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一‧二叁六 然諸外道,品類雖多,所執有法,不過四種:
【疏翼】
第叁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文分爲二,第一別問別破外道中,第一已別破十叁種外道計,今爲第二總束九十六種﹝亦即總束六師及十叁種外道﹞,爲四句破。于中有二︰初、總,後、別。別中依次分四。此即總攝爲四種所執。
【述記‧卷六】
以下第二、總攝爲四種。于中有二︰初、總,後、別。此即總舉訖。
【論文】
一‧二叁七 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一,如數論等。
【疏翼】
第二總束九十六種外道爲四句破中,第二別舉並破。于中有四︰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定一,二、執定異,叁、執亦一亦異,四、執非一非異。初中分四︰一、敘計,二、破有性違自比量,叁、破有性違自教及違世間,四、破同異性。此即初文。
【述記‧卷六】
此即僧佉自部之中,分爲十八部,故今言「數論等」。或他外道等非一。彼說勝論所執大有、同異,我自宗中不離有體法外別有此二性,二性即法體[1]。法體與此一故。
「有等性」者,等同異性也。不言同異,言「等性」者,顯有等是彼性故[2]。又等同異,顯類別故[3]。以是法性,故別破之。
【論文】
一‧二叁八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體無差別?
【疏翼】
第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定一中,第二違自比量。
【述記‧卷六】
此、非之也。
第一、違自[4]比量,「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是一無差。汝既執有體法即是有性,但是有體法有義不殊,皆是有故,故有體法應無差別。
今立量雲︰汝唯、量等[5]應無差別。即有性故。如諸法非無,諸法非無,即是有性,有性皆無別。其有性,既無差,法亦應爾,故以爲喻。
【論文】
一‧二叁九 便違叁德──我等體異,亦違世間諸法差別。
【疏翼】
第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定一中,第叁破有性違自教及違世間。
【述記‧卷六】
此、違自教及違世間。
汝宗二十叁谛,自望雖無別,以體即自性故,而許叁德及我四法有別,故論中言叁德及我。又汝叁德及我四法,皆應無差。即有性故。如二十叁谛。二十叁谛體無別故,若言一切悉皆無差,豈不自違宗意?
又「我等」者,等二十叁谛差別體相。又違世間現見,可知。
此破大有,即有叁違︰一、比量,二、自宗,叁、世間。
【疏翼】
以上叁違破有性訖。
【論文】
一‧二四○ 又若色等,即色等性,色等應無青、黃等異。
【疏翼】
第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定一中,第四破同異性。
【述記‧卷六】
次、難同異性。
但言色性,即一切色無有差別。一切色法,皆有變礙爲色性故,諸人共許。今立量雲︰此青黃等色,應無差別。即色性故。如色性。色性一切色是一[6],諸色皆色性,故以爲喻。
問︰破一切法即大有、同異,今汝佛法,豈離法外別有大有耶?
答曰︰我但破汝之非,非我即爲定也。
【疏翼】
以上破執有法與有等性定一訖。
【論文】
一‧二四一 二、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如勝論等。
【疏翼】
第二別舉並破四句計中,第二執有法與有等性定異。文分爲四︰一、敘計,二、總破,叁、破有性違自宗及世間,四、破同異性。此即初文。
【述記‧卷六】
勝論自部亦有十八,故複言「等」。計,前已敘。
【論文】
一‧二四二 彼計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已滅無,體不可得?
【疏翼】
第二執有法與有等性定異中,第二總破。
【述記‧卷六】
此、總破也。
汝大有外,一切法體應不可得。非有性故。如已滅無。即舉五無[7]之中一也。
【論文】
一‧二四叁 便違實等──自體非無,亦違世間,現見有物。
【疏翼】
第二執有法與有等性定異中,第叁破有性違自宗及世間。
【述記‧卷六】
若體不可得,便違自執實等是有,違自宗也。亦違世間現見有物。叁失[8]如前,此破大[9]有。
【論文】
一‧二四四 又若色等,非色等性,應如聲等,非眼等境。
【疏翼】
第二執有法與有等性定異中,第四難同異句。
【述記‧卷六】
次、難同異。
難︰色若非色性,應如聲,非眼境。量雲︰汝色應非眼境。非色性故。如彼聲等。
此中「色等」言,即「等」取自所依叁大[10],及余眼境者,恐有不定過故[11]。又更互作法,等一切法,故複[12]言「等」。
問︰若難色非眼境,豈不違宗、世間、現量等過?
答︰彼所執色,通常、無常,是無礙德句收者,佛法不許[13]。既言「汝所執色」,以別其宗,故無違教、現量等過。
【疏翼】
以上破執有法與有等性定異訖。
【論文】
一‧二四五 叁、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如無慚等。
【疏翼】
第二別舉並破四句計中,第叁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文分爲五︰一、敘計,二、同前二計過,叁、二相相違過。四、一切同一過,五、一異應非實。此即初文。
【述記‧卷六】
即是尼犍子[14]。今正翻雲「離系」[15],亦雲「無慚」,即無羞也。離叁界系縛也,以其露形。佛法毀之曰「無慚」,即無慚羞也。
言「等」者,種類非一故。其「有等」,如共相一切法體不無,體皆同有[16]故。法[17]如別相,相狀異故[18]。如共相[19],即非一。即別法體,故非異,不是別計有[20]大有等,而說「亦」言,同異性亦爾。一切法[21]同一、同異故。此表成俱句[22],其第四師遮,即返[23]此說,義亦同故。
【論文】
一‧二四六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一異同前,一異過故。
【疏翼】
第叁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異中,第二同前二計過。
【述記‧卷六】
「一」同初過;「異」同第二過故。
【論文】
一‧二四七 二相相違,體應別故。一異體同,俱不成故。
【疏翼】
第叁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中,第叁二相相違過。
【述記‧卷六】
一異既相違,如苦樂體異。一異體應別。相[24]二相違故。如苦樂等。
「一異體同,俱不成」者,一異不應同體。相相違故。如苦樂等。一即非一。體即異故。如異。異即非異,體即一故。如一。言「俱不成」,一異二法,俱不成故也。
【論文】
一‧二四八 勿一切法,皆同一體。
【疏翼】
第四、一切同一過。
【述記‧卷六】
汝一切法應皆同體。許相違法得同體故。如一異相違[25]。一異[26]相違,許同體故,一切法成一體也。
【論文】
一‧二四九 或應一異,是假非實,而執爲實,理定不成。
【疏翼】
第五、一異應非實。
【述記‧卷六】
一故,一切法同體;異故,諸法體不同。如杌似人、牛,說爲人、牛,是假非實,而義說故。
此中量雲︰汝一異應假非實。二相違法一處說故。如似人、牛。
【疏翼】
以上第叁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訖。
【論文】
一‧二五○ 四、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如邪命等。
【疏翼】
第二別舉並破四句計中,第四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文分爲九︰一、敘計,二、同前過失,叁、問定遮表,四、表不雙非,五、遮應所執,六、遮表相違,七、俱非成戲論,八、違世共知,九、總結非。此即初文。
【述記‧卷六】
如「如邪命等」者,即是阿時縛迦外道[27]。應雲「正命」,佛法毀之,故雲「邪命」,邪活命也。此執非一,故亦言「等」。
【論文】
一‧二五一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非一異執,同異一故。
【疏翼】
第四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中,第二同前過失。
【述記‧卷六】
謂若言非一,同前異過;若言非異,同前一過也。
【論文】
一‧二五二 非一異言,爲遮?爲表?
【疏翼】
第四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中,第叁問定遮表。
【述記‧卷六】
彼若複言,不須別言。若非一,同前異破;別言若非異,同前一破;應一時言非一非異。此問定也。
【論文】
一‧二五叁 若唯是表,應不雙非。
【疏翼】
第四、表不雙非。
【述記‧卷六】
雙非,非表故。如雲石女無兒無女。雙無之言,無所表故[28]。
【論文】
一‧二五四 若但是遮,應無所執。
【疏翼】
第五、遮應無執。
【述記‧卷六】
量雲︰汝應無所執。但遮他故。如言石女無兒女等。汝所執法,即是所表,雲何言遮都無所表?無所表故,應無所執。以無執故,何所競耶?
【論文】
一‧二五五 亦遮、亦表,應互相違。
【疏翼】
第六、遮表相違。
【述記‧卷六】
若遮時,無表故;若表時,無遮故;此二相違,如何言一?汝之表遮,應非體一。相相違故。如水火等。
又此言「表」,即同第一。若言[29]「遮」者,即同第二[30]。
【論文】
一‧二五六 非表、非遮,應成戲論。
【疏翼】
第七、俱非成戲論。
【述記‧卷六】
何所名目?但是戲論,俱無所成。
【論文】
一‧二五七 又非一異,違世共知有一異物,亦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
【疏翼】
第八、違世共知。
【述記‧卷六】
即違世間有一異物。謂青是一,與黃爲異故。以雙非故,即無有法,便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一異相違,非實有故,如何「非一異」?豈色與色「非一」,與聲等「非異」[31]?
【論文】
一‧二五八 是故彼言,唯矯避過,諸有智者,勿謬許之。
【疏翼】
第四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中,第九、總結非。
【述記‧卷六末】
總結非也。
此唯矯詐,複苟避過。諸有智者勿謬許之,謂爲中理[32]。
【疏翼】
以上別破外道中,第二總束九十六種爲四句破訖。亦即初破計五段科文第叁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中,第一外道別問別破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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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外無性,不作兩重看。
[2] 智周《演秘》雲︰
若論明言有及同異,不知此二是諸法性。
[3] 智周《演秘》雲︰
准此論破有性不唯在于叁德,故論﹝下文﹞結雲︰便違叁德我等體異,亦違世間諸法差別。故知有性通二十五,二十五差異,即爲同異。
[4] 「自」字,《金藏》有,余無。
[5] 謂五唯與量德。
[6] 「一」字下,《金藏》衍「切」字。
[7] 「五無」,謂未生無、已滅無、更互無、不會無、畢竟無。
[8] 違比量、違自宗、違世間。
[9] 除《義演》、《金藏》外,余衍「大」字。
[10] 謂地、水、火,除風。
[11] 智周《演秘》雲︰
其所說色,爲如聲等,非色性故,非是眼境?爲如數等,非色性故,是眼境耶?
[12] 「複」字,《金藏》作「後」。
[13] 「許」字,《金藏》誤作「計」。
[14] 「尼犍子」,梵文爲「nirgrantha」。
[15] 「系」字下,《金藏》有「子」字。
[16] 「有」字,《金藏》有,余無。
[17] 「法」,謂有法。
[18] 有法與有等性,有如別相與共相。共相可用爲別相之根底,造成兩
重層次。
[19] 「相」字下,《金藏》有「根」字,余無。
[20] 「有」字,《金藏》作「即」。
[21] 「法」字,《金藏》作「法」,余作「色」。
[22] 「句」字,《金藏》有,余無。
[23] 「返」字,《金藏》作「返」,余作「違」。
[24] 「相」字,《金藏》有,余無。
[25] 「相違」,《金藏》作「一異」。
[26] 「一異」,《金藏》作「相違」。
[27] 「阿時縛迦」,梵文爲「ajivaka」。
[28] 道邑《義蘊》雲︰
但言石女「無兒」,即知石女無女,何須更雲「無女」?後「無女」言,無所表也。今言「非一」,即是表異。何須複言「非異」?後「非異」之言,無所表也。
[29] 「言」字,《金藏》作「雲」。
[30] 智周《演秘》雲︰
第四計中,有四句破。表,同第一不雙非難;遮,同第二無所執難。
問︰且如大乘,一切色上有質礙性,此名「有性」;色法即有,非色法無,名「同異性」;此之二性與色等法,亦得名爲亦一亦異,非一非異,還同外道,如何破他?答︰大乘宗義假名施設,非識外實。迷悟有別,由是悟故,四句皆是。若也迷者,四句皆非,故不同彼。
問︰今以四句破彼外宗,大乘正義,何句所攝?答︰有義大乘非四句收。不可言故;無定性故。詳曰︰若同外計,一句亦非。若依假诠,通有四句。而有何失?更互相望,得成四句。如前應悉。
大乘法外不執有性與同異性,有質礙性對色等法,只是共相。自相、
共相,想心所法等之依他起相分,非離自證分有。自相、共相相望
亦不可說定一定異,如說定一定異,即是遍計所執。定執妄情正是
所破。
本論卷八雲︰
謂心、心所,及所變現,衆緣生故,如幻事等非有、似有,诳惑愚夫。一切,皆名依他起性。愚夫于此橫執我、法,有、無,一、異,俱、不俱等,如空華等,性、相都無,一切皆名遍計所執。
[31] 亦即豈青與青「非一」,與黃等「非異」?
[32] 「也」字,《金藏》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