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叁‧二九○ 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疏翼】

第二別答第八別有體中,第二爲理別答。于中有叁,此即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也。

【述記‧卷二十一】

證第八識總有二分︰第一、引經:雖有自許、他許經別,總是第一引明了經。自下第二、引共許經文含隱者,依經申理,即是理證。

然《瑜伽》[1]、《顯揚》[2]、《對法》[3]八證,未是擬宜,《攝論》無性、世親叁卷[4],何以方類?至下文中,一一對出盡不盡理。

引理證中、有叁︰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二、正引經申其理證,叁、廣證已後總結之。即初也。

【論文】

叁‧二九一 謂契經說:雜染、清淨諸法種子之所集起,故名爲心。若無此識,彼持種心不應有故。

【疏翼】

第二爲理別答中,第二正引經申其理證。文有其叁,此即初文引經。

【述記‧卷二十一】

次、依經附理,一一別釋,總爲十證。

總一頌雲︰「持種、異熟心,趣生、有受、識,生死、緣、依食,滅定、心染淨。」

證各有叁︰第一、引經:無此識,而經義不成,如此第一中「謂契經說」下是。第二、別顯征其義:明違理不成,如此中雲「謂諸轉識在滅定等」下是。叁、總結歸本識:彰他義不成,如此中末「彼[5]心即是此第八識」是。

下多分一一有叁,隨文准解。

然「八證」[6]中,此但有五,可具對明。不解叁者,下自當悉[7]。

第一、  引經:不出經之題目,但隨解釋。

雜染法者,即有漏法,善、染皆是。清淨法者,即無漏法,五蘊並是;或順解脫分等,名清淨──順清淨故,分位之中有清淨無漏種故。

「之所集起故名心」者,或諸法種于此集起,名心──心是所集起處故──即通有漏、無漏所集起處。或諸法種子之所集起,名心──心是諸種所集起故,如善、不善業爲異熟因,無記種子爲因緣,集起現識果;唯有漏,不通無漏,無漏不生此識故[8]。無漏識者,無漏集起[9]。

此即引經申理,無第八識,如經持種心不應有故。即無此識,理爽前經。隨諸部釋,雖下自有簡,然于此中,總敘諸部。釋此經下,方次第別難。謂諸部中,經部強勝,故須先破。

【論文】

叁‧二九二 謂諸轉識,在滅定等,有間斷故。

【疏翼】

第二正引經申其理證中,第二別顯征其義,明違理不成。

【述記‧卷二十一】

次、第二段文。自下第二、別顯征其義,明違理不成。于中有五︰初、破經部[10]。于中有叁︰一、破五蘊受熏持種,二、破識類,叁、合破識及類前後相熏。

初中有叁[11]︰一、正破六識,二、破色、不相應,叁、破心所[12]。

初中又二︰先、破違教,後、破違理。違教有二︰初、破他,後、顯自。

譬喻部師即經部也[13]。如五十一[14]、《對法》[15]等解種子義中雲「又心相續,長時間斷,不應經久[16]流轉不息」者,是以轉識間斷,故不能持種受熏。

夫堅住者,可持種故。識若不斷,其種恒在;識既斷故,種亦隨滅;後法等起,從何種生?有間斷故,不能持種。然彼但言滅定等長時者,不取余法。凡間斷者,共經部師有五位故──謂即無心睡眠、悶絕、無想、滅定、無想異熟。其大乘中命終、受生,悶絕中攝故。此等諸位轉識不行,唯第八識相續不斷。此中以下「諸識」言者,多分兼心所──言王,取臣故。或不取者,下自別解心所法故。

然[17]此中下「電光等」喻,一喻通叁因。謂六轉識不能受熏。有間斷故。如電光等。即下說雲︰一、「非可受熏」,二、「不能持種」,叁、「非染淨種所集起心」,此皆是法。以此一因通叁宗量。此皆遮量,設各自熏,或互相熏,皆此中攝。

【論文】

叁‧二九叁 根、境、作意、善等類別,易脫起故。

【疏翼】

第一破他中,第二出易脫因。

【述記‧卷二十一】

經部六識,不俱起有。破大衆部,然彼無熏習義,設破熏習。又以經部有熏習故,設許俱時,亦不成熏。此破經部設許六俱有熏習故,是義之本。

《攝論》第二,無性解雲︰若六轉識定俱有者,不應所依、所緣、作意叁種各別。以各別故,六種轉識不定俱生;不俱生故,無[18]相應義。此難俱時起識熏義[19]。

世親《攝論》雲:「複有余義」,謂行相亦別[20],此不成因。第八、六識,根等許別,行相亦異,又無同喻,非極成因[21]。無性意謂根、境等定別,非定俱時,故不成熏故。此中言「根、境、作意」即叁差別互相熏[22]故[23]。

量雲︰眼等非可爲耳等所熏[24]。根、境、作意叁定各別故。

此無同喻,但以理責之,令不得互相熏。或如自他身六種轉識,故論文雲:根、境、作意……類別起故。不爾,此言說之何用?

《攝論》唯有此中一因[25]。前解設破經部六識俱時受熏,今解但遮六識體非受熏。以根、境等叁種各別,非必剎那剎那皆具[26]足故。非識恒起,故無熏習,不同無性。前解雖本,不作此解,自爲不定。八識叁別,互相熏故[27]。又六與八非一向異,依之而起[28],故許相應。彼六不然,故無自失。

「善等類別易脫起故」者,《瑜伽》等[29],種子有四位︰一、叁性善等位互相望起[30]。二、叁界位,謂下、中、妙界心,互相望起[31]。叁、有漏、無漏位互相望起[32]。四、世、出世位互相望起[33]。今以善爲首,等取彼位,故言「善等類別,易脫起故」,宗[34]如前量。因雲「易脫起故」。喻如電光等,等取聲等。

【論文】

叁‧二九四 如電光等,不堅住故。

【疏翼】

第一破他中,第叁出不堅住因並同喻。

【述記‧卷二十一】

此、則同喻及第叁因。

「不堅住故」者,因也;「如電光等」,喻也。

【論文】

叁‧二九五 非可熏習、不能持種,非染淨種所集起心。

【疏翼】

第一破他中,第四出宗法。

【述記‧卷二十一】

下、叁宗之法。

因如前說叁種之因,或一一因,皆成叁法,或叁種因各各別成。如次、逆次、超間、合二,准作可知。若與根等類別爲因,既有同喻,即言類別爲因亦成。既有四因,此遮六識非可熏義。

【疏翼】

以上第一破違教中,第一破他訖。

【論文】

叁‧二九六 此識一類,恒無間斷,如苣蕂等,堅住可熏,契當彼經所說心義。

【疏翼】

第一破違教中,第二顯自。

【述記‧卷二十一】

此、顯正義。

成第八識是可熏識。以一類故,從初至終無間斷故,如苣蕂等,等取衣等。此非極成喻,亦非無間故。然從生至滅,一期無間,少同第八,得以爲喻,可言「極成」。此中比量,如文可知。

「一類」之因,簡前善等類別之因;「恒無間斷」,簡滅定等五位間斷;「堅住」之言,簡不堅住,以根境等不成量故,此無所遮。或「一類」言,義亦簡彼,此中法[35]缺,但有「可熏」,略無「持種」,以苣蕂非集起之心。

叁[36]量成已,方始成立所集起心,故次論雲:契當彼經所說心義。

此、違經中,但有二宗法︰一者、可熏,二者、契彼心義。然以苣蕂可爲熏習,文但明舉,遂義合雲︰「契當彼經所說心義」[37]。

下、違理中,方言不許有持種心,便違正理,舉第二宗。然違經中,亦得具叁,違理亦爾。各舉勝義,互舉不足,是文本意。

【疏翼】

以上正破六識中,第一破違教訖。

【論文】

叁‧二九七 若不許有能持種心,非但違經,亦違正理。

【疏翼】

第一正破六識中,第二破違理。于中有二︰一、依經申理難,二、經外別生難。此即初也。

【述記‧卷二十一】

第二、違理。

若不許有此,更違于理。上來,依經申理難。

【論文】

叁‧二九八 謂諸所起染、淨品法,無所熏故,不熏成種,則應所起,唐捐其功。

【疏翼】

第二經外別生難中,文分爲二︰一、所起無功,二、同自然生。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一】

以下、經外別生難。

下、出別理︰起染、淨法,不熏成種,所起唐捐,空無果故。

「唐」之言「虛」;「捐」之言「棄」也。生死、涅槃無由斷得,故無生死,亦無涅槃。

【論文】

叁‧二九九 染、淨起時,既無因種,應同外道,執自然生。

【疏翼】

第二經外別生難中,第二同自然生難。

【述記‧卷二十一】

若現行起無種子者,同外道自然生。唯以自然爲因,無余因故,下[38]第十破[39]中亦雲無所熏故,若無自種,則界地往還等諸染汙法無因而生過[40]。

【疏翼】

以上第一破五蘊受熏持種中,第一正破六識訖。

【論文】

叁‧叁○○色、不相應,非心性故,如聲、光等,理非染、淨內法所熏,豈能持種?

【疏翼】

第一破五蘊受熏持種中,第二破色及不相應。文分爲二︰一、由非心性,二、離識無體。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一】

然彼經部執色受熏持種,如五十一末敘[41]。或雖不相應,彼許是假無體法,大衆有不相應,然無熏習。今並設遮,亦有執故。

量雲︰色、不相應,理非染、淨內法所熏。亦不能持種。

此中二宗。因雲:非心性故;喻雲:如聲、光等。「內法所熏」,簡苣蕂等爲外法熏故。此中不取堅性爲法,故知性「不堅住」非宗之法,即是因也。總配、別配色、不相應,因、宗可解。

【論文】

叁‧叁○一 又彼離識,無實自性,甯可持爲內種依止?

【疏翼】

第二破色及不相應中,第二離識無體。

【述記‧卷二十一】

此色、不相應,不可說爲內種依止,離識無實性故,如龜毛等。色體即心,故唯應心爲諸種依止。不相應假,依心而立,亦應實法爲種子依。前已數遮,故不爲量,但可言異。

【疏翼】

以上第一破五蘊受熏持種中,第二破色及不相應行訖。

【論文】

叁‧叁○二 轉識相應諸心所法,如識間斷──易脫起故、不自在故、非心性故──不能持種,亦不受熏。

【疏翼】

第一破五蘊受熏持種中,第叁破心所。

【述記‧卷二十一】

下第叁、遮心所有八比量。

四因,各成二宗法故,隨其所應。

量雲︰此「不能持種」、「亦不受熏」、「有間斷故」、「易脫起故」,如前諸識。法[42]在于後,令通前量。又宗如前──「不自在故」、「非心性故」、「如電光等」。

此中但有前二因之喻,前已遮心是可熏已,故得爲喻。後二因喻,略而不論,如前說[43]故。非六識是不自在等,故應別喻。

【論文】

叁‧叁○叁 故持種心,理應別有。

【疏翼】

第一破五蘊受熏持種即破經部中,第四總結。

【述記‧卷二十一】

此、總結也。然無性次下有前念熏後念計[44]。

上[45]已破雲不俱有故,無相應義,如他我身、前後之心,不能受熏[46]。總是經部義。

此下第二、破經部中,遮識類受熏。彼論據計唯識前熏後[47],此說許識類亦然,故前後異也。

上總經部計熏。設縱六識俱有,除第八識,余五取蘊並如前遮非持種等。故持種心,理應別有,即第八識。此等,經部本計[48]。

【疏翼】

以上第二別顯征其義明違理不成中,第一破經部五蘊受熏持種訖。

【論文】

叁‧叁○四 有說:六識無始時來,依根、境等前後分位,事雖轉變,而類無別,是所熏習,能持種子。由斯,染淨因果皆成,何要執有第八識性?

【疏翼】

第一破經中,第二破經部異師識類相熏持種義。

【述記‧卷二十一】

然後有經部異師──第二。于中有二[49]︰初、敘宗,後、正破[50]。此敘彼宗。

是識轉變,剎那即滅。識上假立一類不變──無別前後,識類是一──故此可熏,亦可持種。識既被遮,故須計類,因類既成,何勞第八?

【論文】

叁‧叁○五 彼言無義。

【疏翼】

第二破經部異師識類中,第二正破。于中有四︰一、論主非,二、彼返诘,叁、別破,四、征類同。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一】

下破有四。初、論主非。

【論文】

叁‧叁○六 所以者何?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二彼返诘。

【述記‧卷二十一】

次、彼返诘也。

【論文】

叁‧叁○七 執類是實,則同外道。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叁別破。

【述記‧卷二十一】

第叁、別破,中有四︰一、征假實,二、征何性,叁、征間斷,四、征類同。初征有二︰一、實,二、假。此征實也。吠世史迦[51]「同異」實故。

【論文】

叁‧叁○八 許類是假,便無勝用,應不能持內法實種。

【疏翼】

第一征假實中,第二征假。

【述記‧卷二十一】

此、征假也。

類不能持內法實種。許無實故,「無勝用」故。如龜毛等。

此中二因︰一、「是假」故,二、「無勝用」故。如瓶、衣等,定不能持內法種子,外種可然。瓶、衣是假,許可持故;本宗說類是假,今言「實」者,是設遮也。如《攝論》總有二種︰一、識類:識家之流[52]。二、剎那類:即無常之流[53]。二皆假法,此假征實[54]。

【疏翼】

以上第叁別破中,第一征假實訖。

【論文】

叁‧叁○九 又執識類,何性所攝?

【疏翼】

第叁別破中,第二征何性。于中有四︰一、總問何性,二、征善惡性,叁、征無記性,四、別類必同別事性。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一】

次、叁性征。

總問何性。

【論文】

叁‧叁一○ 若是善、惡,應不受熏,許有記故,猶如擇滅。

【疏翼】

第二征何性中,第二征善惡性。

【述記‧卷二十一】

此類「應不受熏」,汝「許有記故」。「如擇滅」。

此中宗略。若難不持種,便違宗失,非自不許彼故[55]。

【論文】

叁‧叁一一 若是無記,善、惡心時,無無記心,此類應斷。

【疏翼】

第二征何性中,第叁征無記性。

【述記‧卷二十一】

若唯無記,「善惡心時」,此即應斷。此義意言許間斷故,如識自體事非可熏等,前已破故。

【論文】

叁‧叁一二 非事善惡,類可無記,別類必同別事性故。

【疏翼】

第二征何性中,第四別類必同別事性。

【述記‧卷二十一】

而彼若言善惡心時,此類不斷,性是無記,具堅無記義,故可熏者;今非之雲︰非識自體事善惡性,類成無記。

所以者何?

「別類必同別事性故」,非如衆同分是總類,同異句等是總類故,彼與法自體事性異。此是別法,法之別類,唯在識上有,不通余故。雖無同喻,以理征之。

【疏翼】

以上第叁別破中,第二征何性訖。

【論文】

叁‧叁一叁 又無心位,此類定無,既有間斷,性非堅住,如何可執持種受熏?

【疏翼】

第叁別破中,第叁征間斷。

【述記‧卷二十一】

彼言識法同分是無記,識通叁性此類可然,故可熏者,設縱類無記,異其善等心,此不斷故,故可熏者,如五位無心時,此類定無。是識類故,如識間斷性非堅住,故不可執持種受熏。

此二比量,義准前成。《攝論》[56]同也。

【論文】

叁‧叁一四 又阿羅漢或異生心,識類同故,應爲諸染無漏法熏,許便有失。

【疏翼】

第叁別破中,第四征類同。

【述記‧卷二十一】

第四、征類同,中有二︰初、凡聖類同,後、根法類同。此、初也。

聖、異生心,識類同故,前成凡夫,後成阿羅漢,或是異身,但類同者,應互相熏。諸阿羅漢爲諸染熏[57],異生應爲無漏法熏。是識類故。如自異生、自聖者等。許,便有失,無凡聖故。

【論文】

叁‧叁一五 又眼等根,或所余法,與眼等識,根法類同,應互相熏,然汝不許。

【疏翼】

第四征類同中,第二征根法。

【述記‧卷二十一】

下、征根法。

謂眼等根及所余法,與眼等識,一則根同,眼識等亦爲次第滅根故,名意根故;亦與余法類同,法義通故;或信等余法與眼等義同,眼等根法與非根法,法類同;應互相熏。然汝不許,違自宗故。義雖通爾,以彼本計識類受熏。即眼等根是識根類,或所[58]余法是識法類,應互相熏,識之類故。然汝不許,是此本意。

若以根等,與余信等,爲根類同,便令相熏,失彼宗意。此法類同,《攝論》[59]亦無。彼[60]言︰或應意根成造色性,與眼等根類同故[61]。

【疏翼】

以上第二破經部異師識類相熏持種中,第二正破訖。

【論文】

叁‧叁一六 故不應執,識類受熏。

【疏翼】

第二破經部異師識類相熏持種中,第叁總結。

【述記‧卷二十一】

第四[62]、結雲︰故不應執識類受熏。

【疏翼】

以上第一破經部中,第二破識類訖。

【論文】

叁‧叁一七 又六識身若事、若類,前後二念既不俱有,如隔念者;非互相熏,能熏、所熏必俱時故。

【疏翼】

第一破經部中,第叁合破識及類前後相熏。

【述記‧卷二十一】

第叁、破事類雙熏計。

准世親:前熏後,不言類,唯取識,是譬喻部師[63]。無性亦然[64],並無類前熏後。今此設遮經部,兼破譬喻師。

譬喻師是經部異師,即日出論者,是名「經部」。此有叁種︰一、根本:即鸠摩羅多[65]。二、室利邏多[66]造《經部毗婆沙》:正理所言「上座」是。叁、但名經部:以根本師造《結鬘論》,廣說譬喻,名「譬喻師」,從所說爲名也,其實總是一種經部。

上來、事類俱時被破,即事及類前熏于後。今破雲︰前念事類不熏次後念事類。不俱有故。「如隔多念」。

「隔多念」者,彼計不遠熏,故得爲喻,但熏次後故。設遮識熏類、類熏識、識熏識、類熏類,皆不成立。故總遮雲︰「非互相熏」。「能熏、所熏必俱時故」者,顯熏習義非是前後。「如隔念」故。 

又此文外破前後心異性,或後是善惡類亦然,如何前熏後?後無記可爾!以前經部本計熏習,設六識俱轉。

【疏翼】

以上第二別顯征其義明違理不成中,第一破經部訖。

【論文】

叁‧叁一八 執唯六識俱時轉者,由前理趣,既非所熏,故彼亦無能持種義。

【疏翼】

第二別顯征其義明違理不成中,第二破大衆部。

【述記‧卷二十一】

今次敘大衆部︰彼計唯有六轉識俱,而無熏習。設有熏義,此既別破大衆六識俱轉,故知初破,但破經部。縱成俱轉,難非受熏。由前破經部同時六識受熏故,彼大衆部六識無持種義。此不立假類受熏,故言「唯六識」。無前熏後,故言唯「俱轉」[67]。

【論文】

叁‧叁一九 有執色、心自類無間,前爲後種,因果義立,故先所說,爲證不成。

【疏翼】

第二別顯征其義明違理不成中,第叁破上座部中經部。

【述記‧卷二十一】

以下第叁、破上座部。

無性第叁雲:「經部師」者,即此上座部中,自有以經爲量者,故言「經部」[68]。于中有叁︰一、敘宗,二、申難,叁、破救。此初也。

謂色望色,心等望心,自類前後,前爲後因。因義既成,故先所說證第八識有,不成也。

【論文】

叁‧叁二○ 彼執非理,無熏習故。謂彼自類,既無熏習,如何可執前爲後種?

【疏翼】

第叁破上座部中經部內,第二申難。

【述記‧卷二十一】

次、申難。有叁︰初、破無熏習,次、難後不生,後、難無後蘊。此總非。

既無熏習,如何前後爲種?若曾自類相熏[69],前念中有後種子,前可生後。既無熏習,何得爲因?無性《攝論》雲︰二念不俱有故。[70]不得熏習,如前已破。

量雲︰前心等不爲後心等種。無熏習故。如瓦礫等。

【論文】

叁‧叁二一 又間斷者,應不更生。

【疏翼】

第二申難中,第二難後不生。

【述記‧卷二十一】

此、第二難。

《攝論》[71]雲︰謂生無色,色久時斷,後生下界,色應不生,彼[72]說過去現無體故。滅盡定等心斷亦然,前久已無,應非後種[73]!因[74],則不遍。

【論文】

叁‧叁二二 二乘無學,應無後蘊,死位色、心,爲後種故。

【疏翼】

第二申難中,第叁難無後蘊。

【述記‧卷二十一】

此、第叁難。

彼色生色、心複生心。二乘後蘊,如前余位,無斷絕故。但言「二乘」,簡自宗故,佛無此事。

量雲︰極成二乘無學後心不得入涅槃。許能爲因故。如前前位。

「極成」言,簡佛爲不定,彼不極成故[75]。

【疏翼】

以上第叁破上座部中經部內,第二申難訖。

【論文】

叁‧叁二叁 亦不應執色、心展轉,互爲種生,轉識、色等,非所熏習,前已說故。

【疏翼】

第叁破上座部中經部內,第叁破救。

【述記‧卷二十一】

自下、經部諸師既見上座被此難已,更方轉計[76],或設遮上座部有熏習救[77]。

前解是本。恐無心時心斷,故色中有心等種;無色時色斷,故心中有色等種;更互含藏受熏,故無過失。今子段第二論主非之[78]。

下破轉救色、心展轉互爲種生,無色、無心後生諸色、諸心無失。

轉識及色,非所熏習,先已破故。轉識不受熏,許有間故;色根不受熏,許非心故。並如聲、電。如何可能爲諸法種?並如五十一[79]敘計。

【疏翼】

以上第二別顯征其義明違理不成中,第叁破上座部中經部訖。

【論文】

叁‧叁二四 有說:叁世諸法皆有,因果感赴,無不皆成,何勞執有能持種識?

【疏翼】

第二別顯征其義明違理不成中,第四破一切有部。

【述記‧卷二十一】

下第四、破一切有部。于中有二︰初、敘宗,後、正破。敘宗中又二︰初、正敘,後、會違。

敘彼宗計:因能感果,果能赴因,無不皆成,何勞計執別有識體,複言熏習?

即雙非上諸部及大乘義。

【論文】

叁‧叁二五 然經說心爲種子者,起染淨法,勢用強故。

【疏翼】

第一敘一切有部宗中,第二會違。

【述記‧卷二十一】

次、彼會經。

心用強勝,非如色等,故唯說心,非心持種可受熏習。經部以色爲持種法,心類亦然,但說于心,以心勝故。大衆部、上座部俱雲︰雖說有色、心,心能起色,故但說心。

【疏翼】

以上第四破一切有部中,第一敘宗訖。

【論文】

叁‧叁二六 彼說非理。過去、未來,非常,非現,如空華等,非實有故。

【疏翼】

第四破一切有部中,第二正破。于中有二︰一、過未非實,二、過未無取果用。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一】

次、當論主非一切有言。

過去、未來,非實有體。非常,非無爲,非現在故。如空華等。

【論文】

叁‧叁二七 又無作用,不可執爲因緣性故。若無能持染淨種識,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二過未無取果用。

【述記‧卷二十一】

其去來世,非因緣性。以無取果用故。如無爲等。去、來既無,無持種識,故于諸部,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疏翼】

以上第二別顯征其義明違理不成中,第四破一切有部訖。

【論文】

叁‧叁二八 有執:大乘遣相,空理爲究竟者,依似比量,拔無此識及一切法。

【疏翼】

第二別顯征其義明違理不成中,第五破清辨無相大乘。于中分五︰一、敘宗,二、違經成大邪見,叁、破救,四、不應勤修,五、勸信。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一】

第五、清辨無相大乘于俗谛中,亦說依他、圓成有故,真谛皆空故。今言「空」者,遣遍計所執。彼執此文,爲正解故。

彼依《掌珍》「真性有爲空」等[80]「似比量」,撥無此識,及一切法皆言無體[81]。

「似比量」者,謂約我宗真性有爲、無爲、非空非不空,有法一分非極成過。汝不許有我勝義故[82],四種世俗勝義之中各隨攝故[83]。若隨小乘,彼轉實有,便違自宗;若隨汝自宗,勝義空者,我不許汝空勝義故,亦不極成。又以我說︰若約世俗,無爲、有爲,二俱是有;若約勝義,非空不空。汝今說空,便有違自教之失,名「似比量」[84]。

【論文】

叁‧叁二九 彼特違害前所引經,知、斷、證、修,染、淨,因、果,皆執非實,成大邪見。

【疏翼】

第五破清辨無相大乘中,第二違經成大邪見。

【述記‧卷二十一】

違前染淨集起心經。「知」苦、「斷」集、「證」滅、修「道」;「染」苦集、「淨」滅道;集道「因」、苦滅「果」;皆執爲非實,成大邪見。

【論文】

叁‧叁叁○ 外道毀謗染淨因果,亦不謂全無,但執非實故。

【疏翼】

第五破清辨無相大乘中,第叁破救。

【述記‧卷二十一】

彼若救言:我依世谛,不說爲無,但言非實,則同外道。外道邪見毀謗,亦不謂染淨等皆無,現所見故。「但執非實」[85],染因不能感惡果,善因不能感善果,以非實故,如空華等。

【論文】

叁‧叁叁一 若一切法皆非實有,菩薩不應爲舍生死,精勤修集菩提資糧;誰有智者,爲除幻敵,求石女兒用爲軍旅?

【疏翼】

第五破清辨無相大乘中,第四不應勤修。

【述記‧卷二十一】

一切法無,菩薩不應起大悲、「舍生死」、「集菩提資糧」!「誰有智者」爲除虛幻之敵,求石女之兒以爲軍旅,而共摧敵?要賊是有,方求資糧而求斷彼。

【論文】

叁‧叁叁二 故應信有能持種心,依之建立染淨因果。

【疏翼】

第五破清辨無相大乘中,第五勸信。

 

【述記‧卷二十一】

因果不無,可信此識,勸清辨等以生信也!

此中可說叁性有無[86],略述《掌珍》清辨本意;分二見之是非,定雙情之邪正。我真谛中,亦非法無,但不可說爲因、爲果,言語道斷故[87];世俗之中[88],依他、圓成有故,遍計所執無故[89]。

【疏翼】

以上第二依經附理十證內第一證中,第二別顯征其義明違理不成訖。

【論文】

叁‧叁叁叁 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疏翼】

第二依經附理十證內第一證中,第叁總結歸本識彰他義不成。

【述記‧卷二十一】

第叁大文、總結之。

持種等心是此第八。即「八證」[90]中,第四種子證,及《攝論》[91]第二熏習中,及安立本識第叁中義。

【疏翼】

以上第二依經附理十證中,第一持種證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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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見《瑜伽》卷五十一。

[2] 見《顯揚》卷十七。

[3] 見《對法》卷二。

[4] 即《攝論》世親、無性兩《釋》前叁卷。

[5] 「彼」字,下文作「彼」,此處誤作「後」。今改。

[6] 《對法》卷二雲︰

若無此識,「執受、初、明了、種子、業、身受、無心定、命終,無,皆不應理」。

[7] 《了義燈》卷十雲︰

初生、明了、業用叁義,此論中無。趣生、壽識、互緣、依食,及心染淨,此之五種,彼論非有。余五共同,然互廣略。

[8] 道邑《義蘊》雲︰

前約所集起處,名心。此約業種親種所集生者,名心。雖同第八,據義解別。

[9] 道邑《義蘊》雲︰

無漏之心,雖無業種,唯無漏親種之所集起也。准此後解,亦通無漏。

[10] 「別顯征其義,明違理不成」中有五:初、破經部,次、破大衆部,

叁、破上座部,四、破一切有部,五、破清辨。初破經部師中又分叁:一、破五蘊受熏持種﹝即破經部﹞,二、破識類﹝即破經部異師﹞,叁、合破識及類前後相熏﹝設遮經部兼破譬喻師﹞。

[11] 「叁」字,應作「四」。

[12] 應有第四科「總結」。

[13] 初破他中又四︰一、出有間斷因,二、出易脫因,叁、出不堅住因

並同喻,四、出宗法。此即破他中初因也。

[14] 《瑜伽》卷五十一雲︰

又彼諸識長時間斷,不應相續長時流轉。

[15] 見《對法》卷二。

[16] 《對法》原文作「久」,《疏》誤作「文」,今改。

[17] 「然」字,《疏翼》無,《大正藏》有。

[18] 《攝論‧無性釋》卷二原文無「義」字。

[19] 道邑《義蘊》雲︰

夫能、所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名曰「相應」。此六轉識根、境等別,無相應義,故不可說互相熏也。

[20] 《攝論‧世親釋》卷二原作「別別行相,一一轉故」。

[21] 道邑《義蘊》雲︰

若以根、境等各別爲因,即無同喻。言「非極成因」者,非是立、敵不共許故,名「非極成」,但以有過,名「非極成」。此有何過?即六、八等俱時有熏,爲不定過。

[22] 「熏」字,《演秘》疑爲「違」。

[23] 道邑《義蘊》雲︰

根等叁別,由彼師許互相熏故,故次「量雲」。

[24] 此意:眼等識非可爲耳等識所熏。

[25] 智周《演秘》雲︰

此論四因,彼但有此根、境、作意類別因也。

問︰按彼論意,以無相應而爲因義,豈不相違?答︰無相應者,是彼正因。根、境等別是成因因。當此正因據成因因,亦無失矣。

[26] 《義演》作「具」,余作「俱」。

[27] 道邑《義蘊》雲︰

前解約六識俱時相望,彼此根境各別,故不可相熏。今解約六識中一一識體自根、境不恒俱有,不如第八根等常有,故此六識不可受熏。前疏家解,雖以自他六識爲同喻,然有自身六、八爲不定過。然今此解,亦無同喻,但且直責。

[28] 俱依所持種子而起。

[29] 見《瑜伽》卷五十一、《顯揚》卷十七。

[30] 《瑜伽》卷五十一雲︰

從善無間,不善性生;不善無間,複善性生;從二無間,不善性生。

[31] 《瑜伽》卷五十一雲︰

劣界無間,中界生;中界無間,妙界生;如是妙界無間,乃至劣界生。

[32] 《瑜伽》卷五十一雲︰

有漏無間,無漏生;無漏無間,有漏生。

[33] 《瑜伽》卷五十一雲︰

世間無間,出世生;出世無間,世間生。非如是相有種子性,應正道理。

 道邑《義蘊》雲︰

由此後得智雖體無漏,既不證真,但可名世。故二門別。

[34] 謂諸轉識不能持種。

[35] 「法」,宗法。

[36] 「叁」字,《續藏》注雲︰古本作「二」。

[37] 靈泰《抄》雲︰

宗法義理含取所集心義,亦得也。

[38] 「下」,謂本論卷四。

[39] 即第十證。

[40] 本論卷四雲: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界地往還,無染心後,諸煩惱起皆應無因。余法不能持彼種故,過去、未來,非實有故。

[41] 《瑜伽》卷五十一末「隨轉理門」雲︰

雲何因緣?謂諸色根、根依,及識,此二略說能持一切諸法種子。隨逐色根,有諸色根種子及余色法種子。……當知所余色法自性,唯自種子之所隨逐──除大種色,由大種色二種種子所隨逐故──謂大種種子,及造色種子。即此所立隨逐差別種子相續,隨其所應,望所生法,是名因緣。

[42] 「法」,謂二宗。

[43] 謂「如電光等」。

[44] 如《攝論‧無性釋》卷二雲︰

或說前念熏于後念。

[45] 如《攝論‧無性釋》卷二,能熏第四義中。

[46] 如《攝論‧無性釋》卷二雲︰

若與所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乃是能熏。此遮他身、剎那前後、無和合義,故非能熏。

[47] 如《攝論‧無性釋》卷二雲︰

或說熏識,剎那種類。

[48] 《樞要》卷中雲︰

第一證中集起心者,又解︰所積集種處起生諸法因,故名爲「心」。破色、不相應,及心所中,亦應有非染、淨種所集起心,略無之也。

[49] 「二」字,應作「叁」。

[50] 應有第叁科、總結。

[51] 「吠世史迦」,梵文爲「vaiwesika」。

[52] 見《攝論‧無性釋》卷二雲︰

若言依止種類句義,六種轉識,或二剎那,同一識類。

[53] 如《攝論‧無性釋》雲︰

或剎那類無有差別,由異品﹝藏文無此二字﹞故,或即彼識或彼剎那有相熏習。非﹝藏文無遮義﹞一切者,此不應理,種類例余成過失故。

 《攝論‧世親釋》卷二雲︰

若謂此識種類如是雖不相應,然同識類,亦得相熏;如是例余,應成過失。謂余種類,例亦應爾!以眼等根同淨色類,亦應展轉更互相熏。此意說言眼耳兩根同有淨法,二淨展轉應互相熏。余亦如是,然汝不許。雖同淨法,異相續故,不得相熏。識亦應爾,雖同識法,何得相熏?

[54] 《樞要》卷中雲︰

許類是假,不能持內法實種。前第一卷「如堤塘等,假﹝亦能﹞遮實水﹝原無「實水」二字﹞」此何不爾?暫息滅遮,假定可爾,畢竟永持,于理未可。

若爾,佛身別解脫戒等亦畢竟遮,何義不同?答︰「遮」是息義,可假遮實。「持」是任義,故假不持。

[55] 道邑《義蘊》雲︰

自宗佛果,善法亦持種故。

[56] 《攝論》兩《釋》卷二說所熏非不堅住。

[57]《攝論‧無性釋》卷二雲︰

阿羅漢心不出識類,彼亦應是不善所熏,一類法故。

[58] 「所」字,《義演》、金陵本作「余」。

[59] 指《攝論》卷一,世親、無性兩《釋》卷二。

[60] 指《攝論‧無性釋》卷二。

[61] 《攝論‧無性釋》卷二原文爲:

謂眼等根清淨色性,皆根種類之所隨逐,意根亦應成造色性,根義等故。

[62] 「四」字,應作「叁」。

[63] 如《攝論‧世親釋》卷二雲︰

譬喻論師欲令前念熏于後念。爲遮彼故,說言二念不得俱有﹝頌言「二念不俱有」﹞。無二剎那一時而有,俱生俱滅,熏習住故。

[64] 如《攝論‧無性釋》卷二雲︰

或說前念熏于後念。

 《大毗婆沙論》卷十六雲︰

謂或有執心、心所法前後而生,非一時起。如譬喻者彼作是說︰心、心所法依諸因緣前後而生,譬如商侶涉險隘路,一一而度,無二並行。心、心所法亦複如是,衆緣和合,一一而生,所得衆緣,各有異故。

[65] 「鸠摩羅多」,梵文爲「kumaralata」。

[66] 「室利邏多」,梵文爲「wri-lata」。

[67] 即俱時而轉。

[68]《攝論‧無性釋》雲︰

「若複有執」者,謂經部師作如是執。「色、心無間生」者,謂諸色、心前後次第相續而生。「是諸法種子」者,是諸有爲法能生因性。謂彼執言︰從前剎那色,後剎那色無間而生,從前剎那心,後剎那心及相應法無間而生。此中因果道理成就,何用複計阿賴耶識是諸法因?

[69] 謂色熏色、心熏心。

[70] 《攝論‧無性釋》卷二雲「以其二念不俱有故」。其卷叁亦有此義。 

[71] 見《攝論》卷一、兩《釋》卷叁。

[72] 「彼」,謂大衆部。

[73] 如《攝論‧無性釋》雲︰

謂無色沒,色界生時,前色種子能生今色理不得成,久斷滅故。從無想沒心想生時,及滅定等出心生時,前心種子能生後心,皆不應理,久斷滅故。

[74] 即「久斷滅故」。

[75] 靈泰《抄》雲︰

若不言「極成」簡者,作不定︰爲如佛能爲因即入涅槃耶?爲如前前許能爲因故,二乘不得入涅槃耶?

 《攝論‧無性釋》卷叁亦雲︰

又若離其俱生俱滅攝受種子相應道理,但執唯有前剎那心能爲種子,引生無間後剎那心,即阿羅漢後心不成,不應得入無有余依妙涅槃界。由最後心能爲種子,等無間緣,生余心故,如是即應無無余依妙涅槃界。是故色、心前後相生,但應容有等無間緣及增上緣,無有因緣。

[76] 靈泰《抄》雲︰

即是叁藏師解。

[77] 靈泰《抄》雲︰

即是疏主解也。

[78] 「轉識、色等非所熏習,前已說故。」

[79] 即《瑜伽》卷五十一「隨轉理門」所敘。

[80] 《掌珍論》首雲:

真性有爲空,如幻,緣生故;無爲無有實,不起似空華。

[81] 同遍計所執空。

[82] 道邑《義蘊》雲︰

「有法一分非極成過」者,有法既言「真性有爲」,若中宗「真性有爲」非空不空,彼宗不許。若彼宗「真性﹝有爲﹞」一向是空,中宗不許。故于自、他,各有一分所別不極成過。

問︰若爾,如聲論者對佛弟子說聲爲常,無常之聲,彼宗不有。彼宗常聲,佛弟子無,應有自他不極成過!答︰常與無常正所诤故,非是過也。

若爾,空與不空,爲例亦然;如何是過?答︰此不相例。且如常與無常即是聲上別義,正是所诤,不诤聲體。今言「真性」,不是別義。此宗「真性」,體非空有,彼宗「真性」,自體是空。彼此兩宗,互不相許,故不極成。能別中「空」,即是有爲等上正所诤義,故理別也。

[83] 道邑《義蘊》雲︰

謂初世俗,可說爲空﹝即遍計所執本空﹞。余四勝義,非空非有。

[84] 《樞要》卷中雲︰

下破清辨似比量宗,有一分所別不成。若論中道勝義,亦有一分違宗之失。如《疏》中解。

同喻「如幻」事者,依世俗谛。「如幻」有二征︰如幻實事,「非緣生」故,能立不成;如幻似事,此宗非空,所立不成。

依勝義谛,彼此二宗一切諸法皆不可言,非空非不空,非緣生非不緣生,何得以「空華」等喻?同喻亦有俱不成失,名「似比量」。

[85] 智周《演秘》雲︰

若因招果,道理非謬,名之爲「實」;自宗依他,何不名「實」?即次下雲「趣、生體者,謂要實有」,此趣、生體,豈非依他?聖教說「實」,處非一也。由斯破救道理,無違。

[86] 要善分別遍計所執及依他起二性差別,如本論卷八雲︰

有義:一切心及心所,由熏習力所變二分,從緣生故,亦依他起。遍計依斯妄執定實有、無,一、異,俱、不俱等,此二,方名遍計所執。諸聖教說唯量,唯二、種種,皆名依他起故。

 又雲︰

遍計所執,妄安立故,可說爲假。無體相故,非假、非實。依他起性,有實、有假。聚集、相續,分位性故,說爲假有;心、心所、色,從緣生故,說爲實有。

[87] 此句謂勝義勝義中,言語道斷。

[88] 世俗之中,除瓶盆等假名無實,其余叁種中依他、圓成有,遍計所

 執無。

[89] 參看《述記》卷叁「四重俗谛」。清辨等只有一重俗谛,遍計所執

 與依他起不分。

[90] 見《瑜伽》卷五十一等。

[91] 見《攝論》卷一及兩《釋》卷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