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二‧一○四 然諸法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疏翼】
第二破執法有二,第一破計五文科中,第五解彼法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
【述記‧卷十一】
自下第五、解上法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
二障叁住過[1]、十地斷位[2],諸門分別如第九卷[3]。
文中有二︰初、解二執行相斷位。「如是所說」下,顯執所緣或無,或有。初中有叁︰初、牒執舉數,次、依執別列,後、依列別釋,准義可知[4]。
護法雲︰法執寬故,人執俱時,必有法執;有法執時,可無人執,與前人執不同性起,體寬廣故[5],有唯法執種子生故,無有唯從人執種起。又俱所變,似我、法亦爾[6]。
問曰︰何故人執必帶法執,法執亦有不帶人執[7]?
答︰能持自體,說名爲法,即一切法皆持自體。有常、一、用[8],方名爲我,故非一切法皆是我,如計外境爲法,非我,即顯內法有,非一、常[9]。
【疏翼】
此牒執舉數及依執別列訖。
【論文】
二‧一○五 俱生法執,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
【疏翼】
第一解二執行相斷位中,第叁依列別釋。于中有叁︰一、別釋俱生,二、別釋分別,叁、總結有無。初中分叁︰一、釋俱義,二、釋生義,叁、別釋相續與間斷行相。此即初中初也。
【述記‧卷十一】
下、隨別釋。
此中顯彼俱生法執,由自種子內因力生,釋其俱義。
【論文】
二‧一○六 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
【疏翼】
第一俱釋俱生中,第二釋生義。
【述記‧卷十一】
顯非外緣方始得起,釋其生義。
【疏翼】
以上別釋俱生二義訖。
【論文】
二‧一○七 此複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爲實法。
【翼疏】
第一別釋俱生法執中,第叁別釋相續與間斷行相。文又分叁︰一、舉數並釋相續行相,二、釋間斷行相,叁、釋斷位。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此、顯相續。
唯第七識未得無漏聖道以來,恒相續起,要入佛地,方永不生。中間亦有間轉位次,未入聖時恒無轉故,名爲「相續」。
然第七識亦唯有[10]說唯我,無法,法執亦通第八識有[11],此但舉正義所取[12]。此中解釋,准我執說[13],此識執相,如下當知[14]。
【論文】
二‧一○八 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識所變蘊、處、界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爲實法。
【疏翼】
第叁別釋相續與間斷行相中,第二釋間斷行相。
【述記‧卷十一】
識既不能取心外法,唯緣所變蘊、界、相等──或總緣蘊,或別緣蘊,界、處亦然──起自心相,執爲實法。非二十句見[15],及六十五[16]等[17]。見道斷故[18],如我見[19]說。
此執,有說通五識起[20],今舉正義[21]故不相違。
然我本相,即唯言蘊,其法本相言界處者,我作用義,故說言蘊。無爲無用,計爲我少,故不說處、界。然說我爲一及常者,亦說有于作、受之用。其法不然,但計有體,即計爲法。故計于法,亦依處、界。處、界即是真如、擇滅等。不了此界、處,而執有法故,下准此知[22]。
又「緣識所變諸蘊、處、界,起自心相」,「執爲實法」,同前我中二解[23]。然《涅槃經》外道以佛性爲我[24],此不相似,非我相故,無作用故,但名緣蘊。法[25]可與同,佛性不失法自體故,故于我中,唯言「緣蘊」[26]。雖無作用緣,有少功能故。法體不然,故通界處。又依于本質與相分,相似不相似合說,我中應言處、界,故計佛性爲我。若但依相似法爲論,法中,應但言蘊,以親所取[27],與本質真如不相似故。以前准後[28],前加「處、界」;以後准前,應除「處、界」[29];以親相分唯有漏故,我執加「取」字,後依本質有無漏故,故減「取」字。又我唯總執,故緣五蘊;法通總別,故說叁科。
【疏翼】
以上釋間斷法執行相訖。
【論文】
二‧一○九 此二法執,細故難斷。後十地中,數數修習勝法空觀,方能除滅。
【疏翼】
第叁別釋相續與間斷行相中,第叁釋斷位。
【述記‧卷十一】
第六識中,俱生法執,于其十地,道數數修,地地別斷,以障地故。第七識者,于地地中,道數數修,要至金剛,方能斷除。此中合說若道、若斷,故言「數數」方能除斷。
此唯菩薩,非二乘者,若數數斷習、種,俱然。又除滅有二︰一、伏,二、斷。六識,伏亦斷;第七,伏不斷。故皆言「數數」。
此中言「細」,以品而論。說爲「難斷」,約道而說。勝道方除,非劣道故。若以相見道叁心之中,中品[30]名中,第叁名上[31]。彼約難易,易斷名「細」。粗品,亦名「細」,下道能除。以品從道,初名爲「細」,道下品故。今以道從品,難斷名「細」,亦不相違,准我執說[32]。
又我執難斷,言「修道」除,通叁乘故。此言「十地」,唯菩薩故。然初地中入、住、出別,故十地中皆有修道[33]。
言「勝法空」,顯法空[34]觀,簡[35]遊觀心[36],唯取無間斷法執道。此中說「執」,不言五識。若所知障,五識亦通,十地中斷[37]。
【疏翼】
以第叁依列別釋中,第二別釋俱生訖。
【論文】
二‧一一○ 分別法執,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
【疏翼】
第叁依列別釋中,第二別釋分別法執。文分爲叁︰一、釋起緣及起處,二、釋二種所緣,叁、釋斷位。初中分叁︰一、顯種外緣,二、顯分別義,叁、顯所在處識。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十一】
顯由外緣及自內種,二因力起,故言「亦由」。
【論文】
二‧一一一 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
【疏翼】
第一釋起緣及起處中,第二顯分別義。
【述記‧卷十一】
正顯外緣,釋分別義。
【論文】
二‧一一二 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疏翼】
第一釋起緣及起處中,第叁顯所在處識。
【述記‧卷十一】
顯執所在。
強思計度[38]、間斷非恒,唯第六有,故非余識。下[39]二障中,五識所知障[40]品[41]亦初地斷[42],以無分別籌度慧性,不能起執[43],故此中無[44]。
【疏翼】
以上第二別釋分別法執中,第一釋起緣及起處訖。
【論文】
二‧一一叁 此亦二種:一、緣邪教所說蘊、處、界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爲實法。
【疏翼】
第二別釋分別法執中,第二釋二種所緣。文分爲二︰一、緣邪說蘊處界相,二、緣邪說自性等相。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此文可知,即小乘等,並名邪故,不稱正理故。
【論文】
二‧一一四 二、緣邪教所說自性等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爲實法。
【疏翼】
第二釋二種所緣中,第二緣邪說自性等相。
【述記‧卷十一】
「自性」,即是數論勝[45]性。「等」取勝論實句義等,如是非一。其數論師,本若未變爲大等時,但名「自性」,故[46]古名[47]「冥性」。
初、小乘等所執,後、外道等所執。心相二重,准我中解[48]。此二、亦有總別緣者,二十句見、六十五[49]等,許皆有故。
【疏翼】
以上第二別釋分別法執中,第二釋二種所緣法。
【論文】
二‧一一五 此二法執,粗故易斷,入初地時,觀一切法法空真如,即能除滅。
【疏翼】
第二別釋分別法執中,第叁釋斷位。
【述記‧卷十一】
分別相粗,粗觀能斷;行相猛故,下道能除。故入初地,即斷除之。一心而論,准我中說[50]。若叁心者,二心斷,名「初」;第二[51],叁道除,望修道爲初故,如《樞要》說[52]。或頓或漸,至下當知[53]。
【疏翼】
以上第叁依列別釋中,第二別釋分別法執訖。
【論文】
二‧一一六 如是所說一切法執,自心外法,或有、或無。
【疏翼】
第叁依列別釋中,第叁總結有無。于中分二︰一、本質有無,二、相分有無。初中又叁︰一、本質或有或無,二、心所變有,叁、無本妄執實。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十一】
第七本法定有,第六本法或無;修道本法定有,見道本法或無[54]──計蘊等,或[55]容有,計[56]自性等,定無,准我見[57]說[58]。
【論文】
二‧一一七 自心內法,一切皆有。
【疏翼】
第一本質有無中,第二心所變有。
【述記‧卷十一】
心之所變,皆[59]因緣生,一切皆有。
【論文】
二‧一一八 是故法執,皆緣自心所現似法,執爲實有。
【疏翼】
第一本質有無中,第叁無本妄執實。
【述記‧卷十一】
此、顯所執親唯內相[60],故諸法執,皆緣內心依他相有[61]。
【疏翼】
以上第一明本質有無訖。
【論文】
二‧一一九 然似法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所執實法,妄計度故,決定非有。
【疏翼】
第叁總結有無中,第二相分有無。文分爲二︰一、立理,二、引證。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內心所變,種子所生[62],不同真如,故如幻有。依前依他[63],執爲實有,不稱似法[64],故體定無。此即以理成內相有,唯心所現,以外境無[65]。
【論文】
二‧一二○ 故世尊說:慈氏當知!諸識所緣,唯識所現;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疏翼】
第二相分有無中,第二引證。
【述記‧卷十一】
此引,即是《解深密經》[66],《攝大乘》第四、五說[67]。下[68]亦引之,至下當悉。由此,故知唯緣自心。「依他」、「幻有」等言,「等」取妄所執無[69]。
【疏翼】
以上廣釋第一頌前叁句有二。初廣破外執中,第叁別問別答訖。
【論文】
二‧一二一 如是外道、余乘,所執離識我、法,皆非實有。
【疏翼】
長行略釋第一頌前叁句已,第二廣釋有二中,第一廣破外執有四,以上第叁別問別答訖。今第四別征總結。
【述記‧卷十一】
此下大文第四、別征總結。于中有叁︰初、牒前所非,次、破外征及[70]上座等計,後、重總結引經證成[71]。
此結牒上所非。破外道小乘離識[72]我、法,皆非實有,以無體故[73],如前理征。
【論文】
二‧一二二 故心、心所,決定不用外色等法爲所緣緣。
【疏翼】
第一牒前所非中,第二總結不緣所執外色。
【述記‧卷十一】
此、總結也[74]。
【論文】
二‧一二叁 緣用必依實有體故。
【疏翼】
第一牒前所非中,第叁明不緣所由。
【述記‧卷十一】
釋外法無緣義所由。
所執既無,故非緣也。相,當情現,如第二月,不遮所緣[75]。
【論文】
二‧一二四 現在彼聚心、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如非所緣,他聚攝故。
【疏翼】
第四別征總結中,第二破外征及上座等計。文分爲二︰一、異聚非親緣,二、同聚亦非親緣。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外道等[76]征曰︰外色實無,可非內識境;他心實有,甯非內識[77]所緣?又佛他心智能取他心,《二十唯識》說除佛他心智,不知如佛所行境故,名不如實[78]。即[79]取心外法,如何言心取不離識境?
比量應雲︰現在彼聚──他心智所緣之境心、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他聚攝故。如非所緣[80]。若疏所緣,我不障故,此因在後,喻在于前。外道小乘皆在此破。
他聚者,謂他身,或自身中八識更互[81]相望,爲他聚識也。
護法解雲︰《二十唯識》說佛他心智所變之相,是與本質心相極相似,故勝余之智,非謂親能取得他心,名異余智。不爾,便有識非唯故[82]。
《二十唯識》世親自釋,及護法《唯識釋》[83],皆不言親取。如《二十疏》及下第七,自當廣解[84]。
【論文】
二‧一二五 同聚心所,亦非親所緣,自體異故,如余非所取。
【疏翼】
第二破外征及上座部等計中,第二同聚亦非親緣。
【述記‧卷十一】
然上座部、法藏部等,計同聚心相應之法,亦互能緣[85]。化地部說︰緣共[86]有法[87]。西方師[88]說慧俱五蘊爲俱有法。五識依色根,俱有身中色等,是根種類故[89]。能緣之意識唯依無間意,所依非色,不能緣俱有身中色等,非根種類故。大衆部說︰心、心所法能取自體[90],與大乘同[91]。今此[92]唯破上座部、法藏部計,意兼破余也。
立比量雲︰同聚心所非心親所緣。與心自體異故。如余眼根等非所取法。
此有二說,一說︰設佛鏡智能現智影,自相應法亦非所緣。以自證緣自體[93]盡故,亦成遍智。見分之境[94],心等必同[95],自證分境[96]許各別故。第二師說︰鏡智心、心所法亦許相緣,此但遮親,不遮疏也。于見分上,佛現彼影[97],名遍智故。然一一自證分與相應法見分同境,名同所緣,非要皆見分等[98]方同所緣故[99]。又遮親所緣,非不[100]即許彼爲疏所緣,因明法爾[101]。又上座等,心等不能自緣,唯緣相應法。
問曰︰心受緣時,受自緣不?若緣者,即有緣自性之過;不緣者,即心、心所不同一所緣過;何得共取前境,唯心獨能緣相應法受等,不能自緣也?
其破緣共有俱生色等法是共有法體。廣如《婆沙》第九,不能引之[102]。然大乘大衆部等心自緣妨,如次前中第二師釋[103]。
【疏翼】
以上別征總結中,第二破外征及上座等計訖。
【論文】
二‧一二六 由此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
【疏翼】
第四別征總結中,第叁重總結引經證成。文分爲二︰一、總結上文,二、引經證成。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下顯世間說我法因緣[104],總結上也。
【論文】
二‧一二七 是故契經伽他中說:如愚所分別,外境實皆無;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
【疏翼】
第叁重總結引經證成中,第二引經證成。
【述記‧卷十一】
如經頌[105]者,《厚嚴經》[106]頌[107]。是大乘經證法唯識無心外法,由妄習力似外境現,實但內心,故引之也。
上來[108]已廣破外執,解初頌上叁句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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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過」字,《金藏》誤作「通」。
本論卷九雲︰
一、異生性障:謂二障中分別起者。……七、細相現行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執有生滅細相現行。……八、無相中作加行障:謂所知障中俱行一分,令無相觀不任運起。……十、于諸法中未得自在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令于諸法不得自在。
[2] 本論卷十雲︰
所知障中見所斷種,于極喜地見道初斷,彼障現起,地前已伏。修所斷種,于十地中漸次斷滅,金剛喻定現在前時,方永斷盡。彼障現起,地前漸伏,乃至十地方永伏盡。八地以上,六識俱者不複現行,無漏觀心及果相續,能違彼故。第七俱者,猶可現行,法空智果起位,方伏。前五轉識設未轉依,無漏伏故,障不現起。
[3] 並第十卷。
[4] 此即初中初、二兩文也。
[5] 道邑《義蘊》雲︰
若有人執不善,法執不妨有覆。又人執唯染,法執望二乘說,可通無覆。
[6] 道邑《義蘊》雲︰
識變我,必有似法。變似法時,可無似我。
[7] 「執」字,《金藏》有,余無。
[8] 謂有常、一、用之執。
[9] 此顯人我與法我別︰法我只計任持自體,人我更計常、計一、計自
在、計主宰等。又情、非情別。
《佛地經論》卷七,約叁性分別門顯示法執爲我執本,及相、見二
分上,成爲法執所以雲︰
諸我執等煩惱障體唯在不善、有覆無記中有。若法執等,所知障體,亦在無覆無記心中,二乘無學亦現行故,無學位中無有不善有覆無記,此就二乘名爲無覆。若望菩薩,是染汙故,亦名有覆。故所知障,亦名無覆,亦名有覆,一體二名,所望別故。煩惱障中,有所知障,是所依故,必執有法而計我故。體雖無二,而用有別,如一識體,取境用多。由此熏生一種子體,亦有多用。起時雖俱,而漸次斷,聖道勢力有分齊故。
若所知障,就二乘說無覆無記,四無記中,何無記攝?異熟生攝。以從異熟識生起故。
若爾,何者非異熟生?如增上緣,余所不攝皆此攝故。威儀﹝工巧事業﹞等心不堅執故,非普遍故,無二障體。
若善無覆無記心中,無法執者,雲何不能了達法空?亦無我執,雲何不能了達生空?此既由與第七識中我執俱故,不達生空,亦應由與第七識中我執俱故,不達法空,既似相分、見分﹝顯現﹞而起。雲何不名法執所攝?諸佛菩薩無漏智等亦有二分,雲何非執?是故緣生相分、見分,依他起攝。若于此上,妄計心外,或定性有,方名爲執﹝本《唯識論》卷八雲「有義一切心及心所,由熏習力所變二分從緣生故,亦依他起。遍計依斯妄執定實有、無,一、異,俱、不俱等,此二,方名遍計所執﹞。故所知障在第七者,遍與六識叁性心俱,非相應品。
[10] 「唯有」,《金藏》作「有唯」。
[11] 本論卷八及《述記》卷五十謂安慧等說。
[12] 謂護法正義。
[13] 見本論卷一俱生我執說。
[14] 本論卷四說第二能變雲:
應言此意但緣彼識見及相分,如次爲我及我所,相見俱以識爲體故,不違聖說。
又雲︰
應知此意但緣藏識見分非余。彼無始來一類相續似常、一故,恒與諸法爲所依故;此唯執彼爲自內我,乘語勢故,說「我所」言。或此執彼是我之我,故于一見義說二言。若作是說,善順教理。多處唯言有我見故,我、我所執不俱起故。
又,《樞要》卷中另設兩問答︰
問︰第七影像攝相歸見,可名有覆,攝影歸質,可名無覆,亦應攝相歸見,名爲分別!攝影歸質,得名異熟!答︰不離見故,性類可同。非是能緣,不從分別。托質方起,可從無覆。非業果故,不從異熟。
問︰非是能緣,不從分別,有覆應爾;非是業果,不從異熟,無覆應然。答︰性通多法,二性可從。見、果,義局,不從分別及名異熟。
[15] 《對法》卷一雲︰
謂計色是我,我有諸色;色屬于我,我在色中。如是計受、想、行、識是我,我有識等;識等屬我,我在識等中。幾是我見?幾我所見?答︰五是我見,十五是我所見。謂計色是我,計受、想、行、識、是我,此五是我見。余十五,是我所見。何因十五是我所見?相應我所故,隨轉我所故,不離我所故。相應我所者,謂我有色,乃至我有識。所以者何?由我與彼相應﹝《雜集論述記》卷七雲「『相應』者,不乖返,相順義」﹞,說有彼故。不離我所者,謂我在色中,乃至我在識中。所以者何?彼計實我處在蘊中,遍體隨行故。
[16] 「五」字,《金藏》作「五」,余作「二」。
[17] 《雜集論述記》卷七雲︰
不別分別我所起處,故成二十。亦分別彼我所起處,成六十五句︰謂計色爲我,我有受,受屬我,我在受中,如是乃至我有識,識屬我,我在識中。色蘊爲我,四蘊爲所,是計色我之我所故。蘊各有十二我所見,並我十叁;五蘊各然,成六十五。五句我見,六十我所。
[18] 《瑜伽》卷八十八雲︰
又依分別薩迦耶見,立二十句,不依俱生。
[19] 謂本論卷一說我執有二。
[20] 本論卷八雲︰
有義:八識及諸心所有漏攝者,皆能遍計,虛妄分別爲自性故,皆似所取、能取現故,說阿賴耶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種子爲所緣故。
《述記》卷五十一雲︰
此安慧等執。即通叁性有漏之心無非執者,五、八識唯有法執,七唯有人,六通二種。
[21] 護法正義于前曾引。相續執唯在第七識,所由有二︰一、緣少故,
二、由行相深及相續故。亦參看《述記》卷四解俱生我執文。
[22] 道邑《義蘊》雲︰
下解「起自心相執爲實法」,准此可知。
[23] 謂同卷一說我執中之第二解。如說:
在第六識緣識所變蘊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爲實我。
[24] 見《涅槃經》卷十叁雲:
世尊!諸外道等種種說有常、樂、我、淨,當知定有常、樂、我、淨﹝依上文所說,即當知定有我﹞。世尊!以是義故,諸外道等亦得說言我有真谛。佛言︰善男子!若有沙門婆羅門有常、有樂、有淨、有我者,是非沙門、非婆羅門。何以故?迷于生死,離一切智大導師故。如是沙門婆羅門等沈沒諸欲,善法羸損故。是諸外道系在貪欲、瞋恚、癡獄、堪忍愛樂故……。
[25] 「法」,謂法相。
[26] 道邑《義蘊》雲︰
我有作用,佛性不然,故不可計爲我也。以變相故,前名緣蘊,計法無違。
[27] 「親所取」,謂相分。
[28] 本論卷一雲︰
在第六識緣識所變五取蘊相,或總,或別。
今雲︰
在第六識緣識所變蘊、處、界相,或總,或別。
[29] 「處、界」,《金藏》作「處、界」,余作「界、處」。
[30] 「品」字,金陵本誤作「中」。
[31] 本論卷九雲︰
觀非安立谛有叁品心︰一、內遣有情假緣智:能除軟品分別隨眠。二、內遣諸法假緣智:能除中品分別隨眠。叁、遍遣一切有情諸法假緣智:能除一切分別隨眠。
[32] 《述記》卷四雲︰
無始串習,體相微隱。
故《十地》﹝卷十一﹞雲:
遠隨現行故,不作意緣故,是俱生義,故名爲細﹝彼經說六種隨逐︰一、不斷隨逐,二、遠時隨逐,叁、一身生隨逐,四、不實隨逐,五、微細隨逐,六、離若隨逐﹞。
[33] 靈泰《抄》雲︰
亦如初地有入、住、出心。若入心則非諸見惑,住、出心,則除斷細法執。
[34] 「顯法空」叁字,《金藏》無。
[35] 「非諸」二字,靈泰《抄》牒文、《金藏》作「非諸」,余作「斷」。
[36] 靈泰《抄》雲︰
如不斷惑道根本後得智,皆是遊觀,或遊諸等至定。爲調心故,亦是遊觀。如佛十力前四無畏,本是遊觀。無漏,是勝進道。然勝進道有二種︰有一類即四道中勝進道,爲進道品,勝前進後。有一類別別勝進道,即佛十力等皆是別別勝進道。
[37] 如理《義演》雲︰
意說五識無法執,不可言十地斷。據五識中俱生所知障,亦得與第六識中﹝俱生﹞法執同十地斷。
[38] 本論卷八雲:
計度分別能遍計故。
《攝論‧無性釋》卷四雲:
由有顯示﹝即計度﹞,隨念分別所雜糅故。
《對法》卷二雲︰
唯一意識由叁分別,故有分別。叁分別者,謂自性分別、隨念分別、計度分別。
[39] 謂卷九。
[40] 謂五識俱生之所知障品。
[41] 「品」字,《金藏》有,余無。
[42] 本論卷九雲:
雖初地所斷,實通二障,而異生性障,意取所知。說十無明非染汙故,無明,即是十障品愚。
[43] 此謂分別法執。
[44] 本論卷九雲︰
眼等五識無分別故,法見、疑等,定不相應,余由意力皆容引起。
《佛地論》卷七雲︰
阿賴耶識既無法執,余轉識中異熟果者,亦應如是,性類同故。于五識中亦無法執,無有猛利分別用故,不推求故﹝七分別中爲「任運分別」。叁界心、心所虛妄分別故。叁分別中,一說亦非「自性分別」。以自性分別屬七分別中「有相分別」故。一說亦是。「依色根故」﹞。
《攝論》﹝卷二﹞說能遍計心,唯是意識﹝原文爲「當知意識是能遍計。有分別故」﹞。故知五識不緣遍計所執自性。如無分別,無推求見,不能計我,故亦不能計度諸法,然由意識計我計法,起愛、恚等,引五識中非見所攝愛、恚等起,而有愛、恚、無明等法,二障所攝。是故二執分別推求,唯在第六、第七意識。若愛、恚等非見所攝,不推求者,亦在五識。
如是五識中既有俱生法別,亦有第六識所引愛恚等煩惱,爲七分別中任運分別,與第八識亦屬虛妄分別。
本論卷八雲︰
有漏心等不證實故,一切皆名虛妄分別。雖似所取能取相現,而非一切能遍計攝。
[45] 「勝」字,《金藏》作「冥」。
[46] 「故」字,《金藏》無。
[47] 「名」字,《金藏》作「言」。
[48] 本論卷一及《述記》卷四說我執中解,舉第七識緣第八識「心相二
重」爲例雲︰
此第七識本質,即以第八爲境。由似一、常、似實我相,故緣第八,七我恒行。影像相中,亦無實我,唯似第八,是第七識自心之相。若從見說,名染無記。若從本說,名淨無記。以許染淨,故﹝余藏作「淨染」二字﹞雜種所生。執此自心所變之相以爲常一,不稱境故,名爲執也。不稱本質,名爲執者,五識亦名爲有執!此約影像依他爲相。若約所執,當情顯現,亦名爲相﹝即所遍計相﹞。
[49] 「五」字,《金藏》作「五」,余作「二」。
[50] 「准我中說」,謂准《成唯識論》卷一及《述記》卷四中「我執」
說。《述記》曾雲︰
違見道故,道生便滅。
[51] 「二」字,靈泰《抄》、《義演》、《金藏》有,余無。
[52] 如《樞要》卷中雲︰
「初」有四種︰一、地位初:在初地斷,非余地故。二、聖道初:彼中,唯見非修故。叁、真相初:在真見道,非相見道故。四、二道初:在無間道,非解脫道故。此依一心見道,非斷粗重釋。在此四「初」,斷分別法執。若解脫道斷粗重,叁心見道等,隨義應說。迷淺,必迷深,人執必法執;解淺,非解深,人空﹝觀﹞非法空。悟深必達淺,法空﹝觀﹞必人空;迷深,亦迷淺,法人得俱起。然人必常、一,有法不帶人,人用必帶體,人體必有法。
[53] 本論卷九雲:
有義:此中二空二障,漸證漸斷,以有淺深、粗細異故。有義:二空二障,頓證頓斷,由意樂力有堪能故。
[54] 此句應作:第七識本質法定有,第六識本質法或無。修道所斷本質
法定有,見道所斷本質法或無。
[55] 「或」字,靈泰《抄》牒文、《金藏》無。
[56] 「計」字,《金藏》無。
[57] 「我見」,即我執。准本論卷一及《述記》卷四說。
[58] 如本論《述記》卷四雲︰
能緣緣不著,皆名「心外」故。第七計我,心外﹝第八識見分﹞唯有。第六計我,心外之蘊或是于無,如吠世等我,無所依蘊,故說爲無。俱生定有,分別或無。
[59] 「皆」字下,《疏翼》原有「依他」二字,《大正藏》無。
[60] 謂所執有的親所緣緣,唯是內心所變,並無本實。
[61] 非離因緣內心所變有。
[62] 即要依緣而現。
[63] 即諸法執。
[64] 假依名言顯現似義,執爲名言所诠實義,不稱似義影像。
[65] 「以外境無」,《疏翼》原作「以外實境實義絕無」,今依《大正藏》。
[66] 此引見《解深密經》卷叁、《瑜伽論》卷七十七。如《解深密經》雲︰
世尊!諸毗缽舍那﹝梵文爲「vipawyana」﹞、叁摩地﹝梵文爲「samatha」﹞所行影像,彼與此心當言有異?當言無異?善男子!當言無異。何以故?由彼影像唯是識故。善男子!我說識所緣,唯識所現故。世尊!若彼所行影像,即與此心無有異者,雲何此心還見此心?善男子!此中無有少法能見少法。然即此心如是生時,即有如是影像顯現。
[67] 謂《攝大乘》卷二,及世親、無性兩釋,《攝論》解依他八喻雲︰
複次,何緣如經所說,于依他起自性說幻等喻?于依他起自性,爲除他虛妄疑故。
他複雲何于依他起自性,有虛妄疑?由他于此有如是疑︰雲何實無有義,而成所行境界?爲除此疑,說幻事喻。
如是其余七喻均爲除他于無義而似義顯現所生疑。
[68] 「下」,謂卷七、卷八。
[69] 即本無義而執似義顯現爲實義。
[70] 《金藏》作「破外征及」,余作「申別破」。
[71] 初中分叁︰一、牒上所非,二、總結不緣所執外色,叁、明不緣所由。
[72] 即離因緣,或離意言。
[73] 遍計所執性外義體相無所有故。
[74] 謂總結前廣破。
[75] 無可遮破者故。
[76] 「等」,取小乘。
[77] 「內識」,《金藏》作「自」。
[78] 《二十唯識》原文爲:
諸他心智,雲何于境不如實知?如自心智。此自心智,雲何于境不如實知?由無知故。二智于境各由無知所覆蔽故,不知如佛淨智所行,不可言境。此二,于境不如實知。由似外境虛妄顯現故。所取、能取分別﹝種子﹞未斷故。
[79] 「即」,疑「既」。
[80] 道邑《義蘊》雲︰
問︰五、七,緣境不遍,可有非緣境,猶如聲等非眼識緣,可以爲喻。第六遍緣十八界等﹝本論卷五雲「法識通能了一切法」﹞,將何爲喻?又佛身八識既能遍緣,應無同喻!答︰第六意識非恒遍緣,故得喻。佛身諸識就他,不說,小乘不許恒緣故。又此除佛,約余位說,理亦無違。
[81] 「互」字,《金藏》有,余無。
[82] 《二十唯識論述記》卷四雲︰
若佛、非佛,諸後得智無漏心者,定有相分,亦有見分。然除佛外,余無漏他心智法執未斷,有漏此智虛妄現故,不知如佛淨智所行不可言境,與佛無漏他心智異。佛他心智雖變爲境,親似他心,名爲如實。以無執故,知性離言。余他心智亦變爲境,未斷執故,疏似他心,名不如實。以有執故,不知諸法體性離言,故說有異。此中通說除佛以外諸他心智,說不如實。非佛此智親能照了他心等故,名爲如實。《成唯識》﹝卷七﹞說「誰說他心非自識境?但不說彼是親所緣」。故佛亦變。若說佛心親能了者,便與上說理教相違。故佛之心,亦名唯識。
義淨譯《成唯識寶生論》卷五雲︰
「不知如佛境」者,﹝問︰﹞此他心智﹝謂﹞他緣青等,了彼所緣,即是稱實。何以便將佛知心體自性清淨,而雲不知?﹝答︰﹞凡雲了他心,以他心爲緣,了自心相,假說知他。即彼他心自性真體是何境界,此亦不知﹝《唯識二十論述記》卷四雲「然真如等與能緣心不異不一,非他所攝,不可爲例」﹞。
﹝問︰﹞不爾。雲何佛知他心?自性即是離心知有;設有離心之色,佛了何傷?﹝答︰﹞此即心是實有,兩共許成。離心實色,與理違背,故不同也。
﹝問︰﹞若爾,佛了他心,應不知境!由境妄故。﹝答︰﹞佛依妄知,亦複何損?如人觀幻,豈不知虛?佛同虛知,何過之有?
﹝問︰﹞若爾,諸佛境界有何相狀?﹝答︰﹞諸佛境界,非余所知。若佛不知心,何名一切智?即彼無倒所有自性,無知睡盡,而得明覺正曉了時。「諸有覺了自他心者,彼之真性不能了故」,故言彼智不稱境知。
﹝問︰﹞複雲何通睡盡之智能正了斯?﹝答︰﹞由此根本無分別智,覺知無言境性,超過語路,但自證知,是故不能以言诠及。
﹝問︰﹞然于此識所有自性,非是余識之所能知;既非所知,非言能及!﹝答︰﹞彼但總相爲其境故。「然斯唯有妄構畫性,即此構畫,于自證性識之實相極遼遠故。唯于識處,了不實相,此二皆成不稱實境。」所以者何?于非實事作實事解,而爲決斷,由于彼識現虛妄相故。
[83] 謂護法《唯識二十論釋》。
[84] 本論卷七雲︰
但如鏡等似外境現,名了他心,非親能了。親所了者,謂自所變。
[85] 《異部宗輪論》雲︰
次後于此第叁百年,從說一切有部,名化地部。次後于此第叁百年,從化地部流出一部,名法藏部,自稱我襲采菽氏師﹝梵文爲「maudgalyayana」﹞。
《大毗婆沙論》卷九雲︰
或複有執心、心所法能了相應。如法密部彼作是說︰慧等能了相應受等。
[86] 「共」字,《演秘》疑爲「俱」字之誤。
[87] 《大毗婆沙論》卷九雲︰
或複有執心、心所法能了俱有。如化地部彼作是說︰慧有二種,俱時而生︰一相應,二、不相應;相應慧知不相應者,不相應慧知相應者。
[88] 靈泰《抄》雲︰
有迦濕彌羅國﹝梵文爲「kawmir」﹞,喚健馱羅國﹝梵文爲「gandhara」﹞爲「西方」。
[89] 《大毗婆沙論》卷九雲︰
問︰何等名爲俱有諸法?答︰此隨轉色及此隨轉不相應行。西方諸師作如是說︰與慧俱生諸蘊相續自身攝者,是俱有法。
[90] 《大毗婆沙論》卷九雲︰
謂或有執心、心所法能了自性,如大衆部彼作是說︰智等能了,爲自性故,能了自他。如燈能照,爲自性故,能照自他。
[91] 《大毗婆沙論》卷九廣破自性能自知,大乘以燈能照自他爲例,同
大衆部。
[92] 「今此」,《金藏》作「此下」。
[93] 謂見分自體。
[94] 謂見分之見分境。
[95] 智周《演秘》雲︰
謂有難雲︰心、心所等各緣自見﹝爲鏡﹞,自見既別,如何王所名同所緣?故有斯答。
[96] 謂自證分之見分境。
[97] 謂現彼心、心所。
[98] 《金藏》有「等」字。余無。
[99] 智周《演秘》雲︰
且同時心除受以外,與余心所緣受見﹝分﹞時,受自證分亦緣自見﹝分﹞,名同所緣。不要受見﹝分﹞與余見分同張受見﹝分﹞,方名同緣。緣﹝受以外其﹞余心所,亦複如是。
[100] 「不」字,《義演》作「必」,余作「不」,《金藏》無「必」或「不」。
[101] 如《因明入正理論》雲︰
異法者,若于是處,說所立無,因遍非有。謂若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此中「常」言,表非「無常」。「非所作」言,表無「所作」。
該論《述記》卷中雲︰
同喻能立,成有,必有;成無,必無。表诠、遮诠,二種皆得。異喻不爾,有體、無體,一向皆遮,性止濫故。故「常」言者,表非無常宗。「非所作」言,表非所作因。不要「常」、「非作」,別诠二有體,意顯異喻通無體故。
[102] 《大毗婆沙論》卷九破上引西方師說︰
彼說非理。所以者何?若爾,眼識應不能取自身諸色,余識亦爾。彼作是說︰五識能取自身中境,意識不能。若爾,意識應不能取一切境界!便爲非理。複有余過︰苦法智忍應不現觀自身俱生諸蘊相續。若爾,便爲于自谛境少分現觀。
彼作是言︰苦法智忍于自谛境,少分現觀,不無有失。苦法智生,盡現觀故,如道法智忍于自谛境雖少分現觀,而無有失,道法智生,盡現觀故。
彼言非理,所以者何?苦、道現觀,義各異故。謂欲界系見道所斷一一邪見,總謗一切法智品道。道法智忍設唯一法智品道得現觀者,亦能總斷能謗邪見,況除自性、相應、俱有,余並現觀!薩迦耶見于五取蘊執我、我所,或總或別。苦法智忍若于自谛不盡現觀,應有別緣薩迦耶見,爾時不斷不現觀彼所執境故。薩迦耶見若不斷盡,彼爲上首見苦所斷諸余煩惱,亦應不斷。若爾,不應名于自谛得真現觀。若于苦谛,不得現觀,于集滅道,亦應不得。如是便無究竟解脫,有此過故,不應說苦法智忍不觀自身俱生諸法。
[103] 《大毗婆沙論》卷九廣破自性知自性,可以參稽。其破如燈喻雲︰
問︰若爾,大衆部所說喻,雲何通?答︰不必須通,彼非素怛纜、毗奈耶、阿毗達磨攝故。又不可以世俗觀喻難賢聖法,賢聖法異,世俗法異故。若必須通,應說喻過。喻既有過,所喻不成。如燈無根,無所緣慮,非有情數,智亦應爾。如燈是色,極微所成,智亦應爾。既不如是,雲何爲喻?又彼許燈是照性不?若是照性,複何須照?若非照性,體應是暗,不應各燈。破暗名燈,甯非照性?故不應執燈能自照。由此,所喻亦不得成。
如是能喻與所喻應畢類同,亦與大乘異。彼﹝仍指《大毗婆沙論》卷
九﹞曾說照自又照他應成二心雲︰
若一時知自性,是自性;知他性,是他性者;則應一智有二解用,解用別故,體亦應別;體既各別,應非一智,一有情身,二智並起,不應正理。勿有此失,是故自性不知自性。
但不能以此即破自證分,自證分既證見分,又證證自證分,乃一體義分,非變相互緣。既非叁和合成觸,又非同正見識邪,邪見識正,善心警覺惡,惡心警覺善,體非二故。
[104] 「緣」字,《金藏》有,余無。
[105] 「頌」字,《金藏》作「中」。
[106] 即《大乘密嚴經》卷上。
[107] 唐不空譯《大乘密嚴經》卷下作︰
習氣無有始,境界亦複然;心因習氣生,境令心惑亂。依止賴耶識,一切諸種子;心如境界現,是說爲世間。
[108] 謂略明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