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五‧二○五 六識與幾心所相應?

【疏翼】

解第叁能變第二舉頌正答有九頌中,第二段有六頌﹝即第九頌至第十四頌﹞。于中分二︰一、第九頌總明心所相應及叁受俱兩門,第二、有五頌﹝第十頌至第十四頌﹞,重解六位心所。初頌總明中分二︰一、問起,二、以頌作答。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次、第二頌,解第五相應第六受俱門。

此、問起也。

【頌文】

五‧二○六 頌曰:此心所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不定,皆叁受相應。

【疏翼】

第二段有六頌,初頌總明心所相應及叁受俱兩門中,第二以頌作答。文分爲二︰一、舉初頌文,二、二門別解。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上叁句、列六位心所總名,下一句、正解受俱。

【論文】

五‧二○七 論曰:此六轉識,總與六位心所相應,謂遍行等。

【疏翼】

第二以頌作答中,第二二門別解。

【述記‧卷叁十二】

下文有二︰初、解「心所」等頌上叁句,後、解頌第四句受俱。初中複二︰初、總解此「心所」等上叁句意,後、別解。此即總也。

正解「此」字,指頌可知。

【疏翼】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此前六識與何類心所有法相應耶?與此相應心所有法有幾多耶?

頌曰︰此心所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不定,皆叁受相應。

【論文】

五‧二○八 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系屬于心,故名心所,如屬我物,立我所名。

【疏翼】

第一解「心所」等頌上叁句中,第二別解。

【述記‧卷叁十二】

自下、別解。有二︰初、解「心所」二字,後、解「遍行」等義。解心所中複叁︰初、解「心所」之義,次、解行相,後、總結之。此即初也。

略以叁義,解心所總名︰

一、「恒依心起」:心若無,心所不生。要心爲依,方得生故。

若爾,心望遍行,應名心所[1]?

二、「與心相應」:彼五說與心相應故,心不與心相應故。又時、依、緣、事,四義具故,說名相應。由此,色等亦非心所。

既爾,心具四義與五[2]相應,應名心所!

叁、「系屬于心」:以心爲主,所,系屬之。心有自在,非所。以是義故,系屬于心。

有此叁義,故名心所。

又初義、顯遍行,「恒依心」故。第二、顯余一切心所,非「恒依心」,「心相應」故。第叁、正解「心所」之義。

又解︰心王不名所,不屬心故。由此叁義簡別心、色等,不得名心所。

又解︰第一句,顯一切心所得名「心所」;第二句,簡一切色等,不名「心所」;第叁句,顯心所得名爲所,以系屬他,以非主故,心不名所。

又初句,簡無爲,不依心起故。第二句,簡色、不相應,第叁句正解心所得名所以。

舉喻以顯,此亦如是[3]。

【論文】

五‧二○九 心于所緣,唯取總相,心所于彼,亦取別相。

【疏翼】

第一解「心所」二字中,第二解行相。于中有叁,第一總舉中,又分爲二︰一、取總亦取別,二、喻如徒填彩。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何故相應,唯說遍行等屬心,不說心屬于受等耶?

爲答此問,因解第二行相之門,與心同異。

上、解心所義。

下、釋心所等行相。于中有叁︰一、總舉,二、引證,叁、結。

心取境之總相,但總取而已,不別分別。如言緣青,但總取青,不更分別。「心所」于彼,取總別相,故說「亦」言[4]。

【論文】

五‧二一○ 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畫師資,作模填彩。

【疏翼】

第一總舉中,第二喻如徒填彩。

【述記‧卷叁十二】

何以心王唯取總相,心所兼取總別二相?

且釋名者,「助成心事」,名心所故。

「師」,謂博[5]士;「資」,謂弟子。如師作模盡形貌已,弟子填彩。彩于模填,不離模故,如取總相;著彩色時,令媚好出,如亦取別相。心、心所法取境,亦爾。

【疏翼】

以上第二解行相中,第一總舉訖。

【論文】

五‧二一一 故《瑜伽》說: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作意了此所未了相。即諸心所所取別相。

【疏翼】

第二解行相中,第二引證。于中分四︰一、引《瑜伽》先釋作意,二、舉余遍行,叁、證亦緣總相,四、舉別境。

【述記‧卷叁十二】

何以知者?

上、總舉,下、引證。

彼[6]第叁說︰「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不言取別,以是主故。若取別相,即心所故,「作意了此所未了相」。

「此」者,即識所取總相。作意取此總相,及亦取識「所未了相」。「未了相」者,即是別相,即余心所所取之別相,皆識所未了。

「作意」一法獨能取彼衆多別相。如彼論第叁雲︰即此所未了別能了別者,說名作意[7]。所未了境相,即是別相,故「能了別者」,名爲作意,能緣別相者,即「作意」也。

故知心所取總別相,王唯取總,如一縣令唯知縣之總事。縣丞禀命明府,雖爲副貳,取總相已,後取一切別相。自余縣尉[8],亦取各別之相。

此舉作意,例余可知。由作意能令心、心所取境功力勝故,有此,總取多法別相也[9],故《瑜伽》以作意爲初;此論以觸爲初,和合勝故;各據一義。

【論文】

五‧二一二 觸,能了此可意等相;受,能了此攝受等相;想,能了此言說因相;思,能了此正因等相;故作意等,名心所有法。

【疏翼】

第二引證中,第二舉余遍行。

【述記‧卷叁十二】

觸能取叁︰謂可意、不可意、俱相違相[10]。

受中,「攝受等」者,等損害、俱相違[11]。

此二取相近、相順也[12]。

「言說因相」者,謂如前第叁卷八識中說,取「境分齊相」故[13]。謂此是青、非非青等,便起言說。故想之相,言說因也[14]。

思「了正因」等者,謂正因、邪因、俱相違等[15],即是境上正邪等相,業之因也[16]。

此中一一如作意說,亦取別相。

【論文】

五‧二一叁 此表心所,亦緣總相。

【疏翼】

第二引證中,第叁證亦緣總相。

【述記‧卷叁十二】

何以知心所亦取總相?

《瑜伽》說「此」言,表心所法亦緣總相故。謂彼論言︰又識能了事之總相。即此所未了別所了境相能了別者,說名作意。意說作意了此總相,及識所未了別相──謂境別相。此境上別相,作意亦能了。即是了此識所取總相,亦取所未了別別相故[17]。

此五遍行,如《大論》說[18]。然《楞伽經》中亦言心緣總相等[19]。《顯揚》十八有頌,說此五及心王取總、別相[20]。

【論文】

五‧二一四 余處複說:欲亦能了可樂事相,勝解亦了決定事相,念亦能了串習事相,定、慧亦了德失等相。

【疏翼】

第二引證中,第四舉別境。

【述記‧卷叁十二】

《中邊》第一彌勒頌雲︰總了境名心,亦別名心所。世親解雲︰心唯總了,心所亦別,非唯總故[21]。是謂心王、心所異相。余文可解,大小乘同。

【疏翼】

以上第二釋行相中,第二引證訖。

【論文】

五‧二一五 由此,于境起善、染等。

【疏翼】

第二釋行相中,第叁結。

【述記‧卷叁十二】

子段第叁、結之。

由前[22]十法,取總、別故,于境起善十一、染二十六[23]、不定四等。

【疏翼】

以上第一解「心所」二字中,第二解行相訖。

【論文】

五‧二一六 諸心所法,皆于所緣,兼取別相。

【疏翼】

第一解「心所」二字中,第叁總結之。

【述記‧卷叁十二】

第叁、總結。

上類解頌「此心所」叁字竟。

【疏翼】

以上第二別解中,第一解「心所」二字訖。

【論文】

五‧二一七 雖諸心所,名義無異,而有六位,種類差別。

【疏翼】

第二別解中,第二別解「遍行」等義。

【述記‧卷叁十二】

自下第二、別解「遍行」等義。

問︰既言「心所」,名義乃同,有何差別?

下文有六︰一、總標,二、列位,叁、結數,四、釋名,五、會文,六、總結。此初也。

「心所」義名雖同,而體一一,類各別故。

【論文】

五‧二一八 謂遍行有五,別境亦五,善有十一,煩惱有六,隨煩惱有二十,不定有四。

【疏翼】

第二別解「遍行」等義中,第二列位。

【述記‧卷叁十二】

列位也。

解下六位,上叁句頌也。

【論文】

五‧二一九 如是六位,合五十一。

【疏翼】

第二別解「遍行」等義中,第叁結數。

【述記‧卷叁十二】

結數也。

此中開張與《對法》第一[24]、《大論》五十叁、五十五不同,以開合無見,增邪欲、解故[25]。此與《顯揚》、《五蘊》、《百法》同也。

【論文】

五‧二二○ 一切心中,定可得故;緣別別境,而得生故。

【疏翼】

第二別解「遍行」等義中,第四釋名。文且分叁︰一、釋遍行與定境,二、釋善與煩惱,叁、釋隨煩惱與不定。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釋名也。

一切心可得,即遍行五。不問何心,但起必有故。

「緣別別境,而得生」者,五別境也。此意即顯遍性、地等,唯緣別別境界方生,故余不例,如五十五說于四事中生五別境[26],如下當知,或俱不俱別事生故。

【論文】

五‧二二一 唯善心中可得生故;性是根本煩惱攝故。

【疏翼】

第四釋名中,第二釋善與煩惱。

【述記‧卷叁十二】

十一善法,唯善性有。

體性根本能生諸惑,即貪等六。

【論文】

五‧二二二 唯是煩惱等流性故;于善、染等,皆不定故。

【疏翼】

第四釋名中,第叁釋隨煩惱與不定。

【述記‧卷叁十二】

二十隨惑,根本等流。

「等流」者,同類所引義,非前後等流也。

于善染心皆不定者,即四不定。謂于善、染、無記叁性心,皆不定故。

複說「等」言,下第七[27]不定中雲︰「于善、染等皆不定故。」彼複有言:非遍心起[28],非遍地有[29]。

總此叁門︰初門、簡唯善染心所,第二門、簡遍行,第叁、簡別境。

此中言「等」,「等」取余二門也。

【疏翼】

以上第二別解「遍行」等義中,第四釋名訖。

【論文】

五‧二二叁 然《瑜伽論》合六爲五,煩惱、隨煩惱俱是染故。

【疏翼】

第二別解「遍行」等義中,第五會文。于中有二︰一、會合六爲五,二、解四一切具幾。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二】

會文有二,如文易知。

彼論[30]、此論,合開不同。彼論第叁,合六爲五[31]。根本,及隨,俱是染故,合爲一也。

【論文】

五‧二二四 複以四一切辨五差別。謂一切性及地、時、俱,五中遍行具四一切;別境唯有初、二一切;善唯有一,謂一切地;染四皆無;不定唯一,謂一切性。

【疏翼】

第五會文中,第二解四一切具幾。

【述記‧卷叁十二】

即彼第叁、以四一切辨五位別。

謂彼言︰一切處、一切地、一切時、一切耶[32]?

此中解言︰謂一切性,及地、時、俱。

「俱」者,即「一切耶」,謂定俱生故。「處」者,叁性──叁性之處,皆得起故。言「時」者,謂或一切有心皆有,或無始不斷,或緣一切境,故總言「時」。「地」有二說︰一雲叁界、九地,二雲有尋等叁地──此解爲勝,輕安不遍故。「性」即叁性。

一一如彼[33]說︰遍行具四,無處無故。

別境有初二︰不緣一切境,亦非相續,非心有即有,故無「時」也。又此未必並生,無「俱」。

善中「地」者,如次前說,遍叁地也。此中輕安,不遍欲界,若如初說,從多分,或加行等說故[34]。

「染四皆無」,亦從多故。如無明、貪等,通叁界地,八大隨惑非[35]皆通地及俱。以非皆通地等,故總言非四,依種類而作論故。

後四、不定通叁性,故唯有一也。此所無義,應審簡別[36]。

【疏翼】

以上第二別解「遍行」等義中,第五會文訖。

【論文】

五‧二二五 由此五位種類差別。

【疏翼】

第二別解「遍行」等義中,第六總結。

【述記‧卷叁十二】

此、總結也。

上來第一、解五位叁句訖。

【疏翼】

以上第二二門別解中,第一解「心所」等頌上叁句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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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智周《演秘》雲︰

今助一難︰受等依心起,從依名心所;心依心所生,應名心所所!余難准此,此不違論,亦無別總不均之過。

[2] 謂五遍行心所。

[3] 《樞要》卷下雲︰

「恒依心起」等,解心所者,要具叁義名爲心所,無所簡別,余如《疏》說。

[4] 《樞要》卷下雲︰

心、心所總別相︰應說無爲緣總,有爲緣別;有爲緣別中有本質,別緣無本質境,亦別緣。「相」者,義也。

[5] 「博」字,《續藏》、金陵本作「博」,明曆本作「轉」。

[6] 謂《瑜伽》卷叁。

[7] 《瑜伽》卷叁原文:

即此所未了別所了別境能了別者,說名作意。

[8] 靈泰《抄》雲︰

唯縣丞副縣令,故縣丞是貳副官也。若縣尉等,不名副,第叁官。猶如符上唯印有像,故縣製兩人,更無余也。

[9] 如理《義演》雲︰

此顯作意能取總相,亦取余之心所各各別相,故名功力勝也。亦能令心、心所取總別相故。

[10] 《瑜伽》卷叁原文爲:

即此可意﹝藏文爲「sdug pa」﹞、不可意、俱相違相,由觸了別。

[11] 《瑜伽》卷叁原文爲:

即此攝受﹝藏文作「phan pa」,本論卷叁作「順益」﹞損害、俱相違相,由受了別。

 即觸爲援取,受爲領受。

[12] 《瑜伽》卷叁雲︰

謂觸所取可意等相,與受所取順益等相,極相鄰近,引發勝故。

[13] 《瑜伽》卷叁初雲︰

謂要安立境分齊相,方能隨起種種名言。

[14] 《瑜伽》卷叁原文爲:

即此言說因相﹝藏文作「tha sbad kyi mtshan ma”i mtshan bid/」﹞,由想了別。

[15] 《瑜伽》卷叁原文爲:

即此邪、正、俱相違行因相,由思了別。

[16] 《瑜伽》卷叁初雲︰

謂能取境正因等相,驅役自心令造善等。

[17] 勝友《瑜伽師地論釋》雲︰

言「識能了別事之總相」者,謂不作分分了別,能了知全境影像故。言「即此所未了別」者,謂即于此義,由依作意識轉起故。言「所了境相」者,謂由不共差別令境成爲所了別行境相。言「能了別者說名作意」者,謂由作意能取彼已,令心專注適宜境事故。

 靈泰《抄》雲︰

故五十一心所皆能了心王之總相,各自緣心所之別相也。唯作意雖緣心王之總相,與余心所同體緣,作意自無別相而爲所緣,即能緣五十一個心所之別相,爲作意之別相也。但如作意了心王之總相時,亦即了觸之可愛等相,受之舍受等相。即別了余心所之別相,取爲作意之別相也,乃至五十一心所之別相,爲作意之別相。

彼論「此」言,顯取總故。

[18] 見《瑜伽》卷叁及卷五十五,如卷五十五雲︰

作意雲何?謂能引發心法﹝藏文作「sems kyi rtsol ba/」﹞。觸雲何?謂叁和合故,能攝受義﹝藏文作「don ”dzin pa/」﹞。受雲何?謂叁和合故,能領納義﹝藏文作「don so sos myov ba/」﹞。想雲何?謂叁和合故,施設所緣假合而取﹝藏文作「brdar ”dzin pa/」﹞;

此複二種︰一、隨覺﹝藏文作「rjes sad pa」﹞想,二、言說隨眠想﹝藏文作「tha sbad pa bag bal ba/」﹞;隨覺想者,謂善言說,人天等想,言說隨眠想者,謂不善言說嬰兒等類,乃至禽獸等想。思雲何?謂叁和合故,令心造作于所緣境隨與領納﹝藏文作「tshor ba」﹞和合、乖離。

[19] 唐譯《楞伽》卷二雲︰

識以能了知,意複意謂然,五識了現境,無有定次第﹝魏譯卷二作「定中無如是」﹞。譬如工畫師,及畫師弟子,布彩畫衆像,我說亦如是。

[20] 《顯揚》卷十八雲︰

依多境了別,各爲自業生;心法不應思,相似境轉故。

 又雲︰

引心、叁分別、領位﹝「領納違、順、俱相違位」﹞、審了相、德失等營爲,名作意等業。

[21] 《辯中邊論》原文爲︰

唯能了境總相,名心。亦了差別,名爲受等諸心所法。

 梵本,及藏文、舊譯,均無「亦」字。《辯中邊論述記》雲︰

舊論但言心所取別,不言取總,違《瑜伽》等說。

[22] 謂遍行、別境。

[23] 《義演》作「二十六」。余多作「叁十二」。

 如理《義演》解兩抄本不同雲︰

「二十六」者,謂根本有六,隨煩惱二十,故染有二十六也。有疏雲「染有叁十二」者,謂根本有十,隨煩惱有二十,加邪欲、邪勝解,故成叁十二也。

[24] 如《對法》卷一雲︰

如思等五十五法──若遍行,若別境,若善,若煩惱,若隨煩惱,若不定。如是次第──五、五、十一、十﹝根本煩惱開六爲十﹞、二十、四,應知。

[25] 《瑜伽》卷一,隨煩惱增邪欲、邪勝解,爲二十二,根本煩惱爲六,

 合五十叁,卷叁同;卷五十八開根本煩惱爲十,合爲五十七;卷八

 亦開爲十。

 道邑《義蘊》雲︰

謂《大論》等增邪欲、解,即五十叁。若開五見,除邪欲解,即五十五。此論除欲、解,合五見,故五十一。

[26] 《瑜伽》卷五十五雲︰

如其次第,于所愛、決定、串習、觀察四境事生。叁摩地、慧,于最後境,余隨次第,于前叁境。

[27] 即第七卷。

[28] 如本論卷七雲︰

非如觸等,定遍心故。

[29] 如本論卷七雲︰

非如欲等,定遍地故。

[30] 即《瑜伽》。

[31] 如《瑜伽》卷叁雲︰

幾唯依染,非一切心生,非一切地,一切時,非一切耶?答︰謂貪等、不正知爲後邊。

[32] 《瑜伽》卷叁原文:

如是諸心所,幾依一切處心生,一切地,一切時,一切耶?

[33] 即彼《瑜伽》。

[34] 靈泰《抄》雲︰

若如前九地名一切地者,即欲界定前加行中,說名輕安故。

[35] 「非」字,《續藏》注雲︰一作「無」。

[36] 靈泰《抄》雲︰

憍,亦通叁界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