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二‧叁四六 此中「了」者,謂異熟識于自所緣,有了別用,此了別用,見分所攝。

【疏翼】

第一解所緣行相中,第二廣解,即料簡細解。

【述記‧卷十五】

自下、廣解。初、廣行相,次、廣所緣。初中有叁︰初、護法菩薩釋其「了」言,申其正義,二、明四分及對小乘明行相等,叁、總結。即申正義,解「了」言也。

言「此中」者,是簡持義。此解第八識行相,故言「異熟識」。「于自所緣」者,即所變影像,是親所緣相分所攝。于此,有了別用,非于心外法等。謂于所緣相分之上,有了別用,即行相故,是識見分,非是余分。

然行相有二︰一者、見分:如此文說。即一切識等皆有此行相,于所緣上定有。二者、影像相分名爲行相:其一切識或有,或無,所緣不定故。如此論下所緣緣中,出二所緣緣體[1]。

又《瑜伽》等說「同一所緣」[2]是也。今此且約諸識定有者說,或與小乘別體者說。以影像相爲行相者,小乘同故。然唯第二,無初解者[3],第八俱時五心所法,如何可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故須二解[4]。以影像相爲行相者,出《集量》文[5]。

【論文】

二‧叁四七 然有漏識,自體生時,皆似所緣、能緣相現。

【疏翼】

第二廣所緣中,第二明四分及對小乘明行相等。

【述記‧卷十五】

大段第二、明四分義。即分爲四︰初、立二分[6]。于中有二︰初、立二分,後、引教成。立二分中:初、申自義,後、方破他。此出自義[7]。

謂安慧等古大乘師,多說唯有識自證分,無相、見分。護法出已,說見、相有。依《集量論》等,方顯發之,故先敘宗。

「自體生時」者,識自體也。「皆似所緣能緣相現」者,依他二分──似遍計所執情計二分現也。「似能緣相」者,大乘見分收,當小乘事攝;似彼行相取所緣故,名「似能緣」。「似所緣相」者,大乘相分收,當小乘行相;似彼所緣心外相分,爲見分所緣故,名「似所緣相」,是心外法,此中無故。

【論文】

二‧叁四八 彼相應法,應知亦爾。

【疏翼】

第一申自義中,第二所如于心。

【述記‧卷十五】

一如于心。今此正義不同安慧,及小乘中正量部等[8],無所緣相,得名所緣。不同薩婆多等[9]許有行相,但取心外所緣。無心、心所自能緣故。

【論文】

二‧叁四九 似所緣相,說名相分;似能緣相,說名見分。

【疏翼】

第一申正義中,第叁結名二分。

【述記‧卷十五】

此說能似攝于見、相。

【疏翼】

以上第一立見相二分中,第一申自義訖。

【論文】

二‧叁五○ 若心、心所無所緣相應,不能緣自所緣境。

【疏翼】

第一立見相二分中,第二破他。于中有二︰一、破所緣無,二、破無能緣見。初中分叁︰一、正破不能緣,二、正破緣一切失,叁、舉其二喻。

【述記‧卷十五】

自下第二、正破安慧正量部等。

量言︰如緣青時,若心、心所上無所緣相貌,應不能緣當正起時自心所緣之境;此立宗也。許無所緣相故;因也。如余不緣境;喻也,或如余人境[10]。

又量︰我余時緣聲等心,亦應緣今色。許無所緣相故。如今緣自青等之心。余人亦爾[11]。

【論文】

二‧叁五一 或應一一能緣一切。

【疏翼】

第一破所緣無中,第二正破緣一切失。

【述記‧卷十五】

謂除所緣色外諸余法,亦應爲此緣色心緣。無所緣相故。如現自所緣色。他人亦爾[12]。

【論文】

二‧叁五二 自境如余,余如自故。

【疏翼】

第一破所緣無中,第叁舉其二喻。

【述記‧卷十五】

或自境如余,境亦不緣;或余境如自,境亦應緣。即此二喻各通前量。或論中二量,次第配之──初、屬上,後、屬下[13]。

此義意言︰緣此自境時,心上必有帶境之相,如鏡面上似面相生,方名所緣。不爾,便有如前說過。除正量等外,所余部共大乘同。而真如無似境之相,如下所緣緣中自會[14]。

此[15]破所緣無訖。

【論文】

二‧叁五叁 若心、心所無能緣相,應不能緣,如虛空等。

【疏翼】

第二破他中,第二破無能緣見。文分爲二︰一、別破正量部等,二、別破安慧等。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五】

次、破無能緣見。

然《佛地論》第叁:四智叁诤但論相分有無,不論見分,即與此別[16]。下第十[17]中,自當解釋[18]。心、心所法,有能緣相,不爾,心等應非能緣,無能緣故,如虛空等。

【論文】

二‧叁五四 或虛空等,亦是能緣。

【疏翼】

第二破無能緣見中,第二別破清辨。與前文合破安慧等。

【述記‧卷十五】

此返難雲︰汝虛空等,應是能緣。無能緣相故。如心、心所。

古大乘師,即安慧等,既如是立二分俱無,論下[19]自說。

清辨亦雲︰若約勝義,諸法皆空,唯有虛僞如幻化等[20]。若約世俗,見、相俱有。許有外境[21],故非唯識。識離于境,有何體用?故知諸法有境無心。若言心等有緣作用,許有實作用,便非釋子,亦違聖教。

今且違汝:一切唯境。故能緣相,決定是無。小乘諸師,此相皆有。

此義意言︰心、心所生,必有能緣之相,如鏡必有能照之相,不爾,便有如前說過。不同外道、小乘有實作用,體仍非無[22]。此中比量,准之可解[23]。

若爾,即鏡應名能緣,如下所緣緣中說[24]。

第一別破正量部等,第二別破清辨,合破安慧。

【疏翼】

以上第一立二分中,第一明二分訖。

【論文】

二‧叁五五 故心、心所,必有二相。如契經說:一切唯有覺,所覺義皆無;能覺、所覺分,各自然而轉。 

【疏翼】

明四分義第一立二分中,第二引教成。

【述記‧卷十五】

下、引經證。

「故」者,因也,因前義說。引《厚嚴經》[25]上之二句,明內心有,外境是無。下之二句,明自內心,見、相二分有,即似能、所緣相是。

「各自然而轉」者,謂見、相分各各自然從其因緣和合而起,不必須待心外之境,或計大自在天之所作故,方乃得轉。今異于彼,說「自然」言。故緣龜毛,心影像起,此證有二分也。

【疏翼】

以上第二明四分義中,第一立二分訖。

【論文】

二‧叁五六 執有離識所緣境者,彼說外境是所緣,相分名行相;見分名事,是心、心所自體相故。

【疏翼】

第二明四分義中,第二立叁分。于中第一、對十九部辨相差別。初又分二︰一、除正量部余十九部說相分爲行相,二、所依所緣同,相分相似,叁、相分各異。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十五】

下、解叁分。于中有二︰初、對十九部辨相差別,後、申叁分。此等即初,除大乘正量外,皆是此也。 

又大衆部心得自[26]緣,見分緣相,與此等同。緣自體者,則不如是。以緣自體,不須別起行相,以能緣見者爲行相;所緣、見爲所緣及事。

此等取境者,彼執心外之境是所緣。心上有似所緣之相,名行相。體即見分攝故。以大乘相、見分,即彼宗立名,非是彼定許有見、相分名也。

《觀所緣》雲「帶彼相」故[27],即是行相,謂行于相。見分能緣,說名爲事,「是心、心所自體相故」,是釋「事」義。不言自體事,言「自體相」者,簡大乘事謂自證分。言「自體事」,便濫彼故。

【論文】

二‧叁五七 心與心所,同所依、緣,行相相似。

【疏翼】

第一對十九部辨相分差別中,第二明所依所緣同相分相似。

【述記‧卷十五】

心、心所同所依、所緣,俱依一根、緣一境故。「行相相似」,俱有似境相。隨是青等行相各別,總相似故。雖受以領納爲相,想以取像爲相等,一一心、心所各有青等行相,故名爲「相似」。

【論文】

二‧叁五八 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想等相各別故。

【疏翼】

第一對十九部辨相分差別中,第叁明相分各異。

【述記‧卷十五】

識、受等體,各是一故,而相狀別。識、受、想等,體相,相狀各各別故。行相言「似」不言「等」者,據相似故。「相似」、「等」義,無有差別。

【疏翼】

以上第二立叁分中,第一對小乘十九部辨相分差別訖。

【論文】

二‧叁五九 達無離識所緣境者,則說相分是所緣;見分名行相;相、見所依自體名事,即自證分。

【疏翼】

第二解叁分中,第二申叁分。于中有二︰一、申大乘叁分義,二、約叁分等明心、心所。初中分叁︰一、明自證分爲事,二、立自證分所以,叁、體別簡小乘。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五】

是大乘義,則說相分是所緣故。由無心外法,以小乘行相爲所緣,即是相分。彼宗說相分非是所緣,是能緣上所緣之相故。彼之見分,自體事者,大乘名行相──能行于相故,所似[28]即相分[29]。此二所依自體,名事。言「所依」者,是依止義,謂相離見無別條然各別自體。此二若無總所依者,相離見應有。是二法故,如心與所,然無別體,但二功能。故應別有一所依體,起二用時,由有此體。故言「相、見自體名事,即自證分。[30]」

然小乘人,心外有境,即以爲所緣。大乘說無,故以彼小乘行相爲大乘相分;大乘心得自緣,別立自體分,即以爲事;故以見分名行相。即小乘事,體是見分,不立自證分,無返緣故。大小二乘所說各別。

【論文】

二‧叁六○ 此若無者,應不自憶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

【疏翼】

第二約叁分等明心、心所中,第二立自證分所以。

【述記‧卷十五】

謂無自體分,應不自憶心、心所法。所以者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謂若曾未得之境,必不能憶。心昔、現在,曾不自緣,既過去已,如何能憶?此已滅心,以不曾爲相分緣故。我今雖不令爲相分緣,然自證分緣故,如曾相分所更境故,今能憶之。

量雲︰今所思念過去不曾更心等,除宿命、他心智等余心,一切皆應不能憶,不曾更故,如不曾更色等。卻證:故知曾現在緣。《佛地》第叁雲︰《集量論》說乃至若不爾者,如不曾見,不應憶念[31]。

【論文】

二‧叁六一 心與心所同所依根,所緣相似,行相各別──了別、領納等作用,各異故;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等體,有差別故。

【疏翼】

第二約叁分等明心、心所中,第叁體別簡小乘。

【述記‧卷十五】

然心、心所「同所依根」,其所緣相,各各變別,故但「相似」。緣青相分,皆變青故。「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等體,有差別故」。與小乘別。 

然《瑜伽》第一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據了別、領納,各各不同故。相分雖不同,然極相似。如青爲境,諸相俱青[32],相似名同。見分各異,雖俱是青,取相各別,故名不同行相。此中有行相與見分,雖各非一,各據義別。境據總故,名之爲「一」。見據別故,名爲「相似」。此卷論中,據實爲言,故與《瑜伽》說不同也。

又彼約疏所緣緣,此約親所緣緣。此心、心所許時、依同,所緣、事等,亦據所緣各相似義,非是相違。

【疏翼】

以上第二申叁分中,第一申大乘叁分義訖。

【論文】

二‧叁六二 然心、心所,一一生時,以理推征,各有叁分。

【疏翼】

第二申叁分中,第二約叁分等明心、心所。于中分叁︰一、心法各叁,二、釋叁所以,叁、引《集量頌》證。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五】

明叁分中,次文第二約叁分等明心、心所。此即陳那菩薩依經立理,諸論共同[33]。

【論文】

二‧叁六叁 所量、能量、量果別故,相、見必有所依體故。

【疏翼】

第二約叁分等明心心所中,第二釋叁所以。

【述記‧卷十五】

何須說叁?相分、見分、自體叁種,即所、能量、量果別也,如次配之。如以尺丈量于物時,物爲所量,尺爲能量,解數之智,名爲量果。心等量境,類亦應然,故立叁種。若無自證分,相、見二分無所依事故,即成別體心外有境。今言「有所依故」,離心無境,即一體也。

【論文】

二‧叁六四 如《集量論》伽他中說:似境相所量,能取相自證,即能量及果,此叁體無別。 

【疏翼】

第二約叁分等明心、心所中,第叁引《集量頌》證。

【述記‧卷十五】

相,唯所量;見,爲能量;自證,爲果。此頌意言︰今此叁種體是一識,不離識故,說之爲「唯」。功能各別,故說言「叁」。

「果」是何義?成滿因義。見分緣相,既爲能量,能量無果,量境何益?如人量物,起量解也。小乘量果,即是見分,行相爲能量,外境爲所量。與此稍別,然有二[34]師,及敘陳那以前、以後,量及量果體性不同,如《因明》抄說[35]。《佛地論》中,雖說叁分,無頌引證,唯有長行[36]。

【疏翼】

以上第二明四分義中,第二立叁分訖。

【論文】

二‧叁六五 又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叁分如前,複有第四證自證分。

【疏翼】

第二明四分中,第叁立四分。

【述記‧卷十五】

明四分中、自下第叁說有四分。于中有四︰初、立四理,二、分別之,叁、引教成,四、釋頌意。下即初也[37]。

護法以後,方始立之。理極須然,如文可解。然諸經論,唯多叁分[38]。

【論文】

二‧叁六六 此若無者,誰證第叁?心分既同,應皆證故。

【疏翼】

第一立四分理中,第二誰證第叁。如理《義演》作「以比量道理,證有第四」。

【述記‧卷十五】

此、立理也[39]。第叁、第二心分既同,應立別有能證自分。

量雲︰第叁分心應有能照之心。心分攝故。猶如見分[40]。見分返此,或無能證[41]。

【論文】

二‧叁六七 又自證分,應無有果,諸能量者,必有果故。

【疏翼】

第一立四分道理中,第叁自證必有量果。如理《義演》作「舉能量證有第四」。

【述記‧卷十五】

見分爲能量,第叁爲量果;若第叁能量,立誰爲量果?

爲量如前[42]。

【論文】

二‧叁六八 不應見分是第叁果,見分或時非量攝故。

【疏翼】

第一立四分道理中,第四破救。

【述記‧卷十五】

彼若救雲︰第二見分爲第叁果!由此,見分或時亦有非量攝故,不證第叁[43]。

【論文】

二‧叁六九 由此,見分不證第叁,證自體者,必現量故。

【疏翼】

第二立四分道理中,第五見分不證第叁。

【述記‧卷十五】

諸體自緣,皆證自相,果亦唯現。見緣相分,或量、非量,故不應言見分爲果,不可非量法爲現量果故;不可見分或緣于相是比、非量,返緣自證,複是現量。

難曰︰見分緣相,或量,或非量。一向現量,自證分以爲果,何妨自證唯現量;能量,亦比量或非以爲果?

解雲︰現量心自體,比、非量果可唯現;比、非二種非證體[44],何得能爲現量果?現量爲比果,比不爲現果。問答亦然[45]。

外內難、緣縛難,例亦然︰見緣相爲縛,自證應亦爾。是縛無失,然唯現量。如五識境縛,仍是現量收。證自體故,爲是煩惱染汙相故,如〈末那章〉[46]。

夫證自體,必現量攝,故不可說見分緣相,或量、非量爲自證果。不可見分一時之中,爲量、非量,以相違故。縱許見分或比、非量,爲第叁果,亦不定故。現量爲果,義即定故。一心之中相違,不可或量、非量。故立第四,義亦如前[47]。

【疏翼】

以上第叁說有四分中,第一立四分道理訖。

【論文】

二‧叁七○ 此四分中,前二是外,後二是內。

【疏翼】

第叁說有四分中,第二分別之。于中分二︰一、內外分別,二、能緣、所緣及量分別,叁、廢立或結成。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五】

下、分別之。有叁︰初、內外,次、諸量,叁、廢立。此初也[48]。

此、釋見分若時現量,應爲第叁果難也。但由見分似外[49]、緣外,名故爲「外」,非體是外。故此現量[50],亦不緣叁。後二,名內──體是內,緣內故。

【論文】

二‧叁七一 初唯所緣,後叁通二。謂第二分但緣第一,或量、非量、或現、或比;第叁能緣第二、第四;證自證分唯緣第叁,非第二者,以無用故,第叁、第四皆現量攝。

【疏翼】

第二分別之中,第二能緣所緣及量分別。

【述記‧卷十五】

其義可知。縱緣于心,以心爲相,亦唯所緣。相分之心,不能緣故。

問︰見分緣外,從境緣外,見分緣唯所緣,從唯所緣名所緣?

答曰︰義亦可然。此文影顯,故無有失[51]。爲色等難,皆應准思。今意欲顯由見緣外,不得返緣,立第四分,故立外名,理實非外。

因論生論︰自證緣見,應相分心不能緣慮,所緣心故。

此義不然。自證緣見,一能緣上義別分故。若爲相分心,必非一能緣體故,或別人心,或前後心。由此,必非能緣性故。見分等心故能緣慮,相心不然。謂第二分[52]以第叁爲果,自爲能量。第叁緣見,以第四爲果,能量可知。 

緣第四時,以誰爲果?

不可即以第四爲果!如緣見分,見分非果,此義應思。即以所緣第四爲果,第四緣第叁爲果,例此同故,功能應爾。若更立者,過無窮故。唯爾所者,分限足故。如無色界本識見分緣種子等,更無余相[53],種子抟附識自體分,即以自證爲相分緣,緣彼種故。然不緣彼自體分上能緣功能,過如前說[54]。仍以第叁自證爲果,此例應同[55]。

見分外緣,故量不定。

其第叁分,前緣第二,卻緣第四。第四前緣第叁,何不通緣第二?

「非第二者,以無用故」。設許得緣,涉重緣過。以無用故,或無緣彼之用,不說緣之。如自證分不緣于相,能緣各有分限可得故。然第叁分得緣第四,現量等定,複不緣外。佛即不爾[56]。叁、四、二分由取自體,故現量攝。

【論文】

二‧叁七二 故心、心所,四分合成,具所、能緣,無無窮過,非即非離,唯識理成。

【疏翼】

第二分別之中,第叁結成或廢立。

【述記‧卷十五】

廢立[57]。

具所、能緣,恒但四分不減、不增,無無窮過。

此中有難︰如得及生。得得、非得,生生、非生法,不立第四得及生;何妨見分緣相及自證,不立第四分[58]?

此不應然。此能緣慮,有量定故。彼但成就,生長功能,非緣慮法,無量相違[59]。據功能別,名爲「非即」,四用一體,名爲「非離」。又說四分能、所緣異,不可言「即」;無別種生,一體用異,故名「非離[60]」。

【疏翼】

以上第叁說有四分中,第二分別之訖。

【論文】

二‧叁七叁 是故契經伽他中說:衆生心二性,內、外一切分;所取、能取纏,見種種差別。

【疏翼】

第叁說有四分中,第叁引教成。

【述記‧卷十五】

下、引教成。

《佛地論》[61]有;即《厚嚴經》[62]謂即內外二性,此內外一切分,皆有所取、能取纏繞,故有四分。

【論文】

二‧叁七四 此頌意說:衆生心性二分合成,若內、若外,皆有所取、能取纏縛;見有種種或量、非量、或現、或比,多分差別。此中見者,是見分故。

【疏翼】

第叁說四分中,第四釋頌意。

【述記‧卷十五】

下、釋頌意。

此四分中,相、見名外,見緣外故;叁、四名內,證自體故。唯見分有種種差別︰或量、非量。既言見分或非、比故,別立第四。此唯衆生四分,故言「纏縛」──相及粗重[63]二縛具故。無漏心等雖有四分,而非纏縛。

問︰如諸佛及因五、八識等,唯現量者,應但叁分!見分即得爲叁果故。

答︰此不然。外、內定故。見分緣外,用外也。不得複爲緣內果故。一心見分用,不得通緣內外法故。雖緣真如,真如非外。以見分用外故,亦不得緣[64]。

若爾,內心應非外果!此義如量[65],義准可知[66]。

【疏翼】

以上第二明四分義中,第叁說四分義訖。

【論文】

二‧叁七五 如是四分,或攝爲叁,第四攝入自證分故;或攝爲二,後叁俱是能緣性故,皆見分攝──此言見者,是能緣義;或攝爲一,體無別故。

【疏翼】

大段第二明四分中,第四解立一分。

【述記‧卷十五】

解四分中,自下第四、解立一分,有叁︰先、以義攝,次、引頌成,後、總指例[67]。

如《集量頌》,或攝爲叁。果體一故,攝四入叁。如初所引《厚嚴經》頌能緣體一[68],叁攝爲見[69]。《攝論》「唯二」[70],亦攝入見。

「此言見者」,能緣境義,通心、心所,非推求義。推求義者,唯慧能故[71]。

【論文】

二‧叁七六 如《入楞伽》伽他中說:由自心執著,心似外境轉;彼所見非有,是故說唯心。

【疏翼】

第四解立一分中,第二引頌成。

【述記‧卷十五】

如第十[72]卷《楞伽經》說。此頌意言︰外境[73]無故,唯有一心。由執著故,似外境轉,定無外境。許有自心,不離心故,總名一識。心所與心相應;色法,心之所變;真如,識之實性,四分識義用分。此上四類,各一別義,又皆不離識,故並名「唯」。無漏種子,但具一義,謂不離識,故說名「唯」。

舊頌雲︰虛妄取自心,是故心現生[74];外法無可見,是故說唯心。[75]

【論文】

二‧叁七七 如是,處處說唯一心,此一心言,亦攝心所。

【疏翼】

第四解立一分中,第叁總指例。

【述記‧卷十五】

此、指例也。諸師因此執諸有情唯有一識,此義非也,至下[76]當知。

今此即是例《十地》[77]等一心之文[78]。叁界唯心爾[79],離一心外,無別法故。此頌非唯一心,如境更無異物,亦有心所。如言「王」者,亦攝臣故。

【疏翼】

以上第一廣行相中,第二明四分及對小乘明行相等訖。

【論文】

二‧叁七八 故識行相,即是了別,了別即是識之見分。

【疏翼】

第一廣行相中,第叁總結。

【述記‧卷十五】

自下、辨行相中,大文第叁、總結。

「故識行相,即是了別」,卻結頌中「了」一字也。此了別體,即是第八識之見分,歸本所明。

然安慧立唯一分,難陀立二分,陳那立叁分[80],護法立四分。今此論文,護法菩薩依四教理,說四差別,俱依他性,非安慧等諸師知見。

此四分相望爲所緣,各爲自證及行相者,所緣可知。

逐[81]難說者,第四名行相、第叁名所緣,亦名自體[82],能緣自體故[83];不可以見分爲自體,不緣第四故。如第叁爲行相,第二名所緣,第四名自體,能緣第叁,以能緣法爲自體故。又第叁分爲行相緣第四時,第四爲所緣,所緣即自體。如四緣第叁,返覆理齊故。

第叁爲自體,見分爲行相,相分爲所緣,如前已辨。

又難雲︰第二──量、非量;余之二分,是現量。第二──染、非染;余之二分定非染!又量、非量殊,苦、樂、舍應異!又見分──解、非解;余二定皆解。余一切法,准難可知。

又[84]心若自緣,即有因、果,能、所作,能、所成,能、所引,能、所生,能、所屬,能、所縛,能、所相[85],能、所覺無差別過失。亦不應言二緣生識、叁和合生識、識亦生識故[86]。亦不應立有邪見心,以邪見心自知邪故。亦不應言惡心遍體皆是不善,以自知心是不善故,此爲正智,非邪惡故。其四念住亦應無別,以身等念住,即法念住[87]等故。又四谛智應無差別,以苦智等即成道智等故。又宿念智亦應不成,知現在故,他心智亦爾。又若知他如知自者,知他應是邪,謂他爲自故;知自如他,反難亦爾。又用二故,體應非一,如燈自照,其喻不成;喻[88]無能緣等,心有能緣等故。即有因法自相相違,喻所立不成過。又燈若性照,又何須照?若非明者,應非能照,體應是暗!諸如是等種種妨難,更應思擇,次第解之。

然《佛地》第叁,有解燈照難[89],余難無解[90]。然他界、無爲、無漏緣等,依見分說,非自證分[91]。又以堅執,名非量;非比、非親證,名非量。自證于境雖是邪見,親證自體故,不作邪正等解。故前諸難,理皆不成。如五識中貪、瞋等惑雖染,仍現量,由他[92]引,故成染;親得,故現量攝。[93]

于四分中,八識、叁慧、叁量、因果諸門分別,皆如〈別章〉[94]。

上來已廣解行相訖。

【疏翼】

以上第二廣解第八所緣行相中,第一廣解行相訖。

【論文】

二‧叁七九 所言處者,謂異熟識,由共相種成熟力故,變似色等器世間相,即外大種及所造色。

【疏翼】

第二廣解即料簡細解所緣行相中,第二廣解所緣境。

【述記‧卷十六】

下、廣所緣[95]。于中有叁︰初、外境,次、內境,後、料簡。初中有二︰初、總解釋[96],後、諸師說。

此義意言︰由自種子爲因緣故,本識變爲器世間相,唯外非情[97]。此即能造及所造色,在外處[98]故,言「外大種」,非心外法。

且諸種子總有二種︰一、是共相,二、不共相。

何者爲共相?

多人所感故。雖知人人所變各別,名爲唯識,然有相似共受用義,說名共相。實非自變,他能用之。若能用者,此即名緣心外法故。然我此物爲增上緣,令多人可共受用,名「共相」,如山河等。

不共相者,若唯識理,唯自心變,名不共物。一切皆是他變、是他物,自不能用,亦名「不共相」。然今但約自身能用,他不得用,名爲不共,如奴婢等。

然依諸教,共不共中,總分爲四,且如《瑜伽》六十六卷[99]:共中有二︰一、共中共:如山河等,非唯一趣用,他趣亦能用。二、共中不共:如己田宅,及鬼等所見猛火等物人見爲水,余趣、余人不能用故。余房、衣等,准此可知,如下廣解。

有根身處不共相中,亦有二種︰一、不共中不共:如眼等根,唯自識依用,非他依用故。二、不共中共:如自扶根塵,他亦受用故,根即不爾[100]。下文難言︰雖亦變他根,由此但名不共中不共。今據正義,不取五根爲不共中共[101]。既有此四,即至下文,一一配屬。此中「處」言「共相種」者,即共中共。

問曰︰且如色中形影假法,第八緣不?

答曰︰不緣,如所造觸。若緣,但緣本實物者,即觸處中第八所變,唯能造,非所造,以無體故,但緣著彼[102]俱有四大故。此由四大實不造觸處,以果假故,但有造五根、四塵、四大。緣長等時,並不別緣青等外別有長等,非如意識別得緣假。此無別體不可緣故,瓶、盆亦爾。即是若變大小時,但隨彼青等大小而緣,非別有長等。若緣本質說,亦得緣長等。由此,准觸處亦應作是說。然所造觸,是四大種分位差別,緣所造時,即緣四大,假依實故,如長等同。

【疏翼】

此第一總解釋中,第一解共相種。

【論文】

二‧叁八○ 雖諸有情所變各別,而相相似,處所無異,如衆燈明,各遍似一。

【疏翼】

第一外境總解釋中,第二解共相果。

【述記‧卷十六】

此、釋共果同在一處,不相障礙。謂外器相,如小室[103]中衆多燈明,共在一室,各各遍,一一自別,而相相似,處所無異。此如何知各各別也?一燈去時,其光尚遍。若共爲一,是則應將一燈去已,余明不遍。又相涉入,不相隔礙,故見似一。置多燈已,人影亦[104]多故。

問曰︰若爾,且如一人心上木石更互相隔,以是障礙有對法故;何故衆多各變山、河及大地等,不相障礙,同在一處?

答︰由業相似、不相似故,亦由自心礙、不礙故。五十四說︰諸有對法同處一處而非無對者,由隨順轉,相順生故。又由如是種類之業增上所感。一切色者,一切色根共受用故,乃至廣說[105]。彼雖說四塵等,與此相似,如山河等業,衆人並相似,及心于上共用無礙,故不相障。一心上木等所感業各別,及心受用自有礙故,遂令相隔。

問曰︰若爾,多人共感木等,何故亦互相礙?

答︰彼不礙他心上者,但礙自者,如心上燈明百千不礙,與[106]明相違[107]。無始于中,有礙不礙故[108],此義應思。

【疏翼】

以上第一廣解外所緣中,第一總解釋訖。

【論文】

二‧叁八一 誰異熟識,變爲此相?

【疏翼】

第一廣解外所緣中,第二諸師說。

【述記‧卷十六】

下、諸師說。初、問,次、答。此爲問也。

雖知處所本識所緣,「誰異熟識,變爲此相」?問能變者。《瑜伽》等[109]論說于外器皆無差別[110],于上界等爲是誰變[111]?故今問也。爲凡?爲聖?爲此趣?爲他趣?爲自界?爲他界?爲自地?爲他地?爲唯自變?爲他亦變?

【論文】

二‧叁八二 有義:一切。所以者何?如契經說:一切有情,業增上力,共所起故。

【疏翼】

第二諸師說中、第二答。于中有四︰一、假敘月藏﹝亦作「護月」﹞等計,二、假敘別義,叁、假敘破前,四、述正義。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六】

自下、護法菩薩假敘叁計,初同月藏。

此言「一切」,即通凡聖、五趣有情、自他界地、己及外身。何以知者?即《立世經》[112]。

【論文】

二‧叁八叁 有義:若爾,諸佛菩薩應實變爲此雜穢土。

【疏翼】

第二答誰異熟識變中,第二假敘破別義月藏。于中又二︰一、破月藏說失,二、敘其正義。初中分叁︰一、佛等應變穢失,二、異生應變他此淨土失,叁、聖者變下無用。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十六】

護法菩薩假爲別義,難破月藏,無別師說。

諸佛菩薩若化變爲,我所不諱;若實變爲,即違理教,雜穢種子久已亡故,螺髻梵王等,亦是此類[113]。舉佛菩薩,且論勝者。

【疏翼】

此即《樞要》卷中所說第一「破他」中,第一「聖應變穢難」。

【論文】

二‧叁八四 諸異生等,應實變爲他方、此界諸淨妙土。

【疏翼】

第一破說失中,第二異生應變他此淨土失。

【述記‧卷十六】

此中言「等」,等取二乘、諸小菩薩。

「他方」者,叁千界外。「此界」者,此索[114]诃世界[115]彼應實變爲他方、自界諸淨妙土!若佛菩薩神力所加,變化所作,我亦無遮。且論實故,然淨妙土有別,他方,如極樂等,亦在此界靈鹫山等。有漏淨土,外法異生亦不應變,不能用故[116]。

【疏翼】

此即《樞要》卷中所說第一「破他」中,第二「凡應變淨難」。

【論文】

二‧叁八五 又諸聖者,厭離有色,生無色界,必不下生,變爲此土,複何所用?

【疏翼】

第一破月藏說失中,第叁聖者變下無用。

【述記‧卷十六】

諸聖生上,必不下生,變爲下土,亦何所用?以本變土本爲身用,定不能用。變之何爲?此中且舉聖生無色,就顯處說;色界地,類此亦然。

【疏翼】

此即《樞要》卷中所說第一「破他」中,第叁「無用變下難」。以上第二假敘別義破月藏﹝或護月﹞中,第一破月藏說失訖。

【論文】

二‧叁八六 是故現居,及當生者,彼異熟識變爲此界。

【疏翼】

第二假敘別義破月藏中﹝或護月﹞,第二敘其正義。文分爲二︰一、述正,二、會違。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六】

此、述正義。

由此定應現身所居,及當生者本識,變爲現所居界及當生界。當生界者,一雲︰次生者變,遠者不變。二雲︰可應生者變,隨其凡聖,可生者變。由此,即無成劫之時先器成過。以上界有情當生者變故[117]。

既爾,無色當生下時亦變爲下,何《瑜伽論》五十一雲彼識不緣下外器相[118]?

彼約不定境,亦不相違。謂緣種子,即是定境。緣外器等,此即不定。以無色聖者,不緣器故,不生下故。

問︰聖定不生無間[119]之處,應不變爲彼所居處,長壽天[120]亦爾。

答此問言︰即現所居地界故得。

【論文】

二‧叁八七 經依少分,說一切言。諸業同者,皆共變故。

【疏翼】

第二敘其正義中,第二會違。

【述記‧卷十六】

若爾,何故說「一切」言[121]?

此會經文。如言一切人共見此物,非他方界亦能見之,約少分故。業不同者,即不變故。若作[122]是說,劫將壞時,既無現居當生者故,是不盡理。此似月藏[123]義,非實月藏計。假[124]爲有救,狹于月藏[125]。

【疏翼】

以上第二答誰異熟識變中,第二假敘別義破月藏﹝或護月﹞訖。

【論文】

二‧叁八八 有義:若爾,器將壞時,既無現居及當生者,誰異熟識變爲此界?

【疏翼】

第二答誰異熟識變中,第叁護法假敘第叁計。于中有二︰一、破前二計,二、述己正義。初中又四︰一、器壞時誰變,二、無色身預變何用,叁、粗細懸隔變何益,四、于身有用即變。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十六】

第叁、破之。

若如前言現所居者變爲土者,器將壞時無現當生,此土誰變?即有壞器不變之過。現他欲界變爲故者,何故但言現所居者,而不說言一切欲界同此界變?又成器時,他方叁禅等有情當生,亦有感得;何故但言此界有情當生者變?此便無用。由汝前說「現所居」言,一叁千界成壞同者,故我今破[126]。

【疏翼】

此即《樞要》卷中所說第一「破他」中,第一「器壞無因難」。

【論文】

二‧叁八九 又諸異生厭離有色,生無色界,現無色身,預變爲土,此複何用?

【疏翼】

第一破前二計中,第二無色身預變何用。

【述記‧卷十六】

謂諸異生生無色界,預變無用,現無身故。生有頂天,壽八萬劫,不妨欲界數度成壞,變之何用?

【疏翼】

此即《樞要》卷中所說「破他」中,第二「已厭無用難」。

【論文】

二‧叁九○ 設有色身與異地器,粗細懸隔,不相依持,此變爲彼,亦何所益?

【疏翼】

第一破前二計中,第叁粗細懸隔變何益。

【述記‧卷十六】

設縱汝宗如大衆部無色有色身[127],及身生有色上地,既變,無益。粗細懸隔,不相依持,如梵王下別變爲地[128]。此異地身不能受用,故變無用。

【疏翼】

此即《樞要》卷中所說第一「破他」中,有身無益難。

【論文】

二‧叁九一 然所變土,本爲色身依持、受用故,若于身可有持用,便變爲彼。

【疏翼】

第一破前二計中,第四于身有用即變。

【述記‧卷十六】

變,本爲身,身不能用,變之何益?「故若于身可有持用,便變爲彼。」

【疏翼】

以上第叁護法假敘第叁計並破前之中,破前二計訖。

【論文】

二‧叁九二 由是,設生他方,自地彼識亦得變爲此土。

【疏翼】

第叁護法假敘第叁計並破前計中,第二述己正義。于中分叁︰一、居他叁千界亦變自地,二、器將壞、初成亦現有,叁、共受用中有別受用。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六】

下、述正義。

同現居身他叁千界所依之處,名爲當地。彼當地一切有情皆能變之,非唯是一叁千界變,亦非異地當生者變。欲界欲界同故[129],至上,亦爾。

【論文】

二‧叁九叁 故器世間將壞、初成,雖無有情,而亦現有。

【疏翼】

第二述己正義中,第二器將壞初成亦現有。

【述記‧卷十六】

由自地變,無過失故,器世壞、成,而亦現有。

若爾,聖者于梵宮自地及欲界自地,若諸異生他叁千界欲界等中,自地無用,不能持身,變之何益[130]?

今此義言︰現雖無用,身若往彼,可得持身;故須變作。非謂現身即令得持用,言可持用故。且如聖者設往地獄中,豈亦不得依彼而住?異生設往他方欲界,亦得持身,以業同故,以粗細等,不是懸隔。

【論文】

二‧叁九四 此說一切共受用者,若別受用,准此應知。鬼、人、天等,所見異故。

【疏翼】

第二述己正義中,第叁共受用中有別受用。

【述記‧卷十六】

若爾,如人見水,鬼見于火,其火外器,人何故不見,而名共變耶?

答此文言︰即當自界一切有情可共受用,說名爲「共」──共中共也。若別受用,隨與多少有情同變,說名爲「共」──共中不共。以人、鬼等所見異故,如大梵變,及孤[131]地獄,隨諸有情多少變之,非謂一切[132]。

問︰何故經說一切共變?

答︰《對法》第五說[133]:此顯生無色有未離欲業種隨故,無現行也,亦非一切一切。

上解「處」訖。

【疏翼】

以上第二廣所緣中,第一廣解外境訖。

【論文】

二‧叁九五 諸種子者,謂異熟識所持一切有漏法種。此識性攝,故是所緣。

【疏翼】

第二廣解所緣中,第二解內境或內所緣。于中有二︰先、解種子,後、解有根身。初中又叁︰一、有漏種子,二、無漏種子非所緣,叁、不相離亦唯識。

【述記‧卷十六】

次、簡執受[134]。

執受有二︰先解種子[135]。

謂即叁性有漏種子,俱是所緣,此識性攝故。謂「性」者,體也,體即本識,種子是用,如前已說[136],諸法體用,理應爾故,用是體攝。又言「性者」,即是性類,其並有漏,以類同故,不相違背,得爲所緣。又「性」者,性也,若住本識,同無記性,故能緣之,然是識之相分所攝,如前已說[137]。

若據前緣器中叁說,若言緣種是相分者,第叁師正義也。無色界本識,唯緣內種,故不緣器等。若據前二師義,無色亦但約緣種說,以無身故,實亦緣器[138]。今非彼義,不可用之。無色緣種,亦有解雲︰即爲自體分,見分緣器故,彼據自體分故,言唯緣種[139]。

前師問︰種是識自體,即爲相分緣,真如即自證,亦應相分緣!

答︰彼[140]識性故,此非識性;識上功能,爲相分緣,不同如也。設佛見分緣于自證,作影像緣。不爾,便無四分之義[141],故下第八唯除見分非相所緣。許見分亦緣自證分等,但不親證,影變亦得[142]。

【論文】

二‧叁九六 無漏法種雖依附此識,而非此性攝,故非所緣。

【疏翼】

第一解種子中,第二無漏種子非所緣。

【述記‧卷十六】

難此解雲︰有漏種子依自體分,識即緣之;無漏之種亦依自體,識爲緣不?對治識故,體性異故,不相順故,故非所緣。四分之中,依自體分,非即是識自體分收,性相乖故。

【論文】

二‧叁九七 雖非所緣,而不相離,如真如性,不違唯識。

【疏翼】

第一解種中,第叁不相離亦唯識。

【述記‧卷十六】

若爾,本識既不變緣,何名唯識?

由不離識,故名「唯識」。如真如性,識雖不變,離識外無,故名「唯識」,唯識但遮心外法故。

若爾,心所亦不離識[143],應名唯識!

此亦不然。心所不依識之自體,別有行相,不可例同。然識相應,亦不離識,故並唯識[144]。

問︰有漏種中有叁界種,如在欲界,上界善等種不離于識體,即名無記性;體不離于識,應名欲界系,此義應思!

答︰不然,系,據縛義。即法體上差別義故,叁界系別,然性是體類義,故同無記性。 

仍未了知[145]。

此中叁性種,隨識皆無記,亦應煩惱種,隨識非煩惱!如是一切,皆如理思[146]。

問︰大乘所緣,本是心變,隨心何地系,境亦隨之故。如在欲界,命終生上,此潤生愛,是上界系。依欲界身,緣欲界身,仍相分中所變。相分是上界系,隨見心說。第七緣第八,相分亦然。何故不如此中緣種,境是異界系,心是異界系?

答曰︰不例。如本識緣異地身、異地器。異地身者,在下界起他界、地天眼、耳等,此豈非是緣異地身?異地器者,如緣于彼無色,諸天淚下如雨。此非菩薩生彼、化作,聖說菩薩不生彼故。乃是信有第八教,生彼[147]、入滅定,此是利根,亦緣下地,即利根不還、阿羅漢等[148]。又下菩薩等入彼界,定所變生色,此並得緣,故同種子,相、見、地別。

此同前難,何勞爲證[149]?

此若不爾,七識緣境,下[150]文但據由分別心,不是定有實用故變[151],本識必有實用故變。他界地身、器、見、相得別系。七識不爾,故系隨相。若不爾者,本識亦但隨心變境,即天眼、耳無識持故,應名爛壞!應非有情[152]。若一身中起二界身,俱是實有,第八不持,非此身攝,即衆生界有增減過[153]!第十卷雲:叁性雜生[154],故相、見分不必同性。如二禅以上,起初禅眼、耳、身識,緣上地色,此亦相、見,別地所系[155]。

問︰第七識緣但分別有,無實用者,即五識色等,應無質礙!此中問答,下[156]緣識中,自當分別[157]。

難第[158]一師雲︰若本識所變,皆有實用,變他根等,應爲識依!有實用故,如自眼根[159]。應設劬勞︰他之實根,心外法故,所變之根,便無實用。若亦爲他依,便緣心外法!此緣他法,但似彼根,非實有用。若變自法,即實有用。

問︰如變他色等,似他色等,言有用;變他身根[160]等,似他根等,應有實用!

此亦爲例︰變似他色等,實非他有用,變似他根等,亦非他有用。若爾,變似他色等,于己實有用,變似他根時,于己有何用?于己有實用,應爲自識依,有實用故,如變自根。

此應思度︰若爲自受用,變似他根,他根于己,亦名有用!此義不然。豈于他根,己能受用?以無用故,不變他根,故知下文第二說勝[161]。于不緣心等,由此即無妨。

二執受中,上解種子訖。

【疏翼】

以上第二簡執受或內境中,第一解種子訖。

【論文】

二‧叁九八 有根身者,謂異熟識不共相種成熟力故,變似色根,及根依處,即內大種,及所造色。

【疏翼】

第二簡執受或內境中,第二解有根身。于中有二︰一、內變,二、外變。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六】

次、解有根身。

此中所言「不共相種」,若如前說,不共中不共,如即自根。不共中共,如在身色等。今此具二,然依《中邊》下一師說,亦變他根,亦是不共中共,如色等故[162]。今此不然,變根不似他實根故,若變色等,似他色故。

【論文】

二‧叁九九 有共相種成熟力故,于他身處,亦變似彼。不爾,應無受用他義。

【疏翼】

第二解有根身中,第二外變。于中有二︰一、總說于他亦變,二、二差別義。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六】

不共中共,名「共相種」。由受用他[163],故變他身。即前不共[164],今名爲共[165]。此即最初,總說本識于他亦變,不論根境。

【論文】

二‧四○○ 此中有義:亦變似根。

【疏翼】

第一解有根身中,第二外變有二差別義。于中又二︰一、亦變似根,二、唯變依處。初中分二︰一、立宗,二、引證。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十六】

于中[166]差別︰非唯似塵,亦似根故[167]。

【論文】

二‧四○一 《辯中邊》說:似自、他身五根現故。

【疏翼】

第一亦變似根中,第二引證。

【述記‧卷十六】

以何爲證?既言亦似他根[168],故許變也。

此有何義?若言受用,不變他根;又本識變,皆有實用;若許變根,全無實用!非他依故,變,何用者?

此亦不然。爲欲受用他身依處,故變他根,由根若無時,依處亦無故。如色界系鼻、舌依處,根若無者,依處亦無。不爾,彼界應無二根,唯有依處,莊嚴身故,由爲受用,亦變似根。又本識變,皆有實用,此不能生識,故不能變者,理亦不然。色界鼻、舌根雖不能生識,本識亦變故,生盲等亦爾。故知本識亦變他根,然無實根用。非他識依故。

此即安慧等諸大論師解。

然即彼論舊本第四頌[169]言︰根、塵、我及識,本識[170]生似彼。此不應爾,豈複本識亦起我也?亦緣心乎[171]?

今正翻雲︰識生變似義,有情、我及了;此境實非有,境無,故識無。

「識」者,八識「生」、「變似義」,即是五塵。「義」之言境,以依他法似實有故。「變似有情」,即是五根衆生數法。「情」即是根[172],名薩埵故。

「變似我」者,是末那緣變。

「及了」者,六識緣之。即第八識緣塵、根二色;第七緣我;六識緣六塵所了法義。

舊論長行義與此同,彼頌翻錯,譯師[173]存一意識義[174]。彼頌、長行,自違返故。今此論引彼長行文,彼論但言似自他身五根而現,爲是誰緣,不定說言第八能緣自他根故[175]。

【疏翼】

以上第二外變有二差別義中,第一師亦變似根訖。

【論文】

二‧四○二 有義:唯能變似依處,他根于己非所用故。

【疏翼】

第二外變有二差別義中,第二師唯變依處。于中分叁︰一、變依處道理,二、正解《辯中邊》,叁、余骸可證。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六】

此、護法菩薩等解。

唯變他根依處[176],他根于己,都無用故[177]。

若無用亦變,何不變七識?

無緣慮用,而得緣故。

【論文】

二‧四○叁 似自、他身五根現者,說自、他識各自變義。

【疏翼】

第二師唯變依處中,第二正解《辯中邊》。

【述記‧卷十六】

若爾,彼[178]說自他根現文,如何通?

彼說自他阿賴耶識各自變爲根,非自變他根︰一則無用,不變他根。二由彼[179]論不定說言自身本識變他根故,不可爲證。

又色界、化生,根無,處可無,欲界不爾[180]。又彼色界不變根者,依處便醜,如木人鼻、舌。由善業殊勝所感,依處極甚光淨,故要假根相扶,依處方好。此則不爾,不可爲例[181]。

若爾,欲界亦有感得他殊妙身而受用之,何不變根扶助依處,令其光潔?

此理不然。色界諸根自識所變,今則變他,何以爲例?又彼色界,只是無識。識若依根,根則有用。今欲界者若變爲根,殊無實用。非自他識之所依故,殊不相例,是義應思!

【論文】

二‧四○四 故生他地,或般涅槃,彼余屍骸,猶見相續。

【疏翼】

第二師唯變依處中,第叁余骸可證。

【述記‧卷十六】

何以得知變他依處?

若生他地或上,或下,或入無余,彼余屍骸,猶見相續。不爾,應無余屍骸義!以不能變他依處故,由此故知變他依處。

如生色界,鼻、舌二根,如何會釋?

身爲自情變,無根,依亦無。他塵,非己情,何必須根有?此理應思[182]!

【疏翼】

以上第二廣解所緣中,第二廣解內境或二執受訖。

【論文】

二‧四○五 前來且說業力所變外器、內身、界、地差別。

【疏翼】

第二廣解所緣中,第叁總料簡,或總略說緣。于中有二︰一、簡前未盡,二、總束義門。初中又叁︰一、簡業力所變,二、簡定力所變,叁、簡所變恒暫。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十六】

雖知根、處,各變自他,然他地者,亦得緣不?

自下第叁、即總料簡。于中有二︰初、簡未盡,顯所未明,後、「略說此識」以下,總束以前義門分別。

上來所說界、地差別,唯緣自地,以隨識系,能受用故。

【論文】

二‧四○六 若定等力,所變器、身、界、地,自、他,則不決定。

【疏翼】

第一簡前未盡中,第二簡定力所變。

【述記‧卷十六】

言「定等」者,「等」取通力,或借識起,或大願力,或法威力,此通諸識有五種力。若第八變,唯有定、通[183]。或總四力,大願即法力,更無別體故。

通力所變,其事雲何?

變異地身者,如除如來得有漏通者,身在下界地,起上天眼、耳,及大、扶根塵時,第八識緣彼爲境[184]。即自通力,緣異地身。

「身」者,通名,非謂身根。

此有幾處?

謂眼、耳、色、觸,或亦有聲,無文別說。

起身根者,又無用故,亦無上地起下天眼、耳,以無用故,亦無文故。下欣上,可起上;上厭下,不起下。通力所變,余地器者,如以通力,馬勝比丘[185]上入色界見梵王等[186],第八識緣彼身中扶根大等;亦由通力,色界諸天佛前聽法,令此界生[187]見彼身等。能見之者,雖未得通,色界天等以通力故,變爲色身,令彼得見。下地見者,名由通力;上地見下,佛放毫光至色究竟,令此悉見,類亦應然。

又大菩薩以神通力變爲五境,令余地生得見變者,可得五塵。雖第八變,其定之力,不見第八能變異地之內身文,不由定力引他地身下界起故。無色界無通,佛邊聽法令他得見,但是定力,亦非是身,以無根故。或亦名身,有積聚故[188]。八地以去及在佛身,通、定無差,一念俱起變爲身者,理即不遮其定、通力。

若作此解,如上界天見下叁災,身在下界以上天眼等見彼地色等,豈第八亦緣耶?彼既不緣,故馬勝往色界處,何必此第八即緣彼色等?若相離[189]者,雖見其色,而第八不緣。若近處者,何妨第八亦變?由此故知:天眼、耳境,非必有本質,此義應思。違下論文五識疏所緣緣必有之文[190],應更思審,如《樞要》說[191]。

余地器者,即法處實色。《瑜伽》五十四雲︰法處所攝勝定果色,彼果、彼境,是實物有[192]。定心所緣,名「境」,勤求起故,即名爲「果」,即通有漏及以無漏。此謂聖者得威德定[193],變爲此色,饒益有情[194]。

然第八識:

一、唯緣有漏,不緣無漏,如種子故。雖緣無漏,遂不相似,體仍有漏,非如有漏形狀相似[195]。

又解︰以初禅眼、耳識見上地色等,不異系故,由此叁識所知,必同初禅系,此義應思。

又解︰異地系,因緣變有用故[196]。

二、此在色界,亦通無色,聖者亦雨淚故。

叁、唯變色觸,亦變余塵,此通五塵。叁十七說通能變爲色、香、味、觸[197]。又淨土中變五塵故[198],五十叁說無色界定色,能變一切故[199]。五十四說「勝定果色」、「唯有顯色等相」,以「彼香等生因缺故,又無用故」。此約色界異生、波羅蜜多聲聞[200],唯能起色、聲觸,不能起香、味。以無加行心因別起,亦不能令自他有用故[201]。若十地菩薩,及色界波羅蜜聲聞,即許起之。故《華嚴》等雲:聞無色界宮殿之香。《法華》雲︰光音及遍淨,初生及退沒,聞香悉能知。[202]即菩薩入彼定變[203]。

四、爲唯造色,亦變大種?

如《對法》第一卷、疏末[204]解[205],應廣如彼五十四解[206]。

五、然與定力有何差別?

二乘、異生若爲嬉戲,通果無記,即變化心。可說與彼定境爲異──一根本境、一解脫境,一善心境、一無記境,故成差別。

若八地以去,菩薩定之與通,此亦何異?通力由先加行思惟,方乃得生,故心引起變化事等;定力但是任運生故;故二別也。或是根本及果所變[207],此定及通,義分爲別。在佛無別故,皆通變及化。通可引起根之與塵,定即不爾,唯起于塵。

六、又依神通變根等不?

九十八說不變四事︰一、根,二、心,叁、心所,四、業果[208]。設複變作,似而非真,如下第十,自有二解[209]。由定力變異身、器者,謂即《瑜伽》五十四說:色、無色天變身萬億共立毛端,是平等心[210]。無色既無通,即唯是定力。色界亦說有[211],亦令互相見[212]及器者,《華嚴經》[213]雲:菩薩鼻根聞無色界宮殿之香;《阿含經》雲:舍利弗[214]入涅槃時,色、無色天空中淚下,如春細雨;波阇波提入涅槃時,色、無色天佛邊側立;及實色中定境者,是色、無色天皆由通力現身境等;此有何過?

以《瑜伽論》但說通依靜慮,無色現色,但定所生[215]。以慧不均,故無通力[216]。無色界變色,已如前辨。應如《瑜伽》五十四等,及《佛地》解[217]。

【論文】

二‧四○七 所變身、器,多恒相續;變聲、光等,多分暫時,隨現緣力擊發起故。

【疏翼】

第一簡前未盡中,第叁簡所變恒暫。

【述記‧卷十六】

所變境身爲相續?爲間斷?

內身多續,少分間斷,由有生一念,即便命終故;或如蜉蝣等,生已即死故。若變外器,多分長時,《瑜伽》第二[218]說外器定一劫[219]。若變內身,即隨壽故,多分相續[220],聲光多暫時,少有相續故。「等」者,等取華色、華香等。

何以然者?

由擊發故,聲等方生,緣力盡時,彼即不續。

有法師雲︰第八不緣聲,以間斷故,如心、心所,斷故亦不緣。若作此說,亦應不緣等流色等,以間斷故,如電光等。第七末那既恒相續,何故不緣?

問曰︰若爾,第八恒相續,如何緣斷法?

答︰如鏡恒時明,境至方影起;第八任運起,有境便即緣,此複何妨?

【疏翼】

以上第叁總料簡中,第一簡前未盡顯所未明訖。

【論文】

二‧四○八 略說此識所變境者,謂有漏種、十有色處,及墮法處所現實色。

【疏翼】

第叁總料簡即總略說所緣中,第二總束以前義門分別。于中分叁︰一、依處分齊,二、廢立,叁、明叁界境別。初中又二︰一、正說,二、問起下文。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十六】

下、總略說緣[221]第二段也。于中有叁︰

第一、依處分齊者,十色處中五塵通外內,五根唯內,唯緣實境。第八亦緣法處實色,謂威德定所行境色。如《瑜伽論》五十四卷彼極分別[222],應如彼會。

言「墮」者,是攝義,即是「法處攝色」之異名也。種子何處攝,隨何處攝。雖唯意緣,以與現行實法不定異故,隨現行攝。此中有難,如理應思[223]。

問曰︰本識豈不緣極略等四色[224]?

答曰︰以假故不緣,如不相應法。

問曰︰彼何以假?

無實體故。如《對法》第一、五十四[225]等,極略、極迥,但是第六意識分析爲極微故,第八不緣。受所引色中,若定、道共色,即此不緣。唯以現行思爲體故。別解表業,此亦不緣,以亦思故;無表色可爾,是思種故,既緣諸種,故得緣之。

若爾,如二無心定等皆依種立,應亦得緣!

由此即是心等種上差別功能,但緣種體,不緣別能。即不緣者,無表亦爾,是思種上差別功能,亦是防色之別能故。故知如彼,亦不得緣。遍計所起色,若說唯是鏡像水月,此亦不緣,唯第六識遍計起故。若唯意緣,通根、塵者,此中攝故[226]。第八所緣諸根、塵等,以總從別,以暗從明,皆本處攝,故說不緣遍計所起之色[227]。

又定所生色中,如十一切處觀[228],亦此中攝,第八緣不?

答曰︰不緣,假想色故。故此論文,但緣實色,不緣假故。第八所緣,必有用故;彼無實用,第八不緣。

然諸法體:一者、有法,二者、無法。上二法中,第八何故不緣無法?

此任運緣,非分別故,無籌度故。後得智等,有籌度故,諸六識等有分別故,由此故知第八識體不緣我[229]也。第八識變,變必有用,故不緣無,無,無用故;故不緣我等,以無體用故。

于有法中,略有二種︰一者、有爲,二者、無爲。何故此識不緣無爲?若實無爲,因未證故。若假無爲[230],無體用故,皆不得緣。

【論文】

二‧四○九 何故此識不能變似心、心所等,爲所緣耶?

【疏翼】

第一依處分齊中,第二問起下文。

【述記‧卷十六】

于有爲中色、心、心所、不相應行,如前已辨緣實,非假等,何故不緣心、心所法、不相應行?故外人問。

「等」,即等取不相應行,及諸無爲、無法爲問。

【疏翼】

以上第二總束以義門分別中,第一依處分齊訖。

【論文】

二‧四一○ 有漏識變,略有二種:一、隨因緣勢力故變;二、隨分別勢力故變。

【疏翼】

第二總束以前義門分別中,第二廢立。于中有八︰一、識變有二,二、簡別二種識變,叁、明異熟所屬,四、簡須緣亦生,五、成無實用理,六、總結不緣,七、無漏勝慧具二所以,八、有漏異熟所緣分齊。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六】

第二、廢立也。

因緣生者,謂由先業及名言實種。即要有力,唯任運心,非由作意其心乃生。即五、八識隨其增上異熟因爲緣,名言種爲因,故變于境。八俱五數,即無勝力,設任運生,境無實用。因緣變法,必有實體,非橫計故,非無用故。

謂作意生心,是籌度心。即六、七識隨自分別作意生故。由此六、七緣無等時,影像相分無有實體,未必有用,亦非由說分別故變,境體定無,亦緣有故[231]。或初通五、八全,及第六少分;後第七全,通第六少分。此解順論「有用」等文。

【論文】

二‧四一一 初必有用,後但爲境。

【疏翼】

第二廢立中,第二簡別二種識變。

【述記‧卷十六】

初、隨因緣變,必有實體用,即五、八等所變之境。後、隨分別變,但能爲境,非必有體用,即七識等。今正明第八不緣心等,義兼五識等不緣心等,總談心等緣境道理[232]。

又解︰初唯第八。異熟主故,所熏處故,能持種故,變必有用。後余七識所變色觸等,皆無實用,似本質用,如鏡中火[233]。

既爾,五識應一向緣假,青等應非實!

問︰若隨因緣,變必有用,第八識俱觸等五法,境應有用?

答︰非報主故,非自在故,順第二解。

由此複言隨因緣者,此是何義?

隨任運義,隨種子義,順第一解。第八、五數、第六識等中報心所緣非必有用。以此見分雖任運生,不隨實體種子因緣變境相故,但是影像種子所生。如彼眼根等,無見用故,不能發生眼等識故。

問︰觸等所變根,無見用,故非因變。觸等所變色,非因變,故無礙用;五識所變,爲例亦爾?

答︰理齊,亦無礙用,七識所變並無用故。此依第二解[234]。

此二義,護法等菩薩解。若《瑜伽》釋家,亦有許觸等與識同實變,即不違此文,然違《成業》多種共生一芽之失[235]。前解爲勝,順下第叁卷等文[236]。

又解︰「因緣」者,是諸法真實有用種子。若用此種子故生諸法,心緣變之,變必有用。以能生者,實因緣故。其八, 俱五數所變之相,非實種生,但假種起,故但爲境,分別變攝。

分別變者,心、心所之總名,隨心、心所之勢力故變,不從真實有用因緣種子所生,彼但爲境。無漏亦爾,非必有用。

隨其所應,五識相應心、心所,及第八識體、五俱意識,或定心所緣,有實種生者,皆因緣變。余無實用,但名似色、心等,名「隨分別勢力故變」。此解爲正,無諸妨難[237]。

由能緣心任運、有力,彼所變相從實種生,名因緣變。若能緣心不任運起,雖任運起,而無勝力,所變之相,非實種生,名分別變。「初必有用」,無無用者。「後但爲境」,當情現故,非必有用。若論依他,假因緣起,亦是「有用」,非是如色有礙等用,稱其自相,名爲「有用」。若第六報心五識俱者,亦隨因緣變,其境或有用。

問︰前所說若隨分別變,但爲境,定心及五識所變之境,應全無用!

答︰隨彼實體種子因生,故境有用。

由此故言隨分別者,此是何義?

隨加行義,分別變者諸心、心所強籌度義。定心及五識雖有加行生,不皆強籌度,故變必有用。念然一念心,得成二種,如定心緣十八界。返顯八、俱,具有二變。性境不隨心,因緣變攝;獨影、帶質,皆分別變。

【論文】

二‧四一二 異熟識變,但隨因緣,所變色等,必有實用。

【疏翼】

第二廢立中,第叁明異熟所屬。

【述記‧卷十六】

顯變色等,從實種生,故所變法有體用。

【論文】

二‧四一叁 若變心等,便無實用,相分心等,不能緣故。須彼實用,別從此生。

【疏翼】

第二廢立中,第四簡須緣亦生。

【述記‧卷十六】

相分心、心所,如化心等,故不緣之;緣,便無用。《深密經》[238]說諸變化心「無自依心」、「有依他心」。《佛地論》第六卷[239]、此第十亦雲:無自緣慮實體之心,有隨見分,所變相分似慮之心,如鏡中火,乃至廣說[240]。

問︰若爾,何故心、心所法從第八生?既不能變,不須生故!

須七識等受用于境,從第八生。非不緣故,即不令起,如無漏心,亦從起故。

【論文】

二‧四一四 變無爲等,亦無實用。

【疏翼】

第二廢立中,第五成無實用理。

【述記‧卷十六】

若有實體,第八即緣;無爲有體,應第八緣!若第八緣實無爲[241]者,無爲無用,此未證故;若似無爲,非實無爲,故不變也。

論說「等」言。又無爲中有「等」字故,亦辨假法不相應行,即前答心及心所法,今解無爲,不相應行,亦無有過[242]。此解是本,故前問中「何故此識不能變似心、心所等?」即言「等」者,故取假法及與無爲。

【論文】

二‧四一五 故異熟識,不緣心等。

【疏翼】

第二廢立中,第六總結不緣。

【述記‧卷十六】

此、總結也。

【論文】

二‧四一六 至無漏位,勝慧相應,雖無分別,而澄淨故,設無實用,亦現彼影。不爾,諸佛應非遍智。

【疏翼】

第二廢立中,第七無漏聖智具二所以。

【述記‧卷十六】

問︰若有漏識,因緣有相。分別之相,未必體有。至無漏位,無分別故,應不緣無;因緣生故,皆應緣實?

于無漏位勝慧相應,雖無籌度取相分別,而澄淨故,非如有漏體是滓濁。今設無用,亦現彼影。即緣于無,及心等影、無爲影等。以親證故,知無是無,故緣無等。不知無故,非遍智也。由佛第八現諸法影,名一切智,是遍知故。

若爾,諸佛大圓鏡智,亦應緣自相應心所?

是遍智故,許亦無失。卷[243]初但遮上座法密親爲所緣,不遮疏故[244]。

若爾,應成心、心所法,不同所緣;自體、見分,不自緣故!

此亦不爾。自自證分與他[245]見分,同一緣故,亦無有失。

又解︰相應心所雖不相緣,亦無有失。自證緣見成遍智故,見分取于相應心故[246],法皆盡故,自證複能緣見分故[247]。但約見分同一所緣,不說自證,斯有何失[248]?

【論文】

二‧四一七 故有漏位,此異熟識但緣器、身,及有漏種。

【疏翼】

第二廢立中,第八有漏異熟所緣分齊。

【述記‧卷十六】

此第八識不能具緣十八界故,故有漏位與無漏殊︰境有寬狹、勝劣。其六、七識,非必有用,即現、比二量,是有用心,可應分別[249]。

【疏翼】

以上第二總束以前義門分別中,第二廢立訖。

【論文】

二‧四一八 在欲、色界,具叁所緣。無色界中,緣有漏種,厭離色故,無業果色;有定果色,于理無違,彼識亦緣此色爲境。

【疏翼】

第二總束以前義門分別中,第叁明叁界境別。

【述記‧卷十六】

第叁、明叁界境別。

如護月[250]等,于無色界亦變器身。此中,但有護法正義,總結于前叁界緣也。無色無色,厭離色故,無業果故。若定果色,亦得緣之,如前已辨,于理無違。即此中文,若定、通力,同界、同地、異界、異地,緣一切處。五十叁雲:無色界定,于一切色得自在故[251]。

【疏翼】

以上第二別解行相所緣中,第一解所緣行相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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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論卷七雲︰

叁、所緣緣:謂若有法是帶己相心或相應所慮所托。此體有二︰一、親,二、疏。若與能緣體不相離,是見分等內所慮托,應知彼是親所緣緣;若與能緣體雖相離,爲質能起內所慮托,應知彼是疏所緣緣。親所緣緣,能緣皆有,離內所慮托,必不生故;疏所緣緣,能緣或有,離外所慮托,亦得生故。

[2] 《瑜伽》卷一說:心所有法與心王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

[3] 本論《述記》原作:

然唯初解無第二者。

 智周《演秘》第二解雲「《疏》錯。」

 今依本論《述記》前後文,及《略纂》改正。由大乘以初解爲正故,

 由以自證分爲事故,緣真如時不起影像故。 

[4] 《略纂》卷一雲︰

「有行相」者,謂行解相狀。唯有爲緣,非無爲緣。無分別智無相狀故,如識自影有二行相︰一、影像相分:取本質境行解相故。二、即見分:取親相分行解相分﹝兩解次第正與本論《述記》相反﹞。若取通義,行境體相,名爲行相,通無爲緣。有爲緣中,准前有二,並自證分等各望所緣,思准應思。若影像名行相,即本質爲所緣,體一名「同」;行相體別,故名「不同」。若見分名行相,即親相分體雖各別,相似名「同」;一見分體,緣各各異,故名「不同」。

 《演秘》解雲︰

由此故知見﹝分﹞名行相,第八王、所、相分相似,名同所緣;見分各別,名不同行﹝相﹞,若也相分名行相者,即行相同;如何說不同一行﹝相﹞?第八非定緣本質境。複雲何說「同一所緣」?若雲相分相似名同,若爾,所緣行相是一。如何而說同不同言?由此故知《疏》顛倒也。

[5] 如《集量論‧現量品》第一﹝德格, ce, 16A.6﹞雲︰

若時唯以外義能作所量時,爾時頌曰︰境顯現即此。彼時能量雖爲諸識自證,然乃能量此以無所觀待爲境義之顯現。何以故耶?頌曰︰由此義能量。如如諸義行相白非白等,于諸識上顯現,爾時即是能量具有彼彼自性境界,即許能了別如此衆多行相諸識,如是如是安立能量、所量。

 《俱舍論光記》卷五雲︰

問︰行解、行相,爲約何者說名能緣?解雲︰據行相說,非據行解。謂彼心等對境之時有影像現;據此義邊,名爲能緣,境名所緣。以心、心所緣境時,非如燈焰舒光至境,非如鉗等﹝原漏「等」字,今依《佛地經論》卷叁加﹞押取彼物,據影現義,名能所緣。

問︰清池、明鏡,亦有像現,應說彼類亦是能緣。解雲︰雖有像現而無行解,非如心等亦不說能緣。

[6] 明四分義之次、立叁分,叁、立四分,四、解立一分。

[7] 初申自義中分叁︰一、似能所緣相,二、所如于心,叁、結名二分。

 此即初立二分中初又初也。

[8] 如理《義演》雲︰

正量部計心直取前境,如燈照物、日等舒光,而無相分。

[9] 如理《義演》雲︰

彼計外境是所緣,相分名行相,見分名事。

[10] 靈泰《抄》雲︰

比量雲︰如心正緣青時,其心應不能緣青境;宗也。因雲:許無所緣相故。喻:如余所不緣聲境,或喻:如余人境。

[11] 靈泰《抄》雲︰

然余人不能緣自我之境,我不能緣余人之境。今立量雲︰余人心亦應親緣自我心所緣之心;宗也。因雲:許無所緣相故。喻雲:如自我心緣我宗之境。或我心亦得緣余人所緣境。許無所緣相故。喻雲:如余人心緣余人境。

[12] 靈泰《抄》雲︰

量雲︰應許他境外,余自身所緣之色境,亦應爲此他人緣他人境之心緣。因雲無所緣相故。喻如他人自緣他人之境。

[13] 靈泰《抄》雲︰

論中「自境如余」,即配前「若心、心所無所緣相,應不能緣自所緣境」也。若「余如自故」,即配前「或應一一能緣一切」也。

[14] 本論卷七雲︰

已轉依位,此﹝疏所緣緣﹞非定有。緣真如等無外質故。

[15] 「此」,謂第二破他中第一。

[16] 《佛地經論》卷叁雲︰

相分不定。有義:真實無漏心品無障礙故,親照前境,無逐心變似前境相。以無漏心說名無相,無分別故,又說緣境不思議故。

有義:真實無漏心品亦有相分。諸心、心法法爾似境顯現,名緣。非如鉗等動作取物,非如燈等舒光照物,如明鏡等現影照物。由似境現,分明照了,名無障礙。不執、不計,說名無相,亦無分別。妙用難測,名不思議,非不現影。若言無相,則無相分;言無分別,應無見分!都無相、見,應如虛空,或兔角等,應不名智!無執計故。言無能取、所取等相,非無似境緣照義用,若無漏心全無相分,諸佛不應現身土等種種影像,如是則違處處經論。轉色蘊依,不得色者,轉四蘊依,應無識等,則成大過。

有義:無漏無分別智相應心品無分別故,所緣真如不離體故,如﹝證自證分﹞照自體,無別相分。若後得智相應心品有分別故,所緣境界或離體故,如有漏心似境相現,分明緣照。

[17] 「十」字,原誤作「九」。

[18] 本論卷十雲:

如是四智相應心品雖各定有二十二法,能變、所變種現俱生,而智用增,以智名顯,故此四品總攝佛地一切有爲功德皆盡。此轉有漏八、七、六、五識相應品,如次而得。智雖非識,而依識轉。識爲主故,說轉識得。又有漏位智劣識強,無漏位中智強、識劣,爲勸有情依智舍識,故說轉八識而得此四智。

[19] 見本論卷十。

[20] 此意無依他起幻有,全是遍計所執。

[21] 即許有遍計所執法。

[22] 即幻有。然與清辨等勝義以依他同遍計所執全無不同。

[23] 靈泰《抄》雲︰

心定有能緣用。以能取境故。如燈。﹝但﹞比量不成,燈喻上無能緣﹝慮﹞用也。

[24] 如本論卷七雲:

親所緣緣,能緣皆有,離內所慮托,必不生故。

 本論《述記》卷四十四雲︰

「所慮」,即前所緣義;「所托」,即前緣義。

[25] 唐不空譯《大乘密嚴經》卷下雲︰

心識之所緣,一切外境界;見種種差別,無境、但唯心。瓶、衣等衆幻,一切皆無有;心變似彼現,有能取、所取。

[26] 《續藏》注雲:古本作「因」。

[27] 《觀所緣緣論》原文爲:

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托彼而生。

[28] 「似」字,《義蘊》疑《疏》錯,應作「行」。

[29] 道邑《義蘊》解《疏》雲︰

謂大乘自證分上有似所緣之相,所似者,即是相分。見分行于此相,故名行相。

[30] 即相、見二分所依自體,名事,即是自證分。

[31] 《集量論》原文:

諸心、心法皆證自體,名爲現量;若不爾者,如不曾見,不應憶念。

 藏文《集量論》﹝德格版, ce, 16B.4﹞雲︰

頌曰︰後時亦即依于念,與說二相則相應。若由是故,知余境時,亦生起後時曾更憶念,即由是故,亦當成就識二相性。亦即自證性。何以故耶?若謂猶如色等亦爲余識所領受者,則亦非理。頌曰︰若爲余識所領受,則無窮。言「無窮」者,謂又由余識能領受。雲何耶?頌曰︰此中有念。若由余識領受此識者,則此中亦須能見于後時憶念故。

[32] 此句謂:如青爲本質境,諸所緣相分俱是青。

[33] 然小乘薩婆多師依變相緣義,破大衆部自性能知自性心,有多複次,

 于此應辨。

 《大毗婆沙論》卷九中雲︰

問︰何緣自性不知自性?答︰勿有因果,能作、所作,能成、所成,能引、所引,能生、所生,能屬、所屬,能轉、所轉,能相、所相,能覺、所覺,無差別過,是故自性不知自性。﹝其一。﹞

有說︰自性于自性無益、無損、無養、無害、無成、無壞、無增、無減、無聚、無散、無因、無等、無間、無所緣、無增上,諸法自性不觀自性,但于他性能作諸緣,是故自性不知自性。﹝其二。﹞

有說︰世間現見指端不自觸、刀刃不自割、瞳子不自見、壯士不自負,是故自性不知自性。﹝其叁。﹞

尊者世友說曰︰何故自性不知自性?答︰非境界故。﹝其四。﹞

複次,若自性知自性者,世尊不應安立二緣生于六識︰謂眼及色爲緣生眼識,乃至意及法爲緣生意識。﹝其五。﹞

複次,若自性知自性者,世尊不應安立叁和合觸︰謂眼及色爲緣生眼識,叁和合故觸,乃至廣說。﹝其六。﹞

複次,若自性知自性者,世尊不應安立邪見。謂彼邪見若能自知我是邪見,便爲正見,如說邪見。若能自觀是邪見者,應名正見,非謂邪見。﹝其七。﹞

複次,若自性知自性者,不應建立惡心遍體皆是不善,以了自體,非邪僻故。﹝其八。﹞

複次,若自性知自性者,不應建立能取、所取,能知、所知,能覺、所覺,境、有境,行相、所緣,根相義等。﹝其九。﹞

複次,若自性知自性者,則四念住,應無差別,以身念住即法念住,乃至心念住即法念住。﹝其十。﹞

複次,若自性知自性者,四聖谛智應無差別,以苦智即道智,乃至滅智即道智故。﹝其十一。﹞

複次,若自性知自性者,則宿住隨念智應不說有,以彼即知現世事故。﹝其十二。﹞

複次,若自性知自性者,則他心智應不說有,以彼亦知自心所故。﹝其十叁。﹞

大德說曰︰若自性知自性者,則應不知他性,于自性轉故。若自性知他性者,則應不知自性,于他性轉故。若知自及他性者,雲何而知?如知自性是自性,知他性亦爾耶?如知他性是他性,知自性亦爾耶?若如知自性是自性,知他性亦爾者,則知自性是自性,可是正;知他性是自性應是邪。若如知他性是他性,知自性亦爾者,則知他性是他性可是正;知自性是他性,應是邪。若爾,應無邪正二智體相差別。若一時知自性是自性,知他性是他性者,則應一智有二解用,解用別故,體亦應別。體既各別,應非一智。一有情身二智並起,不應正理。勿有此失,是故自性不知自性。﹝其十四。﹞

問︰若爾,大衆部所說喻,雲何通?答︰不必須通。彼非素怛纜、毗奈耶、阿毗達磨攝故。

又不可以世俗現喻難賢聖法,賢聖法異,世俗法異故,若必須通,應說喻過。喻既有過,所喻不成。如燈無根,無所緣慮,非有情數,智亦應爾。如燈是色,極微所成,智亦應爾。既不如是,雲何爲喻?又彼許燈是照性不?若是照性,複何須照?若非照性,體應是暗,不應名燈。破暗名燈,甯非照性?故不應執燈能自照。由此,所喻亦不得成。

 《佛地經論》卷叁解燈喻雲︰

是故四智相應心品一一亦能照知自體。

雲何不與世法相違?刀不自割、指端不能觸指端故、不見燈等能自照耶?雲何得知燈等自照?現見無暗、分明顯現。若不自照,應有暗障,應不現見。由此,故知燈等自照。

燈等非暗,何須照耶?如瓶衣等,體雖非暗,無燈等照邊,有暗障不得現見。燈等照時,除彼邊暗,令得現見,說名爲照。燈等亦爾,自體生時邊暗障除,令現得見,說名自照。諸心、心法雖有勝劣,皆能外緣、內證自體。猶如光明,既能照他,亦能自照,非如刀等。諸法法爾,不可一類。

[34] 「二」字,原作「六」,依靈泰《抄》牒釋改。今不依《了義燈》

 卷九六師說,全依《因明疏》。

[35] 《因明抄》卷下雲:

或除伏難。謂有難雲︰如尺秤等爲能量,絹布等爲所量,記數之智爲量果。汝此二量,火無常等爲所量,現比量智爲能量,何者爲量果?或薩婆多等難︰我以境爲所量,根爲能量。彼以根見等,不許識見,故根爲能量;依根所見起心及心所,而爲量果。汝大乘中,即智爲能量,複何爲量果?或諸外道執境爲所量,諸智爲能量,神我爲量果。彼計神我爲能受者、知者等故。汝佛法中,既不立我,何爲量果?智即能量故。

論主答雲︰于二量中,即智名果,即者,不離之義。即用此量智,還爲能量果。

彼複問雲:何故即智名爲果耶?答雲︰夫言量果者,能知于彼。即此量智,親能明證彼二境相,所以名果。彼之境相于心上現,名爲顯現。假說心之一分,名爲能量,故雲「如有作用」。既于一心,義分能、所,是故量果亦名爲量。或彼所量,即于心現,不離心故,亦名爲量。以境亦心,依二分解。

或此中意,約叁分明。能量──見分;量果──自證分,體不離用,即智名果,是能證彼見分相故。相謂行相、體相,非相分名相。「如有作用而顯現故」者,簡異正量部,彼心取境,如日舒光,如鉗鉗物,親照執故。今者大乘,依自證分起此見分取境功能,及彼相分爲境生識。是緣和合假,如有作用,自證分能起,故雲「而顯現」,故不同彼執直實取境。此自證分亦名爲量,亦彼見分。或此﹝所緣﹞相分亦名爲量,如言唯識等。此順陳那叁分義解,故《理門》雲︰又于此中無別量果,以即﹝有作「即以」者﹞此體似義生故,似義生故,似有用故,假說爲量。

[36] 《佛地經論》卷叁雲:

《集量論》中,辨心、心法皆有叁分︰一、所取分,二、能取分,叁、自證分。如是叁分,不一不異。第一、所量,第二、能量,第叁、量果。若細分別,要有四分,其義方成。

[37] 初又分五︰一、立第四分,二、論證第叁,叁、自證必有量果,四、

 破救,五、見分不自證。此即初中初文。

[38] 如《攝論》及兩釋等。

[39] 謂立四分道理也。

[40] 「見分」,即第二。

[41] 《樞要》卷中雲︰

「心分既同,應皆證故」,此量不定。第四心分應有能證,第叁即是,何故無也?立第四分。量雲︰心、心所法一剎那中定能自顯。如燈、日等。此因,有法差別相違,喻有所立不成。以燈無緣慮,心有緣慮故。

 《了義燈》卷九雲︰

問︰量雲自能自照。性能照故。如燈等。此量豈非法自相相違?因、喻所立不成過?答︰取能照義,以燈爲喻,故無有過。

問︰豈本不欲證心自緣?答︰雖言緣自,意取顯證。今緣照雖殊,俱自顯證義。或但相例,不是立量;取彼爲喻,故無有過。

[42] 靈泰《抄》雲︰

量雲︰其第叁自證分亦應別有果。因雲能量﹝原作「緣」,今改﹞攝故。如見分。

[43] 又見分多時非親緣體相,變相緣故,有待根增上故,有待相應心所

 有法助伴故,不證第叁。

[44] 此意:比量智、非量智二量果即﹝二智﹞各自自證分;比量、非量

 二種見分卻非自證分體。

[45] 靈泰《抄》雲︰

外難曰︰現量得爲比果,比量應爲現果!答曰︰自證是內,與外見爲果;見分是外,不得與內爲果也。

 道邑《義蘊》雲︰

比量緣共相,現量以爲果;現量證自體,不以比爲果。前以比、非、與現相對,今但現、比相對,故與前別。

[46] 〈末那章〉,見真谛譯《攝論‧世親釋》卷一。真谛譯多分章,此

 段明「阿陀那識」,真谛即指末那識,附在〈衆名章〉中,玄奘直指

 之爲如是章,如雲︰

獨行無明,其相雲何?若人未得對治道,能障實慧惑,名獨行無明,此無明于五識非有。何以故?若人在于五識,不能爲障。何以故?若是對治道生處,則是障處。于染汙意識,此亦非有。何以故?但由此惑,心應染汙故,與余惑相應共行,「獨行」名則不成。若汝說第六識由獨行無明染汙,則第六識一向不清淨;以此無明不暫息,雲何施等心成善?以第六識恒與無明相應故。若有人說心與善相應生,此人則有過失。若第六識恒被染汙,則不得引對治道生。若有人說染汙心相應,有別善心,此善心能生對治道,故染汙心即滅。若作此說,則無過失。

 本論卷四末雲︰

此四﹝我癡、我見、我慢、我愛﹞常起,擾濁內心,令外轉識恒成雜染;有情由此生死輪回,不能出離,故名煩惱。

 又本論卷五中雲︰

謂異生類叁性心時,雖外起諸業,而內恒執我。由我執故,令六識中所起施等,不能亡相。《瑜伽》﹝卷五十一﹞:染汙末那爲識依止。彼未滅時,相了別縛不得解脫。末那滅已,相縛解脫。言「相縛」者,謂于境相不能了達如幻事等,由斯見分、相分所拘,不得自在,故名相縛。

[47] 如前雲:

此﹝自證分﹞若無者,應不自憶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

[48] 「有叁」等十四字,依日本東大寺本注增。

[49] 謂似外顯現。

[50] 謂見分現量。

[51] 見分可從根和境爲名。

[52] 即見分。

[53] 謂不變相而緣。

[54] 靈泰《抄》雲︰

如種子抟附自證分住,即見分緣自證分上種子功能,其自證分即緣見分之功能。

[55] 如理《義演》雲︰

據實,通緣叁界,以下二界兼有根塵等,所以不約下二界說。以無色界無根塵,緣種相彰,所以偏舉。

[56] 靈泰《抄》雲︰

如下文有二說︰一雲︰佛果上自證分、證自證分,若緣外,于自證、證自證分上,各實起相分緣也。此解雜亂,若別識上,可許變起相分,既一識上其見分、自證、證自證上,各變相分;即一心之上,叁重相分,故爲不可。由此第二又解雲︰其佛果上,唯見分能緣一切境盡,故成遍智。其第叁、第四分,亦唯緣內,不緣外也。

[57] 「廢立」二字,《續藏》注雲:一本有此二字。

[58] 智周《演秘》雲︰

如彼大得能得本法,複得小得,不立第四。生亦如之。例見﹝分﹞同彼,緣相自證,不須第四。

[59] 如理《義演》雲︰

汝不可將生等爲比量相違,難前,言「無量相違」。又分量定故,緣慮非緣慮別故,不可爲難也。

[60] 智周《演秘》雲︰

隨彼相見同種師釋,或約獨影,非盡理言。

[61] 見《佛地經論》卷叁所引。

[62] 唐不空譯《大乘密嚴經》卷中雲︰

內外一切物,所見唯自心﹝藏文作「見唯心所思」,非無「見」義﹞;有情﹝藏文作「有身」﹞心二性,能取及所取。

[63] 靈泰《抄》雲︰

若煩惱種子,若無堪任性,皆名「粗重」。

[64] 《對法》卷四雲︰

問︰何故聞思所生慧及彼隨法行所攝心、心所等,非外門耶?答︰等流法爲因故,由此勢力緣涅槃等。等流法者,謂諸佛真證種類教法。

[65] 「如量」二字,《續藏》注雲古本無。

[66] 道邑《義蘊》雲︰

前釋雲︰比、非量等,不證自體,不得爲現果,此亦如是。見通比、非,外非內果;自證唯現量,內可爲外果。

[67] 此即初文。

[68] 如雲︰

能覺、所覺分。

[69] 「見」,即「能覺」。

[70] 見《攝論》卷二兩《釋》卷四。如雲︰

二、由二性:有相、有見,二識別故。

[71] 《攝論》卷二、兩《釋》卷四雲「一、由唯識:由唯識無有義故」。

 外義無故,「體無別故」,故攝爲一。

[72] 「十」字,應作「九」。

[73] 「外境」,謂遍計所執實義。

[74] 原作「生」,引文誤作「在」,今改。

[75] 「唯心」、「唯識」,即唯緣起,唯依他起性。即如《攝論》卷二所

 說「諸義無義,道理成就」、「實唯有識,似義顯現」、「實無所有,

 似義顯現」等。

[76] 即「亦攝心所」等處。

[77] 即《十地經論》卷八。

[78] 晉譯《華嚴》卷二十五經雲︰

叁界虛妄,但是心作。

 唐譯卷二十六經雲︰

叁界所有,唯是一心。

 魏譯《十地經論》卷八雲︰

叁界虛妄,但是一心作﹝藏文北京版(ngi, 254A.2)作「khams gsum pa ni sems byuv ba tsam du zad pa”i phyir ro/」﹞。

[79] 「心爾」,金陵本作「爾心」。《義演》牒文無「爾」字。

[80] 實則不獨陳那,無著、世親、無性等,亦立唯識體上有見、相二分,

 在解「唯二」時說「有相、有見二識別故﹝藏文作「rnam par rig par 

 rgyu mtshan dav lta ba dav bcas pa”i phyir ro/」﹞。」

 玄奘譯《攝論‧無性釋》卷六雲︰

謂唯一識,所取、能取性差別故,于一時間分爲二種。又于一識似叁相現──所取、能取,及自證分,名爲叁相。如是叁相,一識義分,非一非異,如余處辨。

 「又于一識」以下文,藏文無。唯「自體分」,尚未名「自證分」。

[81] 「逐」字,金陵本誤作「遂」。

[82] 「自體」,謂自體分。

[83] 即第叁自體分能﹝返﹞緣﹝第叁﹞自體﹝分﹞。

[84] 如前所引《大毗婆沙論》卷九,破大衆部「自性能知自性」十四難

 長文。

[85] 縛、相二種,《大毗婆沙論》無。

[86] 無須根等爲增上故。

[87] 即「慧亦自緣慧,但名法念住」。

[88] 「喻」,謂燈體。

[89] 如前亦引。

[90] 但第叁緣第二、第四緣第叁、第叁緣第四,與第二緣第一不同,前

叁均屬自體上內緣。如正智緣如,不待別根爲增上緣,不待變相而爲所緣緣,行于體相,非相狀故,與見分爲一體之上,叁種義用分故。第二見分行于相狀或體相時,即有第叁第四與之同起故。亦即第一相分與第二見分,得一體生時,已經具有別根增上緣及親疏所緣緣,第叁同時緣于見分,不再須其余增上諸緣,即隨生起。自體分上不但現似二分,亦有第四隨生起,共自第二分故。又見分雖亦爲能緣,但或量、或非量,與第一或別種生故,故爲自體分上之外緣。

[91] 道邑《義蘊》雲︰

以此解前諸難。今緣他界等皆約見分﹝緣相分﹞,不約自證﹝緣見分﹞。若約自證,即緣自界、有爲、有漏故,有前諸難。若約見分,皆無過失。此解「心若自緣」以下難。

[92] 「他」,謂第六識。

[93] 連同「心若自緣」。以上叁難作解。

[94] 「別章」,應別有〈四分章〉,已佚。

[95] 即料簡、細解所緣境。

[96] 初中又二︰一、解共相種,二、解共相果。

[97] 雖亦變現他有情扶根塵、身、語等,是不共中共。

[98] 「外處」,對己根身而言外。

[99] 《瑜伽》卷六十六「任持諸行七因緣」中第六雲︰

由善、不善、無記作意引發先業,能牽諸行令住不絕︰所謂外分﹝「外分」藏文作「外事」﹞,共不共業之所生起。

[100] 智周《演秘》雲︰

若言扶塵屬自內身,不相例者,祇由此義,扶塵名爲不共中共。宅等名共中不共,外內異故,複不屬他,故非初﹝共中共﹞攝。……且同地器,有情共變,由有別業,于此複分宅等諸境。

[101] 如本論卷二雲︰

有義:唯能變似依處。他根于己非所用故,似自他身五根現者,說自他識各自變義。

[102] 「彼」,謂所造色。

[103] 「宗」,《義演》作「宗」,余作「室」。

[104] 「亦」字,《義演》牒文有,余無。

[105] 《瑜伽》卷五十四原文爲

問︰何因緣故諸有對法同處一處,不相舍離﹝藏文作「tha mi dad pa」﹞,而不說名無對性耶?答︰隨順轉故。由彼展轉相隨順生,不相妨礙。又由如是種類之業增上所感,如是而生。何以故?一切色聚、一切色根共受用故。若異此者,一切聚中非有一切地等諸色不相舍離。若爾,眼等諸識境界便不遍滿一切聚中,如是應無遍滿受用。是故當知定有諸色同一處所不相舍離。又有諸色,或于是處互相妨礙,或于是處不相妨礙。如中有色等,而彼諸色非無對性﹝藏文作「如彼諸中有色等無對」,而非指余色非無對性﹞,此中道理,當知亦爾。

[106] 謂與日月等明相違。

[107] 《樞要》卷中雲︰

「如衆燈明,各遍似一」,相各各別。《對法》第二眼識于二根發,如二燈共發一光﹝原文爲「問︰爲常依一一眼故,眼識得生,爲亦依二耶?答︰亦得依二,明了取故。所以者何?若俱開二眼,取色明了,非如開一。譬如一室,俱然二燈,同發一光,照極明了。如是一光依二燈轉,當知此中,道理亦爾」﹞。

此雲何通?此,以隨說小乘法爲喻,彼據大乘體義爲喻,亦不相違,如因俱聲共大造故﹝《對法》卷一雲「因俱者,謂手鼓等聲」﹞。

若爾,多燈共處,其影便殊;雲何共造?今正釋者,如一盞中有多燈炷,及因俱聲大種鄰近,共造一色。兩盞別炷,不共造色,故影有別。

[108] 靈泰《抄》雲︰

若燈光與日光相違,即喻自心上木石,遂礙自心上木石也。

[109] 即《瑜伽》卷五十一、《顯揚》卷一。

[110] 如《瑜伽》卷五十一雲︰

謂能了別依止緣內執受阿賴耶識故,于一切時無有間斷器世間相。譬如燈焰生時,內執膏炷,外發光明。

[111] 「變」字,《義演》、金陵本作「緣」。

[112] 陳真谛譯《立世阿毗昙論》卷十〈大叁災火災品〉第二十五雲︰

複次,二十小劫來續,是中一千世界處所空無所有,猶如暗穴,上無覆蓋,空住二十小劫。佛言︰比丘!是時世界更欲起成,是世間法。然,初起世界時,若有衆生已生長業能大梵果報,舍前報已,來入中陰。因色界四大和合,大梵宮殿地自然而起,白淨光明隱蔽余處,色相圓滿觀無厭足,心所愛樂,住未有人。

[113] 《說無垢稱經》卷一〈序品〉雲︰

爾時,持髻梵王語舍利子︰勿作是意,謂此佛土爲不嚴淨。所以者何?如是佛土最極嚴淨!

[114] 「索」字,金陵本作「娑」。

[115] 「索诃界」,梵文爲「saha」。

 靈泰《抄》雲︰

舊雲「娑婆」,今言「索诃」。……此方菩薩行事時,多有惡人惡事之所惱亂,此方菩薩能堪忍之,故說此世界名堪忍世界。

 又解︰

此方衆生有衆苦所惱,不求出離,取生此處說此衆生,名爲堪忍。故說此土名爲堪忍。

 後解爲勝。

[116] 道邑《義蘊》雲︰

「亦在此界至有漏淨土」者,菩薩第八變,故是有漏也。言「外法」異生亦不應變」者,謂他界外異生不能變此界有漏淨土也。此界四善根等雖是異生,可能變之。此有漏名相淨土,諸佛所變無漏淨土,名體淨土。或應「外法」誤,爲「諸」字。

[117] 道邑《義蘊》雲︰

既有當生,即無器成無變之過。

[118] 如《瑜伽》卷五十一雲︰

于無色界空無邊處、識無邊處,緣無量執受境;于無所有處緣微細執受境;于非想非非想處,緣極微細執受境。

[119] 「無間」即無間地獄。

[120] 靈泰《抄》雲︰

第四禅中無想天,是雲外道生處。

[121] 指《立世經》所說。

[122] 「作」字,《續藏》注雲︰一作「依」。

[123] 或護月第一義。

[124] 「假」字,金陵本作「似」。

[125] 如理《義演》雲︰

前月藏雲一切變,此雲當生者變者,所以雲「狹」。

[126] 智周《演秘》雲︰

以第四禅不壞、不成,故但舉彼成壞同處。

 道邑《義蘊》雲︰

此方叁禅等未成有情﹝世間﹞故。前師意說此界現居及此界當生者變,故作是難。未成世界先以一劫成器,後十九劫成有情世間;若壞劫,先以十九劫壞有情﹝世間﹞,後一劫壞器﹝世間﹞。

[127] 《異部宗輪論述記》卷中解大衆、一說、說出世、雞胤四部說「色

 無色界具六識身」雲︰

叁界之中,許皆有色、微細根、大,于彼得有。故無色界具六識身。以義准知上界亦有香、味二境。但少異故,略而不舉。……問︰無色既有色,何名無色界?答︰有細無粗色,故名無色界。問︰色界色非粗,應名無色界!答︰色色雖勝欲界,然劣無色色,但可名色界,不得無色名。

[128] 靈泰《抄》雲︰

梵王至欲界地上猶如沙上著油,油即直下,又如面中立,又如雲中行,皆陷入也,必別變地方,乃得住。又如《大般若經》第二﹝〈緣起分〉第一之二,意﹞說如欲行欲界地上,必須別變金剛,始得行住也。何以故?欲界地粗疏、色身密,若不變者,直陷入地中,故須變之。

[129] 「故」字,金陵本作「及」。

[130] 靈泰《抄》雲︰

若二乘人,則不生彼天中。彼天中爲有梵天、有邪執,不生大梵天也。意說不還不得生大梵王天,其不還果生梵輔天,以不見大梵﹝天﹞王故。又梵王天雖與梵輔同是一地,其不還聖者即不變自地大梵王宮。以此准知聖者生無雲廣果天中,其第八識不變無想天宮,以聖者不生彼天故。又欲界聖者更不入地獄,故其聖者第八識但變地獄處所,即不變刃山等苦具。

然具實言,其不還既是聖人,亦見大梵王,其聖者第八識亦能變大梵宮也。今者亦總相故,言生梵輔天,若聖若凡皆不見梵王,亦不變梵宮也。

[131] 「孤」字,金陵本、《義演》作「個」。

[132] 道邑《義蘊》雲︰

如梵王下欲界時,佛別變爲器,方得依持,此共中不共也。所居之處,欲界同變,名爲「共」。自所變器,唯自受用,故名「不共」,如孤地獄在山中。欲界器色雖複同變,一類有情見于地獄,亦是共中不共也。

問︰梵王下來,變欲界不?若言不變,如何言共?若言變者,異界、異地,如何能變?答︰此由通力變之,無失。

[133] 如《對法》卷五,說九種增上義中,第二增上義雲︰

引發增上者,謂一切有情共業,于器世界。故有漏業于異熟果,如是等。

[134] 「執受」,即「內境」。

[135] 次解有根身。

[136] 如本論卷二雲︰

此能執持諸法種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種」。

[137] 如本論卷二雲︰

種子雖依第八識體,而是此識相分,非余。

[138] 如理《義演》雲︰

第八識以種子爲相分緣者,是前叁師中第叁護法正義,謂護法計無色界無色身不緣下器故,但緣種故。前論雲︰「由是,設生他方自地,彼識亦得變爲此土。」故知許傍變,不言上變下。問︰前二師緣種不?答︰雖前二師無色界亦許緣種,然護月師許第八通緣叁界,故上無色第八緣下欲界器等。

[139] 智周《演秘》雲︰

此前二師會《瑜伽》﹝卷五十一﹞文也。此師無色,實緣下器。《疏》有二解︰初雲︰以無色界無身,故隱下器色不論,但言緣種。二雲︰約自證說,不言緣外器,尋文可解,此同護月。

[140] 「彼」,即指真如。真如是識性故。

[141] 以證自證分無用故。

[142] 本論卷八雲:

淨八識聚,自他展轉皆有所緣,能遍緣故,唯除見分非相所緣,相分理無能緣用故。

[143] 「亦不離識」四字,金陵本重複。

[144] 靈泰《抄》雲︰

然心所法不依識自體分住,不同種子依自證分﹝爲本識之所攝持﹞。其心所不同色法是識所變﹝現﹞,然心所法﹝與識相應﹞,亦名唯識也。

[145] 此乃又問。

[146] 道邑《義蘊》雲︰

又若隨現行,即名煩惱。若隨識性,可非煩惱。

[147] 「彼」,謂無色界。

[148] 如理《義演》雲︰

謂摩诃婆阇波提﹝梵文爲「maha-praja-pati」,悉達多之姨母﹞入般涅槃,色、無色諸天心生渴仰而生悲感,遂下于欲界,佛邊側立,淚下如雨。此界有情第八識而得緣之,故知欲界賴耶緣異地、器。……此淚身等是定果色,法處攝,色即彼地器。……聖者即能辦如是事。以利根故。

[149] 此論主難問。如理《義演》雲︰

我本難意雲︰如何相分與見分而不如第八緣種,種子與見別地系耶?今乃將第八緣身器,第八見、相別地系。答我者,此同前難,何勞引來爲證?即前疏文﹝意雲﹞何故不如此中種子與見別地系。

 此爲難文。

[150] 見本論卷四。

[151] 本論卷四雲︰

應知此意但緣本識見分非余。彼無始來一類相續、似常、一故。

[152] 智周《演秘》雲︰

但若不許緣異界境,天眼、耳根與八系別,第八不持,故應爛壞!若爾,何名有情?

[153] 智周《演秘》雲︰

二界身俱變故,識外別有異界身故,此即增也。第八不持天眼耳根,便成爛壞,故是減也。

[154] 如本論卷十雲︰

蘊等識相,不必皆同,叁法因緣雜引生故。有漏識上所變現者,同能變識皆是有漏,純從有漏因緣所生,是苦集攝,非滅道故。善等識相不必皆同,叁性因緣雜引生故,蘊等同異,類此應知。

[155] 《俱舍論》卷二雲︰

身、眼、色叁,皆通五地︰謂在欲界、四靜慮中,眼識唯在欲界、初定。

 又雲︰

隨身所住眼見色時,身、眼、色、識、地爲同不?

應言此四或異、或同︰謂生欲界,若以自地眼見自地色:四皆自地﹝見、相同地﹞。若以初靜慮眼見欲界色:身、色──欲界;眼識──初定﹝見、相別地﹞。見初定色:身屬欲界;叁屬初定﹝見、相同地﹞。若以二靜慮眼見欲界色:身、色──欲界;眼屬二定;識屬初定﹝見、相別地﹞。見初定色:身屬欲界;眼屬二定;色、識──初定﹝見、相同地﹞。見二定色:身屬欲界;眼、色──二定;識屬初定﹝見、相別地﹞。如是,若以叁、四靜慮地眼,見下地色,或自地色,如理應思﹝以上約身生欲界者說﹞。生初靜慮,若以自地眼見自地色:四皆同地。見欲界色:叁屬初定;色屬欲界。若以二靜慮眼見初定色:叁屬初定;眼屬二定。見欲界色:身、識──初定;色屬欲界;眼屬二定。見二定色:身、識──初定;眼、色──二定。如是,若以叁、四靜慮眼見自地色,或上下色,如理應思。如是,生二、叁四靜慮,以自、他地眼,見自、他地地色,如理應思。

 如理《義演》雲︰

或有與自識見等同地系,如上眼、耳見下叁災。即見分與本識同地系,然相分與他下界本質,同地系。若身在下地,初禅天眼、耳識緣彼色,雖見相同地系;然下﹝地﹞第八不變上地色故,亦見相別地系。

問︰如前分別變,而無實用,見相皆同地系,如何此中見、相別地系耶?答︰分別變中,亦有差別︰且如見分緣境而隨相增,執境在心橫生計度,此即見、相,同地系。若見分是善、無記,又非縛法,現量緣境,不妨相、見別地系。若欲界眼識等,與貪等相應,緣境時,故相、見同地系。上界不爾。

問︰上地眼根等,既不能發識者,即第八所變,便無實用。如何乃言因緣變者,皆有實用耶?答︰色界上、二禅以上,五根雖無發識用,而有質礙等實用。又欲令上界身扶根塵嚴好故,又莊嚴身故,所以須變。

問︰上界五根,幾地有用?鼻、舌二根,初禅即無用。以段食唯于欲界有用,上地無香味,所以初禅雖有根而不發識,香因缺故。眼、耳、身叁,初禅猶能發識,有尋伺故,聞見梵王說法等事。以上無者,謂無尋伺,所有言說、見色、聞香聲等,皆下識。

[156] 「下」字,金陵本誤作「不」。

[157] 本論卷二末雲︰

何故此識不能變似心、心所等,爲所緣耶?有漏識變,略有二種︰一、隨因緣勢力故變,二、隨分別勢力故變。初必有用,後但爲境。異熟識變,但隨因緣,所變色等,必有實用。若變心等,便無實用。相分心等,不能緣故。須彼實用,別從此生。變無爲等,亦無實用,故異熟識不緣心等。至無漏位,勝慧相應,雖無分別,而澄淨故。設無實用,亦現彼影。不爾,諸佛應非遍智。

[158] 「第」字,金陵本無。

[159] 如理《義演》雲︰

如下說變根不變根,有二師說。初師即安慧。第二師是護法。

[160] 謂男女根。

[161] 如本論卷二雲︰

有義:唯能變似依處,他根于己,非所用故。

[162] 安慧《辨中邊論釋》只說「似根﹝「似根」藏文作「似有情」﹞」與

 「似義」境均似「所取性」現,相分均遍計所執,未廣分別。

[163] 扶根塵及身語等。

[164] 如本論《述記》前文說二種不共雲︰

一、不共中不共:如眼等根,唯自識依用,非他依用故。二、不共中共:如自扶根塵,他亦受用故,根即不爾。

[165] 即「不共中共」。

[166] 即變似他身諸說中。

[167] 此安慧等第一師說。

[168] 見《辯中邊論》原文爲:

「變似有情」者,謂似自、他身﹝「身」,藏作「相續」﹞五根性現。

 該論《述記》卷上雲︰

梵雲「薩埵」,此雲「有情」。五根是別,成根有情,名有情也。

[169] 謂第四頌前半。

[170] 「本識」,藏文亦不作「本識」。

[171] 《辯中邊論述記》卷上雲︰

非是本識能緣變我及與識也。若許變者,即違彼舊論長行。長行自釋雲︰「似我者,謂意識與我見,無明等相應故。似識者,謂六種識。」

[172] 「是根」,金陵本作「根是」。

[173] 此謂真谛叁藏。

[174] 真谛譯《攝論‧世親釋》,以阿陀那識爲末那。

[175] 《中邊論》雲︰

似根者,謂識似五根于自他相續中顯現。

 藏文同。

[176] 非謂變他根。

[177] 謂無起識之用。

[178] 「彼」,謂《辯中邊論》。

[179] 「彼」,仍謂《辯中邊論》。

[180] 靈泰《抄》雲︰

此論主逐難。設令色界無段食故,可許無鼻、舌二根。欲界既有香味,是段食故,如何得無鼻、舌二根也。

 道邑《義蘊》雲︰

色界根依可相隨逐,欲界不爾。見身死者,余骸在故;眼根枯陷,依處在故;如何前說由用依處亦變似根?

[181] 如理《義演》雲︰

不可將上界變根例欲,亦言變根。

[182] 如理《義演》雲︰

縱然無根,亦變塵故,如無目人,自雖枯陷,亦變他依處也。

[183] 靈泰《抄》雲︰

或借識起者,若借識力,即身在上叁靜慮借初禅眼、耳、身叁識以見色、聞聲、觸境,不是此中正取,是疏主傍取成。若此中正意,若約第八識所變者,即唯取定、通力。若通前六識言之,自地兼取借識力,即不取法力、他力。所變自地他身器等不定,由此定、通能變身、器等物也。又爲疏緣,上地得見下,下地得見上故,引借識力,是正取也。

 智周《演秘》雲︰

問︰與定、通力二有何別?答︰身在于上,不起于下,定、通等也。所以如疏,起下地散識,故有別也。

問︰起下散識,豈不依上定、通引耶?若許爾者,即定通攝,何乃別開?答︰不爾,所以別開。

問︰設上定、通爲緣引者,豈不得耶?縱定通引,然是他地,所以別開。更思。

 以上借識力起。

 《樞要》中雲︰

由行大願引他地色現在前。

 靈泰《抄》雲︰

「或大願力」者,若地上菩薩欲化有情,隨願受生。

 如理《義演》雲︰

「其大願力,唯意識有」,或神通變,或受生起。

 以上大願力。

 《瑜伽》卷叁十七初解「法威力」雲︰

謂諸勝法﹝此處專指六波羅蜜多爲法﹞,有廣大果,有大勝利,是名「法威力」。

 《妙法蓮華經》卷六〈法師功德品〉第十九雲︰

若善男子、善女人、受持是法華經,若讀,若誦,若解說,若書寫,是人當得八百眼功德、千二百耳功德、八百鼻功德、千二百舌功德、八百身功德、千二百意功德。以是功德莊嚴,六根皆令清淨。

[184] 智周《演秘》雲︰

問︰天眼、耳根既與異熟眼耳同處,同取境不?若同取者,雲何異熟而能遠取?又如能發眼、耳通?若不發者,如何同取?若不同取,二根同處,雲何得有取、不取耶?

答︰爲二釋︰一雲同取:通力引生,遠取何失?如欲界根,有長養等,既同發識,此亦應爾。二、不同取:言定等力,據識緣境。又若異熟能發彼通,何須起彼天眼、耳根?亦同一處,業力不同,見等各別,同處別發,亦複何失?

[185] 「馬勝比丘」,梵文爲「awvajit bhiksu」。

[186] 見《俱舍論》卷四等。

[187] 「生」,即衆生。

[188] 道邑《義蘊》雲︰

但由定力令他見身,即是器攝,非變身也。若據依止,以無根故,非依止故,不可名身。若據積聚,亦可名身,以可見故。

[189] 「離」,謂遠離。

[190] 如本論卷七雲︰

前五心品未轉依位,粗鈍劣故,必仗外質,故亦定有疏所緣緣。

[191] 《樞要》卷中雲︰

其上天眼、耳見聞下色聲,不托本質,如﹝下﹞第七卷解﹝「必仗外質」﹞。第八得自相,見、相異界攝;五識得自相,應許別界收!不許別界者,雲何名得自相?第七卷解,不許。今解雲︰許異界無失。先解,得處自相;今解,得事自相。

 智周《演秘》雲︰

如菩薩等變身爲魚、地、海、金、酪,下界有情得受否耶?若不受者,變之何益?若許用者,有情第八豈不緣彼?不緣而受,非唯識故。故知因他通力而引能變異地、身器等也。即彼扶塵,名爲身也,魚、金、酪等,非欲界故。

設若救雲︰有情六識托菩薩等所變米等以爲本質,變而乃用。亦如上眼緣下叁災托下第八所變爲質。此亦不然,縱緣自六所變之者,第八從本言由通力,亦何傷也?與余常時境不同故。

前雲上眼托下第八,由上第八不得緣下。所以然者,若上第八自變下災,粗細既隔,于彼何用?又非定通之所引故,由斯不變。若變魚米,而有用故,複通力引,何得相例?若粗細別,不許變者,即余六識亦應不緣!粗細隔故。

若爾,因八,緣無漏失!答︰亦無違,不親緣故。若言親用而方變者,第八不應變他扶塵六,亦不變菩薩魚等,非親用故。若許親用,便非唯識!又論明言定通等力,界地自他而不決定,何強分別,致有多違?可謂與蛇而安足矣!

 又雲︰

上來作欲界化,下見自地,理亦不然。言作欲化,似欲界故,實上地系。欲界地法,無修得化,如下當辨。

 道邑《義蘊》雲︰

既相離者,第八不緣,即眼識等緣上下時,據無本質。

問︰既違下﹝卷七﹞文,理應有質,此論誰耶?答︰托他第八所變爲質,如前已明。

[192] 《瑜伽》卷五十四原文:

若有威德定所行境,猶如變化,彼果、彼境及彼相應識等境色,是實物有。

[193] 「威德定」,藏文作「mthu las byuv ba ting ve ”dzin/」。

[194] 《瑜伽》卷五十四續雲︰

又定所行色,若依此系定,即由此系大種所造。又此定色,但是世間,有漏、無漏,由定而生,非出世間。由此定色,有戲論行定爲因故。又非一切所有定心皆有能生此色功能,唯一類有,如能起化,謂不思惟﹝藏文作「rnam par ma brtags pa/」﹞,但由先時作意所引離諸暗昧,極善清淨,明了現前﹝藏文作「mvon par brjod par snav ba/」﹞,當知是定乃能生色。若定力勵﹝藏文無此四字﹞,數數思惟,假勝解力而得見﹝藏文作「snav ba/」﹞者,當知不能生起此色。又複此色,雖非出世定之所行,但由彼定增上力故,有一能現。當知此事不可思義。

 《略纂》卷二十八解雲︰

法處色中如對法﹝卷一﹞五種﹝極略、極迥、受所引、遍計所引、自在所生色﹞;定自在所生,有二種色︰謂有威德定,及假相非威德定者,此中唯言威德定。即法處五色中四全、一分是假,一分是實。

何故如此者?非定實用故,如理應思。

何謂威德而言是實?如下文是無漏故,名爲威德。聖者法故,名爲威德。其此定色得實作事,如實作色。其非威德定色,唯令他見,非實作事,不如實作。

問曰︰無漏定色,見谛方得,此稍可得有漏之定,何故得有如是實事?聖人無漏種類故得,如下文增上力故得。又准下文無分別智增上力故,後得智起此色者,有漏定不得,此中據體實,是無漏,相似有漏,故言無漏有漏。

問︰然無漏中,叁乘皆得無漏,何人得之?于大乘中,有威德定。雖有,初地、八地二處,皆有其名,依于何地?又大義曰︰此通有漏,有漏者,非實,不任受用故;若非假想觀,任用者,亦是實有。

此中言彼果彼境者,大義曰︰「果」者,即由定力令本識別變現色塵者是。即入淨土後得智力故,令本識別變爲塵,此是定果實有也。言心之果故,是定所緣故,故此定色,望定亦是果,亦是境界,而是一物也。

問曰︰唯定一數所變之色是實物有?答︰同時心王心所所變,亦實物有。故論雲:及彼定相應識等境色是實物有。釋通疑難也。

[195] 道邑《義蘊》雲︰

如八地菩薩變魚米等,無漏心引,唯是無漏。而第八不緣,仍是有漏,故不相似。

[196] 道邑《義蘊》雲︰

此一段文,元本不次。此中正以六門明第八識變通定等色,第一正解變漏無漏。何故乃明眼、耳等識?是故此文合在「天眼、耳非必有本質」等下說。何故爾耶?前解天眼、耳識有質、無質,故次明相、見同系、別系也。

言「由此叁識所知必同初禅系」者,所知即相分也。意說以初禅叁識緣二禅等色,相分隨見亦初禅系。今言叁識,即眼、耳、身識。《疏》中二解,後解爲正。有漏五識,必須仗質﹝卷七雲「必仗外質」﹞。既是性境,不可隨心。前解且據非必有質,故不正也。

問︰眼、耳得離境可能緣依上色;身識合中取,如何上緣?答︰下緣身識不取離,借識依上根,何妨依彼境?

問︰叁識緣上境,托誰爲質?

有雲︰托自第八所變爲質,以同界故。粗細相似得相依持者,此未必然。上下地殊,粗細既別,何必依持?又准正義,唯言自他第八識變,不言自界。故第四禅第八所變各異,理不應言托自第八,托他可爾。

[197] 《瑜伽》卷叁十七說能化神境智通雲︰

複能化作相似境界﹝不只「能化作與根相似根所依處」﹞︰謂飲食等、末尼、真珠、琉璃寶等所有色、香、味、觸所攝外資生具,若彼相似,若異于彼,隨其所欲一切能化。

[198] 謂淨土中有林聲說法等事。

[199] 《瑜伽》卷五十叁雲︰

當知此中就業增上所生諸色,說無色界無有諸色,非就勝定自在色說。何以故?由彼勝定于一切色,皆得自在。諸定加行,令現前故,當知此色名極細微定所生色。

[200] 「波羅蜜多聲聞」,即廣慧聲聞。

[201] 道邑《義蘊》雲︰

以無加行心因能起,故彼香味生因缺也。

問︰何故彼無加行因?答︰一、由無鼻、舌二識,二、無香味種子,叁、由無能造四大;故無加行之心,由此,定果無香味也。

[202] 《法華經》卷六〈法師功德品〉原作:

光音遍淨天,乃至于有頂。

[203] 道邑《義蘊》雲︰

此有勝力,不同凡等,故皆能變色、無色界香及味也。

問︰俱是廣慧聲聞,何故無色界者不能變香味耶?答︰無色界中,定慧不均,故彼劣也。

[204] 即本論《述記》卷五中及《大乘義林章》卷十五〈勝定果色章〉

 同。

[205] 如《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五〈勝定果色章〉叁門解「自在所生造

 色」中:

叁、大種所造者,五十四說勝定果色「若依此系定,即由此系大種所造」。又說此色勝定力故,先起大種,然後造色變異而生﹝引意,文如上引﹞。又說此色不依大種,然從緣彼種類影像叁摩地發故,亦說彼大種所造。非依彼生,故名爲造﹝意引,原文如上引﹞。

﹝《瑜伽》﹞六十六言︰問︰世尊說有無見對色,當言何等大種所造?答︰若彼定心思惟欲界有色諸法,影像生起,當言欲界大種所造。﹝若彼定心﹞思惟色界有色諸法影像生起,當言色界大﹝種所﹞造亦爾﹝原無「亦爾」二字﹞。

《顯揚論》十八說法處色有十二相中第五「非實﹝大種所﹞生相」故。

雖此五文作諸異說,今詳造義,莫過二種,由彼所緣親疏大種唯二類故。一者、觸處:業等所生本四大種,此通身根、身識、俱意、第八識境。二者、法處定果大種:此唯定意,第八識境,或五識境前通異熟、長養、等流,後非異熟。前唯欲、色二界所系,或通不系;後通色界、無色界系及與不系。五中初文依後大造,隨能緣定,處所系故。

此言「系」者,是攝屬義,非系縛義。不爾,無漏應非大造。隨所攝屬何﹝〈章〉作「何」,《雜集疏》作「八」﹞等至中大種造故。前第二文,義亦同此。謂由勝定先變大種,後造色生,即隨能緣定地大造,隨定前因及義,說彼大種先起,實俱時故。此大通是叁﹝〈章〉作「叁」,《疏》作「二」﹞識之境。亦許定力先起定果本識等境,大後造生故。或此文說依初大造,定先擊起觸處大種,後造生故。前第叁文,依初大造。雖定亦變大種親生,初變境心要托觸處、法處方起,故說本質大種所造。定大種劣,不說依起;然非本大親實能生,親能生者定大種故。前第四文,義亦同此,隨所思惟本大造故。

《顯揚》意說,非實觸處大種親生,說非大造,非定中無。若初大種,通叁識境,大種皆能造後定果色,相依而有,成造義故。是疏遠造,非親近造故﹝《疏》無﹞。若複﹝《疏》作「後」﹞大造通叁識境,俱能爲依起造色故,是親近造,非疏遠造。若依初造,或以下大能造上色,或以有漏能造無漏,或以自處能造他處;若依後造,唯自地造,非他地造,唯以有漏能造有漏,唯以無漏能造無漏,唯以自處還造自處,皆唯自類,一切非他故。設有諸處,彰造不同,據理尋文,未逾此二。

有義:此造應總立叁。亦有不依本質,定果得成造故。前初文說隨所系定大種造者,此依依處大種所造。如依此處入彼定時,不仗本質,先定期心不變大種,彼所造色豈無大種?即隨所依床座等物,或所依身大種所造,故應別立第叁依處。雖無加行,然以理攝,即觸處大。二大種中,初大種攝。

[206] 上已具引。

[207] 智周《演秘》雲︰

通依定生,故通名果。

[208] 《瑜伽》卷九十八原作「業及業果」。

[209] 如本論卷十雲︰

雖說變化無根、心等,而依余說,不依如來。又化色根、心、心所法,無根等用,故不說有。

[210] 道邑《義蘊》雲︰

此釋先立之所以。由離我執,心無高下,故千萬億共立毛端或「平等心」者,既定心故。由定果變身共立。

 《瑜伽》卷五十四原文爲:

「心自在轉微細性」者,謂色、無色二界諸色。如經說︰有等心﹝藏文德格誤作「無等心」﹞諸天曾于人中﹝藏文無「曾于人中」四字﹞如是如是資熏磨瑩其心,隨此修力住一毛端空量地處,展轉更互不相妨礙。

[211] 「有」,謂有通力。

[212] 道邑《義蘊》雲︰

色界兼有通,亦令二界天毛端互相見。

[213] 見《華嚴經入法界品》。

[214] 「舍利弗」,梵文爲「wariputra」。

[215] 如《瑜伽》卷五十四雲︰

又定所行色,若依此系定,即由此系大種所造。

[216] 「力」字,金陵本作「也」。

[217] 如《佛地經論》卷一雲︰

若爾,菩薩五識不緣受用土耶?雖依彼力,自識變異,然相粗、妙,不相似故,非五境攝。

如來五識可不緣耶?佛緣識心,作用相似,假名五識,實非五識。恒在定故,余處宣說五識體是自性散亂,無有定故。

若爾,不從五根生耶?如來五根及色、聲等,相同根境,假名五根及色等境。定心變故,實是法界自在生色。

若爾,四知﹝疑爲「智」﹞應不同時!無有一時、一類,多識一身起故。

許亦何失?如實義者,如來身土甚深微妙,非有、非無,非是有漏、亦非無漏,非善、非惡、非無記,非蘊、處、界等法門所攝;但隨所宜,種種異說。余處﹝《對法》﹞說言十八界中,十五有漏、八無記等,但就二乘異生等境粗相分別,不就諸佛諸大菩薩甚深境界。故余處說如來非實蘊、界、處攝。所有善等皆是示現,乃至廣說。

《樞要》卷中以七門分別勝定果色。

 其第一門雲︰

一、凡聖起:如《對法抄》﹝《雜集論述記》卷五「叁門分別」中,第一凡聖起門﹞色界通果,可通凡聖﹝如《瑜伽》卷五十四雲「又此定色但是世間,有漏、無漏,由定而生,非出世間。由此定色有戲論行定爲因故」。又雲「『心自在轉微細性』者,謂色、無色二界諸色。如經說有等心(藏文德格版誤作「無等心」)諸天曾于人中如是如是資熏磨瑩其心,隨此修力住一毛端空量地處,展轉更互不相妨礙」﹞。如叁十叁文﹝如雲「又聖非聖二神境通有差別者,謂聖神通隨所變事,隨所化事,隨所勝解,一切皆能如實成辦,無有改異,堪任有用。非聖神通,不能如是,猶如幻化,唯可觀見,不堪受用」﹞,若無色界毗缽舍那菩薩﹝藏文作「byav chub sems dpa” lhag mthov gis spyod pa/」﹞能緣叁界及無漏。亦有定果色,淚下如雨,及宮殿香等故,未必要是聲聞能變,非是地前故。皆通凡聖,皆能起之,有用、無用,故成差別,如叁十叁說。

 其第二門雲︰

第二依地者,此有二門︰一、能變依,二、所變依。能變之中通力,唯四定。如《唯識疏》﹝卷十六雲「此在色界,亦通無色」﹞定力通無色。色界六地、無色四地,可然。余七方便,作用狹劣,欣厭上下,無勝力能,故不能變。或除方便初未至,亦無能故。

有義:非想行相微細暗昧,初近分地亦無廣通,故亦不能。此上隨所依,通有漏、無漏﹝以上爲能變依﹞。所變依者,變色無色界,及與無漏,決定皆得,隨能變故。于欲色界中,如身在下界,意引定果色,與上界色類相似及無漏者,欲界五識未必能觀,名無見無對。下界第八所緣可爾,如天眼耳通扶根塵等,此類甚多。若有四禅少作欲界化,能引粗色似欲界者,爲令欲界衆生受用,即令五識第八所得皆欲界系。隨意樂力起色界故,亦複無遮。叁十叁文雲:聖神通變能令受用,成辦所作故。

 其第叁門雲︰

叁、有漏無漏:凡夫所變,唯有漏,不能令用,唯令他見,如叁十叁說。聖者所變,通有漏、無漏。因五、第八見,皆唯有漏,相勢同故,唯無記性。在果﹝位﹞,唯無漏善,自、他俱然。第六意變,自他俱通有漏無漏,通善無記,利、戲別故。然無色界及中間禅,唯是善性,無通果,唯定境,無記定不能變故。四靜慮果,即通無記。此在七地以前二乘、異生,非八地等。

 其第四門雲︰

四、具境多少,不變根等:如《對法抄》﹝《雜集論述記》卷五「叁門分別」中,第二境多少門﹞等。﹝《大乘義林章》卷十五〈勝定果色章〉第二十全同《對法抄》。如雲「二、境多少者,五十叁說勝定果色『于一切色皆得自在』。又《顯揚論》第四卷初勝處(一、內有色想,外諸色觀少若好,若惡,若劣,若勝,于彼諸色勝知、勝見,得如是想,名初勝處)雲『若勝』,『若劣』者,謂淨不淨色、聲、香、味、觸之所攝色。由如是等諸誠證,故知此色若假、若實,有漏、無漏,皆具五識。九十八說變化不能爲四事︰謂業果、心、心所,及根。故余一切,皆能變化。五十四說『勝定果色』、『當知唯有顯色等相』、『于彼香等生因缺故及無用』者,此言意顯︰異生定前加行因劣,故不能變起香、味等色;設複變之,無彼實用;非諸聖者。又有漏定勢力微劣,唯能變起色、聲、觸叁。香、味,無前加行因故,不能變起;設變無用,非無漏心。又二乘者不能變起香、味二種,非諸菩薩。又以欲界爲本質者,具有五境。以上界色爲本質者,無香、味二,上界地無種子所托二種因故。又變欲界,具有五種;變色界境,但唯有叁。隨有無故,設托變彼,亦無實用,本質無故。若定果色,不變香、味。《華嚴經》(〈入法界品〉)說菩薩鼻根聞無色界宮殿之香。《法華經》(〈法師功德品〉)雲:持此經故,光音、遍淨,乃至有頂初生退沒,聞香悉(〈章〉有「能」字)知。彼界異熟,性(〈章〉作「先」)無香、味,若非定果,此是何香?非獨變香,而不變味。故知定果通香、味等。《法華論》(末)雲『(聞香知者,)此是知境,(以)鼻根知故』。諸根互用,不可說言。六十五(中)說威德定色『雖不與彼十有色處自相相應,然得似彼自性顯現』。眼等五根既無根用,香、味二法,其用亦無。色、聲、觸叁,有實用故。根爲識依,所變之根識不依止,可無實用。香等不爾,其用甯無?香、味、色、觸,其類同故。似根但是色等五攝。如前道理,已(〈章〉作「既」)廣成立。故定果色,定具五境,香積佛飯,具五境故」﹞。

五、大種造性:如《對法抄》﹝卷五,已如上引﹞。

六、定通別:如《唯識疏》﹝卷十六,如上可知﹞。

七、界處所攝者,因中意識,第八所變之色,五識不得,定屬法處。以境對根,及果對因,皆定爾故。能緣之根俱是意處、意界、意識界故。以果屬因,定法界所攝故。不以影從質,五塵等攝。五不見故,亦得從質爲名,名色、聲、香、味、觸等故。然有不依質而變,故不以影從質攝。若令五識得受用者,即通五外處,及法處攝,法處攝如前說。五境攝者,以境對根,離因說果故。若五識外境,以果從因,名勝定果色,亦法處攝。意俱八﹝〈章〉作「八俱」﹞境,相從亦爾。在佛果上五識、意識、第七、八所變實色者,從五識故,皆名五塵。不爾,佛果十八界,雲何名無漏?《佛地》﹝卷一﹞、《唯識》﹝卷十﹞,廣成立故;如散心五、八、意所變五塵,皆五塵故;佛果意識中,第七、八所變假色,如八勝處等,可唯法處。若五識等,亦五外境收。今唯于法處說勝定果色者,由在因中根本色故,多五不緣,自體微細,名無見無對。若神通等所變,許五見者,《顯揚》第一勝定果色「所作成就」者﹝如雲「叁摩地所行境色雲何?謂由下中上叁摩地俱轉相應心、心(所)法故,起彼所緣影像色性,及彼所作成就色性,是名法處所攝色」﹞,亦令他見,即非無見無對。非如散色,名無見無對,從本爲名,非實無也。叁十叁雲:凡夫神通定,猶令他見故,即依此義。

有說︰佛果無十五界。若不爾者,勝定果色應不法處!護法等解,約因位中,安慧許佛但說有處界,故唯法處說勝定果。不爾,如何《﹝集﹞論》言十八界種通有無漏,獲常色故?前解爲善。

[218] 「二」字,原作「叁」。

[219] 《瑜伽》卷二原文:

又感成器世間業,此業決定能引劫住,不增不減。

[220] 《瑜伽》卷二︰

若有情數,時無決定。所以者何?由彼造作種種業故,或過一劫,或複減少,乃至一﹝藏文作「十」﹞歲。

[221] 「緣」,謂所緣。

[222] 墮法處色及定所行色。

[223] 智周《演秘》雲︰

難雲︰以因從于果,隨現法界收,以境對于心,從識法界攝!答︰因緣親辦體,種隨于現收。爲境引他疏,故非法處攝。

 道邑《義蘊》雲︰

難雲︰種與現行非定異,種隨現法收。現與種子非定殊,現應隨種法處攝。

答︰有雲︰種子因果俱是現,可隨現法收。

若爾,現行因果俱是種,應當隨種攝;若雲亦有現行不能熏故,不可隨種攝者,即彼伏種子不生于現,如何隨現?又以因果俱現,故種隨現;自類之種,因果俱種,複雲何通?故知不可以因果俱現答也。應正解雲︰現行易了別,種子隨于現;種子相沈隱,不可現隨種。

[224] 即極略、極迥、受所引、遍計所起四色。

[225] 如《瑜伽》卷五十四雲︰

微細性略有叁種︰一、損減微細性,二、種類微細性﹝藏文作「rav bźin cha phra ba bid」﹞,叁、心自在轉微細性。

[226] 道邑《義蘊》雲︰

此第六不與五俱,強分別生,所緣根等,亦遍計攝。若定心等,雖亦猶緣根塵,此非遍計色攝。

[227] 智周《演秘》雲︰

幽隱、顯敞,名爲暗、明。十處、法處,名爲明暗者,義可斷矣。

[228] 「十一切處觀」,道邑《義蘊》雲︰

即十遍處觀也。謂觀青、黃、赤、白、地、水、火、風,並空、識二也。

[229] 即是無法。

[230] 「假無爲」,如虛空、擇滅、非擇滅。

[231] 智周《演秘》雲︰

意說第六與五同緣。雖名分別,緣境有用。

[232] 此第一解。

[233] 第二解。

[234] 道邑《義蘊》雲︰

第二解中,前之七識俱無實用,故難五識所變色等,應無礙用。

[235] 《成業論》中雲︰

如何一一心、心所法從二種子相續而生?不見芽等從種生法有如是事,可藉多緣生于一果,無從二種有一果生。

 道邑《義蘊》雲︰

《瑜伽》釋家既許觸等與本識同,即不違前無質礙難。

問︰彼《﹝瑜伽﹞論》既說同識變,所變根種不能發識、生現行等,如何名變?答︰彼論且約依他相分從實種﹝生﹞,故說爲實,不言所變亦能發也。

[236] 本論卷叁雲︰

觸等依識,不自在故。如貪、信等,不能受熏,如何有同識能持種子?又若觸等亦能受熏,應一有情有六種體!若爾,果起,從何種生?理不應言從六種起,未見多種生一芽故。……

 此爲第叁解。

[237] 此第四解。

[238] 《瑜伽》卷七十八末同。

[239] 《佛地經論》卷六雲:

化身亦名有心,亦名無心。有依他心、無自依心故。

[240] 本論卷十雲︰

然變化身及他受用,雖無真實心及心所,而有化現心、心所法。無上覺者,神力難思,故能化現無形質法。若不爾者,雲何如來現貪瞋等?久已斷故;雲何聲聞及傍生等,知如來心?如來實心,等覺菩薩尚不知故;由此,經說化無量類皆令有心;又說如來成所作智化作叁業;又說變化有依他心,依他實心相分現故。雖說變化無根、心等,而依余說,不依如來。又化色根,及心、心所法,無根等用,故不說有。

[241] 即真如。

[242] 《樞要》卷中雲︰

「變無爲等便無實用」等者,等取不相應法。無爲「無實」,所等不相應「無用」,合而爲文,非無爲無用也。

有解︰真如未證「實」,假無爲「無用」。二俱不緣,合而爲文,故言「無實用」。

又解︰真如雖無實作用,今言「用」者,力用,即是真如離系之力。今言本識變爲真如,不如本體,無實離系之力,名無實用,非無作用名無用也。此解爲正。又設變影,心中亦無實用,所以不變。

[243] 即本卷。

[244] 本卷初雲:

現在彼聚心、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如非所緣,他聚攝故。同聚心所,亦非親所緣,自體異故,如余非所取。

[245] 「他」,謂心所。

[246] 「此結前解」。

[247] 「結第二解」。

[248] 會後解中違。

[249] 道邑《義蘊》雲︰

有漏位中,第七無用;六亦通用、無用。第六之中,比量無用;現可通有用、無用。現量之中五俱者,一向有用。定心通用、無用──緣色等有用,緣根、心等無用。報心通用、無用,理准可知。

 智周《演秘》雲︰

如第六意緣曾實境,熏成實種,後生實現。此雖比量分別變收,容有實用。第六現量,與五同緣,亦有實用。若定心緣十八界者,用通假實,如前應知。

[250] 或作月藏。

[251] 《瑜伽》卷五十叁雲:

當知此中就業增上所生諸色,說無色界無有諸色,非就勝定自在色說。何以故?由彼勝定于一切色皆得自在,諸定加行令現前故,當知此色名極微細定所生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