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编汇选名医成案,所选必择精当。如江氏《类案》入选颇多,亦不过十之三四,其余仅选十之一二而已。此外,见诸史传及说部杂书,或有新意,或立奇法者,间采一二条,俾广见闻。

一、所选皆有议论、有发明之案,庸浅及怪诞不经者概删去。其有病同而治同,虽出两人,止录一家。同之中,必取前辈。或后辈之阐发胜于前辈,则取后舍前,亦无拘也。

一、治病所凭在脉,故叙证而兼叙脉者始选之。若不载脉象,但侈治验,入选奚益?盖治病之难,难于识病。识病之难,难于识脉也。然集中间收不载脉者,必辨证详明,或治法新奇,或立论高超,不得以不载脉象而弃之。略备数条,以扩识见。

一、前人案中,或涉鄙俚矜夸之语概削去,只存其脉证方论,以为后人认病之法。偶有文繁及词晦者,僭为修饰之。不敢窜改其意,亦仅条达其辞,以便观览而已。知我者,谅不我罪!

一、近日名医有年长于我者,有年少于我者,其治奇病著奇验必录之,今并附入。此皆生平目击,并非得之传闻。若得之传闻者,姑为阙疑,不敢以误传误。

一、成案以年代先后为编次。间有颠倒者,因病情相似,连类以便览,年代所不计也。至于称谓前人,或名或字,或别号及乡里,就人所易晓者称之,不拘一律。

一、是编列为十卷,各分门类,以便查阅。至门类十三科实未能全,只就昔人有成案者选之。每门多寡不拘,会心者闻一知十,可推广得其旨矣。

一、各案引用之方,不能备录,间有附于案中及案后者,恐卷帙繁冗,录亦不详。嗣有《古今经验方按》续出问世。

一、诸案所载病因、证候,用“、”;立法定方,用“。”[1]〕有妙义者用密点[2]议论精详方药切当者用密圈[3]以及叙脉、病因证候紧要关键处另用单“。”[4]。若震自为按断之语,概不敢置密点,以俟高贤之教正。

[1]病因……用“。” 上海科技出版社1959年版删,故该本正文中符号亦删去。现本虽以吴江李氏重刻本为底本,但该符号亦删去不标。现本仅保留“凡例”中文字,正文中亦删去。下注同。

[2]用密点 上海科技出版社1959年版删,该本正文中标点亦删去。

[3]用密圈 注同上,正文中删。

[4]另用单“。” 同注“[1]”。删,改为“均加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