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作作者品〉,说明了作业的作者不可得;〈观本住品〉,说明了受用的受者不可得;本品〈观燃可燃〉,是约喻总显作受者的空无自性。燃是火,可燃是薪;燃可燃就是火与薪,以火与薪,比喻我与五蕴。因此也可说:前二品是依法破,这品是就喻破。外道及小乘的犊子系,都爱用薪火喻建立他的我。佛世破外道的神我,是以离蕴、即蕴的方法,显示我不可得。所以,他们就用不即不离的燃可燃喻,解救自己。意思是说:离了可燃就没有燃,但也不能说燃就是可燃,燃与可燃,是不即不离的。五蕴(可燃)和合有我(燃),也是这样。说离五蕴别有一我,是不可;但说我即是五蕴,也同样是不可。我与五蕴是不即不离的,虽不离五蕴,但也不就是五蕴。中观家说不即不离的缘起我,与外道、犊子系说的不即不离的神我及不可说我,有什么不同?一、他们说的我,总觉得是有实在性的,或者是神妙的;中观家说的我,是如幻如化缘起假名的。二、他们说不即不离的燃可燃喻,主要的是建立他们的我实有,而不是为了成立五蕴;中观家说五蕴和合的我,不但我是不即五蕴不离五蕴,就是五蕴,也是不即假我不离假我的。五蕴与假我,一切都是相依而有的假名,是空。从空无自性中,有相待的假我,也有相待的假法;五蕴与我,一切都是假名有。这样的有,自然与他们所说的有不同。所以,虽同样的说不即不离的我,而意义完全不同。这是在本品破燃可燃时,应先有的根本了解。不然,破他的结果,连自宗的正义,也误会被破了。
己三 观燃可燃
庚一 广破喻说
辛一 一异门
壬一 总破一异
若燃是可燃 作作者则一 若燃异可燃 离可燃有燃
一般人的见解,或以为我与法是一体的,身体是我,知觉是我。或者见到身心的变异,又觉得是别体的;但我法别体,又不能漠视我与五阴有关系,于是乎主张别体实有而不离。性空者不承认他,他们就以燃可燃的譬喻来救。世俗谛中,燃可燃相待,而可说有燃可燃的不同;但胜义的见地,是不可以说实体的。胜义有是真实的自性有,那就非一即异,不能说相因而别体。所以破斥说:燃是火,可燃是薪。假定说「燃」就「是可燃」,那么「作作者」就应成「一」。作是所作事,作者是能作人,能作人与所作事,说他是一,不特有智者不承认,就是常识的见解,也认为不可能的。所以他们也就转计,说燃与可燃是各别的。但这还是通不过。假定真的「燃」与「可燃」是各别的,那就应该「离」了「可燃有燃」,也就是说离柴有火,因为二者是完全独立的。从所喻说,离五蕴法应有我,我法是各异的。但法外之人,凭什么能证实他的存在呢?
壬二 别破各异
癸一 破不相因
子一 破异可燃之燃
如是常应燃 不因可燃生 则无燃火功 亦名无作火
燃不待可燃 则不从缘生 火若常燃者 人功则应空
一般人大致主张因法有我,而我有别体,所以,此专从别体去破他的无因。如离可燃的柴有燃烧的火,那就有四种的过失:一、燃烧的火,既离可燃的柴,那就「常」时都「应」该有火「燃」烧着,可以不问有柴无柴的。二、不但有常时火烧着的过失,更应该自住己体,「不因可燃」的柴而有火「生」起,这是无因过了。三、除了常时不待可燃因而火能生起以外,既是常燃的,也就「无」须有「燃火」的人「功」了。四、燃是不离可燃有的,现在说离可燃有燃,这燃烧的火,到底燃烧些什么?没有所燃烧的柴,那火就失却了火的作用。所以说:「亦名无作火。」把这四失归结到根本,问题在无因无缘;有了自性见,这可说是必然的结论。所以说:燃可燃如真的是各各独立的,「燃不待」于「可燃」,那就是「不从」因「缘生」起;不从因缘生起的「火」,如常「常」的「燃」烧,那添柴吹火的「人功」助缘,也就「应」该是「空」无所有了。但事实上,燃与可燃,何尝如此!
子二 破异燃之可燃
若汝谓燃时 名为可燃者 尔时但有薪 何物燃可燃
外人说:离可燃有燃,不是像你那样说的。我的意思,以为可作燃烧的柴薪,早就是有了的,他与燃不同。不过到了「燃」烧的「时」候,起火烧着了,那时因可燃而有燃,柴也就才成「为可燃」。燃可燃虽有别体,但并无无因常燃等过失。这在论主看来,有很大的错误。柴薪之所以成为可燃,是因他为燃所燃的。在没有烧的「时」候,不是「但」只「有」柴「薪」,不是可燃吗?你说烧时才成为可燃的,那么,在未烧时的薪、烧时的薪,自性实有,是没有差别的。没有烧时只叫做薪,不叫做可燃;烧时,有什么力量使薪成为可燃呢?所以说:「何物燃可燃。」
癸二 破不相及
若异则不至 不至则不烧 不烧则不灭 不灭则常住
燃与可燃异 而能至可燃 如此至彼人 彼人至此人
若谓燃可燃 二俱相离者 如是燃则能 至于彼可燃
若一定还要执着柴与火是「异」的,那火与薪就各住自体,火就「不」能到达可燃的薪上。如火不能从这里到那里,使二者发生关系,而使可燃发火,那么,可燃的柴就烧不起来,所以说「不至则不烧」。「不烧」就没有火,没有火也就「不」会有火可「灭」;火「不」可「灭」,就成为「常住」,失去因缘义了!
外人救道:那个说燃可燃异就不能至?依我们说,正因为柴与火是异的,才可以说他至。假使不异,是一体的,这才真没有至与不至可谈了。所以,「燃与可燃」是差别各「异」的,「而」燃才「能」够「至」于「可燃」。这如有两个人,人异、地异,「此」男人可以到那个女「人」那里,那个女「人」也可到这个男「人」这里来。这岂不因为他别异不同,而可以说至吗?(颂中的此彼,原语为男女。)
外人所举的譬喻,与所说的法,根本不合。假使真的离了燃有可燃,离了可燃有燃,「燃」与「可燃」的「二」者,一向是「相离」的,那或者可以如男女一样,可以说这个「燃」「能」够到那「可燃」。可是事实上,二者是不相离的。离了燃,根本就没有可燃;离了可燃也就没有燃。既不能相离,你说此譬喻,以成立燃与可燃异而又可以相及,岂不是不通之至!
辛二 因待门
壬一 破成已之待
若因可燃燃 因燃有可燃 先定有何法 而有燃可燃
若因可燃燃 则燃成复成 是为可燃中 则为无有燃
外人立相因而相异。上面已破斥他的异体,现在要研究他的相因相待。空宗也说相因相待,但是没有自性的,是如幻的观待安立。没有自性,是说没有真实自性。互相因待,也是说不因相待而有自性。但外人就不然,他听说相异不得成立,就转而计执自性的相因相待。不接受性空唯名说,执有实在的自性,那就也不能成立相待,所以这里又提出来破斥。相待有多种:一、通待,如长待不长。这不但观待短说,凡是与长不同的法,都可以相待。二、别待,如长待短。这唯长与短,互相观待,不通于其他的法,所以是别待。三、定待,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互相对待着,如色与心,有生物与无生物。四、不定待,这与通待是一样的。
假定说:燃与可燃二者,是相因相待有的,「因可燃」而观待有「燃」,「因燃」而观待「有可燃」。那应该推问:是先有燃,而后有燃可燃的观待?是先有可燃,而后有燃可燃的观待?还是先有燃可燃,而后有燃可燃的观待?所以说:「先定有何法,而有燃可燃。」假定先有燃可燃,而后有二者的相待,二者的体性既已先有了,那还说什么相待呢?相待,本是说相待而存在。假定先有可燃,而后有二者的相待,那就不应该说待燃有可燃,因为可燃是先有了的。假定说先有燃,而后有二者的相待,那就不应该说待可燃有燃,因为燃是先有了的。这样,可见燃与可燃,在实有自性的意见下,观待是多余的。各有自性,是不能成立相待的。
一般人的见解,以为先有燃烧的火,后有可燃烧的柴,这是不通的;如火与柴同时都在,也不能说他有相待的;所以大都以为「因可燃」而有「燃」。不知道这种看法,仍免不了过失。一、重成过:在燃可燃还没有观待以前,说已有可燃,这等于已意许燃的存在。如没有燃,怎么会有可燃呢?既已有了燃,而现在又说因可燃而有燃,这不是犯了燃的成而复成的过失吗?所以说:「则燃成复成。」反之,可燃之所以称为可燃,是因燃而成为可燃的。现在说:因可燃而后有燃,那又犯了第二不成过。因为因可燃而有燃,就是那「可燃中」根本「无有燃」;如可燃中没有燃,可燃就不成可燃,那又怎么可说因可燃有燃呢?
壬二 破待已而成
若法因待成 是法还成待 今则无因待 亦无所成法
若法有待成 未成云何待 若成已有待 成已何用待
外人想:已成,确是不须观待的,观待也不可能,这应该是相待而后成,就是因待而后有自性。但这还是不成立的。因待,该是二法相待的。假定甲「法」是「因待」乙法而「成」的,而甲「法」又「还成」为乙法所「待」的因缘,甲乙二法有他的交互作用,方可说为因待。现在既主张待已而成,那就根本没有一法可作为「因待」的对象;无所待的因,那因待「所成」的果「法」,当然也就没有了。所以燃与可燃,并不能因观待而成立。假定还要说甲「法」是「有」所「待」而「成」的,纵然有乙可待,但在甲法未待以前,就是自体「未成」,既甲体未成,凭什么去与乙相「待」呢?假定又改变论调,说甲法先已「成」就而后「有待」,这更不通!法已「成」就了,还要「用」因「待」做什么?因待的作用,是为了成立呀!所以,如说燃与可燃有自性,因相待而成,从未成已成中观察,都不能建立。
辛三 因不因门
因可燃无燃 不因亦无燃 因燃无可燃 不因无可燃
这颂是总结上义的。上面破燃与可燃是各各独立的,又破成已而待,待已而成;现在就以因不因待门结破。意思是说:「因」待「可燃」,而后说有燃,这「燃」就没有自性;「不因」待可燃而说有燃,这「燃」也不可得。反过来说,「因」待「燃」而后有可燃,这「可燃」没有自体;「不因」待燃说有可燃,也是「无」有「可燃」的。
辛四 内外门
燃不余处来 燃处亦无燃 可燃亦如是 余如去来说
内外,就是从来去中观察。火由什么地方发出?火不能离木而生,所以不是由外加入,像鸟来栖树。但树木中也还是没有火,所以也不像蛇从穴出。平常说析木求火不可得,就是这个意思。火是怎样有的?是在某种条件具备之下发生的,不内,不外,亦不在中间,是因缘有的。所以「燃不」从其「余」的地方「来」入可燃中,可「燃处」也没有「燃」可得。燃是这样,「可燃」也「是」这样。可燃的所以成为可燃,不是外力使他成为可燃,也不是可燃本身就这样具有。不来是不从外来,不出是不从内出,也就是不去。以时间说:已烧没有烧,未烧也没有烧,离已烧未烧,烧时也没有烧,所以说:「余如去来说。」清辨论释及青目长行,都约三时说解说『余如去来说』。其实,去来一句,可以包括更多的观门。
辛五 五求门
若可燃无燃 离可燃无燃 燃亦无可燃 燃中无可燃
本颂应还有一句『可燃中无燃』,五求的意义才完备。佛在时,研究有没有我,就应用这一观法。如火与柴,假使说柴就是火,火在柴中寻求,定不可得;离柴外没有火,这更是尽人所知的。所以,在五蕴中求我固然是没有,离了五蕴去求我,同样是没有的。所以说:「若可燃无燃,离可燃无燃。」这即蕴离蕴的二根本见,显然是不成立的。印度的外道,立五蕴是我,这是很少的,大都是主张在身心外另有一实我。其实这是不能证明成立的,试离了身心的活动,又怎么知道有神我或灵魂?有的执着说:我与五蕴虽然是相离的,但彼此间有着某种关系,可以了知,所以说有我为主体。但既然我法相依而别有,以我为本体,该是法属于我,我有于法了。燃如我,可燃如身心,如说有身心属于我,等于说柴是属于火的。但柴并不属于火,所以说「燃亦无可燃」;这样,我也不应为身心之主而有身心了。并且,我法是不同的,我是整体的,法是差别的。我法相依而有,那是我中有法呢?还是法中有我呢?假定说身心当中有我,寻求起来是不可得的,所以应加一句说『可燃中无燃』。也不是我大而身心小(身心在我中),所以说:「燃中无可燃。」这五门观察,显出即蕴、离蕴、依五蕴的我了不可得。中观家破即蕴离蕴的我,有时依释尊古义以三门破,有时又以五门破;到月称论师,用七门破;但总归不出一异二门。
庚二 结显性空
以燃可燃法 说受受者法 及以说瓶衣 一切等诸法
若人说有我 诸法各异相 当知如是人 不得佛法味
上「以燃可燃法」,「说」明「受」的五阴法及「受者」的我不可得;其他如「瓶」与泥,「衣」与布等,这「一切」「诸法」,也应作如是观。佛教的其他学派,有说假依于实,和合的假我没有,假我所依的实法,不是没得。在中观家看来,凡是有的,就是缘起的存在,离了种种条件,说有实在的自性法,是绝对不可以的。所以,依燃与可燃的见地,观察我与法,自我与彼我,此法与彼法,都没有真实的别异性,一切是无自性的缘起。从缘起中洞见一切无差别的无性空寂,才能离自性的妄见,现见正法,得到佛法的解脱味。因此,「若人说有我」,是胜义我,是不可说我,是真我,或者是依实立假的假我;又说「诸法」的「各异相」,以为色、心,有为、无为等法,一一有别异的自性,那是完全不能了解缘起。「当知如是人,不得佛法味」,如『入宝山空手回』,该是不空论者的悲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