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1)官方晋代史书
现有的《晋书》绝非是曾经编成的晋代史书中最早的一部,至少还有18种晋代史书,它们或者全部或者部分地保存到唐代初年。[2]某些书涵盖整个时代,有些则涵盖部分时期,卷帙最多的当数南齐(479—502)臧荣绪所著的110卷著作[3]。然而,同其他晋史一样,这种也未能使太宗皇帝[4]满意,他于646年下诏[5]批评了所有18种晋史[6],并命令重修。
根据《旧唐书》[7],编修新晋史的命令于644年发出,而史书于646年编成。有可能646年的诏书只是肯定了以前对编修者的任命,也许其愿望在于炫耀皇帝在中国历史编撰学方面的广博知识。据说新的编撰主要依据臧荣绪的著作,但参考材料广泛涉及到其他著作,甚至还有虚构性的小说。[8]皇帝本人写了四篇评论性文章附在宣帝和武帝本纪以及著名作家陆机和著名的书法家王羲之的传记后面。在最后一篇评论中,由于皇帝本人就是书法家,因此他很权威地批评早先几位书法家的书法。[9]全部著作因此获得了“御撰”的荣誉称号。皇帝对此书是如此之自豪,以至于在648年一部抄本被赠与两位新罗王子带回到他们的国家[10]。此书最初被称为《新晋书》,但很快就去掉了其书名上的“新”字,并取代了今日仅有片断保存下来的其他晋史。[11]
后来的学者对这部史书研究不很多,为数很少的研究工作也做得的确不够好。[12]在成书后恰好一个世纪之际,何超作了两卷的音义,其书十分简短且主要关心的是字的发音。[13]清代著名学者卢文弨[14]、王鸣盛[15]、赵翼[16]、钱大昕[17]以及李慈铭[18]对此书的校勘注释工作做得相对较少。对《食货志》或论经济事务的论文尤其如此。例如,在钱大昕对《晋书》所作的五卷校勘中,仅有一条注释是关于《食货志》的;王鸣盛的十卷篇幅中,我们只发现了两条注释,在其中的一条中,他改正了一个错误但又犯了另一个错误。其他校书者也很难说对我们更有帮助。[19]
惟一能找见对全书加以评注的是吴士鉴和刘承干所著的刊印于1927年的《晋书斠注》(CSCC)。它远不能说是全面的,论《食货志》的部分很不令人满意。在某些情况下,它甚至未能利用在其他正史中很容易得到的参考材料,因而明显的错误也被忽视了。
覆盖了从古代直至617年隋朝灭亡的长期历史的15部正史中,仅有五部包含专门论述经济事务的论文或“志”。它们是:《史记》、《汉书》、《晋书》、《魏书》和《隋书》。[20]《史记》中叫做《平准书》[21]的论文局限于汉代初期,尤其是武帝统治时期(前140—前87)。《汉书》中论经济事务的部分首先使用“食货志”这一标题,而且规模也更大。[22]它始于公元前2000年的三代,终结于公元初年王莽的巨大变革。按时间排列,第三个编成的是《魏书》中的经济论文,它很自然地把自身局限于拓跋王朝(386—550[23])统治下的事务之中。在《晋书》和《隋书》中被称为《食货志》的篇章都是于7世纪中叶由官方历史学家接续或补充以前的著作而成。
《隋书》中的十篇志书原计划要覆盖五个朝代:梁、陈、北齐、北周、隋,因而曾以《五代史志》[24]而著称。《食货志》[25]也不例外,它有些部分覆盖了宋、南齐、甚至东晋(317—420)。其编撰始于641年,比《晋书》开编要早几年,但完稿直至656年才呈送到朝廷,这已在《晋书》完稿10年之后[26]。在21名已知的《晋书》编撰者中,至少有四位也编过《五代史志》[27]。也许是由于他们的努力,两史的有关志书没有重复。其特殊的结果是某些关于东晋时代经济史的记载见于《隋书》而不是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见于《晋书》。就好像是为了补偿似的,《晋书》中的《食货志》不仅广泛记录了西晋(265—317),而且还回溯到后汉(25—220),尽力补全班固在《汉书》中留下的线索。它无疑是关于2世纪、3世纪和4世纪中国经济史的最重要文献。
“食货志”这个术语已被译作“关于经济的论文”[28]、“关于食品和商品的单篇论文”[29]以及“关于食品和钱的论文”[30]。最后一个译法字面上最为符合,因为“交换媒介”似乎是《汉书》24a开端处为“货”所下的长段定义的实质(译者按:见《汉书》24卷“货为布帛可衣,及金刀龟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而且所有更早的论述经济事务的论文都截然划分为两部分:论食品和论钱。第二种译法错了。从两部唐史开始,由于在后来的时期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不断增加,食货志被分为越来越多的章节。
本论文的目的是为此志作一个文字上可读的翻译,配以必要而编排紧凑的注释。底本为同文书局影印1739年刊本,因为它是最常见的刊本之一,在同其他本有重大出入时则作出校勘。
这里不试图重写晋代经济史。几个重要特征将在历史性的引言中予以讨论,土地制度及土地税制度问题被概括为两篇短文。参考文献在脚注中给出。[31]没有解决的问题亦予以说明,寄望于它们成为今后更加全面研究的基础。
(2)历史背景和经济问题
从2世纪末至5世纪初,中国历史呈现出一系列巨大变动。在政治上,它目睹了汉帝国的衰亡并分为三个国家(220—264),西晋(265—317)时期短暂的重新统一,晋代王公们发动的相互间的自杀性战争(300—310),中原内外蛮族或半蛮族[32]的起义和侵略。(从304年起)汉族东晋政权(317—420)撤退至长江南岸。383年,沿着位于今安徽省境内的淝水进行的著名战争,粉碎了那时最强大的非汉族统治者征服南中国的企图。在另一方面,拓跋魏王朝(386—543)的兴起以及它在5世纪初对中国北部的统一,使得南方的汉族人在418年的最后一次努力失败之后,几乎再没有机会去恢复它已失去的帝国。长达两个世纪之久,中国分别处于南方和北方王朝的统治之下,直至589年靠对南方的征服才再次统一。
文化变革也同样巨大:当儒教伦理教义被重才轻德的统治者曹操公开抛弃的时候,儒教也式微了。[33]在公元190—220年多年动乱之后,重新开张的国立大学仅仅成了那些躲避劳役负担的无能学生的避难所。对经典的研究局限于字的意义及发音的方法,而普遍的原理则被完全忽略了。[34]汉族的及外来的王朝曾做过一些改善国家教育的努力,[35]但成果甚微,学术仅仅靠私人教师而保存在某些家族里。另一方面,佛教开始在整个中国占主导地位。在一两个世纪内,它不仅仅被群众接受,而且还被许多知识分子接受。其依附者当中,也有些人追求的只是依靠佛教寺院的保护以免除赋税和劳役。[36]在印度教义的刺激之下,既作为哲学又作为一种刚建立的宗教的道家也复兴了。这些新信仰及新实践对中国文化影响的程度之深,也许只有在过去一百年中西方文明向中国文明的引入可以与之相比。
我们这里主要关心的社会与经济变化也具有巨大的意义。首先,我们注意到,据官方的记载,人口急剧减少。在157年,一种官方人口统计把中国人口定为10677960户和56486856口。[37]这些也许是后汉时期(25—220)所能达到的最高点。在公元280年,当晋帝国处于巅峰状态之时,其人口是2459840户和16163863口,只及汉代的1/4。[38]最低点也许在190—220年这30年中间。那时候的人们相信所剩下的人口只有汉代的l/10。[39]公元280年的人口高峰可能持续了十多年,其后由于连续的内战与蛮族入侵,人口再次减少。大约在公元363年,东晋部队的大都督(译按:桓温)在奏折中写道,南中国的人口甚至比汉代的一个郡还要少。[40]这一说法也许夸张了,因为根据记载,汉代人口最多的郡只有250万口[41];然而当时的人对人口问题的强调却是有意义的。
人口减少的原因有三方面:人口或者死亡了,或者移民了,或者没有见诸政府记录。第一项显然是主要的。在2世纪末到3世纪那动乱的年代里,生命的确是不被看重的。瘟疫和歉收使得由于战争导致的人口死亡数字进一步上升,一再出现人吃人的现象,所有这些都清清楚楚地记载于《晋书》有关经济事务的论文之中。连续地向南移民,以及豪强对其附庸者的“保护”,也是官方人口统计减少的原因。这些因素本身就具有社会经济的重要性。
中国人自中原的北部和西部向黄河下游流域的中心省份迁移,再由这里向长江流域的迁移,从东汉就已开始,那时已归化的匈奴人被允许居住于北部边界,同时羌蛮又再次从西方侵犯过来。至2世纪末,由于中心省份的动乱,这一趋向加速了。人们成百成千、成群结伙地迁移。他们的总走向是往南,但有时也向西南到四川和云南,或者向东北到河北和辽宁。[42]然而最大的迁移发生于4世纪头25年,尤其是304年匈奴人在山西反叛之后。据估计,甚至在最初的年代里(298-307)卷入的人数便已达200万[43],也就是说,大约占人口的1/8。又据估计,从311年洛阳陷落至大约325年,60%至70%的上层阶级已从中心省份迁至长江以南。[44]到4世纪末,大约有100万的北方人定居于他们在南方的新家。[45]
东晋时期,移民家庭的入籍成为一个严重问题,这些来自北方的家族声称他们属于原先的州郡,不肯分担他们现在所居州郡的劳役。只是在两位能干的将军领导下,才于364年和412年成功地实行了“土断”政策,即“依居住地入籍”,也就是说,使移民户依照常规的“黄籍”入籍。[46]
豪强对依附者的“保护”措施可追溯至汉代。当2世纪末帝国中央权力衰微的时候,地方官吏与其属民之间的纽带得到强化。政府吏员们私下里认为他们附属于上司,甚至为以前的上司服三年之丧。[47]在学生和老师之间也有类似的连带关系,有影响的老师可以为其学生免除徭役。[48]故吏即“从前的属员”以及门生(“私人学生”),在2世纪和3世纪都是官吏甚至是将军们的重要追随者。[49]
豪强氏族的成员同一些为了生计也为了得到保护而依附于豪强的无依无靠的家族以及个人一起生活。这些依附者被称为“客”,私下里属于将军和豪强家族的战士被称为部曲[50],其地位同“客”一样低。部曲和客都被世袭性地占有,可以被作为礼物转赠给朋友。他们和奴的主要区别是:他们不可以出售。在动乱的岁月,他们在其主人带领下迁徙移居,建立新的定居点或在山间建立坞堡。
在汉代,客和奴的数量就很可观,[51]但其数量尤其是客的数量,可能是在三国和晋的时期内增加的,成为奴或客的好处在于可免除公共的赋税和劳役。到了魏的统治者根据其官员的官衔大小授与其保护不同数量客的特权[52]时,对客的保护就制度化了。西晋的规定零零碎碎地记载于我们所讨论的文本之中,相似的但态度更为慷慨的东晋的规定可见于《隋书》24.4a。
东晋王朝要求客在其主人的户下入籍,[53]尽管此项规定并没有一直强制执行。东晋王朝的慷慨态度可能意在鼓励大家族将其保护起来的流浪者按客入籍,但其结果不令人满意。[54]然而,政府并不总是保护既得利益者。有时,尤其在东晋王朝的危急时期,尽管受到豪强家族的反对,奴和客仍被帝国诏令解放并且征募为士兵或运输役夫。[55]
鉴于三国和晋代发生的这些变化,政府尽力通过鼓励农业,建立和修理水利设施,创设民屯和军屯,引导人民定居下来。有关这些活动,在我们的志书中有丰富的记载,而土地制度和土地税制度的变化将在下面几节讨论。
从3世纪起,金属货币的使用开始萎缩。[56]高昂的价格常常以丝或布的数量来表示。大多数赋税以实物征收,在北中国尤其如此。在3、4、5世纪中间的几个短暂时期内,铜币据说曾退出流通。
在志书中几乎没有触及到的两个问题,是技术改进以及海外贸易的状况,公元3世纪中出现了如马钧和诸葛亮这样的发明家。马把绫罗织机上提综踏板(蹑)的数目从50和60减至12,以便使复杂的整经运动能够简单地进行。[57]他依据机械齿轮系列原理而造出了指南车,[58]被认为是他那个时代最聪明的技师。也许是手推车变化形式的、被称为“木牛”和“流马”的两类交通工具的发明,被归之于著名政治家与将军诸葛亮。[59]
然而这些发展也许可被比作其影响难于追踪的流星。更重要的却是下述事实,即灌溉计划以及可能发明于公元前1世纪初的被称之为耧犁的粗播机械的使用被传播到了帝国的所有角落,这正如我们的《志》所说明的那样。水碓即水车,自从公元初年以来就已为人所知[60],在3世纪和4世纪已十分普及,那时对它的拥有权连同对农庄和奴的拥有权一起作为巨富的标志而被提及。[61]
尽管中国和欧洲之间的陆地通道开辟已达千年之久,相比之下,海上贸易直至我们讨论的年代即3至4世纪还未显重要。到汉代末年,沿海岸线的航行肯定已相当常见。在223—233年吴国试图与统治辽东半岛的公孙家族结盟,以便对魏作战。使团遂被派遣出去。有一次,7000~8000人分乘大约100艘装满礼品的船前去建立外交与商业关系。[62]至于南海方面,吴国在公元3世纪期间所派遣的使节远达柬埔寨南部。[63]来自广东、广西、北部湾(Tonkin)和安南(Annan)的物品和劳动力对吴国确有帮助。[64]
与更遥远地区的贸易也引人注目。公元226年到达安南的罗马商人以及那些派往吴国统治者那里进行调查的人,成为中国和罗马世界早期接触的第二个案例。[65]著名的僧人法显在印度长期停留之后,大约于414年和商人一同从锡兰向东航行。[66]注意到这一点也是有趣的。最早的见于《三国志》的关于日本的大量文献,可能正是中国和日本在3世纪的频繁交流所致。
(3)晋代的土地制度
晋朝的土地制度,也许最好看做是汉代土地规定与北朝土地规定之间的中介环节来加以把握。制定出来但从未强制执行过的汉代规定,主要是对富户豪强所拥有的土地数量给出上限。它们的目标是阻止对穷人的剥削并制约土地权贵们的发展。由于倾向下层阶级,北朝则颁布了一系列把政府拥有的土地分配给普通百姓的规定。它们的目标是使土地的拥有权平均化,促进百姓劳作。处在两者之间的晋王朝继续实行前者的限田政策,并预示了后者的土地分配政策,故而尝试着以两种方式运行。
在《晋书·食货志》中有三个段落是关于土地制度的。关于贵族和官员的那两段相对说来是容易理解的。然而与百姓有关的第三段包含有一些历史学家在对它们的解释上不能够取得一致意见的表述。
较容易的两段可译述如下:
及平吴(280年)之后,有司又奏:“诏书(曰)‘王公以国为家,京城不宜复有田宅’。今未暇作诸国邸,当使城中有往来处,近郊有刍槁之田。今可限之(如下),国王公侯,京城得有一宅之处。近郊田,大国田十五顷[67],次国十顷,小国七顷。城内无宅城外有者,皆听留之。”[68]
“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第三品四十顷,第四品三十五顷,第五品三十顷,第六品二十五顷,第七品二十顷,第八品十五顷,第九品十顷。”[69]
对贵族的规定限于在首都的土地和房屋,但那些对官员的规定更具有普遍性。大约与此同时,朝廷中发生过关于田地和奴的拥有权的争论。据《晋书》传记[70]讲:“时太中大夫恬和表陈便宜,称汉孔光(和其他人)、魏徐干等议;使王公已下制奴婢限数,及禁百姓卖田宅。中书启可,属主者为条制。(李)重奏曰:‘……今如(恬)和所陈而称(孔)光、(徐)干之谈,此皆衰世逾侈,当时之患。然盛汉之初不议其制,(孔)光等作而不行,(问题)非漏而不及,能而不用也。盖以诸侯之轨既灭,而井田[71]之制未复,则王者之法不得制人之私也。人之田宅既无定限,则奴隶不宜偏制其数,惧徒为之法,实碎而难检。’……诏从之。”事实上,晋王朝采取的是见于《食货志》上的温和的限制政策。
土地私有制的建立—般定为公元前4世纪中叶,那时候晋国开始废除所谓的井田制并允许百姓买卖土地。[72]在中国,这一经济革命在一两个世纪内完成,大地主开始出现。大约公元前120年,著名的儒家学者董仲舒首先赞同限制土地拥有权,但他的建议并未付诸实施。[73]公元前7年,草拟了所有王公以下百姓拥有土地不得超过30顷[74]的限制。身为丞相的孔光,带头奏请颁行。然而,豪强和皇亲们并不喜欢这个法律,它就没有被强制执行。然后是公元9年的王莽统治下著名的土地国有化,三年后也废除了。[75]徐干的建议不见载于《三国志》,但公元215年左右司马朗提出恢复井田制的建议却可能和它有关[76],它也失败了。因而限制政策从未完全实施。
在晋代,公有的山和沼泽经常被豪强封锁,其结果是穷人被剥夺了在那里捡柴和捕鱼的权利。政府颁布过禁止此种封锁的法律;在东晋,公元336年颁布的一项法律规定:违者可处以死刑。[77]大约在340年,北中国的蛮人统治者石虎也诏令禁止贵族和官吏的封锁。[78]但“占山”并没有停止。大约在公元457年,南中国的宋朝被迫接受了这一现实,而只是对官吏和其他人的封山占泽制定了不得超过3顷的适当限额。[79]
值得注意的一件事是,这些规定尽管没有强制执行,但下述传统观念却根深蒂固:欢迎政府纠正邪恶,即使这样做干涉了私人的土地所有权也在所不惜。尽管李重表示过反对,但经书中享誉日久的传统说法“普天之下,莫非王土”[80]仍然是指导原则。从理论上讲,政府有权采取一项限制政策,但在实践中既得利益者常常阻止它实行。
在《晋书》26.13b中论百姓土地的段落已被陈焕章翻译如下:
对所有百姓来说,每位男子都授予土地70亩(占田),每位女子都占田30亩。除此以外(其外),对常规成年人(译按“丁男”)(16—60岁)来说,每位男子授予50亩必须交付田税的土地(课田),每位女子则授予20亩课田;对第二等成人(译按:“次丁男”)(13—15岁,或61—65岁)来说,每位男子授予课田25亩,女子则不授予。[81]
根据陈焕章那可能以《文献通考》[82]为依据的解释,“占田”一词过去一般意指授田(“配给土地”或“被分配的土地”)。因此他说,“根据这项法律,从16至60岁,每位男子得到120亩土地,每位女子50亩。”
这一传统的解释,虽然为李平华(音译,Mabel Ping hua Lee[83])所承袭,却并没有被其他现代学者接受。与此正好相反,几位日本学者坚持认为整个段落论述的是对普通百姓私人占有权进行的限制,根本就没有授田。[84]然而,某些其他学者支持中国传统的观点,认为这些规定意在授田,但作了70亩与50亩所授予的并非是一位成年人的修正。例如,志田不动麿认为,70亩被分配给了每户的家长,而50亩则分配给一户中每一位其他男性成年人。[85]谁的解释正确呢?
应注意到此段中有三个关键术语,即“占田”(“占据或占有田地”)、“课田”(“分配或分配给田地”)、“其外”(“除此以外”)。我的看法是,两种观点的日本学者理解头两个术语时都只对了一半。双方都解释得过多了,因为他们把“其外”误解成“其他”而不是“除此以外”[86]。这些规定既是限制又是分配。
“占”,这个词在前面的例子中用于官员和贵族的“占田”和“占山”,这里用作“占有”或“拥有”的专门术语。根据颜师古的说法[87],它等同于汉代所使用的术语“名田”即拥有土地。对“占”的类似使用在以后也能找见。[88]因此此段中第一句可以更好地译述为:“一位男子可以拥有70亩土地,而一位女子可拥有30亩土地。”这一部分规定显然不是政府的主要兴趣所在,因为这里并没有说明任何年龄分组。事实上,该限制也许并非总是必需的,因为大多数人拥有的田地肯定比这要少。
每位成年男性50亩及每位成年女性20亩,可能就是分田的内容,或者说是政府希望人民耕作的数量。这里,传统的解释似乎站得住脚。“既因为庞大帝国人口稀少,又因为土地所有制或被破坏或被变更了,还因为土地实际上就属于政府,故而武帝能把土地分配给人民。”[89]陈焕章的这一总结是对的,只是我们必须记住诸规定强制实行的限度。至于《晋书》26.3b的描写——帝国所有边角的土地都被人民接受了,这肯定是夸张的。
“课田”即“配给或发给土地”的表述也是一专门术语。课田的方法至少可追溯至3世纪早期。
从一位晋代官员于268年所上的一封奏折中[90],我们读到:
近魏初课田,不务多其顷亩,但务修其功力,故白田收至(每亩)十余斛[91],水田收至(每亩)数十斛。自顷以来,日增田顷亩之课,而田兵益甚,功不能修理,至亩数斛已还,或不足以偿种。
这似乎在提示:课田的方法既适用于农垦士兵,也适用于普通百姓,而且他们的分配额不同。正如我们在下一节将要看到的那样,赋税被按照不同的税率强加给普通公民和政府佃户。在《食货志》中专门注明的分配额适用于帝国的普通公民。
一位中国学者提出了一种解释,即晋代的百姓全都至少在理论上变成了政府的佃户。[92]这是不太可能的。但人们有充分的理由假设课田的方法也许首先用于军屯而后才扩大到普通公民中去。公元前61年,在其著名的建议设立屯田机构的奏折中,赵充国提议给每位士兵分配20亩。他所使用的相当于“分配”(as -sign)的动词是课的同义语[93]“赋”。
公元324年左右,东晋正处于危急时期,有人提出了一个申请[94],要求地方官员负起特殊分配的责任。根据该建议,一位都督要授予佃户20顷地,一位刺史要授予佃户10顷,一位太守要授予佃户5顷,一位县令授予3顷。佃户要从行政与军事官员、医、占卜者中征派,而百姓却不应受扰乱。很显然这是一场增加农业人口的运动。
用“被征税的田地”来译述“课田”是不正确的,因为这样做就遗漏了名词背后所蕴藏的重要政治理想。根据传统说法,分配工作是优秀政府任务的一部分。孟子说:“以佚道使民,虽劳不怨。”[95]这意味着,人民应当得到适当的工作,好让他们能养家口。好的官员同好教师一样,要为他治管之下的百姓分配工作,鼓励他们,监督他们。他们将会“成为百姓的榜样并奖励百姓”[96]。可以从正史的模范官员(循吏)传中找到大量事例。分配可以十分专门,可以细到每人应种的蔬菜数量和每户所养家畜的数量。[97]从我们所译的文本中,我们知道大约在223年左右,太守颜斐如何分配他的百姓去学习木匠技艺并且互相教习。[98]在同一时期的郑浑的传中,据记载,他以县令身份没收其百姓们的渔猎工具,指派他们去从事农桑。作为一个太守,他指派他的百姓去种水果,为了筑栅栏而种植榆树。[99]这些仅仅是一些典型的事例。晋代的皇帝和官员们为鼓励农民全力尽职而做的持续努力,被明明白白地记载于我们所译的文本之中。[100]
晋代土地制度已被看做是一系列后来在北朝、隋朝和唐朝发展起来的土地分配制度的先行者。所有类似于此的东西都称作均田制度。均田制的规定因时期不同而有所变异,但可概括如下:一位丁男从政府那里领取一定量的可耕地。当领取者老了或死了,这一份额将要归还给政府。除此以外,他还能拥有少量的地作为其家庭财产。丁女领取大约相当于男性分配额一半的土地。从624年起,丁男的分配额予以增加以便把其妻子的土地也包括在内,只有寡妇才能领取女性的分配额。
当然,就其确保百姓工作这一点来讲,“均田”和“课田”是相似的。公元485年左右开始推行均田制,在这以前,北魏王朝在一个多世纪的时间内一再颁布强调分田并督促农事的法令。[101]在477年的法令中,一位丁男应当耕种40亩地,一位次丁男耕种20亩地,这一点表达得清清楚楚。[102]根据均田制,相近数量的土地被分配了,当政府手上有大量土地时,这一政策是可以在有限的程度内实行的。在敦煌发现的8世纪的户籍登记上,每一户人家的法定份额和实际拥有量都被记载下来,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老百姓只拥有其名义拥有量的一小部分。从9世纪后半叶开始,登记中就不再包括任何此类分配额的记载了,这就表明,那时均田制即使作为原则也不再起作用了。[103]
(4)晋代的土地税制度
晋帝国的土地税制度仅有不完整的记载。传给我们的片断记载是如此模糊而且有时还如此的自相矛盾,以至于要对它们作出满意的解释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一注解的目的仅仅是点出问题并提出一点看法。
临近汉代末年时,大约于公约204年,曹操以每亩4升的税率征收土地税。[104]
弄不清楚该税率是适用于所有等级的可耕地抑或只是平均数。汉代的大多数时期,土地税率是产量的1/13。假如我们取3世纪初年的仲长统所估计的每亩3斛为平均产量,地税可能达每亩10升。[105]曹操制订的低税率也许意味着为艰难时代的百姓减轻了负担。
从另一方面讲,魏国统治者对土地税不必太加注意,因为他们的谷子供应,是由大量的把产量的50%~60%当作租子交给政府的军事与平民佃户来保证的。[106]在晋代的大多数时期,这一税率得到了遵守。后来它也许变化为一个固定的数量。
在南朝史书《宋书》92.6a中,引用了426年始兴[107]太守的奏折。这封奏折中提到,在该郡大田[108]上工作的官员们(大田武吏)中,到达16岁的男子每人纳税60斛[109],而13至15岁的男子每人纳税30斛。在488年,根据一位官员的建议,北魏王朝也挑选了1/10的百姓充当政府佃户,授予牲畜,并免除日常赋税、劳役及兵役。他们每人每年要交付60斛粮食。[110]固定的60斛税率可能要占每位成年人产量的50%~60%。这不应当与普通的土地税混淆起来。[111]
毫无疑问,从一开始晋王朝就征收了某种土地税。早在第一位皇帝的第六年(270)和第八年(272)所颁布的减免诏令中就用了词语“租”和“田租”[112]。282年、283年和304年也发布了类似的法令。[113]但土地税是以何种形式征收的呢?税率是多少呢?曹操的每亩四升的税率被采纳了吗?是和后来某些朝代一样要每人或每户以谷子交付吗?
正如我们将会看到的那样,尽管“田租”这一术语通常意味着按照土地征税,术语“租”在晋代及其后的某些朝代里指的是按亩或按户或按个人来交付谷子。缺乏准确的征收专用术语的情况,可与晚期罗马帝国相比拟,那时候术语capitatio(人头税)既可以指一种对确定的财政单位征收的土地税,又可以指一种根据每单位上劳作的人力和畜力而评估出的附属税,也可以指一种对所有从事耕作的阶级征收的人头税。[114]
在讨论关于西晋王朝(265—317)土地税的一篇难以解读的文件以前,我们先讨论对土地税有更多记载(尽管其含义也并不总是清楚)的东晋(317—420),东晋的赋税制度概括于《隋书》24.4b:
其课,丁男:
(1)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115];(织好的)禄绢(即用作官员薪水的丝绸)三尺,禄绵三两二分(2)租米(或脱过壳的谷子)五石,禄米二石。
丁女并半之……其田,亩税米二斗(应为升[116]),盖大率如此。
谷子赋税是以两种不同基准征收的,这很显然。一种是5石的人头税加上每位丁男附加的2石,另一是每亩2升的土地税。然而本纪及《晋书·食货志》都似乎暗示这两种方法并不同时使用。根据《晋书》,在330年对百姓的田地第一次进行了调查,每亩按3升征税。362年,税率降低到每亩2升。与土地丈量相关的征税体系于377年废除,“自公王以下”每人征收3斛。383年,每人征收了5斛。[117]四种税率之中,只有362年和383年的税率与《隋书》吻合。
使两种史书相符合的简单方法是假定《隋书》中所记载的系统是383年以后使用的形式。在《通典》4.27 c,5.29 c和《文献通考》2.38a、11.119 c中,《晋书》和《隋书》的这些记载只被分开引用,因此对它们的差异没有作过评论。然而,马端临对377年[118]
的变化作出了以下令人警觉的评论:
按晋制子男一人授田七十亩,以亩收三升计之,当口税二斛一斗,以收二升计之,当口税一斛四斗。今除度定田收租之制,而口税三斛增至五石,则赋颇重矣。岂所谓王公以下云者又非泛泛?
陶希圣和武仙卿不同意马关于377年和383年发生的变化意味着赋税更重的解释。[119]他们坚持认为在377年由于把这两个以谷子交付的税合并为一而减轻了赋税,并且把孝武帝(373—396)的最后年代的繁荣解释成是由于老百姓负担更轻的结果。他们的假设是,记载于《隋书》中的税制在377年以前、甚至有可能从东晋初年起就被采纳了。因而对每位丁男5石的税与每亩2~3升的土地税便一同征收,直至两种赋税被合并起来并降低到377年每人收3斛的税为止。
我同意陶和武把377年的变化看成两税合一的看法,但它并不由此必然引出《隋书》中记载的税制在公元377年以前就已被采纳的结论。我们有在西晋时向每位成年人征收4斛固定数量的记载。[120]假设直至377年为止的早期东晋王朝统治下的每一部分都遵从相同的税率,这看来是合乎情理的。因而在362年至377年期间,也许存在过一种每位丁男4斛及每亩地3或2升的双重谷子赋税。377年每人3斛的低税率,很可能是为了便于把那些通常免于交税的贵族和官员也包括进来。
偶然的双重谷子赋税还能见之于以后的朝代。在唐代前半段的大部分时间内,老百姓同时既要交付租(每人2石)又要交付地税(每亩熟地2升[121]),这已被人指出。更早时期的税制并非总是清楚的。除非《隋书》描述过的东晋的制度正如《册府元龟》504.30b上所说的那样为南方各朝承袭,否则对后者的税收情况便可说是几乎一无所知。这一想法得到580年陈朝一封分别提到“田税”和“丁租”(每位成年人交付的谷子)的奏折的支持。[122]在南北朝,谷子先是按每户征收,后来按每对已婚夫妇征收,不过在526年,对首都洛阳附近的土地征收过每亩5升的土地税。[123]至少就东晋的某些时期而言,同时征收双重谷子赋税并不是不可能的事。
至于就西晋而言,在《晋书》中没有任何关于帝国土地税税率的记载。惟一的信息是唐代类书《初学记》[124]征引自《晋故事》的如下一段[125]:
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疋,绵三斤。凡属诸侯,皆减租谷亩一斗(“斗”应作“升”[126])。计所减以增诸侯,绢户一疋,以其绢为诸侯秩。又分民租二斛,以为诸侯奉[127]。其余租及旧调绢,二(原文脱漏“二”[128])户三疋,绵三斤,书为公赋。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如旧制。
这一段弄清了一些问题,但它却提出了更多的问题。每位丁男分配50亩地、3匹丝和3斤绵的赋税与《晋书》26.13b上的典章制度相符。因而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去假设,这一段所谈的是那一时期的规定。4斛税的记载是有价值的,因为并不知道其他关于税的说法。有人提议,4斛是对每位丁男名义上拥有的70亩和他妻子的30亩地征收的,因而税率正好是每亩4升,与曹操的税率相同。[129]然而,似乎没有理由撇开我们的书中专门说到的50亩不谈,而把它们换成另一本书上的70亩和30亩。
户的九等是如何划定的,这还不为我们所知,然而西晋时束皙所作的《劝农赋》[130]却给我们描写了关于政府如何定期决定品级过程,不过这肯定是讽刺性的:“惟百里之置吏,各区别而异曹。故治民之贱职美,莫当乎劝农。专一里之权,擅百家之势。及至青幡[131](被竖起来以)禁乎游惰。田赋度乎顷亩,与夺在己,良薄浃口。受饶在于(礼品)肥脯,得力在于美酒。若场功毕,租输至录社长,召间师,条牒所领,注列名讳。则鸡豚争下,壶榼横至,遂乃定一为十,拘五为二。盖由热(饭菜)啖吁其腹,而杜康咥其胃。”
在北魏统治时期,435年的诏令要求根据百姓的财产依九等品级来调整赋税(九品混通[132])。“混通”显然是“相通”的同义词。调整被强制实行直至485年左右著名的均田制被引入为止。北魏的九个品级也许就模仿了晋代。[133]
临近西晋结束时,两位自封的君主所采纳的税收制度也具有参考价值。北中国的蛮人首领石勒在313年对每户征收了两匹布或丝以及2石谷子。[134]盘踞四川的叛匪首领李雄从每位成年男性那里征收了3斛,从每位成年女性那里征收了1.5斛。每户都还要求交付几丈丝绸及几两绵。[135]这些可被看作是低税率。
在材料有限的情况下,我们只好相信马端临关于晋代土地税制度的言语不多的一般性评论。
(1)按汉以前田赋自为田赋,户口之赋自为户口之赋。魏晋以来,似始混而赋之。[136]
(2)自是(魏晋)相承,户税皆重。然至元魏而均田之法大行,齐周隋唐因之。……然大概计亩而税之令少,计户而税之令多。[137]
马端临的解释是,在这些朝代里,每户都要从政府那里接受一份土地,因而土地税能作为按户征收赋税的一部分而征收,这也许是对的。但还须提示两个其他的理由。首先,由于频繁战乱而使大量土地荒废,减轻土地税或者不收土地税会鼓励耕作土地。第二,为保证从土地税中获得适当的财政收入,就需要对土地的拥有状况进行调查和登记。这对一个帝国来说总是一件艰巨任务,而当它衰落时尤其如此。
二、《晋书》卷二六译文
(1)引言
(1a)在古代,早期君主们丈量并调查土地,以便形成城镇和安置人民。[138]人民的义务系根据三种主要力量[139](三才)而制定,还对四季加以注意,以便让百姓的工作能够完成。在巡视了民歌和地方风习之后,(君王们)确立了法律和秩序。根本性的职业农业和养蚕业得到鼓励,打渔和煮盐业的获利也有所提高。百姓登上富饶的大山去采玉石,航行到大海中网捞珍珠。正午被定为集市的时间,集市上聚集着世上的老百姓。[140]布与丝绸首先被引入(用作交换媒介),其后钱币才得以使用。百姓以其所有换得其所无,每个人都能获得他所想要的东西。
根据《周礼》,在正月中天气开始暖和的时候,在帝国的城门上(象魏)[141]颁布有关成年农民、十亩家用田宅[142]、三天劳役[143],以及根据土地的九个等级而调整过的赋税[144]的指令。实行以阳性原则为基础的礼仪来促进谦让精神。[145]还命令在春天时对土地神举行祭祀,为的是能鼓励土地的耕作。
(1b)天所看重的是人类,明智的追求是学习。[146]学习经典并加入官员的行列中才是绅士之道。《诗经》说:“在[我们的]三月的日子里,他们开始准备耕犁;在(我们的)四月的日子里,他们走向田野。”[147]因而负责农业的官员们,以及负责沼泽的巡查员们(泽虞)[148],每人都有各自的职责。百姓已学会他们的父亲和兄长们的行业。[149]当男孩长到15岁时[150],进入他的行业并开始穿上(成人)的衣服。乡里不见游手好闲的人,市镇里也无人浪费时光。这就是“远古初始之时每人均有自己的职业”的意思所在。因而太公[151]通过便利市场中的商品交换而成功地使齐国成为强国。鸱夷[152],由于精于储藏并在适当的时机卖出,(在中国的)中央地带——陶[153],成功地扩展了其广泛的生意。
古代统治者金天[154]勤奋从事其百姓的事务。他命令被称做春鸟的官员照看耕作与农事,又命令被称做夏鸟的官员负责播种和锄地,委任被称作秋鸟的官员负责收割和采集任务,委任被称作冬鸟的官员管理覆盖与储藏。《尚书》讲到(古代统治者尧命令他的官员)“计算并描画出太阳、月亮、星星及黄道空间的运动及影像,于是郑重地把季节告诉人民”[155]。我们的传统说法是:“禹和稷个人努力苦干耕作,因而他们成了王国的拥有者。”[156]
当九州(被禹)平定的时候,四个类别的百姓(四民)[157]全都接受了(他们统治者的)教导。东方的吴[158]有丰富的象牙和犀角,西方的蜀[159]有丰富的丹砂。兖和豫[160]是漆和丝绸的仓库;燕和齐[161]是宝石之乡。在秦和邠[162],有供装饰用的羽毛,还有来自邻近地区的上好的玉石。[2a]在荆和郢[163],有桂皮树林[164](cassia groves),周围还有竹子和其他制造箭的物品。沿着长江,人们看见桔子和柚子,黄河的另一侧(河外)[165]有船和马车,辽河的西部有盛产毛毡的村庄。葱岭的右边[即西部)有蒲梢[166]一般的骏马。凡能出产的新奇多彩的东西,没有一样不可以(在中国)见到。
(古代的统治者)从星星的运动及其他天文现象那里取得天的教训,同时他们不那么高远的思想却集中在他们大得无边的帝国中。他们利用天地所赋予的利益,又从山和海那里采集财富。每位农夫分得100亩土地,其中10%的产量作为赋税而被征收。(人们)九年耕作之后就会储存足够吃三年的粮食,这一部分余粮可用以抚育儿童及赡养老人。财政收入来自百姓,用于全国。宫殿是依照规定建造的,为不同等级造各自的旗帜与标志。宫廷问候按照适当的礼仪举行。按固定的习俗举行宴会。家家殷实,举国富有,国家繁荣。远方的百姓被吸引过来,附近百姓生活得平静而安宁。旱灾涝灾都有救济,世界的缺陷被小心提防。只有那个时期的统治者才能在他每天吃饭的时候不时享受一下笙和钟的演出。商周之所以能兴起,就是因为采用此道的结果。
[商的最后一位统治者]辛(即纣),残暴而且日常花费非常奢侈。他的宫殿[饰以]黄金和雕刻品,长达100里。[167]他那以玉装饰起来的平台(鹿台)高达1万仞[168]。他的宫殿里有九个市场,每个都有一位女官领导。为聚敛用于鹿台的钱,国家征收很重的赋税,还在被称为钜桥的粮仓里屯积了大量的谷子。他招来妖冶迷人的姑娘使得寝宫美人云集,又从远近四方搜集来漂亮的珍奇异宝以供他在[沙丘]娱乐。
[2b]悬挂的肉多得就像森林一样,酒多得聚成池塘,并命令裸体男女相互戏逐在“森林”与“池塘”之间。那些像牲口一样爬行到酒池上喝酒的人达3000人之多。[169]
当周王将纣王处决后,他肃穆地莅临殷国的旧地,命令将鹿台中所有的钱以及钜桥中所有的粮食全部用于赈灾。由于遇上这样从天降临的好运气,殷的老百姓十分高兴。
临近周朝末年,周赧王将首都迁往西周[170],九鼎全都丢失。[171]在《诗经》前两章中[172](描述过的古老传统)已成过去,衰败开始。周王向他的臣民借钱但无以还账。于是他爬上多层高台以回避他的债主,因此周的老百姓称王的住所为躲账台。
往昔(在周初)周公制订了行政管理的六种典章。官员职方氏即各个地区的领导人[173]作了关于九种进贡的报告[174],供给贡品由帝国库房保管,这是永久不变的手续。[后来]当司法与行政力量衰微,三重包裹的灯芯草贡品[菁茅]就很少送来。[175]鲁侯(译者按:鲁宣公)开始依亩征税[176]。晋国统治者的收税额达到百姓收入的2/3。[177]先前君主的好样板一点也看不见了。
官方史家说班固写了《殖(食)货志》,覆盖了上自三代下至王莽被处决的时期,保存了旧记载,叙述非常详细。
光武帝(25—57)慷慨而善良,恭敬地执行了天罚。在王莽倒台之后,被称作赤眉的匪徒又接着被打败。[3a]尽管皇帝把全部时间都奉献给了工作,但各州仍然很穷困。陇[178]这个地区已被征服,肃的征服也指日可待,百姓开始安居下来。以后五铢钱的钱币又逐渐恢复流通。[179]土地税为产量的1/13[180],一位生养一个儿子的臣民可免除三年人头税。[181]
当显宗[或明帝58—75年]即位时,帝国太平。百姓不受不合理的劳役折磨。一年接一年地丰收。在永平五年(62年),“常满仓”(即意思为永远装满的仓库)建成了。在首都东面设立了一个粮食市场[182],1斛[183]脱料过的粮食值钱20枚。[184]树木植物茂盛,四处可见牛羊。贡赋量很小,仓库中粮食和财货多多有余。看不见奸邪行为,一切都由礼貌和道德当家。在那时的早晨时分,官员们前往朝廷。皇亲国戚竞相炫耀[他们华丽的交通工具],车子如流水一般排成行列。雄壮饱满的马就像飞龙一般驰骋。华丽的车檐映现到前面的车上。
我们的传统说法,根据三统历,在(4617年的)一个完整周期里有灾难性的年岁,即被称为阴九和阳九的灾难性年岁[185],宇宙中可能有预定的命运。安帝(107—125)永初三年(109),帝国遭受了旱灾与涝灾,出现了人吃人的现象。皇帝把位于鸿陂[186]的国家土地贷给农民。又由于财政收入不足,三位最高的官员(三公)也奏请官员和其他人可以用钱和谷子购买关内侯的头衔。
桓帝永兴元年[153][3b]的时候,1/3[187]的郡和国遭受蝗灾。黄河溢出数千里,10万户以上的百姓无家可归。[皇帝下达这样的命令:]他们所到之处必须供给食宿。
建宁[168)(应为永初(107)]初年和永和[136]初年,西羌叛乱达20年以上。部队被要求坚持役守直至疲惫力竭为止。军费高达320亿钱以上。[188]政府财政空虚,甚至连内地的郡也卷入痛苦之中。
冲帝[145]和质帝[146]均只有很短的统治。桓帝和灵帝[168—189]不顾政府的既定原则而进行统治。中平二年[185],南部宫殿着火,火势蔓延到北门。由此帝国的每亩田地又再征收10个钱以便重建宫殿。[189]皇帝置身于侯爵[190]家庭,曾经生活贫困。登位之后他经常议论:“桓帝真不会照看家务事,他甚至连私蓄也没有。”因而他命令在花园中建一个万金堂,即1万金的大厅,并用它作私人财库。此外,他还在一些小太监的房屋里储存私钱,每间房屋中的储钱总数达数千万之多。[191]于是宫殿的鸿都门上挂起牌子开始卖官,从公和卿以至于更低的官位,价格依品位分设等级。[192]崔烈原为廷尉(即主管法官),他花500万钱买了司徒官职即民事首席大臣。所有被任命或提升的总督和太守都必须进贡金钱以供重建宫殿之用,那些大郡的官员们有时不得不交付2000万钱。某些不能完成[要求]者只好自杀。
献帝(190—220)(应为灵)[193]制作五铢钱,钱上有四条把(小孔沿径向)(4a)与边缘连起来的线。某些有识之士不喜欢它们,还说:“这不是意味着首都将被摧毁并且铸钱向四个方向[如同那四根线]流失吗?”以后董卓握兵起事,火烧宫殿并劫持了皇帝[献帝],把他带到长安(190)。他把全部五铢钱毁坏,重新铸成小钱。所有铜质人像、被称为飞镰[194]的灵兽,以及长安和洛阳城中的铜制品均被收集起来铸钱。他的钱没有鼓起的轮廓,也没有汉字,这确实不方便。据那个时代的人说,铜质人像是秦始皇所制,因为在秦始皇的时代有人在临洮[195]这个地方看见了一个巨人,毁掉这些铜人的董卓正来自临洮。尽管在建与毁之间有一点差别,但这两件事中的邪恶[196]却是类似的。
董卓受到了惩罚而被杀,(192)(他的两位将军)李傕和郭汜在长安摆开战场,在城中互相攻杀[195]。那个时候,一斛米高达50万钱,豆子或麦子达20万钱。出现了人吃人的现象,大地上白骨累累,尸体腐烂在街道上。皇帝命令侍御史(侍从监察官)侯文从太仓即帝国粮仓中取出谷子和豆子为饥民们施粥,施发进行了几天,但更多的饥民还在挨饿。皇帝于是开始怀疑主管施粥的人偷盗了供应,于是他亲自到场施发赈粮,[197]饥民们全都哭诉着说:“只有今天我们才开始得到粮食。”
当皇帝返回东部时[195],[4b]李傕、郭汜及其追随者紧紧追来并在曹阳[198]这个地方击败了皇帝的卫队。皇帝只好趁夜偷渡黄河,皇帝的所有随从都是步行。当走出营寨时,皇后手里还抱着几匹厚利凡丁布料(Levantine),身为符节令(即负责证书的官员)的董承却派孙徽拿着剑去威胁她并劫走了那些布。[199]孙还杀死了皇后身边的一名随从,鲜血直溅到皇后的衣服上。
到达安邑[200]后,皇帝衣衫褴褛,只能以野枣和菜园里的蔬菜为食粮。从此时起长安城完全空虚,百姓四处逃散。二三年间关中或函谷关[201]以内不见任何旅行者。
建安元年(196),皇帝抵达洛阳。宫室已彻底毁坏。官员们清理荆棘灌木,以便找一个住的地方。各州郡的头领都拥有重兵,没有任何供应送与皇帝。帝国的尚书们自己出去采野稻[202]以求活命。其中一些人由于无气力返回,(因饿)而死于街道或野墟之中。
当魏武帝[曹操,死后追认]初掌实权时,九个州郡被扰乱得就像乱云一般。为了攻城夺地,以及为了自保并保护百姓,靠临时征赋税以满足军事费用。在那时,袁绍[203]手下的全部军队都以桑椹和野枣充饥,袁术手下的军队以蛤肉牡蛎为食。曹操于是号召自由的公民们在许[204]附近屯田,此外在各州郡中还任命了农官。每年都募集了数千万斛的谷子,专门用作军事费用。
[5a]当袁氏第一次被征服之后,当邺[205]以及歧周的首都也被平定以后,土地税被定为每亩地4升未脱粒的谷子。每户还要捐两匹丝绸和两斤绵,不许随意制订其他赋税;也不允许让富人逃税而(只)让穷人交税。
魏文帝(220—226)黄初二年(221),由于谷子价格昂贵,五铢钱被废除了。[206]那时,帝国还未统一,每年还有军事行动。孔子说过:“让它(一个国家)忍受侵略性武装的痛苦,然后谷子和蔬菜方面的饥荒肯定会随之而来。”[207]这话的意思是,当人们从事灾难性征战时,自然的力量就会以相似的不和谐回应而出现。
在那时,三方(魏、蜀、吴)的百姓们致力于相互征服。发起战争力图获胜,攻城占地,因而农民荒废了耕稼。沿长江和淮河一带的地区,粮食储备尤其不足。吴国[208]的上大将军陆逊,上奏折建议将军们应被允许扩大自己的田地。[孙]权答道:“妙极了!现在我本人和我儿子就要领取田地。为了和车子一同行走,需要八匹牛,分作四对一起犁地。[209]尽管还不能和古人相同,我们的确希望和普通百姓共分劳苦。”从此开始,吴国致力于农业,(尤其是)重视谷子生产。
魏明帝(227—239)为人不恭敬,建造宫殿时花费没有节制。官员们也被征为役夫,帝国的百姓没有从事农稼的机会。以后函谷关以东遭洪水灾害,百姓失去了他们的家产。可是,他还发兵(打)到辽河北部,而且还(5b)派士兵驻扎在长江流域,这两次远征完全耗尽了正常财政预算。
世祖武皇帝(280—290)太康元年(280),孙皓(吴国的最后一个统治者)被征服了,成百万的钱被接管,因而三吴地区[210]的财源被取空了。[蜀地发展了]1000年之后,西边蜀国的财政收了也被置于控制之下,武器储藏于兵器库中,(战)船在江河中被销毁[211]。河边、海岸、三山[212]、八泽[213],以前未曾经过耕耘,现在全都[作为分配田]让老百姓接受了。当被称为农祥的星星处于早晨星空的中央(其时春天刚开始)[214]的时候,“调整和安排春季农活的时间就到了。”[215]那些肩扛铲子身携干粮的百姓就如同云彩一般地散布(田地上)。
天上五个行星(五纬)的路径受到关注,因而对地上五种材料[五材][216]的利用也受到促进。这一代人享受了和平的时期。纳贡流水般地进入了粮仓和国库。宫殿又增加了装饰,衣服玩物鲜亮照人。因此像王[王愷]君夫[217]、[王济]武子[218]。石崇[219]竞相炫耀[他们的财富]。他们的车子、衣服、食具,其精致程度可与皇家相媲美。有一条跑道是用钱铺设的。[220]一棵珊瑚树被击成碎块(而毫不怜惜)。[221]
事物在繁荣之后衰败,这是很正常的事。永宁时期之初(301),洛阳的(帝国财库中)仍有400万(匹)的锦缎和丝绸以及100斛以上的珍宝、金和银。惠帝(290—326)进行北伐(303),他到达汤阴[222]后,(在被击败而)返回之时只有冷桃子吃,(后来)只供应了一只鸡给他。两条布床单和一个装有3000钱的袋子,这些成为一个皇帝的全部生活依靠。[223]
[6a]怀帝(307—312)在洛阳(311)为刘曜[224]所围困,帝国军队接连败北。国库已空,官员们忍饥挨饿。房屋不见(炊)烟,饥民们以人肉为食。
当愍帝(313—316)[向长安]西行之时,饥荒四起,1斗脱过壳的谷子值二单位的金子。2/3的百姓死去了。当刘曜[又]操兵戈之时,首都与外界失去联系,只有10个发过酵的饼被捣碎了[做粥]供皇帝食用。君臣们相互对视,无一不失声哭泣。[225]
当元帝(317—322)横渡长江之时,由于军情紧急,政府组织得很简陋,蛮人地区以布交付的赋税并不能正常收到。中央财库里最多不过4000匹布。那时勇敢而斗志旺盛的石勒[226],把战事推进到长江以南。皇帝由于极其恐惧石勒,对他的总督们下达命令,任何能砍下石勒首级的人将被赏以1000匹布。[227]
(2)论粮食
汉代董卓之乱以后,百姓流离失所,成为流民。每斛谷子价钱超过50万钱,人吃人的现象已非常多见。征服黄巾军之后,曹操想使帝国恢复秩序,但受到士兵用粮不足的牵制,身为羽林卫队司令官即羽林监的颖川[228]人枣祗建议设置军事屯田。曹操因此发布了一个命令说:“平定国家的方针就是要有一支强壮的军队与足够的粮食。[6b]秦国由于致力于农业而统一了天下;(汉)武帝通过建立军事屯田而征服了西域。这些都是前代树立的好榜样。”因此任峻[229]被任命为典农中郎将(即负责农业的司令官)[230],百姓被号召去屯垦许[231]周围的田地。结果产量达到100万斛,并在郡国一级设置了农官。一两年内到处都有储粮,粮仓全都装满了。(枣)祗死后,曹操追念他的成就,授予他的儿子以贵族称号。
建安[196—200]初年,10万户以上的人家从关中迁往荆州[232]。后来,当听说他们的家乡又变得和平而安宁时,他们全都想回去,但已不能找到自己的工作。于是魏觊[233]提出他的意见[234],即盐是国家的一笔财富,但自混乱时期以来这笔财富已分散了,现在应该任命官员同以前一样去监督它的销售,(从专卖中)得到的利润应当被用来购买更多的犁与牲口以供回乡的百姓使用。他们能勤奋地耕作土地并积累谷子,从而使关中富裕起来。远方的百姓在听到这个消息的时候肯定会大量地急忙回乡。于是曹操派谒者仆射(即帝国接待员的首领)去监督盐官。首都附近(七)个郡的监督官员司隶校尉把衙门迁往弘农[235]。游民如同预期的那样归来,于是关中又繁荣起来。
后来沛[236]人刘馥[237]被任命为扬州[238]的总督,衙门设在合肥[239]。(7a)他又拓广了军事农垦区,整个芍陂[240]、茹陂[241]、七门[242]和吴塘[243]的堤坝以浇灌稻田,政府和百姓于是都有了储粮,这给后几代人带来了好处。
贾逵[244]担任与吴国南面接壤的豫州[245]刺史,他修建了进攻和防御的军事工事。他在汝河上筑坝形成了新陂即新的水库,[246]还挖了超过300(或200)里[247]长的引水渠,它被人们称为贾侯渠即贾侯的渠道。[248]
在黄初(220—226)中期,郡守领导下的耕田继续增加,因而政府的财政收入是丰足的,那时颜斐[249](济北[250]人)是京兆[251]这个地方的太守。自从马超[252][221-214]造反以来,那里的百姓并没有用心于农业,他们既无车子也无牲口。颜斐分派[一些]百姓在农闲月份里找来材料制作车子,于是他们依次教其他人学习木匠手艺,那些没有牲口的百姓被指令去养猪[253],而当价格上涨时,再卖了猪去买牲口。起初他们全认为这一举措有点麻烦,但在三五年内,所有的人家都有了车子和牲口。耕作也不再那么艰苦,百姓也丰足了。靠这种办法,京兆也繁荣起来。
郑浑[254]为沛郡太守。该郡地势低湿,经常遭受涝灾,百姓既穷又饥。(郑)浑(计划)在萧[255]和相[256]两个地区建造堤坝与水库以开发稻田,该郡的人都以为不可能。由于[郑]浑坚信最终可以(7b)获利,他亲自带领百姓开始施工,一个冬天就全部建成。其后接年收获丰饶。于是耕田面积逐年增加,征收到的土地税因而是通常的双倍。该郡的老百姓也得到好处,他们树碑歌颂他,命名该水渠为郑渠。[257]
魏明帝(227—239)统治期间,徐邈[258]任凉州[259]刺史。该地区少雨,经常遭受旱灾。(徐)邈建议修整武威和酒泉[260]的盐池以便向蛮人购买谷子。他还大面积开放水田并征招贫民作为佃农来耕作,户户都收人丰足,粮仓里都满得往外溢。他还调拨使用郡中的军事费用的节余来购买金、缎子、狗、马,以供中国家庭消费之用。[译按,原文在“马”和句末分别附加了一个问号]西域的百姓前来进贡,钱币互有沟通,商人相互往来,这都应归功于(徐)邈。
以后皇甫隆[261]为敦煌太守。那里的百姓没有作耧犁[262]的习惯,也不懂得灌溉。因此尽管人力畜力增加了,谷子产量仍然很低。[皇甫]隆来到这里,教老百姓使用耧犁,学会了灌溉。到年底,粗略的估算表明,人力省下一半以上,而谷子产量却增加了50%。因此西域也繁荣了起来。
嘉平四年(252)[263]关中饥荒,(司马懿,死后追封的)晋宣帝,请求从冀州迁移5000名农民到上邽[264]耕作,并开发京兆、[8a]天水[265]和南安[266]的盐池以增加军用资源。青龙元年(233),成国[267]渠挖成,它从陈仓[268]通到槐里[269]。临晋水库[270]也建成了,水从汧[271]河和洛河引来以灌溉3000顷以上的碱地,国家财富得到充实。
正始四年[243],司马懿再次命令军队进攻吴国将军诸葛恪[272],并烧了他的仓库,(诸葛)恪弃城而逃。因而司马懿希望扩大耕田面积,好为征服性战争积累谷子。邓艾[273]被派去检查从陈[274]和项[275]东至寿春[276]的地区。[邓]艾的观点是,那里的田地极其肥沃,只是没有足够的水来充分利用它们,应当修建水渠从而大量积累谷子,而且还有水上运输的效益。于是他写了一篇叫作《济河论》的文章来解释他的想法。他也宣称:“以前,当黄巾军被击败之后,为了控制四方,允许在首都开辟军事屯田以积聚谷子。如今四方中有三方已经平定,(惟一的)问题在于淮河南方。一旦征招征伐大军,辎重队伍总是占1/2以上。其花费以亿计算[277],大家都以为它是沉重包袱。如今陈蔡[278]之间地势低而且田地优良,许昌周围的稻田应予废弃,那里的河流应引向东流。2万人(应驻扎)在淮河北部,3万人在淮河南部。兵士们相互轮休,(8b)但他们必须既耕田又保护(领土)。[279]当水丰足的时候,平均收成将是西方的三倍。扣去所有费用之后,每年还会剩500万斛供应军用。在六至七年之内,淮河流域会有3000万斛以上的储粮[280],足够养10万军队五年之用[281]。有这样的资源在手,一旦对敌取得优势,就必定战胜敌人。”
司马懿同意了这一计划并完全依照(邓)艾的方案实施。[282]因而在淮河南岸,从钟离[283]开始,沿(西)南向横石[284]西部的泚水[285]行进。每营60人,每隔5里一个,绵延达四百余里,他们既要耕地又要守卫(领土)。淮阳和百尺[286]两个水渠,也得到了修理和拓宽。水被从黄河向下引入淮河和颖河,在很大的范围内它通过众多水库[287]来调节。[288]它在颖水两岸挖了长度超过300里的一条渠道,浇灌了2万(或3万)顷土地[289],因而淮河南北的土地就连到了一起。自寿春到首都[290],在农官所管属下的军事屯田区内,田地成片相连,鸡犬之声相闻。在东南方军情紧急之时,一旦征伐大军开拔,他们乘船到达长江和淮河。粮食有储备,又避免了涝灾。这些都是邓艾的工程。[291]
当晋承受天命(即成为统治王朝)时,武帝希望平定并统一长江以南的领土。那时,谷子便宜而布和丝绸昂贵。[9a]皇帝想建立以布和丝绸买谷子,从而储备粮食的平籴方法。[292]谋士们说军事供应仍不充足,不应以昂贵的东西交换便宜的东西。泰始二年[266]下诏说,老百姓在收成好的年成花钱奢侈,在荒年变得贫困匮乏,这是正常的。由此古人估量政府开支,(在好年成)购买余粮而在[坏年成]则散发储粮,因而他们有轻重[293]和平籴之法。国家财政井井有条,救济得到公平发放。施行恩德又不花费太多钱,这是政府最好的姿态。然而很久以来这些方法就被弃置不用,已几乎无人熟悉它们的规矩了。此外,政府储粮也没有增多。谋士们对经济持有不同看法,但不能透彻理解这些制度。进而言之,在丰收年份,国民的财富任其散失而没有由政府来搜集,贫弱者在饥年受苦但政府并无准备,豪强与富商囤积可移动的资产和丰富多量的储藏以待机获利。因此,尽管农民苦于他们的职业,却无法对末业的从事者加以限制。现在为了强调本业(即农业),强迫性劳役应当减少,应集中精力于耕作。希望有更好的农业收成,农民得到更多鼓励。然而,有时(普遍的价格)涨得这么高,以至于农民全都受害。现在政府应该实施购买余粮的做法,以便为荒年做准备。负责官员应讨论并草拟规定。[9b]然而,这些措施根本就没有付诸实施。
那时长江以南的地区尚未平定。政府努力促进农业,四年(268)正月的丁亥日,皇帝亲自履行了耕种帝国田地的仪式,在庚寅日又下诏书说,如果帝国中的百姓丢弃末业而喜欢本业,积极苦干农活,那些能听从并颁布我的意愿,而使百姓的劳作愉快并喜欢其职业的人,可能只有州和郡的领导官员吧。[成功地]成为百姓的楷模并奖励百姓取决于不懈怠[294]。我总是注意到,他们的确很勤奋地从事自己的行政事务。现赐每位大县的和小县的县令、郡国的相,以及州郡的丞以中左典牧[295]的母马[296]一匹。在同一年(628)[297],“常平仓”被建起来。在丰年则收购粮食,在饥年则卖粮以使百姓得利。
五年(269)正月癸巳日,一道帝国政令提醒各州郡的报告传送官:郡守、郡国相、大小县令应充分利用土地,禁止百姓游荡,禁止商人四处做买卖。休假[或轮休军假][298]的百姓按命令应与他们的父亲和兄弟们共同苦干。有权势者不得购买并私下占有[土地]的名号[私相置名],不得剥削无权势的贫弱百姓。
十月,发布了一道涉及到王宏[299](汲郡[300]太守)的诏令,诏令中根据司隶校尉石鉴的报告云,王宏勤于抚恤百姓,能带领并影响他们[301]。他监督并鼓励开垦了500顷以上的荒地,[10a]当各处有饥荒之时,他的郡没有受匮乏之苦。他可以称得上让百姓尽其职守的能人,是尽管条件相同但却成绩突出的人。兹赐以1000斛谷子,并让这件事在帝国内公布。
八年[272],民事大臣即司徒石苞报告,在州郡一级,还没有评定在农业和养蚕业方面(成绩)的制度[302],应(在部里)增加附属官员和书记好让他们受派遣前往视察。皇帝同意了他的建议。全部故事可见石苞传记。[303]由于(石)苞精于(设计)促进百姓履行其职守的[方法],他们对他的建议很放心。
十年[274],身为光禄勋的夏侯和[304]请求修理能灌溉1500顷土地的三个水库:新渠、富寿、游陂[305]。
咸宁元年[275]十二月,诏书说,尽管自古以来老百姓一般是出则战斗归则耕稼,但直到战事结束为止,我们必须时刻记住(我们需要]勇士。现命令位于邺州奚官[306]的男奴和女奴驻扎于新城[307],替换那里种稻的屯田士兵。50名男奴或女奴应组成一个营,每个营有一名司马领导。每件事都必须遵守在军事屯区中执行的规章。
三年(277)[308]又有诏书说,今年雨水太多,此外还遭受了蝗灾。颍川和襄城[309]自春天以来实际上一颗种子也没有播下去,我们极度担忧。官员能为百姓做些什么呢?[10b]快快注意这件事。
杜预[310]上奏折说:为臣将特别注意[这个问题]。目前东南的涝灾极其严重,不仅仅是五谷无收,连房屋和百姓的其他财产也受到损害。地势低的田全都变成泥塘并被淹没,而大多数地势高的地则既贫又瘠,这意味着百姓来年立刻遭受贫困之苦。尽管诏令急切地警告县令和郡守们为他们作计划,但并没有决定应当采取何种适当办法的全面方案。我担心空话是难以奏效的。即使在今年夏天和秋天(这是吃蔬菜的季节),一部分百姓已不能获得充足的食品。当冬天、春天来临,田地里缺少绿草,因此百姓肯定会指望公家粮仓供给粮食。对一个地区来说这尤其是一个大问题,它必须在(危机降临)之前就加以考虑。
根据为臣的愚见,既然百姓正遭受涝灾之苦,他们就可以依赖鱼菜[311]、田螺和蚌蛤。可是,又由于洪水太大,对虚骑的人来说这些毕竟还不可得。位于兖州和豫州东交界处的诸水库应予大规模破坏,水将流入其自然河道。用这种方法,饥民将受益于丰富的水产品。百姓能够在早晨和晚上不用离家就能在门外捡到食品,这个方法对于在一段时间内提供充分的日常食品会有所裨益。[11a]
在水消退之后,淤积后的再耕之田,每亩能收获几钟[312]。当春天来临之际,可精心植种五谷,收成必定丰饶。这又会给明年带来好处。
为臣以前曾经请求,“既是负责草场的官员(即典牧)手下的种牛并不用于犁地或拉车,故那些衰老得连鼻子都不用穿的牛,便由于无用只能浪费官员、兵士、谷子和干草。近年来极少的几头能派来拉车,可是它们并不是训练有素,所以应大量卖掉以换取谷子及用来付工钱。”但由于陛下诏书中说“供喂养之用的东西不宜减少和分散”,因而问题遂搁置不议。据负责官员的报告说,目前所有由公园和池塘的看守官(典虞)和负责右牧场的官员(右典牧)[313]掌管下的大小种牛的总数超出4.5万头以上。除非它们得到充分利用,否则尽管其数量巨大,它们也只是一笔持续增长的花费。古时候,由一块土地上的百姓进贡的马和牛[314],在[国]内则用来农耕,在国外则用于作战。它们不同于猪和羊。由于现今无目的地喂养它们,这些有用的耕牛最终会变成无用的废物。这是一个大错误。
在东南方,百姓在水田里工作,既没有牛也没有牛犊。当水库摧毁之后,应为这两州中的官员、士兵和其他人分配3.5万头种牛以便让牛用于春天耕作。[11b]当谷子收获时,每头牛征收300[应为200][315]斛谷子,这意味着化无用的废物为有用。当这些谷子被运至黄河流域,就能征收到700万斛谷子。这会是一两年以后的另一项好处。
此外,一旦百姓从高地上下来,居住到平原上,政府和百姓未来的繁荣将不可限量。留下的1万头好牛可以由右牧场的头领(即右典牧都尉)手下的人看管。当百姓更多而牲口更少的时候,草地也可以用来耕作。其结果应有适当的监察,这(草地)在三魏地区[316]的帝国领土的近旁。此外还可获得几十万斛[317]谷子的年收益。还应妥善训练好牛以便它们能够用来驾车。
这些都是今日可以完成的事情。
[杜]预还说:
那些想耕作水田的人全都认为“用火耕地以及用水锄地”[火耕水耨[318]]是方便之举。这话并非不对,但这方法仅适用于远离百姓居住地点的新开发的土地。以往的时期里,东南领土开始得到利用,那里人口稀少,因而人民领受了火耕水耨耕作方法的好处。近来由于人口日益增多,水库和堤(坝)每年都被用干,因而良田正在生长莠草,百姓生活于沼泽地中。水和土地都被错用、畜牧业终绝、树木干枯[319],这些都是由于水库造成的祸害。
[12a]当水库太多之时,土壤变坏,溪流变浅,雨水积成的水塘并不能起到润湿土壤[320]之利。因而,有雨的时候,水流泛滥而导致洪水,淹没了干的土地。不思考这些原因的谋士们随之评论道:“这块田地不能在干的时候耕种。”为臣已研究过汉代人口,通过实地验证发现,目前由水库占据的这块地区过去可以在干的时候耕作。为数甚少的旧水库和堤坝建造得很牢固,与那些今日被称作“对百姓有害之物”不同。
为臣以前读过由帝国秘书(尚书)胡威[321]请求摧毁堤坝的奏折,他的话既恳切又恰到点子。为臣近来也读了宋侯相应遵[322]关干摧毁泗水水库以及改变运输通道的要求。那时候都督(即总督——将军)[323]与度支( tu—chih)即负责帝国财政的秘书[324]受命联合讨论此事。
但双方各持己见,因此应遵的建议没有得到采纳。
为臣还要申说如下:就(应)遵的申请而论,的确有一条经由旧水渠东至寿春的运输路线,从而有可能不动泗水水库。泗水水库位于(应)遵的管区,占地1.3万顷,(因而)损害了耕地。在(应)遵所在的县,政府佃户[325]只有2600,可以说人数不多。由于缺乏土地,他们不能充分利用其人力。这种损害完全是由水造成的,他们应当得到所有人的同情。但是,都督和度支坚持自己的不同意见。这并不是说(个人的)意见[12b]错了[难直];(而是说)意见分歧阻碍了合理的[安置]。既然人们的个人意见不同,同一件事可能对某些人是利的,而对另外一些人则是有害的。军事屯区与郡县,上层阶级和普通百姓——他们之间没有一致的意见。他们全都只考虑自身一边的利益,但忘记了对(他人的)危害。这就是当合理的意见未占上风时事情总有许多麻烦的原因。
为臣还注意到在豫州边界以内,就两个度支[326]所领导的佃户而论,这些州郡的正规军及杂牌军,一共只利用了7500顷水田。三年的供水的储用地不过需要2万顷。依照常理,我们找不出积累很多无用之水的好处,尤其是所储的水正在泛滥并带来巨大麻烦时更是如此。据为臣看,让水流掉比不得法地储藏它要来得更好。应发布政令以便让总督和太守们明白,所有汉代修建的旧水库和堤坝,以及私人在山谷间修建的小池塘,均应予以修理维护以供储水;那些魏以来修建的水库以及像蒲苇和马肠陂[327]那样一下雨就泛滥的水库均应放空。郡守和县令们要来自监察耕作。(13a)劳动者的劳动应随时记载,以便使得当沼泽地变干时,把它分给那些对这项工作有功劳的劳动者。那些需要修理的水库和堤坝均应像汉代传统说法所要求的那样一点一点地检查,计划应分段实行并预先提出。当冬天来临、东南方的军队要替换的时候,让他们留下来帮助干一个月(工作)。
河和小溪有它们的正常河道,其地形轮廓是固定的。在汉代,尽管人口众多,百姓却没有受灾。如今,由于水库带来了麻烦,它们应当被放空。当追寻历史的旧迹以说明现代的形势的时候,由于普遍原则非常清楚,就可能成功地坐下来讨论[问题]。为臣禁不住产生这样的想法,即自己的这点愚见的确有益于今日。
政府采纳了该建议。
在吴国被平定之后(280)官员们再次呈上奏折而诏书[说][328],拥有他们的领地并以之为家的王公们不应当再在首都拥有其多余的房屋和土地[329],然而由于目前没有时间为他们建造官邸,因此他们应获准在城里有寓所并且在近郊拥有“供应干草的田地”[330]。但是要他们受如下限制:王、公或侯可以在首都中拥有一所房宅;在郊区有一座[13b]15顷的大庄园[331]、10顷的中等庄园和一所7顷的小庄园。那些城中没有住所但城外有一住所的仍可以保有这些特权。
户调制即“按户征收赋税”[332]也得以建立。以丁男[333]为家长的户每年交纳3匹丝绸和3斤绵。[334]以女子或次丁男为家长的户每年交纳上述数量的一半。边境上的郡,其赋税有时减为2/3,那些最偏远的郡可减至1/3。蛮人以布贡纳赋税者,其税率为每户1匹,那些最偏远的有时(每户)只需交1丈。
一位男性可以拥有[占田——译者]70亩土地,一位女性拥有30亩。除此以外,一位丁男(被期望)去耕作(译按课田)50亩,丁女耕作20亩,一位次丁男25亩;一位次丁女没有土地。16至60岁之间的男性与女性为正丁;13至15岁或61至65岁之间的为次丁。那些12岁以下或66岁以上的“小”和“老”[335](不被期望)去耕稼。[336]偏远地区[337]的不耕作土地的蛮人将按每户3斛的税率交纳义米即“自愿贡纳的脱壳谷子”,那些更偏远地区的交5斗(即半斛),那些最遥远地区的每人交28枚钱币。
一至九等的官员按官衔拥有土地(译按占田):第一品50顷;[14a]第二品45顷;第三品40顷;第四品35顷;第五品30顷;第六晶25顷;第七品20顷;第八品15顷;第九品10顷。他们还被允许依照其品级高低去“荫护”他们的亲戚[即为他们的亲戚获准免除赋税和劳役];最高品可多达九代(或家庭)[338],最低品也有三代。皇家男性家族即“国家宾客”[339]、早期圣贤的后裔,以及学者的儿子和孙子也享有[荫护其亲戚的]特权。
还有荫护“衣食客”和“佃客”的特权。前者字面意思是“衣服一食品一客人”,后者的字面意思是“佃户一客人”[340]。六品以上官员每人都允许有三位“衣食客”;七品和八品官,两位;九品官和下述各种人,一位。下述各种人包括:被称作“举辇”(字面意思是:“御座的搬运者”)和“迹禽”的帝国侍者,被称作“前驱”、“由基”[像公元前6世纪的养由基一样的射箭能手]以及“强弩”[强壮的弩手]的三个团队的卫兵[司马],羽林卫队中的绅士(羽林郎),宫殿中自由值勤的步行卫士(殿中冗从武贲)[341],宫殿中的步行卫士(殿中武贲),持有权杖和斧子的步行卫士与骑兵卫士(持椎斧武骑武贲),带有短矛的自由值勤的步行卫士(持钑冗从武贲),步行的或骑马的弓弩手[342][命中武骑武贲]。
那些被允许拥有“佃户一宾客”(译按佃客)的人,若其官品为第一品或第二品,不得拥有五十户以上;若为第三品,十户;若为第四品,七户;若为第五品,五户;若为第六品,三户;[14b]若为第七品,二户;若为第八品或第九品,一户。
那个时候天下太平,赋税征收公平,百姓由于生活安定,热爱他们的工作。惠帝之后,行政管理和文化都衰微了。到永嘉年间[307—312],扰乱不安已十分普遍。雍州[343]以东,许多百姓都处于饥饿和贫困之中。百姓被卖为(奴),流民多得不计其数。在幽、并、司、冀、秦和雍这六个州[344],还发生了严重的蝗灾。草、树以及牛马的毛全部(被蝗虫)吃掉了。紧接着,瘟疫伴随着饥馑而来。百姓还遭盗匪残杀,河里满是漂起的尸体,煞白的尸骨遮蔽了田野。刘曜入侵期间[311年],朝廷议论过要将首都迁往仓垣[345]的意向。人吃人现象多得不计其数,饥荒与瘟疫接连而至,80%~90%的官员都流亡了并沦为流民。
当元帝还是晋王的时候[317],他布置并监督农业劳作。他还下诏令说,太守和县令们将依照[其郡县内]生产谷子的数量多少而定其官品,除了那些执行守卫帝国宫殿之类重要职责的以外,士兵们应全都参加耕作。每支部队都应在田地上劳作,把收成作为储备。
太兴元年(318)有诏书说,徐和扬[346]两州,田地适宜于种植三种小麦和大麦[347],应命令百姓在秋天来临之际,在旱地上种植这些。夏熟的粮食可用来填充[15a]陈[谷子]与新(谷子)之间的缺口。[百姓]要靠它来接济,它所带来的利益巨大。以前,汉代曾派轻车使者(即驾驶轻便车子的信使)汜胜之[348]去监督首都附近的三郡的小麦与大麦种植,其结果是关中地区获得了丰收。[而今]可不要让百姓错过此机会。许多年以后,尽管小麦和大麦经常遭受涝灾和蝗灾,[该计划]的好处仍然很多。
二年[319],三吴地区遭受了严重的饥荒。百姓成百丧生[349],吴郡太守邓攸[350]打开他所管的粮仓去救济。武[应为元]帝[351]派两位身为帝国黄门内部的值日秘书[黄门侍郎]的虞和桓彝[352]去开粮仓赈灾。劳役应该减少,还要求官员们上奏。后军将军应詹[353]请求道:
当一人不能耕作的时候,在帝国内部必定随之在一些人受饥。[354]自从军情紧急以来,在征战、运输、宫廷、祖庙以及官员身上已花费了大笔钱财。在低层阶级当中,工匠、商贾、游民、仆人、奴,以及那些四处游荡只消费而又不事耕稼或制造丝绸的人,其数以十万计。心思不用于获取最正当的利益而又希望国家繁荣和人民衣食饱暖,这难道不困难吗?
古人说:“当饥寒来临时,(即使圣王如)尧舜也不能阻止国中盗匪的滋生。当贫困和富裕严重不均时,即便[睿智的法官如]皋陶[355]也不能制止豪强对弱者的侵凌。”[356][15b]因此,难道一个国家的统治者竟可以使自己不致力于农业和谷子的种植吗?近来魏武帝采纳了枣祗和韩浩[357]的建议,大规模地建立军事屯田,甚至在打仗期间,在适当的时机也要派武装士兵去耕作田地。因此,不需要过多劳累下层百姓,就取得了很大成就。
此时,游民向位于东部的吴前进。可是由于吴正处于饥馑之中,他们已经返回了。长江西部[江西][358]的肥沃土壤已荒废多年,比较容易运用“刀耕火耨”的办法,应从游民中挑选百姓[去耕作田地],而且农官也应予恢复[359]。根据魏朝的传统而对成绩予以如下奖赏:第一年的全部收入归百姓;第二年的收入政府与百姓对半分;从第三年起他们就要被征收赋税和服劳役[360],到了政府和百姓都获得好处的时候,粮食充满、储粮丰富的日子就指日可待了。
[应詹]还说:
从前(汉代的)高祖皇帝任命萧何[361]来管理关中;光武皇帝派寇恂[362]去管理河内;[363]魏武帝把西部[即陕西]的事务交给钟繇[364]。因而各方的叛乱都被征服而帝国得到和平。现在中心诸州(即河南)萧条,那里的土地还没有得到适当利用,因此百姓仍在渴望。寿春[今安徽寿县)是距河南不太远的地区的中心,应选择有民事和军事才能的总督[去驻扎在那里][16a],以便使远方的黄河、洛河流域的军情有所改善,也可以使近处的许州和豫州得到保护。总督应召集并安抚流民,给他们以保护,他应被授予农业劳作的全权以便使事情导向确定的目标。[以前]赵充国[365],藉助于金城[366]的军屯基地而征服了西零蛮人[367];诸葛亮[368]通过在渭河流域耕作田地[369]而设法与一更强的国家抗衡。如今,除去直接与敌作战的以外,全都应从事(农业)。
咸和五年[330],成帝[326~342]首次[370]丈量百姓的田地,其1/10(的产量)要作为赋税征收,每亩平均收3升脱壳谷子[371]。六年(331),由于盗匪滋扰,水路供应运输中断,从王公家庭以下召集了1000名以上[372]的成年人,每个人都要运输6斛脱壳的谷子。
以后,洪水、涝灾、蝗灾年复一年地到来,没有任何粮食交到(中央政府)。咸康元年(335),提交了根据亩数征收脱壳谷子赋税的账目[算度田税米]。[373]未征收上来的数量超过了50万斛,帝国秘书褚[应为谢]裒[374]和某些低级官员被解职。
在穆帝[345—361]统治期间如此频繁地征收大笔军事赋税,以至于谷子运输不堪重负,于是下诏,自王公以下每13户借一人前去帮助度支从事运输。
升平(357-361)元年,荀羡[375]任北部几个州的总督,并驻扎在下邳[376]。他把田设置于东阳的石鳖[377],政府和百姓都从中获得了益处。
哀帝(362—365)登位之际,土地税减至每亩2升(362)。(16b)孝武皇帝(373—396)太元二年(377),根据田亩征税的办法被废除了。[378]自王公以下每人都要交付3斛,惟有正在服役的人(在役之身)可以免除[379]。八年(383)以脱壳谷子交付的税上升为每人5石(或斛)。在统治的最后几年,帝国之内没有滋生混乱。那段时间安定而且收获颇丰,百姓喜欢他们的行业,谷子和丝绸也很丰足,几乎每一户和每一位都衣食足用。
(3)论货币
从前的汉代使用五铢钱作通货。王莽改制[380]之后,百姓全都发现(他的新钱币)并不方便。当公孙述[381]在蜀地僭称皇帝的时候,有一首民谣说,“当黄牛腹部变成白色的时候,五铢钱就会重新启用。”[382]那些对迷信有兴趣的人私下里评论:“王莽宣称黄色为他的颜色。(公孙)述希望继承他,因而宣称白(腹部)[383]为他的颜色。五铢钱为汉代通货,(这民谣)的意思是说汉将重新统一帝国。”当光武皇帝重新建立(汉)王朝时,王莽发行的货泉钱币[384]就被取消了。[385]建武十六年(公元40),马援[386]再次[387]呈上奏折说:“富国的根本措施在于粮食和通货,应同前代一样重铸五铢钱。”建议得到了皇帝的赞同,因而又再次铸造五铢钱,整个帝国都觉得它方便。
在章帝(75—88)统治期间,谷子和丝绸的价格昂贵。政府[388](17a)收入不足,帝国宫廷为此而焦虑。帝国秘书张林评论道:“现在价格昂贵的不仅仅是谷子,任何东西都昂贵。原因很简单,因为钱币已经贬值。应下命令让老百姓以布和丝绸交付赋税,布和丝绸也应广泛用作交换的媒介。应使钱币全都封在财库里,不让它流出。采用这个方法,钱就会变少而东西就会变得便官。此外,盐是食品中根本的必需品,政府本身可以垄断盐的销售[389]……[390]这在汉武帝(前140—前87)统治期间曾以均输[391]的名义实行过。”因而此事被提交帝国秘书们广泛讨论。帝国秘书朱晖[392]主张:根据《皇家典制》(《王制》)[393],天子不讨论“所有”或“非所有”,诸侯不讨论量的多少,领取了一份薪水的人不应与百姓争利。均输的方法与(普通的)做小买卖没有任何差别,以布或丝绸交付赋税会导致官员们的极大腐败,政府卖盐就意味着与它的臣民们争利。这些可不是明智的君王所应采取的措施。皇帝本已倾向(张)林的意见,听到朱晖的议论之后,他因此很生气。故而张林的建议就被采纳了,但不久又被废除。[394]
在和帝统治期间(89-105)[395],有一封奏折说,百姓贫穷,而且备受既轻又薄的钱币的危害。这些钱应重新铸成大钱币。于是建议提交给四府[396]的官员以及能够发表意见的帝国大学中的学者们讨论。刘陶[397]是一位孝廉[398],他上奏折(17b)说:
为臣十分谦卑地研究过论铸钱的诏书和调整(钱币)重量的建议。陛下想把讨论面扩大到不居要位的人,不忽略那些贫贱之士的(意见),因而即使(像我这样)靠蔬菜为生的人[399]也被扩大到讨论之中。
也许当今的忧虑不应当是钱,而应当是百姓的饥荒。因而古代君王观察天文现象以便(促进)万物生育。他们崇敬地把历法授给了老百姓,好使没有男子荒废农田,投有女性离开织机。因此,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良好关系得以维持,君王的指令得以实行。照此推论,(人们发现)粮食是国家拥有者的宝贝,是百姓最为珍贵的东西。根据(为臣的)个人看法,近年来优良的(谷子)幼苗已被蝗虫吃尽,而且由于公共的和私人的赋税太重,织机也已空置。[400](百姓)所焦虑的只是他们日常度日的一点粮食;他们担心的只是不能够轻轻松松地执行(帝国的)事务,[401]怎么能说(问题在于)钱币的厚度与重量呢?目前,就算砂土和砾石都转变成南方金属一样宝贵的东西[402],瓦和石头都变得像和氏拥有的美玉[403]一样精美,老百姓也仍然没有吃的和喝的来缓解其饥渴,即使(统治者具有)皇帝和(伏)羲[404]的纯洁德性和尧、舜的高度文明( Civilization),他也甚至难以保住在他自己的宫廷的屏障之内的一块地方。[405]
有可能让老百姓没有钱而生活一百年,但却不能让他们在饥饿之中生活一天。因此,粮食是极端重要的。谋士们(18a)没有抓住农业生产这一根本问题,却在大谈什么铸钱的便利,某些人为了购得国家的财富(甚至于)以此行骗。当国家的财富消耗殆尽之际,就会有人相互竞争来抢夺它们,由此而产生了(更多的)对钱币的需求。也许事实是这样的:当一个人想攫取(钱币)时,即使一万个造币者也不能满足他的需求;更何况今天只有一个人(即君主)铸造钱币,但却有数以万计的人攫取(钱币)呢?即使让阴元素和阳元素都变成焦炭,把所有造化物都变成铜,即便所雇用的百姓可以不吃饭,所雇用的方士可以不知饥饿,所铸的钱币仍然不能满足一位贪得无厌者的需求。
使百姓富裕起来的方法主要在于停止强迫劳役[406],禁止非法占用百姓的时间,以便使百姓不(过度)劳累而财用丰足。陛下圣德,同情帝国之内百姓的焦虑与困难,为救济他们而寄希望于铸造钱币和统一通货,这就好似在装有沸水的鼎中养鱼,在燃烧的火炭上栖息小鸟。森林和水,本来是鸟和鱼应当居处的场所。但当这些使用不当的时候,必定会招致烧伤和烫伤。我希望陛下暂缓对刮削钱币铜屑[407]的禁令并推迟讨论铸钱。
皇帝终于没有铸钱。
献帝初平(190—193)间,董卓把(五铢钱)重新铸成小钱,钱于是贬值,物价腾贵,1斛谷子值几百万钱。(186)当曹操为丞相时,这些(小钱)被废除,又恢复了五铢钱。那时已有很长时间没有铸钱了;由于一开始数量就少,因此通货就没有增加,因而谷子越来越便宜。
魏文帝黄初二年(221)废除了五铢钱,并命令人民使用谷子和丝绸作为交换媒介。到了明帝(227—239)统治时期,钱币已长期废置,谷子被用作(交换媒介)。百姓当中,假冒现象逐渐增多。他们竞相把谷子弄湿以求获利,[408]制造很薄的丝绸用于交换,即使严刑也不能加以禁止。司马芝[409]和其他人在朝廷上举行了广泛的讨论,据他们说,使用铸钱不仅使国家富足而且还减省了刑罚的痛苦。假如重新铸造五铢钱的话,国家会变富,刑罚会减少,因此有利于大众福利。于是魏明帝就恢复[410]了五铢钱,就我们所知,它一直使用到晋代结束而没有更改。
孙权嘉平(应作禾,236)年间又铸大钱,每个等值于500(钱)。[411]赤乌元年(238)又铸相当于1000(钱)的钱币。[412]因此当吕蒙[413]征服荆州[414]之后,孙权赐给他一亿钱。[415]既然钱的数值太高,其面值就仅成空名,因此百姓身受其害。[416]孙权听说百姓认为它们很不方便,于是(命令道:)废止它们并把它们用来铸造器物。(19a)让政府再也不发行它们。让拥有它们的私人家庭都要将它们转交到财库之中,让买卖能以公平的价格进行,从而不使任何一方吃亏。[417]
在晋代,自从中原混乱迭起、元帝渡过了长江之后,孙氏家族发行的旧钱币仍被使用。它们重量不等:大的称作比轮[418],中等的称作四文,沈充[419](吴兴人[420])也铸造被称为“沈先生钱”的小钱(沈郎钱)。由于钱币不很多,因而相当值钱。
孝武皇帝太元三年(378),有诏书说,钱币是国家的重要宝贝,但受贪欲驱使的老百姓不断地把它们搞坏。负监督责任的官员们(即监司)应当注意这一点。广州的蛮人很看重铜鼓[421],但那个州并不产铜。我们听说有些生意人,受到比轮钱稍重一些这一点的诱惑,在官员们或其他人的支持下[422],把比轮钱输出到广州,卖给当地蛮人熔化后铸造铜鼓。要严厉禁止这一做法,被抓获者要受到惩罚。
安帝元兴(402—404)年间,桓玄[423]任丞相时,他建议取消钱币,而采取谷子和丝绸(作为交换媒介)。孔琳之[424]有如下主张,在《洪范》[425]中的政府的八项政事之中,钱仅仅列于粮食之后。这难道不是因为作为交换媒介的钱的用途极其重要的缘故吗?假若老百姓都致力于赚钱,他们的生计当然就会受到阻碍(19b),那么禁止(钱币)确是适当之举。
可是在目前,农民都自然地生产谷子,工匠都从事生产工具和器物。每个人都拴在自己的行当之中,那么他们什么时候[426]还有时间去专心赚钱呢?
因此圣王设置通货,为的是用它来作交换有用财富的媒介,(否则)钱就是无用之物。这不仅避免了由于腐坏造成的浪费,而且还避免了运输的困难。这才是钱可以接替龟壳和玛瑙贝[427]的职能而经过历朝历代不被废除的缘故。
谷子和丝绸是衣食的根本宝贝。假如其中的一部分分出来用作通货,由此产生的不利也是不可低估的。对经手它们的商人来说,它们也显得很麻烦[428],当切成(小片)使用时,它们又会消耗和浪费。从古到今,这一缺点广为人知。钟繇说:“那些精于作假的人竞相把谷子弄湿[429]以牟利,制造薄的丝绸以增广其财富。魏王朝靠严厉的惩罚来禁止,但也不能使其销声匿迹。因此司马芝便认为使用钱币不仅可以富国而且还可以收到减少刑罚之效。”
自动地取消钱币也许是临近汉代末年之际军事扰乱连续不断的结果。然而现在钱币正在使用,一旦取消了,老百姓会立即损失他们的利益。[430]今天假如我们把世界上的粮食全集中到一起[431]以便向全体百姓供应粮食的话,(我们就会发现)有些人的粮仓满得向外溢,而同时另一些人甚至连一口存粮也没有。[432]假如他们肯相互救助(以相资通),那么穷人就会对富人感恩不尽。致富的方式的确以钱为基础。假如钱币突然被取消,钱币就会变成废物一堆。这就意味着那些拥有钱币但却没有谷子的人都将绝望地忍受饥饿折磨[433]因此取消(钱)也会带来麻烦。
进而言之,考虑到目前的情形,使用钱币的地方并没有变穷,而使用谷子(作通货)的地方也没有变富,此外,百姓们由于长期习惯了钱币,一旦取消,他们肯定会感到莫名其妙。谚语说:“除非有一百项好处,否则人们不要改变他的道路。”更何况钱币要比谷子不知要方便多少倍!
到了魏明帝统治的时候,钱币已废置很久[434],谷子被用作(交换媒介);然而,既然百姓们都认为它不方便,整个朝廷便举行了大讨论,有高度才华而且精于治国的学者们全都认为恢复铁币是合适之举。百姓们没有不同的情绪,朝廷中也没有不同的议论。他们为使用钱币而放弃选择谷子和丝绸,这充分表明使用谷手和丝绸的错误已受到提防。[435]
人们有时说,在废置钱币的长时间内,魏王朝已积聚了成亿的钱,因而为了使政府获利和国家富强,他们希望把钱币投入使用。这恐怕是不正确的。晋文公把舅犯的智谋排在第二位,却把成季的诚实列于首位。他认为,尽管(前者的谋略)能获得暂时的成功,但它并不优于(后者的原则),后者才是永久的利益。[436]在那时,(魏朝统治下)杰出的聪明人士都进入官员行列,朝廷中充满了(20b)有德的绅士。他们为帝国的利益制定了宏大的计划,并决定了国家机构中关键的设置。假如谷子实际上比钱币更为便利,可以肯定,由于受到原则激励,他们就不会为眼前的科益所遮蔽而放弃永远有用的普遍事业。[437]
近来,在孝武皇帝的最后岁月里,帝国没有任何动乱。百姓喜爱他们的行业。谷子和丝绸也很丰足,几乎每户每人都丰衣足食。通过对钱在实际事务中起到了作用这一事实的思考,(人们)知道钱币对百姓并非不利。
最近,战争频繁,饥荒一个接着一个来临,这才是忍饥受寒的人们还没有得到救济的原因。既然你住为大臣已向他们伸出救援之手,人们就知道将有重大变革。重视本业的教导得到传播,促进农业的法规已经颁布。历法被恭敬地授予了目姓,因此他们每人将从事自己的行业。游荡者已经迷途知返,那些致力于不太根本的行业的人已经停业,因而他们正共同地在土地上劳作,不再有任何土地被撂荒。假如照这样持续下去,一个和平、繁荣的时代肯定会到来。为什么要为食物和衣服而焦虑呢?依我的愚见,矫正弊端的方法并不在于废置钱币。
朝廷倾向于同意(孔)琳之的意见;因而,(桓)玄的建议没有被付诸实施。
* * *
【注释】
[1] 我对魏鲁男(James R.Ware)教授的指教深表感谢。他那诲人不倦的指导使这篇论文在许多方面都大有改进。
[2] 根据浦起龙对《史通》12.16a~b的注释(“四部备要”刊本),它们可能就是《隋书》33.2a~b,4b~5a中提到的19种著作,而习凿齿的著作除外(本论文所用的全部断代史书为同文书局影印的1739年刊本)。这似乎并不意味着要与下面所引的太宗诏令中所提的那些名字完全一致,事实上《廿二史札记》(“四部备要”刊本)7.16a~17b、《十七史商榷》(“广雅丛书”刊本)43.1a~2b中还提到过大约十多种唐代以前关于晋史的书。
[3] 传见《南齐书》54,11a~12b。
[4] 著名的李世民。传记见Giles,1196(译者按,翟理斯(H.A.Giles)及其《中国传记辞典》(A.Chinese Biographical Dictionary),1898年,数字为人物传记序号)。又见费子智(C.P,Fitzgerald),《天子》一书。
[5] 《唐大诏令集》(“适园丛书”刊本)81.6a~b。据《旧唐书》2.17b1,“闰二月”应为“闰三月”。该诏令还见于《玉海》(浙江书局刊本)46.28b,和《全唐文》(广雅书局刊本)8.1b~2b,但有某些改动。
[6] 18位作者中有14位在诏书中被提到了姓、名或字。其中的12位可容易地确认为臧荣绪(提到绪)、虞预(提到他的字,叔宁)、萧子云(作子云)、王隐(提到他的字,处叔)、何法盛(作法盛)、干宝(作干)、陆机(作陆)、曹加之(作曹)、邓粲(作邓)、檀道鸾(作鸾)、孙盛(作盛),以及徐广(作广)。他们全都见于《隋书》33.2a~b;4b~5a。其他两位可能是谢沈(字行思,作思)和裴松之(作松,《唐大诏令集》误为“讼”)。两位中的任何一位在《隋书》33卷中都不作为晋史的作者。但《晋书》82.16a上谢的传记中提到他关于晋史的著作超过了30卷,《宋书》64.1b上裴的传记中提到了他的《晋记》。
[7] 《旧唐书》66.4b~5b;73.12a。
[8] 《旧唐书》66.5a~b;《史通》5.2a~b;17.3a~4b。
[9] 炫耀他在纯艺术方面的精深知识也许是皇帝预备这些论文时的动机之一。据《梁书》35.9b,萧子云为18位作者之一,并且是一位书法家,萧为此不能实现自己在王羲之父子的传记后面写一篇评论文章的计划。皇帝看来在646年的诏书中为此批评了他。
[10] 《旧唐书》199a,18a~19a;《新唐书》220.20b~21a。
[11] 汤球:《晋阳秋辑本》,《晋纪辑本》,《九家旧晋书辑本》(“丛书集成”,3805~3810册);黄奭:《黄氏遗书考》,67~79册,在其中关于晋代历史的著作被收集在21个标题之下。
[12] 惟一例外的是《地理志》即关于地理的论文。参见:毕沅《晋书地理志新补正》,方恺《新校晋书地理志》,洪亮吉《东晋疆域志》,以及《十六国疆域志》,收入《二十五史补编》,3529~3559页,3561~3577页,3579~3648页,以及4083~4209页。
[13] 有他的姐夫杨齐宣于747年所作的序。《音义》可见于《晋书》1739年刊本的末尾。
[14] 卢的校勘仅限于《本纪》、《天文志》、《礼志》。收入他的《群书拾补》(“抱经堂丛书”,第67册)。
[15] 《十七史商榷》43.1a~52.6a,尤其是47.5a~b。
[16] 《廿二史札记》,1.1 s~5b。
[17] 《廿二史考异》(“潜研堂全书”刊本),1a~22.20a,尤其是20.17a;另见《诸史拾遗》(“潜研堂全书”刊本)1.11b~18b。
[18] 《晋书札记》1.1a~5b。
[19] 重要的有,洪颐煊:《诸史考异》,第二卷、第三卷(“广雅丛书”,341册);周家禄:《晋书校刊记》5卷本(同上,219册);劳格:《晋书校勘记》,3卷本(同上,220册);丁围钧:《晋书校文》,5卷本(常熟丁氏丛书刊本)。
[20] 其他有《后汉书》、《三国志》、《宋书》、《南齐书》、《梁书》、《陈书》、《北齐书》、《周书》、《南史》和《北史》。第一、第三、第四中有论文,但不叫《食货志》。
[21] 由沙畹翻译,《司马迁的历史记录》3.538~604。
[22] 斯纨博士正准备对这篇志书作注解翻译,已接近付梓。我很荣幸较早地读到了她的译本。
[23] 由于在为北齐做事,魏收自然地把先前的东魏(534-550)的统治者当作北魏(386-534)的合法继承人,并为他们作了本纪。参见魏鲁男(J.R.Ware):《关于<魏书>这部书的历史的注释》,《美国东方学会杂志》52.(1932),35~45页。
[24] 《史通》12.29a~b,不要与唐代以后的《五代史》相混淆。
[25] 在加利福尼亚大学的布鲁小姐的未刊手稿中,这一卷已被翻译。参见宾板桥:《唐代的创立》13页,注释11。
[26] 《隋书》1026年宋刊本原跋,亦可见于1739年刊本的末尾。
[27] 《新唐书》56.3a中引了21位史学家的名字。其中四位是李淳风、李延寿、敬播(《旧唐书》73.14b)和令狐德棻(同上,73.12b)。
[28] 韦慕庭:《西汉时期中国的奴隶制》,50页。
[29] 宾板桥:《唐代的创立》,13页。
[30] 斯纨在她的手稿中使用。
[31] 只对研究中国的学者们不太熟知的几本现代著作给出出版时间和出版地点。
[32] 合起来被称为五个蛮族部落(五胡):匈奴、鲜卑、氐、羌、羯。粗略说来,在4世纪初年,匈奴和羯居住于内蒙古和山西北部,鲜卑居住于满洲的南部和河北的北部,羌和氐居住于甘肃和陕西。参见王伊同《五胡通考》,《中国研究通报》,3(1943,成都),57~79页。
[33] 《三国志》1.41b注释。
[34] 《三国志》13.28b~29a注释。
[35] 某些半蛮人统治者表现出对中国学术和文明的高度尊敬。
[36] 魏鲁男:《魏收论佛教》,《通报》,30(1933),153页,178~179页。
[37] 《晋书》14.10b~11a;《通典》(“十通”刊本)7.39b。《后汉书》,29.3b中给出的156(或157)年的人口统计为16070906户和50066856口,不为现代学者所接受。参见陶元珍《三国食货志》(1935,上海),1~2页。
[38] 《晋书》14.12a;《通典》7.39 c。
[39] 《三国志》8.22a。
[40] 《晋书》98.23b。
[41] 根据《汉书》28a,21a,22a,27a,在公元2年,三个人口最稠密的州是:汝南(河南南部),2596148口;颍州(河南西南部),2210973口;沛国(安徽北部和江苏北部),2030480口。
[42] 陈啸江:《三国经济史》(1936,广州),101~102页。
[43] 刘掞藜:《晋惠帝时代汉族之大流徙》,《成大史学杂志》,1(1929),63~80页,重印于《禹贡》4.11(1936),11~23页。
[44] 《晋书》65.2a。
[45] 谭其骧:《晋永嘉丧乱后之民族迁徙》;《燕京学报》15(1934),51~76页。
[46] 增村宏(Masumura Hiroshi):《黄白籍的新研究》,收入《东洋史研究》(Tōyōshi Ken Kyū)2.4(1937),30~44页。
[47] 《廿二史札记》3.15b~16b。
[48] 《晋书》88.5b~6a。
[49] 杨联陞:《东汉的豪族》,《清华学报》,11.4(1936),1030~1037页。鞠清远:《三国时代的客》,《食货》,3.4(1936),15~19页;《两晋、南北朝的客、门生、故吏、义附、部曲》,《食货》,2.12(1935),11~27页。
[50] 何士骥:《部曲考》,《国学论丛》,1.1(1927)123~162页;杨中一:《部曲沿革略考》,《食货》1.3(1935),21~31页;何兹全:《三国时期国家的三种领民》,《食货》,1.11(1935),1~5页。
[51] 韦慕庭:《西汉时期中国的奴隶》,166~177页。
[52] 《晋书》93.3b有如下有趣的段落:“魏氏给公卿已下租(政府的)牛(和保护)客数各有差(的特权)。自后小人惮役,多乐为之。贵势之门动有百数。又太原诸部(在山西中部),亦以匈奴胡人为田客,多者数千。”
[53] 《隋书》24.4a。
[54] 《南齐书》14.10a。
[55] 由公、王以及在洛阳的其他人所拥有的奴于302年被征募(《晋书》,4.10b)。江苏南部有1万名奴和客于321年被征募(《晋书》6.11b;69.8b~9a;13b)。湖北的奴于343年被征募(《晋书》,73.20a;77.7b~8a;94.20a)。浙江北部的那些已被解放成客的奴大约于399年被征募(《晋书》64.19a)。这些案例全都被志田不动麿很好地概括于《晋代的土地所有形态与农民问题》SZ,43.2(1932),50~52页。
[56] 全汉昇:《中古自然经济》,《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0.1(1942),75~176页。
[57] 《三国志》29.8b~10a。
[58] 慕阿德:《中国人的指南车》,《通报》23(1924),83~98页。桥本增吉(Hashimoto Masukichi):《指南车考》,TYGH8.2(1918),249~266页;8.3(1918),325~389页。14.3(1924),412~429页。15.2(1925),219~235页。王振铎:《指南车记里鼓车之考证及模制》,《史学集刊》3(1937),1~47页。
[59] 《三国志》,蜀,5.15b~16a。陶元珍:《三国食货志》,80~82页。傅路特(L.Car rington Goodrich):《中国人简史》,78页。
[60] 桓谭的《新论》,见《全后汉文》15.3b。因而它在中国的出现比劳费在《汉代的中国陶器》33.5页上所主张的要早大约两个世纪。他对《魏书》(66.18a)谈到水车的那一段的翻译(34页)有几处错误。对那一段的最后一两行,更好的翻译应是这样的:“他奏请通过在水上筑坝而在张方桥(该桥位于洛阳西边,见《北史》41.6b和《洛阳伽蓝记》‘四部丛刊’刊本,4.9a,19b)东面建造几十座水车。这一装置的确对满足国家的需要大为有利。”
[61] 《晋书》33.23a;43.12b。
[62] 《三国志》8.13b~15b;《三国志》吴,2.20b~22a。
[63] 大约245-250年,使节康泰和朱应被派遣出去。参见伯希和《扶南》,BEFE03(1903),248~303页;《四方天子之说》(La Théorie dcs Quatre Fils du Ciet)《通报》22(1923),121~125页。康和朱所作记载的片断已被佛驮耶舍(向达的笔名)收集于《史学杂志》,(1929),1~7页。大约在225—230年,另一使团访问过的国家之一“堂明”(《三国志》,吴,15.8b),没有被伯希和辨认出来。(BEFEO,3.215)傅路特在国名后打了个问号(《中国人简史》74页)。然而胡三省在他对《通鉴》70.16b(四部备要刊本)的注释中讲,堂明与道明相同,位于真腊(柬埔寨)北部。这可能依据的是《新唐书》222b.5a。道明还在沈佺期的诗中出现过两次。(《全唐诗》,第15册,2.8a,3.10a~b,1707年刊本)他于705—707年被流放至位于现代安南北部的州。
[64] 《三国志》吴,3.10b,4.10a,8.8b。
[65] 《梁书》,54.17a~b。第一次在公元166年。
[66] 《通报》30(1933),131~132页。法显的《佛国记》已由毕尔(Beal)、翟理斯(Giles,译者按,指H.A.Giles,他译有,Trav -els of Fa -hsien,cambridge,1877。)和理雅各译成英文,并由雷缪沙(Rémusat)译成了法文。学术性的注释刊本为足立喜六(Adachi Kiroku)所作的《考证法显传》(Kōshō Hōken den)。
[67] 本论文中的度量衡根据有关朝代的官方标准给出。然而,由于这些标准并没有在任何时候以及在中国的任何地方都强制执行,故必须允许它有波动。参考文献有:关于汉代,见德效骞:《前汉史》,1.276~280,其他朝代,见吴承洛的《中国度量衡史》(1937年,上海),64~74页。1顷=100亩 1汉亩=0.114英亩 1晋顷=0.12 l英亩。
[68] 《晋书》26.13a~b。
[69] 《晋书》26.13a~14a。
[70] 《晋书》46.19a~2a。时间大约介于277—290年之间。
[71] 一种根据传统说法曾在中国古代存在过的土地制度。关于井田的重要参考材料,参见马伯乐(H.Maspero)《古代中国》109~110页;《东洋历史大辞典》,5.163~164页。
[72] 《汉书》24a,15a。
[73] 《汉书》24a,15b。
[74] 《汉书》11.3a;24a.18b~19a。
[75] 《汉书》24a.20a;99b.10a,23b。
[76] 《三国志》15.5b。
[77] 《宋书》54.7a。
[78] 《晋书》106.10b。
[79] 《宋书》54.7a。
[80] 《诗经》和《孟子》,见理雅各,2,228;4.360。
[81] 《孔门理财学》,1911年,509页。
[82] 《史通》ed,2.38a。
[83] 《中国经济史》(1921),193页。
[84] 其姓名与著作被志田不动麿列出,SZ,43,1.32。
[85] 《东洋历史大辞典》4.450。
[86] 值得注意的是,《通典》1.12b省略了“外”。
[87] 《汉书》24a。15b注释。
[88] 例如,《魏书》53.11a,110,14b;《宋书》6.23b;《梁书》3.19b;《通典》2.15b。
[89] 《孔门理财学》,508~509页。
[90] 《晋书》47.3b。
[91] 1斛或石=10斗=100升1汉斛=19968.75毫升=12185608立方英寸=0.565美国蒲式耳。
[92] 钱穆在《国史大纲》(I,227页)上提出了此种解释,即给每一对夫妇的50亩和20亩构成了上述70亩和30亩的一部分,50亩和20亩上的产量要全部归于政府。
[93] 《汉书》69.12a。
[94] 《晋书》70.4b。
[95] 理雅各,2.454。
[96] 孔子《论语》。这里并没有采用理雅各译文1.262。(译按,此句原文:“先之,劳之。”(《论语·子路》)。)
[97] 《汉书》89.13b。
[98] 《晋书》26.7a。
[99] 《三国志》16.2ab,22b。
[100] 《晋书》26.9a~10b,14~15b。
[101] 《魏书》2.2b,4b.16a;17a.3a,18b,22b;110.2a。陶希圣和武仙卿:《南北朝经济史》(上海,1937),14~17页。
[102] 《魏书》7a.10a。
[103] 关于均田制的文献实在太多,这里无法列举。从传统的观点用英文写成的一般论述可以见于《孔门理财学》510~524页。唐代户籍登记表重印于《食货》4.5(1936),1~38页。马伯乐的文章《中国土地制度》((Les régimes fonciers enchine),见《让·布丹学会汇编》(1937),265~314页)是全面的,尽管我们并非同意他的所有观点。
[104] 《晋书》26.5a。
[105] 《后汉书》79.22b。爱伯哈德(《论汉代的统计报告》,《通报》36.1940,4~5页)估计平均产量为每亩1~1.5石,似乎有点太低了。
[106] 《晋书》47.5b。
[107] 在广东北部曲江附近。
[108] 大田,首先用于《诗经》,理雅各,3.380(译按《诗经·小雅·甫田之什·大田》)。这里可能指政府的农场。
[109] 《通典》4.27 c作16“斛”,明显有误。
[110] 《魏书》10.9a。
[111] 《文献通考》10.108a~b由于不能把南朝、北朝的案例加以比较,把426年的60斛误解为土地税,并认为该数量也许是不止一年的赋税。
[112] 《晋书》3.11a,12b。
[113] 《南北朝经济史》66页。
[114] 《罗马帝国衰落以来的剑桥欧洲经济史》,1.106~107。
[115] 16两=1斤(译按:原为Chih(尺),现按本书勘误表更正)1(晋)两=13.92克《册府元龟》504.30b,认为这些以丝和绵支付的赋税是东晋和其他南朝各代(江左自晋至陈)的赋税。
[116] 《通典》5.29 c和《册府元龟》487.9a都作“升”,“斗”可能错了。在古代文本中,由于它们的写法相似,两个汉字“升”和“斗”很容易混淆。参见,顾炎武:《金石文字记》(“亭林先生遗书汇辑”刊本)3.4b~5b;陈寅恪:《读秦妇吟》,《清华学报》11.4(1936),964~966页。
[117] 《晋书》7.6a;8,12a;9.9a,12a;26.16a~b。
[118] 《文献通考》2.38a~b。
[119] 《南北朝经济史》,51~52页。
[120] 见第129页脚注⑤后的文本。
[121] 滨口重国:《论唐代的田地税》,T,G.20.1(1932),138~148页;陶希圣和鞠清远:《唐代经济史》(上海:1936),143~146页。白乐日的《关于唐代经济史上的捐款》(《东方语言研究院通讯》(MS -DS)34(1931))一文忽视了这一点,因而在第34页上对杜预关于租和地税(《通典》6.36a)的财政估计不能找出令人满意的解释。而在其对763年的一份诏令的翻译中,他又把“地税”和“租”错误地等同起来。他对诏令的断句也是不正确的,它应读为:“一户之中,三丁放一丁庸调,地税依旧每亩二升。”(在一户中,每三个成年人中每一个人的庸(劳役的折算物)和调(以丝或布等等交付的税)应予免除。地税应以每年每亩2升的通常税率征收。)
[122] 《陈书》5.22b。
[123] 《魏书》110.13b。
[124] 古香斋刊本,27.19b。
[125] 《隋书》33.1a提到《晋故事》有43卷,此书今日只存有片断。此段不见于其他类书,也不为中国经济史的学者所熟知。
[126] 斗显然与下面所说的当农民依附于贵族时的减少量相矛盾。
[127] 假如我们知道构成一户的成年人人数(译按即丁口)的话,这将是对这个时期丝绸和谷子之间的官方兑换率很有价值的说明。一些唐代的事例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该比率在唐代的波动。以布代替谷子赋税租的官方兑换率随户的等级而变化,但有利于更低等级人家的交税者。平均值大约是3端(1端=5丈)对应2石(《通典》6.34a)。在隋唐时期,一端布在交付赋税时被认为等值于一匹丝。因而其比率大约是一匹丝绸等于2/3石谷子。在780年,其比率为一匹等于4石;820年左右,一匹等于1.6石(《全唐文》,634.3b,8a~b)。假如我们取一匹等于2石为晋代的平均比率,就要求每户有四位成人才能完成他们土地税的总减少量(4×50×1升=200升=2石),即每户为贵族提供一匹丝的等价物。贵族的份额可能是与《晋书》14.12a一致的原初赋税的1/3左右。魏鲁男教授认为这是一个使贵族对他境内户的规模负责任的很聪明的办法:他可不愿意让户变得太大而包括太多的成年人。
[128] 两户的提法并不能与所谓的旧赋税以及减少税率很好地相吻合。数字“2”似为窜文。
[129] 全汉昇: CYYY10.1(1943),120~121页。
[130] 《全晋文》87.2a~b。《后汉书》38.6a中也提到劝农官员。
[131] 汉代有一习惯,从立春之日开始,就在城门外面立起一面绿色旗帜,以便通过感应巫术而促进生殖。临近汉代末年的时候,官员们甚至把旗帜扛在肩膀上。参见《后汉书》14.2a;《盐铁论》(“四部丛刊”刊本)6.18b(尚未翻译);王粲,《务本论》,收入《全后汉文》91.5b。
[132] 《魏书》4a.18a,110.4b,陶希圣和武仙卿在他们的《南北朝经济史》70页上把术语“九品”混通解释成不论九等品级而对每户征以相等数量的赋税。
[133] 在《初学记》的两页即18b和19a上出现了一种特殊错误,这两页上都含有与丝绸有关的不同引文。在18b上,在《晋故事》的引文之前,大约有一行引自汉代著作《四民月令》,在它之前只有一孤零零的书名《后魏书》(即为《魏书》)而没有任何引文。然而,在19a上,从《晋令》上引来的段落之后,大约有三行字记载了丝绸和布的宽度和长度的旧规定,以及后来置规定于不顾的情况。其词语与《魏书》110.4b几乎相同。根据引文的年代学顺序,《后魏书》这一书名可能应当移置到这里。
[134] 《晋书》104.20a。
[135] 《晋书》21.6a。《通典》8a.2b~3a记载此事发生于314年。
[136] 《文献通考》10.108a~b。
[137] 《文献通考》3.48b。杨联陞此段译文与原文有所不同。附如下:“(2)从魏晋开始,每户的赋税变得很重。该趋势自北朝开始一直持续到隋和唐。总而言之,许多规定适用于按户征收的赋税,而只有少量适用于土地的赋税。”——译者
[138] 理雅各译:《礼记》(东方圣书系列(SBE)·27)1,230。
[139] 天、地、人。
[140] 这两句依据的是《易经》(理雅各:《易经》,88)和《汉书》24a.1b(译按《食货志》),那里我们有:“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隶,可能在此处用来代替民,民乃是唐代的避讳。(译按:此处原文为“日中为市,总天下之隶”。)
[141] 比欧(Biot):《周礼》1.210。
[142] 还不清楚十亩田地上居住多少户。孟子两次提到“五亩之宅”可能指一户人家。(理雅各:《中国经典》,2.149,461)。《汉书》24a.2b记载八户人家共二十亩地。《诗经》描写种桑的人“(在)十亩之间”(译按《诗·魏风·十亩之间》)(同上书,4.169)。理雅各认为,十亩田地也许是从原先的二十亩减少得来的。
[143] 理雅各译:《礼记》1.227。
[144] 比欧:1.199。
[145] 比欧:1.196。
[146] 《晋书斠注》26.1b,暗示“明”被用来替代“民”,但是《潜夫论》(“四部备要”刊本)1a则有“天地之所贵者人也……明智之所求者学问也。”
[147] 理雅各译:《中国经典》4.226。本译本中,经书一般采用理雅各的译文,而其译文有错时例外。
[148] 比欧,1.374~375。
[149] 《国语》(“四部丛刊”刊本)6.3b~5a;《管子》(“四部丛刊”刊本)8.6a~b。
[150] 比欧,1.242。
[151] 姜太公或姜尚,其传记,见《史记》32.1a~4a;翟理斯,343。
[152] 姓名为范蠡所设想,传记见《史记》,129,4a~b;翟理斯,540。
[153] 接近今日山东西南部的定陶。
[154] 更著名的称呼是少昊。他的以鸟命名的官员在《左传》中有详细描写。见理雅各译本,5.667。
[155] 理雅各译,3.18。
[156] 来自《孔子论语》,理雅各译,1.277。
[157] 官员、农民、手工业者、商人。《国语》,6.3b;《汉书》24a.2a。
[158] 大约在现在的江苏省。
[159] 四川。
[160] 河南和山东西部。
[161] 河北和山东东部。
[162] 陕西。
[163] 湖北。
[164] 桂林,“cassia groves”可能是一地名,大约在现代的广西。它有时被用来表示那里所产的珍贵东西。例如,《盐铁论》有这样的论述:“珍珠犀象,出于桂林。”(译按,《力耕篇》)以及“荆阳南有桂林之饶”(与其说沃土(riches)不如说财富(wealth)),译按盖尔译文为“In Ching(and)Yang there is the fertile land of Kuei lin to the south.[译者按,《力耕篇》],盖尔(Esson M.Gale),《盐铁论》15页,19页。
[165] 术语“河外”在不同场合可用来指陕西、山西或河南。不清楚这里所指的是黄河哪一侧。
[166] 汉武帝从大宛求得的骏马。《史记》24.3b;沙畹译文,3.237。
[167] 此项描述显然夸张了。
[168] 一种古代度量衡,传统说法是一仞等于8尺。
[169] 这一段关于纣的生活的长段描写主要依据《史记》3.10b~11a(沙畹译文,1.199~201),其他说法收集于马骕的《绎史》(1889年浦氏刊本)19.12a~b。
[170] 该城市叫做王城,位于今日洛阳的西北方。
[171] 根据《史记》4.39a(沙畹,1.317),九鼎只是在周赧王死后才丢失到晋国。
[172] 即《二南》,《周南》和《召南》。
[173] 比欧,2.263~279。
[174] 比欧,1.31~32。
[175] 根据《左传》,齐桓公于公元前656年要求楚国重新开始向周交纳其茅草贡品。理雅各,5.140。
[176] 《汉书》24a.6a。
[177] 《汉书》24a.7b。根据韦昭(《史记》7.28b,注释)太半的意思是2/3,少半为1/3。这些术语也几次出现在汉代数学著作《九章算术》中(微波榭刊本,2.5a,7b,8a;3.12a)。在甘肃发现的汉代木简上,“太半”和“少半”都规则地缩写为“太”(写为大)和“少”,注意到这一点也是有趣的(劳干,《居延汉简考释·释文》,2.30b~79a)。太的意思是2/3,少的意思是1/3,这一点可通过简单的计算来予以证实。
[178] 甘肃和陕西北部。
[179] 在公元40年,《后汉书》1b.12b。
[180] 在公元30年,《后汉书》1a.3a。
[181] 这话作为行政管理的法规而被引用于公元85年颁布的诏令之中。
[182] 根据《通典》12.69 c,粮仓为常平仓,另参见《玉海》184.7b。然而《洛阳伽蓝记》2.1b提到在西晋时期洛阳的东面也有一个常满仓。
[183] 1汉斛=0.565美国蒲式耳。
[184] 《后汉书》2.15a说69年,每斛30钱。根据劳干的研究(《居延汉简考释,考证》1.20a~23a),未脱粒的谷子在西汉时期大约为每斛70至80钱,在东汉时期为每斛100钱。在更狭窄的意义上,粟字的意义是指未脱粒的粟子,但在我们的文本中,它似乎一般被用来指未脱粒过的谷子。脱壳的米和未脱粒过的谷子(谷或粟)之间的比价在汉代被固定在10∶6。它在《九章算术》2.1a以及在汉代简(劳干,同上1.23a)上被提到。
[185] 《三统历》在《汉书》2 l AB中有详细的描述,此外见爱伯哈德和亨塞林(R,Henseling)《论汉代的天文学》1.2,SBAWphil—hist KL(1933),209~229页;937~956页。一元由4617年组成,并划分为三统,每统1539年。一种迷信说法相信,在一元的头106年之后,将有9年被称为阳九的阳灾即旱灾。在下一个374年之后,将有9年被称为阴九的阴灾即涝灾。在其后480年之后,又再次有被称为阳九的9年灾难。4617年的完整周期中,有4560年的正常年份,57年的坏年份。见《汉书》21a23a~4b;爱伯哈德和亨塞林,220~221页。
[186] 《后汉书》5.6b为鸿池而不是鸿陂,该地方位于洛阳以东约20里。
[187] 见关于“太半”的注释,《晋书》26.2b。
[188] 《后汉书》117.20b给出,自107年到118年用在远征羌蛮上的花费超过240亿;117.25b记载,从136年到145年的花费超过80亿。数量320亿,肯定为两者之和。因而第一个年号应为永和而不是建宁。
[189] 165年,桓帝首次按亩征收钱币。《后汉书》7.16a。
[190] 皇帝的祖父、父亲还有他本人依次拥有“解渎亭侯”的头衔。《后汉书》8.1a。
[191] 《通鉴》224.9a,注释把“巨亿”定义为亿乘以亿。这个数字似乎大得不合情理,也许可用来指好多个亿,或模模糊糊地指一大数。这里我采用《后汉书》108.24a,书中是“数千万”。
[192] 根据《后汉书》8.8a~b,此次卖官活动在178年,比185年的大火要早几年。
[193] 根据《后汉书》8.13b,灵帝于184年铸“四出文”钱币,归到献帝头上是错误的。见《晋书斠注》26.4a。
[194] 飞镰被想象成鹿的身体,带角的鸟头,蛇的尾巴,以及豹子的皮。它们的铜像于公元前109年建造于长安。《汉书》6.23b。
[195] 甘肃西南部的岷县。
[196] 《后汉书》102.6b,为“凶暴”而不是本文中的“凶讹”。
[197] 据《后汉书》9.6b,皇帝命令当着他的面煮粥,从而作了检查,他本人并没有去监督赈济。
[198] 在河南西部陕县以西。
[199] 这一段小故事,尽管以《后汉书》10B.15为依据,可能是靠不住的。董承似乎为一名十分忠诚的大臣。见《晋书斠注》26.4b。
[200] 在山西西南。
[201] 又拼作sien ku。
[202] 《后汉书》9.8b,那里汉字“梠”错写作“稆”。
[203] 袁绍和袁术为堂兄弟,两人都是曹操的对手。
[204] 河南中部,许昌附近。
[205] 河南北部,临漳以西。
[206] 208年,曹操任丞相,废除了董卓的小钱,恢复了五铢钱。参见《三国志》2.17b,18b;《晋书》26.18b;《通典》8.48 c。根据《三国志》2.17b,在221年3月,五铢钱恢复,同年10月,五铢钱又再次废除。
[207] 这些其实是孔子门徒子路的话,记载于《论语》之中。理雅各1.247。
[208] 这封奏折所署日期为226年(《三国志》,吴,2.17a),但是陆直至231年(《三国志》,吴3.7a)才被任命为上大将军。
[209] 吴国统治者也许想到的是,根据上古时代的井田制度而设想出来的在一块井田里耕作的八位农民。在中世纪的英格兰,标准的犁田队伍也是由八匹牛组成,注意到这一点是有趣的。
[210] 可能指吴兴、丹阳和吴郡。另一种传统说法是会稽而不是丹阳。
[211] 在《晋书》的本纪中没有提及任何关于在征服后毁坏战船的事情。在280年受赦免之后,王濬又被指控为焚烧了135艘吴国战船。这一故事可能出自于这里(《晋书》42.15b)。也许这些描述仅仅是受了《书经》(理雅各3.308~309)中公元前12世纪征服王朝后销毁武器的激发而写成的修辞表达。
[212] 同于三山,即蓬莱、方丈和瀛州。见《文选》(“四部备要”刊本)15.4b。
[213] 《汉书》64a.7b。
[214] 这术语出自《国语》1.7a,农祥指的是房星。
[215] 理雅各,3.19。
[216] “才”可能与“材”相同(《辞通》425页)。关于五种材料,《周礼》说是金属、木头、皮革、玉和土(比欧,2.457),而《左传》则说是金属、木头、水、火和土(理雅各,5.534)。
[217] 传记,见《晋书》93.4a;翟理斯,2189。
[218] 传记,《晋书》42.5a~7a。
[219] 传记,《晋书》33.18b~23a;翟理斯,1709。
[220] 为王济所拥有。《晋书》42.6a。
[221] 石崇打碎了王恺二尺高的珊瑚树,并拿出好几只三四尺高的。《晋书》33.21b。
[222] 在河南北部。
[223] 《晋书》4.12a。床单和钱都是从侍从太监那里借来的。
[224] 一位蛮人首领。传记见《晋书》103.1a~23b,翟理斯,1365。
[225] 《晋书》5.14b~15a。
[226] 一位蛮人首领。传记,见《晋书》104.1a~105.18a,翟理斯,1720。
[227] 《晋书》6.66叙述了317年6月颁布的诏令,其中只说对斩下石勒的侄儿石虎将军(《晋书》提到时用他的字“季龙”,因为虎为唐代避讳)首级的人赏以2000匹布和其他东西。然而,同年三月的一份诏书(《全晋文》8.10a)对杀死石勒的奖赏为5000匹丝绸和其他相应多于悬赏诛杀石虎的物品。
[228] 河南南部的一个郡。枣祗的传记见《三国志》16,1b~2a注释,其中的汉字“祗”被写作“祇”。
[229] 传记,见《三国志》16.1a~2b。
[230] 《后汉书》36.2a注释中说,这一新设职位的薪水为2000石,和太守的相同。在它之下还有称为典农都尉的农官,其薪水相当于县令。对于小的郡,便任命一位典农校尉而不是典农中郎将。典农官员们全都听从大司农即公共财政大臣领导,而且形成了一个独立于太守和县令的行政管理系统。参见,俞正燮:《癸巳类稿》(“安徽丛书”刊本),11.41a~2a;冈崎文夫:(Okazaki Fumio)《关于南北朝的社会经济制度》,185~193页;鞠清远:《曹魏的屯田》,《食货》3.3(1936),39~45页;陶元珍:《三国食货志》,41~46页。
[231] 河南中部,许昌附近。
[232] 在湖北。
[233] 传记,《三国志》21.11b~14b。
[234] 《通典》10.59a写作“以为”。
[235] 河南西部的一个郡。根据《三国志》21.2a,百姓回来之后常被军事首领变成部曲。卫觊的政策原想吸引百姓成为直接忠诚于政府的公民。
[236] 江苏北部的郡国。
[237] 传记,见《三国志》15.1a~b。
[238] 安徽中部和北部。(实际上,当时的扬州还包括今江苏的苏州、吴县和浙江的绍兴一带。——译注)
[239] 安徽中部的地区。
[240] 安徽西北部的寿县以南,《读史方舆纪要》(TSFYCY)21,26a~27a。
[241] 河南东南部,固始的东南面。TSFYCY,50.44b。
[242] 安徽中部,舒城的西南面。TSFYCY,26.9b。根据《文献通考》6.67a~b,这一水利工程原先修于公元前2世纪早期。
[243] 安徽东南部,潜山以西。TSFYCY,26.35a~b。
[244] 传记,《三国志》15.16a~21a翟理斯,323。
[245] 河南东部和江苏西北部。
[246] 《三国志》15.9a说贾逵在*河和茹河上筑堤坝以修建水库,这个水库还没有被确认,可能在河南东南部。
[247] 《晋书》(百衲本)26.4a,《三国志》15.19a,以及《水经注》(“四部备要”刊本)22.23a全都说“200里以上”。渠道经过淮阳西面和汝南东面,两者皆位于河南东部。它的精确路径即使在《水经注》被编写的6世纪初年就已经辨认不出来了。TSYYCY,47.36a~b,50.20b~21a。
[248] 贾逵拥有关内侯的头衔。冀朝鼎在他的著作《中国经济史上的关键地区》102页上对贾逵工程的意义给出的说明,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这些水利工程可能修建于220年到222年之间,此时吴国正全力投入一场对蜀国的战争,便暂时假装臣服于魏国。这场武装的和平很快终止,在222年冬,魏和吴之间爆发了一场战争。由于忽略了这些事实,冀肤浅地为贾侯渠贴上了“魏与吴友谊的纪念碑”的标签。他关于贾逵“利用了早先准备好用作战争目的的工具”来修建这些工程的说法听来也是离奇古怪的。
[249] 传记,见《三国志》16.23b,注释。
[250] 山东中部。
[251] 陕西中部。
[252] 传记,见《三国志》,蜀,6.6a~9a。
[253] 《三国志》16.23b;注释中提到“猪”和“狗”。
[254] 传记,《三国志》16.19a~22a。
[255] 萧县,今安徽省西北部。
[256] 安徽北部,宿县的西北部。
[257] TSFYCY,这些可能全是在文帝(220-226)统治期间。
[258] 传记,《三国志》27.1a~3a。
[259] 甘肃西部。
[260] 两者都在甘肃西部。
[261] 《三国志》16.23a,注释中提到了他到敦煌(Tun huang)(或更恰当地拼作T’un huang)的时间在251年左右。
[262] 配在犁上的一种粗糙的播种机器,又称为耧车。它可能是由赵过于公元前100年左右发明的。参见《齐民要术》(“龙溪精舍丛书”刊本)16b~7a;陶元珍:《三国食货志》,54~55页。明代著作《三才图会》(1609年出版)10.49a~b包含了对同样名字的装置的图画和文字描写。
[263] 这是一个错误。《晋书》1.2b~3a作“太和四年(230年)”。
[264] 陕西西部。根据《晋书》37.3a,迁移农民是由司马懿的弟弟司马孚做的计划。
[265] 陕西西部。
[266] 甘肃南部。
[267] TSFYCY(见第146页注⑨53.41a,54.36a,55.14b。
[268] 陕西西部,宝鸡。
[269] 陕西中部,兴平东南部。
[270] 可能在陕西中部。
[271] 陕西西部。
[272] 传记,《三国志》,吴,19.1a~15。
[273] 传记,《三国志》28.16b~26a。
[274] 淮阳,河南东部。
[275] 项城,河南东部。
[276] 安徽西北部,寿县。
[277] 见“巨亿”的注释,《晋书》26.3b。
[278] 河南东南部,春秋时期的两个国家。
[279] 根据《三国志》28.17b,每20%的人去轮休,因而总是有4万人在岗位上。某些《三国志》版本,例如“四部备要”版本,作4000而不是4万,这显然是一错误。然而,可能要注意的是,陈啸江依照他的《三国经济史》67页、85页上的错误数据对生产率做了一些计算。
[280] 在我们的文本中,“北”可能是“上”的讹误。《晋书》(百衲本刊本)26.5a,《三国志》28.17b,以及《通典》2.19a全都作“上”。《晋书斠注》26.10a作“土”。
[281] 平均值大约为每人每月5斛,它可能是一个十分粗略的估计。根据汉代木简,一位军官或士兵每月发给2斛脱过壳的谷子或3.333斛未脱壳的谷子。参见,劳干《居延汉简考证,释文》2.30a~79b。
[282] 《晋书》1.13b~14a,提到242年和243年的著作,但《三国志》28.17b说它们始于241年。
[283] 凤阳东北.位于安徽东北部。
[284] 《通典》2.19a说发音为旁脂反。没有用“沘”,《晋书斠注》26.10a作“沘”,李慈铭在他的《晋书札记》2.15b中更喜欢用沘。TSFYCY(见第146页注⑨)46.30b把这条河与安徽的淠河等同起来。
[285] TSFYCY46.30b把它与位处安徽西北部的寿县西北的硖石等同起来。
[286] TSFYCY46.30b把前者与贾侯渠等同起来,后者也临近河南东部的淮阳。
[287] 作为唐代避讳,汉字“治”(chíh或chìh)在《通典》2.19a上作“理”。李慈铭认为治为后来的变动或恢复。《晋书札记》2.15b。
[288] 上面三句的逻辑关系还不清楚。
[289] 《通典》2.19a作“30,000”。
[290] 洛阳还是许昌?尽管洛阳为首都,洛阳和许昌都在魏代(《三国志》2.17a,注释)的五个首都之列,而且皇帝经常在两个城市的宫殿之间旅游。
[291] 冀朝鼎对这两段中的部分作了阐释,并翻译了其余部分,但他有几处遗漏(《中国历史上的关键经济地区》,103~104页)。
[292] 由政府在价廉时买谷子并在价贵时卖谷子、由此使谷子的价格维持在一既定的公正价格周围的方法叫平贾。战国时期的魏国首先引进了这一方法,在汉帝国也试行过,参见,《汉书》24a.6a~7b;劳干《居延汉简考释·考证》1.20a~23a。
[293] 政府通过参与购买与出售或通过其他措施对价格控制。在《管子》的80~86卷有长篇讨论。另请参考盖尔(Esson M.Gale)《盐铁论》,12页,注释2;85页,注释1。
[294] 出自孔子的《论语》。理雅各,1.262。
[295] 《晋书》24.15b提到“左”、“右”和“中典牧”这样三个办事机构,每一个都由一位都尉当头。
[296] 草马或马,意为“母马”。
[297] 《晋书》3.16a为276年,它被《晋书斠注》26.11a中认为是正确的。
[298] 晋代官员允许一月有5天假,或一年60天假。唐代官员在五月份享有15天田假以用于从事耕作。另外在9月还享有15天假。《太平御览》(学海堂刊本),634页,5a;仁井田陞:《唐令拾遗》,733页,736页。
[299] 传记,《晋书》90.6b~7b。
[300] 河南北部,汲县西南。
[301] 《晋书》百衲本,26.5b作“导”。
[302] 根据农业成绩以评定地方官员的做法至少可追溯至汉代。《西汉会要》(江苏书局刊本)39.6b~8b。
[303] 《晋书》33.17a~b。
[304] 帝国卫队和工作人员的指挥官,九卿之一,见《晋书》24.15b。
[305] 三个水库都无法确定。
[306] 一种负责官奴的机构,它从属于九卿之一的少府领导。《晋书》24.16b。
[307] 洛阳南面。
[308] 《晋书》34.17a作“278年”,这又被《通典》80.14b接受。
[309] 两者都是位于河南中部的郡。
[310] 传记,《晋书》734.14a~22b;翟理斯,2072。
[311] 《南齐书》5.3b和《南史》5.7b都提到蒸鱼菜。
[312] 一种古代度量衡,6.4斛的等量物。
[313] 两者都受九卿之一的太仆管辖,《晋书》24.15b。
[314] 理雅各,5.337,828。要求为三匹马和一头牛。
[315] 35000×200=7000000,贝《晋书斛注》26.13a。
[316] 根据《通鉴》96.21a,注释,三魏为魏郡、阳平和广平。另参见《水经注》10.7a。
[317] 文本上“数千万斛”可能错了。《晋书斠注》26.13a作“数十万斛”,本译文中采纳《斠注》。
[318] “农业的一种原始形态,用火烧掉上面的生长物,用水淹没土地,并在同时播种,用此法来耕种或多或少还未开垦过的土地。”见《中国历史上的关键经济地区》,98页。
[319] 李平华(Mabel Ping hua Lee)(《中国经济史》,196~197页)对这两封(或一封)长篇奏折的1/4左右做了翻译,译文大体上为本文采用。对这两个句子(放牧绝种,树木立枯),他的译文是“草地工程已使种植谷子之举宣告终结;树和森林立即变得干枯”。
[320] “潦不下润”类似于“水不润下”,是频繁见于历代正史“五行志”的一种表述。
[321] 传记,《晋书》90.3b~5a。
[322] 宋在安徽西北部太和北面的地区。
[323] 为州或郡的部队指挥官,这些部队通常划归屯田区。
[324] 亦写作“to—chih”。全称为度支尚书。《晋书》24.9a~10a,杜预本人曾任过度支尚书。
[325] [原文为“县领应佃”——译者],罕用语“应佃”似为文本上的讹误。因此我不译出“应”。
[326] 可能为度支尚书的助手。《通典》2.17 c作“荆河州界中度支”而不是“豫州界二度支”,因而度支可能只指一位官员即尚书。
[327] 无法确认。
[328] 有可能整个段落是一封奏折,其中引用了一封以前的诏令。《通典》1.12b全文引述了这一段,但缺少“诏书”两字。
[329] 在汉代,在首都为州和封国的主要官员建有官邸(《汉书》,19a.8a)。汉武帝还命令在圣山泰山脚下以及长安城外甘泉宫附近为封建王侯建造官邸。(《汉书》25a,32b,25b,3b)根据传统说法(《史记》58.8b),在西汉,一位王或侯朝觐时不得在首都停留20天以上。
[330] 实际上用作全面的供给。
[331] 庄园的等级于265年制订,277年又作修改,那时所有的贵族实际上都已被派往他们的领地。《晋书》24.23a~4a;《通典》31.179b~c。
[332] 户调制度可能首先由曹操在204年或者甚至还要早的时候创制。《三国志》123.13a提到200年左右有以丝绸和绵丝交付的户调。
[333] 这些术语在下一段有界定。
[334] 一匹=4丈=40尺;1斤=16两;1晋尺=0.241米=0.788英尺;1晋两=13.92克。
[335] 男性成人(丁男)、次等男性(次男)、年幼的男性(小男)这些术语见于在敦煌发现的标署为416年的地方户籍残篇上,登记上的男性年龄分类,除了很少数例外,均似乎与这里提到的规定一致。但女性只以一组记载(女口)。参见,翟林奈(Lionel Giles):《敦煌的人口统计》,《通报》,16(1915)468~488页;仁井田陞(Nida Noboru):《唐宋法律文书的研究》668~673页。翟林奈把“次男”译成“更年轻的(成性)男子”,这可能是错的。该术语似乎在户籍中被用来指过岁数的或者甚至是“老人”。由于忽略了翟林奈对说明一种身份或职业的字(散)的注释(《通报》16.474页),仁井误以为它是一个姓(668页)。
[336] 关于这一段落的讨论,见引言。1晋亩=0.121英亩。
[337] 冈崎文夫在他的《关于南北朝的社会经济制度》162~163页上;在一段引文中省略了两个汉字“远夷”即“遥远地区的蛮人”,因而把这整句话误解为对于第二等成年女性(译按次丁女)的规定。
[338] 对九族这个术语有两种解释,一种指某人自己家族的九代,另一指他自己的四代,他母亲的三代,他妻子的两代。
[339] 前代王朝的代表性后裔。265年,遵照古代传统,三位周、汉和魏朝的王被封为“三恪”,即“三位可尊敬的人”。《通典》74.406b~c。
[340] 见114页引言,注释④以下的段落。
[341] “冗从”或“散从”的意思是值日但没有固定的职责(《通典》21.123a,关于散骑常侍的注释,28.163b;关于冗从仆射的注释)。武贲原本为虎贲,由于虎为唐代避讳,这里改作武。《册府元龟》505.8b作“虎贲”。
[342] 大多数官员可见于《晋书》24.20a~b。
[343] 陕西。
[344] 河北北部、山西、河南、河北南部、甘肃和陕西。
[345] 河南开封东北。
[346] 江苏和安徽西部。
[347] 术语“三麦”,在《晋书》27.11a中也提到过,在其他地方很少见到,其意义不很清楚。它也许指大麦、小麦和穬麦(一种稀有的大麦)。崔寔在《四民月令》(《全后汉文》47.4a,b,6a)中经常同时提到。穬麦在汉代木简上也多次出现。(劳干,《居延汉简考释,释文》2.31a~73a。
[348] 公元前1世纪的著名农学家。其关于农业的著作片断已被马国翰收集起来,编入《玉函山房辑轶书》第69册。
[349] 《晋书斠注》26.17a对“成百”有疑问,但同一表述可见于《晋书》6.9b。
[350] 传记,见《晋书》90.12a~4b,翟理斯1907。
[351] “武”显然是一错误。见《晋书斠注》26.17a。
[352] 传记,见《晋书》76.17a;74.1a~3。
[353] 传记,见《晋书》70.1a~6a。
[354] 一种被许多思想家引用的旧说法。《管子》23.7b;《吕氏春秋》(“四部丛刊”刊本)21.8a;《汉书》24a.8b。
[355] 传记,翟理斯,965。
[356] 可能并非严格的引语。《汉书》23.21b中可发现类似的观念。某些更早的著作被收集于汪继培对《潜夫论》的注释中,见3.7~8a。
[357] 传记,《三国志》9.7b~8a。
[358] 根据胡三省的说法(《通鉴》66.15b,注释),从历阳(安徽东部的和县)到濡须口(接近安徽中部的巢县)一般被称为江西。
[359] 农官于264年废除(《三国志》4.35a),又于266年相当于太守和县令的级别而重新任命(《晋书》3.7a)。俞正燮(《癸巳类稿》11.41b),对264年废除的彻底性表示怀疑,但没有提及266年的恢复。他所引的两位仍在工作的农官事例(傅咸,《晋书》47.1a,和何曾,《晋书》33.8a),其实都是264年以前的。
[360] 与民间的和军事佃户共分利润的魏代制度记载于《晋书》47.4a~b和109.9a。假如使用了政府的牛,佃户们便只能收取产量中的40%,假如用他自己的牛,就可以收取其产量的50%。根据《三国志》16.2a的注释,正是枣祗使得曹操相信他应当接受分利体制而不是根据一个固定的谷物数量征收地租。
[361] 传记,《汉书》39.1a~7a;翟理斯,702。
[362] 传记,《后汉书》46.17b~23a。
[363] 河南北部。
[364] 传记,《三国志》13,1a~8b;翟理斯,521。
[365] 传记,《汉书》69.1a~18a。
[366] 甘肃中部的一个郡。
[367] 更著名的叫法是先零,为一个羌族部落。
[368] 传记,《三国志》蜀5;翟理斯,459。
[369] 上述两个例子中,士兵们都种庄稼。
[370] 这不应被理解作晋代征收第一次土地赋税。陶希圣和武仙卿指出过(《南北朝经济史》66页,注释6),在282年、283年、和305年(《晋书》3.21b,22,a,4.13b),政令中允许在灾年免除某地区或部分土地赋税。
[371] 假使3升构成了产量的1/10,平均的生产率为每亩30升或3斗脱壳的谷子(或5斗未脱粒的谷子)。这看起来偏低。《后汉书》79.22b中给出的2世纪的平均生产率为3斛(30斗)。南中国的稻田在3至4世纪的产量甚至更高。参见陶元珍,《三国食货志》56~58页。
[372] 《晋书》7.6b作“千余丁”。
[373] 根据《晋书》7.9b,在336年,“提交了关于为军事供应而征收的脱壳谷子的账目”。(算军用税米)。
[374] “褚”是一个错误。《晋书斠注》26.18a。
[375] 传记,《晋书》75.22b~23b。
[376] 江苏北部的睢宁县的西北部。这件事在357年。
[377] 江苏中部宝应以西。《晋书》75.23a提到这一设置,但早于他派驻下邳以前,那时他还在江苏中部的淮阳。《晋书斠注》26.18a~19b。
[378] 《晋书》9.9a作376年。
[379] 也许还包括服兵役的老百姓。
[380] 德效骞(Homer H.Dubs):“王莽和他的经济变革”,《通报》35(1940),234~240页。分析了王莽发行新通货的一系列复杂事件。
[381] 传记,见《后汉书》43.15a~24b。
[382] 《后汉书》23.13b中记载该民谣出现于公元30年,而公孙述称帝于公元25年。
[383] 《后汉书》23.13b中对该民谣的解释中没有提到“腹”字。汉字“腹”可能为窜文所致,在《晋书斠注》中它为“帝”即“皇帝”所替。公孙述以为他有白德,因此把白命为他的帝国之色,这依据于所谓的五德相生理论。参考《后汉书》43.17b,19a~b。
[384] 王莽于公元14年发行货泉钱币以取代其他钱币。可是,“货泉”表述在这里可能如同《晋书》26.1b一样用来泛指货币。
[385] 记载于《金石契》(清人张燕昌的著作,我没有见过),标署为公元26年的货泉钱的钱范表明,至少在光武帝公元25年登位以后,货泉还延续了一段时间。参见丁福保《古钱大辞典》(下)(1938年,上海),359b~361b。这条注释之后。我的朋友王毓铨先生告诉我,在张的著作(1778年版本)中没有找见这样的钱范。
[386] 传记,见《后汉书》54.1a~19b;翟理斯,1490。
[387] 马援两年以前已提过此类提议,在三位最高的官员(三公)主持的讨论之后。建议被否决了,马援于是搞到了持不赞成意见的报告的抄本,并对其中的13个要点全都进行了批驳,皇帝因此被他说服。
[388] “县官”一词在汉代用来表示政府或皇帝。
[389] 此处“卖”字,《后汉书》73.4a作“鬻”(不是鬻),其意思是“煮”即“制造(盐)”。
[390] 根据《后汉书》73.4a,这里应插入这段叙述:“我们也应利用安南和西蜀的使者们的旅行路线购买宝石,从中获利。”
[391] 这一术语指的是政府征收赋税并把它们汇总在一起,从而用总数额去购买可以获利的地方土产再用船运到首都的做法。该措施起源于前115年。有人认为它导致了合理的劳动分工并方便了贡品的运输,但实际上,它只是为了获利以及搞商业、做买卖。参见《史记》30.17b~8a(沙畹,3.579);《汉书》19a.8b,注释;《后汉书》73.4a,注释;《九章算术》,2a~6b;尤其是盖尔(Galc),《盐铁论》,2.9~11。
[392] 传记,见《后汉书》73.1a~4b。
[393] 这一表述不见于《礼记·王制》以及《荀子·王制》。十分类似的段落见于《荀子》(“四部备要”刊本)19.14a的《大略》篇,德效骞的译文中略去了这一篇。上句话还被收入到唐代诏令之中,参见仁井田陞:《唐令拾遗》244~245页。
[394] 根据《后汉书》73.49a,张的建议最初由于考虑到朱和其他人的反对意见而搁置。公元85年左右,再度有人提出建议,而且皇帝也做出了赞同性的决定,于是朱的这一奏折又被提交上来。根据《后汉书》66.7a~b,著名学者郑众也对公元81年要求政府恢复盐铁专卖的建议表示了强烈反对。和公元前81年那场著名的关于盐铁的讨论一样,儒家学者们仍然坚持他们反对政府专卖盐铁的立场。
[395] 据《后汉书》87.4a~11a,刘陶传(泽者按,中华书局标点本为57卷)。这发生在桓帝(147—167)时期,《通鉴》54.1a~2a记载讨论发生于157年。
[396] 三位最高官员以及大将军的办公机构。见《后汉书》87.6a注释。
[397] 《全后汉文》33.6b引了一段刘陶的奏折,其言语几乎与刘陶相同。《后汉书》110A.15a中提到刘陶在110年左右任过帝国校书郎,但没有任何关于他反对钱币议案的记载。可能由于两个名字相似,这封奏折被错挂在他的名下。
[398] “孝”和“廉”。“孝顺的”和“不腐败的”,设立于前134年,原本是两个分开的品衔,每郡每年评选出一名。两者在其后的200年中渐渐合而为一。据《后汉书》87.8b,刘陶只是一名帝国大学的成员,但在上了该奏折之后,他被任命为孝廉。
[399] 原文为“藿食之人”,指在野(不任朝官)之人。——译者
[400] 理雅各,4.353。
[401] 理雅各,4.183,247~248,260,265,360。
[402] 理雅各,4,620。
[403] 《韩非子》(“四部丛刊”刊本),4.6b~7a。
[404] 根据《通鉴》54.1b,注释,“皇”指传说中的君主“天皇”。
[405] 理雅各,1.309。
[406] 重复的“役”字是多余的。
[407] 把指钱币刮薄而获取铜屑。
[408] 这样做也许是为了增加谷子的分量。
[409] 传记,见《三国志》12.18b~22a。
[410] 冈崎文夫(Okagaki Fumio)《关于南北朝的社会经济制度》,124页)认为,在这个时期仅仅只是恢复钱币,没有铸任何新钱币,因为中国钱币学著作中没有著录任何魏代钱币。
[411] 嘉平(253)显然是错误。参见《晋书斠注》26.21b。据《通典》8.48a,这枚钱币直径1寸3分,重12铢。
[412] 根据《通典》,这枚钱币的直径为1寸4分(原文作1.4 ts’ung,疑ts’ung为ts’un(寸)——译者)重16铢。关于这些大钱币的图解可见于关于中国钱币学的著作如《古泉汇·利》5.5a~6a和《古钱大辞典》上,184a~b。
[413] 传记,见《三国志》,吴9.14a~22a;翟理斯,1452。
[414] 在湖北。
[415] 奥平昌洪在他的《东亚钱志》8.20b~21a指出了一个错误:荆州于219年征服,而吕蒙随后很快去世。这些大钱币仅仅铸造于他死后的第17年和第20年。
[416] 面值为5000钱的一枚大钱币于1912年在浙江北部的上虞出土。它被鉴定铸成于吴的统治时期,尽管在正史中对此没有任何的书面文字记载。一枚记载于宋代钱币学著作的面值2000钱的钱币也许属于同一时期。参见,奥本昌洪:同上,8.22a;《古钱大辞典》上184b~5a,下82b,509b~10a。
[417] 根据《三国志》吴2.30b,该诏令颁布于246年。
[418] 字面含意是:“可与轮子相比的。”“即贝壳——钱有时也会和轮子一样大”(贝或如轮)的说法可见于《宋书》56.9b。我们所用文本中的汉字“输”是一个错误。《晋书》百衲本,26.10b~11a。汲古阁刊本,26.13b,以及《通典》8.48a全都作“轮”。
[419] 传记,见《晋书》98.15a~16a。
[420] 浙江北部的郡。
[421] 广州指现代广东和广西。铜鼓在东南亚的许多部落的社会与宗教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它们的使用可追溯至耶稣纪元初年,在现代的某些落后部落里仍可以见到。例如,广西和贵州的苗族部落。参见,黑治尔(F.Heger):《东南亚古代金属鼓》(莱比锡,1902);鸟居龙藏(Tori Ryugo),《苗族调查报告》(1903),中译本(1936),300~342页;巴门蒂埃(H.Parimenti -er):《古代铜鼓》,BEFEO18(1918),1~30页。
[422] 自从秦汉以来,尽管有政府的限制,官员们仍然对商业深表兴趣。参见,陶希圣和武仙卿:《南北朝经济史》,106~112页。我们所用文本中的三个汉字“于此下”似为窜误。参见,《晋书斠注》26.22a。
[423] 传记,《晋书》99.1a~21a;翟理斯,837。
[424] 传记,《宋书》56.3a~9a;《南史》27.6b~9b。这一讨论可能发生于402年。该年12月,桓玄篡位。他被打败,并于404年被杀。《晋书斠注》26.22b~23a中用《通典》8.48a~b对这篇冗长的讨论进行了校勘,但非常奇怪的是,并没有利用孔的两篇传记。
[425] 《书经》中的一章,见理雅各,3.320~344。
[426] “何当”的意思是“何时”,但这里可能为“何尝”的讹误。
[427] 远古时代用作钱币。
[428] 《南史》27.7a作“烦”而不是作“毁”。
[429] 《宋书》56.3b上有“竞相储藏湿谷子”(竞蕴湿谷)。
[430] 《宋书》56.3b和《南史》27.7a都作“他们的财富”(财)。
[431] 《通典》8.48a作“估计”(计度)。
[432] 《宋书》56.3b,《通典》8.48b都作“斗”而不是“并”。
[433] “因”乃是“困”的讹误。《宋书》56.3b,《南史》27.7b,《通典》8.48b,以及《晋书》百衲本26,11b全都作“困”。
[434] 《宋书》56.3b作“已经有三十年了”,但《南史》27.7b和《通典》8.48b作“已经有四十年了”。两者看来都不正确,因为从221年钱币废置到明帝统治终结的239年,只有不到二十年的时间。
[435] 《宋书》56.3b,《南史》27.7b,以及《通典》8.48b,全都作“已检验过”解。
[436] 这个故事有几种说法。最早的说法见于《吕氏春秋》14.11b~12a;在著名的发生于前632年的、其敌手是楚国的城濮(濮县南部,山东西部)之战以前,晋文公先与舅犯,其后又与成季商讨战略。舅犯建议采用骗术,然而成季却反对他,文公采用了舅犯的计策并赢得了战争。然而当他封赏时,第一等奖品却给了坚持原则的成季。舅犯又写作“咎犯”,其名狐偃(翟理斯,825)。成季,艾称为雍季,其名赵哀(翟理斯,188)。
[437] 《晋书》汲古阁刊本,26.14b,《宋书》56.4a。以及《通典》8.48b均作“永”而不是“求”。(底本为“废求用之通业”。——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