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二‧一二八 有作是難:若無離識實我、法者,假亦應無!

【疏翼】

大文第二廣釋第一頌前叁句中,第二略釋外難重淨此叁句。

【述記‧卷十一】

自下第二、釋外妨難重淨叁句,此[1]吠世師[2]難也。于中有叁︰初、敘難,次、破斥,後、結正。初中有叁︰初、總申難意,次、申理喻,後、結成難。此爲初也。

如上所言無實我、法,世間、聖教仍說有假,依何假說?不可假說牛毛而似龜毛,以其所似都無體故。

【疏翼】

此第一敘吠世師難中,第一總申難意訖。

【論文】

二‧一二九 謂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

【疏翼】

第一敘吠世師難中,第二申理喻。

【述記‧卷十一】

下、申理喻中:初、申難,後、申喻。此申理也。

謂立假者,必依叁法方可說假︰一、謂真事,二、謂似事,叁、共法[3]。

【論文】

二‧一叁○ 如有真火、有似火,人有猛、赤法,乃可假說此人爲火。

【疏翼】

第二申理喻中,第二申喻。

【述記‧卷十一】

申喻有二︰初、別[4]指,後、例指[5]。此即初也。

舉世叁事︰「如有真火」,名爲「真事」。「有似火人」,即是「似事」。「有猛、赤法」,說爲「共法」。火、人之上,俱有猛、赤,故名「共法」。

此中難意︰既有所變色等能似之法,有善惡作用等共法。即于叁中有似事、共法,明知心外有別真法名爲真事!若[6]無真火,不可說人似于火故。然似事中有法,無我;我但有名,無相分故;法則不爾,依他性故。

法,謂軌持[7],依他之中,有法;我謂主宰,依他之中,無我,法無主宰故[8]。若和合時,名假主宰,此即是我,無別種生依他假我,如瓶、盆等,不同于法[9]有別種生。設雖極微,亦名法故[10],我,則不爾[11]。

又如婆羅門,其性猛、其色赤,猶如火。如世人說此婆羅門赤急似火。火是真事,人爲似事。猛、赤是共法,可說婆羅門似火。叁法缺一,假義不成。若無真事,即[12]似于誰?若無似事,說誰爲似?無猛、赤法,如何似也?

【論文】

二‧一叁一 假說牛等,應知亦然。

【疏翼】

第二申喻中,第二例指。

【述記‧卷十一】

此、例指也。

即如有人負重形質,猶如于牛,亦複如是。等余狗等。

【疏翼】

以上第一敘吠世師難中,第二申理喻訖。

【論文】

二‧一叁二 我法若無,依何假說?無假說故,似亦不成,如何說心似外境轉?

【疏翼】

第一敘吠世師難中,第叁結成難。

【述記‧卷十一】

此、結成難。

若有我、法,名爲真事,識所變者[13],名爲似事;所變者[14]上有不舍色等法之自相,名爲共法;可說所變名爲似法,說之爲假。今無心外我、法真事,真事既無,故所說假,依何得有?以[15]無所說義假法故,其體[16]似法亦不得[17]成。似無依故,即義依體假[18]。

又所變之似既無,能說之假不有。能說之假既無,所變之似不有[19],即有「體施[20]設假」[21];此似既無,如何說心似外境轉?外境無故,心何所似?誰似于誰?誰爲能似?是彼難也。世間我、法,標宗說無,故今但難聖教我、法。

【疏翼】

以上第一敘吠世師難訖。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有作是難︰若我及法不可得者,則假說亦不應有。假說者,必依叁種而成,苟任無其一,則不得成。謂真事、似此余境,及此二共法。譬如已有真事爲火,似事爲婆羅門嬰,及此二共法爲赤及猛利,故于婆羅門嬰,假說爲火。

【論文】

二‧一叁叁 彼難非理,離識我、法,前已破故。

【疏翼】

第二略釋外難重淨第一頌前叁句中,第二破斥。于中分二。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十一】

下[22]破彼計:初、破外道,後、破小乘。破外道中,先破真事無,後破似事、共法亦無。此[23]破真事無。

以說假我、法爲能似,真我、法爲所似,前破我、法中,已總破真我、法訖。此即不極成之真事,故指如前。

【疏翼】

此第一破外道中,第一破真事無訖。

【論文】

二‧一叁四 依類、依實,假說火等,俱不成故。

【疏翼】

第一破外道中,第二破似事及共法亦無。

【述記‧卷十一】

下、破似事及破共法。于中有二︰初、總非,後、別破。此總非也。

前舉火喻難中真火,論主非之,在于心外實法中破[24]。似事之中有依類,有[25]有依實說似。

「類」者,性[26]也,即是同異。其大有句義[27]者,今不取之。何以知者?下破德與[28]類互相離,故知是同異。若大有爲類,以是一法決定不相離故,即不成因,類是別義。

「實」者,即是彼實句義,如地、水、火等。汝今所言,依于似事假說爲火。所說假火,依同異類及火等實皆不成故。

此即總非,依皆不成。

【論文】

二‧一叁五 依類假說,理且不成,猛、赤等德,非類有故。

【疏翼】

第二破似事及共法亦無中,第二別破。

【述記‧卷十一】

下、別破也。于中有二︰初、破,後、結。破中有二[29]︰初、德非類有破,後、德類相離破。此初也[30]。

先破假依類不成。其猛、赤等實火之德,非是同異德故。

彼宗計地有十四德︰謂色、味、香、觸、數、量、別性、合、離、彼性、此性、液性、潤[31]、行。水有十四德,前十四中除香,取重。火有十一種,水十四中除味、潤、重性。風有九德,火十一中除色、液性。故色是火等德。而同異類,無德。今言「猛、赤等德」,非是[32]類有。「猛」,即行中勢用作因,非念因也。亦名爲利,即是火上猛利之勢[33]「赤」是色德,此在于火,非是類德。

【論文】

二‧一叁六 若無共德,而假說彼,應亦于水等,假說火等名。

【疏翼】

第一破中,第二德類相離破。于中有二︰一、顯非理,二、破相離無。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顯其非理。

「共德」者,即猛、赤也。雖有同異類,而無火德等,亦得說爲火者,于水等中應得說爲火,亦有同異類,無火德故,如似火人。以人例水,亦應不得說爲似火,如汝所執[34]說人似火,似火應不依類。類無共德故,猶如水等。水等返覆可知。

【論文】

二‧一叁七 若謂猛等,雖非類德,而不相離,故可假說。此亦不然。

【疏翼】

第二德類相離破中,第二破相離無。于中有叁︰一、牒計非,二、出非理,叁、總結。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下、破相離無。

此[35]、牒計非。若彼宗言,「猛等雖非類德,而不相離,故可假說。以[36]人之類,必與火德猛赤等法不相離故,可說人爲火。水中類離德,何得說爲火」者,此亦不然。

【論文】

二‧一叁八 人類猛等,現見亦有互相離故。

【疏翼】

第二破相離無中,第二出非理。

【述記‧卷十一】

此、出非理。

人類,及猛德[37]等,現見亦有互相離故。如無猛、赤,調順之人,但有人類,無猛等德。如火及彼似火牛中,雖有猛等,而無人類;豈非類、德,有互相離?又見貧人先無猛、赤,後富貴已,方有猛、赤,或複翻此。豈非相離?故不可說假依類得成。以其人類無猛、赤等德,不可說人定似于火,故知假說,不依于類。或複亦有有德,無人類,故不可以不相離救。

【論文】

二‧一叁九 類既無德,又互相離,然有于人假說火等,故知假說,不依類成。

【疏翼】

第二破相離無中,第叁總結。

【述記‧卷十一】

今總結之。

「類既無德」,牒初破文[38]。「又互相離」,牒第二破[39]。「故知假說不依類成」,此總結非。皆有比量,思可知也[40]。

就破似事、共法之中,上來已破依類不成。

【疏翼】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此中,于婆羅門嬰假說爲火者,或依類假說,或依事假說。然此二種假說,俱不得成。此中且說共法赤或猛利,非屬火類。若無共法,于婆羅門嬰,依類假說,不應道理,成大過故。

有謂:此類雖不具彼二法,然無此類,則猛性、赤性即不起。故于婆羅門嬰,依類假說!雖無有類,于婆羅門嬰,猛性、赤性亦現見故。若謂彼無,此亦隨無,不應道理。縱許彼無,此亦不生,假說則無,以婆羅門嬰亦應如火有其類故。是故于婆羅門嬰依類假說,不應道理。

【論文】

二‧一四○依實假說,理亦不成,猛、赤等德,非共有故。

【疏翼】

第二別破有二,第一破中,第二破實不成。

【述記‧卷十一】

自下、複破依實不成。于中有二︰初、破,後、結。破中有二︰初、無共不成破,後、在人非德破[41]。此初初[42]也。

「等」者,等取別性、此、彼等,隨其所應。猛、赤等德,非共有故。

此中總非,下顯非共[43]。

【論文】

二‧一四一 謂猛、赤等,在火、在人,其體各別,所依異故。

【疏翼】

第一無共不成破中,第二顯非共。

【述記‧卷十一】

此、顯非共。

若猛、赤等,體是一法,一頭在人、一頭在火。此猛、赤等可名共法,而是共有。既非共有,所依別故,依實不成。此猛赤德,在火,所依實人[44]等異;在人,所依實火等異;非是一德,而在二邊,既無共法,故知假說亦不依實。

【論文】

二‧一四二 無共假說,有過同前。

【疏翼】

第一無共不成破中,第叁破救。

【述記‧卷十一】

若外救言:無共假說,亦有何失?

今論主非︰「無共假說,有過同前。」同前于水亦應名火等,以無共德[45]故。

【疏翼】

以上第二破依實不成有二,第一破中,第一無共不成破訖。

【論文】

二‧一四叁 若謂人、火德相似故,可假說者,理亦不然。

【疏翼】

第一破中,第二在人非德破。于中分二︰一、牒計非,二、說火不在德。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下、在人非德破,此牒計非。

謂彼救言︰水無赤德,故與火不相似也。人火雖複猛、赤,所依之實各別,以相似故,可假說者,「理亦不然」。

【論文】

二‧一四四 說火在人,非在德故。

【疏翼】

第二在人非德破中,第二說火不在德。

【述記‧卷十一】

世間但說人似于火,不說德似火。德似火時,應當猛似猛、赤似赤。德是實家德,可依實[46]假說。今不在德,唯在于人,乃言假依實說,此即[47]便依假人說實火故。若說火在德,德是實德,以德相似,名火依實,既說火在人,應人相似名爲火,不說火依實。

【論文】

二‧一四五 由此假說,不依實成。

【疏翼】

第二破依實不成中,第二結。

【述記‧卷十一】

即總結也。

此中有救,及如前解依類不成亦有救,破不異前也。

【疏翼】

以上第二破斥外道小乘中,第一破外道訖。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又依實假說,理亦不成,以無共同法故。即彼火德猛利或赤,非此婆羅門嬰所有。所以者何?彼此相異故,其差別乃與自所依相屬故。若無火德,于婆羅門嬰假說爲火,不應道理。若謂人德、火德兩相似故,說爲類者,則應由相似故,于婆羅門嬰猛利德及與赤德,假說彼火所有猛利德及與赤德;而以德相似故,于婆羅門嬰假說爲火,不應道理,以火名與德相似事不相應故。是故依實假說,亦不應理。

智周《演秘》雲︰

外爲難雲︰火有猛赤,火名真火;人有猛等,似彼名假;誰言其火而依于德,乃複難言火不在德?

應诘彼雲︰人、火,猛、赤所依各異,既無共德,依何說假?無共假說,過如前說。以此等難,前已具明,故不舉也。

問︰外若救雲︰共,謂相似。如汝大乘,識變外器雖各不同,相似名共。不說一物貫于二處,方名爲共!答︰略爲叁釋︰一雲︰火有猛德,人無其德。以人非是實句攝故。如何得言有于共法,而假說耶?﹝其一﹞若言人聚火聚二中,有德相似名爲共者,亦爲不可。非爲依實。一聚之中,通諸法故。﹝其二﹞二雲︰以似名共,共、似,無別。即依二法而立于假,雲何前雲依叁法立?﹝其叁﹞故彼救非理也。

【論文】

二‧一四六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亦不應理。

【疏翼】

第二釋外妨難重淨第一頌前叁句有叁,第二破斥外道小乘計中,第二破小乘。

【述記‧卷十二】

上來已破外道真事,次破小乘伏難真事。

破[48]前外道中[49],勝論爲首,余亦從之。今小乘等自辨真事[50],准前立叁法,故今破也。或是外道、佛法共許真事,假亦不依[51]。文有叁︰一、總非,二、別顯,叁、結依。此總非也。

【論文】

二‧一四七 真謂自相,假智及诠,俱非境故──謂假智、诠,不得自相,唯于諸法共相而轉。

【疏翼】

第二破小乘伏難真事中,第二別顯。于中有叁︰一、顯不依真依共相,二、顯假诠智有勝功能,叁、總申假說不依真事。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二】

下、別顯有叁:初、顯不依真,唯依共相轉。

即此真事,非謂心外實體名真。但心所取法自體相,言說不及,假智緣不著,說之爲真。此唯現量知,性離言說及智分別。此出真體非智诠及,如色等法,礙爲自性,火以暖爲性,水以濕爲性,但可證知,言說不及。第六意識隨五識後,起緣此智,發語言等,但是所緣、說法之共相,非[52]彼自相。若緣著自相者,如緣張人,即應張人身中諸事皆應了知,緣及[53]張人之自相故。

應立量雲︰如第六意識緣張人時,張人身中余一切法皆應緣著[54]。緣[55]著張人自相故。如所緣形量等。此就他宗而爲比[56]量,非謂共許。張人身中[57]以衆多法爲自性,緣彼之時,但得衆法所成之人,非一一法皆能別知,一一法[58]皆能別知,是證量故。

言「共相」者,如言色時,遮余非色,一切色法,皆在所言。乃至言青,遮非青,一切青皆在所言。貫通諸法,不唯在一事體中,故名「共相」,說爲假也。遮得自相,名得共相。若所變中,有共相法是可得者,即得自體;應一切法可說、可緣!故共相法,亦說緣不及。

然非是執,不堅取故,如五蘊中,以五蘊事爲自相,空無我等理爲共相。分蘊成處,色成于十處,名自相,蘊名共相,一色蘊該十故。于一處中,青、黃等類別,類,名自相,處,名共相,于一青等[59]類中,有多事體,葉青非華[60]等。以類爲共相,事名爲自相,一事中,有多極微[61],以事爲共相,以極微爲自相。如是展轉至不可說,爲自相,[62]可說極微等,爲共相。故以理推,無自[63]相[64]體[65]。且說不可言法體名自相,可說爲共相。

以理而論,共既非共,自亦非自。爲互遮故,但各別說。說空無我等,是共相者,從假智說。此但有能緣行解,都無所緣真實共體。入真觀時,則一一法皆別了知,非作共解言說。若著自相者,說火之時,火應燒口。火以燒物爲自相故,緣亦如是[66],緣火之時,火應燒心。今不燒心及不燒口,明緣及說,俱得共相。

若爾,喚火、緣火[67],何不得水?不得火之自相故,如喚于水。

此理不然。無始串習,共呼喚故。今緣于青,作青解者,此比量知,不稱前法。如眼識緣色,稱自相故,不作色解。後起意識緣色共相,不著色故,遂作青解。遮余非青之物,故作青解,非謂青解即稱青事。

故《二十唯識》[68]伽他中言︰現覺,如夢等。已起現覺時,見及境已無。甯許有現量?[69]此謂[70]假智唯緣共相而得起故,法之自相離分別故。言說亦爾,不稱本法,亦但只于共相處轉,如說青蓮華等,有所遮故。

今大乘宗,唯有自相體,都無共相體。假智及诠,但唯得共,不得自相。若說共相,唯有觀心。現量通緣自相、共相。若法自相,唯現量得,共相亦通比量所得,乃至故言「唯于諸法共相而轉」。此之自相,證量所知,非言說等境故。

【疏翼】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又真事亦無,以彼自性越過一切智诠境界故。了彼本身體智及诠彼言說,唯以德相而轉,不得彼自性也。若不爾者,德將無義。若離智及言诠以外,其余了知真事自性方便,不可得故。于本身自性境界無智及言诠故,當知其事亦無所有。

【論文】

二‧一四八 亦非離此,有別方便施設自相,爲假所依。

【疏翼】

第二別顯中,第二顯假诠智有勝功能。

【述記‧卷十二】

下文第二、顯假诠[71]智有勝功能。

「方便」者,所以義、因義、安立施設義、善巧[72]義,非離假智及言說外,有別所以[73],便施設自相說爲假智诠之所依。假智及诠,依所诠變[74]與彼自相相似之義,說爲假故,以爲疏緣。親,不得自性,得自性時,不作青等解。作青等解,即非自性。故知自性[75]非假所依。然緣自性色及诠故[76],作青等解,故說自相爲假所依[77]。

【論文】

二‧一四九 然假智诠,必依聲起。

【疏翼】

第二別顯中,第叁總申假說不依真事。于中分叁︰一、假說依聲,二、隨聲不及,叁、兩诠非自相。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二】

下第叁文、總申假說不依真事。

謂此假智及诠,必[78]定依聲而起。如聞「某甲」,即便緣之,或起言說,故必依聲。如作「色」解,及說「色」言,由聞他聲說之爲「色」,方能了故。「诠」,謂名等,有诠辨故;「聲」,謂表[79]業;雖不相離,各據一勝[80]。

若爾,嬰兒等應無比智,及生無色,比智應無!不聞他聲,起假智故[81]。此理不然,如鼠聞貓聲,或見瞳等,即便急走。豈彼生已,能起證智耶?此鼠前生曾爲貓瞳之所食啖,今既見已,有比智生,定知如前還被彼殺,即便急走。生無色,亦爾。無始,及下界,曾熏習故,曾聞有無色定,修生彼故。不爾,此中唯說下界智依聲起,除無色界。故知諸智皆緣共生,假智及诠──诠,謂名等[82]──必依聲起。

【論文】

二‧一五○聲不及處,此便不轉。

【疏翼】

第叁總中假說不依真事中,第二隨聲不及。

【述記‧卷十二】

如香、味、觸,根合,得自相,豈能以聲得彼自體?聲既不及自相之處,故定知此假智及诠,皆不及彼自相而轉,猶「如于聲」。

【疏翼】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如是聲不及處,智及言诠亦無所有。

【論文】

二‧一五一 能诠、所诠,俱非自相。故知假說,不依真事。

【疏翼】

第叁總中假說不依真事中,第叁兩诠非自相。

【述記‧卷十二】

說爲能诠之名,所诠之法,俱非自相。聲是耳所得,無所诠表故。今此「能诠」,是名、句等,意識所緣,緣之起解。故知能、所二诠,俱非自相,共相無別體,是假法故[83]。

問曰︰若不著自相,橫爲分別,何非是執?即善心中,應有法執。亦不稱境故。

今[84]答曰︰法執之心,非但不稱本質,亦不稱影像──親所緣緣、共相之法、依他起者──故名爲執;或堅著此親相分故,說之爲執。此善心等緣[85]共相時,雖不稱自相本質,而稱于影像所變,亦[86]不橫計堅著,與法執不同,以彼影像依他性故。或比量等心緣親相分,亦不相稱。若相稱者,應名得體。由此,但非堅著此境,故不名執。

若爾,色等五境有別能緣故,有緣自相。眼等五根及種子亦爾,本識境故。心、心所法,此是誰緣?若言他心智能緣,此應非證智,是散心故,如余散心。

此理不然。護法釋雲︰一切凡聖自證分等,爲證量故。安慧雲︰謂即諸佛他心智緣,是通果[87]故。如通,是證量修慧所攝。《二十唯識》[88]伽他中雲︰他心智雲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境,不知如佛境。此證量者,皆不起言說及有分別智,以證自相故,如五識境。余二乘凡夫所得他心智,不稱他心法體自相,橫緣共相故,故知假說不依真事。

此總結之。

【疏翼】

以上第二破小乘伏難真事中,第二別顯訖。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複次,此諸一切唯是假有,非是實有。所謂假有者,即由如是相轉。謂于是處曾無有彼本身,一切聲亦由本身實無唯假有性轉。由如是故,唯無實有。此中若謂無我、法故,不應假說,如是所說,理不成立。

【論文】

二‧一五二 由此但依似事而轉。

【疏翼】

第二破小乘伏難真事中,第叁結依。于中有叁︰一、總結依似事,二、似事唯增益,叁、總結前說。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二】

此、總結也。

定知不依自相說假,依似事說。

【論文】

二‧一五叁 「似」,謂增益,非實有相,聲依增益,似相而轉,故不可說假必依真。

【疏翼】

第叁結依中,第二似事唯增益。

【述記‧卷十二】

此、顯似事非真實有[89]。

謂于自相之上,增益共相依他有法。謂一色相通諸色上,故名「增益」,此通叁性心。及于此中遍計所執,此相是無[90]。勿[91]謂善心亦是有執。不堅取故,執心[92],必違影像相故,共相[93],不違影像相故。能诠之聲,依共相轉,不依自相,故說假法不依真起。心[94]變共相,外必有體[95],然與自相必須合緣[96]。如緣色時,亦隨自相變爲一共相。共相[97]遍諸色上,故成所緣緣[98],乃至緣我或空華等,隨作青等解,或依于蘊實法,或別緣兔角等,與有體法並合緣之,故無非所緣緣失,一切准知[99]。

又解︰即共相別緣,亦依他起,然不稱實,仍是有法[100],成所緣緣[101]。

今論所說假我、法者,但隨妄情,非謂別有真,論說于「假」也。

【論文】

二‧一五四 是故彼難,不應正理。

【疏翼】

第叁結依中,第叁總結前說。

【述記‧卷十二】

總結前所明,釋非道理。

謂前所破,初、就外宗[102]設許真事等爲難,後、就小乘等共許真事爲難。

問︰若爾,世尊如何知共相法苦、無常等?應不能緣二、叁谛等[103]!

答︰如《佛地論》第六卷中,廣有叁解[104]。如薩婆多,五蘊是自相;苦、無常等理,是共相。因明乃有多重,並如別處廣敘[105],不能煩引,學者應知。

【疏翼】

以上大文第四別征總結中,第二破外征及上座等計訖。

【論文】

二‧一五五 然依識變,對遣妄執真實我、法,說假似言。

【疏翼】

大文第四別征總結中,第叁重總結引經證成。于中分二︰一、總結說我、法因,二、引經證成。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二】

下、顯正[106]教說我、法因──依識所變見、相分法。爲遣所執隨情說假我、法言故,非真實有。

【論文】

二‧一五六 由此,契經伽他中說:爲對治愚夫,所執實我、法;故于識所變,假說我、法名。

【疏翼】

第叁重總結引經證成中,第二引經證成。

【述記‧卷十二】

即《厚嚴經》[107]:我、法無體,但有其名。此非安慧文也[108],文意易詳,故今不解[109]。

【疏翼】

以上第一一頌半中,第一長行廣釋上之叁句,答難、破執、略標論宗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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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字下,靈泰《抄》、《秘蘊》有「下」字。

[2] 「師」字,《金藏》無。

[3] 「別抄」卷四有雲︰

解雲︰于勝論「真事」者,謂外道所立實句;「共法」,是德句。又「真事」,是法自相,性離名言及假智。正破彼計不可依真而立假也。今此所明自體︰共相之中,有體之法名之爲實,非謂自相方名爲實,故依共相有體立假。

[4] 「別」字,《金藏》有,余無。

[5] 「指」字,《金藏》有,余無。

[6] 「若」字,《金藏》作「如」。

[7] 即相分。

[8] 道邑《義蘊》雲︰

法有本質,我無本質。故似事中有法、無我。又所變相分有軌持故,但可名法。以無常、一、主宰之義,不可名我。何故相分非主宰耶?答︰非自在故,不可名主,無割斷故,亦非是宰;相分類多,不得名一;有生滅法,不可名常。故疏釋雲︰依他無我也。

[9] 謂相分。

[10] 《瑜伽》雲:瑜伽師以假想慧分析所現影像相分,依他起法。

[11] 謂任持有用,主宰無體。

[12] 「即」字,《金藏》作「而」。

[13] 即小乘及陳那等所謂「行相」。

[14] 「者」字,《金藏》有,余無。

[15] 「以」字,《金藏》有,余無。

[16] 「體」字,《金藏》作「能」。

[17] 「得」字,《金藏》有,余無。

[18] 即「無體隨情假」。本論《述記》卷二護法假有二解中,第二解雲︰

以無依有,世間說﹝妄﹞情以爲我法;以義依體,聖教說體以爲我、法。假我及法,不在于言,以所說爲若我、﹝若﹞法故。

[19] 「能說」等十二字,《金藏》在前「所變」等十二字之前。

[20] 「施」字,《疏翼》原作「強」,《大正藏》作「施」。

[21] 《述記》卷二假有二解中,第一解雲︰

說爲我法,而體是無,隨﹝妄﹞情說假。設體雖有,不稱,名假。我、法二假,乃屬于﹝言﹞說。唯假言說﹝似義意言性﹞,以爲我、法,彼﹝真義﹞體都非。

[22] 「下」字下,《金藏》有「欲」字。

[23] 「此」字,《金藏》作「即」。

[24] 如《述記》卷一總結說︰

由此應知實無外色,唯有內識變似色生。

[25] 「有」字,《金藏》無。

[26] 「性」字,疑「姓」。

[27] 「義」字,《金藏》無。

[28] 「與」字,《金藏》誤作「且」。

[29] 一、破依類不成,二、破依實不成。初中又二。

[30] 即初中初也。

[31] 「潤」字,《勝宗十句義論》作「重」。道邑《義蘊》解《疏》雲︰

墜墮之因,名之爲重。地是安靜,非墜墮義,無重德。水有重者,現見雨落墜墮故。

[32] 「是」字,《金藏》無。

[33] 「勢」字,《金藏》作「氣」。

[34] 「執」字,《金藏》有,余無。

[35] 「此」字,《金藏》有,余無。

[36] 「以」字,《金藏》作「似」。

[37] 「德」字,《金藏》作「赤」。

[38] 「文」字,《金藏》有,余無。

[39] 「破」字,《金藏》無。

[40] 智周《演秘》雲︰

破初量雲︰汝言類句,定不依之立于假火。無共德故。猶如水等。破第二量,宗同于前。因雲猛、赤等德,有互離故。猶如水等。更思!

[41] 初中複叁︰一、總非,二、顯非共,叁、破救。

[42] 「初」字,《金藏》有,余無。

[43] 「下顯非共」,《疏翼》原置于下一段「此顯非共」前,今依《大正

 藏》提前。

[44] 「人」字,《金藏》作「火」。

[45] 「德」字,《金藏》有,余無。

[46] 「實」字,《金藏》有,余無。

[47] 「即」字,《演秘》釋文、《金藏》作「即」,余作「既」。

[48] 「破」字,《金藏》無。

[49] 「中」字,《金藏》有,余無。

[50] 靈泰《抄》雲︰

即約立真事自相,假智诠不及,即假不依真也。

[51] 道邑《義蘊》雲︰

謂色、香等,外內皆說。現量心得,是法自相,故名「真事」。

 智周《演秘》雲︰

地堅、火熱,如是一切諸法自相,名爲共許。雖是共許,假亦不依此等而立。

[52] 「非」字下,《金藏》有「稱」字。

[53] 「及」字,《金藏》作「彼」。

[54] 「著」字,《金藏》有,余無。

[55] 「緣」字,《金藏》無。

[56] 「比」字,《金藏》作「比」,余作「此」。

[57] 「中」字,《金藏》有,余無。

[58] 「一一法」叁字,《金藏》無。

[59] 「等」字,《金藏》無。

[60] 《金藏》作「葉」,余作「果」。此句意雲葉青非華青。

[61] 青等微分,非和合相。

[62] 「可」字前,《金藏》有「所」字。

[63] 「自」字,《金藏》作「共」。

[64] 「相」字下,《金藏》有「自」字。

[65] 道邑《義蘊》雲︰

自共二相,皆無自體。

[66] 謂第六識起緣慮時。

[67] 「緣火」二字,《金藏》有,余無。

[68] 《二十唯識》第十五頌。

[69] 《二十唯識論》長行解雲:

又若爾時有此現覺,我今現證如是色等,爾時于境,能見已無。要在意識能分別故。時眼等識必已謝故。

[70] 「謂」字,《金藏》作「望」。

[71] 「假诠」,《金藏》作「诠假」。

[72] 「巧」字,《金藏》誤作「功」。

[73] 「所以」二字,《金藏》無。

[74] 謂所诠、所變。

[75] 「性」字,《金藏》作「相」。

[76] 此句謂緣自性色及诠自性色。

[77] 智周《演秘》雲︰

假智所變,假诠所诠,與法自相而相似故,故說智诠而爲假也。「故知自性非假所依」者,非假智诠親所依也。非是不許爲疏所依。

[78] 「必」字,《抄》、《秘蘊》作「心」。

[79] 「表」字,《金藏》誤作「承」。

[80] 如理《義演》雲︰

此通外難。難雲︰名既不離于聲,即聲與名應無差別!答︰雖不相離,然據義各勝,有別也。名,謂诠辨勝;聲,爲表業勝。據義有別,何所相違?

[81] 智周《演秘》雲︰

不能依聲而起比智,雲「不聞聲」,非是嬰兒全不聞聲。

[82] 名即不相應行。

[83] 《了義燈》卷八雲︰

能緣假智,亦非自相。有﹝言語﹞分別,故言「假智」。

[84] 「今」字,《金藏》無。

[85] 「緣」字,《金藏》誤作「名」。

[86] 「亦」字,《金藏》作「然」。

[87] 如理《義演》雲︰

通者,是慧;從定所證,名果。

[88] 見《二十唯識》第二十頌。

[89] 即幻有。

[90] 智周《演秘》雲︰

能遍計心所增之相,﹝混﹞同于﹝所遍計﹞共相﹝影像之上﹞,體亦﹝應作「卻」﹞是無,故雲「及」也。

 道邑《義蘊》雲︰

此明增益依他有法,通于善等叁性心中皆有增益也。次遍計﹝所執﹞亦是增益。所執﹝常、一﹞我法都無自體。于蘊處等,要﹝應作「妄」﹞執我法,當情是有,名爲﹝第二﹞增益。

[91] 「勿」字,《金藏》誤作「此」。

[92] 謂執心是常一,即遍計增益。

[93] 唯是增益。

[94] 「心」謂見分。

[95] 即見相別種。智周《演秘》雲︰

「外」謂本質。

[96] 謂一疏、一親。

[97] 「相共相」叁字,《金藏》有,余無。

[98] 此謂親所緣緣。

[99] 智周《演秘》雲︰

問︰即蘊計我,可言實合,名必有體;離蘊計我,何爲外體?答︰亦依名教,而起計故,亦名有也。

 道邑《義蘊》雲︰

緣空華作青等解,青等是實,或兼實華,若別緣兔角等,以先曾聞見牛角等事,兔角等相似;同于彼,亦名兼實或取相分以爲實法,故成緣也。

[100] 「法」字,《金藏》作「法」,余作「性」。

[101] 謂親所緣緣。

[102] 即勝論等。

[103] 靈泰《抄》雲︰

且如苦谛下四行︰苦、無常、空、無我。以攝四谛上苦︰自攝得苦谛苦,且攝集谛苦,能攝二谛無常,能攝得苦集是。叁叁皆無我也。……苦中四行是共相故,故今取也。余不是共相,則不取也。

[104] 已如前引。其第叁如實義中,說因明論所立自共相與經說不同,

 定心離假智假诠,如雲:

雖緣諸法苦、無常等,亦一一法各別有故,名爲自相。真如雖是共相所顯,以是諸法自實相故,自有相故,亦非共相。不可以其與一切法不一不異,即名共相,自相亦與一切共相不一異故。

[105] 如《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並如前引,《述記》前文亦說第六識

 所緣自相與共相,爲相待假安立。

[106] 「正」字,《金藏》作「聖」。

[107] 本《述記》卷二亦曾引。唐不空譯《大乘密嚴經》卷中有雲︰

內外之境界,了達皆唯識;能遠離于我,亦離于我所。

[108] 智周《演秘》雲︰

安慧二分,體即不有,所以知非。

[109] 「文意易詳,故今不解」八字,《疏翼》無,依《大正藏》補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