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五.二二六 此六轉識,易脫不定,故皆容與叁受相應,皆領順、違、非二相故。
【疏翼】
第二二門別解中,第二解頌第四句受俱。
【述記‧卷叁十二】
自下第二、解第四句受俱。
于中有二︰初、解因位受俱,後、解果位受俱。因位中,有二︰初、解本頌,後、別分別。
然此六識非如七、八,體皆「易脫」,恒「不定」故。「易脫」是間斷轉變義;「不定」是欣、戚、舍行互起故,皆通叁受。所以,如文。
【疏翼】
此即第一通叁受所以。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二,在解釋六位五十一心所後,始釋叁受雲︰
此中,如能緣色、聲等六種識,隨其所應,與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一切心所有法相應。如是于樂、苦、非苦非樂叁種受中,亦遍與叁受相應。謂由喜、憂、舍所依色等,此生起故。
【論文】
五‧二二七 領順境相,適悅身心,說名樂受;領違境相,逼迫身心,說名苦受;領中容境相,于身于心,非逼非悅,名不苦樂受。
【疏翼】
第一解本頌中,第二略解叁行相。
【述記‧卷叁十二】
增上出生名根,故局;領納屬己名受,故通[1];領順、違境相──俱適身悅心、俱逼身迫心──別也,故成叁受。或身及心,俱通適悅,俱逼迫也[2]。
【疏翼】
以上第一解因位受俱中,第一解本頌訖。
【論文】
五‧二二八 如是叁受,或各分二:五識相應說名身受,別依身故;意識相應說名心受,唯依心故。
【疏翼】
第一解因位受中,第二別分別。于中分叁,第一以增減分別中,又分四︰一、二種二,二、兩種叁,叁、二種四,四、一種五。初二種二中有二︰一、身心分別,二、有漏無漏分別。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下、別分別中,有叁︰初、以增減分別,次、例攝余門,後、辨叁受俱義。
增減門中,從二至五︰有二二,兩叁,二四,一五。
五識通依色心二依,意唯依心。五識依心,非不共依。色是別依,故言「別依」。其意,唯心,其理可解。《對法》第一雲︰集色所依,集無色所依[3]。色根相異,言「別依身」,如彼疏解[4],稍有異同。
【論文】
五‧二二九 又叁,皆通有漏、無漏,苦受亦由無漏起故。
【疏翼】
第一二種二中,第二有漏無漏分別。
【述記‧卷叁十二】
一雲:若憂根、苦根皆能引無漏,無漏所引,皆通無漏。受寬、根狹,故論說苦受通無漏[5]。
一雲︰五根中,唯以苦根,于學、無學身中。無漏第六意引生故。
或唯後得智中,方起五識精進等,故有苦根,假名「無漏」。然五十七說是無漏。何以知者?彼漏、無漏門,作是說故[6]。此苦雖然,憂非無漏。雖亦能爲無漏加行,乃爲未知欲知根性,非無漏引生,不俱起故,非無漏攝[7]。
【疏翼】
以上第二別分別中,第一二種二訖。
【論文】
五‧二叁○ 或各分叁:謂見所斷、修所斷、非所斷故。
【疏翼】
第二別分別中,第二兩種叁。于中分二︰一、約見斷等,二、約學無學等。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此准前說五受、叁受,作論,可然。
五十七說︰十四一分見所斷,一分修所斷,謂除信等五及叁無漏。其七色[8]及命[9],由約不生斷故,通見斷[10]。其余,可然。信等善法依斷緣縛,故不說見斷。若互相顯,隨其所應[11]。
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通不斷,謂前六及後六[12]。前六一分,非所斷攝。即是以前見道斷中六,謂五受、意根[13]。憂、苦二根,亦非斷故,隨順趣向不斷法故,假名非斷,體非不斷[14]。
以此義准,趣向無漏,應名無漏,無漏不引,論不說之。不可說六中[15]是命根,無學身中有故,五根亦應爾[16],故不可也。信等五,及初無漏,有漏修斷,無漏是不斷。
【論文】
五‧二叁一 又學、無學、非二,爲叁。
【疏翼】
第二兩種叁中,第二約學無學等。
【述記‧卷叁十二】
「非二」,謂非學非無學。
五十七說叁受可通無學所攝[17],彼說隨彼所有根性。隨順彼者,即是彼故。憂、苦根,並是學,苦根亦無學[18],一一如彼文。
又六十六有諸門分別學、斷等,稍勝,勘會[19]。
此等諸門,雖名同小,法體全別。
【疏翼】
以上第二別分別中,第二兩種叁訖。
【論文】
五‧二叁二 或總分四:謂善、不善,有覆、無覆二無記受。
【疏翼】
第二別分別中,第叁二種四。于中分二︰一、約善不善等總通說,二、叁受各別分四說。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此、長徒義,文易可知。
言「總分四」,故無異說[20]。
【論文】
五‧二叁叁 有義:叁受容各分四,五識俱起,任運貪、癡,純苦趣中,任運煩惱不發業者,是無記,故彼皆容與苦根相應。
【疏翼】
第叁二種四中,第二叁受各別分四說。
【述記‧卷叁十二】
此說有四︰一、標宗,二、指法,叁、引證,四、總結。此初二也[21]。
五識皆通有此四性。且爲理者,五識貪、癡任運起者[22]。瞋不善故,此中除之,及第六意識在「純苦趣中」,不發業煩惱。五十七、八等[23]論雲︰謂不發業煩惱,即貪等叁──謂癡、慢、愛;修道煩惱一分;及身、邊二見全;是無記[24]。
欲界見道惑等,定不善故,此中容與苦受俱故。憂唯二性,故說「苦根」。
【論文】
五‧二叁四 《瑜伽論》說: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于叁受現行可得。若通一切識身者,遍與一切根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根相應。
【疏翼】
第二叁受各別分四說中,第叁引證。于中分二︰一、引《瑜伽》,二、引《雜集》。此即初引。
【述記‧卷叁十二】
何以爲證?
下、引證也。
五十九說「任運生」[25]等。如文所引[26]。既言「任運」,即是修道一切煩惱,叁受可得。即是叁受門明義──一切修道煩惱皆須通叁受。若貪、恚、癡,叁可然,通六識故;慢,亦可然[27]。若不通五識身、邊二見,唯在意地,如何與意一切叁根相應?彼非憂受,是無記故。既雲與叁受相應,故惡趣中,意有苦受,如下自知。
【論文】
五‧二叁五 《雜集論》說:若欲界系、任運煩惱發惡行者,亦是不善,所余皆是有覆無記。
【疏翼】
第叁引證中,第二引《雜集》。
【述記‧卷叁十二】
《雜集》第四卷初。此非《集論》,是《雜集》文[28]。
欲界煩惱「任運起」者,「能發惡行」,是不善。所余不發惡行,是無記。身、邊二見及此相應,即修道不發惡行之惑。
五十八雲: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等。身、邊二見,唯不發業[29]。與叁受俱,非憂,是苦。余叁[30]通叁性[31]。
此五識中,如何相狀?
今以義准︰依《緣起經》,欲界系貪,信攝伏故,有覆無記[32]。即在意識有覆心後,引生五識貪癡二種,可有此性。如率爾等五心中,意是染汙者,意識爾時但起有覆,不可等流五識乃是不善、無覆[33]攝。又非有覆[34]意識不引五識生故,故知五識定有有覆[35]。
【疏翼】
以上第二叁受各別分四說中,第叁引證訖。
【論文】
五‧二叁六 故知叁受,各容分四。
【疏翼】
第二叁受各別分四說中,第四總結。
【述記‧卷叁十二】
以此爲正,應理稍通[36],故總結雲「容分四」等。
【疏翼】
以上第一以增減分別中,第叁二種四訖。
【論文】
五‧二叁七 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舍。
【疏翼】
第一以增減分別中,第四一種五。
【述記‧卷叁十二】
此門有叁︰初、列五名,次、釋開合,後、辨處位。此列五名。
【論文】
五‧二叁八 叁中,苦、樂各分二者,逼、悅身心相各異故;由無分別、有分別故;尤重、輕微有差別故。
【疏翼】
第四一種五中,第二釋開合。文分爲二︰一、苦樂各分所以,二、不苦不樂不分所以。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下、釋開合。
以苦樂受,于身心各別故。所以者何?
謂在五識──即楚利逼切、明利適悅──名苦、樂;在意──稍降逼切、如可適悅──名憂、喜受;身、心異相也。
又在五識逼迫、適悅,俱無分別,名爲苦、樂;意有分別逼迫、適悅,故名憂、喜。
又在五識逼迫、適悅,二俱粗重,故名苦、樂;在意輕微[37],名憂、喜。
又在意識動、勇、逼、悅,故名憂、喜;在五識中動而不勇[38],故名苦、樂;是二別相。動者,粗動;勇者,勇躍[39]。
【論文】
五‧二叁九 不苦、不樂不分二者,非逼、非悅,相無異故,無分別故,平等轉故。
【疏翼】
第二釋開合中,第二不苦不樂不分所以。
【述記‧卷叁十二】
翻前叁相,其義可知,故不分二。以悅、迫受,諸地不定,故應分別[40]。
【疏翼】
以上第四一種五中,第二釋開合訖。
【論文】
五‧二四○ 諸適悅受,五識相應,恒名爲樂。
【疏翼】
第四一種五中,第叁辨處位。于中有二,第一明悅受中,又分爲叁︰一、明五識,二、明意識,叁、合明。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下、辨處位。初、明悅受,後、明迫受。
欲界、初定,隨應皆樂,由前理故[41]。
【論文】
五‧二四一 意識相應,若在欲界、初、二靜慮近分,名喜,但悅心故。
【疏翼】
第一明悅受中,第二明意識。
【述記‧卷叁十二】
大乘初、二近分有喜。《瑜伽》五十七:未至地十一根[42];《顯揚》第二亦然[43]。
何以無樂?
以彼適悅不遍五根故,但遍意識及身處少分。彼[44]論自言不充遍悅故,五十七中[45]亦爾,如下當知。
【論文】
五‧二四二 若在初、二靜慮根本,名樂、名喜,悅身、心故。
【疏翼】
第一明悅受中,第叁合明。文又分二︰一、明初二根本,二、明第叁未至根本。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根本初、二名喜樂者,適悅五根故,由動勇故,複名爲喜。欲界可知。五十七[46]、《對法》第七[47]、《顯揚》第二[48]等皆同[49]。
【論文】
五‧二四叁 若在第叁靜慮近分、根本,名樂。安靜尤重,無分別故。
【疏翼】
第叁合明中,第二明第叁未至根本。
【述記‧卷叁十二】
第叁禅中,近分、根本二俱有樂。如《顯揚》第二引經等廣解[50]。以「安靜」適悅故,「無分別」適悅故,名「樂」。「尤重」故,名「樂」,即是在意名「樂」,所以彼論自說以喜──動、勇[51]。第叁定悅安靜,故是「樂」。
然或有義:初、二近分有樂。如《顯揚》第二引經雲:根本、近分,俱有「離生喜樂」言故。五根雖無遍悅,何不名「樂」?五十七說初門顯未至,亦有喜樂等,何故有喜之言,即證有喜,有樂之言,非證有樂?《顯揚》第二雲:初、二定根本、近分,一一皆雲有喜樂故。
第叁近分,亦言有樂。此說即有,何故初、二近分不令有樂?
今正解者,非近分中不許有樂,然未至定言「十一」根者,少故不說。相未明滿,故不說之。今此論中,同十一根文[52]。下文以此例解地獄有憂之義,亦即苦故。以悅根少,但得「喜」名。以迫心強,亦得名「苦」[53],苦受中等。若言樂受、苦受,即通喜、憂,文言寬故。若言苦根者,唯一受[54]也。
上解悅受。
【疏翼】
以上第叁辨處位中,第一明悅受訖。
【論文】
五‧二四四 諸逼迫受,五識相應,恒名爲苦。
【疏翼】
第叁辨處位中,第二明迫受。于中有二︰一、明五識相應,二、明意識相應。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下、解迫受。
此在五識,極明利故。
【論文】
五‧二四五 意識俱者,有義:唯憂逼迫心故。
【疏翼】
第二明迫受中,第二明意識相應。于中分二︰一、意識唯憂俱,二、意識通二俱。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此中第一,文有叁︰一、標,二、證,叁、結。
此意唯有憂,唯分別故。
【論文】
五‧二四六 諸聖教說:意地戚受,名憂根故。
【疏翼】
第一意識唯憂俱中,第二引證。于中分叁︰一、教說戚受爲憂,二、引六十六文,叁、引卷五文。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下、引證雲「諸聖教說,意識」相應所有「戚受」,皆名憂故。
此長徒義。
【論文】
五‧二四七 《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
【疏翼】
第二引證中,第二引六十六文。
【述記‧卷叁十二】
若言地獄意有苦者,何故不說?
六十六等論有此文。且舉重者,意尚名憂,例余輕文[55]。彼約五趣,辨是異熟非異熟文。
「異熟無間」,謂初生心是第八識。「苦、憂相續」,次此後生。彼意唯苦,何故言憂?
此師意說︰五十七言地獄成八根[56]。定約六識作論,今依客受說。五十一等[57]說:六識中受名爲客受[58],謂五色根、意、命、或憂、定成就故,余皆間斷。或複取苦,或一形或二形說,如下自知。若余叁不成就,即喜、樂、舍。此約六識,爾時必無舍受起故。
【論文】
五‧二四八 又說:地獄尋、伺憂俱;一分鬼趣、傍生亦爾。
【疏翼】
第二引證中,第叁引卷五文。
【述記‧卷叁十二】
《瑜伽》第五:五趣分別尋伺、憂俱。然彼唯說鬼趣同之[59],不言傍生[60]。六十六有[61]。
此中,通論,故言「鬼、傍生」也。八十七說憂苦遍者,謂地獄故[62],定依客受,地獄有憂。
【疏翼】
以上第一意識唯憂俱師中,第二引證訖。
【論文】
五‧二四九 故知意地尤重戚受,尚名爲憂,況余輕者。
【疏翼】
第一意識唯憂俱師中,第叁結。
【述記‧卷叁十二】
此、結也。
以意重處,例余輕處。重逼尚然,況余輕逼!第一師意。
問︰第六識中舍受,既亦不善業攝,何故地獄無舍根?
答︰以苦重故,不善業輕,即有舍根,以少靜故,然不同總報。總報相續故,趣體故,報主故。若是苦者,違善趣故[63]。
【疏翼】
以上第二明意識相應中,第一意識唯憂俱師訖。
【論文】
五‧二五○ 有義:通二。人、天中者恒名爲憂,非尤重故;傍生、鬼界名憂、名苦,雜受、純受有輕重故;捺落迦中唯名爲苦,純受尤重,無分別故。
【疏翼】
第二明意識俱中,第二意識通苦憂二俱。
【述記‧卷叁十二】
下、護法等第二師說。文中有五︰一、標宗,二、引證,叁、立理,四、會違,五、總結。
人天逼迫輕,「非尤重故」,在意唯憂受。鬼、畜處通。若唯苦處,地獄相似。五十七說與地獄同,純受重故[64]。若雜受處,容有喜、樂,況複無憂,雜受輕故[65]。
其諸地獄,一向苦故,唯苦無憂──以迫尤重,爲苦所逼,亦無分別──以憂,分別方得生故。
「捺落迦[66]」者,此雲「苦器」,受罪處也;「那落迦[67]」者,受彼苦者;故二別也。
問︰無分別故,無分別煩惱耶?
答曰︰不然。豈以第叁定有樂、無分別故,亦無見道見等也。憂,即分別,加行分別故。逼迫既極,不暇[68]分別。又彼無此分別煩惱,亦無妨難[69]。
【疏翼】
以上第二別分別中,第一以增減分別訖。
【論文】
五‧二五一 《瑜伽論》說: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于叁受現行可得,廣說如前。
【疏翼】
第二意識通苦憂二俱中,第二引證。于中有叁︰一、引五十九文,二、引五十八及五十七文,叁、引五十七文。此即初引。
【述記‧卷叁十二】
此所引「任運生」等,如前已說[70]。此五十九文。
【論文】
五‧二五二 又說: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性,彼邊、執見,應知亦爾。此俱苦受,非憂根攝,論說憂根非無記故。
【疏翼】
第二引證中,第二引五十八及五十七文。
【述記‧卷叁十二】
五十八雲:俱生我見唯無記性。彼文雖無邊見,例必應爾[71]。既言叁受容皆相應,故非憂受,以非無記故。五十七說︰一根[72]善、不善,以叁性爲境,二十二根中,又非余法故。
【論文】
五‧二五叁 又《瑜伽》說:地獄諸根余叁現行定不成就,純苦鬼界、傍生亦爾。
【疏翼】
第二引證中,第叁引五十七文。
【述記‧卷叁十二】
五十七說︰問︰生捺落迦,成就幾根?答︰八。現、種皆成,除叁,所余或成,不成。叁約現行不成;種子或成,謂般涅槃法;或不成,無涅槃法。余叁現行故,不成就;種子故,成就。一向苦處、鬼、畜亦爾。若雜受處,後叁種、現亦成就[73]。
現種俱成八者,五根、意、命,爲七。叁無漏現定不成,種或成、不成──有姓、無姓別故。叁定成種,現不成中,喜樂定不成現;其信等五、男女二根,或現不成──斷善、不斷善,有一二形[74]別故。
前師意︰以憂根爲第八[75]定成;苦根入不定中[76];舍根入叁現行不成,種定成中,以客舍受[77],彼定無故。
此師[78]以舍根入第八,七、八識相應故。苦根入現不定中,以彼苦根受生、命終等,有成不成時。以憂根入現不成中,種必有[79]故。是故證此地獄余叁[80]現行不成,種定成就。故知意有苦,鬼、畜一分亦爾。
【疏翼】
以上第二意識通苦、憂二俱中,第二引證訖。
【論文】
五‧二五四 余叁定是樂、喜、憂根,以彼必成現行舍故。
【疏翼】
第二意識通苦憂二俱中,第叁立理。
【述記‧卷叁十二】
叁、立理。有四︰一、申難,二、反诘,叁、更征,四、總結。此初也。
「余叁定是樂、憂、喜」等。所以者何?
以彼定有七、八二識相續不斷,定成現舍受,又非無苦故。
【論文】
五‧二五五 豈不客舍?彼定不成!
【疏翼】
第叁立理中,第二反诘。
【述記‧卷叁十二】
二、返诘。
此、前師問。
此辨六識,故無客舍,不約八識作法爲論。不爾,余叁即無法故[81]!若言喜樂,更取一形,以無二形故者,豈鬼、畜中亦無二形者?又地獄何故不許有二形也?故彼叁無,兼取客舍[82]。
【論文】
五‧二五六 甯知彼文唯說客受?
【疏翼】
第叁立理中,第叁更征。
【述記‧卷叁十二】
叁、更征。有叁︰一、乘前征,二、別生征,叁、舉例征。下初也[83]。
後師返問︰所說舍受現定不成,汝依何道理,知是客受?
【論文】
五‧二五七 應不說彼定成意根,彼六客識,有時無故。
【疏翼】
第一乘前征中,第二征意根不定成。
【述記‧卷叁十二】
前師雲:五十七[84]說地獄全、一分鬼畜,名一向苦,不苦[85]、樂爲純苦映奪,略而不論。是故知者,汝以受依客受爲論,亦依客受所依識故,如彼六識有時無故,不成意根!其六轉識生死、悶絕諸位不行。
【論文】
五‧二五八 不應彼論唯說客受,通說意根無異因故。
【疏翼】
第一乘前征中,第叁征不說主識。
【述記‧卷叁十二】
若彼救言:「意」依主意,「受」依客說,不應《瑜伽》受中唯說客受!「意」中通說主識,主識,即第八,以第八識必受俱故。無異所以,別作論故。
【疏翼】
以上第叁更征中,第一乘前征訖。
【論文】
五‧二五九 又若彼論依客受說,如何說彼定成八根?
【疏翼】
第叁更征中,第二別生征。于中分六︰一、征第八根爲何,二、破以憂爲救,叁、破苦爲第八,四、破以形爲第八,五、以五根例形破,六、結定爲異根。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下、別生征。
且縱汝言,依客受說,如何說地獄定成八根?第八者何?
【論文】
五‧二六○ 若謂五識不相續故,定說憂根爲第八者,死、生、悶絕甯有憂根?
【疏翼】
第二別生征中,第二破以憂爲救。
【述記‧卷叁十二】
彼若救言:五識間斷,無苦定成,但說憂根爲其第八。
今難之雲︰若生、死、悶絕叁時,如何有憂根?此時意識亦定無故。故知定成第七、八;意根,及與舍受。
若彼師言︰不雲生死二位;彼時無客識故。今者據有客識以去,憂必相續,非謂生死。汝若爾者,等活地獄亦有悶絕無心之時,意識何處有?
設前師言︰彼即死位,更不別有悶絕之時意識間斷,至下當解。
【論文】
五‧二六一 有執苦根爲第八者,亦同此破。
【疏翼】
第二別生征中,第叁破苦爲第八。
【述記‧卷叁十二】
汝設以身識等定相續,以苦根爲第八者,如憂間斷,何處定成?又若爾者,彼處[86]憂根,何須間斷?更無別義意識間斷,五識相續故;又意無舍受,非易起受故[87]。
今解此中有苦師,意必定無憂,以苦爲不定。意中苦受,即約客受,許亦間斷。
【論文】
五‧二六二 設執一形爲第八者,理亦不然,形不定故,彼惡業招容無形故。
【疏翼】
第二別生征中,第四破以形爲第八。
【述記‧卷叁十二】
隨何男女以爲第八,故定成者,理亦不然,「形不定故」。今言生彼,定則成就!且如男根,非生彼已,定皆成就。其鬼、畜等,又惡業招,容無形故,無文遮故。
【論文】
五‧二六叁 彼由惡業,令五根門恒受苦故,定成眼等。必有一形,于彼何用?
【疏翼】
第二別生征中,第五以五根例形破。于中又二︰一、非形如五根受苦,二、大地獄無淫事。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問︰化生,如《瑜伽論》第二說或具諸根,或複不具[88]。何故地獄定有五根,不許男女隨一定有?
彼惡業故,令彼有情五根之中皆受苦故,所以定成。
必令有男女根,「于彼何用」?非男女根處能受苦故。
【論文】
五‧二六四 非于無間大地獄中,可有希求淫欲事故。
【疏翼】
第五以五根例形破中,第二大地獄無淫事。
【述記‧卷叁十二】
非于彼中,可有淫事[89],故或無根[90]。小地獄中可有此貪故。
又若以爲緣故令其受苦,須彼一形者,即應一切定成二形!或複應彼一有情身罪極重者,有百千形!令多爲彼受苦緣故[91]。
【論文】
五‧二六五 由斯,第八定是舍根,第七、八識舍相應故。
【疏翼】
第二別生征中,第六結定爲舍根。
【述記‧卷叁十二】
故彼「第八定是舍根」,以七、八識,彼定有故。
【疏翼】
以上第叁更征中,第二別生征訖。
【論文】
五‧二六六 如極樂地,意悅名樂,無有喜根;故極苦處,意迫名苦,無有憂根。
【疏翼】
第叁更征中,第叁舉例征。
【述記‧卷叁十二】
若彼救言:意識定恒有彼憂受,無舍受故,據起意已,後必相續,彼文無妨者,難雲[92]。
下、舉例征。
「意悅名樂,無有喜根」,即第叁定。應「極苦處,意迫名苦,無有憂根」!故憂非有。
問︰後師有第六識,此俱舍受,彼處有不?
答︰有亦無妨,《對法》說瞋于末位與舍俱故[93],或說無,亦無妨[94]。
【疏翼】
以上第叁立理中,第叁更征訖。
【論文】
五‧二六七 故余叁言,定憂、喜、樂。
【疏翼】
第叁立理中,第四總結。
【述記‧卷叁十二】
四、總結。
彼叁法種成,現不成。
【疏翼】
以上第二護法等意識通苦憂二俱中,第叁立理訖。
【論文】
五‧二六八 余處說彼有等流樂,應知彼依隨轉理說,或彼通說余雜受處,無異熟樂,名純苦故。
【疏翼】
第二護法等明意識通苦憂俱中,第四會違。文分爲叁︰一、會世親《攝論釋》,二、會《對法》等諸文,叁、會六十六等。此即初會。
【述記‧卷叁十二】
四、會違。
有叁,此會《攝論》[95]。
應知彼論隨小乘薩婆多等說。若依大乘,解彼文雲︰或彼通說余二趣雜受處,有等流樂,非極苦地獄中有等流樂,彼無異熟樂,名純苦處故。又彼無異熟,有等流樂。此名「純苦」,一切皆無[96]。
【論文】
五‧二六九 然諸聖教,意地戚受名憂根者,依多分說,或隨轉門,無相違過。
【疏翼】
第四會違中,第二會《對法》等諸文。
【述記‧卷叁十二】
下、會諸[97]文。
又《對法》第七等說:瞋于意識,與憂相應等[98]。
意戚名「憂」者,依多分說。即人、天趣全,鬼、畜趣少分故。或隨小乘薩婆多等說,在意識,瞋、憂俱故。
《瑜伽》五十九說彼五十八相應[99]者,依隨轉門,或粗相說[100]。若細分別,一切見道惑通在意,一切俱生通叁受故,故不相違。
若爾,六十六說地獄亦有食[101],唯長喜樂名食,何故彼處無樂也?
答︰假相故,名食,非實是食[102]。
【論文】
五‧二七○ 《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又說:地獄尋、伺,憂俱;一分鬼趣、傍生亦爾者,亦依隨轉門。
【疏翼】
第四會違中,第叁會六十六等。于中分四︰一、會二文隨轉,二、意識俱假說憂,叁、兩損亦名憂,四、以五十七爲例。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下、會六十六有憂、苦[103]者,第一解亦隨轉。
謂大衆部等諸識並生,「苦、憂相續」,隨彼部也。或依上座部,彼計由異熟果而生故。此中言「異熟無間」也,即是無性第二上座九心[104],隨彼說也[105]。
《大論》第五尋、伺、憂俱[106]者,依經部師門,謂經部尋、伺唯在意識,然[107]地獄中,意唯憂受,故亦隨轉門。或依彌沙塞部,彼亦有異熟意識生故[108]。
【論文】
五‧二七一 又彼苦根意識俱者,是余憂類,假說爲憂。
【疏翼】
第叁會六十六等中,第二意識俱假說憂。
【述記‧卷叁十二】
問︰彼六十六說諸趣中,何故不隨他語,唯地獄等耳[109]也[110]?
故今應解:彼地獄等苦根意識俱者,與余雜受處及人天中憂根相似,亦在意識逼迫受故,說彼苦根爲憂,實非憂受。
問︰若爾,第叁定樂,似余地意識中喜,應名喜根?
爲決此疑,更今應解。
【論文】
五‧二七二 或彼苦根損身心故,雖苦根攝,而亦名憂,如近分喜益身心故,雖是喜根而亦名樂。《顯揚論》等具顯此義。
【疏翼】
第叁會六十六等中,第叁兩損亦名憂。
【述記‧卷叁十二】
彼地獄等苦根,通能「損身心故,雖苦根攝,而亦名憂」。初、二近分地中,喜受「益身心故」,「雖喜根攝,而亦名樂」。此說,在何處?
《顯揚》第二論,具說此義。謂彼論雲:如經說:所謂離生喜樂之所滋潤[111],乃至廣說[112],是謂第[113]二靜慮近分等。
五十七[114]、《對法》第七[115]皆與彼同,故複言「等」。
【論文】
五‧二七叁 然未至地,定無樂根,說彼唯有十一根故。
【疏翼】
第叁會六十六等中,第四以五十七爲例。
【述記‧卷叁十二】
豈爲有「樂」言,便近分有樂受?
有亦何爽?
地法無故,五十七說彼唯有十一根,彼自言有喜無樂故[116]。
十一根者,謂信等五、叁無漏、意、喜、舍。即苦名憂,義說爲二;即喜名樂,亦[117]義說之也。
【疏翼】
以上第二護法等意識通苦憂二俱義中,第四會違訖。
【論文】
五‧二七四 由此應知,意地戚受,純受苦處,亦苦根攝。
【疏翼】
第二護法等意識通苦憂二俱義中,第五總結。
【述記‧卷叁十二】
故知意戚受,在純苦處亦名「苦根」。「亦」余時意戚受,憂故。
若地獄中,無樂等者,如何彼得有段食耶?以生喜、樂,方成食故。六十六等,約余趣處生喜樂,方名食[118]。
如《大論》第五[119]等[120]說地獄中,腑藏間風以爲段食,資養于身[121]。但令不壞相續,名食,生其舍受,非謂要生喜樂。「喜樂」者,通雜受處語。下第七卷,更有異釋,應引彼文[122]。
【論文】
五‧二七五 此等聖教,差別多門,恐文增廣,故不繁述。
【疏翼】
第二別分別中,第二例攝余門。
【述記‧卷叁十二】
此下第二、例余門也。
此中「聖教,差別多門」者,即明叁五受多門︰謂有報、無報[123],界、地系,何地斷[124]等,名曰「多門」。恐有繁廣,故略應止。
【疏翼】
以上第二別分別中,第二例攝余門訖。
【論文】
五‧二七六 有義:六識叁受不俱,皆外門轉,互相違故。五俱意識同五所緣,五叁受俱,意亦應爾,便違正理,故必不俱。《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叁受俱起者,彼依多念,如說「一心」,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疏翼】
第二別分別中,第叁辨第六識叁受俱不俱門。于中有二師說︰一、初師說叁受不俱,同前叁性不俱師義。二、第二師說叁受容俱,同前叁性容俱師義。此即初師義。
【述記‧卷叁十二】
第六識叁受俱不俱門。于中有叁︰一、舉,二、證[125],叁、會。
初師所說[126],同叁性中,初[127]引文解,如彼可知。余文可解。
【論文】
五‧二七七 有義:六識叁受容俱,順、違、中境容俱受故,意不定與五受同故。
【疏翼】
第叁辨第六識叁受俱不俱門中,第二師說叁受容俱。于中分二︰一、同前引六十叁文證,二、偏注無偏注可叁。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第二師雲。
此亦同前引六十叁文,證叁性俱[128],定中[129]通喜樂受,率爾耳識,但舍受故。
【論文】
五‧二七八 于偏注境起一受故,無偏注者便起舍故,由斯六識叁受容俱。
【疏翼】
第二師說叁受容俱中,第二偏注無偏注可叁。
【述記‧卷叁十二】
此中所說一切義意,余二[130]偏注[131]、不偏注等,皆如前說[132]。由斯理故,叁受容俱。即以五十一[133]、《顯揚》第一[134]、十七[135]等證。
此亦有二師︰一、五識一念[136],二、相續[137],一一如前叁性中敘。此約因位[138]。
【疏翼】
以上第二解第九頌第四句受俱中,第一解因位受俱訖。
【論文】
五‧二七九 得自在位,唯樂、喜、舍,諸佛已斷憂、苦事故。
【疏翼】
第二解第九頌第四句受俱中,第二解果位受俱。
【述記‧卷叁十二】
此中果位,謂成佛時,或轉得無漏初地,即得「唯樂、喜、舍」。如五十七:苦通無漏[139]。以順無漏法,無漏引生,名爲無漏,非斷漏名無漏,故佛無苦。
又佛六識,叁受並通,第六識以第叁定有無漏樂故。五識唯有樂、舍,無喜,雖有漏叁識[140]唯二地,然無漏五識,即依色界四地有,彼有所依五根故。文易可知,故不須釋。
問︰無色界有無漏眼根耶?
答︰有,如淚下如雨。即有定眼依處,非實有根,故知有也。色界上叁定,有無漏五識,以此爲例。
問︰八地皆有無漏八識耶?
答︰有。
若爾,何故第七、八無漏,唯舍相應耶?
答︰常處第四靜慮故,一類無變故,非易脫故,喜、樂受易脫,非一類任運故。余地雖有,而不現前。如無色界見道傍修有種,非彼現前[141]。或唯第四定有第七、八,以彼邊際功德勝故[142];七、八二識,功德依故[143];大悲天住等,並多第四定故[144]。或唯五識在初定,以有有漏叁識故,尋、伺上無故。有漏既爾,無漏翻之。
叁識可爾,何得有鼻、舌二識?彼無因故,如不變爲香,香因缺故。
不然。小乘不變香,色界無種故。大乘具變境,亦有香、味,故鼻、舌識亦有。
問︰初禅無鼻、舌,無漏即言有,以上無叁識,無漏應言有?
答︰一雲,初禅無二識,有余叁識故,類余,二識有。上地五識本來無,無彼種類,如何有?又四靜慮皆有五識。但佛多起第四定者,以殊勝故。
又解︰唯第四定有,如七、八識。此中叁解,任情取之[145]。
上來已解第八、第九頌──六識六門︰一、差別,二、體性,叁、行相,四、叁性,五、相應,六、叁受訖。
無漏八識應束爲義,幾師所說[146]。
【疏翼】
以上第二總明心所相應及叁受俱解次六頌﹝第九至第十四頌﹞中,第一解第九頌初明二門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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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靈泰《抄》雲︰
苦根即不攝憂根;憂根准第六識,苦根在五識。若言喜根,即不攝得樂根;樂根通五識,喜根唯在第六識。故名根局也。若言叁受,即寬也。謂言樂受,即攝得喜受;若言苦受,即攝得憂受,故言受通也。
[2] 《樞要》卷下雲︰
何故第六名識,叁受之中何故但說苦樂爲名,不標憂喜?以苦對樂,俱通叁性,以憂對喜,理則不然。以寬攝狹,但名苦樂。又苦與樂行相猛利,以明攝暗,憂喜不等。又苦與樂,皆是異熟,並有異熟,憂之與喜,不能具足。又具果、因,攝不具故。
又有異釋︰以苦對樂,俱通六識。以憂對喜,唯在意中。又說︰苦樂,厭欣行增,憂喜不爾,故標苦樂。又苦對樂,俱通無學,以憂對喜,離欲便除,故說苦樂。又以苦對樂,俱上地舍,以憂對喜,皆先下地除,故說苦樂。
[3] 《對法》卷一原文:
集色所依,建立身受。集無色所依,建立心受。
《雜集論述記》卷五雲︰
「集」者,總﹝藏文作「sdom pa」﹞也。總攬別法,爲一名故。集五色根類,總名爲「身」;集叁心根類,總名爲「心」;從二所生,名身、心受。
《樞要》卷下雲︰
識體非根,從根名意,及其名受,乃名心受?
今解︰名據近依,故名意識,受對于色,故標「心」名。若不對時,可名意受,然無此文。其七八識,以對身故,可名「心受」。又五受,從相應心名「心」。第六但從所七,故名「意」。「心」通六、七、八故。
又雲︰
五受分二︰謂身及心。論文但以「別」「唯」義解。如《對法》第一抄﹝即《雜集論述記》卷五雲「如《瑜伽》五十叁說」。如《瑜伽》卷五十叁雲「問︰何等是受自性?答︰略有六種︰謂依眼等六觸所生。此複二種︰若色爲依,名身受;無色爲依,名心受。何以故?由前五根皆色性故。問︰若前五根皆是色性,依眼等受名身受者,何故眼等非唯是身?答︰由相異故。所以者何?眼等五根,展轉相異。問︰若眼等根其相異故,非皆身相,依彼諸受,由是因緣應非身受!答︰余有色根不離身故,就彼爲名,此複何過?問︰若不離身,故無過者,意根亦爾,不離身轉,依意根受,應名身受!是即一切皆是身受,無心受耶?答︰諸有色身,定不離身,意即不爾,故無有過。所以者何?生無色界,有情意根離身而轉,是故五根所生諸受,合名身受,唯依意者,獨名心受。故總說二,謂身、心受」﹞。
[4] 即次上所引文。
[5] 靈泰《抄》雲︰
若憂、苦根皆能引無漏者,此文,言總也。應言:憂根能引無漏,苦根被無漏所引故。
又雲︰
今此通中言「根」者,非是出生義。又解根義︰但約照燭明了義,增上義,以解根義。
[6] 如《瑜伽》卷五十七雲︰
苦根有漏、無漏,以有漏爲義。憂根有漏,以有漏無漏爲義。
《略纂》卷叁十一雲︰
謂體有漏,在無學身,名無漏。非漏,故名「無漏」,體是界系法,上下文無違。又無漏苦根者,爲無漏導,故名「無漏」。憂根不爾。
[7] 《對法》卷十雲︰
此中顯示順決擇分所攝加行道,及見道十五心剎那所有諸根,是未知欲知根體。言諸根者,謂意根、信等五根。由未至等地所依差別故,如其所應有樂、喜、憂、喜根隨一。憂根者,謂加行道時順決擇分後,于上解脫希求欲證愁戚所攝。如是十根先未知真﹝實﹞,爲欲得知修習轉故,名未知欲知根。
靈泰《抄》雲︰
若憂根,能引無漏,亦不與無漏俱起,亦無漏不引憂根。若苦根,或與無漏俱起。即如八地以上菩薩,第六識中常起無漏。爲化衆生故,或入火中。其菩薩五識中,亦引起苦受故。第六識雖入喜樂定,亦與苦受五識俱起。苦根即與無漏前後起,即如七地以前,五識等中亦有苦受,或前念起無漏,後念引起苦也。
智周《演秘》雲︰
問︰夫無漏,必有輕安,輕安調暢,俱時五識何得有苦?答︰相應之識調暢,苦無,五非相應,有苦何失?
[8] 謂五根及男女二根。
[9] 即命根。
[10] 靈泰《抄》雲︰
若大乘中,即立有叁斷︰一、不生斷:即唯在見道斷也。二、緣縛斷:即唯在修道斷也。叁、自性斷:謂煩惱等,即通見斷及修斷也。若小乘,唯有二斷︰謂自性斷,緣縛斷──即是不生斷。且如入見道以去即斷叁惡趣身、黃門、女人身、卵、濕生等,及北洲及長壽天身等。得見道已,更不于此等處受生故。……此等通不生斷,故說七色根等通見斷。若約離縛邊,亦通修斷也。
[11] 道邑《義蘊》雲︰
七色、命根,既約不生,通于見斷,影顯信等亦通見斷。無想天等、入見以上必不生故。信等五根施,約緣縛名爲修斷,影顯色、命,亦通修斷。五受及意,准例應知。
《略纂》卷叁十一雲︰
七色及命、五受及意,是分別不善及業果者,是見斷;余,修斷。
[12] 《瑜伽》卷五十七原文作:
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非所斷。謂﹝即十四中﹞六,及余六。
[13] 《略纂》卷叁十一雲︰
「余六」者,謂信等五,及未知欲知根,以通漏無漏故。
[14] 《略纂》卷叁十一續雲︰
苦根在無學身起,故如前說。憂根順離欲,說爲初二無漏根體。二無漏根體不斷,相從說不斷。雖無學身無,以體善法故,唯斷緣縛,不是斷體。忻求涅槃故,亦名不斷。于第叁果以去,非擇滅不起,故言修斷及不斷。
[15] 謂前六根。
[16] 《略纂》卷叁十一續雲︰
又解︰前六者,謂四受﹝五中﹞除憂,並意、命根。命根在無學身,如苦根故,或如來無漏故。若爾,無學身五根,如何通?
[17] 《瑜伽》卷五十七雲︰
九、學,無學,非學非無學,以叁種爲義。
《略纂》卷叁十一解雲︰
信等五、喜、樂、舍及意,九通叁學,以叁學爲義。
卷五十七又雲︰
一通叁種,非學非無學爲義。
《略纂》卷叁十一解雲︰
謂苦體是有漏,若在學無學身中起,故言通叁種。境,唯非學非無學。克實,爲空無漏觀引起,言「通」也。
又雲︰
一學、非學非無學,以叁種爲義。
《略纂》解雲︰
憂非空觀引生,故不例。苦憂與煩惱俱多,故憂一。如《對法》﹝卷十﹞初二無漏根爲體,取十根故。
[18] 靈泰《抄》雲︰
若憂根,唯預流果、一來果有也。若不還果、無學果,即無憂根。憂根離欲舍故。若苦根,四果人身在欲界者,許皆苦根。憂根粗重,離欲即舍。苦根微細,離欲不舍。猶如睡眠,不還果、無學,身在欲界,雖斷欲界染,亦得有睡眠。苦根亦然,故得有也。若初、二果人身在欲界,回心向大,至七地以來有漏心,亦許起憂根。若八地以去,常無漏相續,則無。若後二果人,回心向大,十地之中皆無憂根。若頓悟菩薩身在欲界,亦有微細憂根。或往色界、或生色界者,憂、苦二根皆無有也。
[19] 如《瑜伽》卷六十六雲︰
複次,雲何學法?謂或預流,或一來,或不還有學補特伽羅,若出世有爲法,若世間善法,是名學法。何以故?依止此法,于時時中精勤修學增上戒學、增上心學、增上慧學故。
雲何無學法?諸阿羅漢諸漏已盡,若出世有爲法,若世間善法,是名無學法。
雲何非學非無學法?謂除先所說學、無學法所屬﹝漢譯抄誤作「余」,今依藏文改﹞預流乃至阿羅漢,若墮異生相續,若彼增上所有﹝藏文作「所生」﹞諸法,當知是名非學非無學法。
又雲︰
複次,雲何見道所斷法?謂薩迦耶等五見,及依諸見起貪、瞋、慢、若相應無明﹝藏文缺「無明」二字﹞,若于諸谛不共無明、于谛疑﹝藏文作「yi gbis」,即二心﹞等,乃往一切惡趣業等,是名見道所斷。
雲何修道所斷法?謂一切善有漏法,一切無覆無記法,除先所說諸染汙法余染汙法,是名修道所斷法。
雲何非所斷法?謂一切有學出世間法,一切無學相續中所有諸法。此中若出世法,于一切時自性淨故,名非所斷;余世間法由已斷故,名非所斷。
[20] 靈泰《抄》雲︰
此初說中,即有叁受中隨一受,得與四性俱,即得也。……若憂財、色、妻子等,即憂與不善性俱。若于無上法思慕愁戚,即憂與善性俱也。……
[21] 「也」字下,康平本有「叁受中,各各分四」七字。
[22] 《樞要》卷下雲︰
五識任運貪癡,是無記,勘《緣起初勝法門經》卷上文。
如雲︰
此愛及取,由信攝伏,我施設爲有覆無記。
[23] 「等」,取《瑜伽》卷五十九。
[24] 《瑜伽》卷五十八雲︰
複次,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性,數現行故,非極損惱自他處故。若分別起薩迦耶見,由緊執故,與前相違。在欲界者,唯不善性﹝藏文無此二句﹞,若在上﹝藏文誤作「下」﹞地,奢摩他力所製持﹝藏文德格版誤作「be bar bstan pa/」,應作「be bar mnan pa/」﹞故,多白淨法所攝受故,成無記性。由染汙故﹝藏文有「過失著故」﹞,體是隱沒﹝即是「有覆」﹞。所余煩惱,由此道理隨應當知。
卷五十七雲︰
五﹝意根及五根除憂﹞善、不善、無記,善、不善、無記爲義。一﹝憂根﹞善、不善,善、不善、無記爲義。
[25] 「任運生」,藏文作「rav bźin gyis」。
[26] 此下有長文說「不任運生﹝藏文作「rav bźin pa」﹞煩惱」,亦應注意。
[27] 道邑《義蘊》雲︰
此從先﹝前﹞師︰汝若不許意有苦受,貪、瞋等叁任運起者,通五識故,得與苦俱。設在意識,通不善,故與憂俱。「慢亦可然」者,亦通不善,得與憂俱。此等,可說叁受可得。其身邊任運起者,不與五俱,又非不善。既雲叁受可得,故知意識得與苦俱,即是意根一切也。
[28] 即師子覺解。
[29] 《瑜伽》卷五十九雲︰
若諸煩惱猛利現行,方能發起往惡趣業,非諸失念而現行者。又分別起,能發此業,非任運起。
[30] 即喜、樂、舍。
[31] 《瑜伽》卷五十七雲︰
五﹝意、苦、樂、喜、舍﹞善、不善、無記。善、不善、無記,爲義。一﹝憂﹞善、不善。善、不善、無記,爲義。
[32] 《緣起初勝法門經》卷上原文爲:
此愛及取,由信攝伏,我施設爲有覆無記。
[33] 即無覆無記。
[34] 即有覆無記。
[35] 即有覆無記。
[36] 指前長徒義。
[37] 即:在意逼迫、適悅輕微。
[38] 即:動、逼、悅叁。
[39] 靈泰《抄》雲︰
「勇」者,健義;「躍」者,跳義。
《瑜伽》卷十一雲︰
問︰以何等相了知憂根?答︰或染汙相,或出離欲俱行善相。苦根者,或由自﹝藏文作「內」﹞等增上力故,或由身勞增上力故,或火燒等增上力故,或他逼等增上力故,諸離欲者猶尚生起。喜根者,謂第二靜慮中,即第二靜慮地攝。樂根者,謂第叁靜慮中,即第叁靜慮地攝。
問︰何故苦根,初靜慮中說未斷耶?答︰彼品粗重,猶未斷故。
問︰何緣生在初靜慮者苦根未斷,而不現行?答︰由其助伴相對﹝藏文作「其助伴部分」﹞,憂根所攝諸苦,彼已斷故。若初靜慮已斷苦根,是則行者入初靜慮及第二時,受所作住﹝疑爲「位」﹞差別應無!由二俱有喜及樂故,而經中說由出諸受靜慮差別。又此應無尋伺寂靜,粗重斷滅所作差別。如是余根彼品粗重漸次斷故,上諸靜慮,斷有差別。
[40] 智周《演秘》雲︰
問︰舍有違順,即成逼悅,何言平等?答︰有義理實非無差別之義,相微隱故,故不開之。
[41] 靈泰《抄》雲︰
若欲界,五識中有樂;初禅,眼、耳、身識,有樂也。
[42] 《瑜伽》卷五十七雲
問︰未至地幾可得?答︰十一。
問︰若未至地有喜根者,何故不如初靜慮地建立喜耶?答︰由于彼地喜可動故。
問︰喜于彼有,何教爲證?答︰如世尊言︰「如是,苾刍!離生喜樂,滋潤其身,周遍滋潤,遍流遍悅,無有少分不充不滿,如是,名爲離生喜樂。」此中初門,說未至位;後門,說根本位。
《略纂》卷叁十雲︰
謂信等八,加意、喜、舍。若爾,不立喜支耶?以近欲界、散動故,不立。初根本定已遠說,故立。初門說未至位者,謂「離生喜樂,滋潤其身」。「周遍」以下﹝應作「無有少分以下」﹞爲後門﹝與《顯揚》卷二所分有異。見後引﹞。初唯潤其意,後悅身等,故後勝,前劣。何故前言樂者,明亦有樂,今立顯喜?以隱顯雙舉,唯取顯者。以理論之,此地亦有樂,以悅根故,名樂故也。以無處所無隨地五根,隱故不說,說有無妨。
如是則應有十大根。
[43] 《顯揚》卷二雲︰
建立近分及根本者,如經中說,所謂此身離生喜樂之所滋潤、遍滋潤、遍適悅、遍流布者,是謂初靜慮近分。如經又說即此身中一切處,無有少分離生喜樂所不遍滿者,是謂初靜慮根本。
又雲︰
「離」者,謂由修習對治斷所治障所得轉依。「生」者,謂從此所生。
[44] 即《顯揚》。
[45] 謂《瑜伽》五十七中初門。
[46] 《瑜伽》卷五十七雲︰
問︰初靜慮地,幾根可得?答︰十八,第二靜慮亦爾。
《略纂》卷叁十雲︰
地法得依,通漏無漏,故初,十八,除男、女、憂、苦。前言系法唯漏﹝色界十五少分﹞,所以上下不同,亦無有失。
[47] 《對法》卷七雲︰
又貪于欲界與樂、喜、舍相應。如于欲界,于初二靜慮,亦爾。
[48] 《顯揚》卷二雲︰
如經中說:即于此身等持所生喜樂之所滋潤、遍滋潤、遍適悅、遍流布者,是謂第二靜慮近分。如經又說,即此身中于一切處無有少分等持所生喜樂所不遍滿者,是謂第二靜慮根本。
[49] 《瑜伽》卷五雲︰
欲界諸天所有尋伺,多分欣行,少分戚行;多分觸可愛境,少分觸非愛境;多分引樂,少分引苦;多分喜相應,少分憂相應;多分求遇樂,少分求脫苦;娆心業轉。初靜慮天所有尋伺,一向欣行,一向觸內可愛境界,一向引樂,一向喜相應,唯求不離樂,不娆心業轉。
《瑜伽》卷八十七雲︰
此中樂者,謂在第叁靜慮。樂所隨者,謂在人中,容有二種。喜樂遍者,謂在初、二靜慮。未永離樂者,謂在第四靜慮以上。
《樞要》卷下雲︰
問︰何故第叁定近分、根本,同爲樂根;初、二定中有喜有樂,方便有喜而無樂,不同第叁,二俱相似?答︰第叁定俱尤重,無分別故,本、因,俱是樂。初、二方便不怡根,唯同根本說有喜。
問︰叁定方便引,根本即言樂;二地俱怡勝、同樂,下地方便引根本,亦應俱稱怡五根!答︰方便、根本、怡差別。叁定無分別故,方便、根本,俱稱樂。下地方便、根本、有差別,俱有分別,並名喜。根本下二定,不以無分別故名樂,但以怡根名樂。上以無分別,悅心名樂。此義應思!
[50] 《顯揚》卷二雲︰
如經中說即于此身離喜之樂之所滋潤、遍滋潤,遍適悅、遍流布者,是謂第叁靜慮近分。如經又說,即此身中于一切處,無有少分離喜之樂所不遍滿者,是謂第叁靜慮根本。
[51] 如《顯揚》卷二雲雲︰
「喜」者,謂已轉依者依于轉識心悅、心勇、心適、心調、安適受,受所攝。「樂」者,謂已轉依者依阿賴耶識,能攝所依,令身怡悅、安適受,受所攝。
[52] 謂《瑜伽》卷五十七「十一根」文。
[53] 「苦」字下,余本有「受」字。靈泰《抄》牒釋及康平本無「受」
字。
[54] 不通憂。
[55] 《瑜伽》卷六十六雲︰
如生捺落迦,如是若生一分餓鬼,及傍生中,當知亦爾。若生﹝藏文有「一分餓鬼及傍生」﹞人中及欲界天諸有情類,無有決定。異熟無間,或時苦憂,或時樂喜,或時唯有不苦不樂受相續生。若生初二靜慮,異熟無間唯異熟生喜受相續。若生第叁靜慮,唯異熟生﹝德格版作「sems bes byuv ba」﹞樂受相續。
[56] 如《瑜伽》卷五十七雲︰
問︰生捺洛迦,成就幾根?答︰八﹝六根、命、苦﹞現行種子,皆得成就。除叁﹝喜、樂、舍﹞所余,或成就,或不成就。
[57] 「等」,取《顯揚》卷十七。
[58] 《瑜伽》卷五十一雲︰
如是阿賴耶識雖與轉識俱時而轉,亦與客﹝《瑜伽》刻本此處作「容」,《略纂》等亦依「容受」等釋。而此《述記》、《顯揚》、藏文均作「客」,下一同﹞受、客善、不善、無記心法俱時而轉,然不應說與彼相應。何以故?由不與彼同緣轉故。
[59] 《瑜伽》卷五雲︰
謂那落迦尋伺,唯是戚行﹝藏文作「źum pa”i rnam pa」﹞,觸非愛境,引發于苦,與憂相應,常求脫苦,娆﹝藏文作「”khrugs pa」﹞心業轉。如那落迦尋伺一向受苦,餓鬼尋伺亦爾。
[60] 非不言也,只言多分。如《瑜伽》卷五雲︰
傍生、人趣、大力餓鬼﹝藏文作「yi dwags rdzu ”phrul che ba/」,即大神通餓鬼﹞所有尋伺,多分戚行,少分欣行;多分觸非愛境,少分觸可愛境;多分引苦,少分引樂;多分憂相應,少分喜相應;多分求脫苦,少分求遇樂;娆心業轉。
[61] 《瑜伽》卷六十六但亦言「一分」,如雲︰
如生捺落迦,如是若生一分餓鬼及傍生中,當知亦爾。
[62] 《瑜伽》卷八十七雲︰
此中苦者,謂在餓鬼及以傍生;苦所隨者,謂在人中;憂苦遍者,謂在那落迦。
[63] 道邑《義蘊》雲︰
若雲以苦、憂故,第六無舍,亦應第八不與舍俱,極苦處故,非輕業故。由此,解雲︰第八趣體,又是報主,不可苦俱。若與苦俱,違善趣故,六識不然,不可爲例。
[64] 如《瑜伽》卷五十七雲︰
如生捺落迦趣,于一向苦。傍生、餓鬼亦爾。
[65] 如《瑜伽》卷五十七雲︰
若苦樂雜受處,後叁種,亦現行成就。
[66] 「捺落迦」,梵文爲「naraka」;藏文爲「dmyal ba」。
[67] 「那落迦」,梵文爲「naraka」;藏文爲「sems can dmyal ba」。
[68] 「暇」字,康平本作「暇」,靈泰《抄》釋文有「無容預得起橫思
度分別」等。《略纂》雲「無暇起憂」。余多作「假」。
[69] 《樞要》卷下雲︰
問︰如苦極故,意有苦根,地獄之根,人中回受。如《賢愚經》第十一﹝原作「二」,今改﹞卷說鴦掘摩羅﹝梵文爲「avgulimalika」﹞人中得阿羅漢果已,被火燒殺﹝如雲「今此(指鬘)比丘在于房中,地獄之火從毛孔出,極患苦痛,酸切叵言」﹞。彼極苦根,人中有不?有解︰地獄、人中,唯受四處,或五處,不受六識果。
《唯識》卷叁「十證」中雲︰意中業果,雖起無雜,而有間斷﹝原文爲「諸生得善,及意識中業所感者。雖遍趣生,起無雜亂,而不恒有」﹞。即說不于余趣受故。准此一文,唯回受四處,或五處果;五根、六識並不得。
又解︰論據非忏悔,及未入聖者,趣生無雜。衆多分故,非回受者故。六識並可通回受,六識之中,皆受苦故。
[70] 即續引《瑜伽》卷五十九文:
若﹝原作「是故」﹞通一切識身者,遍與一切根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根相應。
[71] 《瑜伽》卷五十八:
俱生薩迦耶及上地分別薩迦耶見由定力攝持等,故爲有覆無記性。
後雲︰
所余煩惱,由此道理隨應當知。
[72] 「一根」謂憂根。《瑜伽》五十七卷雲「五善、不善、無記」。即意
及其他四根。「一善、不善。善、不善、無記,爲義。」即唯是憂。
[73] 《瑜伽》卷五十七原文:
問︰生捺落迦,成就幾根?答︰八。現行種子,皆得成就。除叁,所余或成就,或不成就。叁約現行,不成就。約種子,或成就,謂般涅槃法;或不成就,謂不般涅槃法。余叁現行故,不成就;種子故,成就。于一向苦、傍生、餓鬼亦爾。若苦樂雜受處,後叁種亦現行成就。
[74] 「有一二形」下,康平本有「無一二形」四字。
[75] 加前七中。
[76] 「中」字下,康平本有「憂入叁現定不成中」。
[77] 即非第八相應。
[78] 即護法等。
[79] 「有」字下,康平本有「苦故入不定中」。
[80] 即喜、樂、舍。
[81] 如理《義演》雲︰
但缺不成叁,名「無」。
[82] 《略纂》卷叁十雲:
此約六識爲論作法。
問曰:何以舍與第八同時,不言一向現行成也?及憂,乃言苦一向有?答曰:舍受爲苦映奪,如五十七﹝原作「一」,今改﹞文,故唯言苦。
又約六識作法,故無第八俱舍。第六中舍,善業招,間斷,故不取。不取憂根者,今大乘憂根,在極苦處,如極喜名樂,此憂名苦,故彼但有苦;不言憂,無暇起憂,故不說。
若爾何故不在第二、叁中,現行不成種成中?以與苦一物故,得異名苦,故不說。
唯有信等五、男女二、種、現俱不定。余憂,如義准知。
[83] 文又分叁︰一、征唯客受,二、征意根不定成,叁、征不說主識。
此即初中初也。
[84] 「七」字,原作「一」今改。
[85] 「苦」字下,康平本有「不」字。
[86] 「處」字,《義演》、康平本作「處」,合《義演》釋文,余作「更」。
[87] 道邑《義蘊》雲︰
地獄之中,意無舍受,以極苦處不可轉易憂受而起異舍也。
[88] 《瑜伽》卷二雲:
雲何化生?謂諸有情業增上故,具足六處而生,或複不具。彼複雲何?如天、那落迦全,及人、鬼、傍生一分。
[89] 《瑜伽》卷五雲︰
淫欲受用者,諸捺落迦中所有有情皆無淫事。所以者何?由彼有情長時無間多受種種極猛利苦。由此因緣,彼諸有情,若男,于女不起女欲;若女,于男不起男欲;何況展轉二二交會?
[90] 「根」字下,康平本有「故」字。
[91] 靈泰《抄》雲︰
若准《正法念經》﹝卷十四〈地獄品〉叁十﹞,即大地獄中亦有貪欲心、有淫事。
如雲︰
彼惡業故,見有婦女如本人中先所見者、先所行者,彼既見已,無始來習欲火發起,即便疾走趣彼婦女。
《了義燈》卷十叁曾說彼經,列十大地法文雲︰
《正法念》,正量部義。
[92] 所難指「意迫名苦,無有憂根」。
[93] 《對法》卷七雲︰
又貪于欲界,與樂、喜、舍﹝叁﹞相應。如于欲界,于初、二靜慮,亦爾。于第叁靜慮,與樂、舍﹝二﹞相應。以上唯與舍相應。
貪于欲界與樂相應者,謂在五識身。與喜相應者,在意識身。與舍相應者,在一切處。于相續末位﹝藏文有「樂轉變故」﹞,所以不與憂苦相應者,由此欣行轉故。瞋與苦、憂、舍﹝叁﹞相應。苦相應者,在五識身。憂相應者,在第六識。所以不與喜樂相應者,由此戚行轉故。瞋能逼惱自相續故,名戚行。與舍相應者,于一切處,如前說。
[94] 《樞要》卷下雲︰
問︰護法論師憂、苦種子,爲同?爲異?設爾,何失?若言同者,何故地獄苦根不名爲憂?若別者,何故初、二定名喜亦樂,地獄憂、苦不許二名?
若一苦根亦名憂者,叁根不成,複爲自害。第叁即是憂根,不成故。今憂、苦二根種子定別。雖俱行逼迫,由無分別、有分別故。喜、樂二根或同,或異。如無分別智及後所得,四地以前,有別種生,五地以上,或同,或異。二種生一現,一種生二現,亦無過失。現行之中,無二慧故,行不相違,一念俱說。喜、樂亦爾,不同憂、苦。
問︰安慧師憂苦種子,亦爾。何故地獄憂根,不亦名苦,如下二定喜、樂?何故憂極,不名爲苦?
答︰憂、苦行增,二不俱說。喜、樂不違,故一念生。問︰何故義等,順異于違,苦極非意;違乖于順,樂極在心?
答︰由有分別、無分別故。此師,地獄許起分別煩惱故。前師不然。此義應思!極難解也。
[95] 《攝論‧世親釋》卷二雲︰
「一向苦處」者,謂一向受非愛業果處。于彼有時樂受生者,是等流果。生彼所受異熟果者,唯是其苦。
[96] 即大乘前解勝。
[97] 「諸」字,明曆本、《義演》、金陵本作「通」。
[98] 《對法》卷七雲︰
瞋與苦、憂、舍相應。苦相應者,在五識身。憂相應者,在第六識﹝藏文作「第六意地」﹞。
[99] 謂「恚苦、憂、舍相應」。
[100] 如《瑜伽》卷五十九雲︰
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于叁受現行可得。是故通一切識身者,與一切根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與意地一切根相應。不任運生一切煩惱,隨其所應諸根相應,我今當說。……恚于一時,憂苦相應,或于一時,喜樂相應。
[101] 如《瑜伽》卷六十六雲︰
若粗段食,于欲界五趣中,皆現可得。此于一分各別那落迦,非大那落迦。余食﹝觸食、意思食、識食﹞及命﹝根﹞,遍叁界中皆現可得。由于諸行假立有情,是故世尊說此諸法任持有情令住不壞。
[102] 《瑜伽》卷五十七雲︰
那落迦中,無有段食。定地諸天,亦複如是。諸那落迦多由先業力所任持而得久住,雖有廣大諸根大種損害因緣,而不能死。然彼亦有諸微細風隨入身分,以之爲食,難可了知,是故不說。
[103] 如《瑜伽》卷六十六雲︰
生捺落迦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如生捺落迦,如是若生一分餓鬼及傍生中,當知亦爾。
[104]《攝論‧無性釋》卷二「上座九心」處雲:
謂聖者上座部中,以「有分」聲,亦說此識。
《成業論》雲︰
赤銅鍱部經中,建立「有分識」名。
[105] 道邑《義蘊》雲︰
彼部諸識既有俱起,故意憂與五苦相續也。「上座九心」者,彼有分識與大乘第八同。故雲「異熟無間」等言。或彌沙塞者﹝梵文爲「mahiwasaka」,《異部宗輪論》雲「其化地部本宗同義……六識皆與尋、伺相應」﹞,此通會兩師文。
[106] 如《瑜伽》卷五雲︰
謂那落迦尋、伺,唯是戚行﹝藏文作「wum pa”i rnam pa」﹞,觸非愛境,引發于苦,與憂相應,常求脫苦,娆心, 業轉。如那落迦尋、伺,一向受苦餓鬼尋、伺亦爾。
勝友《瑜伽師地論》釋雲︰
「與憂相應」者,何故說與苦相應耶?有說︰由種種非愛境相續生起故,眼識等勢必不轉起故。複有說言︰眼識等雖有苦,但無﹝德格版作「有」﹞明顯損害故,此中勢必由無﹝疑「有」﹞尋、伺故,不說彼等與苦相應。
[107] 「然」字,《義演》作「唯」。
[108]《攝論‧無性釋》卷二初雲︰
「化地部」等者,于彼部中,有叁種蘊︰一者、一念頃蘊,謂一剎那有生滅法。二者、一期生蘊,謂乃至死恒隨轉法。叁者、窮生死蘊,謂乃至得金剛喻定恒隨轉法。
[109] 「耳」字,疑爲「爾」。
[110] 道邑《義蘊》雲︰
彼論亦說余趣苦憂相續,何故不隨語?
[111] 《顯揚》卷二原文雲:
建立近分及根本者,如經中說所謂此身離生喜樂之所滋潤、遍滋潤、遍適悅、遍流布者,是謂初靜慮近分。如經又說,即此身中一切處無有少分離生喜樂所不遍滿者,是謂靜慮根本。
[112] 謂《顯揚》卷二續雲:
如經中說:即于此身等持所生喜樂之所滋潤、遍滋潤、遍適悅、遍流布者,是謂第二靜慮近分。
[113] 「第」字,《述記》作「初」,今改。
[114] 已如前引。
[115] 如《對法》卷七雲︰
慢于欲界樂不相應者,以五識無故。若爾,于初、二靜慮雲何與樂相應?與意地樂相應,故無過。雲何于彼有意地樂?由說彼地有喜樂故。如經言︰雲何爲喜?謂已轉依者依于轉識,心悅、心踴、心通、心調、安適受,受所攝。
「依于轉識」者,即依意識。于叁摩呬多﹝梵文爲「samahita」﹞位,余識無故。雲何爲樂?謂已轉依者依阿賴耶識﹝藏文作「阿陀那識」,下同﹞能攝所依,所依怡悅、安適受,受所攝。
此經意說︰樂受依初、二靜慮生時,與如是心、心所聚相應。由心踴行,還會此聚皆得踴悅。又令阿賴耶識自體安樂、怡適。由此樂受作二事故,體雖是一,建立二種若喜,若樂。是故說此相應慢,與樂喜相應。如慢,薩迦耶見、邊執見、見取、戒禁取亦爾。
[116] 如《瑜伽》卷五十七雲︰
問︰未至地幾可得?答︰十一。問︰若未至地有喜根者,何故不如初靜慮地建立喜耶?答︰由于彼地喜可動故。
下引教及分根本與近分,如《顯揚》。
[117] 「亦」字,康平本作「亦」,合《義演》釋文,余多作「二」。
[118] 如《瑜伽》卷六十六雲︰
若粗段食,于欲界五趣中,皆現可得。
又雲︰
若諸段食于吞咽時令心歡喜,諸根悅豫,當于爾時,不名段食,但名觸食。若受用已,安隱消變,增長喜樂,于消變時,乃名段食。若有熟變,不能長養諸根安樂,彼雖熟變,不名段食。若諸段物于吞咽時,不生歡喜,亦不能令諸悅豫,當于爾時,都不名食。即彼後時安隱熟變,增長安樂,彼于爾時,乃名段食。
[119] 「五」字,《述記》作「四」,今改。
[120] 「等」,取卷五十七。
[121] 如《瑜伽》卷五雲︰
複于捺落迦受生有情有微細段食,謂腑藏中有微動風,由此因緣,彼得久住。
[122] 如本論卷七雲︰
雖初靜慮有意地樂,而不離喜,總說喜名。雖純苦處有意地苦,而似憂故,總說爲憂。
[123] 靈泰《抄》雲︰
除憂,余四受皆通報也。
[124] 靈泰《抄》雲︰
可初禅斷憂,二禅斷苦,第叁禅斷喜,第四禅斷樂。
[125] 指「違正理」,即理證。
[126] 「初師所說」四字,《義演》在「第六識」文前。
[127] 謂初師。
[128] 如《瑜伽》卷六十叁雲︰
若遇聲緣縱定而起,與定﹝藏文作「非等引」﹞相應意識俱轉,余耳識生,非即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
本論前文雲︰
在定耳識率爾聞聲,理應非善。未轉依者率爾墮心,定無記故。由此誠證,五俱意識非定與五善等性同,諸處但言五俱意識亦緣五境,不說同性。
[129] 謂定中意識。
[130] 謂喜、樂。
[131] 謂偏注舍。
[132] 本論前文雲︰
若五識中叁性俱轉,意隨偏注,與彼性同,無偏注者,便無記性,故六轉識叁性容俱。
[133] 《瑜伽》卷五十一雲:
複次,阿賴耶識或于一時與苦受、樂受、不苦不樂受,俱時而轉。此受與轉識相應,依彼而起,謂于人中、若欲界天、若于一分鬼、傍生中,俱生不苦不樂受與轉識相應苦受、樂受、不苦不樂受,相雜俱轉。若那落迦等中,他所映奪,不苦不樂受與純苦無雜受俱時而轉,當知此受被映奪故,難可了知。如那落迦等中,一向苦受俱轉,如是于下叁靜慮地,一向樂受俱轉;于第四靜慮地,乃至有頂,一向不苦不樂受俱轉。
[134] 《顯揚》卷一雲:
此識﹝第八識﹞能執受了別色根、根所依處,及戲論熏習,于一切時一類生滅、不可了知。又能執持了別外器世界,與不苦不樂等相應,一向無覆無記。與轉識等作所依因,與染淨轉識受等俱轉,能增長有染轉識等爲業,及能損減清淨轉識等爲業。
[135] 《顯揚》卷十七與上引《瑜伽》五十一文同。
[136] 本論前文雲︰
《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叁性俱起者,彼依多念。如說一心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137] 本論前文雲︰
有義:六識叁性容俱。率爾、等流眼等五識,或多或少容俱起故。
[138] 《樞要》卷下雲︰
善等叁性六識爲遠因等起,剎那等起分別。四無記等起有叁業,異熟心等能發業不?
非業果心定得發業及隨轉業。果者,雖未見文,理實難判,余者得。其初起苦樂受,如善不善共難,故必由染淨心引,方隨等流。
離欲苦根,即無憂引,如何初起?
善惡性隔難,初生隨意性,苦樂非性別,舍引即隨生。
[139] 如《瑜伽》卷五十七雲︰
當知苦根有漏、無漏,以有漏爲義。
[140] 即眼、耳、身。
[141] 本論卷七末雲︰
前叁無色有此根﹝未知當知根﹞者,有勝見道傍修得故。
「未知當知根」指信、勤、念、定、慧、五根,及樂、喜、舍叁根。
「于後勝法,求證愁戚,亦有憂根。非正善根,故多不說。」
[142] 道邑《義蘊》雲︰
四靜慮中,第四靜慮功德最勝,名爲「邊際」;或一一定中最殊勝者,名爲「邊際」。
[143] 道邑《義蘊》雲︰
大圓鏡智,純淨圓德現種依持;平等性智,大慈悲等恒相應故。又此二智,能現自他受用功德身土,名「功德依」。
[144] 道邑《義蘊》雲︰
如來大悲,唯依第四禅住也。
[145] 道邑《義蘊》雲︰
「此中叁解」者,解五識中第一,唯初禅,第二通四定,第叁唯第四。言「如七、八識」者,唯第叁解也。准答,無漏八識八地皆有,即五識有四釋﹝加八地皆有﹞,七、八有二釋﹝八地皆有,或唯第四﹞。前雲無漏五識依色界四地者,彼總釋,不入此中,今以義准,或彼界更爲一釋亦得。然彼只雲依色界四地,不言多起第四定,又不說通八地,故與下別也。
[146] 靈泰《抄》雲︰
此《疏》中叁解,皆是疏主解釋。應言有義:無漏八識通八地有;有義:七、八識在第四禅,五識在初禅;有義:八識總依第四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