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六.一 已說遍行、別境二位,善位心所,其相雲何?

【疏翼】

第一以五頌﹝第十頌至第十四頌﹞別顯心所中,第二以一頌﹝第十一頌﹞辨善位心所。

【述記‧卷叁十四】

明心所中,下第二段[1]。初、結前問後也。

【頌文】

六.二 頌曰:善謂信、慚、愧、無貪等叁根、勤、安、不放逸、行舍,及不害。

【疏翼】

第二以一頌﹝第十一頌﹞辨善位心所中,第二答。

【述記‧卷叁十四】

自下、依問別答。初、頌,後、釋。即爲二也。

然《百法》等,信後說勤[2],此中「根」後,方說「勤」者,彼依「因依」以辨次第,信爲欲依,欲爲勤依故。此約「立依」以辨次第,依根、精進、立舍等叁[3]。理須相合,故不同故。

言「行舍」者,此行蘊舍,別受舍故[4]。「及」言有二,至下當知[5]。

【疏翼】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于別境後,次當說善。是故頌曰︰善謂信、慚、愧,無貪等叁根,勤、安、不放逸,行舍及不害。

論曰︰言如是十一法者,是此中省文。

【論文】

六‧叁 論曰:唯善心俱名善心所,謂信、慚等,定有十一。

【疏翼】

第二依問別答中,第二長行釋。

【述記‧卷叁十四】

下長行中,文別有叁︰初、釋善得名,破異宗執,次、依頌列別出善體。下諸門辨。

解善得名,破異執也。解頌「善」字,定十一故者,遮異執故。

且薩婆多法救《俱舍》[6]、《雜心》[7]等[8],說善有十種,除此無癡乃減此一[9]。正理論師說有十二,更加欣、厭[10]。《婆沙》雖說別有厭等[11],法救[12]等不說。故此中非之,但言「唯善」、「十一」,不言遍善,故遮彼也[13]。正量部說十叁唯善,此十一外,更加欣、厭。故此「定」言,遮增減執。

又遮薩婆多等輕安遍善,今言「唯善」,非必遍善。下雖更說有多善法,其勝用者,唯十一故。

【論文】

六‧四 雲何爲信?于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爲性。

【疏翼】

第二長行釋中,第二依頌列別出善體。

【述記‧卷叁十四】

次下第二、出諸善體。分爲八段,合慚、愧爲一,叁善根爲一故。別解信中[14]:初、申正義,下、破外執。申正義中:初、略[15],後、廣。略中,體、業,此即性也。

《顯揚》[16]、《對法》[17]、《五蘊論》[18]等,雖文同此,然有,實等,不別分別,唯此說之。「實、德、能」叁,是信依處,是境第七;「深忍、樂、欲」,是信因果;「心淨爲性」,正顯自體。

【疏翼】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此中信者,謂于業果、谛、寶之爲實有、具德、有能,能深忍可、心淨,樂欲爲性。

此信有叁行相︰一者、謂于實有事、具德或非具德,忍可行相。二者、謂于實有事、具德,心淨行相。叁者、謂于實有事、具德、有力能得、能成,希欲行相。

言心淨者,謂由與心渾濁相違故,若與此相應者,則煩惱及隨煩惱穢濁無故,依此心淨令成淨故,名爲澄淨。此以欲依爲業。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雲︰

言「雲何爲信?謂于業果谛寶忍可樂欲心淨」中,「業」者,有叁種︰福、非福及不動。

此中非福者,謂與不善相應故,是欲界所屬性。福者,由異熟不決定故,是欲界所屬。由于得異熟無動搖故,名爲不動。非福異熟者,于欲界中不可樂欲。福異熟者,是可樂欲。不動異熟者,色、無色界是可樂欲。

此中以忍可業、果二者,實有爲行相之信者,即信實有善不善業,並如其次第,即信實有可樂欲果及不可樂欲果。又此乃善不善業爲因所生,謂非大自在天等所變幻。如是,于因性果性無有顛倒,于業及果異熟二者因果相屬深忍可者,即是以忍可業果二者實有爲行相之信也。

谛者,苦、集、滅、道。由與諸聖者相違故,實是無常等性故,此果體五取蘊,爲苦谛;實爲苦因故,由緣等行相無顛倒故,此因性五取蘊體,名爲集谛;由以能息滅有因諸苦爲體故,由靜等行相無顛倒故,滅盡諸苦,名爲滅谛;由能證苦滅故,由出等行相無顛倒故,八聖道支,名爲聖谛。于苦集二谛中,有以忍可如是實有爲行相之信,謂苦是實有、集是實有;于滅道二谛中,有以忍可如是行相之信,謂我當證滅,我能生起道。

叁寶者,謂佛、法、衆僧。由是珍希、大寶、令喜、攝益,可對治非人等爲害故,與大寶相似,名之爲寶。此中寶體者,謂由菩薩不愛著諸有及受用故,不顧身命,相續不斷積憊菩提資糧,亦經叁無數劫當證得故,名之爲寶。是故佛陀出世,即如邬敦巴惹﹝梵文爲「udumbara」﹞花出現,說爲希有。由依佛陀出世故,法及僧寶亦唯希有。

大寶體者,謂由諸獲得能究竟圓滿一切希欲所依者,以福、智二種資糧當證得故。此中福資糧者,謂施、戒、忍叁波羅蜜多;智資糧者,謂慧、靜慮波羅蜜多。由爲福、智資糧支分事故,精進波羅蜜多,亦屬二種資糧。

法寶者,謂遍舍有爲當證得故,名爲大寶。

僧寶者,謂于成就生死果中,最殊勝故,由福、智二資糧當證得故,謂之大寶。由見、聞、隨念叁寶,能令喜故,爲喜之因故,說爲令喜。如是由迎接、供奉、尋求、應遍知、攝益有情故,說爲攝益。如有頌雲︰

由迎汝故作吉祥,若作供奉令安樂;遍尋求故令聰慧,如能遍知則純淨。

能息滅非人等能爲害者,如經說雲︰諸苾刍即便獨處伽藍,乃至廣說怖畏,或驚恐、毛豎等,皆當息滅。如是隨念法寶,隨念僧寶,亦當說。

此中佛者,謂于一切所知,已得無著、無礙智威力故,即得轉依。此已遠離一切有漏法種子,增長一切無漏法種子,由無量威力所攝持故,如如意珠大寶,任運無余,能作無量有情利益。

法有叁種︰一、契經應頌等教法,二、八聖道支及其眷屬所成就法,叁、涅槃勝義法。此複二種︰有余依及無余依。此中所謂遠離煩惱,即有余依;現生已滅,未來生不起,即無余依。

僧者,謂八種補特伽羅──四向及四住果。彼此和合不分、不離導師,故名僧伽。由是能圓到功德,究竟除遣過失,住持所在故,于薄伽梵毛豎所顯,及異生等所表爲信相者,謂之爲信;以能息滅一切具因苦法爲體性,及能得能除故,如是信相,謂之信法;由能住持涉越生死泥淖乃涉越生死泥淖道故,以信僧爲體,謂之爲信。

信有叁種︰一、于實有事、具德或非具德,以忍可爲行相之信。二、于實有事、具德,以清淨爲行相之信。叁、于實有事、具德,以希欲能得能成爲行相之信。

若爾,由以希欲爲行相故,豈不成爲任一愛與欲耶?

此不如是。由以善爲境界故,非是愛;欲以信爲先行故,非是欲。言「心淨爲性」中「信」者,謂與心渾濁相違。是故若與此相應者,煩惱及隨煩惱之渾濁不起。由依于信,心澄淨故,說爲「心淨」。由與能使水清珠物相似,于彼異法心所,說爲「清淨」。爲顯示非是清淨色爲體故,說之爲「心淨」,謂非是色。此以欲依爲業。

《順正理論》卷十一分別愛敬差別雲︰

愛,謂愛樂,體即是信。然愛有二︰一、有染汙,二、無染汙。有染,謂貪;無染,謂信。信複有二︰一、忍許相,二、願樂相。若緣是處,現前忍許,或即于中,亦生願樂。此中愛者,是第二信,或于因中,亦立果稱。前信是愛,鄰近因故,名愛無失。

【論文】

六‧五 對治不信,樂善爲業。

【疏翼】

第一略中,第二出業。

【述記‧卷叁十四】

此、明業用。

《顯揚》[19]說有五業,然治不信,初與此同[20]。

此言「樂善」,即彼四種︰「能得菩提資糧圓滿」故、「利益自他」故、「趣善道」、「增長信」。即是《論》[21]中「堅固」信也[22]。《對法論》[23]說「樂欲所依爲業」,即是彼第十[24]雲「信爲欲依」,約入佛法初首爲論。若言通論一切信業,《顯揚》[25]五業中,除第二菩提因[26]。

【疏翼】

以上第一申正義中,第一略申訖。

【論文】

六‧六 然信差別,略有叁種:

【疏翼】

第一申正義中,第二廣申。

【述記‧卷叁十四】

下、廣前難,有叁︰初、解依處,次、解業用,後、解自性。初中又二︰先、標,後、釋。此初也。

【論文】

六‧七 一、信實有:謂于諸法實事理中,深信忍故。

【疏翼】

第一解依處中,第二釋。于中有叁︰一、釋「實」,二、釋「德」,叁、釋「能」。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四】

謂于一切法若事,若理,「信忍」皆是。

《對法》[27]雲:于實有體,起忍可信。古師依此,謂此四谛體實有也。

今此中言︰若信虛空,此是何等?體非實故,亦非谛故。爲信虛空,即此攝故,但可總言若理,若事,空雖體無[28],有空理故。

【論文】

六‧八 二、信有德:謂于叁寶真淨德中,深信樂故。

【疏翼】

第二釋中,第二釋「德」。

【述記‧卷叁十四】

同體、別體,有漏、無漏,住持、真、行所有叁寶,皆是彼攝[29]。如、真,淨故;所余,是此真淨方便,亦名真淨。

【論文】

六‧九 叁、信有能:謂于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

【疏翼】

第二釋中,第叁釋「能」。

【述記‧卷叁十四】

謂于有漏、無漏善法,信己及他今「能得」,後「能成」──無爲「得」,有爲「成」;「世善」「得」,「出世」「成」──起希望故,「希望」,欲也。「忍」、「樂」、「欲」叁如次配上。

《對法》但言「謂我有力能得、能成」,且據自成。此亦通他,總致「能得」等言。

上來已解信所依訖[30]。隨文便故,未解「心淨」。

【疏翼】

以上第二廣申中,第一解依處訖。

【論文】

六‧一○ 由斯對治不信,彼心愛樂,證、修世、出世善。

【疏翼】

第二廣申中,第二解業用。

【述記‧卷叁十四】

次、釋彼業。

正治不信彼實事等,能起「愛樂」──于無爲「證」;有爲善「修」──故是信業。

【論文】

六‧一一 忍謂勝解,此即信因;樂欲謂欲,即是信果;確陳此信自相是何。

【疏翼】

第二廣申中,第叁解自性。

【述記‧卷叁十四】

自下、欲顯「忍、樂、欲」叁,是信因果,及欲顯彼「心淨」之言,是信自相,寄問征起。于中有四︰一、問,二、答,叁、難,四、通。

此、外問也。

前言「忍」者,即謂勝解,忍可境故,即是此信同時之因。下言「樂、欲」,並是欲數,樂希境故,即是同時信所生果。此中何者是信自相?

確實論其「自相是何」,「確」者,實也,或「忍、樂、欲」異時因果,理無遮也。

【論文】

六‧一二 豈不適言「心淨」爲性?

【疏翼】

第叁解自性中,第一答。

【述記‧卷叁十四】

下、論主答彼,因解「心淨」。

「適」者,向也、才也。

【論文】

六‧一叁 此猶未了彼「心淨」言。若淨即心,應非心所;若令心淨,慚等何別?心俱淨法,爲難亦然。

【疏翼】

第叁解自性中,第叁難。

【述記‧卷叁十四】

叁、外難言︰

「此猶未了彼『心淨』言」,若「淨」體即是「心」,持業釋者,信應非心所,「淨」即「心」故;若「淨」體非即「心」,令「心淨」者,「心」之「淨」故,依依士釋,第叁啭聲,「慚等何別」?亦令心淨故;若「心俱淨法」,鄰近釋者,淨與心俱,故爲難同令[31]淨,亦慚等無別。

【論文】

六‧一四 此性澄清,能淨心等,以心勝故,立心淨名。

【疏翼】

第叁解自性中,第四通。于中有二︰一、正解「心淨」,二、破外邪執。初中又二︰一、信體「澄清」,二、不信「渾濁」。初文又叁︰一、明體,二、說喻,叁、簡余善等。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叁十四】

論主通曰︰此信體「澄清,能淨心等」,余心、心所法,但相應善;此等十一,是自性善。彼相應,故體非善、非不善;由此信等俱故,心等方善。故此淨信,能淨心等,依依士釋。

又慚等十法體性雖善,體非淨相;此,淨爲相,故名爲信。唯信是能淨,余皆所淨故。

以心王是王,但言「心淨」,不言淨心所,文言略也。

【論文】

六‧一五 如水清珠,能清濁水。

【疏翼】

第一信體「澄清」中,第二說喻。

【述記‧卷叁十四】

喻如水清[32]珠,能清濁水。濁水,喻心等,「清珠」,喻信體。以投珠故,濁水便清,以有信故,其心遂淨。

【論文】

六‧一六 慚等雖善,非淨爲相,此淨爲相,無濫彼失。

【疏翼】

第一信體「澄清」中,第叁簡余善等。

【述記‧卷叁十四】

若爾,慚等例亦應然,體性淨故,斯有何別?

其余「慚等」,體性「雖善」,令心等善,不以淨爲相,但以修善羞恥等爲相;此信以「淨爲相」,無濫慚等之失。非慚慚故,信是無慚;非信信故,慚是不信;今此「淨」者,信體之能。

【疏翼】

以上第一正解「心淨」中,第一信體「澄清」訖。

【論文】

六‧一七 又諸染法,各別有相,唯有「不信」,自相渾濁,複能渾濁余心、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信正翻彼,故淨爲相。

【疏翼】

第一正解「心淨」中,第二不信渾濁。

【述記‧卷叁十四】

此、第二義。

所余一切染法等中,各別有相,如貪愛等。染心所內,「唯有『不信』,自相渾濁」,渾濁余心等,令成染汙。「如極穢物自穢、穢他」,亦如泥鳅,動泥濁水,不信亦爾,唯一別相渾穢染汙,得總[33]染也。信,正翻彼不信渾濁,故以「淨」爲信之相也。

【疏翼】

以上第四通中,第一正解心淨訖。

【論文】

六‧一八 有說:信者,愛樂爲相。

【疏翼】

第四通中,第二破外邪執。于中有二︰一、破「愛樂爲相」,二、破「隨順爲相」。初中又二︰一、敘執,二、正破。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四】

下、破有二,如文可知也。

上座部義,或大乘異師,謂愛樂彼法故。

【論文】

六‧一九 應通叁性,體應即欲;又應苦、集,非信所緣。

【疏翼】

第一破「愛樂爲相」中,第二正破。

【述記‧卷叁十四】

論主難雲︰「應通叁性」,愛叁境故。

若許叁性,體應即欲!欲緣所樂故,若汝之信,有其善惡,惡不信,可是有;于無記中,其信是無,複非是欲。

又信于叁,信非叁性,何妨愛叁,而唯性善?及[34]爲遮此妨[35],作是言。又于四谛,皆有信生。若愛樂是信,應于「苦、集」二谛,信不緣之!誰有聖者愛樂苦集?故「苦、集」谛,應「非信所緣」!

【疏翼】

以上第二破外邪執中,第一破「愛樂爲相」訖。

【論文】

六‧二○ 有執:信者,隨順爲相。

【疏翼】

第二破外邪執中,第二破「隨順爲相」。于中分叁︰一、敘執,二、正破,叁、破非解欲救,四、破別有順體救。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四】

或大乘異師,或是大衆部,以隨順彼法,是信相故。

【論文】

六‧二一 應通叁性,即勝解欲。

【疏翼】

第二破「隨順爲相」中,第二正破。

【述記‧卷叁十四】

境有叁性,故隨通叁。若許爾者,應勝解、欲!

【論文】

六‧二二 若印順者,即勝解故;若樂順者,即是欲故。

【疏翼】

第二「破隨順爲相」中,第叁破非解欲救。

【述記‧卷叁十四】

彼若救言:雖言隨順,體非解、欲者;論主難雲︰隨順有二種︰一者、印順:即是勝解,印而順彼故。二者、樂順:即是欲數,樂于彼法,即是欲故。

【論文】

六‧二叁 離彼二體,無順相故。由此應知,心淨是信。

【疏翼】

第二破「隨順爲相」中,第四破別有順體救。

【述記‧卷叁十四】

若彼救言:二俱之順體是信,非即欲、解;論主難雲︰若離欲、解,決非順相,非彼二故,如受想等。故論但言「離彼二體,無順相故。由此應知,心淨爲信」。忍可及欲,是信之具。正理論師以忍可爲信,即當此勝解也[36]。

【疏翼】

以上第二八段出善體中,第一段別解信訖。

【論文】

六‧二四 雲何爲慚?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爲性;對治無慚,止息惡行爲業。

【疏翼】

第二八段出善體中,第二段合解「慚愧」。于中分二︰一、別解,二、總解。初中又二︰一、別解慚,二、別解愧。初別解慚中,又分爲二︰一、解慚體業,二、重解。此即解慚體業。

【述記‧卷叁十四】

下第二段、慚愧合解。于中有二︰初、別解。後、總解。 

「依自法力」者,《顯揚》雲︰依自增上,及法增上,羞過惡恥,即是二緣。今此乃顯慚之別相,即是「崇重賢善」二法。謂于有「賢」德者──若凡、若聖──而生崇敬;于一切有漏、無漏「善」法,而生「崇重」。此慚之別相,至下當知。

「對治無慚」,其義可知。與「止息惡行」爲所依,由此,故惡不轉。《顯揚》皆例于信起五業,初皆所治別業,即皆同此。

【疏翼】

《顯揚》卷一雲︰

慚者,謂依自增上,及法增上,羞恥過惡爲體,斷無慚障爲業。如前乃至﹝如信五業中,第二「能得菩提資糧圓滿爲業」、第叁「利益自他爲業」、第四「能趣善道爲業」﹞增長慚爲業。如經說慚于所慚,乃至廣說。

《對法》卷一雲︰

慚者,于諸過惡,自羞爲體,惡行止息﹝藏文作「legs par sdom pa/」﹞所依爲業。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慚者,謂依自,或法增上,于所作罪羞恥爲性。是諸勝者所诃責故,能得非愛異熟果故,于諸惡法,說以罪名;于已作罪或未作罪,羞恥心怯,是名爲慚。此以止息惡行所依爲業。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雲︰

言「雲何爲慚?謂自增上及法增上,于所作罪,羞恥爲性」者,謂若有以此爲依,于諸所作或轉,或還,能作增上,即能爲主之義。由勝者所诃責故,果異熟不可愛故,即諸惡法,說名爲罪。或已作罪,或未作罪,由自或法增上能爲主已,于所作罪令心怯畏,名爲羞恥。由自種姓及學識等功德,知所作惡不應理故,自謂我既如此,何當作如是惡行,或何能現作耶?又由悟知當取非愛異熟,並能爲害于他人故,法亦诃責。如是顧及自或法力,于所作罪羞恥于懷,是名爲慚。

【論文】

六‧二五 謂依自、法,尊貴增上,崇重賢、善,羞恥過惡,對治無慚,息諸惡行。

【疏翼】

第一別解慚中,第二重解。

【述記‧卷叁十四】

謂于自身,生自尊愛增上;于法,生貴重增上;二種力故,崇賢重善、羞恥過惡,謂作是意言︰我如是身,乃作諸惡?

彼法甚好,故[37]依用之。即雖依周孔之書,皆名貴法,世禮儀故。然以刑防惡,如國法律,即是後文;又世間愧攝。

【疏翼】

以上第一別解中,第一別解慚訖。

【論文】

六‧二六 雲何爲愧?依世間力,輕拒暴惡爲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爲業。

【疏翼】

第一別解中,第二別解愧。于中分二︰一、解愧體業,二、重解。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四】

「依世間力輕拒暴惡」,別者,謂若他人譏毀,及羞諸惡法而不作,皆名「依世間」,惡法名他故。《對法》[38]但言「羞他爲體」。《顯揚》[39]即言「依[40]世增上」,即是緣也。有惡者,名「暴」;染法體,名「惡」。于彼二法,「輕」有惡者而不親,「拒」惡法業而不作;或總「輕拒」,或總「暴惡」。此皆是愧別相,余業如前。

【疏翼】

《顯揚》卷一雲︰

愧者,謂依世增上,羞恥過惡爲體,斷無愧障爲業,如前乃至增長愧爲業。如經說愧于所愧,乃至廣說。

《對法》卷一雲︰

愧者,于諸過惡,羞他爲體。業如慚說。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愧者,依世間增上,于所作罪,羞恥爲性,謂此爲世間所诃責。若覺知自造是業,亦當所诃責,由怖畏如譏毀等故,于罪羞恥。此亦以止息惡行爲業。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補充雲︰

慚者,若惡行已作,由決定斷故,說以止息惡行爲業。愧者,若惡行未作者,則由防止。此二以止息爲業,即前所引故。

【論文】

六‧二七 謂依世間诃厭增上,輕拒暴惡,羞恥過罪,對治無愧,息諸惡業。

【疏翼】

第二別解愧中,第二重解。

【述記‧卷叁十四】

謂爲世人所诃、自厭于惡染已,二增上力,所以乃止息諸惡業。

【疏翼】

以上第二段合解慚愧中,第一別解訖。

【論文】

六‧二八 羞恥過惡,是二通相,故諸聖教假說爲體。

【疏翼】

第二段合解「慚愧」中,第二總解。

【述記‧卷叁十四】

下、總解有四︰一、會舊文,二、難古說,叁、釋外問,四、解自他。此初也。

「羞恥」等,是慚、愧二法之「通相」,故諸《對法》、《顯揚》等依此通相,假說爲二別體。彼雖言他、自增上等,然是起緣,非是別相。

【論文】

六‧二九 若執羞恥爲二別相,應慚與愧體無差別,則此二法,定不相應,非受、想等,有此義故。

【疏翼】

第二總解中,第二難古說。于中分叁︰一、既體無別,應非相應難,二、應非實有難,叁、應不遍善難。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四】

今難彼言[41]。

下、難古說,有四︰一、體無別難,二、不相應難,叁、非實有難,四、不遍善難。此初、二難也。

執彼羞恥爲此「二別相」,應此二體無有差別,相無異故。既爾,二體定不相應。無二受二想等體,有此俱起義故,二量可知。

【論文】

六‧叁○ 若待自他,立二別者,應非實有,便違聖教。

【疏翼】

第二難古說中,第二應非實有難。

【述記‧卷叁十四】

此、非實有難。

謂彼若言:由待自他境差別,故二體有別可俱起者;應此二種皆非實有,有所待故。如長短等,無別自體。待自他故,方成二別,豈非是假?若許是假,「便違聖教」,五十五等說:十一善中,八是實有[42]。

【論文】

六‧叁一 若許慚、愧,實而別起,複違論說十遍善心。

【疏翼】

第二難古說中,第叁應不遍善難。

【述記‧卷叁十四】

此[43]、不遍善難。又彼若言︰此二,體定實有。然前後生,不可俱起,待自他故。若爾,複違論說十遍善心。此《大論》中六十九說[44],至下當知。故知二法,非前後起。

【疏翼】

以上第二總解中,第二難古說訖。

【論文】

六‧叁二 崇重、輕拒,若二別相,所緣有異,應不俱生;二失既同,何乃遍責?

【疏翼】

第二總解中,第叁釋外問。

【述記‧卷叁十四】

下、解釋外問,有六︰一、問,二、答,叁、難,四、通,五、征,六、釋。此問也。

若崇重善爲慚──唯緣善故;輕拒惡爲愧──唯緣惡故;是二之別相者,此二所緣既有異故,應不俱生!彼此二失既同,何乃偏能責我?我亦境別,緣自他故,不同時故。

【論文】

六‧叁叁 誰言二法所緣有異?

【疏翼】

第叁釋外問中,第二答。

【述記‧卷叁十四】

此、論主答。

即是慚愧同一境也。

【論文】

六‧叁四 不爾如何?

【疏翼】

第叁釋外問中,第叁難。

【述記‧卷叁十四】

此、外人難。

【論文】

六‧叁五 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有崇重善,及輕拒惡義,故慚與愧俱遍善心,所緣無別。

【疏翼】

第叁釋外問難中,第四通。

【述記‧卷叁十四】

此、論主通。

「善心起時,隨緣何境」,不簡諸谛實[45]等,皆是隨一善心。此一聚心等中,皆有崇重善及拒憚惡義。此二種義,是二別相,非二所緣,所緣同故。即是二法各別功能,是二別相──一性能崇善、一性能拒惡。善心起時,必有此二,故得俱起。此中非是二所緣故,二必同緣,故此二法遍善心也。

【論文】

六‧叁六 豈不我說亦有此義?

【疏翼】

第叁釋外問中,第五征。

【述記‧卷叁十四】

外人複征,我前所言,亦有不緣自他境別,但是二法待自及他,功能異故;許俱時生,體非假有。

【論文】

六‧叁七 汝執:慚、愧自相既同,何理能遮前所設難?

【疏翼】

第叁釋外問中,第六釋。

【述記‧卷叁十四】

此、論主釋。

慚、愧俱以羞恥爲相,即是此二自相既同,何理能遮我前所設難──一、體無別難,二、不相應難,叁、應假有難,四、非遍善難?故我可然,有二別相,所緣不別故。

【疏翼】

以上第二總解中,第叁釋外問訖。

【論文】

六‧叁八 然諸聖教說顧自他者,自法名自,世間名他;或即此中崇拒善惡,于己益損,名自他故。

【疏翼】

第二總解中,第四解自他。

【述記‧卷叁十四】

下、解自他。其中二釋︰

一、自身及法名「自」,世間王法等名「他」,內外異故。

又,《涅槃經》[46]、《對法》[47]等說此二別,顧自他者,崇善,是顧自義;拒惡,名顧他義。所以者何?下通二義。「于己益」名「自」,「于己損」名「他」故,即會自、他是二別相。

正理論師雲︰羞現罪因,名「自」,現屬身故;羞罪果,名「他」,非現屬己故[48]。今顯別彼也。

【疏翼】

以上第二八段出善體中,第二合解慚愧﹝亦即解第十一頌第一句﹞訖。

【論文】

六‧叁九 無貪等者,「等」無瞋、癡。此叁名根──生善勝故,叁不善根,近對治故。

【疏翼】

第二八段出善體中,第叁解﹝第十一頌第二句﹞「無貪等叁根」。

【述記‧卷叁十四】

下文有二︰初、總,後、別。總中又二︰初、牒頌顯,後、釋善根。

頌中所雲「無貪等叁根」,「等」者,等取無瞋、無癡。釋「根」名者,「生善勝故」。

有何勝也?

「叁不善根」,正相翻對,近別對治故。此遠總對治,即正見也,非別治故。

然准此下文,「叁不善根」由叁義故︰一、六識相應,二、正煩惱攝:此二簡諸一切心所非不善根,叁、起惡勝故。正釋根義。其此叁法,正對翻彼,名爲「善根」。

今准此文,「善根」由二義:一、「叁不善根,近對治故」:簡余一切善心所等,不名善根,非「不善根近對治故」。二、「生善勝故」:正釋根義。余論無此,如文可解。

【論文】

六‧四○ 雲何無貪?于有、有具,無著爲性;對治貪著,作善爲業。

【疏翼】

第叁解「無貪等叁根」中,第二別釋。

【述記‧卷叁十四】

下、別釋,有二︰初、解無貪、瞋,後、解無癡。初中又二︰初、別解二,後、總解之[49]。

「有」,謂叁有之果;「有具」,即能生叁有之因。相順之因,唯是有漏。爲緣之因,亦取涅槃。能發貪等,故亦是「具」。中有、業、惑皆是業具。「無著爲性」,惡行不起,故善能作。

【疏翼】

《顯揚》卷一雲︰

無貪者,謂于有、有具,厭離、無執、不藏、不愛,無著爲體;能斷貪障爲業,如前乃至增長無貪爲業。如經說無貪善根。

《對法》卷一雲︰

無貪者,于有、有具﹝藏文作「srid pa”i yo byad」﹞無著﹝藏文作「chags pa med pa」﹞爲體;惡行不轉所依爲業。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無貪者,謂貪對治。言貪者,謂于諸有及有具,貪著、希、願爲性;能對治彼,說名無貪。即于有及有具,無貪著及不趣向,此以不起惡行所依爲業。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雲︰

言「雲何無貪」中,「無貪」者,有叁義轉︰一、無有,二、別異,叁、對治。此中爲顯于對治義轉,非于無有及別異義轉故,乃言「謂貪對治」。于無瞋、無癡中,亦當如是說。

言「令心厭患,無著﹝藏文作「不取」﹞爲性」者,謂分別無貪自體性。所謂「貪」者,謂于諸有及受用,遍染著及希願。彼對治者,謂無貪,即于諸有、有具,無貪著及不對向。「令心厭患」者,謂由遍知有及受用過患故,于諸有、有具,不複對向。「無著」者,謂于諸有、有具,不貪著。又爲顯無著差別故,說「厭患」言,即以于諸有、有具,不對向爲行相之無著,說爲無貪。

【論文】

六‧四一 雲何無瞋?于苦、苦具,無恚爲性;對治瞋、恚,作善爲業。

【疏翼】

第一別解中,第二解「無瞋」。

【述記‧卷叁十四】

「苦」,謂叁苦。「苦具」,即彼能生苦者,一切皆是。准無貪中,滅谛、涅槃,亦是苦具,迷理生故。

【疏翼】

以上第一解無貪、瞋中,第一別解二訖。

《顯揚》卷一雲︰

無瞋者,謂于諸有情,心無損害,慈愍爲體;能斷瞋障爲業,如前乃至增長無瞋爲業,如經說無瞋善根。

《對法》卷一雲︰

無瞋者,于諸有情、苦及苦具﹝藏文作「苦所依」﹞,無恚爲體;惡行不轉所依爲業。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無瞋者,謂瞋對治。言瞋者,謂于諸有情,及于諸苦,及諸苦所依法,憎恚爲性。由此無瞋能對治瞋故,即于諸有情,及于諸苦,及苦所依法,無有憎恚。此亦以不起惡行所依爲業。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雲︰

言「雲何爲無瞋?謂瞋對治,以慈爲性」中,「瞋」者,謂于諸有情,及于諸苦,及苦所依法,憎恚爲性。彼對治者,謂無憎恚。由瞋對治,亦有余法故,乃說「慈」言。瞋對治以慈爲體,說爲無瞋。

【論文】

六‧四二 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于有等,無著、無恚。觀有等立,非要緣彼,如前慚、愧,觀善惡立。故此二種,俱遍善心。

【疏翼】

第一解無貪、瞋中,第二總解之。

【述記‧卷叁十四】

此、總解二。

其諸「善心」,「隨緣何境」,一一心中,皆「無著、無恚」,此是功能。貪對有、有具;瞋對苦、苦具;立二別相。

「觀」謂觀待。如慚與愧,觀待自他,非要無貪緣有、有具,無瞋緣苦、苦具,故遍善心,如慚愧說。貪通叁界,發業潤生,總說「有、有具」;瞋唯欲界,發業力勝,故雲「于苦、苦具」。然《對法》[50]與此同[51],《顯揚》[52]瞋但約有情重處爲論。今能除法[53],並通叁界[54]。

【疏翼】

以上第二別釋中,第一解無貪無瞋訖。

【論文】

六‧四叁 雲何無癡?于諸理事,明解爲性;對治愚癡,作善爲業。

【疏翼】

第二別釋中,第二解「無癡」。

【述記‧卷叁十四】

下、解無癡,有二︰初、略,後、廣。此略也。

無癡,于「理」及一切「事」,「明解」不迷。「作善」、止惡,是此體、業。

【疏翼】

《顯揚》卷一雲︰

無癡者,謂正了真實爲體,能斷癡障爲業,如前乃至增長無癡爲業。如經說無癡善根。

《對法》卷一雲︰

無癡者,由報﹝即異熟﹞、教、證﹝藏文作「rtogs pa」﹞、智、決擇爲體;惡行不轉所依爲業。慚等易了,故不再釋。

「報、教、證、智」者,謂生得、聞、思、修所成慧,如次應知。

「決擇」者,謂慧、勇勤俱﹝藏文作「brten pa dav ”brel ba”i wes rab/」﹞。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無癡者,謂以如實正了知爲性。言「癡」者,謂于業果、谛、寶,無知爲性。由此無癡能對治癡故,即于業果、谛、寶,正了知爲性;此亦以不起惡行所依爲業。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雲︰

言「雲何無癡?謂癡對治、如實正行爲性」﹝據地婆诃羅《大乘廣五論》譯文﹞中,由一切善法與一切染法相違故,是彼對治,是故說言「如實正行」﹝藏文作「yav dag pa la yav dag par rtogs pa/」﹞爲性,即正實無倒了知。此又由差別,分爲二種︰一、智,二、決擇。智又由差別分爲四種︰一、由異熟爲因,二、由教爲因,叁、由思爲因,四、由修證爲因。

「決擇」者,謂具勇定﹝或如《對法》作「勇勤」。藏文作「brten pa dav bcas pa/」﹞、慧。

言「勇定」者,謂慧、精進,及叁摩地。此中以慧二實不得伴行故,說與精進叁摩地相應慧爲「決擇」。由此力故,雖不能永拔永壞煩惱種子,然亦不容煩惱生起。此中句義,即爲如是︰謂于以如實智爲自體,並于以決擇爲自體之殊勝智,說爲「無癡」,是故無癡以不起惡行所依爲業。

【論文】

六‧四四 有義:無癡即慧爲性。《集論》說此:報、教、證、智,決擇爲體。生得、聞、思、修所生慧,如次,皆是決擇性故。

【疏翼】

第二解「無癡」中,第二廣。于中有二師義︰一、安慧﹝德光、地親﹞等義,二、護法等義。初中又二︰一、標宗並引證,二、別立所以。

【述記‧叁十四】

廣有二說,體即別境慧。《對法》第一說,「報、教、證、智,決擇爲體」,此是本論。

彼釋雲︰謂「報、教、證、智」,是「生得、聞、思、修」,如次配之。以「報」爲「生得」,生便即得故,從所依名「報」。「聞」,緣教生,從境爲名故。「思」,能引證故,說「思」爲「證」;「證」,是「修」慧,是思所生,思慧從果以彰號。「智」謂「修」慧,是「所生」故,當體得名;若名修慧,從因定爲名。

【論文】

六‧四五 此雖即慧,爲顯善品有勝功能,如煩惱見,故複別說。

【疏翼】

第一安慧等義中,第二別立所以。

【述記‧卷叁十四】

問︰若體即是別境慧者,何須善中,唯說于慧,余四別境,善中不說也?

「爲顯善品有勝功能」──增長善故,斷不善根故;如「煩惱」中「見」用增勝──故別說之。

【疏翼】

以上第二廣中,第一安慧﹝德光、地親﹞等義訖。

【論文】

六‧四六 有義:無癡非即是慧,別有自性,正對無明,如無貪、瞋善根攝故。

【疏翼】

第二廣中,第二護法等義。

【述記‧卷叁十四】

下文有四︰一、標宗,二、引證,叁、會違,四、立理。此初也。

此以量破「無癡」非慧,「別有自性」,正對不善之中無明,「善根攝故」,「如無貪」等。

量雲︰「無癡」定別有體。所正對治是不善根故。「如無貪、瞋」。

又此離慧實有自性,無貪等叁善根攝故。如無貪、瞋。

不言是善十一,「善根攝」[55],舍等爲過故[56]。

【論文】

六‧四七 論說:大悲,無瞋、癡攝,非根攝故。若彼無癡以慧爲性,大悲如力等,應慧等根攝。

【疏翼】

第二護法等義中,第二引證。于中分二︰一、引五十七文,二、引五十五文。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四】

下、引證。有二文證,此以教理齊難。

何以知實?

亦有文證。《瑜伽》五十七卷說:大悲以彼無瞋、無癡二法爲體,非二十二根攝[57],若無癡以慧爲性。此大悲如十力應二十二根中,慧根、叁無漏等根[58]所攝。彼說十力、四無畏等,慧根等攝,不攝悲故[59],此爲一違。

然彼前師何以解此文?

彼雲:以有無瞋爲體,故非根攝,至下當知。

【論文】

六‧四八 又若無癡,無別自性,如不害等,應非實物,便違論說:十一善中,叁世俗有,余皆是實。

【疏翼】

第二引證中,第二引五十五文。

【述記‧卷叁十四】

又引論難。

若此無癡以慧爲性,「如不害等,應非實物」,不害以無瞋爲性,此以慧爲體故。若許無癡是假,便違《大論》五十五說:十一善中,不放逸、舍,及不害叁,是世俗有,余皆實有[60]。由前一理、二教,故別有體。

【疏翼】

以上第二護法等義中,第二引證訖。

【論文】

六‧四九 然《集論》說:慧爲體者,舉彼因果,顯此自性。如以忍、樂表信自體,理必應爾。

【疏翼】

第二護法等義中,第叁會違。

【述記‧卷叁十四】

若爾,《對法》[61]文如何通?

此、會違也。

「慧爲體」者,舉無癡之因果,以顯無癡。無癡之因果,皆通四慧,或是俱時,或是別念。此是等流、增上、士用果故[62]。如彼論解信中,亦以忍、樂──即勝解、欲──舉信因果以解信故,無癡亦然,以爲同喻,理必應然,以四慧爲因果而表無癡。

【論文】

六‧五○ 以貪、瞋、癡,六識相應,正煩惱攝,起惡勝故,立不善根。

【疏翼】

第二護法等義中,第四立理。于中分二︰一、先舉所治,二、次顯能治。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四】

所以者何?

下、立理也。

由此叁種能具二義︰一、「六識相應」,即簡疑等。二、「正煩惱攝」,簡不信等,余非此位。小乘五[63]義簡[64],此中二義簡,及「起惡勝故」,解于「根」義。二簡余法,由一義故,立不善根。

舉此所治,方辨能治。

【論文】

六‧五一 斷彼,必由通、別對治,通雖善慧,別即叁根,由此,無癡必應別有。

【疏翼】

第四立理中,次顯能治。

【述記‧卷叁十四】

斷彼叁時,必由二對治︰一、「通」對治:即「唯善慧」,能總斷故。二、「別對治」:即無貪、瞋、癡。如貪、瞋二有「通、別對治」,不善根攝,故癡亦爾。不善根攝,亦有二對治,如貪、瞋二。故必別有無癡,以不善根起惡勝故,須二對治,余惑不然。由此因緣,無癡離慧,定別有體。

前師解大悲非根[65]雲︰以用無瞋、無癡二法爲體,論[66]從無瞋說爲非根,實是根攝[67]。

[68]若爾,即叁念住等亦爾[69]!

不爾,大悲似四無量[70]中,悲唯以無瞋爲性。今從無瞋說根[71]所不攝。念住依慧[72],故根[73]所攝。且約影顯[74],非實理文。

[75]若爾,即「叁世俗有」文[76],如何通?

答︰實有者,體即慧故。

問︰不害體即無瞋,應非假有!

答︰「世俗有」言,通假、實故。如種子「世俗有」言,即是實故[77]。

叁是世俗,皆是假有[78]。

此亦不然。如五見、慧分,說爲世俗有故,非是假有,此無癡亦爾。

[79]若爾,不害無瞋分,如何通?故後師爲正。

【疏翼】

以上第二八段出善體中,第叁解﹝第十一頌第二句﹞「無貪等叁根」訖。

【論文】

六‧五二 勤謂精進,于善、惡品,修、斷事中,勇悍爲性;對治懈怠,滿善爲業。

【疏翼】

第二八段出善體中,第四解「勤」。

【述記‧卷叁十四】

頌[80]所言「勤安」等者,下文有二︰初、略,後、廣。

「勤苦」名,通于叁性,此即「精進」,故體唯善。「于善品修」、「于惡品斷事」中,「勇」健且「悍」──「勇」而無惰,自策發也,「悍」而無懼,耐勞倦也;「勇」者,升進義,「悍」者,堅牢義。

「滿善爲業」者,《對法》雲︰成滿一切[81]善品爲業。彼釋雲︰滿善品者,謂能圓滿隨初所入根本靜慮[82]。成善品者,謂即于此極善修治[83]。

此中但言「滿善」。彼據因中一分隨所入定,更複修治。此據行因成佛果滿,更不修治,故唯言「滿」,即通叁乘究竟果位。或作「善」事圓了,名「滿」。能滿善故,非要聖果。

【疏翼】

《顯揚》卷一雲︰

精進者,謂心勇、無惰、不自輕賤爲體;斷懈怠障爲業,如前乃至增長精進爲業。如經說起精進住︰有勢、有勤、有勇、堅猛、不舍善轭。

《對法》卷一雲︰

勤﹝藏文作「brtson ”grus」﹞者,被甲﹝藏文作「sems mvon par spor ba”i go cha/」﹞、方便﹝藏文作「sbyor ba」﹞、無下﹝藏文作「mi ”gov ba」﹞、無退﹝藏文作「mi ldog pa」﹞、無足,心勇爲體;成滿善品爲業。謂如經說有勢﹝藏文作「mthu dav ldan pa」﹞、有勤、有勇、堅猛﹝藏文作「brtun pa」﹞、不舍善轭﹝藏文作「brtson pa mi ”dor ba/」﹞。如其次第,應配釋被甲、心勇等句﹝此下釋文,如上《述記》已引﹞。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精進者,謂懈怠對治。于諸善品勇悍爲性,而非于染汙品類。由于染汙品類勇悍者,是可诃責故,即是懈怠﹝《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補充雲「下劣勇悍,即是懈怠,亦即懶惰義。此于善不善均不勇悍。……由于染品極修習故,如任運而起,何須勇悍?並尋常如是,若處有待勇悍,亦極少有」﹞。此以能圓滿及能成就善品爲業。

【論文】

六‧五叁 「勇」表勝進,簡諸染法;「悍」表精純,簡淨、無記。即顯精進唯善性攝。

【疏翼】

第四解「勤」中,第二廣。

【述記‧卷叁十四】

若唯言「勤」,叁性之法,俱可勤苦;然此中言,何性所攝?

下、廣解有二︰初、釋前難,後、辨差別。此初也。

「勇」表念念高「勝」;非如染法,設雖增長,望諸善品,皆名爲退;亦不名「進」,無益進故,「進」謂進成聖者身故。

「悍表精純」,簡四「無記」無覆「淨」也。彼雖加行作意修習,而非「精純」,不應正理,故不名「精」。複非染故,乍可名「純」。今此「精純」,即總釋也。

【論文】

六‧五四 此相差別,略有五種,所謂:被甲、加行、無下、無退、無足。

【疏翼】

第二廣解中,第二辨差別。

【述記‧卷叁十四】

「有五」,如文。下、辨差別有叁︰初、論家作名,次、引經屬,後、顯位異。此初也。

【論文】

六‧五五 即經所說:有勢、有勤、有勇、堅猛、不舍善轭,如次應知。

【疏翼】

第二辨差別中,第二引經屬。

【述記‧卷叁十四】

即以經屬。《顯揚》[84]但有經之五名,《對法》[85]二名,皆悉具有[86]。

八十九雲:最初發起猛利樂欲,名「被甲」,經名「有勢」,如著甲入陣,即無所畏,有大威勢。

次、起堅固勇悍方便[87],名「加行」,經名「有勤」,堅固其心,自策勤也。

次、爲證得所受[88]諸法、不自輕蔑,亦無怯懼,名「無[89]下[90]」。經名「有勇」,不自卑下,更增勇銳。

次、能忍受[91]寒熱等苦,于劣等善[92]不生厭[93]足,欣求後後勝品[94]功德[95]等,名「無退[96]」,經名「堅猛」,遭苦不屈,堅猛其志。

次後乃至漸次入谛觀等後後勝道[97],名「無足」,經名「不舍善轭」。「轭」,謂車轭,以轭牛者,令牛不出,能有所往。善法亦爾,轭修行者不越善品,往涅槃宮。修曾不足,從喻爲稱[98]。

【論文】

六‧五六 此五別者,謂初發心、自分、勝進。自分行中,叁品別故。

【疏翼】

第二辨差別中,第叁顯位異。于中有四解,此第一解。

【述記‧卷叁十四】

下、顯位異。今此第一、即初發心,余四、修行。修行中有二︰「自分」、「勝進」。

自分行中,有上、中、下叁品別,故總爲五也。且如初地行舍,有初發心,有下品、中品、上品行檀[99]。檀成滿已,方入二地持戒。勝進趣後,名「勝進」行,如是乃至十地之中,位位皆爾。如《十地論》廣解[100]。

【論文】

六‧五七 或初發心,長時、無間、殷重、無余,修差別故。

【疏翼】

第叁顯位異中,第二解。

【述記‧卷叁十四】

下、第二解。

此五,即是四種修中加「初發心」。謂「長時修」、「無間修」、「殷重修」、「無余修」四。如《對法》第十二[101]、抄[102],及《攝論》第七廣解[103],下第九[104]卷說[105]。

然十八任持,精進有叁[106],攝此四者,亦如彼抄[107]。〈本地‧菩薩地〉[108]及〈決擇〉七十八等並爾,即六度皆有也[109]。

【論文】

六‧五八 或資糧等,五道別故。

【疏翼】

第叁顯位異中,第叁解。于中分二︰一、與五位合,二、配叁乘究竟道所以。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四】

自下、第叁解。

資糧、加行、見、修、無學五位,如《對法》第八末、第九等解。

【論文】

六‧五九 二乘究竟道,欣大菩提故,諸佛究竟道,樂利樂他故。

【疏翼】

第叁解中,第二配叁乘究竟道所以。

【述記‧卷叁十四】

問︰既通叁乘,叁乘無學雲何無足、不舍善轭?果已滿故。

[110]二乘無學回心,「欣大菩提故」,佛「究竟」果樂,盡未來際「利樂」有情故,皆得名「不舍善轭」。趣寂二乘亦利樂他,即波羅蜜者,略故不說[111]。

【疏翼】

以上第叁顯位異中,第叁解訖。

【論文】

六‧六○ 或二加行、無間、解脫、勝進別故。

【疏翼】

第叁顯位異中,第四解。

【述記‧卷叁十四】

又加行等四道爲五。然加行中,有近、有遠,名「二加行」,四道如後第十解。即此[112]並前,合有五解。

【疏翼】

以上第二八段出善體中,第四解勤訖。

【論文】

六‧六一 安,謂輕安。遠離粗重,調暢身心,堪任爲性;對治惛沈,轉依爲業。

【疏翼】

第二八段出善體中,第五解「安」。于中分二︰一、解體業,二、重解業。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四】

亦牒頌[113]解。

謂輕而安隱──離重名「輕」;調暢名「安」。此有二種︰一、無漏者除有漏粗重,粗重通叁性。二、有漏者除煩惱粗重,唯是善性。此正對治惛沈一法。

然《對法》說除一切障[114],《顯揚》雲除粗重[115]。然《對法》第十,說亦同之[116]。彼[117]約通障,此約別障。以「惛沈」是無堪任性[118],「安」是堪任,故唯除彼。

【疏翼】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輕安者,謂粗重對治,身心調暢爲性。言「粗重」者,謂身心無堪任性,及一切雜染法種子。此若無者,有輕安故。

此中身堪任者,謂隨身應作﹝藏文原作「dgos pa」;《大乘五蘊論廣釋》作「bya ba」﹞,輕而易舉所生。心堪任者,謂已起正作意,所有安適輕快之心爲因,使轉作余心所有法,若與此相應,即于所緣心無礙轉,故名心堪任。由身殊勝所觸喜所攝受時,當知名身輕安。由經說言若意喜時身輕安故,由此增上,能轉所依故,此以無余永除煩惱障爲業。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補充雲︰

此中身輕安,雖非心所有法,然是心所類分﹝藏文爲「skal ba」﹞故,亦說爲輕安正覺支。複次,由身堪任性能引發心堪任性故,是故雖非心所有法,此中亦說「身堪任性」。

【論文】

六‧六二 謂此伏除能障定法,令所依止轉安適故。

【疏翼】

第五解「安」中,第二重解止。

【述記‧卷叁十四】

釋轉依業。

有漏者「伏」,無漏者「除」一切能障定法──此或煩惱,或是受數,但「能障定」,即是所除。又今說此但是惛沈,令所依身轉去粗重,得安隱故。

【疏翼】

以上第二八段出善體中,第五解「安」訖。

【論文】

六‧六叁 不放逸者,精進、叁根,于所斷、修,防、修爲性;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間善事爲業。

【疏翼】

第二八段出善體中,第六解「不放逸」。

【述記‧卷叁十四】

下、有略廣,此、略也。

「不放逸」以「精進」及「叁根」,于「所斷」惡法,「防」令不起,「所修」善法,「修」令增長。體是四法,約別功能,假說不放逸,所防中通一切有漏法。

【疏翼】

《顯揚》卷一雲︰

不放逸者,謂總攝無貪、無瞋、無癡、精進爲體;依此能斷惡不善法,及能修彼對治善法,斷煩惱障爲業,如前乃至增長不放逸爲業。如經說所有無量善法生起,一切皆依不放逸根。

《對法》卷一雲︰

不放逸者,依止正勤﹝藏文「由具有精進」﹞、無貪、瞋、癡,修諸善法,于心防護諸有漏法爲體;成﹝藏文作「yovs su sgrub pa」﹞、滿﹝藏文作「yovs su rdzogs pa」﹞一切世出世福爲業。謂由正勤等爲先,能修一切善法,及防有漏﹝藏文無此四字﹞,是故依此四法,假立不放逸體。「有漏法」者,謂諸漏及漏處所﹝藏文作「gnas」﹞境界﹝《雜集論述記》卷六雲「『漏處所』者,漏所依根。『漏境界』者,漏所緣法。若根、若境、若諸煩惱,皆名有漏,互增長故」﹞。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此中不放逸者,謂放逸對治。即是無貪乃至精進,名不放逸。若依無貪等能斷除諸不善法,及能修習彼能對治所有善法,即此無貪等,名爲不放逸。由是,放逸對治爲性;由放逸與此相違故。此以圓滿一切世、出世間福德﹝藏文爲「phun sum tshogs pa/」﹞爲業。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雲︰

言「雲何不放逸?謂放逸對治依止無貪,乃至精進舍諸不善,修彼對治諸善法」中,言「放逸」者,謂由此故,于諸煩惱心不防護,于諸善法能爲減退。「不放逸」者,謂能斷除煩惱,且能修彼對治善法,是故顯示不放逸爲放逸對治。

言「無貪乃至精進」者,謂取其具有精進之無貪、無瞋、無癡。「依此諸無貪等乃至精進」者,即由所依並具有能依,斷除不善法。由此顯示,一切無貪等爲不放逸。「諸不善法」者,當知即有漏及漏所依諸境界。「斷除」者,謂以除遣、製伏,拔除種子爲體。「諸境」者,由永斷故斷。言「彼對治」者,謂諸不善法之能對治,彼等即一切有漏善及無漏。「修」者,謂能修習彼等,即能數數現前。如是依具有精進、無貪等,斷除諸不善法,並修習彼對治諸善法故,于具有以上精進之無貪等,假立爲不放逸,由此即顯于具有所依或具有因,假立爲不放逸。此以能圓滿一切世、出世間福德爲業。

世間福德者,謂護得殊勝諸有及受用。出世間福德者,謂證得聲聞等菩提。

【論文】

六‧六四 謂即四法,于斷、修事,皆能防、修,名不放逸。非別有體,無異相故;于防惡事、修善事中,離四功能,無別用故。

【疏翼】

第六解「不放逸」中,第二廣。

【述記‧卷叁十四】

下、廣有二︰初、廢立[119],後、問答辨。此初也[120]。

此非別有體。離彼四法,「無異相故」,體性無別。「無別用故」,作用不殊,雙成無別體用也,其文易了。

【論文】

六‧六五 雖信、慚等,亦有此能,而方彼四,勢用微劣,非根、遍策,故非此依。

【疏翼】

第一廢立中,第二廢余。

【述記‧卷叁十四】

問︰信等十法,皆有防惡修善之能,何故唯于四法立也?

其余六法「而方彼四勢用微」而且「劣」故。

何謂爲「劣」?此四法中,叁法爲「根」,精進「遍策」一切能斷、能修善心;彼余六法「非根」及「遍策」,故非不放逸之依,即非勝也。

【疏翼】

以上第二廣中,第一廢立訖。

【論文】

六‧六六 豈不防、修,是此相、用?

【疏翼】

第二廣中,第二問答辨。

【述記‧卷叁十四】

下、問答有六︰初、問,次、質,叁、答,四、難,五、征,六、釋。

順正理等外人[121]問曰︰豈不「防」惡「修」善是此不逸相用?何用以四爲體?

此則一切別立有體皆作是說︰別有不逸,不逸即是「防修」。隱不逸之名,出「防修」爲難。

【論文】

六‧六七 防、修,何異精進、叁根?

【疏翼】

第二問答辨中,第二質。

【述記‧卷叁十四】

論主次質,此質也。

汝之「防、修」,何異四法?四法能防惡及修善故。

【論文】

六‧六八 彼要待此,方有作用。

【疏翼】

第二問答辨中,第叁外人答。

【述記‧卷叁十四】

外人答曰︰彼四法無力,不能防修,要待此中別有不逸令其四法,方有防修之用;故不以四法爲防修體,故知別有不放逸也。

【論文】

六‧六九 此應複待余,便有無窮失。

【疏翼】

第二問答辨中,第四難。

【述記‧卷叁十四】

論主難曰︰四法能防修,四體無力,故待不逸;不逸能防修,亦應無力複有所待,如彼四法!如是展轉,有無窮失。若不放逸別有自性,不待余法即能防修,彼四亦然。故非離彼,別有不逸。

【論文】

六‧七○ 勤謂遍策,根但爲依,如何說彼有防、修用?

【疏翼】

第二問答辨中,第五征。

【述記‧卷叁十四】

外人征曰︰「勤」體唯能「遍策」勵善心,叁根但能爲善法依──「依」是根義──如何說此四法有防修用?

【論文】

六‧七一 汝防、修用,其相雲何?

【疏翼】

第二問答辨中,第五征。

【述記‧卷叁十四】

此、論主問。

【論文】

六‧七二 若普依持,即無貪等,若遍策錄,不異精進,止惡進善,即總四法。

【疏翼】

第二問答釋中,第六釋。于中分叁︰一、釋無別體,二、釋別用別體,叁、結用不離體。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四】

「若普依持」一切善心,名防修義,即是叁根。

「依」,謂依處,「持」令增長。若能「遍策」發、驅「錄」一切善心,名防修,不異精進等,此四別能也。若止「惡」不生,「進善」令起,名防修者,總此四法,故無別體。

【論文】

六‧七叁 「令不散亂」,應是等持;「令同取境」,與觸何別?「令不忘失」,即應是念!

【疏翼】

第六釋中,第二釋別用別體。

【述記‧卷叁十四】

若令心等不散,名防修,即應是定。若令心、心所法同取一境,不乖返緣,名防修,與觸何別?若所作善惡,憶念不忘,名防修,即應是念。

【論文】

六‧七四 如是推尋不放逸用,離無貪等,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無別體。

【疏翼】

第六釋中,第叁結無別體。

【述記‧卷叁十四】

由前道理,推不放逸防、修之用,「離無貪等」四法總別之能,「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無別體。」

問︰何故此中以無貪爲首,等余叁法,不以精進爲初?

答︰次前別簡中,以無貪爲首[122],故從近而結也。即顯不逸不如小乘體是實有,即是假有之所以也。

【疏翼】

以上第二八段出善體中,第六解「不放逸」訖。

【論文】

六‧七五 雲何行舍?精進、叁根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爲性;對治掉舉,靜住爲業。

【疏翼】

第二八段出善體中,第七解「行舍」。即第十一頌第四句前二字。文分爲二︰一、略解,二、廣解。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四】

「行」者,行蘊。行蘊中「舍」,簡受蘊中舍,故置「行」言,非謂行[123]也。亦以四法爲體,別正「對治掉舉」體性,「靜住爲業」。

【疏翼】

《顯揚》卷一雲︰

舍者,謂總攝無貪、無瞋、無癡、精進爲體;依此舍故,得心平等、得心正直、心無發動,斷發動障爲業,如前乃至增長舍爲業。由不放逸除遣染汙,由彼舍故,于已除遣不染汙住。如經說:爲除貪、憂,心依上舍。

  《對法》卷一雲︰

舍﹝藏文作「btav sboms/」﹞者,謂依止正勤﹝藏文作「具有勤故」﹞、無貪、瞋、癡,與雜染住相違,心平等性、心正直性﹝藏文作「sems rnal du ”dug pa bid/」﹞、心無功用住性爲體,不容雜染所依爲業。「心平等性」等者,謂以初、中、後位,辯舍差別。所以者何?由舍與心相應,離沈沒等不平等性故,最初證得心平等性。由心平等遠離加行自然相續﹝藏文作「”jug pa/」﹞故,次複證得心正直性;由心正直,于諸雜染無怯慮﹝藏文作「dogs pa med pa/」﹞故,最後證得心無功用住性。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梵藏文第十一頌第叁句末「不放逸」後,有「俱」字,在第四句頌,便略無「行舍」。因此,解「不放逸」前,先解「俱」字,即指「行舍」,較漢譯多一段文。﹞不放逸俱者,謂由與不放逸俱故,說爲「不放逸俱」。此俱義爲何?謂即是行舍。何以故?由一律是善性故,此中適說一切善分故,非如信等現前說故,除此更無別善數故。即知此所俱者,乃說行舍。

﹝此下解不放逸後,解行舍︰, ﹞行舍者,謂心平等性、心正直性、心無功用住性﹝藏文作「lhun gyis grub pa/」﹞。由此叁句顯示行舍初、中、後位。此中惛沈及掉舉,說名心不平等,由此無故,說爲最初平等性。從此以後無有造作,不須勵力,隨其所應,由等引心平等續轉,說名心正直性。于此位中,由修未久故,時虞惛沈掉舉生起,此後由修習勝進故,此所對治分已遠隔故,無複憂虞。由于能對治惛沈掉舉因,須無奮勉,自然而住故,名爲心無功用住性。此以不容煩惱及隨煩惱生起所依爲業。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補充雲︰

言「又由此故,于已除遣染汙法中」中,「由此」者,即由舍體。「染汙法」者,謂具有欲貪等。若除遣彼,則不複生。由行舍與染汙住相違返故,決定由此能使欲貪等生起無所依止,是故說彼能除遣。如是染汙住與行舍住相違返故,說行舍住爲非染汙住。即由此故,行舍以不容染汙生起所依爲業。

【論文】

六‧七六 謂即四法,令心遠離掉舉等障,靜住名舍──平等、正直、無功用住。初、中、後位,辨舍差別,由不放逸,先除雜染,舍複令心寂靜而住。

【疏翼】

第七解行舍中,第二廣解。

【述記‧卷叁十四】

下文有二︰初、正解體業,後、解廢立。此、初也。

若通對治,亦一切法。《對法》雲:由舍相應,離沈沒等不平等性故,即舉通障。此舉別障。

「平等、正直」者,《對法》雲︰由舍與心俱,離沈沒等,初、心平等;「遠離加行」,次、「心正直」;于染「無怯」[124],後[125]、「無功用」,廣如彼說。

然諸論皆言:由不放逸,斷諸惑已,此舍「靜住」,不容雜染。謂如不逸是無間道,此舍是解脫道,解脫道中,不容受雜染。此前、後時,別起勝用。

或今所說,此雖同時,同時不逸能除障已,舍令此心寂靜而住,義說前後。依此二用,互增之時,說其相也。

此間據別障掉舉,等取余法,不同《對法》第十「除貪憂」[126]。《對法》第一[127]明通能治一切法[128]也。

【論文】

六‧七七 此無別體。如不放逸,離彼四法,無相用故;能令寂靜,即四法故;所令寂靜,即心等故。

【疏翼】

第二廣解中,第二解廢立。

【述記‧卷叁十四】

下、廢立。

然今此舍離前「四法」無別「相」及作「用」。何以故?若「能令寂靜」爲舍,即四法之能。若所令寂靜名舍,即除四法外,余心等是。

然既以能寂靜爲舍,故體即四法。信等淨相等,是非靜也。如前不逸,就勝依立,義如前說[129]。此亦應爾,就勝而說,余法不障。

《對法》第十及《顯揚》雲︰如契經說爲除貪、憂,心依上[130]舍。此據離欲或無漏相語。以憂根俱,亦有舍也[131]。然煩惱俱憂及貪,皆是欲界,與善心等,性相違返,說名「除」也。

《對法》第十「七覺[132]」支中說故[133],唯約無漏。

【疏翼】

以上第二八段出善體中,第七解「行舍」訖。

【論文】

六‧七八 雲何不害?于諸有情,不爲損惱,無瞋爲性;能對治害,悲愍爲業。

【疏翼】

第二八段出善體中,第八解「不害」。于中有叁︰一、總舉,二、別解,叁、破別有體。此總舉也。

【述記‧卷叁十四】

此、總舉已[134]。

【疏翼】

《顯揚》卷一雲︰

不害者,謂由不惱害諸有情故,悲哀恻怆,愍物爲體。能斷害障爲業。如前,乃至﹝如「信」中雲「能得菩提資糧圓滿,利益自他爲業,能趣善道爲業」﹞增長不害爲業。如經說由不害故,知彼聰睿,乃至廣說。

《對法》卷一雲︰

不害者,無瞋善根一分,心悲愍爲體;不損惱爲業。當知不害,不離無瞋,故亦是假。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不害者,謂害對治。不由殺縛等,損惱有情故,名爲不害。由免除福德受損名爲悲愍,所謂福德者,即是安樂,即保持安樂義。有悲愍者,若他苦時,亦苦隨轉故,此以不損惱爲業。已說十一善。

【論文】

六‧七九 謂即無瞋。于有情所,不爲損惱,假名不害。

【疏翼】

第八解「不害」中,第二別解。于中分二︰一、別解假名,二、解別立義。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四】

「于有情不損惱」,非謂不斷命。不斷命,是無瞋故,故此但約不損惱事,余文可知。

【論文】

六‧八○ 無瞋,翻對斷物命瞋,不害,正違損惱物害;無瞋與樂,不害拔苦;是謂此二,粗相差別。

【疏翼】

第二別解中,第二解別立義。于中又二︰一、解粗相別,二、解慈悲二相別。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四】

問︰此既無瞋,何須別立?

此有二解︰「無瞋」返對「斷物命」之瞋,此「不害」,即違于「損惱物」之害,故此二別。明害損物,不爲斷命,瞋斷物命,不但損物。既爾,如诃風等不斷物命,即非害故。故知此中且約「粗相」,于有情所辨此二別。

又不約所治,但明此體,別前無瞋,「與」有情「樂」,是慈之體;不害,「拔」衆生之「苦」,即是悲也。故《顯揚》第四雲︰慈以無瞋爲性[135],悲以不害爲性。今此二翻約「粗相」別。

【論文】

六‧八一 理實,無瞋實有自體,不害依彼一分假立。爲顯慈、悲二相別故,利樂有情,彼二勝故。

【疏翼】

第二解別立義中,第二解慈悲二相別。

【述記‧卷叁十四】

「理實,無瞋」體是「實有」。「不害依」無瞋「一分」拔苦之義勝故,假立「不害」。

問︰前大悲以無瞋、癡二法爲體[136],今何故獨言不害?

彼據實體,此約假成。又彼是大悲,此但是悲,四無量攝。

問︰何不于無貪等上建立?

答︰爲顯功德中,慈悲二相別故,依無瞋假立,不依無貪等。

問︰諸功德等如勝處[137]等,亦以無貪爲性[138],何以善中,不依無貪之上爲顯功德別故,別立一假法耶?

答︰一切功德,依聖人勝;于聖人身,佛爲最勝;佛身之中,利樂有情勝;利樂之中,慈悲二種最勝。爲顯極勝功德別故,依無瞋立不害,非無貪等。

《顯揚》第四雲:喜是不嫉[139],何故不立[140]爲善根?

答︰拔苦,悲勝,別立不害;喜不勝悲,不立不嫉。

【疏翼】

以上第八解「不害」中,第二別解訖。

【論文】

六‧八二 有說:不害非即無瞋,別有自體,謂賢善性。

【疏翼】

第八解「不害」中,第叁破別有體。于中分四︰一、外人標宗,二、問,叁、答,四、結破。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四】

薩婆多師《正理論》等說「謂賢善性」,謂有此者,人即賢善也[141]。

【論文】

六‧八叁 此相雲何?

【疏翼】

第叁破「不害」別有體中,第二問。

【述記‧卷叁十四】

此、論主問。

【論文】

六‧八四 謂不損惱。

【疏翼】

第叁破「不害」別有體中,第叁答。

【述記‧卷叁十四】

此、外人答。

【論文】

六‧八五 無瞋亦爾,甯別有性?謂于有情,不爲損惱,慈悲賢善,是無瞋故?

【疏翼】

第叁破「不害」別有體中,第四結破。

【述記‧卷叁十四】

非離無瞋別有自性。「謂于有情,不爲損惱」,體性「賢善」之相,即「無瞋」故。離「無瞋」無別「不害」,明不害是假也。

第二、出十一善體已。

【疏翼】

以上第二長行釋中,第二依頌列別出善體訖。

【論文】 

六‧八六 「及」,顯十一義別心所,謂欣、厭等善心所法。

【疏翼】

第二長行釋善心所中,第叁諸門分別。于中有二︰一、分門別敘,二、例思余門。初分爲十二門︰一、義攝所余門,二、問答廢立門,叁、征責多少門,四、假實分別門,五、俱起門,六、八識有無門,七、五受俱門,八、別境相應門,九、叁性分別門,十、叁界分別門,十一、有學無學非學非無學分別門,十二、叁斷分別門。

第一義攝所余門中分叁︰一、解頌「及」字例余欣厭等,二、總釋不應爲善法所以,叁、別釋。此即初中初也。

【述記‧卷叁十五】

自下第叁、諸門分別。于中有十二︰第一義攝所余。

頌[142]雲「行舍及不害」,此因解「及」字。謂「及」顯善十一之外,更有「義別心所,謂欣厭等」。

梵雲遮[143]有二義︰一、及,二、等。不能置「等」言,故總有「及」字。

「及」字有二義︰一、顯十一各各體別,即相違釋。二、顯十一外心所。今論但約「等」取余法一義解也。

【論文】

六‧八七 雖義有別說種種名,而體無異,故不別立。

【疏翼】

第一義攝所余門中,第二總釋不應爲善法所以。

【述記‧卷叁十五】

釋不應爲善法所以。

此「欣、厭等」,雖義望前十一有別,然非實有[144]。

〈雜事經〉者,是《阿含經‧雜事品》,及今《法蘊足》並廣解[145]。及《大論》五十八[146]、八[147]十九[148]皆具有染名字解之。翻彼,善等雖依義別說種種名,而體離此十一法更無異故,不別立之。

【論文】

六‧八八 欣,謂欲俱,無瞋一分,于所欣境,不憎恚故。

【疏翼】

第一義攝所余門中,第二別釋。于中分九︰一、釋「欣」,二、釋「不忿」等,叁、釋「厭」,四、釋「不悭」等,五、釋「不覆」等,六、釋「不慢」,七、釋「不疑」,八、釋「不散亂」等,九、釋「悔」等不定四法。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五】

此是「無瞋一分」,于「境不憎」,方欣彼故。此性非欲,欲俱法也。

然八十六解叁不善根衆名中,不說[149]瞋名欣,貪亦名欣[150]。今若翻彼,名不欣,應無貪一分。貪是著義,染貪名欣;「無貪」,「厭」義,「無瞋」,名「欣」。各約一義,亦不相違。

【論文】

六‧八九 不忿、恨、惱、嫉等亦然,隨應正翻瞋一分故。

【疏翼】

第二別釋中,第二釋「不忿」等。

【述記‧卷叁十五】

翻二十隨惑中四法[151],「不忿」、不「恨」、不「惱」、不「嫉」,「亦然」。

「隨應正翻」,無瞋一分。彼所治者,瞋之分故。「隨應」之言,顯不同欣與欲俱故。此忿等不然,各各別翻,又但是彼無瞋一分,故言「隨應」。

複言「等」者,依《瑜伽》八十九,「等」取不憤發[152]、不惡說[153]、非不忍[154]、不抵突[155]、不諀訾[156]、無恚[157]尋[158]、無害尋[159]等七法。

【論文】

六‧九○ 厭,謂慧俱,無貪一分,于所厭境,不染著故。

【疏翼】

第二別釋中,第叁釋「厭」。

【述記‧卷叁十五】

此、即無貪一分,于所厭不染故。

【論文】

六‧九一 不悭、憍等,當知亦然,隨應正翻貪一分故。

【疏翼】

第二別釋中,第四釋「不悭」等。

【述記‧卷叁十五】

翻隨二法──「不悭」、「不憍」──此是無貪一分,彼[160]貪之分故。「隨應」之言,前「厭」慧俱,此不爾故,又各各翻。「等」者,依八十九,「等」取不研求,乃至不家勢尋等十八種[161]。

【論文】

六‧九二 不覆、诳、谄,無貪、癡一分,隨應正翻貪、癡一分故。

【疏翼】

第二別釋中,第五釋「不覆」等。于中有二義,此初師義也。後師獨釋不覆。

【述記‧卷叁十五】

「不覆」、「不诳」、「不谄」叁法,是二善根一分。「無貪」即翻「貪分」等故。

言「隨應」者,義更等取六十二中,不矯[162]、不詐等[163]。此中不覆所治之覆[164],有貪著名故覆罪,有癡故覆罪;故今「無貪癡一分」。

【論文】

六‧九叁 有義:不覆,唯無癡一分,無處說覆亦貪一分故。

【疏翼】

第五釋「不覆」中,第二師獨釋「不覆」。

【述記‧卷叁十五】

論唯說是癡分[165]。起,必有癡故,以理釋之。此教爲證。 

此、「唯無癡一分」。此所治「覆」,《瑜伽》[166]、《對法》[167],皆言癡分,不說爲貪分故[168]。貪名,故覆,覆體亦癡,癡教然也。

前解爲勝。雖無論文,理故勝也。

以前即忿等初九訖[169]。以害有正翻故,此中不出。

【疏翼】

以上第二別釋中,第五釋「不覆」等訖。

【論文】

六‧九四 有義:不慢,信一分攝,謂若信彼,不慢彼故。有義:不慢,舍一分攝,心平等者,不高慢故。有義:不慢,慚一分攝,若崇重彼,不慢彼故。

【疏翼】

第二別釋中,第六釋「不慢」。有叁師說。

【述記‧卷叁十五】

上根本惑六中,叁根自有翻,余叁不翻[170],且翻「不慢」。

叁說可知。然《對法》[171]解慢──不敬,苦生、爲業[172]。即此中第叁「慚一分」勝,以慚崇敬師長等故。

此論卷下煩惱之中,但言「障不慢」,義可通叁。然障于「慚」,如前理可。

 

【論文】

六‧九五 有義:不疑,即信所攝,謂若信彼,無猶豫故。有義:不疑,即正勝解,以決定者,無猶豫故。有義:不疑,即正慧攝,以正見者,無猶豫故。

【疏翼】

第二別釋中,第七釋「不疑」。

【述記‧卷叁十五】

「不疑」叁解,如文可知。

《瑜伽》第八疑謂:分別異覺爲體[173],「覺」,即慧也。五十七[174]雲:簡擇猶豫。故正簡擇,即是「正見」[175]。「不疑」,說爲正見少分,亦有此理。

然隨煩惱[176]有八,相翻入善之中︰謂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惛沈、掉舉、害、放逸。余十二不翻。

【論文】

六‧九六 不散亂,體即正定。攝正見、正知,俱善慧攝。不忘念者,即是正念。

【疏翼】

第二別釋中,第八釋「不散亂」等。

【述記‧卷叁十五】

前解九法訖,以是小煩惱攝,一段明之。下有叁法,皆通染心起,故在後簡。

不亂,體即正定。雖散亂別有體,或無體,即「定」少分皆翻彼,名「正定」,性對治故。根本中染見,隨中不正知,今翻皆入善慧所攝。不正知或別境慧分,或癡分,皆爾,性對治也。

不忘失念,是「正念」。設別境念分,或是癡分,亦爾。

此叁設是翻癡分者,以有別境分故,別境通叁性,不翻爲善。欲、勝解,亦爾。然此唯說是癡分者,所以不說。前忿等即翻入善,以無別體,不通叁性故。

【論文】

六‧九七 悔、眠、尋、伺通染、不染,如觸、欲等,無別翻對。

【疏翼】

第二別釋中,第九釋不定等四。

【述記‧卷叁十五】

不定四法通染、不染、叁種性故,如遍行「觸等」,等余四法[177]。別境中「欲等」,亦等四法[178],「無別翻對」。唯惡不通叁性法者,方翻之也。

此前,或有行相相翻,如舍治掉舉。掉舉相高,舍相靜故,亦得通治。以掉舉是貪、癡分故。

又說性對治,即忘念等叁[179]癡分者,是不忘念等正翻是。或有行相、體性,皆相翻,不忿等是無瞋一分等,如理應思。 

然八十九大有諸煩惱名字,一一應翻對之[180]。數彼多少,何分所攝。

【疏翼】

以上第叁諸門分別中,第一義攝所余門訖。

【論文】

六‧九八 何緣諸染所翻善中,有別建立,有不爾者?

【疏翼】

第叁諸門分別第一分門別敘中,第二問答廢立門。文分爲五︰一、外問別立不立,二、答相用別者立,叁、答遍六識者立,四、害障悲故立,五、失念等叁不翻所立。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五】

第二、問答廢立。

外人問曰︰何緣前說:除別境等體外,合根本隨煩惱二十六中[181],十一別翻爲善[182],余者此中及諸論中不別翻之,有何所以?

【論文】

六‧九九 相、用別者,便別立之,余善不然,故不應責。

【疏翼】

第二問答廢立門中,第二答相用別者立。

【述記‧卷叁十五】

論主答曰︰「相、用別者」,「別立」爲善。余所翻善,相用不別,故不立之[183]。汝何須責?

【論文】

六‧一○○ 又諸染法,遍六識者勝故,翻之別立善法;慢等、忿等,唯意識俱。

【疏翼】

第二問答廢立門中,第叁答遍六識者立。

【述記‧卷叁十五】

問︰若爾,此何別用?余何無用?

論主答曰︰此「諸染法,遍六識者勝,故翻之」。以能染體遍多識故,過失流滿多識中故。

根本中慢等七[184],隨惑之中忿等九法[185],唯意識起,流染識少,所以不翻別立善法,不約一一功能增勝。

不嫉即是喜無量故,亦應別翻!但以流染[186]識非多故,無此妨也,然不障余翻爲善法。

【論文】

六‧一○一 害雖亦然,而數現起,損惱他故,障無上乘勝因──悲──故,爲了知彼增上過失,翻立不害。

【疏翼】

第二問答廢立門中,第四害障悲故立。

【述記‧卷叁十五】

問︰若爾,害唯在意,應不翻之!

論主答曰︰害雖亦爾,唯在意地,有叁義故,所以別翻,不同忿等。

一、「數現起」:即簡余煩惱──嫉、悭──雖亦然。二、此則損自他,嫉等不然故。叁、「障無上乘勝因」之「悲」故,無上之乘,要須悲救,悲因既缺,難以濟生。害之功能,增障于此,故雖在意,與余不[187]同。叁義勝余,故須翻善。令知此失,故翻立善。生得善位,隨此而說。

【論文】

六‧一○二 失念、散亂,及不正知,翻入別境,善中不說。

【疏翼】

第二問答廢立門中,第五失念等叁不翻所以。

【述記‧卷叁十五】

若爾,癡分、忘念等叁,何故不翻?

「失念、散亂、不正知」等,雖有癡分及別境分性相翻,相翻入別境。善少分故,善中不說。

余慢等七[188]、忿等九,如前。

【疏翼】

以上第叁諸門分別中,第二問答廢立門訖。

【論文】

六‧一○叁 染、淨相翻,淨甯少染?

【疏翼】

第叁諸門分別第一分門別敘中,第叁征責多少門。文分爲叁︰一、征染多淨少,二、淨勝染劣解,叁、理通事局解。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五】

第叁、征責多少。

問︰從染翻淨、從淨翻染,何爲染多、淨少,對治不同?

【論文】

六‧一○四 淨勝染劣,少敵多故。

【疏翼】

第叁征責多少門中,第二淨勝染劣解。

【述記‧卷叁十五】

論主答曰︰「淨」體「勝」法,「染」體「劣」法,勝少敵劣多,故染多而淨少。其實,體相相翻頭數亦等,而此所違,多少不同,故有此答[189]。

【論文】

六‧一○五 又解理通,說多同體;迷情事局,隨相分多;故于染、淨,不應齊責。

【疏翼】

第叁征責多少門中,第叁理通事局解。

【述記‧卷叁十五】

問︰此義雖爾,何故不立善多染少也?

此、第二解。

淨法是「解」,順于正「理」;故雖翻染有不慢等多名,總即與此十一同體。以「解理通」,相通融故,可少攝多,法同體也。「迷情」隔于物理,事體既局,隨染增相故分多種;故染望淨,不應令齊。又染順情,令知厭惡,故須廣說。善法多說,恐起難修之心,故略不說。

何故染法六十二[190],及〈攝事分〉八十九[191]中,有衆多法,何故此中但言二十?

答︰以用增勝、遍染,故說但有二十。謂忿等十法及無慚無愧增勝、猛利,故說之也。下之八法,或複十法[192],遍染心故,所以說之。余法或非增猛,或不遍染,故此不說。此如下隨煩惱中說[193]。

問:何故所治唯在欲,能治通上界,如瞋、忿等?或所治通叁界,能治唯上二,如輕安治惛沈?何故所治染法唯在意識,能治善法即通六識,如害翻爲不害是?或有所治通六,能治唯在意,如惛沈翻作輕安?

答︰性相相當,辨能治、所治,不以通識及通界故,說能所治。

【疏翼】

以上第叁諸門分別第一分門別敘中,第叁征責多少門訖。

【論文】

六‧一○六 此十一法,叁是假有。謂:不放逸、舍,及不害,義如前說;余八實有,相、用別故。

【疏翼】

第叁諸門分別第一分門別敘中,第四假實分別門。

【述記‧卷叁十五】

第四、假實。

《對法》[194]等[195],五十五[196]亦爾。

彼言「世俗有」,「世俗有」言,通假、實故,如前已引[197]。無癡善根無別體家雲︰如五見定世俗,非體即假,以即別境之中慧故。無癡亦爾,雖言實有,即慧善性。非如舍等用四法成,體非別性[198]!

[199]若爾,不害例亦如慧[200]!

故今述正[201]。與《對法》[202]等,同叁假、八實,所以如文。

【論文】

六‧一○七 有義:十一,四遍善心──精進、叁根遍善品故,余七不定。

【疏翼】

第叁諸門分別第一分門別敘中,第五俱起分別門。有二師說,文分爲二。第一師說中,分叁。

【述記‧卷叁十五】

此第一師,有叁︰一、標宗,二、立理,叁、引證。此初也。

「十一」中,四法「遍善」,定地、不定地,漏、無漏,皆遍,功力遍故,「余七」不然。

【論文】

六‧一○八 推尋事理,未決定時,不生信故;慚、愧同類,依處各別,隨起一時,第二無故;要世間道,斷煩惱時,有輕安故;不放逸、舍,無漏道時,方得起故;悲愍有情時,乃有不害故。

【疏翼】

第一師說中,第二立理。

【述記‧卷叁十五】

下、立理也。

解七不遍善心。披讀推理未決,無信生故;信緣定境,故信非遍。慚愧如前,依自、他力別,俱以羞恥爲其自相;以同類故,如二受等,定不俱生,「起一」之時,無「第二」故。故亦非遍,決、未決時,不障互起一[203]。

「世道」離欲,方有「輕安」,除煩惱粗重故。不障有信及慚愧一。

「不放逸、舍,無漏道時」乃方建立。四法功能,彼方勝故,不障起前法,除緣無相等。

「悲愍有情時」,「有不害故」,以正對治害損惱故,不障起前法。

然散心位,或無漏位,都無輕安[204];有漏善時,無不放逸、舍;無想善心,無不害故;故余七法非遍善心。

然說十遍者,據容有時,有時起故,非謂皆遍一切善心。

【論文】

六‧一○九 論說:十一,六位中起。謂:決定位,有信相應;止息染時,有慚、愧起,顧自他故;于善品位,有精進、叁根;世間道時,有輕安起;于出世道,有舍、不放逸;攝衆生時,有不害故。

【疏翼】

第一師說中,第叁引證。

【述記‧卷叁十五】

以何爲證?

下、引證也。

《瑜伽論》五十五說:六位中,起十一善[205]。泛起善心,不深心止染,無慚、愧起,不顧自、他故,余如文可知。

然今此師決定如是起時之語,不遮有時決定相應。由此,決定于其六位起十一善。雖慚與愧,起別有時,以俱止惡,合一位攝。

然又此位說有如是之時,非必一切不許,有時或得俱起。此意總顯未必俱時,非必不俱。後別但破說不俱時,許俱之時,不是破限。

【疏翼】

以上第五俱起分別門中,第一師說訖。

【論文】

六‧一一○ 有義:彼說未爲應理。推求事理,未決定心,信若不生,應非是善;如染心等,無淨信故。

【疏翼】

第五俱起分別門中,第二師說。

【述記‧卷叁十五】

下文有五︰一、破前,二、釋難,叁、顯正,四、引證,五、解疑。此初也[206]。

前義不然。汝言推事未決,有叁性心,汝言彼善心中無信者,應非是善!無淨信故,如染、無記心。「染等」者,「等」取無記也。

又雲︰善心定有信起,善心攝故,如定時善心。

【論文】

六‧一一一 慚、愧類異,依別境同,俱遍善心,前已說故。

【疏翼】

第一第二師破前中,第二慚愧可俱。

【述記‧卷叁十五】

此之二法,各有別相,體是異類,崇善、拒惡故。「依」于自、他,增上雖別,而境是同,一時俱起,遍善心有。前自體[207]中,已成立訖[208]。

【論文】

六‧一一二 若出世道,輕安不生,應此覺支非無漏故。

【疏翼】

第一第二師破前中,第叁無漏有輕安。

【述記‧卷叁十五】

無漏之位,若無輕安,應輕安覺支非無漏攝。前師若言散心無此,輕安非遍,誰謂無漏輕安不俱?深爲錯難!

然以前師輕安覺支非在無漏觀有,無漏觀後有漏觀時生,然亦名「覺支」,體非無漏,說名無漏者,無漏定遠引故,如苦根無漏。

若爾,佛應無此覺支!

【論文】

六‧一一叁 若世間道,無舍、不放逸,應非寂靜、防惡、修善故;又應不伏掉、放逸故。有漏善心既具四法,如出世道,應有二故。

【疏翼】

第一第二師破前中,第四世間道應有舍、不放逸。

【述記‧卷叁十五】

若「舍、不放逸」唯出世道有,世間道心「應非寂靜」,以無舍故,如染等心;亦應不能「防惡、修善」,無不放逸故;亦如染等心。既有「寂靜」等,故有「舍、不放逸」。

又世間善心「應不伏掉舉」及「伏放逸」,無能治故,如染心等。既知世間道,准散善亦有。然有比量︰散善等中應有此二。是善心故,具四法故。如出世道。

【論文】

六‧一一四 善心起時,皆不損物,違能損法,有不害故。

【疏翼】

第一第二師破前中,第五善心亦有不害俱。

【述記‧卷叁十五】

不害之數,善心皆有,不損自他違害損故,如大悲心。但說大悲不害爲體,豈余善位遂亦無也?理必應俱精進等四。以義同故,所以不說。

【疏翼】

以上第二師說中,第一破前訖。

【論文】

六‧一一五 論說:六位起十一者,依彼彼增,作此此說,故彼所說,定非應理。

【疏翼】

第二師說中,第二釋難。

【述記‧卷叁十五】

若爾,六位起十一文如何通?

此、釋難也。

彼五十五依決定時信增、止染時慚愧增等,非無余法。即是「依彼彼增」緣有六非一,故說「彼彼增」言。

言「作此此說」者,依「決定時」等,信增故,遂言「決定時」有信等六類非一,「作此此說」也,非無十法恒遍善心。

【論文】

六‧一一六 應說信等十一法中,十遍善心,輕安不遍;要在定位,方有輕安、調暢身心,余位無故。

【疏翼】

第二師說中,第叁顯正。

【述記‧卷叁十五】

若爾,如何?

下、顯正也。

此中十法,遍一切善,「輕安」不遍。

何以知者?

初以理證︰「輕安」調暢,要除粗重;散位粗重,體不無故,無輕安也[209]。

【論文】

六‧一一七 〈決擇分〉說:十善心所,定、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心中,增輕安故。

【疏翼】

第二師說中,第四引證。

【述記‧卷叁十五】

以文證者[210],下引證。

六十九末說十善心所定地、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之中增輕安故[211]。十恒遍善,有時增十一。

【論文】

六‧一一八 有義:定加行亦得定地名,彼亦微有調暢義故。由斯欲界亦有輕安,不爾,便違〈本地分〉說信等十一通一切地。

【疏翼】

第二師說中,第五釋疑。文分爲叁︰一、總釋,二、異說解疑。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五】

問︰此言定地增輕安,何者是定地?

上來是總。下子段,異說解疑。

如聞、思位,修定之時,未得上定,定前近加行,亦名定地,此時微有調暢義故。除遠加行,余散善位。今坐禅者,雖不得定,亦有調暢故,即是欲界亦有輕安。若欲無者,便違〈本地分〉第叁卷說:信等十一法,通一切地[212]。若言從多地說,言通一切非實通者,應從多分,說彼俱起!十恒俱故,既不許爾,故知欲界亦有輕安。

其五十六[213]、六十叁卷[214]、《顯揚》第五[215]皆雲:不定地者,謂無輕安地。欲界者,謂除輕安俱定等。彼雲:謂根本上界勝妙輕安無故,作如此說,非說無欲界輕安。如說無色界無色,彼非無定色故。

【論文】

六‧一一九 有義:輕安唯在定有,由定滋養,有調暢故。論說:欲界諸心、心所,由阙輕安,名不定地。

【疏翼】

第五釋疑中,第二異說解疑,于中分二︰一、欲界何名「不定地」,二、「輕安」何通「一切地」。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五】

不然。「輕安」唯在上界定地中有。

所以者何?

「由定滋」潤所長「養」故,「有調暢故」,欲界系心,決非實定。故無滋潤,名「調暢」也。

何以得知?

六十叁等說:欲界諸心、心所[216],「缺輕安」故,「名不定地」。不爾,應言缺上界輕安故[217],「名不定地」。

【論文】

六‧一二○ 說一切地有十一者,通有尋、伺等,叁地皆有故。

【疏翼】

第二異說解疑中,第二「輕安」何通「一切地」。

【述記‧卷叁十五】

若爾,如何說通「一切地」?此等皆通有尋伺等叁地有,何失也?

初禅、中間、上地之定,有輕安故。但諸心所,無不皆然,然自于有尋伺等有長短也[218]。然返覆文理,不言欲界有定,得有輕安故。後師爲勝,此中余義同故,更無異說。

【疏翼】

以上第叁諸門分別中,第五俱起分別門訖。

【論文】

六‧一二一 此十一種,前已具說第七、八識隨位有無;第六識中,定位皆具,若非定位,唯阙輕安。

【疏翼】

第叁諸門分別第一分門別敘中,第六八識有無門。于中分二︰一、六七八識有無,二、前五有無。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五】

此等可知,即第六門,皆說正義。

【論文】

六‧一二二 有義:五識唯有十種,自性散動,無輕安故。

【疏翼】

第六八識有無門中,第二前五有無。于中有二師義,此即第一師義。

【述記‧卷叁十五】

五「無輕安」,體「散動」故。此師即說十五界有漏,佛無無漏五識。若因、若果,二位皆然[219]!

【論文】

六‧一二叁 有義:五識亦有輕安。定所引善者,亦有調暢故;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故。

【疏翼】

第二前五有無中,第二師義。

【述記‧卷叁十五】

此、有叁解︰

一雲︰此唯在佛,由意引故,五有輕安。又此五識「成[220]」事「智俱」,「有輕安」故。初、約他引立宗,後、論自俱引證,總約佛位。

此解破前佛無無漏五識身解[221]。即順叁界分別之中,欲無輕安。

第二、又解︰定所引善有輕安者,此在因位。有漏五識身,在欲界定所引善五識之中,非無調暢,即如通果天眼天耳善者,有輕安,無記者即無[222]。破前所說因位五無,在果許有。此據因位。若在佛果,此爲正義。

或初地時,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故。若作此解,違前所說欲無輕安中第二正義。鼻、舌二識,欲界所系,有輕安故。

彼前但據一切異生及下意識[223],說之爲無。據理,聖者後得智引五有輕安,不相違也。前文但對彼初師說,非爲盡理。

第叁、又解︰此中五識在色界者,彼無鼻、舌,文中言總,理實叁識。不違前文[224]。

【疏翼】

以上第叁諸門分別第一分門別敘中,第六八識有無門訖。

【論文】

六‧一二四 此善十一,何受相應?

【疏翼】

第叁諸門分別第一分門別敘中,第七五受相俱門。于中分二︰一、問,二、答。此即初問。

【述記‧卷叁十五】

第七、五受俱問[225]也。

【論文】

六‧一二五 十五相應,一除憂、苦,有逼迫受,無調暢故。

【疏翼】

第七五受相俱門中,第二答。

【述記‧卷叁十五】

十一中,除輕安,余得五受俱。遍通叁界故,輕安唯除憂、苦二受,唯下界有逼迫二受,無調暢輕安故。

若爾,雖定所引,五識應無輕安!

此理不然,所引善者,舍、樂俱故。然菩薩後得智雖起苦根,可名無漏,然無輕安,名迫受故。余受,可有,即通果心。

若爾,鼻、舌、身叁非通果,如何通?

苦根雖名無漏,不言輕安俱。輕安俱時,怡悅五識;苦受逼迫,五識不俱。然實菩薩後得智中起五識,有輕安俱無失,但除苦受──定滋潤故。然上界叁識,下界五識。

【疏翼】

以上第叁諸門分別第一分門別敘中,第七五受相俱門訖。

【論文】

六‧一二六 此與別境,皆得相應,信等、欲等,不相違故。

【疏翼】

第叁諸門分別第一分門別敘中,第八別境相應門。

【述記‧卷叁十五】

自下第八、與前別境相應。

以遍行通,所以不說;不定四者,彼中自說,所以不論;故唯言「別境」。皆不違彼,故有漏位、無漏位,皆得相應。

然欲界十俱,除輕安;上界具十一,如前理說。

此據別境五俱起時,可得爲語,然彼有時一二等生故。

【論文】

六‧一二七 十一唯善。

【疏翼】

第叁諸門分別第一分門別敘中,第九叁性分別門。

【述記‧卷叁十五】

第九、叁性。

「唯善」。

【論文】

六‧一二八 輕安非欲,余通叁界。

【疏翼】

第叁諸門分別第一分門別敘中,第十叁界分別門。

【述記‧卷叁十五】

第十、叁界。

「輕安非欲,余通叁界」,如前可知。

問︰何故所治有唯在欲,如瞋、害等,能治通叁界?煩惱隔情,多不遍界;善順于理,即通叁界。彼無所治,豈有能治?欲有惛沈,輕安豈有?

但以性相相治,不以界系相望治之。

【論文】

六‧一二九 皆學等叁。

【疏翼】

第叁諸門分別第一分門別敘中,第十一叁學分別門。

【述記‧卷叁十五】

第十一、有學、無學、非學非無學,一切皆通。然學、無學身中,皆通有漏、無漏,順學等故。如《對法》第四[226]、五十六、七[227]等[228],皆爾。

【論文】

六‧一叁○ 非見所斷。《瑜伽論》說:信等六根唯修所斷,非見所斷。

【疏翼】

第叁諸門分別第一分門別敘中,第十二叁斷分別門。

【述記‧卷叁十五】

十二、叁斷。並非見斷。非障見故,非邪生故[229]。

以何爲證?

五十七「二十二根」中說︰十四法一分見所斷,一分修所斷──謂七色、命、五受,及意。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非所斷,謂即十四中,六及余六──謂五受、意、信等五根、未知當知。

彼說二「六」︰五受及意,通見除故,以爲前「六」;其信等五、未知當知,非見除故,以爲後「六」。

二,非所斷──謂後二無漏根。

今舉唯善後「六」爲論,唯是修斷及與不斷。

問︰此論下言無想定等是見斷故[230],及《對法》第四:一切往惡趣業果皆見斷[231],何妨善業見斷也?

答︰彼不言善法斷緣縛名爲見斷。若不爾者,下修道煩惱亦招惡趣等,豈見所斷[232]?故以此爲證善非見斷。若言見斷,以此證非。

略有四門,如下緣生中說[233]。

問︰分別業報,可言見斷,修道業惑之果,見道斷不?不斷,違文[234];斷,便違理!因未斷,彼[235]果豈斷也?

答︰如無想天果、北郁單越果,雖亦斷,彼善豈斷耶?故知但果先亡,因于後斷。何所以者?果粗障聖,入見,斷果;因細,不障見;入見,不斷因。于善染二因、叁惡趣等,皆名斷也。

又無想定果,見惑所引,見惑因亡,果亦隨喪。如無想定,入聖亦不斷,但斷彼果,善法隨順可入聖故。若成彼果,不得入聖。如下[236]緣生中,不生名斷,其因亦斷。斷緣縛斷,唯修所斷等。

既爾,惡趣善業等,亦見所斷?

今據斷縛,故不相違。

至下第八,當廣分別。威儀、工巧、變化既通善性,善中具幾,各應思之[237]。

【疏翼】

以上第叁諸門分別中,第一分門別敘訖。

【論文】

六‧一叁一 余門分別,如理應思。

【疏翼】

第叁諸門分別中,第二例思余門。

【述記‧卷叁十五】

謂有報、無報,何地、緣何地,他皆仿此,如理思之[238]。

【疏翼】

以上第一以五頌﹝第十頌至第十四頌﹞別顯心所五段中,第二段﹝第十一頌﹞辨善位心所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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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分爲二︰一、問,二、答。

[2] 《百法明門論》十一善心所次第:

一、信,二、精進,叁、慚,四、愧,五、無貪,六、無瞋,七、無癡,八、輕安,九、不放逸,十、舍,十一、不害。

[3] 靈泰《抄》雲︰

依無貪等叁根與精進,立舍、不放逸二;依無瞋,立不害也。

[4] 謂與受蘊舍有別。

[5] 本論《述記》解論「及顯十一義別心所」雲︰

「遮」﹝梵文爲「ca」﹞有二義︰一、「及」,二、「等」。 

[6] 見《俱舍》卷四。

[7] 見《雜心》卷叁。

[8] 「等」,取優婆扇多《阿毗昙心論》卷一。

[9] 如《阿毗昙心論》卷一雲︰

諸根者,不貪、不瞋二善根也。不癡善根,體即是慧,大地共故,此中不說。不貪者,于有、無有不著。不瞋者,于衆生數不恚。慚者,尊重己身,于惡羞恥。愧者,尊重世間法。猗者,善心離惡,身中怡泰。不放逸者,調柔方便,于可作、不可作、舍作方便一向心,此是修善業。不害者,于衆生數,不惱心。精進者,舍離過惡,修習功德,守護增長策勵心。舍者,心平等,一切善心俱順道理。此十法,一切善心中可得,故名善大地。

[10] 《順正理論》卷十一解「十大善地法」頌中,有兩「及」言雲︰

說二「及」言,兼攝欣、厭。厭謂善心審觀無量過患法性,此增上力所起,順無貪心厭背性,與此相應,名厭作意;欣謂善心希求過患出離對治,此增上力所起,順證修心欣尚性,此于離喜未至等定,亦有現行,故非喜受,與此相應,名欣作意。此二行相,更互相違,故一心中,無容並起,是故此中不正顯說大善地法,性不成故。亦有喜根、厭行相轉,定無有欣、厭行俱轉;爲表此二定不俱行,說二「及」言,行相違故。

 塞達地羅﹝梵文爲「skandharatra」﹞之《入阿毗達磨論》亦說欣、厭。

[11] 《大毗婆沙論》卷二十八雲︰

評曰︰有別法名厭,非慧、非無貪,是心、心所,與心相應。

 該論卷一百四十叁,及一百九十六,均別立欣、厭。

[12] 法救主張,見《雜阿毗昙心論》。

[13] 靈泰《抄》雲︰

然薩婆多師善十種,雲遍善心故。雖是欲界,輕安遍一切善心故。若今大乘,釋善十一雲︰唯善心俱名善心故,不雲「遍善」心,輕安不遍善心,欲界無輕安故。

[14] 即第一段。

[15] 略中,又二︰一、出體,二、出業。此即初文。

[16] 《顯揚》卷一雲︰

謂于有體、有德、有能,心淨忍可爲體,斷不信障爲業、能得菩提資糧圓滿爲業、利益自他爲業、能趣善道爲業、增長淨信爲業。如經說︰于如來所,起堅固信。

[17] 《對法》卷一雲︰

信者︰于有體﹝藏文作「yod pa bid」,即「有性」﹞、有德、有能﹝藏文作「nus pa」﹞、忍可﹝藏文作「mvon par yid ches pa」﹞、清淨,希望爲體,樂欲﹝藏文作「”dun pa」﹞所依爲業。謂于實有體起忍可行信,于實有德起清淨行信,于實有能起希望行信,謂我有力能得能成。

[18] 《五蘊論》雲:

謂于業果、諸谛、寶中,極正符順,心淨爲性。

[19] 見《顯揚》卷一。

[20] 即「斷不信障」。

[21] 即《瑜伽》。

[22] 《瑜伽》卷五十七雲︰

問︰世尊依何根處說如是言「于如來所,正信深固、根生、建立,一切世間,若諸沙門、若婆羅門、若天、魔、梵,無有如法能引脫﹝亦作「引奪」﹞者」?答︰依信根說。此顯其﹝信﹞由于聞、思、修勝解堅固義。又此堅固隨所信解﹝藏文作「khov du chud par bya ba/」﹞、方便、顯示;謂智、生、主、淨最勝之者,尚不能動,何況凡流?又堅固義,複有差別﹝藏文作「rnam gravs/」﹞:謂其信深固,由世間善決定勝解。爲出世勝解根本故﹝藏文有「即是根生」﹞,又由出世清淨勝解所建立故﹝藏文有「即是建立」﹞。

[23] 見《對法》卷一。

[24] 「十」字,原作「九」,今改。

[25] 見《顯揚》卷一。

[26] 「因」字,《續藏》、金陵本、《義演》、作「目」,《續藏》注雲︰古

 本作「因」。

 靈泰《抄》雲︰

第二業菩提因,唯是無漏。

[27] 見《對法》卷一。

[28] 《對法》卷一雲︰

離諸障礙,故名虛空。

[29] 叁寶同體、別體者,如北涼譯《大般涅槃經》卷十〈如來性品〉雲︰

若能計叁寶常住同真谛,此則是諸佛最上之誓願。

 卷五〈如來性品〉又雲︰

有法「名一義異」,有法「名義俱異」。名一義異者,佛常、法常、比丘僧常,涅槃、虛空皆亦是常,是名名一義異。名義俱異者,佛名爲覺,法名不覺,僧名和合,涅槃名解脫,虛空名非善亦名無礙,是名名義俱異。善男子!叁歸依者,亦複如是。

名義俱異,雲何爲一?是故我告摩诃波阇波提﹝梵文爲「maha-praja-pati」﹞、憍昙彌﹝梵文爲「gautami」﹞︰若供養我,當供養僧;若供養僧,則得具足供養叁歸。

摩诃波阇波提即答我言︰衆僧之中,無佛、無法,雲何說言供養衆僧則得具足供養叁歸?我複告言︰汝隨我語,則供養佛;爲解脫故,即供養法;衆僧受者,則供養僧。善男子!是故叁歸不得爲一。善男子!如來或時說一爲叁,說叁爲一,如是之義,諸佛境界,非是聲聞緣覺所知。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十六〈叁寶章〉雲︰

同體叁寶,即淨法界真如法身。……別體叁寶,佛以叁身佛爲自性。……法,謂叁乘無漏所攝教理行果四法爲性。教,謂音聲、名、句、文身。……理,謂二谛四谛等理。

此有二種︰一、根本智境:諸法實性故,即二空理。二、後得智境:變似彼故,十六谛等,行,謂叁乘;因,聖所起二利諸行;果,謂叁乘無學所得二轉依果。

 又雲︰

真實者,叁身、佛寶。一切無漏教、理、行、果,叁乘、法寶。一切住向、住果、住道,叁乘聖衆,名爲僧寶。大小乘同,真實叁寶。

 又雲︰

住持者,佛寶唯以四處爲性;舍利及像通香、味、觸﹝叁處﹞爲自性故。法寶,通以五蘊爲性。教,謂聲法處;貝葉字,謂四處;行,謂叁業,或五蘊性;故此法寶,五蘊七處以爲自性,唯有漏故。示道、命道二沙門中,諸異生類,及以第四汙道沙門壞戒、有見、不斷善根、悔罪種類、五蘊假者,通十二處以爲自性。

 此前解四種沙門雲︰

《大乘大集地藏十輪經》卷五說沙門有四︰

一、勝道沙門:叁乘無學,已離有支;或大菩薩「不假他緣,于一切法,知見無障,攝受利樂一切有情」,皆名勝道沙門所攝,皆唯「勝義僧」。

二、示道沙門:其「勝義僧及世俗僧,于中亦有亦是示道沙門所攝。若有成就別解脫戒真善異生,乃至具足世間正見,彼由記說,變現力﹝智周《記》雲「善說諸法,名爲『記說』。起諸神通,名爲『變現』」﹞故,能廣爲他宣說開示諸聖道法,名最下品示道沙門」;預流,第二;一來,第叁;不還,第四;十地菩薩,是名第五示道沙門。

叁、命道沙門,「若有成就別解脫戒,軌則所行,清淨具足﹝此皆命道沙門所攝﹞,以道活命,故名命道。」又大菩薩爲利有情,「具足修行六到彼岸,亦名命道。如是勝道、示道、命道叁種沙門,名世間真實福田。」

依彼經說︰真善異生持別解脫戒,具足正見,說聖道法,名爲「示道」。前異生等,具戒六支,名爲「命道」。此二沙門,得名世間真善福田故。真實叁寶,通異生類。或此不然,聖道現前,斷滅煩惱,內理無诤,外事和合,可名僧寶。設非沙門,住聖道者,理無诤故,皆名僧寶,與諸沙門種類同故。若諸異生住戒、住見,亦入真實僧寶攝者,則非沙門,住戒見類,亦僧寶攝。

于理、事二皆非和合,雲何名僧?福田與僧寶二義別故。非異生福田,亦真僧寶攝。若許異生二種沙門,真僧寶者,事和合故,余類不然。于二說中,後說爲善。

[30] 《樞要》卷下雲︰

信依中,忍樂欲別,于叁境中隨增義說。後二,唯善立,唯樂欲爲名。初通染、淨,故標忍號。其實,于滅、道亦樂欲故,于後二兼忍可故。有能中,「于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對法》﹝卷一﹞但雲「謂我有力能得、能成」。若准此解,其信二善能得無爲,能成大覺者,即信實有。信有用故,或信德攝,法中攝故。

今又解雲︰信此二善能得涅槃、能成大覺等,是信有能。有功能故。

[31] 「令」字,大多作「今」,《續藏》注雲:疑作「令」,今依義改。

[32] 「清」字,泰《抄》牒釋作「精」。

[33] 「總」字,《續藏》注雲︰一作「濁」。

[34] 「及」字,《續藏》注雲︰古本作「乃」。

[35] 「妨」字,天海本作「故」。

[36] 《順正理論》卷十一雲︰

心濁相違,現前忍許,無倒因果,各別相屬,爲欲所依,能資勝解,說名爲信。

 《入阿毗達磨論》雲︰

信,謂令心于境澄淨﹝藏文即作「dav ba」﹞,謂于叁寶因果相屬有性等中,現前忍許,故名爲信,是能除遣心濁穢法,如清水珠置于池內,令濁穢水皆即澄清。如是信珠在心池內、心諸濁穢皆即除遣,信佛證菩提,信法是善說,信僧具妙行,亦信一切外道所述緣起法性,是信事業。

[37] 「故」字,余本作「次」。

[38] 見《對法》卷一。

[39] 見《顯揚》卷一。

[40] 「依」字,本論《述記》原作「于」,今改。

[41] 所難即:應體無別,定不相應。

[42] 如《瑜伽》卷五十五雲︰

問︰是諸善法,幾世俗有?幾實物有?答︰叁世俗有︰謂不放逸、舍及不害。所以者何?不放逸、舍,是無貪、無瞋、無癡、精進分故。即如是法,離雜染義,建立爲舍,治雜染義,立不放逸。不害即是無瞋分故,無別實物。

[43] 「此」字,《續藏》注雲︰一有「此」字,其他均無。

[44] 《瑜伽》卷六十九雲:

如是十法若定地、若不定地,善心皆有。定地心中,更增輕安。不放逸等,唯是假法。

[45] 「實」字,疑爲「寶」。

[46] 《涅槃經》卷十九〈梵行品〉雲︰

有二白法能救衆生︰一、慚,二、愧。慚者,自不作罪;愧者,不教他作。慚者,內自修恥;愧者,發露向人。慚者,羞人;愧者,羞天。是名慚愧。

[47] 《對法》卷一說慚爲「于諸過惡,自羞爲體」。說愧「于諸過惡,

 羞他爲體」。

[48] 《順正理論》卷十一雲︰

謂異熟因,當時現起,故名爲自;其異熟果,後時方有,故說爲他。

[49] 別解二中:初、解無貪,次、解無瞋。此即解無貪。

[50] 見《對法》卷一。

[51] 亦與安慧釋論同。

[52] 見《顯揚》卷一。

[53] 即能對治法。

[54] 靈泰《抄》雲︰

惡法從深防,所以能之;無瞋通叁界,所治唯欲界。

[55] 此句意雲:不言是善十一,而言善根攝。

[56] 靈泰《抄》雲︰

若得十一善爲因,攝得、舍等,爲不定過雲︰爲如舍等是善十一攝,舍等無別體,無癡無別體耶?爲如無貪等,善十一攝,無貪有別體。無癡有別體耶?今用叁善根攝,即無過矣。

[57] 如《瑜伽》卷五十七雲︰

叁種念住非根所攝。然六根﹝信等五,及具知根﹞所引無貪、無瞋所攝。大悲亦彼所引無瞋、無癡所攝﹝善根之「根」,梵文爲「mula」;藏文爲「rtsa ba」﹞,非根所攝﹝二十二根之「根」,梵文爲「indriya」;藏文爲「dbav po」﹞。

[58] 「等」,取未知欲知根、已知根、具知根。

[59] 《瑜伽》卷五十七雲︰

諸佛十力,如來身中慧根所攝;及具知根、四無所畏,五根所攝;及即此一。

[60] 《瑜伽》卷五十五雲︰

問︰是諸善法,幾世俗有?幾實物有?答︰叁世俗有,謂不放逸、舍及不害。所以者何?不放逸、舍是無貪、無瞋、無癡、精進分故。即如是法,離雜染義,建立爲舍;治雜染義,立不放逸;不害即是無瞋分故;無別實物。

[61] 即《對法》卷一。

[62] 靈泰《抄》雲︰

此等諸慧,或是無癡之因,或是無癡之果;或同時因果,或異時因果。若爲因之時,則六因之中,有二因,謂相應因、同類因;若爲果之時,即五果中,有二果,謂士用果、等流果;若增上果,一切通。若異時因果者,由前同類因引後等流果──同類因、等流果──必定異時故。其異時因果中,亦有能作因及增上果。據實而言,其同類因唯約種生種說,不說現望現爲同類因。

[63] 「五」字,原作叁,靈泰《抄》釋文增叁爲「五」,余皆作「叁」。

[64]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一十二雲︰

又此叁種具足五義︰謂通五部,遍在六識,是隨眠性,能起粗惡身業語業,作斷善根牢強加行,是故獨立爲不善根。

通五部者,遮五見、疑。遍六識者,遮其諸慢。隨眠性者,遮纏、垢等,能起粗惡身業、語業,作斷善根牢強加行者,示現根義。

又此五義,遮一切法成立根義︰謂不染汙法有遍六識,無余四義。染汙色蘊,全無五義。染汙受蘊、想蘊,又除煩惱纏垢所余相應。染汙行蘊,雖通五部,亦遍六識,而非隨眠性。雖能起粗惡身、語二業,而非斷善牢強加行所有。染汙不相應行蘊,雖通五部,無余四義。染汙識蘊中,眼等五識全無五義。意識雖通五部,亦能起粗惡身業語業,而無余叁義。十煩惱中五見及疑,有隨眠性,無余四義。慢通五部,是隨眠性,能起粗惡身業語業,無余二義。于十纏中惛沈、掉舉、無慚、無愧,雖通五部,亦遍六識,而非隨眠性。雖起粗惡身業語業,而非斷善牢強加行。睡眠一種,雖通五部,無余四義。所余五纏,雖起粗惡身語二業,無余四義。六煩惱垢,雖亦有時能起粗惡身語二業,無余四義。唯貪、瞋、癡具足五義,非所余法,是故獨立爲不善根。又此叁種多于叁受隨逐隨增,是故獨立爲不善根。

[65] 意指大悲非二十二根所攝

[66] 謂《瑜伽》卷五十七。

[67] 意即慧根攝。

[68] 此下爲後師意。

[69] 《瑜伽》卷五十七雲︰

叁種念住,非根所攝。然是六根﹝信、勤、念、定、慧,及具知根﹞所引無貪、無瞋所攝。

[70] 慈、悲、喜、舍。

[71] 即二十二根。

[72] 《對法》卷十四雲︰

如是叁念住,顯大師禦衆時,隨其次第于一切種,愛、恚俱煩惱並習氣不現行具足中,所有定、慧等爲體。

[73] 謂善根。

[74] 即《瑜伽》卷五十七文。

[75] 此下亦後師義。

[76] 謂《瑜伽》卷五十五。

[77] 《瑜伽》卷五十二「種子」處如雲︰

雲何略說安立種子?謂于阿賴耶識中,一切諸法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是名安立種子,然此種子是實物有,是世俗有。望彼諸法不可定說異不異相,猶如真如。即此亦名遍行粗重。

[78] 此是後師義。

[79] 此後師義。

[80] 謂第十一頌第叁句。

[81] 《對法》卷一原無「一切」二字。

[82] 「隨初所入根本靜慮」,藏文作「隨所入根本」。

[83] 「極善修治」,藏文作「legs par yovs su las su byas pa/」。

[84] 見《顯揚》卷一。

[85] 見《對法》卷一。

[86] 靈泰《抄》雲︰

若《對法》論,有經中五名,論中五名,亦俱有。故言「二名」也。

[87] 原作「隨所欲發,起堅固勇悍方便」。

[88] 藏文無「所受」二字,有「rgya chen po」。

[89] 「無」字,原作「不」。

[90] 「無下」,藏文作「źum pa med pa」。

[91] 「忍受」,原作「堪忍」。

[92] 「于劣等善」,原作「于下劣」。

[93] 「厭」字,原作「喜」。

[94] 「勝品」,原作「轉勝轉妙諸」。

[95] 原句爲「次能堪忍寒熱等苦,後于下劣不生喜足,欣求後後轉勝、

 轉妙諸功德住」。

[96] 「無動」,原作「無動」。藏文作「mi bskyod pa」。

[97] 原作「彼由如是勤精進住,入谛現觀,證得諸聖出世間慧」。

[98] 靈泰《抄》雲︰

若「被甲」,及「不舍善轭」,此二名皆從喻爲名也。

 《樞要》卷下雲︰

「被甲」、「加行」等者,論﹝《大論》﹞既自釋。「有勢」等句,無文解釋。「勢﹝藏文作「thu」﹞」,謂威勢;「勤﹝藏文作「brtson ”grus」﹞」,謂策勵;「勇﹝藏文作「spro ba」﹞」,謂勇銳;「堅猛﹝藏文作「brtun pa brtan pa」﹞」,謂固進;「不舍善轭﹝藏文作「brtson pa mi ”dor ba/」﹞」,謂永不屈及不止。

[99] 「檀那」,梵文爲「dana」,簡稱爲「檀」。

[100] 如《十地經論》卷二雲︰

上言「分別智地義」者,此所說法,有叁種漸次。第六偈教分別此事,偈言︰「諸地勝智道,入地、住、展轉,漸次而演說,無量行境界。」何者叁漸次?

一、觀漸次﹝藏文作「dmigs pa”i go rim/」﹞,二、證﹝藏文作「rtogs pa」﹞漸次,叁、修行﹝藏文作「sgrub pa」﹞漸次。第一、第二、第四句,皆說漸次。

「勝智道」﹝藏文作「ye wes kyi sa”i khams/」,即「智地界」﹞者,謂十地勝智道。說此十地若觀﹝即緣慮﹞,若依止,能生諸地智故。「入」﹝藏文作「”jug pa」﹞者,入地故。「住」者,未轉向余地故。「展轉」﹝藏文作「”phar ba」﹞者,地地轉所住處﹝藏文作「趣向余地」﹞故。「行」﹝藏文作「spyod pa」﹞者,謂入住、展轉、成就故。「境界」者,此行種種異行境界故。「漸」者,次第故。「說」者,授與故,如是教說何義故,顯一切因如來能有所說,生後正信義故。

[101] 《對法》卷十二雲︰

依止意樂修,複有六種︰謂無厭﹝藏文作「mi voms pa」﹞意樂、廣大意樂、歡喜意樂、恩德﹝藏文作「phan ”dogs pa」﹞意樂、無染﹝藏文作「ma gos pa」﹞意樂、善好﹝藏文作「dge ba」﹞意樂故,修諸波羅蜜多。

[102] 即《雜集論述記》卷二十四。

[103] 《攝論》卷二末及兩《釋》卷七雲︰

作意修者,謂修六種意樂所攝愛重﹝藏文作「ro myav ba」﹞、隨喜、欣樂作意︰一、廣大意樂,二、長時意樂,叁、歡喜意樂,四、荷恩﹝亦作「恩德」﹞意樂,五、大志﹝藏文作「che ba”i bdag bid」﹞意樂,六、純善﹝亦作「善好」﹞意樂。

若諸菩薩乃至若幹無數大劫現證無上正等菩提,經爾所時﹝藏文作「作爲一剎那,如是」﹞,一一剎那假使頓舍一切身命﹝藏文作「lus」﹞,以殑伽河沙等世界盛滿七寶,奉施如來,乃至安坐妙菩提座,如是菩薩布施意樂猶無厭足;經爾所時,一一剎那假使叁千大千世界滿中積火,于四威儀,常乏一切資生衆具,具戒、忍、精進、靜慮、般若心恒現行,乃至安坐妙菩提座,如是菩薩所有戒、忍、精進、靜慮、般若意樂猶無厭足,是名菩薩廣大意樂。

又諸菩薩,即于此中無厭意樂,乃至安坐妙菩提座常無間息﹝藏文作「mi ”dor ba」﹞,是名菩薩長時意樂。

又諸菩薩,以其六種波羅蜜多饒益有情,由此所作深生歡喜,蒙益有情所不能及,是名菩薩歡喜意樂。

又諸菩薩,以其六種波羅蜜多饒益有情,見彼于己有大恩德;不見自身于彼有恩,是名菩薩荷恩意樂。

又諸菩薩,即以如是到彼岸所集善根,深心回施一切有情令得可愛勝果異熟,是名菩薩大志意樂。

又諸菩薩,複以如是六到彼岸所集善根,共諸有情,回求無上正等菩提,是名菩薩純善意樂。如是,菩薩修此六種意樂所攝愛重作意。

又諸菩薩,于余菩薩六種意樂修習相應無量善根,深心隨喜,如是,菩薩修此六種意樂所攝隨喜意樂。

又諸菩薩,深心欣樂一切有情六種意樂所攝六種到彼岸修,亦願自身與此六種到彼岸修恒不相離,乃至安坐妙菩提座。如是,菩薩修此六種意樂所攝欣樂作意,若有聞此菩薩六種意樂所攝作意修已,但當能起一念信心,尚當發生無量福聚,諸惡業障亦當消滅,何況菩薩!

[104] 「九」字,本論《述記》原作「十」,今改。

[105] 如本論《述記》卷九雲︰

此十修者,有五種修︰一、依止任持修,二、依止作意修,叁、依止意樂修,四、依止方便修,五、依止自在修。依此五修,修習十種波羅蜜多皆得圓滿。如《集論》等﹝《對法》卷十二、《攝大乘論》卷二﹞廣說其相。

 《雜集論述記》卷二十四會《攝論》異文雲︰

「依止意樂修」中明六意樂。如《攝論》具叁作意︰一﹝原作「此」,今改﹞、愛重作意:謂愛重此六種意樂,受功德味。二、隨喜作意:謂隨喜六種意樂。叁、欣樂作意:謂欣樂自他六種意樂行六到彼岸,願我與此恒不相舍離及轉增勝。六意樂皆具叁作意。如《攝論》﹝卷二末、兩《釋》﹞第七卷廣明。此論初明無厭,次明廣大意樂。彼論初明「廣大」,次明「無厭」法體。二論不同立名,各有異意。

彼論約奉施如來,從初發心乃至成佛,一一剎那,于熾火中常乏資具,一切威儀行六波羅蜜,無有厭足。約一一剎那,故舍一切義,初名「廣大」,其實亦是「無厭足」。則此以「無間」修﹝即「展轉相續,無一剎那有退、有斷」﹞亦名「長時意樂」。即「無厭足」異名也。此論約遍舍施一切有情,猶無厭足。即前體上約義不同,名「無厭意樂」,即「長時」之異名。約長時修習,遠至菩提,無一剎那有退斷等,名爲「廣大」,無差別﹝《對法》雲「如于一有情所,如是乃至于一切有情界如是施時,皆令彼于阿耨多羅叁藐叁菩提速得成熟。修行如是差別施時,, 菩薩意樂猶不厭足。如是意樂,是名菩薩于施波羅蜜多無厭意樂。又諸菩薩修行如是施波羅蜜多時,展轉相續,無一剎那有退、有斷,乃至究竟坐菩提座。如是意樂,是名菩薩于施波羅蜜多廣大意樂」﹞。

論第四、「恩德」,彼論名「荷恩」,此異名也。﹝第五﹞施有情時,不希報恩、當來異熟,名爲「無染」,是此論意。回施有情,皆得勝果,是名「大志」,是彼論意。此論不希有情報恩,名「無染」。彼論約有情自得勝果,名「大志」。第六,彼名「純善」,此名「善好」,此異名也。

此六意樂,通六到彼岸。一一作意,皆通意樂,故亦通六到彼岸。其余少分,大有不同,文繁稍異,所以不引。

[106] 《對法》卷十二,十至十二任持爲:

善根方便任持﹝「善根」,藏文作「善品」。「任持」,藏文作「rton pa」﹞、善根圓證任持、善根無盡任持。

[107] 《雜集論述記》卷二十五雲︰

十八任持﹝中「善根方便任持」﹞即經中初「有勢」句。「加行精進」﹝即經中「有勤」句﹞,謂「善根圓證任持」,由此加行能證菩提。圓證之時,靡不由此,即無怯弱行精進時,心有彼苦無退屈故,他惱不動,名「無退轉」。無懈勤修,名「無喜足」。即經中雲「有勇、堅猛、不舍善轭」。

[108] 《瑜伽》卷四十二〈本地分‧菩薩地〉雲︰

雲何菩薩一切種精進?謂此精進六種、七種,總十叁種。

雲何菩薩六種精進?一、無間﹝藏文作「rgyun du/」﹞精進:謂一切時修加行故。二、殷重﹝藏文作「lhur/」﹞精進:謂能周備修加行故。叁、等流加行:謂先因力所任持故;四、加行精進:數數思擇種種善品正加行故。五、無動﹝藏文作「mi ”khrugs pa/」﹞精進:一切苦觸不能動故,亦不轉成余性分故﹝《略纂》卷二十二雲「謂諸菩薩雖觸苦觸,亦不退入余二乘性分故」﹞。六、無喜足精進:少分、下劣﹝藏文作「van von/」﹞差別證中,不喜足故。菩薩成就如是六種一切種精進,發勤精進故,所以說言「有勢、有勤、有勇、堅、猛﹝藏文作「brtun pa brtan pa/」。《略纂》卷二十二雲「所以說言『有勢有勤』等六,屬前六種者,謂:有堅、有猛,參余四,有六種也」﹞,于諸善法不舍其轭」。

雲何菩薩七種精進?一、與欲﹝藏文作「”dun pa/」﹞俱行精進:謂諸菩薩所有精進數,于無上正等菩提猛利欲、願,隨長養﹝藏文作「rjes su ”phel bar byed pa/」﹞故。二、平等相應精進:謂諸菩薩所有精進,能令隨一根本煩惱及隨煩惱不染汙心,亦不纏心,能令菩薩于諸善法,等習而住﹝藏文作「mthun źiv rnal ”byor du gnas par ”gyur la/」﹞。叁、勝進﹝藏文作「khyad par can/」﹞精進:謂諸菩薩,若爲隨一根本煩惱及隨煩惱染心、纏心,爲斷如是諸煩惱故,精進勇猛如滅頭然﹝「然」,即然燒﹞。四、勤求﹝藏文作「yovs su tshol ba/」﹞精進:謂諸菩薩勇猛勤求一切明處,無厭倦故。五、修學﹝藏文作「bslab pa」﹞精進:謂諸菩薩于所學法如應、如宜,善于一切法隨法行能成辦故。六、利他﹝藏文作「don byed pa/」﹞精進:謂諸菩薩所有精進于如前﹝卷四十﹞說十一種相﹝「于諸有情能引義利彼彼事業與作助伴」﹞應知其相。七、善護﹝藏文作「kun nas bsruv ba/」﹞精進:謂諸菩薩所有精進起正加行,善自防守。若有所犯,如法悔除。如是菩薩十叁種精進,名一切種精進。

[109] 如《瑜伽》卷七十八〈決擇分〉雲︰

世尊!如是六種所應學事,幾是增上戒學所攝?幾是增上心學所攝?幾是增上慧學所攝?善男子!當知初叁但是增上戒所攝;靜慮一種,但是增上心學所攝;慧,是增上慧學所攝;我說精進遍于一切。

[110] 以下爲答。

[111] 靈泰《抄》雲︰

若趣二乘無學中,有不愚法波羅蜜聖人﹝《瑜伽》卷六十五說「有廣慧聲聞乘,若諸有學、若阿羅漢」﹞,即少分能利樂他。然今此中略故,不說趣寂二乘也。若趣寂二乘無學果中愚法人,即全不能利他。

[112] 即此四解。

[113] 第十一頌第叁句第二字,即「勤安不放逸」中之「安」字。

[114] 《對法》卷一雲︰

安﹝藏文作「win tu sbyavs pa/」﹞者,止息﹝藏文作「rab tu sbyavs pa/」﹞身心粗重,身心調暢﹝藏文作「las su ruv ba/」﹞爲體,除遣一切障礙爲業。「除遣一切障礙」者,謂由此勢力,依止轉﹝藏文作「gnas gyur pa」﹞故。

[115] 《顯揚》卷一雲︰

安者,謂遠離粗重,身心調暢爲體,斷粗重障爲業。如前乃至增長輕安爲業,如經說適悅于意、身及心安。

[116] 如《對法》卷十雲:

由安故不染汙,由此能除粗重過故,依定故不染汙,依止于定得轉依故。

[117] 即《對法》卷二、《顯揚》卷一、二論。

[118] 《入阿毗達磨論》卷上雲︰

心堪任性,說名輕安,違害惛沈。

[119] 于中有二︰一、立四,二、廢余。

[120] 應是初中初。

[121] 《順正理論》卷十一雲︰

專于己利,防身語意,放逸相違,名不放逸。

 《入阿毗達磨論》卷上雲︰

不放逸,謂修諸善法,違害放逸,守護心性。

[122] 如本論卷六雲︰

非根、遍策,故非此依。

[123] 智周《演秘》雲︰

「行」非平聲,應從去聲讀。

[124] 「怯」字,原本論《述記》作「性」,今依《雜集》改。

[125] 「後」字,《續藏》注雲︰一作「得」。

[126] 《對法》卷十具雲︰

舍是不染汙體,永除貪憂不染汙位,爲自性故。

 《雜集論述記》卷二十二雲︰

唯言「永除貪憂」者,貪于集谛爲勝故。

[127] 《對法》卷一雲:

不容雜染所依爲業。

[128] 謂雜染法。

[129] 如本論卷六雲︰

非根、遍策,故非此依。

[130] 「上」字,本論《述記》作「止」,今改。

[131] 《對法》卷十雲︰

即前十根﹝意、信、勤、念、定、慧、樂、喜、憂、舍﹞從第十六見道心剎那乃至金剛喻定,于如是有學道中,未有所應知境曾所不知故,名已知根。具知根者,謂于無學道所有諸根。言「諸根」者,即前所說九根,除憂根。

[132] 「七覺」,本論《述記》原作「八道」。泰《抄》舉正,謂「疏主

 錯引」。

 《續藏》注引雲:異本亦作「七覺」。

[133] 《對法》卷十雲:

永除貪憂不染汙位,爲自性故。

[134] 「已」字,《續藏》注雲:一作「也」。

[135] 「性」字,原作「體」。下同。

[136] 如本論卷六雲︰

論說大悲無瞋、癡攝,非根攝故。

[137] 即解脫。

[138] 靈泰《抄》雲︰

大乘中前叁解脫中,若作少多相觀身不淨等,即是無貪爲體。無貪于境厭故。

[139] 原爲「喜以不嫉善根爲體」。

[140] 「不立」,《義演》同,余作「立不」。

[141] 《順正理論》卷十一雲︰

損惱有情相違,心賢善性,說名不害。

 《入阿毗達磨論》卷上雲︰

隨順善法,心賢善性﹝藏文作「sems bzav po bid/」﹞,說名不害。由此勢力,不損惱他,能違于他樂爲損事。

[142] 即第十一頌第四句「行舍及不害」。

[143] 「遮」,梵文爲「ca」。

[144] 論下文雲︰

〈雜事〉等說貪等多種隨煩惱故。

[145] 《法蘊足論》卷八,具引經文八十隨煩惱心所,並一一作解。

[146] 「八」字,本論《述記》作「六」,今改。

 如《瑜伽》卷五十八雲︰

若〈雜事〉﹝藏文作「gźi phran tshegs/」﹞,中世尊所說諸隨煩惱,廣說乃至愁、歎、苦、憂隨擾惱﹝藏文作「”khrug pa/」﹞等,及〈攝事分〉﹝卷八十九﹞廣所分別,如是一切諸隨煩惱,皆是此中四相差別﹝一、通一切不善心起,二、通一切染汙心起,叁、于各別不善心起,四、善不善無記心起、非一切處、非一切時﹞,隨其所應,相攝應知。

[147] 「八」字,本論《述記》原作「六」,今亦改。

[148] 《瑜伽》卷八十九文與《法蘊足論》、〈雜事品〉大同少異。

[149] 「說」字下,靈泰《抄》牒釋有「無」字。

[150] 《瑜伽》卷八十六雲︰

貪異名者,亦名爲喜,亦名爲貪,亦名爲顧﹝藏文作「lta ba yod pa/」﹞,亦名爲欣﹝藏文作「mvon par dga” ba/」﹞,亦名爲欲,亦名爲昵﹝藏文作「byams pa/」﹞,亦名爲樂﹝藏文作「”phavs pa/」﹞,亦名爲藏﹝藏文作「kun gnas pa/」﹞,亦名爲護﹝藏文作「ves par źen pa/」﹞,亦名爲著﹝藏文作「lhag par źen pa/」﹞,亦名爲希,亦名爲耽﹝藏文作「chags pa/」﹞,亦名爲愛﹝藏文作「sred pa/」﹞,亦名爲染﹝藏文作「rjes su chags pa/」﹞,亦名爲渴。

[151] 即忿、恨、惱、嫉。

[152] 如《瑜伽》卷八十九雲:

若煩惱纏能令發起執持刀杖、鬥、訟、違、诤﹝藏文作「”thab pa dav mtshav ”bru ba dav ”gyed pa dav rtsod pa/」﹞,故名憤發﹝藏文作「bed rtsom/」﹞。

[153] 如《瑜伽》卷八十九雲︰

于不順言,性不堪忍,故名惡說﹝藏文作「bka” blo mi bde ba/」﹞。

[154] 如《瑜伽》卷八十九雲︰

于罵,反罵,名爲不忍。

[155] 如《瑜伽》卷八十九雲︰

爲性惱他,故名抵突﹝藏文作「gdug pa/」﹞。

[156] 如《瑜伽》卷八十九雲︰

性好譏嫌,故名諀訾﹝藏文作「”phya skyen pa/」﹞。

[157] 「恚」字,本論《述記》作「瞋」,今改。

[158] 如《瑜伽》卷八十九雲︰

心懷憎惡﹝藏文作「sdav ba”i sems/」﹞,于他攀緣、不饒益相﹝藏文作「于他攀緣爲損害因」﹞,起發意言﹝藏文作「sdav ba”i sems kyis rtog civ goms par byed pa/」﹞,隨順隨轉﹝藏文作「數數隨轉」﹞,名恚尋思。

[159] 如《瑜伽》卷八十九雲︰

心懷損惱﹝藏文作「rnam par ”tshe ba”i sems/」﹞,于他攀緣、惱亂﹝藏文作「gnod pa bya ba/」﹞之相,起發意言,余如前說,名害﹝藏文同「損惱」﹞。

[160] 謂悭、憍。

[161] 如《瑜伽》卷八十九雲︰

現行遮逼,有所乞絨,故名研求﹝藏文作「thob kyis ”jal ba/」﹞,于所得利,不生喜足,悅獲他利﹝藏文作「由他利顯故」﹞更求勝利,是故說名以利求利。

 翻此二法,即爲不研求及不以利求利。又雲︰

耽著財利﹝藏文作「zav ziv la ”chums pas/」﹞,顯不實德,欲令他知﹝藏文作「欲令他信」﹞,故名惡欲﹝藏文作「sdig pa”i ”dod pa/」﹞;于大人所,欲求廣大利養恭敬,故名大欲﹝藏文作「”dod chen/」﹞;懷染汙心,顯不實德,欲令他知﹝藏文亦作「欲令他信」﹞,名自希欲﹝藏文作「”dod pa can/」﹞。

 翻此叁法即爲不惡欲、不大欲及不自希欲。又雲︰

于自諸欲﹝藏文作「諸財物」﹞,深生貪愛,名爲耽嗜﹝藏文作「sen pa/」﹞。于他諸欲﹝藏文亦作「諸財物」﹞,深生貪著,名遍耽嗜﹝藏文作「yovs su źen pa/」﹞。于勝﹝藏文作「bzav po/」﹞,于劣,隨其所應當知亦爾。于諸境界,深起耽著,說名爲貪﹝《法蘊足論》卷八作「染貪」。藏文作「”dod chags/」﹞。于諸惡行,深生貪著,名非法貪﹝藏文作「chos ma yin pa”i ”dod chags/」﹞。于自、父母等諸財寶,不正受用﹝藏文文有誤﹞,名爲執著﹝《法蘊足論》作「著貪」﹞。于他委寄所有財物,規欲抵拒﹝藏文作「kun du ”dzin pa/」﹞,故名惡貪。

翻此六法,即爲不耽嗜、不遍耽嗜、不貪、不非法貪、不執著、不惡貪。又雲︰

于所緣境,深生系縛﹝藏文作「btags pa/」﹞,猶如美睡,隱翳﹝藏文「non pa/」﹞其心,是故說名不應理轉﹝藏文作「mi rigs par ”jug pa/」﹞。

 翻此,即名應理轉。又雲︰

心懷愛染,攀緣諸欲,起發意言﹝藏文作「yi kyis rtog civ goms par byed pa/」﹞,隨順隨轉﹝藏文作「數數隨轉」﹞,名欲尋思﹝藏文作「”dod pa”i rtog pa/」﹞。翻此,即名無欲尋思。

 又雲︰

心懷染汙,攀緣親戚,起發意言,余如前說,是故說名親裏尋思﹝藏文作「gben la rtog pa/」﹞。心懷染汙,攀緣國土﹝藏文作「yul gyi mi rnams/」﹞,起發意言,余如前說,是故說名國土尋思﹝藏文作「yul gyi mi la rtog pa/」。《法蘊足論》卷八雲「雲何國土尋?謂于所愛國土人衆,欲令安樂,乃至降霖以時,緣此等故,起心尋求、遍尋求,乃至思惟分別,總名國土尋」﹞,心懷染汙攀緣﹝藏文有「爲當得」﹞自義,推托遷延後時望得,起發意言余如前說,是故說名不死尋思﹝藏文作「mi ”chi ba”i rtog pa/」﹞,心懷染汙攀緣自他若劣、若勝,起發意言余如前說,是名輕蔑相應尋思﹝藏文作「khyad du gsod pa dav mtshuvs par ldan pa”i rtog pa/」﹞,心懷染汙攀緣施主往還家勢﹝藏文作「kyim rnams kyi ”byor ba/」﹞,起發意言,隨順隨轉,是名家勢相應尋思﹝藏文作「rigs kyi ”byor ba dav mtshuvs pa”i rtog pa/」﹞。

翻此五法,即爲不親裏尋思、不國土尋思、不不死尋思、不輕蔑相應尋思、不家勢尋思。

[162] 「矯」字,本論《述記》原作「憍」,今改。

[163] 《瑜伽》卷六十二初雲︰

雲何有谄﹝藏文作「g·yo dav ldan pa/」﹞?謂自有過,而不能于大師﹝藏文作「ston pa/」﹞、智者、同梵行所,如實發露。

雲何有诳﹝藏文作「sgyu dav ldan pa/」﹞?謂不真實顯己功德︰彼實無德,而欲令他諸有智者、同梵行等,了知﹝藏文作「忍可並確知」﹞有德。

雲何有矯﹝藏文作「gya gyu dav ldan pa/」﹞?謂于增上戒,毀犯﹝藏文作「bams pa/」﹞屍羅,或于軌範﹝藏文作「spyod pa/」﹞,毀犯規範。由見聞疑他所舉時,遂用余事假托余事﹝藏文作「gtam rluv wur bar byed pa/」﹞,或設外言,而相誘引﹝藏文作「gtam gźan du sgyur bar byed pa/」﹞,如經廣說,謂由谄诳增上力故。雲何有詐﹝藏文作「gcom sgyu dav ldan pa/」﹞?謂怖他故﹝藏文作「”jigs pa”am vo bya ba”am/」﹞,或複于彼有所希故﹝藏文作「zav ziv cuv zad tsam gyi phyir/」﹞,雖有犯重,而不發露,亦不現行非實意樂﹝藏文作「bsam pa thag pa nas ni ma yin pa/」﹞。詐于有智、同梵行所、現行親愛﹝藏文作「bcas ma”i rjed/」﹞、恭敬、軟善﹝藏文作「”jam po/」﹞身、語二業。

翻此有谄、有诳、有矯、有詐四法,即爲不谄、不诳、不矯、不詐。

[164] 《瑜伽》卷六十九雲︰

隱藏衆惡﹝藏文作「sdig pa mkhyud pa/」﹞,故名爲覆﹝藏文作「”chab pa/」﹞。

 《法蘊足論》卷八〈雜事品〉雲︰

雲何覆?謂有一類破戒、破見、破淨命、破軌範,于本受戒不能究竟,不能純淨,不能圓滿。彼既自覺所犯已久,作是思惟︰我若向他宣說、開示、施設、建立所犯諸事,則有惡稱、惡譽、被彈、被厭,或毀、或譽,便不爲他恭敬供養,我甯因此墮叁惡趣,終不自陳上所犯事。彼既怖得惡稱、惡譽,乃至怖失恭敬、利養,于自所犯,便起諸覆、等覆、遍覆,隱、等隱、遍隱,護、等護、遍護,藏、等藏、遍藏,已覆、當覆、現覆,總名爲覆。

[165] 如《瑜伽》卷五十五雲︰

覆、诳、谄、惛沈、睡眠、惡作,是癡分故,皆世俗有。

[166] 見《瑜伽》卷五十五。

[167] 見《對法》卷一。

[168] 《對法》卷一雲︰

覆者,于所作罪,他正舉時,癡之一分,隱藏爲體,悔、不安住所依爲業。

 安慧同。

[169] 靈泰《抄》雲︰

即是小十﹝隨﹞煩惱中除害,余九是也。

[170] 意即尚未翻。

[171] 見《對法》卷一。

[172] 《對法》卷一原文:

不敬是苦生所依,生苦爲業。

 安慧同。

[173] 《瑜伽》卷八原文:

即于所知事,唯用分別異覺﹝藏文作「yid gis za ba/」﹞爲體。

[174] 「七」字,本論《述記》作「八」,今改。

[175] 如《瑜伽》卷五十七雲︰

問︰觀幾勝利分別建立、簡擇諸法、修習善巧﹝即分別建立蘊、處、界、緣起、處非處、根等,並簡擇之﹞?答︰略有十種︰……﹝第二勝利雲︰﹞于有法現有﹝藏文作「yod dav med pa”i chos/」﹞谛故、住故,便不誹謗﹝藏文作「gnod par mi ”gyur ba/」﹞,自無疑惑。

[176] 共二十隨煩惱。

[177] 即受、作意、想、思。

[178] 即勝解、念、定、慧。

[179] 謂不正見、散亂。

[180] 前雖有所翻對,尚有未翻,如熱惱、食不知量、不作意等。

[181] 《演秘》牒文作「根本二十六隨煩惱中」,謂:疏文倒也,應雲「合

 根本隨煩惱二十六中」。

[182] 翻叁根本及八隨煩惱。

[183] 智周《演秘》雲︰

問︰不放逸等無別相用,雲何立之?答︰前雲無用,無彼四外別體之用。今雲有用,有彼同體差別之用。問︰雖用有別,體相還同,如何別立?答︰相之與用,隨有一別,即立善中,非相、用二全別方立。

[184] 除叁不善根,慢、疑、五見。

[185] 忿、恨、覆、惱、嫉、悭、诳、谄、憍。

[186] 「染」字,《義演》同,余作「滿」。

[187] 《義演》疑作「不」,余均作「亦」。

[188] 慢、疑、五見。

[189] 《樞要》卷下雲︰

善法立少,染法多者,染法曾熏時長、法廣故多說。善法起時少促、法略,故少說之;若在佛位,由因廣故,果善無邊,欲令聞者歡喜希求,所以多說。

[190] 「二」字,本論《述記》作「四」,今改。

[191] 並見《法蘊足論》卷八〈雜事品〉。

[192] 加邪欲、邪勝解。

[193] 見本卷末雲︰

唯說二十隨煩惱者,謂非煩惱唯染粗故,此余染法或此分位,或此等流,皆此所攝。隨其類別,如理應知。

[194] 見《對法》卷一。

[195] 「等」取《顯揚》卷一、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及《大乘五

蘊論廣釋》卷二,以及德光、地親﹝藏文作「sa”i rtsa lag/」﹞《五蘊論釋》等,皆同。

[196] 如《瑜伽》卷五十五雲︰

叁世俗有︰謂不放逸、舍及不害。所以者何?不放逸、舍是無貪、無瞋、無癡、精進分故。即如是法離雜染義,建立爲舍。治雜染義,立不放逸。不害即是無瞋分故,無別實物。

[197] 如前本論《述記》引《瑜伽》卷五十五文:

若爾,即「叁世俗有」文,如何通?答︰實有者,體即慧故。問︰不害體即無瞋,應非假有!答︰「世俗有」言,通假、實故;如種子「世俗有」言,即是實故;叁是世俗,皆是假有。

[198] 本論《述記》前文續敘前師義雲︰

此亦不然。如五見慧分說爲世俗有故,非是假有,此無癡,亦爾!

[199] 此下後師難前師。

[200] 本論《述記》前文敘後師義雲︰

若爾,不害無瞋分如何通?故後師爲正。

[201] 「正」字下,《續藏》注引古本有「曰」字。

[202] 見《對法》卷一。

[203] 如理《義演》雲︰

意雲︰決時,信生,未決者,不起;慚愧不並,要須互起。

[204] 靈泰《抄》雲︰

若無漏中,唯斷惑勝;不益根故,則無輕安。

[205] 《瑜伽》卷五十五原文稍異,如雲︰

問︰如是諸法互相應義,雲何應知?答︰于決定時,有信相應;止息雜染時,有慚與愧,顧自他故;善品業轉時有無貪、無瞋、無癡、精進;世間道離欲時,有輕安;出世道離欲時,有不放逸及舍;攝受衆生時,有不害,此是悲所攝故。

[206] 初中有五︰一、善心不能無信,二、慚愧可俱,叁、無漏有輕安,

 四、世間道應有舍、不放逸,五、善心亦不害俱。此即初中初也。

[207] 謂「自體門」。

[208] 如本論卷六雲︰

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有崇重善及輕拒惡義,故慚與愧俱遍善心,所緣無別。

[209] 智周《演秘》雲︰

問︰忿等,依瞋立;瞋位,忿等無;行舍等依他,四法無方起!

答︰設爾,何失?

若爾,雲何十遍善心?

有義……問答展轉釋之,文多不錄,但寫意雲︰忿等,瞋分與瞋不俱;舍等義別,故得俱起。

難︰舍等義別,可名爲假;忿既別生,應非假攝!

答︰以體即瞋無別,名假。

難︰瞋既不俱,雲何體瞋?

答︰即說瞋體名忿等故。

難︰既忿即瞋,如瞋,非假!

答︰說瞋作忿,雲何不假?

難︰忿時無瞋,雲何說瞋以之爲忿?

答︰從瞋種生,說瞋作忿。

難︰受,受種生,名受,非想;忿,瞋種生,名瞋,非忿!

答︰忿,瞋種起義別,名忿;受,受種生,領納,非想。

詳曰︰忿,瞋種生,假不俱者,不害應然!離無瞋無,應二不並!豈可不害別有種生?由斯不得言瞋、忿二種同、不俱。故應說雲︰忿等依瞋,境、行粗違,而不俱起。不害不爾,隨何善位,皆不損物,故得俱生。行舍等二,准此應知。

問︰《瑜伽》五十六雲︰「問︰諸法誰相應﹝爲何義故,建立相應﹞?答︰他性非自性﹝爲了知依自性清淨心有染不染法若增,若減,是故建立﹞。既不相應,雲何俱起?

答︰但是相應,而必俱起。自有俱起,不是相應。色、不相應,雖有心俱,非相應故。

問:四事缺何?

相應四義,缺事等也。不害、無瞋無別體事,舍、不放逸,對勤叁根,亦准此知。望余信等,可名相應。用不離體,不害、舍等,亦具四義。

[210] 引《瑜伽》卷六十九末文。

[211] 《瑜伽》六十九原文爲:

遍善心起複有十種︰謂慚、愧、無貪、無瞋、無癡、信、精進、不放逸,不害、舍。如是十法若定地、若不定地,善心皆有。定地心中,更增輕安。不放逸等﹝藏文無「等」字﹞,唯是假法。

[212] 如《瑜伽》卷叁雲︰

幾唯依善,非一切處心生,然一切地,非一切時、非一切耶?答︰謂信等,不害爲後邊。

[213] 如《瑜伽》卷五十六雲︰

複有差別︰謂輕安俱叁摩地,及彼眷屬,並彼果法所不攝義,是欲界系。

[214] 《瑜伽》卷六十叁︰

或有缺輕安故,名不定地﹝藏文作「mbam par ma bźag pa/」﹞,謂在欲界諸心、心法。

[215] 「五」字,本論《述記》作「六」,今改,同《瑜伽》卷五十六文。

[216] 「所」字,原作「法」。

[217] 應言:缺上界勝妙輕安,而名不定地。

[218] 靈泰《抄》雲︰

若無尋唯伺地,唯是大梵天、中間禅,是最短。若有尋伺地,謂欲界、初禅下二天也,名中。若無尋無伺地,謂二禅以上,乃至有頂地,最長位也。今約地以分叁,若人,則不定。或身在欲,亦得二禅以上定,名無尋無伺故;或二禅以上亦起尋伺,所以約地則定也。

[219] 本論卷十雲︰

《集論》等說十五界等唯是有漏,如來豈無五根、五識、五外界等?

[220] 即成所作。

[221] 本論卷五中雲︰

《對法》說:等引位中五識無者,依多分說。若五識中叁性俱轉,意隨偏注,與彼性同。無偏注者,便無記性,故六轉識叁性容俱。得自在位,唯善性攝,佛色、心等,道谛攝故,已永滅除戲論種故。

[222] 靈泰《抄》雲︰

又菩薩多分起四禅定。四禅定能起神通等事利有情故,故起四禅定;四禅定力強故,能引五識中輕安。若通是善性,即有輕安;若通果無記,即無輕安,以輕安唯是善性故。

[223] 「下意識」,謂下界意識。

[224] 智周《演秘》有文評叁解何正,最後解雲︰

第二釋中,定所引善,在因可然。成所作智不﹝疑「亦」﹞唯果者,違護法義。叁釋優劣,思可知之。

[225] 「問」字,《續藏》疑作「門」。

[226] 「四」字,本論《述記》作「叁」,今改。

 如《對法》卷四雲︰

謂求解脫者所有善法,是有學義。

 又雲︰

謂于諸學處已得究竟者所有善法,是無學義。

 又雲︰

謂諸異生所有善、不善、無記法,及諸學者染汙無記法,諸無學者無記法並無爲法,是非學非無學義。

[227] 「六、七」字,本論《述記》作「八、九」,今改。

[228] 《瑜伽》卷五十六雲︰

問︰何義、幾蘊,是學?答︰學方便善義。一切一分,是學。問︰何義、幾蘊,是無學?答︰學究竟善義。一切一分,是無學。問︰何義、幾蘊,是非學非無學?答︰離前二種所有善、染汙、無記法義。一切一分,是非學非無學。

 卷五十七分別二十二根雲︰

問︰幾學、學爲義,如是等?答︰九﹝信、勤、念、定、慧、喜、樂、舍、意﹞學、無學、非學非無學,以叁種爲義。七﹝色根﹞非學非無學,即以此爲義。一﹝苦根﹞,通叁種,非學非無學爲義。一﹝憂根﹞學,非學非無學,以叁種爲義。二﹝未知當知根、已知根﹞學,以叁種爲義。一﹝具知根﹞無學,以叁種爲義。

[229] 靈泰《抄》雲︰

此十一善不與邪見俱時,故不通見道斷也。

[230] 如本論卷八雲︰

依不生斷,說諸惡趣無想定等唯見所斷。

[231] 《對法》卷四雲︰

謂分別所起染汙見、疑、見處、疑處,及于見等所起邪行煩惱,及見等所發身語意業,並一切惡趣等蘊界處,是見所斷義。此中「分別所起染汙見、疑」者,謂聞不正法爲先,所起五見等。「分別所起」言,爲簡俱生薩迦耶見及邊執見。

問︰何相邊執見是俱生耶?謂斷見。已學現觀者,起如是怖︰今者我我﹝藏文作「va”i bdag/」﹞爲何所在?「見處」者,謂諸見相應共有法及種子,「疑處」亦爾。「于見等所起邪行煩惱隨煩惱」者,謂依見等門及緣見等所起貪等。

[232] 本論卷八雲︰

然無明支正發行者,唯見所斷,助者不定。愛、取二支正潤生者,唯修所斷,助者不定。

 《對法》卷四雲︰

謂得見道後,見所斷相違諸有漏法,是修所斷義。「見所斷相違」者,謂除分別所起染汙見等余有漏法。「有漏法」言,亦攝隨順決擇分善,粗重所隨故,一切一分,是修所見。一分者,除見所斷及無漏法。

[233] 本論卷八中雲︰

又染汙法,自性應斷。對治起時,彼永斷故。一切有漏不染汙法,非性應斷,不違道故。

然有二義說之爲斷︰一、離縛故:謂斷緣彼雜彼煩惱。二、不生故:謂斷彼依,令永不起。說有漏善,無覆無記唯修所斷。

[234] 謂違《對法》文。

[235] 「彼」字,天海本作「故」。

[236] 見本論卷八中。

[237] 《樞要》卷下雲︰

善法修斷及不斷中,應敘六十五緣縛之義。

 《瑜伽》卷六十五︰

若諸有事,若現量所行,若有漏所生﹝藏文無「所生」二字﹞增上所起,如是一切漏緣故,名爲有漏。此中,現在名「有事」,過去、未來名非有事﹝藏文作「med pa」﹞,若依清淨色﹝藏文無「色」字﹞識所行,名現量所行。若余所行,當知名非現量所行。若內諸處增上生起一切處處,名有漏所生增上所起,唯彼所緣,當知有漏。

所以者何?

若緣去、來,起諸煩惱,過去、未來非有事故,不由所緣說名有漏。若現在事非現量所行,如淨淨色及一切染汙、善、無記心、心所。彼亦非煩惱所緣故,說名有漏。但由自分別﹝藏文作「rav gis yovs su brtags pa/」﹞所起相起諸煩惱,非彼諸法爲此分明所行境故。

 《樞要》又雲:

及五十九二斷之義。

 如《瑜伽》卷五十九雲︰

複次,諸煩惱斷當知多種。略則爲二︰一、諸纏斷,二、隨眠斷。諸纏斷者,謂貪、瞋斷﹝藏文作「貪斷、瞋斷」﹞,乃至﹝藏文無「乃至」﹞疑斷、薩迦耶見斷,乃至﹝藏文無「乃至」﹞邪見斷、見苦所斷斷,乃至﹝藏文無「乃至」﹞修道所斷斷、欲界所系斷,乃至﹝藏文無「乃至」﹞無色界所系斷、散亂斷、曉悟斷﹝藏文作「gźan ”debs pa”i spov ba/」﹞、羸劣斷、製伏斷、離系﹝藏文作「”bral ba/」﹞斷,當知離系斷即是隨眠斷。

[238] 靈泰《抄》雲︰

若言有根者,信、精進是根攝,余九非根也。「有報、無報」者,此有漏善十一,皆是有報,能得異熟果也。若善十一中無漏善者,即是非報,無漏善不能招報故。「何地」者,欲界地,唯除輕安有漏善。若善十一,皆緣九地。即欲色界中善十一,能緣一切。若言色界波羅蜜菩薩,廣慧聲聞身中,善十一,亦能了一切法。若無色界異生、外道,及彼非波羅蜜菩薩等身中,善十一,唯能緣自地、上地法也。設有余釋及余門者,今可學知。

 此,《疏》中例。「仿」,謂學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