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二‧一七叁 雖已略說能變叁名,而未廣辨能變叁相,且初能變,其相雲何?
【疏翼】
叁種叁判本頌之第一種叁判中,前二十四頌明唯識相,下二十二頌半﹝第二頌後半頌至第二十四頌﹞廣明識相。
【述記‧卷十二】
初一叁判本頌雲[1]︰前二十四頌,明唯識相。于中有[2]二︰初一頌半,略釋外難略標識相,如上說訖。下有二十二頌半,廣明識相。于中有叁︰初、有十四行頌半[3],廣前下叁句頌[4],明叁種能變識相。次、有一頌[5],正辨唯識,廣前[6]「彼依識所變」。下、有七頌[7],廣前上二句頌[8],釋諸妨難。
問︰頌文何故如是次第?
答曰︰宗明唯識,若不了知能變識體,何以能解法皆識變?雖了能變及法唯識,義猶未盡,理更須彰,故爲叁段如是次第。
複[9]于能變十四半頌中,初有二行半頌[10],解異熟識初能變相。次有叁行頌[11],明思量識第二能變。後有九頌[12],釋了[13]境識第叁能變。依境、行、果判文准此[14],世俗谛中,分判之故[15]。
又叁[16]釋[17]雲︰論有[18]叁分︰上一頌半[19],略標離心無別我法,辨識相訖。次有二十叁頌半[20],廣明唯識若相若性,釋諸妨難。此中有叁︰初有十五頌半[21],廣解唯識若相若性等,廣顯下四句[22]。次有七頌[23]釋諸妨難,廣顯上二句[24]。後有一頌[25],明唯識性。初一頌半所明,是所執無,依他有[26]。今[27]明圓成性,此廣之中[28],然初二段[29],宗明依他世俗谛理,後之一段[30]宗明圓成勝義谛理。此即初也。
【頌文】
二‧一七四 頌曰:初阿賴耶識,異熟、一切種,不可知執受,處、了,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唯舍受,是無覆無記,觸等亦如是。恒轉如暴流,阿羅漢位舍。
【疏翼】
第一辨初能變中,第二依所問舉頌正答。
【述記‧卷十二】
准下長行釋,即分爲二︰初、釋頌文,廣明叁能變,第二、總爲分別八識一異等義。
叁師[31]俱雲︰初二行頌半解初能變中,本頌以十門解釋︰
一、自相:謂「初阿賴耶識」。
二、果相:謂「異熟」。
叁、因相:謂「一切種」。
四、所緣:謂「執受處」。
五、行相:謂「了」、「不可知」者,即于所緣行相之內,差別之義,既無別用,故非別門。若別開者,束五受門,相應中攝,俱心所故。
六、相應:謂「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
七、五受:謂「相應唯舍受」。一「相應」言,通二處也。
八、叁性:謂「是無覆、無記」。
九、因果譬喻:謂「恒轉如暴流」。
十、伏斷位次:謂「阿羅漢位舍」。「觸等亦如是」者,俱時心所,例同于王,非是分別第八識也。
長行有二︰初、八段十義釋此頌文,後、以十理五經證此識有。
八段十義者,初之叁相,合爲一門;所緣、行相合一門明;義相順[32]故[33]。余門各別:七門正解十義[34]、一門別解觸等[35]。
于八段等中,文複有二︰初、以八段別解本識心王、心所,後、以有漏、無漏二位,總明本識心王、心所。其前八段,若解本識,唯七門也[36]。不勞預述[37],至下[38]當知。
頌致「初」字,即是顯叁能變之中第一能變。或別釋頌文,複分爲叁︰初、別釋頌文,次、釋識異名,後、以十門對無漏辨,至下[39]當悉。分爲二者,于理爲勝。
【論文】
二‧一七五 論曰:初能變識,大、小乘教名阿賴耶。
【疏翼】
第一八段十義釋此頌文﹝即第二頌後半、第叁頌、第四頌﹞中,文分爲二,其初以八段別解本識心、心所;于中第一段合解頌上二句。
【述記‧卷十二】
自下[40]第一、合解頌上二句,即是自相、因相、果相。于中有二︰初、略解叁相[41],後、廣分別。就略解中、有二︰初、解[42]叁相,後、總結之。解叁相中,先解自相,次解果相,後解因相。初中有叁︰一、顯藏義,二、即頌名,叁、釋妨難[43]。此即初也。此釋[44]識總于「大、小乘教名阿賴耶」,下第叁卷,大、小乘經自有證故,非此「阿賴耶」名,大乘獨有。
【論文】
二‧一七六 此識具有能藏、所藏、執藏義故。
【疏翼】
第一顯藏義中,第二釋藏義。于中又二︰一、略標,二、正解。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二】
此、釋藏義通含[45]叁種。
《攝論》[46]卷一[47]雲:謂與染法互爲緣故,爲染末那所緣義故[48]。
【疏翼】
此即略標。
【論文】
二‧一七七 謂與雜染,互爲緣故,有情執爲自內我故。
【疏翼】
第二解藏義中,第二正解。
【述記‧卷十二】
能持染種,種名所藏,此識是能藏。是雜染法所熏、所依,染法名能藏,此識爲所藏。
《攝論》第一[49]雲︰非如大等[50]藏最勝[51]等[52]中。[53]即能、所藏。彼[54]論又言:爲染第七等之所執藏,以爲內我,名執藏義[55]。即此論雲「謂與雜染互爲緣故」,解能、所藏。諸有漏法,皆名「雜染」,非唯染法。梵雲「僧吉隸[56]爍[57]」,此名「雜染」。若不言「僧」,即唯染法,「有情執爲自內我故」,解執藏義。唯煩惱障義,非所知障義。不爾,無學應有此名。此不別執爲其我所及與他我,名「自內我」,此即正解阿賴耶義[58]。
阿賴耶[59]者,此翻爲「藏」。藏具叁義,如論已說。義雖具叁,正取唯以「執藏」爲名。不爾,二乘、八地菩薩應有此名,叁名缺一,即不得名;若爾,七地以前,二乘有學入無漏心,我愛[60]不執,應舍此名,至下[61]當辨。
【論文】
二‧一七八 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
【疏翼】
第一解自相中,第二即頌名。文分爲二︰一、明總體,二、顯別相。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二】
此、即頌名。
故今結言「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自相」者,自體相也。但言「藏識」,即持業釋,藏即識故。
【疏翼】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以未說彼自性,今猶未知,爲如次顯明彼自性,故說頌曰︰初阿賴耶識,異熟、一切種。
論曰︰言「此中」者,即指無間所說叁種能變,言「阿賴耶」者,即稱阿賴耶識。如是識體,即是異熟。由彼是一切雜染品法種子所依故,名爲「阿賴耶」。所謂「阿賴耶」及所依者,乃屬異名。
複次,一切法于此識中果事轉起相應故,或此識于一切法中因事轉起相應故,名爲「阿賴耶」。以能分別,故名爲「識」。于一切界趣生及種姓中是善不善業異熟果故,名爲「異熟」。是一切法種子所依體故,名「一切種」。
【論文】
二‧一七九 攝持因果,爲自相故。
【疏翼】
第二即頌名中,第二顯別相。
【述記‧卷十二】
問︰言「與雜染互爲緣」者,說爲能藏,即是因義;言[62]爲所藏,即是果義;因果之外,豈更無別自體相耶?
自體是總,因果是別,自相攝持因果二相爲自體故。「攝」是包含義,包二爲一故;「持」是依持義,以總爲別所依持故;別爲總所包,總爲別所依,故名「攝持」。又離二無總,攝二爲體,二是總之[63]義,總是義之[64]體;體與義爲依,名之爲「持」;攝二義爲體,名之爲[65]「攝」。
問︰若爾,自相應是假有!
答︰此亦不然。若有條然因果兩相合之爲「自相」,自相可成假;既離自相,無別因果相[66],因果相,即自體之上義別說之,故非假也。
【疏翼】
以上第二顯別相訖。
【論文】
二‧一八○ 此識自相,分位雖多,藏識過重,是故偏說。
【疏翼】
第一解自相中,第叁釋妨難。
【述記‧卷十二】
此、釋妨難。叁能變中,舉異熟者,如前已解[67]。今由二義說阿賴耶。
由此自相雖有叁位,以彼「藏」名,叁位之中,初位所攝。自從無始,乃至七地,二乘有學,最初舍故;又以是名我執所執,過失重故;雖染分名,亦通異熟,異熟之名望此,仍輕;以此「藏」名,通二種義,過失之重,故今偏說。
【疏翼】
以上第一解叁相中,第一解自相訖。
【論文】
二‧一八一 此是能引諸界趣生、善不善業異熟果故,說名異熟。
【疏翼】
第一解叁相中,第二解果相。
【述記‧卷十二】
自下、解果相,即頌[68]言「異熟」也。于中有四︰一、顯異熟義,二、簡他宗,叁、即頌名,四、釋妨難。此即初也。
謂此識是能引諸界、諸趣、諸生、總善惡業之異熟果,說名「異熟」。此意說是總業之果,明是總報,故名「異熟」,簡別報果。別報果者,但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故。
【論文】
二‧一八二 離此,命根、衆同分等,恒時相續勝異熟果不可得故。
【疏翼】
第二解果相中,第二簡他宗。
【述記‧卷十二】
此、簡他宗,顯離本識無別真異熟。
謂若離此第八異熟識,有別命根及衆同分等──「等」者,等取或執別有「窮生死蘊」等,恒時不斷,相續生滅,殊勝真實異熟果體──不可得也。即破薩婆多命根、衆同分是真異熟;破化地部等離此別有「窮生死蘊[69]」;大衆部別有「根本識[70]」;上座部分別論者[71]別有「有分識」[72]等;爲勝異熟果,不可得也;返顯不離本識,恒時相續、勝異熟果可得之義。
「恒時」之言,已顯相續;「相續」之言,更何所顯?
「恒時」簡[73]斷,「相續」簡常,故無失也。
「勝異熟」者,顯真異熟,異熟生法非真異熟故。破命根、同分,如前卷末解[74]。
然有量雲︰離我第八識,汝命根同分能執持身真異熟果定不可得。非第八識故。如外色等。然彼本計六種轉識能執持身,今此亦簡,謂[75]彼非「真異熟」,不極成故。破離第八有窮生死蘊等亦不成者,如下第叁卷中廣解。成第八識能執持身者,如下十證、《攝論》[76]第叁末等,皆當解釋。
【論文】
二‧一八叁 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果相。
【疏翼】
第二解果相中,第叁即頌名。
【述記‧卷十二】
此、即頌名,結上頌中異熟果相。
【論文】
二‧一八四 此識果相,雖多位、多種,異熟寬,不共故,偏說之。
【疏翼】
第二解果相中,第四釋妨難。
【述記‧卷十二】
問︰阿賴耶、阿陀那名,亦是果相,獨言「異熟」,有何意耶?
此、釋妨難。
「此識果相,雖多位」者,如前叁[77]位,或複五位,或言「多位」。
言「多種」者,即五果中,有義:具四果,除離系果。此可具有,謂前望後,爲等流果。同時心所望此心王,名士用果[78]。種子生時,亦名士用[79],故論下[80]言「如俱有因,得士用」故[81]。亦名增上果[82]。異熟果可知。有義:具叁,除士用果,五蘊假者所得,名士用果。由此,本識具叁四果,故言「多種」。
「此識果相雖多位多種」,以「異熟」之名一寬、二不共,「故偏說之」。叁位,通二位[83];五位,通四位[84];故說言「寬」。有余叁果[85],可通余法,唯異熟果不通余法,故言「不共」。此诤真異熟,故偏說之[86]。
此明有漏第八心品,除相分外,取余叁分並自種子爲果[87]相體。余相分及余種非真異熟,以不恒相續故[88]。或此唯說現爲果相,種相隱故[89]。據實而言,現、種俱通因果二相[90],然種果狹,唯業果故,因相亦通一切種子[91]。
然今此文叁相,皆唯取現行識[92]。
【疏翼】
以上第一解叁相中,第二解果相訖。
【論文】
二‧一八五 此能執持諸法種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種。
【疏翼】
第一解叁相中,第叁解因相。于中分四︰一、令種不失,二、簡他宗,叁、即頌名,四、釋妨難。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二】
此第叁、解因相。
頌言「一切種」也[93],以現行識執持諸法自他種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種」,釋因相義。此第八識所執諸法[94]之因,今說亦是此識因相,即種子識。今望能持,且說于現,叁相皆唯現行之識,所望義別[95]。實無寬狹,實通現種,故下論文「一切相應更分別」,即通一切叁性種子。其第八識若現、若種,皆是因相──現行爲種等依持之因,種子即是諸法因緣,皆因相也。
問︰何故果相唯異熟法,因相通耶?
答︰余法非異熟故,余非果相。諸法皆爲因,因無別名故,現種皆因相。此即通出因相之體,由此,叁相寬狹有別︰自相、因相,通一切法;果唯異熟[96],約互爲緣,果相亦通。叁相一種,如《樞要》說[97]。
【疏翼】
以上第二解因相中,第一令種不失訖。
【論文】
二‧一八六 離此,余法能遍執持諸法種子,不可得故。
【疏翼】
第叁解因相中,第二簡他宗。
【述記‧卷十二】
此、簡他宗。
破經部譬喻師[98]等。如五十一說彼計色、根中,有心、心所等,及四大種種子;心、心所中,有色、根種子等。以于有色、無色界生時,互能持種故[99],及假類能持[100]等,如下[101]十證,自當廣破。
今量雲︰彼不能持一切種子。非第八識故。如外色等。返顯彼不能執持義。然執持義下[102]「執受」中自當廣說。
【論文】
二‧一八七 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因相。
【疏翼】
第叁解因相中,第四即頌名。
【述記‧卷十二】
即上頌名。
【論文】
二‧一八八 此識因相,雖有多種,持種不共,是故偏說。
【疏翼】
第叁解因相中,第五釋妨難。
【述記‧卷十二】
問曰︰「因相」六因、十因,皆是因相,此中何故但說持種,唯有現行?
下釋妨難。
因相「多種」者,謂爲同類因,前後自生故。亦有俱有因,即是種子故,如下[103]自說。現行[104]望種非,種望之是[105]。于十因中,隨義可解[106]。故論說言「因相雖多,持種不共」。于六因[107]、十因[108]爲論,若通說因相謂依持因,生起因等,但持種之能不共余法。余法不能有此功力,非是共故,是故偏說。
【疏翼】
以上第一略解叁相訖。
【論文】
二‧一八九 初能變識,體相雖多,略說唯有如是叁相。
【疏翼】
第一略解中,第二總結之。
【述記‧卷十二末】
下第二[109]、結。
謂此識體變爲見、相二分相狀。又亦爲清淨依,或爲等流果等,或爲同類因等,體上所有義相非一,故言「雖多」。以自證分,但有叁義,略說叁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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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雲」字,《金藏》作「又有」。
[2] 「有」字,《金藏》無。
[3] 謂第二頌後半頌至第十六頌。
[4] 第一頌第四句,及第二頌前二句。
[5] 謂第十七頌。
[6] 第一頌第叁句。
[7] 第十八頌至第二十四頌。
[8] 第一頌首二句。
[9] 依《述記》卷二,第叁叁判。
[10] 第二頌後半頌及第叁、第四頌。
[11] 第五、六、七頌。
[12] 第八頌至第十六頌。
[13] 「了」字下,《金藏》有「別」字。
[14] 《樞要》卷上第五叁判文雲︰
又總分叁︰謂境、行、果。初二十五頌,明唯識境;次有四頌,明依境起唯識行;後一頌,明依行得唯識果。
[15] 《樞要》卷上雲︰
辨境之中,明真俗谛︰二十四頌明俗谛;次之一頌明真谛。明俗谛中分二︰初、標,後、釋。如相、性、位,叁科中解。
[16] 「叁」字,《金藏》無。
[17] 依《述記》卷二,第二叁判。
[18] 「有」字,《金藏》無。
[19] 第一頌全,第二頌前半。
[20] 第二頌後半至第二十五頌。
[21] 第二頌後半至第十七頌。
[22] 第一頌後半,第二頌前半。
[23] 第十八頌至第二十四頌。
[24] 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
[25] 第二十五頌。
[26] 次二十二頌所明,是依他起「若相、若性」。
[27] 「今」字,《演秘》二解,第二解以「今」作「不」。「前釋爲勝」。
[28] 謂在廣明唯識若相若性二十叁頌半之中。
[29] 即「初有十五頌半」,及「次有七頌」。
[30] 即「後有一頌」。
[31] 如理《義演》雲︰
即指前叁種科文也,故雲「叁師」也。
[32] 「順」字,《金藏》作「須」。
[33] 靈泰《抄》雲︰
即行相爲能緣,境界爲所緣。即能緣心、所緣境二相順故,且爲一門明也。
[34] 如理《義演》雲︰
束初五門總爲二段,括後五門,即爲七門。今言「八段」者,兼取心所例心王門故。
[35] 即「心所例王門」。
[36] 除心所例王門。
[37] 「不勞預述」四字,《金藏》有,余無。
[38] 見本論卷叁。
[39] 即本論卷叁中。
[40] 「自下」二字,《金藏》有,余無。
[41] 「相」字,《金藏》、《續藏》有,余無。
[42] 「解」字,《金藏》、天海有,余無。
[43] 初中又二︰一、共名阿賴耶,二、釋藏義。
[44] 「釋」字,《金藏》有,余無。
[45] 「含」字,《金藏》作「含」,余作「合」。
[46] 謂《攝論》本論及兩《釋》。
[47] 「一」字,原作「二」,今改。
[48] 《攝論》卷一原文爲:
一切有生雜染品法,于此攝藏爲果性故,又即此識,于彼攝藏爲因性故,是故說名阿賴耶識。或諸有情攝藏此識爲自我故,是故說名阿賴耶識。
《攝論‧世親釋》卷一雲︰
于中轉﹝藏文作「gnas pa」﹞故。名爲「攝藏」。
《攝論‧無性釋》卷一雲︰
「于此攝藏」者,顯能持習氣﹝藏文作「習氣之所依」﹞。由非唯習氣名阿賴耶識,要能持習氣﹝藏文作「具有習氣之所依」﹞,如彼說意識。
《攝論》卷二雲︰
又于此中,有一類師說一意識,彼彼依轉,得彼彼名,如意思業,名身、語業。
[49] 見《攝論‧無性釋》卷第一。
「一」字,《金藏》誤作「二」,並有「等」字,作「第二等雲」。
[50] 謂由「大等」,顯了法性。
[51] 「藏最勝」,藏文作「不顯了勝性」,即所謂「冥性」。
[52] 「等」字,《攝論‧無性釋》原無。
[53] 阿賴耶識攝藏諸法亦複如是。
《攝論‧無性釋》卷一下文又雲︰
非如最勝即顯了性。
藏譯作:
最勝既是顯了,又是自性,則成相違。
[54] 「彼」,仍指《攝論‧無性釋》。
[55] 《攝論‧無性釋》原文爲:
「或諸有情攝藏此識爲自我」者,是執取義。
《攝論‧世親釋》卷一同。
[56] 「隸」字,余本有作「疑」。
[57] 「僧吉隸爍」,梵文爲「sajklewa」。
[58] 「阿賴耶義」四字,《疏翼》無,依《大正藏》增。
[59] 「阿賴耶」,梵文爲「alaya」。
[60] 「愛」字,金陵本、《續藏》誤作「受」。
[61] 見本論卷叁。
[62] 「言」字,《金藏》作「亦」。
[63] 「之」字,《金藏》、金陵本無。
[64] 「之」字,《金藏》無。
[65] 「之爲」二字,《金藏》、金陵本無。
[66] 猶如自體分上見、相二分。
[67] 如本論《述記》前雲︰
雖異熟果通七識有,今初能變,唯真異熟。我所執藏故,持染種故,名真異熟。非說一切業所感者,皆初能變。
[68] 即第二頌首句之「異熟」。
[69] 「窮生死蘊」,藏文爲「”khor ba ji srid pa」。
[70] 「根本識」,藏文爲「rtsa ba”i rnam par wes pa」。
[71] 「分別論者」,梵文爲「vibhajja vadin」。
《大乘成業論》舉「赤銅鍱部」,梵文爲「tamra watiya」;藏文爲「gos
dmar sde pa」。
[72] 「有分識」,梵文爲「bhavavga」;藏文爲「srid pa”i yan lag」。
[73] 「簡」字下,《金藏》、金陵本有「間」字。
[74] 謂卷一末。
[75] 「謂」字下,《金藏》有「真異熟」。
[76] 見《攝論》卷一、兩《釋》卷叁末。
[77] 「叁」字,余本有作「二」。
[78] 如作意、觸等,對心王等。
[79] 靈泰《抄》舉例雲︰
本識種子生現行時,心定俱時,種爲因故,名俱有因。此即取能親生第八識名言、無記種子爲俱有因,所生得現行第八識,爲士用果也。
[80] 謂本論本卷下。
[81] 本論卷二原文爲:
能熏生種,種起現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
[82] 本論卷八雲︰
若增上果,十因、四緣,一切容得。
[83] 除「相續執持位」。
[84] 除「如來位」。
[85] 除離系果。
[86] 靈泰《抄》雲︰
此文即是初師說第八識有四果。若等流果,叁性種子各自相引,皆有等流果。若叁性心、心所,王所相望,皆有士用。叁性種子生現,皆有﹝法﹞士用果。增上果通一切有。異熟果唯是無記,不通余法性,唯第八識有,余法上無,故名「不共」也。
[87] 即異熟果。
[88] 靈泰《抄》雲︰
此下明果相體,有其二解,此等即第一解。即取第八識現行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並取生今生中第八現行識名言無記種子,被業他﹝世﹞引者,爲果相體,不取相分。相分中即有山河、器世間,及五色根。五色根或有間斷,或于今身中眼盲、耳聾等。又相分中五色根非是真異熟種子等,及余七識種子,皆非真異熟也,今不取之。未來生世中第八識名言種子,皆不取之,非是現在果相體故。
[89] 即「不取生第八識名言無記種子爲果相也」。
[90] 靈泰《抄》雲︰
此解下叁相寬狹有其叁釋,此即第一解中最寬也,謂叁相體皆通一切法,猶謂前七現行轉識與第八識作二緣生性︰
一、于現在長養彼種:即由七轉識爲因,熏成現在第八識中新熏種子。即七識轉爲因,種子爲果。其新熏種子能生第八識現行,即種子爲因,現行爲果。
二、于彼法攝植彼種故者,即由前七識爲能熏,熏成第八識種,別生未來第八現行。亦是七轉識爲因,新熏種子爲果。種子既能生未來第八識現行,即種子爲因,現行爲果。理亦應言由過去前念七識爲能熏故,于現在攝植彼種也。以上即取七轉叁性識爲因相,所熏叁性種子,名爲果也。
又能生第八識名言種。由作善惡業爲能引得生第八識名言種。第八識名言種,亦名爲果也。即此名言種子果,亦得爲因生現行第八識,現行第八識即爲果,種子亦得爲因,即此現行第八識果亦能爲因。其第八識與前現行識亦作二緣性︰
一、爲彼種子果,亦得名因,對能熏七種轉識因,亦名爲果。即現行第八從所持種子,名爲其現行第八識因,亦得名種子識。
二、爲彼所依,即現行第八識與前七識及種子等,作依持因,余七識方得生故。即現行第八識亦得名因,其前七識,亦得名果。其種子即不是統通兩處。
若約第八識與前七識作二緣性時,其種子即屬第八識。若前七識與第八識作二緣性時,其種子即屬前七識也。即如得成所說一切叁性等果,皆是此中果相所攝,如向所說叁性因,皆此中因相﹝所攝﹞。
自相:即取此上來說因果合以爲自相,故叁性通一切法。即言此識具能藏、所藏、執藏義故,即與雜染互爲緣故。
[91] 靈泰《抄》雲︰
第二解中,即果相狹,其因相即寬。即此論文中言異熟識爲果相,即簡余善惡﹝名言﹞果,及七識現行果,及七識種子果,皆非是此中果相所攝。即唯取第八識現行,及能生自第八識名言無記種子,爲果相體。此第八識現﹝行﹞及名言種子,爲善惡業所感得故。此第八識現行及種,名爲業果也。若因相、自相,即通取一切法爲因相,合此因果以爲自相也。
智周《演秘》雲︰
種爲果相,果相種狹,唯業所招,方名爲果,即是第八親名言種,是果種體。言「唯業果」,釋所以也。
[92] 《樞要》卷中雲︰
准此中雲:叁相俱唯現行。現可見故,執持勝故,從勝爲相。《攝論》﹝卷一、兩《釋》﹞第二卷以種爲因相,諸法因緣故﹝如雲「一切有生雜染品法于此攝藏(藏文作「sbyor-ba」)爲果性故」。又雲「謂即如是一切種子阿賴耶識,于一切時,與彼雜染品類諸法現前爲因」。《攝論‧無性釋》卷二雲「最勝因者,所謂種子。阿賴耶識能攝持此,故能與彼而作生因,非唯攝受。(藏文作「phan ”dogs pa」,亦可譯作「攝益」。)要由攝持熏習功能,方爲因故。因相:即是增盛作用、熏習功能(藏文作「dvos po”i rkyen gyis byed pa”i nus pa」。意爲「由實緣能作之功能」)、能爲因性,現前能生雜染法故。」﹞現行爲果相。﹝等流、異熟﹞二種所生故﹝《攝論》卷一雲「謂即依彼雜染品法無始時來所有熏習,阿賴耶識相續而生」。《攝論‧無性釋》卷二雲「又即此識于彼攝藏爲因性故」。又雲「果相,即是由轉識貪等現行雜染諸法(生起)熏習所持(藏文作「即是由轉識所攝貪等現行諸法能生熏習」。《攝論‧世親釋》卷二雲「謂即依彼雜染品法無始熏習,此識續生而能攝持無始熏習」),名爲果相。現種俱爲自相,現種俱爲自相體故」。《攝論》卷二雲「謂依一切雜染品法所有熏習,爲彼生因(此四字藏文無),能攝持種子相應(「相應」,藏文作「dav ldan pa」)」。《攝論‧無性釋》卷二雲「此中「攝持種子相應」,謂有生法(即有爲法)俱生俱滅,故成熏習,如是(轉變)熏習攝持種子,應正道理,此相應故,能生于彼。非最勝(即數論「冥性」)等有如所說攝持種子相應。(即自性與大等體一,而複常故。)亦非等無間緣等,彼雖能攝受(即攝益義),而非最勝因。攝持種子,不相應故」。《攝論‧世親釋》卷二雲「謂依一切雜染品法所有熏習」,即與彼法爲能生因。「攝持種子」者,功能差別也。「相應」者,是修(習)義(藏文作「nus pa”i bye brag goms pa dav ldan pa」,即「功能差別與修習相應」)﹞。
又說唯現行所藏處,名所藏故﹝《攝論》卷一雲「或諸有情攝藏(藏文亦作「sbyor ba」)此識爲自我故」。世親、無性均以「執取義」解此處「攝藏」﹞。﹝《唯識》﹞論本之文,本意如此。又說自相、因相,通攝第八現行及一切種子,能藏、所藏故,自相體通。「一切種相應更分別」故,因相亦通。其果相,唯第八現種,除余種子,非異熟故。第四﹝卷中﹞說叁相俱取現行及一切種,與轉識互爲因果故﹝如雲「種與色識,常互爲因。能熏與種遞爲因故」﹞。
《攝論》﹝卷二、兩《釋》卷五﹞雲「言熏習所生諸法,此從彼,異熟與轉識,更互爲緣生」。故果相亦通也。又﹝卷一兩《釋》卷二﹞雲「諸法于識藏,識于法亦爾」等,在因具叁相。佛果唯自相、因相,無果相。非熏、非異熟故。若准《攝論》﹝二﹞頌,不唯異熟名果相,但從他生名果相。佛果現行可名果相,自種生故。前解爲勝,望他爲果故。
靈泰《抄》雲︰
即是第叁解。唯第八現行識爲叁相,不取余也。此現行識從作善惡業勢力,方得生故,故此現行第八識,名爲果相。今者不約現行本識從親名言種子生。何以故?若第八識自名言種子生者,己同性故,但名等流果,不名爲異熟。今者取異熟果爲果相故,約第八識從善惡業生,名爲果相。即此現行第八能與他作依持因故,此現行第八識,名爲因相。即合取因相、果相、總名自相也。
[93] 即第二頌。
[94] 「法」字下,《金藏》、金陵本又有「諸法」二字。
[95] 即前文第叁解「皆唯取現行識」。
[96] 靈泰《抄》雲︰
此文即問答前文中第二解也。何故唯取第八識現行,及取第八識親生名言種子,爲果相,其因相、自相等,即通取一切法耶?答︰余法非是業果真異熟故,故余法非是果相體。諸法皆爲因,因相寬故,通取一切現行、種子,皆名因相。
[97] 《樞要》卷中已如前引,如雲:
第四﹝卷中﹞說叁相,俱取現行及一切種,與轉識互爲因果故。
靈泰《抄》雲︰
此文即同第一解。即果相等叁相,皆通取一切法爲叁相。若因相、自相,即約互爲緣,謂七識爲能熏與第八識作二緣性時,其前七識即爲因相,所熏種子,即是果相;及第八現行識從他種子生,即果相。其第八識與前七識作緣性時,其第八識即能作依持因故,即第八識是因相;其第七識即是果相。故約互爲緣說,果相亦通一切。意說叁相一種,專取通一切法。
互爲緣者,若現行本識與七識及一切爲所依,即現行果亦通因。識中種與七識爲因,即種子識是也,則種爲因也。若現行能生長彼種故,令識中新種生,舊種長,則種子是果也。又能攝植彼習氣故,即六七識能熏種中,攝取當來本識現行種,植今時本識中故,即七識現行爲因,本識種現,俱是果也。即因亦通果,果亦通因。若作此解,叁相亦通一種。即前七識與本識作二緣性︰一、長養習氣,二、攝植彼後有習氣。
《樞要》﹝卷中說﹞雲:
佛果唯自相等者,因相者,謂本識唯持無漏種子。果相者,本識唯從他善名言種子生;佛果本識亦名言生,故爲等流果,不被業感,無異熟果,以爲果相。
[98] 「譬喻師」,梵文爲「darstantika」。
[99] 《瑜伽》卷五十一原文爲:
雲何因緣?謂諸色根、根依﹝即四大種或扶塵根﹞,及識,此二略說能持一切諸法種子。隨逐色根,有色根種子,及余色法種子、一切心、心法等種子。若隨逐識,有一切識種子,及余無色法種子、諸色根種子,所余色法種子。當知所余色法自性,唯自種子之所隨逐,除大種色。由大種色,二種種子所隨逐故。謂大種種子及造色種子。即此所立﹝藏文作「yovs su bsgrags pa」﹞隨逐差別種子相續,隨其所應望所生法﹝藏文作「隨其所應以種子爲因相應」﹞是名因緣。
複次若諸色根及自大種,非心、心所法種子所隨逐者,入滅盡定、入無想定、生無想天,後時不應識等更生,然必更生。是故當知心、心所法種子隨逐色根,以此爲緣,彼得更生。
複次,若諸識非色種子所隨逐者,生無色界異生從彼壽盡業盡沒已,還下生時,色無種子應不更生,然必更生。是故當知諸色種子隨逐于識,以此爲緣,色法更生。
下文明此文義趣雲︰
此所建立種子道理,當知且依未建立阿賴耶識聖教而說﹝《略纂》卷二十六末雲「此隨轉理門經部師義」﹞。若已建立阿賴耶識,當知略說諸法種子一切皆依阿賴耶識。
[100] 本論卷叁雲︰
有說﹝即譬喻師﹞六識無始以來依根、境等前後分位,事雖轉變,而類無別,是所熏習,能持種子。由斯,染、淨因果皆成,何要執有第八識性?
[101] 即下文卷叁中。
[102] 譬喻師執持義見本卷後半,如雲︰
執受有二︰謂諸種子及有根身。諸種子者,謂諸相、名、分別習氣;有根身者,謂諸色根及根依處;此二皆是識所執受,攝爲自體同安危故。
[103] 謂本論卷四中,如雲︰
然種自類,因果不俱。種現相生,決定俱有。
[104] 「行」字下,《金藏》、金陵本有「雖」。
[105] 道邑《義蘊》雲︰
第八種子望現行識,俱有,亦是因。現行識望種子,雖是俱有,而非是因,第八現識不能熏故。如小生等,不生本法,亦是俱有,而非因也。余能熏識望所熏種,可名俱有因也。
[106] 十因爲隨說因、觀待因、牽引因、攝受因、生起因、引發因、定
異因、同事因、相違因、不相違因。
本論卷八雲︰
如是十因,二因所攝︰一、能生,二、方便。〈菩薩地〉﹝卷叁十八﹞說︰「牽引種子、生起種子,名能生因。所余諸因,方便因攝﹝原作「名方便因」﹞」。此說牽引、生起、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中、諸因緣種未成熟位,名牽引種。已成熟位,名生起種。彼六因中諸因緣種,皆攝在此二位中故。雖有現起是能生因,如四因中生自種者,而多間斷,此略不說。或親辦果,亦立種名,如說現行榖麥等種。所余因謂初、二、五、九、及六因中非因緣法,皆是生熟因緣種余,故總說爲方便因攝。非此二種唯屬二因,余四因﹝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有因緣種故,非唯彼八名所余因,彼二因亦有非因緣種故。
[107] 六因爲:相應因、俱有因、同類因、遍行因、異熟因、能作因。
《對法》卷四雲︰
此遍行因非唯令相似煩惱增長,所以者何?若有隨習貪等煩惱,皆令瞋等一切煩惱增長堅固,由此深重縛故,障解脫得,是故建立遍行因。
[108] 《了義燈》卷八雲︰
十因幾因,如《樞要》﹝卷中﹞辨﹝已如上引﹞。非聲性故,非隨說因;是現行故,非牽引、生起;若種因相八,除隨說及相違因,種非聲故,是無記故。
[109] 「二」字,金陵本誤作「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