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二‧叁叁五 此識行相、所緣雲何?

【疏翼】

前二十四頌明唯識相中,初一頌半﹝第一頌及第二頌前半﹞略釋外難,略標識相。

次二十二頌半﹝第二頌後半至第二十四頌﹞廣明識相。廣明識相中,初十四頌半﹝第二頌後半至第十六頌﹞廣前下叁句頌﹝第一頌末句及第二頌前半﹞。明叁種能變識相,明叁種能變識相中,初有二行半頌﹝第二頌後半至第四頌﹞解異熟識初能變識本頌,以十門解釋中,第四所緣門解本頌第叁頌中第一句及第二句「執受處」叁字;第五行相門解第二句中「了」字。第一句中「不可知」叁字,即所緣及行相門差別之義,既無別用,故非別門。若別開者,可束于第七五受門「相應」中攝,俱心所故。

【述記‧卷十五】

十門分別第八識中,上已叁門︰第一、出體──識自相門。第二、真假異熟──五果果相分別[1]。第叁、諸法因緣──四緣因相分別。

自下第四、第五──行相、所緣分別。于中有二︰初、問,次、答。此問起也。

然「不可知」,粗細分別,但無別體。或約所緣,或約行相,明「不可知」;故于門中,略而不舉,後別解中,即自《疏》出,義有別故。

【論文】

二‧叁叁六 謂不可知執受、處、了。

【疏翼】

本頌第四、五﹝所緣、行相兩門﹞中,第二答。

【述記‧卷十五】

答中有二︰初、舉頌答,後、自別解。

論問起中,依義爲問,以「不可知」無別體故,不爲問也。然以唯識轉變次序──先行、後境──次、略答中,依頌而牒,下、解釋中,從後向前,依問而解。

所以者何?

本頌先後,法相求故;心依境因,方得起故;長行先後,意趣求故;其境要是識所變故[2]。謂本頌中先不可知之所緣,後不可知之行相。明解法相,頌文隱便,故「不可知」爲初,所緣行相隨後。一「不可知」,通境、行故。

長行之中,一切諸法有心、有境,行相是識之見分,故先明行相;由心變境,次說所緣;約見及相,而辨細粗;後解不可知義;故有別也。

【疏翼】

此即第二答中,第一舉頌答。

【論文】

二‧叁叁七 「了」,謂了別,即是行相,識以了別爲行相故。

【疏翼】

第二答問行相所緣中,第二自別解。

【述記‧卷十五】

解行相、所緣中,有二︰初、解所緣行相,後、解「不可知」言。初中複二︰先、略,後、廣。略、則粗解體義,廣、則料簡細解。

「『了』,謂了別」下,此爲略解。「此中了者」下,此爲廣解。略中有二︰初、解行,後、解境。此[3]解行相。

識自體分,以了別爲行相故。「行相」,見分也,類體亦然。「相」者體也,即謂境相;行于境相,名爲「行相」[4]。或「相」謂相狀,行境之相狀,名爲「行相」。前解,通無分別智;後解,除彼。或行境之行解相貌,此解,亦非無分別智,以無相故。然本但是行于相義,非行解義[5]。

【論文】

二‧叁叁八 「處」,謂處所,即器世界,是諸有情所依處故。

【疏翼】

第一解所緣行相中,先、略,後、廣。此即略中第二解內外所緣境。

【述記‧卷十五】

下、解境。于中有二︰初、別解內外所緣,後、方總解所緣。初文複二︰初、外,後、內。今此,即是識之相分。依名釋義,如文可知。今爲外相,然下自廣,隨彼處會。

【疏翼】

此第二解內外所緣境中,第一解外相分。

【論文】

二‧叁叁九 「執受」,有二:謂諸種子及有根身。

【疏翼】

第二別解內外所緣境中,第二解內相分。于中分叁︰一、總出,二、別釋,叁、釋執受義。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五】

下、解內境。與外境殊,故別開說。

總相而言「執受」義者,「執」是攝義、持義;「受」是領義、覺義。攝爲自體,持令不壞;安危共同,而領受之;能生覺受,名爲「執受」──領爲境也。如《瑜伽》第五十一[6]、五十叁[7]、七十六卷[8]同此義釋。

《對法》第五說︰執受者,但唯五根、四塵一分[9],不說種子及與聲處。五十六說︰五根全、五塵一分、名爲執受[10]。二文不同,五十叁說執受有二︰

一、若識依執,名有執受,「謂識所托,安危事同」,即顯依持而領受義[11]。領受義者,謂以爲境。

二、以此爲依,能生諸受:此義即顯執令不壞,能生覺受[12]。若據實理,生覺受者,唯是身根,以余四根、色、香、味、觸,不離身根,同聚一處,亦名覺受,體實非也。薩婆多亦作此解[13]。《對法》[14]唯據現行此義,生覺受義,不論其聲。聲體虛疏,不可執之而生覺受,故略不說。故外道中,說爲無礙[15]。五十六中,唯據現行不相離大所發之聲──同處不相離,不異大極微而生[16],複親領之,故通十界處,不言種子[17]。五十一卷及此論等通依現、種二執受義,通于十界種子、現行。文勢雖殊,義意同也[18]。

問︰無表色、心、心所亦依于識[19],安危共同,雖不執令能覺受,如種子等,何非執受?

答︰非所緣故,如下[20]當說無領受義[21]。

問︰外器界既以爲境,何非執受?

答︰非是相近,不執爲自體故,與識相遠,不爲依故,故非執受。

問︰既唯緣此,更無余者,何故十卷《楞伽》說雲:阿賴耶識緣名及相,猶如毛輪[22]?

答︰「名」體即聲,聲是能诠;說緣其名,意說緣聲,如言緣相,意在根等。不爾,心等相應,是彼所緣。又「相」者,即色蘊,有相顯故,「名」謂非色四蘊。第八緣初相現行及種,但緣名種,不緣現行,亦名「緣名」。

又解︰「相」者,即執受處俱名爲「相」。「相」即相分,見分所取;「名」者,四蘊即心、心所法、自證分緣,許自緣故。

又「相」者,即器、有根身,現可知故;其諸種子,總名爲「名」,相難可知,唯以「名」顯,故名爲「名」[23]。

問︰何故彼[24]複說第八識頓分別,知一切境界[25]?

答︰說自一切境,皆頓分別知,非如余識境,漸次能了故。由是依經複作是說︰自身及資具,一時頓分別。與此文同,並不違也。

問︰何故《辯中邊》雲唯緣根、塵[26]?

生覺受故。舊論[27]:根、塵、我、及識,本識生似彼。至卷末當解[28]。

【疏翼】

于上文第叁問答中所引十卷《楞伽》一段文,吉祥賢智《入楞伽經論》解雲︰

言「阿賴耶識由不了知故,差別本無,而如毛輪住」者,謂阿賴耶識不知自性本淨,由不共無明﹝即第七識有覆無記之不共無明﹞所迷亂故,聲及義二者語言生起,非勝義有。

【論文】

二‧叁四○ 諸種子者,謂諸相、名、分別習氣。

【疏翼】

第二解內相分中,第二別釋。文又分二︰一、釋種子,二、釋有根身。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五】

即是一切有漏善等諸法種子。下[29]解五法中,此[30]唯有漏。《論[31]》說非無漏[32]。無漏種子,此識既不緣,但爲彼依,故非執受。與七十六、《解深密》同[33];與五十一、《顯揚》等別[34]。

彼言: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有何所以者?

此有二說︰護法等說[35]︰唯染無記心中有法執,善無記心不能起執,因執心所執,爲所遍計,熏成于種。此種名「妄執習氣」,即見相分而熏種生[36]。

又解︰應分別論文︰染無記心有遍計所執自性妄執,故此種子名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善、無記心但是「遍計」,是分別心之異名,故此名遍計習氣,而非所執自性妄執習氣;以有漏心皆名遍計故,非善等心中許有執故[37]。

或複此文,但約染語,以有漏中多起執故。若不爾者,一切色法非能熏者,皆非能遍計,亦不起執,相分之中即[38]無種子。又此不說,本識應不緣!既爾,第八應亦能熏!有力能執故。由此,故此解爲勝[39],下[40]叁性中,更當分別[41]。

安慧等說︰有漏八識,皆能遍計而起于執,即以此文爲證。今此師意︰有漏[42]八識種子唯自體分。彼生現行,似有能诠、所诠相現[43],說爲名、相。名、相現行遍計所執,相似有故。說自證種能生名、相因緣,名爲名、相等習氣;非離自證種外,別有名、相種;或名與相雖無實體,而別有種,亦不相違。

此中二解如下[44]自知。然今此文與彼[45]既別,故此文勝。通一切有漏叁界叁性,乃至決擇分等種,皆是執受,阿賴耶識性所攝故。

問︰爲緣種子別功能不?

答︰自有種子即是功能,能生現行之功能故。然複有別功能,如心、心所種子有總能生現行功能。複有厭心差別功能,即無想定[46]。然第八識雖緣種子,不緣無想定,此即不緣差別功能。

若爾,無色界識即不緣心等廣大功能,如何乃言[47]于無色界能緣廣大執受境[48]等? 

此義應思!如善種子,本識雖緣,然但緣體──體即識性,唯無記攝──不緣善等余別功能。無想定等唯是善性,故亦不緣。無色界中,雖有善種差別功能,即是能生廣大[49]之心現行法故,不失無記,不違本識;不如善等及無想定,違本識故。故于無色界,緣廣大[50]功能。無想定等,是種上假;無色[51]廣大[52],功能不然,故不許緣無想定等。

又無色界[53]廣大之用,唯在現行,種是彼因,即是廣大之功能義。彼第八境種子,從現行爲名,名廣大功能,非緣種上廣大別義,故無有失。

又種有叁品,此爲一類緣。心無叁品,任運緣故[54]。心唯一界,種通叁界,系性別故,如第八緣異界色法,見、相別界攝。以親緣故,名本識故,不同意識等──彼分別生故,相、見必同界,但得爲境,非必有用;此識任運隨因緣變境,有用,即己體故。若斷、未斷,隨增減緣,如現行法,相分緣故[55]。

【論文】

二‧叁四一 有根身者,謂諸色根,及根依處。

【疏翼】

第二別釋執受中,第二釋有根身。

【述記‧卷十五】

「身」者,諸大造等合聚,名「身」;或依止名「身」,即一形之總稱。以根微細,不言于根,但言緣身,恐無根色。以別根爲首,標其總身。即顯本識緣彼五根、扶根色盡。總身之中,有別根故,名「有根身」。 

又成身者,以根爲主,「身」是通名,以主標首,爲稱于身,名「有根身」。「根」,通五根唯自身者。

「依處」,即是諸扶根五處,不可以聲。《對法》第五說非執受故,唯爲外境緣,然實亦內緣[56]。又緣他五境等,即非執受,如外境故。此中有量,准作可知[57]。

【論文】

二‧叁四二 此二,皆是識所執受,攝爲自體,同安危故。

【疏翼】

第二解內相分或內境中,第叁釋執受義。

【述記‧卷十五】

釋執受義。

執受義者,「同安危」等,如前已說,兩義釋之[58],此中言總。《對法》[59]、《瑜伽》[60]、《顯揚》[61]、《俱舍》[62]等,皆有執受義。

【疏翼】

以上第二別解內外所緣境中,第二解內相分或內境訖。亦即第二解所緣境中,第一別解內外所緣境訖。

【論文】

二‧叁四叁 執受及處,俱是所緣。

【疏翼】

第二解所緣境中,第二總解二種所緣。文分爲叁︰一、總解,二、變現內外所緣,叁、行相仗之而起。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五】

總解上也。

【疏翼】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以未說彼自性,今猶未知,爲如次顯明彼諸自性,故說頌曰︰初阿賴耶識、異熟、一切種。

論曰︰言「此中」者﹝漢譯第二頌第叁句中未標「此中」二字﹞,即指無間所說叁種能變。言「阿賴耶」者,即稱阿賴耶識。如是識體,即是異熟,由彼是一切雜染品法種子所依故,名爲阿賴耶。所謂「阿賴耶」及「所依」者,乃屬異名。

複次,一切法于此識中,果事轉起並相應故;或此識于一切法中因事轉起並相應故,名爲「阿賴耶」。以能識別,故名爲「識」;一切界、趣、生及種姓,是善不善業異熟果故,名爲「異熟」;是一切法種子所依體故,名爲「一切種」。

若離轉識外,別有阿賴耶識者,爲了知故,亦說彼所緣及行相。以識無有所緣,及無行相,不應道理故。雖不許彼無有所緣及無行相,然彼所緣及以行相,不可了知。謂阿賴耶識生起內執受了別,及行相不可了知外器了別二種。

此中內執受者,謂遍計所執自性執著習氣,及有依根色及名,以彼所緣極微細故。

頌曰︰不可知執受、處、了。

論曰︰若于是處有不可知執受,及不可知處、了,故此阿賴耶識說爲不可知執受及不可知處、了。

此中「執受」者,謂能執受。此所執受,複分我等分別習氣,及色等分別習氣。由有此故,阿賴耶識能執受我等分別及色等分別爲果,是故說名執受我等分別,及色等分別習氣;謂于此識不能了知如是領受「此者即此」行相,是故說名「不可知執受」。

再者,執受所依,故名執受。所依者,即身。此攝有依根色及名,執受彼故,即名爲趣;謂與彼同安危故,名爲執受。此中于欲界及色界,執受二種。由離色貪故,于無色界不感生色異熟,故唯執受四名。如是此時色居習氣位,非異熟位。于此執受,不能了知謂「即此也如是」行相,故說名不可知。

「處、了」者,謂器世間安布了別。此由所緣及行相不分明轉故,說名不可知。

然識所緣及行相如何不分明耶?謂此如同諸余說識者于滅盡定等位,于滅等時,亦不能證知無有識體。以與理、教二相違故。

【論文】

二‧叁四四 阿賴耶識因緣力故,自體生時,內變爲種及有根身,外變爲器。

【疏翼】

第二總解二種所緣中,第二變現內外所緣。

【述記‧卷十五】

顯由親因種及業緣種,變內、外相[63]。

【論文】

二‧叁四五 即以所變,爲自所緣,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疏翼】

第二總解二種所緣中,第叁明行相仗之而起。

【述記‧卷十五】

本識行相[64]必仗境生,此唯所變,非心外法;本識必緣實法生故,若無相分,見分不生[65],即解本頌先境後行之所以也。

「仗」,謂仗托,此意總顯見托相生。大乘,影像即是所變,緣有生心,非緣無也。

有處說:諸識必依緣有本質[66]方生,即以名教等爲本質故,如下當辨[67]。此略解訖[68]。

「變[69]」有二種︰一者、生名變:即轉變義。如次前說變[70]謂因、果[71],生、熟[72]差別。等流、異熟,二因習氣,名因能變;所生八識、現種種相,是果能變。故能生因,說名能變。二、緣名變:即變現義,是果能變,且第八識唯變種子及有根身等,眼等轉識變色等是。

此中但言「緣故」名變,下論言「變」,准此分別。

若生名變,種子第八識生七識等,並名爲變。七識生第八[73],亦名爲變。緣無漏生種[74],准此應知。

若緣名變,即唯影像心上現者,有漏諸識等各自相分是。准此,應思一切諸法。 

或複作叁:亦有執故,名之爲變。即根、種等,具二變義;外器唯一;七識亦一。言不變者,依此二門,叁門可解。

大乘緣無,不生識心。影像之中,必定變爲依他法故,行相仗之而方得起。非緣本質法,名緣有生心,以或無故,如過、未等。若影像心,不定有者,即應識起,無有緣義,境無體故,此如我見。經部、薩婆多、大乘皆別。已略解訖[75]。

【疏翼】

以上第一解所緣行相中,第一略解或粗解體義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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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理《義演》雲︰

意說第八識及六識中業所感者,是真異熟,余色等名異熟者,是假說也。「五果」者,果有五種,然異熟果而居其一,即是依五果分別。

[2] 道邑《義蘊》雲︰

問中依義,答中依頌,故先境後心,所望別也。

[3] 即略中初。

[4] 「行相」,梵文爲「akara」;藏文爲「rnam pa」。

[5] 靈泰《抄》雲︰

識則用了別爲行相,識還用了別爲自體性。如言色,變壞爲義,即以變壞爲色自體性。「行相」者,「行」者,遊履義,即見分等遊履于境。

又「行相,見分也」至「名爲行相」者,此第一解。

雲「相者體也」者,然真如亦得名爲「相」。無相之相,即是實相,故真如亦有體相。

「然本但是行﹝于﹞相義」者,即叁藏法師本解。後兩解,即是疏主解也。

「或相謂相狀,行境之相狀,名爲行相」者,此第二解雲︰其「行」字即平聲呼之。即「相」謂相狀,即能緣見分行于所緣境之相狀上,名爲行相也。

「或行境之行解相貌」者,此第叁解。其「行」字,應去聲呼之,即解也。「相」謂相狀。即見分緣境時,其能緣心上之行解也。

 道邑《義蘊》雲︰

言「類體亦然」者,自證既以見分爲境,亦名行相。

[6] 《瑜伽》卷五十一雲︰

雲何建立所緣轉相?謂若略說阿賴耶識由于二種所緣境轉︰一、由了別內執受﹝藏文作「len pa」﹞故,二、由了別外無分別﹝藏文作「yovs su ma chad pa」﹞器相故。

「了別內執受」者,謂能了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及諸色根、根所依處。此于有色界,若在無色,唯有習氣執受了別。「了別外無分別器相」者,謂能了別依止緣內執受阿賴耶識,故于一切時無有間斷器世間相。譬如燈焰生時,內執膏炷,外發光明。如是阿賴耶識緣內執受、緣外器相生起道理,應知亦爾。

複次,阿賴耶識緣境微細,世聰慧者亦難了故。複次,阿賴耶識緣境無廢,時無變易,從初執受剎那乃至命終,一味了別而轉故。複次,阿賴耶識于所緣境念念生滅,當知剎那相續流轉,非一非常。複次,阿賴耶識當言于欲界,當言緣狹小執受境,于色界中,緣廣大執受境;于無色界空無邊處、識無邊處,緣無量執受境;于無所有處,緣微細執受境;于非想非非想處,緣極微細執受境。

[7] 《瑜伽》卷五十叁雲︰

識執不執﹝藏文作「識依不依」﹞者,若識依執﹝藏文作「zin pa」﹞名執受色。

此複雲何?謂識所托、安危事同、和合生長。又此爲依,能生諸受。與此相違,非執受色。

[8] 《瑜伽》卷七十六雲︰

依二執受﹝藏文作「len pa」﹞:一者、有色諸根及所依受,二者、相、名、分別言說戲論習氣執受。有色界中,具二執受;無色界中,不具二種。

複次,廣慧!此識亦名阿陀耶識,何以故?由此識于身隨逐執持故。亦名阿賴耶識,何以故?由此識于身攝受、藏隱同安危義故。亦名爲心,何以故?由此識,色聲香味觸等積集滋長故。

[9] 《對法》卷五原文爲:

謂受生所依色故,是執受義。若依此色,受得生,是名執受。色蘊一分、五有色界、處全及四一分,是執受。「色蘊一分」者,謂根、根居處所攝;「五有色界處全」者,謂眼等;「四一分」者,謂不離根色、香、味、觸;爲舍執著身自在轉我故,觀察執受。

[10] 《瑜伽》卷五十六原文:

問︰幾執受?幾非執受?答︰五執受,五執受、非執受。所余,一向非執受。何以故?以離于彼,余能執受、執受于彼﹝等﹞不可得故。

 《略纂》卷叁十中雲︰

若大乘真理,唯第八名「能執受」。若隨順理門,通六識。今看下文勢雲「以離于彼,余能執受﹝執受于彼﹞,不可得故」,即隨順理門。其聲界不離根常有,故名執受。聲處有不恒故,所以不論。今取其界。

 《瑜伽論記》卷六十二雲︰

景雲︰「五執受」者,五根。「五執受、非執受」者,五塵不離根者,爲識執;離根,則非執受。《對法》﹝卷四﹞雲︰眼等五全、四一分。謂不離根色、香、味、觸。此中雲五通受非受者,以聲起時不離根故,說爲「執受」。《對法》﹝卷四﹞即據聲不恒有,故不說受。「所余非執受」者,余七心界,及以法界,一向非執受。若離彼五根及不離根五塵,余之八界別有能執心執受于彼,不可得故。

 由此可見《對法》卷五、《瑜伽》卷五十六二文不同。

[11] 即指阿賴耶識。

[12] 《雜集論述記》卷十五,解以上所引此執受文雲︰

此﹝《對法》﹞中,約後義故,九界除聲。《瑜伽》約現行,唯初義故,通十色界。《唯識》通現種。依執義故,通種子也。大好。

[13]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叁十八說「墮自體法」爲有執受﹝《俱舍論》

 卷二說「色香味觸住現在世,不離五根,名有執受」﹞,其中有多說示︰ 

有說︰若與血肉筋骨相雜住者,名有執受,與此相違,名無執受。有說︰于彼斫、刺、破、裂時,生苦痛舍擔,名有執受,與此相違,名無執受。

問︰于此身中叁十六種諸不淨物,幾有執受?

答︰發、毛、爪、齒、根,有執受,余無執受。皮、膽、腦、血,生有執受,朽無執受。骨、肉、筋、脈、心、肺、脾、腎、肝、腸、胃、膜、脂、髓、腦、胲、生熟二藏,皆有執受,膏、膿、痰飲、涕唾、淚、汗、屎、尿、塵垢,皆無執受。

 《入阿毗達磨論》雲︰

隨自體者,名有執受,是有覺義。與此相違,名無執受。前所生者名有執受大種爲因,謂語、手等聲;後所生者名無執受大種爲因,謂風、林、﹝溪﹞等聲。

[14] 即《對法》卷四。

[15] 即勝論師之《勝宗十句義論》雲︰

空雲何?謂唯有聲,是爲空。

 又雲︰

聲雲何?謂唯耳所取,一依,名聲。

[16] 「生」字,金陵本作「出」。

[17] 道邑《義蘊》雲︰

此聲未離咽喉,在骨肉間,名不離內四大聲也。言「不異大極微」者,聲與內四大極微既同一處,故雲「不異」。意雲四大既是第八執受聲之極微,既不相離,故亦執受。

[18] 《樞要》卷中雲︰

執受有叁義︰一、生覺受義:即《對法》文。二、能生覺聚類:即五十六文。叁、親領爲境安危同義:即此﹝六十六﹞及五十一等文是。

 《瑜伽》卷六十六雲︰

複次,略由五相建立執受諸法差別。何等爲五?謂初唯色說名執受。當知此言遮心、心所等,彼非執受故。

又于色中所有內根、根所依屬﹝藏文無此四字﹞,說名執受。當知此言遮外不屬根色,彼非執受故。

又心、心所任持、不舍,說名執受。當知此言遮依屬根﹝藏文作「不依屬根」,同前所引《大毗婆沙論》卷一百叁十八文﹞。發、毛、爪等﹝《樞要》卷中雲「當知此遮過、未,及現在世依屬根身發、毛、爪等」﹞及遮死後所有內身,彼非執受故。又執受色由四因緣之所變異,故名執受。

何等爲四?一、由外色所逼觸故﹝藏文作「reg pa」﹞,二、由內界相違平等所引發故,叁、由貪瞋等諸煩惱纏多現行故,四、由審慮所緣境故。

謂由外色能損惱者現前逼惱,有執受色即便生苦、生悲﹝藏文作「na ba」﹞、生惱。若有外色能饒益者,現前觸對,有執受色,即便生樂、安隱、饒益。若有內界﹝梵文爲「kama」﹞更互相違,便生苦、惱。彼若平等,安樂攝受。又若貪等煩惱所惱,即便生苦、憤發、熾然﹝藏文亦如上文有「即便生苦、憤發、熾然」,漢譯則以連上而略去重牒,但斷句不得有誤。或藏文有「兼修治」﹞。又邪審慮所緣境故,正審慮所緣境故,便起輕安、喜樂攝受。又爲損害,或爲饒益,故名變異。如是若色若內,若心、心所任持、不舍,若如是緣令成變異,是名執受諸法差別。與此相違,當知是名非執受法。

 此處「任持、不舍」者,除第八識心王處則屬隨轉理門。

[19] 謂本識。

[20] 即本卷末。

[21] 本論卷叁:

若變心等,便無實用。相分心等不能緣故,須彼實用,別從此生。變無爲等,亦無實用,故異熟識不緣心等。

[22] 十卷《楞伽》卷一,有雲︰

阿梨耶識知名識相,所有體相如虛空中有毛輪,住不淨智所知境界。

[23] 教共作四解。

[24] 即十卷《楞伽》卷二。

[25] 十卷《楞伽》卷二原文爲:

譬阿梨耶識分別現境自身、資生、器世間等,一時而知,非是前後。

 七卷《楞伽》卷二雲︰

譬如藏識頓現于身及資生、國土、一切境界。

[26] 《辯中邊論》卷上原文爲:

頌曰︰識生變似義、有情、我、及了;此境實非有,境無,故識無。論曰︰變似義者,謂似色等諸境性現;變似有情者,謂似自、他身五根性現。

[27] 謂真谛譯《中邊分別論》。

[28] 如本論卷二末雲:

《辨中邊》說似自他身五根現故……。

[29] 即本論卷八。

[30] 即相、名、分別。

[31] 即《瑜伽》。

[32] 《瑜伽》卷七十二雲:

問︰如是五事,幾有漏?幾無漏?答︰相、通二種;二、唯有漏;二、唯無漏。

[33] 如《解深密經》、《瑜伽》七十六,說二種執受中第二雲︰

相、名、分別、言說戲論、習氣執受。

[34] 如《顯揚》卷十七雲︰

了別內執受者,謂了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及諸色根、根所依處。

[35] 親光說同護法,見《佛地經論》卷七。

[36] 靈泰《抄》雲︰

此一解言「染無記」者,若能執心或是不善,或是有覆無記,皆名「染」。此能執心之所執相分中,即通善等叁性法。即染心相分中,熏成善等叁性種。此善等叁性種皆是染心中相分,故說善等叁性種名遍計所執習氣。能緣見分是善,所緣相分或染、或無記。如第八識體及異熟劣無記,自體不能熏,皆彼余叁性心中,相分中熏。若緣相分熏成叁性種子,此叁性種,相分中熏,故不強感;亦不能爲業,感異熟果;爲是見分中熏故。此第一解,即約能執心是染無記,所執﹝即所遍計﹞相分中,通叁性。

相分所熏成善等叁性種,皆是所遍計。今但言「遍計所執」﹝並加「妄執」言﹞,即是有體。若言「遍計所執自性」,可言無體。夫言遍計所執性者,若能遍計心,所遍計境﹝所變現影像﹞,皆不名所執性,故雲「自性」也。

[37] 「執」,謂法執。此爲第二解。

[38] 「即」字,金陵本誤作「既」。

[39] 「此」,謂第叁解。

 道邑《義蘊》雲︰

若依初解,執心執故,名執習氣。若第二解,染心等緣,可名執種。善心等熏,但名遍計種。若第叁解,但約染法語,即色等種,非執習氣。

[40] 即本論卷八。

[41] 本論卷八雲:

有義:第六第七心品執我法者,是能遍計。唯說意識能遍計故,意及意識,名意識故。

 《攝論‧無性釋》卷四雲︰

謂彼意識有能一時取一切義增上勢力。

[42] 《義演》無「有漏」二字,余無「漏」字。

[43] 亦可說似能取、所取相現。

[44] 見本論卷第八。

[45] 「彼」,謂《顯揚》卷十七、《瑜伽》卷五十一。

[46] 「無想定」,謂厭心種子上假立。

[47] 即《瑜伽》卷五十一。

[48] 《瑜伽》卷五十一原作「緣無量執受境」,及緣微細、極微細執受

 境;色界作「廣大執受境」。必當時口述者以「廣大」概余。《演秘》

 謂「檢文者誤」。

[49] 「廣大」,謂無量等。

[50] 「廣大」,應作無量、微細、極微細。

[51] 此處可有「等」字。

[52] 此處可有「等」字。

[53] 此處可有「等」字。

[54] 道邑《義蘊》雲︰

此說種子有大功能故,生彼廣大心等。猶如大地有大力故,能持大山,此種子即是廣大功能。故此功能不失無記,不違本識。非如善等違無記故,非如假法違實識故,故《瑜伽》﹝卷五十一﹞說本識緣廣大功能也。

複解︰但隨現行,名爲廣大,非種子體,故與此別。「種有叁品」者,謂上、中、下品,而第八緣無別故。

[55] 靈泰《抄》雲︰

若入見道,煩惱種斷,無明減,本識則不緣;若未斷見道﹝所斷﹞煩惱種子,本現即緣之,名增;若修道﹝所斷﹞煩惱種子不斷,名增,本識則緣;若未得不還果,本識即緣欲界修道﹝所斷﹞煩惱也。

[56] 《對法》卷五謂四塵一分,不說種子及聲。靈泰說血流及氣息出入

 有聲。

[57] 道邑《義蘊》雲︰

他身五境非自執受。許是外故。如外器。

[58] 靈泰《抄》雲︰

一、持令不壞,領以爲境。二、爲持令不壞,能生覺受。

[59] 見《對法》卷五。

[60] 見《瑜伽》卷五十一、五十叁、五十六、六十六、七十六等。

[61] 見《顯揚》卷十七。

[62] 見《俱舍》卷二。

[63] 即內、外相分。

[64] 即見分。

[65] 《俱舍論光記》卷七雲︰

緣,謂攀緣。心、心所法,名能緣,境是所緣。有彼所緣,名「有所緣」。如人有子。心、心所法,其性羸劣,執境方起,猶如羸人非杖不行。

[66] 「本質」,謂疏所緣緣。陳那說心、心所法必有。

[67] 本論卷七雲︰

疏所緣緣,能緣或有,離外所慮托,亦得生故。

[68] 即第一解行相所緣中,第一略解訖。

[69] 「變」,梵文爲「parinama」;藏文爲「gyur pa」。

[70] 此謂能變。

[71] 謂因、果二能變。

[72] 謂生、熟二果能變。

[73] 即七識熏種。

[74] 即大圓鏡智緣無漏種子。

[75] 本論《述記》卷叁雲︰

此據影像相分爲論,必須有故。所緣緣體,非無法故。非據本質﹝即疏所緣緣﹞,本質諸蘊或複無故。然今大乘,影像而言,緣無,心不生;本質而說,緣無,心亦起。薩婆多說:緣有心生,無即不起;經部師說:緣無心得生,不要于有;大乘一念即俱得緣,獨無不生,俱無得起;故叁宗別。

 道邑《義蘊》雲:

「大乘一念,二俱得緣」者,有質、無質,皆得緣也。「獨無不生」,薩婆多獨無本質,心不生也。「俱無得起」者,經部師相質俱無,心得起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