩惱境現在前故,于彼現起不如理作意故,由此因緣,諸所有法正生、已生,或複當生;如是一切,由生起故說名有漏。又從一切不善煩惱諸異熟果,及異熟果增上所引外事,如是一切亦生起故,說名有漏。又由無記色、無色系一切煩惱,于彼續生,彼所續生,亦生起,故說名有漏」﹞。但顯與此表有「漏俱」言相順,然與五十九斷二縛義相違﹝《瑜伽》卷五十九雲「複次,從彼相應及所緣故,煩惱可斷。所以者何?對治道生,煩惱不起,得無生法,是故說名斷彼相應。相應斷已,不複緣境,故從所緣,亦說名斷」﹞。
由此,所緣縛有二︰一、親:唯現量所行。二、疏:即淨色等。展轉心境互相增故。言淨色善根一分無記等非有所緣縛者,據親相分非故。此論下第八﹝中﹞等說二縛斷等者﹝本論卷八雲「然有二義說之爲斷︰一、離縛故。謂斷緣彼雜彼煩惱。二、不生故。謂斷彼依令永不起。依離縛斷,說有漏善無覆無記唯修所斷。依不生斷,說諸惡趣無想定等唯見所斷」﹞,依疏義說。不爾,便與二論相違。更勘、和會。既言雖由煩惱引施等業,而非正因,「我能行施」明但相縛,非有漏因。如斷緣縛雖斷見道及修,前八以未全盡,不名爲斷,有漏應然。如緣一色,五識及意二所緣縛,並以第七識與「漏俱」言,要至金剛,方可斷盡。此如修道初品所斷,雖亦爲後八品惑縛,然得名斷,以自力強故。有漏,亦爾。緣縛、相應,二力增上,故說未斷第七,亦名爲斷。
若爾,何故前二既勝,何故不爲有漏正因,而取「漏俱」?或複縛據二縛,有漏據「漏俱」。斷依二縛,故可說斷,不約漏俱說斷,亦不相違。
[122] 「法」字,論無。
[123] 道邑《義蘊》解六識與七互益雲︰
由前六識煩惱業力招第八,能與第七爲根、爲境,令七得生,名增益也。
此但一途之說。
[124] 《對法》卷叁:
漏所隨者,謂余地法亦爲余地諸漏粗重所隨逐。
[125] 《樞要》卷下雲︰
無始法爾種子,不曾現起與第七俱,雲何得成有漏?不要現行與第七惑俱,方名有漏。若種、若現,無始皆與第七惑俱,互相增益相隨順故,並成有漏。非無漏種亦能隨順。又言︰法爾不要七俱,非法爾者必俱增益,然六十五等有漏無漏義等﹝亦如有漏五相建立︰一、離諸纏,二、隨眠斷,叁、斷滅,四、見道,五、修道﹞,如下第八卷釋。
如本論卷八雲︰
然有二義,說之爲斷︰一、離縛故:謂斷緣彼雜彼煩惱。二、不生故:謂斷彼依令永不起。
《述記》卷四十九解「離縛」中雜彼煩惱雲︰
「雜彼煩惱」者,謂第七識起煩惱時,雖不緣彼六識等法,六識等由之成有性,名染汙依。故六識等叁性位中,彼惑恒起。第七煩惱時,六識等法名爲得斷。
[126] 即自身煩惱俱生俱滅、現行煩惱俱生俱滅、互相增益。
[127] 「第七未滅,有煩惱俱故」,余本作「有煩惱俱故,第七未滅」,
今依《義演》改。
[128] 《對法》卷叁原文:
漏種類者,謂阿羅漢有漏諸蘊,前生煩惱所起故。
[129] 《攝論‧無性釋》卷一雲:
若說別有常俱起心,我執所依,此無過失。又一切時我執隨逐,不應道理。謂若不說有染汙意,于一切時,義不符順。施等善位,亦有我執常所隨逐,自謂「我能修行施」等。非離無明,我執隨逐。非離依止而有無明,是心法故,此所依止離染汙意,定無所有。非即善心是無明依,應正道理。
[130] 智周《演秘》雲︰
此文與彼第六,大同。其中委曲而征逐者,彼不及此,故言「極差」。
《攝論》本文卷一雲︰
又一切時我執現行,現可得故,謂善不善無記心中。若不爾者,唯不善心彼相應故,有我、我所煩惱現行,非善、無記。
[131] 即第叁結會。
[132] 《義演》疑「界」爲衍文。
[133] 謂本論卷八「然有二義,說之爲斷」處,當廣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