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光绪二十九年

发端及其略传

吾昔见日本哲学馆有所谓四圣祀典者,吾骇焉。稽其名,则一释迦,二孔子,三梭格拉底,四康德也。其比拟之果伦与否,吾不敢言。即其不伦,而康德在数千年学界中之位置,亦可想见矣,作《康德学说》。

康德(Kant)先生,名唵马努儿(Immanuel),德国人,生西历千七百二十四年。家世寒微,父为马鞍匠,母慈而严,正直谨严,言信行果。故先生幼时即爱真理,意志常确然不可动,盖受母之感化为多云。初受高等教育,至十五岁,入奇尼福士布大学,治神学。虽然,彼所好者在哲学、数学、物理学,故其所研究,往往趋重于此点。二十三岁,渐以文学名。千七百四十七年,著一论文,论生力者,题曰“ Thought Concerning the True Estimate of Living Force”。后以家计窘迫,设帐授徒,仅获糊口。三十二岁始为大学之下等讲师,居此职十五年。初为论理学、哲学、物理学、数学之教授,后更兼授伦理学、人理学、地理学。千七百七十年,四十六岁,渐被举为论理哲学之高等教授,直至千七百九十七年以颓龄辞职,凡担任此讲座者廿余年。其少时从事于著作,所为数学、博物学之书甚多。即如天文学上之天王星,亦由先生以理例测之,谓五星以外,必当复有此座,而后此黑尔哲实因其说而测得之者也。自千七百八十一年,其毕生之大著所谓《纯理性批判》者(德文原名为 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英文译为 Critique of Pure Reason)始出世,实为全欧洲学界开一新纪元。虽然,其前此各著述,片鳞碎甲发明此主义者,固已不少。若一七七〇年所出之《知觉界形式及原理》(Concerning the Form and the Principles of Sensible and Intelligible World),其尤著也。此后复著《实理性批判》(Critique of the Practical Reason),一七八七年。《判定批判》(Critique of the Faculty of Judgement)、《纯理范围内之宗教》(Religion within the Bonds of Pure Reason)等书,俱一七九三年。自此益翕然为一世大宗师。维也纳埃郎京、哈尔黎诸大学争聘之,悉不就,终身在奇尼福士布大学。故全欧英俊之士欲闻先生绪论者,皆走集此学。至千八百四年,以八十高龄无病而逝。先生美姿容,碧眼疏髯,接人蔼然,若时雨之化。体质颇弱,然常注意于卫生,故终身无大病。每日起居、食息、著述、讲演、散步、应客皆有一定之时刻,数十年来,不爽杪黍。终生未尝娶妻。盖先生实最严格,最富于自治力之人也。故能以身为德育之标准,取当时腐败之社会而一新之,非徒在思想口舌之功,拟亦实行之效也。所著书数十种,各国咸有翻译,重版皆至数十云。

学界上康德之位置

自近世史之初,学界光明始放一线。其时屹然并起于欧洲者厥有二派。一曰英国派,倍根倡之,专主实验,以科学法谈哲理。其继之者为霍布士,为洛克,而谦谟集其大成。二曰大陆派,笛卡儿倡之,专主推理,以发心物二元论。其继之者为斯宾挪莎,为黎菩尼士,而倭儿弗为其后劲。此两派者,中分欧洲之思想界,各自发达,而常不能调和。当十八世纪之初,实全欧学界最纠纷最剧竞之时代也。于是乎康德出,集其大成。

康德者,德人也。德国之哲学为近世欧洲中之最有力者,此普天下所同认也。虽然,以年代论之,则德人之哲学,比诸英、法瞠乎在其后。德学之开祖者惟黎菩尼士,生千六百四十六年,实后于法之笛卡儿五十年(笛生于一五九六年),后于英之倍根八十五年(倍生于一五六一年),其晚出也若此。且英、法二国开祖以后,后哲踵起,大扬其波,而德学则自黎氏以后,阒然无闻,其难继也又若此。而卒能使德国学者之位置,一跃而占十九世纪学术史之第一位者,曰惟康德之故。康德实德国学界独一无二之代表人也。

康德之时代,实德意志国民政治能力最销沉之时代也。民族散漫,无所统一,政权往往被压于异族之手,而大哲乃出乎其间。浅见者或以为哲学之理论于政治上毫无关系,而不知其能进国民之道德,牖国民之智慧,使国民憬然自觉我族之能力精神至伟且大,其以间接力影响于全国者,实不可思议。虽谓有康德然后有今之德意志焉,可也。

十八世纪之末叶,所谓伪维新思想者,风靡一世。若直觉主义,若快乐主义,滔滔然遍被于天下,道念扫地,骄奢淫泆、放纵悖戾之恶德横行泛滥。自真挚谨严之康德出,以良知说本性,以义务说伦理,然后砥柱狂澜,使万众知所趋向。康德者,实百世之师,而黑暗时代之救世主也。

以康德比诸东方古哲,则其言空理也似释迦,言实行也似孔子,以空理贯诸实行以似王阳明。以康德比诸希腊古哲,则其立身似梭格拉底,其说理似柏拉图,其博学似亚里士多德。其在近世,则远承倍根、笛卡儿两统而去其蔽,近撷谦谟、黎菩尼士之精而异其撰,下开黑格儿、黑拔特二派而发其华。二派一主唯心论,一反对唯心论,而皆自谓祖述康德。其政论则与卢梭出入,而为世界保障自由。其文学则与基特调和,而为日耳曼大辉名誉。康德者,非德国人而世界之人也;非十八世纪之人,而百世之人也。吾今请绍介其学说之大略以贡于我学界。著者按:康德学说条理繁赜,意义幽邃,各国硕学译之犹以为难,况浅学如余者。兹篇据日人中江笃介所译法国阿勿雷脱之《理学沿革史》为蓝本,复参考英人、东人所著书十余种汇译而成。虽用力颇劬,而终觉不能信达。加以此等极深研几之学,寻常学者颇难领会,或以为不切于实用,读之而徒觉沉闷者有焉矣。虽然,此实空前绝后一大哲之绪论,有志新学者终不可不悉心研究之,反复熟玩焉,亦自觉其有味也。又按:本篇所述不免太长似不合体例,但为短简之言恐读者愈不解,况康氏百数十万言之著书,括以十余纸抑已简极矣,读者谅之。

康德之“检点”学派

康德少时,最得力黎菩尼士、倭儿弗之学,后读谦谟著书,深有所感,以为前此学者之言哲学,或偏主论定派,或偏主怀疑派,要之皆非其至者也。主论定派者,每谈及高远幽邃之理,则如形与影斗,引刀欲试,而彼影之刀,旋立于我前。怀疑派攻难之,谓其武断过信,诚哉然也。然彼怀疑派者,遇难决之问题,则以为此殆终不可得决,则亦非也。苟不能指明其所以不可决之证据,则我辈终常亹亹焉求所以决之,此正学者之责也。

故主论定派者,妄扩张吾人智慧所及于过大之域,其失也夸而自欺;主怀疑派者,妄缩减吾人智慧所及于过小之域,其失也暴而自弃。康氏以为欲调和此两派之争,必当先审求智慧之为物,其体何若,其用何若,然后得凭藉以定其所能及之界,于是有所谓检点派之哲学出焉。盖彼二派皆就吾人智慧所触所受者言之,康氏则直搜讨诸智慧之本原,穷其性质及其作用也。质而言之,彼二派则从事于外,康德则从事于内者也。

按:康氏哲学,大近佛学,此论即与佛教唯识之义相印证者也。佛氏穷一切理,必先以本识为根柢,即是此意。康德以为智慧之作用有二:其一推理究义,用之以立言者;其一实际动作,用之以制行者。此二者能力各殊。其在议论时, 则就身外事物下考察之功者,此智慧也;其在实行时,则自动自作,而能造出一切业者,亦此智慧也。康氏乃分其检点哲学为二大部,著二书以发明之。其一曰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所谓纯性智慧之检点也。东人译为《纯理性批判》。其二曰Kritik der Praktischen Vernunft,所谓实行智慧之检点也。东人译为《实理性批判》。前者世俗所谓哲学也,后者世俗所谓道学也,而在康氏则一以贯之者也。

论纯智(即纯性智慧)

一 、学术之本原

康德以为欲明智慧之诸作用,宜先将外物之相,区为二种:其一曰现象,其二曰本相。现象者,与吾六根相接而呈现于吾前者,举凡吾所触所受之色声香味皆是也;本相者,吾所触所受之外,彼物别有其固有之性质存。故吾所知仅为现象,若云本相吾具知之,无有是处。

今专以色言。吾人所见之色,特就其呈于吾目者,自我名之而已,使吾有目疾,复视此物,则不复能如平时。譬之病黄疸者,触目所见,皆成黄色;又如戴着色眼镜,则一切之物,皆随眼镜之色以为转移。自余声香味等,其理亦复如是。是故当知我之接物,由我五官及我智慧两相结构,而生知觉,非我随物,物随我也。

按:此义乃佛典所恒言也。《楞严经》云:譬彼病目,见空中华,空实无华,由目病故。是故云有,即其义也。其谓由我五官及我智慧两相结构而能知物。五官者,《楞伽经》所谓前五识也;智慧者,所谓第六识也。

康德既述此义以为前提,因言治哲学者,当一变前此之旧法而别采一新法,如哥白尼之论天体然。哥白尼以前,天文家皆谓日绕地球,及哥氏兴,乃反其说,于是众星之位置虽依旧,而所以观察之者乃大异。吾之哲学与前此诸家相异者,正在此点。

康德复论,我之智慧以何因缘而能使物各呈现象?盖我之于物初与相接,诸种感觉樊然殽乱,零碎散列而不联续。何谓诸感?若色香味,乃至大小轻重坚脆,幢幢纷投,入吾根尘,而皆可为学问资料。虽然,假使诸感长此扰杂,而吾智慧不能整理而联接之,则吾一生,芒芒如梦,所谓思想,终不得立。惟其不然,兹智慧者,能结此等纷杂感觉,令各就绪,以是能力、思想乃起。有思想故,斯有议论,有议论故,斯有学问。

复次,此等众多感觉,以何因缘能使就绪?康德以为彼诸感者,常有几分联续之性。譬如红色以及热气,此二感者,一由眼受,一由身受,其实不过一点之火,为二现象,而吾智慧能联结之,成一思想,二象合并,字之曰火。然后彼复杂者始得单一,彼零碎者有联续性。智慧之力,如是如是。是故感觉惟对外物有能受性,而彼思念复能进取,总万为一。思之云者,综合而已。

按:佛言受想行识,康氏所谓感觉即受也,所谓思念即想也。

康德以为吾人智慧所以总彼众感觉而使就秩序者,其作用有三:一曰视听之作用,按:此实兼眼耳鼻舌身所受者而言,举一例余耳。二曰考察之作用,三曰推理之作用。

智慧之第一作用(即视听作用)

康德以为视听之作用,主总合宇宙间各事物者也。譬如仰空见日,我何以知其为日?实由日体所发诸现象,感觉于吾眼帘,而我之智慧能综合之,14:03:10乃自向空中画一圆线曰:此日体也。苟非尔者,则诸种感觉,飞扬流离,不可捉搦,而所谓“日”之一观念,不可得起。由此言之,吾人智慧之作用,必有赖于“空间”。“空间”者,如画工之有纸缣;诸种之感觉,则画工之材料也;视听之力,则画工之意匠也。

此专就感觉之属于外物者言也。此外复有所谓内心之感觉者,如苦也、乐也、思索也、决断也,以何因缘,能联续此等感觉,使有先后而不相离?于是乎吾人智慧之作用必有赖于“时间”。“时间”者,实使我智慧能把持诸感觉,而入之于永劫之中者也。

按:空间、时间者,佛典通用译语也。空间以横言,时间以竖言。佛经又常言横尽虚空,竖尽永劫,即其义也。依中国古名,则当曰宇曰宙。《尔雅》:上下四方曰宇,往古来今曰宙。以单字不适于用,故循今名。

然则空间、时间二者,实吾感觉力中所固有之定理,所赖以综合一切序次一切者,皆此具也。苟其无之,则吾终无术以整顿诸感觉而使之就绪,亦如画工之舍纸缣而不能为绘事也。虽然,纸缣者,画工之所必需,然其所画之物,未尝待纸缣以为用。如吾欲画一草一石,无纸缣则我固不能画,然彼草石非有赖于纸缣也。何也?无之,则彼不出现而已,草石无意识之物也,非自欲出现,不过我取之以为我用耳。一切物象与空间、时间之关系,其理亦复如是。其在各物,固毫无待于此二者,惟我之智慧,借此以为感觉力之范围而已。

康德又曰:空间、时间二者,非自外来而呈现于我智慧之前;实我之智慧,能自发此两种形式以被诸外物云尔。质而言之,则此二者皆非真有,而实由我之所假定者也。是故当知前此学者,以五官之力为穷理之本原,以时间、空间二者为可由实验以知其情状,是大误也。以吾人性中具此实理故,始得从事于诸种实验,而谓此物自可实验,无有是处。

按:希腊以来诸学者,常以空间、时间二者为哲学上之问题,以为万物皆缘附此二者而存立,因推言空间之何以起,时间之何以成。以此为穷理之大本原焉,而皆不得其朕,实由迷用以为体故也。以吾人所赖所假定以观察事物者,而贸然曰事物之本相全在是焉,混现象于本质,一切矛盾谬见,皆起于是。故康氏首为此论以破之。

智慧之第二作用(即考察作用)

康德以为视听之作用,虽能整列一切事物,使为学术之材料,然末可谓之真学术也。真学术者,必自考察之作用始。考察作用者何?观察庶物之现象,而求得其常循不易之公例是也。如火之遇物,则必焚毁,故知火之现象与焚毁之现象,常相随而不离,其间有一定之公例存。考察作用者,即所以求得此种公例者也,故亦谓之判断作用。

欲求此等公例,当凭藉所谓三大原理者以考之。一曰条理满足之理,谓甲之现象,其原因必存于乙现象之中,彼此因果,互相连属也。二曰庶物调和之理,谓凡百现象,恒相谐相接,未有突如其来与他现象无交涉者也。三曰势力不灭之理,谓凡现象中所有之力,常不增不减也。康德以为此三大原理者,百物所共循,万古而不易。学者苟由是以观察一切,则见夫樊然殽乱之庶物,实皆相联相倚,成为一体。譬犹一大网罟,其孔千万,实皆相属,一无或离。世界大势,如是如是。

按:此三大原理者,黎菩尼士所倡,而康德大发明之者也。其义与华严宗之佛理绝相类。所谓条理满足者,即主伴重重十方齐唱之义也;所谓庶物调和者,即事理无碍相即相入之义也;所谓势力不灭者,即性海圆满不增灭之义也。华严以帝网喻法界,康德所谓世界庶物如大网罟然,正同此意。考求物理者,必至此乃为具足焉。康氏谓樊然殽乱之庶物,实相倚而成一体,此所以欲自度者必先度众生,众生垢而我不能独净,众生苦而我不能独乐也。何也?一体故也。横渠同胞同与之旨,犹近虚言,此则征诸实验,哲学之所以有益于人事也。浏阳《仁学》亦专发此义而已。

惟然,故世界庶物皆相纽结相维系,而无一焉得自肆者,夫是谓庶物一定不可避之理。康德以为惟有此不可避之理以旁罗庶物也,然后有形之学术乃得立。苟不尔者,庶物而各自肆焉,则其众现象相因之理,欲求之而末由,更恃何道以构成此学术耶?

此三大原理者,为庶物现象之所循,固也。若其本相亦循此否乎?康德曰:是未可知。何以故?以物之本相,既不可得知,故使吾人若能有确见本相之时,则此三定理者,不为真理亦未可知。且此三理者,谓举凡吾人考察所能及之物莫不循之云尔。虽然,我之所实验者,未足以尽物之全数,或其所未及者,犹多多焉,亦未可知。

然则所谓不可避之三大理者果何物乎?康德以为是亦不过吾人智慧中所具有之定理云尔。视听作用必赖空间、时间二者,考察作用必赖此三大理,其事正同。舍吾人心灵以外,则此三大原理者亦无所附丽。盖视听作用必恃彼两者,然后见其远近先后之别,否则庶物游离纷杂,而非吾之所得受。考察作用必恃此三者,然后相引而有条理,否则庶物突兀散列,而非吾之所得想,此皆吾人智慧作用之自然构造者也。若夫事物之本相,其实如是与不如是,是终不可得知。

综上所言,即康德哲学之初发轫,所谓就吾人智慧之二作用而细下检点之功者也。此理既明,则凡学术之关于有形实物者,其基础可知耳。何也?学固以实验为本,而所谓实验者,自有一定之界,苟不驰于此界之外,则其实验乃可信凭。界者何?物之现象是也。若贸然自以为能讲求庶物之本相者,则非复学术之界矣。

二、庶物原理学(即哲学)之基础

智慧之第三作用(即推理作用)

视听、考察两作用,能整理事物之纷扰,定其次序,使之由复杂以渐入于单纯。虽然,犹未能齐万而为一,置之于最高最简之域也。于是吾人之智慧更有一高尚之作用,名之曰推理力。以是力故,故我智慧能举一切而统属之于其本原。康德以为此推理力者,能检点所序列之事物,自一理进入他理,自一例进入他例,如是层累而升,以求达于极致之处。一日达此极致,则非复如前此之事物,有所凭藉,是之谓无限无倚。本原之旨义,于是乎在。

按:朱子《补格致传》谓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穷之,以求至乎其极。至于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贯通焉,则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与康德此论颇相类。惟朱子教人穷理,而未示以穷理之界说与穷理之法门,不如康氏之博深切明耳。

康德以为彼二作用所能及者,所谓物理学也。此作用所能及者,所谓庶物原理学即哲学也。哲学所言之理,不能如物理学之确乎不易。何以故?考义察理,以推测为能事,非可征诸实验故。

所谓本原之旨义者何?曰是有三:一曰魂,吾心中诸种现象皆自之出者也;二曰世界,凡有形庶物之全体也;三曰神,魂与世界皆出于神,故神亦名本原之本原。魂也,神也,世界也,皆无限无倚,不可思议,非复视听考察之两作用所得实验,惟恃推理力以窥测之而已。所谓哲学者,即以研究此本原旨义为目的者也。

按:康德所谓魂者,谓人之精神独立于躯壳外者也;所谓世界者,如佛说之大千、中千、小千世界,非专指此地球也;所谓神者,景教之言造化主也。下文自详。

论道学为哲学之本

前此学者皆以哲学与道学(谓道德之学)划然分为二途,不返诸吾人良知之自由,而惟借推理之力,欲以求所谓庶物原理者。及康德出,乃以为此空衍之法,不足以建立真学术。舍良知自由之外,而欲求魂之有无,神之有无,世界之是否足乎己而无待于外,是皆不可得断定。故必以道学为之本,然后哲学有所附丽。此实康氏卓绝千古之识,而其有功于人道者,亦莫此为巨也。

康德乃取古来学者研究此三大问题之学说而料拣之。第一大问题,则魂是也。吾人诸种感觉思念,果有其所自出之一本原乎?果有一单纯灵慧之本质号称灵魂者在乎?康德以为此问题非实验之所能决也。任如何反观内照、穷搜极索,欲求见所谓灵魂者终不可得。何也?吾人所得见者,不过此意识,若夫意识之所从出,终无可以见之之道也。前此学者以为意识者,现象也;意识之所从出,本质也。现象为用,本质为体,因用推体,睹此现象而断其必有所自出之本质存。如吾之意识能自见此意识之单纯无杂,以是之故,则吾意识所不能及之本质亦必单纯无杂,吾能知之。康德以为此不合论理之言也。夫意识之力,自想象以为单纯无杂,是仍意识界之事也,现象中之现象也,籍此一现象而直以武断意识以外之本质,次序凌乱,无有是处。然则使吾身中实有所谓灵魂者存,其状云何?终非思念之力所可及。何也?思念者既现之作用,灵魂者未现之本体,二者较然非同物也。

第二大问题,则世界之全体是也。康德胪举诸家之说,其不相容者有八种,而皆持之有故,言之成理。八种之中,据数学之理以树义者四,据物力学以树义者四。其据数学之理者,第一问题曰:世界之在空间、时间,果有限乎?将无限乎?甲曰,世界者横无涯而竖不灭者也,乙说反是。其第二问题曰:世界者可得分析之而为若干之单纯原质乎?将分析之至于无穷而终不可析乎?甲说主前者,乙说主后者。康德以为欲决此两问题,宜取四说而并捐弃之。何以故?空间、时间二者,皆吾智慧中所假定,非物本有故。此四说者认为本质,无有是处。

其据物力学之理者,第一问题曰:彼世界者别有无形之自由乎?抑仅循形质上不可避之理乎?甲主前者,乙主后者。其第二问题曰:世界之庶物,自无始以来而自有之乎?抑由于后起造出乎?亦甲主前者,乙主后者。康德以为欲决此两问题,宜取四说而调和之。何以故?其所见虽若各异,实皆论别事,而于理皆有所合故。

康德以为此不相容之诸说所由起,皆由自以一己智慧之所见,直指为事物之本相,此所谓妄念也。而此妄念者其力极盛,吾人虽或自知其妄,犹不免为其所束缚。如彼带着色眼镜者之视各物,虽明知所见非真色,犹自生分别而曰某色某色。古来学者之谬误皆坐是。

康德以为以上所举诸说,其据物力学之理者为最紧要。何也?其说以辩论自由之有无为旨趣,正道德之所系也。康氏既言物之本相与其现象之区别,仍据此义以论自由之有无,盖以为此区别既明,则所谓自由之理与不可避之理,可以并行而不相悖,于是乎两反对之说得以调和。

康德曰:物之现象,其变者也;物之本质,其不变者也。其变焉者,固托生于虚空与永劫之间,有生而不能无灭;至其不变者,则与时间、空间了无交涉。凡物皆然,而吾侪侪类亦其一也。人之生命盖有二种:其一则五官肉体之生命,被画于一方域、一时代而与空间、时间相倚者也。其有所动作,亦不过一现象,与凡百庶物之现象同,皆有不可避之理而不能自肆。按:疲而不得不息,饥而不得不食者,皆所谓不可避之理也。此举其最粗者,凡百皆如是。虽然,吾人于此下等生命之外,复有其高等生命者存,高等生命者即本质也,即真我也。此真我者常超然立于时间、空间之外,为自由活泼之一物,而非他之所能牵缚。故曰自由之理与不可避之理,常并存而不悖者,此也。

按:此论精矣,尽矣,几于佛矣。其未达一间者,则佛说此真我者实为大我,一切众生皆同此体,无分别相,而康氏所论未及是。通观全书,似仍以为人人各自有一真我,而与他人之真我不相属也。又佛说同一真我,何以忽然分为众体而各自我?盖由众生业识妄生分别,业种相熏,果报互异。苟明此义,则并能知现象之所从出。若康氏犹未见及此也。虽然,其划然分出本质现象之二者,按诸百事百物,而皆一以贯之,可谓抉经心而握圣权者矣。康氏以自由为一切学术人道之本,以此言自由,而知其与所谓不自由者并行不悖,实华严圆教之上乘也。呜呼!圣矣!

康德又曰:吾侪肉体之生命,既与他现象同被束缚于彼所谓不可避之理,则吾之凡有所为也,必其受一公例所驱遣,而不能自肆者也。凡物之现象皆不能自肆,见前论。苟有人焉,为精密之调查,举吾人之持论,吾人之情念,一切比较实验之,寻出其所循之公例,则于吾人将来之欲发何言,欲为何事,必可预知之,不爽豪发,如天文家之豫测彗星、豫测日月食者然。

按:吾昔读佛典,佛言一切众生有起一念者,我悉知之。吾昔以为诞言,及读康氏此论,而知其无奇也。何也?众生之身,既落于俗谛,为物理定例所束缚,则其中所一定之轨道固无不可以测知者。夫常人不能测日食,而天文家能之。然则常人不能测众生之举动,而佛能之,有何奇乎?不过佛之治物理学,较深于吾辈耳。

然则吾人之性果无有所谓自由者存乎?康德曰:不然。现象与本质初非同物也,见现象之性而以为本质之性,亦复如是,无有是处。何以故?肉体生命不过现象,以其为现象故,故受束缚于不可避之理。然吾人生命,不独肉体,复有本质生命为我所未及见。今以肉体之不能自由,而云本质亦不自由,无有是处。

康德曰:吾人毕生之行为,皆我道德上之性质所表见也。故欲知吾性之是否自由,非可徒以躯壳之现象论,而当以本性之道德论。夫道德上之性质,则谁能谓其有丝毫不自由者哉?道德之性质不生不灭,而非被限、被缚于空劫之间者也。无过去,无未来,而常现在者也。人各皆凭藉此超越空劫之自由权,以自造其道德之性质。按:康氏之意,谓道德之本原与躯壳之现象划然为二物,而超越空劫之真我即道德之本原所由出,一切道心由真我自造也。故我之真我,虽非我之肉眼所能自见,然以道德之理推之,则见其有俨然迥出于现象之上而立乎其外者。果尔,则此真我必常活泼自由,而非若肉体之常范围于不可避之理明矣。所谓活泼自由者何也?吾欲为善人,欲为恶人,皆由我所自择。按:此其所以自由。既已择定,则肉体乃从其命令以铸成善人、恶人之质格。按:此其所以不自由。由是观之,则吾人之身,所谓自由性与不自由性两者同时并存,其理固较然易明也。

按:佛说有所谓“真如”,真如者即康德所谓真我,有自由性者也。有所谓“无明”,无明者即康德所谓现象之我,为不可避之理所束缚,无自由性者也。佛说以为吾人自无始以来,即有真如、无明之两种子,含于性海识藏之中而互相熏。凡夫以无明熏真如,故迷智为识,学道者复以真如熏无明,故转识成智。宋儒欲用此义例以组织中国哲学,故朱子分出义理之性与气质之性。其注《大学》云:“明德者,人之所得乎天,而虚灵不昧以受众理而应万事者也。”按:即佛所谓真如也,康德所谓真我也。但为气禀所拘,人欲所蔽,则有时而昏。按:即佛所谓无明也,康德所谓现象之我也。然佛说此真如者,一切众生所公有之体,非一人各有一真如也。而康德谓人皆自有一真我,此其所以为异也。故佛说有一众生不成佛,则我不能成佛,为其体之为一也,此其于普度之义较博深切明。康德谓我苟欲为善人,斯为善人,为其体之自由也,此其于修养之义亦较切实而易入。若朱子之说明德,既未能指其为一体之相,是所以不逮佛也;又说此明德者为气禀所拘,人欲所蔽,其于自由之真我与不自由之现象我,界限未能明分,是所以不逮康德也。康德之意,谓真我者决非他物所能拘、能蔽也,能拘蔽则是不自由也。

又按:康德之说甚深微妙,学者或苦索解。法儒阿勿雷脱尝为一譬以释之云:譬有一光线于此,本单纯无杂者也,一旦以一凸凹无数之透光物置于其前,此光线透过此物而接于吾眼帘也,则发种种彩色,为圆锥形,而无量数之部位乃生。空间、时间之有许多部位,即同此理。故苟精算者,则能取其圆锥形之相,及其众多之部位一一算之,不爽铢黍。何也?以其落于现象,既循不可避之理也。至其所以发此彩色者,由光线之本体使然。光线本体固极自由,谓其必循不可避之理则非也。

论自由与道德法律之关系

康德曰:凡带命令之性质者,皆可谓法律。命令有两种:其一曰有所为者,其他曰无所为者。譬诸语人曰:尔欲尔康强,则慎尔饮食,节尔嗜欲,此之谓有所为。盖其命令中必含有一目的者存,意曰必如此乃足以达而目的,不然则否也。虽然,彼之欲达此目的与否,则固其人所得自肆矣。有人于此甘自罹疾苦而不悔者,则虽日夕自耽于伐性之斧,自湎于腐肠之药,固非他人所得而禁也。凡以利益为目的者,皆属此类,皆谓之有所为之命令。有所为之命令,与道德厘然无涉也。

若夫道德之责任则异是。凡曰责任云者,皆非有所为而为者也,不得以之(指道德之责任)为手段而求达他之目的者也。何以故?手段即目的故。譬诸语人曰:尊重尔之自由,无或放弃。则所谓尊重自由者,非其手段也。何也?舍其所尊重之自由之外,更无有他目的者存也。按:慎饮食、节嗜欲之命令,则为欲康强之一目的而发也。故谓之手段。凡道德之责任,皆属此类。盖其所负之责实贵重而莫京,与他种利益绝比较,非如彼行手段以求利益者,或趋或舍,听吾之自择也。

然则道德之责任何为而若是其可贵耶?康德曰:道德之责任,生于良心之自由。而良心之自由,实超空间越时间,举百千万亿大千世界,无一物可与比其价值者也。

按:康德所说自由界说甚精严,其梗概已略具前节,即以自由之发源全归于良心(即真我)是也。大抵康氏良心说与国家论者之主权说绝相类。主权者,绝对者也,无上者也,命令的而非受命的者也。凡人民之自由,皆以是为原泉,人民皆自由于国家主权所赋与之自由范围内,而不可不服从主权。良心亦然。为绝对的,为无上的,为命令的。吾人自由之权理所以能成立者,恃良心故,恃真我故,故不可不服从良心,服从真我。服从主权,则个人对于国家之责任所从出也;服从良心,则躯壳之我对于真我之责任所从出也。故字之曰道德之责任。由是言之,则自由必与服从为缘。国民不服从主权,必将丧失夫主权所赋与我之自由;若人人如是,则并有主权的国家而消灭之,而自由更无著矣。人而不服从良心,则是我所固有之绝对无上的命令不能行于我,此正我丧我之自由也。故真尊重自由者,不可不尊重良心之自由。若小人无忌惮之自由,良心为人欲所制,真我为躯壳之我所制,则是天囚也。与康德所谓自由,正立于反对的地位也。

又按:王阳明曰:“一点良知是汝自家的准则。汝意念著处,他是便知是,非便知非,更瞒他些子不得。汝只要实实落落依着他做,善便存,恶便去。”是亦以良知为命令的,以服从良知为道德的责任也。阳明之良知,即康德之真我,其学说之基础全同。

康德又曰:就令天命不佑,使我抱一善意而不能实行,或竭力实行而无其效,但使常保持此志而勿丧失,则自能笃实光辉,坦坦荡荡。何以故?有效无效,于善意之分量无所增减故,其价值全存于自由中故。

按:凡行一手段以求达一目的者,若所目的不得达,则手段为枉用。若践履道德之责任者,即以践履此责任为目的,既践履则目的已全达矣。故此后之有效无效,于本体之分量价值毫无增减。其理甚明。

康德又曰:人苟自持其自由之善意,则天下之利益莫大于是。盖以其与己身不可分离,实己身中最崇贵之品之所寓也。又曰:凡物之价值,皆以有所比较而生,故得计算之曰甲事之利益几何,乙事之利益几何,因得比例轻重以为趋舍。自由之善意,则绝比较绝计算者也。故曰:善人之声价,惟他善人得与之齐,若加乎其上者,天下无有也。此道德之制裁所由生也。

是故自由者,自以自为目的,自以自为法令,惟自能实守此法令者乃能实有其自由。质而言之,则我命我使勿受我以外之牵制,而贯彻我良知之所自安者云尔。是故威权也,自由也,立法人也,法律也,主也,宾也,皆合为一体,无差别相。所谓“中立而不倚,强哉矫”者,正在于是。是故讲学者,苟以真我之自由以外之物为目的,虽有善言,终不免于奴隶之学。此康氏一针见血之教也。

康德据此学理,乃为简易直捷之格言三条,以垂示后学。其一曰:汝之自待及待一切人类,当视之为自由的善意之化身,尊之重之,故以他人为目的可也,以他人为手段不可也。何以故?我有自由的善意,人亦有然。故如奴隶制度之社会,无论其体裁如何,要之皆以人为手段,天下之可嫉,莫此甚也。

故康德推论道学之极则,谓宜合全世界以建设一“自由的善意之民主国”。夫然,故各人皆互以他人之行为为目的,而莫或以为手段,若是者亦名之曰“众目的之民主国”。众目的之民主国,各人有互相崇重,无互相利用者也。即卢梭所谓人人皆立法者,皆守法者,人人皆君主皆臣从也。

于是乃为第二之格言曰:“汝之自待及待他人,皆当求在此众目的民主国中,备有可为君主可为臣庶之资格。”此资格之标准何如?吾每一动念一举事,必自审度曰:此念此事,果可以为此种民主国之法律否?此最简单直捷之试验法门也。其可为法律者,则是合于道德之所命令也,不然则否也。譬诸有人于此,受他人金钱之寄托而私乾没之,若是者可得为此众目的民主国之法律乎?果尔,则谁复肯以其所重啬者托人也?由是观之,凡不信之类,终不可以为法律。盖人之无信者,其意以为己独不信而望天下人之尽信也,不尔则于己无所利也。而天下之决无此事,岂待论矣。准此例之,则夫所谓道德的法令之标准者,厘然可见矣。于是康德乃更示第三之格言曰:“汝欲有所为,当务使之可以为通用于天下之法律。”

康德又言:尊重人身而无或以之供我之手段,是不特为道德之基础而已,亦制度法律之本原也。盖法律有二种:一曰制之于中者,则道德是也;二曰制之于外者,则寻常所谓法律是也。寻常法律之所目的,凡一切责任非在身外者,按:谓人与人之交涉也。则不干预之。何也?身内之责任,非以他力所能强制者也。而推原权理之所由立,罔不起于尊重自由之一要义,两者相互之间而各皆欲保全其自由勿使放弃,此法律上之权理所由生也。故康德关于权理之学说,复有一格言曰:“汝当循法律上所定者,以使汝之自由与他人之自由相调谐。”即所谓人人自由,而不以侵人之自由为界也。

康德曰:凡号常称权理者,必含有强制力之意义,遇有加障害于他人之自由者,则行威力以压制之,是不得以侵人自由论也。虽然,欲使此强制力行之而适当,则(第一)当使所行之地位程度,与行抑制者之自由相应;(第二)则当使与受抑制者之自由相应。如债权者对于债务者之抑制,则不得云侵害债务者之自由。何也?彼其乞贷之始,订以偿期,及期不偿,则任债主之处置,斯乃彼所预认也。然则非债主抑制彼,而彼躬自抑制也。故循康氏之法律学说,则虽在抑制手段之中,仍保有独立自尊之鸿旨,此论实发前贤所未发焉矣。

康氏之政治论,殆与卢梭民约之旨全同,而更以法学原理证之。其论法理上之私有权也曰:凡私有权必起于社会制度既立以后。当其始也,众人以土地为公有,无或有定主以专其利。虽然,其弊也争,争则乱,于是乎相共而立此疆彼界各自各田之约。而此约又非公认则无其效也,于是乎必于其先而更有结群建国之一约存焉,是即国之所由立也。故当未立国之先,所谓私有权者,不过一假定之物,其得成为一神圣不可侵犯之权理者,则民约建国以后之事也。此等理想,殆皆祖述卢梭而加以引伸发明而已。

康德又谓今之所谓国际公法者,其起原全与民法同。盖国与国之交涉,人与人之交涉,其道一耳。国国皆自由自主,而莫或服属于他国,甲国毋得以乙国为自利之一手段,是国家独立自尊之大义,而国际法所准据之原理也。

康德曰:今者两国有违言,动辄以干戈相从事,此野蛮时代之恶习也。凡生于今日为各国国民之一分子者,宜各自振厉,务涤改之以进于文明,此人道之责任也。夫野蛮时代,人与人之交涉而往往有决斗也,以无完备之法庭以为之裁断也,今欲免国与国之决斗,则不可无完备之国际法庭。今虽未能至,犹当孜孜焉准备以待来者。于是康氏乃有《永世太平论》之著。

《永世太平论》之纲要,凡五大端:

(一)凡邦国无论大小,不得以侵略手段或交易、割让、买卖等名义以合并于他国。

(二)诸邦不得置常备军,如现时之积习。

(三)一国中有内讧,而他国以兵力干预之者,在所必禁。

(四)各国皆采民主立宪制度,以此制最合于最初民约之旨,且可以巩固全国人自由平等之权理也。

(五)各独立国相倚以组成一大联邦,各国国民相辑和于国际法之范围内。若有龃龉,则联邦议会审判之,如瑞士联邦现行之例。

或难康氏曰:兹事美则美矣,然实行之日终可得望乎?康氏曰:此则非以强力所能致者,惟民德与民智两者日进于光明可以得之。夫人之有欲也,斯其争之所由起也,若智虑益进,然后知真利益之所存,乃恍然于昔之所争者自以为利,而实乃害之甚者也,于是废然返焉。故于人生有欲之中,而弭兵之萌芽乃潜滋暗长于其间,则造化之妙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