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凡魅力的性质及作用

一、超凡魅力权威的社会学性质[1]

官僚制与家长制在许多方面都是对立的,但是,它们最重要的特性之一,就是同样具有连续性。在这个意义上说,两者都是日常生活的结构。特别是家长制,它的根基就在于必须满足不间断的日常需求,因此,它的首要立足点就是经济领域,确切地说,是那些与满足日常需求有关的部门。家长在日常生活事务中是天然的领袖。在这方面,官僚制仅仅是家长制的理性对应物。官僚制也是一种恒定结构,它有自己的理性规则体系,它的取向是以普通的寻常手段满足可以计算的需求。

一切超常的需求,即超越了日常经济轨道的需求,始终都要以一种完全异质的方式——在超凡魅力基础上——加以满足。我们越是回溯历史,这一点就越是突出,其中的含义如下:只要出现危难局面,不论那是生理的、心理的、经济的、伦理的、宗教的还是政治的危难局面,此时的“天然”领袖就既不是被任命的官员,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职业人”(即在训练有素的特殊专长基础上从事一种“职业”以获取报酬的人),而是肉体与灵魂都具有特殊天赋,被认为是“超自然”的人(意思是这些天赋并非人人可以企及)。

这个背景下的“超凡魅力”一词应当具有完全价值中立的用意。北欧的狂暴武士(berserker),传奇般的爱尔兰平民英雄库秋兰,或者荷马史诗中的阿基里斯,他们的英雄迷醉就是一种疯狂大发作。比如狂暴武士,他会像条疯狗一样咬进自己的盾牌、咬向他周围的一切,直至进入嗜血狂的状态。长期以来,据说这种状态都是借助药物人为所致。拜占庭就曾豢养了许多这种“blondbeast”(1),一如古代的战象。萨满教僧的迷醉则是与体质性癫痫联系在一起的,得了癫痫并通过考验即可证明超凡魅力资格。在我们看来,以上两种迷醉形式都没有什么教化作用,见于摩门教圣经中的神启也同样如此。如果我们不得不对这种神启进行评价的话,也许只能把它叫做十足的骗术。但社会学并不关心价值判断。重要的是,摩门教教主和那些“英雄”与“巫师”,在他们的信徒眼中已经证明了自身的超凡魅力,他们就是利用这种天赋(“超凡魅力”)——在神的观念已经明确成型的地方还会利用他们自身能力中的内在神性使命——作法并行使权威。医生如此,先知如此,法官、军事统帅或者大规模狩猎探险的头人也同样如此。

鲁道夫·佐姆之功就在于厘清了这种支配结构(Gewaltstruktur)的社会学性质;然而,由于他是从一个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个案——基督教会宗教权威的崛起——展开这个范畴,故从历史多样性的角度来看,他的论述不免失之片面。[2]原则上说,这些现象是普遍性的,尽管它们往往在宗教领域最为突出。

与官僚制组织完全相反,超凡魅力不计正式和正规的任免,不计升迁或薪金,没有监察或上诉机构,没有地方性或纯技术性的管辖权,没有官僚制代理机关那样独立于任职者及其个人超凡魅力的常设机构。超凡魅力都是自主确定自身的限度。它的承载者会领悟到注定要由他承担的任务,并要求他人根据他的使命服从和追随他。他自信是受命降临到人们中间的,但如果那些人不承认他,他的要求瞬间就会变得毫无价值;如果他们承认了他,只要他能“证明”自己,他就会成为主宰者。然而,他的要求并非以选举的方式产生于追随者的意志,毋宁说,是追随者有义务承认他的超凡魅力。中国人的理论认为,皇帝的统治权利要依赖于人民的同意,但这就像早期基督教会众的先知必须得到信徒的“承认”一样,根本不是人民主权的范例。就中国的情况而言,这只是承认王位的超凡魅力性质,它需要皇帝具备个人资格与效能。一般来说,超凡魅力是一种高度个性化的品质。这意味着超凡魅力传导者的使命与权力不会接受外部秩序划定的界限,其质的界限是内生的。通常,这种使命乃是针对一个地方的、伦理的、社会的、政治的、职业的或者某个其他的群体,而这就意味着它也会在这些群体的边缘看到自己的界限。

像在所有其他方面一样,超凡魅力支配在经济基础方面也是官僚制的对立面。官僚制要依赖连续性的收入,至少要特别依赖货币经济和税金,而超凡魅力虽生于此世却不以此世为生。这一点应当正确理解。超凡魅力往往厌恶拥有和赚取货币,例如圣方济各以及许多他的同类。但这并非定例。从我们赋予超凡魅力一词的价值中立意义上说,一个足智多谋的海盗也有可能成为一个超凡魅力统治者,而那些超凡魅力政治英雄却会热衷于掠取战利品,特别是货币。关键在于,超凡魅力拒斥一切条理化的理性获利活动,事实上是拒斥一切理性的经济行为,认为那有辱尊严。这也说明了它与建立在有序的家政基础上的家长制结构存在着根本差异。就其纯粹形式而言,超凡魅力决不是私人收入的一种来源,它既不会被利用来交换服务,也不会被运用去获得报酬,且不知通过有序的税收以满足使命的物质需要;毋宁说,如果它有着和平的目的,它会通过赞助人或者通过自己的追随者的敬赠、献金或其他自愿供奉而接受必要的资产。像超凡魅力武士那样的情况,则战利品既是使命的手段也是使命的目的。与所有家长制支配形式相反,纯粹的超凡魅力和一切系统的经济活动都是背道而驰的,事实上,它是真正最强大的反经济力量,即使在它追求物质财富时也是如此,比如超凡魅力武士的情况。超凡魅力本质上就不是一种连续性的制度,其纯粹类型更是完全相反。为了完成使命,主宰者及其信徒和直接追随者就必须摆脱日常的世俗羁绊以及职业与家庭生活的义务。那些分享()超凡魅力的人不可避免地都要拒绝尘世:比如耶稣会的章程就禁止成员担任教会官职;其他教团则禁止成员或者教团本身拥有财产,比如圣方济各起初的教规;修道会教士和骑士团骑士的立誓不婚;许多先知超凡魅力或者艺术超凡魅力秉持者实际上遵行的独身规则。按照超凡魅力的类型和与其相应的行为来看,参与者的经济条件可能彼此有别。具有艺术渊源的现代超凡魅力运动始终把“独立财产人”——用大白话来说就是食利者——看做超凡魅力领袖最有资格的追随者,但中世纪的修道院却始终要求在经济上反其道而行之,即要求修士们发誓守贫。[3]

二、超凡魅力权威的基础和不稳定性

超凡魅力权威天生就是不稳定的。秉持者可能会丧失他的超凡魅力,他可能会像十字架上的耶稣一样感到“被他的神离弃了”[参阅《诗篇》22:1,《马太福音》27:46,《马可福音》15:34];或者被他的追随者认为“他的力量已经耗尽”。此时他的使命即告终结,希望在于期待和寻找一位新的超凡魅力承载者;他的追随者将会抛弃他,因为,除了由个人的力量一再加以证明的正当性以外,纯粹的超凡魅力不承认还有任何其他的正当性。超凡魅力英雄的权威并不像官职权限那样来自既定的秩序和法规,也不像家产制那样来自习俗和封建效忠。他仅仅凭借在实践中证明他的力量,以此获得并保持权威。如果他想成为一个先知,他就必须创造一些奇迹。如果他想成为一个战争头领(Furst),他就必须表现出一些英雄业绩。至关重要的是,他的神圣使命必须通过为忠实追随者们带来幸福进行自我证明,如果他们并没有活得更好,他显然就不是个神遣的主宰者。很清楚,这是真正的超凡魅力所具有的极为重大的含义,它根本不同于今天那种“君权神授”的方便托词,后者又回到了“不可测知的”神意,“只有君主才能对神意负责”。[4]真正的超凡魅力统治者实际上恰恰相反,他要对被统治者负责,就是说,他要负责证明自己的确是神遣的主宰者。

因此,像中国皇帝(他的权力至今仍然——在理论上——包含着重要的超凡魅力遗风)那样的统治者,如果他的行政未能消除被统治者遭受的苦难,他就可能公开谴责自己的罪过与低能,不管那是洪灾还是战败带来的苦难;我们甚至在最近几十年间还曾见证了这一点。如果这种悔罪未能使诸神息怒,统治者就会面临废黜与死亡,并且常常以此作为赎罪的祭品。这就是孟子所说天听自我民听(按照孟子的说法,这是神发言的惟一方式)的具体含义:如果民撤回了承认,君不过就是一介平民(这有毫不含糊的表述),如果他另有所求,他就是一个应受惩罚的篡夺者。在原始条件下也可以看到这种事态,尽管那时尚无这些高度革命性言论的鼓动。由于所有的原始权威都具有内在的超凡魅力品质,除了最严格意义上的家长制以外,头领只要不再可能获得成功,往往就会被立即抛弃。

三、超凡魅力的革命性质

一俟超凡魅力主宰者的个人使命获得了承认,仅仅这一事实就足以确立他的权力地位。不管这种承认是比较主动的还是被动的,都是源于忠实信徒对那些非凡的、闻所未闻的、乖离一切规章和传统、因而被视为神性的现象的服膺,一种因苦难或激情而产生的服膺。正是由于这种合法化模式,真正的超凡魅力支配也就不知有什么抽象法则与规章,不知有什么正规裁判。它的“客观”法则乃是产生于对神赐恩宠和神祗般英雄力量的高度个人化的经验,并且仅仅为了崇尚纯正的先知与英雄精神气质而拒斥一切外部秩序。因此,超凡魅力支配无不以一种革命性的极端方式改造一切价值观,并与一切传统规范和理性规范决裂:“虽明文有载……,但我要告诉你们……。”

超凡魅力裁判的特殊形式就是先知启示、神谕或者一个超凡魅力圣贤的所罗门式裁判(这是以具体的个别考虑为基础做出的裁判,但也要求绝对效力)。此即箴言意义而非历史意义上的“卡迪司法”的真正领地。(历史上的)伊斯兰卡迪裁判乃是决定于神圣传统以及对它的往往极为形式主义的解释,只有在那些裁判手段失灵的情况下才会放弃规则。真正的超凡魅力司法并不求助于规则,它的纯粹类型与讲究形式的传统规定是极端对立的,并且始终独立于传统的神圣性,独立于从抽象规范中进行的理性主义演绎。我们这里不能把诉诸罗马法的aequum et bonum(公允善良)原则以及诉诸英国法中“衡平”的原初意义比做通常的超凡魅力司法,也不能比作特殊的伊斯兰教神权统治的卡迪司法。[5]前两者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已经相当理性化的法律的产物,一定程度上则是抽象自然法的产物,总之,exfidebona(根据诚信)原则,指的是商业关系中的公平标准,因而与我们的“司法酌处权”一样,严格地说并不是无理性司法。但是,由于这种裁判以正规程序——从形式上确定神的意志——取代了个人超凡魅力权威,它已经属于超凡魅力的去个性化领域了,对此我们稍后就要谈到。

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对传统来说,官僚制的理性化往往也是一种主要的革命性力量,但从原则上说,它和一切经济组织一样,也是以技术手段“从外部”进行革命:首先是变革物质与社会秩序,再通过它们去改变人,即变革适应条件,也许还会变革适应机会,通过理性确定手段和目的以改变人。相比之下,超凡魅力则是依赖于对神启和英雄的信仰,依赖于人们相信某些现象是重要而宝贵的,不管那是宗教的、伦理的、艺术的、科学的还是政治的现象,依赖于某种禁欲主义的、军事的、司法的、巫术的或者不论什么样的“英雄品质”。超凡魅力的信仰是“从内部”对人进行革命,并根据自己的革命意志塑造物质与社会条件。当然,应当正确理解这里的对比。虽然“观念”之间差异巨大,但实质上却有着相同的心理基础,不管它们是宗教的、艺术的、伦理的、科学的还是其他的什么观念。这也适用于有关政治与社会组织的各种观念。至于其中的某些观念被认为是“理性”,另一些被认为是“直觉”(或者不管使用其他什么区分法),则是一种受时代局限的主观价值判断。例如,维尔斯特拉斯(2)的数学想象恰如任何艺术家、先知或煽动家的想象一样,也是相同意义上的“直觉”。[6]但是差异并不在此。(附带说明一下,在价值领域,所有这些观念——包括艺术直觉——都有一个共同点,即为了把自身客观化,为了证明自己的实在性,它们必须表明把握了“作品”的要求,如果你愿意,也可以说是被这些要求所支配;它们并不仅仅是一种主观的感受或体验。我们这里并不关心价值领域的问题。)决定性的差异并不是观念或“作品”的创造者所固有的,也不是他的内在体验所固有的,毋宁说,这种差异乃是植根于被统治者与被领导者体验这些观念并内在化的方式——这对于认识“理性主义”的意义至关重要。我们先前已经指出,[7]理性化进程是以如下方式开始的:被领导的大众只是接受或适应那些对于他们的利益具有实际意义的外在技术结果(一如我们“学习”乘法表以及不可胜数的法官“学习”法律技巧),至于创造者的“观念”之精髓,对他们来说无关紧要。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理性化与理性组织“从外部”进行革命,而超凡魅力——如果它终究要产生特殊效果的话——则是从内部,从追随者态度的核心变化(metanoia)上展示其革命性力量。官僚制秩序只是由于遵从理性确定的规则以及由于这样的认识——如果一个人拥有必要的权力,这些规则可以被其他规则所接替,因此没有神圣性可言——而取代了对传统规范神圣性的信仰。但是,就其最强有力的形式而言,超凡魅力却会同时打破理性规则与传统、颠覆一切神圣性概念;它不是要人们崇敬悠久而神圣的习俗,而是迫使人们由衷地服从那些史无前例、绝对独一无二、因此是神性的事物。从这种纯粹经验的与价值中立的意义上说,超凡魅力的确是历史上特别富有创造性的革命力量。

四、超凡魅力的效力范围

超凡魅力权力和家长制权力都要依赖于对“天然”领袖——而不是官僚制秩序中被任命的领袖——的个人忠诚和这种领袖的个人权威,但这个基础在这两种情况下却大不相同。像官员一样,家长也是作为规范的载体享有忠诚和权威的好处,差别在于,这些规范并非像官僚制的法律和规章那样是有目的地确立的,而是亘古以来就已不可侵犯了。超凡魅力的载体则是凭借一种据信由他体现的使命而享有忠诚和权威;这种使命未必、也不总是革命性的,但在绝大多数超凡魅力形式中,它都会颠倒一切价值等级系统并推翻习俗、律法和传统。与非常状态下的焦虑和激情所产生出来的超凡魅力结构形成了鲜明对照的是,家长制权力乃是服务于日常生活的需求,而且在功能上也像日常生活一样持之有恒,尽管它的具体秉持者及其环境会变动不居。这两种结构可见于生活的所有领域。许多古代条顿军队就是以家长制方式作战的,每个家族群体都是由其家长率领;古代东方君主的科洛尼军队和法兰克王国的隶属民军队则是家产制的,率领他们作战的是他们的长老。家长的宗教职能和祖先崇拜能够始终与官方的共同体礼拜并行不悖,同时也能始终与大规模的超凡魅力先知预言运动——它们几乎总是一些革命性的运动——并行不悖。无论在条顿人还是美洲印第安人的部落,我们都可以看到那种率领着一批自愿追随者的超凡魅力英雄,其地位接近于平时负责共同体日常经济事务的酋长,追随者则接近于部落战争时动员起来的民兵。在全部落的正式战争中,平时的正常权威往往会被一个战争领导人取而代之,后者会因为以军事业绩证明了自己是个英雄而被临时拥戴为“军头”(Herzog)。

与超凡魅力的革命性作用不同,政治与宗教的传统日常需求都是由基于习惯、基于对传统的尊重、基于对父母和祖先的虔敬、基于仆从的个人忠诚的家长制结构来满足的。在经济领域也同样如此。经济作为获取物质手段以满足需求的有序循环活动,乃是家长制统治权的特殊立足点,随着经营在理性化进程中的兴起,也成了官僚制支配的特殊立足点。然而,超凡魅力决非不见容于经济。在原始条件下,超凡魅力的特征即可频频见之于一个经济部门——狩猎,那时的狩猎就像组织军事行动一样,即使到了后来的阶段也还是如此,比如亚述帝国的王室铭文所示。随着物质文化的进步,这个部门的重要性才趋于衰落。不过,资本主义经济中也会出现超凡魅力与日常生活的对立,但差别在于,这时超凡魅力遭遇的不是家族,而是理性的经营活动。亨利·维拉德(3)的开发活动就堪称巧取豪夺式资本主义和掠夺取向的追随者之一例。他[在1889年]组织了有名的“盲金”(4)以对北太平洋铁路公司的股票进行一场证券交易所掠夺战:他向公众约集5000万镑借款而又不说明目的,凭借他的声望——此外没有任何担保——便得到了这笔款项。这种强盗式资本主义的结构和精神完全不同于正常的大规模资本主义经营活动的理性管理,倒是极为接近某些古已有之的现象:财政和殖民领域中的大规模掠夺性经营,以及兼有海盗和猎奴性质的“临时贸易”。只有对这两种到处都在相互交错但终究彼此有别的结构要素作出概念上的区分,才能够理解可以称之为“资本主义精神”这一现象的两重性,以及伴有职业官僚制的现代常规资本主义的特殊性质。

五、超凡魅力支配的社会结构

事实上,我们所指意义上的超凡魅力权威“越纯粹”,就越不能把它理解为一种寻常意义上的组织,就是说,不能把它理解为一种按照目的—手段图式发挥功能的人与物的秩序。然而,超凡魅力权威并不等于一种无定形的状况,毋宁说,它指的是一种明确的社会结构,有一个班子和一套适应领袖使命的服务与物资机构。这种私人班子构成了一个超凡魅力贵族群体,其成员都是从追随者当中挑选出来的,门徒关系和忠诚把他们结合在一起,他们的入选也是因为个人的超凡魅力资格。适当的物质贡献被认为是超凡魅力臣民的良心义务,尽管这种根据需要和经济能力提供的贡献在形式上是自愿的、无管制的、非正规的。超凡魅力结构越典型,追随者或门徒以俸饷、薪金及其他有序的报酬、头衔或官阶形式获得的物质生活资料与社会地位就越少。如果追随者的个人生计尚无保障,他们就会共同利用威权主义领袖得到的馈赠、战利品或捐献等等货物,他会在他们当中进行分配,但既无核算也不会用契约固定下来。因此,追随者可能有权要求与领袖同桌共餐,从他那里得到衣物和礼赠,与他共享他本人赢得的社会、政治或宗教评价及荣誉。对这种模式的任何偏离都会影响到超凡魅力结构的“纯度”,并使它沿着其他结构的方向发生变化。

六、超凡魅力共同体满足需求的共产主义方式

因此,除了家族以外,超凡魅力是共产主义的第二个重要历史代表,这里对共产主义的定义是,在消费领域没有形式上的可计算性,在生产领域不是(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那样)进行共同核算的理性组织。这个意义上的共产主义的任何历史范例,要么有着传统的——家长制的——基础,要么有着不同寻常的超凡魅力信仰基础;前一种情况即家族共产主义,只有表现为这种形式,它才会成为一种日常现象;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它得到了充分发展,那要么是掠夺性的军营共产主义,要么就是修道院的仁爱共产主义及其博爱与施舍的变体和蜕化形式。不同纯度的掠夺性军营共产主义可见于一切超凡魅力武士组织,从利古里亚群岛的海盗国家到欧麦尔哈里发的伊斯兰教国家以及基督教和日本佛教的军事会社,都是如此。仁爱共产主义在所有宗教中都曾以这样那样的形式达到过极致,它在神的职业信徒——僧侣——中仍然持续着。我们在无数虔信派组织——比如拉巴迪的信徒——以及其他高度敏感的排他性宗教群体中也能看到。在信徒们看来,保持真正的英雄品质和神圣性就要依赖于保持一种共产主义的基础,不存求取个人财产之心。准确地说,由于超凡魅力基本上是一种非同寻常的、因而必然是一种非经济的力量,那么,一俟日常的经济关切占了主导地位,其生命力即刻就会受到威胁,这种情况可谓屡见不鲜。在这个方向上迈出的第一步就是俸禄,一种取代旧时出自共同储备的共产主义生活资料的津贴,这里是俸禄的真正来源。超凡魅力领袖会使用一切可用的手段力求遏制这种瓦解趋势。所有的武士国家都会保留着超凡魅力共产主义的残余(斯巴达最为典型),并力求防止英雄们因对财产、理性获利和家庭负责而受到“诱惑”,一如宗教教团的作为。这些超凡魅力残余和随着俸禄化而生成并且此后即绵绵不绝的个人经济关切之间,可能会以极为多样的形式进行相互调节。不过这里有个一定之规:只要不再能阻挡无条件允许建立家庭和从事经济活动,超凡魅力统治也就走到尽头了。只有军事生活的共同危难或者超尘拔俗的门徒关系那种仁爱精神气质,才能维系这种共产主义,反过来说,也惟有这种共产主义,才能保证超凡魅力在面对日常关切时的纯度。

从一种不计经济合理性的汹涌澎湃的情绪化生活,直到在物质关切的重压下慢慢窒息而死,这是一切超凡魅力的必由之路——它的存在过程时刻都在推动它更接近这个终点。

(二)超凡魅力权威的生成及变形

一、超凡魅力的程式化

前述典型意义上的超凡魅力统治权,始终都是产生于非常情势,特别是非常的政治或经济情势;或者产生于异常的心理状态,特别是宗教状态;或者是两者兼备所致。非常事件导致的集体亢奋以及对任何英雄品质的屈从,都会生成这种统治权。仅此一点就足以使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领袖本人及其门徒对他的超凡魅力(不论是先知性质还是其他任何性质的超凡魅力)的信仰,只有在statu nascendi(初生状态)时才会势不可当、一以贯之且行之有效,他自认为是天降他于其中的那些人对他和他的使命的忠诚奉献也同样如此。一俟那种使超凡魅力领导群体从日常生活中脱颖而出的非常事态又返回了日常程式的轨道,那么至少超凡魅力支配的“纯粹”形式就会遭到削弱并转变为一种“制度”;然后它要么事实上被程式化,要么不知不觉地被其他结构取而代之,要么以各种各样的形式与其他结构相融合,由此也就完全变成了某种具体历史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变得无法识别,只有在分析的层面上才能辨认出来。

因此,正是在某种特殊意义上说,超凡魅力统治权的纯粹类型是不稳定的,它的一切改变基本上都是出自同一个原因:渴望把超凡魅力及超凡魅力降福从一种非常时刻、非常人物独一无二的临时恩赐转变为持久的日常生活财富。主宰者一般都有这种渴望,他的门徒则始终会抱有这种渴望,他的超凡魅力臣民尤其会抱有这种渴望。但是,这将不可避免地改变超凡魅力结构的性质。一个战争领袖的超凡魅力追随者可能会变成一个国家,一个先知、艺术家、哲学家、道德或科学革新家的超凡魅力共同体可能会变成一个教会、教派、学院或学派,而信奉某些文化理想的超凡魅力群体可能会发展为一个政党或者仅仅成为报纸期刊的雇员。无论是哪种情况,超凡魅力此后都将受到日常生活条件的左右,以及支配着日常生活的各种力量,特别是经济利益集团的左右。只要超凡魅力追随者与门徒变成了享有特权的同桌共餐者(比如法兰克国王的扈从),随后又成为希望以超凡魅力运动为生的封地所有者、祭司、国家官员、政党官员、军官、秘书、编辑、出版人,或者成为雇员、教师或其他职业的既得利益者,或者成为俸饷和家产制官职所有者,此时也就来到了转折点;超凡魅力支配下的大众则会变成纳税的臣民,缴费的教会、教派、政党或社团(Verein)成员,被系统地强征入伍、接受训练并服从纪律的士兵,或者遵纪守法的“良民”。尽管那位使徒会告诫追随者保持精神的纯洁性,但超凡魅力的要旨却会不可避免地变成教义、教条、理论、规章制度、法律或僵硬的传统。

在此过程中,超凡魅力和传统这两种根本对立的力量经常会彼此融合。不言而喻,它们的权力都不是来自目的—理性的规章,也不是遵守规章的结果,而是来自对个人权威之神圣性的信仰,不管这种权威是否实际要求成为绝对权威,它对被统治者——儿童、门徒、扈从或封臣——都是有效的。超凡魅力和传统所依赖的都是一种始终包裹在宗教气氛中的忠诚感和义务感。

这两种支配结构的外在形式往往也极为相似,甚至难以分辨。一个战争领袖与追随者同桌共餐,究竟具有家产制性质还是超凡魅力性质,并不是一目了然的事情,这要取决于浸透在共同体中的精神,就是说,取决于统治者要求获得正当性时的基础:是由传统认可的权威还是对英雄个人的信仰。其间的过渡是变动不居的。只要超凡魅力支配丧失了个人基础和强烈的情绪化信仰(这种信仰使它有别于传统的日常生活模式),它与传统的联姻就会变得极为明显,而且往往是惟一的选择,特别是组织技术(Lebenstechnik)的理性化仍然处在初期阶段的时候。超凡魅力的精髓在这种联姻中似乎会被明确抛弃,实际上它的突出的革命性质尤其会遭到明确抛弃。这种不断再现的发展有一个基本特征:所有经济与社会权力的所有者都会关心把他们凭借超凡魅力——因而是神圣的——权威来源而获得的所有权加以合法化,于是超凡魅力便成了这种关切的俘虏。超凡魅力不再像初生状态下那样打破传统的一切,或者打破以(现代意义上的)合法获利为基础的一切,而是变成了“既得权利”的合法化。这种与其实质精神发生了异化的功能,使得超凡魅力变成了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因为它要以这种方式去满足的需求乃是一些普遍的需求,特别是因为有一个普遍的原因[即领导权与继承的合法化]。

二、选择领袖和指定继承人

我们先前对官僚制、家长制和封建制支配的分析,仅仅涉及这些日常权力发挥功能的方式,尚未论及选择最高级官僚制或家长制掌权者的标准问题。可以想象,即使官僚制的首脑,也有可能是个按照普遍规则升到该地位的高级官员。但常见的情况并非如此,至少他并非按照等级制度中低于他的官员所遵循的相同规范被选择的,这并非偶然。官僚制的纯粹类型,一个由被任命的官员组成的等级制度,必然需要一个并非像任命其他官员的同样方式被任命的主管当局(Instanz)。家长制权力的所有者在由父母子女组成的小家庭中是天然既定的,在大家庭中则是通过明确的传统规定确立的。但是,一个家长制国家或者封建等级制度的首脑就不是同一种情形了。

对于超凡魅力领导权来说,如果它还打算变成一种长期制度的话,首要的基本问题也是寻找一个继承人作为先知、英雄、导师或者政党领袖。这个问题必然会将超凡魅力导入法律调整和传统的方向。

超凡魅力的性质决定了不可能一开始就对继承人进行自由选举,而只是承认递补者实际上拥有超凡魅力。因此,追随者不得不等待一个亲自证明具备了资格的继承人、临时代表或者先知的显现。佛陀的化身与马赫迪就是特殊范例。但常见的情况是并不存在这种化身,或者因为教义的考虑而使它不可能出现,比如基督和最初的佛陀。只有纯正的(南方)佛教才从这种观念得出了根本性的结论:佛陀死后,他的信徒继续作为一个托钵僧共同体存在,始终是个最低限度的组织和组合体,并且尽可能保持无定形和周期性状态。凡是还在遵奉巴利文文献(5)古老规定的地方,比如在印度和锡兰,往往就既没有教长、也没有个人与某个僧侣组合体的牢固结合。“教区”不过是方便僧侣们相聚举行为数不多的共同典礼的区域地理界线,而且这些典礼没有任何复杂的仪规。“官员”只是一些僧用衣物的保管人以及少数类似的执事。在日常生活的条件下,只要有可能,个人和共同体都会弃绝财产,靠捐助制度(馈赠与施舍)满足需求。集会时的座次和发言的先后顺序决定于资历和师徒之间的关系(徒弟都是师傅的助手,即famulus(6))。退出是随时都可能做到的,准入的要求则非常之低,包括见习期、师傅的推荐与声明以及简单的仪式。既没有教义、也没有职业讲学和布道。最初几个世纪中的两次半传奇式宗教大会后来也无以为继。

毫无疑问,僧侣共同体这种高度不定型的性质,对于佛教在印度的消失起了很大作用。总之,只有在那种个人的得救完全是个人问题的纯僧侣共同体中,这种性质才是可能的。因为,在任何其他群体中,这种行为方式和完全被动地等待新的(超凡魅力)显现,都会危及渴望主和主宰者实际存在的超凡魅力共同体的内聚力。如果为这种强烈愿望——一直有一位超凡魅力领袖存在着——提供了空间,那就是沿着程式化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再现的化身会导致超凡魅力的去个性化(Versachlichung)。寻找精选的超凡魅力秉持者,肯定会以某些显著的特征,因而是以某些起码的“规则”为依据,比如选择新的达赖喇嘛时的情形,大体上与选择埃皮斯神牛毫无二致;要么肯定会采取某些其他明确而正规的手段。在后一种情况下,我们就会看到这样一种很容易浮现出来的信念:超凡魅力秉持者本人就有资格指定他的继承人,或者,如果他像基督那样被认为是独一无二的化身,他就有资格指定一个尘世的代表。所有原创的超凡魅力组织,不论是先知的还是战争的组织,确保支配连续性的典型手段都是指定继承人或代表。不过,这当然就意味着从个人超凡魅力权力基础上的自主领导权,迈出了走向正当性的一步,即来自一个“源头”权威的正当性。相关的宗教范例早已是众所周知了。此外我们还可以提到罗马的司法行政官,他们从合格者当中指定了继承人之后,再由集合起来的军队欢呼通过。尽管后来该职的任期受到了限制并且形式上要得到公民军队的事先同意(“选举”)以求约束职务权力,但在典礼层面上一直保留着这种选择模式的超凡魅力特征。在战场上、在军事危急关头召唤某个非凡人物指定为独裁官,很长时期中都是那种古老的纯粹类型超凡魅力选择模式的典型遗风。胜利的英雄作为凯旋大将军(imperator)在军队的欢呼中成为首席公民(princeps);lex de imperio(权力约法)并没有使他成为统治者,毋宁说是承认他为适当的候补人。因此,在最典型的帝国君主政体时期,惟一“合法的”帝位继承办法就是指定一位同僚兼继承人。这种指定一般都会采取收为养子的形式。这些习俗毫无疑问又对罗马的家庭产生了强有力的影响,最终在与诸神的关系和familia pecuniaque[家庭与财产]方面接受了由完全自由指定的继承人接替已故pater familias(男性家长)的地位。尽管收养继承的做法得助于超凡魅力遗传力的观念——顺便说说,它在军事皇权(Heerkaisertum)时期从未被承认为明确的原则——,但只要军事皇权仍然保持着罗马的特性,那么最高权力本身就始终是一种官职,首席公民也始终是一个有着明确的官僚制管辖权的官员。把最高权力确定为一种官职乃是奥古斯都的成就,在当时人看来,他的改革是保存与恢复罗马的传统和自由,这与希腊化时期的君主国观念——它大概也曾出现在凯撒的脑际——形成了鲜明对照。

三、对超凡魅力的欢呼赞同

如果超凡魅力领袖没有指定继承人,且不存在化身出现时通常都便于识别的那些明显外在特征,被统治者可能很容易就会想到,他行使权威时的参与者(clerici),即门徒和追随者,最适合确认谁是合格的继承人。总之,由于门徒已经事实上控制了权力手段,他们把占用这个角色视为一种“权利”并不会遇到什么困难。然而,由于超凡魅力的效力端赖被统治者的信仰,所以,他们是否认可被指定的继承人也至关重要。事实上,被统治者的承认在最初的时候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例如,即使在[中世纪日耳曼]选帝侯群体——这犹如一个甄选委员会——的成员资格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之后,也始终存在一个具有实际重要意义的问题:由哪个选帝侯向集合起来的军队提出动议,因为原则上说,他能够不顾其他选帝侯的意志为他个人提出的候选人赢得欢呼赞同。

因此,这种继承人选拔模式的最终结果,一般都是由最亲密、最强大的封臣指定并由被统治者欢呼通过。在“寻常的”家产制或封建制国家,我们可以看到,这种以超凡魅力方式产生的指定权都是那些最为重要的家产制官员或封臣的提名权(Vorwahlrecht)。就此而论,日耳曼国王的选举就是仿效的主教选举。因此,通过(1)门徒和追随者(选帝侯、红衣主教、教区牧师、全体教士、长老)的指定和(2)随后的民众欢呼赞同以“选举”一个国王、教皇、主教或司铎,并不是现代总统或议会选举这个意义上的“选举”,它在本质上完全是另一回事,那是认可或承认一种在选举之前就已存在的资格,即超凡魅力,而超凡魅力的承载者事实上也有权要求获得承认。因此,原则上说,最初根本不可能以多数决定为准,因为在认可真正的超凡魅力时,少数也有可能是正确的——不论这个少数少到什么程度,一如再大的多数也有可能出错一样。只有惟一的一个人可以成为超凡魅力的真正承载者,因此,持有异议的投票者就会犯下渎圣罪。教皇选举的所有规则都是为了达成全体一致的目的,一个对立国王的选举也和教会的分裂一样会模糊对“当选”统治者的正确认定。原则上说,这种局面只能由物理或巫术竞争的结果所揭示的神明裁判加以纠正,在非洲部落以及其他各地都可以看到觊觎王位者——特别是兄弟之间——建立的这种制度。

一旦多数原则最终成为通行的原则,服从已被选举证明为正确的目标并在事后加入那个多数,就会被认为是少数的道德义务。而且,一旦继承的问题要由多数原则来决定的时候,超凡魅力支配也就开始服从一种名副其实的选举制度了。不过,超凡魅力并非与所有现代的——包括所有民主的——选举形式都格格不入。当然,像法国君主专制主义官方理论所谓平民表决统治权的民主制度,本质上就有着超凡魅力特征,其支持者的论点也无不强调这一品质。公民表决并不是一种“选举”,而是首次或者像1870年的法国公民表决那样重新承认一个觊觎者具备充当超凡魅力统治者的个人资格。公民表决的民主,按其创造者的本意,乃是煽动家(demagogos)凭借精神与舌头的超凡魅力进行的支配,它由于将军(strategoi)之一(如果爱德华·迈尔的假设没错的话,其他人则是由抽签决定[8])当选而获得了典型的超凡魅力特征。只要原初的超凡魅力共同体开始走上选举统治者的道路,久而久之,选举程序就会受到规范的约束。这首先是因为,随着超凡魅力的真正根源逐渐消失,传统的日常力量以及对传统之神圣性的信仰又会重获优势,由此,只有遵循传统才能保障正确的选择。被统治者欢呼赞同的重要性越来越退居神职人员、宫廷官员或大封臣以超凡魅力方式决定的预选权(Vorwahlrecht)之后,最后则是形成了排他性的寡头选举机构,比如天主教会和神圣罗马帝国的情形。实际上,举凡由富有程序经验的群体拥有提名权或预选权的地方,就必然会出现这种情形。在城市的全部历史上,这种特有的权利到处都变成了统治家族增选成员的权利,它们以这种方式使领主降到了一种primus inter pares(archon、consul、doge)(7)的地位上,而共同体的选举参与则变得无足轻重。今天我们在汉堡参议院选举的发展中还能看到类似的情况。从形式角度来看,这种转变显然是走向寡头统治最为常见的“合法”途径。

四、向民主选举权的过渡

然而,也有可能出现相反的情形:被统治者的欢呼赞同可能会发展为一种正规的选举制度,包括标准的选举权、直接或间接选举、多数决定或比例决定法、选举阶级和选区等等。走向这种制度是一条漫长的道路。就最高统治者的选举而言,只有美国走完了这个全程,当然,那里两党各自的内部提名运动乃是选举事务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在其他各国,充其量也只是达到了选举议会代表这一步,然后再由他们决定总理及其阁僚的人选。从欢呼通过超凡魅力领袖就位到民众选举,这项发展会出现在极为多样的文化阶段上,其中任何理性的、摆脱情绪化影响的进步都必定会促进这种转变。然而,只有在西方,对统治者的选举才逐渐发展成为代议制度。在古代,比奥塔克[在比奥蒂亚同盟中](8)代表着各自的共同体(最初也像英国的下议院成员)、而不是代表选民本身,只要官员真正是民众的委托人和代表者,民(demos)又被再分为阶层的地方,比如阿提卡民主制的情况,那里通行的就会是轮换制而不是代表制原则[每个阶层都有一次轮换机会]。但是,如果轮换制原则被彻底应用的话,当选者就会成为选民的代理人,因此也就成了他们的公仆,而不再是他们选出的主宰者,比如直接民主制就是这种情况。这意味着从结构上说,超凡魅力的基础被彻底抛弃了。但在有了大规模行政机构的国家,彻底应用直接民主原则的可能性极为有限。

五、选举和代表的意义

出于纯粹的技术原因,由于情况总是变幻不定,不可预见的问题层出不穷,因此把对代表的授权与选民的意志联系在一起是行不通的。通过不信任投票罢免代表很少被尝试,通过公民复决批准议会决议则会从根本上强化一切无理性的惯性力量,因为总的来说,公民复决将会阻碍有关各方的讨价还价与相互妥协。最后,越来越高昂的成本使频繁的选举变得不可能。从长远来看,一切使代表服从选民意志的努力只能产生惟一一个结果:增强政党组织对代表的控制力,因为惟有组织能够动员人民。议会机构对于灵活性的实用主义关切和代表及党务人员的权力关切,在以下这一点上是不谋而合的:他们都倾向于把代表看做选民的当选“主宰者”而不是公仆。绝大多数宪法都有这样的表述:代表像君主一样可以自由选择做出决定,他“代表着全体人民的利益”。他的实际权力可能十分不同。在法国,众议员个人一般不仅控制着他的选区所有官职的任命权,而且从严格意义上说也是该选区的“主宰者”——这可以说明法国为什么会抵制比例代表制,为什么不存在政党的中央集权;在美国则是参议院的优势从中作梗,参议员也占据着类似的地位;英国的众议院议员——由于非常不同的原因——更多的是他那个选区经济利益的代理人而不是主宰者,官职任命权则是操之于有影响的党魁手中,在德国更是如此。

我们这里不可能进一步论述选举制度对权力进行分配的方式;它取决于历史给定的支配模式,而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治的因素,亦即从技术角度所决定的因素。我们只能关注一下它的各项原则。任何选举都有可能成为纯粹形式上的选举而毫无实际意义。只要是一个寡头集团或者专制君主设法操纵了政治权力并实际上可以指定候选人当选任职,情况就会如此,比如早期罗马帝国以及许多希腊化地区和中世纪城市的comitia(9)。即使在形式上并非如此的地方,我们也应当十分注意,举凡历史文献一般地谈论共同体对君主或者任何其他掌权者的“选举”时(比如日耳曼各部落的情况),都不是现代意义上所说的那种意思,而只是对一个由其他权威指定的、并且也只是从一个或若干个有资格的家族中选举出来的候选人表示赞同。当然,一旦对某个政治统治者的选举有了公民复决,因而有了超凡魅力性质时,就是说,一旦不是在若干候选人之间进行选择、而只是承认一个觊觎者的权力要求时,我们谈论的也就根本不是选举了。

正常的“选举”也只能是在若干这样的候选人之间进行抉择:他们是被选定之后才去面对选民的。这种抉择是在选举鼓动的舞台上,由于个人影响并诉诸物质或观念利益而做出的。有关选举的规定,事实上就构成了这种“和平”竞争的游戏规则。指定这些候选人是在政党内部进行的,因为不言而喻,组织竞争以赢得选票、从而赢得官职任命权的,是政党领袖及其追随者而不是无定形的选民活动。在今天的美国,4年一次的竞选运动,其成本已经等于一场殖民战争的耗费;在德国,所有那些不可能利用廉价人力资源——比如天主教会助理神职人员、显贵或高官、带薪工会会员及其他秘书人员——的政党,其竞选费用也是不断攀升。

在这些环境中,除了资金实力以外,“雄辩术的超凡魅力”也获得了巨大的影响,它的冲击力未必要依赖什么特殊的文化水平,印第安人的酋长大会和非洲人的palaver(10)对此也很老到。在古希腊的民主制度下,它经历了第一次质的全盛期,带来了难以估量的语言和思想发展成果。然而,从纯粹量的角度来看,伴以“巡回演说”的现代民主制竞选活动,已经大大超过了以往所见的一切。越是打算造成群众性影响,而且政党的官僚制组织越是紧密,雄辩的内容也就越是无关紧要,因为,只要不是必须加以理性计算和操纵的简单明了的阶级状况和其他经济利益占上风,那么雄辩术的影响就是纯粹的情绪化影响。它与街头的游行和庆典有着同样的意义:向大众灌输对政党实力的认识和必胜的信念,尤其是要让大众确信领袖的超凡魅力资格。

由于情绪化的大众诉求无不具有某些超凡魅力特征,所以,政党和竞选活动的官僚化可能会在达到高潮的时候突然被迫服务于超凡魅力英雄崇拜。在这种情况下,超凡魅力英雄的原则与政党组织的世俗权力之间就会出现冲突,一如罗斯福[1912年]竞选运动表明的那样。

六、补论:超凡魅力领袖、显贵、官僚对政党的控制

几乎所有政党都是作为合法的或凯撒式的候补者以及伯里克利、克莱昂或拉萨尔式煽动家的超凡魅力追随者起家的。如果它们最终发展为一种程式化的永久性组织,一般就会转变成由显贵控制的结构。直到18世纪末,这几乎始终都意味着一种贵族联盟。在中世纪的意大利各城市,一个人可能会被提高贵族等级以作为政治惩罚(因为城市的大封臣几乎始终都是吉卜林派);这等于是剥夺担任官职的资格及政治权利。然而,即使在popolani(人民)统治下,一个平民担任重要官职的机会也是绝无仅有,尽管这时市民阶层必须为各党派提供资金。决定性的因素是由贵族提供给各党派——它们常常诉诸直接暴力——的军事力量,比如归尔甫派就是根据固定税赋提供军事力量。胡格诺派和天主教同盟,包括圆颅党在内的英国各党派,实际上还有法国大革命之前的所有党派,在经历了一个打破阶级与身份壁垒、有利于某个或若干个英雄崛起的超凡魅力亢奋期之后,无不典型地发展成了多由贵族领导的显贵联合体。19世纪的所谓“资产阶级”政党——即使那些最激进的政党——也同样如此,它们全都落入了显贵的控制之中,因为只有他们能够治理一个政党或国家而又无需报酬,当然,他们还拥有身份或经济影响力的优势。一旦大地产所有者改变了党派隶属关系,不仅他的家产制臣民,而且还有农民也会追随他改换门庭,直到1870年代,这在英格兰或东普鲁士或多或少仍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革命亢奋时代除外。至少在那些较小的市镇,市长、法官、公证人、律师、牧师、教师,也都扮演着相当类似的角色,工厂主在工人组织成一个阶级之前往往也是如此。我们将在其他场合讨论工厂主——即使不论他们的阶级状况——为什么通常并不适于这个角色。在德国,教师因其特殊身份地位所固有的原因而构成了一个向所谓“资产阶级”政党提供无偿选举经纪人的阶层,正如神职人员通常都是威权主义政党的经纪人一样。在法国,律师一向都是资产阶级政党所利用的力量,部分是由于他们的技术资格,部分是——在大革命期间和之后——由于他们的身份地位。

在法国大革命期间,某些政党组织开始以官僚制方式发生演变,但它们的存活期都过于短暂,没有形成一种明确的结构,只是到19世纪的后几十年间,官僚制组织才获得了普遍的优势地位。以往在从属于超凡魅力还是服从于显贵统治之间发生的摇摆,如今已代之以官僚制组织与超凡魅力领导权的斗争。官僚化越是向前推进,有俸官职和其他机会带来的利益越是充足,政党组织越是肯定会落入专家的股掌之中,不管他们是直接以党的官员面目出现还是最初以独立经营者的面目出现——比如美国的党老大。这些专家系统地保持着与接受资助的领导人、煽动家、管理者以及其他不可或缺的人员的私人关系,并保存着选民名单、档案以及运作政党机器所需的其他一切素材。此后,惟有控制了这样一套系统,才可能有效地影响党的政策,并在必要的时候抽身而退。正是因为帝国议会议员李希特掌握着接受资助的领导人名单,他[在1880年]的退出[德国民族自由党]才成为可能;由此发端,自由党后来的分裂就显得像是因为欧根·李希特与里克特各自掌握着自己的系统;前分离派设法夺取了党的执行委员会控制权这一事实,则比先前的所有花言巧语都更严重地预示了即将到来的分裂。[9]反过来说,政党的合并尝试如果失败,远比任何实际分歧更为重要的原因则是两个对立的组织不可能达成人事上的融合,德国的经验再次证明了这一点。

在正常时候,这样一部或多或少是首尾一贯发展起来的官僚机器就会左右党的目标,包括候选人提名这样至关重要的问题。然而,在大规模的公众亢奋时期,即使纯官僚化的政党也会出现超凡魅力领袖,1912年罗斯福的竞选即是明证。如果有了一位“英雄”,他就会强行以公民投票方式指定人选,可能的话还会改造整个提名机制,以竭力打破技术专家对党的控制。当然,这种突如其来的超凡魅力始终会面临通常占据优势地位的支持者的抵制,特别是控制和资助政党并维持政党日常运作的党老大的抵制,而候选人通常不过是这些党老大的傀儡。不仅谋职者的物质利益要依赖于对党的候选人的挑选,党的赞助人——银行家、承包商和托拉斯——更其如此。自克拉苏(11)时代以来,大赞助人始终就是一种典型人物,他们有时为超凡魅力领袖筹集资金,指望从后者的选举胜利中获得政府合同、包税机会、专卖权或其他特权,尤其是预支赞助费的利息回报。但是,正规的政党组织也会靠赞助人为生。日常的收入往往不敷应用,比如党费以及从那些借助政党之力谋得政府职位的官员薪金中抽取的回扣(像美国的情况)。直接利用党的权力地位可以使参与者发财致富,但却未必能充实党的金库。出于宣传上的原因,党费往往会完全取消,或者全凭党员的自行斟酌,党的财政控制权由此便会落入大赞助人之手,甚至在形式上也是如此。正规的当家人和政治内行——党老大或党的书记——只有在牢牢控制了党的机器时,才能有望得到赞助人的财政支持。因此,超凡魅力的任何突然迸发也都会给正规的组织带来财政威胁。敌对的党老大或者相互竞争的政党的其他当家人,常常会团结起来阻止独立于正规党机器之外的超凡魅力领袖崛起,以保护共同的经济利益。一般来说,党组织这样阉割超凡魅力很容易获得成功,在美国也会始终如此,尽管那里会出现公民投票的总统初选,但是从长远来看,职业化运作的连续性在策略上总是优于情绪化的偶像崇拜。只有非同寻常的条件才能帮助超凡魅力获得对组织的胜利。导致英国自由党在第一次地方自治法案问题上发生分裂的超凡魅力与官僚制之间的独特关系是众所周知的:格莱斯顿极富个性的超凡魅力是清教徒的理性主义难以抗拒的,尽管遭遇了极为严重的不满,而且不利的选举结果也预兆不祥,但它仍然迫使考科斯会(caucus(12))官僚彻底转变了立场站到他这一边;这导致了张伯伦建立的组织系统陷入分裂,并导致选战败北。去年[1912]在美国又出现了同样的事态。

自不待言,超凡魅力能不能得到机会同党的官僚制进行斗争,党的总体性质具有重要意义。这些机会因为党的性质而极为不同,也许那是一个为特定的竞选运动制定临时纲领以追求官职任命权的实用主义群体,也许主要是一个显贵或阶级的政党,也许更主要的是一个秉持某种世界观(weltanschauung)的意识形态政党。当然,这些区别都是相对而言的。就某些方面来说,超凡魅力在第一种情况下能够获得的机会最大。如果其他条件相同的话,一个拥有官职任命权的党能使那些富有感召力的个人比德国各政党的小资产阶级显贵组织——特别是比自由派组织——更容易赢得必要的追随者,因为这些组织的纲领和世界观几乎一成不变,不难预料,让它们适应随时都有可能出现的煽动机会无异于一场灾难。然而,在这一点上大概也不可泛泛而论。政党组织的内在动力与具体情况下的社会和经济条件,在任何局面下都是密切交织在一起的。

七、超凡魅力与持续的支配形式

正如这些范例所示,超凡魅力支配决不是仅限于原始发展阶段,那三种基本的支配类型也不可能被纳入同一条简单的发展路线,它们事实上都是以极为多样的组合形式出现的。然而,随着永久性制度结构的发展而消退,这就是超凡魅力的命运。就我们所知的各个早期阶段社会生活而言,举凡超越了满足经济需求的传统家政模式的协同行动,都有一种超凡魅力结构。原始人类把一切塑造了他生活的外来影响因素都看作是一些特殊力量的作为,认为这些力量都是物和人——不管是有生命还是无生命——所固有的,使它(他)们有能力行善和作恶。原始部落的整个观念体系,包括他们的自然——动物寓言,都是开始于这些假设。诸如mana、orenda(13)之类的概念(人种志可以向我们说明其意义)都是在指称这种特殊力量,它们的超自然性质全然在于这一事实:它们并非人人可以企及,而是与某种限定的载体——人或物——有关。巫术品质与英雄品质不过是这种特殊能力的特别重要的范例。任何超越了日常生活轨道的事件都在显示某些超凡魅力力量,任何非凡的能力都在创造着超凡魅力信仰,而这种信仰随后又会被日常生活冲淡。在正常时候,村落头人的权力极为有限,差不多等于是仲裁人和代表者。一般来说,共同体成员不会要求有权罢免他,因为他的权力是超凡魅力权力而不是选举产生的权力;然而,如果必要的话,他们会毫不犹豫地抛弃他并迁居别处。日耳曼部落的首领始终都是以这种方式遭到摈弃的——如果他缺少超凡魅力资格的话。我们大体上可以说,原始共同体的常态就是无政府状态,节制这种状态的途径是遵守习俗,而遵守习俗都是不假思索的,或者是因为担忧革新会带来不确定的后果。巫师的社会影响在日常生活中也同样很微弱。

但是,只要出现了非同寻常的事件,比如重大的狩猎探险活动,魔鬼的愤怒造成的干旱或其他危险,特别是面临某种军事威胁时,英雄或巫师的超凡魅力就会立即发挥作用。超凡魅力狩猎领袖或战争领袖与平时主要负责经济和调解职能的酋长往往不是一回事。如果对诸神与魔鬼的操纵变成了永久性礼拜的对象,超凡魅力先知与巫师也就变成了祭司。如果战争变成了长期状态,而且技术上的发展使得系统训练和征召所有体格健全者入伍成为必需,超凡魅力战争领袖就会变成国王。法兰克王国的王室官员——Graf和sakebaro——最初都是军事和财政官员;所有其他的任务,特别是司法职能,都是后来增加上去的,最初则是掌握在古代的超凡魅力公共仲裁人手中。平时的首领所承担的主要职能有时更多地是经济上的(调整乡村或市场共同体的日常经济关系),有时更多地是巫术方面的(宗教的或医术的),有时更多地是司法方面的(最初仅限于仲裁),相比之下,一个拥有常设班子的战争领袖的确立,则是迈出了与“王权”和“国家”概念联系在一起的决定性一步。如果像尼采那样认为,一个部落臣服于另一个部落,后者由此建立常设机构以保持支配地位并勒索贡赋,于是便产生了王权与国家,[9a]这种看法未免武断了。因为,豁免税赋的武装战士与提供服务的非武装平民之间同样的分化,也能够很容易地在任何遭受长期战争威胁的部落内部发展出来;顺便说说,这种平民的依附性往往并不是家产制的。首领的追随者可能会形成一种军事性的兄弟会并行使政治权利,由此便会出现一个封建贵族群体。或者,首领可能会越来越多地雇用他的追随者,起初是为了发动掠夺征讨,后来则是为了支配自己的人民,这种范例也是所在多有。[这种征服论]只有在如下情形中才是正确的:王权就是通常的超凡魅力战争领导权,它已经变成了永久性的,并且已经发展出了一部驯服非武装臣民的镇压机器。这部机器在被征服地区自然会变得最为强大,因为统治阶层面临着持续的威胁。诺曼人的国家——特别是英格兰——是西方仅有的真正中央集权并且行政高度发达的封建国家,这并非偶然;阿拉伯人、萨珊王朝及土耳其的军人国家也同样如此,它们在被征服地区组织得最为严密。僧侣政治权力的发展也是遵循着同样的模式。天主教会严格的中央集权就是发源于西方的传教区,并在[法国]大革命之后得到了完善,因为大革命摧毁了地方僧侣的权力:教会作为战斗教会(ecclesia militans)创造了自己的技术性组织。但是,如果我们把官僚制、家产制或封建制支配结构的持续性视为决定性特征的话,那么即使没有征服与传教活动,王权和大祭司权威也会存在。

八、超凡魅力的去个性化:家族超凡魅力、“氏族国家”与长嗣继承权

到目前为止,我们谈到的都是超凡魅力程式化的可能结果,尚未涉及它的严格意义上的个人品质。不过现在我们就要转而讨论这样一些现象,它们有一个共同特征,那就是独具一格的超凡魅力去个性化。超凡魅力从一种独一无二的天赐禀赋可能被改造成一种品质,即a)可以传递的品质,b)可以亲身获得的品质,或者c)附着于某种官职的在职者或某种制度结构——而不论所涉何人——的品质。我们之所以还有理由在这种非个人意义上谈论超凡魅力,仅仅是因为这里始终存在着一种并非人人可以企及的非凡品质,并且典型地使超凡魅力臣民变得无足轻重。正是出于这个原因,超凡魅力才能履行它的社会功能。然而,由于超凡魅力以这种方式变成了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并演变为一种持久性的结构,它的实质和运作模式也就发生了深刻的变异。

最为常见的超凡魅力去个性化情形,就是相信它可以通过血缘关系得到传递。由此,门徒或追随者以及超凡魅力臣民永葆超凡魅力的愿望,也就以最简单的方式得到了满足。然而,这里也像家族最初的情况一样还不存在真正的个人继承权概念。我们能看到的不是个人继承权,而是相对于世代传人来说作为财产所有者的不朽的家族。最初,超凡魅力也仅仅在这种意义上才是可以继承的:家族和家系群体被认为得到了巫术之赐,因此只有它们才能提供超凡魅力的传导者。这种观念几乎唾手可得,很少需要对它的起源加以说明。一个得到它的超自然匡助的家族就会高居于所有其他家族之上;这种资格是不可能凭借自然手段获得的,因而是超凡魅力的资格,事实上,对这种资格的信仰到处都是王室与贵族权力的发展基础。因为,就像统治者的超凡魅力是他家族的组成部分一样,他的门徒与追随者的超凡魅力也是他们家族的组成部分。(传说是)出自日本超凡魅力统治者神武天皇之家(氏(14))的那些家族——kobetsu(国族)——就被认为获得了永久赐福,并始终居于对其他氏的优势地位,它们当中的shinbetsu(神族)则构成了超凡魅力贵族阶层,其中包括(据传是)与神武天皇一起迁入的追随者氏族,以及被他吸收进追随者群体的那些土著氏族。这个贵族阶层向它的成员分派行政职位。连与臣(15)这两大氏族居于最高的超凡魅力等级。这里也像在其他氏族中一样,每当共同家族瓦解时都会出现同样的现象:只有一家被视为大家(Great House'ō=Oho)。大连(O Muraji)和大臣(O Omi)家都是它们氏族特有的超凡魅力的载体,因此它们的头领有权要求在宫廷和政治共同体中占有相应的地位。举凡超凡魅力血缘关系原则完全适用的地方,所有的职业身份,直到最下等的营生,至少从理论上说,都要依赖于一种特有的超凡魅力和一个特定家系群体之间的联系,依赖于这样一个群体内部领导权的天赋优势和具有超凡魅力资格的大家之间的联系。国家的政治组织则依赖于家系群体、它们的隶属民和领土所有权。应当把这种“氏族国家”(Geschlechterstaat)类型与任何封建制或家产制国家以及家产制官职的国家(Amtsstaat)明确区别开来,不管其间的历史过渡界线多么模糊。因为,具体的家系群体履行职能的权利,都是因其家所固有的超凡魅力而获得正当性的,而不是由于授予财产或官职所产生的任何个人效忠。正如前面提到的那样,从这种条件向封建制国家的过渡,一般都是由于统治者一心要摧毁这些家系群体的自治正当性,并代之以从他本人那里产生的封建正当性。

我们这里并不关心历史现实与超凡魅力血缘关系纯粹类型之间的对应程度;就我们的目的而言,知道这个原则曾以不同的发达形式存在于形形色色的人们中间,也就足够了。它的残余亦可见于日耳曼以及希腊古代的历史时期(例如雅典的Eteobutadai因其血统而占据了优势,相反,Alkmaionidai则因杀人罪而丧失资格)。

但在各个历史时期,王朝与家系超凡魅力的原则一般来说远不是那么持之有恒。无论在文化的最原始阶段还是最高级阶段,人们熟知的也只有统治王朝、或许还有其他权势家族极个别成员的超凡魅力特权。在原始条件下,巫师、求雨法师、巫医和祭司的超凡魅力,只要没有与政治权威融合在一起,也就极少牵扯到某个家族的超凡魅力;只有一种正规礼拜的发展,才会给某些祭司职位与贵族家系群体之间带来超凡魅力血缘关系,这一点屡见不鲜,并转而影响了其他超凡魅力类型的遗传性。随着生理上的血缘关系变得日益重要,最初对祖先的神化也就开始了,如果这一过程不被打断的话,最后就是对现任统治者的神化。我们将会谈到它的某些后果。

然而,家系超凡魅力并不能保证继承人得到毫不含糊的认同。这需要一套明确的继承规则,因此,除了信仰血缘关系的超凡魅力具有重要性以外,尚须补充以对长嗣身份之超凡魅力的信仰。所有其他的制度,包括东方地区常见的“资历”提升制,都会导致宫廷阴谋与变乱,特别是在通行一夫多妻制的地区,除了统治者一心要铲除潜在的觊觎者以利自己的后代之外,妻妾之间也会为了自己孩子的继承权而相互倾轧。在封建制国家,长嗣继承权原则一般都是首先为封地所有者规定的,因为世袭封地的分割必须受到限制以保证它们的服务能力。可以说,该原则随后就会应用到封建金字塔的塔顶,比如西方封建化过程中发生的情形。在家产制国家,无论是东方地区还是墨洛温王朝,长嗣继承权原则的效力都远不是那么确定。该原则阙如时的替代办法要么是分割政治权力,犹如分割任何其他家产制财产一样,要么是按照某种正规程序挑选继承人,比如按照神明裁判(原始部落中的做法是在儿子之间进行决斗)、神谕抽签(这实际上就意味着由祭司挑选,比如约书亚以来的犹太人中的情形),或者最后,是正规的超凡魅力挑选形式,即提名之后由民众欢呼通过——但在这种情况下甚至比其他形式更容易带来双重选举和继承人斗争的危险。总之,作为惟一正当婚姻形式的一夫一妻制的支配,是君主权力能够保持连续性的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它使西方的君主受益匪浅,而在东方的条件下,只要一想到迫在眉睫的或者可能的继承问题,就会使整个行政系统提心吊胆,而且实际的继承也总是令国家有灾变之虞。

总的来说,在政治实体的结构与存续问题上,特别是由于继承的原则不得不与其他指定继承人的形式进行竞争,那么相信超凡魅力具有遗传性就成了导致最大的历史“偶然性”的条件之一。穆罕默德死时没有男性子嗣,其追随者也没有把哈里发的地位建立在遗传性超凡魅力的基础上,实际上在倭玛亚王朝期间还是以直接反神权统治的方式发展哈里发地位的。这一事实对伊斯兰教世界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它在很大程度上应当归因于认定统治者资格时的分歧,因为什叶派承认了阿里家族的遗传超凡魅力,并接受了一个伊玛目永无谬误的教义权威,这与秉持传统和公议(16)(宗教公社全体一致的意见)的正统逊尼派是尖锐对立的。显然,取代耶稣家族最初在共同体中的重要地位更加容易。当遗传性超凡魅力强大得足以压倒王公们的选举权要求时,日耳曼的卡洛林家族以及随后的诸王族便寿终正寝了,这一事实对于王权在日耳曼的衰落具有重大意义,相反,法国与英国王权的上升却得到了遗传性超凡魅力的强力推动。这大概比亚历山大家族的命运产生了更为深远的影响。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最初三个世纪中几乎所有强大的罗马皇帝,都不是凭借血缘关系、而是通过指定收养登上帝位的,凭借血缘关系成为皇帝者,权力大都遭到了削弱。显然,之所以产生了这些不同的结果,关系到封建制国家与日益官僚化的国家在政治结构上的差异,后者乃是依赖于一支常备军及其军官。关于这种差异,此处不再详论。

九、官职超凡魅力

一旦确立了这样的信仰,即超凡魅力与血缘关系密不可分,那么超凡魅力的意义也就完全颠倒了。如果说一个人原来还要指望自身的作为获得贵族资格,现在则仅凭先祖的业绩就能使他的贵族资格具有正当性。因此,一个人成为罗马贵族的一员,并不是因为担任了一份高贵的官职,而是因为其祖先曾经担任过这样的官职,于是,以这种方式界定的官职贵族也就一心要垄断这些官职。真正的超凡魅力由此发生颠倒而走向它的反面,这在任何地方都是以同样模式出现的。纯正的美国人(清教徒)心态是推崇白手起家的人,把他看做超凡魅力的体现者,对于遗产继承人却不屑一顾,但我们已经亲眼看到,这种态度正在发生颠倒;今天受到重视的只是清教徒前辈移民、波卡洪塔斯(17)或纽约早期荷兰移民后裔的出身,或者公认为“老”财主家族的成员身份。封闭贵族名录、验证祖先谱系、准入的新富仅仅被当作gentes minores(二流家族),以及所有类似的现象,同样都是努力使它成为稀有物而提高身份的表现。不仅垄断有薪官职或其他与国家的关系,而且还有垄断通婚,背后都有着经济上的动机;贵族的地位提供了向富有的女继承人求婚的优先权,同时也提高了自己女儿的身价。

超凡魅力的去个性化除了表现为继承权的形式以外,还有其他一些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形式。尤其是,可能会通过人为的巫术手段而不再通过血缘关系传承超凡魅力:通过主教的授圣职礼保证使徒的承前启后,通过祭司的授圣职礼获得永久的超凡魅力资格,国王的加冕礼和涂油仪式,以及原始与文明民族中的无数类似做法,都是来自这种传承模式。这种象征在多数时候都会变成单纯的形式,实际上远不如经常与其相关的以下观念来得重要:超凡魅力与担任某种官职联系在一起,而官职本身是通过按手礼、涂油礼等等获得的。这样我们就看到了超凡魅力转变为一种制度的独特过程:它作为永久性结构和传统取代了对超凡魅力人格启示和英雄品质的信仰,超凡魅力变成了一种既定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

早期基督教会的罗马主教(最初与罗马教会一起)居于一种实质上的超凡魅力地位:罗马教会很早就获得了一种特殊权威,并一再坚持抗拒希腊化东方地区的思想优势,而那个地区产生了几乎所有伟大的教会奠基人和公认的教义,所有世界性宗教会议也都是在那里举行的;只要教会还能在这一牢固信仰——上帝不容这个世界首都的教会犯错误(尽管它的思想资源比较贫乏)——的基础上保持统一,罗马教会的优势就会持续下去。这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超凡魅力权威;它决不是一种现代的规定性教义权威(Lehramt)意义上的教皇权力,也不能比作上诉职能意义上的普遍管辖权,甚至不能比作与地方权力竞争的主教管辖权。这种观念那时尚未发展出来。此外,像任何其他的超凡魅力一样,它最初也被认为是一种不可靠的天赐禀赋,而且至少曾有一位罗马主教被公会议宣布革出教门。但总体上说,人们相信这种超凡魅力是神允给罗马教会的。即使是教皇英诺森三世,在他的权力达到巅峰时也没有更多的奢求,无非是安于对这种神允的相当普遍而模糊的信仰。只是进入现代历史之后,官僚化和理智化了的教会才把它变成了一种官职超凡魅力,并像任何官僚制一样在官职(权威)与任职者之间做出了区分。

官职超凡魅力——信仰一种社会制度的特殊恩宠状态——决不是仅限于教会,更不是仅限于原始条件。在现代条件下,在臣民对待国家的态度上也能看到它的重要政治表现。这些态度可能差异极大,端赖它们对官职超凡魅力是友善还是敌视。清教主义对世俗事务特别缺少敬意,拒斥一切偶像崇拜,清教徒占优势的地方则会杜绝一切对尘世权力的超凡魅力敬重。官职行为与其他一切行为一样也被看作一种事务,统治者及其官员也像其他任何人一样都是罪人(克伊波(18)曾特别强调了这一点),而且并不比任何人更有智慧。他们是由于上帝谜一样的意志才被偶然放到了官员的位置上,因而获得了炮制法律、法规、判决和法令的权力。凡是带有罚入地狱的标志者,当然都应革除教会官职,但这项原则却不能适用于国家官职,而且没有必要。只要世俗的掌权者没有直接违背良知和上帝的荣耀,那就应当得到宽容,因为任何人事更动都可能仅仅是换上来一些同样有罪,说不定也同样愚蠢的人。但是,他们没有任何令人从内心归服的权威,因为他们不过是一种人为创造并用之于人的秩序的组成部分。官职在功能上是必要的,但它并非超然存在于任职者之上,也不会给他带来任何尊严,比如初级王室法庭(königliches Amtsgericht)享有的那种符合普通日耳曼人感情的尊严。这种对待国家的自然主义理性态度,在特定条件下曾经有过极为保守或极为革命的影响,是清教影响下的各个国家许多重要特征的基础。普通日耳曼人对待官职、对待“超个人的”权威及其“光环”则抱着根本不同的态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当然是路德教的特质所决定的,但也符合一个非常普遍的类型:掌权者具有“神授权威”赐予的官职超凡魅力。在此基础上生长起来的纯情绪化的国家形而上学,已经产生了深远的政治影响。

教士的不可磨灭性(character indelebilis)这一天主教理论在官职超凡魅力与个人价值之间做出了严格区分,这与清教徒拒斥官职超凡魅力形成了极端的对立。这里我们遇到了超凡魅力去个性化并转变为一种资格的最激进形式,举凡通过巫术行为摇身成为官职等级制度之一员的人,也就天然地具备了这种资格,并把官职行动神圣化。这种去个性化是一种手段,借此手段,僧侣政治组织便被移入了一个随处都能识别巫术资格的世界。只有在教士可能会绝对腐化但又不致因此危及他的超凡魅力资格时,教会的官僚化才是可能的;只有这样,教会的制度性超凡魅力才能免受一切个人意外事件之害。由于前资产阶级的人们并不喜欢对自然和超自然世界进行道德评价,由于他们认为诸神并不是善的,而只是强大的,由于他们相信一切动物、人类和超人都具有巫术能力,那么人与事的这种分化也就符合被普遍接受的种种看法;教会只不过是深思熟虑地利用它们服务于一个伟大的组织观念:官僚化。

十、超凡魅力王权[10]

制度的超凡魅力合法化有一个特别重要的情形,即政治超凡魅力,它是随着王权的兴起而出现的。

无论何地,最初的王(Konig)都是战争首领(Furst)。王权则是产生于超凡魅力英雄品质。在文明民族的历史上,王权并非最古老的政治支配形式,它是一种超越了家长制权威并与之有别的权力,因为它主要不是指导人与自然的和平斗争,而是指导一个共同体与其他共同体的暴力斗争。所有那些能够确保人们面对外部或内部的非常危难时得到救助,或者能够保证人们在冒险事业中获得成功的超凡魅力形式,都是王权的前身。在早期历史上,王的前驱——酋长——往往都担负着双重职能:他是家族或氏族的家长,但也是狩猎或战争的超凡魅力领袖、巫师、求雨法师、巫医——因而就是祭司兼医师,最后,他还是一个仲裁人。凡此种种超凡魅力,往往都是分别有一个专门的体现者。平时的酋长(氏族头领),其权力来源于家政,他主要承担经济职能,仅次于他的则是狩猎与战争领袖,后者已在夺取胜利和战利品的成功袭击中证明了自己的英雄品质。(亚述帝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王室碑文中,除了杀敌的数字以及用敌人的人皮覆盖了多大面积被征服城市的城墙以外,甚至列举了从黎巴嫩搜取的战利品和用于建筑目的而砍伐的雪松数量。)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超凡魅力,与它的体现者在氏族或家族中的地位无关,实际上还与任何规则无关。超凡魅力与日常生活的这种二元性,至今仍可常见于美洲印第安人当中,比如易洛魁联盟,在非洲以及其他各地也屡见不鲜。

凡是没有出现战争与大规模竞猎的地方,我们都不会看到这种超凡魅力酋长:为了避免与平时的酋长那种常见的混淆,我们应当把他称之为“战争首领”(“Furst”)。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在自然灾害(干旱或流行病)频仍时,一个超凡魅力魔法师就可能拥有基本类似的权力并成为一个“祭司统治者”。战争首领的超凡魅力会随着它的效力以及对它的需求变化而或盛或衰;如果出现了长期的战争状态,战争首领就会变成一个固定角色。至于是否能说异族臣民被合并吸纳进共同体之后便开始有了王权与国家[见上文,七],这主要是个术语问题。对于我们的目的来说,合宜的做法就是始终以比较狭义的方式使用“国家”一词。

总起来看,“战争首领”这一现象并不涉及一个部落对另一个部落的支配,也不涉及是否存在个人的奴隶,而是仅与长期的战争状态和一个综合性军事组织有关。然而,王权也确实会经常发展为一种正规的王室行政,但那只是在他的军事集团控制了劳动大众或纳税人大众之后的事情。不过,异族部落的臣服并非一个必要的中间环节。超凡魅力武士向统治阶层发展的过程中也会产生内部的分层,这也具有同样的分化效果。总之,一旦他们的支配稳定了下来,王室权力和那些从中享有了既得利益者——王室的追随者——便会谋求正当性,即谋求合格的超凡魅力统治者应当具备的标志。[11]

十一、超凡魅力教育

一俟超凡魅力资格成为一种非个人的品质,即能够通过各种手段——最初都是纯巫术手段——进行传承时,它就开始不再是一种虽可验证但不能传承与习得的个人禀赋,而是转变为一种原则上可以教授和习得的能力。由此,超凡魅力资格便成了一个教育目标,尽管最初还没有理性的或经验的手段,因为英雄与巫术能力被认为是天生的;只要它们是潜在的,就能通过整体人格的重生而被激活。因此,超凡魅力教育的真正目的是重生,亦即超凡魅力品质的发展和对有资格者的验证、确认与遴选。[超凡魅力教育的要素包括:]脱离以往熟悉的环境以及所有家庭纽带(在原始部落中,见习者——epheboi(19)——要住到森林中去);一律进入一个排他性的教育共同体;彻底改造个人行为;苦行;各种形式的心理生理训练以唤醒迷醉与重生的能力;通过震颤、折磨和致伤残(割礼大概最初主要就是这种苦行实践的一部分)而持续验证超凡魅力的完善程度;最后,通过毕业典礼被接纳进那些证明了自身超凡魅力者的圈子。

在某些范围内,超凡魅力训练与理性的专门化训练之间的过渡当然是不确定的。任何超凡魅力教育都包括了某种专门化训练,这取决于见习者要被训练成武士、巫医、求雨法师、魔法师、祭司还是法律圣贤。这种经验式的职业门类往往会出于声望和垄断考虑而被看作是奥秘学问,其数量和理性品质随着专门知识的分化和积累也与日俱增;最后,在一个专门化教育训练占据主导地位的世界上,只有常见的少年人军营生活及学生生活现象仍然一如既往,是为唤醒和验证超凡魅力能力的古老禁欲主义手段的余韵。然而,真正的超凡魅力教育是与官僚制奉行的专门化职业训练完全对立的。在这两种教育形式之间,我们可以看到与“教养”(按照前面的定义,即改造基本态度与个人行为)有关并且仅仅保留了原本非理性的超凡魅力教育手段之残余的所有形式。最重要的范例就是武士与祭司的训练,这在以往主要是为了选择具备超凡魅力资格的人。凡是未能通过英勇的武士训练考验者,就仍然还是一个“娘们儿”,同样,一个未能焕发出超自然力量的人,就仍然还是一个“俗人”。为了追随者的实际利益,还会以众所周知的模式坚持并提高资格标准,这就迫使主宰者只能与那些经受住了同样考验的人分享他的统治权的声望与物质机会。

在这些变形过程中,超凡魅力教育可能会变成一个国家或教会的制度,或者交给有组织的利益集团进行形式上的自由创制。实际的发展则取决于极为多样的环境,尤其是取决于相互竞争的各种超凡魅力之间的权力分配。如果军事——骑士训练或者宗教教育在共同体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情况更其如此。与骑士训练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宗教教育的唯灵论恰恰促进了它向理性教育的发展。祭司、求雨法师、巫医、萨满教僧、苦行僧、修道士、宗教歌手与舞者、书吏与法官的训练,以及骑士和武士的训练,所采取的形式不一而足,但从根本上说则是大同小异。差别仅仅在于不同教育群体的相对影响。这不仅取决于统治权与司铎权(稍后再论)之间的权力分配,而且尤其取决于军事服务在多大程度上是个社会荣誉问题,是某个阶层由此而特别有资格承担义务的问题。只有存在这种义务的地方,军国主义才会建立自己的教育体系;相反,宗教教育的发展通常都是统治权——最初是宗教支配——官僚化的一个职能。

古希腊epheboi(20)的基本制度——个人的体育—艺术造诣的一个组成部分——仅仅是普遍的军事训练类型的一个特例,其中特别包括为入会仪式(亦即为作为一个英雄而获得新生)预做准备,然后被接纳进男性兄弟会(Männerbund)和武士的共同体之家。这就是原始的军营。(此即“男人之家”的起源,舒尔茨曾乐此不疲地四处考证。)[11a]这些都是世俗教育的范例:武士集团支配下的教育。一俟政治共同体的成员主要不再由武士构成且战争也不再是一种常态,这种制度也就随之解体了。古埃及祭司控制官员和书吏的训练,则为这种典型的官僚制国家提供了一个影响深远的教育“教权化”范例。在众多其他的东方事例中,也是由祭司控制官员的训练,而这就意味着他们总体上也控制了教育,因为只有他们发展了一套理性的教育体系,并为国家提供了具有理性思维素养的官员和书吏。在西方的中世纪,由教会和修道院(这是一切理性教育的媒介)提供的教育也极为重要。神职人员的理性教育和骑士的教育并存,彼此既竞争又合作,乃是由于统治阶层的封建与身份特性所致,并赋予了西方的巫医和西方的大学以特殊的性质。相比之下,纯官僚制的埃及国家就不存在对应的教育教权化现象;其他的东方家产制国家也未能发展出一种特殊的骑士教育,因为它们缺乏必要的等级结构;最后,彻底去政治化的犹太人却发展出了一种严格的教权化教育的重要类型,他们的内聚力是依赖于犹太教和拉比。

希腊城邦和罗马并不存在有可能创造出一个教权化教育体系的国家官僚制或者祭司官僚制。荷马乃是极不敬神的世俗贵族的文学产物,始终是文学教育的主要媒介(这可以说明柏拉图为什么对荷马深恶痛绝),并且阻碍了宗教权力的神学理性化,在一定程度上说,这只是一个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历史偶然。关键的事实在于,那里完全不存在教权主义的教育体系。

最后,在中国,儒家理性主义的性质、它的因循性以及它作为教育的基础被接受下来,都是世俗家产制官员群体的官僚制理性化以及缺少封建权力所致。

十二、财阀统治是如何获得超凡魅力的

任何巫术超凡魅力或英雄品质的训练,都可能变成一个小圈子职业同道的事务,他们当中可能会形成一些秘密的祭司兄弟会或者排他性的贵族集团。其中的变体,从系统的支配到政治或巫术兄弟会——尤其是在西非常见的秘密会社——的偶然劫掠,难以胜数。所有那些发展为会社或兄弟会的群体,无论他们是来自自愿的军事扈从还是来自征发的精良壮丁,都会日益倾向于注重以纯粹的经济资格取代超凡魅力能力。一个年轻人在能够接受既费时又不可能在经济上直接获利的超凡魅力训练之前,必定在家政中是个可有可无的角色;然而,经济事务越密集,这种可有可无性也就越不常见。结果是有钱人垄断了超凡魅力教育,他们会有目的地强化这一趋势,随着原初的巫术或军事职能逐渐丧失重要性,经济方面的职能便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主导地位。

在这项发展的最后,一个人可能只需在不同的政治“俱乐部”里购买自己的地位,比如印度尼西亚的情况;在早期的条件下,组织一场丰盛的宴会可能就足够了。只要军事和巫术超凡魅力的实际重要性走向了衰落,除了原始民族以外,超凡魅力统治阶层转变为纯粹的财阀统治阶层就是一个典型现象。到了这个时候,使一个人成为贵人的就未必是财产本身了,毋宁说,是惟有在财产基础上才有可能形成的那种生活方式。在中世纪,如果其他条件相同的话,那么骑士生活方式就意味着凡有来客无不款待,这一点至关重要。在许多部落中,仅仅举办一些宴席就能获得头人的称号,而且还能以同样方式保持这个称号。这是一种贵族的义务(noblesse oblige),而这种义务总是轻易能够令那些不堪此种负担的贵族沦入穷困境地。

十三、现存秩序的超凡魅力合法化

随着支配固定为一种常态结构,作为一种创造性力量的超凡魅力就会逐渐淡出,只有在短命的大众骚动中才会喷发出来,而且结果不可逆料,比如在选举期间或者类似的事件中。然而,尽管超凡魅力会大大变形,但它始终都是非常重要的社会结构要素。我们现在必须回到上面[(二),一]提到的经济动机,它们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说明超凡魅力何以走向程式化:特权阶层需要赋予自身的社会与经济状况以正当性,就是说,需要把它们从一种单纯的权力关系之果转变为一些既得权利,从而使它们神圣化。显然,这些关切乃是以去个性化形式保存超凡魅力要素的最强大动机。由于真正的超凡魅力既不是以规定的或传统的秩序、也不是以既得权利为基础,而是以借助英雄品质和神启获得的合法化为基础,因此它与这种动机就是根本对立的。但在它走向程式化之后,正是它作为非凡的超自然神性力量的这种品质,使它成为超凡魅力英雄的继承人获得正当权威的一个恰当来源;另外,以此形式,它也有利于一切指望这种权威——也就是仰赖它的长存——保障自身权力和财产的人。不过,超凡魅力合法化的形式不一而足,这取决于它和使它得以立足的超自然力量之间的关系。

如果借助遗传超凡魅力尚不能使统治者的正当性清晰可辨,那就需要另一种超凡魅力权力:通常这只能是僧侣政治权力。即使一个统治者是一个神性化身且由此具备了最高程度的个人超凡魅力,情况也依然如此。如果他不能以自身的业绩证明自己,他的超凡魅力要求就必须由熟稔神性的行家予以证实。于是,神性统治者便会奇特地屈从于这样一些群体的限制:宫廷官员和祭司,他们的正当性对于他们获得物质上和观念上的回报,关系至为重大。这种限制可能会导致神—王被长期幽闭在宫中,甚至导致他在进入成年时遭到谋杀,以使他不可能损害自己的神性,或者不可能摆脱监护。一般来说,超凡魅力统治者都背负着对被统治者负责的重担,正是这一事实,往往会产生以某种形式对他加以控制的迫切需要。

由于这样一个统治者有着尊贵的超凡魅力品质,因此他就需要一个能为统治行动,特别是为那些失误和不得人心的措施承担责任的人;东方的哈里发、苏丹和沙(21)至今仍然如此,他们需要大维齐这样一个传统角色。就在一代人之前,波斯还曾试图废除大维齐一职,以便由国王亲自监督官僚制内阁,但这项努力以失败告终,因为它有可能导致由国王本人对民族的一切不幸以及所有的行政弊端负责,同时还可能不仅危及统治者自身,而且危及他的超凡魅力正当性;于是,大维齐的地位不得不予以恢复,以便它能保护国王及其超凡魅力。

这就是西方,特别是西方议会制国家责任内阁首辅(chef ducabinet)的东方对应角色。在西方,我们看到的是le roi règne,mais ilne gouverne pas(国王君临但不统治)之类的公式以及这样的理论:为了国王的尊严,他“不着官服就不应出现在公众面前”,[12]更有甚者,为了同样的理由,他应当完全回避插手正规的官僚制行政,而是把它托付给担任内阁职务的政治党派领导人。这等于是让熟稔传统与礼制的行家——祭司、宫廷官员和高层显要——把神化了的家产制统治者隔离开来。在所有这些情况下,超凡魅力的社会学性质与宫廷官员或政党领袖及其追随者的利益,都在同样程度上导致了这些限制因素。议会制君主尽管没有权力,但仍然得以保留,因为,正是由于他的存在,同时也由于权力“以他的名义”行使,所以,是他通过他的超凡魅力保障了现存的社会与财产秩序的正当性,如果国王被废除,所有与这个秩序有关的人必定都会担心对该秩序正当性的信仰遭到颠覆。一个按照固定规则当选的总统也能实现这样的功能——把获胜政党的施政决策作为合法行动而赋予正当性。但是,议会制君主却能实现一个当选总统不可能实现的另一项功能:他居于规定的国家最高地位上,形式上可以约束政客之间的权力斗争。从纯粹的政治观点来看,这基本上是一种消极功能,它依赖于一位合法国王的绝对存在,这实际上大概是最为重要的功能。从比较积极的意义上说,在最为典型的情况下,这项功能意味着国王只能以他的个人能力或他的社会影响(影响力王国),而不是凭借他的权利(特权王国)对施政发挥积极作用。最近的一些事件和人物表明,尽管存在着议会制度,一个国王仍然可以发挥这种影响。英国的“议会”君主制使得限制政治上胜任的君主染指实际权力成为可能,因为,国王一旦在对外对内政策上走了一步臭棋,或者提出了与他个人资质或声望不符的要求,他就可能丧失王位。就此而论,英国的议会君主制比大陆的君主制有着更纯正的超凡魅力,后者鼓励统治者行使权力仅仅因为那是他与生俱来的权利,不管他是个白痴还是个政治天才。[13]

(三)纪律与超凡魅力

一、纪律的意义

超凡魅力一旦进入了恒定的社会行动结构,它在面对传统势力或者理性联合体的势力时就会逐渐淡出,这就是它的命运。超凡魅力的这种衰落,一般都表明了个人行动的重要性在趋于萎缩。在这个方面,最不可抗拒的力量就是理性的纪律,它不仅根除了个人的超凡魅力,而且根除了身份群体的分层,至少也会沿着理性化方向对它们进行改造。

纪律的要旨不过就是对公认的秩序进行一以贯之的理性化,做出条理性的准备并加以准确实施,在这其中,一切个人异议都将被无条件中止,行动者将被要求不折不扣地执行命令。此外,这种秩序下的行为是统一的。这种统一性的作用来自它作为某种大规模结构内部社会行动的特质。服从者未必是同步服从,或者未必是一个特别庞大的人群,他们也未必是在某个特定地区才能团结在一起。纪律的关键之处在于,多数人的服从即可达到理性的统一。

纪律本身并不敌视超凡魅力或身份荣誉。恰恰相反,试图统治广大领土或大规模组织的身份群体,只有借助严格的内部纪律才能保持对臣民的显著优势,比如威尼斯的议会贵族、斯巴达人、巴拉圭的耶稣会士等等。臣民的盲从也只有通过训练他们绝对服从纪律规范才能做得到。如果一个身份群体仅仅为了纪律的原因而保持一种刻板的声望与生活方式,这种深思熟虑的理性成分就会始终居于突出地位,并会转而作用于受这样一个群体影响的所有文化。我们无须在此讨论这些作用。一个超凡魅力英雄可能会以同样的方式利用纪律手段,实际上,如果他要扩张自己的支配范围,他就必须这样做。例如拿破仑就为法国创造了一个纪律性的组织,而且至今仍在发挥作用。

一般来说,纪律像它最理性的产物官僚制一样都是非人格的。它永远都会保持中立,任由一切要求它服务并熟知如何促进纪律性的权力对它加以利用。这并不妨碍它在本质上与超凡魅力以及身份荣誉,特别是与封建的身份荣誉格格不入。因极度亢奋而躁狂大发作的狂暴武士,以及为赢得个人荣誉而与某个势均力敌者一决雌雄的封建骑士,也同样和纪律格格不入,前者是因为个人行为的无理性,后者是因为缺乏就事论事的态度。纪律是为了训练人们的习惯性程式化能力,而不是训练对某个领袖的英雄式迷醉、忠诚、饱满的热忱以及对他的个人奉献,也不是训练对荣誉的崇拜或者培养作为一种诀窍的个人合格性。如果说纪律也会诉诸明确的道德动机,那么它是以责任感和良心为先决条件的——克伦威尔所说以“良心之师”对“荣誉之师”。所有这一切都有助于对统一条件影响下的大众所能达到的最佳程度的生理心理预备状态进行理性计算。当然,满腔热忱以及无保留的奉献精神也在纪律中占有一席之地;一切现代的战争行为恰恰都会考虑军队战斗力中的士气因素,而且往往都是优先考虑。军事领导人会利用一切可能的情感手段,一如最老到的宗教纪律手段——罗耀拉的伊纳爵(22)编撰的《神操训练》——以它们的方式所表现的那样。它力求通过“激励”、甚至发展士兵对首长意志的共鸣而影响战斗。然而,从社会学角度来看,这里的决定性要点首先在于,一切都经过了理性的计算,特别是那些似乎难以把握的无理性情感因素,至少原则上都像煤矿或铁矿储量一样是可以计算的。其次,奉献精神一般都是非人格的,是以某种目的、某项共同事业、某个理性筹划的目标而不是以某个人本身为取向的,尽管一个迷人的领袖可能会激发出具有个人色彩的奉献精神。

只有在奴隶所有者的特殊权利所创造的纪律环境下,情况才会有所不同,比如古代东方的种植园或奴隶军队,比如古代和中世纪以奴隶或囚徒为兵员的战舰。在这些情况下,惟一有效的因素实际上就是机械性的操练并把个人整合进一个迫使成员通力协作并且无处可逃、不可阻挡的机器中去。然而,这种强制整合的形式始终都是任何纪律中的一个强大要素,在一场系统进行的战争中就更是如此,而在责任与良心的道德品质均告失灵的所有环境中,它都会作为一种不可削弱的后遗症浮现出来。

二、纪律源起于战争

纪律和超凡魅力之间的冲突一直就充满了无常的变化。这种冲突在战争结构的发展中有着自己的经典位置,在这个领域,从某种程度上说,冲突纯粹是由技术决定的。然而,武器的种类未必具有决定性影响,比如矛、剑、弓,因为它们全都既适用于有纪律的战斗,也适用于个人之间的搏斗;在已知的近东和西方历史之初,马的输入以及——在某种不确定的程度上——划时代的铁制工具的出现,都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马匹引来了双轮战车,驾御战车投入战斗的英雄有可能在战车上进行厮杀了;这是东方、印度和古代中国的君王以及整个西方(包括后来的凯尔特人地区和爱尔兰)战争场面中的主导形象。随战车而至但持续时间更久的是骑兵;由此便出现了骑士——波斯人、塞萨利人(23)、雅典人、罗马人、凯尔特人和日耳曼人都有了骑士。在纪律的早期发展中无疑产生了一定作用的步兵,其重要性在某些时候往往就隐而不彰了。铁制兵器取代青铜标枪用于近战,大概是再次推动了反方向发展的因素之一。然而,就像火药在中世纪可以说几乎没有带来从无纪律作战向有纪律作战的过渡一样,铁本身也没有带来这种变化,远程的骑士兵器毕竟也是铁制的。带来了这种变化的是以重装甲武装起来的希腊罗马步兵(重甲步兵)的纪律。一段常被引用的文字表明,荷马那时就已经看到了纪律的开端:禁止脱离队列作战。罗马行政官之子按照古代英雄的方式在单独格斗中杀死了敌军统帅而被处以死刑,这一传说便象征着罗马人的转折点。我们还会接连看到训练有素的斯巴达职业军队、比奥蒂亚的圣殿小分队、装备长矛训练有素的马其顿方阵(sarissae)、比较机动但同样训练有素的罗马军团步兵中队。这些军队逐一赢得了对波斯骑士、希腊和意大利民兵以及普通的非基督徒军队的优势。希腊重甲步兵出现不久,人们还曾试图通过“国际法”禁止使用缺乏侠义之风的远程武器,犹如中世纪曾试图禁止使用石弓一样。

显然,武器的种类乃是纪律之果,而非纪律之因。专门使用步兵团采取近战战术,在古代时期导致了骑兵的衰落,而罗马的骑士身份实际上成了豁免军事服务的同义语。到了中世纪末期,瑞士出现了密集队形大军,与之平行而至的发展则是首次打破了以往由骑士垄断的开战权。即使这时,瑞士也仍然允许持戟者自告奋勇进行英雄格斗,身后是以密集队形前进的主力,长矛手则占据外围阵地。这在最初只是导致了骑士单打独斗的频率降低。在16、17世纪的战斗中,骑兵作为一支越来越有纪律性的力量仍然发挥着关键作用。如果没有骑兵,那就不可能发起攻击性战斗,实际上也不可能取得对敌优势,英国内战的进程就证明了这一点。

开启了战争变革过程的并不是火药,而是纪律。奥兰治家族的莫里斯(24)统帅的荷兰军队就是最富有现代纪律性的军队之一。它被剥夺了一切身份特权,例如,雇佣军就再也不能认为有辱尊严(opera servilia)而拒绝筑垒工作。尽管保皇党人凶悍勇猛,但严肃理性的清教纪律使得克伦威尔的胜利成为可能。他的铁甲军——“良心之师”——都是以密集队形疾步前进,冷静瞄准并在拔出军刀的同时开枪射击。发起攻击之后他们仍能保持或者立即恢复密集队形。这种纪律从技术上说要优于保皇党的élan(锐气)。保皇党军队的习惯是热衷于快速发起攻击然后分散队伍,要么去洗劫敌营,要么是草率地追击单个敌人以求抓获俘虏索取赎金。这种习惯葬送了一切成功的可能性,在古代和中世纪是一种常见的典型现象,比如在塔格利亚卡佐[指安茹的查理在1268年击败霍亨斯陶芬王室的末代君主康拉德。]只有出现了纪律之后,简而言之,只有运用以纪律为先决条件的战争机器时,火药和一切与火药相关的战争技术才具有重大意义。

奠定了军队组织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并不是决定纪律发展的惟一使然力,但却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不过,纪律对战争行为产生的各种作用,甚至对政治与社会秩序有着更大的影响,尽管这种影响并非一目了然。纪律作为战争的基础,催生了祖鲁人的家长制王权,但是那里的君主却受到了军队统帅——他们类似于斯巴达的五执政(25)——权力的合宪制约。[14]同样,纪律也催生了带有运动场的希腊城邦。当步兵的操练完善到精湛的程度时,城邦不可避免地就产生了贵族统治结构(比如斯巴达);当城邦采用了海军的纪律时,它们就有了民主制结构(比如雅典)。军事纪律也是瑞士民主制的基础,它在瑞士雇佣军的兴盛时期大不同于雅典人,但却——用希腊术语来说——利用只有有限权利的人(珀里俄基人(26))或者毫无权利的人(希洛人(27))控制了各个地区。军事纪律也是建立罗马贵族统治的手段,最后,还是建立埃及、亚述以及现代欧洲官僚制国家的手段。

这些范例表明,战争纪律可以和完全不同的各种经济条件并行不悖。但它始终在以某种形式影响着国家、经济、大概还有家庭的结构。在历史上,一支高度纪律性的军队必然就是一支职业化军队,因此,如何为军队供应给养就始终是个基本问题。我们前面已经谈到,创建训练有素、随时待命出击的军队,最初的途径就是武士共产主义。它可能会采取男人之家的形式,一如职业武士的军营或俱乐部,而且这种形式在世界各地传播极为广泛;武士共产主义也可能采取利古里亚海盗的共产主义共同体模式、斯巴达的野餐(syssitia)原则、哈里发欧麦尔或者中世纪宗教骑士团的组织。我们前面已经提到,武士共同体可能会形成一个完全自治的封闭性联合体,或者一般来说可能被吸收进一个地区性政治联合体。因此,补充新的成员可能要由更大的秩序来决定,当然,它也可能转而对这种秩序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这种关联性多数时候都是相对的。比如即使在斯巴达,也并非始终坚持“血统的纯正性”,因为获得成员资格的关键因素是军事教育。

与共产主义武士绝对对应的则是修道士,他们以修道院为立足之地的共产主义生活,有助于达到训练他们为来世主宰者(由此大概也会为今世主宰者)服务的目的。随着武士共同体坚持不懈的发展,在直接仿照修会建立的立誓不婚的骑士团以外,也可以看到脱离家庭及一切私人经济利益的现象。男人之家的成员会购买或掳掠姑娘,或者要求臣民共同体把尚未被出卖成婚的姑娘交由他们处置。波利尼西亚居于支配地位的身份群体——Areoi——的孩子一律被杀掉。男人只是在完成了对男人之家的服务之后,才能结成永久的两性关系并享有经济独立,但这时往往已届高龄。以下若干现象,即按照年龄分群——这对于调整两性关系有时也很重要,所谓原始“同族混交”或者所有男性武士对所有无主女性享有“原始权利”的遗风,或者所谓最早的婚姻形式——抢婚,特别是“母系家庭”(Mutterrecht)[15]的存在,都是在长期战争状态下大行其道并要求武士离弃家室的共产主义军事组织残留的反映。

很有可能,共产主义的武士共同体到处都是超凡魅力战争首领追随者的残余现象。一旦追随者建立了能在平时保持不坠的固定联合体,这些领袖也就风光不再了。但在有利的条件下,武士头领仍能获得对有纪律的武士队伍的绝对控制权。这种武士以战利品以及从妇女、不适于行伍的人,大概还有农奴那里获取贡赋为生,相应的,与他们的共产主义形成了极端反差的则是以“大庄园”为基础的军事组织:从主宰者仓储中获得给养装备的家产制军队,我们知道,埃及尤其是这种情况,但它的特征往往也是其他军事组织的组成部分,因而成为君主专制制度的基础。相反的现象,即武士共同体摆脱头领的无限制权力,比如斯巴达通过五执政官形式做到的那样,仅仅可能出现在纪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因此,在城邦中,只有和平时期并且只有在本土(按照罗马行政法的技术意义,domi与militiae(28)截然不同),国王的权力才会遭到削弱,而这就意味着纪律的削弱。斯巴达国王的特权只有在和平时期才会跌至零点,但在战场上,出于纪律的考虑,国王的权力仍是无限制的。

纪律的全面松弛——但程度大不相同——通常都会相伴出现分散权力的军事体制,不管那是俸禄制的还是封建制的。训练有素的斯巴达军队、其他希腊的与马其顿的以及若干东方军事建制的份地(),土耳其的半俸禄制封地,以及最后,日本和西方中世纪的封建制封地,所有这一切都是一些经济上分散权力的阶段,与它们相伴出现的通常都是纪律的削弱及个人英雄品质的盛行。与经济面貌一样,领主的封臣从纪律面貌上也体现了与家产制或官僚制军人的极端反差。纪律面貌是经济面貌的一个结果。封建封臣不仅要操心自己的装备给养并管理自己的辎重,而且要负责召集并领导他的属臣,后者也是要自我装备。中世纪末期到现代之初,利用雇佣兵首领以半资本主义方式招募雇佣军,以及利用公共财政手段组建和装备常备军,突出表明了在战争手段日益集中于战争首领之手的基础上,纪律得到了强化。我们此处无须详论军队是如何日益实现理性化的;它开始于奥兰治的莫里斯,进而是华伦斯坦、古斯塔夫·阿道弗斯(29)、克伦威尔的军队,以及法国、腓特烈大帝和玛丽亚·特蕾西亚的军队。我们这里也不可能详论从职业军队向法国大革命的人民军队——拿破仑把它改组为一支半职业化军队——以及向19世纪到处都在引进的普遍征兵制的过渡。这项发展实际上表明了纪律的日益重要,与此同时出现的进步则是以公共财政,而不再以私人资本主义作为军事组织的基础。

普遍征兵制的绝对优势在机械化战争时代是否已经一劳永逸,这一点仍然有待观察。例如,英国海军的最佳射击纪录似乎就是决定于职业射击队保持常年的连续性。特别是,如果缩短服役期的过程——该过程目前在欧洲已经停顿下来——还要继续的话,对职业军人在某些兵种里的技术优越性的看法,几乎可以肯定会稳处上风。某些军官圈子已经暗中抱有这种观点了。法国军队在1913年实行了3年义务兵役制,乃是受到“职业军队”这一口号的激励而使然,但这稍嫌不当,因为没有在各兵种之间做出区分。这仍然是一些模糊的可能性,而且还可能产生一些政治后果,此处不赘。总之,它们都没有改变纪律的极端重要性。我们这里想要表明的是,武士与战争手段的分离,以及战争手段集中于战争首领之手,到处都是这种群众纪律的基础,不管这一过程是出现在家产制、资本主义还是官僚制的背景之下。

三、大规模经济组织的纪律

军事纪律催生了一切纪律。大规模经济组织就是训练人们服从纪律的第二大力量。法老时代的工场和建筑工程(尽管对它们组织细节的了解至今都是那么贫乏)与迦太基——罗马种植园、中世纪晚期的矿山、殖民地经济的奴隶种植园以及——最后——现代的工厂,并没有直接的历史过渡联系。然而,它们全都有一个共同的要素:纪律。

古代种植园的奴隶睡在工棚里,无家无业。只有管理人——特别是管事(villicus)——拥有个人住处,大概类似于军士的[私人]宿舍或者提供给现代不动产有薪管理人的住房。一般来说,惟有管事才享有准财产权(特有产(30),即最初以牲畜作为财产)和准婚姻权(contubernium(31))早晨起来奴隶们以“班”(十人队)为单位整好队形,由“鞭子”(班长)带领去劳动;他们的日用品(用军营术语来说)储存在兵站里,按需领取。没有医务所和禁闭室。中世纪和现时代庄园的纪律则远没有那么严格,因为它已被传统定了型,所以也多少限制了领主的权力。

无需特殊的证据亦可表明,军事纪律也像在古代种植园那样是现代资本主义工厂的理想模式。然而,工厂中的组织纪律有着绝对的理性基础。借助于适当的度量手段,个人劳动的最佳获利性可以像任何物质生产资料的获利性一样被计算出来。在此基础上,美国的“科学管理”体系随着它对劳动技能的理性训练和教育、从而随着由工厂的机械化和纪律得出的最终结论而突飞猛进。人的生理—心理官能完全适应了外部世界、工具和机器的需要,简言之,它被功能化了,个人被剪除了由他的机体所决定的天然节奏;按照劳动程序的要求,通过肌肉的功能专业性并创造了体能的最佳经济性,他适应了一种新的节奏。[16]在工厂也像在其他地方一样,特别是在官僚制的国家机器中,与整个这一理性化过程并驾齐驱的则是组织的物质手段集中到了主宰者手中。因此,随着政治与经济需求的满足日益理性化,纪律也无情地接管了越来越广泛的领域。这种普遍现象越来越多地限制了超凡魅力,也限制了构成个体差别的行为的重要性。

注释

除非另有说明,所有注释与校订均为Roth所作。

[1]一、二两节另有译文,见Gerth and Mills,From Max Weber,op.cit.,245—50。

[2]见Rudolf Sohm,Kirchenrecht Ⅰ(1892),6,26,;Ⅱ(1923),176ff.and Outlines of Church History(Boston 1958;first publ.in 1887),33.

[3]这里说的是艺术超凡魅力保持者的独身生活以及拥有独立财产的追随者,暗指超凡魅力诗人斯特凡·格奥尔格和他那个圈子;参阅第一部分,第三章,十。

[4]这是直接抨击威廉二世,他不顾自己的诸多政治失误而以近代的君权神授说要求人们效忠。

[5]参阅《法律社会学》(三),以及(五),五。(W)

[6]Karl Weierstrass(1815—1897),a mathematician known for his theory of analytical functions.

[7]参阅GAzW,471ff。(W)

[8]Eduard Meyer,Geschichte des Altertums(Stuttgart 1944),Ⅳ,695.

[9]1880年,德国最大的自由主义政党——民族自由党——的一部分因拒绝和党一起接受俾斯麦提高关税的政策而退出该党。分离派主要是支持自由放任政策,他们在1884年与左翼自由派,即进步党合并为自由民主党。合并的动机是要建立一个强大的新党,为相对自由主义的王储弗里德里克提供支持,他被认为有望在不久的将来继承王位。事实上,俾斯麦从剪除该党在帝国议会中的100多名议员开始,最终设法消灭这个党,而弗里德里克也仅仅统治了3个月。他的继承人威廉二世在1890年用卡普里维(Caprivi)取代了俾斯麦,前分离派希望出现一个更加自由主义的政府,试图改变老进步党及统一后的党那位专横跋扈的领导人欧根·李希特毫不妥协的政策。在随后的斗争中,海因里希·里克特领导的前分离派设法在党的执行委员会中获得了多数,但李希特的基层组织和他的报纸却拥有足够强大的力量击败这种挑战。不稳定的统一被摧毁了,该党在1893年终告分裂。参阅Thomas Nipperdey,Die Organisation der deutschen Parteien vor 1918(Düsseldorf:Droste,1961),206—17。

[9a]大概这是指的Ludwig Gumplowicz的“社会学国家观”,见他的The Outlines of Sociology(Philadelphia 1899;German ed.1885),Die soziologische Staatsidee(1892),以及其他著作。(Wi)

[10]这一节还有另一篇译文,见Gerth and Mills,From Max Weber,op,cit.,251f。关于超凡魅力王权的另一个方面,见Marc Bloch,Les Rois thaumaturges:Étude sur le caractère surnaturel attribué à la puissance royale,particulièrement en France et enAngleterre(Strabourg 1924)。

[11]手稿在此中断。这里的思路由下文十三节以及第十五章第一节接续。(W)

[11a]参阅Heinrich Schurtz,Altersklassen und Mannerbünde(Berlin 1902)。

[12]俾斯麦的双关语之一,其中关于着装(Bekleidung)的用词意指扈从(Begleitung)。

[13]这是对威廉二世与爱德华七世及乔治五世进行的不公正比较。

[14]五执政即五名选举产生的司法行政官以钳制两国王的权力。他们当中会有人伴随国王出征,但没有任何指挥权。然而,如果国王无视他们的意见,他们可以把国王送上法庭。

[15]关于Mutterrecht,参阅Weber,General Economic History,38—45,以及第271页引用的文献。

[16]参阅韦伯的心理学研究概论以及他本人的调查报告和调查建议“Zur Psychophysik der industriellen Arbeit”(1908—09),重印于GAzSS,6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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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字面义为“金发白肤兽”,指金发白肤原始人,北欧的白肤型原始人,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杰出的动物,一种高级的或理想的体形,或一种掠夺成性的生物,后泛指任何具有攻击掠夺秉性的人。

(2)Karl Theodor Wilhem Weierstrass(1815—1897),德国数学家,现代函数论创立人之一。

(3)Henry Willard(1835—1900),原名菲迪南·亨利希·古斯塔夫·希尔加德,生于德国巴伐利亚,1853年移居美国,长期从事新闻工作,1881年买下了《民族》和《纽约晚邮报》。此前即作为德国债券持有者的代理人卷入铁路组织工作,1875年帮助改组俄勒冈和加利福尼亚铁路公司及俄勒冈轮船公司,次年成为两公司的总经理。1881年获得北太平洋铁路公司控股权成为总经理,领导完成了该公司横贯北美大陆的铁路建设。1889年组建爱迪生通用电气公司,任总经理至1893年该公司改组为通用电气公司时止。

(4)blind pool,经营者自行决定筹集,用以操纵证券或商品市场等的集合基金。

(5)Pali texts,用巴利文写成的佛教上座部经藏和论藏。巴利语系起源于北印度的中古印度—雅利安语,与古印度—雅利安吠陀语和梵语诸方言有密切关系,但并非直接由上述语言派生。释迦牟尼不愿使用梵语布道,鼓励其徒众使用本地语言,其后佛教教义口耳相传,由印度至锡兰(约公元前3世纪),用巴利语记载下来(公元前1世纪),遂使巴利语成为标准的佛教国际语言,与上座部佛典即《三藏》一起传入缅甸、泰国、柬埔寨、老挝和越南。巴利语作为文学语言于14世纪在印度本土已不使用,但在其他地区延续使用至18世纪。

(6)中世纪学者、术士的助手、随从。

(7)primus inter pares,同级或同辈中居于首位者。archon,古希腊诸城邦中最高职位持有者享有的头衔,即执政官。雅典原有三位执政官,公元487年后,以抽签方式选任执政官,约在公元680年增至九位。consul,领事,在古罗马共和国,领事由每年选出的两个首席行政官担任。到中世纪晚期,西欧商业市镇的商人常常在自己中间选出一人或数人担任商业纠纷的仲裁者,称之为“领事法官”或“商人领事”。随着这些国家的商人向各地迁徙定居,这种制度也传播开来。领事的权力因本国与贸易国之间的条约而得以扩张,逐渐扩大到所有民事与刑事管辖权,包括对本国人生命、特权和财产的保护。现代的领事主要是代表派遣国商业与海事利益的国家代理人,不是外交代表,因此不享有外交特权,除非他们同时也被任命为临时代办。doge,中世纪热那亚和威尼斯两共和国的总督。

(8)比奥蒂亚(Boeotia),亦即维奥蒂亚(Voiotia),希腊中东部一个地区,公元前550年左右,该地区的主权国家在第比斯领导下组成比奥蒂亚同盟,几经起落,发展为一个组织严密的同盟,到公元前431年已拥有11个成员地区,每个地区向同盟政府选派一名将领(即比奥塔克)、几名法官和60名议员。

(9)古罗马的民众大会,由执政官召集的罗马人大会,对执政官的提案投票表决,但只能表决,不能修改。民众大会名义上一直存在到公元3世纪,但早在罗马帝国时期就丧失了立法与司法功能。

(10)这里特指历史上非洲土人与欧洲商人之间的长时间交涉与谈判。

(11)Crassus(公元前115—前53),古罗马政治家、军事统帅,与凯撒、庞培结为“前三头同盟”,率军出征安息时战败被杀。

(12)见第一卷第1124页脚注。

(13)见第一卷第525页脚注***。

(14)日文uji的音译,包括一个主要家族和若干旁支的贵族家系。

(15)连(Muraji),685年以前贵族的高级称号;臣(Omi),早期的贵族称号,表示与皇家有亲属关系,685年以后渐失重要性。

(16)“公议”是阿拉伯文Ijma的意译,一译“佥议”,英文音译idshmâ,伊斯兰教立法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穆罕默德逝世后的初期哈里发国家为司法需要而确立的一项原则,意为宗教公社全体一致的意见(consensus ecclesiae)。不过据伊斯兰教史,各教派对公议原则有不同理解,其中逊尼派认为四大教法学派(哈乃斐、马立克、沙斐仪和罕百里)建立后,公议原则已无必要也不可能贯彻了。这与韦伯的说法似有出入。

(17) 见第一卷第1070页脚注。

(18) 见第一卷第714页脚注。

(19) 古希腊18—20岁刚成为公民或刚成年的男子。

(20) 古希腊对18到20岁的男性进行军事—体育训练的组织,类似于青少年训练营。

(21) shah,伊朗国王的称号。

(22) Ignatius of Loyola(约1491—1556),天主教耶稣会创始人,1534年与6名同道组成耶稣会,1540年获教皇保罗三世正式批准,1541年当选为第一任总会长。他在任期内将耶稣会办成了军队与教会的结合体,为该会编撰了《神操训练》(exercitia spiritualia),并制订了“谦逊守则”。

(23) 塞萨利,Thessaly,希腊东部一地区。

(24) Maurice of the House of Arange(1567—1625),荷兰独立之父威廉一世(沉默者)的次子,因生于拿骚,又称拿骚的莫里斯。后任共和国执政(1585—1625),1618年成为奥兰治亲王。他发展了军事战略、战术和军事工程学,曾任联省军队总司令,使荷兰军队成为当时欧洲最现代化的军事力量。

(25) ephor,古代斯巴达每年民选的五名最高政务官,有权左右国王。

(26) perioeci,古代斯巴达城邦中没有政治权利但享有个人自由并受法律保护的一个阶级。

(27) helot,古代斯巴达的国有奴隶。

(28) 拉丁语,意为“平时”与“战时”。

(29) A.W.E.Wallenstein(1583—1634),神圣罗马帝国统帅,三十年战争时统率帝国军队,战绩卓著,后在吕岑战役中(1632)被瑞典军队击败,因谋反被撤职(1634),后被刺杀。Gustavus Adolphus(1594—1632),瑞典国王,在吕岑战役中大败华伦斯坦统率的德军,但于是役阵亡。

(30) 见第一卷第506页脚注***。

(31) 罗马法指奴隶之间的婚姻;被允许的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