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年4月5日-1679年12月4日),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近代著名资产阶级政治理论家。生于英国南部的维斯堡镇的一个乡村牧师家庭。4岁进教会小学,后又转入私立学校。1603年入牛津大学麦克多伦学院学文科,1608年毕业,获文学士学位,留校教授逻辑学。一年后被卡文迪什男爵聘为家庭教师。1610年陪他的学生出游欧洲大陆的法、德、意等国。回国后成为他的学生的秘书。他的学生不久承袭伯爵名号。1621年至1625年间给弗兰西斯·培根当过秘书,受到培根哲学思想的薰陶。1629年伯爵死后,离开卡文迪什家族,受聘作克林顿家族的家庭教师,同年陪同少年克林顿赴大陆访问,第二次大陆之行使他转向科学和哲学。1631年回到卡文迪什家,为新伯爵当教师。1634—1637年陪同他的学生周游欧洲大陆,结识笛卡尔、伽桑狄等许多哲学家和科学家,他还于1636年专门去意大利拜访了伽利略。1637年回到英国。1640年为逃避内战,前往法国。在巴黎与已定居荷兰的笛卡尔展开哲学论战,并与伽桑狄结为好友。1642年《论公民》匿名在荷兰出版,名声鹊起。1646年被荐为流亡巴黎的查理二世的数学教师,一年后因病离开。1647年《论公民》加了前言,以《公民哲学要旨》在荷兰再版。1651年返回英国,此时英国正值克伦威尔统治时期,同年《利维坦》问世。1654年《论物体》完稿,第二年在伦敦出版。1658年《论人》出版。他认为,前者是他的哲学体系的第一部分,后者是他的体系的第二部分,至此他的哲学体系已构筑完成。1660年王政复辟,查理二世给了霍布斯自由出入宫廷的权利。但由于他的无神论思想及学术上的论敌的攻击,国王剥夺了他的出版自由。晚年翻译了荷马史诗。在国外的声望日隆。1679年病逝,享年92岁。终生未婚。
霍布斯认为,哲学的对象是物体。因为物体分成两类,所以哲学也分成两部分:自然哲学以自然物体为对象;公民哲学以人造物体即国家为对象。哲学是推理的知识,哲学的方法是分析和综合。
在自然哲学方面,霍布斯认为“宇宙是物体的总和”,而“物体是不依赖于我们思想的东西”,是“在我们之外”的客观独立存在,物质不依人的意志而产生或消灭、增加或减少。物体有两类“偶性”,一是物体的根本属性“广延”,即占有空间的形体。二是色、静、动、硬等偶性,它们只为一部分物体所具有。因此,不占有空间的“无形体的实体”,如上帝、灵魂等,是不存在的,应该把它们排除在哲学之外。他认为,物体状态只有靠外物作用才能改变,自己不能改变。所谓物体的运动,就是不断的位置更替。一切活动都是组合或分解、增加或减少,没有质的发展。他认为事物的“一切变化都在于运动”,而一些物体的特殊偶性如色、味的存在,也是由于这些物体里物质的若干种运动在我们身上引起的感觉,也不过是运动。它否定这些性质的客观存在,把它们只看成是主观的显现。他用运动解释一切自然现象,甚至认为人是钟表一样的机器,生命就是肢体的运动。
在认识论方面,霍布斯认为,一切认识都是从感觉获得的,感觉是作为感觉对象的事物作用于感观引起的,因此他否定天赋观念说。他认为,感觉只告诉人们对象是什么,而要知道对象产生的原因,则必须依靠理性的推理。但他把概念只看成“名称”、“符号”。而他所理解的推理,又只是概念的组合、分解或加与减。例如他说,人是“物体”、“活的”、“理性的”几个观念的相加。在霍布斯的认识论中,也存在着唯理论的成分。例如他认为只有通过推理获得的才是普遍的、永恒的、不变的真理。
在公民哲学上,他反对“君权神授”,主张国家和君主是由于契约而产生的。他认为,在原始的自然状态下,人就象狼一样。为了保障个人的生命和财产,人们便把自己的所有权力交给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社会。这个根据契约建立起来的“公共权力”,就是公正的裁判者,可以保证人与人之间的和平。他说,“如此联合在一个人格里的人群就叫做‘国家’”,担当这个人格的人,就叫“元首”,其他的人都是他的“臣民”,而由于“缔约”双方是臣民与臣民,“元首”不是“缔约人”,所以他没有“违约”的问题。臣民对他的一切行为,都只能认可不得反对,也不可重新把权力授于他人。可见,霍布斯的国家学说,是在鼓吹“君主专制”的理论,其目的是镇压人民,只不过他代表的已不是封建贵族,而是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