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 不谙元时年代而误例
昔顾千里为洪氏校刊宋本《名臣言行录》,历举其年名、地名、人名、官名之误,今沈刻《元典章》此类讹误亦多,兹先举其年代之误。
元时“至大”年号只有四年,而沈刻《元典章》有不止四年者:
卷页
目录廿一 背五行“至大二十九年”
目录廿四 背八行“至大二十三年”
目录三六 背十一行“至大二十一年”
目录四五 三行“至大五年”
户四廿一 至大八年 元均作“至元”,年号误也。
新刑四一 至大九年 元作“元年”,年数误也。
又有不成年号,而沈刻《元典章》有之者:
吏八八 自在八年 元作“自至元八年”。
礼二十四 元至八年 元作“至元”。
刑二四 大至四年 元作“大德”。
元年号有“至大”,有“大德”,而沈刻《元典章》有“至大德”,其中必有一字系衍文:
吏二三一 近睹至大德二年 “德”字衍。
兵三廿六 既系至大德二年 “德”字衍。
“正统”为明朝年号,而沈刻《元典章》有正统:
刑二六 正统五年 元作“中统”。
“元祐”为宋朝年号,除引用故事外,《元典章》不应有元祐:
刑十一十七 元祐六年 元作“延祐”。
又以鼠牛等十二属纪年,蒙古俗也,而沈刻《元典章》有妄添改者:
兵三廿一 猪鼠年奏呵 元作“猪儿”,妄改为“猪鼠”。
工三四 译该马儿於至元年 元作“马儿年”,妄加“於至元”三字。
又有年数之误显然,而沈刻未经改正者。元代“至元”年号,只有三十一年,今乃有三十三年:
目录三八 九行“至元三十三年”
目录三九 二行“至元三十三年”
户七三 至元三十三年
吏六五十 至元三十三年 元均作“二十三年”。
又元时“大德”年号只有十一年,今乃有十六年:
吏五廿七 大德十六年 “六”字衍。
刑十一廿八 大德十六年 “十”字衍。
新刑五八 大德十六年 “十”字衍。
又元时“元贞”年号只有二年,今乃有三年:
吏六三 元贞三年 元作“二年”。
又元时延祐七年无闰月,而沈刻延祐七年有闰月:
新工一 延祐七年闰三月 元作“元年”。
第三十五 不谙元朝帝号庙号而误例
凡校一代之书,必须知一代之帝号庙号,遇有非此朝代所有之帝号庙号,则常恐其或讹。
元代之书,有《圣武开天记》、《圣武亲征录》,皆指元太祖也,而沈刻《元典章》有“神武”:
诏令一三 太祖神武皇帝 元作“圣武”。
元有“太祖”、“世祖”,无“圣祖”,而沈刻《元典章》有“圣祖”:
吏二廿六 圣祖皇帝 元作“世祖”。
元世祖不称“高皇帝”,而沈刻《元典章》有“世祖高皇帝”,盖清人习闻清朝帝号,乃以加之元帝也。
新刑五三 世祖高皇帝 “高”字衍。
又元时国语帝号,如“完者都”、“完者笃”、“完泽笃”、“完泽秃”之类,译音无定字,皆以称元成宗,而沈刻《元典章》乃有“完泽驾”,“驾”为“笃”之讹,其误显然,不得委之译音无定字也。
礼三十一 完泽驾皇帝 元作“完泽笃”。
第三十六 不谙元时部族而误例
元时部族,蒙古称“达达”,而沈刻《元典章》有单称“达”者:
户八三 达民户 元作“达达民户”。
元时部族,分蒙古、色目、汉人,而沈刻《元典章》恒误“色目”为“色日”:
户六廿六 色日高丽递去湖广 元作“色目高丽”。
兵二一 回回色日官人每 元作“回回色目”。
兵二二 畏吾儿回回色日官人 元作“色目官人”。四页同
元时色目中有唐兀,而沈刻《元典章》恒误为“唐元”:
吏二十八 畏吾儿乃蛮唐元等 元作“唐兀等”。
礼二十四 唐元卫百户 元作“唐兀卫”。
元时色目中有阿速,而沈刻《元典章》或误“阿”为“呵”:
兵一五一 钦察每呵速每 元作“阿速每”。
元时色目有木速鲁蛮,而沈刻或误“木”为“本”:
刑十九十六 本速鲁蛮回回每 元作“木速鲁蛮”。
元时色目有也里可温,而沈刻或误以“也”为助词,连上为句:
兵三三六 奥剌憨者也阿温氏人 元作“也里可温人氏”。
元时汉人又称汉儿,而沈刻“汉儿”、“汉人”二字恒误:
吏二廿五 蒙古从儿官人每 元作“汉儿官人每”。
吏六四二 其馀色目汉目 元作“色目汉人”。
元时女真亦称汉人,而沈刻或误为“女贞”:
礼三一 女贞风俗 元作“女真”。
第三十七 不谙元代地名而误例
一、所误为历代所无之地名,一望即知其误者也。
吏一廿三 平湾等处 元作“平滦”。
吏一廿九 箪州 元作“单州”。
吏三十 与城县达鲁花赤 元作“南城县”。
吏五七 千阳路 元作“平阳路”。
户二十 真定路备奕城县申 元作“栾城县”。
户四七 滋州涂阳县 应作“磁州滏阳县”。
户四十五 郡武路 元作“邵武路”。
户四四十 淄菜路申满台县 元作“淄莱路申蒲台县”。
户五十五 淄来路 元作“淄莱路”。
户六廿八 临江路备新涂州申 元作“新淦州”。
户十八 江省行省 元作“江西行省”。
兵三五四 迤北直至青州杨材 元作“清州杨村”。
刑三廿五 永平路备抚军县申 元作“抚宁县”。
刑四廿八 冠民县申 元作“冠氏县”。
刑十四五 璚州乐会县 元作“琼州乐会县”。
新户四七 普晋路申 元作“晋宁路”。
二、所误为元时所无之地名,略一考究,即知其误者也。
兵四八 广东行省 元作“湖广行省”,广东元时不称行省。
吏一三三 彰德府宕 元作“彰德辅宕”,彰德元时不称府。
户八六十 重庆府 元作“重庆路”,重庆元时不称府。
户九廿一 河北江南道 元作“河南江北道”。
兵三十二 领北河南道 应作“岭北湖南道”。
刑八十七 江南淮西道 元作“江南浙西道”。
户三十九 台城县 元作“稾城”,元时无台城县。
户四廿八 隆兴万户府 元作“龙兴万户府”。至元二十一年,已改隆兴为龙兴。
刑三九 并隆兴路 元作“龙兴路”。
刑十四八 河南行省咨陕州路 元作“峡州”,陕州元时不称路。
三、所误为元时所有之地名,而隶属不相应,亦易察觉者也。
吏一十六 景州溧阳等处 元作“景州滦阳”。若溧阳,则与景州不相接。
户十九 道州卫州路军人 元作“道州衡州路”。若卫州,则与道州不相接。
兵一五十 甘肃肃州有的仓库 元作“甘州肃州”。
刑七四 湖广省咨鄂州路备威宁县申 元作“咸宁县”。若威宁县则不属鄂州路。
新刑六十 婺州路兰州溪州同知 元作“兰溪州同知”,“兰”下“州”字衍。若兰州,则不属婺州路。
四、所误为元时所有之地名,而未指明隶属,则非用对校法,莫知其误者也。
户五五 濮州知州 元作“滁州”。
礼六九 郭州有时分写来 元作“漷州”。
新户廿二 山东两淮苏芜引据 元作“莱芜”。
新刑廿七 江西廉访司申 元作“淮西”,涉上文而误。
新刑廿八 今准江西廉访司所言 元作“今淮西”,“江”字衍。
五、地名误作非地名,有时亦非对校不可。
兵三五四 自李二等至临清水站 元作“李二寺”。李二寺为元时入都要道,今误作“李二等”,则或疑为人名。
刑三十八 吉州路上有攸县 元作“上犹攸县”,上犹为吉州属县,今误作“上有”,则莫知为地名。
第三十八 不谙元代人名而误例
元时蒙古、色目人名,与汉人绝不同,凡校元朝典籍,对元时人名,应有特别认识。如帖木儿、囊家歹等,元时常见之名也,今沈刻《元典章》亦有误者:
户九十六 燕站木儿
户十五 也先站木儿 “帖”误作“站”。
兵三十七 失八儿土豪家歹 “囊”误作“豪”,涉“土”字而误。
又阿合马、阔阔、阿术、相威、安童、拜住等,为元时大臣,《元史》均有传,其名甚著,今沈刻《元典章》亦误之。
台纲二十一 在前阿马坐省时分 “阿”下漏“合”字。
户五十 你教为头众人商量了 “阔”误为“”。
户八九 在先合阿马 “阿”“合”倒置。
兵一廿六 呵术管的时分 “阿”误为“呵”。
兵一廿七 相成大夫 “威”误为“成”。
刑十四三 安裏丞相 “童”误为“裏”。
刑十九四五 拜征怯薛第三日 “住”误为“征”。
其他错漏倒置更不一,有错误而仍可知为人名者,有错误而遂不知为人名者:
吏五四 鲁火赤约剌忽 元作“纳剌忽”。
吏六四十 译史入剌脱因 元作“八剌脱因”。
户六十八 刘伯察儿 元作“刘伯眼察儿”。
户七三十 平地县旧界仓官火日等 元作“火者等”。
礼四三 本院官答失蛮乞歹 元作“答失蛮乞里乞歹”。
兵一廿五 也速歹兑 元作“也速歹儿”。
兵一四九 唆朗今歹名字的万户 元作“唆朗合歹”。
兵一五十 答失变私过罪名 元作“答失蛮”。
兵三十一 勾捉赤忽兀歹等到官 上文作“忽赤兀歹”。
兵三廿八 孛鲁总答儿中丞 元作“孛鲁忽答儿中丞”。
兵三三三 月迷的失 元作“月的迷失”。
兵三四五 刘吉列吉恩 元作“刘乞列吉思”。
兵五七 连右儿赤 元作“速古儿赤”。
兵五八 先者知院 元作“完者知院”。
刑三二十 忽抹察 元作“忽林察”。
刑七三 郑忭古歹 元作“郑忙古歹”。
刑九九 忽察忽恩 元作“忽察忽思”。
刑十七六 回回大者及等 元作“火者及”。
同夥者及并黑回回四人 元作“同火者及”。“火者及”为元时回回人常用之名,今乃误“火者”为“同夥者”,此非音讹,实由妄改矣。
刑十九四十 前者脱迷儿的上头 元作“脱儿迷的上头”。
工一十二 职烈门院使撒迷承旨 元作“识烈门院使,迷撒迷承旨”。
工一十三 索罗言语 元作“孛罗言语”。
新户十 野书牙国公 元作“野里牙国公”。
新礼一 乞合不花 元作“乞台不花”。
新刑廿二 偷盗忽都不下银合儿等物 元作“忽都不丁”。丁为元时回回人名常用之尾音,改为“不下”,莫知为人名矣。
新刑三八 该支放鸟马儿粮中河涧盐引 元作“放支乌马儿”,乌马儿为回回人常用之名,今误“乌”为“鸟”,遂将“放”“支”二字倒置,而成“放鸟”矣。
新刑三九 张答木帖儿等 元作“帖木答儿”。
其他讹字,音韵相近,衡以译音无定字之说,本可无妨,然究失名从主人之义,不得谓之非误。
户八一○三 断事官也里今赍奉中书省劄付 “真”误为“今”。
工二十二 如今交马合麽丹的提调 “麻”误为“麽”。
第三十九 不谙元代官名而误例
元代官名,可大别为汉官名、蒙古官名二种,沈刻《元典章》官名之误,有笔误者,有故意以习惯官名易之者,初不计元时制度之如何也。
最显著为“典吏”改“典史”,元官制有典史,亦有典吏,校者习闻典史,少闻典吏,故奋笔而改之也。
吏二五 枢密院经历司典史
左右司典史
随朝各衙门典史 元均作“典吏”。
吏二三五 省部台院典史 元作“典吏”。此二页中“典吏”凡三十三处,均误改为“典史”。
其次为“提点”、“提领”改“提调”。元官制有提调,亦有提点、提领,校者习闻清官制中之提调,以提点、提领为误而改之也。
户八六 提调官常切用心巡缉 元作“提点官”。
户八五九 约会随处路府州县提调正官 元作“提点正官”。
新吏十一 本路行用库提调 元作“提领”。
新吏廿六 庐江县务提调 元作“提领”。
新刑五九 受提调领周祐等中统钞 “调”字衍。
新刑六十 取受建昌路在城提调周祐等中统钞 元作“提领”。
其次为“总把”改“把总”,总把元代官名,把总清代官名,校者习闻清官制中之把总,以总把为误倒而乙之也。
吏三三 元帅招讨总管把总
户四六 张把总妻阿李
兵一十 除把总百户权准军役外
兵一十三 从把总军官开坐花名 元均作“总把”。
其他汉官名之误者,有如下例:
台纲二十一 平意明理不花言语奏 “平意”元作“平章”。
吏一廿四 大同农司 元作“大司农司”。
吏一三十 太常奉祀郎 元作“奉礼郎”。
吏一三一 司农郎 元作“司晨郎”。
吏一三九 洪赞司 元作“供帐司”。
吏一四十 箫匠 元作“箭匠”。
吏六三十 前观农司书吏 元作“劝农司”。
吏六六六 各路典狱转补州吏 “典狱”元作“狱典”。
兵四五 政用院 元作“致用院”。
官正司 元作“宫正司”。
各处方户府 元作“万户府”。
刑十五十二 哈剌多事等 元作“都事等”。
刑十九廿三 潭州路榷茶司提举 元作“榷茶同提举”。
新户廿六 移咨江西权茶 元作“榷茶”。
新户廿七 各处攒茶提举司 元作“榷茶提举司”。
新兵二 如今在卫率府 元作“左卫率府”。
至于蒙古官名之误,则一“扎鲁花赤”也,或误为“达鲁花赤”,或衍“花”字,或漏“忽”字,或误倒“鲁”“忽”二字。盖蒙古官制有达鲁花赤,亦有扎鲁忽赤,亦作扎鲁花赤。扎鲁忽赤,译言断事官,达鲁花赤,译言长官,二者职责不同,不容相混,校者不可不一考元时官制也。
台纲一四 也可薛怯第一日 元作“也可怯薛”。
吏一六 海船达鲁赤 元作“达鲁花赤”。
吏六廿一 知印怯里为赤 元作“怯里马赤”。
兵一四 奥鲁密知而不举 元作“奥鲁官”。
兵一十二 合必必亦拔都儿 元作“合必赤拔都儿”。
兵四四 达鲁花赤 元作“扎鲁花赤”。
刑七十六 就令达鲁花赤 元作“扎鲁花赤”。
刑七十六 扎鲁花忽赤照勘 元作“扎鲁忽赤”,“花”字衍。
刑十一七 也可札忽鲁赤 元作“扎鲁忽赤”,“鲁”“忽”误倒。
刑十一十一 也可札鲁赤 元作“扎鲁忽赤”,漏“忽”字。
刑十一十一 四薛怯官人每 元作“四怯薛官人每”。
刑十一十七 端阔赤 元作“阔端赤”。
新户五二 告蒙本官首宝赤 元作“昔宝赤”。
第四十 不谙元代物名而误例
一时代有一时代所用之物,校书者当以某代还之某代,不能以后世不经见,遂谓前代为无;不能以后世所习见,遂疑前代亦有。况同一物也,异地则异名,异时则异称。今沈刻《元典章》于元时名物多不措意,兹特分服物、器物、动物三类言之:
目录六三 黏休画云龙犀 “黏”元作“”
靴韂上休使金 “韂”元亦作“”。
吏一三四 鞋带斜皮 元作“鞓带斜皮”。
礼二二 公服俱左经 元作“左纴”。
偏带俱系红鞋 元作“红鞓”。
礼二三 帐幕用纱帽 元作“纱绢”。
礼二四 拟衣擅合罪罗窄衫 元作“檀合罗窄衫”,“罪”字衍。
礼二八 男子裏青巾妇女滞子抹俱要各各常穿裏戴 元作“男子裹青头巾,妇女滞抹子,俱要各各常川裹戴”。
兵三三四 畔袄等物 元作“胖袄”。
刑二十二 冬则给以被絮暖匣 元作“絮被暖匣”。
右服物之名,或系当时体制,或系当时方言,或系当时译语,不加校正,义辄难通。
吏一三四 采打码碯杯材 元作“肧材”。
吏六十四 验得系鹰翎刀 元作“雁翎刀”。
兵五七 使又的使索拿的 元作“使叉的,使网索拿的”。
刑三廿五 偷讫耳剜银锟 元作“银剜耳锟”。
刑四三五 与佃客赵丑□(原文此处是方框)草其赵丑按前冯三儿茹草不觉将冯三儿左手□(原文此处是方框)折本人因伤身死 空处元均作“萴”,“按前”元作“按萴”。“萴”音札,切草刀也,今通作“铡”,《广韵》作“”。
刑四三六 为踏碓将拷坏了 元作“柳栲栳”。
刑十一四十 劫到乌油篾篑一只出门打开篑内有藤箱一个 “篑”元均作“”。
刑十九五十 行用度尺升斗秤等 元作“等秤”,“等”今作“戥”。
工二十六 案衣砚车 元作“砚卓”。
新户八 伪钞报未成遇革释放 元作“伪钞板”。
新户八 抄造纸坏未曾印造 元作“纸坯”。
新刑十三 偷盗本路盛银印匣 元作“盛印银匣”。
新刑八七 纠集人伴赌博入义事发到官 元作“八义”。
右器物之名,或误字,或误倒,其义顿失。如“银剜耳锟”,一物也,误为耳剜银锟,则似二物矣。盛印银匣,匣银而印非银也,误为盛银印匣,则似其印为银矣。
目录四二 禁捕鹅鹘 “”元作“”。
圣政二廿一 除天鹅鹚外 “鹚”元作“鹚”。
户二十一 应副鹰鹃分例 “鹰鹃”元作“鹰鹘”。
为收住兔鹃不还官司 “兔鹃”元作“兔鹘”。
海青兔鹃鹰儿鸦鹃 “鹃”元均作“鹘”。
右动物之名。元时视、鹰鹘最重,《元典章·兵部五》特列有捕猎专条。亦作鹚,则义不可通。鹰鹘、兔鹘并称,杜鹃则非其所尚矣。
第四十一 不谙元代专名而误例
一时代有一时代所用之专名,校书者对于本书时代所用之专名,必须有相当之认识,此方言、释名所由作也。
“腹里”为元代专名,谓中书省所统山东西河北之地也。沈刻既误为“肠里”,又误为“服里”:
吏六三 肠里已有贡举定例 元作“腹里”。
刑七十六 服里犯奸刺配 元作“腹里”。
“券军”为宋元间专名,沈刻辄误为“募军”:
兵一二十 散漫生熟募军 元作“券军”。
另支生募 元作“生券”。
兵一廿一 亡宋临危之初本为募军数少 元作“券军”。
兵一廿三 拘刷新附生熟募军 元作“券军”。
“投拜户”为元代专名,沈刻辄误为“投祥”,又误为“投牌”:
兵一廿九 投祥万户千户 元作“投拜”。
兵一三十 投牌名户 元作“投拜民户”。
除称投祥户 元作“投拜”。
於投祥户内 元作“投拜”。
“鋪马”为元代专名,沈刻或误为“補马”:
兵三廿四 降给補马劄子 元作“鋪马”。
兵三廿五 照得起補马圣旨 元作“鋪马”。
“系官公廨”、“系官房舍”为元代专名,沈刻辄改为“系是官员房舍”,有同蛇足矣。
工二十八 委实系是官员公廨 元作“委是系官公廨”。
工二二十 禁卖系是官员房舍 元作“禁卖系官房舍”。
其他元代专名,而沈刻误者有如下例:
目录五九 例钞多收工墨 元作“倒钞”。“倒钞”为元代专名。
吏一十九 门尉丽正文明顺水 “顺水”元作“顺承”,即今宣武门之旧名也。
吏七四 官员勳政聚会 元作“懃政聚会”。“懃政聚会”为元代专名。
吏七十 置立未销文簿本页四见 元作“朱销文簿”。“朱销文簿”为元代专名。
礼五十六 怯薛第一日嘉惠殿里 “嘉惠”元作“嘉禧”。“嘉禧殿”为元代专名。
礼六四 江淮释教德摄所 元作“总摄所”。“江淮释教总摄所”为元代专名。
兵一廿六 别杖儿里不交入去 元作“别枝儿”。“别枝儿”为元代专名。
兵三五二 为并造舍利别勾当 元作“煎造舍里别”。“舍里别”为元代专名,是葡萄、木瓜、香橙等物所煎造,今改作“并造”,又改作“舍利”,盖误以为佛家之舍利也。
刑十九四七 其党则有曰张公曰昭身 “昭身”元作“贴身”。“贴身”为元代专名,盖骗局之一种也。
第四十二 不谙元时体制而误例
元制,番直宿卫之军,谓之“怯薛”,以大臣领之,每三日而一更,故有怯薛第一日、怯薛第二日、怯薛第三日之称。
吏二九 失烈门怯薛第二者 元作“第二日”,校者不知“怯薛”之义,故误“第二日”为“第二者”。
元制,皇帝圣旨称“钦此”,皇太后懿旨及太子令旨称“敬此”:
吏二九 奉令旨那般者钦此 元作“敬此”。
礼六二 麽道令旨了也钦此 元作“敬此”。
兵三廿八 令旨那般者钦此 应作“敬此”。元本亦误。
刑十五四五 麽道懿旨了也敬此钦此 “钦此”二字衍。
元时谓祭天祭神等日为圣节:
户七十七 多破官钱违错圣旨 元作“圣节”。
元制,以每月朔望二弦为禁刑日,又谓之四斋日,凡有生之物,杀者禁之:
刑十九二 禁刑日每月初二初八十五二十五 “初二”应作“初一”,“二十五”应作“二十三”,元刻亦误作“初二”,惟沈刻新集刑部八十九页杂禁类不误,可参证。
刑十九廿七 每月四齐日 元作“四斋日”。“斋”“齐”本通,然元本作“斋日”,今改作“四齐”,是误字,非古训。
元制,笞杖以七为度,未有言五者:
刑十一三三 一贯该杖六十五下加一等 “五下”元作“五贯”。杖六十五,非元制,元作“一贯杖六十,五贯加一等”,“该”字衍。
又元制,笞杖举成数者不称“下”,如“笞五十”、“杖六十”是也。其称“下”者必为单数之七,如“笞五十七下”、“杖六十七下”是也,全部《元典章》皆如此,《元史·刑法志》悉将“下”字删去,史家省文,当时公牍不如是。
户八四四 笞五十下 元作“五十七下”。
刑六二 各拟五十下 元作“五十七下”。既言“下”,必言“七”,其不言“七”者,非脱“七”字,即衍“下”字也。
又元制,笞杖始于七,止于百七:
朝纲一五 诸杖罪一百七十以下 “十”字衍。
刑四廿九 部拟杖一百十七 元作“一百七下”。既止于百七,则安有百十七、百七十者,其为误显然。
元制,京府州县官员,每日早聚圆坐,参议公事,理会词讼,谓之圆坐署事,其所议谓之圆议,其所签押谓之圆籤,谓之圆押,颇似近时所称之圆桌会议。今沈刻《元典章》“圆”多误“图”,又误“原”,又误“元”,不谙元时圆议之制也。
吏七三 须要公厅图押 元作“圆押”。本条数见
吏七四 凡行文书图押 元作“圆押”。
须要图书图押 “图”元均作“圆”。
兵一三 令各奕图议立法钤束 “图议”元作“圆议”。
工一十一 都省原议得事内一件 “原议”元作“圆议”。
新刑五三 本路官员元籤认状 元作“本路官吏圆籤认状”。
又元制,犯人口供,谓之“招伏”,亦谓之“状招”,无称“招状”及“状伏”者。沈刻“状招”有时讹为“招伏”,犹是元制,至于“招状”、“状伏”,元时实无此称,不得以其形似义通,遽行改易也。
刑十一廿二 陈四黄千二名招伏 元作“各状招”。
刑十六十二 周耽公等三家招伏 元作“状招”。
吏四九 取讫明白招状
户四十 取讫本人招状
刑一七 取责明白招状 “招状”元均作“招伏”。
刑十六十三 亦无取到状伏
新刑廿八 取讫状伏 “状伏”元均作“招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