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鲁道夫·冯·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1818年8月22日-1892年9月17日)德国法学家,新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生于奥里希(Aurich),其父为当地律师。1836年入海得尔堡大学学习。历任巴塞尔大学(1845)、罗斯托克大学(1846)、基尔大学(1849)、吉森大学(1852)、维也纳大学(1868)和格廷根大学(1872)罗马法教授。在维也纳执教期间,被授予贵族称号。1857年还与格尔伯合办《民法独断论者年鉴》。著有《罗马法在其各个发展阶段中的精神》(4卷,1852~1865)、《为权利而斗争》(1872)、《法的目的论》(2卷,1877~1883)、《法理学的诙谐和严肃》(1877~1883)、《今日罗马法和德国私法的教理年鉴编纂》(1856年起)、《占有意志和对现行法律程序的批判》(1889)等。认为并非权利的观念产生法,而是法产生权利的观念。法只知一种来源,即只讲实用的某一目的。法是人类为达到一定目的而建立的。所以目的是法的创造者,是法的根本标志。法的三根砥柱是这样三个前提:“我为我自己存在”、“世界为我存在”、“我为世界存在”。他从第一个前提中取得全部的有关人的法;从第二个前提中取得财产法、家庭法和义务法;从第三个前提中取得责任和概念。他继承老功利主义者的传统,认为一切现存的关系都完全从属于功利关系,而这种功利关系被无条件地推崇为其他一切关系的唯一内容。但是,老功利主义者强调个人利益,他则强调社会利益。他不同意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1873)所设想的差别:一个人的行为只涉及他自己,他的自由是绝对的;而涉及他人时,就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他认为,如果父亲滥用他的金钱,岂不使子女受累?而当子女依靠济贫捐款时,岂不使社会受累? 因此,他主张不准大量挥霍,还禁止经纪交易、冒险投机与过度的消费,认为一个人的财产要在警察的监督之下加以全面控制。据此他给法下的定义是:法是国家权力通过外部强制手段来保证其实现的最广义的社会生活条件的总和。从而他被认为是新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创始者,并对后世西方法学,特别是社会学法学,具有较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