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现在为止,我们已经讨论过的群体的形成,只是局部社会行动实现了理性化,而其他方面仍有极为多样化的结构——更无定形或者更有理性的组织,更多连续性或者更多间歇性,更加开放或者更加封闭。与所有这一切截然不同的则是通过市场上的交换而形成的组合体(Vergesellschaftung),这是一切理性社会行动(rationales Gesellschafts-handeln)的原始模型。

可以说,只要有众多潜在当事方在竞争交换机会,哪怕只是单方面的竞争,市场就存在了。他们汇集在某一个场合,比如集市广场、商品交易会(“远程集市”)或交易所(批发市场),这只是最始终如一的市场形成过程。然而,只有在这样的场合,才会允许完整地出现市场最独特的特征:讨价还价。由于对市场现象的讨论实质上是经济学(社会经济学)的内容,故此处不赘。从社会学观点来看,市场意味着理性组合体的共存与关联,假如说其中每一方停止了交换货物的行为就不再出现,就此而言,他们的存在都是特别短暂的,除非颁行了一种规范,迫使可交换之货物的转让人接受能使其合法获利的担保物,作为所有权的保证或者安宁享用的保证。已经完成的物物交换便构成了一种仅仅与直接伙伴的组合。然而,预备中的讨价还价则始终是一种社会行动(Gemeinschaftshandeln),因为潜在伙伴的报价要受制于大批真实或设想的间接竞争者的潜在行动,而不是仅仅受制于自身的行动。事实越是如此,市场就越会产生社会行动。此外,任何包含货币使用(出售)的交换行为都是一种社会行动,这只是因为,被使用的货币的价值来自它与他人潜在行动的关系。货币的可接受性绝对依赖于这样的预期:它会持续地被人向往,并能进而用做支付手段。通过货币的使用而形成的群体(Vergemeinschaftung),其正对面的角色就是通过理性同意或强制规范而形成的一切组合。

由于市场及市场支付的实际参与者和潜在参与者之间有着实质性的利益关系,货币便产生了一个群体。在所谓货币经济高度发达的阶段,最终出现的局面似乎是货币产生于一套规范,而确立这套规范的目的就是为了使货币得以存在。对此应作如下解释:市场共同体中的任何——特别是货币——交换行为,都不是孤立地受到个别伙伴具体交易行动的指引,越是理性地考虑交易行为,它就越会受到可能对交易有兴趣的所有各方当事人行动的指引。市场共同体本身乃是实际生活中最为非人格的关系,人们一进入这种关系就会相互渗透。这并不是因为市场关系中有关各方进行斗争的内在潜能。这里的任何人际关系,甚至最亲密的人际关系,乃至最绝对的个人忠诚关系,在某种意义上说都是相对的,都可能包含着与交易伙伴的斗争,比如为他的灵魂得救而进行斗争。市场之所以具有非人格性,原因就在于它的就事论事、它的以商品为取向且仅仅以商品为取向。只要允许市场按照自发趋势推进,那么市场参与者的目光就会只对物、不对人;这里既没有仁爱的义务、也不存在敬畏的义务,更不存在由私人结盟支持的天然人际关系。这些因素可能恰恰会阻塞纯市场关系的自由发展,反过来说,市场的特殊利益则会有助于削弱那些阻塞因素所依赖的各种情感。是有目的的理性逐利在影响着市场行为。对交易参与者的期望是按照理性的合法性行事,特别是,一旦作出承诺就要尊重它在形式上的不可侵犯性。这些都是形成了市场伦理之内容的品质。实际上,市场会反复灌输这些特别严格的市场伦理观念。违约在证券交易所的历史上几乎闻所未闻,哪怕是仅仅用手势缔结的合约,完全没有记录、且根本没有证据,也从未遭到过违反。这种绝对的非个性化同人际关系的所有基本形式都是对立的。松巴特已经一再出色地对此进行了比较。[2]

“自由”市场就是不受伦理规范束缚的市场,它利用的是利益格局、垄断地位和讨价还价,一切博爱的伦理体系都会对它深恶痛绝。市场与所有始终以私人亲善甚或血亲关系为前提的群体形成了截然对立,它基本上会无视任何类型的兄弟般亲善关系。

最初,自由交换仅仅是针对邻里联合体或私人联合体之外的世界。市场是一种超越了邻里、亲属群体或部落界线的关系。实际上,本来它是群体之间惟一的和平关系。同胞之间开始并不为了盈利而相互交易。在自给自足的农耕时代也的确无需进行这样的交易。最具特色的原始交易形式之一——“沉默”交易[参阅第八章:ii:二],突出表现了市场共同体和兄弟亲善共同体的差异。沉默交易就是回避面对面接触的交换形式,供方将待交换的物品置于惯常的寄放处,需方也是同样,双方通过增加交换物的数量进行讨价还价,直到一方因不满意而退出或因满意而取走对方留置的货物。

一次交换的双方通常都会假定,对方今后还有兴趣同现在这位或者他人继续保持这种交换关系,为此他会守诺,至少不会明显违反诚信及公平交易的规则。交换双方的安分守己仅仅就是由这个假设来保证的。只要这种兴趣继续存在,那么“诚实即为上上策”。然而,这个说法决不是普遍适用的,它的经验效力是不规则的。当然,对于拥有固定客户群的理性经营来说,此话可谓确凿无疑。因为,在这种固定关系的基础上,自会产生根据市场伦理进行个人之间相互鉴定的可能性,交易也会最有效地摆脱漫无边际的讨价还价,还可以为了当事各方的利益而相对限制价格的浮动,利用那些转瞬即逝的利益格局。具体结果如何与我们这里的讨论并不相干,尽管它们对于价格的形成可能举足轻重。对任何买方一视同仁的固定价格以及严格的商业诚信,都是中世纪西方受到制约的地方邻里市场极为独特的特征,这与近东和远东的情形截然不同,而且,它们既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一个特殊阶段——众所周知的“早期资本主义”——得以产生的条件,也是该阶段的一个产物。凡是不存在这个阶段的地方,也就不存在固定价格与商业诚信。只是偶尔和被动地、而不是规则与主动地参与交换的阶层和其他群体,也都不会实行固定价格并实践商业诚信。经验在在表明,“货物售出概不退换”之类的准则,最可能流行在有封建阶层涉足的交易中,或者盛行于士兵之间的马背交易中——这是每个骑兵军官都明白的事情。他们与市场的特殊伦理格格不入。他们与任何乡下的邻里共同体一样,永远都会把商业设想成这样一种活动,其中的惟一问题就是:谁将哄骗他们?

市场自由受到的典型限制要么是来自神圣禁忌,要么是来自身份群体的垄断组合——使局外人不可能进入交换。我们已经看到了市场共同体不断对这些限制发起的猛烈攻击,因为仅仅市场的存在就构成了一种分享获利机会的诱惑。一个垄断性群体的占用过程可能会发展到对局外人封闭的程度,例如最终世袭性地占用土地或占用对公地的共同使用权。随着货币经济的扩张,间接的物物交换所能够满足的需求出现了越来越大的差异,而且货币经济是独立于土地所有权的,那种固定的世袭占用状况通常就会给当事各方创造一种稳定增长的利益:他们有可能利用自己的既得财产权同出价最高者进行交换,哪怕他是个局外人。货币经济的发展同样能使一种由来已久的工业经营的共同继承人最终建立一个法人公司,由此可以更加自由地出售各自的股份。另一方面,一种正在形成的资本主义经济越是变得强大,它就越是能够作出更大的努力摆脱神圣或身份禁忌的羁绊,到市场上获取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并且能够把产品的销售机会从身份群体的垄断权所强加的限制下解放出来。因此,资本主义的利益集团始终会支持自由市场的持续扩张,不过,一旦他们当中的某些势力通过从政治权力那里收买特许权、或者干脆利用资本的权力,成功地垄断了自己产品的销售,或者垄断了所需生产资料的流通,他们也会封闭自己所拥有的市场。

因此,充分占用一切物质的生产资料,其典型的直接结果就是身份群体垄断权的土崩瓦解。如果与资本主义制度利害攸关的人们所处的地位,能够使他们为了获得自身优势而左右那些货物所有权以及货物利用方式都受到制约的共同体,或者,如果在一个垄断性身份群体内部,那些愿意利用自己的既得财产到市场上盈利的人们占了上风,就会导致身份群体垄断权的土崩瓦解。另一个结果是,实行财产权调整的共同体的强制机构保证获得或者有可能获得的权利之范围,将会仅限于对实物的权利和契约权,包括对契约性劳动的权利。所有其他的占用都将被摧毁,特别是身份群体对消费者和垄断权的占用。这就是我们称之为自由竞争的状态,它会持续发展下去,直到被这个时代条件下借助财产权力量在市场上获得的新型资本主义垄断取而代之。资本主义的垄断因其纯经济的理性性质而不同于身份群体[3]的垄断。身份群体的垄断会限制产品的可能销售范围,或者规定销售期限,拒绝它们按照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因为市场包含着讨价还价和理性的计算。另一方面,仅仅建立在财产实力基础上的垄断,则反其道而行之,完全是根据理性的计算去主宰市场条件,但市场条件的形式却会依然如故:它仍是自由市场。神圣的、身份的或者纯粹传统的束缚,都会制约理性价格的形成,如今已经逐渐归于消灭;而理性价格的形成过程最终产生的结果就是纯粹以经济条件为基础的垄断。身份群体垄断的受益者会限制市场并维护自己的反市场权力,而理性—经济垄断者是通过市场进行统治。我们应当把那些借助形式上的市场自由获得权力的利益集团称之为市场利益集团。

一个特定市场可能会服从一套自发形成的规范,而规范的形成或者是基于参与者的一致同意,或者是被各种不同群体之一——特别是政治或宗教组织——所强加。这些规范可能包含着对市场自由、讨价还价和竞争的限制,或者会确立一些保障条件以使市场合法性得到遵守,特别是支付方式或支付手段的保障;或者在地区间关系不稳定时期,规范的目的可能是保障市场的和平。由于市场最初都并非是同一群体成员的人际组合,而外来群体的成员又是些“敌人”,那么保障市场和平,比如把战争方式约束在可以容许的范围内,往往就会托付给神性权力。[4]因此,市场的和平往往被置于某个神殿的保护之下,后来则很容易变成酋长或君主的税源。然而,尽管交换是获得经济实力的特别和平的形式,但不言而喻,它也能与暴力的使用结合在一起。古代和中世纪的航海者,只要有可能,就总是喜欢使用暴力无偿夺取,只有碰上了势均力敌的对手,或者认为应当顾及未来的交换机会、否则将身处险境,这时才会诉诸和平的讨价还价。但是,交换关系的深入扩展始终都会伴随着一个相对安定的过程。中世纪的所有“公共和平”安排都是为了交换的利益。[5]正如奥本海默(Oppenheimer)一再说过的那样,通过自由的、纯粹经济的理性交换而占用货物,与通过任何形式的强制——特别是人身强制——占用货物,在概念上是对立的,而规则性地运用人身强制力乃是政治共同体的基本要素。

注释

[1] 标题为英文版编者所加。注释均为莱茵施泰因所加。(R)

[2] Die Juden und das Wirtschaftsleben(1919,Epstein tr. 1913,1951,s.t. The Jews and Modern Capitalism);Der Bourgeois(1913);Händler und Helden(1915);Der Moderne Kapitalismus,vol. Ⅲ,Part Ⅰ,p.6;另见Deutscher Sozialismus(1934)(Geiser tr. S.t. A New Social Philosophy,1937)。像诗人斯特凡·格奥尔格周围那个圈子、青年运动、基督教社会主义等等群体和运动的德国新浪漫主义,都包含着一个重要因素,即厌恶所谓的“非人化”关系。这些观点都倾向于把这种资本主义精神归因于犹太人,认为犹太人应当对它的兴起和蔓延负责,从而大大助长了有组织的反犹主义、尤其是民族社会主义的膨胀。

[3] 绝大多数大陆国家在19世纪都废除了这种群体的垄断,比如行会成员在城内垄断某些货物的销售,或者一个采邑的地主垄断碾磨辖区范围内所有农民的谷物,或者律师界成员垄断法律咨询。

[4] 关于市场和平,请参阅S. Rietschel,Markt und Stadt(1897);H. Pirnne,Villes,Marchés et Marchands au Moyen Âge(1898)。

[5] 中世纪的和平安排(Landfrieden)旨在消除封建战争和私斗(private war),常常是与教会或王室合作,在贵族、城市或其他实力派之间缔结非敌对性合约,或者由国王把合约强加给桀骜不驯的臣民。关于这个问题,见Quidde,Histoire de la paix publique en Allemagne au moyen âge(1929),28 Recuell des cours de L'Academie de Droit International 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