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特·罗特
我们不知道有什么理想能用科学方法加以认定。无可否认,这使我们做出的努力要比过去更加艰苦,因为,我们是在一个主观主义文化大行其道的时代被要求从我们的胸腔里产生出我们的理想的;但是,无论在思想上还是行动上,我们都不应当、也不可能去承诺一个傻瓜的乐园以及通往这个乐园的捷径。要是我们灵魂的安宁还大不如梦想这样一个乐园的人那么安宁,这不啻是我们人类尊严的耻辱。
——马克斯·韦伯,1909
1.断语
本书概括了马克斯·韦伯对社会的学术观照。正如今天人们所理解的那样,它已经成为社会学想像力的一个构件。《经济与社会》第一次从世界历史的深度对社会结构与规范性秩序进行了经验比较。如此来说,它超越了始终在冥思苦想要建立某种社会科学的大量“体系”。
自手稿开始出现并留待完成以来,已经逝去数十年光阴,但却没有多少社会科学领域的著作能像它这样毫不过时。尽管一直以来英语读者只能零零散散得到不完整、无条理形式的不同部分译本,或者完全可望不可即,但它的影响却早已蔚为大观。韦伯有关社会行动与社会学的类型学、工具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官僚制与超凡魅力、宗教信仰与经济行为等方面的观念,早已被社会科学家们通过准确的感受、富有想像力的适应以及不太罕见的创造性误解而逐渐消化。
比较研究在20世纪60年代的复兴,恢复了《经济与社会》的原创性思想背景。这就使它获得了一种新的针对性,也是整理出版英文全译本的一个理由;另一个理由则是希望矫正一下由各个孤立的部分发挥的参差不齐的影响。现在,这部著作有了被当做一个整体去理解的大好机遇,而它的读者也有了更好的机会去理解它——这对两者都将是一次检验。
《经济与社会》是韦伯惟一的教学式重要论著。它的意图只是提供一个入门,但是自不待言,它也是一位社会学家写出的最为苛严的“课本”。这部著作的定义之精确,类型学之复杂,历史背景之丰富,可以说是对若干层次的理解力提出了持续挑战:高年级大学生要摸索自己的社会意识,研究生则必须发展自己的分析能力,而学者就必须和韦伯进行才智上的较量。
《经济与社会》是一个知识系统的组成部分,韦伯把这个系统浓缩进了他无意中留下的遗言之中,即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不久他对一小批政治上不知所措的大学生发表的演说,“以学术为业”和“以政治为业”。到如今,已有成千上万的大学生读过了这两篇铺张扬厉的杰作,了解了它们对韦伯的哲学与政治见解以及治学态度的精当概括。然而,正是这两篇演说的浓缩密度,妨碍了轻松自如的理解。《经济与社会》的大量阐述在这两次演说里几乎不见踪影。无论如何,《经济与社会》把韦伯本人哲学与政治见解的传布减少到了最低限度,因为它是要为经验研究奠定一个各执己见的人们都能接受的共同基础。与某些方法论论辩相比,《经济与社会》等于是树立了一个正面的样板。然而,这部著作还包含着在一个工业化与官僚制社会中政治民主的可能性及限度的理论,韦伯认为,它不仅在经验上是有效的,而且政治上也是现实的,足以对付当时的各种政治学说:浪漫主义的民族主义、平均地权论、社团国家论、工团主义、无政府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因此,这部著作有一个不可简约的要素,韦伯认为它是一个政治常识,但这无损于概念结构的相对价值中立。此外,这部著作还充满了冷嘲热讽和对悖论的喜爱;一个不动声色的措辞就可能包含着对皇帝、对身份意识强烈的教授以及对自命不凡的文人墨客发出的猛然一击。[1]最后,尽管这部著作表面上看来是静态的类型学,但却是一位社会学家的世界史,他在以他的方式再现各大文明的演进路径。
2.社会学理论、比较研究和历史说明
《经济与社会》为提出某些关于现代世界的由来与可能发展方向的大问题建起了一个社会学的脚手架。韦伯试图为这些问题找到比过去更加明确、经验上更站得住脚的答案。倾心于此的人数很少,韦伯就是其中之一,他们既不接受那种广为流行、但即将被第一次世界大战粉碎的进步信仰,也不理会已经开始对许多年轻人产生了吸引力的新的哲学反理性主义。
韦伯给“经济与社会”的画像,在以研究社会为取向的学者当中如今已被广泛接受,就其最一般的系统阐述而言,它已不再显得非同寻常,除非我们还记得它划定了与那时的社会达尔文主义、马克思主义以及其他什么主义的最后界限。韦伯拒绝了盛行于世的进化论和单一因果论,不管那是唯心主义的还是唯物主义的、机械论的还是有机论的;他既反对社会科学家的简单化方法和历史学家的肤浅态度,也反对固执地追寻“更深刻”的背后原因和对历史上形成的先验概念根深蒂固的厌恶情绪。他认为,一个群体的经济结构是它的主要决定因素之一,尽管这个因素是可变的,而社会则是群体冲突的舞台。但是,他并不相信阶级斗争法则、丛林法则或者种族法则,毋宁说,他看到的是人们在多数时候都是根据创制的法律并在既定组织内部进行斗争。由于对他的著作接受得并不完整,他所分析的暴力和正当性的作用被孤立地强调过了头。《经济与社会》明确指出,人们行其所行,乃是出于对权威的信仰、行政班子的强制、对自我利益的计算以及某种有效的习惯。然而,韦伯没有多少兴趣对社会的性质进行万能钥匙般的陈述,而且反对“世界公式的需要”(Weltformelbedürfnis)。与恩格斯不同,他不认为能够拿出什么根据来假定存在着某种“历史的终极决定因素”。《经济与社会》表明了他要在一个相当具体的层面上研究社会学理论和历史的普遍性。
1903年以后,韦伯用六篇文章阐明了他的文化与社会科学方法论立场。[2]但在《经济与社会》中,他集中论述了那些直接有助于研究的概念和类型。韦伯把他的社会学理论——有时他也称之为范畴理论(Kategorienlehre)——发展成了对社会行动的基本方面以及对协同行动的历史类型(“一般的理想类型”)进行虽无最后答案但在逻辑上一以贯之的系统阐述。这种跨时代、跨文化的类型——比如经营和大庄园(enterprise and oikos)或者官僚制与僧侣政治(bureaucracy and hierocracy)——建构,使得社会学理论历史性地成了比较研究理论。这样,社会学理论就给韦伯提供了多维的概念和经验类型,它们是比较心理实验和富于想像力的推论的先决条件,而没有这样的实验和推论,就不可能对历史进行因果说明。
因此,韦伯的社会学理论乃是产生于广泛的历史研究,目的则是再把它应用于过去的和正在形成中的历史。除了这种一般历史意义上的理论之外,他还利用了具有不同程度历史特性的大量理论:
1.对相对同质的历史结构——例如资本主义精神——进行说明的理论(“单独的理想类型”);
2.关于相对异质但在历史上相互关联的结构的理论,比如“古代地中海城邦的经济理论”;
3.等于是对许多历史格局加以概括的理论(“经验规则”),但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可试验命题,例如外来征服者与本土祭司形成的同盟,或者具有改革思想的僧侣和世俗统治者间或进行的合作——尽管双方存在着根深蒂固的对立。前一种格局的出现——例如古代犹太教的情况——或者由于马拉松战役[3]而在希腊化地区无缘出现,可能产生了影响深远的历史后果——这就是韦伯关心这种历史“概括”的一个原因。
当然,对任何特殊历史事件的说明,也始终都是“理论上的”说明,因为它要纳入许多不相关联的行动;它仅仅是听上去言之成理,因为它不可能用实验科学的方法加以验证。韦伯敏锐地意识到了这种困难,而他的多数研究领域所需的文献——包括古代和现代文献——既不充足又不可靠,更是加大了这种困难。
社会学家要靠他们的双重任务为生并深为所苦:提炼普遍性并用来说明特例。这就是社会学raison d'être(存在的理由)以及它的固有张力。它与韦伯的精神格格不入,韦伯给予更高度评价的是任何形式的社会学理论那种超历史(“功能主义”)的普遍性,而不是借助适当的类型学对某个重大历史现象进行有效分析。《经济与社会》的社会学是“克利俄(1)的女仆”;比较研究的目的是说明某个既定的历史问题。类比和比拟那时一般都被用于进化论和形态学的建构以及虚假的因果解释,而对韦伯来说它们只有工具性的用途:
无论是谁,只要是由于论证“凡事过去皆已发生”、一切或几乎一切差别都是程度问题——这倒是个明显的真理——而使历史学变成了多余,都不会理解“历史学”独有的任务就是把重点放在尽管可作种种比拟但终归是出现了的变化(Verschiebungen)上,并且只是把那些相似性用来确定这两条轨道(即古代和中世纪)彼此的特殊性(Eigenart)。……对古代城邦和中世纪城市发展阶段的真正批评性比较,可能是有益而富有成效的,但只有并不以现在流行的一般发展图式去追求“类比”和“比拟”的比较才能如此;换句话说,它应当关注这两项发展最终产生了如此差异的各自的特殊性,而比较的目的必须是为这种差异作出因果说明。当然,始终确凿无疑的是,作为一种不可或缺的准备,这种因果说明需要分离(亦即抽取)事件过程的个别构成成分,并以经验规则和清晰的概念为取向处理每个构成成分,非如此就根本不可能确定因果关系。在经济学领域尤其应当如此,如果那里没有足够的概念精确度,就可能产生最为扭曲的评价。[4]
韦伯想到的是诸如兰克的学生罗舍尔这样一些人,在他们看来,各民族都是“同类生物体”——辛策非常充分地指出了这一点。罗舍尔明确说过,从科学角度来看,各民族的发展大体上始终是如出一辙,尽管表面上不同,但事实上,太阳底下无新事,总是老一套“随机的”、因而从科学上来说无关紧要的混合物。这显然是个特别“自然科学的”(naturwissenschaftliche)透视法。[5]
韦伯的比较研究与那些历史同一性理论和共同阶段理论是直接对立的。他尤其反对把古代事物——包括古代资本主义——解释为一种现代现象,而提出这种解释的则是反对人文主义传统把古代希腊罗马理想化的“现实主义”历史学家。韦伯同样反对城乡经济发展的同步阶段论。他也相信“普遍的文化发展”,但他集中关心的是特定历史现象的动力、它们的发展以及衰落。为此目的,他使用了若干比较方法(下文将有说明,见p. xliii[中译本第17页]):1.验明相似性作为因果解释的第一步;2.负面比较;3.说明性类比;4.比喻性类比。
理想类型也有一个比较的目的。这是韦伯对于概念唯实论与唯名论这个老问题的一个解决办法,但在当时的背景下,韦伯主要是为了回应科学规律观和进化阶段论。他的作品更多的是论述理想类型的逻辑地位而不是他的比较研究经略。这种不平衡在文献中就反映了出来;大量文献是为理想类型而作,很少涉及比较研究的技艺。理想类型是对不同程度特殊性的历史“概括”,被用来与历史现实的切片进行比较。[6]在这位研究者看来,问题并不在于理想类型是否不如其他历史概念那么“真实”;毋宁说,他的任务是确定眼下的问题所适用的概念的特殊性程度。读者自己能够看到,韦伯的理想类型意味着一种对有关现象的动态取舍路线的理论。它们并不是为了适应进化论图式,但它们有一种发展维度。
理想类型是借助于历史的经验规则建构起来的,并被用作探索性命题。例如,韦伯的君主制理论包括了这样的观察:所有时代的君主,从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直至德意志帝国的君主,无不抱有福利意识,因为他们需要下等社会阶层的支持以对付上等阶层,然而,这些上等阶层——贵族和祭司阶层——通常对于维护君主的权力和正当性总是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君主制的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就依赖于统治者平衡这两种群体的能力。根据这种观察,为了作出必要的说明,便出现了家产制的理想类型(见第二部分第十二章)。
韦伯的比较研究经略,旨在借助于他的类型学以确定(1)现代条件和以往条件的差异,以及(2)出现这些差异的原因。这就意味着要去探索那些已经“退出”历史、但其本身具有文化上的重要性或者有助于对现代性进行鉴定的世俗现象(例如古代资本主义);同时这也意味着探寻历史的“因果链”。
在韦伯看来,由于不存在简单化的单一因素图式和历史的“单行线”,经济、社会与政治实体的关系就变成了一个多面性的问题域,其中包括了生产组织与生产技术、社会分层、民事与军事行政、宗教与世俗意识形态之间的相互作用。除了西方文明的独特性问题之外,这种透视法还使韦伯产生了对各大文明运行方式的比较研究兴趣。
这样一个包罗万象的研究规划,需要若干领域的广泛知识和专业造诣。《经济与社会》的历史内容有赖于大量的学术文献,但也有赖于韦伯以往的研究。在利用历史资料和间接文献方面,韦伯胜过那些主要是接受了哲学和文献学训练的历史学家,部分是因为他是个训练有素的法学家和经济学家,部分则是因为他发展出一个社会学框架,使他可以在这个框架之内利用间接文献提出恰如其分的问题。
要充分理解《经济与社会》,就应当围绕韦伯以往的研究著述去做,并要把握其中的密切关联。由于韦伯并没有对他的比较研究经略或者导致他撰写《经济与社会》的思想发展过程作出系统的说明,看来就理应在这里追踪一下交汇于这部后期著作中的方法论的实际推理路线。[7]由于早期的著述几乎均未译出,大量加以引用就不是那么可取。
3.中世纪贸易公司的法律形式
即便对于韦伯那一代人的一员来说,也很难有能力成为古代史和中世纪史的专家,同时还能把这种专业与当代问题——工业化、官僚化和民主化——的研究结合在一起。韦伯是作为“罗马法专家”和“日耳曼文化专家”开始他的法律史和经济史研究生涯的;但他超然于19世纪时在德国法学界造成严重分裂的两大学派意识形态对立之上。特别是,韦伯想要充分把握各种各样的法律和经济安排,因此,他赶上了奥托·祁克的渊博学识,但他并不赞同日耳曼文化专家们由来已久的癖好,即简单地把欧洲历史二分为罗马化威权主义组织(Herrschaftsverband)与日耳曼平等主义联合体(Genossenschaft)的历史。
从学术生涯伊始,韦伯就把注意力放在了两个综合性问题上:(1)古代、中世纪和现代资本主义的起源与性质,(2)这三个阶段政治支配与社会分层的起源与性质。他的1889年学位论文论述了中世纪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他的1891年Habilitation(即取得大学任教资格所需的第二篇论文)则论述了罗马政治与资本主义的关系。
第一篇论文是一项“日耳曼文化”研究,《论中世纪贸易公司史》,是在莱温·戈德施密特指导下完成的。[8]它在很大程度上靠的是已经出版的意大利文和西班牙文原始资料,论述了随着海上与内陆贸易以及城市行会生产的复兴而出现的有限与无限责任公司的各种形式。中世纪的资本主义需要一套法律制度以保证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并界定合资各方的债务与责任。韦伯研究了从热那亚、比萨这种城市的海外贸易制度下产生的合伙形式与佛罗伦萨这种内陆城市的家庭手工业中出现的合伙形式之间的差异。前者是一些特别典型的商业冒险联合体,后者则是一些比较常见的、包括了家庭成员和其他成员、往往延续若干代人的家族。海外贸易的合伙形式(康门达、海上合伙(2))仅仅涉及界定责任与收益,而家族经营在开始内部封闭以及它们分解成商业经营单元之前则会长期兼有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的运作模式。
在这种高度技术性的分析中已能看出韦伯的若干准则了。经济与法律是相互缠绕着发展的,然而,“从经济角度来看,法律遵循的标准却往往是外来的”,[9]它可以远远脱离自身的教义学源头和社会源头去调整经济条件——这是对各种对应论、尤其是对经济决定论发出的批判。坚持强调法律秩序对经济行动的重要意义,也是《经济与社会》第一章(旧版本为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一节)的出发点。在这里,时间表明了韦伯基本观点的一以贯之。不过,学位论文更多的不是着力于这样一种总体立场,而是生动细致的论述,以及同祁克、鲁道夫·佐姆这样一些著名学者的历史观进行强有力争论的能力。当然,韦伯承认他还无力得出全新的结论。在学位论文的准备阶段,他曾以那种特有的嘲讽方式说到:
我不得不读了数百部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法律汇编,开始我还不得不适当掌握这两种语言以便能够勉强读书;……最糟糕的是,绝大部分文献还是用古代方言写的,真奇怪人们竟然能读得懂这些莫名其妙的东西!罢了,我已经尽力而为了,如果结局是得不偿失,那并不都是我的错,意大利和西班牙的地方法官们也难辞其咎,因为他们没有把我想找的东西包括进那些文献中。[10]
韦伯感到,他还不能回答当时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早期的资本主义合伙经营方式,多大程度上是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影响下形成的?对于韦伯来说,要想对祁克与佐姆做出结论性的回应,看来只有在进一步的比较研究——也包括对德国的比较研究——之后才是可能的。事实上,这篇学位论文也仅限于论述各种形式商业制度之间的差异,以为今后的研究奠定基础。
论文表明,《经济与社会》中对家族、家庭、亲属群体和经营中的开放性与封闭性关系的讲解(尤见第二部分第二章第二节、第三章第一节及第四章第二节),端赖长期积累起来的对历史细节的了解和早年对文献的熟谙。后来对联合体的讨论则不过是在一个更大的背景下做出的系统概括,还有那些例证,初看上去像是略显随意地填充“空盒子”,但往往都是基于早期研究中的慎重考虑。
作出学位论文两年之后,韦伯又完成了一篇“日耳曼文化”的大学任教资格论文,即《罗马农业史对于国家法和私法的意义》,[11]这证明了他已经熟读罗马法、日耳曼法和商法。1893年,他成为柏林大学法学教授,几乎立即接替了患病的戈德施密特。
4.古代日耳曼历史上的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力
韦伯是在奥古斯特·迈岑鼓励下写作《罗马农业史》的,当时迈岑正在致力于那项里程碑式的比较研究,《西部与东部日耳曼部落、凯尔特人、罗马人、芬兰人和斯拉夫人的定居生活与农业结构》(The Settlement and Agrarian Structure of the Western and Eastern Germanic Tribes,Celts,Romans,Finns and Slaves,3 vols.,1895)。在分析财产权形式与社会结构时,迈岑匠心独到地利用了古代的乡村测绘图。韦伯是从迈岑论述罗马土地测绘那一章开始的。这个任务要比中世纪贸易公司的研究棘手得多,由于原始资料的匮乏与含糊,研究结论必定含有更多的假设。韦伯相信自己借助源于其他印度一日耳曼语系农业结构的概念,就足可以分析罗马的农业。然而十七年后,他在第二部论述古代的重要著作中写道,尽管他仍要为那部著作辩解,但它确实充满了“年轻的罪孽”,尤其是它错在试图“把迈岑的范畴应用于异质的条件”。[12]例如,韦伯早年也曾受到过这种进化论方法的影响,不过到了1904年他介入关于古代日耳曼社会结构的争论时,[13]他已是在与它们进行有力的斗争了。在评论同时代人的方法论时,韦伯也一并详尽说明了他对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之间历史关系的看法,这对《经济与社会》中的支配类型学可谓举足轻重。聚讼纷纭的采邑支配(Grundherrschaft(3))起源问题,几十年来一直是学术争论的核心,有一个趋势是根据Grundherrschaft及其变体说明日耳曼的整个政治与经济史。
格奥尔格·弗里德里希·克纳普及其学派、尤其是维尔纳·维蒂希坚持认为,采邑支配早在凯撒与塔西陀时代就已占据主导地位了;他们否定了一个陈旧的观点,即采邑支配是随着法兰克人的军队转变为封建封臣的骑兵而产生的。与克纳普学派的论题不同,迈岑则断言是由于古代晚期日耳曼农民的自由身份并在公社中得到了相同份额的土地。迈岑承认凯撒时代日耳曼部落的游牧生活方式,这给他的对手留下了把柄,不过,他把从流动畜牧业向饲养业的过渡解释为“劳动力从所有权那里”获得的一次解放(一个让人联想到卡尔·罗特贝图斯(4)观点的短语)。在迈岑看来,日耳曼人的定居生活乃是这个民族的平等主义精神天生要追求经济独立的结果。但克纳普学派则坚持认为,凯撒时代的日耳曼自由人都是牲畜所有者,他们鄙视农业、鄙视种田人。Grundherrschaft的源头就在于牲畜所有者对农民的统治。例如,维蒂希就是以里夏德·希尔德布兰德的文化与法律发展图式支持自己的观点。韦伯评论道,“这种理论乃是最近涌现出来的尝试之一,即以生物过程的方式把文化发展理解为一系列受自然规律支配的普遍性阶段。”[14]于是就有了普遍的——至少在西方是普遍的——游牧阶段这一断言。这种理论以当代贝都因人和吉尔吉斯人的游牧生活作为类比,用来阐释日耳曼人的史前时期。如果说这些游牧民族鄙视农业劳动,那么根据推理,日耳曼游牧民族必定同样如此。韦伯反对说:
一位我也十分敬重的学者使用这样的推理步骤,真是一个出色的样板,说明“文化阶段”的概念会出现多么不科学的用法。诸如“游牧”、“半游牧”之类的概念,对于描述的目的是不可或缺的。就研究目的而言,连续性地比较各民族的发展阶段并寻找相似之处,如果谨慎使用,就是一种非常得当的启发性手段,可以用来说明各民族发展之特殊性的原因。但是,如果像希尔德布兰德那样,认为阶段的建构不光是一种启发性手段,还要根据这种抽象去归纳历史事件,以此作为学术工作的目的,那就是严重误解了文化史的原理解释;如果根本不把“文化阶段”看作一个概念,而是把它看作生物有机体式的独立存在物,或者看作一个黑格尔哲学的“观念”、各个成分都是源自这一“观念”,于是为了通过类比得出结论而使用“阶段”,那就违背了严格意义上的方法论:如果历史现象甲通常会有现象乙接踵而至,或者两者倾向于同时存在,那么甲1必定会有乙1接踵而至或者两者同时存在,因为乙和乙1都是“相似”文化阶段的概念成分。
从分析角度来说,一个文化阶段的精神建构则意味着,构成这个阶段的各个现象是彼此“适当的”,亦即它们——可以说——有着某种程度的内在“亲和性”,而不是说它们以任何确定的方式彼此关联(Gesetzmässigkeit(5))……
有鉴于我们对亚洲各民族发展过程的了解并随着哈恩的研究(Die Haustiere,1896)发表之后,继续相信游牧生活方式是个普遍“阶段”、所有部落都经历过并由此发展到了定居生活,也就不再可能了。无论如何,这样认识印度—日耳曼语系民族当中一种绝非原始的农业形态,是退到了最为晦暗的过去。[15]
按照韦伯的看法,凯撒时代的日耳曼部落既不是游牧部落,也不是把绝大多数劳动撇给奴隶和妇女去做的自由民地主阶层(Grundherren)的部落;在有记录的历史之初,奴隶并不是劳动力的主体,武士与农民的身份分化也并不存在;毋宁说,日耳曼自由民是在非常缓慢的过程中才变成了中世纪时政治上被剥夺了权利、经济上备受折磨的农民的。
韦伯接受了迈岑的这一观点,即自行分配土地的日耳曼村庄乃是合法自治的产物,是相对平等者的垄断联合体,而非采邑法的产物。不过,迈岑是假设存在着一种平等主义的庶民精神,相比之下,韦伯则采取了一条经济上比较现实主义的路线并作出了令人信服的推论:由于经济机会的日益逼仄(土地短缺),土地才由封闭的联合体划分为相等的份额,这类似于中世纪行会的垄断政策。[16]
韦伯在审视罗马的原始资料时指出,凯撒关于斯威比人(Suevi)的报告,并不足以作为日耳曼部落游牧生活方式的证据。斯威比人这个边远民族已经发展成一个职业武士群体,他们周期性地侵袭邻近地区,而且不务农事。这使韦伯看到了武士共产主义的现象,并且形成了一个最基本的观点——与经济因素相比,政治因素在历史上就居于首位:
如果谁要想以吉尔吉斯人和贝都因人为例探寻遥远的类似现象,那么在斯威比人当中看到的“自给自足状态”(“autarkous state”)[暗示费希特的集体主义乌托邦],将会使他更多地想起存在于古代利古里亚群岛的海盗共产主义特征,或者(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古代斯巴达的“军官”食堂共产主义、哈里发奥玛尔的战利品共产主义特征。一言以蔽之,这些特征都是“武士共产主义”的产物,很容易被解释为纯军事利益的结果。……它们与停滞在游牧阶段并受到牲畜大所有者家长制统治的部落的生活条件根本就不合拍。……
就我们目前所知,日耳曼和地中海史前时期最古老的社会分化,主要是由政治因素、部分是由宗教因素决定的,无论如何都不是主要由经济因素决定的。经济分化必须更多地被看作是一种结果与附带现象,或者假如你愿意,可以用最时髦的术语来说,它是前者的一个“功能”,而不是相反。……
如果说,术语也可以适用于史前时期,那么“骑士”生活方式……往往就是相伴而生一种采邑地位;事实上,只要私人的世袭土地所有制得以充分发展,这就是一种通例。……不过,一般来说,如果认为这种生活方式会导致或者涉及对其他自由人的采邑上位,这就绝非事实了——无论在荷马与赫西俄德时代还是在日耳曼史诗时代,莫不如此。这意味着要颠倒那种常见的因果关系,把后来的采邑体制看做一种结果,而不是高等家族特权地位的原始基础。采邑支配在历史上居于首位一说,看来非常不足凭信,至关重要的是因为,在一个土地过剩的时代,单纯的土地所有权根本不足以成为经济权力的基础。[17]
韦伯结束论文时提示了正确的学术结果所固有的琐细,并预计到老观点可能会熬过新挑战:“这也许显得很琐细。不过很可惜,琐细的结果正是凭着它们的质量而常常成为正确的结果。”
就是根据这样一些具体的历史问题,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对家产制支配和超凡魅力统治进行了比较。把军事与宗教现象结合在一起,便确立了超凡魅力支配这个范畴。[18]
5.罗马帝国与德意志帝国
韦伯很早就关心德意志帝国与罗马帝国的比较以及两者的可比性。在这方面他很接近于特奥多尔·蒙森,后者从自由主义理论的角度描述了罗马共和国,并且反对将德意志帝国与古代相类比。在学术界,韦伯的比较研究兴趣最初并没有受到广泛注意。《罗马农业史》从技术上说太过艰涩,很难被一个极小的学者圈子以外的人们所理解。当今可以说是最为重要的罗马史学家之一阿尔弗雷德·豪斯就曾指出,
韦伯是严肃看待罗马农业问题作家(加图、瓦罗、科卢梅拉)、以就事论事的方式审视他们的第一人,……并从技术细节上揭示了罗马农业资本主义的粗糙原理。在这方面,此书虽然被史学家普遍忽略,但却成了开先河之作,此后的探索都不得不继续循着这条研究路线进行。……彼时的史学家当中还有谁能像韦伯这样把握那些法律文献和土地测量员的技术语言、并以如此精到的方式把它们融合在一起?此书难以理解是由于它的主题枯燥而遥远,但它却是一部开创性的著作。[19]
当时的历史学家中,老年蒙森最有资格评价韦伯的著作。他热情赞扬了该书的出版,并欢迎它的作者步入以往由他独占鳌头的研究领域:罗马私法与公法的分界线。早在韦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时的场合,蒙森就曾说过:“我在某一天走向坟墓的时候,可能除了马克斯·韦伯以外我不会对任何人这样说:‘孩子,这是我的矛,它对我的手臂来说过于沉重了。’”[20]然而,韦伯并未成为他的后来人,而且很快超越了古代史的范围。90年代初期,他在社会政策协会支持下专心致志于农业劳动力状况的问卷调查,该协会是由教授、政治家和高级公务员为研究德意志帝国的社会问题而组成的最重要的社团。在1892到1894年间,韦伯全面发表了关于农庄劳动的研究成果,与《罗马农业史》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他的新作吸引了广泛的关注。韦伯兴趣方向的转变获得了公认,1894年,他接受了弗赖堡大学提供的经济学教席;为一个法学家提供这样的教席是不同寻常的——甚至没有要求他提交通常都会要求的“rehabilitation”(即在一个不同学术领域取得任教资格的第二篇论文)。
在弗赖堡大学,韦伯发表了一次大受欢迎的演讲,“古代文明衰落的社会原因”(1896)。[21]他对古代的研究与对易北河以东地区的研究之间主要的政治关联,就是“帝国的兴衰”问题。两者共同的主题是帝国因富人与穷人的分裂而自我毁灭。在《罗马农业史》中,韦伯探寻了帝国扩张背后的那些“社会阶层和经济利益集团”,以及无与伦比的资本主义开发:“可以说,一个庞大实体的政治支配从未如此有利可图”。[22]罗马国家深受“其社会机体的痉挛病”之苦。韦伯坦陈了他的价值判断。从军营奴隶状况向获准拥有自己的家庭并有条件地使用土地的世袭依附农民状况过渡,这在韦伯看来是个决定性的大好变化:
这项发展的道德意义几乎无需强调。必须记住,倍倍尔帝国(Empire Bebel)的合法婚姻理想[即自由缔结与解除婚姻]最初事实上是在上层社会中实现的,一般来说就是公民的合法婚姻。结果如何早已是众所周知。这项研究尚不可能揭示基督教婚姻理想的影响与这种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但显而易见的是,奴隶与采邑家族的分离乃是意义深远的内部复原(Gesundung)的一个要素,即使为此而使“上流社会”倒退回野蛮人状态几个世纪,也决不算过于高昂的代价。[23]
韦伯是从罗马史的背景看待易北河以东地区社会发展的。他忧心忡忡地观察到了19世纪下半叶农民的无产阶级化。采邑的容克逐渐变成了资本主义的经营者,他们宁要来自俄国边境那一边的廉价季节工——其状几与军营奴隶无异——也不喜欢安土重迁、拥有土地的德国劳动力。韦伯预见到了容克的劳工政策与关税政策将会造成的危局,并且断然指出了他们在瓦解帝国的社会与经济基础的同时居然还妄称自己是帝国的军事支柱。他在1893年对社会政策协会的大佬们发出警告说,“最可怕的事态莫过于对拥有土地的无产者来说这种继承而来的土地竟变成了一个祸根”。[24]
在1896年的弗赖堡演讲中,韦伯再次提出了他的判断,并且警告受过古典教育的听众不要轻易认为罗马帝国的衰落能够为解决现代社会问题提供教训。他甚至走的更远,把这个话题说成是“纯粹的历史兴趣”。但这主要是教学上的限制。他是要让听众多少明白经济因素与社会变革在下层社会中的相对重要性。看待一种思想与政治文化时不应把它与经济和社会结构隔离开来,而人文主义者们一直就是这样做的,比如雅克布·布克哈特,古典学派至今还在这样做。从历史上看,下层社会中劳动方式与劳动分工的根本变化,尤其是经济与文化的变迁,可能像统治集团及其文化的变迁一样意义重大。德意志帝国就是因为它的工农业无产阶级的扩大而面临着这种变化,尽管她的特殊难题多半都不同于导致了罗马帝国衰亡的那些问题。
在后来关于古代城邦的经济理论中,韦伯言简意赅地说明了他对罗马帝国衰落的看法:随着帝国的稳定,古代资本主义最重要的资本货物——新增奴隶——的来源开始萎缩。商业败落了。靠沿海城邦的财富管理巨大的被征服内陆地区,事实上已经日益捉襟见肘。大农场主们自行建立了独立于城邦的行政单元。地方军队取代了常备军,而且大都能自我长存,乃至一半以上的兵员都是军人的子弟。随着经济与文化变成了农村经济与文化,世界主义消失了。因此,古代的经济发展兜了个圈子又回到了原处,开始成为一种地方色彩的自给经济。不过,在韦伯看来,这种循环(Kreislauf)并非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模式的形态学假设。
帝国的瓦解是上下层结构的问题:“本质上说,衰落仅仅意味着城市行政机器的消失。由此,政治上层结构就要依赖于货币经济,因为它的经济下层结构已不再适应自然经济。”[25]随着从沿海到内陆经济发生的这种变化,城市的下层结构——货币经济与商业——就变成了没有支撑基础的上层结构。因此,韦伯根据地理方位和时间顺序论述了上下层结构的关系。
韦伯的通篇演说都使用了比较方法。他从古代与中世纪城市的相似之处开始,以便找出它们之间差异的原因。发现的相似之处越多,就越是能够缩小关键差异的范围。为了澄清古代自治市的消解过程,他借助了一个负面的当代现象进行类比:普鲁士容克抵制他们的庄园与农村“公社”(Landgemeinden)的行政合并。[26]韦伯还把人们熟悉的中世纪与现代逃离土地的现象和罗马晚期逃离城市的现象进行了对比。他使听众比较容易地就理解了罗马奴隶的军事纪律,因为他把它与听众所熟知的一个经验进行了说明性比较:未婚的应征服兵役者(“奴隶”)过着严格的军营生活,由已婚但未授军衔的军官(“佃农”)进行训练。在比较了罗马大农场主的奴隶与加洛林王朝庄园的奴隶之后,韦伯指出了一个决定性的差异:后者由于和他们领主的大庄园分离而获准拥有家庭并使用土地。
6.古代的经济理论
韦伯最全面论述古代的著作,是在《经济与社会》之前完成的。“古代的农业状况”[27]这个题目背后隐含的完全是对美索不达米亚、埃及、以色列、希腊、希腊化地区以及共和国与帝国罗马的经济与社会比较研究。阿尔弗雷德·豪斯把它称之为“迄今为止对古代经济与社会发展最具独创性、最为大胆也最有说服力的分析。……韦伯在这个领域作出的判断——特别是细节的判断——最为权威和扎实,……这个断言当之无愧,尽管他在宗教社会学领域甚至更具‘独创性’”。[28]
和《经济与社会》相比,这项研究是专注于经济和政治—军事类型学,还没有包括正当支配的范畴。应当指出,韦伯对于占用——经济和军事资源的占用——范畴的思考大大早于对正当性的思考;此外,在他看来,这两个领域占用模式的差异同样始终具有重要意义:
就社会史而言,一种军事体制是依赖于自我装备的原则还是由战争首领提供马匹、武器和食物,乃是一种根本性的区别,犹如另一种区别也具有根本意义:生产手段为工人所有还是由资本主义经营者占用。[29]
有鉴于此,韦伯给自己提出的任务就是把古代经济与那些主要的政治结构联系起来。几乎是在不经意间,他进一步厘清了自己的比较研究方法。引人注目的是这样两个问题:(1)如果说不存在普遍性的进化阶段,至少,如果不可能从历史上把它们识别出来,那什么样的类型学适用于进行分析?(2)如果适用于中世纪和现代条件的经济史范畴并不适用于古代条件,那么应当使用哪些替代概念?
韦伯针对进化论的概念提出了一种有限发展图式:把历史顺序搁置不论,而是代之以逻辑“状态”或“条件”。这个建立模型的手段成了《经济与社会》的基础。与进化论顺序相比,它只是一种“静态”研究。韦伯认为,古代社会史并没有清晰可见的起点,多数历史现象看来都是受军事因素决定的次要现象,比如氏族、胞族、部落等等。人们对原始农村结构的了解根本就谈不上确凿无疑。在韦伯看来,甚至那个“貌似言之成理的假设”——至少统治的家族是作为游牧征服者而产生的——总的来说也不可接受,因为贵族政治实体是在地中海沿岸发展起来的,而且可以证明它们还有其他来源;这些起点都已亡失在史前时期的晦暗之中。举凡能够进行历史重构的都是“某些有组织的状态,这在所有古代民族中显然都是某种程度上反复再现的状态,从塞纳河到幼发拉底河,至少某些城市的发展就是如此”。[30]
韦伯是根据一系列简要比较开始他的分析的,与这些比较相衔接的是他在“关于古代日耳曼社会结构的争论”中的推理。欧洲和亚洲的农业史在一个关键范畴上产生了差异:土地的占用。韦伯在比较欧亚早期的定居过程时发现,前者是从最初的流动放牧上升到兼有耕作与放牧的混合农业,后者则是从流动耕作上升到园艺式的集约耕作。因此,在欧洲得到发展的是——但在亚洲就相对缺少——放牧地的共同财产。
接着,韦伯又对西方古代与中世纪的农业进行了比较。这两个时期的农业都是因为经济机会渐趋逼仄而得到了强化。从经济角度来说,全力以赴的农业活动使得多数人口不再适于服兵役。由此便出现了剥削大众的职业武士。韦伯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中世纪的情形对封建制作出了定义。这使他能够揭示出古代与中世纪条件之间的决定性差异。中世纪封建制是把武士们作为采邑领主(Grundherren)分散到乡村,古代的封建制则是城市封建制:武士们共同生活在城邦中。
这项发展的原因部分在于军事技术,部分则是附带现象。韦伯强调指出,与中世纪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古代,优良军事技术的传播与商业的扩展都是通过海路实现的。在陆路贸易衰落时,中欧与西欧便相继进入了采邑封建制,而古代的“封建”发展则是导致了城邦的建立。这种集权化的结果是,公民身份产生的关系远比权力分散的中世纪封建制那种典型的个人忠诚纽带更强固。
在这一点上,韦伯再次告诫不要误用类比以求同一性:
古代的城市封建制与交换经济的关系能使人联想到我们中世纪城市自由职业的兴起、贵族统治的衰落、城市经济与采邑经济的潜在斗争以及货币经济冲击下封建政治实体的整合。……但是,这些时有所见与中世纪和现代的现象进行的类比,常常极不可靠且往往极有害于客观的理解。……古代文明的明确特征使它截然不同于中世纪和现代的文明。[31]
韦伯列举了一系列特征:古代文明多以海河沿岸地区为重心,水路贸易发达且非常有利可图,但缺少中世纪晚期的那种容量;古代的大帝国要比现代的重商主义国家更加重商主义;民间贸易的发展远不足以保障政治上至关重要的对城市中心的谷物供应,那里需要供养的是一个由失去社会地位的公民构成的消费者无产阶级,而不是一个工人阶级;奴隶制在古代比在中世纪更为重要。[32]
这些比较观察促使韦伯提出了一个被激烈争论了数十年的问题:现代和中世纪经济史的范畴是否适用于古代。在19世纪60年代,本身就是乡绅的卡尔·罗特贝图斯曾研究了作为古代经济支配单元的主宰者大家族(oikos);他也对古代资本主义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作为一个古代史学者与保守的社会主义者,罗特贝图斯超过了卡尔·马克思,后者把农业发展叫做“古罗马人的秘史”。卡尔·比歇尔的著作从罗特贝图斯、马克思、恩格斯与施莫勒那里出发,他认为大庄园(oikos)乃是他的经济发展图式——家族经济、城市经济、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阶段。[33]比歇尔相信“经济发展的合法进程”(序言,iii),爱德华·迈耶对他提出了批评,否认古代研究需要特有的经济学概念。韦伯则告诫说,迈耶的方法有害无益:“把古代的条件想像为‘现代的’条件,危害之大莫此为甚。这种做法——正如常见的那样——总是会低估结构上的差异。……”[34]
韦伯认识到了大庄园(oikos)的重要性,但把它看作古罗马背景下帝国时期“发展的产物”,并且是向中世纪封建制的过渡;相比之下,东方的大庄园则从历史之初就已存在。罗特贝图斯认为大庄园是从自给自足的家族直接发展而来的,韦伯针对这种看法指出,就东方的情况来说,它的源头在于灌溉经济和贸易利润:早期的军事首领同时也是商人。
韦伯断言,古代有一种资本主义经济“对于文化史极为重要”。他反对这样一种观点:如果不存在使用各种自由劳动的大规模经营,也就不可能产生资本主义。他认为,这种观点过于狭隘地专注于现代资本主义的社会问题。相反,他强调了一种纯经济的资本主义概念:“如果说这个术语毕竟还有分类上的价值”,那么资本就必定意味着在交换经济中用于赢利的私人营利资本(Erwerbskapital)。[35]在这个意义上说,“最伟大的”古代时期已经有了资本主义。古代城邦就是以统治者及贵族征收地租和贡金为开端的,它的经济繁荣乃是决定于政治因素。然而,单纯地向统治者个人缴纳贡金根本不能算作资本主义和交换经济,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生租的土地还是家仆,都不能被看作“资本”,因为这时的支配乃是以传统、而不是以市场为基础。这就是采邑支配(Grundherrschaft)。当土地所有者在交换经济中租出土地时,所有权就会变成一种资本主义租金收入。但是,只有在土地和奴隶都能通过市场进行转让时,才会存在真正的资本主义经营。古代的城邦从来就没出现过大规模的私人经营。那里不存在质的劳动分工;使用的不是机器,而是债务奴隶和买来的奴隶;同业公会只有次要作用,行会始终就无足轻重。因此,古代经济很大程度上乃是一种“混合经济”,部分是采邑经济,部分是资本主义经济。
韦伯认为,是古代城邦的政治与行政结构决定着资本主义的命运。城邦的行政——尤其是公共财政——构成了最庞大的经营活动。只有在缺少一个对其领土实施行政管理的官僚机器的城邦中,公共财政才能像民间资本形成过程的领头人那样作为,因为城邦的财政要依靠民间包税人。韦伯指出了君主国与共和国的一个重大区别:古代资本主义在罗马共和国达到了顶峰,那里的公有土地变成了最为粗糙的民间开发形式的目标。君主国则限制资本主义,为了王朝延续的利益,它们关心的是臣民的忠诚。城邦共和国的首要目标是资本主义开发,君主国的首要目标则是政治稳定。“在共和国,国家总是很乐于像中世纪的热那亚那样把税收包给国家的债权人和包税人去经营。”城邦允许私人资本的积累,虽然形式上高度不稳定,但是君主国的官僚制经济秩序却在逐渐窒息私人获利的机会。“君主国的秩序能使臣民大众受益匪浅,但却扼杀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也扼杀了以资本主义的发展为靠山的一切。”[36]
7.古代的政治类型学
对比了共和国与君主国之后,韦伯著名的古代政治理论还阐明了一种并未确定历史方向的发展图式。除了作为分类之用以外,他还希望这个图式能够提醒读者注意那些依靠“偶然”获得的源头而出现的非常不同的发展阶段——在那里看到的是政治实体进入了历史。与希腊相比,美索不达米亚和埃及早在最初的历史记载之前若干世纪就有了某种形态的城市文化。
韦伯以“军事体制”为基础建立了他的类型学并分类如下:
Ⅰ.单纯的筑垒防御地;Ⅱ.小“城堡王”;Ⅲ.氏族政治实体;Ⅳ.官僚制的城市公国;Ⅴ.公益性派捐君主国;Ⅵ.特权公民的城邦;Ⅶ.民主制城邦;以及这个图式以外的Ⅷ.军事性的农民兄弟会。
Ⅰ.城市的遥远前身是筑墙环绕的聚落。家族和村庄构成了单独的组织环境。由血亲复仇、礼拜活动和防御目的而形成的联合体,可以提供治安、祭祀与政治保护,但出现在史前时期的这些早期联合体是否产生了功能的划分或重叠,从历史的观点来说还根本无法确定。自由成员共享土地财产权;奴隶制的范围好像有限。政治首领——如果说毕竟还有政治首领的话——主要是承担分配的功能,“这取决于政治环境,即是否存在共同的政治事务。”[37]
Ⅱ.城市的晚近前身是土地、奴隶、牲畜和贵金属所有者控制的城堡,他是一个拥有私人扈从的统治者。至于乡村的状态,目前还几乎一无所知。对臣民的剥削方式似乎极为多样。肥沃的土地和贸易利润促成了这些“城堡王”的崛起;他们的法度与通行的法度互不相容。扈从们与农村人口分离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传说及事实,扈从往往由外邦人和冒险者(“强盗团伙”)构成。古代城邦乃是产生于一个“城堡王”对其他“城堡王”的胜利。
Ⅲ.另一个接近古典城邦的现象是氏族政治实体(Adelsstaat(6))。贵族的构成成分是债权人,他们发展成了一个土地食利者阶层。农民先是变成债务奴隶,然后又成为世袭依附者。贵族家族群体积聚了足够的土地和家仆,自我装备并训练成职业武士,从某个卫城统治着乡村。在以军事手段组织起来的城市共同体中,相比欧洲大陆中世纪封建采邑的发展而言,这种“城堡王”会丧失影响力而变成一个同侪之首(primus inter pares)。不存在官僚制;充其量就是有一些选举产生的官员。农民在法律上可能与自由人的身份群体相隔离,但古代的审判与债务程序以及统治阶层对法庭的操纵,无需正式的屏障也足以维持社会隔阂。
Ⅳ.第二种状态(“城堡王权”)可能会继续沿着与第三种状态相反的方向发展:王可以继续有效地使扈从们臣服于他,建立一个官员系统并借此治理“臣民”。这时的城市就不是自治的城市(埃及、亚述和巴比伦的情形可兹为证)。那里的经济可能接近于“国家社会主义”经济或者交换经济,这要看王室的需求满足模式。在第三和第四个条件下,统治者直接利用劳动力的范围反而与民间交换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由于支配要依靠税收,不动产的自由转让就可能得到承认。然而,官僚制的国王一般都会反对贵族积聚土地,但他会允许土地分散,比如希腊的僭主——还有拿破仑一世。
Ⅴ.随着王室需求满足方式的理性化,官僚制城市或者河畔王国可能会发展成威权主义的公益性派捐城邦,满足需求是“通过精巧的强迫劳务制度,并且视臣民为纯粹的臣民”。[38]即便在这种城邦,也有可能存在自由贸易和地理上的流动性——只要它们还能带来收益。事实上,城邦可能还会以17、18世纪的“开明专制”方式支持它们——又一个说明性的类比。
Ⅵ.这种类型产生于第三种状态,但也不无极为异质的过渡。它是“重甲步兵城邦”(“polis of hoplites”),那里都是由公民组成重装甲步兵。贵族血亲集团对城邦的统治和城邦对乡村的统治被打破。公民的重甲军队包括了全体土地所有者,因此而使兵役实现了相对民主化。
Ⅶ.真正的民主制城邦则是第六个条件下的进一步发展。服兵役乃至公民身份并不以土地所有权为前提,而且,在一个无需自我装备的军种——海军——服过役的任何人,担任官职都不需要一成不变的正式资格。
Ⅷ.这个类型学以外的一个主要事例是组织成重甲步兵的农民联合体,它在某些情况下创造了历史,从古代的以色列直到中世纪的瑞士联邦。
有一个重要维度则越过了这个军事—政治组织的类型学:“世俗政治权力与神权政治权力公开的与隐蔽的斗争,一种影响着整个社会生活结构的斗争”。[39]功能的专门化切断了王权与教权的原始联系。祭司通过控制经济资源而坐大,他们使大众的宗教焦虑经久不息,他们掌握着早期的“科学”,尤其是控制着官僚制国家的教育。这种斗争导致了“文化的实际发展”中世俗化与宗教复原的历史沉浮,因为篡夺者最后要力争获得正当性、从而需要宗教复原。
因此,韦伯汇集了在《经济与社会》中展开讨论支配社会学的诸要素:家产制、封建制、超凡魅力(比如军事共产主义)、城市和僧侣政治。总而言之,韦伯对古代与中世纪的研究不仅包含了晚期著作的大量历史素材,而且还有对它的逐渐概念化。
8.韦伯对未来的预见及其学院派政治学
韦伯并不怀疑能从学术研究中得出政治教训,但必须准确理解其中的关系。他认为,学者应当持之以恒地面对实情调查的艰苦工作,然后才能谈得上表达政治观点。他坚持超然的态度以获得表达观点的机会——此即他的学院派政治学的基本经略。社会学成了他在社会政策协会中反对主导观点以及为了同一目的而创建德国社会学学会这一载体时的斗争武器。有两个重大问题是密切相关的:一是德国社会的社会动力和未来,一是社会科学价值中立的可行性与可取性。[40]
在警示他所预见到的政治危局时,韦伯使用了历史比较方法,尽管他反对使用类比进行历史说明。因此,他在1908年的古代研究中附加了一页告诫,以使读者难忘那些生动的比拟。没有暗示任何历史的必然性,他只是表示——至少是说教式地表示——赞同这一格言:“已然发生的,或许还将发生。”这里指的是官僚化产生的影响:
私人的经济首创精神由于官僚制而瘫痪,这并非仅限于古代时期。任何官僚制——包括我们的官僚制——都会因其扩张主义而具有同一趋势。在古代,是城邦的政策为资本主义铺平了道路;在今天,资本主义则是经济官僚化的领路人。让我们想像一下,煤、铁、矿产、冶金、酿酒、烟草、制糖、火柴——简言之,所有已经高度卡特尔化了的大规模生产——被国有企业或者国家控制的企业接管;让王室领地、限嗣继承地产、国家控制的再安置土地(Rentengüter)激增,让“卡尼茨动议”获得通过并予以执行而不管带来什么后果;[41]让国家的所有军政和民政需求全都通过国家操纵的工场与合作社得到满足;让内陆水运航道的运输作业全都被迫使用国家的牵引船[1913年时已部分实现],把商船全都置于国家监管之下,把所有的铁路等等全都国有化,大概还有让棉花进口服从国际协议;让所有这些经营全都服从官僚制“秩序”的管理,引进国家监管下的辛迪加,让经济的其余部分根据行会原则接受调整并要办理无数的合格证书而不管那是来自大学还是其他地方;让公民总的来说成为安详的食利者(rentier paisible)——然后,在一种军国主义—王朝政体下,就可以达到晚期罗马帝国的条件了,尽管这是依靠技术上远更复杂的基础。毕竟,今天的德国市民从他中世纪城市同盟的祖先那里保存下来的品质,并不比凯撒时代的雅典人保持下来的马拉松战士们的品质更多。“秩序”是德国市民的座右铭,即便——在多数情况下——他自称是社会民主党人。非常可能的是,社会的官僚化有朝一日将会像在古代那样制服资本主义。然后,“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将被“秩序”取而代之,后者将非常类似于晚期罗马帝国的典型情形,更有甚者,将类似于埃及的新王国与托勒密王朝的统治。任谁都不要相信,公民在军营里服役、以官僚制方式得到装备、被服、食物、训练和指挥,就能提供一种平衡力量以对付官僚化,或者更一般地说,任谁都不要相信,现代王朝国家的征兵与遥远的过去那种武装公民的精神具有什么内在的亲和性。然而,这些观点在我们这里却不合时宜。[42]
当然,重要的是,尽管有人拒绝接受,韦伯还是进一步说出了这些观点。1909年秋天,韦伯兄弟,马克斯和阿尔弗雷德,在社会政策协会维也纳会议上和一位老一代学者发生了冲突。有些年轻成员批判了古斯塔夫·冯·施莫勒这样一些人的国家形而上学,且有备而来要在社会改革问题上超越他们的长辈,迫使他们考虑民主化问题。韦伯两兄弟抨击了老一代改革派的这种信条:强化国家权力、扩展官僚制的经济功能,将会带来更大的社会和谐。他们与年迈的阿道夫·瓦格纳保守的国家社会主义针锋相对,指出了官僚化的危险。《经济与社会》后来证明,对官僚制现象的比较研究完全可以采取非意识形态的方式进行。但在维也纳时,韦伯却表达了自己的情感与信念,这不仅应被看作支配社会学的补白,而且是它的目的之一。也许一定程度上是作为一个策略性的让步,韦伯表示赞同对官僚制的老看法:
世间没有什么机器能像这部人的机器一样如此精确地发挥功能,此外竟还如此便宜。……社会政策协会初创之时[1872年],枢密顾问瓦格纳那一代人需要的远不止是经济事务中的纯技术评价标准;当时,这个群体就像今天抱着与各位不同想法的我们一样小。那时,先生们,你们不得不反击为源于自由放任主义学说的工业机械化的纯技术成就发出的一片喝彩之声。在我看来,你们今天正处在向机械效率发出廉价喝彩、把它当作一个行政与政治准则的危险之中。……理性的计算……把每一个工作者都简化成了这部[官僚制]机器的齿轮,他从这个角度审视自己时将会提出的问题仅仅是,他如何才能从一个小齿轮变成一个多少更大一些的齿轮,……各位看到的这种态度,犹如能在古代埃及文献中看到的那样,正在我们的公务员当中、尤其是在他们的后来人——我们的大学生——当中日益蔓延。而这次会议表现出的官僚化激情正在驱使我们走向绝望。[43]
韦伯并不反对社会政策协会成为一个他所说的宣传性协会,而是感到它的意识形态热忱过度削弱了它的学术活动。因此,维也纳会议之后,他提议创建德国社会学学会作为集体性经验研究和“纯学术讨论”的手段。1909/10年那个冬季,他提出了关于新闻业、自愿联合体以及技术和文化的关系等方面的团队研究规划。韦伯显然是承担了大部分组织工作。不过很快就能看出,他的同行们在抵制合作研究,只是很不情愿地承担了组织责任。有些人的学术生涯因为新颖的社会学兴趣而受得妨碍,韦伯恼火地指出,他们是把学会看作身份损失的补偿了——他的说法是salon des refusés(弃儿沙龙)。1910年秋,社会学学会举行了第一次会议。韦伯概括了章程的意图:“学会内部原则上明确摈弃一切行动取向的观念宣传。”他接着补充说,这与通常的无党派立场或者“流行的中间道路方针”毫不相关,毋宁说,这指的是要研究“什么事物成了、且为什么以它那种方式成了历史与社会的原因”。[44]其次,学会不应是名流的集会,好像成为某个委员会的成员是个荣誉问题。第三,学会不应热衷于“谋求扩张”并妄称分散研究会更好地完成任务。
因此,社会学应当是训练有素的论说以及信息的汇集,而社会学家则应善于进行政治表达。韦伯希望研究工作的组织背景与政治行动相分离。1912年秋,他试图把社会政策协会的左翼成员组织起来;若干人在莱比锡碰头以安排定期举行会议,讨论福利立法与社会改革的成败和未来。但因歧见太深,后面的会议便不了了之。[45]
在德国社会学学会第二次年会上,韦伯再次提出了学会存在的理由(raison d'être)问题,由于价值判断的习惯一如既往,因此学会必须坚持对“事实问题”的“严肃讨论”和研究。正如他后来所说,“真希望所有这些先生们都能抑制他们用自己的主观‘评价’来打扰我的那种冲动,所有这些都让我感到极端厌烦,希望他们能愉快地待在自己的圈子里。我厌恶并厌倦了像个堂·吉诃德那样一再去追求被认为行不通的原则、一再制造让人难堪的场面。”[46]
这种过分自信的超然立场应当放在当时的制度背景下去理解。韦伯特别厌恶滥用讲台诱导既不能作答又不能争辩的学生。“在所有的预言中,具有高度个人色彩的教授预言肯定是最令人无法忍受的预言。”[47]然而,许多学生都怀有“动物学的民族主义”。对此,韦伯的超然要求便意味着要用不合时宜的事实去面对这些学生。韦伯还继续了蒙森为“不存先入之见的学术”而进行的斗争——蒙森一直高声呐喊反对在学术职务任命中一再渗入宗教标准。
韦伯倡导的实地调查研究,是他“价值中立”的实情调查概念的关键所在,[48]这使他走在了绝大多数同行前面,但也给他招来了最令人不堪的对手。他为社会学学会的大规模研究项目筹集资金和开辟渠道非常成功,然而,他并不适宜担任项目或者机构负责人的角色,因为这种角色需要通过外交手段避免与委托人和同事的纷争以推进研究。1911年初,韦伯开始了一场诉讼以迫使一家报纸曝光一个诽谤案的由来,这一步导致他与新闻界的某些圈子厉言相向,于是韦伯退出了新闻研究项目负责人的角色,以免研究受到偏见影响,结果该项目也就不了了之。[49]韦伯从未满足于成为一个法律学者;在19世纪90年代,他曾一边教学和著述、一边操作法律实务。他认为,要想进行规范的、有节制的斗争,诉讼就是一种既荣誉又实用的形式——这是他的主要学术关切之一。无论在学术事务还是私人事务上,如有必要,他就乐于公开斗争并提起诉讼,这使他成了一个让人头痛的人物,而且很容易削弱他作为学术经营组织者的影响力。韦伯一直都在批评教授这个社会等级的集体缺陷。他在学术不端、大学的普遍状态和要求大学改革等方面的文章及声明,都曾不时招致教授群体和教育部官员们的公开反击。[50]总的来说,他提出的思想、政治和道德要求都远远超出了绝大多数同行的接受能力。
最终,韦伯在1912年彻底推掉了社会学学会的执行之责:“我现在不得不回到学术工作上来。事情再不能这样下去了,因为我是惟一一个牺牲了自己个人的科学兴趣的人,而我的成就不过是让一架懒散的机器白白空转。”[51]他要回到学术工作,指的就是《经济与社会》。
9.《经济与社会》的计划
玛丽安妮·韦伯在为亡夫所作的传记中回忆说,《经济与社会》“无意中成了他毕生的主要工作”。[52]推动力来自著名文库——1904年开始由韦伯、松巴特与埃德加·贾菲接手的——《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文献》的出版商保罗·西贝克。1909年,西贝克提议用它取代过了时的《政治经济学手册》,《手册》是古斯塔夫·舍恩贝格在19世纪80年代编辑的,[53]24部来稿中包括舍恩贝格的经济阶段理论(第二版,I,25—45;本书第117页[中译本第218页]有评论)和奥古斯特·迈岑从自由主义视角进行农业研究的理由说明(第二版,Ⅱ,149—224)。韦伯同意编辑一套全新的系列丛书。然而,这项新的冒险事业未能阻止一场激烈的学术争吵,一位没有能够为旧时《手册》的修订版找到赞助人的年轻教授,指控出版商并含蓄地指责韦伯漠视舍恩贝格穷困潦倒的继承人的财政利益。韦伯挺身为西贝克进行了辩护,那位年轻人也动员了一批老教授助阵并威胁要揭露丑闻。在接踵而至的道德剧中,韦伯敏锐的荣誉感与得体的作为一再发挥了作用。[54]
旧时的《手册》仅限于传统的政治经济学话题。韦伯把他的系列定名为《社会经济学概览》(Grundriss der Sozialökonomik);这个术语比“制度经济学”宽泛,但不像“社会学”那样无所不包,使他能够涵盖经济与社会的所有关系。他要求许多撰稿人两年之内完稿。然而,有些人未能践诺,有些人交来的是令人失望的手稿,还有些人的稿子则因为一再拖延而过时,令人气馁。第一卷直到1914年才出版,战争接着就打断了这个事业。该系列在1930年结束,总共出版了十几卷,撰稿人中在美国享有盛名的包括罗伯特·米凯尔斯、维尔纳·松巴特、约瑟夫·熊彼特、埃米尔·莱德雷尔、卡尔·比歇尔和阿尔弗雷德·韦伯。该系列名下的部分作品包括,《经济与经济科学》,《经济理论》,《经济与自然》,《现代资本主义经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社会分层》,《资本主义的福利政治学》,《对外贸易和外交政策》,还有几部是论述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问题。
由于这项规划的协调工作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麻烦,韦伯便扩展了他自己的写作规模。如果没有这种迫切要求,他很可能不会致力于完成一部他的社会学大全,而是专注于其他兴趣并会确信“这样的想法毫无益处……即追求某种文化科学的目标——不论多么遥远——以建构一个封闭的概念体系,使之能以某种明确的方式包容现实并加以分类,由此再进行演绎”。[55]不过现在,他受到了激励要完成自己过去一直悬而未决的系统化:“因为无法找到代替者,为了对此进行补偿并提高作品的质量,我感到我应当对《经济与社会》那部分提供一项相当广泛的社会学讨论,如果不是迫于目前情况,我是决不会以这种方式承担这项任务的,而为了这么做,我牺牲了对我来说更为重要的其他计划。”他的妻子看出了这些苦衷:“最后他集中精力投入了一项始终都那么繁重的任务。”[56]
在1914年为这套系列丛书写的绪论中,韦伯对这个计划的理由作了说明:“基本的打算就是研究经济发展、特别是把它作为生活的普遍理性化的组成部分进行研究。考虑到这项工作的系统性,暂不计划收入经济通史的内容。”[57]
追溯理性化的历史发展路线,无疑是韦伯《经济与社会》的立意之一,这在文本中也偶有所论(见本书下文第333页[中译本第452页])。然而,这部著作并不是主要研究理性化以及世界的“除魅”。[58]1914年6月21日,韦伯致信令人敬畏的中世纪史专家格奥尔格·冯·贝洛,其中说明了自己明确的社会学意图:
今冬我大概就要开始付印一部给《社会经济学概览》写的大稿子。我正在用比较方法系统讨论政治组织的结构问题,这要冒一些风险,就是被人骂作“浅薄的比较”。历史学应当证实什么是——比如说中世纪城市——特有的东西,对此我们的看法绝对一致,但我们只有首先找出什么是其他城市(古代,中国以及伊斯兰教世界)没有的东西,做到这一点才是可能的。其余均可类推。随后,历史学的任务就是为这些独有的特征找出因果说明。我无法相信最终您会另有考虑。您的某些说法更多的是支持而非反对我的假设。我所理解的社会学可以承担这项非常适中的准备工作。很不幸,这样的努力几乎不可避免地会冒犯那些绝对精通某一个领域的研究者,因为一个专家不可能精通所有的领域。但冒犯他人之虞并不能使我相信这项工作在科学上毫无益处。即便是我匆忙写就的关于古代农业史的论文(载Handwörterbuch der Staatswissenschaften)也是有益的,包括那些随后得出的研究结果。在我看来,这也由莱比锡威尔肯的学生的学位论文所验证。不过那篇论文肯定不是上乘之作。[59]
也是1914年,韦伯公布了计划中的《社会经济学概览》的目录,包括他在1910到1914年间已经写就的(第二部分)手稿的详细计划——第一部分作于若干年后。这个目录表明,《概览》的第三项题为“经济与社会”,它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欧根·冯·菲利波维奇的“经济政策与社会改革中体系和理想的演变”,[60]一是韦伯的“经济与规范性权力和实际权力”(Die Wirtschaft und die gesellschaftlichen Ordnungen und Mächte)。因此,《经济与社会》并不是韦伯著作的原题。本书第二部分现在使用的标题才是“真正的”原题,尽管译成英语时比较累赘。但是,它的含义并不那么显而易见。韦伯不是从国民经济及其与社会的关系开始,而是从社会行动落笔的,其中,经济行动乃是资源匮乏条件下与需求满足和少数可能的行动有关的理性行动。基础的“经济”指的是古英语意义上的“家政”,对应的德语说法Wirtschaft既可以指一个小农场或者一个小旅馆,也可以指整个国民经济。(7)
“规范性权力和实际权力”,一方面是指法律和惯例,另一方面则是指保有这些权力的群体。规范性权力和纯粹的强制力之间的关系,以及正当性和暴力之间的关系,从来都是随着观念利益和物质利益以及权力斗争的兴衰而变化多端。历史上根本不存在无需社会利益支撑的有效观念和理想,暴力的使用也无不是起码要给僚属和臣民一个表面的理由。这个题目就是说的作用于个人社会行动的那些双重性暴力。
韦伯设计的(本书第二部分)目录与英译本各章节(括号中所示)比较如下:[61]
第一章 不同形态社会秩序的诸范畴(部分包括在第二章,一、二,但大部分包括在“论解释性社会学的若干范畴”,参阅本书附录一)
经济与法律的最一般关系(第一章,四)
有组织群体的经济关系(第二章)
第二章 家族、大庄园与经营(第四章)
第三章 邻里、亲属群体与地方共同体(第三章)
第四章 种族群体关系(第五章)
第五章 宗教群体
宗教的阶级基础;组合型宗教与经济取向(第六章)
第六章 市场(第七章)
第七章 政治共同体(第九章)
法律发展过程中的社会决定因素(第八章)
身份群体、阶级与政党(第九章,六)
民族(第九章,五)
第八章 支配
a)正当支配的三种类型(第十到第十四章)
b)政治支配与僧侣政治支配(第十五章)
c)非正当支配。城市类型学(第十六章)
d)现代国家的发展
e)现代政党
韦伯在第二部分以及后来的第一部分结束之前,便于1920年去世。最后两项关于现代国家和现代政党的写作未及完成。玛丽安妮·韦伯与梅尔西奥·帕尔伊整理的两个版本(1922和1925年)以及1947年的重印本(第三版)中均未采用韦伯的第二部分目录,直到1956年的约翰内斯·温克尔曼那个版本(第四版),才大体上恢复了手稿的本来结构。
10.《经济与社会》的结构
以下评论无意对《经济与社会》进行概述,而是阐明韦伯的某些基本推论,以及各章之间的系统性关联,不论它们是繁是简。特别要谈到的是过去没有译出的那些章节以及它们与其他部分的关系。
I.第二部分:较早的作品
第一章,经济制度与社会规范:关于施塔姆勒
绝大多数著作都是既有一个陪衬也有一个样板,它们写出来就是为了评议某些著作并与其他著作竞争。《经济与社会》一个明显的起点,正如韦伯在“论解释性社会学的若干范畴”(1913)一文的篇首提示中所说,就是要明确评述鲁道夫·施塔姆勒“所言何指”。[62]此文是一篇更长的方法论导读的一部分,亦即1914年的概论“不同形态社会秩序的诸范畴”第一节。
与耶利内克、齐美尔、松巴特等朋友一样,韦伯也撰文批判了施塔姆勒的《用唯物史观看经济与法律》一书。[63]他断然否定了此书“学术存在的权利”,[64]不过,他的批判并不意味着他反对历史唯物主义。新康德主义哲学家施塔姆勒声称,他要系统地演绎客观上正确的社会行动的可行性,并通过证明社会理想与社会法则的同一性为社会科学奠定新的基础。他详尽讨论了法律秩序和经济秩序的关系,否认两者存在因果关系,认为它们相当于形式和内容之别,这与韦伯的立场是截然对立的,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一再指出(见下文325ff.与32f.),他的批判矛头所向是(a)把秩序的规范效力和经验效力混为一谈,(b)把对行动的规范性取向的调整与事实调整混为一谈,(c)从自由意志的角度对比惯例和法律——仿佛惯例不是强制,(d)认为法律和惯例是与行为的“实质”相对而言的“形式”。
作为一个训练有素的法学家和经济学家,韦伯既要面对规范性的法学取向,又要面对自由放任主义经济与国家社会主义经济的伦理成分。他只有坚持把规范性与经验性加以分离——借助他的社会行动理论而实现的分离——才能发展出一种社会学方法。在论解释性社会学一文和《经济与社会》第二部分,韦伯也像在后来的第一部分中那样定义了社会行动:以他人的表现为取向的具有主观意义的行动——早先的用词是Gemeinschaftshandeln,后来的用词则是soziales Handeln。受到规范性调整的行动仅仅是社会行动的一个变体。“就其与法律的关系而言,社会学并不涉及法律规范从逻辑上说是正确的‘客观’内容,而是涉及行动,在其他的考虑中,人们对于某些调整的意义和效力的观念,可能会发挥重大作用而成为行动的决定性因素并随之产生结果。”[65]
韦伯循着日益理性的控制、持续的法律强制这个思路,详细说明了一种连续性的社会行动类型学。这种类型学——本书附录一中有部分介绍——包括了从单纯的共识性行动(Einverständnishandeln)和临时协定(Gelegenheitsvergesellschaftung)、经由受调整的行动和持久的联合体(Vergesellschaftung)直到组织(Verband)和强制性机构(Anstalt)。凡此种种行动,都不同于那种既非社会的、亦非含混不清的表现:Massenhandeln,它可以译作“大众行动”、“统计上常见的行动”或者“集体表现”。
在这个图式中出现的只有人们的行为,而不是社会与各种群体。然而,人们是在具体形式的群体(Gemeinschaften)中行动的,而且,只有当他们有了社会学意义上的“章程”,就是说,只有他们的秩序被成员(或局外人)出于某些原因而一致接受时,这种行动才是一以贯之的。对正当性的信仰不是主要原因。故此,韦伯在第一章讨论了法律对经济行为的实际影响所产生的结果。
如果对货物与劳务的实际控制得到了一致承认,这就构成了经济秩序。因此,社会学的经济学处理的是人们由于“必须考虑经济生活的事实”而采取的行动。不过,工具理性的行动也必须考虑法律的事实,即从经验上可以定义为“有保障的法律”:一个法律秩序的存在,而不管某个联合体是否准备强制实施这个秩序。韦伯立即明确指出,法律绝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由暴力(Gewalt)予以“保障”的,他断然否定了“只要政治共同体的强制手段高于所有其他共同体的强制手段,国家就会存在”这样的观点(下文第316页[中译本第434页])。
对于秩序的两个基本范畴——惯例与法律,韦伯的定义更接近于萨姆纳,但与施塔姆勒截然相反。尽管惯例并非由专门结合在一起维护惯例的人(一个班子或者一部机器)加以保障,但也可以像法律那样对群体的部分成员有效地进行心理甚至物理强制而得以实施。对一个惯例秩序或者法律秩序的服从,往往取决于个人在共识性行动过程中的自我利益。不假思索的习惯则是调整和被调整行为的另一个普遍原因。惯例和法律都是发端于遥不可知的史前史期的习惯和习俗。然而,考虑到这些经久不衰的力量,历史学家就必须能够说明人们的革新能力从何而来。韦伯反对那种陈旧的模仿说而赞同黑尔帕赫的理论,即革新是通过灵感和移情实现的——第六章(8)和第十四章超凡魅力理论的先声。
韦伯的分析始终都在同时力求术语的精确性,坚持以现实主义态度对待人类事务:人是习惯的造物,但也会受到自身物质与观念利益的强有力驱动以规避惯例和法律规则;不论什么社会,经济上的强大势力都会倾向于对法律的制定和解释发挥重大影响。然而,法律携带着各种形式的强制力登台亮相,也产生了大不相同的社会行动。总体的情况不好多说。韦伯这里也像在别处一样谨慎地指出了归纳的限度:“不可能泛泛地确定法律对经济行为的实际影响,必须根据每个具体情况进行计算。”
第二章,关于马克思、米凯尔斯和松巴特
韦伯强调归纳的限度是直接对历史唯物主义和经济功能主义的关键一击(见下文第341页[中译本第461页])。一部论述经济与社会的著作,迟早必定会针对历史唯物主义表明立场——韦伯一开始就在适当的时候表明了他的立场。然而,如果认为本书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批判、它远远大于韦伯的其他论辩与实证兴趣,那就错了。比如韦伯对古代资本主义的兴趣,初看上去像是对历史唯物主义作出的“反应”或者“反思”,但更多的往往是在取代一种经济与法律史的传统,而马克思主义就是其中一个极端性的分支。韦伯承认历史唯物主义是一个政治力量,但不会严肃看待它的终极主张。他在社会学学会第一次会议上告诉他的同事,这一章早就该完成了:
我不敢苟同发言者之一的这种说法,即某一个要素——技术或经济要素——可以成为另一个要素的“终极”原因或者“真正的”原因。我们审视一下这些因果路线就会看到,它们有时是从技术问题伸展到了经济与政治问题,有时则是从政治问题伸展到了宗教与经济问题,如此等等。这里不存在休止点。在我看来,常见有人主张的那种唯物史观,即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说是这个因果链的终点,作为一个科学命题已经彻底完结了。[66]
韦伯还驳斥了经济功能主义的理论,因为它假定经济与非经济因素是确凿无疑相互依存的。并非所有的社会行动都会受到经济的影响,也并非所有的群体都与经济有关。然而,具有重要文化意义的群体都会与经济因素发生某种关系;所有持续存在的群体都必定会以某种方式满足自己的需求。韦伯提出了一个简明的经济能动性群体类型学,包括从真正的经济群体、经由各种经济能动性群体和仅仅受经济因素影响的群体、直到政治、宗教及其他性质的调整型群体。[67](按照第一章的推理路线,调整型群体应归入一个经济的群体类型学。)
尽管韦伯注意到了历史上的技术因素,但他还是主要把需求的满足与占用和剥夺方式而不是与生产方式联系在一起。把占用置于如此至关重要的地位,乍看上去好像是一种“准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但事实上却与马克思大异其趣。韦伯认为,马克思主义的生产方式概念既模糊了技术的面貌、也模糊了经济的面貌。他对社会学学会作出了这样的说明:
就我所知,马克思并没有对技术作出过定义。有许多事情在马克思那里不仅显得自相矛盾,而且实际上还能发现有悖于事实——如果我们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的话,当然,我们也必须进行这样的分析。其中有一段常被援引的文字,说是手工磨坊产生了封建主义,蒸汽磨坊产生了资本主义。那是一种技术建构而不是经济建构,我们可以确凿证明,这个断言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因为,一直延伸到现时代的手工磨坊时代,在所有领域都曾产生出了所有可以想像到的文化“上层建筑”。[68]
这种上层建筑与占用方式有关,它产生于生计的竞争,但也取决于物质与非物质目标的性质。韦伯接受这样的历史归纳,即自由财产权和既得权利是从共享群体土地的群体成员的逐渐占用发展而来的。私有财产权由于旧时垄断联合体的瓦解而变得举足轻重。历史上反复出现的过程是,日益萎缩的机会导致了垄断,接踵而至的便是由特权成员(Rechtsgenossen)构成了合法拥有特权的群体与机构。韦伯列举了通过对外和对内封闭而占用机会的各个阶段。他用精到的唯名论嘲讽笔法,把德意志帝国的一些当代事例与早期历史上的例证搅拌在一起说明了这个问题(见下文第342页[中译本第461页])。
一旦组织得以建立,机构(公职人员、官员)的既得利益便会趋于永存,或者把机构改变得远离了初衷。这种制度化的现象成了韦伯与刚刚完成了《政党》(1911)一书的朋友罗伯特·米凯尔斯之间的一个争论点。[69]米凯尔斯把他的观察具体化为“寡头政治铁律”,因而突出了这个现象的同一性,但韦伯却是指出了制度化的多重结果、且往往还是矛盾的结果:它既可能导致垄断化、也可能导致扩张主义(第三章,三)。在韦伯看来,扩张主义趋势最突出的历史范例就是资本主义利益集团与帝国主义同气相求这种古已有之的现象。然而,一个组织的扩张主义趋势也会受到垄断主义利益集团的约束。在那些自愿性的组织中,如果社会行动牵涉到了属人的因素,它的理性初衷就可能被“共同体”目标所遮蔽(见下文第346页),从而促进封闭并确立社会正当性。
且不管这种二元性如何,即使最理性组织起来的群体,也必须以如下一种或多种方式满足自身的需求:(1)大庄园;(2)市场取向的估价;(3)为市场而生产;(4)慷慨赞助;(5)与正面和负面特权相联系的贡赋与劳务(第二章,四)。
就是根据这种类型学,韦伯为那个贯穿于整个《经济与社会》中的实质主题——现代资本主义的前提和兴起——建构完成了一个经济学框架。随后,又从若干有利的角度论述了这个问题:家族以及其他相对普遍性的群体(第三至第五章),宗教(第六章),法律(第八章),政治共同体(第九章),以及各种类型的统治权(第十至第十六章)。然而,这个基本主题并未决定各章的类型学结构;此外,与它并行的还有宗教、法律和政治理性化的主题。重要的是,韦伯在他先前的著作中已经讨论了政治因素,所以不足为怪,他一开始进行历史说明(第二章,五),关注的就是现代国家的金融与货币政策使资本主义的兴起和持续存在成为可能的那种方式。
资本主义的起源问题使《经济与社会》与那部显然既是灵感之源又是陪衬的著作相映成趣:维尔纳·松巴特的《现代资本主义》。[70]这个两卷本的大部头著作出版于1902年,此前不久韦伯刚开始写作《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松巴特与韦伯自90年代以来一直都是亲密盟友。韦伯1897年离开弗赖堡去海德堡任教之前,曾试图让松巴特接替他在弗赖堡的教职,但无果而终;在反动的90年代——所谓施图姆时代——官方对松巴特的抵制过于强大。他们两人共同抱有对资本主义经营、资本主义精神、社会改革与劳工运动的关切,共同在《社会科学文献》倡导了价值中立的方法。松巴特在两人当中更耀眼,而且表现得更机智。一方面,他要求“事实、事实、事实——我写书时这个警告时刻都回响在我的耳际”,另一方面,他也试图说明这些事实的最终原因:“我与施莫勒及其学派有别之处就在于,素材安排的建构成分、根据最终原因作出统一说明的基本假设、对所有历史现象作为一个社会系统的重构,简言之,我说的就是那个特指的理论。也可以说,就是卡尔·马克思。”[71]
这不过是铺张扬厉地夸大他与前导师施莫勒之间差异的说法。松巴特的著作并没有把许多事实与它的假设联系起来,而且显示出松巴特已经远远悖离了马克思主义,尽管他从来都是一个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者。无论如何,韦伯并不认为这种假设切实可行,但他对松巴特叙述的事实却饶有兴趣,并决意通过系统的比较研究一探究竟。由于这已涉及方法论的分歧,因而不是两人之间纯粹有意的劳动分工。[72]松巴特将同业公会的传统主义取向与资本主义精神进行了对比,由此可以看出两人对于普遍的发财欲望这个问题的重大歧见。这种资本主义精神是欧洲特有的现象,但松巴特在比较观察时仅仅是略有暗示:“瞥一下诸如中国、印度、古代美洲等等其他主要文明就足以证实,在这方面,认为现代资本主义可以根据人类经济的‘普遍发展规律’加以说明,也是难以服人的。”[73]从松巴特只是瞥了一眼的地方,韦伯继续前进到了《经济与社会》的比较观察,此后又接着研究了中国、印度和古代犹太教。
第三至第五章,相对普遍性的群体
第三章一开始,韦伯就把他使用的“社会”一词限定于指称“人类群体的一般结构”。他要讨论的就是经济与这个意义上的社会,而不是讨论经济与文化——文学、艺术、科学。他首先论述了那些相对普遍性的群体——家族、邻里、亲属群体、种族群体、宗教群体、政治共同体,换言之,它们是在历史发展的不同水平上都可以看到的群体。这些群体的“发展形式”在支配社会学中都有论及。对于这些比较基本的形式的讨论都很简要,这是有意为之的,部分是因为韦伯主要关心的是形成了较大差别的那些联合体以及它们和宗教、法律、政治的关系,部分大概是因为玛丽安妮·韦伯已在她的著作《合法发展的妻子与母亲》(1907)中详细讨论了某些主题。韦伯仅限于讨论了一系列既有论辩价值又能为今后的扩展预做准备的要点。他的批判目标是进化论观念、尤其是母权制理论和与之相关的家庭、财产、国家的社会主义理论(恩格斯与倍倍尔),农业浪漫派的邻里情感论,祁克把亲属群体视为最早的政治联合体的观念,以及种族主义和民族主义观念。针对那些为共同体的消逝而伤感的浪漫主义观念,同时也针对那些热衷于进步观的使徒,韦伯尽力证明了“共同体”与理性主义的要素、资本主义与共产主义的要素、传统主义与现代主义的要素在任何时候都会出现新的组合,简言之,历史并不是从共同体(Gemeinschaft)向联合体(Gesellschaft)的进步。
韦伯十分肯定地指出,家族(household)是家长制统治和资本主义经营的发轫之地,邻里关系是一种不带感情色彩的经济博爱关系,亲属群体是针对威权主义家族的防护性反作用力量,种族群体则不是群体,严格地说,它有形成群体的倾向,或者是群体形成过程中的残余。韦伯特别强调了在逐渐垄断了暴力使用权的政治共同体出现之前那些相对欠发达社会中群体之间关系的多元性,这与如下观点形成了鲜明对照——现代社会在群体之间关系方面比传统社会更多元。
韦伯不认为能找到证据证明存在过一个普遍的母权制阶段。他把母系群集看作是男人因投军而与家族分离的结果。这种分离便产生了男人之家,即便是今天也还能看到它的残余形式,那就是兵营和学生集体宿舍——韦伯经常喜欢使用挖苦语调来回游刃于某种现象的古代源头和现代遗韵之间。家长制家族是随着武士在乡村的军事扩张而出现的。在论及多配偶制和一夫一妻制时,韦伯提出了一种特别从经济角度来看并不浪漫的说明。一夫一妻制合乎新兴的城市贵族家族的利益,只是到了后来,是基督教把它提到了一种伦理水平上的。随着嫁妆的出现,计算精神进入了家庭内部的共产主义。这种精神又随着资本主义家庭经营活动的兴起达到了一个高度。现代初期资本主义的法律形式,一定程度上就是产生于这种共产主义家族,对此,韦伯早在他的学位论文中就已说明过了。这种资本主义经营最终与家族实现了分离,但韦伯指出了一个历史的扭转:“后来的”经济阶段——比如资本主义——可能会使“先前”的(共产主义)家庭结构得以长存或再现,那里的大家庭仍然是一个单元:“在决算范围以外,这种成员则有足够的运气进入平等与博爱的王国”(见下文第360页)——这是在谈论那个共产主义口号。韦伯显然很高兴胜过历史唯物主义辩证法一筹。他的总体观点是,家族和家庭内部的权威是相对独立于经济条件的,事实上,它们往往还由于历史上发展起来的结构而塑造了经济关系。韦伯相信,对家族关系的契约调整是西方特有的一种现象。只有在欧洲,家族才自然而然地产生了资本主义经营,在其他地方则是发展为家产制支配的经济基础,大庄园(oikos)。
家族之间通过不带感情色彩的、经济意义上的睦邻关系而彼此相关。邻居乃是典型的扶危济困者。因此,睦邻关系并非仅限于社会地位平等者,但社会下层合乎习俗的相互扶助,可以逐步变成一种真正的经济群体或者经济调整群体,不过,即使在早期的自给自足经济中,也未必存在邻里和其他联合体的同一性。只有在共同政治行动的情况下,邻里才有可能发展为一种地方性共同体。
亲属群体一般不是家族的扩大,而是一种防护性群体以保障安全并为个人提供合法保护。集体自助是保卫其利益的最典型手段。最古老的审判程序就是起源于亲属群体内部和之间的强制仲裁。亲属群体没有一个掌握着指挥权和一个班子的那种首脑,就此而言,它们不是韦伯意义上的组织。通过调整婚姻和血统关系,亲属群体可以有效约束家庭内部的权威。同样,那些大帝国的财产法都会稳步削弱无限制的家长权力,但那正是因为家长制占了主导地位——历史发展的又一个辩证特征。亲属群体可能会与政治联合体相反对而与政治共同体的边界相交叉。往往只有在经济条件使建立垄断以排斥局外人成为可取之事时,它们才会变成联合体。
人种和种族是垄断主义利益保护的常见手段。但韦伯怀疑这两个概念以自然主义方式理解时的社会学效用。他坚持认为,且不管遗传学研究的成果如何,社会性的表现本来就必须从社会的角度加以理解。种族成员的身份产生于对共同习俗、共同语言和共同的历史经验的某种自觉意识,它可能是政治联合体的产物并在群体从政治上瓦解之后继续存在。种族的文化与政治重要性端赖这一事实:种族荣誉感是一种特殊的大众荣誉,在极端情况下会导致那种特选子民的观念。
韦伯对民族性和文化声望的概述(第四章,四)说明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中欧政治局势。这一节与论述政治共同体的一章(第九章)密切相关。然而,韦伯有一个更为重要的群体要谈——宗教群体。就理论上的复杂性、原创性和整个规模而言,论述宗教群体的这一章必定要超过前面几章。
第六章,宗教社会学
1902年,松巴特谈到加尔文宗和贵格会对资本主义发展的影响时认为,“这个事实几可谓人所共知,已经无需详加说明了”,[74]由是便打发掉了这个问题,但韦伯不为所动,开始更充分地叙述新教伦理对资本主义精神的影响问题。[75]他也可能是受到了施莫勒的刺激,后者在一次专横地评论松巴特这位令他恼怒的学生时说:
举凡马克思和社会民主党抨击资本家“渴求利润”并毫无顾忌地无视工人的福利时,主要关心的是1500到1900年间发展起来的那种个人主义的逐利方式,它摆脱了先前的绝大多数道德与社会束缚。如果想要理解今天的经济,就必须研究这些现象。[76]
即便不清楚施莫勒的意见是否真的成了促动韦伯决定写作“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主要因素,我们也可以言之凿凿地说,加尔文宗与资本主义的关系,一度曾是一个“内部的”学术争论,韦伯曾撰文回应过其他研究者,而不像时有所见的说法那样仅仅是为了反对历史唯物主义——韦伯本人在“新教伦理”结尾处也否认了这一说法。[77]他特别表示感谢三位同事早先的著述:埃伯哈德·格特恩里程碑式的研究成果——题目很谦逊的《黑森地区经济史》,维尔纳·维蒂希关于法德两国之间宗教差异的“深刻洞见”,以及格奥尔格·耶利内克“所证明的人权起源的宗教轨迹,……这给了我一个关键的刺激……去研究宗教对那些[多亏耶利内克]否则我们就不可能看到的领域的影响”。[78]
1904/05年在《社会科学文献》发表的两篇论述新教伦理的论文,立即就获得了成功,而且几乎接着就引起了至今势头不减的争论。韦伯与对手们批评与反批评的交锋一直持续到1910年。[79]他认为这种笔墨官司“非常不值”,并决定另外作出正面论述,于是就有了现在的第六章。他把新教的历史叙述留给他的朋友厄恩斯特·特勒尔奇去做,然后特勒尔奇写出了《基督教会与教派的社会学说》,[80]但并未从比较研究的视角论述这个主题。不过,决定了宗教社会学结构的,既不是资本主义的兴起这个“基本”问题,也不是各个时代的理性化和世俗化问题,毋宁说,它是围绕宗教与其组织载体(宗教官员)的关系、宗教与支撑着它们的身份群体和阶级的关系、宗教与它们固有神学体系的关系谋篇的。韦伯认为,无论从迪尔凯姆还是马克思主义的角度来说,宗教的一般功能都毋庸赘言。韦伯抱着习以为常的现实主义态度强调了宗教在当代的功能,更指出了宗教在正当化与和解方面的政治作用。马克思有句名言,说“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是没有精神的各个时代的精神。它是人民的鸦片”。[81]在有限的程度上可以把韦伯的宗教社会学看作对这句名言的巨大释义。但这里有一个重要差别:韦伯远比马克思深刻地认识到了伦理行为的意义。在韦伯看来,恩格斯、倍倍尔和考茨基的宗教论辩都是肤浅的理性主义。也许,韦伯知道恩格斯对加尔文宗一笔带过的那个短评:“在路德失败的地方,加尔文获得了胜利。加尔文的信条正合资产阶级中最勇敢者之意。他的得救预定论学说从宗教的角度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在竞争的商业世界,成功或破产并不取决于一个人的经营或技能,而是取决于他无法控制的环境因素。”[82]无论如何,“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颠倒了这个唯物论的解释,但也不是代之以唯心论的解释。在韦伯与马克思主义者的歧见背后是一种人性的差异:马克思主义者在心理上不能足够严肃地对待宗教去从事韦伯那样的研究。韦伯自称在宗教问题上“没有共鸣”——这给了他进行分析时所必需的距离感,但是,他生活在一个大家庭中,那里的妇女们都是虔诚而善于达意的信徒。由于他强烈的家庭意识,他要鄙视宗教就只能付出这样的代价:冒犯那些与他最亲近的人——这给了他必要的移情意识以从事宗教研究。[83]
出于系统性考虑,第六章是以简要论及原始宗教和巫术行动与宗教行动原初的现世取向开篇的((一)、(二))。[84]韦伯提纲挈领地概述了功能神、地方神、最后则是普救论和一神论概念的出现。像前面各章一样,他列举的生动范例也偶有可疑和错误之处,或者某项陈述因浓缩了千余年的历史事件而受损,或者因喜爱悖论而使他走向极端。韦伯独辟蹊径论述了道德先知预言和样板先知预言产生的行为理性化((三)、(四))。他根据哈纳克的类型学,通过与巫师、立法者、道德导师和神秘教义传播者的比较,刻画了先知特有的面貌。先知和祭司们组织起了恒定的俗众联合体:宗教会众。先知发展了教义和教牧关怀,祭司则发展了教理和教会法著述。
在讨论了这些宗教领袖以及他们创建的联合体之后,韦伯又转而考察了所有主要社会阶层及其与宗教的亲和性((五)、(六))。这就为评价清教徒中产阶级提供了一个比较框架,但在本书的语境中,它也为讨论贵族统治和官僚统治、知识界的角色以及官僚化和民主化问题做了准备。贵族一般都漠视宗教,除非他们成了信仰斗士,这是个重要的历史现象,但它是个过渡现象。官僚一般都倾向于形式正义宗教或者哲学,同时也会允许存在不那么复杂的大众巫术信仰以“教化大众”。城市资产阶级尽管会专注于经济合理性,但往往比贵族和官僚更关心宗教。事实上,资产阶级信徒的理性主义虔诚乃是在最终导向新教伦理的道路上迈出的一步。非特权阶层对于救赎有着强烈需求,但在它们那里看到的可能主要是被动的或者纯粹情绪化的表现。韦伯沿着这个社会阶梯向下考察,从早期基督教中十分重要的手工业者的宗教虔诚,直到奴隶、散工和现代无产者的宗教冷漠。农民从传统上就不关心救赎,他们关心的是宗教的实用性巫术效果,即便到了现代,农村人口仍是基督教保守主义的骨干力量。救赎宗教通常都是上层社会知识分子的创造,可能会发展为非特权阶层的信纲,使它的正当化功能变为补偿功能。贱民民族一般都会发展出强烈的宗教依附——犹太教就是历史上的关键事例。
在这种知识社会学的大手笔之后,韦伯以对宗教理智主义的研究平衡了他对身份倾向的分析((七)至(九))。各种身份的知识分子都在逻辑和神学基础上阐述宗教。身份差异在面对变化中的政治命运时可能会趋于模糊,一个重要范例就是政治上正在衰落的阶层的知识分子会逃避现实。相反,下层的乡土知识分子可能会转而反对上层的理智主义,比如犹太教和早期基督教反对希腊化的知识分子。韦伯的分析一直延伸到他自己那个时代,以讨论世俗的救赎意识形态和对咖啡厅知识分子的苛评告终。((七),(八))。
最后部分((十二)至(十五))考察了宗教伦理对“尘世”的影响:经济、政治、艺术和性爱领域。这个最后部分是戛然而止的,因为韦伯还有另一个事情要做,就是对比犹太教的理性主义、清教的禁欲主义、伊斯兰教的今世性和佛教的来世性,以及耶稣对尘世的淡漠态度——这一切都是为了回到“新教伦理”,但也是随后对世界各大宗教进行大规模研究的先声,韦伯尚未完成《经济与社会》的第二部分就转向了这个研究。
第七章,市场的非人格性与市场伦理
论市场——韦伯术语中的另一种群体(Gemeinschaft,共同体)——的这一章,逻辑上是接续宗教社会学进行论述的。纯市场关系那种经济理性化、因而伦理上无理性的性质,与伦理宗教是根本不可调和的——历史上只有加尔文宗是个例外。韦伯论宗教那一章用力多多,而市场一章仅仅是作了概述。与宗教社会学不同,市场这个论题其他许多人都可以处理。韦伯推迟写作这一章大概是因为当时他在等待其他人为这套系列丛书的供稿,如能协调各种不同的阐述就更佳。但至少,韦伯写下的这个片段已经足以把市场(Marktgemeinschaft或Marktvergemeinschaftung)与比较“自然的”群体和政治共同体区分开来。市场是建立在最理性社会行动基础上的Gemeinschaft(共同体):通过交换形成的Vergesellschaftung(联合体)。这种联合体可能仅仅在交换期间持续存在,但也可能发展为一种不间断的关系。
在早期历史上,市场关系是没有家族、亲属或部落纽带联系的人们之间惟一和平的关系。参与者都是并非按照博爱伦理采取行动的陌生人,即“敌人”。市场共同体是最不人格性的群体,但这并不是因为它涉及的是对立利益之间的斗争(Kampf)——在最亲密的关系中也有斗争;毋宁说,参与者的斗争越是单纯以实际的或潜在的交换为取向,市场就越是没有人格。这样,与市场正相对立的就是任何以自愿或强加的形式秩序为基础的联合体(Vergesellschaftung)。虽然如此,无论是货币的使用还是交换的非人格性,都无法阻止对持续交易者具有约束力的一种市场伦理的最终出现。这种交换伙伴会发展出能使他们遵守规则的互惠预期。有时,交易者也极有可能无视“诚实即为上策”这一箴言;韦伯冷嘲热讽地引用了贵族骑兵军官交易战马的例子——当代人熟悉的范例则是私卖汽车。市场伦理的一个方面是固定价格,这是一种欧洲特有的现象,它成了现代资本主义的先决条件之一。
市场已然证明它对过去的许多身份垄断产生了毁灭性的作用。然而,正是资本主义利益集团在自由市场上的成功,导致了或者以政治结盟、或者以对竞争者的绝对优势为基础的新型垄断。随着市场的重要性日益增强,宗教和政治联合体也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要求保护市场。由此,韦伯又把目光转向了与法律调整有关的组织。
第八章,法律社会学
法律社会学赋予了对惯例与法律的介绍性说明(第一章)以历史深度。[85]在较早时候对施塔姆勒的研究进行了方法论批评之后,韦伯现在又论证了与法哲学、法理学以及单纯的法律史相比,法律社会学应当有何作为。本章提供了一个能够为既定法律现象定位的类型学背景,它并不涉及任何系统性或教条性的严格布局,而是为了进行历史说明。罗马法和普通法对资本主义兴起产生的影响,构成了与《经济与社会》全局主题的一种关联;另一种关联就是各种不同的理性化,而这些理性化现象可能是互不相容的。本章的建构也是为了常被提到的支配社会学:韦伯在这里论述了政治联合体以及其他联合体的法律创设与司法行政、统治者的正当化、组织的权力以及将法律强加于人的动机。
如果说,韦伯在宗教研究方面是位白手起家的学者,那么在法律社会学方面他靠的就是学术功底了。不仅二十多年前他的学位论文和任教资格论文就已经出现了法学的论题,后来的文献更其如此。即便在扩展自己的思想关切领域时,韦伯也始终没有停止活跃的法律研究兴趣。他作为一个法律史学家写作“法律社会学”的才智,使它成了法律外行和纯粹的社会学家最难懂的一章,但它可能很有助于他们发现“宗教社会学”在结构上的许多相似之处。[86]法律论题取代宗教论题,便有了以下粗略概述:公法与私法的基本范畴;契约与法人的发展;非政治联合体实施的法律的早期形式;“专家”的职业类型学,包括从超凡魅力法律先知直到法律显贵和受过大学教育的法官;各种形式法律训练的类型学;神权法与世俗法的历史体系;对印度教、伊斯兰教、波斯人、犹太教的教会法与罗马法的比较;伟大的法典编纂;自然法的革命性力量;形式理性化与实质理性化;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根深蒂固的紧张关系;最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无理性趋势,那是对形式合理性与法律专家支配做出的“典型反应”——知识界用来替代宗教的时尚做法和“工团主义的浪漫游戏”。这里,韦伯继续了知识分子的社会学,审视了他们的实质正义倾向和怀疑论,并指出了另一个历史的辩证逻辑:19世纪的社会主义知识分子首先倡导了实体自然法以反对资产阶级的形式自然法,然后经由实证主义的相对论和马克思主义的进化论瓦解了自己的立场。
国家法逐渐取得了对其他群体之法的优势,这是一个更大主题——政治共同体的出现——的组成部分。当韦伯指出一种法律秩序的存在要依赖于一个随时准备使用物理或心理强制力的班子,并从垄断暴力的合法使用权角度定义现代的政治共同体——国家——时,他这是在遵守法学的习见。然而,作为一个社会学家,他同样关注的则是这种权利要求在现代国家会受到多大程度的事实限制,因为那里惯例和宗教的约束力仍然是强有力的。韦伯还记得年轻时候的经验之一:强大的普鲁士国家并没有能力在19世纪70年代的“文化斗争”(Kulturkampf)中战胜天主教会,也没有能力在反社会党人法期间战胜社会民主党。
论政治共同体的一章,把论述更具“普遍性”的群体的各章及“法律社会学”,与“支配社会学”串联到了一起,叙述了政治共同体从初露端倪到复杂分化的发展过程。[87]在许多世纪中,政治共同体仅仅是在数量上有别于其他相对“普遍”的群体,随着旧时政治多元化的衰微,后者逐渐丧失了保护性与强制性功能,最终则发展出一种质的差别:对国家有权确定法律秩序和使用正当暴力的信仰。这种正当性信仰产生于逐渐的篡夺。以往,正当性暴力的观念是卷入血亲复仇的亲属成员共识性行动的组成部分,现在已变成了共同体成员有组织行动(Verbandshandeln)的组成部分。在现代国家,行使政治权力(Gewalt)则是制度行动(anstaltsmaessiges Handeln)的组成部分。[88]
第九章,政治共同体与国家
政治共同体是一种随时准备使用暴力反击局外人以捍卫既定领土的群体。这个最低限度的定义旨在包罗全部历史上的共同体,因而甚至没有把保障内部安全包括进来。许多共同体实际上仅仅限于维持对领土的控制。贵格会教徒的宾夕法尼亚共和国是个例外,因为短时间内它曾拒绝对外使用暴力。这两个极端的社会行动之间,可能会有许许多多的目标取向,所以,一个共同体可能是一个强盗国家、一个福利国家、一个宪政国家或者一个文化国家(Kulturstaat)。仅仅为了防御而团结起来的共同体,在和平时期可能会陷入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无政府状态——既定经济秩序的成员当中只有共识性的认可。对外的和平时期也有可能是个内战时期。因此,政治共同体取得对其他群体优势地位的过程,就变成了内部和解的历史:国王、主教和城市在与封建贵族斗争期间的和平法令史。其观念利益和物质利益得不到传统安排充分保护的新老群体,会要求和解以及法律规范的“国有化”(见法律社会学的讨论)。
韦伯在家长制权力、“非威权主义”的共识性权力和仲裁权力、以及真正的政治权力(自主的军事与司法权威)之间作出了明确区分。政治权力的原型是罗马合法官员的统治权(imperium,见第八章,(六)),后来被那些得到元老院事后承认的军事领袖所篡夺。政治权威(Gewalt)则是生杀予夺的权力,它给了政治共同体一种特有的感人力量。随着共同体的发展,政治强制会频频成为对内的强制,因为政治秩序的许多要求只有施加压力才能被其成员接受。然而,一个政治共同体不仅会通过强制、也会通过共同的历史经验团结在一起:这是一种“记忆共同体”(Erinnerungsgemeinschaft)。不过,崇高的献身精神和对危难的共同记忆,也会持续存在于其他群体之中,其范围包括那些惯用暴力的群体——比如克莫拉(9)、今天的黑手党等等,直到深受暴力之苦的那些群体——比如遭受迫害的教派等等。
在对政治共同体的发展进行了历史概述(二)之后,韦伯再次论及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欧洲事态(参阅第五章,四),把它与古代的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进行了比较。国际与国内社会分层的动力何在,这是他的双重主题:各政治共同体中间的声望与权力和政治共同体内部的声望与权力的关系。这里又出现了松巴特先前已经提出的一个问题。他的《19世纪的社会主义与社会运动》(1896),一开篇就引用了《共产党宣言》的那句名言:“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松巴特认为,这是
本世纪最大的真相之一……,但还不是全部真相。因为它错误地声称,一切社会的历史都只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如果用一个公式概括世界历史毕竟还有价值的话,那我们就不得不说,社会历史是在两极之间运动的,……我把这两极叫作社会对抗与国家(之间的)对抗(Gegensätze)……我们看到,共同体也像个人一样追求财富、声望和权力。……今天,我们处在了一个历史性国家亢奋期的尽头并进入了社会巨大裂解的时期;在我看来,各种群体的所有对抗性观点都可以归纳为这样的取舍:国家的或者社会的对抗。[89]
松巴特没有进一步讨论国际社会的分层,而是专注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概念。但韦伯却把对外和对内的声望这两个领域的并列关系带到了它的逻辑终点,并且阐述了一种图式,同样吸收了马克思主义的方法作为一部分。在对外领域,他关注的是权力声望,而不光是民族自豪感——这在非扩张主义的瑞士或挪威也能看得到。既然权力声望得自对其他政治共同体的权力,它也就推动了扩张主义,因而是战争的一个主要成因。一个国家的声望要求,自会使其他国家的声望要求随之升级——韦伯指向了20世纪最初十几年间不断恶化的法德关系,与松巴特想到的19世纪90年代相比,这时的民族主义对抗再次覆盖了内部的裂缝。权力声望的载体是“大国”(Great Powers),但它们的统治集团由于害怕自己获胜的将军们夺取权力,所以并不总是些扩张主义者——古代罗马和19世纪初的英国即可为证。但在这两个例子中,资本主义的利益集团却会继续强力推进政治扩张。
韦伯的帝国主义论为声望因素加上了经济成分。以早先的著述为基础,韦伯构造了他的帝国主义资本主义观,素材就是第一个重大历史范例:与包税人和国家供货商为伍的古代罗马。在现时代也像在古代一样,对于政治扩张主义具有决定意义的并不是贸易利益,而是经济的总体结构。帝国主义资本主义可以因“和平主义”资本主义的有利可图性而受到节制,但就韦伯那个时代的情况来说,韦伯之所以预言前者会占上风,主要是因为国防承包商以及类似经营活动的最大主顾——国家——所扮演的角色。小资产阶级和无产者阶层的经济和平主义关切,很容易因诉诸激动人心的“民族”观念而萎缩。
韦伯评论了可以定义为民族成员的人们之间不同的文化与社会特征。他强调了三个要素:(1)某些历史经验能以何种速度产生出民族意识;(2)从一个国家和一个阶层到另一个国家与阶层,民族一词能有何种不同的含义;(3)知识分子在形成民族认同感的过程中能有何种作用。他对知识分子——“那些篡夺了文化共同体(Kulturgemeinschaft)领导权的人”——未完成的分析随着暗示了文化声望与权力声望的亲和性而中止,但却不无疑问地提到了“纯艺术和具有明确德国特色的文学并没有在德国的政治中心得到发展”(见下文第926页[中译本第1062页])。
韦伯改进了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这表现在关于政治共同体内部三种权力分配现象——阶级、身份群体与政党——的类型学中。经济秩序中的强者既不需要政治权力也不需要社会荣誉,但他们往往能够两者兼得。共同决定政治权力分配的,除了经济秩序以外还有法律秩序和社会——或身份——秩序。韦伯提出,不能把阶级看作共同体,而应看作性喜社会行动的群体,类似于种族群体。因此,他的说法是“阶级状况”,这要由市场状况予以界定,并有两个基本范畴:财产和无财产。财产又有不同,要看它是用于获取租金收入还是用于营利。尽管财产需要区别对待,要看共同体是以劳动为基础(比如耕作土地的乡村)还是纯粹以财产为基础(比如在牲畜饲养者当中),但是,阶级斗争的历史源头并不在乡村,而在城市内部:它源自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冲突。在后来的经济阶段,阶级斗争转变为商品市场上的斗争;在现时代,它又成为劳动力市场上工资纠纷的核心。当代雇佣劳动者的仇恨主要是针对经营者与经理人员,后者比“真正的”资本家——股东和银行家——更显眼。这种并非一目了然的情形仅仅是诸多社会与文化因素之一,而这些因素都在影响着阶级状况以某种形式可能(或不可能)成为阶级取向或政党取向的行动基础。
对阶级和阶级状况的这种阐述,其主要的抨击目标是“以伪科学的方法使用阶级和阶级利益等等概念,尽管这种做法如今已经屡见不鲜,而且在一位天才作者的断言(Behauptung)中可以看到最为经典的表述:个人在自身利益问题上可能会判断错误,但阶级对自身利益的判断却永无谬误。”(见下文第930页[中译本第1067页])——看来这里指的不是别人,正是年轻的格奥尔格·卢卡奇。[90]针对马克思主义形而上学的新品种如此把阶级加以具体化,韦伯坚持了他对阶级与身份的经验辩证看法。身份群体尽管常常不定型,但却是真实的群体,它与阶级利益的对立限制了纯粹的市场原则。正面或负面的社会荣誉是身份群体的基础。身份差异体现在生活方式上:这是支配社会学广泛讨论的一个现象。在极端情况下,身份分化便导致了种姓的形成:这与先前对种族和宗教群体的阐述有关。身份群体是一切惯例的载体:这是对惯例的强制性质的结构说明,在这个问题上,韦伯的看法与施塔姆勒针锋相对。总而言之,阶级是经济秩序的组成部分,身份群体是社会秩序的组成部分;换个方式来说,阶级植根于生产与获利的领域,身份群体则植根于消费领域。
阶级利益和身份利益都可以由政党来代表。与阶级和身份群体相比,政党始终都是目的理性的联合体,因为它们的目标就是要在更大的联合体中获取权力。因此,政党往往都是威权主义组织——这是现代民主条件下政党社会学最为关注的问题。然而,要想充分理解政党的结构,就必须首先考察政党在其中运作的更大的联合体。
第十至第十六章,支配社会学
支配社会学是《经济与社会》的核心。[91]本书的主要目的就是建构一种联合体的类型学,其中支配的类型以及它们与通过占用而满足需求的关系乃是重中之重。诚然,宗教与法律也是本书的重要构成成分,不管韦伯是否计划过要把这两章处理得像它们最终完成时那样面面俱到,但1914年的概览和手稿都已表明,支配社会学是个中心主题。在已有的《经济与社会》片段译本中,支配社会学的整体面貌并不清晰。直到现在,它还有接近一半未被译出,另一半则被三个不同的译本所分割。[92]在人们的理论讨论中,正当性支配的三种类型通常都是被孤立对待的,对这个错综复杂的支配类型学的研究,即使没有仅仅把它简化成所谓的韦伯式“官僚制的形式模式”,多半也是把它化约为简单的超凡魅力和官僚制二分法。多数情况下,人们只是根据官僚制或者超凡魅力的形式特征去衡量某种统治。如此一来,这个类型学的技术意义(见下文第263页[中译本第377页])便遭到了漠视:应当更多地用某个类型去比较任何既定的事例,而不光是用“理想类型”去比较“自然的体系”。
支配社会学是一个铸模,在那里,韦伯某些最实质性的关切以及激发了这些关切的影响因素,都被融入了一个概念统一体。韦伯承认的一个基本的影响因素,就是他的朋友格奥尔格·耶利内克的著作:“他的杰出研究使我受到了决定性的激励去完成命运允许我完成的一切。……[其中最重要的]是他的‘国家的社会理论’的概念创新,澄清了社会学一直以来模糊不清的任务。”[93]在《国家通论》(Allgemeine Staatslehre)中,耶利内克针对国家是有形存在的这种形而上学观念,把人们的社会关系定义为国家的终极性客观要素:
更确切地说,国家存在于众多人们的意志的关系之中。有人发布命令,其他人服从命令,这构成了国家的基础。……在国家那里,集中在一个组织单元中的意志的关系,实质上就是支配的关系。这种支配的特性并没有道尽国家的本质。但支配的关系实乃国家所必需,没有支配,也就不可能想像还会有国家。国家拥有统治的权力(Herrschergewalt)。统治(herrschen)就意味着能够把自身的意志无条件地强加给其他人。……惟有国家才拥有这种无条件强行贯彻自己的意志而不顾他人意志的权力。它是惟一凭借固有的自主权力进行统治的组织。……因此,国家就是装备了固有命令权的组织单元。[94]
韦伯对耶利内克的统治概念作出了区分。耶利内克所说的“统治”(Herrschen),韦伯称之为“权力”(Macht);这使Herrschaft(支配)一词很容易适应康德式的绝对命令:“支配就意味着这样一种状况:一个或多个统治者明示的意志(命令)就是要以如下方式影响、并且实际影响了一个或多个他人(被统治者)的行为——他们发生的行为有着高度的社会意义,仿佛被统治者正是为了自身的利益才把命令的内容当作了自己的行为准则。”(见下文第946页[中译本第1084页])支配把不定型的间歇性社会行动转变成了持久性的联合体。韦伯以市场上的垄断控制为例,说明了支配与单纯的权力的区别。就其自身的理性利益而言,一个垄断性企业的无组织顾客们可能会服从该企业的市场规定:这是凭借利益格局实现的支配。通过许多逐渐的过渡,这种关系就可以变为真正的支配,即凭借威权主义命令权实现的支配,大规模工业企业或者采邑的情况就是如此——这是支配的两种最重要的经济结构。只要存在着对命令的服从,支配也就存在了;一般来说,服从是由于兼有习惯、权宜考虑以及对正当性的信仰。臣民服从命令的意愿会因为一个班子的存在而加强,而班子的行为也是基于习惯、正当性和自我利益。因此,从社会学角度说,Herrschaft乃是由多种动机和强制手段支撑的上下位结构。[95]对于支配结构的历史存续而言,无论什么基础上的班子的强制,都与对正当性的信仰同样重要。事实上,韦伯解释说,他“主要关心的是与行政相结合而言的支配”(见下文第948页[中译本第1086页])。只是在定义了一个主宰者和他的机构进行统治这个意义上的支配之后,韦伯才进而谈到了它的效力的最终基础。他转向正当性乃是因为它固有的历史重要性——拥有了权力、财富和荣誉的人们需要证明他们的好运气是理所当然。
作为结果的支配类型学已经远远超出了人们所熟悉的三种权威类型。支配社会学的实质就在于统治权的一般历史模式。韦伯并不希望发展出一个可以不顾时间空间而适用于一切政治群体的“政治系统”,毋宁说,他的目的是对这些模式进行“系统分析”。这里他接受了“国家的社会理论”的假设,但耶利内克的国家类型学很大程度上一直停留在宪政理论和政治哲学的层面上,韦伯则是“下降”到了更大的历史描述性层面。与现代国家及工业资本主义的性质这个基本主题一起,韦伯组合起一个比较研究的架构,他把早先研究的主要论题和结果也整合了进去:
Ⅰ.作为一种自治实体的古代与中世纪城邦,其范围从家产制—官僚制王国直到平等者的兄弟会(参阅上文第6、7节);
Ⅱ.古代日耳曼与中世纪的采邑支配(Grundherrschaft),包括家长制、封建制和军事共产主义问题(参阅上文第4节);
Ⅲ.现代公私领域官僚制的兴起以及现代民主制的组织现实(参阅上文第8节);
Ⅳ.篡夺与正当化的持久张力(参阅上文第7节,p. li[中译本第26页])。
在支配社会学中,主题Ⅰ大多出现在对家产制(第十二章)和城市(第十六章)的讨论过程中,主题Ⅱ出现在对封建制(第十三章)和超凡魅力统治(第十四章)的讨论中,主题Ⅲ纳入了对官僚制(第十一章)并再次出现在超凡魅力(第十四章)的讨论中,主题Ⅳ则纳入了对政教合一及僧侣政治(第十五章)和非正当支配特殊面貌(还是第十六章)的讨论。然而,在支配社会学一开始(第十章),韦伯就谈到了在他看来政治上最为重要的问题:民主在工业化和官僚化社会中的意义。
(A)现代民主理论 由于支配与行政相互依赖,那么支配就是民主行政不可简化的成分。所谓直接民主,根本不是古已有之,而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它的目的就是支配的最小化;它的前提是参与者的相对平等。这是又一个历史的扭转:直接民主在贵族政治中最为可行,不管那是维也纳的显贵还是自吹自擂的德国“精神贵族”——大学教授。然而,直接民主天生就是不稳定的,无论群体之中是否存在经济分化,支配往往都会落入那些拥有履行行政与政治任务所必须的经济条件的人们手中。这首先是个“经济上现成可用”的问题,未必需要高等身份;因此,大规模经营活动的经理人员、教师和医生就不如法律人、乡绅和城市食利者那么现成可用。一般来说,这些现成可用的群体也都有社会荣誉,这时他们就是显贵(honoratiores)。如果直接民主变成了显贵统治,民主的要求便很容易成为那些无财产或无荣誉者的战斗口号。这时双方都可能成立政党,而政党往往都会紧密组织起来,因为它们的目标毕竟就是为权力而斗争。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而且,一旦共同体膨胀得超出了一定规模,“民主的含义也就发生了根本变化——如果社会学家再把刚才讨论过的同一种含义赋予这个术语,那就毫无道理可言了”(见下文第951页[中译本第1090页])。
韦伯本人的现代民主理论,矛头所向是他四周的许多知识分子(“文人墨客”[literati]),他们无法理解议会政治和民主的政党组织的事实,因而无力在这些事实与流行的君主立宪或者“社团”国家等等万应药之间作出权衡,恰如他们无法理解与国家社会主义和国家资本主义相比之下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在技术上的极端重要性。韦伯强调了民主政党与资本主义经营的形式相似性:如果政党是合法政党且党员都是自愿加入,那么政治事务就是要追求观念利益和物质利益,这是不可避免的,一如少数的能动性与多数的被动性之不可避免。在大众选举的条件下,少数的领导权就要依靠大众动员来实现,这又需要一部有效的政党机器。政党官僚制也类似于国家和经济的官僚制。不过,政党的官僚化未必招致有意义的政治民主化的终结或者超凡魅力领导权的终结。韦伯这里再次与罗伯特·米凯尔斯发生了分歧。[96]米凯尔斯的“寡头政治铁律”一度曾大大影响了美国的民主理论和政党组织理论,但最终,韦伯的观念经由约瑟夫·熊彼特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得到普及而被广泛接受。[97]
论官僚制一章(第十一章)阐述了官僚制与现代民主之间、被动民主化与主动民主化之间部分是相互支撑、部分是彼此对立的关系。论超凡魅力的一章(第十四章)进而论述了向民主选举的过渡以及对超凡魅力领袖的选择。该章包含了一个重要认识:超凡魅力与官僚制非但不是不可调和的、而且可以相互依存。论政治支配与僧侣支配的一章(第十五章)谈到了天主教会——尤其是在美国——适应资产阶级民主的情况。论城市一章(第十六章)讨论了古代民主与中世纪的民主,并与现代民主进行了历史对比。[98]
(B)统治的维度 一开始韦伯就不是仅仅从形式方面讨论官僚制,而且还把它看做一个享有既得利益的身份群体。他对统治权研究的要点是统治者、班子与臣民之间的三向斗争。统治权的类型根据不同的占用形式加以区分——韦伯之所以说占用,是因为法律上的财产权概念对于许多历史案例来说过于狭窄。占用则涉及行政手段和职位,其范围包括从经济资源和武器直到管理功能与政治功能。夺取货物和榨取劳务往往都是源于篡夺。通常情况下,占用都是由群体而非个人完成。正当性则被用于保护占用。例如,韦伯认为,欧洲封建制尽管在许多方面都是一种“不可能”的支配结构,但却长期绵延不坠,就是因为封臣需要正当性的庇护。这种对正当性的“功能”强调贯穿于整个阐述之中。
从正当化的角度来看,支配社会学的结构表现如下:
(1)官僚制、家长制、家产制、封建制、等级制(Ständestaat)和军事(与僧侣)共产主义的历史模式,都可以纳入正当支配的三种类型(第十一至十四章);
(2)历史上最大的正当化力量——祭司——不断与世俗统治权进行权力斗争(见第十五章);两者的关系是那种既相互对抗又彼此依赖的关系之一;
(3)城市则是历史上特别非正当性的支配所在地(见第十六章)。
不过,以上各章的大部分并没有专注于正当性问题,而是专注于统治者及其班子的不同支配战略与资源。在每一章中,对军事支持者——他们是“古代的农业状况”一文分析古代城邦的基础——的讨论都是与民事行政的讨论并行。每一章也都包括一部分关于身份群体的精神气质和教育的内容。最后则考察了各种支配形式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韦伯发现,说明支配对经济的影响要比反过来做更容易。例如,意大利中世纪城市与罗马共和国的经济状况尽管大相径庭,但是它们那里的阶级斗争却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原因就在于,政治实体中的各个身份群体要达成有效妥协,可用的行政技术实在是有限。因此,政治行政的相似之处不应被说成是凌驾于同样经济基础之上的同样的上层建筑。“这些现象服从的是自身的规律”(见下文第1309页[中译本第1476页])。
(C)支配的术语用法 支配社会学的术语整合是个非同寻常的成就。韦伯利用来自古代、中世纪和现代历史的概念,成功地造就了一套可以适用于这三个时期的术语。应当记住,这并不等于假设任何历史的同一性,而是坚持类型学的演变。韦伯向贝洛与祁克这样的中世纪史专家——他们曾撰文论述过采邑支配(Grundherrschaft)和城市、向爱德华·迈尔这样的古代史学家、向鲁道夫·佐姆这样的教会史与法律史学家说明了他的比较研究术语。他论证了他们所用术语的某些类型学含义。
Herrschaft一词就有着非常具体但又高度抽象的意义。在历史著作史上,Herrschaft就是指的一个贵族庄园,相当于法国的seigneurie(领地)和英国的manor(采邑)。在历史哲学中,Herrschaft则是上位者的基本范畴,它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赫然出现在青年马克思的著作中的。韦伯常常是在历史意义上、偶尔也在哲学意义上使用这个术语。有时他会谈到“人对人的支配”。然而,从技术角度说,这与他的类型学无涉。Herrschaftsverband(威权主义联合体)[99]在19世纪60年代后期被祁克用作对比Genossenschaft(平等主义联合体)的标准术语,之后就被广泛使用了。“家产制国家”仍是资格更老的术语,是19世纪初由卡尔·路德维希·冯·哈勒提出的。[100]哈勒反对自由主义的社会契约论,赞同一切统治权威都是统治者的私人财产这个论点。他也阐述了家产制官僚制的早期理想类型。他把家长制等同于家产制,韦伯则把这两个概念加以对照,并将后者定义为统治者借助他的私人机器(由奴隶、扈从、家臣等等构成)实行的政治支配。这个变化反映了有关采邑支配在日耳曼历史上的重要性的争论,对此韦伯是抱着轻视态度的,他赞成的是政治支配起源于超凡魅力。1914年他致信格奥尔格·冯·贝洛,强调了家长制支配与家产制支配的区别:
尽管我不得不非常谨慎地看待自己的专业知识,但我毫不怀疑[就欧洲封建制存在着真正的政治权威、而不光是私人权力这个问题来说]你是正确的。令人惊讶的是,至今仍有人固执地为那种相反的——坦率地说,我也曾坚持过的——陈旧理论辩护。……从术语角度说,我必须仅限于把家产制概念用来指称某种政治支配。我希望你能发现,我已经充分强调了家庭内部的、私人的与采邑的权威(authority)和政治支配(Herrschaft)之间的绝对区别,后者指的就是军事和司法权威,舍此无它。你在书中提出的这个重要论点和我的看法没有任何抵触。我想说的仅仅是,这种区别和历史一样古老。[101]
韦伯利用古代以及中华帝国的范例证明了他的观点。现代官僚制出现之前,家产制乃是最重要的行政类型。在最中央集权的情况下,家产制会依靠“国家社会主义的”大庄园经济——罗德贝图斯的概念——建立一种家产制—官僚制行政;欧洲的封建制则是最分散的家产制情形,惟一可作有限类比的就是日本的情况。只有欧洲的封建制才发展出了等级制国家(Ständestaat)——统治者、贵族与显贵根据半宪政的权力分立结成的联盟。在韦伯看来,封建制乃是家产制的边缘情形,因为封建封臣相对于他的隶属民来说就是一个家产制领主,还因为封建原则并没有彻底取代王国的家产制行政。封建制同样具有超凡魅力特征;武士的身份群体最初是以个人的军事才干、后来则以“高贵”血统为特征。
恰恰因为封建制是个独一无二的中世纪现象,韦伯作出的封建制与家产制的区别,就有了相当重要的术语效用,因为至今仍极为常见人们在谈到各式各样的国家时,只要那里还存在大规模土地所有和政治权力密切相关的状况,仍会不分青红皂白地蔑称其为“封建制”。摒弃了传统主义正当化的家产制与个人统治的概念,往往更适用于那些新型国家,而不适用于封建制、官僚制和超凡魅力的统治。[102]
如果说家产制一直没有得到概念上的充分运用,超凡魅力则是一直被不分青红皂白地用于指称几乎一切非官僚制的领导权形式。[103]韦伯选用这个术语,首先是为了突出军事首领与其自愿追随者之间的关系特征,这是他1905年论文的主题(见上文第4节)。他把鲁道夫·佐姆的基督教会的超凡魅力观念加以通俗化了。佐姆是位虔诚的信徒和保守派专栏作家,他在《教会法》这一重要著作中,不是把教会描写成一个“合法”组织,而是一个“超凡魅力”组织,就是说,一个靠神启而不是靠人造的法律建立起来的组织。显然,韦伯把超凡魅力概念的宗教内涵用于《经济与社会》之后便认定,它也能用来指称政治领导权的自我正当化,从家长制、家产制和官僚制正当性角度来看,这种正当化乃是一种篡夺性挑战。
纵观历史,政治超凡魅力与宗教超凡魅力始终是既相互冲突又彼此合作。世俗统治者无论如何都必须面对祭司们的制度化超凡魅力——神权政治。由于韦伯专注的是这两种权力的超凡魅力,于是他把传统的神权政治概念——他的“古代的农业状况”中仍然可见的术语用法——确定为一种与政教合一形成对照的僧侣政治类型学。[104]政教合一这个术语指的是世俗统治者对教会的彻底控制,也因为这是英国国教和路德教统治者的实际情况,所以它很适合韦伯那种唯名论嘲讽的偏好。[105]成功的政治篡夺者或者他们的继承人,往往都会借助宗教的正当化巩固自己的统治:最重要的欧洲事例就是查理曼大帝和拿破仑一世。这两位统治者都控制了教会,而其他统治者却比较依赖教会。欧洲历史受到了皇帝与教皇之间的巨大冲突以及接踵而至的僵局的深刻影响——韦伯13岁时写的第一篇重要论文就是以此为主题的。[106]这种影响赋予了意大利各城市一度从家产制和僧侣政治权力那里获得自治并以汪洋恣肆的个人主义引领文艺复兴的历史良机:一个非正当性的时代。
(D)城市:篡夺与革命[107] 有时也可以断言,因其“静态的”理想类型,支配社会学无法说明革命性的变迁。韦伯如此,马克思主义也不可能提出一种革命理论,因为它的“规律”和发展结构更是一种纯而又纯的理想类型——韦伯在1904年曾指出过这一点。[108]事实上,韦伯本人的革命理论是以篡夺和非正当性支配的面貌出现的,因为它的注意力是集中于行政和正当性问题,而马克思主义对此只有模糊的关注。韦伯比马克思更仔细地考察了夺取权力的后果,尽管马克思有个“无产阶级专政”;韦伯认为,只有当有效的行政镇压了受到剥夺的正当权力前持有者时,革命支配才能存在下去。
城市作为一种自治的、受誓约约束的武装人员公社,仅仅存在于西方,而且仅仅存在于西方的古代和中世纪。从两个方面来说,它是革命支配的特殊场地:既是贵族凭借传统主义的正当化反对家产制统治而建立的“国中之国”,又是“人民”反对一转身也披上了正当性衣钵的贵族时的起义舞台。人民领袖创造了另一个“国中之国”。韦伯认为,作为公社的城市,其最古老的历史记载已然证明了它的革命特性,但这一点在过去那些对篡夺政治权力讳莫如深的文献中往往都是含糊其辞。[109]
中世纪初期的第一次伟大篡夺就是“726年的那场革命运动,它导致意大利背弃了拜占庭的支配并聚集在威尼斯周围。运动的诱因特别在于反对皇帝在他自己军队的压力下命令捣毁偶像。因此,是宗教因素触发了革命,尽管它不是惟一的因素”。[110]经历了一个贵族统治时期之后,意大利人民(popolo)在其领袖的统率下崛起了,并建立了“最早出现的有意不求正当性的革命性政治联合体”(见下文第1302页[中译本第1468—1469页])。
韦伯将贵族城市与中世纪和古代的平民城市进行了对照,探究了各个类型和时代不同形式的阶级斗争。他强调了意大利人民(popolo)与其领袖(capitano)和古罗马平民与其保民官的显著相似性。由于不存在传统的正当化,保民官的持续存在就要依靠武装平民的支持。他牵制了元老院的权力并操纵着公众舆论。
民主化意味着对上层社会的政治剥夺,在这些历史范例中也像列宁对待俄国资产阶级那样意味着“密切监视、剥夺公民权和宣布不受法律保护。民主化的基础到处都具有一种军事性质,这个基础就在于一支有纪律的步兵的出现。……军事纪律标志着民主的胜利,因为,向非骑士阶层的大众呼吁这种希望和要求,也就给了他们武器、继而还有政治权力。这与1918年德国革命的相似之处是显而易见的”。[111]然而,民主化决不会导致削弱支配。古代和中世纪的民主在城邦消失之前经历了僭主国家和僭主统治,由于内部改革或者对外战败而回复到家产制统治。但是,这种历史的“循环”在这两个时期产生的结果却大不相同:在古代是出现了一种世界性大帝国,它抑制了私人资本主义;在现代史之初则是彼此竞争的家产制—官僚制国家产生了欧洲的权力平衡,这是现代资本主义的先决条件之一。意大利僭主统治的非正当性独裁最早促进了理性行政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现代国家和现代民主并不是中世纪城市的直接继承者。为它们的兴起做了准备的是等级制国家和专制国家中为代表权而进行的斗争,美国与法国革命以暴力催生了它们之前无不经历了这样的斗争。
从正当性和行政控制的角度来看,政变(coup d'état)和大众起义并没有根本区别。韦伯谈到俄国与德国革命时也不是仅仅作出说明性类比。从结构上说,现代国家,不论它是议会制国家、公民表决制国家还是“人民民主”国家,都是一个城市。非正当性支配就是现代民主的实质,不管它们是更自由主义还是更威权主义。马丁·利普赛特所说的“第一个新型国家”美国,就是产生于对君主制正当性的否定,进而又创建了一个政治实体,打个比方说,它类似于罗马共和国:它的总统(保民官)和平民的众议院与参议院形成了鲜明对照,后者乃是上议院的翻版,是最传统主义的贵族政治要素。
应否认为当代国家与城市较少近似而更接近于家产制统治,这仍是个争论不休悬而未决的问题。僧侣政治与政教合一仍以某些传统主义方式继续存在,只是更经常地表现为一种新型世俗化的形式。世俗知识分子——尤其是在那些新型国家——作为正当化的嫡传子嗣取代了祭司。韦伯没有预见到极权主义会那么迅速而令人恐怖地夺取并行使权力,尽管他描述了它的“客观可能性”(见下文第644页,以及第661页注4)。韦伯临终时大概看出了布尔什维克俄国或者魏玛德国将会出现一场波拿巴式的政变,这是根据历史先例作出的合理推测。但是,韦伯没有那种决定论的历史观:“地中海-欧洲范围内文化发展的连续性,直到今天也没有表现为彻底的‘循环性’或者一种毫不含糊的直线发展。”[112]尽管他对令人窒息的官僚制支配发出了强烈谴责,但他并不认为它在政治上是无可逃避的(参阅下文第991页[中译本第1132页])。1920年2月韦伯与奥斯瓦尔德·施宾格勒摊牌时,根据《西方的没落》作者确认的事实推断说,他的形态学是历史的诗歌化。在韦伯看来,大规模共同体中的支配是惟一的历史必然——这是在同一场合针对那些梦想去西伯利亚建立知识分子和无产阶级完美公社的年轻共产主义者提出的一个观点。[113]
如果说历史进程并非预定、同时其形式受到限制的支配又无可逃避,那么饱含历史意蕴的类型学就是研究者的最佳分析工具。此即《经济与社会》类型学的终极理由。
Ⅱ.第一部分:晚期的作品
1918至1920年间,在帝国崩溃期间及之后,韦伯转向了术语总结。第二部分在1918年之后仅修订了论官僚制一章,与此相比,他却多次重写了第一部分的定义。在诸范畴问题上韦伯耗费了大量精力,因为他认识到,散漫地讲解他那些复杂新颖的术语会使人难以记忆。包括哲学家海因里希·李凯尔特在内的几位同事都曾告诉韦伯,对施塔姆勒的评论以及论“解释性社会学诸范畴”一文过于难读。韦伯接受了他们的忠告并简化了术语用法。他把这部分文本划分为以编号排序的主体定义和小字号注释,这是过去的文献中常用的办法,比如舍恩贝克的《政治经济学手册》。
在《经济与社会》第一版中,第一部分是用的现在第二部分的标题,但韦伯喜欢把它称为他的范畴论(Kategorienlehre)或决疑术。在生命的最后几个月中,他似乎对自己这项进展表示了某种程度的满意,但同时也感到,“人们还会大摇其头。”他预计到,为了他的社会学目的而重新定义他那些众所周知的历史、经济、法律和神学术语可能会遇到抵制。因此,他希望能被清楚地理解,即他的定义不过是对他自己所用术语的澄清,以检验它们是否能有学术上的收获,并不是想强加给他的同行们一套新术语。这时正有数百名学生在听他的课——1918年在维也纳、1919/20年在慕尼黑,但是,论诸范畴的课程却把他们全都(en mass)赶跑了。[114]在学生的强烈要求下,韦伯用经济史课程取代了定义讲解作为对他们的补偿。确凿无疑的是,这些定义并不“易读”。第一部分确实是个参考文本,而且确实大大方便了阅读韦伯生前根据新的术语用法对旧术语进行了修订的第二部分。这就是我们现在看到的差异,它对读者阅读这两个部分提出了额外的要求,但也使研究者有机会把握韦伯的术语取舍。
施莫勒在评论松巴特的《现代资本主义》时发出的抱怨,大概也能适用于韦伯:“每隔几页我们就能看到这样的句子:‘我把这叫做某某、某某’,读者则被大量的新名称、新规矩和新分类弄得不知所措。”[115]松巴特知道自己的术语介绍“非常缺乏美感”,但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舛陋,因为他要引进一套个人的术语;同样,韦伯也承认他的精确定义在格式上煞是笨拙。松巴特曾提倡一种给人美感的学术:“任何学术[因其疏于概括]自食其果而对一切活生生的事物犯下的这种罪过,都可以得到弥补,但唯需学术通过它的作品、通过把它们塑造成艺术品而产生了新生活时才行。……在我看来,我们应当追求的是,让一个学术架构散发出自身的美感。”[116]韦伯从未提出过这种过分要求,不过第一部分的决疑术——这大大得益于他的法学素养——也确实有一种美学品质,如果读者首先着力领会了第二部分那些描述性内容的丰富多彩,将尤其能看出这种品质。
韦伯完成了第一部分的前三章以及第四章的开头。这些是他可能在校样上做过修改的仅有的几章。[117]本书的两个部分都是以社会行动的基本定义开篇,然后就讨论经济行动。但在第一部分,支配的类型学在第三章就已经出现,阶级和身份群体(第四章)紧随其后而不是在它之前。随手稿一起被找到的注释表明,韦伯曾打算继续武士身份群体的写作。至少第一部分的文本所预想的两章完全阙如:一是早在第二部分就讨论过的关于更具“普遍性”的群体(家族、亲属群体等)一章,一是关于革命理论的一章(见下文第266页提到的预想),第二部分相应的是论述作为非正当支配的城市一章(第十六章),该章可能是在一个类型学框架内讨论德国与俄国革命,意在作出更准确的描述,而不是单纯贴上一个“革命”标签了事。
第一部分第一章几乎一半的篇幅都被用来简要介绍“解释性社会学”的含义和“社会行动”概念。[118]这是韦伯挥洒最为自如的方法论陈述,但也正因为它非常简明,读者就不宜忽略其他的方法论著述。这一章的另一半篇幅是社会行动与联合体的基本定义,韦伯放弃了第二部分比较陈旧、差别较大的类型学(见本书附录一)。他把Gemeinschaftshandeln改为soziales Handeln(社会行动),把Gemeinschaft多数改为Verband(组织)。这样就有可能在第九节对比Vergemeinschaftung与Vergesellschaftung(共同体关系与联合体关系),而且更接近滕尼斯的术语但又不必接受他的二分法。滕尼斯作出的区分在进入20世纪、特别是他的著作第二版问世(1912)之后便广为流行。显然,韦伯感到,他不应坚持一套完全与众不同的术语。韦伯把滕尼斯看作为社会研究而斗争的战友,并给予了《共同体与社会》(Gemeinschaft und Gesellschaft,1887)稍嫌冷淡的礼遇,但没有迹象表明这部著作对他的思想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而且《经济与社会》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为是与该书针锋相对的。[119]
无论在共同体还是联合体关系中,冲突都是一种常规现象(见第八节)。就像权力与支配的情况一样,对冲突的定义也由于韦伯讨论权力取向时的背景而遭到了曲解。韦伯无疑是个政治现实主义者,但这一节的目的是针对社会选择与混战去定义受调整的和平冲突(“竞争”)。本节的矛头所向是社会达尔文主义。韦伯的分析很少关心无限制的斗争和社会选择。对一个关键句子的误解至今仍在困扰着德语和英语读者:“论及冲突也就意味着把使用物理暴力作为一个单独类型,理由是这种手段被投入使用时的特性,以及使用这种手段的社会学后果的相应特性。”(见Parsons,ed.,Theory,133)而这个句子必须解读如下:“在概念上把和平[与暴力]冲突区分开来(Absonderung),理由是它的正常手段具有自己的特性,它的出现具有独特的社会学意义。”(见下文第38页)针对那些固有的个人品质(无论是社会性的还是生物性的),韦伯接着强调了游戏规则的重要性并且指出,“只有在真正的竞争出现的地方,才应当使用冲突一词”(见下文第39页)。他在第二章一开始定义经济行动时就提到,这指的是“行动者和平运用资源控制权”(见下文第63页)。
论社会学的经济行动诸范畴这一章,其篇幅相当于第一和第三章的总和,这显得不同寻常。很有可能,韦伯是要补偿第二部分相对简短的经济决疑术讨论。然而,连篇累牍看似枯燥的定义和注释,其中某些篇幅以及背后炽热的感情,都是源自韦伯对战后随着帝国的崩溃接踵而至以及面对胜利者在凡尔赛提出的苛刻要求产生的经济与政治重建问题的政治关切。这一章还反思了战时的“国家社会主义”经济现象,以及工团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经济重建计划。韦伯对社会主义在经济上的可行性这个引起大量争论的问题所做的某些评注,明显有着时限性;本章的其他内容则表明,他比后来的福利经济学家早了好多年针对古典经济学提出了批评,尽管他并未使用他们的技术手段。
韦伯断断续续地致力于经济范畴研究的同时,还多次发表演说与声明,激烈反对大工业的国有化。他认为,现有的国家官僚以及缺乏经验的社会主义劳工运动官员都没有能力管理经济。1920年4月,有他助了一臂之力创建于1918年11月的民主党要求他去担任国有化委员会成员,他坚辞不就并作出了说明:“政治家必须做出妥协——但学者不必为此涂脂抹粉。”[120]几个星期之后,韦伯与世长辞。
11.韦伯的政治著述
本书收入“德国重建后的议会与政府”(附录二)有三个原因:(1)弥补一下国家社会学未写出的部分;(2)矫正对官僚制一章(第九章)的片面理解——认为韦伯好像忽略了官僚是个既得利益集团或者非正式帮派网络这一事实;(3)把韦伯的主要政治著述之一介绍给英语读者,而这些著述几乎全都没有英译本。[121]
此文是最初为左翼自由派报纸《法兰克福报》撰写的系列文章的修订本,该报是欧洲最著名的报纸之一,后被纳粹取缔。这些文章发表于1917年夏,时在伍德罗·威尔逊宣布参战之后。它们对帝国与普鲁士官僚的政治低能发出了轰动性的抨击,该报随后被要求接受出版前的审查,但这些文章的发表就足以证明,即使战时的德意志帝国,也远不像纳粹德国那么暴虐。
每当改革似乎陷入高度不确定的状态、革命还只有微弱的可能性时,韦伯都会慷慨激昂地呼吁政治民主化。他对议会制的支持决不是军事灾难——比如1918年9月鲁登道夫和总参谋部的那场灾难——阴影笼罩下发生的突然转变。韦伯多年来一直鼓倡议会政治。他自视为君主制的强大而忠诚的反对派一分子。他坚持认为应从民族利益着眼——部分是出于深刻的信念、部分是出于策略考虑——希望议会政治能够使比较理性的政治成为可能,在国际利益和民族利益上都应如此。他渴望德国在欧洲列强的不和谐音乐会上扮演一个重要角色,但他从未鼓吹德国在欧洲的霸权。在国内政治中,他希望被看作一个“富有阶级意识的中产阶级成员”,正如他与小资产阶级劳工运动和满腹空想的左翼知识分子格格不入一样,他与冥顽不化的容克以及右翼浪漫派同样势不两立。他对左右两翼的文人墨客都会投以毫不含糊的蔑视态度——“议会与政府”中的大爆发即可为证。韦伯视人道主义事业为理所当然,但他又确信这项事业会因为嘈杂的炫耀和道学说教而受到损害。他敬重那些抱有纯粹的“终极目标伦理”(Gesinnungsethik)的和平主义者与革命党人。但他相信,政治乃是可能之事(the possible)的艺术,这就意味着,在一个遍布难以调和的意识形态和赤裸裸的利益考虑的世界上,必须做出道德上的妥协。
以此寥寥数语,根本不可能做到公平评判韦伯的政治学或者他的政治批评者。[122]“议会与政府”的读者应当谨记,它只是体现了韦伯政治学的一个阶段,而且既不是那个早期阶段——彼时,这位年轻教授曾蓄意在他的1895年弗赖堡大学就职演说中使用高亢的民族主义豪言壮语去震撼他父亲那一代自由主义者,只是到后来他才表示了悔意;也不是那个最后阶段——此时,这位心灰意冷的民主党人像约翰·梅纳德·凯恩斯一样怀着严重不祥的预感已从凡尔赛和会上返回家乡。韦伯预见到了威尔逊在凡尔赛的失败。他在《法兰克福报》上发表了一篇未署名的社论(1918年10月27日),就权力平衡和调停艺术的严酷事实给他的政治学同行上了一课:
富有善意和理解力的人们不会怀疑威尔逊总统的诚意。不过显而易见,他并没有充分领会到,如果德国政府接受了他的停战条件——这将使任何进一步的军事抵抗变得不再可能,那么不仅德国,也包括他,都将被淘汰出局、不再是媾和安排中的主要因素。他本人作为世界仲裁者的地位端赖这一事实:如果美国军队不向同盟国伸出援手,德国军队至少还能强大得足以避免战败。如果局面变得与此不同,那些绝不妥协的势力——它们毫无疑问存在于其他敌国之中——将会占据优势并对这位总统以往的支持礼貌致谢、然后就让他完全靠边站。除非他对现在的盟友发动战争,否则他的作用将宣告结束。德国政府也应当考虑到这种事态。即使为了免于不必要的流血而停战是可取的,更好的做法无疑也不是如此专注于这样达成的停战。如果敌人坚持继续这场大屠杀,那么和谈可以举行,但却没有停战。[123]
在极端情况下,韦伯不会反对levée en masse(征兵制)和游击战(“民族解放战争”),1919年3月他在海德堡大学反凡尔赛条约集会上的演说即可证明;在他看来,威尔逊作出的所有民族一体享有自决权的承诺遭到了一次公然侵犯,对此他发出了抗议;然而,这种民族自尊心并没有阻止住右翼学生在他住宅周围设立纠察线并打断他的授课。他不再动之以情,而是投入了大量建设性活力,通过他的著述以及作为革命政府计划委员会的成员,致力于魏玛宪法的起草工作。[124]
其实,韦伯是在主张给予一种政治秩序以理性的支持,即能够在最本质的问题上给予认可。他的社会学可能有助于工业化与民主化社会中具有批判精神的组织人的自我澄清。韦伯的立场中最根本的辩证法就在于:他是人性缺陷与制度缺陷的尖锐批判者,但基本上是个抱有改革信念而不是革命倾向的道德主义者。[125]
12.关于《经济与社会》的编译
《经济与社会》的可读性问题,一直广泛存在某些误解。这些误解部分与原稿有关,部分则与译文有关。首先必须指出,韦伯的行文可谓清晰精到。他的文字比他的多数同道——包括松巴特、滕尼斯、特勒尔奇以及他的弟弟阿尔弗雷德——明朗得多,更不要说与那时众多的“平庸”教授相比了。韦伯没有因循德国哲思散文那种通常都会使盎格鲁—撒克逊读者感到十分晦涩的幽暗深奥的传统。鉴于《经济与社会》的绝大多数篇什都是未经修订的初稿,亦足见韦伯的系统阐述能力之非同寻常。不过也还是有些难点:
(1)由于第二部分是以极高的效率写就,体例的编排和审慎的剪辑或许对读者有所助益,但也有可能不合整体编辑的要求。
(2)韦伯从未写过一部精制之作。他的大量著作都是围绕中心问题写出的长篇研究论文。《经济与社会》是惟一一部为更大范围读者群着想的著作,但却从未到达书面定稿形式的阶段;此外,韦伯并不打算使它仅仅成为一个入门教程的捷径或者对19世纪大行其道的文化悲观主义的精致研究。
(3)韦伯大量使用引号作为一种保持距离的手段,以此表示他使用某些常见的说法或者是持有保留态度的,或者是赋予了新的含义,或者就是一种冷嘲热讽。这个习惯是他关心术语精确性的反映,但也不时会造成一些阅读理解障碍。译文中将比较节制地使用引号。
(4)韦伯很注意不让他的句子把话说满,所以频频使用“大概”、“或多或少”、“总的来说”、“一般而言”、“经常但并不总是”等等说法。这反映了进行历史概括以及确认某个特定原因时的困难。韦伯的谨慎感变成了一种文体风格癖。
与《资本论》第二、第三卷类似,韦伯的著作都是根据几乎难以辨认手迹的书面遗作加以编辑的。《经济与社会》的早期版本含有数以百计的解读和识别错误。这使许多段落的含义遭到曲解甚至彻底破坏已有35年之久,并对翻译原著造成了显而易见的不利影响。在付出了多年的辛勤劳动之后,约翰内斯·温克尔曼于1956年出版了校勘修订(第四)版。在密切合作的过程中,温克尔曼与英文编者决定进一步改动多处用词、句式、名称和日期,这已经被吸收进1964年的德文平装版。计划中的第五版将保留所有这些改动,但要在这个英译本中逐一明列就太过累赘,故从略。德文的选定版除了温克尔曼编辑的国家社会学以外几与这个英文版无异。[126]不过,德英两个版本的各章副标题有所不同。手稿没有副标题,看来只有法律社会学是个副标题,但这一章却没有大标题。早期的各个版本都有各章的内容撮要,但往往与下面的章节标题不符。温克尔曼对此进行了大范围修订。英译本编者根据具体情况作了安排,并在文本中使用了副标题以改进它的可读性。
对文本的系统校核需要相当可观的文献研究,凡是没有订正或注解之处,就意味着没有找到文献出处。现有译本的修订已被证明就像重新翻译一样耗时费力,因为,一旦看上去是遵循原著文本、术语和文体(最后这种情况比较少见)所必需,就要逐句对照德文文本加以改动。韦伯对德语文法的精湛运用,使得句式结构比英语中可用的结构更加复杂。因此,韦伯的确没有经过“流程化”(“steamlining”)的加工改进,他谨慎平衡、适得其所的句子也没有被破解为一系列线性结构。英译本不可避免会有比较线性的处理方式,但我们的意图是保持、某些情况下则是恢复韦伯的结构。不过,多数情况下,实效性考虑都会胜过文体的考虑,无论是修订以前的译本还是我们自己的译文,莫不如此。
绝大多数学术翻译的任务,都意味着讲求平凡的精确性,而不是美学消遣。学术翻译理应协同工作。个人“英雄主义”必然会受制于任何一位单独译者的局限性,帕森斯、菲朔夫与科勒加尔都是如此。某些英译始终都是由两个人进行,每人都熟悉对方的语言。然而,这种安排不可能减轻第一译者的负担。我们的翻译还得助于对母语的双重通晓,这使我们每个人都可以进行补充阅读并防止过早地收尾。对现有译文的修订也具有补充阅读的性质,算是得助于后见之明。然而,理想的翻译还需要一位第三人:译文语言的风格批评家。但是我们缺少这样一位第三人。
艾弗里特·休斯曾经谈到,作为原则问题,一部著作只应从整体上着眼进行翻译。每一个片段翻译往往都会削减出版这个整体的吸引力。这导致了意料之外的偶然性思想后果。美国社会学的理论发展在相当大程度上就是受到了韦伯著作无序翻译的影响。例如,格特与米尔斯的译本就给人留下了这样的印象:支配社会学是以官僚制与超凡魅力的对比为核心的。帕森斯的译本只有第一部分,则必定会削减这部著作的历史维度,并导致有些读者相信,韦伯并没有把他的诸范畴探究到底。[127]韦伯的情况远不是个例外。近些年来迪尔凯姆和尼采著作的翻译也产生了这种显而易见的扭曲性后果。
如果没有基金会与机构锲而不舍的支持,迫切需要的学术翻译绝大多数就不可能完成。这种支持严重不足,是因为翻译及编辑在社会科学中属于重要性最被低估的工作。但是,只要社会学家们还在继续依靠社会学传统,对翻译的需求就将一如既往。此外,在一个世界性的比较研究时代,如果社会科学家没有适当的翻译帮助和更好的语言训练,那么语言难题就会始终存在。
13.鸣谢
我应当对许多人表达谢忱,对以下各位尤其如此:
莱因哈特·本迪克斯,他在创造性地适应美国的环境时坚持了比较研究的传统。20世纪50年代末,他给了我一个机会——但并没有坚决要求——去自力解读韦伯的著作,克服早期的某些先入之见,留心他的《马克斯·韦伯思想肖像》(1960)的写作;
胡安·林茨,一位具有韦伯一般广阔胸襟的学者,他长期坚持认为必须有一个完整的版本,而且始终怀疑有谁能承担这项任务;
本杰明·纳尔逊,一位具有韦伯气质的批评家,他建议把“统治权”(rulership)作为Herrschaft的一个译法,而且他所坚持的标准都是常人难以企及的;
我的妻子,她给我专心致志的抽象思考提供了令人愉悦的环境条件,并抽时间加工改进了这篇导读的风格。
我非常感激纽约州立大学研究基金会(斯托尼·布鲁克)的支持,它在1963年夏天和1964年给我提供了研究员基金;非常感激加利福尼亚大学戴维斯分校社会学系的帮助;也非常感激珍妮特·弗里曼的打字劳动,她说她由此得到了一次教育。
与克劳斯·维蒂希共同承担这个任务令人极为愉快,我们既是同乡,又是家乡的古典学校同学,一起在那里接受了基本的语言和历史训练。
注释
[1] 反讽法和双关语在译文中很难表达出来,如果用编者注的形式多加说明,则有可能成为弄巧成拙的卖弄。
[2] 参阅:1. Roscher und Knies und die logischen Probleme der historischen Nationalökonomie(1903/6),145 pp.;2. Die“Objektivität”sozialwissenschaftlicher und sozialpolitischer Erkenntnis(1904). 68 pp.;3. Kritische Studien auf dem Gebiet der kulturwissenschaftlichen Logik(1905). 75 pp.;4. Stammlers“Überwindung”der materialistischen Geschichtsauffassung(1907),68 pp.,以及韦伯身后发表的补充说明(20 pp.);5. Die Grenznutzlehre und das“psychophysische Grundgesetz”(1908),15 pp.;6.“Energetische”Kulturtheorien(1909),26 pp.;7. Über den Sinn der“Wertfreiheit”der soziologischen und öknomischen Wissenschaften(1917/18),此文是为1913年社会政策协会会议准备的备忘录。这些文章均已重印收于GAzW(这个以及其他表示韦伯著作的缩略语,见导读所附列表)。第2、3、7篇论文的英文版本,见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Max Weber,The Methodology of the Social Sciences,Edward A. Shils and Henry A. Finch,trans. and eds.;Glencoe Ⅲ.:The Free Press,1949)。
[3] 关于马拉松战役以及客观可能性的范畴,参阅Shils and Finch(eds.),Methodology …,174。
[4]“Agrarverhältnisse im Altertum”,in GAzSW,257,288(参阅下面注27).
[5]“Roscher und Kniess…”,in GAzW,23.
[6]“所有对于——比如基督教——‘本质’的阐述,都是一些理想类型,它们在被……用于对事实进行历史描述时,只有必定是非常相对的或然性效力。另一方面,当它们被用作比较和评价现实的概念手段时,则会对研究极有价值,对于讲解的目的则有高度的系统性价值。它们对于这个目的是不可或缺的。”Weber in Shils and Finch(eds.),Methodology...,97。
[7] 下面将会特别注意被莱因哈特·本迪克斯《马克斯·韦伯思想肖像》(Reinhard Bendix,Max Weber:An Intellectual Portrait,New York:Doubleday,1960)所忽略的那些研究;Anchor edition,xxiii;见第一和第二章论韦伯的早期活动,他对德国的工业化问题、尤其是易北河以东的普鲁士农业问题做出的学术与政治反应。这篇导读是对本迪克斯的著作以及汉斯·格特与赖特·米尔斯《马克斯·韦伯社会学论文集》(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46)一书导读的补遗。
[8] Zur Geschichte der Handelsgesellschaften im Mittelalter(Nach südeuro-päischen Quellen)(Stuttgart:Enke,1889),reprinted in GAzSW,312—443.
[9] GAzSW,322.
[10] Max Weber,Jugendbriefe,ed. Marianne Weber(Tübingen:Mohr,n. d.)274.
[11] Die römische Agrargeschichte in ihrer Bedeutung für das Staats- und Privatrecht(Stuttgart:Enke,1891).
[12] 参阅Agrargeschichte,2,以及“Agrarverhältnisse...”,GazSW,287。
[13]“Der Streit um den Charakter der altgermanischen Sozialverfassung in der deutschen Literatur des letzten Jahrzehnts,” in GAzSW,508—556;first published in Jahrbücher für Nationalökonomie und Statistik,3d series,vol,28(1904).
[14] 见GAzSW,513。参阅Richard Hildebrand,Recht und Sitte auf den primitiveren wirtschaftlichen Kulturstufen(Jena:Fischer,1896);希尔德布兰德拒绝了韦伯对凯撒时代日耳曼农业的解释,关于希尔德布兰德的反驳,见1907年第二版,pp.55f. 64f.;另见维尔纳·维蒂希评论希尔德布兰德的文章“Die wirtschaftliche Kultur der Deutschen zur Zeit Caesar's”,载Historische Zeitschrift,vol. 79,1897,45—67。
[15] GAzSW,517,524.
[16] 这也是下面第二部分第二章第二节所论封闭性经济关系的现象。
[17] GAzSW,523. 554f.
[18] 尤见本书第二部分第十四章第六节所论战利品与军事共产主义。
[19] Alfred Heuss,“Max Webers Bedeutung für die Geschichte des griechisch-römischen Altertums”,Historische Zeitschrift,vol. 201,1965,535.
[20] Marianne Weber,Max Weber. Ein Lebensbild(Tübingen:Mohr,1926),121(后面引用此书时均作Lebensbild)。
[21]“Die sozialen Gründe des Untergangs der antiken Kultur”,in GAzSW,289—311;Christian Mackauer的英译文,载Journal of General Education,V,1950—51,75—88。
[22] Agrargeschichte,6.
[23] 同上274f.。后来Marianne Weber,Ehefrau und Mutter in der Rechtsentwicklung(Tübingen:Mohr,1907)细述了韦伯的观点:关于罗马上层社会的婚姻,见168—173;关于奴隶制、婚姻与基督教,见177—187;关于倍倍尔,见80。韦伯这项长篇的比较研究,应被看做是下面第二部分第三、第四章概略论述婚姻与财产权的背景资料。
在许多篇幅高度技术性的论述之后,这里突然冷嘲热讽般地提到了奥古斯特·倍倍尔,指的是当时他那部最流行的著作《妇女与社会主义》(1879),尤其是该书第28章。在1891年第九版中,倍倍尔普及了恩格斯的《家庭、私有财产及国家的起源》(1884),这是摩尔根(Lewis H. Morgan)《古代社会》(1899)的马克思主义续篇。韦伯毕生都关注着社会主义的婚姻与财产理论。他的最后陈述(1919/20),见Economic History,20。
[24]“Die ländliche Arbeitsverfassung,” GAzS{L-End} W. 462.
[25]“Die sozialen Gründe....”,GAzSW,308.
[26] 关于普鲁士的大庄园(Gutsbezirke),即容克统治下的“庄园区”,见第十六章,五,注9(中译本第1538页)。
[27]“Agrarvethältnisse im Altertum”,GAzSW,1—288;最初发表于Handwörterbuch der Staatswissenschaften(《政治经济学概览》)第三版(1909),vol. I,52—188。这个表意有限的题目是因《概览》分卷之需而定的。长达10页附有说明的资料目录,当是供《经济与社会》备查之用。这部长篇研究于1908年用4个月匆忙写就,这项成就之所以可能,恰是因为韦伯考虑到了今后的写作,且对文献烂熟于心。
韦伯好像就这个主题与罗斯托夫泽夫(Rostovzeff)作了某种分工,罗氏为《概览》撰写了“科洛尼”词条。罗斯托夫泽夫在美国作为一个古代经济史学家比韦伯远更知名,他是少数利用了韦伯的分析的学者之一。其他史学家都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才重新发现了韦伯的某些成果。总起来说,韦伯的古代研究成果似乎一直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28] Heuss,loc. cit.,538.
[29] 一个略有差异的措辞,见Economic History,237。
[30]“Agrarverhältnisse....”,GAzSW,35.
[31] 同上,4。
[32] 韦伯承认,他在早期的著作中高估了奴隶制相对于自由劳动的重要性,但他坚持认为,在古典的“自由”政体时期,奴隶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参阅GAzSW,7—11,比较他的更早的观点,同上,293。
[33] 参阅Karl Rodbertus,“Zur Geschichte der römischen Tributsteuern seit Augustus”,Jahrbücher für Nationalökonomie und Statistik,V,1865,241—315;“Zur Frage des Sachwerts des Geldes im Altertum”,loc. cit.,XIV,1870. 341—420;Karl Marx,Das Kapital,in Werke,vol. 23(Berlin:Dietz. 1962),96;Karl Bücher,Die Entstehung der Volkswirtschaft(14th ed.;Tübingen;Laupp,English edition s.t. Industrial Evolution(New York:Holt,1901)。
[34] GAzSW,10.
[35] 同上,13。
[36] 同上,29,31。
[37] 同上,36。韦伯这里讨论的是相对“普遍性的群体”,他在本书第二部分第三、四、八章再次回到了这个问题。
[38] 同上,40。
[39] 同上,44。
[40] 关于社会政策协会成员中政治与学术的紧张关系,见Dieter Lindenlaub,Richtungskämpfe im Verein für Sozialpolitik. Wissenschaft und Sozialpolitik im Kaiserreich(Wiesbaden:Steiner,1967)。
[41] Rentengüter是一种为在帝国东部地区“内部殖民”(Germanisation)而设的小块土地,除非获得政府批准,否则不可分割、亦不可转让,最初是根据1886年的普鲁士再安置法令而设。卡尼茨伯爵(Count Kanitz),保守党的德国国会议员,1894年要求建立谷物进口国家垄断制度,为德国东部产粮区的容克庄园提供补贴以维持谷物价格。所谓“卡尼茨动议”无果而终,但此后农业利益集团仍是年复一年地提出。
[42] GAzSW,277f.
[43] GAzSS,413f.
[44] 见Verhandlungen des Ersten Deutschen Soziologentages,Frankfurt,19—22. Okt. 1910(Tübigen:Mohr,1911),39f.。关于学术评价和意识形态判断的鲜明对照,以及对一种技术术语的需要,另见Friedrich von Gottl-Ottlilienfeld,Die Herrschaft des Worte(Jena:Fischer,1901)。韦伯很看重这部被人忽略的著作,并在《经济与社会》篇首提示中推荐了它。戈特尔是社会科学“行话”(“jargon”)最早的解说者与辩护者之一,这些行话意味着术语被除去了常识含义和意识形态偏好。关于价值中立(Werturteilsfreiheit)的定义,见约翰内斯·温克尔曼的文章,载Historisches Wörterbuch der Philosophie(即出)。
[45] 见韦伯去世后在当时的参与者中间传阅的韦伯手笔,日期标明为1912年11月15日,载Bernhard Schäfer,ed.,“Ein Rundschreiben Max Weber zur Soziapolitik”,Soziale Welt,XVIII,1967,261—271。
[46] Marianne Weber,Lebensbild,430.
[47] 同上,335。
[48] 关于韦伯与滕尼斯的开拓性努力,见Anthony R. Oberschall,Empirical Social Resertch in Germany,1848—1914(The Hague:Mouton,1965)。韦伯与滕尼斯坚定地站在一起倡导实地调查研究。滕尼斯针对特勒尔奇的观点有力地支持了韦伯的价值中立社会性概念。见Ferdinand Tönnies,“Troeltsch und die Philosophie der Geschichte”,收于他的Soziologische Studien und Kirtiken(Jena:Fischer,1926),419f.。
[49] 关于韦伯的说明,见Verhandlungen des Zweiten Deutschen Soziologentages,Berlin,20—22. Okt. 1912(Tübingen:Mohr,1913),75ff.。关于这场诉讼的背景,见下文第354页注6[中译本第475页]。
[50] 关于此事的说明,见Marianne Weber,Lebensbild,413—417,430—456。
[51] 同上,429。
[52] 同上,425。
[53] Gustav Schönberg(ed.),Handbuch der Politischen Oekonomic(2 vols.;Tübingen:Laupp,1882;2nd revised and enlarged ed. in 3 vols,1885—86).
[54] Marianne Weber,Lebensbild,446—453.
[55] GAzW, I84;cf. Shils and Finch(eds.)Methodology... 84.
[56] Marianne Weber,Lebensbild,424.
[57] 见Karl Bücher et al.,Wirtschaft und Wirschaftswissenschaft. Section I. Vol of Grundriss der Sozialökonomik(2nd ed.,Tübingen:Mohr,1924),vii。由于学生们的敦促,韦伯在1919/20年冬天转向了经济通史的任务。这是他最后完成的教程。韦伯去世后,讲义根据学生笔记被重新整理并发表,此即Wirtschaftsgeshichte.Abriss der universalen Sozial- und Wirtschaftsgeschichte(3rd ed.;Berlin:Duncker & Humblot,1958),弗兰克·奈特的英译本为《经济通史》(Frank H. Knight,General Economic History,New York:Greenberg,1927)。这部《经济通史》多有不足,而且英译本还删掉了原著的术语介绍。在论述更大的历史连续性中的家族、邻里、亲属群体、村庄和采邑等现象方面,这部著作要比《经济与社会》易读,但在术语和系统性方面比较逊色。
[58] 仅仅根据这个路线所做的解释,见Günter Abramowski,Das Geschichtsbild Max Webers. Universdlgeschichte am Leitfaden des okzidentalen Rationalisierungsprozesses(Stuttgart;Klett,1966)。
[59] 此信重印于Georg von Below,Der deutsche Staat des Mittelalters第二版(Leipzig:Quelle und Meyer,1925),xxiv。“浅薄的比较”(“dilettantes compare”)一说出自歌德,后被海因里希·布隆内尔用来痛斥比较方法的代表人物(参阅上引书,333)——韦伯肯定是为了迎合对方的感情而这样说的,但更多的是强调而不是满足。
[60] Published in Karl Bücher et al.,op. cit.,126—183.
[61] 这个包括在《国民经济学概览》早期卷轶中的目录,后来重印于约翰内斯·温克尔曼的“马克斯·韦伯遗作”一文(Johannes Winckelmann,“Max Webers Opus Posthumum,” Zeitschrift für die gesamen Staatswissenschaften,vol. 105,1949,370f.。温克尔曼在文中首次提议重新组织《经济与社会》。另见他为1956年版写的导读(WuG,xi—xvii);1964年的平装本序言(WuG-Studienausgabe,xv—xvi)则说明了某些另外的变动。
[62]“Über einige Kategorien der verstehenden Soziologie,” Logos,Ⅳ,1913,重印收于GAzW,427。另见下文第4页。
[63] 参阅Rudolf Stammler,Wirtschaft und Recht nach der materialistischen Geschichtsauffassung. Eine sozialphilosophische Untersuchung(2nd improved ed.;Leipzig:Veit,1906)。关于施塔姆勒界定的社会科学的任务以及他的理论概述,见574ff.。韦伯曾在社会学学会1919年会议上谈到了马克思与施塔姆勒的差异,参阅Verhandlungen des Ersten Denutschen Soziologentages,96。
[64]“R. Stammler's ‘Überwindung’ der materialistischen Geschichtsauffassung”(1907),重印于GazW,291。
[65] GAz{L-End} W. 440。这是进一步的强调。
[66] Verhandlungen des Ersten Deutschen Soziologentages. 101.
[67] 经济能动性群体在第二部分中叫作Gemeinschaften,在第一部分中则是Verbände(组织)。
[68] Verhandlungen,op. cit.,95f.。这一点下面还会再次谈到,见第1091页。
[69] 关于米凯尔斯与韦伯亲密的思想关系,见笔者The Social Democrats in Imperial Germany(Totowa,N.J.:Bedminster Press,1963). 249—257;另请参阅Juan Linz,“Michels e il suo contributo alla sociologia politica,”这是为Roberto Michels,La Sociologia del Partito politico nella Democrazia moderna(Bologna:Ⅱ Mulino,1966,7—119)所作的导读。
[70] Werner Sombart,Der moderne Kapitalismus,vol. I:Die Genesis des Kapitalismus,vol. Ⅱ;Die Theorie der kapitalistischen Entwicklung(Leipzig:Duncker & Humblot,1902)。第三卷出版得很晚,即Das Wirtschaftsleben im Zeitalter des Hochkapitalismus(Munich:Duncker & Humblot,1927)。关于塔尔科特·帕森斯对松巴特与马克思和韦伯关系的解释,见其Structure of Social Action(Glencoe,Ⅲ.:The Free Press,1949,495—499,以及“Capitlism in Recent German Literature:Sombart and Weber,”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 36,1928,641—661,and vol. 37,1929,31—51。不过帕森斯没有论及韦伯撰文直接回应松巴特时所涉及的范围问题。
[71] Sombart,op. cit.,I,xii and xxix.
[72] 参阅Parsons,“Capitalism...,” loc. cit.,31,50。
[73] Sombart,op. cit.,I,379.
[74] Sombart,op. cit.,I,381.
[75] 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1920年的重印本中(见GAzRS,I,1920,34)说明了松巴特与他的主要分歧;其他提到松巴特的地方,见GAzRS,I,5,21,33,38及各处;这里还包括他针对松巴特后来所作批评的回应。韦伯解释说:“尽管这些论文在所有重要方面都能追溯到我更早期的研究,但我几乎无需强调,它们的成文实在是多亏了松巴特的重要著作,是得益于这些著作的深刻阐述,甚至——尤其是——在那些与它们分道扬镳的地方也同样如此。”(同上,42)韦伯在最后的反批评中提到,1897/98年他在海德堡大学授课时就已经提出了关于新教伦理的某些观念,见“Antikitisches zum ‘Geist’ des Kapitalismus”,AfS,XXX,1910,177。
[76] 关于古斯塔夫·施莫勒对松巴特的评论,见他的Jahrbuch für Gesetzgebung,Verwaltung und Volkeswirschaft(Gustav Schmoller,vol. 27,1903,298);参阅Lindenlaub,Richtungskämpfe...,op. cit.,287。事实上,韦伯并不承认施莫勒这位社会政策协会中最强有力的人物是他的师长之一,并且就政治事务与他发生了公开分歧,但这更可能是一个额外的诱因而不是一个阻碍因素,证明了韦伯在这方面能有何作为。其实,施莫勒后来把韦伯的研究成果吸收进了自己的Grundriss der allgemeinen Volkswirtschaftslehre(Leipzig:Duncker & Humblot,1908)。玛丽安妮·韦伯相信,韦伯“是在1903年,大概是那年的下半年,在结束了论罗舍尔与克尼斯的专题文章第一部分之后”开始写作论新教伦理的第一篇文章的(Lebensbild,340)。施莫勒在他的1903年第四期Jahrbuch上发表了韦伯的专题文章“罗舍尔与克尼斯以及历史经济学的逻辑问题”,他对松巴特的评论就发表在同年第一期上。
[77] 例如,帕森斯就曾写道,“这篇论文的意图就是要在一个历史特例上驳斥马克思主义的命题”。然而,韦伯在评论历史唯物主义时的一般理论关切,不应被等同于当时他写作这篇论文的原因。参阅Parsons,“Capitalism...,” loc. cit.,40。
[78] 参阅Eberhard Gothein,Wirtschaftsgeschichte des Schwarzwaldes(Strassburg:Trübner,1892),674;Werner Wittich,Deutsche und französische Kultur im Elsass(Strassburg:Schlesier & Schweikhardt,1900),18—32(引文出自GAzRS,I,25;参阅下文第396页[中译本第520页]);Georg Jellinek,Die Erklärung der Menschen- und Bürgerrechte(Leipzig:Duncker & Humblot,1895;2nd ed.,1904)及各处(参阅下文第1209页[中译本第1372页]——引文出自韦伯致耶利内克的悼词(见René König and Johannes Winckelmann,eds.,Max Weber zum Gedächtnis [Köln:www.diancang.xyz Westdeutscher Verlag,1963],15)。关于18、19世纪文献对于宗教异议和经济动机之间、新教与资本主义之间关系的一般了解,见Reinhard Bendix,“The Protestant Ethic—Revisited,” in Comparative Studies in Society and History,Ⅸ;3,1967,266—273。
[79] 有关的记述见Ephraim Fischoff.“The Protestant Ethic and the Spirit of Capitalism:The History of a Controversy,”载Social Research,XI,1944,52—77。
[80] Ernst Troeltsch,Die Soziallehren der christlichen Kirchen und Gruppen(Tübingen:Mohr,1912),其中的部分内容早先以文章形式发表于AfS,1908—10;trsl. by O. Wyon(London:Allen & Unwin,1931)。
[81] Karl Marx,“Zur Kritik der Hegelschen Rechtsphilosophie,” in Die Frühschriften(Stuttgart:Kröner,1953),208.(此句中译系从英文直译,与现有的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译本略有出入。——译注)
[82] 见Friedrich Engels,Socialism Utopian and Scientific(London 1892)英译本导言,德文原文发表于Neue Zeit,XI:1—2,1892/93;Marx/Engels,Werke(Berlin:Dietz,1963),vol. 22,300。(此句亦从英文直译,与现有的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译本略有出入。——译注
[83] 参阅Marianne Weber,Lebensbild,27,84,88,91f.,351f.。
[84] 关于韦伯意图的说明,见下文第421页注1[中译本第547页]。
[85] 第一和第八章是《经济与社会》仅有的能与原稿进行对照的部分。玛丽安妮·韦伯把这两章装在一个写有“法律社会学”——第八章没有手稿题目——字样的大信封里作为赠礼送给了卡尔·勒文施泰因,他在流亡期间一直把它们带在身边,因而使它们逃脱了其他手稿的那种命运。就是在这部现藏于慕尼黑大学马克斯·韦伯学会的原稿基础上,约翰内斯·温克尔曼编纂了这两章的选定版——尽管韦伯几乎难以辨认的手迹使某些段落至今仍然存疑;见Rechtssoziologie(2nd ed.;Neuwied:Luchterhand,1967)。这个文本大不同于1925年版的《经济与社会》,莱因施泰因—席尔斯的“法律社会学”译文就是以此为本,变化不仅涉及许多印刷错误,而且还有编排顺序和术语厘定,比如“强制契约”(Zwangskontrakt)一说,结果证明是对目的契约(Zweckkontrakt)的误读(见[二]),而目的契约是用来比较身份契约(Statuskontrakt)的,这是与亨利·萨姆纳·梅因的《古代法》(1861)有关的一个区别。
[86] 关于法学家们对“法律社会学”的解读,见莱因施泰因(Max Weber on Law in Economy and Society,1954,xxv—lxxi)和温克尔曼(Rechissoziologie,1967,15—49)的导读;另见Karl Engisch,“Max Weber als Rechtsphilosoph und als Rechtssoziologe,” in K. Engisch,B. Pfister and J. Winckelmann,eds.,Max Weber:Gedächtnisschrift der Ludwig-Maximilians-Universität München(Berlin:Duncker & Humblot,1966),67—88。
[87] 直到《经济与社会》第四版(1956),包括了从家族到宗教和法律联合体、甚至城市也包括在内的“共同体”,仍然被安排进单独一章(Part Two,“Typen der Vergemeinschaftung und Vergesellschaftung”),以与支配类型(Part Three,“Typen der Herrschaft”)——这包括政治共同体——进行比较。但是,韦伯1914年的概览或者按照他的讲解逻辑,都不会认可这样的划分。社会行动与群体形成的范畴(Vergemeinschafiung,Vergesellschaftung,Herrschaft)包括了现在第二部分的全部内容,尽管对支配的详细讨论留到了最后几章进行。“支配”与其他基本概念一起第一次出现,是在“解释性社会学诸范畴”(见本书附录一,下文第1378页[中译本第1544—1545页])和本书第一部分的第一章中。
[88] 用英语的“政治权力”(political power)翻译德语的politische Gewalt,可能很容易造成误读。因此,这里用的是复数的“权力”(powers)或单数的“权威”(authority)。语言习惯和风格惯例,使得翻译韦伯的社会行动术语时很难始终避免留下这样的印象:采取行动的是群体,而不是个人。“有组织的行动”是以组织为取向的行动,“制度行动”则是以制度为取向的行动;同样,“阶级行动”(见下文第929页[中译本第1066页])是以阶级为取向的行动,“政党行动”(见下文第938页[中译本第1075页])就是以政党为取向的行动——与这四种社会行动相对的则是“大众行动”(“mass action”)。格特与米尔斯的第九章第六节译文模糊了社会行动与大众行动的并列关系,把第一部分中(第一章,九)的术语插入了第二部分的文本(参阅Gerth and Mills,From Max Weber ...,183)。第二部分的各种术语中,Gemeinschaftshandeln意为“社会行动”(social action)而不是“共同体行动”,Vergesellschaftung意为“联合体”而不是“社会性的行动”(societal action)——亦即不是与滕尼斯的意义相对的行动(参阅下文第60页注24[中译本第153页])。因此,这里必须作出术语的调整,例如,那个一看上去就不合逻辑的段落“政党的共同体行动始终与一种societalization密切相关”(Gerth and Mills,op. cit.,194),本书译为“政党取向的社会行动始终与联合体密切相关”(见下文第938页[中译本第1075页])。
[89] Werner Sombart,Socialismus und sociale Bewegung im 19. Jahrhundert(Jena:Fischer,1896),1f.
[90] 韦伯写下此句时,格奥尔格·卢卡奇已是他的青年密友之一。卢卡奇的第一部德文著作Die Seele und die Formen(1911)就使他引起了公众的注意。就在他准备开始学术生涯时,战争爆发摧毁了这个计划。在韦伯的海德堡圈子里,卢卡奇与厄恩斯特·布洛赫是高调批判“庸俗”马克思主义的新生代马克思主义者的代表。如果韦伯这里确实是指卢卡奇,那也像在本书其他地方一样是指的交谈内容而不是出版物。卢卡奇最早是在1919年一篇匈牙利文的论文“策略与伦理”中阐述了无产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自身利益问题上的永无谬误论,见他的Schriften zur Ideologie und Politik,ed. Peter Ludz(Neuwied:Luchterhand,1967),尤见9,18f.,31。卢卡奇后来在他的名著《历史与阶级意识》(1923)中采用了韦伯对阶级的术语用法。关于韦伯与卢卡奇的关系,见Marianne Weber,Lebensbild,473—76,以及Paul Honigsheim,“Erinnerungen an Max Weber”,in R. König and J. Winckelmann,eds.,Max Weber zum Gedächtnis,184—88。
[91] 韦伯习惯于分别谈论他的法律、宗教、支配与国家社会学,而且是互相参照着使用这些术语。然而,鉴于1914年的概览并不包含这些术语、且第八章手稿没有标题,看来很有可能他并不打算在一章的标题中使用某某“社会学”这样的短语。总之,考虑到第十至第十六章的浩大篇幅,这里没有为支配社会学的文本选定一个概括性的标题。尽管这部分的论述没有完成,它的篇幅也已经等于论宗教与法律两章的总和——这是它们在整个《经济与社会》中的重要地位的一个数量指数。
[92] 如果把第一部分第三章包括在内,就有了四个不同的译本。第一部分未完成的术语提要进一步压缩了历史的维度,并非平行于第二部分支配社会学、尤其是论世俗统治、僧侣统治和城市各章的结构。对世俗支配与僧侣支配的比较亦可见于第一部分第一章十七,城市特有的正当统治形式多数可见于显贵统治之下(第三章,十五至二十)。此外,封建制在第二部分中是家产制的一个变体,在第一部分中则是超凡魅力的一个变体——同样合理的分类。
[93] R. König and J. Winckelmann. eds.,Max Weber zum Gedächtnis,15.
[94] Georg Jellinek,Allgemeine Staatslehre,2nd ed.(Berlin:Häring,1905;1st ed.,1900),169,172.
[95] 关于把Herrschaft译为支配或权威的术语解决办法,见下文第61页注31。
[96] 韦伯反对米凯尔斯观点的轨迹,除了第二章以外还可见于第十一和十四章(见下文第991页[中译本第1131页]及1003页注8[中译本第1143页])。韦伯并未公开说明他与米凯尔斯的分歧。由于米凯尔斯的政治活动不为官方所容,以及他为了自身利益在一篇论“所谓教学自由”的文章(Frankfurter Zeitung,Sept. 20,1908;参阅Marianne Weber,Lebensbild,361)中发出激烈抗议,他在德国的学术生涯便早早结束了。1913年,他成为《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文献》的合编者。两人之间有大量通信。米凯尔斯的《政党》第一版就是题献给韦伯的,他在第二版中提到,他已经考虑到了韦伯的那个长篇批评。复原韦伯的批评要旨有些困难,这类似于格奥尔格·齐美尔的情况,韦伯曾试图顶着强大压力(部分是排犹的压力)帮助齐美尔,为了保护他,韦伯在给齐美尔做的个人鉴定中终止了已经写出几页的严厉批评,并且痛斥了学术界和官僚当中齐美尔的诋毁者。
[97] Schumpeter,Capitialism,Socialism,and Democracy(3rd ed.,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1950),ch. XXII。熊彼特是《国民经济学概览》(1914)最早的供稿人之一,他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中没有提到韦伯的名字,但他的描述与《经济与社会》中的不少段落非常一致。关于熊彼特对他和韦伯之间关系的说明,见他的History of Economic Analysis,ed. Elizabeth Boody Schumpeter(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54),815—820,以及1920年他给韦伯写的讣告(重印于R. König and J. Winckelmann,eds.,Max Weber zum Gedächtnis,64—71)。
[98] 第一部分特别讨论了民主理论,见第三章(七)、(十)。
[99] 由于韦伯并未使用Herrschaftsverband去对比Genossenschaft,这里选用了“统治的组织”这个译法,作为基本定义中最一般的表述(参阅下文第53页[中译本第147页]),以排除那种通俗的“威权主义”含义。在韦伯的术语中,即使最民主的组织也是一种Herrschaftsverband(统治的组织)。
[100] Carl Ludwig von Haller,Restauration der Staats-Wissenschaft,oder Theorie des natürlich-geselligen Zustands der Chimäre des künstlich-bürgerlichen entgegengesetzt(Winterthur:Steiner,1817/18),vols. Ⅱ and Ⅲ.
[101] 韦伯此信写于1914年6月2日,重印收于G. von Below,Der deutsche Staat des Mittelalters,2nd ed.(1925),xxiv f.。
[102] 与这些思路有关的建议,见我的“Personal Rulership,Patrimonialism and Empire-Building in the New States”,World Politics,XX,1968,194—206。
[103] 关于超凡魅力概念被滥用的情况,参阅Reinhard Beudix,“Reflections on Charismatic Leadership”,Asian Survey,Ⅶ,1967,341—352。
[104] 这里他遵从了拜占庭研究的术语用法,参阅Religion in Geschichte und Gegenwart,I(Tübingen:Mohr,1909),cols. 1527—31。
[105] 比较一下——例如——威廉·罗舍尔对“祭司贵族”的讨论,就可以看出韦伯在分析上的进展,见Wilhelm Roscher,Politik:Geschichtliche Naturlehre der Monarchie,Aristokratie und Demokratie(Stuttgart:Cotta,1892),87—117。
[106] 同一年,即1877年,韦伯又写了一篇论文,“从康斯坦丁到条顿移民时期的罗马帝国”;15岁时他写了“对印度—日耳曼民族的特性、发展和历史的思考”。这些都是古典教育的标准话题,但论文也表明了韦伯某些基本关切的早期源头和连续性。
[107] 论城市一章是落实了韦伯1908/09年宣布值得一试的一项计划;他亲自完成了这个计划,并证明了如何比较古代城邦和中世纪城市以说明它们的差异,以及如何对现代民主研究做出间接贡献。
[108] 参阅Shils and Finch,eds.,Methodology...,103。关于马克思与韦伯的理想类型结构比较,见Judith Janoska-Bendl,Methodologische Aspekte des Idealtypus. Max Weber und die Soziologie der Geschichte(Berlin:Duncker & Humblot,1965),89—114。
[109] 韦伯否定了松巴特的“地租乃城市之母”理论(参阅Economic History,239)。他们两人对城市的兴趣和解释各不相同。松巴特主要是关心经济方面,参阅Der moderne Kapitalismus,Ⅱ,176—249,以及他的“Der Begriff der Stadt und das Wesen der Städtebildung”,AfS,XXV,1907,1—9。韦伯则是把城市作为一个政治现象讨论的,这是古代和中世纪史的传统。然而,韦伯颠倒了那个标准的政治定义——把日耳曼中世纪的城市看做一个自治体、市议会服从具有正当性的霸主认可——继而强调了它的篡夺性质。关于那个旧定义,见Freiherr Roth von Schreckenstein,Das Patriziat in den deutschen Städten(Tübingen:Mohr,1856),28。
[110] Wirtschaftsgeschichte,274;参阅Economic History,236。
[111] Wirtschaftsgeschichte,278f.;参阅Economic History,240。
[112]“Agrarverhältnisse...”,GAzSW,278.
[113] 参阅Marianne Weber,Lebensbild,685ff.,以及Eduard Baumgarten,ed.,Max Weber:Werk und Person(Tübingen:Mohr,1964),554f.。
[114] 一个时期以来当政治煽动再次成为美国大学的一个问题时,也许很值得说一下韦伯开设社会学最一般范畴的课程时发表的一个声明,他表示,他反对“灌输价值观”就是在敬“业”。用玛丽安妮·韦伯的话说(见Lebensbild,673f.),韦伯打算“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在课堂上讲政治,因为,政治不属于讲坛和学术,相反,这里应当是一个这样的舞台,即自由提出对立的判断是可能的。……我们只有一个共同的目标:把凡尔赛条约变成一张废纸。此时此刻,这或许不大可能,但是,反抗外国统治的权利是不容剥夺的。现在所需要的,是保持沉默的艺术和回到平凡的日常生活。”参阅Baumgarten,ed.,op. cit.,553,716。
[115] Schmoller,loc. cit.,297.
[116] Sombart,po. cit.,I,xxx.
[117] 第一部分第一、第二章的译文草稿出自亨德森之手,帕森斯作了修改,接下来的两章为帕森斯所译。从术语用法上看,原来的译文有悖于德语文本,例如“类型”(type)和“体系”(system)的用法就比韦伯自由得多,一般来说,韦伯只有在确指“理想类型”时才会谈到“类型”,其他地方则使用“种类”(“kind”)或“现象”(“phenomenon”)等说法;“体系”一词韦伯极少使用。
[118] 关于社会行动的文献已经非常可观,最近又有新的动态,见Helmut Gimdt,Das soziale Handeln als Grundkategorie erfahrungswissenshaftlicher Soziologie(“Veröffentlichungen des Max Weber Instituts der Universität München”;Tübingen:Mohr,1967);关于社会行动术语的来源,见约翰内斯·温克尔曼为Girndt写的导读,ibid.,1—20;关于如何根据后来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发展去解释韦伯的科学理论,见Winckelmann,“Max Webers Verständnis von Mensch und Gesellschaft”,in K. Engisch et al.,eds.,Max Weber:Gedächtnisschrift der Ludwig-Maximilians-Universität München,195—243。
[119] 关于滕尼斯和韦伯的理论分歧,见René König对滕尼斯的权威评论:“Die Begriffe Gemeinschaft und Gesellschaft bei Ferdinand Tönnies”,载Kölner Zeitschrift für Soziologie,Ⅶ,1955,34—420。在美国的文献中,他们两人的关系明显被误解了,这里有两个原因:(1)滕尼斯的著作大大在先(1887),这一点长期没有被注意到,(2)共同体—社会二分法的广为人知,要大大早于《经济与社会》。有关这方面的说明,见Robert Nisbet,The Sociological Tradition(New York:Basic Books,1966),79与326;Robert Presthus,Men at the Top. A Study in Community Power(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4),9。
[120] E. Baumgarten,ed.,Max Weber:Werk und Person,530;另请参阅608,以及Wolfgang Mommsen,Max Weber und die deutsche Politik 1890—1920(Tübingen:Mohr,1959),303f.。
[121] 在《经济与社会》第四版中,作为论述现代国家及其政党的各章——韦伯生前并未写出——的替代,约翰内斯·温克尔曼取材于《经济通史》、“以政治为业”、“议会与政府”,构成了一章“国家社会学”,但略去了论辩性和时限性的内容(另有单行本,见Max Weber,Staatssoziologie,ed. Johannes Winckelmann;2nd rev. ed.,Berlin:Duncker & Humblot,1966)。在英译本中,这个富于想像力的教学式成果被代之以“议会与政府”的全译,这样做是可取的,因为英语读者并不熟悉这部政治作品,相比之下,《经济通史》是韦伯著作的第一个英译本(1927),而“以政治为业”——它是一篇哲学论述而非论辩文章——早已因格特与米尔斯的译本(Gerth and Mills,From Max Weber...,77—128)为众所周知。韦伯在报刊上发表的政治论文有个很长的目录,包括两篇论1905年俄国革命的文章,“On the Conditions of Bourgeois Democracy in Russia”与“Russia's Transition to Pseudo-Constitutionalism”(均作于1906年)。 Gesammelte Politische Schriften仅由政治著述部分构成。格特与米尔斯的版本收入了“民族性与容克”(op. cit.,386—95)标题下“德国的选举权与民主”(1917)四分之一稍多的内容。当然,韦伯的部分政治著述已经过时,但在一定程度上说,仍可以把它们当作对民主化、尤其是对“新型”国家政治发展问题的讨论去读。
[122] 关于对批评者的评论,见我的“Political Critiques of Max Weber:Some Implications for Political Sociology”,载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vol. 30,1965,213—23。
[123] GPS,435.
[124] 过去,韦伯的朋友和敌人都夸大了他对魏玛宪法总统制特征的贡献,见Gerhard Schulz,Zwischen Demokratie und Diktatur:Verfassungspolitik und Reiehsreform in der Weimarer Republik(Berlin:de Gruyter,1963),I,114—42。舒尔茨指出,韦伯赞同“凯撒式”领袖的立场远不是那么直截了当,他是逐渐改变了看法以应对变化中的政治局势和委员会会议上的观点分歧的。终于,他同意以民选总统作为德国国会与各邦国之间的调停人。另见Weber,GPS,394—471,486—89。
[125] 对这种辩证法的概括,见Guenther Roth and Bennett M. Berger,“Max Weber and the Organized Society”,New York Times Book Review,April 3,1966,6 and 44f.。
[126] 与1964年的德文平装本一样,这个英译本也略去了韦伯论“音乐的理性基础与社会基础”一文,它并非原著的组成部分,而是德文第二版的附录。此文的英译可见Don Martindale、Johannes Riedel and Gertrude Neuwirth的译本(Carbondale:Southem Illinois University Press,1958)。
[127] 由于大卫·伊斯顿明确表示要对韦伯进行有力的深刻改进,看来这样说就理所当然:他的《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David Easton,A Systems Analysis of Political life,New York:Wiley,1965)就是格特与米尔斯以及帕森斯的不完整译本产生了意外后果的一个重要范例。自不待言,莱因施泰因—席尔斯的译本也许已经矫正了他的某些解释。这可以表明很难把不完整的译本看作一个整体的组成部分。(见伊斯顿,op. cit.,183,281,283,301 ff。)
* * *
(1)Clio,希腊神话中九位缪斯之一,主管历史的女神。——中译者注(本书脚注均为中译者注,恕不再一一标示。)
(2)请见此处脚注。
(3)德文,一般中译为“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或“庄园制”,似无法准确传达这里语境中的含义,因为该词强调的是支配(herrschaft),故从英译manorial domination(采邑支配)。
(4)Karl Rodbertus(1805-1875),国家社会主义理论的奠基人,著有《工人阶级的要求》(1837)、《关于我国国家经济状况的说明》(1842)、《社会信札》(1850—51)等,不仅系统地阐述了经济理论,而且对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的社会经济基础进行了研究,试图提出一种社会发展的综合理论。
(5)德文,意为规律性。
(6)德文,意为“贵族城邦”。
(7)这里的“家政”一词,英译本为“household”,德文原著为“haushalt”。在英德语境中,该词几乎是完全对应的,首先是指“同住一座房子里的一户人”,可理解为“家族”,其中除了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之外,往往还包括仆役、佣工、管家、扈从、家臣等等,古代时还包括奴隶;其次是指这户人家的经济经营活动(家政)。由于英译者此处仅指household与“经济”(Wirtschaft)原初的词义对应关系,故译为“家政”。
(8)原文如此,恐有误,似应是第二部分第一章。
(9)请参阅第二卷第九章第1077页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