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叁.叁五八 又契經說:有色根身是有執受,若無此識,彼能執受,不應有故。

【疏翼】

第二引經申其理證或依經附理十證中,第四能執受心證。文分爲叁︰一、引經,二、遮余非,叁、歸本識。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二】

自下第四、引經證能執受。

是「八證」中,初執受證,然此稍廣。初通破諸部能執心計[1]。

【論文】

叁‧叁五九 謂五色根及彼依處,唯現在世是有執受,彼定由有能執受心。

【疏翼】

第四能執受心證中,第二遮余非。

【述記‧卷二十二】

下文有叁︰一、顯所執、彰能執心,二、明執心顯唯第八,叁、破異計非能執受。此即初也。

五根在自身[2],非己相分、他身五根;依處除聲,皆非執受故;《對法》執受九處除聲[3],聲非所執故。

問曰︰何以聲非所執受?

以有間故,又聲疏斷,故非所執。然五十叁[4]等[5]亦說「執受」。以「依執」故[6],非生執受,如前已說[7]。唯「現在世」是有情故,可有執受,過、未非也。經部:去、來無;薩婆多:非過、未[8]。

此、出所受。

彼,唯身根能生覺受,余根等同聚,亦名執受。其身識轉時,名爲執受。身識不轉,亦名執受,是彼類故。此等所執受法,定由有己能執受心持令不壞。

經雖但言「有色根身是有執受」,自非能執。自若能執,應別有所執;既無別所執,而言「有執受」,故有他能執受自也。

【論文】

叁‧叁六○ 唯異熟心──先業所引,非善、染等,一類、能遍、相續──執受有色根身,眼等轉識,無如是義。

【疏翼】

第二遮余非中,第二明執心顯唯第八。

【述記‧卷二十二】

下、明執心顯唯第八。于中有二︰一、顯八有七無,二、簡言濫。此初文也。

何心能執受?

「唯異熟心」,謂第八識「先業所引」,體任運起,非現緣起。從第七識,亦現緣引,不能執受[9],即是「八證」執受五因中,第一因[10]。下自爲量,不能煩述。

「非善染等」,「等」取威儀等無記,彼是第二因。彼言六識善惡可得,故不能執受[11]。

「一類」,謂第八識一類異熟無記性攝,次第叁因。彼言六識一類異熟無記攝,不可得故[12],不能執受。

「能遍執受」者,謂唯本識遍能執受五根等法,是第四因。彼言六識各別依故,不能遍執[13]。此中第八,佛色根證,如下自解[14]。

「相續執受」,謂第八識一切時執,非有執、不執;不執時,即爛壞故。

彼言六識所依應成數數執受過失[15],唯第八識具此五義,眼等七種轉識,皆非業引,不具五義,故非能執。

【論文】

叁‧叁六一 此言意顯:眼等轉識,皆無一類、能遍、相續執受自內有色根身;非顯能執受唯異熟心,勿諸佛色身無執受故。然能執受有漏色身,唯異熟心,故作是說。

【疏翼】

第二明執心顯唯第八中,第二簡言濫。

【述記‧卷二十二】

下、簡言濫。

論中意言︰顯六轉識皆無一類、能遍、相續自內能執有色根身。既六轉識不能執受,即唯異熟第八能執。此言非顯唯異熟心方能執受,勿諸佛色身亦無執受故,佛善第八亦能執故。

謂前二因[16],但義差別,即「一類」攝盡。「一類」異熟、無記,即雙攝盡,故今說叁。

又前二因,明[17]本識、轉識同[18]異[19];後叁因中,明七轉識不能遍執受內有根身;卻明執內有漏色身,唯異熟識,非顯能執識唯異熟心。

佛能執心爲不定故。執有漏身,唯異熟心,非善等心。雖佛善心亦能執受,執善無漏,非有漏身,故作是說。

【疏翼】

以上第二遮余非中,第二明執心顯唯第八訖。

【論文】

叁‧叁六二 謂諸轉識,現緣起故,如聲、風等,彼善、染等非業引故,如非擇滅。

【疏翼】

第二遮余非中,第叁破異計非能執受。

【述記‧卷二十二】

下、破異計。初、有五量總破識等非,後、遮色等。初中有二︰初、破心,後、例所[20]。

「謂諸轉識」,總破六識皆不能執受有漏色身,即取下言以爲宗法。「現緣起故」,即對先說阿賴耶識「先業所引」以能執受。

又宗法中,不言「不能執有漏身」者,設六轉識無漏性者,亦不能執佛無漏身故。

又下法中「不能執受有漏色身」,自乃具足,下皆准知。

此、第一因[21]。自下第二、別破異性[22]。

彼轉識中,「善染性等」,「等」取威儀等心,皆「不能執受有漏色身」,非業引故,如非擇滅。自對前說「非善染等」。然無漏識不執有漏色身,故無過失,俱共許故。

【論文】

叁‧叁六叁 異熟生者,非異熟故,非遍依故,不相續故,如電光等,不能執受有漏色身。

【疏翼】

第一破心中,第二出後叁量。

【述記‧卷二十二】

此、對前說「一類」、「能遍」、「相續」叁義比量。

彼轉識中異熟生者,亦不能執有漏色身。自下叁因,皆破六識異熟心不能執受,非真異熟故。前已極成既有間斷非真異熟,故得爲因,前第叁因有間斷,是非一類故[23]。

又「非遍依故」者,即「各別依」轉,第四因是。即同《攝論》[24]、〈生不淨章〉[25]「各別依」[26]也[27]。

「又不相續故」者,數執過失,是第五因。亦〈生不淨〉[28]中「不堅住」[29]也。喻雲「如電光等」。

上第八識,五因次配。然舊作五因量別,勘《瑜伽》等抄[30]。此等叁喻[31],雖一,即得遍于五因。論師欲生慧巧便故,此別出喻,勘諸「八證」第一執受,不見此文,但知虛讀過[32]。

【疏翼】

以上第一有五量總破識等非中,第一破心訖。

【論文】

叁‧叁六四 「諸心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如唯識言。

【疏翼】

第一有五量破識等非中,第二例破心所。

【述記‧卷二十二】

例破心所。

上來如是「異熟心」言、「諸轉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如唯識言」,彼亦不遣心所法故。由此一文,證知上下諸文皆爾。中以作法,影初、後故。

上來,通破諸部六識非能執受。

【疏翼】

以上第叁破異計非能執受中,第一有五量總破識等非訖。

【論文】

叁‧叁六五 非諸色根、不相應行,可能執受有色根身,無所緣故,如虛空等。

【疏翼】

第叁破異計非能執受中,第二遮色等。

【述記‧卷二十二】

自下、別破經部、薩婆多色等執受。

謂經部師計有心、色互持種子,及能受熏,如前已破。今破色根亦不能執有漏色身,無所緣故,如虛空等。

謂薩婆多心能執受,前已破訖[33]。若謂命根、同分,爲能執受,今此亦非。「不相應行」,雖舉總名,意取命根及衆同分。余不計故,或設遮余,並不能執有漏色身,無所緣故,如虛空等。此設許有體,不爾,即應言無體性故。今正非無體,亦得以「無所緣」爲因。

【疏翼】

以上第四能執受心證中,第二遮余非訖。

【論文】

叁‧叁六六 故應別有能執受心,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疏翼】

第四能執受心證中,第叁歸本識。

【述記‧卷二十二】

余既不能執,故知別有阿賴耶識爲能執受,無前過難。

【疏翼】

以上第二引經申其理證或依經附理十證中,第四能執受心證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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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瑜伽》卷五十一,第一「有執受證破經部師等五因」雲︰

如是先業及現在緣以爲因故,善不善等性可得故,異熟種類不可得故,各別所依諸識轉故,數數執受依止過故,不應道理。

[2] 智周《演秘》雲︰

顯自五根是自八相,第八執受。

[3] 如《對法》卷五雲︰

色蘊一分、五有色界處全,及四一分,是執受。「色蘊一分」者,謂根、根居處所攝;「五有色界處全」者,謂眼等;「四一分」者,謂不離根色、香、味、觸。

[4] 「叁」字,《疏》誤作「五」,今改。

[5] 「等」,取《瑜伽》卷五十六。

[6] 《瑜伽》卷五十叁雲︰

若識依執,名執受色。

[7] 如本論《述記》卷十五雲︰

執受有二︰一、若識依執,名有執受。謂識所托,安危事同,即顯依持而領受義。「領受義」者,謂以爲境。二、以此爲依,能生諸受。此義即顯執令不壞、能生覺受。若據實理,生覺受者,唯是身根,以余四根──色、香、味、觸不離身根,同聚一處,亦名覺受,體實非也。

 道邑《義蘊》雲︰

以聲依第八,名爲執受,不是此聲能生覺受名執受也。

 靈泰《抄》雲︰

四大與五根同處相擊著,遂生聲;或能造五根之四大相擊生聲;或能造扶塵之四大相擊生聲。

[8] 《俱舍論》卷二雲︰

十八界中,九無執受︰前七心界及法界全,此八,及聲,皆無執受﹝《順正理論》卷四,于此中間別有文解其二句頌──前八界,及聲,無執受,余二──雲「頌中『及』言,具含二義︰一、顯總集,謂八及聲總無執受。二、顯異門,謂余師說不離根聲,亦有執受」﹞。所余九界,各通二門,謂有執受、無執受故。眼等五根住現在世,名有執受;過去、未來,名無執受。色、香、味、觸住現在世,不離五根,名有執受;若住現在非不離根、過去、未來,名無執受。

 智周《演秘》雲︰

不說過、未,兩無體故,名「非過、未」。

[9] 智周《演秘》雲︰

由第七識有覆無記,非先業引,故現緣生,不名能執。

[10] 《瑜伽》卷五十一「八證」中,第一「執受證五」第一因雲︰

謂阿賴耶識,先世所造業行爲因。眼等轉識,于現在世衆緣爲因,如說根、境及作意力故,諸轉識生,乃至廣說,是名初因。

[11] 《瑜伽》卷五十一雲:

又六識身有善、不善等性可得,是第二因。

[12] 《瑜伽》卷五十一原文爲:

又六識身,無覆無記異熟所攝類不可得,是第叁因。

[13] 《瑜伽》卷五十一原文爲:

又六識身,各別依轉,即彼所依,應有執受,余無執受,不應道理。設許執受,亦不應理,識遠離故,是第四因。

[14] 如本論卷叁雲︰

非顯能執受唯異熟心,勿諸佛色身無執受故。

[15] 《瑜伽》卷五十一原文爲:

又所依止應成數數執受過失。所以者何?由彼眼識于一時轉,一時不轉,余識亦爾。

[16] 即先業引,及非善染。

[17] 「明」字,靈泰《抄》牒釋作「明」,余作「簡」。

[18] 「同」字,靈泰《抄》牒釋作「同」,余作「因」。

[19] 靈泰《抄》雲︰

此第二解也。謂第八識即由先業所引,不由現緣,若第七識,由現緣也。又第八識體非善染故,前七識是善染故也。

[20] 初中又二︰一、出前二量,二、出後叁量。此即初中初文。

[21] 《略纂》卷二十五雲︰

其初因意者,諸小乘等中,不立本識,如經部師以六識持身。今意非此,謂從先業生者,能執持身;從現在緣生者,不能執持。此約長理,不約六識于一剎那,或起異熟心。破,如文可知。

此中應立量雲︰眼等轉識非能執受;宗。現緣發故;因。如聲等起;喻。

又若有轉救之雲︰我眼識等中亦有異熟心從先業生,能執持,汝何故雲眼等轉識非能執持,而總遮我?

今應破之,如下第叁﹝種類不可得﹞因比量。

若爾,下第叁因,應不更破!

此以彼救已爲破故。後既有破,明知此中,但約長時相續道理破之,如前解釋。此,第一因也。「因」言所以,即宗因等之因也,從此爲名,故言「五因」。前總破六識訖。

[22] 《略纂》雲︰

下因,別《疏》牒破。且《疏》「善不善性」破故,第二因。「又六識身善不善等可得是第二因」者,既欲破之,且遮別法有非執受,方能遮彼「善不善等」。設有計雲:涅槃體能持有漏依止,今量雲︰二種涅槃定非執受;宗。是無爲故;因。猶如虛空;喻。

此義既成,轉破道谛,設有別計道谛能持。應立量雲︰

無漏善心不能執受有漏諸根;宗。

此言爲簡大圓鏡智能持自身,若但總言「無漏善心不能執受」,即有不定過。爲如涅槃是無漏故,無漏善心不能執受?爲如大圓鏡智是無漏故,而能執受?避斯過故,故作此言。

是無漏故;因。猶如涅槃;喻。

此義既成,應須轉破有漏善心。應立量雲︰有漏善根應不執受有漏諸根;宗。以是善故;因。如彼善品;喻。

雖破記性,無記之中有四無記,且除異熟在第叁因。變化等叁,今應別破。量雲︰叁無記心應非執受;宗。以間斷故;因。猶如聲電;喻。

或因、喻雲︰非異熟性故,如善惡心。此因亦善。前因,有異熟生心爲不定過。

今論雲﹝疑「文」﹞:雖雲「善不善性」,不言無記,既有「等」字,明別有破。雖複《疏》牒其六識中無記報心,此中有計以爲執持,應破彼計;故第叁因即遮此計。

[23] 智周《演秘》雲︰

前第叁因即「一類」也。此雲「非真異熟」,便有間斷,即非一類。故此雲「非真異熟」者,即是辨前第叁因也。

 《略纂》卷二十五雲︰

言六識中,雖有異熟,但一念生,或諸心間,前後一類異熟之性必不可得。前後一類異熟之性,無有變易,可能執持,是真異熟。今六識中異熟之心,但一念生,非無有間。既非一類,是異熟生,不得稱言而能執受。

應立量雲︰六種轉識非真異熟生;宗。有間斷故;因。譬如風聲等;喻。

此量未明,應更別立之︰六種轉識無覆無記異熟一類即不可得,不能執持身;宗。有間斷義故;因。喻等同前。

或應立量雲︰六轉識中異熟之心不能執受;宗。有間斷故;因。如風聲等;喻。其論雲「異熟﹝種﹞類不可得」者,即是此中「有間斷」之因言也。

即彼逐難︰六識中異熟心,是異熟生非真異熟,不能執持者,汝宗何故不苦不樂受從異熟生?既異熟生,應非執受!

述曰︰異熟生有二種︰一、從異熟種子生,二、從異熟相續生,第六識中,是異熟種子生,名假異熟,如眼根,非真異熟;其第八識是異熟相續生,前念、後念,皆異熟故。今前念、後念皆是異熟者,能執持,非六種識,故有異也。

即以此文,一師言欲界有第六異熟心,一師雲此乃遮計。又彼外計汝宗第七識應得能執持心,何勞第八者,應立量雲︰我第七識不能執持身。非異熟性故。如六種轉識等。

[24] 見《攝論》卷一、兩《釋》卷叁。

[25] 見真谛譯《攝論‧世親釋》卷叁。

[26] 玄奘譯《攝論‧世親釋》卷叁雲︰

其余諸識,各別故。

 真谛譯雲︰

所余諸識,定別有依止。

[27] 《略纂》卷二十五雲︰

又彼外計非一種識能持一切根,一一自識能持自根,今應破之,故第四因雲「又六識身各別依」乃至「是第四因」。

此中有二︰初、依計正破,二、縱計逐難。

謂如眼識起時余耳等無識之根便應爛壞;宗。無能持識故;因,以小乘宗諸識不並生故。如死屍;喻。

「設許執受亦不應理」者,此牒計逐難。謂彼外計眼識起時,非但唯持眼根,亦能持余耳等之根。今設縱之,故雲︰「設許執受,亦不應理。識遠離故。」

今立量雲︰眼識必不能持耳等諸根;宗。識遠離故;因。如他人識不能持自根等;如死屍等。

亦有意,合立量雲︰意識諸根應無執受;宗。識遠離故;因。如死屍;喻。

既難無執受已,應成非情攝,立量雲︰無識諸根應非情攝;宗。無執受故;因。如死屍;喻。

[28] 見《攝論》卷一、兩《釋》卷叁。

[29] 「不堅住」,真谛譯爲「不久堅住」。

[30] 如《略纂》卷二十五雲︰

又眼等諸識起時應不遞相執受;宗。所依別故;因。由如眼識起時不依諸根。

此量有過,同喻所立不成過,如前所計身識持自根。

設爾,應成數執過。故第五因應成數執過,其文可解。此中有量︰既有執受、不執受,不執受時應非情攝。無執受故。如死屍等。又可雲︰六種轉識應非執受。叁性心間,非一類故。如聲、火焰等。

此亦有過。由上五因,六識執持,既非道理,故許第八能執持身。結文可知。

[31] 叁喻謂:「如聲風等」、「如非擇滅」、「如電光等」。

[32] 靈泰《抄》雲︰

疏主顯此唯識文勝。若讀《瑜伽》諸論八證,若不見此論五因,彼人但知虛讀。然舊五因比量即五個喻也,今者此論中文,有叁個喻,叁個喻,一一皆得通于五因而作比量也,即明論師智巧便也。

[33] 智周《演秘》雲︰

經部師許色根等持種受熏,故色根等,對彼名正,不言他許色根。執受,對之名正,有部准此。又言通遮,亦爲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