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一‧一六八 勝論所執:實等句義,多實有性,現量所得。

【疏翼】

別破外道十叁計合爲六破中,第二破勝論。文分爲叁︰一、敘宗,二、正破,叁結非。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

自下第二、破勝論義。

成劫之末,人壽無量。外道出世,名嗢露迦[1],此雲「鸺鹠」。晝避色聲,匿迹山薮,夜絕視聽,方行乞食;時人謂似鸺鹠,因以名也。謂即獯[2]猴[3]之異名焉。舊雲「優婁佉」,訛也。或名「羯拿仆」[4]。「羯拿」雲「米齊」,「仆」翻爲「食」。先爲夜遊,驚他妊婦,遂收場碾糠秕之中米齊食之,故以名也,時人號曰「食米齊仙人」。舊雲「蹇尼[5]陀」,訛也。

亦雲「吠世史迦」,此翻爲「勝」;造《六句論》,諸論罕匹,故雲「勝」也;或勝人所造,故名「勝論」。舊雲「衛世師」,或雲「鞞世師」皆名訛也。勝論之師,造《勝論》者,名勝論師。多年修道,遂獲五通,謂證菩提,便欣入滅。但嗟所悟未有傳人,愍世有情,癡無慧目,乃觀七德授法令傳︰一、生中國,二、父母俱是婆羅門姓,叁、有般涅槃性,四、身相具足,五、聰明辯捷,六、性行柔和,七、有大悲心。經無量時,無具七者。

後經[6]多劫,婆羅豇斯國[7]有婆羅門名摩納縛迦[8],此雲「儒童」。其儒童子,名般遮屍棄[9],此雲「五頂」[10]。頂發五旋,頭有五角。其人七德雖具,根熟稍遲,既染妻孥,卒難化導。經無量歲,伺其根熟。後叁千歲,因入戲園中,與其妻室競華相忿,鸺鹠因此乘通化之。五頂不從,仙人且返。又叁千歲,化又不得。更叁千年,兩競尤甚,相壓既切,仰念空仙。仙人應時神力化引騰虛,迎往所住山中。徐說所悟六句義法︰一、實,二、德,叁、業,四、有,五、同異,六、和合。

此依《百論》[11]及此本破,唯有六句義法。

後其苗裔名爲惠月[12]立十句義。于中略以叁門分別︰一、列總別[13]名,二、出體性,叁、諸門辯釋。

列總名者,一、實,二、德,叁、業,四、同,五、異,六、和合,七、有能,八、無能,九、俱分,十、無說。

列別名者,

實有九種︰一、地,二、水,叁、火,四、風,五、空,六、時,七、方,八、我,九、意。

德有二十四種︰一、色,二、味,叁、香,四、觸。五、數,六、量,七、別性,八、合,九、離,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覺,十叁、樂,十四、苦,十五、欲,十六、瞋,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潤,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叁、非法,二十四、聲。

業有五種︰一、取,二、舍,叁、屈,四、伸,五、行。

同體:是一,實、德、業叁同一有故。

異體:許多,依九實故,而數不定。或總實異,或別實異。九實一一有細分故。

和合:是一。

有能、無能:許體有多,實德業得果之時,或共不共故。

俱分:亦多,實、德、業叁各別性故。

無說,有五︰一、未生無,二、已滅無,叁、更互無,四、不會無,五、畢竟無。

第二、出其體性:

九實體者,若有色、味、香、觸,名地。以德順地也。若有色、味、觸及液、潤,名水。若有色、觸,名火。若有觸,名風。唯有聲,名空。別有空大,非空無爲,亦非空界色。若是彼、此、俱、不俱、遲、速能诠之因,及此能緣之因,名時。若是東南等能诠之因,及能緣之[14]因,名方。若是覺、樂、苦等[15]九德和合因緣,能起智相,名我。若是覺、樂、苦等九德不和合因緣,能起智相,名意[16]。此中以德顯其實體。

諸德體者,唯[17]眼所取一依,名色;舌所取一依,名味;鼻所取一依,名香;皮所取一依,名觸。一實、非一實,诠緣之因[18],名數。「非一實」者,二[19]以上數。量有五種︰

一、微性,唯二微果上有。如薩婆多輕不可稱。若可稱者,但重相形[20],非是輕也[21]。此微性亦爾,唯最初[22]微,名微。下短性亦爾。

二、大性,叁微果等以上,方有。

叁、短性,唯二微果上有。

四、長性,叁微果等以上,方有。

五、圓性有二種︰一、極微:謂不和合父母真實極微上有[23]。二、極大:空、時、方、我,四實上有,以此四體,遍周圓故[24]。一[25]非一實等,差別诠緣,因名別性[26]。二先不至物,今至時,名合。此意但取,初合名合。此合[27]有叁︰一、隨一[28]業生:以手打鼓,手有動作,所生之合。業,是動作也[29]。二、俱業生:兩手相合皆動作故[30]。叁、叁合生:如芽等生。無有動作,與空等多實合時,所生之合也。先二至物不至時,名離。此亦有叁︰初、二翻合,如實可解。叁、是離生。先造果實,由有他緣來離別之,果實便壞與空等離,所生之離,名爲離生[31]。依一二等數、時、方等實,遠覺所待[32],名爲彼性。此物是一,彼物是二等,故屬于數。此時、彼時,故屬于時。此方、彼方,故屬于方[33]。此性,翻彼應知其相[34]。

覺[35]有二種︰一、現,二、比。謂至實色等,根等和合時,有了相生,名爲現量。此宗意說,眼根舒光至于色境,方始取之,如燈照物。聲、香、味、觸,四境來至于根,方始取之。故遠見打鍾,久方聞聲,聲來入耳,方可聞也。根與色[36]鄰合之時,有了相生。此了相者[37],是現量體。

比有二種︰一、見同故比:見不相違法,而比于宗果,如見煙時,比有火等。二、不見[38]同故比:見相違法而比宗果。如見雹時,比禾稼損;見禾稼損,比有風雹[39]。

適悅,名樂;逼惱,名苦;希求色等,名欲;損害色等,名瞋;欲作事時,先生策勵,此名勤勇[40],發動勢是也;墜墮之因,名爲重性[41];地、水、火叁流注之因,名爲液性[42];地[43]等攝因,名潤[44]。

行有二種︰一、念因,二、作因。現比智行所生數習差別,名念因[45],即智種子。醂擲等業,所生勢用,名作因[46]。行,是勢用。《十句》多說作因名勢用,念因名行。

法有二種︰一、能轉:謂得可愛身因,即得生死勝身之因[47]。二、能還:謂離染緣正智喜因[48]。即出世間之因,正智正因也。能得生死不可愛身,若[49]邪智因[50]名爲非法。謂唯耳所取一依,名聲。

五業體者,若于上下虛空等處,極微等先合後離之因[51],名爲取業。舍業翻此[52]。遠處先離,近處今合之因,名屈業[53]。伸業翻此[54],有質礙實[55]先合後離之因,名行業。

同句體者,諸[56]實、德、業、體性非無能诠、能緣之因,名同[57]。此體即是舊「大有性」[58],諸法同有,故名爲同。《俱舍論》雲「總同句義」[59]也。

異句體[60]者,常于實轉[61],是遮德等心、心所因,是表實性心、心所因。但于實轉,異,實之物。實由有此,異于德等,故名爲異。

和合體[62]者,能令實等不相離而相屬,此能诠緣因,名和合。

有能體[63]者,實德業叁,或時共一,或時各別,造各自果因,定所須因。若無此者,應不能造果。

無能體[64]者,實、德、業叁,或時共一,或時各別,不造余果決定所須因。若無此者,一法應能造一切果因、由有此、唯造自果,不造余果。

俱分體[65]者,即實、德、業叁種體性。此叁之上,總俱分性。地等、色等,別俱分性。互于彼不轉,一切根所取。當舊所說「同異性」也。亦同、亦異,故名「俱分」。

無說體[66]者,初、未生無:以實、德、業因緣不會,而未得生之無,爲體。二、已滅無:以實、德、業或因勢盡,或違緣生。雖生而壞之無,爲體。叁、更互無:以實、德、業等彼此互無,爲其體性。四。不會無:以大有性及實、德等隨于是處不和不合,如彼處人不于此合無,爲體性。五、畢竟無:以無因故叁時不生無,爲體性。此五既無,體不可說,名無說也。

自下第叁、諸門辨釋。于中有五︰

一、十句相望,一多分別:

大同、和合,二唯一物。德、業及異、有能、無能、俱分、無說,七唯多物。實句一種亦一、亦多。空、時、方、我、意,五是一物。地、水、火、風,四是多物。

第二、十句相望常無常分別:

大同及異、和合、有能、無能、俱分,六句是常;非所作故。業唯無常,說是能作所作事故。實、德、無說,亦常、無常。九種實中,五是常,四分別︰地、水、火、風,非所作者,常;父母極微非所作故。所作者,無常;子微以去皆無常故。余五,是常。

二十四德中,覺、樂、苦、欲、瞋、勤勇、法、非法、行、離、彼性、此性、聲、香,十四德是無常。其香唯地上有。設[67]是極微上有,亦是無常。如下引文。故十四德唯無常也。余十或常,或無常︰色、味、香、觸,若地所有,唯是無常。

因門中言,「火合爲因」[68],若地所有色、味、香、觸等,同類爲因,從前同類爲因生故[69]。由此准知,香唯無常,唯地有故。液性,地火所有,一切是無常[70]。數中二性等數,別性中二別性等,量中,大性、微性、短性、長性,唯是無常[71]。圓性定唯是常。並余色、味、觸[72]、一數、一別性、液性、潤、重性,及合[73],隨所依實若常,若無常。

此等[74]總有十法,通常無常,五無說中,叁常,一無常,一亦常亦無常。初未生無,一向無常,與實德業生相違故。此若生時,無便滅故。已滅無,更互無,畢竟無,叁唯是常,性不違實等故。不會無,有常無常。如地等實與[75]覺樂等,德不相應故,一向是常。若自許德與自許實,雖未相應,當必相應,一向無常。如常、無常,所作、非所作亦爾。

叁、有質礙、無質礙分別:

德、業、和合、有能、無能、俱分、無說,七句唯無質礙。實句九中,四無質礙︰謂空、時、方、我。余五有礙。說意是微,如二微果許大,而亦有礙。有性及異,雖文不說,亦是無礙。合九句無礙也。

四、現量境、非現量性分別:

此宗現量,德句中覺。故彼論言覺有二種︰一、現,二、比。其業、有性,並俱分,皆現量得。論自說爲諸根得故[76]。無說句義非現量得,論亦自說唯比量故[77]。

和合句義,《唯識》說爲非現量得[78]。地、水、火、風父母極微,非現量得,子微以上是現量得。下破順世及勝論中雲:極微聚集[79],「足成根境;何用果爲」?故知爾也。

余空、方、時、我、意,亦無文說,今解非現量得。德句之中,聲唯現量。其覺、樂、苦、欲、瞋、勤勇,是我現境,文不說重,今解亦唯現量。重[80]具德中,水、地[81]德故。總有八德,唯是現量。法非法全、行少分、二德半,唯非現境。此行,即是行中念因,非全取行,故是「半」也。色、味、香、觸、數、量、別性、合、離、彼性、此性、液性、潤及勢用,十叁德半,並通二種。此中勢用,即行作因,非全取行,故是「半」也。其異句義、有能、無能,雖無文辨,並非現得。異是差別實因,非如俱分是實性故。有能、無能,因之所須,亦非現得[82]。總言業、有、俱分,叁唯現得。異及和合、有能、無能、無說,五非現得。余二[83]通二。

五、常無常中生果不生果分別:

《唯識》唯難常生果故[84]。雖有六句一向是常,叁通常無常[85],一唯無常。實中四種,地、水、火、風極微,常,能生果。有能是常,亦能生果。是作果時定所須故。余五句全,空、時、方、我、意五實,雖常,不能生果。論自誠說[86]。德句准有能中說,有得果所須[87]。十[88]通常德[89],亦能生果、隨其所應。業雖生果,而體無常,非此所說。無說雖亦有常,不能生果,非根本故。 

此中所辨,《唯識》所須。其余諸門,實由幾德,名爲有德,乃至廣說幾是所知,非此所要,略不繁述,如《十句》說[90]。

破中有叁︰第一、敘宗,第二、正破,第叁、結非。此即初也。

今敘有二︰一、敘是實有,二、敘現量得。

若敘實有,破其六句,六句皆實。今言「多」者,顯彼所執六法[91]非一[92]。叁法以上皆名多故。若破十句,九句實有,第十是無。

多分實有,故「實」言「多」。現量得中,若破六句,准下論文,五現量得。說實等五,現量所得,唯言和合非現量得,故說「多」言。若破十句,總句而言︰異及和合、有能、無能、無說,非現量得,余五,現得。然多實有中,五現得,四非現得,故言「多」是現量所得。即一「多」言,通實現得。

然說六句既是本計,故《百論》等,不破十句。此論亦爾。然兼破十句,于理亦無違。

【疏翼】

以上第一敘勝論宗計訖。

【論文】

一‧一六九 彼執非理。

【疏翼】

六破第二破勝論中,第二正破。

【述記‧卷五】

自下第二,正破他非[93]。于中有叁︰初、且總非,次、外返問,叁、爲別破。此即初也。

【論文】

一‧一七○ 所以者何?

【疏翼】

第二正破他非中,第二外返問。

【述記‧卷五】

外[94]返問也。

【論文】

一‧一七一 諸句義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應是無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

【疏翼】

第二正破他勝論非中,第叁別破。

【述記‧卷五】

此下[95]、別[96]破也。于中有五︰一、總破諸句,二、別破實德,叁、又總破諸句,四者、別破大有等叁,五者、總結破諸句義。或分爲叁︰初、總破諸句,二、別破有等,叁、結破諸句。初中有叁︰一、總破,二、別[97]破實德,叁、複合破。若准五段科,初中有二破︰一、破常諸句,二、破無常諸句。破常中有二︰一、難生果,二、難不生[98]。此即初也。

體是常住、能生果者,父母地、水、火、風,及德中十種通常者,並有能句,常,能生果。

破此量雲︰此等亦應體是無常。許能生果故。如所生果。子微以去皆能生果,體無常故。又宗如前,許有生果之作用故,如所生果。或總相言︰諸句義中,能生果常者,應是無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

【疏翼】

以上破常中第一難生果或有礙、非常難訖。

【論文】

一‧一七二 若不生果,應非離識實有自性,如兔角等。

【疏翼】

第叁別破有五中,初總破諸句又有二。第一破常諸句中第一難生果訖。今第二難不生。

【述記‧卷五】

此難不生果。諸常住者,謂大有、同[99]異、和合、無能、俱分,五全是常。空等五實常者,皆不能生果,除無說句,以爲喻故。又體是無,非所破故。今以唯識難之,不可以無作用難,真如、虛空,爲不定過;無作用故。

量雲︰此等實[100]常不生果者,應非離識實有自性。許是常住、不生果故。如兔角等。

彼宗畢竟無是常住,故以爲同喻。因不言「常」,有不定失。或余句無常者,雖不生果,大乘不許有實體故。設許有體,亦非離識。故無不定。彼覺等,既不離識,應犯相符。今言「常住」,既除覺等[101]。覺等攝在異喻中故,又不言「常」,除覺等,以爲同品亦得。

文中宗等[102],准理應知。又兔角等,亦非離識,彼此共成。真如、空等,亦不離識。無不定過。

【疏翼】

以上破勝論諸常句訖。

【論文】

一‧一七叁 諸無常者,若有質礙,便有方分,應可分析。如軍林等,非實有性。

【疏翼】

初總破諸句中,第二破無常諸句。

【述記‧卷五】

下、破諸句體無常者,于中有[103]二破︰一、難有[104]質礙者,二、難無質礙者[105]。此難有質。

實句中五──地、水、火、風、意──皆有礙。意全、四本父母極微,是常,非此中破。今破四子微等,此中二量︰

一雲︰汝此四種無常有礙者,應可分析。有方分故。如軍林等。唯得有質礙爲宗,簡別他句無礙、無常者。無方分故。彼許軍林體有方分,然可分析,多虛疏法,成軍林故[106]。子實等不然。以體實有、堅密,一處不可析故。軍,謂四軍;林,謂竹樹等。

二雲︰此等諸法應非實有。有方分故。如軍林等。父母極微有圓量德合,故無方分,其子微等上方分。意,雖有礙,量如子微。然無方分,體是常住。非此所破,無不定失。

又以「可分析故」爲因,難非實有,爲第叁量。

已破之宗,得成因故。然以理觀,唯此「非實」一句爲宗。「方分」、「可析」,是二別因。彼宗理許可分析故,如斧等斷成多分故。「便」、「應」,二字文便故來,非即[107]宗法。或「有質礙」爲因,亦得。

【疏翼】

以上第一有礙非實難終。

【論文】

一‧一七四 若無質礙,如心、心所,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疏翼】

第二破無常諸句中,第二難無質礙者,即無礙即識難。

【述記‧卷五】

此、難無礙量。

後之九句,全是無礙。實句之中空、時、方、我四是無礙。今破無常[108]無質礙者。即德句十四全、十少分,及五業全。除無說句中一全、一少分,謂未生無全、不會無少分,非離識故。

今破彼雲︰汝宗此等無常無礙法,除覺等外,應不離心、心所有實自性。無質礙故。如覺樂等諸心、心所。彼心、心所,即德句中覺樂等攝。無常、無礙,故得爲喻。然無相符極成之失,以[109]簡覺等故,彼宗說爲非離心等故。彼說意實是有礙攝,然[110]非是心。形如芥子,我所須具,非謂心也。設若是心,其喻即有能立不成。無質礙因,此不轉故。同品亦非定是有性,以非心故,無過失也。然此文略,故無簡別。

【疏翼】

以上別破勝論有五中,第一總破諸句終。

【論文】

一‧一七五 又,彼所執地水火風,應非有礙,實句義攝;身根所觸故;如堅濕暖動。

【疏翼】

第叁別破有五中,第二別破實德。文分爲二︰一、相例破實德,二、總結非﹝《樞要》卷上科文作「第四色非德句難」﹞。初中有叁︰一、以德例實破,二、以實例德破,叁、以地例青破﹝《樞要》卷上前叁科爲「第一、大非實句難,第二、堅等非德難,第叁、地等非見難」﹞。此即初中初也。

【述記‧卷五】

自下第二、別破實德[111]。初、總相對以破實德,後、總結非堅濕等德別。此即初也。

初中有二︰初、以德例實,實非實攝。地、水、火、風,實句所攝,性是有礙。堅濕等法,是德句中觸德所攝,而是無礙。俱身根所得故。今翻覆爲量破之,以實地等即德堅等。

量雲︰地、水、火、風,非有質礙實句所攝。身根取故。如堅濕等。

此中身根亦得大有、同異,並在喻中。若但言「非有礙」,不言非是實句所[112]攝,即有違宗失。「有礙」之言,簡無礙實句所攝,彼不說爲無礙實故。又對無礙堅濕等故,故舉「有礙」。

下「德句」等,「無礙」等言,亦准此釋。

【疏翼】

以上以德例實破終。 

【論文】

一‧一七六 即彼所執堅、濕、暖等,應非無礙德句義攝,身根所屬故。如地、水、火、風。

【疏翼】

第一相例破實德中,第二以實例德破。

【述記‧卷五】

 此以堅等例于地等,如文可知宗等如次。

此「暖」言「等」,「等」取動、觸、數、量、別性等十一法。彼說身根得十一德︰一、觸,二、數,叁、量,四、別性,五、合,六、離,七、彼性,八、此性,九、液性,十、潤[113],十一、勢用,即行作因。其地等四,皆身根得,皆有觸故。色德但在地、水、火叁,風中無色。彼以假、實地等,俱名地等,故眼所見。

【論文】

一‧一七七 地、水、火叁對青色等,俱眼所見,准此應責。

【疏翼】

第一相例破實德中,第叁以地例青破。

【述記‧卷五】

 即以地等例于青等,眼見爲因,返覆爲量。然不可言地非地攝,違自宗故。應言︰汝所執地非有質礙實地所攝,非如所執實有自性,實句所攝,故不違宗。彼眼亦見十一種德,除觸、取色,爲量可知。

【疏翼】

以上相例破實德訖。

【論文】

一‧一七八 故知無實地、水、火、風,與堅、濕等各別有性;亦非眼見實地、水、火。

【疏翼】

第二別破實德中,第二總結非。

【述記‧卷五】

 此、總結非。

彼地、水等,與堅等異。大乘之地,即堅等故,會申正義,然不可言色即是地。今只可以彼此相例,非實、非德,地等非見。又言地等非別堅等,地等非見,不可說色離地等無。文言雖總,意顯別也。

又應言︰地等非眼所見,實句攝故。猶如風等。此中文略,亦非地等是此[114]意也。彼不說地等,耳等叁根所取,故于此中但破見、觸。

【疏翼】

以上別破有五文中,第二別破實德終。

【論文】

一‧一七九 又彼所執實句義中,有礙常者,皆有礙故,如粗地等,應是無常。

【疏翼】

第叁別破勝論有五中,第叁又總破諸句,或重破實等。文分爲四︰一、難實句義應無常,二、難無質礙諸句應有礙〔《樞要》卷上出前二科雲「第一、有礙無常難,第二、無礙成有難」〕,叁、難實及無說以外八句應非離識外有,四、以非大有爲因破余八句。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

 此下第叁、重破實等。

「實句義中有礙常者」,即地、水、火、風、父母極微及意。彼有[115]礙故,此等五法應是無常,皆有礙故,如粗地等。粗地等法,彼自計執爲無常故。宗、因、喻等,如文可知。

【論文】

一‧一八○ 諸句義中,色根所取,無質礙法,應皆有礙。許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風。

【疏翼】

第叁又總破諸句中,第二難無質礙諸句應有礙。

【述記‧卷五】

下、破諸句無質礙法[116]。

色根所取者,即德句中,色、味、香、觸、聲五;及數等十種;業及大有,俱分叁,色等性故,皆色根取。此無礙法應皆有礙,許色根取故,如地等四。

此中「許」言,明大有等,我宗不許體性是有,及色根取。彼論說根有五︰鼻根即地,舌根即水,眼根即火,皮根即風,耳根即空。此于諸句,何法攝耶?由此正解︰即實句空取聲之時,于身起作用,名空,耳根也。 

且十一德對其自根,一一簡略皆有一量。若二二合,若叁叁合,乃至總對諸根說量,其義甚多。此中文總,無簡略故。

【論文】

一‧一八一 又彼所執,非實、德等,應非離識,有別自性,非實攝故,如石女兒。

【疏翼】

第叁又總破諸句中,第叁難實及無說以外八句應非離識外有。

【述記‧卷五】

 此十句中,除實句外[117],余八句義,皆是非實。

然此唯取有體句者,意明唯識,翻返爲量。且欲除實,破余八句量雲︰非實,及覺樂等外余德等,八有體句應非離識有[118]別自性。汝許自體[119]除心等,非實句攝故,如石女兒。石女兒無法,彼此不許識外有性。「除心等」言,簡覺等者,恐犯一分相符過故。文略,不簡也。

然佛法真如,即識性故,亦非離識,無不定過。虛空、擇滅等,理非心外,然不[120]爲喻,就他宗比量。

又此中宗,應雲「汝執」,爲簡所別不極成過。又因雖有他隨一過,謂實中火等,非異德中觸,而就他宗爲論,故無此過,故因簡略。

應雲︰汝許非實攝故,明自不許也。即是非實爲因。破余八句,一一別除[121],爲八比量[122]。

【論文】

一‧一八二 非有實等,應非離識,有別自性,非有攝故,如空華等。

【疏翼】

第叁又總破諸句中,第四以非大有爲因破余八句。

【述記‧卷五】

 次、以非有[123]爲因,破余八句。

不以非德等爲因,以非有爲因。此中示方隅,令知多法、一法,不離于識。又有性等,是實等自性,故便舉之也。

量雲︰非有性及覺、樂等外,余實等八[124]句應非離識有別自性。許非有性之所攝故。如空華等。

文略,不簡覺、樂等也[125]。此中簡略[126],如前應知。此但除一,有八比量。若二二除,若叁叁除,乃至除八句,比量可知。前「實等」,等多體法,今有性等,等一體法[127]。又應別破九句,然多體法中,以實爲首,一體法中,以有性爲初,例示余也。

【疏翼】

以上別破勝論有五中,第叁又總破諸句終。

【論文】

一‧一八叁 彼所執「有」,應離實等,無別自性,許非無故,如實、德等。

【疏翼】

別破勝論有五中,第四別破大有等叁。文又有叁,初破大有有四。

【述記‧卷五】

 次下第四、別破有等性。于中有叁︰一、破大有,二、難同異,叁、破和合。初中有四[128],此即初也,離法非有難[129]。

彼計實等有法之外,別計有一大有之性能有諸法。法若無此,即體非有,如龜毛等,故今破之[130]。

彼宗所執大有性者,應離實等八句之外無別自性。汝宗許是非無法故。如實、德等。「等」取業等,不言「八句」,有不定過。或但言離叁句,亦得。其異句等,非兩共成,無不定失[131]。或遮決定相違,說「八句」勝[132]。「非無」之因,唯彼許于有性上有,故說「許」言,簡自隨一過。實等許非無,離實等外無別有,有性許非無,應離[133]實等外無別有──難令實外無別有性。

【論文】

一‧一八四 若離實等,應非有性,許異實等故,如畢竟無等。

【疏翼】

第一破大有中,第二法外非有難。

【述記‧卷五】

 又逐[134]令離實等外,即非有性,法外非有[135]難[136]。

此中總因,若異二、異叁、異四、異[137]五,乃至異八[138],皆得。若異八,一一有八比量。其二叁等,隨自計取。

量雲︰若離實等八句之外,應非有性。汝許異實等故。如畢竟無等。「等」取[139]未生無等,彼宗除實以外,德等八句及龜毛等[140],皆名異實,且以畢竟無爲喻也[141]。

【論文】

一‧一八五 如有非無,無別有性,如何實等,有別自性?

【疏翼】

第一破大有中,第叁以有例法難。

【述記‧卷五】

又今以八句義爲有法,唯但以無爲同法喻,更複難令有性之上更應立有性。以有例法難[142]︰如有性非是無法,有性無別有性有,實等亦非無,如何別有有[143]?

立量雲︰汝有性應別有有性有[144]。許非無故。如實、德等。此中因有定。同異亦許體非無,不許有「有」故。彼非極成,故無不定。

又總取所難之中[145],此中[146]簡過[147],如前應知。以下所有比量簡過,皆准可知,更不繁指。

【論文】

一‧一八六 若離有法,有別自性,應離無法,有別無性!

【疏翼】

第一破大有中,第四將無例有難。文分爲二︰一、難應別有無性,二、總結非。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

 次、更逐[148]令無法之上,別有無性。

將無例有難[149]︰無性體非有,無上不立無,有體體非無,何須別立有[150]?彼若言有法雖非無,不自有[151]故,須有「有」;亦應無法不自無,無法之外別立無!此責恒齊,何方[152]遣[153]難?

量雲︰汝第十句無法之外,應別立性。因雲︰除大有、同、異、和合等六句之外,有無二法互相違故。如實、德、業。因中不言除大有等者,即有不定過。爲如實、德等與無互違故,無法之外,更別立性?爲如大有等,無法互違故,無法之外,不別立性?故今簡言,除「有」等六[154]。

【論文】

一‧一八七 彼既不然,此雲何爾?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疏翼】

第四將無例有難中,第二總結非。

【述記‧卷五末】

 總結非之。

彼無法[155]既不別立性然者,「有」性應不爾!「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疏翼】

以上第四別破有等叁中,第一破大有訖。

【論文】

一‧一八八 又彼所執實、德、業性異實、德、業,理定不然。勿此亦非實、德、業性異實等,故如德、業等?

【疏翼】

第四別破大有等叁中,第二破同異句。文分爲五,如如理《義演》雲︰

難同異性,申其五難︰第一、異法非性難,第二、異性非法難,第叁、法性互征難,第四、以性例實難,第五、以非實例實等難。

【述記‧卷六】

 自下[156]、子段第二、難同異性。彼執同異是諸實德等體性,非即實等[157]。此是多法,故今破之。

異法非性難[158]︰實、德、業之性,即是同異性,離實、德、業,理定不然。「勿」者,莫也。莫此同異性[159],亦非同異性[160]?

總立量雲︰汝所執實、德、業性應非實、德、業性。異實德業故。如和合等。

此中無有自言相違。以宗中言「汝執」簡故。非我許有實等之性,而今言非實等性。今欲違此,故無此過。

然今宗中實、德、業叁,其舉喻中,複以德業等而爲喻者,此中應別簡雲︰汝之實性應非實性。異實句故。如德、業。汝德性應非德性,異德故。如實、業。業亦應然,准可知也。更互爲喻[161],然此有別,而無總量。二合有叁,叁合有一,爲量可知[162]。

此中所言實、德、業者,即是同異性故別也[163]。文[164]言「如德、業」,但舉實句之喻。「等」取德喻,謂實業。「等」取業喻,謂實德[165]。

【論文】

一‧一八九 又應實等,非實等攝,異實等性故,如德、業、實等。

【疏翼】

第二破同異句中,第二異性非法難。

【述記‧卷六】

 次、又令實非實、德非德、業非業,異性非實難[166]。便破實等,非正所明。

量雲︰實應非實,異實性故。如德、業。德、業更互相望爲量,如實可知。文[167]言「如德業實等」者,舉實喻,謂德、業。于德喻中,但舉于實,等取業句;及等業喻,謂實、德也。文中宗等,言皆簡略。但言實等,應非實等,異實等性故。二叁等合,准前可解[168]。

【論文】

一‧一九○ 地等諸性,對地等體,更相征诘,准此應知。

【疏翼】

第二破同異句中,第叁法性互征難。

【述記‧卷六】

 法性互征難[169]。

汝言地性應非地性。異地故。如火等。火等一一相望,亦爾。實中九種,各各相望,有九比量,德有二十四,業有五種,合叁十八,返覆有七十六。若[170]二二合、叁叁合者,乃有無量。

第二准量雲︰地應非地[171]。異地等性故。如火等[172]。

然豈不有違自宗失?何乃言地,非地等耶?

今者不然,此則應言:汝所執[173]地應非實地,言簡別之。我宗之地,非實地故,是假立故,又非實句之中地故。彼計火等,亦非實句地,無不定過。前量應簡別,文言略故也。

【論文】

一‧一九一 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

【疏翼】

第二破同異句中,第叁以性例實難。

【述記‧卷六】

 以性例實難[174]︰難令實等無同異性。

量雲︰實等之外應無同異性。非唯一故。如同異性。「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等」德等性。遮令[175]同異有同異性,其實等性應更有實等性。非一法故。如實等法。

「實性」者[176],同異性也。然實等各異,義相似,實等之外別立實等性,實等之性相似亦非一[177],應更別立實等性。「相似」之言,簡不相似。此即以性同實等例[178]。若總,若別,皆有比量。此中但有總,而無別,別數如前[179]。然文唯有以性同實例,無以實同性例[180]。若破六句,義即無違。若破十句,有不定失!異、有能等,非一相似,無別性故[181]。今者亦以爲所立中[182],應令別有性例同于實等,亦無過也。又非極成法,無不定失。

【論文】

一‧一九二 若離實等,有實等性,應離非實等,有非實等性。

【疏翼】

第二破同異句中,第五以非實例實等難。文分爲二︰一、正難非實亦有非實性,二、總結非。此即初文。

【述記‧卷六】

 自下、又以非實例實等難。

謂離實等外別有實等性,應離非實等外,立有非實等性。且如除實、德、業以外,並名非實[183]、非德[184]、非業,即余六句及無法是。有體法者,唯六句是。今言七句[185],應別有非實性。異實性故。如德、業。德、業相望,亦爾。又雖知德等皆名非實,其性即是非實性攝,然合八句皆非實性,及與無法,無別有一大非實性。總該[186]九法,故爲量也。

量雲︰除實,余九應別有一總性。實非實中隨一攝故。如實句。

此量雖成,然可直例,不令立實性,何須令立非實性也?便違自宗!若不爾者,即一德上,他說亦有非實性故,犯相符過[187]。非德等性,例亦應然,故論言「等」。

【論文】

一‧一九叁 彼既不爾,此雲何然?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疏翼】

第五以非實例實等難中,第二總結非。

【述記‧卷六】

 總結非也。

彼非實,既不爾,更無非實性,實等雲何?然更有實等性,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疏翼】

以上第四別破大有等叁中,第二破同異句終。

【論文】

一‧一九四 又彼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有,非有實等諸法攝故,如畢竟無。

【疏翼】

第叁別破有五文科,第四別破大有等叁中,第叁破和合句義。文分爲叁︰一、非有非實攝,二、乘彼非現量得,叁、以實等例和合。此即初文。

【述記‧卷六】

 自下子段第叁、破和合句義。

我佛法中,法不相違[188],假立和合。然彼所執別有一法是實、是常,能和合法能和合[189]實等,不相[190]離,相屬。相離、不相屬,即不和合,故今[191]破之。

量雲︰如彼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有。許非是有性,及非實等八句諸法攝故。如畢竟無。即兔角等。體是一法,舉「非有」爲因;體是多法,舉「非實」爲首。故因中言「非有、實等」。又性[192]、體[193],別故。此中宗、因,皆有所簡,如前可知[194]。

【論文】

一‧一九五 彼許實等,現量所得,以理推征,尚非實有;況彼自許和合,非現量得,而可實有?

【疏翼】

第叁破和合句義中,第二乘彼非現量得。

【述記‧卷六】

又[195]彼本計[196]六句義者,前之五句,現量所得,十句義中,實、德、業、有[197]、俱分,現量所得[198]。其此和合,非現量得,故今破之。

彼計實等,現量所得,分明證故;如前征诘,尚非實有,牒前所非;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不分明證,可是實有?

【論文】

一‧一九六 設執和合是現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實有。

【疏翼】

第叁破和合句義中,第叁以實等例和合。

【述記‧卷六】

 雖複非有,遭此難已,若複說言:若執和合,亦現量得,如前實等道理破之,亦非實有。

量雲︰和合性非實有。實等十句隨一攝故。如實、德等。實、德等,前已破故,故得爲量。此破轉計亦現量得。

上來總、別破訖。

【疏翼】

以上第叁別破有五文中,第四別破大有等叁終。

【論文】

一‧一九七 然彼實等,非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許所知故。如龜毛等。

【疏翼】

第叁別破有五文中,第五總結破諸句。文分爲叁︰一、實等非離識有,二、實等諸多非現量,叁、例破其余。此即初文。

【述記‧卷六】

自下、結歸唯識之門,而複總破。

自下第五、總破六句。然彼計無,非離識有,故但破九。初、破實等離識自體竟不可得,次、破緣實等智非是緣實等現量智。

初比量雲︰彼計實等,是有法也,非是緣離識實有自體之現量所得,是法也。合名爲宗。汝許是所知故。如龜毛等。此無異喻。

彼宗計此實、德等句是緣識外,實有自體,現量所得,故今非之。現量者,能緣也。此中,遮非是緣離識外境自體[199],現量智之所得,非是緣不離識境假有自體,現量所得義。雖是緣不離識境心等所得,非必現量所得。故其實等句義,彼宗說是離識有體,能緣彼心,是名現量。彼實等句,是[200]此現量所得,謂實等句義,是離識實有自體之現量所得。今者非之。

複言「緣」者,恐濫持業釋言其離識實有自體,即是現量。若以離識實有自體,屬其能緣現量者,即彼此二宗,一切心、心所法亦非離識實有自體,覺等即是心、心所故,犯違宗過。爲簡此過,故說「緣」言,顯依士釋。「緣」顯能緣,非離識有體實等句義之現量得。又若不言「緣」,即無所簡;其覺、樂等,亦入法中,即有一分相符之失。彼亦說爲不離識、現量得故。

由此應合實等句義,總爲二分︰謂彼覺等心、心所法總爲一分。除此以外,法爲一分。其能緣法,總爲叁分︰一、唯緣實等,非心、心所法。二、唯緣覺等心、心所法。叁、合二爲境。

若論說言:然彼實等,非唯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爲簡德中覺等不離心故,恐犯違宗及相符故,說「唯」字者,簡別緣實等,可置「唯」字[201]。通緣二者,即簡不盡。以覺、樂等亦從實等,是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亦從覺等,是不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故[202]。今爲簡盡,但應總言「非緣離識」等。其總緣者,亦所簡故,爲簡如是種種過失,故但說「緣」,不言「唯」等。

此中總爲,但有一量。准能緣智,各別有九比量。若二二、叁[203]叁合,義准應知。

【論文】

一‧一九八 又緣實智,非緣離識實句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德、智等。

【疏翼】

第五總結破諸句中,第二實等諸智非現量。

【述記‧卷六】

 第二量雲︰「緣實」之「智」,「非緣離識實句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德、智等」。

彼計緣實智生之時,假合生者,謂緣九實及[204]大有及異,隨所有德、同異等實性,發生此智。然德智等,皆假合生。亦緣多法假合生故,即非緣實現量智攝[205]。

緣實之智亦假合生,應非緣實現量之智。若作此解,無獨緣德等智,可以爲喻。必合緣故,有及和合等,必有所有及所合故。不作此解,緣大有和合之智,非假合生。由是理故,今更解先[206]「假合生」者,顯借多法。藉因托緣,智方生故。謂如意緣實時,藉我[207]及和[208]合、德、法、非法、行等因緣方生緣于實句。其德智,亦爾。有及和合,亦爾。許有別緣有性及和合以爲境者,然智[209]不要與實、德等境合,方能緣之,以能緣智藉多法起,名「假合生」,無過失也。 

前解,境必有多方能生智;後解,境可唯一,藉多緣生,名假合生。彼宗[210]所計緣實之智,即是緣于離識之外[211]實之現量,今正非之。此智非是緣離識之實現量智義也。

【論文】

一‧一九九 廣說乃至緣和合智,非緣離識和合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實智等。 

【疏翼】

第五總結破諸句中,第叁例破其余。

【述記‧卷六】

 此爲例破,如文可知。

此破六句;故至和合。義及九句,一一爲之,並前有九。若二合等[212],准前應思。前破境實,非緣離識現量所得。今意正破緣離識[213]實等智,非現量智。意明前實非是[214]緣離識境之現量所得,後實智非是緣離識[215]境之現量智攝。其眼識等,雖緣多色假合而生,非緣實智,無不定失。

前說和合非現量得,今遮現量智[216]意,故不相違。准此,智[217]境六,皆[218]現量得。

又解︰境據本計,破五非現量所得。智據末計,破六非現量[219]智。影互[220]顯也。

【疏翼】

以上文有六破第二破勝論中,第二正破終。

【論文】

一‧二○○ 故勝論者實等句義,亦是隨情妄所施設。

【疏翼】

第二破勝論有叁中,第叁結非。

【述記‧卷六】

 此即第叁、總結非也。

意明唯識,心所變作[221],故是妄情之所施設。

【疏翼】

以上六破中,第二破勝論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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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嗢露迦」,梵文爲「uluka」。

[2] 「獯」字,《金藏》作「熏」。

[3] 「猴」應作「狐」,如《理門論》。

[4] 「羯拿仆」,梵文爲「kanabhuj」。「仆」金陵等作「啶」。疑爲「撻」

 字之誤。

[5] 「尼」字,《因明入論疏》卷中作「拿」。

[6] 《金藏》作「經」,余作「住」。

[7] 「婆羅豇斯」,梵文爲「varanasi」。

[8] 「摩納縛迦」,梵文爲「manavaka」。

[9] 「般遮屍棄」,梵文爲「pabawikha」。

[10] 傳數論師中亦有同此名者。

[11] 《百論疏》卷六引六谛義。《廣百論釋論》卷六有雲:

然彼論說瓶衣等物因德、業、實、同、異、合故,爲眼所見,及身所觸,故是根境現量所知。

[12] 「惠月」,梵文爲「candramati」。「惠」亦作「慧」。

[13] 「列總別」叁字,《金藏》作「總列」二字。

[14] 「之」字,《金藏》有,余無。

[15] 「等」,取余欲、瞋、勤勇、行、法、非法。

[16] 道邑《義蘊》雲︰

即是不能和合,但有起智之能,名爲意也。

[17] 「唯」字,《演秘》牒文有,余無。

[18] 《十句義論》雲︰

謂一切實和合,一、非一實等,诠緣因一體等。

[19] 「二」字下,《金藏》有「微」字。

[20] 「形」字,《金藏》誤作「攝」。

[21] 《俱舍論》卷一說觸有十一中,第七與第八雲︰

可稱名重,翻此爲輕。

[22] 「初」字,《金藏》有,余無。

[23] 《唯識二十論述記》卷叁雲︰

﹝九實中﹞其地、水、火、風、是極微性。若劫壞時,此等不滅,散在處處,體無生滅,說爲常住。有衆多法,體非是一。後成劫時,兩兩極微合生一子微,子微之量等于父母,體唯是一。從他生故,性是無常。如是散極微,皆兩兩合生一子微,子微並本合有叁微。如是複與余叁微合,生一子微。第七其子,等于六本微量。如是七微複與余合生一子微。第十五子微,其量等于本生父母十四微量。如是展轉成叁千界。其叁千界既從父母二法所生,其量合等于父母量。故叁千界爲識等境,體唯是一。

[24] 《十句義論》雲︰

謂空、時、方、我實,和合一實極大诠緣因,亦名偏行等,是名極大。

[25] 「一」字下,《金藏》有「實」字。

[26] 《十句義論》雲︰

謂一切實和合,一非一實別诠緣因,一別體等,是名別體。

 又解「異句義」雲︰

謂于實轉,依一實是遮彼覺因,及表此覺因。

[27] 《金藏》作「合」,余作「別」。

[28] 「一」字,《抄》、《秘蘊》誤作「生」。

[29] 《十句義論》雲︰

謂從有動作無動作而生。

[30] 《十句義論》雲︰

謂從二種有動作生。

[31] 《十句義論》雲︰

謂已造果實,由余因離,待果實壞,與空等離。

[32] 具意雲:依一二等數、時、方等實,遠覺所待,一實所生彼诠緣因。

 名爲離生性。

[33] 「于方」,《金藏》作「方于」,余作「方等」,應作「于方」。

[34] 《十句義論》雲︰

謂屬一,時等近覺所待,一實所生,此诠緣因,是名此體。

[35] 「覺」,梵文爲「pramana」。

[36] 《金藏》作「色」,余作「至」。

[37] 《金藏》有「者」字,余無。

[38] 《演秘》牒文、《金藏》作「見不」,余本及《十句義論》作「不見」。

[39] 《十句義論》雲︰

見同故比者,謂見相故,待相所相相屬念故,我意合故,于不見所相境有智生,是名見同故比。不見同故比者,謂見因果相屬一義和合,相違故,待彼相屬念故,我意合故,于彼畢竟不現見境所有智生,是名不見同故比。

[40] 《十句義論》雲︰

謂一實我和合,待欲、瞋我意合所生策勵,是名勤勇。

[41] 地、水實和合,一實墜墮之因,名爲重性。

[42] 地、水、火叁實和合,一實流注之因,名爲液性。

[43] 「地」字下,《金藏》有「水」字。

[44] 具意雲:水實和合,一實地等攝因,名潤。

[45] 具意雲:我和合、一實,現比智行所生數習差別,名念因。

[46] 具意雲:醂擲等業所生,依附一實,有質礙實勢用,名作因。

[47] 具意雲:能轉,謂得可愛身等樂因,我和合,一實與果相違,即得

 生死勝身之因。

[48] 具意雲:能還:謂離染緣正、智喜因,我和合,一實與果相違。即

 出世間之因、正智正因也。

[49] 「若」字下,《金藏》有「及」字。

[50] 具意雲:邪智因,我和合,一實與果相違,名爲非法。

[51] 具意雲:若于上下虛空等處,極微等先合後離之因,依一實,名爲

 取業。

[52] 與手先離,後與空等合,于大長實,依附一實,名爲舍業。

[53] 「業」字,《金藏》有,余無。

[54] 近處先離,遠處今合。

[55] 具意:有質礙實和合,依一實。先合後離因,名爲行業。

[56] 《金藏》作「諸」,余作「謂」。

[57] 《十句義論》雲︰

謂與一切實德業句義和合,一切根所取,于實德業有诠智因,是謂有性。

[58] 「大有性」,梵文爲「mahasatta」。《百論疏》卷叁雲︰

四者、叁摩若谛﹝梵文爲「samanya」﹞。此雲「總相谛」。謂總萬法爲一大有等。

[59] 「總同句義」,梵文爲「samanya padartha」。《俱舍論》卷五雲:

又應顯成勝論所執,彼宗執有總同句義。于一切法總同言智由此發生。

[60] 「異句體」,梵文爲「sadrwa」。

[61] 謂依一實。

[62] 「和合體」,梵文爲「samavaya」。

[63] 「有能體」,梵文爲「wakta」。

[64] 「無能體」,梵文爲「nawaketi」。

[65] 「俱分體」,梵文爲「viwesa」。

[66] 「無說體」,梵文爲「anabhilapya」。

[67] 「設」字,《金藏》誤作「沒」。

[68] 《十句義論》雲︰

火合爲因者,謂地所有諸極微色香味觸。

[69] 如《述記》前文雲︰

色、味、香、觸同類爲因者,謂二微果等和合。

[70] 如《勝宗十句義論》雲︰

地及火所有液體、地水所有重體,及水所有液體、潤、二微等和合,同類爲因。

[71] 如《勝宗十句義論》雲:

同類不同類爲因。

[72] 除地所有外。

[73] 如《勝宗十句義論》雲︰

合離,隨一業俱業合離爲因。

[74] 如《勝宗十句義論》雲︰

彼體、此體、一等時相屬,待遠、近覺爲因。

[75] 「與」字,《金藏》有,余無。

[76] 如《勝宗十句義論》雲︰

于至實色等根等和合時,有了相生,是名現量。

[77] 如《勝宗十句義論》雲︰

謂見因果相屬一義和合,相違故,待彼相屬念故,我意合故,于彼畢竟不現見境所有智生,是名不見同故比。

[78] 《唯識論》卷一下文雲︰

彼許實等現量所得,以理推征,尚非實有;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而可實有?

[79] 《唯識》卷一原作:

若果多分合故,成粗;多因極微合,應非細。

[80] 「重」字,《金藏》誤作「實」。

[81] 「地」字,《義蘊》、《義演》牒文、《金藏》誤作「火」。

[82] 《金藏》作「得」,余作「德」。

[83] 謂實、德。

[84] 《唯識》卷一下雲︰

若法能生,必非常故。

[85] 實、德、無說。

[86] 《十句義論》雲︰

如是九實、五常,四分別︰謂此四中非所造者,常;所造者,無常。

[87] 「須」字下,《金藏》有「明」字。

[88] 「十」字下,《金藏》有「通」字。

[89] 如理《義演》雲︰

十德者︰色、味、觸、一數、一別性、液性、潤、重性、合、量,十種常。皆許極微上有,故名常也。

[90] 「說」字,《金藏》作「論」。

[91] 「彼所執六法」,《金藏》有,余無。

[92] 「一」下,余本有「法」字,《金藏》無。

[93] 「他非」二字,《金藏》作「執」。

[94] 謂勝論師。

[95] 「下」字,《義演》、《金藏》、金陵無。

[96] 「別」字,《金藏》無。

[97] 「別」字,《金藏》有,余無。

[98] 《樞要》卷上雲︰

第一、有用非常難,第二、無用即識難。

[99] 「同」字,《金藏》無。

[100] 謂實句義。

[101] 以計非依他起故。

[102] 「等」,取實中覺等爲宗。

[103] 「有」字,《金藏》有,余無。

[104] 「有」字,《金藏》無。

[105] 《樞要》卷上雲︰

第一、有礙非識難,第二、無礙即識難。

[106] 此謂彼宗許極微﹝子實﹞非虛疏法,如軍林。

[107] 「即」字,《金藏》作「則」。

[108] 「無常」二字,《金藏》無。

[109] 「以」字,《金藏》有,余無。

[110] 《金藏》作「然」,余作「亦」。

[111] 「別破實德」一科,于中有二。

[112] 「所」字,《金藏》無。

[113] 「潤」下,《金藏》有「性」字。

[114] 「此」,謂眼所見。

[115] 《金藏》作「有」,余作「爲」。

[116] 「法」字,《金藏》作「諸」。

[117] 無說不計。

[118] 「有」字,《金藏》作「言」。

[119] 「自體」二字,《金藏》有,余無。

[120] 《金藏》等作「數」字。《演秘》疑應作「不」,多作「數」或「假」

 字。

[121] 「破余」等八字,《金藏》無。

[122] 《演秘》雲︰

九句之中隨除于一,即得爲量。非局在非實,﹝非﹞有二。余句皆有可除爲量之義。

[123] 「有」,謂大有。

[124] 「八」字,《金藏》有,余無。

[125] 覺、樂屬二十四德。

[126] 謂因上加「汝執」。

[127] 道邑《義蘊》謂「唯和合句」。

[128] 如理《義演》雲︰

第一、離法非有難,第二、法外非有難,第叁、以有例法難,第四、將無例有難。

[129] 「離法非有難」五字,《金藏》依《義演》釋文增。

[130] 《樞要》卷上雲︰

彼雲:有性離實句外有別自性。許非無故。如德、業。此有不定。以實句是異法喻,因于彼有故。

 並有法自相相違過。

[131] 《樞要》卷上雲︰

彼外道師若以德、業與同異、和合爲不定過,非不定過。他不定故。論既以「如德、業」爲同喻,但比量相違。

[132] 智周《演秘》雲︰

爲如同異,實等不攝,有是別有體?爲如無說,實等不攝,有是無別體?

[133] 「離」字,《金藏》有,余無。

[134] 「逐」字,《金藏》作「亟」,余作「遂」。今依下文改。

[135] 「非有」,《金藏》誤作「有非」。

[136] 「法外」等五字,《金藏》依《義演》增。

[137] 「異」字,《金藏》有,余無。

[138] 「八」字,《金藏》無。

[139] 「取」字,《金藏》有,余無。

[140] 還有「無說」。

[141] 《樞要》卷上又出「勝論」自立量過雲︰

有性離實有別自性。許異實故。如德、業。以有性爲有法,今言有性應非有性,故成有法自相相違。今舉無法爲喻,亦成決定相違。

[142] 「以有例法難」五字,《金藏》依《義演》釋文增。

[143] 彼立量雲︰

有性離實等八句外有別有性。許非無故。如實、德等。

 《樞要》卷上謂此量有比量相違過。

[144] 「有」字,《金藏》有,余無。

[145] 此句意言「又總取同異性入所難之中」。

[146] 「此中」二字,《金藏》無。

[147] 謂置「許」言等。

[148] 「逐」字,《金藏》誤作「亟」。

[149] 「將無例有難」五字,《金藏》依《義演》釋文增。

[150] 彼立量雲︰無說內無別無性。以體無故。如龜毛等。

 《樞要》卷上謂此量亦有比量相違。

[151] 「有」字,《金藏》無。

[152] 《義演》、金陵俱作「妨」。《演秘》、《金藏》等作「方」。

[153] 《義演》、金陵等作「違」,《演秘》釋文、《金藏》作「遣」。

[154] 「等」,取同、異、和合、有能、無能、俱分。

[155] 有「法」字,《金藏》有,余無。

[156] 「自下」二字,《金藏》有,余無。

[157] 《樞要》卷上雲︰

彼雲同異性定異實外別有。許異實故。如德、業。

[158] 「異法非性難」五字,《金藏》依《義演》釋文增。

[159] 「性」字,《金藏》無。

[160] 《樞要》卷上雲︰

今令同異亦非同異,故成有法自相相違。雲何言「亦」?謂許「異實等」因,不但顯有異于實、德、業,亦顯實等性非實性等。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同異性。俱決定故。故成有法自相相違。

智周《演秘》雲︰

此同異性非但不是彼實等性,亦複自體非同異性。是故言「亦」。詳曰︰或亦前有﹝性﹞。前有﹝性﹞已破非實等性,同異同彼,故論言「亦」。

[161] 智周《演秘》雲︰

若不簡別,直依論作,即有法成有法等失。德、業並在有法之中,複將爲喻,故有此過。

[162] 智周《演秘》雲︰

疏中叁合,雖即是總量,文外意也。叁合爲量,應以和合等句爲同喻也。唯除有句不得爲喻,他自許是實等性故。

[163] 編按「此中所言……故別也」,《疏翼》原無,依《大正藏》增。

[164] 「文」字,《金藏》無。

[165] 《樞要》卷上又雲︰

又不但有比量及相違決定,及有有法自相相違,故論言「亦」。不爾,「亦」言,便爲無用。比量相違過者︰實德業叁外,更無別性性。六、十句中,隨一攝故。如大有等。又或實性定異實無。許顯實故。如實。余德業性亦爾,成決定相違。

[166] 「異性非實難」五字《金藏》依《義演》釋文增。

[167] 「文」字,《金藏》無。

[168] 《樞要》卷上︰

難實非實,亦同此﹝決定相違﹞破。因言「便破」,非正難也。

[169] 「法性互征難」五字,《金藏》依《義演》釋文增。

[170] 《金藏》作「若」,余作「各」。

[171] 「地」字,《金藏》無。

[172] 《樞要》卷上雲︰

第叁、准上返覆兩難,總別雖殊,義理無別。

[173] 《金藏》作「執」,余作「計」。

[174] 「以性例實難」五字,《金藏》依《義演》釋文增,但「難」作「等」。

[175] 「令」字,《金藏》誤作「合」。

[176] 「者」字,《金藏》作「等」。

[177] 「一」字,《金藏》無。

[178] 即以實例性難。

[179] 《樞要》卷上雲︰

第四、比量相違。彼雲︰實性無別性性。許非初叁故。如大有等。不但缺無同喻,成不共不定,亦成比量相違。

[180] 智周《演秘》雲︰

觀論之意,令實、德、業同同異性,不別立性。此乃以實而同性例﹝即以性例實難﹞。又《疏》標雲「難令離實等無同異性」。今判論中以性同實,應筆誤也。

 如理《義演》亦雲︰

本意例雲︰同異性既不別立性,實等亦不合別立性。難意如是。若雲以性同實﹝即以實例性﹞,例雲令同異性外,應更立同異性。猶如實等者,此例乃倒。故疏定誤也。如疏雲無以實同性例﹝即以性例實﹞者,此應正許除卻「無」字,應雲以實同性例。例雲性上不立性,實等上應不立性。

 《疏》文應作:

然文唯有以性例實難,無以實例性難。

[181] 道邑《義蘊》雲︰

若破十句,即有能等四句皆體非一,故爲不定。

[182] 此句具意「今者亦以異、有能、無能、俱分等爲所立中」。

[183] 「實」字,《金藏》無。

[184] 「德」字,《金藏》無。

[185] 謂:除實、德、業之余七句。

[186] 《金藏》作「該」,余作「說」。《抄》、《秘蘊》誤作「詠」。

[187] 智周《演秘》雲︰

若不總難九句之上而共立一大非實性,即有相符,他許諸德立非實故。

 《樞要》卷上雲︰

第五、亦比量相違。

[188] 「我」等八字,《抄》、《秘蘊》缺。

[189] 《金藏》作「和合」,余作「令」。

[190] 「相」字,《金藏》有,余無。

[191] 「今」字,《金藏》有,余無。

[192] 謂有句。

[193] 謂實句。

[194] 《廣百論釋論》卷六雲︰

如勝論執同異性等是現量境,其理不成。牛馬等性,分別意識于色等法假施設有,越諸根境,非現量得。遍諸所依無差別故。如和合體。彼計第六和合句義其體是一,遍諸所依,越諸根境,非現量得。同異等性,其義亦爾,雲何執爲現量境界?

[195] 「又」字,《金藏》作「有」。

[196] 「計」字,《金藏》作「許」。

[197] 「有」謂有性。

[198] 智周《演秘》︰

疏言五句是現量境,據總聚言,不言實等一一別法皆是現量。

[199] 即離依他起性。

[200] 「是」字,《金藏》無。

[201] 智周《演秘》雲︰

言「唯緣」者,簡去覺等,無相符失。「緣」唯能緣,無違宗過。

[202] 智周《演秘》雲︰

不可一心分之爲二,是以二境更互相從,名離不離現量所得。由是「唯」言簡此不得。

[203] 「二、叁」二字,《金藏》無。

[204] 「及」字,《金藏》無。

[205] 《廣百論釋論》卷六雲︰

又彼論說有實句義是現量境,理亦不然。所以者何?瓶、衣等物,分別意識于色等法假施設有。雲何執爲現量境界?然彼論說瓶、衣等物因德、業、實、同異合故,爲眼所見及身所觸,故是根境現量所知。此必不然。先明因德所引實智,非現量攝。謂因青等、暖等諸德所引實智,定非見、觸現量所攝。非業、同異、實所引生,依隨余相合所生故。如因香味所引實智,因業所生實智,亦爾。如其所應,比量遮破︰謂因諸業所引實智,亦非見觸現量所攝。非同異性實所引生,依隨余相合所生故。如因香味所引實智。因實引生所有實智,如見壺等,知是牛等。既破壺等諸實句義非所見觸,即已破彼所引實智,以壺等智,必因德業方乃得生,此前已破。是故亦非現量所攝。因同異性所引實智,亦非見觸現量所攝,依隨余相合所生故,如非實等所有諸智。謂非實等智德業相﹝疑應作「德業相智」﹞,言此非實。依隨余相合所生故,定非見觸現量所攝。余智亦爾。由是應知一切句義假合﹝原作「令」﹞生智,皆非真實緣彼現量。謂緣實智非是真實緣實現量,假合生故。如德等智。如是乃至緣和合智亦非真實緣所現量。假合生故。如實等智。故不應執六句義中有現量境。是故勝論于其現世淺近事中,亦有顛倒。

[206] 「先」字,《金藏》作「之」。

[207] 我爲覺、樂、苦、欲、瞋、勤勇、行、法、非法等之和合因緣,

 而意爲此等不和合因緣。故意必藉我爲緣。

[208] 「和」字,《金藏》有,余無。

[209] 「智」字,《金藏》有,余無。

[210] 《金藏》作「宗」,余作「家」。

[211] 離因緣所假合生法外。

[212] 「等」,取叁合。

[213] 即離因緣合生外。

[214] 《金藏》作「非是」,余作「是非」。

[215] 「識」字,《金藏》無。

[216] 「智」字,原作「者」。

[217] 《義演》、《金藏》作「智」,余作「知」。

[218] 《義蘊》牒文、《金藏》有「皆」字,余無。

[219] 「量」字,《金藏》無。

[220] 「互」字,《金藏》誤作「五」。

[221] 謂能遍計心所變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