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一‧二一五 有外道,執地、水、火、風極微實常,能生粗色,所生粗色,不越因量,雖是無常,而體實有。
【疏翼】
第叁別問別破所取非有之初,是外道別問別破。于中六破,第五已破二聲論師,今爲第六破順世外道﹝梵文爲「lokayata」﹞。文分爲二︰一、敘計,二、正破。此即初文。
【述記‧卷六】
于中有二:初、敘計,後、破之。此、初也。即是順世外道所計。
此唯執有實常四大,生一切有情,一切有情禀此而有,更無余物,後死滅時,還歸四大[1]。其勝論所計父母極微,此亦兼破。然此勝論更許有余物,順世不然。執實、執[2]常、執[3]能生粗色,此是因也。
又勝論師及此順世執所生之色,不越因量,量只與所依父母本極微[4]許大。如第叁子微,如一父母許大,乃至大地與所依一本父母許大。本極微是常,子等無常,亦是實有。
色是德句,極微非色。今言「色」者,以自宗義說彼法體。然只地、水、火、風四有極微;余無極微,謂色、聲等。
【論文】
一‧二一六 彼執非理。
【疏翼】
第六破順世外道中,第二正破。文分爲叁︰一、總非,二、返诘,叁、別破。此即初文。
【述記‧卷六】
初、論主[5]非雲︰彼非應理。
【論文】
一‧二一七 所以者何?
【疏翼】
第二正破順世中,第二返诘。
【述記‧卷六】
彼次返诘︰所以者何?
【論文】
一‧二一八 所執極微,若有方分,如蟻行等,體應非實。
【疏翼】
第二正破第十叁外道順世中,第叁別破。文又分叁︰第一、破能生四大,第二、破所生果,第叁、合破二。初中分叁︰一、有方非實難,二、無分不生難,叁、能生非常難。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六】
下、破,有叁︰一、破能生四大,二、破所生粗色,叁、合破二。
初有叁量︰一、有方非實難:順世極微及與衛世皆無方分,唯有圓德。
然今設破︰「若有方分」,即立量雲︰所執極微體應非實。有方分故。如蟻行等。彼許蟻行有方分、非實有,故以爲喻。文中非次,准量應知。
又以佛法義,微[6]可有擬宜之方分,故「如蟻行等」。此即破實。
【論文】
一‧二一九 若無方分,如心、心所,應不共聚,生粗果色。
【疏翼】
第一別破順世極微能生四大中,第二無分不生難。
【述記‧卷六】
次、第二無分不生難。
破能生[7]、又汝根本執無方分者。量雲︰所執極微應不共聚生粗果色。無方分故。如心、心所法[8]。心、心所法亦不共聚生粗果色,故以爲喻。此上[9]即有分及無分難。
【論文】
一‧二二○ 既能生果,如彼所生,如何可說極微常住?
【疏翼】
破極微能生四大中,第叁能生非常難。
【述記‧卷六】
次第叁、能生非常難。
汝之極微,應非常住。許能生果故。如所生果。「果」、即子微等。
上來初有方分,難父母實有。次、無方分,難能生粗色。後、能生果,難父母常。總破能生父母本極微竟。
【疏翼】
以上第一破極微能生四大訖。
【論文】
一‧二二一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應如極微,不名粗色。
【疏翼】
別破順世外道中,第二破所生果。文分爲二︰一、難果不越因量,二、難果實有。初中有四,第一、合破二外道師又分二︰一、果不名粗難,二、非色根取難。
【述記‧卷六】
下、破所生果。于中有二︰無常極成,故不須破。次下第一、難所生之果不越[10]于因量,至下文言「既多分成,應非實有」,第二、方是難果實有。初中有四︰一、合破順世、勝論本計果量同一因微。第二、「量德合」下,唯破衛世粗德合救。第叁、合破順世、衛世遍在自因之救義執[11]。第四、合破順世、衛世果多分合故成粗救[12]。
此中量雲︰所生之果色,應不名粗。與本極微等故。猶如本極微。
又應返難極微應是粗。量雲︰所執極微,應不名細。與粗量等故。如粗果色。
【疏翼】
第一合破二師果不越因中,第一以二量難果不名粗訖。
【論文】
一‧二二二 則此果色,應非眼等色根所取,便違自執。
【疏翼】
第一合破二師果不越因中,第二非色根所取難。
【述記‧卷六】
又彼執地等所生粗果,眼根[13]等色根所取;父母極微,非色根取。以極微細,非色根取故。自下破粗果色,應非色根取。
量雲︰所執實粗果色應非色根所得。與極微量等故。猶如極微。
若不言「實」,「色根所得」,即違自執。自執許色根得諸粗色果[14]故。
【疏翼】
以上合破二師訖。
【論文】
一‧二二叁 若謂果色,量德合故,非粗似粗,色根所取。
【疏翼】
第二破所生果破果不越因中,第二唯破勝論粗德合救。于中分叁︰一、唯勝論轉計,二、破粗德合,叁、返難。此即初文。
【述記‧卷六】
此下第二、唯勝論師計。
彼轉計言︰所生果色與量德合。即德句中量德有五[15],即微量、大量也[16]。有量德合故,雖與極微量等,非粗似粗,色根能取,然本極微非粗德合故。
【論文】
一‧二二四 所執果色,既同因量,應如極微,無粗德合。
【疏翼】
第二唯破勝論粗德合救中,第二破粗德合。
【述記‧卷六】
今[17]爲量雲︰此所生果色應無粗德合。與本極微體量等故。如本極微。
【論文】
一‧二二五 或應極微,亦粗德合,如粗果色,處無別故。
【疏翼】
第二唯破勝論粗德合救中,第叁返難。
【述記‧卷六】
更返難之。
此中量雲︰或應本極微有粗量德合。與粗果色處無別故。如粗色[18]果[19]。以量既等,即一處住,體相涉入,名「處無別」。「處[20]無別」因,意說相入。相入,即是量等子微之義。子微今以量無別爲因,顯父母亦得,父母以「處無別」爲因,顯子微亦得,互影顯[21]也。
【論文】
一‧二二六 若謂果色,遍在自因,因非一故,可名粗者。
【疏翼】
第二破所生果破果不越因中,第叁合破順世、勝論果量同一因微,即破遍在自因之救義執。文分爲叁︰一、二師轉救,二、果體非一難,叁、果不成粗難。此即初文。
【述記‧卷六】
此下第叁子段、合破勝論、順世二師。
謂彼救言︰前言果色等于因量,誰謂所生一色之果唯與一個極微量等?今雲「等」者,等如二個父母極微,遍在二因之中。因既有二,果等于彼,故「可名粗」。
【論文】
一‧二二七 則此果色,體應非一,如所在因,處各別故。
【疏翼】
第叁合破二師果量同因中,第二果體非一難。
【述記‧卷六】
此、正述難。
極微[22]所生一果色,體應非是一,如所在因,父母極微[23]處各別故,如父母極微。此但應言,如二極微量。以叁微果等因非極微故,但可總相言如因量[24]。
又文中少此意,欲顯一子微居父母二極微之中。即在此者非彼,在彼者非此,雲「如所在因,處各別故」。
量雲︰所生色果[25]體應非一。在此東者,非西,「處各別故」。如所在因父母極微。
【論文】
一‧二二八 既爾,此果還不成粗,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疏翼】
第叁合破二師果量同因中,第叁果不成粗難。
【述記‧卷六】
既子微爲二,如父母極微,還不成粗。由此,粗色如父母極微,亦非色根所取。此中二量,如次前說[26]。
【疏翼】
以上第叁合破二師果量同一因,即破遍在自因之救義執訖。
【論文】
一‧二二九 若果多分,合故成粗,多因極微,合應非細,足成根境,何用果爲?
【疏翼】
第一合破二師果不越因中,第四合破順世、勝論多分合故成粗救。
【述記‧卷六】
下子段第四、合破救義。
若彼遭難,複設救言:果色一一細分之時,即非是粗,多果色合故成粗者,今難之雲︰即多父母因極微合時,足得成粗,及造成與色根爲境,更用子果粗色何爲?
彼執父母極微衆多雖合,仍不成粗;果色不然,合即粗故。今主量雲︰多父母極微合,應不成細。量[27]等粗果故。如粗果色。果色多合,應不成粗。量等極微故。如父母極微。彼說父母極微設和合時,亦非根之境,粗色相合,即成根之境。今令父母極微合成根之境,故言「足成根境」。
又立量雲︰多極微合亦應成粗。許多合故。如粗果色。彼許多極微雖合,不成粗故也。多極微合,應成根境。許多合故。如粗果色。
【疏翼】
以上第一難所生之果不越于因量訖。即別破順世外道大文有叁中,第一破能生四大極微訖。
【論文】
一‧二叁○ 既多分成,應非實有,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疏翼】
別破順世外道大文有叁中,第二破所生粗果色。
【述記‧卷六】
此下第二、破所生果,體是實有。
果既多分成粗,應非實有。多分成故。如軍、林等。又汝所執前後相違︰前言果色子微一物雖合成[28]粗,仍量等彼一因之微。既被難已,雲量德合。又複轉言,量等二因微,乃至今言多分所成粗,元非一物,又多分成,複稱實有。故是前後相違轉執。
【疏翼】
以上別破順世外道大文有叁中,第二破所生果訖。
【論文】
一‧二叁一 又果與因,俱有質礙,應不同處,如二極微。
【疏翼】
別破順世外道大文有叁中,第叁合破極微及子微粗色。文分爲四︰一、應不同處難,二、牒救、破救,叁、得一分得一切難,四、進退不成難。此即初文。
【述記‧卷六】
自下大文第叁、合破父母及子。
又粗果色與因極微俱有質礙,亦應不得同一處住。如二極微。二極微有礙,即不得同處;如何因果二色俱有質[29]礙,遂得同處?「同處」者,即相涉入義。謂所生果色涉入因極微中,故爲此破。
上來意爾。此中比量雖非次第,如文具有。
量雲︰粗果與因父母極微應不同處。許有礙故。如二極微。
【論文】
一‧二叁二 若謂果因,體相受入,如沙受水,藥入镕銅?
【疏翼】
第叁合破極微及子微粗色中,第二牒救。
【述記‧卷六】
若彼救言因果相受入,如一沙受水、藝石之藥入于镕銅,沙得水而不增,銅得藥而不長。即[30]水入沙腹中,藥入銅裏;因極微得果色,因不增大;如沙受水等,故無違者。
牒彼計也。
【論文】
一‧二叁叁 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或應離變,非一、非常?
【疏翼】
第叁合破極微及子微粗色中,第二破救。
【述記‧卷六】
今破之雲「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此即不許沙體受水,但入二沙中間空處,不入一沙體之中也。亦應果色入二極微中間空處,不入一極微之體中。謂藥入銅,亦複如是,即是造金藝石是也。謂藥于銅中安[31]變成金時,藥但入銅之空隙處,非入極微之中。是此宗[32]義。
此顯不入義,下就宗難︰若果色入因極微中,應如沙受水而離。謂水入沙中,二沙即相遠,不是水微入沙之中。
一、量雲︰汝宗水入沙,應離,非一。許水入中故。如二沙中間。二、或子微入父母極微腹中,亦應離,非一。許入中故。如水入沙。叁、又二微相觸,如粗物相擊,體不相受,遂即離散。汝若[33]言果色入因極微之中,因極微體應離散。爲果微所觸故。如粗物相擊。
又藥入镕[34]銅,入其間隙,二極微不相入。雖居間隙,藥令銅極微變爲金者,量雲︰果色設許入因極微之間,亦應變彼因極微異本。許入極微腹中故。如藥變銅也。
故論言[35]「應離變」者,是也。水入沙而離,或相擊而離;藥入銅而變也。沙離,故「非一」;藥變,故「非常」。汝極微亦應爾,「非一、非常」。如銅、沙等。
【論文】
一‧二叁四 又粗果色,體若是一,得一分時,應得一切,彼此一故,彼應如此。
【疏翼】
第叁合破極微及子微果色中,第叁得一分得一切難。
【述記‧卷六】
此中《二十論》[36]言:一應無次行,俱時至、未至,及多有間事,並難見細物。破衛世計,今亦同之。粗[37]果色是一,如得此一處、一分時,一切處、一切分亦應得。以「彼此一故,彼應如此」。論雖爲比量,但舉一邊,亦應言此應如彼大乘以理,無實一物,乃至一極微亦無實一,是假立故,無不定失。今破實一也。
【論文】
一‧二叁五 不許違理,許便違事,故彼所執,進退不成,但是隨情虛妄計度。
【疏翼】
第叁合破極微及子微中,第四進退不成難。
【述記‧卷六】
「不許違理」者,謂若不許得此即得彼,即違彼此是一體之比量理也。若許,便違世間之事。「進」隨自宗一實而[38]得,違事,不成;「退」隨他宗[39]不得,違理,不成。此即近結。若遠結者,「進」從于他,便違自教;「退」隨自教,有違理失。
故是所執進退不成。但是妄情所計度也,結歸唯識。就破外道中,上來別破十叁外道法訖。
【疏翼】
亦即第一別問別破外道中,第一合十叁種外道爲六破文,第六破終。
--------------------------------------------------------------------------------
[1] 《廣百論釋論》卷二雲︰
順世外道作如是言︰諸法及我,大種爲性。四大種外,無別有物。即四大種和合爲我,及身、心等內外諸法。現世是有,前後世無。有情數法如浮泡等,皆從現在衆緣而生;非前世來,不往後世。身根和合安立差別爲緣,發起男女等心受用所依,與我和合,令我體有男等相現。緣此我境,複起我見︰謂我是男、女,及非二。
[2] 「執」字,《金藏》無。
[3] 「執」字,《金藏》無。
[4] 「極微」二字,《金藏》有,余無。
[5] 「主」字,《金藏》有,余無。
[6] 「微」字,《金藏》作「征」。
[7] 「破能生」,《金藏》有,余無。
[8] 「法」字,《金藏》有,余無。
[9] 「上」字,《金藏》、金陵本無。
[10] 「越」字,《金藏》作「粗」。
[11] 「執」字,《金藏》作「救」。
[12] 「救」字,《金藏》無。
[13] 「根」字,《金藏》無。
[14] 「色果」,應作「果色」。
[15] 《勝宗十句義論》雲︰
量雲何?謂微體、大體、短體、長體、圓體等名量。
[16] 《勝宗十句義論》又雲︰
微體者,謂以二微果爲和合因緣,二體所生一實微诠緣因,是名微體。大體者,謂因多體、大體積集差別所生叁微果等和合,一實大诠緣因是名大體。
[17] 《金藏》作「今」,余作「合」。
[18] 「色」字,《金藏》無。
[19] 「色果」,應作「果色」。
[20] 《金藏》作「處」,余作「文」。
[21] 《金藏》作「影顯」,余作「顯影」。
[22] 「極微」二字,《金藏》無。
[23] 「如所在因。父母極微」八字,《金藏》無。
[24] 智周《演秘》雲︰
言「叁微」者,第叁子微。果即第七。第七之因,即名爲「微」,不名爲「極」。所以總言「如所在因」,故不別言如所在極微。極微之言,不通微故。極微、子微,皆得名爲所在因也。
[25] 「色果」,應作「果色」。
[26] 二宗以前因、喻證成。
[27] 「量」字,《金藏》無。
[28] 「合成」二字,《金藏》有,余無。
[29] 「質」字,《金藏》有,余無。
[30] 「即」字,《金藏》作「合」。
[31] 「安」字,《金藏》誤作「要」。
[32] 「此宗」,指大乘。
[33] 「若」字,《金藏》作「若」,余作「何」。
[34] 「镕」字,《金藏》無。
[35] 「言」字,《金藏》作「雲」。
[36] 即《唯識二十論》第十一頌。
[37] 「粗」字,《金藏》有,余無。
[38] 「一實而」叁字,《金藏》有,余無。
[39] 「宗」字,《金藏》有,余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