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二‧一九○ 一切種相應更分別,此中何法,名爲種子?
【疏翼】
第一合解﹝第二﹞頌上後二句「初、阿賴耶識,異熟,一切種」中,第二廣分別。
【述記‧卷十叁】
下[1]、第二廣上叁相[2]。于中有叁︰初、發問,次、廣釋,後、總結之。此即初也。
上來雖言能持法種、與法爲種,仍未盡理分別種相,故今應說,先發論端。
【論文】
二‧一九一 謂本識中,親生自果,功能差別。
【疏翼】
第二廣上叁相中,第二廣釋。于中分十。
【述記‧卷十叁】
自[3]下、廣釋,初、出體等,以十門分別種子[4]。後第二[5]、辨熏習相。此出體也。
言「本識」者,顯種所在。簡經部師等色、心等持種。「親生自果」,簡異熟因──望所生果,非種子故;要望自品,能親生故。「功能差別」,簡現行七轉識等──七[6]望所生種,雖是因緣,亦親生果,是現法故,非名功能,故以功能,顯種子相。
【論文】
二‧一九二 此與本識,及所生果,不一、不異。
【疏翼】
第二廣釋中,第二、一異分別。文分爲二︰一、立宗,二、舉因。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叁】
第二、一異分別。
種望所依,及所生果,爲不一、不[7]異;此即立宗。
【論文】
二‧一九叁 體、用、因、果,理應爾故。
【疏翼】
第二一異分別門中,第二舉因。
【述記‧卷十叁】
何所以然?
本識是「體」,種子是「用」;種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二法,理應如是不一不異[8]。本識望種[9],四[10]出體中,攝相歸性,故皆無記;種從[11]現行,望于本識,相用別論,故通叁性;若即是一,不可說爲有因果法、有體用法;若一向異,應榖麥等,能生豆等,以許因果一向異故。不爾,法滅,應方有用,以許體用一向異故。用體相似,氣勢必同,果因相似,功能狀貌可相隨順,非一向異[12]。
然《瑜伽‧決擇[13]分[14]》第五十一末[15]、五十二末廣說。而彼但言種[16]望現法,即是此中,因望果義,非唯種子望本識義[17]。彼約因果門,此亦體用門。
【疏翼】
以上第二一異分別門訖。
【論文】
二‧一九四 雖非一異,而是實有,假法如無,非因緣故。
【疏翼】
第二廣釋中,第叁假實分別。文分爲叁︰一、立種爲實,二、安慧等難,叁、護法反質。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叁】
清辨等宗、譬喻師等──第叁問答、辨假實門。
如生[18]望法非一異,即說生爲假,種望于法非是一異,種子應非實!
生等假法,如龜毛等體是無法,非因緣故。種子望法即是因緣,故體實有。
問︰生等既如無,應非行蘊攝!
答︰依法施設故,故是行蘊收。然法非果,生[19]非是因,即于法上假施設故。亦有唯于現行等法或種上立,故例不同種子。非現行因果[20]差別故[21]。
【論文】
二‧一九五 此與諸法,既非一異,應如瓶等,是假非實。
【疏翼】
第叁假實分別中,第二安慧等難。
【述記‧卷十叁】
此、安慧難[22]。
問︰生等與法非因果,不可例同于種子者,此與諸法既非一異,有因果故,應如瓶等是假非實!瓶爲假果體,色等爲因故。
【論文】
二‧一九六 若爾,真如應是假有,許,則便無真勝義谛。
【疏翼】
第叁假實分別中,第叁護法反質。
【述記‧卷十叁】
此、論主質。
如與諸法既非一異,應是假有,如種子故。真如是法性,與法不一異,如前已解[23],故得爲喻。
此難清辨、安慧等。設彼救言︰真如亦假。不起故。如空華。許,則無真勝義谛;真勝義谛若許無者,約誰說有世俗谛耶?何有涅槃,而有[24]造修求成佛等?蘊、處、界等通真俗谛。真如唯真,名真勝義。
【疏翼】
以上第叁假實分別訖。
【論文】
二‧一九七 然諸種子,唯依世俗,說爲實有,不同真如。
【疏翼】
第二廣釋中,第四二谛分別。
【述記‧卷十叁】
自下第四、二谛分別。
問︰真如非假,是勝義有,種亦應然,實有體故。
謂此種子,唯世俗谛說爲實有[25],不同真如。真如,唯是勝義勝義[26];種子不然,非唯勝義,亦通世俗,道理世俗故[27]。今顯異于勝義,故說唯依世俗,非不通勝義也[28]。
又依《瑜伽》等[29],勝義唯一非安立谛[30]。故種言唯俗[31],真唯勝義。據實,種子亦通勝義[32]。
又于俗谛中,可名實有。推入勝義,虛妄假法[33]。真如隨在二谛,皆實,依诠勝義,亦是實故。若非安立,唯有一種,此即谛唯,不通真故。若立四勝義,此即實唯,勝義谛中假故。此助《瑜伽》會于此等,《瑜伽》並有誠[34]文同此[35]。此則通說一切有漏、無漏種子,義皆同故。
【論文】
二‧一九八 種子雖依第八識體,而是此識相分,非余。
【疏翼】
第叁廣釋中,第五四分分別。文分爲二︰一、定唯相分,二、護法釋理。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叁】
第五、有漏種子依本識何分?即是四分分別門也。
此種雖依實[36]異熟識體,即是依于自體分也。亦非見分──見分一向緣前境故;是自體分,義用別故;非受熏故。此言種子依識自體,自體即是所受熏處[37],不可見分初受余熏種,後便依自體分住[38]。此論依附,即依自體,若據別攝,即相分攝,非見等攝。即是見分緣自證分差別功能以爲相分,非是緣于自證分體。若不[39]爾,即無證自證分[40],又說見分但緣外故。
【疏翼】
安慧《唯識叁十論》雲︰
是一切種子所依體故,名爲「一切種」。若離轉識外,別有阿賴耶識者,爲了知故,亦須說彼所緣及行相。以識無有所緣及無行相,不應道理故。雖不許彼無有所緣及無行相,然彼所緣及以行相,不可了知。何以故?謂阿賴耶識生起內執受、了別,及行相。不可知外器、了別二種。此中內執受者,謂遍計所執自性執著習氣﹝《瑜伽》卷五十二雲「謂于阿賴耶識中,一切諸法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是名種子」﹞,及有依根色,及名。以彼所緣極微細故。
該論卷二解虛妄分別雲︰
次前所說叁種識變者,即是分別。謂以增益之義爲行相,叁界所有心、心所有法,說名分別。
道邑《義蘊》雲︰
功能,既是相分所收,見分理無緣內之妨。
【論文】
二‧一九九 見分恒取此爲境故。
【疏翼】
第五四分分別中,第二護法釋理。
【述記‧卷十叁】
何故不是自體分攝?此護法釋。
見分恒緣,故是相分,即是識體,功能義分,故成相分。
真如亦是識之自體[41],應爲相分?
真如是識實性攝故,既稱無相,不同種子[42]。種子非是識實性故,故爲相分;真如,但是識之性攝,體實無相。見分唯不緣識自體。
若護月師,今解無色界以無內身色,先厭色故,且說緣種,隱器色不論。《瑜伽》文,非盡理也[43]。若舊相傳,護月師唯種依識見分而住;自證分緣,唯叁分故。《瑜伽》五十一說:生無色者,第八唯緣內種子者,依自證分所緣境說[44]。
既爾,生無色不還聖者等,第八見分緣何爲境?
必[45]不當生欲色界故[46],雖當不生,許通緣故,如下當辨[47]。
--------------------------------------------------------------------------------
[1] 「下」字,《金藏》作「此」。
[2] 「叁相」,即果相、因相、自相。
[3] 「自」字,《金藏》有,余無。
[4] 如理《義演》雲︰
下廣明種子相,隱事須廣明。第一、約體分別,第二、一異分別,第叁、假實分別,第四、二谛分別,第五、四分分別,第六、叁性分別,第七、新熏本有分別,第八、具義多少分別,第九、雙辨生引分別,第十、四緣分別。
[5] 「第二」二字,《金藏》有,余無。
[6] 「七」字,《金藏》有,余無。
[7] 「不」字,《金藏》有,余無。
[8] 本論卷八雲︰
謂心、心所及所變現,衆緣生故,如幻事等非有、似有,诳惑愚夫。一切,皆名依他起性,愚夫于此橫執我、法、有、無、一、異、俱、不俱等。如空華等性相都無。一切,皆名遍計所執。
[9] 即體望用。
[10] 「四」,謂體、用、因、果。
[11] 「種從」,《金藏》誤作「從種」。
[12] 《攝論》卷一雲︰
複次,阿賴耶識中諸雜染品法種子,爲別異住,爲無別異﹝住﹞?非彼種子有別實物于此中住,亦非不異,然阿賴耶識如是而生,有能生彼功能﹝藏文作「mthu」﹞差別,名一切種子識。
《攝論‧無性釋》卷二雲︰
一切法種子是阿賴耶識功能﹝藏文作「nus pa」﹞差別。如法作用與諸法體非一非異,此亦複爾。若問彼等更互爲異爲不異者,如是問意,非爲如理,由具有功能爲因而起以假立故。不得容有如經部師思量謂能取義慧生起,與諸行相更互爲異爲不異,由此二均成過失故。雲何耶?如緣所謂諸樹,行相爲一爲多?且諸行相非是一性,由各自覺知衆多性故,然亦非衆多性,由非衆多識生起,不超越一識實覺故。如是當知住阿賴耶識中習氣,亦超越一異分別。﹝「若問」以下一段爲漢譯所無。﹞
《攝論‧世親釋》卷二雲︰
若有異者,彼諸種子應分分﹝藏文作「yan lag thams cad」﹞別,阿賴耶識剎那滅義,亦不應成,有別異故。由善不善,熏習力故,種子應成善不善性,然許無記。若不異者,雲何有多?此不應理,是故二說,俱有過失。……爲避如前所說過失,故不定取異及不異。
[13] 「擇」字,金陵本誤作「釋」。
[14] 「分」字,《金藏》有,余無。
[15] 依隨轉經部說,已如前引。
[16] 「種」字,金陵本、《續藏》誤作「釋」。
[17] 《瑜伽》卷五十二雲:
複次,種子雲何?非析﹝即非離﹞諸行,別有實物,名爲種子,亦非余處﹝此四字藏文無﹞。然即諸行如是種生﹝原誤作「性」,藏文作「”du byed de ltar gyur pa」,「即諸行如是轉變」﹞,如是等生﹝藏文作「byuv ba」﹞,如是安布﹝藏文作「gnas pa」,名爲「種子」,亦名爲「果」﹞,當知此中果與種子,不相雜亂。何以故?若望過去諸行﹝藏文還說望未來亦爲果﹞,即此名果;若望未來諸行,即此名種子。如是若時,望彼名爲種子,非于爾時,即名爲果;若時,望彼名果,非于爾時,即名種子。是故當知種子與果不相雜亂,譬如榖麥等物所有芽莖葉等種子,于彼物中,磨搗分析求異種子,了不可得,亦非余處。然諸大種如是種生﹝藏文無「諸大種」。「種生」如上即「轉變」義,漢譯誤「生」爲「性」﹞,如是等生,如是安布,即榖麥等物能爲彼緣,令彼得生,說名種子。當知此中道理亦爾。
[18] 「生」,謂生相。
[19] 「生」,謂生相。
[20] 「因果」,《金藏》作「果因」。
[21] 道邑《義蘊》雲︰
所生法不是果,能生之生﹝相﹞,非是因。或俱現行,或俱種子,故非因果。又生﹝相﹞等是假,本法是實,假實異故,非因果也。若薩婆多,生是實有,可望本法以爲因果。
[22] 道邑《義蘊》雲︰
安慧見、相二分﹝即能取所取﹞,是遍計所執,體非實物。種子既是﹝第八識﹞相分所收,便許非實,故作是難。
[23] 卷二前文雲︰
謂空無我所顯真如。有無俱非,心言路絕,與一切法非一異等,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24] 「有」字,《金藏》作「所」。
[25] 本論《述記》卷叁,說「四俗谛」中第二雲︰
隨事差別谛。謂蘊、界等,隨彼彼事,立蘊等法。
說第叁雲︰
證得安立谛。謂苦、集等,由證得理,而安立故。
說「四勝義谛」中,本論卷九初雲︰
一、世間勝義:謂蘊、處、界等。二、道理勝義:謂苦等四谛。
靈泰謂除滅谛,均有種子。本論卷八末說叁世俗中,即合依他起性
之第二「行世俗」。
[26] 即本論卷九說「四勝義谛」中第四雲︰
四、勝義勝義。謂一真法界﹝亦名「一實真如」、即《大乘莊嚴經論》所謂「二無真法界」﹞。此中「勝義」,依最後說,是最勝道所行義故。
本論《述記》卷叁複雲︰
體妙離言,已名「勝義」,過俗勝義,複名「勝義」。
[27] 《瑜伽》卷六十四,立「四種世俗」中第二種,合叁世俗中「行世
俗」,合四俗谛中第二「隨事差別谛」,及第叁「證得安立谛」。
[28] 即指「世間勝義」。
[29] 「等」,取《瑜伽》卷六十四、《顯揚》卷六。
[30] 如《瑜伽》卷六十四雲:
由此谛義,不可安立。內所證故。
[31] 「俗」字,《金藏》無。
[32] 以是依他起性故。
[33] 本論卷八雲︰
此中意說叁種自性皆不遠離心、心所法。謂心、心所及所變現,從緣生故,如幻事等非有、似有,诳惑愚夫。一切,皆名依他起性。
[34] 「誠」字,《金藏》作「成」。
[35] 道邑《義蘊》雲︰
《瑜伽》雲種子世俗有者,彼論世俗谛中有四安立谛。勝義唯一真如,應名非安立谛。今種子唯在安立谛中,故言「谛唯」。雲世俗谛,不通真故,若依此論種子唯實有者,此論依四勝義谛四世俗谛,即種子在世俗谛中,唯是實有。故言「實唯」。若推入勝義谛中,種子亦是假有,故疏主助《瑜伽》會此論也。若准《瑜伽》,種子,世俗。此言「實」者,俗中實收。
[36] 「實」字,《金藏》無。
[37] 道邑《義蘊》雲︰
爲護月師許種子依見分,自證能緣種,故今非之。不可以種依于見分。見分緣境,非種依故;又見分是自證分上能緣用故;又此見分不受熏故;由叁義故,知種子不依見分。
[38] 靈泰、道邑均謂牒破護月師;智周謂「設遮余人見受熏也」。
[39] 「不」字,《金藏》無。
[40] 道邑《義蘊》雲︰
若不是見分唯緣差別功能而言自體者,即不須立第四證自證分。何以然者?見分即是第叁﹝自證分﹞果故。
[41] 「體」字,《金藏》作「體」,余作「證」。
[42] 本論卷八末雲︰
「性」顯二空非圓成實,真如離有離無性故。由前理故,此圓成實與彼依他起非異、非不異。異,應真如非彼實性,不異,此性應是無常。彼、此俱應淨非淨境,則本後智,用應無別!
[43] 《瑜伽》卷五十一雲︰
若在無色,唯有﹝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執受了別。
智周《演秘》雲︰
無色見分緣下界器,《瑜伽》隱之,但言緣種。
[44] 靈泰《抄》雲︰
護月師釋《瑜伽》文也。
[45] 「必」字,《金藏》作「心」。
[46] 此句靈泰、如理,均謂護法難護月。而道邑則謂護月會釋《瑜伽》
文,實爲順解自證分唯緣內種。
[47] 本論卷二末雲︰
然所變土,本爲色身依持受用。故若于身可有持用,便變爲彼。由是,設生他方自地,彼識亦得變爲此土。故器世間將壞、初成,雖無有情,而亦現有。此說一切共受用者。
本論《述記》卷十六雲︰
今此義言︰現雖無用,身若往彼,可得持身,故須變作。非謂現身即得持用,言可持用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