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二.叁一 複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诠表名、句、文身?

【疏翼】

第二別破諸部異計中,初破本薩婆多等說十四不相應者有六段,今第六破名句文身。文亦分四︰一、問外人說有之由,二、外人引有之教理,叁、以理教難,四、申成正義。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

 自下第六、破名句等身。

此則論主初問外人。

【論文】

二‧叁二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佛得希有名、句、文身。

【疏翼】

第六破名句文身中,第二外人引有之教理。

【述記‧卷十】

外人第二、舉經答有。謂成佛時,得未曾有名身等故[1]。

【論文】

二‧叁叁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名等,爲證不成。

【疏翼】

第六破名、句、文身中,第叁論主以理教難。文分爲二︰一、總非,二、別破。此即總非。

【述記‧卷十】

論主第叁、總非外人引經說有。

【論文】

二‧叁四 若名、句、文,異聲實有,應如色等,非實能诠。

【疏翼】

第六破名句文身中,第叁論主以理教難有二,今第二別破。于中有五︰一、如色非诠難,二、名等無用難,叁、聲色無差難,四、例聲生語诠難,五、征機調難。此即第一難。

【述記‧卷十】

此下、別破中,有五:[2]第一、論主[3]別出理非。

如色非诠難。色等異聲,體是實有,非實能诠,名等應爾。

量雲︰如汝所說實名句等,非實能诠。汝許異聲有實體故。如色、香等。我宗所許名等,異聲實體無故,聲爲能诠;汝許異聲有,如色,非能诠[4]!

【論文】

二‧叁五 謂聲能生名、句、文者,此聲必有音韻屈曲,此足能诠,何用名等?

【疏翼】

第二別破中,第二名等無用難。

【述記‧卷十】

下第二、名等無用難。

更責外非:汝計生名等聲定有屈曲,此屈曲聲足能诠義,何用計離聲外別有名等?

薩婆多雖有名由聲顯、生二義[5],今取生破,顯類破之[6]。

【論文】

二‧叁六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即名、句、文,異聲實有。

【疏翼】

第二別破中,第叁聲、色無差難。文分爲二︰一、牒救,二、正難。

【述記‧卷十】

正理師救雲︰聲上屈曲是名、句、文,體異于聲,而定實有[7]。

此下第叁、聲色無差難。

論主牒雲︰若謂如此者[8]。

【論文】

二‧叁七 所見色上形量屈曲,應異色處,別有實體。

【疏翼】

第叁聲色無差難中,第二正難。

【述記‧卷十】

 次下、正難。

色等法上形量屈曲,即是長短、方圓、表等,或即書上文字,亦是色之屈曲。然色之屈曲,不異于色,即色處攝,聲上屈曲應不異聲,聲處所收。

量雲︰聲之屈曲,應非離所依別有實體,法處所收。色蘊上屈曲故。或色、聲二色之上,隨一屈曲故。如色處長等,若不言「法處所收」,同喻便有所立不成[9]。又汝色上屈曲,應別有體,法處所收。色蘊上屈曲故。如聲上屈曲等。

此中外例,亦複如是。汝[10]大乘師聲上屈曲,雖體非實,仍法處收,色上屈曲應體非實,法處所攝!若以聲能顯義,有教性故,意識所得,故法處收,假立名等。我宗亦爾,彼此異因,不可得故[11]。此義不然,不唯依聲立名等故,亦依光明等而假立故。既依多法,唯意所緣,故法處收,不可難言:戒體但依思,應別處攝,現同處故[12]。

【論文】

二‧叁八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如弦管聲,非能诠者。

【疏翼】

第二別破中,第四例聲生語诠難。子段有四︰一、隨他不诠難,二、正義诠同難,叁、例生非诠難,四、例生能诠難。第一子段中有二︰一、牒救,二、正難。此即初中初也。

【述記‧卷十】

自下第四、例聲[13]生語诠難。此[14]下第四段[15]子段有四,第一、隨他不诠難。

牒彼救言︰語聲上屈曲,非能诠表。聲上屈曲故。如弦管聲。又此屈曲,是聲體性故,如色上屈曲,即色體性[16],此不能诠,由此故知別有名等。

【論文】

二‧叁九 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

【疏翼】

子段第一隨他不诠難中,第二正難。

【述記‧卷十】

此正難雲︰如彼弦管聲,雖有屈曲,不能生名等,此語聲上屈曲,例亦應爾。

量雲︰汝內屈曲聲不能生實名。實[17]聲上[18]屈曲故。如弦管聲。

又若語聲上屈曲,即能生名。弦管屈曲,不能生名,我亦如是。語聲上屈曲,能诠表義;弦上屈曲,不能诠表,如生名相似,故言「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他宗許弦上屈曲,不別生名,此即且就他宗爲論,且例令齊[19]。

【疏翼】

以上第一子段訖。

【論文】

二‧四○ 又誰說彼,定不能诠?

【疏翼】

第四段例聲生語诠難中,子段第二正義诠同難。

【述記‧卷十】

此下複出己之正義,第二子段、正義诠同難。

我亦[20]說弦上屈曲非不能诠,但如汝化人身、語二業,非善、惡性。今大乘因俱故,如林聲說法,亦得有善等[21]。離質化[22],不廢通善[23]。汝聲[24]若以聲上屈曲例同于色,不能诠表,我亦以色上屈曲例同于聲,不生名等,既以生名不等,明知诠表亦異[25]。

【論文】

二‧四一 聲若能诠,風鈴聲等應有诠用。

【疏翼】

第四段例聲生語诠難中,子段第叁例生非诠難。文又分二︰一、外救,二、內質。此即外救。

【述記‧卷十】

色屈曲不能诠,聲屈曲許能诠,此有何過?

子段第叁、例生非诠難。

彼複救言︰若一切聲皆有诠表,如弦管等者。即風鈴等聲應有诠用。我許內聲能生名等,故有诠表,非一切聲皆生名等,風鈴等聲,故無诠用;汝既以聲即能诠表,風鈴等聲應有诠用[26]。

【論文】

二‧四二 此應如彼,不別生實名、句、文身。

【疏翼】

子段第叁例生非诠難中,第二內質。

【述記‧卷十】

論主質雲︰此風鈴等聲如彼所執,不能別生實名、句、文,我宗亦說風鈴等聲亦無诠表;彼計語[27]聲能生名等,風鈴等聲不能生,我許聲體能诠表,何妨風鈴等聲不能诠?以內語聲有屈曲音韻,故能诠表,風鈴等聲則不如是。

「不別生實名句」[28]等者,顯二家義,彼此風鈴並不能生實假名等,內聲即能生實假名等故[29]。

【疏翼】

以上子段第叁訖。

【論文】

二‧四叁 若唯語聲能生名等,如何不許唯語能诠?

【疏翼】

第四段例聲生語诠難中,子段第四例生能诠難。

【述記‧卷十】

 子段第四、例生能诠難,更成語诠。

彼複救言︰風鈴等聲是外法,不能生名等。語聲是內法,何妨即能別生名者?

且就彼計,申自義雲︰語聲是內聲,聲體即能诠;風鈴聲是外,即不能诠表。汝雖內聲能生名,非一切內聲皆能生名[30];我雖內聲能诠表,非一切內聲皆能诠。

正義應言︰汝許語聲方能生,非風鈴等;我許屈曲之聲有诠表,如弦管等[31]。即風鈴等既無屈曲,不能诠表,無能诠用故。內聲生名,有能诠定量;內聲诠表,何妨亦是能诠定量[32]?外法聲不然,生名之聲有能诠,彼無能诠故[33]。

【疏翼】

以上第四段訖。

【論文】

二‧四四 何理定知,能诠即語?

【疏翼】

第二別破中,第五征機調難。文又分叁,此即初問。

【述記‧卷十】

此下第五段[34]、征機調難。有叁︰一、問,二、诘,叁、調。

此初外人問言︰何理定知能诠法者,非名身等體即是語?若聲能生名,名可能诠,聲非能诠。能诠離聲,既無別體,初發聲時,應即能诠!何爲初不能诠,後方能诠?故知後時名等生也,由此,故非[35]能诠即語。

【論文】

二‧四五 甯知異語,別有能诠?

【疏翼】

第五段征機調難中,第二論主诘。

【述記‧卷十】

論主诘雲︰汝亦甯知異語聲體,別有名能诠?汝言能生名等,名等能诠,故異語者,汝如何生?不可一法,分分漸生,又諸念聲,非聚集起,如何名生?亦應初念聲,即能生名等!

彼若救言如無表發,待前表等最後生故。既爾,即應末聲生名,汝應但聞末後之聲,便能解義?理既不爾,故知但由無始串習,前前諸聲分位力故,後生解時,謂聞名等。

其實,耳等但能取得聲之自性,剎那便滅。意識于中,诠解究竟,名爲名等,非別實有,是故汝等,甯知異語別有能诠?

【論文】

二‧四六 語不異能诠,人天共了,執能诠異語,天愛非余!

【疏翼】

第五段征機調難中,第叁調。

【述記‧卷十】

下、論主調。

語即能诠,若人、若天,皆共了達,共知聲語即能诠故。執能诠是名,體異于語,唯汝天愛,非余智者,以語與名不即不離[36],然但可言離語無體。

言「天愛」者,以其愚癡無可錄念,唯天所愛,方得自存。如言此人天矜故[37]爾,故名「天愛」。又名「癡人」,即是天也。如說奴爲「郎君」等。

此調之言︰咄!天!汝甚可矜!故言「天愛」。天即是愛,如《樞要》中,說此義也[38]。

【疏翼】

以上第六破名句文身實有中,第叁以理教難訖。

【論文】

二‧四七 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

【疏翼】

第六破名、句、文身中,第四申成正義。文分爲四︰一、顯假差別,二、顯叁用殊,叁、明不即離,四、會相違。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

外人問︰既聲體即能诠,如何有名等叁種差別?

下[39]、申正義,有四︰一、顯假差別也[40]。

此、論主解︰依聲假立名、句、文身。如梵音「斫刍」[41],但言「斫」,唯言「刍」,未有所目[42],說爲字分位。若二連合,能诠法體,诠于眼體,說爲名分位,然未[43]有句位。更添言「阿薩利[44]縛」[45],名眼無[46]漏,說爲句位。故依分位以立名等,依一切位非自在者[47]。

【論文】

二‧四八 名诠自性,句诠差別,文即是字,爲二所依。

【疏翼】

第四申成正義中,第二顯叁用殊。

【述記‧卷十】

外人問︰雖言分位差別,何者是也?

二、顯叁用殊。

名诠法自性,句诠法差別,文體是字,爲名句之所依,不能诠自性及差別故。

「文」者,彰義,與二爲依,彰表二故。又名爲顯,與二爲依,能顯義故,而體非顯[48]。「字」者,無改轉義[49],是其字體。文,是功能,功能即體,故言「文即是字」等。或字爲初首,即多剎那聲,集成一字,集多字爲所依,次能成名,诠諸法體。集多名已,後[50]成句身,诠法差別。即《雜集》雲︰自性、差別,及此二言,總攝一切。[51]彼「二言」者,即是字也。字即語故,說之爲「言」──名、句二種,所依止之言也。

《瑜伽》雲︰名,于自性施設;句,于差別施設;名、句所依止性,說之爲字[52]。又《顯揚》[53]言︰句必有名,名不必有句。名必有字,字不必有名,如《樞要》說[54]。

問曰︰如此卷[55]言名诠諸法,但得共相,不得自相[56],何故今言「名诠自性」? 

答曰︰此有密意︰謂諸法中自相、共相,體非是遍。有是自相,非共相,如青色等相;有是共相,非自相,如空、無我等[57]。其自性、差別,體即遍通,自相、共相,皆有自性;自相、共相,皆有差別[58]。何以知者?如因明雲︰有法言自性,法是差別,如五蘊中,思數體是自性,有漏、無漏,我、無我,是差別。數論師立「我是思」,即以我爲自性,以是有法故;「思」,爲差別,以是法故,是我、非我之共相,亦有自性,「思」之自相,亦有差別。

今此中言,不同于彼。諸法自相,非名等诠,唯現量證,名唯诠共相。今言「诠自性」者,即是共相之自性。「自性」者,體義;「差別」者,體上差別義;即自相、共相,皆有體性及差別義故。

問曰︰何故名自相、共相?

答曰︰法自體,唯證智知,言說不及,是自相。若法體性,言說所及,假智所緣,是爲共相。

問曰︰如一切法皆言不及,而複乃雲言說及者,是爲共相,一何乖返?

答曰︰共相是法自體上義,更無別體。且如[59]名诠火等法時,遮非火等,此義即通一切火上,故言共相得其義也,非苦、空等之共相理。

若爾,即一切法不可言[60]!

「不可言」言,亦不稱理。遮可言故,言「不可言」,非「不可言[61]」,即稱法體,法體亦非「不可言」故。而今乃言名得自性者,共相爲自性故。今應解此非法體,其義可然[62]。言名等诠共相,非謂即得共相體;但遮得自相,故言名诠共相。

問曰︰若爾,即名不诠自性?不得共相之自性故!

[63]又唯[64]五根、五塵、心、心法得,此義應思[65]。然不得共相之別義,名得自性,非诠稱共相之自體也[66]。

問曰︰如色蘊是自相,漏無漏是共相;色蘊之中,色處等是自相,色蘊是共相;色處中青[67]等是自相,色處是共相;又青黃[68]等是共相,隨一樹等[69]是自相,樹等[70]是共相,枝等[71]是自相;枝等是共相,極微[72]爲自相。今言不得自相,爲是不得五[73]蘊色總自相?爲不得青等色別自相?

答曰︰俱不得,「色」及「青」等,皆诠不及故。

問曰︰若爾,即漏、無漏等豈能[74]得及?如佛言「有漏」、佛言「非有漏」、凡夫[75]言「無漏」、凡夫言「非無漏」,如诠火時,亦不燒口,豈得漏、無漏耶?而言名得共相之自性,此義但遮得自相,非謂名即得共相。然法體不可說自相、共相,以假言诠也。謂有定量[76],且名共相[77],非謂自[78]共相者,名言[79]所及[80]。

【述記‧卷十】

何故不立頌爲不相應?

以離名、句、文無別用故。诠法體、義,名、句已周,爲二所依,文用已[81]足,故頌不立。進不及名等,退不如文故。此雖有多字,未了有名,如〈悉昙章〉等。有多字名,未了有句。如《雜心》雲[82]︰眼、耳及與[83]鼻[84]等,雖有名字,無句,顯義未圓故。若[85]《般若燈》[86]:集法滿足,即說爲句。今是名攝,故不別說頌[87]。

【論文】

二‧四九 此叁離聲,雖無別體,而假實異,亦不即聲。

【疏翼】

第四申成正義中,第叁明不即離。文分爲二︰一、假實異,二、法辭叁科異。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

問曰︰上來雖言名等即聲,若名等是不相應行者,色上屈曲非不相應,聲何故爾?

叁、明不即離。

論主答雲︰此叁離聲雖無別體,名等是假,聲是實有。假實異故,故名等叁,非即是聲,非聲處攝。但是差別之聲,義說名等,以诠義故,是不相應,無別種子生,故言即聲。

【論文】

二‧五○ 由此法、辭二無礙解,境有差別,聲與名等,蘊、處、界攝,亦各有異。

【疏翼】

申成正義第叁明不即離中,第二法辭叁科異。

【述記‧卷十】

 外人問雲︰若名等即聲,法、辭二無礙解,境有何別?

答曰︰即此緣故,二境有異。法無礙解,緣假名等;辭無礙解,緣實聲等;故說境差別,非二俱緣實。雖二自性互不相離,法對所诠,故但取名。辭多對機,故但說聲,耳聞聲已,意了聲故。以所對不同,說二有異,非體有異也。 

又此二境,及名等叁,與聲別者,蘊、處、界攝,亦有異故,色蘊、行蘊,聲處、法處,聲界、法界,如其次第,攝聲名等。

問曰︰聲上屈曲假,即言不相應,色上屈曲假,應非色處攝?

答︰聲上有教,名等不相應;色上無教,故是色處攝。

【論文】

二‧五一 且依此土,說名、句、文依聲假立,非謂一切。

【疏翼】

第四申成正義中,第四會違。文分爲二︰一、此土依聲,二、余土亦依余。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

 問曰︰聲上屈曲,即以爲教;色上屈曲,應亦爲教?

四、會相違。

名等依聲者,依此土說。諸余佛土,名等依余故[88]。

【論文】

二‧五二 諸余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叁故。

【疏翼】

第四會違中,第二余土亦依余。

【述記‧卷十】

「余佛土」者,何者是耶?

如《無垢稱經》說[89]。或以「光明、妙香」及「味等」者,「等」取觸、思數等。此[90]上皆得假立名等叁種,亦是不相應攝此叁法故。

問曰︰小乘不信有他方佛,何故以此爲證?又如何[91]知有他方佛?

證此量雲︰除此叁千界外,他方亦應時有佛出教化衆生,有人天衆生故,猶如此土,證光明等爲佛教。

量雲︰光明等上亦得有名等。衆生機欲待故。如此聲上有名等[92]。又由依多法立名故,非聲處攝[93],依思所發身、語多法立無表色[94]。依多法立命根等,與六處爲根等[95],長等不同。有義:無表與命根但依一立,然無表等非教性,故同所依法處所攝[96]。

梵雲「便繕[97]那」,此有四義︰一者、扇,二、相好,叁、根形[98],四、味。此即是鹽,能顯諸物中味故,味即文是,如言文義巧妙等,目之爲「便繕那」[99]。此中四義,總是一「顯」義故[100],古德[101]說名爲「味」。《對法》雲︰此又[102]名「顯」,能顯彼[103]義故。爲名句所依,能顯義故。「惡察羅」[104]是字,無改轉義,如《對法》說[105]。

「缽陀」[106]是迹,如尋象迹,以覓象等。此名爲句,理應名「迹」,義之迹故,尋此知義也。順古所翻,稱之爲句。

「播陀」[107]是足。

上來且依《俱舍》破十四不相應[108]訖,如《瑜伽》五十二、五十叁[109]、六[110]等[111];《顯揚》[112],二十四[113];《五蘊》[114];《對法》第二[115]等說。

大乘雖依色、心上立,然與色、心不一不異,如名與聲無別體及無[116]別種,故言不異;假實,異[117]蘊等攝別,故言不一。余十種法,皆應知也。又約界、地、漏無漏、現行種子,凡夫內外等諸義,如別抄[118]說[119],八十一卷亦有說也[120]。

【疏翼】

以上第二別破異計有叁中,第一破本薩婆多等說十四不相應行者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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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毗婆沙論》卷十四,複以理立有雲︰

有說爲止他宗,顯己義故。謂或有執名、句、文身非實有法,如譬喻者;或複有執名、句、文身,聲爲自性,如聲論者;爲止彼執,顯名身等是實有法,是不相應行蘊所攝,故作斯論。有說欲顯世尊叁無數劫所設劬勞,有大果故,謂佛過去無量劫前,應得滅度,所以經于叁無數劫,修習百千難行苦行,但爲利他;夫利他者,必于名身、句身、文身皆得善巧;以善巧故,能爲他說蘊、界、處等,令得涅槃,究竟饒益,是名大果。

 《順正理論》卷十四解釋「名」雲︰

此中何故說名但以心不相應行蘊爲性?契經、本論皆爲總攝一切法門略爲二種︰色爲體者,總說爲色;自余非色,總說爲名;非色聚中攝于名故,總從別目,故說爲名。今此中名,但約能顯所诠義說,是故但以心不相應行蘊爲性。

義爲可說?不可說耶?如實應言︰義不可說。

若爾,何故因象等言,解象等義?非顛倒解,又應唯經:吾當爲汝略說法要。有義、有文,無斯過失,假名立故。謂劫初人于種種義,共立種種差別想名,由此相傳,于諸名想,解無顛倒。

又如有說︰語能發名,名能顯義。然契經言︰文義巧妙,曾無有說,有義有文,設許如斯,亦無有失。世尊所說,具文義故,謂世尊教能正顯了無量義門,文辭圓滿,無所缺漏,故作是說。

又叁世諸法各有叁世名,謂過去諸佛以過去名曾已顯示,未來諸佛以未來名當複顯示,現在諸佛以現在名今正顯示;未來、現在,如應當知。

又諸法中無無名者,若有,應成非所知過。故薄伽梵說如是言︰「名能映一切,無有過名者。是故名一法,皆隨自在行。」

 《大毗婆沙論》卷十四亦解釋「名」雲︰

問︰何故名「名」?答︰「名」者,名爲隨,名爲召,名爲合。隨者,如其所作,即往相應;召者,爲此義立,如求便應;合者,隨造欲轉,令與義會;此中具叁義,故名爲名。心、心所法有隨、有召,而無合義,故不名名;余不相應、色、無爲法,有隨、有合,而無召義,故亦非名。

 《順正理論》卷十四,分別叁相雲︰

又名等叁相差別者,謂聲所顯,能顯于義。已共立爲能诠定量〔《俱舍論》卷五雲「且如支者于九義中共立一瞿(梵文爲「go」)聲,爲能诠定量」〕顯示所解,意樂所生,能表所知境界自體,猶如響像,此相是「名」。若能辨析所知境中廣略義門,此相是「句」。于能說者,聲已滅位,猶令系念,持令不惑,傳寄余者,此相是「文」。此中「名」者,謂隨歸赴,如如語聲之所歸赴,如是如是于自性中名皆隨逐呼召于彼。「句」者,即能辨所說義,謂能辨析差別義門。「文」者,謂能有所彰顯,依此、由此,彼彰顯故;此即是字,謂令系念無有忘失。或複由此之所任持,令無疑惑,或能持彼轉寄于余,故有說言︰如靜慮者方便境相,與靜慮中所覺了境而爲梯蹬,文于名、句,及義亦爾。

[2] 「第」字前,《金藏》有「此中」二字。

[3] 「論主」二字,《金藏》無。

[4] 《樞要》卷中雲︰

第一難比量相違。

[5] 《俱舍論光記》卷二十二雲︰

「生」即如種生芽等,「顯」即如燈火照瓶等。

[6] 《俱舍論》卷五破雲︰

若由語生,語聲性故,聲應一切皆能生名!若謂生名聲有差別,此是顯義,何待別名?若由語顯,語聲性故,聲應一切皆能顯名!若謂顯名聲有差別,此足顯義,何待別名?

 《樞要》卷中雲︰

結歸古師聲诠。

[7] 《顯宗論》卷八雲︰

是故聲者,但是言音,相無差別。其中屈曲必依加、遮、咤、多、波﹝梵文爲「ka、ca、ta、ta、pa」﹞等,要由語聲發起諸字,諸字前後和合生名,此名既生,即能顯義。由斯展轉,而作是言︰語能發名,名能顯義,故名聲異,其理極成。應知此中聲是能說,名等所說,義俱非二,如是則爲無倒建立。

 《順正理論》卷十四雲︰

然能說者以所樂名先蘊在心,方複思變,我當發起如是如是言,爲他先說如是如是義;由此後時隨思發語,因語發字,字複發名,名方顯義。由依如是展轉理門,說語發名,名能顯義。如斯安立,其理必然。

[8] 《樞要》卷中雲︰

第叁、外救雲︰聲上非即異聲之名等。量雲︰聲上屈曲,定異所依實有。色蘊上屈曲故。如長短等。此有叁過︰一、缺無同喻,不分別彼此長等故。二、若以大乘長等爲同喻,喻中無所立過,大乘長等,非異所依實有體故。叁、若以自宗長等爲同喻,因中有彼法差別相違過。異所依實有中、異所依別處實有、異所依同處實有等,爲法差別。

[9] 道邑《義蘊》雲︰

彼宗自許長短等﹝至迥色、表色、空一顯色﹞二十一色異所依色別有實體,仍色處收故。若不言「法處所攝」,便有所立不成。

[10] 「汝」字,《金藏》無。

[11] 靈泰《抄》雲︰

薩婆多言︰我名等能顯義,有教性故,故法處收,實立名等。

[12] 智周《演秘》雲︰

無表現與思同法處,何得難令不同處耶?

 《樞要》卷中雲︰

量雲︰聲上屈曲,定不異所依別處實有,色蘊上屈曲故。如長短等,或文字等。處攝不別故,故知名等實爲無用。

[13] 「聲」字,《金藏》無。

[14] 「此」字,《金藏》有,余無。

[15] 「段」字,《金藏》無。

[16] 「性」字下,《金藏》有「故如色上屈曲即色體性」十字。

[17] 「實」字,《金藏》有,余無。

[18] 「上」字,《金藏》有,余無。

[19] 《樞要》卷中雲︰

論主爲作有法差別相違,內聲屈曲能生名、不能生名,是有法差別故。量雲︰汝內聲屈曲,不能生名。聲屈曲故。如弦管聲。此就他宗難。

[20] 「亦」字下,余本包括《了義燈》牒文,有「不」字,靈泰《抄》

 釋文、《金藏》則無。

[21] 《對法》卷一雲︰

因﹝執﹞受大種者,謂語等聲。因不受大種者,謂樹等聲。因俱者,謂手鼓等聲。

 而小乘則無第叁,如《顯宗論》卷二雲︰

雖有手鼓相擊爲因發生二聲,而相映奪,隨取一種相別難知,是故聲處唯有二種。

[22] 道邑《義蘊》雲︰

離質聲之外,別處起化,名離質化。

[23] 《佛地經論》卷七雲︰

如是語化亦有叁種︰一、自身相應:謂佛自身化現梵音,遍告無邊諸世界等種種語業。二、他身相應:謂令聲聞大弟子等以佛梵音宣說大乘甚深法等。是故聲聞、諸菩薩等,說非己分甚深妙法,皆是如來變化所作,非彼自力。叁、非身相應:謂化山海草木等類,乃至虛空,亦出音聲說大法等。如是皆名變化語業。

[24] 「聲」字,《金藏》有,余無。

[25] 《樞要》卷中雲︰

「又誰說彼」等,申自宗義,恐違比量。量雲︰弦管屈曲等聲,能诠表用。有因執受大種聲之屈曲故。如自許內聲。

[26] 《樞要》卷中雲︰

彼量雲︰大乘風鈴聲等應有诠用。以聲性故。如內語。弦管聲等,或內聲等不能诠。聲攝故。如風鈴等。

[27] 「語」字,《金藏》作「內」。

[28] 「句」字,《金藏》無。

[29] 《樞要》卷中雲︰

次雲:直以理逐,如彼風鈴不能生名等故,我風等聲,亦不能诠。

[30] 「名」字,《金藏》無。

[31] 「等」字,《金藏》無。

[32] 《俱舍論光記》卷二十二雲︰

且如古者謂有智人,于九義中共立一瞿聲﹝梵文爲「go」﹞爲能诠定量,此即引證。故有頌言︰言九義者,一、方,二、獸,叁、地,四、光,五、言,六、金剛寶,七、眼,八、天,九、水。

[33] 《樞要》卷中例風鈴聲生名雲︰

量雲︰汝風鈴等聲應生名。聲攝故。如內語聲。

[34] 「段」字,《金藏》作「假」。

[35] 「非」字,《金藏》作「非」,余作「知」。

[36] 「離」字下,《金藏》有「體」字。

[37] 「矜故」,《金藏》作「憐汝」。

[38] 《樞要》卷中雲:

言「天愛」者,梵言「沒佉﹝梵文爲「mudha」;藏文爲「glen pa」﹞」,此名爲「愚」。愚有叁名︰一、提婆﹝梵文爲「deva」﹞,此雲「天」。二、塱縛﹝梵文爲「nirbhasa」﹞,平聲呼之,此雲「光明」。叁、缽刺阇缽底﹝梵文爲「purusapati」﹞,此雲「生主」。「缽刺阇」,生也,「缽底」,主也,舊雲「世主」也。

「摩诃波阇波提」名「大生主」是也,此即梵王。世間之勝,莫過于天;世間之劣,莫過愚者;喚愚爲天,調之故也;如喚奴爲郎君等。光明者,照了義;愚人癡暗,調喚爲光明;如名貧人爲「富財物」,亦如喚鈍人爲「聰明物」。梵王,皆計爲父,由彼所生,但知端坐,雖能生一切,都無動作,癡人喻彼雖被驅使,百種皆作,都無所知,無少別識;劣從勝號,名曰「生主」。此癡,天可憐,故名「天愛」也,余義同常。

[39] 「下」字,《金藏》作「此」。

[40] 「也」字,《金藏》無。

[41] 「斫刍」,梵文爲「caksu」。

[42] 「目」字,《金藏》誤作「自」。

[43] 「未」字,金陵本、《續藏》誤作「末」。

[44] 「利」,《金藏》作「利」,余誤作「和」。

[45] 「阿薩利縛」,梵文爲「anasravaie」,即無漏。

[46] 「無」字,原作「有」,今依梵音改。

[47] 「者」字,《金藏》作「故」。

[48] 《俱舍論光記》卷二十二雲︰

梵雲「便膳那」﹝梵文爲「vyabjana」﹞,唐言「文」,是能彰顯義,近顯名、句,遠顯于義。

[49] 《俱舍論光記》卷二十二雲︰

梵雲「惡剎羅」﹝梵文爲「aksara」﹞,唐言「字」,是不流轉義,謂不隨方流轉改易。亦是能彰顯義,能近彰名、句,遠顯義也。今以字用釋其文,字即文異稱也。

 《對法》卷二雲︰

此複名字。無異轉故。所以者何?如眼名眼,異此名外更有照、了、導等異名改轉。由彼同顯此想故。非裒、壹等字離裒、壹等差別外,更有差別能顯此字,故無異轉,說名爲字。無異轉者,謂不流變。

 靈泰《抄》雲︰

如〈悉昙章〉︰何等字聲?其惡﹝即「裒」﹞、阿等字聲,更不可改轉故。

[50] 「後」字,《金藏》作「複」。

[51] 《對法》卷二原文雲︰

自性、差別,及此二言,總攝一切。如是一切,由此叁種之所诠表,是故建立此叁爲名、句、文身。

[52] 《瑜伽》卷五十二原文爲:

雲何名身?謂依諸法自性施設,自相施設,由遍分別,爲隨言說,唯建立想﹝ 藏文德格版作「miv ”tsam」,疑應作「miv can」﹞,是謂名身﹝《俱舍論》卷五雲「應知此中名謂『作想』(梵爲「sajjba karana」;藏爲「miv byed pa」),如說名聲、香、味等想」。《光記》卷二十二解雲「梵雲『僧若』。因伽反(梵文爲「sajjba」)。唐言『想』。是能取像專執之義,或是共立契約之義。言『作想』者,『作』謂造作,由心所中想取像已,建立造作,此名是想所作,名爲『作想』。言名是想,從因受稱。又解︰謂緣于名能起于想,能作想故,故名『作想』。又解︰作之言發,由天人等發,人天等想,故名『作想』。言名是想,從果爲名。又解︰此言『想』者,即是名之別稱,以名皆是立能诠之要契。即由此想能有诠表,故名爲『作』,即作此想、名爲『作想』」﹞。

 五十二續雲:

雲何句身?謂即依彼自相,施設所有諸法差別,施設建立功德過失、雜染清淨戲論,是謂句身。雲何文身?謂名身、句身所依止性所有字身,是謂文身。又于一切所知所诠事中,極略相,是文;若中,是名;若廣,是句。若唯依文,但可了達音韻﹝藏文作「唯聲」﹞而已,不能了達所有事義。若依止名,便能了達彼彼諸法自性自相﹝藏文無「自相」﹞,亦能了達所有音韻﹝藏文作「聲」﹞,不能了達所簡擇法深廣差別。若依止句,當知一切皆能了達。又此名、句、文身,當知依五明處分別建立︰所謂內明、因明、聲明、醫方明、世間工巧﹝及﹞事業處明。

 《順正理論》卷七十六,又總解此叁爲法雲︰

趣所诠義,說之爲名,即是表召法自性義。辨所诠義,說之爲句,即是辨了法差別義。不待義聲,獨能爲覺生所依托,說之爲文,即是迦、遮、咤、多、波﹝梵文爲「ka、ca、ta、ta、pa」﹞等。理應有覺不待義聲,此覺不應無所緣境,此所緣境,說之爲文。文謂不能親目于義,但與名句爲诠義依。此叁能持諸所诠義,及軌生解,故名爲法。

 《顯揚聖教論》卷十二﹝《瑜伽》卷八十一同﹞雲︰

問︰何因緣故,建立名等叁種身耶?答︰爲領增語觸所生受故﹝《俱舍論光記》卷叁十八解「第六意觸說名增語」雲「如眼識但能了青,不了青名。意識了青,亦了青名,意識與五識同緣境已,更緣其名,故名爲長」﹞。

問︰名者,何義?答︰目種種事,令世共知故,又能令意作種種相故,又由語言所傳述故,謂之爲名。

句者,何義?答︰攝受于名,究竟顯了不現見義,故名爲句。

文者,何義?答︰顯發文句,故謂之文。如薄伽梵說「增語,增語路」,如是廣說。「增語」者,謂一切衆﹝ 藏文《瑜伽》作「sde pa」﹞、類﹝藏文《瑜伽》作「rigs」﹞共所立名。「增語路」者,謂衆類之欲﹝藏文《瑜伽》作「衆、類,及欲」﹞能起彼故。詞者,謂彼相應語,及與各別彼彼方言,彼所依故,名爲彼路。施設者,謂分析一法建立多種,彼所依處,名爲彼路。欲,即是詞,無有別欲,此詞,即是增語施設之路。

 《雜集論述記》卷十雲︰

增言﹝梵文爲「adhivacana」;藏文爲「tshig bla dwags」,或譯「增語」﹞者,即名是「言」。言即音聲,诠辨法故,法體無名,故謂爲「增」。「增」,謂增益。又「增」者,勝義,名等诠法,勝于言聲,言聲能與合名等,不如名等故。又欲發言者,必依名等方發,由名增長于言,故略言「增言」。又「言」者,音聲法之自性,于中屈曲,假立名等,于言增故,名曰「增言」。「增」者,加也,義雖亦然,而體非言,不诠法故﹝是所诠故﹞,不具二義,不名「增言」。

[53] 見《顯揚》卷十二,《瑜伽》卷八十一同此。

[54] 《樞要》卷中〈四門分別〉中,第二「辨其差別」雲︰

有字非名,謂一字。有名非句,謂一字名。句必有名,名必有字,故成差別。

 彼論原文爲:

此中欲爲名首,名爲句首。句必有名。若唯一字,則不成句。又若有字、名所不攝,則唯字無名。

[55] 謂本論卷二。

[56] 本論卷二雲︰

謂假智、诠,不得自相,唯于諸法共相而轉。

[57] 但《佛地經論》卷六有叁師解此後者有所不同︰

 第一師說:

若在定心,緣一切相,皆現量攝。

 第二師說:

定心唯緣自相。然由共相方便所引,緣諸共相所顯理者,就方便說,名知共相。不如是者,名知自相。由此道理,或說真如名空、無我,諸法共相;或說真如二空所顯,非是共相。

 第叁師爲「如實義」雲︰

彼因明論立自共相,與此﹝上二師﹞少異。彼說一切法上實義,皆名自相。以諸法上自相、共相各附己體,不共他故。若分別心立一種類能诠、所诠通在諸法,如縷貫華,名爲共相。此要散心,分別假立,是比量境。一切定心,離此分別,皆名現量。雖緣諸法苦、無常等,亦一一法各別有故,名爲自相。真如雖是共相所顯,以是諸法自實性故,自有相故,亦非共相。不可以其與一切法不一不異,即名共相,自相亦與一切共相不一異故,是故彼﹝因明﹞論說諸法上所有實義皆名自相。此經不爾,故無相違。

 《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亦說大乘:

以一切法不可言說爲自性﹝此處亦即指自相﹞,一切可說,爲共相。如可說中,五蘊等爲自,無常等爲共;色蘊之中,色處爲自,色蘊爲共;色處之中,青等爲自,色處爲共;青等之中,衣花爲自,青等爲共;衣花之中,極微爲自,衣花爲共;如是乃至離言爲自,說爲「離言」,名之爲共。共相假有,假智變故;自相可真,現量親緣,聖智證故。除此以外,說爲自性皆假自性,非真自性,非離假智及言诠故。今此因明,但局自體,名爲自性;通他之上,名爲差別;准相違中自性、差別。複各有自相、差別,謂言所帶,名爲自相,不通他故;言中不帶,意所許義,名爲差別,以通他故。

空、無我等,雖有兩解,然以分別、言說,或智與诠之遠離與否,可以界定。與因明論中自性、差別,可以相對移動者異趣,蓋彼是假诠、假智中事;雖以無分別爲現量,尚是五識等分別所資。

[58] 《因明入正理論》卷上續雲︰

今憑因明,總有叁重︰一者、局通:局體,名自性,狹故;通他,名差別,寬故。二者先後:先陳,名自性,前未有法,可分別故;後說,名差別,以前有法可分別故。叁者、言許:言中所帶,名自性;意中所許,名差別;言中所申之別義故。

[59] 「且如」二字,《金藏》作「又此」。

[60] 如理《義演》雲︰

即牒前「一何乖返」難意,更重問也。

 智周《演秘》雲︰

前粗後微,故二別也。

[61] 原《疏翼》于「言」字下重一言字,《大正藏》無。

[62] 如理《義演》雲︰

意說無常共相非是法體,體上可有诠得之義。

[63] 此句爲答。

[64] 「唯」字,《金藏》、靈泰《抄》、《秘蘊》作「唯」,余作「准」。

[65] 道邑《義蘊》雲︰

五根、五塵、第八心、心所得,五塵亦是五識並同時第六識得。此意說唯心、心所得法自相,豈名言等诠得法之自性耶?

[66] 智周《演秘》雲︰

即共相差別義,差別之義句所得故。

 道邑《義蘊》雲︰

如言火,唯通一切火,名爲共相。不得此木草等之差別義,故言火時,名得共相之自性,非謂言诠稱共相之自體,名得自性也。

[67] 「中青」二字,《金藏》作「青黃」。

[68] 「黃」字,《金藏》有,余無。

[69] 謂隨一樹等之青黃。

[70] 謂樹等之青黃。

[71] 謂枝等之青黃。

[72] 此句謂極微之青黃爲自相。

[73] 「五」字,金陵本作「色」。

[74] 「能」字,《金藏》有,余無。

[75] 「夫」字,《金藏》無。

[76] 如理《義演》雲︰

世共目火等爲定量。

[77] 慧沼《義林章補缺》卷七〈二量章〉雲︰

于彼二相爲欲了知,心想行解貫比余法,方名比量所取共相。

 智周《演秘》雲︰

如所作因,通聲、瓶故。

[78] 「自」字,《金藏》無。

[79] 「言」字,《金藏》作「之」。

[80] 《攝論》卷二雲︰

當知意識是能遍計﹝ 藏文作「kun tu rtog pa/」﹞。有分別故。所以者何?由此意識用名言熏習爲種子,及用一切識名言熏習爲種子,是故意識無邊行相分別而轉。普于一切分別計度,故名遍計。又依他起自性,名所遍計﹝ 藏文作「kun tu brtags par bya ba/」﹞。又若由此相,令依他起自性成所遍計,此中是名遍計所執自性。由此相者,是如此義。複次,雲何遍計能遍計度?緣何境界?取何相貌?由何執著?由何起語?由何言說?何所增益?謂緣名爲境。于依他起自性中取彼﹝爲﹞相貌。由見執著。由尋起語。由見、聞等四種言說而起言說。于無義﹝ 藏文作「med pa”i don/」﹞中,增益爲有。由此﹝即如以上之﹞遍計,能遍計度。

 《攝論‧無性釋》卷四解雲︰

「當知意識是能遍計有分別故」者,由有顯示﹝ 藏文作「ves par ston pa/」,相當《對法》卷二所說叁分別中第叁「計度分別(藏文爲「mvon par dpyod pa”i rnam par rtog pa/」)」,「謂于去來今不現見事思構行分別」。隨念( 藏文作「rjes su dran pa/」),「謂于昔曾所受諸行追念行分別」﹞分別所雜糅故。

「用自名言熏習爲種子」者,無始生死所有意識戲論名言熏習種子爲此生因。「及用一切識名言熏習爲種子」者,謂用無邊色等影識﹝藏文作「顯現無邊色等識中」﹞、名言﹝藏文作「言說」﹞種子爲因。似彼生故。是故一切無邊行相分別而轉。「又依他起自性名所遍計」者,謂此一分眼等諸相,是所計業﹝藏文作「境」﹞。

「又若由此相,令依他起自性成所遍計,此中是名遍計所執自性」者,謂由此品類緣相﹝ 藏文作「rnam pa rgyur gyur pa/」﹞,是名遍計所執自性。「是如此義」者,是如此品類緣相義。

「複次,雲何遍計能遍計度」者,作問生起,爲欲宣說遍計所執自性﹝之﹞差別。

「緣名爲境」者,謂色、受等﹝藏文無「色受等」﹞,天與﹝ 藏文作「lhas byin」﹞等名,于義相應起諸遍計,說異行相,爲識其名﹝「說異」等八字,藏文無﹞,非無有名能于其義起諸分別。

「于依他起自性中取彼相貌」者,是執自相義。由能取相,說名爲想,如其所想,作是言說﹝藏文作「如是隨順假立言說」﹞。或于依他起自性中,取眼等相。「由見執著」者,由五品類﹝見﹞推求﹝ 藏文作「ves par rtog pa」﹞行﹝相﹞轉,起諸執著。取﹝色受等、眼等﹞相貌已,起執著故,是于相貌﹝ 藏文作「mtshan ma」﹞堅執著義。由見推求,于義決定,起執著已,欲爲他說。「由尋起語」者,如契經說「由尋由伺而說語言,非無尋伺能說語言」。

「由見聞等四種言說而起言說」者,由見、聞、覺﹝鼻、舌、身叁識所受﹞、知﹝意識所受﹞四種言說而起言說。如緣似蛇﹝「似蛇」,藏文作「蛇名」﹞繩等相貌,取盤曲等種種相貌﹝似蛇義顯現﹞,自執著已,爲覺悟他說如是言︰我已見蛇,我已見蛇。此亦如是。他聞是已,複更增益,謂﹝我義、法義﹞爲實有。

 又《攝論》卷二除自性遍計與差別遍計外,有有覺遍計及無覺遍計,

 如雲︰

有覺者,謂善名言;無覺者,謂不善名言。

 《攝論‧世親釋》卷四解雲︰

「善名言」者,謂解名言;「不善名言」者,謂牛羊等,雖有﹝名言﹞分別,然于文字,不能解了。

 安慧《大乘莊嚴經論釋》﹝德格版, mi, 186b.7﹞雲︰

如是若從習氣因,此所遍計爲果,二者密意說爲遍計所執相;謂習氣因亦說爲遍計所執。由能作遍計所執法顯現因故。諸善名言者假立說之爲瓶﹝氆氇、黃、青等﹞。諸不善名言者﹝如嬰孩等﹞見瓶時心想此者爲何?如是亦名爲遍計所執,由有所取及能取分別故。如是習氣因及所遍計,二者俱名遍計所執。

[81] 「已」字,《金藏》作「具」。

[82] 《雜心論》卷十二:

句者,集諸名、味,究竟顯義。味身者,是字身;名者,名諸法,以名顯義,如名男女。

 如《般若燈》卷四說。

[83] 「與」字,《雜心論》無。

[84] 「鼻」字下,《雜心論》原有「舌」字。

[85] 「雲」字,《金藏》無。

[86] 《般若燈》卷一雲︰

如偈曰︰不滅、亦不起,不斷、亦不常,非一、非種種,不來、亦不去。……釋曰︰彼句義次第解無間故,解此論義,是故初說如是句義。

[87]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一〈總料簡章〉雲︰

句有二種︰一、集法滿足句,二、顯義周圓句。

[88] 又此依正常人主要用具說。

[89] 《說無垢稱經》卷五雲︰

時無垢稱問彼土上方諸來菩薩︰汝等知不?彼土如來于其世界,爲諸菩薩雲何說法?彼諸菩薩鹹共答言︰我土如來不爲菩薩文詞﹝ 藏文作「yi ge dav ves pa”i tshig/」﹞說法,但以妙香﹝ 藏文作「dri」﹞令諸菩薩皆悉調伏。

[90] 「此」字,《金藏》無。

[91] 原《疏翼》無「何」字,《大正藏》有,文意通。

[92] 靈泰《抄》雲︰

「機」,謂根機;而「欲」得待教法。

[93] 謂非聲處攝,而是法處不相應行攝。

[94] 即發身、語之思。

 小乘《成實論》卷七〈無作品〉第九十六亦雲︰

問曰︰已知有無作法非心,今爲是色?爲是心不相應行?答曰︰是行陰所攝。所以者何?作起相,名行。無作是作起相故。色是惱壞相,非作起相。

 《成業論》雲︰

是故所言謂過去業其體實有,能得當來所感果者,理定不成!﹝毗婆沙師救雲︰﹞若爾,應許﹝如余宗所說﹞由善不善身語二業,蘊相續中引別法起其體實有,心不相應行所攝!

[95] 「等」字,《金藏》有,余無。

[96] 道邑《義蘊》雲︰

此解無表但依一思,故非別攝,與長等同。問︰二解何勝?答︰後說爲勝,前解難知。無表但從所防所發而得色名,不依身語;如何說依多法立耶?若爾,六處既是命根所持,所依種子亦非多法,命根應隨第八種等,意處所收。答︰如前已解,無勞再述。

[97] 「繕」字,除靈泰《抄》、《秘蘊》外,《金藏》及余本均作「善」。

[98] 根形應男女有別。

[99] 靈泰《抄》雲︰

意顯此鹽能顯出此食中氣味,猶如經文其義深遠,其語增妙也。此中即言文增義妙也。此「巧妙」者,即是經中氣味,故說增妙爲「便繕那」也。味,即是文。然此疏主引文意,增妙等爲味,雲味即是文者,不相當。彼處言「文義增妙」,即約如來滅後,諸阿羅漢結集叁藏教法時,諸羅漢等若見佛經有不好實語處即改之。而就其好取結集者,善能綴絹﹝疑「貫」﹞其叁藏文無錯氣味,名爲文義增妙︰亦不約文能顯義,名之爲「味」也。

 蓋文增文巧,故義得妙,有如鹽能顯味。

[100] 「故」字,《金藏》有,余無。

[101] 如僧伽跋摩譯《雜心論》,真谛譯《佛性論》等。

[102] 「又」字,《金藏》誤作「文」。

[103] 「彼」字《對法》原無。

[104] 「惡察羅」,梵文爲「aksara」。「羅」字,《對法》原文誤作「那」,

 今改。

[105] 《對法》卷第二︰

此複名「字」。無異轉故。所以者何?如眼名眼,異此名外,更有照、了、導﹝藏文有「見」﹞等異名改轉。由彼同顯此想故﹝ 藏文作「de”i miv bid」﹞,非裒、壹﹝梵文爲「a」、「i」﹞等字離裒、壹等差別外,更有差別能顯此字,故無異轉﹝ 藏文作「”gyur med」﹞,說名爲字。無異轉者,謂不流變。

[106] 「缽陀」,梵文爲「pada」。

[107] 「播陀」,梵文爲「pada」。

[108] 《俱舍論》卷四、卷五:

頌曰︰心不相應行︰得、非得﹝即「異生性」﹞、同分、無想二定、命、相、名身等類。

[109] 《述記》原作「四」,今依《瑜伽》改。

 《瑜伽》五十二及五十叁共有二十叁種,無「不和合」。即有「流轉、

 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時、方、數、和合。」

[110] 《瑜伽》卷六,有二十四種,同卷叁。

[111] 「等」,即等取卷叁,及大乘《百法明門論》。

[112] 謂《顯揚》卷一。

[113] 「廿四」二字,《金藏》有,余無。

[114] 《廣五蘊論》有十四種。

[115] 《對法》第二卷有二十叁種,亦無「不和合」。

[116] 「無」字,《金藏》有,余無。

[117] 「異」字,《金藏》有,余無。

[118] 見《樞要》卷中、《雜集論述記》卷九。

[119] 如《樞要》雲︰

總十四不相應﹝《雜集》總二十叁﹞。此雖說非得,諸論多說異生性﹝《雜述》不說「非得」﹞。今依共有,說十四種,以十門分別:一、有之所由﹝《雜集》無。彼有「情非情」﹞,二、廢立﹝實即《雜集》「多少不同」﹞,叁、聚依處﹝《雜集》「假實門」﹞,四、現種依﹝《雜集》攝于第叁假實門中,彼並有「長養等流分別」﹞,五、有無漏,六、叁性,七、見斷等,八、五位,九、界系,十、地系﹝《雜集》界地合爲一門,加「名體門」﹞。然依《對法》有二十叁,除「不和合」,雖有「等」言,不別解釋。《瑜伽》第叁﹝僅列名﹞、五十六、《顯揚》第一、《百法》等,立二十四。《五蘊》﹝《俱舍》﹞及此論,立十四。《顯揚》﹝卷一﹞雲︰「複有所﹝原作「諸」﹞余如是種類差別應知。」各依一義以立,實可說多。一、說﹝假﹞有所由:以起屬主言論等,如《顯揚》十八﹝《瑜伽》卷十六﹞說﹝如《顯揚》雲「當知心不相應行皆是假有。假有之性略有六種。雲何爲六?謂若事能起六種言論。何等名爲六種言論?一、屬主相應言論,二、遠離此彼言論,叁、衆共施設言論,四、衆法聚集言論,五、不遍一切言論,六、非常言論。屬主相應言論者,謂諸言論配屬于主,方解其相,非不屬主。如言生時,此誰之生?觀所屬主,起此言論,所謂色之生,受想行識之生。非說『色』時,此誰之色待所屬主起此言論。如生,如是住、異、無常等心不相應行類,如其所應盡當知,是名屬主相應言論。若事能起如是言論,當知此是假相,遠離此彼言論者,謂諸言論非以此顯此,亦非以彼顯彼,此說名爲遠離此彼言論。若以此顯此言論,此言論于實處起,亦于假相處起。若以彼顯彼言論,此言論于實處起,亦于假相處起。若非以此顯此,亦非以彼顯彼言論,此言論一向于假相處起。雲何以此顯此言論于實相處起?如言『地之堅』。雲何此複于假相處起?如言『石之圓』。如『地之堅』、『石之圓』,如是『水之濕』、『油之滴』(原作「滑」,今依《瑜伽》漢藏兩譯改)、『火之暖』、『毀之焰』、『風之動』、『飄之鼓』(藏文作「風之力」),亦爾。雲何以彼顯彼言論于實相處起?如言『眼之識』、『身之觸』,如是等。雲何此複于假相處起?如言佛救(《瑜伽》作「授」)、德友之食、飲(《瑜伽》並有「車乘」)、衣服、嚴具,如是等。雲何非以此顯此亦非以彼顯彼言論一向于假相處起?如『舍之門』、『舍之壁』、『甕之口』、『甕之腹』、『軍之車』、『林之樹』、『百之十』、『十之叁』,如是等,是名遠離此彼言論。衆共施設言論者,謂六種相言說自體施設言論。六種相者,謂事相、應(《瑜伽》作「所」)識相、好等相、益等相、言說狀相、邪行等相。事相者,謂若相識所取。應識相者,謂若相由作意故,能起于識。好等相者,謂若相觸所取。益等相者,謂若相,受所取。言說狀相者,謂若相,想所取。邪行等相者,謂若相,思所取。衆法聚集言論者,謂于衆多和合,安立自體。如于內色、受、想、行、識,說我等言論。于外色、香、味、觸,安立差別說舍、甕、軍、林等言論。不遍一切言論者,謂諸言論有處隨轉,有處退還。如于舍,『舍』言唯隨舍轉;于村亭等,即便退還。于甕,『甕』言于余瓶器等即便退還。『軍』言,于別男女等退還。『林』言于別樹,根、莖、葉、華、果等,退還。非常言論者,當知四種因︰謂破壞故,不破壞故,加行故,轉變故。破壞故者,如瓶壞已,『瓶』言舍,『瓦』等言生。不破壞故者,如種種藥物共和合已,或丸,或散。種種藥言舍,藥物丸散等言生。加行故者,如于金段起諸加行,造環钏等異莊嚴具,爾對金段之言舍,異物環钏等言生。轉變故者,如飲食等轉變時,飲食等言舍,糞穢(藏文《瑜伽》作「糞便」)等言生。如是等類,應知非常言論。隨于諸物發起如是六種言論,當知此物皆是假有( 藏文作「brda 」)。問︰諸心不相應行皆是假有,雲何應知?答︰由二種過失故。一、因過失,二、體過失。因過失者,若言生是生因,能生生故,說名爲生,是即無別果生可得。此生爲誰能生因故,說之爲生?若言生是生體,是即從他生故,不應說爲能生。如是余心不相應行,如理應知」﹞。

二、廢立有別:即前次文﹝多少不同﹞是。

叁、辨聚法依處:依處有叁︰一、心,二、心所,叁、色。以有別依,有總依故,四類說之。有一唯依心種,謂命根。此據正義﹝《雜集論述記》卷九有會《顯揚論》卷一依六處立命根文﹞。叁唯依色立︰謂名、句、文身。亦依此土,非余佛土﹝《雜集論述記》說四,加「方」﹞。四依心、心所二法立︰謂二無心定及果、異生性﹝《雜集論述記》說五,加「命根」。並雲「依心立者,皆依種子,不依現行」﹞。五十六雲依「名滅分位,﹝建﹞立無想定」等故,唯依心、心所。六依叁法︰謂得、衆同分、四相。通依叁種立﹝《雜集論述記》約二十叁種,說「通依色心建立余十五種」﹞。

四、辨現種依:五唯依種︰謂命根、二無心定,及果、異生性。叁唯依現︰謂名、句、文。六通依現種︰謂得等﹝《雜集論述記》說「余通依色、心立者,通依現種」。又雲「方者,此論下文雲唯于色法非心等故。若依色種亦建立方,依心等亦應建立」﹞。

五、有漏無漏:一唯無漏︰謂滅定。叁唯有漏︰謂無想及果、異生性。十通二種,謂:得、同分、命根、名、句、文、四相﹝《雜集論述記》說「二十通有漏及無漏」﹞。佛等皆有故。

六、辨叁性:今四唯一性──二唯善︰謂無想、滅定。二唯無記︰謂異生性、無想異熟唯無覆﹝《雜集論述記》說異生性亦通不善﹞。四通二性──謂名、句、文、命根,四因唯無覆無記,果唯是善﹝《雜集論述記》說「方通無記及善,無漏是善故」﹞。六通叁性──謂得、同分、四相﹝《雜集論述記》說「余十五種通叁性」﹞。

七、辨見斷等叁:一唯見斷︰謂異生性。一唯不斷︰謂滅定。二通見修斷︰謂無想定及果。五十叁說唯見所斷,不生斷故﹝如雲「若學見迹,于卵、濕二生、北俱盧洲、無想天、若女、若扇搋迦、半擇迦、無形、二形等生,及于後有若愛,若願,所得非擇滅,一向決定」﹞。五十七說善法修所斷,斷緣縛故﹝《略纂》卷叁十一以憂根爲例解雲「憂根順離欲,說爲初二無漏根。(未知欲知根及已知根,各以信、勤、念、定、慧根、意、樂、喜、憂、舍根爲體。)二無漏根體不斷,相從說不斷。雖無學身無,以體善法故,唯緣縛斷;不是斷體,忻求涅槃故」。《瑜伽》卷六十六雲「謂一切善有漏法、一切無覆無記法,除先所說諸染汙法余染汙法,是名修道所斷法」﹞。余十種﹝或如《雜集論述記》說余二十種「名身等叁種,若有十八界,通不斷。若無者,唯見、修斷,以法處色亦有方故,不可爲難」﹞。通見、修,及不斷。

八、五位:謂見﹝道﹞、修﹝道﹞等。二唯資糧︰謂無想定及果。十信﹝原作「住」,今依《了義燈》卷十八、《雜集論述記》卷九改﹞第六心方不退﹝《了義燈》卷十八雲「十信第六,信心不退。于因果理,已生信解」﹞。即《優婆塞戒經》﹝卷一﹞說舍利弗六萬劫修道尚退故﹝原文爲「如舍利弗等六萬劫中求菩提道所以退者,以其未得解脫分法」﹞。故前尚得起。《瑜伽論》﹝卷五十六﹞言非聖入﹝如雲「補特伽羅者,在異生相續」﹞。又十住第七名不退心﹝智周《大乘入道次第章》雲「七者、菩薩聞說叁寶叁際有無心堅不轉,名不退住」﹞。以後更不可起。一唯二位︰謂異生性在初二。一唯二位起︰謂滅定,非初叁。回心,可爾﹝通五位﹞﹝《雜集論述記》說「滅定中有直往,有回心。回心通五位,直往非初叁。(原作「二」)然入地以去有多文。如《楞伽》(唐譯卷五)等。如《唯識》第七卷解」﹞。叁唯四位,除見道︰謂名、句、文。七通五位︰謂得、同分、命根、四相﹝《雜集論述記》卷九對名句文等無文﹞。

九、界系:二唯一界︰謂無想定及果。叁通二界及非界︰謂名、句、文﹝《雜集論述記》合界地說「名、句、文,即語聲差別,故唯欲、色二界──初定、欲地有。若思惟名(即「意言」),名言熏習等名通叁界九地」﹞。一通叁界︰謂異生性。一非叁界︰謂滅定。七通叁界及非系︰謂得、同分、命根,及四相。命根,五十七說不通無漏。不說佛故。

十、九地:叁唯一地︰謂二無心定及果。叁通二地︰謂名等。叁或五地。八通九地︰謂異生性及余七﹝《雜集論述記》說「方唯二界,下五地有,余十叁,通叁界九地有」﹞。

[120] 《瑜伽》卷八十一,廣說文義差別,如雲︰

複有五相︰一者、所诠相,二者、能诠相,叁者、此二相應相,四者、執著相,五者、不執著相。

所诠相者,謂相等五法。如﹝卷七十二﹞五事中已說。

能诠相者,謂即于彼依止名等,爲欲隨說自性差別所有語言,應知此即是遍計所執自性相。此遍計所執自性,有差別名︰所謂亦名遍計所執,亦名和合所成,亦名所增益相,亦名虛妄分別,亦名言說所顯,亦名文字加行,亦名唯有音聲,亦名無有體相,如是等類差別應知。

此二相應相者,謂所诠能诠更互相應﹝相屬﹞,即是遍計所執自性執所依止。

執著相者,謂諸愚夫無始時來相續流轉遍計所執自性執,及彼隨眠。

不執著相者,謂已見谛者如實了知遍計所執相,及彼習氣解脫﹝ 藏文缺此一段文﹞。卷叁十六解《轉有經》顯諸法離言自性頌雲︰「謂于色等想法,建立色等法名,即以如是色等法名诠表隨說色等想法,或說爲色,或說爲受,或說爲想,廣說乃至說爲涅槃。于此一切色等想法,色等自性都無所有,亦無有余色等性法;而于其中,色等想法離言自性真實是有。當知即是勝義自性,亦是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