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经 坤 屯 蒙 需 讼
坤:元亨,利牝马之贞。注:坤,贞之所利,利于牝马也。马在下而行者也,而又牝焉,顺之至也。至顺而后乃“亨”,故惟利于“牝马之贞”。君子有攸往,先迷后得,主利。西南得朋,东北丧朋,安贞吉。注:西南致养之地,与“坤”同道者也,故曰“得朋”。东北反西南者也,故曰“丧朋”。阴之为物,必离其党,之于反类,而后获安贞吉。
坤,本又作巛。巛,今字也,同困魂反。《说卦》云:顺也。八纯卦,象地。牝,频忍反,徐邈扶忍反,又扶死反。攸,音由,所也。丧,息粮反。马云:失也。下及注并同。离,力智反。
正义曰:此一节是文王于坤卦之下陈坤德之辞。但乾、坤合体之物,故乾后次坤,言地之为体,亦能始生万物,各得亨通,故云“元亨”,与乾同也。“利牝马之贞”者,此与乾异。乾之所利,利于万事为贞,此惟云“利牝马之贞”,“坤”是阴道,当以柔顺为贞正,借柔顺之象,以明柔顺之德也。牝对牡为柔,马对龙为顺,假借此柔顺以明柔道,故云“利牝马之贞”。“牝马”,外物自然之象,此亦圣人因“坤,元亨,利牝马之贞”自然之德以垂教也。不云牛而云马者,牛虽柔顺,不能行地无疆,无以见“坤”广生之德,马虽比龙为劣,所行亦能广远,象地之广育。“君子有攸往”者,以其柔顺利贞,故君子利有所往。“先迷后得,主利”者,以其至阴,当待唱而后和。凡有所为,若在物之先即迷惑,若在物之后即得主利,以阴不可先唱,犹臣不可先君,卑不可先尊故也。“西南得朋”者,此假象以明人事。西南坤位,是阴也,今以阴诣阴,是得朋俱是阴类,不获吉也。犹人既怀阴柔之行,又向阴柔之所,是纯阴柔弱,故非吉也。“东北丧朋,安贞吉”者,西南既为阴,东北反西南,即为阳也。以柔顺之道,往诣于阳,是丧失阴朋,故得安静贞正之吉,以阴而兼有阳故也。若以人事言之,象人臣离其党而入君之朝,女子离其家而入夫之室。庄氏云:“‘先迷后得主利’者,惟据臣事君也。得朋、丧朋,惟据妇适夫也。”其理褊狭,非易弘通之道。
注“坤,贞之所利”至“牝马之贞”
正义曰:“至顺而后乃亨,故惟利于牝马之贞”者,案:牝马是至顺,“牝马”在“元亨”之下,在“贞”之上,应云至顺而后乃贞。今云“至顺而后乃亨”,倒取上文者,辅嗣之意,下句既云“牝马之贞”,避此“贞”文,故云“乃亨”。但亨、贞相将之物,故云至顺之“贞”,亦是至顺之“亨”。此“坤”德以牝马至顺乃得贞也。下文又云“东北丧朋”,去阴就阳,乃得贞吉。上下义反者,但易含万象,一屈一伸。此句与“乾”相对,不可纯刚敌“乾”,故“利牝马”。下句论凡所交接,不可纯阴,当须刚柔交错,故“丧朋吉”也。
注“西南致养之地”至“后获安贞吉”
正义曰:坤位居西南。《说卦》云:“坤也者,地也,万物皆致养焉。”“坤”既养物,若向西南,“与坤同道”也。“阴之为物,必离其党,之于反类,而后获安贞吉”者,若二女同居,其志不同,必之于阳,是之于反类,乃得吉也。凡言朋者,非惟人为其党,性行相同,亦为其党。假令人是阴柔而之刚正,亦是离其党。
《彖》曰:至哉坤元!万物资生,乃顺承天。坤厚载物,德合无疆;含弘光大,品物咸亨。牝马地类,行地无疆;注:地之所以得“无疆”者,以卑顺行之故也。乾以龙御天,坤以马行地。柔顺利贞,君子攸行。先迷失道,后顺得常。“西南得朋”,乃与类行;“东北丧朋”,乃终有庆。安贞之吉,应地无疆。注:地也者,形之名也。“坤”也者,用地者也。夫两雄必争,二主必危,有地之形,与刚健为耦,而以永保无疆,用之者不亦至顺乎?若夫行之不以“牝马”,利之不以“永贞”,方而又刚,柔而又圆,求安难矣。
疆,或作壃,同居良反,下及注同。争,争斗之争。
正义曰:“至哉坤元”至“德合无疆”,此五句总明坤义及元德之首也。但“元”是坤德之首,故连言之,犹乾之“元”德,与乾相通共文也。“至哉坤元”者,叹美坤德,故云“至哉”。“至”谓至极也,言地能生养至极,与天同也。但天亦至极,包笼于地,非但至极,又大于地。故乾言“大哉”,坤言“至哉”。“万物资生”者,言万物资地而生。初禀其气谓之始,成形谓之生。“乾”本气初,故云“资始”,“坤”据成形,故云“资生”。“乃顺承天”者,“乾”是刚健能统领于天,“坤”是阴柔以和顺承奉于天。“坤厚载物,德合无疆”者,以其广厚,故能载物,有此生长之德,合会无疆。凡言“无疆”者,具有二义:一是广博无疆,二是长久无疆也。自此已上,论“坤元”之气也。“含弘光大,品物咸亨”者,包含弘厚,光著盛大,故品类之物,皆得亨通。但“坤”比“乾”,即不得大名,若比众物,其实大也,故曰“含弘光大”者也。此二句释“亨”也。“牝马地类,行地无疆”者,以其柔顺,故云“地类”,以柔顺为体,终无祸患,故“行地无疆”不复穷已。此二句释“利贞”也。故上文云“利牝马之贞”是也。“柔顺利贞,君子攸行”者,重释“利贞”之义,是君子之所行,兼释前文“君子有攸往”。“先迷失道”者,以阴在事之先,失其为阴之道。“后顺得常”者,以阴在物之后,阳唱而阴和,乃得“主利”,是“后顺得常”。“西南得朋,乃与类行”者,以阴而造坤位,是乃与类俱行。“东北丧朋,乃终有庆”者,以阴而诣阳,初虽离群,乃终久有庆善也。“安贞之吉,应地无疆”者,安谓安静,贞谓贞正,地体安静而贞正,人若得静而能正,即得其吉,应合地之无疆,是庆善之事也。
注“若夫行之不以牝马”至“求安难矣”
正义曰:“行之不以牝“马”,牝马谓柔顺也。“利之不以永贞”,永贞谓贞固刚正也。言坤既至柔顺,而利之即不兼刚正也。“方而又刚”者,言体既方正,而性又刚强,即太刚也,所以须“牝马”也。“柔而又圆”者,谓性既柔顺,体又圆曲,谓太柔也,故须“永贞”也。若其坤无牝马,又无永贞,求安难矣。云“永贞”者,是下“用六”爻辞也。“东北丧朋”,去阴就阳,是利之永贞。
《象》曰:地势坤,注:地形不顺,其势顺。君子以厚德载物。
正义曰:君子用此地之厚德容载万物。言“君子”者,亦包公卿诸侯之等,但“厚德载物”,随分多少,非如至圣载物之极也。
注“地形不顺,其势顺。”
正义曰:地势方直,是不顺也。其势承天,是其顺也。
初六:履霜,坚冰至。注:始于履霜,至于坚冰,所谓至柔而动也刚。阴之为道,本于卑弱而后积著者也,故取“履霜”以明其始。阳之为物,非基于始以至于著者也,故以出处明之,则以初为潜。
正义曰:初六阴气之微,似若初寒之始,但履践其霜,微而积渐,故坚冰乃至。义所谓阴道,初虽柔顺,渐渐积著,乃至坚刚。凡易者象也,以物象而明人事,若诗之比喻也。或取天地阴阳之象以明义者,若乾之“潜龙”、“见龙”,坤之“履霜坚冰”、“龙战”之属是也。或取万物杂象以明义者,若屯之六三“即鹿无虞”,六四“乘马班如”之属是也。如此之类,“易”中多矣。或直以人事,不取物象以明义者,若乾之九三“君子终日乾乾”,坤之六三“含章可贞”之例是也。圣人之意,可以取象者则取象也,可以取人事者则取人事也。故《文言》注云:“至于九三,独以君子为目者何也?”“乾乾夕惕,非龙德也。”故以人事明之,是其义也。
《象》曰:“履霜”“坚冰”,阴始凝也。驯致其道,至坚冰也。
履,如字。郑读为礼。著,张虑反。众经不音者,皆同。凝,鱼冰反。驯,似遵反。向秀云:从也。徐音训。此依郑义。
正义曰:夫子所作象辞,元在六爻经辞之后,以自卑退,不敢干乱先圣正经之辞。及至辅嗣之意,以为“象”者本释经文,宜相附近,其义易了,故分爻之象辞,各附其当爻下言之,犹如元凯注《左传》分经之年与传相附。“阴始凝也”者,释“履霜”之义,言阴气始凝,结而为霜也。“驯致其道,至坚冰也”者,驯犹狎顺也,若鸟兽驯狎然。言顺其阴柔之道,习而不已,乃至“坚冰”也。褚氏云:“履霜者,从初六至六三。坚冰者,从六四至上六。”阴阳之气无为,故积驯履霜,必至于坚冰。以明人事有为,不可不制其节度,故于履霜而逆以坚冰为戒,所以防渐虑微,慎终于始也。
六二:直方大,不习无不利。注:居中得正,极于地质,任其自然而物自生,不假修营而功自成,故“不习”焉而“无不利”。《象》曰:六二之动,直以方也。注:动而直方,任其质也。“不习无不利”,地道光也。
任,而鸩反。众经皆同。
正义曰:“直方大,不习无不利”者,《文言》云:“直其正也。”二得其位,极地之质,故亦同地也。俱包三德,生物不邪,谓之直也。地体安静,是其方也。无物不载,是其大也。既有三德极地之美,自然而生,不假修营,故云“不习无不利”。物皆自成,无所不利,以此爻居中得位,极于地体,故尽极地之义。此因自然之性,以明人事,居在此位,亦当如地之所为。“《象》曰:六二之动,直以方也”者,言六二之体,所有兴动,任其自然之性,故云“直以方”也。“不习无不利,地道光也”者,言所以不假修习,物无不利,犹地道光大故也。
注“居中得正,极于地质”
正义曰:质谓形质,地之形质直方又大,此六二“居中得正”,是尽极地之体质也。所以“直”者,言气至即生物,由是体正直之性。其运动生物之时,又能任其质性,直而且方,故《象》云:“六二之动,直以方也。”
注“动而直方,任其质也”
正义曰:是质以直方,动又直方,是质之与行,内外相副。物有内外不相副者,故《略例》云“形躁好静,质柔爱刚”,此之类是也。
六三:含章可贞,或从王事,无成有终。注:三处下卦之极,而不疑于阳,应斯义者也。不为事始,须唱乃应,待命乃发,含美而可正者也,故曰“含章可贞”也。有事则从,不敢为首,故曰“或从王事”也。不为事主,顺命而终,故曰“无成有终”也。《象》曰:“含章可贞”,以时发也。“或从王事”,知光大也。注:知虑光大,故不擅其美。
知,音智,注同。擅,善战反,专也。
正义曰:“含章可贞”者,六三处下卦之极,而能不被疑于阳。章,美也。既居阴极,能自降退,不为事始,惟内含章美之道,待命乃行,可以得正,故曰“含章可贞”。“或从王事,无成有终”者,言六三为臣,或顺从于王事,故不敢为事之首,主成于物,故云“无成”。惟上唱下和,奉行其终,故云“有终”。“含章可贞,以时发”者,夫子释“含章”之义,以身居阴极,不敢为物之首,但内含章美之道,待时而发,是“以时发也”。“或从王事,知光大”者,释“无成有终”也。既随从王事,不敢主成物始,但奉终而行,是知虑光大,不自擅其美,惟奉于上。
注“三处下卦之极”至“无成有终”也
正义曰:“三处下卦之极”者,欲见三虽阴爻,其位尊也。“不疑于阳”者,阴之尊极,将与阳敌,体必被阳所忌。今不被疑于阳,言阳不害也。“应斯义”者,斯,此也,若能应此义,惟行“含章可贞”已下之事,乃应斯义。此爻全以人事明之。
六四:括囊,无咎,无誉。注:处阴之卦,以阴居阴,履非中位,无“直方”之质,不造阳事,无“含章”之美,括结否闭,贤人乃隐。施慎则可,非泰之道。《象》曰:“括囊无咎”,慎不害也。
括,古活反,结也。《方言》云:闭也。《广雅》云:塞也。囊,乃刚反。誉,音馀,又音预。不造,七到反,又曹早反。否,皮鄙反。闭,必计反。《字林》方结反,云阖也。施慎,并如字。慎,谨也。《象》词同。本或作顺,非。
正义曰:括,结也。囊所以贮物,以譬心藏知也。闭其知而不用,故曰“括囊”。功不显物,故曰“无誉”。不与物忤,故曰“无咎”。“《象》曰:慎不害”者,释所以“括囊无咎”之义。由其谨慎,不与物竞,故不被害也。
注“处阴之卦”至“非泰之道”
正义曰:“不造阳事,无含章之美”者,六三以阴居阳位,是造为阳事,但不为事始,待唱乃行,是阳事犹在,故云“含章”,章即阳之美也。今六四以阴处阴,内无阳事,是“不造阳事,无含章之美”,当“括结否闭”之时,是“贤人乃隐”,惟施谨慎则可,非通泰之道也。
六五:黄裳元吉。注:黄,中之色也;裳,下之饰也。“坤”为臣道,美尽于下。夫体无刚健而能极物之情,通理者也。以柔顺之德,处于盛位,任夫文理者也。垂黄裳以获元吉,非用武者也。极阴之盛,不至疑阳,以“文在中”,美之至也。《象》曰:“黄裳元吉”,文在中也。注:用黄裳而获元吉,以“文在中也”。
饰,申职反。本或作,俗字。
正义曰:“六五黄裳元吉”者,黄是中之色,裳是下之饰,“坤”为臣道,五居君位,是臣之极贵者也。能以中和通于物理,居于臣职,故云“黄裳元吉”。元,大也。以其德能如此,故得大吉也。“《象》曰,文在中”者,释所以“黄裳元吉”之义,以其文德在中故也。既有中和,又奉臣职,通达文理,故云文在其中,言不用威武也。
注“黄中之色”至“美之至也”
正义曰:“黄,中之色,裳,下之饰”者,《左氏·昭十二年传》文也。裳,下之饰,则上衣比君,下裳法臣也。“垂黄裳以获元吉,非用武”者,以体无刚健,是非用威武也。以内有文德,通达物理,故《象》云“文在中”也。
上六:龙战于野,其血玄黄。注:阴之为道,卑顺不盈,乃全其美。盛而不已,固阳之地,阳所不堪,故“战于野”。《象》曰:“龙战于野”,其道穷也。
正义曰:“龙战于野,其血玄黄”者,以阳谓之龙,上六是阴之至极,阴盛似阳,故称“龙”焉。“盛而不已,固阳之地,阳所不堪”,故阳气之龙与之交战,即《说卦》云“战乎乾”是也。战于卦外,故曰“于野”。阴阳相伤,故“其血玄黄”。
注“阴之为道”至“故‘战于野’”
正义曰:“盛而不已,固阳之地”者,固为占固,阴去则阳来,阴乃盛而不去,占固此阳所生之地,故阳气之龙与之交战。
用六:利永贞。注:用六之利,“利永贞”也。《象》曰:用六永贞,以大终也。注:能以永贞大终者也。
正义曰:“用六,利永贞”者,此坤之六爻总辞也。言坤之所用,用此众爻之六,六是柔顺,不可纯柔,故利在永贞。永,长也;贞,正也。言长能贞正也。“《象》曰,以大终”者,释“永贞”之义,既能用此柔顺,长守贞正,所以广大而终也。若不用永贞,则是柔而又圆,即前注云“求安难”矣。此“永贞”即坤卦之下“安贞吉”是也。
《文言》曰:坤至柔而动也刚,至静而德方。注:动之方直,不为邪也。柔而又圆,消之道也。其德至静,德必方也。后得主而有常。含万物而化光。“坤”道其顺乎,承天而时行。
邪,似嗟反。
正义曰:此一节是第一节,明坤之德也。自“积善之家”以下是第二节也,分释六爻之义。“坤至柔而动也刚”者,六爻皆阴,是至柔也。体虽至柔而运动也刚,柔而积渐,乃至坚刚,则上云“履霜坚冰”是也。又地能生物,初虽柔弱,后至坚刚而成就。“至静而德方”者,地体不动,是“至静”。生物不邪,是德能方正。“后得主而有常”者,阴主卑退,若在事之后,不为物先,即“得主”也。此阴之恒理,故云“有常”。“含万物而化光”者,自明《彖》辞含弘光大,言含养万物而德化光大也。“坤道其顺乎,承天而时行”者,言“坤”道柔顺,承奉于天,以量时而行,即不敢为物之先,恒相时而动。
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臣弑其君,子弑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来者渐矣,由辩之不早辩也。《易》曰:“履霜,坚冰至”,盖言顺也。
殃,于良反。郑曰:祸恶也。《说文》云:凶也。弑,式志反。或作杀,音同。由辩,如字。马云:别也。荀作变。顺,如字。
正义曰:此一节明初六爻辞也。“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者,欲明初六其恶有渐,故先明其所行善恶,事由久而积渐,故致后之吉凶。“其所由来者渐矣”者,言弑君弑父,非一朝一夕率然而起,其祸患所从来者积渐久远矣。“由辩之不早辩”者,臣子所以久包祸心,由君父欲辩明之事,不早分辩故也。此戒君父防臣子之恶。“盖言顺”者,言此“履霜坚冰至”,盖言顺习阴恶之道,积微而不已,乃致此弑害。称“盖”者是疑之辞。凡万事之起,皆从小至大,从微至著,故上文善恶并言,今独言弑君弑父有渐者,以阴主柔顺,积柔不已,乃终至祸乱,故特于坤之初六言之,欲戒其防柔弱之初,又阴为弑害,故寄此以明义。
直其正也,方其义也。君子敬以直内,义以方外,敬义立而德不孤。“直方大,不习无不利”,则不疑其所行也。
直方大,不习无不利,则不疑其所行,张瑶本“也”上有“《易》曰”,众家皆无。
正义曰:此一节释六二爻辞。“直其正”者,经称直是其正也。“方其义”者,经称方是其义也。义者,宜也,于事得宜,故曰义。“君子敬以直内”者,覆释“直其正”也。言君子用敬以直内,内谓心也,用此恭敬以直内心。“义以方外”者,用此义事,以方正外物,言君子法地正直而生万物,皆得所宜,各以方正,然即前云“直其正也,方其义也”。下云“义以方外”,即此应云“正以直内”。改云“敬以直内”者,欲见正则能敬,故变“正”为“敬”也。“敬义立而德不孤”者,身有敬义,以接于人,则人亦敬义以应之,是德不孤也。直则不邪,正则谦恭,义则与物无竞,方则凝重不躁,既“不习无不利”,则所行不须疑虑,故曰“不疑其所行”。
阴虽有美,含之以从王事,弗敢成也。地道也,妻道也,臣道也。地道无成,而代有终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六三爻辞,言“阴虽有美,含之以从王事”者,释“含章可贞”之义也。言六三之阴,虽有美道包含之德,苟或从王事,不敢为主先成之也。“地道也,妻道也,臣道也”者,欲明“坤”道处卑,待唱乃和,故历言此三事,皆卑应于尊,下顺于上也。“地道无成,而代有终”者,其地道卑柔,无敢先唱成物,必待阳始先唱,而后代阳有终也。
天地变化,草木蕃,天地闭,贤人隐。《易》曰“括囊,无咎无誉”,盖言谨也。
蕃,伐袁反。
正义曰:此一节明六四爻辞。“天地变化”,谓二气交通,生养万物,故草木蕃滋。“天地闭,贤人隐”者,谓二气不相交通,天地否闭,贤人潜隐。天地通则草木蕃,明天地闭草木不蕃;“天地闭,贤人隐”,明天地通则贤人出,互文相通,此乃“括囊无咎”,故贤人隐属天地闭也。“盖言谨”者,谨谓谨慎,盖言贤人君子于此之时须谨慎也。
君子黄中通理,正位居体,美在其中,而畅于四支,发于事业,美之至也。
畅,敕亮反。
正义曰:此一节明六五爻辞也。“黄中通理”者,以黄居中,兼四方之色,奉承臣职,是通晓物理也。“正位居体”者,居中得正,是正位也;处上体之中,是居体也。黄中通理,是“美在其中”。有美在于中,必通畅于外,故云“畅于四支”。四支犹人手足,比于四方物务也。外内俱善,能宣发于事业。所营谓之事,事成谓之业,美莫过之,故云“美之至”也。
阴疑于阳必战,注:辩之不早,疑盛乃动,故“必战”。为其嫌于无阳也,注:为其嫌于非阳而战。故称“龙”焉。犹未离其类也,注:犹未失其阴类,为阳所灭。故称“血”焉。注:犹与阳战而相伤,故称血。夫玄黄者,天地之杂也。天玄而地黄。
疑,如字,荀、虞、姚信、蜀才本作凝。为,于伪反,注“为其”同。嫌,户谦反,注同。郑作谦。荀、虞、陆、董作嗛。离,力智反。
正义曰:此一节明上六爻辞。“阴疑于阳必战”者,阴盛为阳所疑,阳乃发动,欲除去此阴,阴既强盛,不肯退避,故“必战”也。“为其嫌于无阳也,故称龙焉”者,上六阴盛似阳,为嫌纯阴非阳,故称“龙”以明之。“犹未离其类也,故称血焉”者,言上六虽阴盛似阳,然犹未能离其阴类,故为阳所伤而见血也。“夫玄黄者天地之杂也,天玄而地黄”者,释“其血玄黄”之义。庄氏云:“上六之爻,兼有天地杂气,所以上六被伤,‘其血玄黄’也。天色玄,地色黄,故血有天地之色。”今辅嗣注云“犹与阳战而相伤”,是言阴阳俱伤也。恐庄氏之言,非王之本意,今所不取也。
屯:元亨利贞。注:刚柔始交,是以“屯”也。不交则否,故屯乃大亨也。大亨则无险,故“利贞”。勿用有攸往,注:往益“屯”也。利建侯。注:得主则定。
屯,张伦反,难也,盈也。坎宫二世卦。否,备鄙反。定,本亦作“宁”。
正义曰:屯,难也。刚柔始交而难生,初相逢遇,故云“屯,难也”。以阴阳始交而为难,因难物始大通,故“元亨”也。万物大亨,乃得利益而贞正,故“利贞”也。但“屯”之四德,劣于“乾”之四德,故屯乃元亨,亨乃利贞。“乾”之四德,无所不包。此即“勿用有攸往”,又别言“利建侯”,不如乾之无所不利。此已上说“屯”之自然之四德,圣人当法之。“勿用有攸往,利建侯”者,以其屯难之世,世道初创,其物未宁,故宜“利建侯”以宁之。此二句释人事也。
《彖》曰:屯,刚柔始交而难生。动乎险中,大亨贞。注:始于险难,至于大亨,而后全正,故曰“屯,元亨利贞”。雷雨之动满盈。注:雷雨之动,乃得满盈,皆刚柔始交之所为。天造草昧,宜建侯而不宁。注:“屯”体不宁,故利“建侯”也。“屯”者,天地造始之时也。造物之始,始于冥昧,故曰“草昧”也。处造始之时,所宜之善,莫善“建侯”也。
难,乃旦反。除六二注“难可”,余并同。贾逵注《周语》云:畏惮也。造,徂早反。昧,音妹。《广雅》云:草,造也。董云:草昧,微物。而不宁,而,辞也。郑读而曰能,能犹安也。
正义曰:“屯,刚柔始交而难生”者,此一句释屯之名,以刚柔二气始欲相交,未相通感,情意未得,故“难生”也。若刚柔已交之后,物皆通泰,非复难也。惟初始交时而有难,故云“刚柔始交而难生”。“动乎险中,大亨贞”者,此释四德也。坎为险,震为动,震在坎下,是动于险中。初动险中,故屯难。动而不已,将出于险,故得“大亨贞”也。大亨即元亨也,不言“利”者,利属于贞,故直言“大亨贞”。“雷雨之动满盈”者,周氏云:“此一句覆释亨也。”但屯有二义,一难也,一盈也。上既以刚柔始交释屯难也,此又以雷雨二象解盈也。言雷雨二气,初相交动,以生养万物,故得满盈,即是亨之义也。覆释“亨”者,以屯难之世不宜亨通,恐亨义难晓,故特释之。此已下说屯之自然之象也。“天造草昧,宜建侯而不宁”者,释“利建侯”也。草谓草创,昧谓冥昧,言天造万物于草创之始,如在冥昧之时也。于此草昧之时,王者当法此屯卦,宜建立诸侯以抚恤万方之物,而不得安居于事。此二句以人事释“屯”之义。
注“雷雨之动,乃得满盈,皆刚柔始交之所为”
正义曰:“雷雨之动,乃得满盈”者,周氏、褚氏云:“释亨也,万物盈满则亨通也。”“皆刚柔始交之所为”者,雷雨之动,亦阴阳始交也。万物盈满,亦阴阳而致之,故云“皆刚柔始交之所为”也。若取屯难,则坎为险,则上云“动乎险中”是也。若取亨通,则坎为雨,震为动,此云“雷雨之动”是也。随义而取象,其例不一。
注“屯体不宁”至“莫善建侯也”
正义曰:“屯体不宁”者,以此屯邅险难,其体不宁,故“宜建侯”也。“造物之始,始于冥昧”者,“造物之始”,即天造草昧也。草谓草创初始之义。“始于冥昧”者,言物之初造,其形未著,其体未彰,故在幽冥暗昧也。
《象》曰:云雷屯,君子以经纶。注:君子经纶之时。
正义曰:“经”谓经纬,“纶”谓绳纶,言君子法此屯象有为之时,以经纶天下,约束于物,故云“君子以经纶”也。姚信云:“纶谓纬也,以织综经纬。”此君子之事,非其义也。刘表、郑玄云以纶为论字,非王本意也。
初九:磐桓,利居贞,利建侯。注:处屯之初,动则难生,不可以进,故“磐桓”也。处此时也,其利安在?不惟居贞建侯乎?夫息乱以静,守静以侯,安民在正,弘正在谦。屯难之世,阴求于阳,弱求于强,民思其主之时也。初处其首而又下焉。爻备斯义,宜其得民也。《象》曰:虽“磐桓”,志行正也。注:不可以进,故“磐桓”也。非为晏安弃成务也,故“虽磐桓,志行正也”。以贵下贱,大得民也。注:阳贵而阴贱也。
磐,本亦作盘,又作槃,步干反。马云:磐桓,旋也。晏,本又作宴,各依字。晏,一谏反。宴,一见反。下贱之下,遐嫁反。
正义曰:磐桓,不进之貌。处屯之初,动即难生,故“磐桓”也。不可进,惟宜利居处贞正,亦宜建立诸侯。“《象》曰:虽磐桓,志行正也”者,言初九虽磐桓不进,非苟求宴安,志欲以静息乱,故居处贞也。非是苟贪逸乐,惟志行守正也。“以贵下贱,大得民也”者,贵谓阳也,贱谓阴也。言初九之阳在三阴之下,是“以贵下贱”。屯难之世,民思其主之时,既能“以贵下贱”,所以大得民心也。
注“处屯之初”至“宜其得民也”
正义曰:“息乱以静”者,解“利居贞”也。“守静以侯”者,解“利建侯”也。“安民在正”者,解“贞”也。“弘正在谦”者,取象其“以贵下贱”也。言弘大此屯,正在于谦也。“阴求于阳,弱求于强”者,解“大得民”也。
注“不可以进”至“志行正也”
正义曰:“非为宴安弃成务”者,言己止为前进有难,故磐桓且住,非是苟求宴安,弃此所成之务而不为也。言身虽住,恒欲以静息乱也。
六二:屯如邅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女子贞不字,十年乃字。注:志在乎“五”,不从于初。屯难之时,正道未行,与初相近而不相得,困于侵害,故屯邅也。时方屯难,正道未通,涉远而行,难可以进,故曰“乘马班如”也。寇谓初也。无“初”之难,则与“五”婚矣,故曰“匪寇婚媾”也。“志在于五”,不从于初,故曰“女子贞不字”也。屯难之世,势不过十年者也。十年则反常,反常则本志斯获矣。故曰“十年乃字”。《象》曰:六二之难,乘刚也。“十年乃字”,反常也。
《子夏传》云:如,辞也。邅,张连反。马云:难行不进之貌。乘,绳证反,四马曰乘,下及注并同。郑云:马四牡牡曰乘。《子夏传》音绳。班,如字。《子夏传》云:相牵不进貌。郑本作般。媾,古后反。马云:重婚,本作冓。郑云:犹会。本或作构者,非。近,附近之近,下“近五”同。又如字。
正义曰:“屯如邅如”者,屯是屯难,邅是邅回,如是语辞也。言六二欲应于九五,即畏初九逼之,不敢前进,故“屯如邅如”也。“乘马班如”者,《子夏传》云:“班如者,谓相牵不进也。”马季长云:“班,班旋不进也。”言二欲乘马往适于五,正道未通,故班旋而不进也。“匪寇婚媾”者,寇谓初也,言二非有初九与己作寇害,则得其五为婚媾矣。马季长云:“重婚曰媾。”郑玄云:“媾犹会也。”“女子贞不字”者,贞,正也,女子,谓六二也,女子以守贞正,不受初九之爱,“字”训爱也。“十年乃字”者,十年难息之后,即初不害己也。乃得往适于五,受五之字爱。十者数之极,数极则变,故云“十年”也。“《象》曰:六二之难,乘刚也”者,释所以“屯如邅如”也。有畏难者,以其乘陵初刚,不肯从之,故有难也。“十年乃字,反常”者,谓十年之后,屯难止息,得“反常”者,谓反常道,即二适于五,是其得常也。已前有难,不得行常,十年难息,得反归于常以适五也。此爻因六二之象,以明女子婚媾之事,即其余人事,亦当法此。犹如有人逼近于强,虽远有外应,未敢苟进,被近者所陵,经久之后,乃得与应相合。是知万事皆象于此,非惟男女而已。诸爻所云阴阳、男女之象,义皆放于此。
六三:即鹿无虞,惟入于林中,君子几,不如舍,往吝。注:三既近五而无寇难,四虽比五,其志在初,不妨己路,可以进而无屯邅也。见路之易,不揆其志,五应在二,往必不纳,何异无虞以从禽乎?虽见其禽而无其虞,徒入于林中,其可获乎?几,辞也。夫君子之动,岂取恨辱哉!故不如舍,“往吝,穷也”。《象》曰:“即鹿无虞”,以从禽也。君子舍之,“往吝”穷也。
鹿,王肃作麓,云:山足。几,徐音祈,辞也,注同。又音机,近也,速也。郑作机,云弩牙也。舍,式夜反,止也,注下同。徐音捨。吝,力刃反,又力慎反。马云:恨也。比,毗志反,下皆同。易,以豉反。揆,渠癸反。从,如字。郑、黄子用反。
正义曰:“即鹿无虞”者,即,就也。虞谓虞官,如人之田猎,欲从就于鹿,当有虞官助己,商度形势可否,乃始得鹿,若无虞官,即虚入于林木之中,必不得鹿,故云“惟入于林中”。此是假物为喻。今六三欲往从五,如就鹿也。五自应二,今乃不自揆度彼五之情纳己以否,是“无虞”也。即徒往向五,五所不纳,是徒入于林中。“君子几,不如舍”者,几,辞也。夫君子之动,自知可否,岂取恨辱哉!见此形势,即不如休舍也。言六三不如舍此求五之心勿往也。“往吝”者,若往求五,即有悔吝也。“即鹿无虞,以从禽”者,言即鹿当有虞官,即有鹿也,若无虞官,以从逐于禽,亦不可得也。“君子舍之,往吝穷”者,君子见此之时,当舍而不往。若往,则有悔吝穷苦也。
注“三既近五”至“往吝,穷也”
正义曰:“见路之易,不揆其志”者,三虽比四,四不害己,身无屯邅,是路之平易,即意欲向五而不预先揆度五之情意纳己以否,是“无虞”也。猎人先遣虞官商度鹿之所在,犹若三欲适五,先遣人测度五之情意。几为语辞,不为义也。知此“几”不为事之几微,凡“几微”者,乃从无向有,其事未见,乃为“几”也。今“即鹿无虞”,是已成之事,事已显著,故不得为几微之义。
六四:乘马班如,求婚媾,往吉,无不利。注:二虽比初,执贞不从,不害己志者也。求与合好,往必见纳矣。故曰“往吉,无不利”。《象》曰:求而往,明也。注:见彼之情状也。
好,呼报反,下同。
正义曰:六四应初,故“乘马”也。虑二妨己路,故初时班如旋也。二既不从于初,故四求之为婚,必得媾合,所以“往吉,无不利”。“《象》曰:求而往,明”者,言求初而往婚媾,明识初与二之情状,知初纳己,知二不害己志,是其明矣。
九五:屯其膏,小贞吉,大贞凶。注:处屯难之时,居尊位之上,不能恢弘博施,无物不与,拯济微滞,亨于群小,而系应在二,屯难其膏,非能光其施者也。固志同好,不容他间,小贞之吉,大贞之凶。《象》曰:“屯其膏”,施未光也。
恢,苦回反,大也。施,式支反,下及文皆同。拯,拯救之拯。亨,许庚反。间,间厕之间。
正义曰:“屯其膏”者,“膏”谓膏泽恩惠之类,言九五既居尊位,当恢弘博施,惟系应在二,而所施者褊狭,是“屯难其膏”。“小贞吉,大贞凶”者,贞,正也。出纳之吝谓之有司,是小正为吉。若大人不能恢弘博施,是大正为凶。
注“处屯难之时”至“大贞之凶”
正义曰:“固志同好,不容他间”者,间者,厕也。五应在二,是坚固其志,在于同好,不容他人间厕其间也。
上六:乘马班如,泣血涟如。注:处险难之极,下无应援,进无所适,虽比于五,五屯其膏,不与相得,居不获安,行无所适,穷困厄,无所委仰,故“泣血涟如”。《象》曰:“泣血涟如”,何可长也?
涟,音连。《说文》云:泣下也。援,于眷反,又音袁。闉,音因,塞也。《春秋传》云“当陈隧者,井堙木刊”是也。厄,于革反,又于卖反。仰,如字,又鱼亮反。长,直良反。
正义曰:处险难之极,而下无应援,若欲前进,即无所之适,故“乘马班如”。“穷困厄,无所委仰”,故“泣血涟如”。“《象》曰:泣血涟如,何可长”者,“何可长”者,言穷困泣血,何可久长也。
蒙: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初筮告,再三渎,渎则不告。注:筮者决疑之物也。童蒙之来求我,欲决所惑也。决之不一,不知所从,则复惑也。故初筮则告,再三则渎。渎,蒙也。能为初筮,其惟二乎?以刚处中,能断夫疑者也。利贞。注:“蒙”之所利,乃利正也。夫明莫若圣,昧莫若蒙。蒙以养正乃圣功也,然则养正以明,失其道矣。
蒙,莫公反。蒙,蒙也,稚也。《稽览图》云:无以教天下曰蒙。《方言》云:蒙,萌也。离宫四世卦。童,如字,《字书》作僮。郑云:未冠之称。《广雅》云:痴也。筮,市制反,决也。郑云:问。告,古毒反,示也,语也。三,息暂反,又如字。渎,音独,乱也。郑云:亵也。复,扶又反。断,丁乱反。夫,音扶,六五注同。
正义曰:蒙者,微昧暗弱之名。物皆蒙昧,惟愿亨通,故云“蒙、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者,物既暗弱而意愿亨通,即明者不求于暗,即匪我师德之高明往求童蒙之暗,但暗者求明,明者不谘于暗,故云“童蒙求我”也。“初筮告”者,初者,发始之辞;筮者,决疑之物。童蒙既来求我,我当以初始一理剖决告之。“再三渎,渎则不告”者,师若迟疑不定,或再或三,是亵渎,渎则不告。童蒙来问,本为决疑,师若以广深二义再三之言告之,则童蒙闻之,转亦渎乱,故不如不告也。自此以上,解“蒙亨”之义。顺此上事,乃得“亨”也。故“亨”文在此事之上也。不云“元”者,谓时当蒙弱,未有元也。“利贞”者,贞,正也。言蒙之为义,利以养正,故《彖》云“蒙以养正”,乃“圣功也”。若养正以明,即失其道也。
注“筮者决疑之物也”至“能断夫疑者也”
正义曰:“初筮则告”者,童蒙既来求我,我当以初心所念所筮之义,一理而剖告之。“再三则渎,渎,蒙也”者,若以弃此初本之意,而犹豫迟疑,歧头别说,则童蒙之人,闻之亵渎而烦乱也。故“再三则渎,渎,蒙也”。“能为初筮,其惟二乎”者,以《彖》云“初筮告,以刚中”者,刚而得中,故知是二也。
注“蒙之所利”至“失其道矣”
正义曰:“然则养正以明,失其道”者,言人虽怀圣德,若隐默不言,人则莫测其浅深,不知其大小,所以圣德弥远而难测矣。若彰显其德,苟自发明,即人知其所为,识其浅深。故明夷注云“明夷莅众,显明于外,巧所避”是也。此卦繇辞皆以人事明之。
《彖》曰:蒙,山下有险。险而止,蒙。注:退则困险,进则阂山,不知所适,蒙之义也。“蒙亨”,以亨行时中也。注:时之所愿,惟愿“亨”也。以亨行之,得“时中”也。“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志应也。注:“我”谓非“童蒙”者也。非“童蒙”者,即阳也。凡不识者求问识者,识者不求所告;暗者求明,明者不谘于暗。故蒙之为义,“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也。童蒙之来求我,志应故也。“初筮告”,以刚中也。注:谓二也。二为众阴之主也,无刚决中,何由得初筮之告乎?“再三渎,渎则不告”,渎蒙也。蒙以养正,圣功也。
阂,五代反。中,张仲反,注“时中”、“决中”同。又如字,和也。童蒙求我,一本作“来求我”。谘,亦作咨,又作资,并通。
正义曰:“山下有险”者,坎在艮下,是山下有险。艮为止,坎上遇止,是险而止也。恐进退不可,故蒙昧也。此释蒙卦之名。“蒙,亨,以亨行时中也”者,叠“蒙亨”之义,言居“蒙”之时,人皆愿“亨”。若以亨道行之,于时则得中也。故云“时中”也。“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志应”者,以童蒙暗昧之志,而求应会明者,故云“志应”也。“再三渎,渎则不告。渎,蒙”者,所以再三不告,恐渎乱蒙者。自此已上,《彖》辞总释“蒙亨”之义。“蒙以养正,圣功也”者,能以蒙昧隐默自养正道,乃成至圣之功。此一句释经之“利贞”。
《象》曰:山下出泉,蒙。注:山下出泉,未知所适,蒙之象也。君子以果行育德。注:“果行”者,初筮之义也。“育德”者,养正之功也。
行,下孟反,注及六三注《象》同。
正义曰:山下出泉,未有所适之处,是险而止,故蒙昧之象也。“君子以果行育德”者,君子当发此蒙道,以果决其行,告示蒙者,则“初筮之义”。“育德”谓隐默怀藏,不自彰显,以育养其德。“果行育德”者,自相违错,若童蒙来问,则果行也,寻常处众则育德,是不相须也。
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注:处蒙之初,二照其上,故蒙发也。蒙发疑明,刑说当也。“以往吝”,刑不可长也。《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注:刑人之道,道所恶也。以正法制,故刑人也。
说,吐活反,注同。徐又音税。桎,音质。梏,古毒反。在足曰桎,在手曰梏。《小尔雅》云:杻谓之梏,械谓之桎。杻音丑。恶,乌路反。
正义曰:“发蒙”者,以初近于九二,二以阳处中,而明能照暗,故初六以能发去其蒙也。“利用刑人,用说桎梏”者,蒙既发去,无所疑滞,故利用刑戮于人,又利用说去罪人桎梏,以蒙既发去,疑事显明,刑人说桎梏皆得当。在足曰桎,在手曰梏。《小尔雅》云:“杻谓之梏,械谓之桎。”“以往吝”者,若以正道而往,即其事益善矣;若以刑人之道出往行之,即有鄙吝。“《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者,且刑人之道乃贼害于物,是道之所恶,以利用刑人者,以正其法制,不可不刑矣。故刑罚不可不施于国,鞭扑不可不施于家。案:此经刑人、说人二事,《象》直云“利用刑人”一者,但举刑重故也。
九二:包蒙吉。纳妇吉,子克家。注:以刚居中,童蒙所归,包而不距,则远近咸至,故“包蒙吉”也。妇者,配己而成德者也。体阳而能包蒙,以刚而能居中,以此纳配,物莫不应,故“纳妇吉”也。处于卦内,以刚接柔,亲而得中,能干其任,施之于子,克家之义。《象》曰:“子克家”,刚柔接也。
正义曰:“包蒙吉,纳妇吉,子克家”者,“包”谓包含,九二以刚居中,童蒙悉来归己,九二能含容而不距,皆与之决疑,故得吉也。九二以刚居中,阴来应之。“妇”谓配也,故纳此匹配而得吉也。此爻在下体之中,能包蒙纳妇,任内理中,干了其任,即是子孙能克荷家事,故云“子克家”也。“《象》曰:子克家,刚柔接也。”以阳居于卦内,接待群阴,是刚柔相接,故克干家事也。
注“以刚居中”至“克家之义”
正义曰:“亲而得中”者,言九二居下卦之中央,上下俱阴,以己之刚阳迎接上下二阴,阴阳相亲,故云“亲而得中”也。“能干其任”者,既能包蒙,又能纳匹,是能干其任。
六三:勿用取女。见金夫,不有躬,无攸利。注:童蒙之时,阴求于阳,晦求于明,各求发其昧者也。六三在下卦之上,上九在上卦之上,男女之义也。上不求三而三求上,女先求男者也。女之为体,正行以待命者也。见刚夫而求之,故曰“不有躬”也。施之于女,行在不顺,故“勿用取女”,而“无攸利”。《象》曰:“勿用取女”,行不顺也。
取,七住反,本又作娶,下及注同。
正义曰:“勿用取女”者,女谓六三,言勿用取此六三之女。所以不须者,此童蒙之世,阴求于阳,是女求男之时也。“见金夫”者,谓上九以其刚阳,故称“金夫”。此六三之女,自往求见“金夫”。女之为体,正行以待命而嫁。今先求于夫,是为女不能自保其躬、固守贞信,乃非礼而动,行既不顺,若欲取之,无所利益,故云“不有躬,无攸利”也。“《象》曰:勿用取女,行不顺也”者,释“勿用取女”之义。所以勿用取此女者,以女行不顺故也。
六四:困蒙,吝。注:独远于阳,处两阴之中,暗莫之发,故曰“困蒙”也。困于蒙昧,不能比贤以发其志,亦以鄙矣,故曰“吝”也。《象》曰:“困蒙”之吝,独远实也。注:阳称实也。
远,于万反,下文同。比,毗志反。
正义曰:此释六四爻辞也。六四在两阴之中,去九二既远,无人发去其童蒙,故曰困于蒙昧而有鄙吝。“《象》曰:困蒙之吝,独远实也”者,实谓九二之阳也。九二以阳,故称实也。六三近九二,六五近上九,又应九二,惟此六四既不近二,又不近上,故云“独远实也”。
注“阳称实也”
正义曰:阳主生息,故称实。阴主消损,故不得言实。
六五:童蒙,吉。注:以夫阴质居于尊位,不自任察而委于二,付物以能,不劳聪明,功斯克矣,故曰“童蒙吉”。《象》曰:“童蒙”之吉,顺以巽也。注:委物以能,不先不为,“顺以巽也”。
巽,音逊。郑云:当作逊。
正义曰:“童蒙吉”者,言六五以阴居于尊位,其应在二,二刚而得中,五则以事委任于二,不劳己之聪明,犹若童稚蒙昧之人,故所以得吉也。“《象》曰:顺以巽也”者,释童蒙之吉,巽亦顺也,犹委物于二。顺谓心顺,巽谓貌顺。故褚氏云:“顺者,心不违也。巽者,外迹相卑下也。”
注“委物以能”至“顺以巽也”。
正义曰:“委物以能”,谓委付事物与有能之人,谓委二也。“不先不为”者,五虽居尊位,而事委任于二,不在二先而首唱,是顺于二也。“不为”者,谓不自造为,是委任也。不先于二,是心顺也;不自造为,是貌巽也。
上九: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注:处蒙之终,以刚居上,能击去童蒙,以发其昧者也,故曰“击蒙”也。童蒙愿发而己能击去之,合上下之愿,故莫不顺也。为之扞御,则物咸附之。若欲取之,则物咸叛矣,故“不利为寇,利御寇”也。《象》曰:利用“御寇”,上下顺也。
击,经历反。王肃云:治也。马、郑作系。去,起吕反,下同。为,于伪反,又如字。扞,胡旦反。御,鱼吕反,本又作卫。
正义曰:“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者,处蒙之终,以刚居上,能击去众阴之蒙,合上下之愿,故莫不顺从也。若因物之来即欲取之而为寇害,物皆叛矣,故“不利为寇”也。若物从外来,为之扞御,则物咸附之,故“利用御寇”也。“《象》曰:利用御寇,上下顺也”者,所宜利为物御寇者,由上下顺从故也。言此爻既能发去众蒙,以合上下之愿,又能为之御寇,故上下弥更顺从也。
需:有孚,光亨,贞吉,利涉大川。
需,音须。字从雨重而者,非,饮食之道也,训养。郑读为秀,解云:阳气秀而不直上者,畏上坎也。坤宫游魂卦。孚,徐音敷,信也。又作旉。光亨贞吉,师读光绝句。马、郑总为一句。
正义曰:此需卦繇辞也。“需”者,待也。物初蒙稚,待养而成,无信即不立,所待惟信也,故云“需有孚”,言需之为体,惟有信也。“光亨贞吉”者,若能有信,即需道光明,物得亨通,于正则吉,故云“光亨贞吉”也。“利涉大川”者,以刚健而进,即不患于险,乾德乃亨,故云“利涉大川”。
《彖》曰:需,须也,险在前也。刚健而不陷,其义不困穷矣。“需,有孚,光亨,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注:谓五也,位乎天位,用其中正,以此待物,需道毕矣,故“光亨,贞吉”。“利涉大川”,往有功也。注:乾德获进,往辄亨也。
陷,陷没之陷。位乎之位,如字,郑音莅。
正义曰:此释需卦繇辞。需,须也。“险在前”者,释需卦之名也,是需待之义,故云“需,须也”。“险在前”,释所以需待,由险难在前,故有待乃进也。“刚健而不陷,其义不困穷矣”者,解需道所以得亨,由乾之刚健,前虽遇险而不被陷滞,是其需待之义,不有困穷矣,故得“光亨贞吉”,由乾之德也。“需有孚,光亨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者,此叠出需卦繇辞,然后释之也。言此需体非但得乾之刚强而不陷,又由中正之力也。以九五居乎天子之位,又以阳居阳,正而得中,故能有信,光明亨通而贞吉也。刚健而不陷,只由二象之德,位乎天位以中正,是九五之德也。凡卦之为体,或直取象而为卦德者,或直取爻而为卦德者,或以兼象兼爻而为卦德者,此卦之例是也。“利涉大川,往有功”者,释“利涉大川”之义,以乾刚健,故行险有功也。
注“谓五也”至“光亨,贞吉”
正义曰:“需道毕矣”者,凡需待之义先须于信,后乃光明亨通于物而贞吉,能备此事,是需道终毕。五即居于天位,以阳居尊,中则不偏,正则无邪。以此待物,则所为皆成,故“需道毕矣”。
注“乾德获进,往辄亨也”
正义曰:前云“刚健而不陷”,此云“往有功”,刚健即“乾”也。故“乾”德获进,往而有功,即是往辄亨通也。此虽释“利涉大川”,兼释上“光亨”之义,由是“光亨”乃得“利涉大川”,故于利涉大川乃明亨也。
《象》曰:云上于天,需。君子以饮食宴乐。注:童蒙已发,盛德光亨,饮食宴乐,其在兹乎!
上,时掌反。干宝云:升也。王肃本作“云在天上”。宴,乌练反。徐乌殄反,安也,下同。郑云:享,宴也。李轨乌衍反。乐,音洛,注同。
正义曰:坎既为险,又为雨,今不言险雨者,此象不取险难之义也。故不云“险”也。雨是已下之物,不是须待之义,故不云“雨”也。不言天上有云,而言“云上于天”者,若是天上有云,无以见欲雨之义,故云“云上于天”。若言“云上于天”,是天之欲雨,待时而落,所以明“需”天惠将施而盛德又亨,故君子于此之时“以饮食宴乐”。
初九:需于郊,利用恒,无咎。注:居需之时,最远于难,能抑其进,以远险待时,虽不应几,可以保常也。《象》曰:“需于郊”,不犯难行也。“利用恒,无咎”,未失常也。
远,袁万反,下“远险”同。难,乃旦反,下及文皆同。
正义曰:但难在于坎,初九去难既远,故待时在于郊。郊者是境上之地,亦去水远也。“利用恒,无咎”者,恒,常也,远难待时以避其害,故宜利保守其常,所以无咎,犹不能见几速进,但得无咎而已。“《象》曰,不犯难行”者,去难既远,故不犯难而行。“未失常”者,不敢速进,远难待时,是未失常也。
九二:需于沙,小有言,终吉。注:转近于难,故曰“需于沙”也。不至致寇,故曰“小有言”也。近不逼难,远不后时,履健居中,以待其会,虽“小有言”,以吉终也。《象》曰:“需于沙”,衍在中也。虽“小有言”,以吉终也。
沙,如字。郑作沚。近,附近之近。后,胡豆反。衍,以善反。徐怡战反。
正义曰:沙是水傍之地,去水渐近,待时于沙,故难稍近。虽未致寇,而“小有言”以相责让。“近不逼难,远不后时”,但“履健居中,以待要会”,虽小有责让之言,而终得其吉也。“《象》曰:需于沙,衍在中”者,衍谓宽衍,去难虽近,犹未逼于难,而宽衍在其中也,故“虽小有言,以吉终也”。
九三:需于泥,致寇至。注:以刚逼难,欲进其道,所以招寇而致敌也。犹有须焉,不陷其刚。寇之来也,自我所招,敬慎防备,可以不败。《象》曰:“需于泥”,灾在外也。自我“致寇”,敬慎不败也。
寇,如字。郑、王肃本作戎。
正义曰:泥者,水傍之地,泥溺之处,逼近于难,欲进其道,难必害己。故致寇至,犹且迟疑而需待时,虽即有寇至,亦未为祸败也。“《象》曰,灾在外”者,释“需于泥”之义,言为“需”虽复在泥,泥犹居水之外,即灾在身外之义,未陷其刚之义,故可用“需”以免。“自我致寇,敬慎不败”者,自,由也,由我欲进而致寇来,己若敬慎,则不有祸败也。
六四:需于血,出自穴。注:凡称血者,阴阳相伤者也。阴阳相近而不相得,阳欲进而阴塞之,则相害也。穴者,阴之路也,处坎之始,居穴者也。九三刚进,四不能距,见侵则辟,顺以听命者也,故曰“需于血,出自穴”也。《象》曰:“需于血”,顺以听也。
辟,音避,下同。
正义曰:“需于血”者,谓阴阳相伤,故有血也。九三之阳而欲上进,此六四之阴而塞其路,两相妨害,故称“血”。言待时于血,犹待时于难中也。“出自穴”者,穴即阴之路也,而处坎之始,是居穴者也。三来逼己,四不能距,故出此所居之穴以避之,但顺以听命而得免咎也,故《象》云“需于血,顺以听命”也。
注“凡称血者”至“出自穴也”
正义曰:“凡称血”者,阴阳相伤者也,即坤之上六“其血玄黄”是也。“穴者阴之路也”者,凡孔穴穿道,皆是幽隐,故云“阴之路也”。“处坎之始,居穴”者,坎是坎险,若处坎之上,即是出穴者也,处坎之始,是居穴者也。但易含万象,此六四一爻,若以战斗言之,其出则为血也;若以居处言之,其处则为穴也。穴之与血,各随事义也。
九五:需于酒食,贞吉。注:“需”之所须,以待达也。己得天位,畅其中正,无所复须,故酒食而已,获“贞吉”也。《象》曰:“酒食,贞吉”,以中正也。
己得之己,音纪,又音已。复,扶又反。
正义曰:“需于酒食贞吉”者,五既为需之主,己得天位,无所复需,但以需待酒食,以递相宴乐而得贞吉。“《象》曰:“酒食贞吉,以中正”者,释“酒食贞吉”之义,言九五居中得正,“需”道亨通,上下无事也。
上六:入于穴,有不速之客三人来,敬之终吉。注:六四所以“出自穴”者,以不与三相得而塞其路,不辟则害,故不得不“出自穴”而辟之也。至于上六,处卦之终,非塞路者也。与三为应,三来之己,乃为己援,故无畏害之辟,而乃有入穴之固也。三阳所以不敢进者,须难之终也。难终则至,不待召也。己居难终,故自来也。处无位之地,以一阴而为三阳之主,故必敬之而后终吉。《象》曰:“不速之客”来,“敬之终吉”,虽不当位,未大失也。注:处无位之地,不当位者也。敬之则得终吉,故虽不当位,未大失也。
速,如字。马云:召也。《释诂》云:疾也。《释言》云:征也,召也。
正义曰:“上六入于穴”者,上六阴爻,故亦称“穴”也。上六与三相应,三来之己,不为祸害,乃得为己援助,故上六无所畏忌,乃“入于穴”而居也。“有不速之客三人来”者,速,召也,不须召唤之客有三人自来。三人谓“初九”、“九二”、“九三”。此三阳务欲前进,但畏于险难,不能前进。其难既通,三阳务欲上升,不须召唤而自来,故云“有不速之客三人来”也。“敬之终吉”者,上六居无位之地,以一阴而为三阳之主,不可怠慢,故须恭敬此三阳,乃得终吉。“《象》曰,虽不当位未大失”者,释“敬之终吉”之义。言己虽不当位,而以一阴为三阳之主,若不敬之,则有凶害。今由己能敬之,虽不当位,亦未有大失,言初时虽有小失,终久乃获吉,故云“未大失”也。且需之一卦,须待难通,其于六爻,皆假他物之象以明人事,待通而亨,须待之义。且凡人万事,或有去难远近,须出须处,法此六爻,即万事尽矣,不可皆以人事曲细比之。《易》之诸爻之例,并皆放此。
讼:有孚,窒惕,中吉,注:窒谓窒塞也。能惕,然后可以获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讼,才用反,争也,言之于公也。郑云:辩财曰讼。离宫游魂卦。窒,张栗反。徐得悉反,又得失反。马作咥,云:读为踬,犹止也。郑云:咥,觉悔貌。惕,汤历反。中,如字。马丁仲反。“有孚窒”一句,“惕中吉”一句。
正义曰:“讼:有孚,窒惕,中吉”者,窒,塞也。惕,惧也。凡讼者,物有不和,情相乖争而致其讼。凡讼之体,不可妄兴,必有信实,被物止塞,而能惕惧,中道而止,乃得吉也。“终凶”者,讼不可长,若终竟讼事,虽复窒惕,亦有凶也。“利见大人”者,物既有讼,须大人决之,故“利见大人”也。“不利涉大川”者,以讼不可长,若以讼而往涉危难,必有祸患,故“不利涉大川”。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注:凡不和而讼,无施而可,涉难特甚焉。惟有信而见塞惧者,乃可以得吉也。犹复不可终,中乃吉也。不闭其源,使讼不至,虽每不枉而讼至终竟,此亦凶矣。故虽复有信,而见塞惧,犹不可以为终也。故曰“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也。无善听者,虽有其实,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惧者得其“中吉”,必有善听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刚而来,正夫群小,断不失中,应斯任也。
难,乃旦反。复,扶又反,下同。枉,纡往反。令,力呈反。夫,音扶,下注同。断,丁乱反,下注并同。
正义曰:此释繇辞之义。“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者,上刚即乾也,下险即坎也,犹人意怀险恶,性又刚健,所以讼也。此二句因卦之象以显有讼之所由。案:上“需”须也,以释卦之名。此讼卦不释“讼”名者,“讼”义可知,故不释也。诸卦其名难者则释之,其名易者则不释之,他皆放此。“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者,先叠出讼之繇辞,以“刚来而得中”者,释所以讼得其“有孚,窒惕中吉”者,言由九二之刚,来向下体而处下卦之中,为讼之主,而听断狱讼,故讼者得其“有孚,窒惕中吉”也。“终凶,讼不可成”者,释“终凶”之义,以争讼之事,不可使成,故“终凶”也。“利见大人,尚中正”者,释“利见大人”之义。所以于讼之时,利见此大人者,以时方斗争,贵尚居中得正之主而听断之。“不利涉大川,入于渊”者,释“不利涉大川”之义。若以讼事往涉于川,即必坠于深渊而陷于难也。
注“凡不和而讼”至“应斯任也”
正义曰:“无施而可”者,言若性好不和,又与人斗讼,即无处施设而可也。言所往之处皆不可也。“涉难特甚焉”者,言好讼之人,习常施为,已自不可,若更以讼涉难,其不可特甚焉,故云“涉难特甚焉”。“中乃吉”者,谓此讼事以中途而止,乃得吉也。前注云“可以获中吉”,谓获中止之吉。“不闭其源,使讼不至”者,若能谦虚退让,与物不竞,即此是闭塞讼之根源,使讼不至也。今不能如此,是不闭塞讼源,使讼得至也。“虽每不枉而讼至终竟”者,谓虽每诉讼,陈其道理,不有枉曲,而讼至终竟,此亦凶矣。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注: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在于谋始,谋始在于作制。契之不明,讼之所以生也。物有其分,职不相滥,争何由兴?讼之所以起,契之过也。故有德司契而不责于人。
契,苦计反,下同。分,符问反。滥,力暂反。争,争斗之争。
正义曰:天道西转,水流东注,是天与水相违而行。相违而行,象人彼此两相乖戾,故致讼也。不云“水与天违行”者,凡讼之所起,必刚健在先,以为讼始,故云“天与水违行”也。“君子以作事谋始”者,物既有讼,言君子当防此讼源。凡欲兴作其事,先须谋虑其始。若初始分职分明,不相干涉,即终无所讼也。
注“听讼”至“不责于人”
正义曰:“讼之所以起,契之过”者,凡斗讼之起,只由初时契要之过,谓作契要不分明。“有德司契”者,言上之有德,司主契要,而能使分明以断于下,亦不须责在下之人有争讼也。“有德司契”之文,出《老子》经也。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注:处讼之始,讼不可终,故“不永所事”,然后乃吉。凡阳唱而阴和,阴非先唱者也。四召而应,见犯乃讼。处讼之始,不为讼先,虽不能不讼,而了讼必辩明矣。《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和,胡卧反。
正义曰:“不永所事”者,永,长也,不可长久为斗讼之事,以“讼不可终”也。“小有言,终吉”者,言“终吉”者,言初六应于九四。然九四刚阳,先来非理犯己,初六阴柔,见犯乃讼,虽不能不讼,是不获已而讼也,故“小有言”;以处讼之始,不为讼先,故“终吉”。“《象》曰,讼不可长”者,释“不永所事”,以讼不可长,故不长此斗争之事。“其辩明”者,释“小有言”,以讼必辩析分明。四虽初时犯己,己能辩讼,道理分明,故初时“小有言”也。
注“处讼之始,不为讼先”
正义曰:“处讼之始”者,始入讼境,言讼事尚微,故云“处讼之始”也。“不为讼先”者,言己是阴柔,待唱乃和,故云“不为讼先也”。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注:以刚处讼,不能下物,自下讼上,宜其不克。若能以惧归窜其邑,乃可以免灾。邑过三百,非为窜也。窜而据强,灾未免也。《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逋,补吴反。徐方吴反。眚,生领反。《子夏传》云:妖祥曰眚。马云:灾也。郑云:过也。下物之下,遐嫁反。窜,七乱反。徐又七外反,逃也。掇,徐都活反。《说文》云:拾取也。郑本作惙,陟劣反,忧也。
正义曰:“不克讼”者,克,胜也;以刚处讼,不能下物,自下讼上,与五相敌,不胜其讼,言讼不得胜也。“归而逋其邑”者,讼既不胜,怖惧还归,逋窜其邑。若其邑强大,则大都偶国,非逋窜之道。“人三百户,无眚”者,若其邑狭小,惟三百户乃可也。“三百户”者,郑注《礼记》云:“小国下大夫之制。”又郑注《周礼·小司徒》云:方十里为成,九百夫之地,沟渠、城郭、道路三分去其一,余六百夫。又以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定受田三百家。即此“三百户”者,一成之地也。郑注云:不易之田,岁种之;一易之田,休一岁乃种;再易之田,休二岁乃种。言至薄也。苟自藏隐,不敢与五相敌,则无眚灾。“《象》曰,归逋窜”者,释归而逋邑,以讼之不胜,故退归逋窜也。“患至掇”者,掇犹拾掇也。自下讼上,悖逆之道,故祸患来至,若手自拾掇其物,言患必来也。故王肃云:“若手拾掇物然。”
注“以刚处讼”至“灾未免也”
正义曰:“若能以惧归窜其邑,乃可免灾”者,如此注意,则经称“其邑”二字连上为句,“人三百户”合下为句。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注:体夫柔弱以顺于上,不为九二自下讼上,不见侵夺,保全其有,故得食其旧德而不失也。居争讼之时,处两刚之间,而皆近不相得,故曰“贞厉”。柔体不争,系应在上,众莫能倾,故曰“终吉”。上壮争胜,难可忤也,故或从王事,不敢成也。《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忤,五故反。
正义曰:“食旧德”者,六三以阴柔顺从上九,不为上九侵夺,故保全己之所有,故食其旧日之德禄位。“贞厉”者,贞,正也;厉,危也。居争讼之时,处两刚之间,故须贞正自危厉,故曰“贞厉”。然六三柔体不争,系应在上,众莫能倾,故“终吉”也。“或从王事无成”者,三应于上,上则壮而又胜,故六三或从上九之王事,不敢触忤,无敢先成,故云“无成”。“《象》曰,从上吉”者,释所以食旧德以顺从上九,故得其吉食旧德也。
九四:不克讼,注:初辩明也。复即命渝,安贞吉。注:处上讼下,可以改变者也,故其咎不大。若能反从本理,变前之命,安贞不犯,不失其道,“为仁由己”,故吉从之。《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复,音服,后同者更不音。渝,以朱反,变也。马同。郑云:然也。
正义曰:“不克讼”者,九四既非理陵犯于初,初能分辩道理,故九四讼不胜也。“复即命渝”者,复,反也;即,就也。九四讼既不胜,若能反就本理,变前与初争讼之命,能自渝变,休息不与初讼,故云“复即命渝”。“安贞吉”者,既能反从本理,渝变往前争讼之命,即得安居贞吉。“《象》曰,安贞不失”者,释“复即命渝”之义,以其反理变命,故得安贞之吉,不失其道。
注“处上讼下”至“故吉从之”
正义曰:“若能反从本理”者,释“复即”之义。复,反也;即,从也。本理谓原本不与初讼之理。当反从此原本不争之理,故云“反从本理”。“变前之命”者,解“命渝”也。渝,变也。但倒经“渝”字在“命”上,故云“变前之命”。“前命”者,谓往前共初相讼之命也,今乃变之也。“安贞不犯”者,谓四安居贞正,不复犯初,故云“安贞不犯”。“为仁由己,故吉从之”者,“为仁由己”,《论语》文。初不犯己,己莫陵于初,是为仁义之道,自由于己,故云“为仁由己”。
九五:讼,元吉。注:处得尊位,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中则不过,正则不邪,刚无所溺,公无所偏,故讼“元吉”。《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邪,似嗟反。
正义曰:处得尊位,中而且正,以断狱讼,故得“元吉”也。“《象》曰,以中正也”者,释“元吉”之义。所以讼得大吉者,以九五处中而得正位,中则不有过差,正则不有邪曲,中正为德,故“元吉”。
注“处得尊位”至“故讼元吉”
正义曰:“处得尊位为讼之主”者,居九五之位,当争讼之时,是主断狱讼者也。然此卦之内,断狱讼之人,凡有二主。案上注云“善听之主,其在二乎”?是二为主也。此注又云“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是五又为主也。一卦两主者,凡诸卦之内,如此者多矣。五是其卦尊位之主,余爻是其卦为义之主,犹若复卦初九是复卦之主,“复”义在于初九也。六五亦居复之尊位,为复卦尊位之主,如此之例,非一卦也。所以然者,五居尊位,犹若天子总统万机,与万物为主,故诸卦皆五居尊位。诸爻则偏主一事,犹若六卿春官主礼、秋官主刑之类。偏主一事,则其余诸爻各主一事也。即六卿总归于天子,诸卦之爻,皆以九五为尊位也。若卦由五位,五又居尊,止为一主也,若比之九五之类是也。今此讼卦二既为主,五又为主,皆有断狱之德,其五与二爻,其义同然也,故俱以为主也。案:上《彖》辞“刚来而得中”,今九五《象》辞云“讼元吉,以中正也”,知《彖》辞“刚来得中”,非据九五也。辅嗣必以为九二者,凡上下二象在于下象者,则称“来”。故贲卦云“柔来而文刚”,是离下艮上而称“柔来”。今此云“刚来而得中”,故知九二也。且凡云“来”者,皆据异类而来。九二在二阴之中,故称“来”;九五在外卦,又三爻俱阳,不得称“来”。若于爻辞之中,亦有从下卦向上卦称“来”也。故需上六“有不速之客三人来”,谓下卦三阳来。然需上六阴爻,阳来诣之,亦是往非类而称“来”也。“以断枉直”者,枉,曲也。凡二人来讼,必一曲一直,此九五听讼能断定曲直者,故云“以断枉直”。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注:处讼之极,以刚居上,讼而得胜者也。以讼受锡,荣何可保?故终朝之间褫带者三也。《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锡,星历反,又星自反,赐也。鞶,步干反。马云:大也。徐云:王肃作槃。马云:旦至食时为终朝。三,息暂反,注同。或如字。褫,徐敕纸反,又直是反。本又作褫,音同。王肃云:解也。郑本作拕,徒可反。
正义曰:“或锡之鞶带”者,上九以刚居上,是讼而得胜者也。若以谦让蒙锡,则可长保有。若因讼而得胜,虽或锡与鞶带,不可长久,终一朝之间三被褫脱,故云“终朝三褫之”。“《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者,“释终朝三褫”之义。以其因讼得胜,受此锡服,非德而受,亦不足可敬,故终朝之间三被褫脱也。凡言“或”者,或之言“有”也。言或有如此,故言“或”。则三云“或从王事无成”,及坤之六三“或从王事无成”之类是也。鞶带谓大带也。故杜元凯桓二年传“鞶厉旒缨”注云:“鞶,大带也。”此讼一卦及爻辞并以人事明之,惟“不利涉大川”,假外物之象以喻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