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一‧一○八 然諸我執,略有二種:

【疏翼】

答我不可得文勢有五中,第四解釋彼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

【述記‧卷四】

破我之中,自下第四解釋彼執分別、俱生。若作叁科,此即[1]第二也[2]。于中有二︰初、別解二執,第二、「如是所說一切我執」下,總解二執。初中有叁︰第一、標執舉數,二、列名,叁、別解釋。此即初也。

總[3]舉有其二種。此中諸門,如別章[4]說。謂:迷谛總別、諸識有無[5]、伏斷位次、九品所攝、伏與不伏、人法二執斷位粗細、分別俱生,二十句等一一分別,如下當知。雖一有情無二十句等,然說法界,亦得有之。言「我執」者,顯非唯見。心、心所法皆名執故[6]。

【論文】

一‧一○九 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疏翼】

文勢有五,第四解釋彼執分別、俱生中,第二列執差別名。

【述記‧卷四】

此列差別。

與身俱起,名曰「俱生」;後橫計生,名「分別」起。下別釋之。

【論文】

一‧一一○ 俱生我執,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

【疏翼】

第四別解釋彼執分別俱生中,第叁別解釋。中又分叁。

【述記‧卷四】

自下別釋。先釋俱生,後釋分別。初中有叁︰初、釋俱生[7]義,二、顯其差別,叁、明斷位。唯藉內種起,與分別緣別。

「恒與[8]身俱」者,解其「俱」義。而言「轉」者,解其「生」義。余文易知。

【論文】

一‧一一一 此複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爲實我。

【疏翼】

別釋俱生我執中,第二顯其差別。于中分二︰先顯常相續,後顯有間斷。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

「常相續」者,顯恒起義。「在第七」者,顯執所依。「緣第八」者,顯所緣境。「起自心相」者,顯緣第八不親著也[9]。「執爲實我」者,不稱境知[10],故執生也。未得無漏第七識中,我執恒起,名「常相續」。緣恒具故。非如第六意識中執。

何故相續唯在第七?略有二義︰

一、緣少故:謂眼、耳、鼻等、意、八、七識,或九、八、七、五、四、叁,緣少故[11]。若加等無間及俱有增上,即更增之。所藉緣少,故第七恒相[12]續我執,非余。如第七卷[13]緣多少說。

二、由行相深及相續故:第八續而不深,第六深而不續,五識不深不續,第七具[14]有,故唯第七,非余。

第七識本質,即以第八爲境。由似一、常、似實我相,故緣第八,七我恒行。影像相中,亦無實我,唯似第八,是第七識自心之相。若從見說,名染無記;若從本說,名淨無記。以許染淨,故[15]雜種所生。執此自心所變之相,以爲常、一,不稱境故,名爲執也;不稱本質,名爲執者。五識亦應名爲有執!

此約影像依他爲相。若約所執,當情顯現,亦名爲相[16]。緣第八者,即是本質。下准此知,相亦有二。

【論文】

一‧一一二 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識所變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爲實我。

【疏翼】

第二顯俱生我執差別中,第二顯有間斷。

【述記‧卷四】

「在第六識」,顯執所在。第六行相深遠,亦複間斷;第七深而不斷;五識斷而不深;第八不深不斷。故此我執,唯六識中。

「五取蘊」者,彰此俱生我見之境,不緣無漏。薩婆多中,一切煩惱皆名爲取。蘊從取生,或能生取,故名「取蘊」[17]。

今者大乘,如《對法》說欲、貪名取,唯貪爲體。染希五蘊,蘊能生取。蘊從取生,蘊立取名[18]。緣蘊總別,顯執行相。總緣五蘊爲我,名「總」;別緣五蘊爲我,名「別」;非二十句等別我見也。二十句見,唯分別故[19]。第七識中,唯緣別識蘊,行相常定,我見一類,不可論其此總,此別[20],故與此殊。第七唯托第八爲相,舉其本質,言「起自[21]心相」。

此中所言「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者,是第六本質。「起自心相」者,是影像相。顯緣不著,妄生我解。又第六本質非定一法,故不別言,其實亦有。非無本質是俱生故。故此所言五取「蘊」等,皆是[22]起影像[23]。

【論文】

一‧一一叁 此二我執,細故難斷。後修道中,數數修習勝生空觀,方能除滅。

【疏翼】

第二顯俱生我執差別中,第叁明斷位。

【述記‧卷四】

第叁文也。顯執細微,斷之所在。

無始串習,體相微隱。故《十地》雲:遠隨現行故,不作意緣故,是俱生義,故名爲「細」[24]。一、非世道伏。二、非初道斷:初道斷者,即見道斷。叁、非地未滿修道能斷,要第九勝道方斷,故言「難斷」。初簡修道不相應惑[25]。第二簡見道一切;第叁顯自行相細,勝道方除,故唯修斷[26]。

一、識分別:第六數斷,非第七。二、乘分別:第六識者,二乘數斷,非菩薩于[27]六識中。叁[28]、習種[29]分別:若菩薩數斷習,非種子,若二乘,種數斷,非習[30]。

不數斷者,道數數修;若數斷者,斷道俱數。于二乘中漸次行者,故唯修斷。若頓悟者,亦通見斷,先世間道伴已[31]伏故[32]。菩薩不然,不障地故,無超越故。然初二果,不能斷之。有覆無記第九品故[33]。

斷有二種︰一、斷種,二、伏滅。今論斷種。

第六識中:二乘入聖,道暫伏滅;要離自地欲盡方斷;于[34]金剛心方究竟盡。菩薩初地暫能伏滅;第[35]四地永不行;金剛心位方究竟盡。第七[36]識中:二乘入無漏心,方[37]暫伏滅;金剛心種[38]方斷盡。菩薩七地以前入無漏心能伏;八地以上方永不行;金剛心方頓斷[39]盡。故言數數修道,方解除斷。

又總而論,六、七道數數修,斷有數數、不數數義。二乘斷彼第六識我[40]執種子,數數斷[41];非習能數數斷。菩薩數數斷其粗重,名數數斷,其種子等道數數修,非斷數數。以十地中皆不斷故。第七識執,要金剛心方能頓斷。叁乘修道,道數數修,方能除滅,非數數斷。

此中二執[42]行微,名細;何故叁心初斷[43]名細?

若言品類粗細:初斷爲粗,難易粗細,先斷名細。此中言品類,修道下品,名細,叁心約難易,故初斷名細。亦不相違。以界言之[44],第九品斷名細,品類細故。有難斷,不名細,即叁心中第二、叁品;有名細,非難斷,即叁心中初中品等;有名細,亦難斷,如九品中下下品等。此中所說二我[45]執故。叁心約難易以分粗細,九品約行相以分粗細。九品中,從所治行相名細;叁品中,從能治行相名細。亦不相違。

唯言生空斷者,一、通叁乘,二、以行相相翻[46]而說。其實,菩薩亦法空斷。「勝生空」者,簡異有漏及遊觀生空心斷。彼不能故。

此說無間,非解脫道。

【疏翼】

以上別解釋俱生我執訖。

【論文】

一‧一一四 分別我執,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

【疏翼】

文勢第四別解釋彼執分別俱生中,第叁別解釋,已解俱生我俱訖。今解分別我執,文亦分叁︰一、釋分別義,二、顯其差別,叁、明斷位。初中義二︰一、釋分別,二、明所在,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四】

此釋分別[47]。文亦有叁:內緣必藉,兼藉外緣,故于外緣,說于「亦」字。「非與身俱」以來,顯異俱生。「要待」以下,顯分別義。

言「分別」者,顯橫計起[48],謂邪教分別及邪思分別。一「分別」言,可[49]通二處也,自下別解分別之執。余文可知。 

【論文】

一‧一一五 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疏翼】

解分別我執中,釋分別訖。今明所在,即初中第二也。

【述記‧卷四】

顯執所在。

間斷、粗猛,故有此執。余識淺、細及相續故,不能橫計、起邪分別[50]。邪分別者,必有間斷及粗猛故。以第[51]八識淺而不間斷[52],五識[53]間而又淺,七二俱無[54],故唯在六[55]。

【疏翼】

以上二文釋分別義訖。

【論文】

一‧一一六 此亦二種:一緣邪教所說蘊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爲實我。

【疏翼】

第叁別解釋中第二別解分別我執,第二顯其差別。文又分二︰一、即蘊計我,二、離蘊即我。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

第一、  即是即蘊計我二十句等。自心相等,如前二解[56]。

【論文】

一‧一一七 二、緣邪教所說我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爲實我。

【疏翼】

第二顯其差別中,二離蘊計我。

【述記‧卷四】

離蘊計我。余義如前。

心所變相,衆同分攝[57]。隨其所應,依何法變,或以名教而爲本質[58],起自心相[59]。二重如前[60],不說二境總別之相,如《樞要》說[61]。

【疏翼】

以上第二顯其差別訖。

【論文】

一‧一一八 此二我執,粗故易斷,初見道時,觀一切法生空真如,即能除滅。

【疏翼】

解分別我執中,第叁明斷位。

【述記‧卷四】

顯執相粗,斷之所在。違見道故,道生便滅。相見道中,不斷之故,故論言「初」。

又真見中,有無間、解脫。無間道斷,異解脫名「初」,此依種子;又解脫道能斷粗重,亦名爲「初」,此約一心。若叁心者,准[62]法執說。唯有叁品斷,望俱生者,總名爲「粗」。行相猛,名爲「粗」[63]。初聖道除,名爲「易斷」。此依二乘及行相[64]說,言生空斷。菩薩亦通以法空斷。

【疏翼】

以上第四解釋彼執分別俱生中,第一別解二執訖。

【論文】

一‧一一九 如是所說,一切我執,自心外蘊,或有或無。

【疏翼】

文勢第四解釋彼執分別俱生中,第二總解二執。文分爲二︰一、解所依有無,二、解蘊我有無。初中分叁︰一、本質或有或無,二、親所緣定有,叁、緣無常五蘊相。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

此下,第二總釋二執,合說本質之有無也。于中有二︰初、解所依有無,後、「然諸蘊相」下,解蘊我有無。合有叁解︰一、七、六有無,二、修見有無,叁、即離有無。隨義應說。

從粗至細展轉推故。即是他人及于己身以爲本質,並是此攝。能緣緣不著,皆名心外故[65]。第七計我心外唯有[66]。第六計我,心外之蘊或是于無。如吠世等我,無所依蘊,故說爲無。俱生定有,分別或無。即蘊計我,本質是有;離蘊計我,本質是無。

【論文】

一‧一二○ 自心內蘊,一切皆有。

【疏翼】

解二執所依有無中,第二親所緣定有。

【述記‧卷四】

親所緣也。

不問即離計爲我者,影像必有。故無少法能取少法,唯有自心還取自心,故皆緣蘊。

此上總辨我所依也[67]。

【論文】

一‧一二一 是故我執,皆緣無常、五取蘊相,妄執爲我。

【疏翼】

解二執所依有無中,第叁緣無常五取蘊相。

【述記‧卷四】

結成前義。

影像相分必是蘊故,緣此爲我。義顯大乘親緣于無,心不生也,成所緣緣,必有法故。

【疏翼】

以上第二總解二執中,第一解所依有無訖。

【論文】

一‧一二二 然諸蘊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妄所執我,橫計度故,決定非有。

【疏翼】

第二總解二執中,第二解蘊我有無。于中有二︰一、立理,二、引教。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

自下第二、解內心相對我有無。內相依他,緣生故有。外境[68]橫計,故定是無。

【論文】

一‧一二叁 故契經說:苾刍當知,世間沙門、婆羅門等所有我見,一切皆緣五取蘊起。

【疏翼】

解蘊我有無中,第二引教。

【述記‧卷四】

恐義無由,故引經證內心相有[69]。

言「沙門」[70]者,息惡之義。「婆羅門」[71]者,淨行種也,四姓之中一姓,等余叁姓[72];或等所余,若天,若魔,若梵等也[73]。總是能起計[74]人。

「所有我見」者,是能執慧。「五取蘊起」,所計境也。余文易解。

【疏翼】

以上文勢第四解釋彼執分別、俱生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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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即」二字,《金藏》無。

[2] 若作四科,此即第叁也。

[3] 「總」字之前,《金藏》有「斯即」二字。

[4] 即《大乘義林章》卷十四〈二執章〉。〈二執章〉原以十門分別,今

 僅存︰一、出體,二、釋名,叁、性攝,四、相應,五、所緣。

[5] 《金藏》有「地」字。

[6] 〈二執章〉出體門雲︰

若言生法我見,唯別境中慧、根本煩惱中薩迦耶見,以爲體性。故《瑜伽》﹝卷五十八﹞雲:五見世俗有。即慧分故﹝原爲「此五見是慧性故,互不相應︰自性自性不相應故」﹞。離慧體無,唯以有漏染慧爲體、若言生法我執,隨其所應二執通局、慧俱四蘊以爲體性。

[7] 「生」字,《金藏》無。

[8] 「與」字,《金藏》有,無。

[9] 爲疏所緣。

[10] 即當情顯現。

[11] 本論《述記》卷四十雲︰

今大乘稍別,眼識依肉眼具九緣生︰謂空、明、根、境、作意,五同小乘。若加根本第八、染淨第七、分別俱六、能生種子,九依而生。若天眼,唯除明、空。耳識依八,除明。鼻、舌等叁,依七。複除空。以至境方取故。第六依五緣生︰根,即第七也;境,一切法也;作意,及根本第八;能生,即種子;五依生。第七、八,以四緣生︰一、即第八、七識互﹝《金藏》有「互」字,余無﹞爲俱有依,並﹝泰《抄》牒文、《金藏》有「並」字﹞無根本依。即爲俱有依故。二、以隨所取爲所緣。叁、作意。四、種子。故有四緣也。或說第八依四,第七依叁,即以所依爲所緣故。此據正義。然若取等無間緣,即如次十、九、八、六、五、四緣而生。即所托處,皆名爲緣故。

[12] 「相」字,《金藏》有,余無。

[13] 謂《述記》卷第七本。

[14] 《金藏》作「具」,余作「俱」。

[15] 「故」字,《金藏》作「淨、染」二字。

[16] 即所遍計相。

[17] 《俱舍論》卷一雲︰

煩惱名取,蘊從取生,故名取蘊,如草糠火。或蘊屬取,故名取蘊,如帝王臣。或蘊生取,故名取蘊,如華果樹。

[18] 《對法》卷一雲:

問︰雲何名取蘊?答︰以取合故,名爲取蘊。取者,謂諸蘊中所有欲、貪。何故欲、貪說名爲取?謂于未來、現在諸蘊能引,不舍故;希求未來,染著現在。欲、貪名取──欲者,希求相;貪者,染著相。由欲希求未來自體爲方便故,引取當蘊令起現前;由貪染著現在自體爲方便故,執取現蘊令不舍離。是故此二,說名爲取。

 《瑜伽》卷八十九雲︰

當知此中,若所取,若能取,若所爲取,如是一切總說爲取。

 《十地經論》卷八說愛增長名取。

[19] 《瑜伽》卷八十八雲︰

又依分別薩迦耶見立二十句,不依俱生。

[20] 「此總,此別」二「此」字,《金藏》作二「有」字。

[21] 「自」字,《金藏》無。

[22] 《金藏》有「是」字,余無。

[23] 本論卷二雲「若約所執,當情顯現,亦名爲相」。

[24] 《十地經論》卷十一〈善慧地〉說六種隨逐雲︰

一者、有不斷隨逐:以有不斷相似使﹝藏文作「隨眠」﹞作縛故﹝藏文作「無間種種長時隨逐」﹞……。二者、遠對隨逐故﹝藏文作「唯緊隨逐」﹞:……。叁、一身生隨逐故:眼等諸入門六種生集識同生隨逐故。及阿黎耶熏故隨逐﹝藏文作「行于一切界、一切心、一切境而隨逐」﹞……。四、不實隨逐:對治實義故﹝藏文作「有對治義故、即無義隨逐」﹞……。五、微細隨逐:于九地中六入處煩惱身隨逐故……。六、離苦隨逐:出世間行余行不能離故……。

[25] 智周《演秘》雲︰

獨頭貪等,名不相應,世道能伏。

[26] 《樞要》卷上雲︰

「此二我執,細故難斷」等中,疏有叁解︰一、以修道之中我見行相微細,于見道見故;或修道中,自望前八品爲細故。二、以見道易斷名細,上道難除名粗,爲叁心中,自分粗細﹝叁心能除軟中品等隨眠。見本論卷九﹞。叁、見道約能治道弱,所斷相,從初品名細。修道約自品行相名細。「難斷」疏解亦叁︰一、世道不伏。二、漸次初道不斷,非見斷故。叁、缺道不能除,要九品滿道方能斷故。

此下增第四解,乃指小乘超越第叁果人,斷第六識執,有五釋不同。今姑略。

[27] 「于」字,《義演》牒文、《金藏》作「于」,余作「斷」。

[28] 「叁」字下,《金藏》有「種」字。

[29] 《義演》釋義作「習種」,余無「種」字。

[30] 如理《義演》雲︰

問︰此論言于修道中,數數修習方能除斷。如何除斷?答︰有叁義︰「一識分別」者,意雲︰此顯數數修斷有叁義解。且如第一識分別者,識有多種,一即第七、六二識執。具如二乘人第六識中執,即數斷。第七識中,非數斷。何以故?若第七識執,總有一品,其體細微,要與九品煩惱一時頓斷。障無學果,未障前叁果,所以不斷。

二、約乘分別者,且如第六識中執。二乘人數斷,然菩薩人不數斷。故言「非菩薩于六識中」。意顯菩薩不斷第六識中執也。何以故?不障地故。菩薩求菩提,非求涅槃。我見等障涅槃,所以菩薩不斷。

叁、約習種分別,且如菩薩斷習,非種;二乘斷種,非習。此總都標上叁義略釋也。下自作法。

[31] 「伴已」二字,《金藏》作「已折」,余均作「伴已」。

[32] 智周《演秘》雲︰

又言「伴」者,流類相助,非要相應。

道邑《義蘊》雲︰

余修道惑,亦名「伴」故。

[33] 如理《義演》雲︰

意說初二果人根鈍,智微,不能世道伏,入見道不斷,要至欲界第九品勝道,方斷第六識中我見。然是有覆無記性。

[34] 「于」字前,《金藏》有「能」字。

[35] 「第」字,《金藏》有,余無。

[36] 「七」字,《金藏》誤作「六」。

[37] 「方」字,《金藏》作「亦」字。

[38] 「種」字,《金藏》有,余無。

[39] 《金藏》作「頓斷」,余作「斷頓」。

[40] 「我」字,《金藏》有,余無。

[41] 「數數斷」叁字,《金藏》有,余無。

[42] 謂俱生我、法二執。

[43] 即見道位。

[44] 「言之」二字,《金藏》有,余無。

[45] 「我」字,《義蘊》謂有本作「乘」。

[46] 「相翻」二字,《金藏》有,余無。

[47] 「此釋分別」,《金藏》作「自下別解分別之執」八字。

[48] 「顯橫計起」四字,《金藏》有,余無。

[49] 《金藏》有「可」字,余無。

[50] 「邪分別」叁字,《金藏》無。

[51] 「第」字,《金藏》無。

[52] 「斷」字,《金藏》有,余無。

[53] 「識」字,《金藏》有,余無。

[54] 如理《義演》雲︰

即不間、不淺,據初地人來說也。

[55] 唯在第六識中所以,參看卷二法執中解。

[56] 即影像依他,及當情顯現所遍計相。

[57] 如理《義演》雲︰

意雲:離蘊計我所變相分,皆是法同分攝。以心上相分是法同分故。

[58] 即相分。

[59] 即影像。

[60] 影像依他及當情顯現所遍計相。

[61] 如《樞要》卷上末雲︰

分別二執,既不說總則,即蘊之我二十句等。論唯說別,無總之文。此有二解︰一、依文義,實無總別,然未見文,但與前俱生不同,所以不說。二解、實有總別:與前同故,略而不論。如即蘊計我,豈簡總耶?此解爲勝,離蘊之我,不說總別。

[62] 「准」字,《義演》、《義蘊》牒文、《金藏》作「准」,余作「唯」。

[63] 「行」等六字,《金藏》無。

[64] 「相」字下,《金藏》有「翻」字。

[65] 「故」字,《金藏》無。

[66] 即疏所緣緣唯有。

[67] 必以依他起性相分爲依。

[68] 外境離緣,橫加妄計。

[69] 今引《雜阿含經》卷十中文爲例,如雲︰

若凡愚衆生不如實知色集、色滅、色味、色患、色離;不如實知故,樂著于色,言色是我。彼色複斷。如是不如實知受、想、行、識,識集、識滅、識味、識患、識離。不如實知故,樂著于識,言識是我。識複隨斷。

 與此處所引契經義同。

[70] 「沙門」,梵文「wramana」。

[71] 「婆羅門」,梵文「brahmana」。

[72] 余叁種姓:剎帝利﹝梵文作「ksatriya」﹞,王種也;吠舍﹝梵文作

 「vaiwya」﹞,商賈也;戍陀羅﹝梵文作「wudra」﹞,楚人也。

[73] 「等」,《了義燈》卷四複等典獄、屠夫、淫女、斷獄官等行業。

[74] 即有我見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