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一‧二八五 眼等五識,了色等時,但緣和合,似彼相故。
【疏翼】
第二正破執中,第二破經部。文分爲四︰一、牒計,二、正破,叁、和合非緣,四、舉第二月難。此即初文。
【述記‧卷七】
自下第二、破經部師。
此牒經部師計。自下並同《觀所緣緣論》。彼說實有極微非五識境,五識上無極微相故[1]。隨彼彼處所攝衆多極微共和合時,總成一物,名爲「和合」。如阿拏色[2]等以上,方爲五識境。和合是假,依實微立。即五識上有和合相,故名[3]五識似彼相也[4]。
【論文】
一‧二八六 非和合相異諸極微,有實自體,分析彼時,似彼相識,定不生故。
【疏翼】
第二破經部中,第二正破。
【述記‧卷七】
此下、正破。
量雲︰其和合相非異極微有實體。即極微故。如極微。
此犯相符,經部不說和合有體故。此牒定也。說[5]和合相既非實有,下[6]方顯非是五識緣故。非汝經部師其和合相異本真實極微有實自體。分析彼和合時,能緣假和合相識,定不生故。
【論文】
一‧二八七 彼和合相,既非實有,故不可說是五識緣。
【疏翼】
第二破經部中,第叁和合非緣。
【述記‧卷七】
和合既假,設許是所緣,識上有相;不許是緣,以假無體故。
【論文】
一‧二八八 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疏翼】
第二破經部中,第四舉第二月難。
【述記‧卷七】
舉月爲難。
應立量雲︰汝[7]和合色處,設許是眼識之所緣,非是緣。以彼都無實體性故。如第二月。
第二月,彼計亦是假,不生五識,唯意識所緣。《觀所緣緣論》頌雲︰和合于五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經部第二月,亦非五所緣。今以爲喻者,意取少分[8]。謂和合于五識,是有法也[9]。非緣,是法也。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但以義縱和合設爲所緣,故文中雲「設」[10]。非第二月亦許所緣。
此中但遮有其緣義,不說彼爲五所緣故。又第二月,依瞿波論師[11]略有二解︰
一解雲︰唯意識得。此中爲五識喻非緣義等,故無過失。以五識是有法所收,同喻無有無所立失。又以義減文,于有法之中須除「五」字,直言「和合于識,設所緣非緣」爲宗。是意所緣故[12]。或除「設所緣」字,但言「和合于識非是緣」爲宗,亦得。
二解雲︰第二月、空華等相,即眼識等所緣。于中執實等,方是意識。若依此義,空華等色便無本質,亦非法性[13]。故前解勝。護法同[14]前。又「所緣」是境義,有無俱成[15]。彼文既正,不[16]須減加[17]。其經部師亦不說五識緣第二月故。
論文之中,宗因及喻准量應知。今不許彼實是所緣,故言「設」也。
五識緣長等假法,應有不定過。今釋之言︰唯取五識一向緣實,故無違也。然觸處中澀等,即四大分位差別,名之爲假,身根所得[18]。不同長等聚集假攝,非眼識等得。說爲色處,以明了取依眼爲門故。若說五識亦緣假者,此是識內,不同他宗。如緣命根等,亦是所緣緣。別變爲相,依他攝故,或兼實緣。汝之和合,識外無法,不可爲例,如《對法》抄[19]。
【疏翼】
第二破經部訖。
【論文】
一‧二八九 非諸極微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此識上,無極微相故。
【疏翼】
第二正破執中,第叁破古薩婆多。文分爲四︰一、牒計,二、設救,叁、重破,四、總非。此即初文。
【述記‧卷七】
此第叁、牒本薩婆多毗婆沙師義。如經部師極微和合所成是假,不能爲緣發生五識。今和合時,一一極微有和合粗相,各能爲緣,發生五識,以有實體能爲緣故,然別極微相五識不得,故非之也。
此中量雲︰色等極微設許是五識緣,非是所緣。五識上無彼極微相故。如眼根等。眼根等爲緣發生五識,五識不緣,故以爲喻。《二十唯識》亦作是說︰極微各別不可取故。[20]《觀所緣緣論》頌雲︰極微于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
【論文】
一‧二九○ 非諸極微有和合相,不和合時,無此相故。
【疏翼】
第叁破古薩婆多中,第二設救。
【述記‧卷七】
彼設救言︰極微各別之上,有和合相爲五識所緣。「和合相」者,即似一相。此相是用,大于本極微。用不離體,體既實有,成所緣緣。或爲本計[21],義亦無妨,今亦非之。
量雲︰極微和合時應無別[22]和合相。體即本極微故。如未和[23]合時。
此中意雲︰非諸極微上別有和合相,不和合時無此相故,故此亦非是所緣也。
【論文】
一‧二九一 非和合位與不合時,此諸極微體相有異。
【疏翼】
第叁破古薩婆多中,第叁重破。
【述記‧卷七】
此、重成破。
非是和合位與不和合位,此諸極微,若體、若相,二俱有異,和合之位可作所緣。
【論文】
一‧二九二 故和合位如不合時,色等極微,非五識境。
【疏翼】
第叁破古薩婆多中,第四總非。
【述記‧卷七】
由如是理,極微和合位亦非五識境。
量雲︰汝不和合時極微應是五識所緣。體即和合極微故。如和合極微。又返例和合之相非五識所緣。體即不和合時極微故。如不和合時極微。
此論文中有二意也,思准可知。
若彼救言:不和合時,亦有和合時[24]之相,以微隱故,相難知者。又應破雲︰不和合時,極微應生和合覺。體即和[25]合極[26]微故。如和合時。返難和合如不合時,准量亦爾。「非五識境」,總結之也。
【疏翼】
以上第叁破古薩婆多訖。
【論文】
一‧二九叁 有執:色等一一極微不和集時,非五識境。共和集位,展轉相資,有粗相生,爲此識境。彼相實有,爲此所緣。
【疏翼】
第二正破執中,第四破新薩婆多師。文分爲叁︰一、敘計,二、總非,叁、正破。此即初文。
【述記‧卷七】
此第四、敘衆賢論師新薩婆多義。
爲前非破色等法極微,是緣,非所緣。以五識上無彼相故。便救之言︰其五識上亦有極微相。色等雖有多相[27],于中[28]一分是現量境。此諸極微共和集時,展轉相資各有粗相生,如阿拿色。七極微相資,皆有阿拿色,許大微相[29],如經部師,阿拿色是假法。薩婆多雲︰彼和合故,非五識境。五識必依實法生[30]故。今者所說此相相資,各別極微能生五識。一處相近,名「和」;不爲一體,名「集」。即是相近,體各別故。是實法故,有力生識;以相粗故,識有此相。故所緣緣理具足有。
今者非之雲[31]︰設許有體,不诤緣義。不許彼有相資相故,故論但言「爲此所緣」,今所緣義,是所诤故。
【論文】
一‧二九四 彼執不然。
【疏翼】
第四破新薩婆多師中,第二總非。
【述記‧卷七】
「彼執不然」[32]。
下、破之也。如《觀所緣》有六義破,皆有比量。不能具述。
【疏翼】
今依彼論試作六量︰
極微于眼等識容有緣義,而非所緣。
眼等識上無彼相故。
如堅等相。
色等極微諸和集相容有緣義,而非所緣。
汝執爲極微相故。
如堅等相。
瓶瓯等物大小等者,緣彼覺相,應非差別。
能成極微多少同故。
如余大小等者。
瓶瓯等相貌,緣此相識應同。
唯在瓶等假法上有故。
如瓶余處。
瓶瓯等物能成極微非有形量差別。
析後彼覺無故。
如盆等余物能成極微。
瓶等形別,唯世俗假有。
析至極微,彼覺舍故。
如瓯等相。
如青等相﹝異喻﹞。
【論文】
一‧二九五 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
【疏翼】
第四破新薩婆多師中,第叁正破。
【述記‧卷七】
下、難有五[33]︰一、二位無差難。
此[34]極微和集相資之時,與不和集不相資時,其體是一,如何相資能爲大故,發生五識?
立量雲︰汝相資極微應不與五識爲其所緣。即極微相故。如不相資集時。
《所緣論[35]》頌雲︰和集,如堅等,設于眼等識,是緣,非所緣。許極微相故。
【論文】
一‧二九六 瓶、瓯等物、極微等者,緣彼相識,應無別故。
【疏翼】
第叁正破中,第二量等相齊難。
【述記‧卷七】
二、量等相齊難。
《所緣論》雲:瓶、瓯等質[36]覺相,彼應無別故等[37]。今雲︰瓶、瓯二物極微之量等者,緣彼相識應無差別。「瓶、瓯等」者,「等」[38]取盆等。「極微等」者,是相似義。且如俱以一俱胝[39]極微作瓶、瓯,瓶、瓯應無別。以極微頭數,相資等故。今既瓶、瓯二相各別,故知不是相資量等[40]爲五識緣。
量雲︰彼一俱胝極微爲瓶等者[41],與此一俱胝極微所成瓯應無差別。有一俱胝極微相資相故。如此一俱胝極微所成之瓯。
境量既爾,心量准知。論文但有緣心無別。
【論文】
一‧二九七 共和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舍微圓相故。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叁微相失本難。
【述記‧卷七】
彼若救言:此瓶、瓯等微,量既齊,相資相[42]應等,但由行伍[43]不同,遂令見別。
叁、微相失本難。
《所緣論》頌雲:非形別故別,形別非實故。乃至廣說,更有一頌[44]。
今難之雲︰共和集位,一一極微應舍根本極微圓相。行列既別,相資亦殊。即是極微失本圓相。
量雲︰瓶等相資之極微,應非圓相體。即相資相故。如相資相。極微本是團圓之相。今既不爾,故失本[45]相。
由此,又解︰既無方分,如何行伍[46]令其相別?相別,唯在假瓶等上,非極微故。故[47]此亦非由[48]行伍異,令見異也。
【論文】
一‧二九八 非粗相識,緣細相境,勿余境識,緣余境故。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四識行相互通難。
【述記‧卷七】
四、識行相[49]互通難。
此中量雲︰緣大瓶等識應即緣極微之心。彼執所緣即極微故。如緣極微心。
何故緣瓶等,但作瓶等解,不作極微解?
若言見微,微雖相細[50],瓶雖相粗;以體一故,彼緣瓶粗相之識,即是緣微細相之識。若許爾者,汝余聲等境,其緣余[51]色境之識應亦得緣。許相違法得俱緣故,如粗細境。若許,即有世間相違。
【論文】
一‧二九九 一識應緣一切境故。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五一心緣遍難。文分爲二︰一、遍緣一切境難,二、無微更失難。此即初文。
【述記‧卷七】
又若許爾──五、一心遍緣難。
相相[52]違法,許俱緣故。緣此之識,應亦緣余!應耳亦得緣于色等!比量應知[53]。
【論文】
一‧叁○○ 許有極微,尚致此失,況無識外真實極微。
【疏翼】
第五一心緣遍難中,第二無微更失難。
【述記‧卷七】
總結之也[54]。
如《觀所緣》廣爲征逐,不能煩引[55]。
【疏翼】
以上第叁別破外處不成或所緣緣中,第二正破執訖。
【論文】
一‧叁○一 由此定知,自識所變,似色等相,爲所緣緣。
【疏翼】
第叁別破外處不成或所緣緣中,第叁結歸正義。文分爲叁:第一顯識變所緣緣中,又分爲二︰一、顯識變,二、具所緣緣義。此即初文。
【述記‧卷七】
自下第叁、結歸正義。于中有叁︰一、顯識變所緣緣義,二、顯頓變非積小義,叁、顯極微非有實義。此顯識變也。
以自內識所變之色爲所緣緣,是依他性有體法故,不緣心外所執無法[56]。《所緣》頌雲︰內色如外現,爲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57]
【論文】
一‧叁○二 見托彼生,帶彼相故。
【疏翼】
第二、具所緣緣義。
【述記‧卷七】
顯具所緣緣義。
若緣本質有法、無法[58],心內影像定必須有。此既有體[59],見托彼生[60],即是緣義。然心起時,帶彼相起,名爲所緣。「帶」是挾[61]帶,逼附之義[62]。由具二義,與小乘別[63]。雖無分別緣真如時,無有似[64]境相,而亦挾帶真如體起,名所緣緣。如自證分。至下第七,自當體解。
相者是何?所謂體相[65]。真如無遍[66]計所執相,名無相,仍有體相。故經言一切諸法[67]共同一相,所謂無相[68]。
問︰眼識緣心上所變之色,有別影像不?若有者,即應無窮!
此是所緣故。若無者,正量部心、薩婆多極微,亦爾。何理不齊[69]?我色近識[70],可名挾帶,定相隨故。汝色不然,何得爲難?
識皆具不[71]?如緣我等,豈有相耶?
五識亦緣過去識[72]等[73]。
如此問答,皆至下釋。
【疏翼】
以上第一顯識變所緣緣義訖。
【論文】
一‧叁○叁 然識變時,隨量大小,頓現一相,非別變作衆多極微合成一物。
【疏翼】
第叁結歸正義中,第二顯頓變非積小義。
【述記‧卷七】
問︰既無極微,大乘識等緣色等時[74],如何緣也?
自下第二、顯色頓變非積小義。
因[75]申正義。述能成、所成、根、塵等義,隨其相分形量大小,其能變識頓現此相,非別變作衆多極微。如薩婆多,從小至大,合成一物。如《瑜伽》第叁[76],及五十四[77];《顯揚》第五[78]、第十七[79]、第十八[80];皆廣解之。
此中意說︰順世、衛世極微本是常法,所生子微與因量等,仍名爲粗,是無常法。子微聚集,與量德合,方成大量。薩婆多極[81]微,隨何色者即彼處攝。七極微成微,乃至展轉積小成大,皆是實有。經部極微,體是實有,積成大物,大物是假。實隨于假,十[82]處所攝。大乘極微,法處所攝,然是假法。其色處等形量大者,體是[83]實有,析大成小,極微故假。由此識變但隨形量若大、若小,不從于小以成大也。所言「一相」,是假一相,形假似一,實非是一,不同衛世。
問︰如色等法,形表等假,五識緣時,爲緣假實?若緣長等,則[84]同經部應無緣義。若不緣者,如何此中言隨大小?又如何長等假色,色處所收?
答︰由此義故,西方二釋︰一雲︰五唯緣實。五識唯現量。明了緣自相故。如色處中,唯青等實,眼識緣之,即[85]五識同時意識明了取得長短等,故長等假色,色處所攝。若以別根境相對,長等,法處收,唯意緣故。
此中所言隨大小者,隨其顯色大小頓變,眼識緣之,無大小解。今談之爲大小等也。意識緣之,作大小相,非五識能緣作大小解,即是假形。色處既爾,乃至觸處亦不緣假,唯緣本實四大爲境,不同經部[86]。
第二師雲︰五識[87]亦緣假。以能明了照其自相,是處自相,非事自相,亦非自相自相。處者,十二處。事者,謂[88]青、黃等,各各別事。自相自相者,于一青中,複有多微,一一各別。或多分假,各各有別。由如是理,故名現量。非實現量皆是實法,無漏亦緣諸假法故。
然假有二︰一、無體假,二、相待假。前如忿等,後如悔等。以癡相故[89]。長等但是相待假收;非如青等相待仍實,名之爲假,體是有法[90]。無如經部緣假之失,長等有體,依他法故,長等但是青等分位。其實五識得多青等名緣長等,挾實法緣[91],無別緣假[92]。唯意得之。名緣假者,五識亦緣青分位故。故[93]《瑜伽論》第叁卷,說識變色時,隨小大中[94]。由此,長等,本識亦變。此甚難解,前解爲勝,如《對法論》[95]第一卷[96]疏。
【論文】
一‧叁○四 爲執粗色有實體者,佛說極微,令其除析,非謂諸色實有極微。
【疏翼】
第叁歸結正義中,第叁顯極微非有實義。
【述記‧卷七】
問︰若無極微,佛何故說?
下第叁、顯極微非實有義。
即是爲執實法、實我是一、是常,故佛說極微令其除執而分析色。非是佛[97]說有實極微體[98],故佛[99]說之也。然依他故,可說爲實。成所緣緣[100]故;依所析色說故。然《瑜伽論》第五十四,由五緣故,佛說極微[101]。
【疏翼】
以上第一破有對色中,第二破所成有對眼等不成訖。
【論文】
一‧叁○五 諸瑜伽師,以假想慧,于粗色相,漸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說極微。
【疏翼】
第一破有對色中,第叁申正義。文分爲二︰一、假想慧析,二、即色邊際。此即初文。
【述記‧卷七】
問︰如何除析?
言[102]「瑜伽」[103]者,名爲相應,此有五義,故不別翻。一、與境相應:不違一切法自性故[104]。二、與行相應:謂定慧等行相應也[105]。叁、與理相應:安非安立二谛理也。四、與果相應:能得無上菩提果也[106]。五、與病相應[107]:得果既圓,利生救物,赴機應感,藥病相應[108]。
此言「瑜伽」,法相應稱,取與理相應,多說唯以禅定爲相應。瑜伽之師,即依士釋。師有瑜伽,名瑜伽師,即有財釋。若言「瑜祇」[109],即觀行者,是師之稱。
「以假想慧」,非謂以刀等析之。「于粗色相」,即是所析之色相也。半半破之,漸次而析,除粗至細,至不可析,假說極微。不同小乘,體無方分,而不可析。
【論文】
一‧叁○六 雖此極微猶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之,便似空現,不名爲色,故說極微,是色邊際。
【疏翼】
第叁破有對色第叁申正義中,第二即色邊際。
【述記‧卷七】
此、辨異及結也[110]。
以此極微即是分,而體有方,故言「極微猶有方分」。或複「分」者,謂有二義︰一、方之分,二、方即分。粗具二種,細唯後一。方即是分,故無有失。若更析之,便心變似虛空現,不作色相現。所析之物,即非極微。極微細故,故不可析。非如心等。故有方分。方即分故,非更有分。《瑜伽》說雲:極微有方無分者,更無細分,故不相違[111]。以此微相與空相鄰,故諸經論皆說「極微是色邊際」。「邊際」者,是窮盡義,過[112]此更析,便爲非色。
然此[113]分別,如《對法》第一[114]、《瑜伽》第叁[115]、五十四[116]等[117]說。五十四說非肉眼[118]、天眼境,唯余叁眼[119]境。唯慧析之,非實有故[120]。
【疏翼】
以上破有對色中,第叁申正義訖。亦即初破有對色中,先破諸部不成訖。
【論文】
一‧叁○七 由此應知,諸有對色,皆識變現,非極微成。
【疏翼】
次牒有對破初破有對中,第二結有對不成。
【述記‧卷七】
破有對中,此爲第二、結上明非離識[121]。
【論文】
一‧叁○八 余無對色,是此類故,亦非實有。或無對故,如心、心所,定非實色。
【疏翼】
第二別牒破之中,第二破無對色。文分爲二︰一、以無對類有對,二、既無色相豈說真色。此即初文。
【述記‧卷七】
自下第二、破無對色──即法處色[122]。生起下文。
此中二量︰謂無對色定非實有。許色所攝故,色種類故。如有對色。前已破訖,故得爲喻。
又量雲︰或此定非實色。以無對故。如心、心所法[123]。心、心所法,非實色故。
【論文】
一‧叁○九 諸有對色,現有色相,以理推究,離識尚無,況無對色,現無色相,而可說爲真實色法?
【疏翼】
第二破無對色中,第二既無色相豈說真色。
【述記‧卷七】
牒有對非,結無對非。
此五外境:或現在,或過去,或現行,或唯種,或通二,如下第叁[124]、第八[125]、《觀所緣論》[126]等說。
【疏翼】
以上第二破無對色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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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觀所緣緣論》雲︰
色等極微設有實體能生五識,容有緣義,然非所緣。如眼根等于眼等識,無彼相故。
[2] 「阿拿色」,梵文爲「anu」。
[3] 「名」字,《金藏》無。
[4] 《唯識二十論述記》卷叁雲︰
此七和合成阿耨色。以上粗顯,體雖是假,五識之上有此相故,爲五識境。
[5] 「說」字,《金藏》作「彼」。
[6] 「下」字,《金藏》有,余無。
[7] 「汝」字,《金藏》無。
[8] 智周《演秘》雲︰
但取非緣一分爲喻,名爲「少分」。
[9] 「也」字,《金藏》有,余無。
[10] 「雲設」,《金藏》作「說之」。
[11] 「瞿波」,梵文爲「gopa」。
[12] 《金藏》有「假」,余作「故」。
[13] 智周《演秘》雲︰
「性」者,體也。無實體故,名「非法性」。
[14] 「同」字,《金藏》作「用初」二字。
[15] 「成」字下,《金藏》有「故」字。
[16] 「不」字,《演秘》謂有本作「義」。
[17] 「減加」,《金藏》作「加減」。
[18] 道邑《義蘊》雲︰
以地大增,名澀;水大增,名滑。身根得時,但得四大。
[19] 《對法抄》卷九雲(編按:即《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
依此總中本識種子有持色心令壞之力,假立命根。或雖同分通五、四蘊,界趣生本,唯第八識。此通現、種,今依彼種假立命根依。
[20] 《二十唯識》原文作:
且彼外境理應非一,有分色體異諸分色,不可取故;理亦非多,極微各別不可取故。
[21] 即非設救。
[22] 「別」字,《金藏》無。
[23] 「和」字,《金藏》無。
[24] 「時」字,《金藏》有,余無。
[25] 「和」字,《金藏》無。
[26] 「極」字,《金藏》無。
[27] 道邑《義蘊》雲︰
謂如五識所緣五境,一一境上皆多相︰即色相、極微相、苦相、無常、長短、染淨等相。
[28] 「于中」二字,《金藏》有,余無。
[29] 《順正理論》卷四雲︰
五識無有計度功能,是故不緣和合爲境。即諸極微和集安布,恒爲五識生起依緣。無有極微不和集故。
卷叁十二雲︰
然許極微略有二種︰一、實,二、假。其相雲何?實謂極成色等自相,于和集位,現量所得。假由分析,比量所知。謂聚色中,以慧漸析至最極位。
[30] 「生」字,《金藏》無。
[31] 「雲」字,《金藏》無。
[32] 「彼執不然」,《義演》無。
[33] 如理《義演》雲︰
第一、二位無差難,第二、量等相齊難,第叁、微相失本難,第四、識行相互通難,第五、一心緣遍難。
[34] 「此」字,《金藏》有,余無。
[35] 「論」字,《金藏》無。
[36] 「質」字,《金藏》無。
[37] 《觀所緣緣論》原文爲:
瓶、瓯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極微多少同故,緣彼覺相,應無差別。
[38] 「等」字,《金藏》無。
[39] 「俱胝」,梵文爲「koti」,即一千萬數。
[40] 「等」字下,《金藏》有「位」字。
[41] 「者」字下,《金藏》有「應」字。
[42] 「相」字,《金藏》無。
[43] 《金藏》作「伍」,余作「位」。
[44] 《觀所緣緣論》原文爲:
極微量等故,形別唯在假。析彼至極微,彼覺定舍故。非瓶、瓯等能成極微有形量別,舍微圓相,故知別形在假非實。又形別物析至極微,彼覺定舍,非青等物析至極微,彼覺可舍。由此形別唯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實物。
[45] 「本」字下,《金藏》有「體」字。
[46] 《金藏》作「伍」,余作「位」。下一同。
[47] 「故」字,《金藏》有,余無。
[48] 「由」字,《金藏》無。
[49] 「相」字,《金藏》無。
[50] 《金藏》作「相細」,余作「相粗」。
[51] 「余」字,《金藏》有,余無。
[52] 「相」字,《金藏》誤作「于」。
[53] 如理《義演》雲︰
緣此色之心應緣一切法,許相違法得俱緣故。如緣粗細境等。
[54] 「也」字,《金藏》有,余無。
[55] 如《觀所緣緣論》雲︰
若謂彼物形相別故,覺相別者,理亦不然。項等別形,唯在瓶等假法上有。
[56] 即不緣不從緣生獨立常存毫無體法。
[57] 《觀所緣緣論》長行雲︰
外境雖無,而有內識似外境現,爲所緣緣。許眼等識帶彼相起﹝「彼」何所指?應注意是境體?還是相分?﹞及從彼生,具二義故。
[58] 《雜集論述記》卷二十五雲︰
其唯有擇滅、非擇滅、虛空、不動、想受滅,難知大義。此等並無體,唯心所變。且如擇滅、不動、想受﹝滅﹞等叁,唯惑斷不生,即顯如理,如理之上,假建立不生,名擇滅等。
余如本論卷二。
[59] 「有體」,謂依他起性。
[60] 謂見分托相分而生。
[61] 「挾」字,《金藏》誤作「狹」,下一同。
[62] 見相本自體分上有故。
[63] 即「見托彼生」,非相依彼生;帶彼相分起,非帶彼境相起。
[64] 「似」字,《金藏》無。
[65] 本論《述記》卷四十四雲︰
故相者,相分義,或體相義。真如亦名爲相,無相之相。
[66] 「遍」字,《金藏》無。
[67] 《金藏》作「法」,余作「相」。
[68] 《大般若經》卷七十叁〈觀行品〉雲︰
如是一切皆「非相應、非不相應,非有色、非無色,非有見、非無見,非有對、非無對,鹹同一相所謂無相」。
並參看卷四百零九。
[69] 道邑《義蘊》雲︰
若緣相分,更不變相,遂同正量直取前境。亦如薩婆多不變極微相,緣和合相。即是極微也。
[70] 相分對見分近。
[71] 「皆具不」,謂皆具相分否?
[72] 「識」字,《金藏》無。
[73] 《觀所緣緣論》雲︰
或識前相爲後識緣。引本識中生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
[74] 「等時」,《金藏》作「時等」。
[75] 《金藏》作「因」,余作「自」。
[76] 《瑜伽》卷叁初雲︰
由一切內外大種及所造色種子,皆依附內相續心。乃至諸大種子未生諸大以來,造色種子終不能生造色。要由彼生,造色方從自種子生。是故說彼能生造色。要由彼生爲前導故。……
[77] 如《瑜伽》卷五十四雲︰
雲何種子生?謂所有色各從自種子所生。如堅硬聚,或時遇緣便生流濕,流濕遇緣複生堅硬;不暖生暖,暖複生冷;不動生動,動生不動;如是好色、惡色等,差別應知。
[78] 《顯揚》卷五,文如《瑜伽》卷五十四。
[79] 「七」,《金藏》誤作「六」。
《顯揚》卷十七雲︰
問︰所緣境相建立雲何?答︰若略說此﹝阿賴耶﹞識由了別二種所緣境故轉︰一、由了別內執受故,二、由了別外無分別相器故。了別內執受者,謂了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及諸色根根所依處。謂在有色界、若無色界,唯有妄執習氣執受。了別外無分別相器者,謂了別依止緣內執受阿賴耶識故,于一切時無有間斷器世界相。譬如燈焰生時,內執炷膩外發光明,如是,阿賴耶識內緣執受境、外緣器世界境,生起道理,亦爾。又即此識緣境微細,世聰慧者難了知故。
[80] 《顯揚》卷十八雲︰
複由七種行相,了知諸心難知差別︰一、不可知相續久住器差別相,二、多種相境差別相,叁、俱有差別相,四、能治、所治速疾回轉差別相,五、習氣差別相,六、續生差別相,七、解脫心差別相。
[81] 「極」字,《金藏》有,余無。
[82] 「十」字,《金藏》作「色」。
[83] 「是」字下,《金藏》有「真」字。
[84] 《金藏》作「則」,余作「即」。
[85] 「即」字,《金藏》有,余無。
[86] 「別抄」卷二雲︰
西方瞿波論師引《阿毗達磨經》頌,證五識不緣假境,頌雲「無有眼等識,不緣實境生,亦實、亦不實」。解雲︰第叁句通叁種︰實不實爲二,並二,爲叁。
[87] 「識」字,《金藏》有,余無。
[88] 「謂」字,《金藏》作「爲」。
[89] 道邑《義蘊》雲︰
忿即是瞋,癡增名悔,悔非是癡,別有體故。
[90] 智周《演秘》雲︰
青對黃等,而得青名,然不得說青名黃。如短待長,非不得名之爲長,必複不得定名爲短,所以不同青等顯色。
[91] 「挾實法緣」四字,《金藏》有,余無。
[92] 「假」字,《演秘》牒文、《金藏》作「假」,余作「也」。
[93] 「故」字,《金藏》無。
[94] 《瑜伽》卷叁原文爲:
複次,于色聚中,曾無極微生,若從自種生時,唯聚集生,或細,或中,或大。
[95] 「論」字,《金藏》有,余無。
[96] 「卷」字,《金藏》有,余無。
《雜集論述記》卷四雲︰
《瑜伽》第叁解五境增減大好﹝如雲「又明暗色,謂于顯色增聚應知。又由依止色聚種子功能故,若遇相似緣時,或小聚無間大聚生,或大聚無間小聚生。由此因緣,施設諸聚有增有減」﹞。
《成業論》說︰﹝即于和合﹞諸色聚中,見一面多,便起長覺;見一面少,便起短覺;見四面等,便起方覺;見諸面滿,便起圓覺;見中凸出,便起高覺;見中坳凹,便起下覺;見面齊平,起于正覺;見面參差,起不正覺。日焰,名光。余焰,名明。影暗翻此。屈申等色,表自內心開示于他,故名表色。上釋長短高下之色,橫豎皆成。或釋︰長短橫望相形,高下二色豎望相待,故成差別。
[97] 「非是佛」叁字,除《金藏》外,作「謂」字。
[98] 「體」字,《金藏》無。
[99] 「佛」字,《金藏》無。
[100] 「緣」字,《金藏》無。
[101] 如《瑜伽》卷五十四雲︰
複次,建立極微當知有五種勝利︰謂由分析一合聚色,安立方便,于所緣境,便能清淨廣大修習,是初勝利;又能漸斷薩迦耶見,是第二勝利;如能漸斷薩迦耶見,如是亦能漸斷憍傲,是第叁勝利;又能漸伏諸煩惱纏,是第四勝利;又能速疾除遣諸相,是第五勝利。如是等類,應當如理思惟極微。
[102] 「言」字,《金藏》無。
[103] 「瑜伽」,梵文爲「yoga」。
[104] 《瑜伽師地論釋》雲︰
謂一切境無顛倒性、不相違性、能隨順性。與正理、教、行、果相應,故名「瑜伽」。……或說二十四不相應行中,一名「瑜伽﹝二十四中第十七相應﹞」。因果相稱,無乖違故。或說雜染清淨無性,名爲「瑜伽」。除違契順,最爲勝故。……或說清淨真如,名爲「瑜伽」。理中最極,一切功德共相應故。如《入楞伽契經》中說︰若觀真義,除去分別,遠離瑕穢,無有能取,亦無所取,無解、無縛;爾時在定,當見瑜伽,不應疑慮。
[105] 《瑜伽師地論釋》雲︰
《顯揚》﹝卷五﹞等信、欲、方便、精進四法,說名「瑜伽」。作意或智,說名方便。此四通生一切行故。
[106] 《瑜伽師地論釋》雲︰
謂一切果更相順故,合正理故,順正教故,稱正因故,說名「瑜伽」。
[107] 「與病相應」四字,《金藏》有,余無。
[108] 《瑜伽師地論釋》雲︰
《大義經》中說如來地無分別智及以大悲,名爲「瑜伽」。自利利他常無盡故。
[109] 「瑜祇」,梵文爲「yogin」。
[110] 「此辨異及結也」六字,《金藏》有,余無。
[111] 《瑜伽》卷叁原文爲:
然色聚有分非極微。何以故?由極微即是分。此是聚色所有,非極微複有余極微,是故極微非有分。
[112] 「過」字,《金藏》作「而」。
[113] 「此分別」,《金藏》作「分別此」。
[114] 《對法》卷一雲︰
極略色者,謂極微色。
[115] 「叁」字,《金藏》誤作「二」。
[116] 《瑜伽》卷五十四雲:
複次,微細性略有叁種︰一、損減微細性,二、種類﹝藏文作「自性」﹞微細性,叁、心自在轉微細性。損減微細性者,謂分析諸色至最細位,名曰極微。種類微細性者,謂風等色及中有色﹝該論此前說色界諸色不同欲界,雲「色界諸色清淨最勝、能發光明,又極微細,下地諸根所不行故」﹞。心自在轉微細者,謂色無色二界諸色﹝藏文只有色界。《瑜伽論記》卷五十七,敘景師雲「無色但有定心所現,名自在轉」﹞。如經說︰有等心諸天﹝指色界﹞曾于人中如是如是資重磨瑩其心,隨此修力住一毛端﹝藏文作「錘端」﹞空量地處,展轉更互不相妨礙。如是等輩,應當思維觀察色蘊差別。
[117] 「等」,謂尚有:《樞要》卷中以五門分別,但未詳說;《大乘法苑
義林章》卷十五〈極微章〉以叁門分別︰一、辨眼緣,二、釋違難,叁、說勝利。
[118] 「眼」字,《金藏》有,余無。
[119] 謂聖慧眼、法眼、佛眼。
[120] 《瑜伽》卷五十四原文爲:
當言除肉眼、天眼所余眼,用一切極微爲所緣境。何以故?以彼天眼唯取聚色中表、上下、前後、兩邊﹝藏文無「兩邊」﹞、若明若暗,必不能取極微處所,由極微體以慧分析而建立故。
[121] 「離識」二字,《金藏》有,余無。
[122] 《對法》卷一雲︰
法處所攝色者,略有五種︰謂極略色、極迥色、受所引色、遍計所起色、自在所生色。極略色者,謂極微色﹝即色邊際﹞。極迥色者,謂即此離余礙觸色﹝該論《述記》卷五雲「離礙方顯,立以迥色。極迥即色,迥色之極,迥之極色,二釋隨應。色既通名,初複解勝。雖明、暗、(光、影、空一)等,亦是所析,明等是別,迥色是總。處所寬廣,複能爲依,不名極明等,但稱「極迥色」。然此迥色與空一顯、上下類殊,俱空界色。不名「極空」名「極迥」者,恐濫虛空,亦是色性。又迥色虛通,空色唯上,不名「極空」,但稱「極迥」﹞。受所引色者,謂無表色﹝該論《述記》雲「諸出家戒要從師受,由彼簡擇堪不堪故。在家二衆及菩薩戒、惡戒無表,自他俱受,不假簡擇損益寬故。上皆名『受』。定道無表,得不從他。此皆不能表己善惡令他知故,總名無表」﹞。遍計所起色者,謂影像色。自在所生色者,謂解脫靜慮所行境色。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十五有〈法處色章〉五門分別︰一、開合廢立,二、辨體性,叁、釋名字,四、分別假實,五、影質有無。與《雜集論述記》卷五大同。
[123] 「法」字,《金藏》有,余無。
[124] 謂如本論《述記》卷叁有雲︰
過去、未來,非常、非現。如空華等非實有故。又無作用,不可執爲因緣性故。若無能持染淨種識,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125] 如本論《述記》卷八有雲︰
雖亦由現生死相續,而種定有,頌偏說之﹝如說「諸業習氣」、「二取習氣」﹞。或爲顯示真異熟因果皆不離本識,故不說現。現異熟因不即與果,轉識間斷非異熟故。前中後際,生死輪回,不得外緣,既由內識;淨法相續,應知亦然。
[126] 如《觀所緣緣論》雲︰
謂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現識上五內境色,此內境色複能引起異熟識上五根功能。根、境二色與識一異,或非一異,隨樂應說。如是諸法唯內境相爲所緣緣,理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