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一‧一叁七 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

【疏翼】

以下第叁別問別答中,第二破法我執。

【述記‧卷四】

自下第二、次破法執。于中有二︰初、破計,後、解執。或有分[1]叁︰初、總問答,次、廣別破,後、解法執。或分爲四︰一、總問答,第二、別問答破,第叁、合破小乘外道,第四、解彼二執。或分爲五︰初、外道小乘略共爲問,征法非有,第二、略答法體是無,第叁、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無,第五、解彼法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此即第一[2]、外道小乘略共爲問征法非有。

前所計我,識內、識外皆體是無,但應總問:雲何實我不可得耶?

今者彼法識內可有[3],有似法故,但識外無[4]。爲簡他宗計識外有,故今問曰︰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

【論文】

一‧一叁八 外道、余乘所執外法,理非有故。

【疏翼】

破法執判文爲五中,第二略答法體是無。

【述記‧卷四】

此即第二、略答彼問。

法體[5]無也。亦答識外[6],不答識中[7]。

【論文】

一‧一叁九 外道所執,雲何非有?

【疏翼】

破法執判文爲五中,第叁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

【述記‧卷四】

爲五段中自下第叁,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于中有二︰初、是外道別問別破,第二、小乘別問別破。就初外道別問破中:初、問,次、破。此即問也。

【論文】

一‧一四○ 且數論者,執我是思,受用薩埵、刺阇、答摩所成「大」等二十叁法。然「大」等法,叁事合成,是實非假,現量所得。

【疏翼】

初對外道別問別破中,第二破。初破數論,文分爲叁︰初、敘計,次、申破,後、結非。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

自下、破也。于中有二︰初、別破一十叁種大外道計,第二、總束九十五[8]種,爲四句破[9]。于初別破十叁計中,合爲六破,至下當知[10]。

此即第一破數論也。文勢有叁︰初、敘計,次、破執,後、結非。其間子細,至文方科。 

謂有外道名劫比羅[11],古雲「迦毗羅」,訛也。此雲「黃赤」,鬓發、面色,並黃赤故。今西方貴婆羅門種皆黃赤色也,時世號爲黃赤色仙人。其後弟子之中上首如十八部中部主者,名筏[12]裏沙[13],此翻爲「雨」;雨時生故,即以爲名。其雨徒黨,名雨衆外道。

梵雲「僧佉」,此翻爲「數」,即智慧數,數度諸法,根本立名,從數起論,名爲數論。論能生數,亦名數論。其造數論及學數論,名數論者。

此師所造《金七十論》[14]謂有外道入金耳國[15],以鐵鍱腹,頂戴火盆,擊[16]王論鼓,求僧論議[17]。因诤世界初有後無,謗僧不如外道[18]。遂造七十行頌,申數論宗。王意朋彼,以金賜之。外道欲彰己令譽,遂以所造名《金七十論》。彼論長行,天親菩薩之所造也。下第四卷,更當廣述[19]。

依《金七十論》,立二十五谛。總略爲叁,次中爲四,廣爲二十五。彼論雲︰略爲叁者,謂變易、自性、我知。變易者,謂中間二十叁谛,自性所作,名爲變易。自性[20]者,冥性也。今名「自性」,古名「冥性」。今亦名「勝性」。未生大等,但住自分,名爲「自性」。若生大等,便名「勝性」,用增勝故。我知者,神我也。

中爲四者,一、本而非變易:謂即自性。能生大等故名爲本,不從他生,故非變易。二、變易而非本:一說謂十六谛,即十一根及五大,總十六谛;又說但十一根,唯從他生,名爲變易;不能生他,是故非本。叁、亦本亦變易:一說謂七谛︰即大、我慢,及五唯量;又說並五大,合十二法:謂從他生,複生他故。四、非本、非變易:謂神我谛。

廣爲二十五谛者,一、自性,二、大,叁、我慢,四、五唯,五、五大,六、五知根,七、五作業根,八、心平等根,九、我知者。于此九位,開爲二十五谛。

問︰自性雲何能與諸法爲生因也?

答︰叁德合故,能生諸谛。叁德者,梵雲「薩埵」[21],此雲「有情」,亦雲「勇健」。今取勇義。梵雲「刺阇」[22],此雲「微」。牛毛、塵等,皆名「刺阇」,亦名「塵坌」,今取塵義。梵雲「答摩」[23],此名爲暗,鈍暗之暗。叁德應名勇、塵、暗也,若傍義翻,舊名染、粗、黑[24],今雲黃、赤、黑;舊名喜、憂、暗,今名貪、瞋、癡;舊名樂、苦、癡,今言樂、苦、舍。

外人問曰︰此我知者,作、受者耶?

答︰是受者。叁德作故。

問︰既非作者,用我何爲?

答︰爲證[25]義故。「義」之言境,證于境也。我是知者,余不能知。又從冥性既轉變已,我受用故。次第生者,自性本有,無爲常住。唯能生他,非從他生。由我起思,受用境界。從自性先生大。大者,增長之義。自性相增,故名爲「大」。或名覺,亦名想,名遍滿,名智,名慧[26]。從大生我執。我執者,自性起用,觀察于我,知我需境,故名我執。

初亦名轉異,亦名脂膩[27]。

有說我慢生五大、五唯十法。五大者,謂地、水、火、風、空。別有一物,名之爲空,非空無爲、空界色等。五唯者,謂聲、觸、色、味、香。

有說慢但生五唯,五唯生五大,五大生十一根。爲我受用先作五唯量[28]。量者,定義。唯定用此成大、根等。若約此說,色成于火大,火大成眼根;眼不見火,而見于色。聲成于空,空成于耳;耳不聞空,而聞于聲。香成于地,地成于鼻;鼻不聞地,而聞于香。味成于水,水成于舌;舌不得水,而嘗于味。觸成于風,風成于身;身不得風,而得于觸。此中所說,約別成義[29]。

有說[30]:五唯總成五大,五大總成五根者也。五作業根、心平等根,亦皆總成[31]。爲受[32]用五唯,須十一根。十一根不能自有,藉五大成。佛法所造[33],是彼能造。故十一法變易,非本,順此後解。即今西方,猶有二诤[34]。

次生十一根,初生五知根。五知根者,謂眼、耳、鼻、舌、皮。次生五作業根。五作業根者,一、語具,二、手,叁、足,四、小便處,五、大便處。此中語具,謂語所須口舌等是。此中手足,即分皮根少分爲之。前取總皮,今取支故。又此男女、大遺根等,有別作用,故別立也。次生心根。《金七十論》分別爲體[35]。有說此是肉心爲體,神我以思爲體,故《因明》說執我爲思[36]。

叁德是生死因。由所轉變擾亂我故,不得解脫。知二十叁谛轉變無常,生厭、修道,自性隱迹,不生諸谛,我便解脫。

今破彼法,顯叁德體,非是能成,二十叁谛,非是所成,不破彼我,前已破故;故言叁德所成二十叁法。二十叁谛由薩埵等叁事,和合以成自體,皆是實有,無滅壞法。但是轉變,稱爲無常。初從自性轉變而生,後變壞時,還歸自性。但是隱顯,非後無體,滅名無常。體皆自性,更無別體,是實、非假。此等皆是現量所得,我所受用。此顯二義︰一、實,二、現量得。

【疏翼】

以上初破數論,第一敘計訖。

【論文】

一‧一四一 彼執非理。

【疏翼】

初破數論中,第二申破。

【述記‧卷四】

自下、破也。破中有叁︰初、總非,次、返問,後、別破。此總非也。

【論文】

一‧一四二 所以者何?

【疏翼】

第二申破中,第二返問。

【述記‧卷四】

此返[37]問也。

【論文】

一‧一四叁 「大」等諸法,多事成故,如軍林等,應假非實。

【疏翼】

初破數論第二申破中,第叁別破。文又分叁:初、總破所成二十叁谛。于中分叁︰一、破大等非實,二、難非現量得,叁、總破二十叁谛。此即初中初也。

【述記‧卷四】

自下別破。破中有[38]叁︰初、總破所成二十叁谛,第二[39]、「薩埵等叁」下,別破本事叁法能成,第叁、「又叁是別」下,合破能所成二十四谛。初破有叁[40],此總破[41]也。

「大等」者,「等」中間[42]二十叁[43]法。

第一量雲︰大等諸法應假非實。因雲許多事成故。喻如軍林等。

然彼[44]宗中,許軍林等是假非實。以多法成,不同瓶等,瓶等雖亦多法所成,能成多法,皆不相離。如大等谛,故皆實有。軍林相離,多法而成,故假非實。然體非是滅壞無常,分析之時,還歸自性。即是彼許世間有假,故得爲喻。然彼所計大等諸法,一一皆依叁德所成,叁事和合,能成大等。此言所成,不言所生,不違彼宗。然余處中假說言生者,成生之生,非生起生。此生起生。後有滅故。故大等因,言︰「多事成」。若言叁德所成爲因,無同喻過。今但總言「多事成故」,因無過也。

若爾,五唯亦說爲多事成,豈不違宗?

若據叁假[45]等說,相續假中所收,故無違教[46]。亦非多事所共成故。以皆生故。又彼宗計大等諸法多事所成,是現量得,以得色等時,亦得于大等。軍等多事成,然非現量得[47]。

【論文】

一‧一四四 如何可說現量得耶?

【疏翼】

初總破所成二十叁谛中,第二難非現量得。

【述記‧卷四】

第二[48]、難非現量得大等法。

量雲︰汝之大等亦非現量所得。多事成故。或是假故。如軍林等。前已破假,故得爲因。

若爾,即有一分違自宗失。此許五大中四大。並五唯量。皆多事成[49],現量所得。

此亦不然。彼執是常。宗言汝執,故無過失。又文中少,應改前宗雲︰大等非實有境之現量所得。即簡自宗四大五唯非實有境現量所得。彼宗軍林等,亦非實有境現量所得故,故得爲喻。彼宗現量,即五知根、心平等根[50]。然非彼宗軍林等物是實有境現量所得故。今但遮實有現量之所得故,真如離言,故無有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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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藏》有「分」字,余無。

[2] 五段科文之第一。

[3] 即依他起性可有。

[4] 謂識外離因緣法則無。

[5] 「法體」,謂一切離因緣法自性。

[6] 「識外」,謂遍計所執性。

[7] 「識中」,謂依他起性。

[8] 《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五第二十事雲︰

六師者,一師十五種教以授弟子,爲教各異。弟子受行各成異見。如是一師出十五種異見,師有別法,與弟子不同。師與弟子通爲十六種。如是六師有九十六。師所用法及其將終必授一弟子。如是師師相傳常有六師。

 《大智度論》卷叁十六雲︰

意有二種︰一者,念念滅,二者心次第相續名爲一。爲是相續心故。諸心名爲一意。是故依意而生識無咎。意識難解,九十六種道不說依意故生識,但以依神﹝即我﹞爲本。

編按:印度外道數,以九十六、九十五二說爲定數。說爲九十五,有叁個原因:一、九十六種外道中,尼犍子外道近于佛教,故除之。二、九十六種中,有一爲小乘教,實非外道,因大乘貶之,故除之而爲九十五種。叁、九十六種中有一種通佛教,故九十五種爲外道,一爲內教。

[9] 四句破︰一、破有法與有等性定一,二、破定異,叁、破亦一亦異,

 四、破非一非異。

[10] 六破︰一、破數論,二、破勝論,叁、破大自在天;四、破梵王計

 時計方計本際計自然計虛空計我計等七,五、破聲生聲顯二論,六、

 破執地水火風四大極微能生粗色。

[11] 「劫比羅」,梵文爲「kapila」。

[12] 「筏」字,《金藏》作「伐」。

[13] 「筏裏沙」,梵文爲「vrsti」。

[14] 《金七十論》,梵文爲「suvarna-saptati-wastra」。

[15] 「金耳國」,梵文爲「karna-suvarna」。

[16] 「擊」字,《金藏》誤作「聲」。

[17] 「議」字,《金藏》作「義」。

[18] 如理《義演》雲︰

僧先立量雲︰「今時世界,有法。應還無常,宗法。以念念滅故,因。如燈焰等。」外道量雲︰「今時世界定是常。以現見故。如山河等。」然彼國王欲得世界常,遂用彼外道,謂僧不如。

[19] 本論《述記》下第四卷及第五卷初當廣述。

[20] 「自性」,梵文爲「prakrti」。

[21] 「薩埵」,梵文爲「sattva」。

[22] 「刺阇」,梵文爲「rajas」。

[23] 「答摩」,梵文爲「tamas」;真谛譯作「多摩」。

[24] 指《大涅槃經》卷叁十九,彼複釋雲︰

染者,名愛;粗者,名瞋;黑,名無明。

[25] 《金藏》作「證」,余作「領」。

[26] 《金七十論》卷中雲︰

「決智名爲大」者,何名爲決智?謂是物是閡,是物名人。如此知覺。是名決智。決智即是大。

 又雲︰

是大即于智故,大得智名。

 道邑《義蘊》雲︰

「或名覺」者,覺察我所須,即便生故。思想于我,故名爲「想」。漸滋長故,名爲「遍滿」。了別我法,故名「智」、「慧」。

[27] 《金七十論》卷上末雲︰

大次生我慢。我慢者,或名五大初,或名轉異,或名焰熾。

 智周《演秘》雲︰

我執者,執知其我所須事業。亦如律雲「執事人」也。「初名轉異」等者,我執初從大起之際,名爲「轉異」。亦如世間酥油等瓶,日炙津生,我﹝執﹞從大生,義同于此,名爲「脂膩」。或轉異者,說彼大也。以言「初」故。大從自性轉異有故。

[28] 「量」字,《金藏》有,余無。

[29] 「約別成義」四字,《金藏》無。

 《金七十論》卷上末雲︰

慢次生十六。十六者,一、五唯。五唯者,一、聲,二、觸,叁、色,四、味,五、香。是香物唯體、唯能。次五知根。五知根者,一、耳,二、皮,叁、眼,四、舌,五、鼻。次五作根。五作根者,一、舌,二、手,叁、足,四、男女,五、大遺。是十六從我慢生,故說大我慢﹝生﹞十六。複次、十六內有五,從此生五大,十六有五唯。五唯生五大;聲唯生空大,觸唯生風大,色唯生火大,味唯生水大,香唯生地大。

[30] 「有說」二字,《金藏》無。

[31] 《大涅槃經》卷叁十九雲︰

從性生大,從大生慢,從慢生十六法。所謂地、水、火、風、空;五知根︰眼、耳、鼻、舌、身;五業根︰手、腳、口、聲、男女二根;心平等根。是十六法,從五法生︰色、聲、香、味、觸。是二十一法根本有叁︰一者、染,二者、粗,叁者、黑。

[32] 「受」字,《金藏》有,余無。

[33] 佛法中「所造」,即色、聲等五。

[34] 謂總、別二诤。

[35] 如《金七十論》卷中雲︰

「能分別爲心根說有兩種」者,心根有二種,「分別」是其體。雲何如此?此心根若與知根相應,即名知根。若與作根相應,即名作根。何以故?是心根能分別知根事及分別作根事故。譬如一人,或名工巧,或爲能說。心根亦如是。

[36] 如《因明入正理門論》雲︰

所別不極成者,如數論師對佛弟子說「我是思」。

[37] 「返」字,《金藏》無。

[38] 「有」字,《抄》、《秘蘊》誤作「所」。

[39] 「二」字下,《金藏》有「計」字。

[40] 「初破有叁」四字,《金藏》無。

[41] 《金藏》作「總結」,余作「即初」。

[42] 「間」字,《金藏》誤作「問」。

[43] 「叁」字,各本誤作「二」。《疏翼》改。

[44] 「彼」字,《金藏》作「破」。

[45] 「叁假」,謂相續、聚集、分位。

[46] 智周《演秘》雲︰

問︰此論下﹝卷八末﹞雲是聚集假﹝色等極微集成﹞,豈不相違?答︰此依未滅,約時言之,名相續假,彼據積集,多法以成,故不違也。

[47] 《廣百論釋論》卷六有破同。

[48] 「第二」二字,《金藏》等諸本置在「法」下,原文作「難非現量

 得大等法第二量雲……」。《疏翼》依文意改。

[49] 此處疑應有「非」字。

[50] 《金七十論》卷上雲︰

「對塵解證量」者,耳于聲生解,乃至鼻于香生解。唯解,不能知,是名爲證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