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有目无书有书无目例

有目无书,有为沈刻所独阙者,可以他本补之;有为元刻所本无者,则是编纂时未经纂入,具见校补札记,兹从略。

至于有书无目,则大抵由编纂时未将目录加入,故沈刻目阙者元刻亦阙,唯新集礼部,各本有祭祀社稷体例门,汲古阁藏本即故宫藏本独无之,疑有阙页,非元刻本无也,盖按目排订,无目者自易漏订矣。

卷页

户五三二 远年卖田告称卑幼收赎

户七廿二 多支官钱体覆不实断罚

刑十九七 禁乞养过房贩卖良民

卷页

刑十九廿四 遗火决断通例

新吏四 住罢封赠

新吏廿三 刘万户奔继父丧

新户三九 虫蝗生发申报

新礼六 祭祀社稷体例

新刑二 奴儿干出军 肇州屯种

新刑五三 户计司相关词讼

又有书与目次第不同者,元刻本已如此,亦编纂时未经改正者也。

户一三 俸钱各条 与目次第不同。

户四二十 夫自嫁妻条后 与目次第不同,按年应以目为正。

礼一十二 察司不须迎送接待条后 与目次第不同,按年应以书为正。

礼五三 保申医义条后 与目次第不同。

新兵十五 递铺门 目在工部造作门之后,应以书为正。

新刑五一 诸奸门 目在诸盗门之前。

第二 条目讹为子目例

元刻卷中标目,悉阴文低二格,与文平行,留二格为抬头之用,其子目则悉低三格,冠阴文一字于其上,而文则低四格,眉目极清晰也。沈刻不依元刻抬头,卷中标目,悉改为阴文顶格,文低一格,子目低二格,文低三格,眉目亦清晰也。惟吏部六、七、八等三卷,标目悉改为阳文低二格,冠一字于其上,而文则低三格,与其他子目混淆不清,非以卷首目录校之,不能知其孰为条目,孰为子目也。今略举数条如下:

吏六一 一随路岁贡儒吏

吏六三 一儒吏考试程式

吏六廿一 一职官补充吏员

吏七一 一品从座次等第

吏七三 一圆座署事

吏八一 一品从行移等第

吏八二 一执政官外任不书名

右所举,照沈刻本书格式,应悉改为顶格阴文,删其冠首“一”字,方与其他各卷一律,而不致与子目混淆。然此误实不始于沈刻,彭本、方本虽依元刻抬头,此三卷条目上亦均冠以“一”字,由来远矣。

第三 非目录误为目录例

元刻、沈刻,目录标题均用阴文,所以醒目也。沈刻有非目录而误刻阴文者,有非目录而误为目录者。

兵二七 御史台咨 四字元阳文,误阴文。

兵二八 见刑房巡捕例 元作“见刑部捕盗类”,小字阳文,今误阴文大字。

刑十三八 行台都御史钧旨咨 八字元作“御史台咨”四字,阳文,与前段平行,今误阴文顶格,与其他目录相混。

刑十六十五 司吏周崇仁状招 七字元阳文,比前段低一格,今误阴文顶格,与其他目录相混。

第四 误连上文例

凡钞书不依原本行款,则遇原本分段处,容易误连。惟元刻《元典章》标目悉用阴文,苟直接钞自元刻,亦不至有误连上文之弊。今沈刻误连上文之弊甚多,有如下例:

吏四五 求仕不许赴都

户六七 添工墨钞

礼一四 表章回避字样

兵一三九 札撒逃走军官军人

兵三三 拯治站赤

兵三十六 脱脱禾孙盘问使臣

刑一三 民官公罪许罚赎

刑二二 依体例用杖子

刑三十二 诬告谋反者流

刑八三 定拟给没赃例

又《元典章》一目之下,辄分数段,倘一段末处适为一行尽处,则更端之始,亦易误连。幸此书悉案牍之文,每一更端,多冠年月,症结所在,整理不难。

户一六 尚书省送据户部呈

兵三十九 大德元年

兵三五二 又大德七年

刑八三 至大四年

刑十三廿三 延祐四年六月

刑十五四一 至大四年三月

刑十五四三 至大三年四月

又有两条或两段之间,中有脱文,遂至两条混为一条,非发见脱文,不易知其症结所在。

户八七九 背一行“泉府司”下,脱三十字,遂将两条并为一条,而市舶则法二十三条,缺少一条矣。

户六十二 背一行“者麽道”下,脱简二十行,遂将“虚烧昏钞”一条之末二段,误合上文为一条矣。

户九廿一 背八行“申到”下,脱简二十三行,遂将“江南申灾限次”一条之后半,误合上文为一条矣。

礼一十四 三行“准拟”下有脱文,大德七年上又脱“贡献毋令迎接”一目,遂与前条并为一条,而不可分矣。

又刑部卷内,法司拟定犯人罪名,元刻必另行,当时公牍格式本如此,所以便省阅也,今沈刻悉连之,亦不便。

刑四四 奸夫李驴儿法司拟云云

奸妇刘阿翟法司拟云云

刑四廿七 靳留住法司拟云云

慈不揪法司拟云云

刑四廿八 戴引儿法司拟云云

张驴儿法司拟云云

元均另行。

第五 错简例

沈刻《元典章》错简之例有三:曰单错,曰互错,曰衍漏错。

单错者,本处有阙文,错简在他处是也。

吏四七 五行“今后”下,漏二十三字,错简在八行“省送”下。

户三二十 一行“立嗣”下,漏二十六字,错简在四行“前弊”下。

户四四十 十一行“到招”下,漏二十七字,错简在背一行“招伏”下。

户七一 十行“原发勘合”下,漏十字,错简在八行“勘合已到”下。

户七三一 五行“追征”下,漏十七字,错简在四行“追征”下。

互错者,本处有阙文,错简在他处,他处亦有阙文,错简在本处,所谓彼此互错也。

吏七六 四行“公出疾病在假即日”八字,应在五行“长官”下。

五行“掌判其行用印信”七字,应在四行“长官”下。

户三七 五行“因而在外另籍或”七字,应在七行“漏籍人口”下。

七行“各年军籍内”五字,应在五行“附籍人口”下。

衍漏错者,本处有阙文,而重出他处之文于此,又衍又漏是也。

吏六廿八 背十一行“按察司”下,漏“申该”等十五字,又将下文“史所有奏差合”六字,重出于此。

兵一四六 背六行“钦奉圣旨”下,漏“禁治”等十八字,又将背七行“军及”等十八字,重出于本行。彭本、方本均如此,知沈刻与二本实同出一源也。

第六 阙文例

沈刻《元典章》阙文甚多,其所阙最巨者,为吏部卷三,阙仓库官等六门,凡三十六页,在方氏等半页十行本则为四十七页,盖所据本将此卷分装二册,而阙抄其下册也。

其余所阙,则刑部卷内为多,且每在一类之末一二条,似有意刊落,而非偶然脱漏者。

刑一二 做罪过的不疏放一条 在刑法类末。

刑二十六 孕囚出禁分娩三条 在系狱类末。

刑三十一 郑贵谋故杀侄一条 在不睦类末。

刑四四 船上图财谋杀一条 在谋杀类末。

刑五七 无检验骨殖例一条 在检验类末。

刑六四 冯崇等剜坏池杰眼睛一条 在他物伤类末。

刑八廿一 吏员赃满一体追夺一条 在取受类末。

刑九八 接揽税粮事理一条 在侵盗类末。

刑十二 知人欲告回钱一条 在回钱类末。

新刑七 巡尉司囚月申一条 在详谳类末。

新刑五十 针擦人眼均征养赡钞二条 在毁伤眼目类末。

新刑八四 分拣流民一条 在禁聚众类末。

新刑九十 禁借办习仪物色一条 在杂禁类末。

第七 字体残阙径行删去例

钞刻书籍,遇有残阙字体,应为保留,以待考补,不得将残阙字句径行抹去。今沈刻《元典章》目录礼部门内,残阙多条,尚留空位待补,是也。然亦有将残阙字句,径行删去,不留空位者:

目录三六 望讲经史 应作“朔望讲经史例”。

儒学提举司 应作“立儒学提举司”。

权儿休差发 应作“横枝儿休差发”。

食学校田地 应作“种养学校田地”。

治学校 应作“整治学校”。

举程式条目 应作“科举程式条目”。

右六条,每条之上,皆残阙一字,缘吴氏绣谷亭本即涵芬楼藏本此数页纸有残阙也。由此可知沈刻此卷实由绣谷亭本出,特未知是直接是间接耳。然所阙者目录,本可用本书校补,即未及校补,亦应预留空位,今乃径行删去,疏忽之诮,似不能辞。又书中标目,亦有似此残阙,径行抹去者。

兵三五十 驰驿 “驰”上应有“枉道”二字。

刑七十四 犯奸出舍 “犯”上应有“舍居女”三字。

右目二条,因元刻上有残阙,本可据卷首目录校补,即未及校补,亦应预留空位,不应径行抹去,致令人疑为无阙也。

户八十七 若遇客旅赍据诣造茶 “造”上元有三字残阙,据汲古阁藏本尚残留“处”字,“处”上据绣谷亭本尚有“户”字,当是“茶户处”三字,由此可知绣谷亭所据元刻,较汲古阁藏本为早印也。

户八六三 提调官归县达鲁花赤 “归”上元有一字残阙,据汲古阁藏本尚残留“”字,当是秭归。

户八八二 据归县达鲁花赤 “归”上元有“秭”字。

户八八一 大字直书盐不得犯界 “盐”上元有一字残阙,据汲古阁藏本尚残留“”字,当是私盐。

刑七十八 十二岁女儿 “儿”上元有一字不明,言十二岁女名某儿也。

刑十五三十 背十二行后,元刻残阙一行,其次行尚留“处归问断者钦此”七字,沈刻并行删去。

第八 空字误连及不应空字例

凡钞刻书籍,字有未详,则空一字以待校补;例行文书,遇有不定名词或数目,亦空一字以待填补,此恒例也。

户三十五 及见告人名字,称说系是户头人子侄。 两“人”字上空位,元刻均作“厶”,即某字也。今不作“厶”而留空位,其义亦同。

户四十二 伊兄大吓勒讫女一斤婚书 “大”上元空一字,兄某大、女一斤,皆系人名,今遽将空位误连,不复知为人名矣。

户八八四 若数过陪者量为减免定额 “陪”上元空一字。陪与倍元时通用,“陪”上空一字,乃未定之词,即数过若干倍也。今径将空位误连,失其义矣。

户八一○三 据丘县状申 “丘”上元作墨方,丘县为某丘,尚待证明。然其上既空一字,则必非东昌路之丘县可知,今遽将空位误连,易生误会。

兵三四一 到于水站接各乘船前去 “水站”上元空二字,当系地名待填,今径删去,义亦不明。

又有不应空字而空者,亦易令人误会。

户六六 倒 钞人等 “倒”下元不空。

礼五八 至甚繁 夥 “繁”下元不空。

兵三廿四 它 每自出劄子 “它”下元不空。

新纲目二 职官 犯奸 “官”下元不空。职官犯奸,系新集子目之一,今误作空位,令人疑为二目。沈跋数新集子目有九十四者,亦分职官犯奸为二事也。不应空而空,其弊与应空而不空等。

第九 正文讹为小注小注讹为正文例

正文讹为小注,大抵因版已锓成,发见脱漏,挖版补入,不得不改为双行,其例常有。

吏四十五 首领官取招断罪二行 元大字。

户八五十 及批凿关防二行 元大字。

户十四 一半城子里二行 元大字。

礼一五 至元十五年二行 元大字。

然亦有不必双行挤写,而误为双行者。

吏一廿二 教习亦思替文字国子 “国子”二字,误为小字双行。

礼四十二 汉人南人古赋诏诰章表内科一道 “古赋”以下元大字,今亦误为小字。

至于小注讹为正文,又较正文讹为小注,令人不易察觉。

吏四四 十行“见前例”三字 元小注。

吏八一 背八行“正从同”三字背 元小注。

十三行“七品司县并申” “并申”二字,元亦小注。

户十三五 背八行“至大改元诏”五字 元小注。

礼一九 背十一行“如闲官就本宅正厅”八字 元小注。

礼三一 背四行“系今之下定也”六字 元均小注。

背五行“人之大伦”以下三十七字

背十二行“系今之下财也”六字

兵一十 背十三行“二十三款”四字 元小注。

兵一三二 背十一行“全文见上” “全”字元亦小注。

兵三四 背十一行“云云见前”四字 元小注。

刑五七 八行“至元”至“准呈”凡十四字 元小注。

新吏二十 六行“皆见月为理”五字 元小注。

新礼三 六行“云儒官服色全例”七字 元小注。

今并讹为大字,与正文无别。

第十 抬头遗迹改革未尽例

元刻《元典章》抬头极多,有平抬,有单抬,有双抬,沈刻悉为连缀,然亦偶有遗留,且因此而致误者。

纲目一 “国家”“圣旨”等字,仍另行抬头。

目录三四 “上位名字更改”一条,“上位”二字仍顶格,与类目平行。

新目一 “太皇太后尊称诏”之上,元有“上”字在前行之末,谓上太皇太后尊称也。今将“太皇太后”抬头,而误衍“上”字在次行之上。

新目一 “太皇太后尊号诏”之上,元有“加”字在前行之末,谓加太皇太后尊号也。今将“加”字误衍在本行之下。

新目一 “诏书”之上,元有“阿撒等诡谋遭诛”七字在前行之末,谓阿撒等诡谋遭诛诏书也。今将“诏书”二字抬头,而误注“阿撒”等七字于本行之下。

户一八 “完者秃□(原文此处是方框)□(原文此处是方框)皇帝时分”,元无此□(原文此处是方框)□(原文此处是方框)而抬头,今乃不抬头而误加空围。

第十一 表格误例

表格之用,最重位置,位置一乱,则失其效用。然位置之所以能不乱者,全在横直线,横直线一失,而欲位置不乱,难矣。夫翻刻有表格之古籍,必贵依其行款,行款照旧,表格可以不动。沈刻《元典章》不然,全书表格紊乱,横直线或有或无,无从校正,其讹误尤甚者,止可照元刻本改作而已。然此不能以咎沈刻,因沈刻并非钞自元本,其所据之本,未知为三传四传,传世既远,仍云不能肖其祖祢,宜也。表格之误,不易以文字形容,试取下列之表,以改作者与沈刻原表一比勘,则知其相去之远矣。

吏五三十 封赠表 阙横线,排列错乱。

吏八八 案牍表 阙横直线,并多错误。

户二一 分例表 阙横线,其直线又多错误。

户六一 钞法表 阙横直线。

兵三一 驿站表 阙横直线,且错乱。

刑三一 诸恶表 阙横直线,且错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