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关于明代徭役的三大类别及编派对象或方法之不同,《明史·食货志·赋役》曾以几句最简单的话概括出来,说道:
役,曰里甲,曰均徭,曰杂泛,凡三等:以户计曰甲役,以丁计曰徭役,上命非时曰杂役。皆有力役,有雇役。府、州、县验丁口多寡、事产厚薄,以均适其力。
又云:
迨造黄册成,以一百十户为一里,里分十甲,曰里甲,以上中下户为三等,五岁〔一〕均役,十岁一更造〔黄册〕。一岁中诸色杂目应役者,编第均之,银〔差〕、力〔差〕从所便,曰均徭。他杂役,曰杂泛。
作为明代二百七十余年中徭役制度的总括性的引言,这两段话基本是正确的。除了“上命非时”的杂役比较没有多大系统可谈以外,在洪武中年成立的里甲法和正统初年创行的均徭法,都是明代徭役制度史中的重大事件。可惜《明史·食货志》书中并没有交代得很清楚。读者如不细读全书,只以上引两段话为凭,便不免会产生这两种役法是在同时制定的错觉,从而对明代徭役制度的发展过程难得有正确的理解。这一情况在有些课本和许多论文中都可以察觉出来。几年来,我也曾收到过几封从远道的来信,征求我对于这两种役法的关系一类问题的意见。最近又在《历史教学》第4期上读到了衔微先生《明代的里甲制度》一文,说到关于这一制度的内容,“至今在有关著作中还没有给以满意的解释”。文中提出若干新的解释,又认为“十甲轮役”并不是里甲制所行的办法,而只是均徭制中的办法等等。这些都是值得商榷的。关于明代里甲制的探讨,我另有专文,将在《中山大学学报》发表。本文只以里甲法和均徭法的关系为中心,并就此展开几个有关问题的讨论。
在写作过程中,我有几点体会:首先是,古书上的记载,备极纷纭矛盾。即如,同一内容的东西,在历史文献上往往有不同的名称;而同一的名称,在不同时期内,又往往具有不同的内容。如何判断其是非,辨别其差异,自不能以校勘文字上的异同为满足,而必须结合到当时的历史、社会诸条件用辩证唯物的观点来考察,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这一方面的工作,我作得很不够深入。其次,《明史》和明代诸官书所记载的大半是明中央政府的政令法规,只不过是官样文章,不能够说明问题,且与各地方的实施情况大有出入。本文所已利用的方志和私人记述的资料还很不充分。最后,可是最重要的一点,有关的历史文献,几乎全部出自地主阶级和封建文人之手,所记载的不只是不尽不实,且常有严重歪曲历史事实的情况存在。如何运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来阐明历史的真相及其发展的过程和规律,这一方面的工作,本文更是作得最不成熟的了。希望同志们多加指正。
一
几条基本史料的异同校勘及其诠释
明代里甲制度是在洪武十四年(1381)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建成,此事诸书所载皆同,唯颇有详略之分,且在个别字句上互有差异。为了澄清认识以便讨论起见,今试以成书较早——永乐初年修的《太祖实录》来和成书较晚——正德间初修的《后湖志》和万历刊行的《大明会典》进行互校。下面转录的是《太祖实录》卷一三五的原文,括弧符号内所记的则为《后湖志》卷四《事例一》和《万历会典》卷二〇《户部七·户口二》所引的洪武中年《诸司职掌》的条文而与《实录》有显著的歧异者,其无关重要的异文不复注明。《实录》原文云:
洪武十四年正月。是月,命天下郡县编赋役黄册。其法:以一百一十户为里。一里之中,推丁粮(《后湖志》及《会典》皆无“粮”字)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十人(上两书无此四字),管摄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后则各以丁粮(“粮”字上两书皆作“数”)多寡为次。每里编为一册。册之首,总为一图。其里中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百一十户之外,而列于图后,名曰畸零〔户〕。册成,为四本:一以进户部,其三则布政司、府、县,各留其一焉。
从上可见,洪武十四年初编赋役黄册时,关于里长的推定,和里甲应役次序的编排,据《后湖志》和《会典》所记,仅以丁数的多寡为先后;据《实录》,则于丁数外,又兼用税粮数来作标准。尽管《实录》成书在前,《后湖志》和《会典》修成在后,但后两书引录的是洪武中年颁行的《诸司职掌》的条例原文,故其说较为可信。这因为在第一次编造黄册时,对于税粮的额数尚未能很好地进行核实工作,所以在洪武十七年,又“令各处赋役,必验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十八年,复“令有司第民户上中下三等为赋役册,贮于厅事。凡遇徭役,取验以革吏弊”。经过了几次调整以后,至洪武二十三年,户部奏重造黄册时,我们才看见了有如下的明文规定:
《太祖实录》卷二〇三。《明会典·户口·黄册》系此事于洪武二十四年,文词大致相同。
其排年里甲,仍依原定次第应役。如有贫乏,则于百户内选丁粮多者补充;事故绝者,以畸零内选凑。其上中下三等人户,亦依原定编类,不许更改,因而分丁析户,以避差徭。
可见里甲轮役的先后以丁、粮多寡为次序这一编排原则,直至洪武二十四年造成的第二次黄册中才真正明确下来的。《实录》所记洪武十四年丁、粮并用之说,似乎是贯通是年以后的历次规定言之,并非原来如此。
复按《明史》所记,与《实录》亦颇有歧异之处。《明史·食货志·户口》云:
洪武十四年,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按《实录》作“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实录》作“十”)人,董一里一甲(《实录》无“一甲”二字)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
这里显而易见的分歧点之一,是对于里长额数的计算:《明史》是用“户”,《实录》则用“人”。指明这一区别是有必要的,因为明代初年,里甲的供应方式是以力役为主,——即每户各出一人,故举户数或人数来说,均无不可。迨及明中叶,各地废除了里甲轮年的办法,改征了银两以后,里长一役,遂由许多户合起来充当(当时名曰“朋充”),既有所谓“正户”和“贴户”之分,也有出力或出赀的区别,于是便不用“户”或“人”来计算里长的数目,而但作若干“名”了。
其次,对于《明史》和《实录》“甲凡十人”一语,我们也只能理解为每甲的应役人数,因为每甲决不止十人;然紧接于这一句之下的,又来了“岁役甲首”若干人的句子,未免重复。故“甲凡十人”实应改作“甲凡十户”,关于这点,明朱健《古今治平略》卷二《国朝户役》的书法是切当的:
十四年,诏……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十户,名全图;其不能十户,或四五户,若六七户,名半图。
二
甲首的人数问题
诸书中分歧较大而又难于解决的问题,是关于甲首人数的记载:据《明史》,是“岁役甲首一人”,据《实录》,是“十人”,而《后湖志》及《会典》就根本没有“甲首几人”诸字样。
原件的照片已在拙作《明代黄册考》文中影印出来。又明章潢《图书编》卷九〇载有“本朝坊厢里甲”图解一幅,亦收入拙文中。
究竟谁是谁非呢,要解决这一问题,就不能不先对明代里甲制度略作一番介绍。本来,明代里甲制是具有两个方面作用的:其一是户籍的编制,另一是赋役的编排,后者是根据前者来决定的。里甲在户籍上的编制,是以其居处相邻近这个“地区”因素作原则,从现存嘉靖四十五年福建泉州府德化县里甲清册原件来看 ,知道一甲就是一条村。户籍的划分,则以其职业和身份为根据,主要分为民、军、匠户三大类,其中民户占绝大多数,他们是国家赋役的最主要的负担者,故亦名“民粮户”。在划分了里甲户籍以后,又按各户的丁粮多寡这个“财产”因素分为上、中、下三等户,以为编排徭役的根据。所有这些方面,都是在每十年一大造的黄册中安排好的了。十年之中,非有重大的变动,是不许更改的。
明代中年以前,里甲制在徭役方面的编排,是十甲轮年的办法——即十年内,每年各由里长一户率领一甲十户去应里甲正役,这点在下节中将有详细说明。现在要问的,只是这十户是否全部皆名为甲首,抑或十户中只有一户是甲首?《实录》和一般的记载,都主张前说,《明史》和弘治十年(1497)谢铎纂《赤城新志》则主张后说。
把甲首和一般人户(亦称“甲户”)分开,是有相当理由的。这点从《大明会典》卷二〇《户部七·户口二·黄册》所载洪武二十四年奏准关于“攒造黄册格式”的规定中便可以看得出来:
有司先将一户定式,誊刻印板,给与坊长、厢长、里长,并各甲首。令人户自将本户人丁事产,依式开写,付该管甲首。其甲首,将本户并十户造到文册,送各该坊、厢、里长。坊、厢、里长,各将甲首所造文册,攒造一处,送赴本县。……
又,《会典》卷二九《户部十六·征收》所记洪武二十六年“征收税粮”的规定中,也说明甲首和一般甲户(又称“花户”或“纳户”)是不同的:
该办税粮,粮长督并里长,里长督并甲首,甲首催督人户……
又如万历三十三年唐鹤征纂《武进县志》卷四《征输》篇引万历二十一年知县桑学夔《议征收法》一文中有云:
万历四十六年唐鹤征纂《常州府志》卷五《里徭》篇云:“里甲、均徭,皆以丁田派。但里甲概不优免,而均徭有优免,以里甲只据甲长,不论人户耳。”它把政府规定里甲无优免的理由指出来:这因为里甲一役的催征,政府把全权交给甲首了,政府并不直接和花户打交道,如果真的要优免,便非全甲优免不可,这未免损失太大,关系非同小可的。但由此可见,在政府的心目中,甲首也就不过是与花户相同,把两者混称起来是不无道理存在的。
本县催科之法:自来,区皂催总催,总催催里长,里长催田甲,田甲催花户,相沿日久。
所谓“田甲”,就是正德以后武进县“甲长”的别名,他是催征花户的角色,而且是以一甲中丁田较多的人户来充当的。本来依照一般通常的惯例,甲长就是甲首;然该县其他花户,又名曰“甲首”,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非通常的用法。《武进县志》卷三《里徭》有如下的记载:
国朝役法,以编民一十一户为一甲。每甲推择丁田多者一人为长,是为“田甲”。甲领中产十户,为“甲首”;其丁产不任役者,带管甲后,是为“畸零”。十甲为一里,每年轮一田甲应役,谓之“里长”,管摄十甲,催办钱粮,勾摄公务。以里而派者,谓之里甲,以田而派者,谓之均徭。其初,差有银、力,重轻烦简不等,民甚苦之。弘〔治〕、正〔德〕以前,不可考。……
清末薛允升撰《唐明律合编》卷一二《户婚上》引嘉靖二十九年重修《明律》卷四《户律一》“禁革主保里长”条云:
凡各处人民,每一百户内,议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轮年应役,催办钱粮,勾摄公事。若有妄称主保、小里长、保长、主首等项名色,生事扰民者,杖一百,迁徙。
此条之后,又引万历王肯堂著《律例笺释》(按此书亦名《律例笺解》)说云:
里长、甲首,本为办一里、一甲公事而设。妄称主保等名色,则又多增一里长、甲首矣。故拟罪与滥设官吏同。
按《武进县志》以“一十一户为一甲”,是其中包括了里长一户来说的;而《唐明律合编》则说每一百户内,轮年役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便是把里长一户除开在外了。历史文献上记载的纷纭情况,往往类此。后一书引《笺释》之说,认为增设里长、甲首,与滥设官吏同罪,这点亦可作为甲首的身份究竟与一般人户不同之证。
但绝大多数的记载都说是每年轮役甲首十人,这也就等于说在十年内十甲百户人家各当甲首一次。嘉靖三十六年董谷纂《海宁县志》卷二《徭役》更是这样直截了当地说:
一百一十户定为一里,内十名为里长,一百名为甲首。
如果确是这样,便要问甲首和一般甲户的区别在哪里呢?我认为甲首这一称谓,本来起源于户籍的编制,即里有长,甲有首。在明初“事简里均”的情况下,值年应役那一甲的甲首,便协助里长率领该甲其他九户来完成整个里的支应。在这一阶段,甲首和里长一样,同为封建政治的地方基层组织的最低级的半公职人员,是与一般人户区别开来的。后来,赋役繁重,里甲户籍制中的甲首便转移到以赋役的编排方面为重点,于是值年应役的一甲十户,都通称为甲首了;又因每甲十户都有值年的机会,于是虽非值年的九十户亦渐得泛称为甲首了。还有一点,每年应值的十户所征收的并不只是本甲的钱粮,其他九甲的钱粮也由他们来征收。从他甲的眼光看来,这十个值年的甲户自亦可以认作是甲首。
所以《明史·食货志》所说每年只役甲首一名,当就明初户籍编制中的里甲体系而言。随着时间的推移,多数的地方都把值年的十户唤作甲首,《明实录》说的“岁役甲首十人”,也就是从俗的称谓。
三
所谓“十年轮役”,是怎样轮的?
上节诸书所记,一致证明了明代里甲徭役之制,是于一里一百一十户之中,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里长;其余百户,分为十甲。十年内,每年各有里长一户率领一甲十户轮流应役。这正如嘉靖十年蒋孔炀纂《德化县志》卷四《役法》所述里甲正役云:
国朝役制:一里十甲,挨次轮差。……
又,崇祯初年何乔远纂《闽书》卷三九《版籍志》记明初里甲役法云:
里甲之役:图(按即一里)为十甲,以一户丁力相应者为〔里〕长,统甲首十户,……岁轮一甲见(同“现”)役,此正役也。……
十甲轮役的次序,是以各甲来配合干支年份,即所谓“十甲排年”的办法:如河南归德府宁陵县人吕坤这户名下系三甲见年,规定了每逢庚年应役。吕坤万历三十七年《答通学诸友论优免》一书云:
优免差役之法,免杂泛,不免正办。十排轮转,空年谓之催科里甲,见年谓之正办里甲。养十年之财,供一岁之用。……曾见累朝有优免正办里甲之旨乎?坤三甲见年也,逢庚应役:嘉靖庚戌(二十九年),坤尚庶民,每地一顷,贴戴帽人(按即代应役人)三十两;又十年,庚申(嘉靖三十九年),坤已在学,可优免矣,每顷犹贴三十两,每亩每年合银三分;至隆庆庚午(四年),坤为举人,可优免矣,经熊公十段锦后,每顷止贴应役人十两,每亩每年只合银一分。……
函中又云:
吕坤:《去伪斋集》卷五《书启》。
迨十甲将尽之年,正一甲复始之际。
这又可作为《德化县志》关于里甲正役挨次轮差:“一里之地,为十甲者共一百一十家,循环应役”一说的具体说明。十甲各按照干支年份来应役,在《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六册《苏松》所记万历年间松江府的里甲排年情况亦可参考,此不具引。
或者有人会说,上面所举吕坤一函诸例,皆为嘉靖、万历年间的办法,未必明代初年就是如此,这一疑问也有道理。因此,我们不能不探求十甲排年的方式问题。
如前所说,在黄册上所登记的里甲编排本为户籍方面的事,当然各户的丁粮等项在州县的黄册上也是有登记的;关于十甲轮役的规定,乃属于赋役范围,它可以依照黄册上的排定次序,也可以自己另订一套次序。实际上,问题的中心在于这每年应役的十甲首是怎样组合起来的?
这里不妨先把衔微《明代的里甲制度》一文的论点介绍一下,它说:
所谓的“十年轮役”,绝不是每里十甲依次轮流应役。它的内容止是全里百十户人家在十年内不论丁粮多的民户(即充里长户),还是一般民户(畸零除外),不是当一次里长,就是当一次甲首。
文中并没有把排甲和排年的关系交代得清楚,但如果推敲下去,不过只能有两种方式:
其一,仍依黄册户籍上的十甲编制,每年于十甲中各取一户为甲首。但应指出,由于每年进行编审里甲一次的情况在明史上是根本不存在的,所以每年一编的方式并不须考虑。此外,另一种方式就是于大造黄册之年便将这一工作搞好了。这就等于说,在黄册里甲的编制上,再来一套十甲的编排,可是这一方式在文献上也是毫无根据的,所以也不可能。从十甲中各选取一户为甲首,或集中在几个甲内共取十户甲首,这一工作看来似易,实则并不简单,因为必须经过一番适当的配搭,然后十户甲首不至于全属同一等则的人户,比方说,今年所取的尽属上等富户,明年却尽为贫难下户,这就不只会引起各甲间不公平的反感,而且也会造成对政府供应方面的困难。而在明代初年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并结合到当时里甲职务的性质和范围来看,都是没有设立两套不同里甲制度的必要,这点在下节中马上就要谈到。
最后剩下来唯一可能的方式,就是里和甲各按不同的原则来划分:里的划分系根据一百一十户聚居的地区,十甲的划分则纯粹依据各甲十户的丁粮多寡,因此,在一里范围之内,每甲的人户并不一定是由居处相邻近的十户来构成的,这里的十户可以分隶于不同的几甲。这种编排显然和史料上的记载不合,例如据前引现存的嘉靖德化县的里甲清册原件,每甲十户就是一条村。
所以我认为甲这个组织只是一个地区上最小的单位,每年里甲一役就是指定甲这个单位来提供的;而各甲十户人家又各分为上中下三等,乃是为了支应里甲正役以外的杂役而设立的赋役上的编制。
更具体地说来,所谓“一里十甲,挨次轮差,循环应役”,就是于大造黄册之年,在划分了十户里长和十甲百户以后,便将各甲的应役次序编排下来。每年由里长一户率领一甲十户来支应本里本年的“催征钱粮”和“勾摄公事”两大类的任务。这样,在每十年内,从第一甲以至第十甲皆须依照排定的次序轮流应役一年。换言之,每甲在十年以内只须服役一年,其余九年分别由其他九甲各轮流充当一年。本甲除了应役这一年外,九年内都可以得到休息。应役之年,名曰现年(亦称“见役”)里甲;不应役之年,名曰排年里甲。每届十年期满,便重造黄册,根据这十年来各甲人户丁粮增减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重新排定下一届十年中各甲的轮役次序。一般的情况总是重编后的各甲应役次序仍与上届次序相同;但如各甲的户口丁粮,或各户的人丁财产发生了巨大变化时,则亦得加以相应的更动——例如将原属于某甲的某几户改隶于他甲,又如第一甲在上届时原排定在第一年应役,本届则改排在第六年应役等等。终明之世,户口的逃亡是严重的,尤其是自成化(1465-1487)、弘治(1488-1505)以后,各地往往有全里全甲逃得干干净净的情况发生,所以裁并里甲的事件,是常见于史乘记载的。明代列朝里甲编役方法的种种改变,只不过是当时社会阶级斗争的反映。
为什么上述十甲轮役的办法在明代初年行得通,为什么后来又有所改变,这些就是下一节所要解答的问题。
四
里甲正役的任务和里甲役制的演变
应该首先指出,作为明代人民供应赋役的基层单位,里甲这个组织是田赋和一切徭役的主要担承者,这点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其一,田赋和一切徭役都是通过里甲这个组织来征收的;其二,赋役的征收是采取连带负责制,一户欠收由其他九户补足,一甲欠收由其他九甲补足,而最后的负责者则为现年的甲首和里长,乡县政府是唯他们是问的。
由于明政府赋役征发的不断增加,里甲所提供的赋役的种类和款目也不断增加,征发的对象和范围也日见扩大了,这是明代里甲制度史上的基本情况,相随而发生的就是各种役法的调整、改革等等。
本来,在明代初年,里甲的基本任务是比较简单的。隆庆三年(1569)海瑞在应天巡抚任内颁布的《督抚条约》云:
《海瑞集》上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46页。
里甲止是催征钱粮,勾摄人犯,外此,非分宜然也。自官民之分不讲,义利界限不明,里甲受害,种种劳费,本〔抚〕院不能备言。
元人徐元瑞辑:《吏学指南》卷一六《捕亡门》云:“呼唤曰勾,追取曰摄。”(《居家必用事类全集·辛集》)可知勾摄这个名词,自元代以来已通用。
据海瑞《督抚条约》所言,词讼及买办,亦得用里长(见《海瑞集》上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50页)。
所谓“勾摄人犯”,即为拘传罪犯的意义 。但据他书及一般记载,都作“勾摄公事”,因知词讼、买办等项公事,亦在勾摄范围之中 。
催征本里的钱粮,及拘传本里本县的民事罪犯和案件,这就是明初里甲的两大基本任务。这是每年由里长一人率领一甲十户来供应的,是名曰“甲役”或“里役”,亦名曰“正役”。里甲正役之外,尚有许多种属于地方公务性的差役,统名曰“杂役”或“杂泛”:其中有一部分是具有经常性的公差任务,如库子、仓夫、门子等;也有一部分属于非经常性的义务劳劲,如修路、筑城等等。这些杂役,每年皆由值年(或称“见年”)里长斟酌各役的轻重,并据里册上所载的上中下三等人户分别进行“佥定”:或则按户征发,或则按丁起派,故亦名户役或丁役。在各种徭役之外,还有对中央或地方各衙门的物料供应,多亦按里科派,名曰“物料”。这在明代初年,主要是临时上贡的性质,且数量较小。总而言之,在明初,只有里甲正役方面,由于赋役黄册的完成,已具备了全国基本划一的制度,但对于杂泛和物料的征发,则各地各自为政,尚没有统一的正规办法。
为什么明初里甲正役采取十甲轮年的方式?而且它行得通呢?据明人一般的记载都说是它有“一劳九逸”的优点,如《南阳府志·田赋论》云: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13册《河南》。
役之一年,休之九年,成法于民甚佚。
又在《天下郡国利病书》中另一处给了较详细的答案,并指出了它失败的原因和万历时对于各种改革方法上的争论: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15册《山东上·里甲论》,《四部丛刊》三编影印本。
按国初事简里均,闾闬殷富,便于十甲轮支。其后,事繁费冗,里胥因而为奸,里甲凋敝,而轮支始称苦矣。近议有十甲朋当者,有照旧十年轮充者,有论丁不论地者,有丁地兼派者,言人人殊。……
参看拙编《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甲编表七三《明天顺初年及嘉靖、隆庆年间各司府州县的里数及估计户数》。关于每里的粮田亩数,记载甚为缺乏。万历二十一年沈榜纂《宛署杂记》卷六《山字·地亩》(北京出版社1961年版,第45页)记北京宛平县万历中年以前的情况云:“据籍,各里中地之极多者惟永安五图,然不过壹百伍拾余顷,曾不足当中人十家之产。若鸣玉坊,仅以伍拾余亩,亦编一里。……”按该县征粮地共计2,865顷54亩余。同书第19页云:“宛平以五十里为一县,视外省外县,数已狭矣。而五十里之内,又多名存实亡……。”
除了“闾闬殷富”还待商讨外,把明初“事简里均”认为是便于十甲轮支的条件,是有相当根据的。在明初诸帝大力整饬吏治之下,政府的开支还不太大,各地里甲的编制和人户财产的登记也比较认真,赋役的科派也比较均平,这些都不失为明初的有利条件。尤其是当时的徭役实以力役为主,每年应役的有里长一户和一甲十户,所承办的只是一里一百一十户范围内的催征和勾摄两项任务,从这点意义来说,各里的负担比较均平也不失为事实。明代一里的实际范围究竟有多大呢?如果根据《明史》卷四〇《地理志》所记来计算,万历年间全国共有193州,1,138县,69,556里,则每个州县的平均里数是52。复据其前在天顺年间李贤等编的《大明一统志》来作进一步的考察,知道全国各州县的里数多寡是极其悬殊的:南直隶和江西的州县的里数较高——如南直隶松江府华亭县有820里,苏州府嘉定县730里,长洲县639里;江西抚州府临川县有625里,吉安府庐陵县600里。边远及北方各省的数字较低,如云南澂江府邑市县,陕西省汉中府略阳、平利、石泉三县,均各只有1里。其余各县在10里以下的也不在少数 。所以我们推想当时所记的里数,只是代表纳税户数,并非实际人户数。大约在税法上所谓“带管”、“畸零户”、“附户”、“子户”以至“贴户”等,都不是作为一个整户来计算的。
上引《山东·里甲论》所记:“其后,事繁费冗,里胥因而为奸,里甲凋敝,而轮支始称苦矣”云云,实为南北各地共同情况的素描。读弘治四年(1491)谢铎纂《赤城新志》可知道更多的具体情况:
引自清光绪《黄岩县志》卷六《版籍·徭役》。
里,每十户甲首一名,岁轮十年而周,谓之正役,谓之递年。……旧例,止令输纳物料、供给差使而已。今则百凡官府所需,悉出于此。县取于里,里取于甲,而府又取之县。盖视景泰、天顺间已不啻其几数十倍矣。厥后,有愤其弊者,乃更为丁田之制。今田既诡寄,丁亦隐匿,而官府但随其现在〔额数〕以为科派。丁田之外,又倡为贴解、水脚诸名色,阳予阴夺,而民莫敢知其数。名虽更而弊益甚矣。
上文记的是浙江台州府里甲供应的激增程度:由于府县对里甲的层层剥削,弘治初年的征发额数比起景泰(1450-1456)、天顺(1457-1464)又增加了数十倍。天顺以后,便从旧日按户等丁粮起派的方法改为按丁田两项起科差役。然田既诡寄,丁亦隐匿,而官府只照现存丁田额数来科征,又于丁田正项银两之外,倡议带征贴解、水脚等项,名义上是为了补贴运输费用,实则为附加税,一般纳税民户不敢过问其数目的多少。必应强调地指出来,能够诡寄、隐匿丁田的只是限于少数的有力大户,而登记在税册上的则几乎全属小户的丁田的现额,把这个现额作为科派赋役的根据,那就是使每一个税户的负担都加重了,特别使本来负担已重的小户再无法维持下去。大量人口逃亡和田地抛荒的现象相继出现了,这又更有利于大户对土地兼并的进行,随而加强了各户财产占有的不均平状态。在明初以力役提供为主的条件下,曾经存在过的各甲支应能力尚无多大悬殊的状态,由于此时折银的盛行,便显然不复存在了。裁里并甲的事件,史不绝书,这些无一不是农村中阶级矛盾日趋尖锐化的反映,应另作专文讨论。
总括言之,自明代开国后不久,各处大小各衙门及其附属单位如仓、库等等,都纷纷伸出手来向里甲方面索取人财物力的支应。里甲的负担早已超出于催征钱粮和勾摄公事的力役范围以外了。为了解决困难,明政府的筹款方法屡有变更,可是这些负担都只落在那些想逃也逃不了的小户的背上,大户多半是逍遥于赋役之外的。所以“名虽更而弊益甚”的情况并不止台州府一地为然,全国情况也无不如此。不妨再引录明末杨芳《赋役》文中一段话来作证明:
据万历《帝乡纪略·政治志》所记,里甲一门分为“额派”、“坐派”、“岁派”三大项,亦简称作“三办”。清光绪《扶沟县志》卷六记明代里甲,分为“额支”、“待支”、“杂支”。帝乡指今安徽泗县,扶沟县明代属开封府。
载《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卷一五二《赋役部·艺文五》。
国朝之制:百十户为里,丁粮多者为长。每户(按应作“里”字)十甲首,户百。……图分十里(指轮年里长,观下语自明),轮年应役,十年而周。公赋、公旬(指“役”言),皆里正(即现年里长之别名)董之。一年在官,九年在家,故其赋易供,而其民常逸。历年渐久,征输之制,名色繁多:曰“额办”者,以物料为贡,有定额者也;曰“杂办”者,藩司(布政使司)承部不时征派,无定额者也。有定额者,民犹得按亩而输之;无定额者,吏巧为名色,今日曰奉计部(户部),明日曰奉缮部(工部营缮司),今日曰奉司文,明日曰奉部文,今日曰正编,明日曰加编 。头绪丝棼,里正茫然,莫知所措,则不得不多方以应之。至于差役,其繁滋甚。见役里甲,赋钱于官:曰“纲银”(按这是按丁四粮六征银入官的编役法,正德间盛行于福建等地),曰“办银”(即上文所言“额办”、“杂办”等项银,亦名“会银”)。有司复摄之,令直(值)日供应,无名之征,纷然四出,即〔每日〕百缗(千钱为缗)不以抵数。穷乡小民,白首不识官府,雇人代直,〔每〕月费数十金(“金”指银两),里甲大苦。及编均徭,又复取盈(超额),其最重者莫如库子、夫甲、廪保诸役。上司行部(巡察),使客下车、下程(过境),夫役之费,急于星火(此言“驿传”等项供应)。而郡邑长吏诸饩币(火食费用等),咄嗟立办(此言限期严迫)。大都廪〔保〕编一两,费可百余金;库子编一两,费可数百金(一两系官府编定的额数,百余、数百则为小民实际支付数)。至兵役繁兴,衙蠹猬集,编派弥多(似指明末三饷加派言),民不胜弊,破资鬻产,逃亡者相踵(接)矣。
如上文所示,里甲对中央各部和省所提供的“物料”就分为多种:它既有有定额的“额办”,也有无定额的“杂办”,而后者又有“正编”、“加编”等项名色。至于“差役”方面,其名目更繁,其附加更重,其期限更迫,其弊害更多。文末“兵役繁兴”等语,虽直指明末天启(1621-1627)、崇祯(1628-1644)年间而言,但“民不胜弊,破资鬻产,逃亡者相踵”的情况,则由来已久了。
对上文应作补充的还有三点:其一,里甲这个组织,除提供了关于征催和勾摄的正役以外,其他诸项杂役如均徭等等,以至各项物料的供应,莫不相继直接或间接地和它发生联系,这是朱明一代里甲制度演变过程中的基本情况。环绕着这一基本情况,就是各种役法——如里甲,和均徭、驿传、民壮诸法之或分或合,及其编佥方法之同异,与彼此间的交互作用,这些都是我们应该注意的问题。
其二,明代历朝对于里甲役法进行的各种改革方案莫不以“定额税制”为中心课题之一。把无定额的赋役征发改为一个固定的额数,这本来是官民一致的要求:在官的方面是企图税收稳定,在民的方面,则希望负担明确。然而没有一次不是完全失败了。这因为仕绅等大户的丁田既享有优免赋役的特殊照顾,且又隐匿诡寄,使自己的负担全归于平民小户分担,这当然不是平民小户所能胜任的。因此,定额不但无法完成,且积年大量逋欠,构成了明代财政史中一种经常的普遍现象。面对这样的事实,政府方面,在初时亦未尝不以定额为满足,可是封建统治集团的诛求是毫无止境的,所以加派、加征不断发生,而政府本身就是定额制的破坏者。
其三,明代自正统(1436-1449)以后,折银之风盛行。当时不只物料早已折为物价,且各种力役亦陆续折为工价。文中提到的“均徭”、“纲银”诸法,就是把力差改编为银差,但在税册上仍保留着力差的原来名称,故云“库子若干两”等等。明初里甲十年一轮的办法后来改为年年支应,也是与折银有最密切的关系的。折银不只瓦解了力役制度,更重要的是引起了应役者身份的变化,这点将在拙作《明代里甲制度试论》一文中申述。
五
均徭法和里甲法的关系
在明代初年,一切徭役只分为两大类别:除里甲一役系“正役”外,其余尽为“杂役”。到了正统初,才有人从“杂役”中把一些具有经常性的差役划分出来,并纳入于“均徭”这个新名称之下。从此以后,明初的二分法便逐渐为“里甲、均徭和杂役”的三分法所替代了。
在均徭和杂役分家的同时,也要求均徭和里甲在编派方法上作出更多的区分,这是各地初时一致的倾向,但最后结果却是两者都采用了同一的编派方法。对于这一矛盾式的发展过程,只有对当时社会各阶级和阶级中各集团的利害矛盾关系进行分析,才可以获得较深刻和全面的了解。以下试分开几方面来讨论:
1.均徭法推行的经过
参看《明史·食货·赋役》;《明史·夏时传》;《明史·邹缉传附柯暹》;明万历《钱塘县志·夏时传》;谭希思:《明大政纂要》卷二三“正统十四年三月”条;谈迁:《国榷》卷二六、二九及三二;清雍正《江南通志·韩雍传》;《明史·崔恭传》。
“均徭”这个名称,在宣德(1426-1435)以前,还没有出现(见下引成化二年丘弘疏中语)。正统二年至四年(1437-1439),按察佥事夏时始创行“均徭法”于江西:他荐知州柯暹为按察使,并进暹所撰《教民条约》及《均徭册式》于朝,诏刊行为令。此法行后的结果,据《明史》诸书所记,皆说是:“民皆便之”,且为“他省所仿行”。但初时曾被以参政朱得为首的反对派所构陷,说其“扰民”,把它暂时反对掉了。正统十年(1445)十二月,一度诏罢江西均徭册。至景泰元年(1450)十一月始复行。当时江西巡抚韩雍和左布政使崔恭等,皆大力申明此法;以后,遂陆续为广东、四川、福建、陕西、南直隶等处所采用。均徭法之得以推行于南北各省,是和首创者夏时、柯暹等所拟定的规划制度分不开的 。
参看拙作《明代江西一条鞭法推行之经过》一文,载《地方建设》第2卷第1、2期合刊,1942年。
自景泰后,均徭法便在各地广泛地展开:天顺间在广东行此法的是右参议朱英。天顺元年(1457)八月,朝廷下诏申饬“行均徭法,禁里长害民”。然初行于四川时,又颇为一部分人所反对。成化(1465-1487)初年,朱英升任闽、陕左、右布政使时,又相继推行均徭法于该二省。是时南直隶诸处多亦先后施行。至弘治(1488-1505)时此法已基本成为全国的制度了 。
2.均徭法的两点改革
如前节所述,明初的徭役制度:除里甲正役系依照黄册编排次序,每甲十年一轮以外,其他一切“杂泛差役”各地多数是每年由现年里甲长酌量该役的轻重如何,各按黄册上所定的上中下三等户内临时佥点,这三等户则的划分是以各户的丁粮(或财产)的多寡来决定的。由此可见,两者不同之点是:里甲以“甲”为应役单位,杂泛则以“户”为单位。里甲十年轮役的次序,在大造黄册之年一次便安排好了,杂泛则每年由现年里长临时从本里本甲的人户中进行佥点。尽管有这些不同,可是杂泛差役的佥点方法还不能不受里甲制中的三等户则和轮年次序方面的限制。
均徭法对明初徭役旧制的改革,首先是把那些具有经常性的差役——如各衙门历年例设的库子、斗级、弓兵、铺兵、防夫等项——和其他只属于临时性的“杂泛差役”划分开来,并把前一类的差役名额加以确定,稍后更折合为各项工食代价银两,作出固定的开支细数,以免临时佥点的弊病。还有,在旧时的点差方法下,里甲长和经手人的权力太大了,不如收归政府自己掌握,这也是均徭法成立时所要解决的问题。
另一点改革,就是于原有黄册之外,另造“均徭文册”。由于黄册上关于上中下三等户的记录多已失实,不足为凭;所以进行查勘各户的丁粮实数,重订户则,以为编派均徭的根据,这是别造“均徭文册”的原因。
上述两点,都是正统初年夏时所订的新办法,它们和旧办法不同之处,从下引嘉靖《海宁县志》卷二《徭役》所记便可证明:
国朝定制:凡府县都里,每十年一造赋税黄册,分豁上中下人户三等。人户内不拣军、民、灶、匠等籍(按“不拣”即“不拘”之意,黄册内每户名下是分别注明这四种户别的),但一百一十户定为一里。内十名为里长,一百名为甲首。每里长一名,领甲首十名。其外,又有一等下户,编作“带管”;又下,为“畸零”,分派于十里长下。排定十年里甲,依次轮当,专一应办岁办物料、催征夏秋税粮、解送应干钱粮等项,此系“正役”。又有马匹、水夫(按即“驿传”),亦系正役,〔或从〕丁佥,〔或从〕粮佥。其外,一应大小衙门额设库子、斗级、坝夫、馆夫、皂隶、斋夫、弓兵、巡拦、铺兵、防夫等项,此为“杂泛差役”。府县每年一次令该年里甲,量其役之大小,各照赋役黄册原定上中下三等点差,此定制然也(按以上所言,皆为均徭法未行之前,一切杂泛差役的佥点方法)。正统四年,以江西按察佥事夏时言天下徭役不均,户部行令里甲除正役照赋役黄册应当外,又别另编造均徭文册,查勘实在丁粮多寡,编排上中下户,量计杂泛重轻等第佥定,挨次轮当。一时上下称便。自是以来,三四十年,时更事改,日出事生,轇轕纷纭,回视更法之初,不胜其烦矣。……
据《明史·食货志》卷二所记,夏时所作的册子,亦名“鼠尾册”,它的编造方法是:“论丁粮多少,编次先后,按而征之。”按鼠尾册这个名称,宋元时已有之。元世祖(忽必烈)中统五年(1264)八月令中书省“将人户验事产多寡,以三等九甲为差,品答(搭)高下,类攒鼠尾文簿。……”(《大元通制条格》卷一七《赋役·科差》)文中所说的“三等九甲”,和明代里甲法中的甲有无渊源关系,难以遽作推论,因为我掌握的材料还不够充分。
夏时、柯暹所作的《均徭文册》的格式,早已无可稽考 。但在《海瑞集》(上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下同,第268-272页),还保留着海瑞于隆庆三年(1569)应天(南京)巡抚任内所作的《均徭册式》。应该指出,早在此时之前,南京各府属已实行了均徭法多年,海瑞这次所定的册式仅为重订的性质。这一文件一开头就是事由文告,以下分作“通法”和“则例”两部分。文告中指出了南京各府州县均徭的佥定,自从由里、甲长手中收归官府自己掌握以后,对人民抽剥的祸害,仍毫无减少。这因为均徭的额数无定,官吏乘机舞弊,随时加额增派,且不照例征银,而作为雇役者和被雇者的中间人——“包当人”,则又利用这个指定的编役名额向纳户加倍征收役银。因此,这次由巡抚衙门根据各州县各项差徭的原额银数,酌为增减,分派于各项田地、山荡、人丁的上面,相应作出各项固定的税率,年年据此数向“小民”征收,以免吏胥人等多取。另在官府方面,设“备用银”一款,用来作平衡每年度实际收支和保证税率年年不变的手段。该告示原文如下:
海瑞:《海瑞集》上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68页,《均徭册式》。
照得钱粮外,有均徭一事。钱粮正供有额,独均徭官自为私,时有增益,且不如例征银,包当人指名倍取,厉阶不改,剥民为毒。本〔抚〕院今就各州县原差徭数一一较量,损其可损,益所当益。大约一县中,其田地,其人丁,其优免,其今岁役当增,其来岁役当减,相去不远。县官委曲调停,存有余,补不足,事无不济。……长〔洲〕、吴〔江〕二县,均徭原设“备用银”一款,借此立为通法:以后年分诸事增减,止借备用银调停之。小民输官,岁岁此数,通之而百十年可一定,可通行矣。一切如长、吴二县,乡当里甲公费,城当〔坊厢铺行〕买当,上〔元〕、江〔宁〕二县官夫、小夫、正柜、外柜等项名色尽除去。分“均徭”、“均费”二端:其事用人谓之“徭”(按即原曰力差,然此时已折银),其事用银谓之“费”(即银差),又止以“均徭”统之。刻成书册,标之曰某县均徭册。以后年分,用有加减,丁田、优免有加减,先年银有无余剩,因之备用〔银〕一款〔亦〕增若干,减若干,随多寡备细刻一二纸续于后。……
根据海瑞的规定,这种由县府掌握的“备用银”乃一种准备金的性质,它的运用方法如下:如本年度入不敷支,可以借用“备用银”来填补;如由于丁田的额数增益而收入有多余时,便拨归“备用银”内,留备下年不足之需,但是各项丁田的税率都规定了年年不许变动。这种“通融、调停”的方法,颇与嘉靖末年行于江南的“十段锦册法”相同,可是它又推进了一步。因为十段锦册法还停留在“如一甲有余,则留二、三甲用;不足,即提二甲补之”,那种以“甲”为供应单位的阶段,但海瑞的办法,却进入到“十甲总编”,用全“里”来统筹每年的费用了。所以他本人也把它称作“一条鞭”。自行一条鞭法后,均徭银是年年派征的,也就是下面说的“总十甲作一年编”的办法,至此,均徭便与“轮甲应役”不再发生联系了。《均徭册式》后附《则例》,其中一条说:
海瑞:《海瑞集》上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71页。
州县事体不出钱粮者,尽归均徭。不许于均徭外,再有编征名色。有系一二甲一编,尚存三五年者,总作一条鞭总编银(按以上是对于十甲分编旧法办理结束时所采取的措施)。以后年分,总十甲作一年编:有某项原是十年一编,未完者参算征银,编入均徭。各县民多告愿十甲总编,……
自从施行一条鞭后,在某些地方,均徭的费用比里甲费用更庞大,所以有些方志索性把里甲各项银两都列入到均徭门内来了。如崇祯六年刘敕撰《历乘》(即山东《历城县志》)卷七《赋役考》便是如此。
3.均徭的轮役方法
在尚未每年编银的时候,均徭的应役方式一直是“轮役制”。初期行的是“十年一轮制”。据雍正《江西通志·韩雍传》云:
嘉庆《大清一统志》卷三〇七《江西统部·名宦》载《韩雍传》云:“首行均徭,〔及里甲〕岁办法。”按雍以景泰二年十二月巡抚江西,天顺元年二月改官。
景泰初,以右佥都御史巡抚江西,首行均徭法,编册轮役,一劳九逸。
《明史》卷一五九《崔恭传》云:
亦见王鸿绪《明史稿》卷四七本传。《江西通志》卷五八所记略同。
景泰中……寻迁江西左布政使……定均徭法,酌轻重,十年一役,遂为定例。
《明史》卷一七八《朱英传》云:
何乔新:《文肃公文集》卷二九《朱公(英)神道碑记》;雍正《陕西通志》卷五二《名宦三·朱英传》,亦可参看。
景泰初……出为广东右参议,……立均徭法,十岁一更,民称便。
关于均徭十年一轮的详细办法,以上诸条所记还不够具体。从各地方志看来,晓得均徭的轮役次序是和里甲正役的轮役次序密切结合起来的。各地通行的办法是:在里甲正役停歇后,隔若干年然后充应均徭。据《闽书》卷三九《版籍志》所记,这一相隔的期限是五年:
均徭之役,十甲轮差,十年一次:正役歇后五年,一著役。
嘉靖十年蒋孔炀等纂《德化县志》卷四《役法》所述,更为详细:
国朝役制:一里十甲,挨次轮差。有正役,谓之里甲;有泛役,谓之均徭。“正役”,凡十家为甲,别推有产力者为之长,一里之地,为十甲者共一百一十家,循环应役。催征钱粮、勾摄公事,及出办上供物料。官府一岁经常、杂泛之费,皆以丁产兼论。十年造〔黄〕册,则有书手一人,贴书二人。其在县坊者,为坊长。每里又有老人一名,主风俗词讼;总甲二人,掌觉察地方非常。凡老人、总甲,以为众推服者为之;“泛役”,亦在于十甲人户内轮差,正役歇役后五年,方一次著役,盖亦宽民力之意也。……
应该指出,里甲、均徭,虽然都是十年一轮;然里甲是用全甲十户来供应的,均徭则只于现年甲内从十户中来选点,有时可以不用全甲,下引丘弘奏疏中可见。总之,均徭法之成立,远在里甲法之后,均徭的编甲本来就是里甲户籍中的编排,而均徭的应役年份又是参照里甲的应役月份来作决定的。衔微先生《明代的里甲制度》一文说道:
里甲正役与均徭输(“输”应作“轮”)甲,实际上是两件不同的事件。梁(方仲)先生可能是把这两件事没有弄清楚,因而就误作(里甲正役也是)“一甲应役,九甲休息”了。
他似乎是把两者的历史关系和先后次序颠倒过来了。
为什么当时均徭的应役年份需要和里甲的应役年份分开来呢,前引《德化县志》所云“盖亦宽民力之意”,这自然是冠冕堂皇的官话。万历十三年詹莱等纂《常山县志》卷八《赋役表》中说得还老实一些:
……立法之意……自税粮之外,一年里甲,一年粮长,一年丁田,一年均徭,一年造册,十年之中,五作而五休之;少得喘息,以并力于供应也。
其实明代人民何尝稍有喘息的机会!但如果把均徭法和旧役法作比较,则在旧法下,有些人户不免于一年内同应里甲和杂泛两役,其负担未免过紧过重;自行均徭法后,把它和里甲的应役年份分开来,应该是比较容易应付一些。
4.从均徭的论战中所见的阶级矛盾
由于均徭的编役对象及其标准,各地时有所改变,于是引起了当时人的争论,从这些争论中,可以看做诸阶级矛盾的反映。明徐学聚《国朝典汇》(万历刊本)卷九〇记天顺(1457-1464)年间四川初造均徭册时便遭受了“重庆府民”的反对:
正统间,江西参议夏时建议,以民间税粮多寡(注意,此与《海宁县志》用丁、粮多寡之说又有不符),官为定其徭役,谓之均徭册。后行其法于四川,四川民以为不便。于是重庆府民奏:“政令一则人易守,科条繁则人易惑。祖宗数十年间所以不轻出一令者,虑扰民也。窃见四川民间赋役,俱有定制:其徭役,临期量力差遣。近者,官司轻于更变,造成均徭册,以民间税粮多寡为差,分上中下三等,预先定其徭役。且川蜀之民,有税粮多而丁力财帛不足者,有〔税〕粮少而丁力财帛有余者。今惟以税粮定其科差,则富商巨贾力役不及,而农民终年无休息之日矣。臣恐数年之后,民皆弃本趋末,为患非细。”奏上,诏:“从民便。里甲有害民者,如律治罪。”
新造的均徭册,专据各民户税粮数的多寡来编派差役,把均徭全部交给纳粮户负担,至于没有田粮的富商巨贾便可以一毛不拔,在这点上农民和商人的利害冲突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反对它的,必然是当时以自耕农民为主体且亦包括有少数的大中小地主在内的全体纳粮户的一致意见。可是当时反对者的正面主张却着重在使“祖宗旧制”维持不变,他们所赞成的是“临期差遣”的旧办法,反对的是“预定徭额”的新办法,从这些方面看来,“重庆府民”这一奏议是否真正出自“民间”,就大有问题了。据我的推测,这一奏议多半是出自那些在旧办法底下沾到便宜的地主们的手笔,因为据许多史料证明,在均徭法未行之前,那些毫无定额的各种临时差遣事实上多数都落在小户的身上,他们当然不会赞成维持旧办法。
又经过了至多还不到十年的光景,在成化二年(1466),中央官吏方面也有人提出了反对当时均徭法中的某些现行办法。理由是:由于富豪奸狡和官吏里书的互相勾结,狼狈为奸,所以新造均徭册的记录并不见得比旧编的黄册稍为切近实际,“以下〔户〕作上〔户〕,以亡〔丁〕作存〔丁〕”的严重情况还是仍旧存在的。况且,在旧日每年按户临时点役的办法下,“一年之中,或只用三四户而〔已〕足”,有些“空闲人户”还可以有幸免的机会;再则,“孤寡老幼,士大夫之家,致仕之官”都可以依法享受优免一部分差徭的特殊照顾。自行均徭法以后,只据各户的丁粮额数来编派,于是上述各项人户只要是需要输纳丁粮的无不也需要编役或派银;更由于均徭的轮甲方式和里甲应役的排年次序密切地交参配合起来,——这种“以十〔排年〕里〔长〕之人户,定十年之差徭”的轮役方式,使到出现了“一里之中,甲无一户之闲;十年之内,人无一岁之息”的情况。这些就是下引丘弘疏中前大半段申述的他要反对现行均徭法的理由。成化二年(1466)八月辛丑,礼科给事中丘弘疏言十事,其一“革(差役)弊政”云:
按《万历会典》卷一五七《兵部四十·皂隶》载“永乐间令各项皂隶,以均徭人户为之”,是则均徭这个名称在永乐时已出现了,然亦可能是史官用后起的名词来追述原有的制度罢了。海瑞《淳安县政事稿·兴革条例》云:“均徭:徭而谓之均者,谓均平如一,不当偏有轻重也。……若不审其家之贫富、丁之多少、税之虚实,而徒曰均之云者,不可以谓之均也。均徭:富者宜当重差,当银差;贫者宜当轻差,当力差。……”(《海瑞集》上册,第61页)这是嘉靖三十七年至四十年海瑞在浙江淳安县任内对该县均徭进行改革时起草的。
《明宪宗实录》卷三三。
切(窃)见国朝立法,凡一应大小科差,皆论民贫富佥点,既因土俗,复顺民情。故永乐、宣德间,民生富庶,至有老死不识官府者。其时未有均徭之名,而政无不平 。盖民以十户为甲,以十甲为里。向者,均徭未行,但随时量户以定差,一年之中,或只用三四户而足,其余犹得空闲,以俟后差。贫者出力,富者出财,各随所有,听从其便。故竭一年之劳,犹得数年之逸。今也,均徭既行,以十里之人户,定十年之差徭。官吏里书,乘造册而取民财;富豪奸狡,通贿赂以避重役。以下作上,以亡为存。殊不思民之贫富何常,丁之消长不一。只凭籍册,漫定科差。孤寡老幼,皆不免差;空闲人户,亦令出银。故一里之中,甲无一户之闲;十年之内,人无一岁之息。士大夫之家,皆当皂役;致仕之官,不免杂差。甚至一家当三五役,一户役三四处。富者倾家破产,贫者弃祖离乡。宜严加禁革。今后民间差役,仍宜如旧制,责付府县正官:其〔十甲〕排年里长,则尽数通拘;其各里人户,则详加重勘。考诸册籍,参以舆情,贫富品第三等,各自类编。丁粮消长,三年一次通审。别为赋役之册,以为科差之则。挨次定差,周而复始,务在远近相等,劳逸适均。如此,则差役均平,人得休息矣。
疏中后小半段是丘弘提出的改革方案。对于现行办法中的两点,他是主张仍予以保留的,这就是:各项均徭杂役名色都制成定额;和仍用丁粮多寡为评定上中下三等户的根据,各自类编均徭。在这基础上,他又提出两点改革的建议:一是重新详勘各里人户丁粮增减实数,别造“赋役册”,作为今后科差的准则;二是对各户丁粮的增减情况,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通审。
万历二十一年沈榜《宛署杂记》卷六《山字·人丁》云:“每三年本县(宛平县)奉文审定人丁一次,分九等,就中择上中则编各衙门正头,其次为贴户,其次征银给募。”又,《力役》云:“役分二等,每三年本县官申请详充审编一次。一曰实役,……一曰募役,……”又扬州府仪真县均徭由五年一审编改为每三年一审编,见隆庆元年李文纂《仪真县志》(抄本)卷六。
上述两点改革的建议用意何在呢,让我们从后一点说起。所谓“三年一次通审”,就是每隔三年举行一次全县范围的通审,从而编定全里各户的轮役次序 。这样一来,各户便须依照其新编的等第每三年各轮役一次,也就是说,原编的里甲人户等则和十里轮役次序对均徭都将不复适用了。在这点上,改革方案的企图,是要求把均徭和里甲划清界限,不再受十甲轮役制的束缚。这里透露出一连串很有关重要的消息来:首先是,在成化元年四月爆发于湖广郧阳以刘通(千斤)、石虎(和尚)为首的武装起义只是多年以来“流民运动”的一种最高斗争方式。早在此之前,大量的人口流亡已经在许多地方出现了,与此同时并存的现象当然就是各地里甲人户间的大变动,从而使得十年一造的黄册的记录更为脱离实际。因此,把均徭和里甲在编役和排年方法上分开,自不失为应有之义。然而问题还不止此。在建议者的本意,把均徭轮役的年距,由十年一轮缩短到每三年一轮,理由是欲将一个固定的徭役额数分配到较广阔的税基上——即由每年一甲增至全里的三分之一的税户来供应。它并不一定意味着要把各户的平均负担提高,相反地,在当时社会经济情况变动较急较剧的条件之下,这一改革是合乎客观要求的。后来一条鞭法更由三年一派进而为每年一派,在初期取得的成功经验,正好证明了这一点。可是不管是哪一种改革的办法,继续施行下去的结果,无一不是实际把各户的平均负担大为提高了,这是因为明政府不断地把定额提高了的缘故。总之,改良的方案挽救不了明封建统治政权的命运。
其次,丘弘方案中提出的另一点改革是:“别为赋役之册,以为科差之则。”其主观愿望未尝不想把那些重役指定专由富户担任。可是在优免的问题上,他却企图维持明初旧制,使士夫之家可免皂役,致仕之官可免杂差。这就充分说明了他的官僚地主的立场了。实则在明初以力役为主的徭役制度下,允许官吏生员人等不必亲当衙门里的皂隶一类的杂差,这尚不无一点理由可说。但在均徭法下,所要求于他们的并不是亲身充当,只不过是多少出点差银罢了,而这点他们还是不答应的。这个问题,一直到了一条鞭法时也并未得到真正的解决。
其实,“只凭册籍”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差役之不均平,主要是因为“官吏里书,乘造册而取民财”,尤其是“富豪奸狡,通贿赂以避重役”,在官吏和富豪的互相勾结下,贫难小户唯有相率“弃祖离乡”,这又加深了人口大量逃亡和册籍失实的程度。丘弘的改革建议,所谓“重勘”户等,所谓“通审”丁粮,所谓“别为赋役之册”,都不过是充满着内在矛盾而无补实际的办法罢了。
(原载《学术研究》1963年第4、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