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六‧一叁二 如是,已說善位心所,煩惱心所,其相雲何?
【疏翼】
第一以五頌﹝第十頌至第十四頌﹞別顯五位心所中,第叁段文﹝第九頌辨二位,第十頌辨善位。今第十一頌前半﹞辨煩惱心所。于中分二︰一、問,二、答。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六】
別解六位心所中,辨叁門[1]訖。此當第四[2],初、結前問後,如文可知。
【頌文】
六‧一叁叁 頌曰:煩惱謂貪、瞋、癡、慢、疑、惡見。
【疏翼】
第叁段文﹝第十一頌前半﹞辨煩惱位心所中,第二答。于中有二︰一、以頌二句答,二、長行釋。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六】
次、舉頌等。
《百法》等[3]說,癡居慢後,顯通利鈍,遍上下故。此[4]明不善根,故在慢上。
【疏翼】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次後應顯煩惱,是故以彼爲依。
頌曰︰煩惱謂貪、瞋,癡、慢、疑、惡見。
論曰︰貪、瞋,及與癡,頌說「貪、瞋、癡」。
【論文】
六‧一叁四 論曰:此貪等六,性是根本煩惱攝故,得煩惱名。
【疏翼】
第二答中,第二長行釋。
【述記‧卷叁十六】
下、長行釋。釋中有叁︰第一、辨煩惱得名,解頌[5]上二字。第二、出體業,釋頌「謂」以下文。第叁、諸門廣辨,明此六義。此釋總名。
謂「貪等六」是隨煩惱之「根本」故,雖複亦得名隨煩惱,而「根本」攝。非唯等流性,得「煩惱」名,不名隨煩惱[6]。
《雜集》第七說:諸煩惱皆隨煩惱,有隨煩惱,非煩惱[7]。由此即顯根本名煩惱,亦得名隨,亦隨他生故。忿等但名隨,不名煩惱,非根本故。
【論文】
六‧一叁五 雲何爲貪?于有、有具,染著爲性;能障無貪,生苦爲業。
【疏翼】
第二長行釋中,第二出體業,釋頌「謂」以下文。于中分六,依次解釋。
【述記‧卷叁十六】
自下、第二門也。
釋六爲六,于中各二︰初、出體業[8],後、逐難辨。
雲何「等」者,雙問體、業;「于有、有具」等,即皆雙答。
然有難處,論覆成之,「于有」者,謂後有,即唯異熟叁有果也。「有具」者,即中有,並煩惱、業及器世等叁有具故。或無漏法,論下文說與見[9]等俱,緣無漏起緣生貪者,皆名「有具」。
薩婆多師緣無漏貪是善法欲。今大乘說,愛佛、貪滅皆染汙故。與見俱生,緣無漏起,故無漏法,能資長有,亦名「有具」[10]。
五十八等不說此貪緣無漏者[11],下文自會[12]。
【疏翼】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此中貪者,謂于有及受用,耽著希願爲性,此以遍生諸苦爲業。苦者,此中即說五取蘊。由五取蘊乃依欲愛、色愛及無色愛增上所引生故,今說貪以生苦爲業。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雲︰
言「雲何爲貪?謂于五蘊染愛耽著爲性」中,謂即有漏色、受、想、行、識五者,名爲色、受、想、行、識五種取蘊。此中色取蘊者,即二界色。受等四取蘊者,即叁界受等。由此于叁有中,能攝取有得生起,或攝取後有諸業,說名能取諸有。由取所生起故,依于取故,或依彼等,諸取生起故,名爲取蘊。與攝持不放相似,故名染愛﹝藏文作「źen pa/」﹞。如谷物油脂等入于布縷等處,繼續延展,雖極擠搓,亦難拔除出自處所。如是貪惑亦爾,入自所緣,繼續延展,雖經極大勤奮,亦難令離自所緣境。故名染愛。
「耽著」者,即貪自性。複次,于勝妙所觸中,亦有所謂膩滑﹝藏文作「snum pa/」﹞者,爲與彼相差別故,另說「耽著」言。此以生苦爲業。由與叁苦相應故,隨其所應叁界五蘊,說名爲苦。此苦由欲有、色有及無色有增上,所生起故,今說貪業能生諸苦。
【論文】
六‧一叁六 謂由愛力,取蘊生故。
【疏翼】
第一出貪體業中,第二逐難解辨。
【述記‧卷叁十六】
若發業、若潤生,皆令取蘊生,非謂唯潤惑。或上二界中由愛靜慮等故,彼諸煩惱因此增長,亦取蘊生。
《大論》第八[13]、五十五[14],及五十八[15]、《顯揚》[16]、《五蘊》[17]、《對法》[18]皆廣說貪相,然《大論》第八同此。
【疏翼】
以上第二出體業中,第一出貪體業訖。
【論文】
六‧一叁七 雲何爲瞋?于苦、苦具,憎恚爲性;能障無瞋,不安隱性,惡行所依爲業。
【疏翼】
第二出煩惱體業中,第二出瞋體業。于中亦二︰一、正出,二、逐難辨。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六】
「于苦、苦具」者,「苦」即叁苦,皆生于瞋。
「憎」唯苦受,樂受乖離,瞋亦依之生故。
「苦具」者,一切有漏及無漏法但能生苦者,皆是「苦具」,依之瞋生。
問︰有漏順苦法,可名爲「苦具」;無漏不順苦,如何名「苦具」?
答︰隨順苦具,無漏即非,緣生于苦,無漏亦是。故邪見等,謗無漏無,招惡趣苦。
又五十八:迷滅、道谛,瞋亦親憎嫉滅、道故[19],亦說無漏爲「苦具」也。
《對法》等論,但言「苦具」[20],不知是何?
惑[21]者,雲之唯有漏法,此不然矣。《大論》第八[22],同也。五十八雲有四︰謂他見、有情、于所愛不饒益、于非愛作饒益[23]。上但緣取生[24],然彼尚局,據重處語。《顯揚》亦說但緣有情[25],據業道重語,非于余無瞋。
【疏翼】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瞋者,謂于有情,憎恚爲性,即于有情,心暴戾性﹝藏文作「sems rtsub pa/」﹞。由此所伏蔽故,于諸有情,思作殺縛等損害事業。此以不住于觸﹝即「不安隱住」﹞,及惡行所依爲業。
「觸」者,謂安樂。與彼俱住,名「住于觸」。不安于觸,名爲「不住于觸」,即與苦俱之義。
若有憎恚心,則決定能生憂故。心中燒惱﹝藏文作「gduv ba/」﹞。由隨心變故,身亦即燒惱。謂于彼一切威儀中,俱苦及俱匮乏而住。由具有憎背﹝藏文作「źe ”gras pa/」﹞心者與諸惡行鄰近故,今說瞋以不住于觸及惡行所依爲業。
【論文】
六‧一叁八 謂瞋必令身心熱惱,起諸惡業,不善性故。
【疏翼】
第二出瞋體業中,第二逐難辨。
【述記‧卷叁十六】
瞋必起業,不善性攝。發「惡業」者,答不善故。意識爲轉,五識爲隨轉,如《大論》第一說[26]。
「不安」者,不安靜也。《對法》[27]雲:心懷憎恚,多住苦故。此瞋與惡行,不安爲所依也。
【疏翼】
以上第二出煩惱體業中,第二出瞋體業訖。
【論文】
六‧一叁九 雲何爲癡?于諸理事,迷暗爲性;能障無癡,一切雜染所依爲業。
【疏翼】
第二出煩惱體業中,第叁出癡體業。于中亦二︰一、正出,二、逐難辨。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六】
于理、事者,謂獨頭無明迷理,相應[28]等,亦迷事也。
【疏翼】
《瑜伽》卷五十八初雲︰
又此無明,總有二種︰一、煩惱相應無明,二、獨行無明。非無愚癡﹝藏文作「rmovs pa/」﹞而起諸惑,是故貪等余惑相應所有無明,名煩惱相應無明。若無貪等諸煩惱纏,但于苦等諸谛境中,由不如理作意力故,鈍慧士夫所余﹝藏文有「de las gźan pa/」;漢譯缺,今補﹞補特伽羅諸不如實簡擇﹝藏文作「不如實顯現」﹞,覆障、纏裹、暗昧等﹝藏文無「等」字﹞心所性﹝藏文作「能覆障、能纏裹心、能暗昧心性」﹞,名獨行無明。
《顯揚》卷一雲︰
無明者,謂不正了真實爲體,或是俱生,或分別起。能障正了爲業,如前乃至增長無明爲業。如經說:諸有愚癡者,無明所伏蔽。
《對法》卷一雲︰
無明者,謂叁界﹝所有﹞無智爲體,于諸法中,邪決定、疑,雜染生起所依爲業。「邪決定」者,謂顛倒智。「疑」者,猶豫。「雜染生起」者,謂貪等煩惱現行。彼「所依」者,謂由愚癡起諸煩惱。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癡者,謂于惡趣、善趣、涅槃,與能得彼因及彼等諸因與果無倒相屬,無知爲性,此以雜染生起所依爲業。此中雜染有叁種︰一、煩惱爲體,二、業爲體,叁、生爲體。
彼「生起」者,謂前前雜染爲因,能得後後雜染自體。「生起所依」者,謂由愚癡故,依邪智、疑、貪等煩惱,後有業及諸生等生起,而非由不愚。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雲︰
言「雲何無明?謂于業果及谛、寶中,無智爲性,此複二種,所謂俱生分別所起」中,「俱生」者,謂非與其余煩惱相應,而爲不共。「分別」者,謂與疑、邪見、戒禁取等煩惱相應。業無知者,謂不知實有福、非福、不動業,即不解了不通達義,此即俱生無明。于福、非福及不動業,猶豫不決;或損減謗無福、非福、不動業;及諸于福起非福想者作殺牲燒炙等業,及于非福作福想者,作殺牲燒炙等業;如是無明與疑、邪見相應,即爲分別。此于諸法中,邪決定、疑及雜染生起所依爲業。
【論文】
六‧一四○ 謂由無明起疑、邪見、貪等煩惱、隨煩惱業,能招後生雜染法故。
【疏翼】
第叁出癡體業中,第二逐難辨。
【述記‧卷叁十六】
此、釋前業。
謂「由無明」于谛等猶豫,邪見撥無[29],後余貪等,次第生起,造諸惡業,乃複「招後生」諸「雜染」也,此中所謂見道無明[30]生起次第。
然修道者[31],不必起疑及邪定[32]故。謂由無明起貪等故,造人天業,招後生染。
然《對法》中以「邪見」者,無明增故,說邪定爲先,後方有疑。然生次第,此文爲正。
五十八雲:有四種愚,乃至相應、不共[33]。然第五卷第七識中,已分別訖[34],此略不說。
然諸論貪、瞋之後,即次說慢[35],此中但以不善根同,次說無明。《瑜伽》第五十八及第八,皆見[36]爲首,以利惑故。
複七種無知[37]等相攝,如《大論》第九[38]、《緣起經》等說[39]。
【論文】
六‧一四一 雲何爲慢?恃己于他,高舉爲性;能障不慢,生苦爲業。
【疏翼】
第二出煩惱體業中,第四出慢體業。于中亦二︰一、正出,二、逐難辨。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六】
「能障不慢」。
「不慢」者何?
如善中說[40]。
【疏翼】
《顯揚》卷一雲︰
慢者,謂以他方己,計我爲勝、我等、我劣,令心恃舉爲體;或是俱生,或分別起能障無慢爲業,如前乃至增長慢爲業。如經說叁種慢類︰我勝慢類、我等慢類、我劣慢類。
《對法》卷一雲︰
慢者,依止薩迦耶見,心高舉爲體;不敬、苦生所依爲業。「不敬」者,謂于師長及有德所,而生憍慢。「苦生」者,謂生後有故。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慢者,謂一切所說我慢,均依薩迦耶見而起,此以令心高舉爲相。由于諸蘊增益我及我所爲實有故,謂此爲我,此爲我所,如是由彼彼差別,令自高舉陵慢于他。此以不敬,苦生所依爲業。「不敬」者,謂輕蔑師長及諸有德補特伽羅,且無身語禮敬。「苦生」者,此中即謂後有生起。
此于高舉心自性,雖無差別,然由高舉心生因不同,故分七種︰即所謂慢、過慢等。
若方于他種姓、多聞、財寶等,劣者,謂己種姓、多聞、財寶等爲勝,令心高舉;或方于他種姓等同者,謂己爲等,令心高舉;是名爲慢。
過慢者,即方于他種姓、多聞、財寶等,同者,謂己施舍、屍羅及技藝等爲勝;或方于他種姓、財寶、明智等爲勝者,謂己多聞、財寶等爲同;是名過慢。
若方于他種姓、多聞,及財寶等,勝者,亦謂己種姓、多聞及財寶等爲勝,令心高舉,是名慢過慢。
我慢者,謂于本無我我所五取蘊中,執著我我所故,令心高舉,如是名爲我慢。
增上慢者,謂于增上殊勝所證法中,計己已得,令心高舉,如是名爲增上慢。
卑慢﹝藏文作「cuv zad sbam pa”i va rgyal/」﹞者,即方于他種姓、明智等多勝,謂己種姓、明智等少劣,令心高舉,如是名爲卑慢。
邪慢者,即雖具非德,謂己有德,令心高舉,如是名爲邪慢。
「非德」者,謂惡戒等。若有此非德等者,彼即名爲具非德。由彼計己有德故,雖無正施戒等,亦唯許有彼德。由無實故,名爲邪慢。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雲︰
言「我慢謂于五取蘊」中,欲與貪名「取」;希未來身,爲欲;耽著,名貪。此中未來身者,由欲爲門故取。現在諸蘊,由貪爲門,不稍舍故取,是故此二,說名爲取。與此等相應諸蘊,名爲取蘊,于彼遠離我及我所諸取蘊中,執著我及我所故,生高舉心,是名我慢。
又雲︰
言「雲何增上慢?謂于未得增上殊勝所證法中,謂我已得,心高舉爲性」中,人﹝趣﹞所有法,謂貪、瞋、癡等﹝煩惱﹞及由此所生身語意業。此人法對治者,謂靜慮及等至等。此于人法,名爲「增上殊勝」﹝藏文作「gov ma”i khyad par/」﹞。「增上殊勝所證」者,即彼可獲。于此增上殊勝所證並無所獲,而自謂已得增上殊勝,心生高舉,名爲增上慢。
又雲︰
卑慢者,謂于己彼多勝種姓、明智、財寶等所,謂己種姓等少劣,生高舉心。且若有于等謂等,或于等謂勝,或于勝亦謂己勝,由如是高舉所依故,理應起于我慢;今既自視爲劣,何因緣故,爲高舉所依而說此心爲我慢耶?雖于多勝,由己少劣自視卑下,然非如其多勝而計己如是多劣故,即此爲高舉所依。複有居于最勝第一有情聚中,若已形己劣,然猶自謂相稱,生高舉心。
于此叁慢所說,于前有補,故譯如此。
【論文】
六‧一四二 謂若有慢,于德有德,心不謙下,由此生死輪轉無窮,受諸苦故。
【疏翼】
第四出慢體業中,第二逐難解。于中有叁︰一、辨慢業,二、辨差別,叁、辨通二斷。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六】
于勝「德」法,及「有德」者,「心不謙下」,故受衆苦;顯令厭舍,勿複輪回。
然《對法》中但由有我,故心高舉[41]。此中所謂「我見相應」[42],及等流生,或遠從根本說。
【論文】
六‧一四叁 此慢,差別有七、九種,謂于叁品、我、德處生。
【疏翼】
第二逐難釋中,第二辨差別。
【述記‧卷叁十六】
「有七、九種」,不過于五法上生︰謂上、中、下叁品,及我,並[43]勝德處生。
此義雲何?
如《五蘊論》說[44],謂七慢中,于下品及中品起第一慢──「謂于劣計己勝,于等計己等」;于中品、于上品,起過慢──「謂于等計己勝,于勝計己等」;于上品起慢過慢──「謂于勝計己勝」;于我蘊起我慢[45]──自恃高舉;于未證勝德,起增上慢──雖得少分,于所未得,謂己已得[46];于上品起卑慢──「謂他[47]多分勝己[48],謂[49]己少分不及[50]」;于己無德,謂己有德[51],起邪慢。
此邪慢者,全無謂有;其增上慢,己得少勝謂多殊勝;此即二別也。然于叁品起四,于我起一,于德起二,于五處起七慢也[52]。
九慢者,大乘中不見文。《顯揚》第一雲︰如經說叁慢類︰我勝、我等、我劣慢類。《婆沙》等第一百九十九及《俱舍》第十九,說有九慢︰前叁,爲叁;有勝、有等、有劣,爲叁;無勝、無等、無劣,爲叁;過慢、慢、劣慢,如次爲初叁[53];卑慢、慢、過慢,如次中叁[54];慢、過慢、卑慢,如次後叁[55];依本論[56]及《品類足》[57]兩說大廣[58]。然九依我見後生[59],叁品處[60]起。此,與諸見相應無失。
【論文】
六‧一四四 一切皆通見、修所斷,聖位我慢既得現行,慢類由斯起亦無失。
【疏翼】
第二逐難釋中,第叁辨通見修斷。
【述記‧卷叁十六】
彼小乘中,通見、修斷,聖有而不行,無修道我慢故[61]。
今大乘修道,既得有我慢,是故聖者現行。《顯揚》[62]及八十八等雲:七慢或俱生,或分別[63],故知九慢修起,無失。
五十八稍廣,作差別說[64]。
【疏翼】
以上第二出煩惱體業中,第四出慢體業訖。
【論文】
六‧一四五 雲何爲疑?于諸谛理,猶豫爲性;能障不疑善品爲業。謂猶豫者,善不生故。
【疏翼】
第二出煩惱體業中,第五出疑體業。于中分二︰一、正出,二、逐難釋。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六】
此中說「疑」──迷于「谛理」、「猶豫」。五十八中,依五相別,謂他世、作用、因果、谛、寶[65]。
此中言「谛」,亦攝彼盡,如理應思。即緣理、事,俱是疑也。然疑杌爲人,非此疑惑,或異熟心等。
【疏翼】
《顯揚》卷一雲︰
疑者,謂于諸谛猶豫不決爲體;唯分別起能障無疑爲業,如前乃至增長疑爲業,如經說猶豫者疑。
《對法》卷一雲︰
疑者,于谛猶豫爲體;善品不生依止爲業。「于谛猶豫」者,亦攝于寶猶豫,如其所應滅道谛攝故。「善品不生」者,謂由不決,不造修故。
《雜集論述記》卷六雲︰
由疑不決不能造業,修諸善品,故善不生。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疑者,謂于業、果、谛、寶中,心猶豫爲性︰謂疑爲有?抑爲無?起種種異覺慧,名爲猶豫。此離慧外,別有自性。
《入阿毗達磨論》卷上雲︰
疑結者,謂于四聖谛,令心猶豫,如臨岐路見結草人,躊躇不決,如是于苦心生猶豫,爲是?爲非?乃至廣說。疑即是結,故名疑結。
【論文】
六‧一四六 有義:此疑以慧爲體,猶豫、簡擇,說爲疑故。
【疏翼】
第五出疑體業中,第二逐難釋。于中有二師釋體不同,依此分二︰一、慧爲體義,二、別有自體義。初師義中又二︰一、標宗引證,二、訓釋詞義。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叁十六】
「疑[66]以慧爲體」。
何以故?
《大論》說:猶豫、簡擇,說爲疑也。《大論》第八:異覺爲體[67],「覺」即是慧,決斷名慧。然簡擇、猶豫,異決斷覺,說爲疑故,此以文證。
【論文】
六‧一四七 「毗助末底」,是「疑」義故;「末底」、「般若」,義無異故。
【疏翼】
第一師釋疑體即慧中,第二訓釋詞義。
【述記‧卷叁十六】
又訓釋中,所謂「末底[68]」,是慧異名,與「般若[69]」無別體。于慧上加「毗[70]」字助之,即[71]「毗」是種種義,即種種慧也。《大論》[72]言異慧疑[73],「異」者,是種種義,故知疑體即慧。
以「末底」、「般若」,俱慧異名,以「毗」助之,豈別有體?此是大乘異師[74],非是別部。
【疏翼】
以上第二逐難釋中,第一師釋慧爲體訖。
【論文】
六‧一四八 有義:此疑別有自體,令慧不決,非即慧故。《瑜伽論》說:六煩惱中,見世俗有,即慧分故,余是實有,別有性故。
【疏翼】
第二逐難釋中,第二師釋疑別有自體。于中亦二︰一、標宗引證,二、訓釋詞義。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六】
別有自體。
然說猶豫、簡擇者,由同時疑,或異時疑,令慧不決,故非是慧。
五十五說六煩惱中見是「世俗有」。又彼自釋言「即[75]慧分故」。余五「實有[76]」。彼亦自釋「別有性[77]」故。故知疑體非即是慧。若即慧者,應同五見說「世俗有」!
應立量雲︰疑體非即慧。六煩惱中,不說「世俗有」故。如貪等四。
【論文】
六‧一四九 「毗助末底」,執慧爲疑,「毗助若南」,智應爲識,界由助力,義便轉變,是故此疑,非慧爲體。
【疏翼】
第二師釋別有自體中,第二訓釋詞義。
【述記‧卷叁十六】
訓釋詞中,汝以「末底」是慧,「毗」助之故,說「慧」體爲「疑」;亦應「若南[78]」是智,「毗」助之故,說「智」爲「識」!「毗」是種種義,由助智故,變名爲識,體非即智。何以助「末底」,「疑」體即「慧」?
又如「職吉蹉[79]」,是治療義;「毗職吉蹉[80]」,是疑義;豈以「毗」言助之,疑體即治療?
又且,「末底」等字是界,界是性義;由「毗」字是緣,緣助界力,「義便轉變」;何爲緣助界已,體尚是舊?故此疑,非即慧。
此師說疑,與《顯揚》[81]、《對法》[82]同也。
【疏翼】
以上第二出煩惱體業中,第四出疑體業訖。
【論文】
六‧一五○ 雲何惡見?于諸谛理,顛倒推度,染慧爲性;能障善見,招苦爲業。
【疏翼】
第二出煩惱體業中,第六出惡見體業。于中分二︰一、總出,二、次別出。初中又二︰一、正出總體業,二、逐難釋總業。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叁十六】
文中有二︰初、總,次、別。
若善惡相翻,「惡」唯不善。若毀責名「惡」,惡,通有覆。今此五「見」名爲「惡」者,毀譽名故。
「于諸谛理,顛倒推度」者,即唯迷理。雖緣有親疏,迷理等故。
【疏翼】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言「見」者,雖是通稱,然由屬煩惱故,唯是五種煩惱體性,即唯指薩迦耶見等見,而非世間正見及無漏見。此惡見等雖皆染汙爲性,及推度爲相,無有差別,但由所緣及行相差別故,更互不同。
【論文】
六‧一五一 謂惡見者,多受苦故。
【疏翼】
第一總出惡見體業中,第二逐難釋總業。
【述記‧卷叁十六】
此、釋前業。
謂于欲界,唯除俱生。發招苦處業,是分別惑故,故惡見者多生于苦。
此即總釋。
【疏翼】
以上第六出惡見體業中,第一總出訖。
【論文】
六‧一五二 此見行相,差別有五:
【疏翼】
第六出惡見體業中,第二別出。于中分二︰一、總標,二、別釋。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六】
然別說者[83]。此總標舉。
【論文】
六‧一五叁 一、薩迦耶見:謂于五取蘊,執我、我所,一切見趣所依爲業。
【疏翼】
第二別出惡見中,第二別釋。于中分四︰一、釋薩迦耶見,二、釋邊執見,叁、釋邪見,四、合釋二取。初中分二︰一、釋薩迦耶見體業,二、釋差別。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叁十六】
下、別釋,有四,合二取故。
梵雲「薩迦耶達利瑟致[84]」。經部師雲︰「薩」,是僞義;「迦耶」,是身;「達利瑟致」,是見。身是聚義,即聚集假,應言「緣聚身起見,名僞身見」。
佛[85]遮當來薩婆多等執爲「有身見」者,故說「薩」──「僞」言。雖一「薩」言,亦目于「有」,然今說是「思誕拔[86]底薩[87]」義。故「薩」言表「僞」[88]。
薩婆多雲︰「薩」,是有義;「迦耶」等,如前。雖是聚身,而是實有。身者,自體之異名,應言「自體見」。佛遮當來經部師等說爲「僞身見」者,故說「薩」──「有」言。雖一「薩」言,亦目于「僞」,今者應言「阿悉提底薩」[89]義。故「薩」言表「有」[90]。
大乘應言「僧吃爛底薩[91]」,便成「移轉[92]」。由此,薩迦耶見大小別說︰薩婆多名「有身見」,經部名「虛僞身見」。
今大乘意︰心上所現似我之相,體非實有,是假法故也。又體非全無,依他起性成所緣緣故。既非實有,亦非虛僞,唯是依他移轉之法,我之所依。又依所執,可言虛僞,依所變相,可言爲有。非如余宗定實、定僞,故名移轉。
此兼我所,不唯我見,或總緣蘊,或別緣蘊。分別、俱生,或許總、別緣,如《顯揚》第一說[93]。然俱生中,如第七識唯計心[94]爲我故,雖不如分別起者,簡擇別緣蘊,亦任運別緣故。
然以此我見爲所依本,諸見得生,故名「一切見趣所依」。「趣」者,況也,或所歸處也。
【疏翼】
《對法》卷一雲︰
薩迦耶見﹝藏文此處作「有身見(藏文作「tshogs can la lta ba/」)」﹞者,于五取蘊等﹝藏文「等」作「諸」﹞,隨觀執﹝藏文無「執」﹞我及我所,諸忍﹝藏文作「bzod pa/」﹞、欲﹝藏文作「”dod pa/」﹞、覺﹝藏文作「blos gros/」﹞、觀﹝藏文作「rtog pa/」﹞,見爲體;一切見趣﹝藏文作「一切屬于見者」﹞爲業。
《雜集論述記》卷六雲︰
「忍」,謂忍可,體即勝解。「欲」,謂希望,體即是欲。此二是果,因立果名。「覺」,謂尋求﹝與藏文異﹞,「觀」,謂思察﹝藏文不作「dpyod pa/」﹞,此二即是粗細行相。「見」,謂推構。此五皆是見之行相,一體異名,今舉行相顯自體故。「五取蘊等」,是所遍計;諸「忍欲」等,是能遍計;「我及我所」,即是遍計所執性成。今能遍計,是此見體,舉前二種,取能計故。
此所遍計,言「取蘊」者,顯親所緣,非無漏故。取處、取界,亦類此知。舉「忍」等五,緣五門法而起見故。
「一切見」者,六十二見﹝常見等計前際說我論者有十八,斷見等計後際說我論者有四十四﹞等。「趣」謂所趣。諸見亂紛,皆趣我故,此屬我見。「趣」或趣況。諸見趣況由執我故,此屬諸見。與彼爲依,是此作業。五見作用,通障正慧。今舉別用,不說通業。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末雲︰
此中薩迦耶見者,謂諸五取蘊中,隨觀我及我所爲性。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詳解薩迦耶見雲︰
以推度﹝藏文作「rtog pa/」﹞爲自性之慧,名爲「見」,所以者何?以世間正見成見亦過故,此中爲顯于薩迦耶見說爲見故。說「所謂五見」,言此五雖均染汙,無有差別,然以所緣及行相差別故,顯其不同,故今廣說「薩迦耶見」等言。由可壞滅故,名「薩」;由聚集故,名「迦耶」;此見謂于衆多具有壞滅性中,本無我及無我所,唯以名顯示;謂我見論者許我爲常、爲一,然由此見實以無常及衆多爲境界故;今即顯我並非其境。
言「謂于取蘊」等者,謂如經言︰「有沙門或婆羅門,由隨觀爲我及我所故。而隨觀者,即于此五取蘊中轉。」
彼等由自體爲門,假立爲我?抑由果爲門,假立爲我耶?諸數論師計我爲有知﹝藏文作「wes pa yod pa/」﹞自體。彼等由于心、心所有法差別不善巧故,而說心、心所聚集性,總體爲有知。是故于彼四蘊計執爲我,于彼色蘊,計執我所。由心常態除覺慧﹝藏文作「blo/」﹞轉起以外,不能言說或了知別有有知。受等亦爾。
有離系者說知體﹝藏文作「wes pa”i rav gi vo bo/」﹞即我。彼執我及我所,亦如上說。
勝論師等,說見乃至思。即依如是能受、能想、能念、能思及能識等,由果爲門,顯示爲我,彼等又即于眼等能起增上慢我。然如其我本無有故,離此眼外,無別能見。即于眼等諸識,說名見等。由是彼之不共因故,乃說眼能見。猶如以是聲不共因故,說爲鈴發。若爾,由何說言眼雖能見色,而喜亦不成,憂亦不成?
今作是說︰謂于和合或相續中,假立自體,說即此眼能見諸色。又即此顯現色性,說言見色,如是依顯現彼有、顯現彼無,安立見不見色。于聞等中,當說亦爾。
複次,若由此能受說名爲受,如是乃至由此能識說名爲識。此中由離識外,遮說了別故,唯于事上顯示作者。于受等中,亦當如是說。複次,如上所說顯現爲境界故,說爲作者。由一切事是剎那故,于能作時,不停住故,除得自體,無余作用。由無作者,便無作用。若諸事得體無間不壞滅者,由無因故,後亦不壞。由壞滅者及壞滅後,自體無差別故。若遍計壞滅由具有因者,則爲壞滅者本身爲因,抑爲遍計別有因耶?
若如前宗,則諸事得體無間即滅,或當成無壞滅過。謂彼既不觀待其他,前時不成彼因,即此自體無有成爲差別故,後時亦當不成爲彼因。若如後宗,滅因當無決定可得。若謂如果法諸壞滅因決定有者,此不應爾,諸果更互自體不同故,彼等諸因功能亦定有異,始不相違;然壞滅無可說爲有事故,若自性無有成爲差別者,則此決定爲誰所作?由如是故,當知滅因即是一切,或于壞滅,定無有因。
又若謂壞滅在壞滅因前爲有者,若如是者,則壞滅因應成無義。且若諸事亦由正滅中生,諸已壞滅,應成生過!若謂壞滅在壞滅因前爲無有者,若如是者,則猶如諸事,此無有事亦成先無有過!若于是處先有此無有者,以決定無疑是事故,亦當滅已而成滅!如是則有事、無事二者無差別故,一切應成亦有事體性,亦無有事體性過!若滅後無者,亦滅後而成無者,若如是者,則成爲無窮故,彼之諸因亦當成!若不許如是者,則由許二者自體無有成爲差別故,亦不應許諸事滅後而無!
又所作與事,應說異?應說不異?若不異者,以自體爲作者與作業分別不應道理。若獲得自體已,能作所作者,彼之自體不成。若有乃于無彼中生,則此不應爲彼自體。若空卻所作,作者亦不應有!既遠離所作與具有所作爲異體,則能作所作者,或業之自體,雲何得成?由遠離所作者,及具有所作者,二者不見俱時有故,應許前滅而後生。若未得自體,如是則作者及所作亦不應成爲彼之自體。由二者俱無故,都無所有。
複次,一端遠離所作,而另一端具有所作故,便無有作者。若無作者,所作亦無。若如是者,自然﹝藏文作「rav gi vav gis/」﹞滅故,許剎那性。離作者及業二者以外,所作亦無。由諸作者生起所作,由是所生起故,即是業性。無有所作,則業及作者亦不應有,此即決定無疑有余所作。又此中由有余故,所作及作者,當無窮盡。若謂不觀待其余所作者,若如是者,何故不許遠離所作之實物能生耶?既成爲異義,又不觀見自體及功能,而遍計其有所作當何爲耶?又若由諸作者能生所作,而非實物者,若如是者,則先前無有及滅後無有二者,于所作中爲有,而于實物中當爲無,即當許一切實物或爲常,或爲無性。
又若離作者外有別所作者,諸成辦事當離所作。若如是者,則所作當無窮盡,而成辦事亦當爲無。由無成辦事故,所作亦當無有。若無成辦,則無所作。
複次,若行走者外另有行走,或離米飯外另有炊煮者,若如是者,由先前所依無變異故,行走者當無去至余方,米飯當無安住﹝或譯爲「著落」亦可﹞。
若謂由所作即是自所依事變異因故,不遮先前所依有變異者,則所謂變異即與從前以來自性成殊,彼無變異亦不生起。由如是故,前後二者非俱時有,決定無疑,應許前滅而非異時後得生起。若如是者,由無所作依事及不住故,豈成變異因耶?由如是故,具有得體無間即滅者,無有移動,內無能作士夫,由唯有五蘊體故,于先前原無之異蘊中,乃以執取常,作者、受者爲先,而執有我及我所,然此非以我及我所爲境。
言「爲我或爲我所」者,謂簡別近執見。言「隨觀」者,即是分別。言「染汙慧」者,若不愚癡,應不于無有我中起于我想。由與愚癡相應,及成顛倒故,名爲「染汙」。此中謂于已成自相續,隨觀爲我,于他已成相續及非執受物,隨觀爲我所。若時于已成自相續一分,隨觀爲我,爾時即于其余分,觀爲我所。此以一切見所依爲業。
【論文】
六‧一五四 此見差別,有二十句、六十五等,分別起攝。
【疏翼】
第一釋薩迦耶見中,第二釋差別。
【述記‧卷叁十六】
謂「二十句」者,《對法》第一雲︰謂如計色是我,我有色,色屬我,我在色中[95]。一蘊有四,五蘊二十句也。即二十句中「五是我見」,十五是我「所見」。何以五我見、十五我所者,以「相應[96]我所」、「隨轉[97]我所」、「不離[98]我所」,故十五種是我所也。如《對法》第一自有問答廣解[99]。
分別行緣蘊,不分別所起處,故有二十句。分別行緣蘊,「行」謂行相,是我、我所之行相也。「所」者,我所,如但于色蘊分別其我、我所行相,不分別此所說我所之所起處。我所必依我見後起,此于色蘊所說叁所,不分別言此之我所依計何蘊爲我。此從彼起,但總分別我、我所行相[100]。
問︰亦不分別計色之我,是何我所之所從起,何但說言不分別所?
答︰我爲根本,不從他起。言「色是我」,已分別訖,不是不分別其所起處。我所必依我見後起,故不同也。
其[101]六十二見等,准此應知[102]。
「六十五」者,《婆沙‧雜蘊》第一、〈世第一品〉第八[103]卷,約蘊、約界、處等分別。此言「等」者,等處、等界也。謂如以色爲我,于余四蘊各有叁所︰謂是我璎珞、我僮仆、我器,即有十二;色爲一我,即總十叁也;如是五蘊有六十我所、五我見也[104]。此皆分別行緣蘊,亦分別所起處。
又此是分別所起,非是俱生。俱生之我,不別計故。
以何爲證?
五十八說:二十句薩迦耶見,皆見苦斷。唯依分別,不依俱生[105]。六十五見,雖無正文,准二十句,亦唯分別。此皆作意分別行緣蘊等,方始生故。然總緣蘊爲我,亦通分別者,如《顯揚》[106]說。此依一切異生爲論,非依一人有此諸見[107]。
【疏翼】
以上第二別釋中,第一釋薩迦耶見訖。
【論文】
六‧一五五 二、邊執見:謂即于彼,隨執斷、常,障處中行,出離爲業。
【疏翼】
第二別釋中,第二釋邊執見。于中分二︰一、釋邊執見體業,二、釋差別。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六】
謂由于前我見執我已,隨此我見後,執爲「斷、常」[108]。謂緣前所緣爲境,障非斷、常──說有因果,「處中行」道谛,及「出離」滅谛。然此是總。
【疏翼】
《顯揚》卷一雲︰
二、邊執見:謂于五取蘊,執計斷常,染汙慧爲體;或是俱生或分別起,能障無常、無顛倒解爲業,如前乃至增長邊執見爲業。如經說︰迦多衍那﹝梵文爲「katyayana」,即迦旃延﹞!一切世間依止二種︰或有、或無。
如是當知斷見、常見,亦依止法執有見,及法執無見。《佛地經論》卷七雲︰
煩惱障中有所知障,是所依故,必執有法,而計我故。體雖無二,而用有別。如一識體,取境用多。由此熏生一種子體,亦有多用。起時雖俱,而漸次斷。聖道勢力,有分齊故。
《對法》卷一雲︰
邊執見者,于五取蘊等隨觀執﹝藏文作「yav dag par rjes su lta ba/」﹞,若常,若斷,諸忍、欲、覺、觀、見爲體;障處中行、出離爲業﹝藏文作「dbu ma”i lam gyis ves par ”byuv ba”i bar du gcod pa”i las can no/」﹞。「處中行」者,謂離斷常、緣起正智。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邊執見者,于諸五取蘊,先執爲我及我所,複隨觀彼爲斷爲常。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雲︰
言「即由彼增上力故」者,謂薩迦耶見。謂由薩迦耶見力,彼得生起故,說薩迦耶見于彼能爲增上。言「爲常或複爲斷」者,謂薩迦耶見若于此事,緣之爲我,今即于此觀常、觀斷。「常」者,謂恒常不變。言「或複爲斷」中,「斷」者,謂無結生相續而滅。言「隨觀乃至染汙慧爲性」者,如前當說。此以障中道行﹝或「處中行」﹞、﹝障﹞出離爲業。「中道行」者,謂斷常、斷二執,正知緣起智。
【論文】
六‧一五六 此見差別,諸見趣中,有:執前際四遍常論、一分常論,及計後際有想十六,無想、俱非各有八論、七斷滅論等,分別趣攝。
【疏翼】
第二釋邊執見中,第二釋差別。
【述記‧卷叁十六】
此下、別說。
然此邊見攝六十二見中、四十七見︰謂四遍常[109],乃至俱非[110]以來四十見,是常見;七斷滅論,是斷見;皆意緣我有常、斷故[111]。
言「等」者,「等」取十四不可記事[112]中,四常等是常見,無常等是斷見。除邊等四,彼是邪見。如來死後四中,亦有等是常,非有等是斷、命異身一等,是我見。
又遍常、一分常等,有緣他界爲斷等,是他界緣中廣說[113]。此六十二見,「唯分別起」,五十八說故。
彼文又說:緣梵王常是邪見,非我見後生[114]。今此我見後生,是邊見攝。
又此邊見,此論下文,除總緣蘊,余非他界緣[115]。設從我見後生,如何緣梵王常等是邊見?邊見根本亦分別我見,如何別緣我見亦緣他界生?如下他界緣中,及別抄[116]等會,應審推度[117]。
六十二見如《梵網六十二見經》[118]、《長阿含》第十四[119]、
〈梵動品〉[120]、《婆沙》第一百九十九、二百卷[121]、《瑜伽》第六、第七[122]、第八、第五十八、第八十七等廣解。
今言「見趣」[123]者,「趣」謂意趣,或是所趣,或謂趣況。
言「前際」者,此依過去,起分別見,名爲「前際」;依未來,起分別見,名爲「後際」;若依現在,起分別見,此即不定,或名「前際」──未來前故,未來因故;或名「後際」──過去後故,過去果故[124]。
四遍常論者,一、由能憶二十成壞劫,彼便執我、世間俱常,由隱顯故[125]。二、由能憶四十成壞劫,彼便執我、世間俱常[126]。叁、由能憶八十成壞劫,便執爲常[127]。四、由天眼見諸有情死時、生時,諸蘊相續,便執我及世間俱常[128]。
四中前叁,由依靜慮起宿住通有上、中、下,第四由依天眼所見。此見道斷,即有見道常見,亦他界緣,緣叁界法並是常故。然依定後起,可通上界系。雖叁界合緣,仍隨所應,界地所系。以獨影故,唯從見說。
「四一分常論」︰一、從梵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通[129],作如是執:我等皆是梵王所化,梵王是常,我等無常[130]。
二、聞梵王有,如是見等[131]。大種常,心無常,或翻此說[132]。同彼忍者,或住梵世,乃至[133]或是展轉聞如是道理[134]︰我以梵王爲量,信其所言[135],是故世間一分常住[136]。
叁、有先從戲忘天沒,來生此間,得通,起執︰在彼諸天不極戲等,在彼常住,我等無常[137]。
四、有從意憤天沒,乃至如前[138]。
此滅住處文,如前已說[139]。
此四由執大梵、大種,或心戲忘、憤恚,四事而起,此之八見依前際起。以色界之我[140]緣自地爲我,或下界我見計,梵王爲他我,故計一分常,常見所攝。
不爾,應非邊見所攝,但不得緣他地諸法爲其自我。其全常等,理不相違。設自身我,亦在中故,如前[141]全常。
一分邊見緣上下生︰一分常者,是常見,無常者是何見?
此雖非斷,然堅執發,亦是染汙。非五見攝,但是染慧。
又解︰邪見所攝。此不同于不可記事,是斷見攝。彼言「無常」,意說斷故。
前解爲勝,不說一分通邪見故。
「及計後際有想十六」者,「初四見[142],依叁見立」︰一、「命者即身」,二、「命者異身」,叁、「此總是我,遍滿、無二、無異、無缺」。
依第一見,立第一我有色死後有想:以[143]執色爲我[144],故名我[145]有色。取諸法想[146],說名有想[147]。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無想天;許無色界亦有色者,此亦在彼前叁無色,此有想故,不在後一。
依第二見[148],故立第二我,無色死後有想[149]:執無色蘊[150]爲我[151]等。其釋名等,如論[152]應知。
此在欲界,乃至無所有處,除無想天。
依第叁見,立第叁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有想[153]:執五蘊爲我,乃至廣說;在欲界全,乃至廣說[154]。
第四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有想。即遮第叁,無別依見[155]。如是四種,或依尋伺,或依等至,皆容得起。
次四見︰一、執我有邊,死後有想︰若執色爲我,體有分限。或在身中,如指節量等。乃至廣說非色爲我,亦有分限──所依、所緣有分限故。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156]。無色有色等[157],如前說。
二、執我無邊,死後有想︰若執色爲我,彼所執我、遍一切處[158]。此所不知,皆謂爲有。非其所見,能知無邊、叁千界等,有分限故,下准此解。
以其智慮不知邊際,名爲「無邊」,非遠知也,余如前說。
叁、執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有想︰《瑜伽》第六雲︰執我,隨身或卷,或舒,其量不定;身無量等,我亦無量[159]等。余義准上[160]。
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有想︰即遮第叁。此四依尋伺、等至皆起[161]。
次四、依想異[162]︰一、「我有一想」,二、「我有種種想」,叁、「我有少[163]想」。四、「我有無量想」。
次四、依受︰一、「我純有樂」,「死後有想」。二、「我純有苦」,「死後有想」。叁、「我純[164]有苦有樂」,「死後有想」。四、「我純[165]無苦無樂」,「死後有想」。
一想者,在前叁無色。
種種想,在欲、色界,除無想天。
少想者,執少色爲我等、想爲我所等,我與彼合,名爲少想。在欲、色界,除無想天[166]。無色界,如前說[167]。
無量想者,執無量色爲我等,想爲我所等[168]。如前說,乃至廣如彼論。
如是四種,尋伺、等至,皆容得起[169]。
純有樂有想者,在前叁靜慮,乃至廣說[170]。
純有苦有想者,在地獄中[171]。
有苦有樂有想者,在畜生、鬼界、人,及欲天[172]。
無苦無樂有想者,在第四定以上,尋伺、等至,皆容得起[173]。
無想八論[174]者,有色等四,有邊等四。
有色等四者,一、我有色,死後無想。執色爲我,得無想定,見定生彼,便作如是計等[175]。二、我無色,死後無想:執命根爲我,得無想定等,乃至廣說[176]。
叁、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無想:執色、命根爲我,于此二中起一我想,乃至廣說[177]。
四、執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無想:即遮第叁,無別有物[178]。等至、尋伺,皆容有起。
有邊等四者,一、執我有邊,死後無想:執色爲我,其量狹少等。得無想定等,乃至廣說[179]。
二、執我無邊,死後無想:執色爲我,遍一切處等,乃至廣說[180]。
叁、執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無想:執色爲我或卷,或舒,乃至廣說[181]。
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無想:遮第叁說[182]。等至、尋伺,皆容得起。
俱非有八[183]者,有色等四、有邊等四[184]。
一、執我有色,死後非有想非無想:執色爲我,見諸有情入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明了,作如是執:唯尋伺,非得定,乃至廣說[185]。
二、執我無色,死後如前:執無色蘊爲我等,入非想非非想定,不明了,作如是執,乃至廣說[186]。非[187]等至,唯尋伺起。
叁、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如前:執色、無色爲我,見諸有情,想不明了,作如是執,唯尋伺者,乃至廣說。
四、執我非有色非無色爲我,死後如前:遮第叁是。
有邊等四者︰一、執我有邊,死後非有想非無想,乃至第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非有想非無想。如是一切皆執無色爲我。已得非想非非想處定者,容有此執[188]:一、由彼定時分促故,以一一蘊爲所緣,執我有邊。二、由彼定時分長故,總以四蘊爲所緣,執我無邊。
叁、由定時分或短[189],或長,或一一蘊,或總[190]爲我,故成第叁句[191]。
第四、即遮說故[192]。
以上,常見攝。
七斷滅論者,一、我有色,粗四大種所造、爲性。死後斷滅,畢竟無有[193]──見身死後有而無故,若自、若他之我,皆以粗大種所造,死後斷滅──現在此身亦得,後生他身亦得,後皆准此。
二、我欲界天,死後斷滅[194]。
叁、我色界天,死後斷滅[195]。
四、我空無邊處,死後斷滅……。
五、我識處[196],死後斷滅……。
六、我無所有處,死後斷滅……。
七、我非想非非想處,死後斷滅[197]。
此中後四,執彼彼地爲生死頂故[198]。「有想」以下見,皆依死後,故名「後際」得。
問︰何不說色界別地,乃說欲界爲二、無色爲四耶?
答︰據實而言,依一一地處各有斷滅論。然彼本計無色無形。修定加行,難可得成。彼定若起。必是加行,以更不見有上地法。乃別計斷滅。色界有形,加行而起,可見後地法。不別計爲斷滅,但總約界說爲斷滅。其實,地地皆有。欲界之中,人、天趣異,故別別開。據實處處皆別起斷。若廣分別,如《毗婆沙》[199]。
其「等」,等十四不可記事中[200],無常斷見,如前已說。
【疏翼】
以上第二別釋中,第二釋邊執見訖。
【論文】
六‧一五七 叁、邪見:謂謗因果、作用、實事及非四見諸余邪執。如增上緣,名、義遍故。
【疏翼】
第二別釋中,第叁釋邪見。于中分二︰一、釋邪見體業,二、釋差別。
【述記‧卷叁十六】
「謗因」者,謂《對法》雲︰謂無施與、無愛養[201]、無祠祀、無妙行、無惡行等。
「謗果」者,謂無妙行及惡行業所招異熟。
「謗作用[202]」,謂無此世間、無彼世間、無母、無父、無化生有情[203]等[204]。
「謗[205]實事[206]」者,謂無世間真[207]阿羅漢等。
及「四見」外,余「邪分別」,即《對法》[208]說言:謂余一切分別倒見。
五十八說︰此有二種︰一、增益,謂余四見[209],二、損減。此「謗因」等,名損減故[210]。
《對法》雲︰一多分,是損減見。[211]即有邊等,是增益見;即無因論等,是損減等。
謗因果等,《對法》第一[212]、《瑜伽》第八[213]、五十八[214]並相違,如別抄[215]會。然此見寬,「如增上緣」──余所不攝,皆此攝故──一者、名寬,不正名邪,一切不正見,皆此所攝;二者、義遍,諸邪解者,皆入此攝。
【疏翼】
《顯揚》卷一雲︰
叁、邪見:謂謗因謗果,或謗功用,或壞實事。染汙慧爲體,唯分別起;能障正見爲業,如前乃至增長邪見爲業。如經說︰有邪見者,所執皆倒,乃至廣說。
《對法》卷一雲︰
邪見者,謗因謗果,或謗作用,或壞實事,或邪分別。諸忍、欲、覺、觀、見爲體;斷善根爲業,及不善根堅固所依爲業、不善生起﹝藏文作「”jug pa/」﹞爲業、善不生起爲業。……「邪分別」者,謂余一切分別倒見。「斷善根」者,謂由增上邪見,非一切種。
《雜集論述記》卷七雲︰
五十八說身見等四,名爲增益。此﹝邪見﹞名損減。彼邪見中但說因果、作用、實事,無分別者故。
又《對法》諸見,四是增益。此﹝邪見﹞雖有增,但對名減,非說邪見唯損減攝。說邊無邊等,皆邪見攝故。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邪見者,謂由此見或謗因,或謗果,或謗作用,或壞實有事。此于一切見中爲邪惡故,說爲邪見。
《入阿毗達磨論》卷上雲︰
若決定執無業、無業果、無解脫、無得解脫道,撥無實事,此染汙慧,名邪見。
又雲︰
無行相轉者,名邪見。
《入阿毗達磨論廣釋》卷二﹝德格, mvon pa, bu, 259A.7﹞︰
言「撥無實事」者,謂撥無所說勝義有四谛實事。如是五見雖皆邪性,然此謗實事有,余皆增益。由如是故,即唯此一說名邪見;由極邪惡故,如于屠夫說有罪者。
【論文】
六‧一五八 此見差別,諸見趣中,有執:前際二無因論、四有邊等、不死矯亂。
【疏翼】
第叁釋邪見中,第二釋差別。于中分四︰一、前際十見,二、後際五現涅槃見,叁、計自在等常,四、述集滅道等邪見。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六】
二無因論者:一、從無想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通,不能憶彼出心以前所有諸位,便執我于彼時[216]本[217]無而起,諸法如我,亦應一切本無而生;便執我及世間[218]無因、自然生[219]起。[220]二、由尋伺不憶前身,作如是執︰無因而起[221],乃至廣說[222]。如是二見[223],由無想天,虛妄[224]尋伺,二事而起。
問︰此中何故但說二無因?亦有不知欲界,乃至第四定以前多身,應計無因故。
答︰據實亦有地地不知因所從起。執無因者,但宿住通,無想沒顯,但說其一。又約一生,卻尋無想出心以前微細位難見故,彼計無因。余地前生,因粗易見,故不計無因。
四有邊者,一、由一向能憶,下至無間地獄[225],上至[226]初[227]靜慮天,執我于中悉皆遍滿。便[228]作是念︰過此,有我,我應能見,故知有邊[229]。
二、由一向能憶[230]傍無邊[231],執我[232]遍滿,故[233]執無邊[234]。
叁、由能憶上下如初[235],近、遠、傍如第二,不得邊際,于上下起有邊想,于傍起無邊想[236]。
四、由能憶[237]壞劫分位,便生[238]非有邊非無邊想。諸器世間無所得故[239]。
此四,皆憶成壞劫故,得說前際[240]。
四、不死矯亂者,不死謂天──以天長壽,外道執爲長住不死[241]。由答[242]:不死天無亂問故[243],得生彼天。今毀之言,名爲「矯亂」[244]:一、念我不知善、不善等[245],有余問我,不得定答[246],我若定答[247],勿他[248]鑒我無知,因即[249]輕笑:我于天秘密義,不應皆說等[250]。二、行谄曲者[251],作是思惟:非我淨天一切隱密皆許記別,謂自所證及清[252]淨道,故作如前語[253]。叁、懷恐怖,而無記別:勿我劣昧[254]爲他所知,由是因緣,不得解脫。以此爲室,而自安處。懷恐怖故,如前廣說[255]。四、有愚憨專修止行,不能矯言[256],但作是思︰諸有問我[257],我當反诘,隨彼所答[258],我當一切隨[259]言無減而印順之[260]。
此[261]待未來,亦名前際,然于現轉。又四,皆緣先所聞教,皆前際攝。此四,第一、依怖無知,二、行谄曲,叁、懷恐怖,四、爲愚憨而起[262]。
【論文】
六‧一五九 及計後際五現涅槃。
【疏翼】
第二釋差別中,第二後際五現涅槃見。
【述記‧卷叁十六】
一、見現在受,若人、天五欲樂,便謂涅槃[263]。
二、厭五欲,現住初定,以爲涅槃。引在身中,名爲得[264]樂,見他現在住定,亦爾,下皆准知[265]。
叁、厭欲、尋、伺故,現住第二定,以爲涅槃[266]。
四、厭諸欲、尋、伺、喜故,現住第叁定,以爲涅槃[267]。
五、厭諸欲,乃至入出息,現住第四定,以爲涅槃[268]。
待過去故,名爲「後際」。又此執我現既有樂,後亦有樂,故後際攝。現樂爲先,執後樂故,總名「現法[269]」。
然于無色不計涅槃者,以樂怡悅輕微,不及色界故。此中且[270]據地全作法,據實,無色及欲天等處,各有計爲涅槃者。
前之斷滅,人天別開。今此涅槃,人天合者,彼依我後別起斷故,此總計涅槃,故合之也。此等皆不親[271]依我見起,故邪見攝。
【論文】
六‧一六○ 或計自在、世主、釋、梵,及余物類,常恒不易。
【疏翼】
第二釋差別中,第叁計自在等常。
【述記‧卷叁十六】
「自在」者,自在天[272]也;「世主」,即是大自在天,爲世間主[273];「釋」爲帝釋[274];「梵」謂梵王[275];「余物類」者,謂自性[276]等[277]。此未得定,及已得定,不計彼[278]爲我,但計彼爲常。故皆是邪見,不緣我有斷常故。
問︰無不得彼定,別計彼爲我,世間不計他地爲我故。若設許得彼定,得起上惑,此我見緣彼爲我;我身在此,未有色界法,計何爲我?
答︰緣欲界身計有我,亦是我見緣他地起,然有義者,謂欲界我見,總緣現身爲我,即通有色界法。此我見是總緣故,得緣他地。若別計一色等爲我,即無他地緣,下論說然[279]。此義應思。
此計自在等,如五十八是計苦谛下邪見[280]。
【論文】
六‧一六一 或計自在等,是一切物因;或有橫計,諸邪解脫;或有妄執,非道爲道;諸如是等皆邪見攝。
【疏翼】
第二釋差別中,第四迷集滅道等邪見。
【述記‧卷叁十六】
即「一切物因」,集谛邪見,然不計爲勝。設計爲勝,然非見、戒,及彼眷屬故[281],是邪見攝,非戒取攝[282]。
「計諸邪解脫」,是滅谛下邪見。雖非勝計勝,然非見、戒眷屬,又不計能清淨,故非見戒取。
「計非道爲道」,是道谛下邪見。雖非因[283]計因,以非戒眷屬,非戒取,又不計爲勝,故非戒取,至下當知。
「諸如是等」者,謂「等」取十四不可記中,有邊等四,是此中攝故。
然六十二見,准五十八文,若邊見中攝,唯苦谛斷,緣苦谛爲我,增長邊見,隨我斷故[284]。邪見中攝,彼自說二無因,唯集谛[285]。
五現法涅槃,唯滅谛[286]。迷有漏因、迷涅槃果故。
邊無邊等四,是苦滅谛下。迷有漏、無漏果生故[287]。
不死矯亂通四谛下斷,問答四谛及迷四谛故[288]。既無邊見中攝者,苦谛斷文,但准二十句見。見苦谛斷[289],即六十二見中所隨我見,亦爾。八十八雲:二十句爲依,發六十二見等故[290]。
【疏翼】
以上第二別釋中,第叁釋邪見訖。
【論文】
六‧一六二 四、見取:謂于諸見,及所依蘊,執爲最勝,能得清淨;一切鬥诤所依爲業。
【疏翼】
第二別釋中,第四合釋見取及戒禁取。于中分叁︰一、分釋見取,二、分釋戒禁取,叁、會違。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六】
此「于諸見」,即余一切惡見,「及此所依五蘊,執爲最勝,能得」涅槃「清淨」法,是「見取」。
由此各各互執爲勝諸見等故,一切外道「鬥诤」因斯而起。若執非見及眷屬外余法,爲勝、得涅槃。或但執爲勝,非見取。
《大論》第五十八初文[291],及迷四谛合[292],與此同說。
如小乘《俱舍》等,應言「見等取」。但執非勝爲勝,皆見取故[293]。此則不然,無前後別計,然于一聚見及眷屬,方是此故。以所緣中,見最勝故,言「等」亦得,至下當知。
【疏翼】
《顯揚》卷一雲︰
四、見取:謂于前叁見﹝薩迦耶見、邊執見、邪見﹞及見所依蘊,計最勝上,及與第一染汙慧爲體;唯分別起,能障苦及不淨無顛倒解爲業,如前乃至增長見取爲業。如經說于自所見,取執堅住,乃至廣說。
《對法》卷一雲︰
見取者,謂于諸見及見所依五取蘊等,隨觀執爲最﹝藏文作「gtso bo/」﹞、爲上、爲妙,諸忍、欲、覺、觀、見爲體;執不正見﹝藏文作「lta ba van pa/」﹞所依爲業。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末雲︰
見取者,謂于五取蘊見爲勝、爲上、爲最、爲妙。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雲︰
言「雲何見取」者,謂執見等爲最勝故,說名見取。言「叁見者,謂薩迦耶、邊執、邪見」,並言「所依蘊﹝藏文作「lta ba po”i lus/」﹞」者,即以彼等爲依,諸見生起。言「及所依諸蘊隨計爲最﹝藏文作「gtso bo/」﹞、爲上﹝藏文作「mchog/」﹞、爲勝﹝藏文作「khyad par du ”phags pa/」﹞、爲極﹝藏文作「dam pa/」﹞」者,雖「最」等聲,義皆相同,然亦更互爲釋故說。此以執著惡見所依爲業,謂執著見相,計爲功德體性故,由不舍彼爲門,說此爲一切見所依。
《入阿毗達磨論》卷上雲︰
取結者,謂二取,即見取、戒禁取。謂前叁見及五取蘊,實非是勝,而取爲勝。此染汙慧,名見取。
【論文】
六‧一六叁 五、戒禁取:謂于隨順諸見、戒禁,及所依蘊,執爲最勝;能得清淨,無利勤苦所依爲業。
【疏翼】
第四合釋見取及戒禁取中,第二分釋戒禁取。
【述記‧卷叁十六】
謂依諸見所受戒,說此戒爲勝。「順諸見戒」,及戒「所依」五蘊眷屬,「執爲勝」,及「能得」涅槃淨,名戒取。「戒」,即是「禁」。戒性,遮別[294]。由此戒,一切外道受持拔發等「無利勤苦」故。
除戒及眷屬外,執余一切法勝及能爲因得清淨,或[295]雖不執勝,但言能爲因,並非戒取攝。亦《大論》五十八卷,上下五處文[296],同此說故。
【疏翼】
《顯揚》卷一雲︰
五、戒禁取:謂于前諸見及見所依蘊,計爲清淨、解脫、出離,染汙慧爲體;唯分別起,能障如前無顛倒解爲業。如前乃至增長戒禁取爲業,如經說取結所系。
《對法》卷一雲︰
戒禁取者,于諸戒禁及戒禁所依五取蘊等,隨觀執爲清淨,爲解脫、爲出離,諸忍、欲、覺、觀、見爲體;勞而無果所依爲業。戒禁者,謂惡見爲先。勞無果者,由此不能得出離故。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末雲︰
戒禁取者,謂于五取蘊見爲清淨、解脫,及以出離。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雲︰
言「謂于戒禁及所依蘊」中,斷離犯戒,名之爲戒。決定采用服飾、儀式及身語業運轉,名之爲禁。若彼諸蘊爲依,戒禁生起,則此諸蘊爲戒禁所依。謂于惡見執爲功德已,即執取順向彼見諸戒禁,爲最勝故,名爲戒禁取。是故戒禁取前,先說見取。由此戒禁能除能淨諸罪惡垢,名爲「清淨」。由此能解煩惱縛故,名爲「解脫」。由此能出離生死故,名爲「出離」。出離,即是解脫道義。「隨計」者,即推求,即此慧以執著戒禁增上等行相爲體,名爲戒禁取。「染汙」者,即緣顛倒爲境故,此以勞而無果所依爲業。
《入阿毗達磨論》卷上雲︰
戒,謂遠離諸破戒惡;禁,謂受持鳥、雞﹝此二藏文無﹞、鹿﹝藏文作「ri dwags/」﹞、狗、露形、拔發、斷食﹝藏文無﹞、臥灰,或于妄執生福滅罪﹝藏文無此八字﹞,諸河池中數數澡浴,或食根、果、草、菜、藥物﹝藏文無「草、菜、藥物」四字﹞以自活命,或複塗灰﹝藏文無此二字﹞、持頭髻等,皆名爲禁。此二俱非能清淨道,而妄取爲能清淨道。此染汙慧,名戒禁取。
諸婆羅門有多聞者,多執此法以爲淨道,而彼不能得畢竟淨。如是二取,名爲取結。
《入阿毗達磨論廣釋》卷二﹝德格, mvon pa, bu, 49B.4﹞雲︰
戒者,謂因;禁者,謂道。由此非因計因、非道計道者,謂于戒及禁執爲最勝。謂如由自在、遍入﹝藏文作「skyes bu」﹞、最勝,時等諸非趣因,亦觀見爲因故,即非因見爲因。
道有二種︰一、增上生,二、決定善。此中于火及水內轉動等,非善趣生道,亦觀見彼等爲道,謂唯此戒及禁。由自性及遍入等差別非智慧解脫因,亦觀見爲道故,即非道見爲道。
言「于戒禁執爲最勝,如﹝原論無「如」字﹞諸婆羅門有多聞者,多執此法以爲淨道」者,謂由譬如諸婆羅門亦多執爲清淨道等故,本非清淨爲性,而計爲清淨,如是當知于彼彼法亦爾。由所取能取差別,叁見總略爲一,說爲見結。余二執取爲最勝者,說爲取結。
此中所取者,謂叁見;能取者,謂二取。一則執取爲最勝,另則執取爲清淨。若諸果法此叁行相斷者,雖妄推求爲決定善,然由無慧,即無解脫。此如經雲︰苾刍!心如閃電,定如金剛。
【論文】
六‧一六四 然有處說:執爲最勝,名爲見取;執能得淨,名戒取者;是影略說,或隨轉門。不爾,如何非滅計滅、非道計道,說爲邪見,非二取攝?
【疏翼】
第四合釋見取及戒禁取中,第叁合違。
【述記‧卷叁十六】
問︰如《對法》第一、《大論》第八。二文[297],《顯揚》第一[298]、《五蘊》等,皆雲:見取「執爲最勝」,不言「能得淨」;戒取名「得淨」,不言是勝;與小乘等同。何故此中乃言見執見、眷屬,爲最勝,能淨;戒執戒、眷屬,爲勝,能得淨[299]?
此有二解︰一、影略說:謂見取中說執爲勝,明戒取中亦執爲勝。于戒取中執爲能淨,明見取中亦執爲能淨。爲令學者智見生故,影略說也。若不爾者,五十八說:執見及所依蘊爲能得清淨、解脫,名見取,戒取亦然[300]。及彼解迷四谛中,皆有此說[301],故知影說。
又彼多文非爲盡理,隨小乘相說[302]。
若非影說,及隨轉者,即五十八迷四谛中,如滅谛下非滅計滅,非勝計勝故,應是見取[303]!迷道谛中,非道計道,亦得淨故,應名戒取[304]!
彼非因計因,亦是邪見,如前邪見中說[305]。既是邪見,明不執見、戒等故,及雖計勝,不計爲能得淨,及雖計能得,不計爲勝。故非見、戒取,此大小二乘別也。
若爾,何故《大論》第八叁種四倒[306]見倒中雲:非淨計淨是見取,非樂計樂是戒取[307]?
今釋之言︰彼亦計諸見眷屬不淨爲淨,及能得淨,故名見取。然文但明是見取,故略不言諸見及眷屬能得淨,但言非淨計淨故,戒取亦然。謂計戒所受拔發苦爲樂、勝,能得淨,是戒取,略不言戒及眷屬能得淨,但言計苦爲樂也。若非見眷屬非淨爲淨,及非戒眷屬非樂爲樂,即非見戒取,但是邪見也。如非道計道等。
【疏翼】
以上第叁長行釋第四門煩惱心所中,第二出煩惱體業釋第十二頌第叁字「謂」以下文訖。
--------------------------------------------------------------------------------
[1] 即遍行、別境,及善位。
[2] 煩惱位心所。
[3] 「等」,取《五蘊論》、《瑜伽》卷五十八、《顯揚》卷一、《對法》
卷一。
[4] 《瑜伽》卷一亦同。
[5] 即第十二頌「煩惱謂貪、瞋、癡、慢、疑、惡見,隨煩惱謂忿、恨、
覆、惱、嫉、悭」之首二字。
[6] 靈泰《抄》雲︰
若隨煩惱,但名隨煩惱,不得名煩惱也。亦得等流性,從前等流生故。若根本煩惱,亦名隨煩惱,不得名等流性也。
[7] 《對法》卷七原作:
諸煩惱皆是隨煩惱,有隨煩惱,非煩惱。謂除煩惱所余染汙行蘊所攝一切心所。
此複雲何?謂貪等六煩惱所余染汙行蘊所攝忿等諸心所。又貪、瞋、癡名隨煩惱心所,由此隨煩惱隨惱于心,令不離染﹝藏文作「chags pa/」﹞,令不解脫,令不斷障故,名隨煩惱。如世尊說︰汝等長夜爲貪、瞋、癡,隨所惱亂,心恒染汙。
[8] 即出貪體、業。
[9] 謂邪見。
[10] 如本論卷六雲︰
彼親所緣,雖皆有漏,而所仗質,亦通無漏。
本論《述記》卷叁十七末雲︰
又瞋、慢可成無漏緣惑,若滅道下,無漏別緣貪,如何說成無漏緣惑?由此不說貪無漏緣。迷則可爾,是故言「隨應」。
[11] 《瑜伽》卷五十八雲︰
緣滅道境,及緣不同分界境﹝藏文作「khams mi ”dra ba/」﹞所有諸漏,是緣自分別所起名境。何以故?非此煩惱能緣滅道,亦不能緣不同分界。非無所緣故﹝藏文無此句﹞。
[12] 如本論卷六雲︰
而有處言貪、瞋、慢等不緣上者,依粗相說,或依別緣。
[13] 《瑜伽》卷八︰
「由猛利貪」者,謂于他所有﹝藏文有「財物」二字﹞,由貪增上,欲爲己有,起決定執故。「于財」者,謂世俗財類。「具」者,謂所受用資具。即此二種,總名爲「物」﹝藏文作「rdzas/」﹞。「凡彼所有定屬我」者,此顯貪欲﹝藏文作「brnab sems/」﹞生起行相。
又雲︰
貪者,謂由親近不善丈夫、聞非正法、不如理作意故,及由任運失念故,于外及內可愛境界,若分別若不分別,染著爲體。
[14] 如《瑜伽》卷五十五雲︰
貪由十事生︰一、取蘊,二、諸見,叁、未得境界,四、已得境界,五、已所受用過去境界,六、惡行,七、男女,八、親友,九、資具,十、後有及無有﹝藏文作「”jig pa/」﹞。
問︰何貪于何事生耶?答︰隨其次第,十貪于十事生。何等爲十?謂事貪、見貪、貪貪、悭貪、蓋﹝藏文作「sgrib pa/」﹞貪、惡行貪、子息貪、親友貪、資具貪、有無有貪。
[15] 如《瑜伽》卷五十八雲︰
問︰如世尊言「妄分別﹝藏文只作「分別/」﹞貪,名士夫欲」,以何因緣唯煩惱欲﹝藏文作「bon movs pa”i ”dod pa/」﹞說名爲「欲」﹝藏文作「說以欲聲」﹞?非事欲﹝藏文作「dvos po”i ”dod pa/」﹞耶?
答︰以煩惱欲性染汙故,又唯煩惱欲能欲事欲故,又煩惱欲發動事欲,令生種種雜染過患﹝藏文作「又煩惱欲能令事欲發動,作雜染過患」﹞,謂諸所有妄分別貪未知未斷﹝原作「未斷未知」,今依藏文改,藏文作「由未知而未斷妄分別貪」﹞故,先爲欲愛﹝藏文作「”dod pa”i sred pa/」﹞之所燒惱;欲愛燒故,追求諸欲,便受種種身心疲苦。雖設劬﹝原作「功」,今改。藏文作「brtsol ba/」﹞勞,若不稱遂,便謂我今唐捐其功,及受劬勞無果之苦。設得稱遂,便深戀著,守掌因緣﹝藏文作「kun tu bsruv ba”i gźi/」﹞,受防護苦。若受用時,貪火所燒,于內便受不寂靜苦。若彼失壞,受愁憂苦。由隨念故,受追憶﹝藏文作「分別」﹞苦。又由是因發起身、語,及意惡行,又出家者棄舍﹝諸﹞欲時,雖複舍離煩惱欲因,欲複還起﹝藏文作「還能攝取煩惱欲因」﹞。又唯煩惱欲因緣﹝藏文還作「gwi/」﹞故,能招欲界生、老、病、死﹝藏文有「等」字﹞、惡趣等﹝藏文無「等」字﹞苦。如是等輩雜染過患,皆煩惱欲以爲因緣,是故世尊唯煩惱欲,說名爲欲,非于事欲。
[16] 《顯揚》卷一雲︰
貪者,謂于五取蘊,愛樂覆藏、保著爲體;或是俱生,或分別起,能障無貪爲業,障得菩提資糧圓滿爲業,損害自他爲業,能趣惡道爲業,增長貪欲爲業,如經說諸有貪愛者爲貪所伏蔽。
[17] 《五蘊論》雲︰
雲何爲貪?謂于五取蘊,染愛、耽著爲性。
已見前引安慧《廣釋》文。
[18] 《對法》卷一雲︰
貪者,叁界愛爲體,生衆苦爲業。「生衆苦」者,謂由愛力,五取蘊生故。
[19] 如《瑜伽》卷五十八雲︰
謂于滅谛起怖畏﹝藏文作「skrag pa/」﹞心,起損害心﹝藏文作「kun nas mnar sems/」﹞、起恚惱﹝藏文作「kov kro ba/」﹞心,如是瞋恚,迷于滅谛。
又雲︰
所余貪等迷道煩惱,如迷滅谛,道理應知。
[20] 《對法》卷一雲︰
瞋者,于諸有情,苦及苦具,心憎恚﹝藏文作「kun nas mnar sems pa/」﹞爲體,不安隱住﹝梵爲「asparwa vihara」;藏文作「reg par mi gnas pa/」﹞,惡行所依爲業。「不安隱住」者,謂心懷憎恚,多住苦故。
[21] 泰《抄》謂有兩本︰一作「或」,一作「惑」,並作兩解,余多作「惑」。
[22] 《瑜伽》卷八:
恚者,謂由親近不善丈夫、聞非正法、不如理作意故,及由任運失念故,于外及內,非愛境界,若分別不分別,憎恚爲體。
[23] 《瑜伽》卷五十八原文作:
損己他見,他有情所,及于所愛不饒益所,所不愛作饒益所。
[24] 指取生諸蘊。
[25] 《顯揚》卷一雲︰
瞋者,謂于有情,欲興損害爲體,或是俱生,或分別起,能障無瞋爲業,如前乃至瞋恚爲業。如經說:諸有瞋恚者,爲瞋所伏蔽。
[26] 《瑜伽》卷一雲:
複有二業︰謂隨意識轉──隨善染轉、隨發業轉。
[27] 《對法》卷一。
[28] 即相應無明。
[29] 《瑜伽》卷五十八雲︰
邪見者,一切﹝顛﹞倒見,于所知事顛倒而轉,皆名邪見。當知此見,略有二種︰一者、增益,二者、損減。薩迦耶見、邊執見、見取、戒禁取,此四見等,一切皆名增益邪見。謗因、謗用﹝藏文作「bya ba/」﹞、謗果、壞實有事等﹝藏文作「yod pa”i dvos po ”jig par byed pa”i lta ba/」,無「等」字﹞,心執﹝藏文作「mvon par źen pa/」﹞、增益﹝藏文作「sems la ”jog pa/」﹞所有諸見,一切皆名損減邪見。無施、無受﹝藏文無「無受」﹞,亦無祠祀﹝藏文作「mchod sbyin med do/ sbyin sreg/ med do/」﹞,是名「謗因」。無有妙行,亦無惡行,是名「謗用」。無有妙行、惡行諸業果及異熟,是名「謗果」。無父、無母、無化生有情,亦無世間真阿羅漢諸漏永盡,乃至廣說,如是一切,名「壞實有事」。
[30] 謂見道所斷無明。
[31] 謂修道所斷無明。
[32] 「邪定」,謂邪決定。藏文作「log par ves pa/」。
[33] 《瑜伽》卷五十八雲︰
無明者,謂于所知真實覺悟﹝藏文作「rtogs par bya ba/」﹞,能覆能障心所爲性。此略四種︰一、無解﹝藏文作「ma rtogs pa/」﹞愚,二、放逸愚,叁、染汙愚,四、不染汙愚。若于不見聞覺知所知義中,所有無智,名無解愚。若于見聞覺知所知義中,散亂、失念所有無智,名放逸愚。于顛倒心所有無智,名染汙愚。不顛倒心所有無智,名不染汙愚。
相應、不共二種無明,已如前引。
[34] 謂第五卷「七識」處已分別二種無明。
[35] 已如前指
[36] 即五見。
[37] 謂十九無知、五無知。
五愚、七愚、十九無知配屬如下表。
五愚
七愚
所緣
所由
行相
 , ;
1.
義
愚
2.見愚
1.前際過去諸行
2.後際未來諸行
3.內諸行
不如理分別
有無、體類、去來無知
1. 世愚
4.內各別諸行
5.外非有情數諸行
6.外他相續諸行
不如理作意或分別
怨親中,
迷我、我所
2. 事愚
17. 因
18. 因所生行
不如理分別
計無因或自在等不平等因
6. 染淨愚
3.放逸愚
7.業
8.業及果
9.異熟果所攝諸行
不如理分別
執作者受者等
3. 移轉愚
4.真實義愚
10. 佛菩提
11. 僧正行
12. 正法善說性
不思惟、邪思惟
迷叁寶、四谛
4. 最勝愚
5。增上慢愚
13. 苦
14. 集
15. 滅
16. 道
19. 六觸處如實通達
放逸、毀謗
增上慢者于所依中,顛倒思惟
5. 真實愚
7. 增上慢愚
[38] 無著解《緣起經》義,見上表。
[39] 世親《緣起經論》﹝影印北京版經釋,chi,9B.1﹞、德慧《緣起經論廣
釋》﹝影印北京版經釋,chi, 106B.4續解﹞。
世親《緣起經論》﹝影印北京版經釋,chi,12A.7﹞雲︰
如是一切無知略說爲七種癡﹝藏文作「kun tu rmovs ba/」,藏文《瑜伽》作「rmovs ba/」,即「愚」﹞:一、世癡,二、事癡,叁、移轉癡,四、最勝癡,五、真實癡,六、染淨癡,七、增上慢癡。
《緣起經》從「無知乃至﹝中略「無見、無現觀、愚、癡」﹞無明、黑暗」等,有無明六種異名,當知即是七種癡事。最後二種癡事,合而爲一。當見此中以無明及黑暗二種爲行相,是二種異名。其余異名如聞所成慧、思所成慧、修所成慧所有所對治分,依次有叁種異名。此等所對治分亦由軟、中、上故,分叁。由所對治分差別,及自性分別,當知又是六種異名。
依最初差別所分別諸法之異名如「前際無知」等無知。
《上座舍利子所說經》雲︰
苾刍!若略說者,當知無明有二業︰一、無明具有給與一切種流轉所依爲業,二、無明具有障礙一切種還滅爲業。
尊者!雲何一切種流轉?苾刍!謂于何流轉、何者流轉,及雲何流轉,如是名爲一切種流轉。
尊者!于何流轉?苾刍!由分別有我,于世流轉。
尊者!何者流轉?苾刍!由執有我故,于內、外處。
尊者!雲何流轉?苾刍!有我分別及遍邪分別故﹝德慧《論釋》謂遍分別他業及異熟﹞,業及異熟相續流轉。
尊者!雲何一切種還滅?苾刍!若略說,一切種還滅有四種︰一、還滅所依,二、還滅所緣,叁、還滅思惟,四、由成就還滅果故。
又此中如能解說者﹝指無著﹞于《瑜伽師地論》說世無知。于內等者,謂內外處差別,及內處所依差別﹝德慧《廣釋》謂眼等所依﹞。還滅思惟者,謂于諸因及因所生法。
又此中善者,謂由能對治無明義故;不善者,謂由彼所對治分義故。
又此諸善此余外道所有者,是有罪;諸內法者所有,是無罪,無罪亦是應修習。即此諸善有漏者,是下劣;無漏者,是上妙。即彼不善是黑,無漏善是白,此外爲雜故,即有異分。由一切亦即緣起故,說爲緣已生。
即此經顯示無明等句義而說雲︰尊者!所對治分何者爲無明差別耶?苾刍!無明即最勝法所對治分。又當見即是廣大法﹝藏文作「rgya chen pa/」﹞所對治分。
尊者!無明雲何爲最勝法所對治分?苾刍!由五根﹝信、勤、念、定、慧﹞中,此應取者,即應修習,謂即慧根。彼所對治分,即所謂無明。
尊者!雲何廣大法所對治分,爲無明耶?苾刍!聞所成、思所成,及修所成智所對治分,即無明。由此,即名廣大法所對治分。
尊者!何者爲無明相屬差別?苾刍!謂于有頂以下叁界諸有情皆有無知者︰謂不分段﹝藏文作「dum bur ma byas pa/」。德慧《廣釋》謂非見道所壞﹞,不分爽迷﹝藏文作「gsov ldov du ma byas pa/」,德慧《廣釋》謂非修道所毀﹞,及隨眠隨逐﹝德慧《廣釋》謂即種子隨逐﹞。因此,彼諸有情爲一切所縛,亦是樂趣及惡趣所有因果無知。又此極軟者,爲無色界系有情所有。居中者,爲色界系有情所有。盛大者,爲欲界系有情所有﹝德慧《廣釋》謂依次以「愚」聲顯,以「癡」聲顯,及以「無明黑暗」二聲顯﹞。
又德慧《緣起經論廣釋》﹝影印北京版經釋,chi,121B.1﹞雲︰
安立差別者,謂如說言從「前際無知」乃至「于六觸處如實通達無知」。
安立異名者,謂如說言「無知、無見、無現觀、愚、癡、無明、黑暗」。
安立行相者,此複二種︰一、安立能令無見行相,由黑暗異名顯示。二、安立顛倒行相,謂二意﹝即疑﹞、無慧﹝即貪等﹞、惡慧煩惱相應。由叁異名顯示﹝即愚、癡、無明﹞。
安立所對治分差別者,謂如說言聞所成、思所成,及修所成智所對治分,即由無知、無見、無現觀叁異名顯示。
安立自性者,謂如說言即是此等所有所對治分,另有軟、中、上叁種差別。如是由所謂愚、癡、無明、黑暗行相顯示。
安立能作﹝藏文作「byed pa/」﹞者,謂如說言前際等無知隨順我執,及能障礙從此解脫,當知由二種因相故。如說具有能給與一切種流轉所依爲業,及具有能障一切種還滅爲業。
[40] 如本論卷六雲︰
有義:不慢,信一分攝。謂若信彼,不慢彼故。有義:不慢,舍一分攝,心平等者不高慢故。有義:不慢,慚一分攝。若崇重彼,不慢彼故。
[41] 安慧亦然。
[42] 即「恃己」,與我見相應。
[43] 「並」字,于靈泰《抄》、《秘蘊》、《義演》、金陵本、《續藏》作「辨」,
《續藏》注所引異本作「並」。
[44] 安慧《廣釋》及《叁十論》中已詳。
[45] 「謂于五取蘊隨觀爲我,或爲我所」。
[46] 「謂于未得增上殊勝所證法中,謂己已得」。
[47] 「他」字,原作「于」。
[48] 「勝己」二字,原作「殊勝」。
[49] 「謂」字,原作「計」。
[50] 「不及」二字,原作「下劣」。
[51] 原爲「謂實無德、計己有德」。
[52] 《入阿毗達摩論》卷上、《順正理論》卷四十七、《品類足論》卷一
等小乘論亦同。《順正理論》並設難答雲︰
方劣言勝,方等言等。稱量而知,何失名慢?于可愛事心生愛染,如實而轉,如何成貪?此既耽求諸可意事,無有顛倒,應非煩惱!然由此起能染惱心,既許成貪是煩惱性,如是雖實勝劣處生,而能令心高舉染惱;名慢煩惱,于理何失?
[53] 《俱舍論光記》卷六十七雲︰
「我勝慢類」,謂我勝彼;「于等謂己勝」,即是過慢;「我等慢類」,謂我等彼;「于等謂己等」,即是慢;「我劣慢類」,謂我劣彼;「于勝謂己劣」,即是卑慢。
[54] 《俱舍論光記》雲︰
「有勝我慢類」,謂有他勝我;「于勝謂己劣」,即是卑慢;「有等我慢類」,謂有他等我;「于等謂己等」,即是慢;「有劣我慢類」,謂有他劣我;「于等謂己勝」,即是過慢。
[55] 《俱舍論光記》雲︰
「無勝我慢類」,謂無他勝我;「于等謂己等」,即是慢;「無等我慢類」,謂無他與我等;「于等計己勝」,即是過慢;「無劣我慢類」,謂無他劣我;「于勝謂己劣」,即是卑慢。
[56] 「本論」,即《發智論》卷二十,說九慢類:
從前七慢叁中離出。
[57] 如《品類足論》雲:
釋慢類者,且我勝慢,從叁慢出︰謂慢、過慢、慢過慢叁。由觀劣、等、勝境別故。
[58] 即《品類足論》卷一說七慢,《發智論》說九慢。
[59] 《大毗婆沙論》說「依有身見所起」。
[60] 謂劣、等、勝境。
[61] 《俱舍論》卷十九雲︰
如是七慢,何所斷耶?一切皆通見、修所斷。諸修所斷聖未斷時,爲可現行?此不決定。謂有修所斷,而聖定不行。如殺生纏是修所斷,而諸聖者必不現行。殺生纏者,顯由此惑發起故思,斷衆生命。等言爲顯盜淫诳纏,無有愛全,有愛一分。
「無有」名何法?謂叁界無常。于此貪求,名「無有愛」。「有愛一分」,謂願當爲藹羅筏拿﹝梵文爲「airavana」﹞大龍王﹝《光記》卷六十七雲「藹羅筏拿,是水名。水中龍象,從水爲名。即是帝釋所乘龍象王也」﹞等。此諸纏愛,一切皆緣所斷故,唯修所斷。
[62] 見《顯揚》卷一。
[63] 《瑜伽》卷八十八雲︰
當知此中二種我慢︰一、于諸行執著現行,二、由失念率爾現行。此中執著現行我慢,聖者已斷,不複現行,第二我慢由隨眠故。薩迦耶見雖複永斷,以于聖道未善修故,猶起現行。薩迦耶見唯有習氣常所隨逐,于失念時,能與我慢作所依止,令暫現行。是故此慢亦名未斷,亦得現行。
又諸聖者若于諸行,思惟自相,尚令我慢不複現行,況觀共相?若于假法﹝藏文作「gdags pa”i sgo nas/」﹞作意思惟,住正念者,亦令我慢不得現行。若于假法﹝藏文作「gdags pa bid/」﹞作意思惟,不住正念,爾時我慢,暫時現行。若諸異生,雖于諸行思惟共相,尚爲我慢亂心相續,況住余位?又薩迦耶見,聖相續中,隨眠與纏皆已斷盡,于學位中習氣隨逐,未能永斷。若諸我慢,隨眠與纏,皆未能斷。又計我欲者﹝藏文作「va”o sbam du ”dun pa/」﹞,當知即是我慢纏攝。何以故?由失念故,于欲于定﹝藏文作「sbam par ”jug pa/」﹞,爲諸愛味所漂淪﹝藏文作「”pho pa/」﹞者,依此欲門,諸我慢纏數數現起。言未斷者,由隨眠故,未遍知者,由彼纏故,彼于爾時有忘念故。言未滅者,雖于此纏暫得遠離,尋複現行。言未吐﹝藏文作「zad par ma byas pa/」﹞者,由彼隨眠未永拔故。
[64] 《瑜伽》卷五十八雲︰
慢者,謂令心舉心所﹝藏文無「心所」二字﹞爲性。
此複四種︰謂于諸見、于諸有情、于受用欲、于諸後有處起。又此慢略有二種︰一、惑亂﹝藏文作「rnam par ”khrul ba/」﹞,二、不惑亂慢。「于有情處慢」者,謂叁慢類﹝我勝、我等、我劣慢類﹞,已如前說。
「于受用欲處慢」者,謂由大財、大族、大徒衆等現在前故,心遂高舉。「于後有處慢」者,謂由計我當有、不﹝當﹞有,廣說乃至我當非想非非想等,若動、不動﹝藏文作「rlom pa/」﹞、戲論、造作﹝所有﹞諸愛趣﹝藏文作「rnam pa/」﹞中,現前轉故,心遂高舉。「不惑亂慢」者,謂于下劣計己爲勝,于等計等,而生憍慢。「惑亂慢」者,謂余六慢﹝藏文作「謂余五慢」﹞。又由受用劣鄙資具,自謂富樂,名「惑亂慢」。若由受用勝妙資具,自謂富樂,名「不惑亂慢」。又由邪行,謂後有勝,名「惑亂慢」。若由正行﹝藏文作「yav dag pa”i sgrub pa/」﹞,謂後有勝,名「不惑亂慢」。
[65] 《瑜伽》卷五十八原文作:
謂于他世、作用、因﹝藏文有「之」﹞果、諸谛、寶。
[66] 「疑」字,《續藏》有,余本無。
[67] 《瑜伽》卷八原作:
即于所知事唯用分別異覺﹝藏文作「brtags pa la kho na”i yid gbis za ba/」﹞爲體。
[68] 「末底」,梵文爲「mati」。
[69] 「般若」,梵文爲「prajba」。
[70] 「毗」,梵文爲「vi」。
[71] 「毗末底」,梵文爲「vimati」。
[72] 見《瑜伽》卷八。
[73] 「異慧疑」,即「分別異覺」。
[74] 除護法、安慧、德光、地親以外。
[75] 「即」字,《瑜伽》五十五原文作「是」。
[76] 謂實物有。
[77] 謂別有心所性。
[78] 「若南」,梵文爲「jbana」。
[79] 「職吉蹉」,梵文爲「cikitsa」。
[80] 「毗職吉蹉」,梵文爲「vicikitsa」。
[81] 見《顯揚》卷一。
[82] 《對法》卷一。
[83] 別說者,「差別有五」。
[84] 「薩迦耶達利瑟致」,梵文爲「sat-kaya drsti」。《雜集論述記》卷六
雲︰
「迦耶」﹝梵文爲「kaya」﹞者,聚集義;身,聚集故;「達利瑟致」﹝梵文爲「drsti」﹞是見義,聚之見故。「薩」﹝梵文爲「sat」﹞有叁義︰一、有﹝阿悉提底,梵文爲「asthiti」﹞,二、僞﹝思誕拔底,梵文爲「sthanqpatti」﹞,叁者、移轉﹝僧吃爛底,梵文爲「sajkranti」﹞。
[85] 《雜集論述記》卷六雲︰
佛生死智能知未來。
[86] 「拔」字,兩《述記》等原作「提」,今改。
[87] 「思誕拔底薩」,梵文爲「sthanqpatti sat」。
[88] 《大毗婆沙論》卷八初雲︰
謂譬喻者作如是說︰薩迦耶見無實所緣。彼作是言︰薩迦耶見計我、我所,于勝義中無我、我所。如人見繩謂是蛇,見杌謂是人等,此亦如是,故無所緣。
[89] 「阿悉提底薩」,梵文爲「asthiti sat」。
[90] 「薩言表有」,《入阿毗達磨論廣釋》卷二﹝德格,對法,bu, 259A.1﹞
有二解,第二解雲「yod pa ste du ma ces ba”i tha tshig/」。
[91] 「僧吃爛底薩」,梵文爲「saj kranti sat」。
[92] 《雜集論述記》卷六雲︰
今大乘言︰雖一「薩」字,釋成叁義,今取「移轉」。「迦耶」,聚集,已假非真;更致「薩」言,表成「移轉」。
複爲息止未來二執。由訓釋詞有差別故。訓釋詞言「僧吃爛底薩」,執我之心非無影像,似我不實,體是僞,故非實有;仍從緣起,性是依他,成所緣緣,而體少有。複非全僞,無實用故,我所依故,不同二執,故名「移轉」﹝藏文作「”jig/」。《入阿毗達磨論廣釋》卷二﹝德格,對法,bu, 258 B.7)解爲「”gyu ba/」﹞。又心外無,橫執爲有,可言虛僞,不同有執,內影像有,彼撥爲無,非全虛僞,不同無執。爲遮實執定有、定無,故訓釋詞,表成「移轉」。
[93] 《顯揚》卷一雲︰
見者,謂五見爲體:一、薩迦耶見:謂于五取蘊計我、我所染汙慧爲體,或是俱生、或分別起,能障無我無顛倒解爲業,如前乃至增長薩迦耶見爲業。如經說如是﹝斷薩迦耶﹞知見,永斷叁結,謂身見、戒禁取、疑﹝余四分別爲:邊執見、邪見、見取見、戒禁取見﹞。
[94] 第七識所計執心,即第八見分。
[95] 《對法》卷一原文作:
謂計色是我,我有諸色﹝藏文作「gzugs bdag dav ldan pa/」﹞,色屬于我,我在色中。
[96] 「相應」,藏文作「”brel bas/」。
[97] 「隨轉」,藏文作「dbav ”gyur bas/」。
[98] 「不離」,藏文作「tha dad du mi ”jug pas/」。
[99] 《對法》卷一雲︰
「相應我所」者,謂我有色,乃至我有識。所以者何?由我與彼相應說有彼故﹝《雜集論述記》卷七雲「『相應』者,不乖返,相順義。由我與蘊不乖相順,故說彼蘊是我之所」﹞。「隨轉我所」者,謂色屬我,乃至識屬我。所以者何?若彼由此自在力轉,或舍,或役﹝藏文作「bsgo ba/」﹞,世間說彼是我所故。「不離我所」者,謂我在色中,乃至我在識中。所以者何?彼計實我處在蘊中,遍體隨行故。
問︰薩迦耶見當言于事,了不了耶﹝藏文作「色事,或無色事,知爲無色所依事」,並不作問語」﹞?答︰當言于事不得決了,如于繩上妄起蛇解。于事不決了者,若能決了色等實相,必不應起虛妄我見﹝《雜集論述記》卷七雲「《攝大乘》﹝《攝論‧無性釋》卷六﹞說︰『于繩謂蛇智,見繩了義無;證見彼分時,知如蛇智亂。』此中有義依依他覺,遣所執覺,依圓成覺,遣依他覺。所遣二覺,如名所诠即二性覺,要見其如方了行故。有義:叁覺俱所執覺。遣所執覺,如說唯識。遣依他覺,如遣執識,所取、能取,先後遣故。不爾,依他便同所執,體亦非有,遣斷同故。後得智品,亦應不成」﹞。譬如有人欻爾見繩,遂執爲蛇,不了繩相,而起蛇執。
又說薩迦耶見五種過失雲︰
問︰薄伽梵﹝于《阿毗達磨大乘經》中﹞觀何過失故,于蘊界處以五種相誹毀計我﹝藏文作「bdag bsal bar mdzad do/」﹞?答︰觀彼攝受﹝藏文作「yovs su zin ba/」﹞薩迦耶見者有五種過失故。謂異相過失、無常過失、不自在過失、無身過失、不由功用解脫過失。
「異相過失」者,謂色蘊等非我體性,異我相故。「無常過失」者,謂非我處色等蘊中,我應無常故。非所依無,能依有故。「不自在過失」者,謂不應觀我有色等,我應不自在故。所以者何?我于色中不能自在轉故。「無身過失」者,謂非離色等異處有我,我應無身故。所以者何?離身計我不可得故。「不由功用解脫過失」者,設有如是分別我相,亦不應理。無色等我不由功用應解脫故。所以者何?身縛若無,我應任運解脫。
[100] 「相」字,靈泰《抄》、《秘蘊》、《義演》有,合《義演》牒文,
余無。
[101] 謂《大智度論》卷十五所說。
[102] 《大乘義林章》卷十叁〈六十二見章〉雲︰
《大智度論》說身、邊二見以爲根本,有二十句我、我所見,叁世合數,並本二見成六十二。非此所宗。
《大智度論》雲︰
諸法若有邊、若無邊、若有無邊、若非有無邊,若死後有去、若死後無去、若死後有去無去、若死後非有去非無去。是身是神﹝即我﹞、身異神異,亦如是,皆不實。于六十二見中觀諸法,亦皆不實。
[103] 「八」字,本論《述記》作「十」,今改。
[104] 《大毗婆沙論》卷八原文爲:
或應說六十五︰謂分別緣蘊我,具行相差別,亦分別所起處。如等隨觀色是我,受是我璎珞、是我僮仆、是我器。如受有叁,想、行、識亦爾。四叁,十二,並觀色是我,總有十叁。如觀色是我有十叁,受、想、行、識,亦爾,五種十叁爲六十五。
或應說七十二:謂分別緣界我,具行相差別,不分別所起處。如是等隨觀眼界是我、我有眼界、眼界是我所、我在眼界中。余十七界亦爾。十八界各四,故有七十二。
或應說四百八:謂分別緣處我,具行相差別,亦分別所起處。如等隨觀眼處,是我色處,是我璎珞、是我僮仆、是我器。如色處有叁,余十處亦爾。十一種叁,有叁十叁,並觀眼處是我,總有叁十四。如觀眼處是我,有叁十四,余十一處亦爾。十二種叁十四,爲四百八。
或應說九百叁十六︰謂分別緣界我,具行相差別,亦分別所起處。如等隨觀眼界,是我色界、是我璎珞、是我僮仆、是我器。如色界有叁,余十六界亦爾。十七種叁有五十一,並觀眼界是我,總有五十二。十八種五十二,爲九百叁十六。
如是緣蘊行相,界地分別,緣處行相,界地分別,緣界行相,界地分別,若以相續,若以世,若以剎那分別,則有無量薩迦耶見。此中且說分別緣蘊我,與行相差別,不分別所起處。故但有二十句薩迦耶見。
如是《大毗婆沙論》從一薩迦耶見至九百叁十六,乃至無量。
[105] 《瑜伽》卷五十八雲︰
雲何迷苦有十隨眠?略五取蘊,總名爲苦。愚夫于此五取蘊中,起二十句薩迦耶見。五句見我,余見我所,是名迷苦薩迦耶見。
[106] 《顯揚》卷一。
[107] 《樞要》卷下雲︰
薩迦耶見二十句,六十五中,准前﹝卷一初﹞計我,略有叁種︰「一者、即蘊,二者、離蘊,叁者、與蘊不﹝原作「非」,下一同﹞即不離。」此句即是初即蘊計我,無後二計。離蘊,總說而爲一我,蘊別有叁﹝如我有諸色、色屬于我、我在色中﹞,如是我所有十五句。既說與蘊不即不離,不可定說蘊爲我所,故無諸句。
然准《瑜伽》第六﹝如雲「又我今問汝,隨汝意答︰爲即于蘊施設有我?爲于諸蘊中,爲蘊外余處,爲不屬蘊(藏文作「phuv po med pa jig/」,《顯揚》作「非蘊性」)耶?若即于蘊,施設我者,是我與蘊無有差別,而計有我谛實常住,不應道理。若于諸蘊中者,此我爲常?爲無常耶?若是常者,常住之我爲諸苦樂之所損益,不應道理。若無損益,起法、非法,不應道理。若不生起法非法,應諸蘊身(藏文只作「lus/」,無「諸蘊」),畢竟不起!又應不由功用(藏文作「”bad mi dgos pa/」),我常解脫。若無常者,離蘊體(藏文作「諸行」)外,有生有滅相續流轉法不可得,故不應理。又于此滅壞,後于余處不作而得,有大過失,故不應理。若蘊外余處者,汝所計我,應是無爲,不應道理。若不屬蘊者,我一切時應無染汙!又我與身不應相應(藏文作「由我與身無相應故」,作上句因),不應道理」﹞,及六十四﹝如雲「又若略說,離彼諸蘊生故、相故,及業用故,別有我性不可得故。又異彼相,安住諸行所有我性,當知畢竟定無所有。又彼常性不應道理。當知如前(卷六)已廣分別」﹞說:離蘊有叁︰一者、異蘊,住在蘊中。二者、異蘊,住離蘊法中。叁者、異蘊,非住蘊中,非異蘊中,一切蘊法都不相應。如是叁種,皆有十五我所,合成四十五句我所,並我,總有四十八句。說所行相,各有起處。
「緣」謂緣曆、依起、所緣,叁義皆得。若緣處者,不分別處有四十八。若分別者,一處有叁十叁我所;一我,合叁十四;十二個叁十四,合成四百八;十二個我見,叁百九十六我所見。十八界等,隨應當思。
執遍計所執實法薩迦耶見,如下卷九初及《佛地經論》卷七初當知。
[108] 《雜集論述記》卷六雲︰
「邊」有二義︰一者、邊側,障中道故。二者、邊鄙,障勝行故。
[109] 四一分常、十六有想見、八無想。
[110] 即八非有想非無想論。
[111] 《瑜伽》卷五十八雲︰
常見所攝邊執見者,謂六十二諸見趣中,計度前際諸遍常論、一分常論,及計後際諸有想論、無想論、非想非非想論。斷見所攝邊執見者,謂諸沙門、若婆羅門、七事斷論。此邊執見,唯分別起,無有俱生,唯除即此先世以來串習隨逐邊執見等。
[112] 《俱舍論》卷十九雲︰
雲何有問,但應舍置?謂若有問世爲常、無常、亦常亦非常、非常非無常?世爲有邊、無邊、亦有邊亦無邊、非有邊非無邊?如來死後爲有、爲非有、亦有亦非有、非有非非有?爲命者即身、爲命者異身?此問,名爲但應舍置。
[113] 如理《義演》雲︰
即次下他界緣中,許緣他地皆緣他我。彼起斷常等。如下自說。
[114] 《瑜伽》卷五十八雲︰
又有諸見妄計自在、世主﹝藏文作「skye dgu”i bdag po/」﹞、釋、梵,及余物類爲常,爲恒,無有變易。如是邪見,亦迷苦谛。
[115] 如本論卷六雲︰
總緣諸行,執我、我所,斷、常慢者,得緣上故。
[116]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十叁〈六十二見章〉初。
[117] 本論卷六雲︰
而有處言貪、瞋、慢等不緣上者,依粗相說,或依別緣。不見世間執他地法爲我等故,邊見必依身見起故。
〈六十二見章〉雲︰
見起所因者,《瑜伽論》﹝卷八十七﹞說︰「謂彼一切,薩迦耶見以爲因緣。」因緣雖有,或親,或疏。親依我見,諸見方起,不爾,便非邊見所攝。由親依故,說爲邊見;疏相依者,說爲邪見,緣梵王常等,有邪見故。
[118] 該經卷上初只略及。
[119] 十四卷全。
[120] 「梵動品」,梵文爲「brahmajala-sutta」。
[121] 謂《大毗婆沙論》一百九十九卷中至二百卷終。
[122] 謂《瑜伽》第六、第七全,《顯揚》卷九、卷十全,同說「十六異
論」。
[123] 「見趣」,藏文《對法》作「lta bar gtogs pa/」。
[124]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有文同此。
[125]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雲︰
一、由能憶一壞成劫,或二,或叁乃至八十,彼便執我、世間俱常。問︰彼何故作是執?答︰彼計轉變,或隱顯故。轉變論者作如是執︰乳變爲酪、種變爲芽、薪變爲灰,如是等類,若續而有者,皆是彼所轉變。非彼法滅有此法生,故一切法自性常住。隱顯論者作如是執︰諸法自性或隱,或顯。彼見此處先有如是形顯分量大地、洲渚、妙高山王、余山、大海、諸樹等壞,後于此處複有如是形顯分量大地等成。便作是念︰彼于中間不可見者,非性壞滅。然壞劫時,彼性潛隱。至成劫位,彼性複顯。又七士身﹝卷一百九十八雲「謂地、水、火、風、及苦、樂、命。此七士身非作。乃至如伊師迦(梵文「yasti」,木或山堅固難壞)安住不動」﹞常無轉動,互不相觸,命不可害,故作是念︰我及所憶,二俱是常,由斯便見我及世間俱是常住。
[126]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雲︰
二、由能憶一生,或二,或叁乃至百千生事。彼便執我、世間俱常,由計轉變及隱顯故。……
問︰此與第一義有何異?答︰前雖憶多,而于能憶諸生無間未得自在。今雖憶少,而于能憶諸生無間已得自在。
[127]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雲︰
叁、由天眼見諸有情死時、生時,諸蘊相續。謂見死有諸蘊,無間中有現前,複見中有諸蘊無間生有現前,又見生有諸蘊無間本有現前。本有諸蘊分位相續,乃至死有。譬如水流,燈焰相續。由不覺知微細生滅,于諸蘊中,遂起常想。故便執我、世間俱常。或計轉變或隱顯故,如刀于鞘、蛇于其穴、人于暗室、入出隱顯,故作是念︰我及所見,二俱是常。由斯便見我及世間,俱是常住。
[128]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雲︰
四、由尋伺不如實知,謂我世間俱是常住。彼作是念︰有法常有,無法恒無,無不可生,有不可滅。彼執因果從無始來,性唯是一,無滅、無起,故是前際分別見攝。彼若執色以爲我者,由見顯形恒相似故,便執爲常;若執心等以爲我者,由心等法無間生故,相似生故,恒時生故,不能了知細生滅故,能憶往昔所更事故,前後事業互相似故,他不疑故,便執爲常。彼由如是虛妄尋伺,執我世間俱是常住。如是四種前際分別執遍常論,由劫,及生、死、生尋伺,四事而起。
[129] 謂宿住隨念通。
[130] 同彼論。
[131] 謂起如是見、立如是論。
[132]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原爲:
大種無常,心是常住。或翻此說,心是無常,大種常住。
[133] 彼論原作「或生此間」。
[134] 便作是執。
[135] 彼論無「信其所言」四字。
[136]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原文作:
是故世間一分常住,一分無常。
[137]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原文作:
有先從戲忘天殁,來生此間,由得宿住隨念通故,作是執︰彼天諸有,不忘失念者,在彼常住。我等先由極戲忘念,從彼處沒,故是無常。
[138]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原文作:
有先從意憤天沒,來生此間,由得宿住隨念通故,便作是執︰彼天諸有,不極意憤,角眼相視,在彼常住。我等先由意極相憤,角眼相視,從彼處沒,故是無常。
[139] 如本論《述記》卷二十六雲︰
「戲忘天等」,「等」瞋恚天,總言是欲界上四天,無別處所。但樂、憎者,……若准《瑜伽》﹝卷五﹞,即上四欲天,以下二天可相殺故。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雲︰
有說彼住妙高層級,有說彼是叁十叁天。
[140] 即人、法二我見。
[141] 「前」,《演秘》牒釋,依「何」字本,並謂有作「前」,或「四」
字本,應從多本。《義演》從「前」字本。
[142] 「見」字,《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初原作「種」。
[143] 原作「謂彼外道」。
[144] 具意:執余四蘊以爲我所,彼所執我以色爲性。
[145] 原無「我」字。
[146] 「想」字下,原文有「說名爲想。此有色我,有彼想故」。
[147] 《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此處有:
以執四蘊爲我所故。彼作是念︰此有色我,死後有想。
[148] 「故」字,原作「建」。
[149] 《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此處作:
依第二見,建立第二我──無色,死後有想論。謂彼外道……
[150] 原無「蘊」字。
[151] 「我」字下,《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有:
執無色爲我,執色或余無色蘊爲我所。謂若除想,執余叁蘊總別爲我,即執想、色蘊爲我所。若執想蘊爲我,即執余蘊爲我所。
[152] 謂如彼《大毗婆沙論》二百下文應知。
[153] 《大毗婆沙論》卷二百:
建立第叁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有想論。謂彼外道執色無色爲我,如谛語外道﹝梵文爲「satya-vadin」﹞等總于五蘊起一我想。由彼各別分別諸蘊不得實我,猶如各別分別甘、醋、鹹、辛、苦、淡,無總實有一味可得。彼于諸蘊起一想已,總執爲我。彼所執我,以色無色爲性故,名亦有色亦無色。……以執自身諸蘊爲我,執他諸蘊爲我所故。
有余外道于有色我見過失已,依無色我而住;于無色我見過失已,複依有色我而住。彼諸外道我見未斷,雖執有我,而不決定說所執我唯是有色,或唯是無色,然作是念──此亦有色,亦無色,我死後有想。
[154] 《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作:
此在欲界全,隨其所應乃至廣說。
[155] 《大毗婆沙論》卷二百續雲:
彼作是念︰我雖實有,而不可說定亦有色亦無色。彼見實我定亦有色亦無色,俱有過失,故作是說︰此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有想。余如前說。
[156] 《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作:
執我有邊,死後有想論者,若執色爲我,彼所執我體有分限。或在身中,如指節量,光明熾盛或在身中,稱身形量,內外明徹。如說︰我、我形相端嚴,光明熾盛,清淨第一。喬答摩尊甯說無我?若執非色爲我,亦有分限。以非色法所依所緣有分限故,亦名有邊。彼依尋伺起如是執。若依等至起此執者,必未得遍處定。如是二種,俱作是念︰我定有邊,死後有想。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
[157] 謂無色界有色。
[158] 如《明論》說︰
有我士夫,其量廣大邊際難測,光色如日。諸冥暗者,雖住其側,而不能見。要知此我,方能越度生老病死。異此,更無越度理趣。又如有說︰地即是我,我即是地,其量無邊。若執無色爲我,彼作是念︰如不至火,終不能燒;若不至刀,終不能割;若不至水,終不能爛;如是若有不至我者,終不能取無邊分量。彼依尋伺起如是執,若依等至起此執者,必已得遍處定。如是二種,俱作是念︰我定無邊,死後有想。此在欲界全,隨其所應。
[159] 《瑜伽》卷六原文作:
又若見少色、少非色者﹝藏文作「若于有色、非有色,均見少者」﹞,彼計﹝《顯揚》及藏文俱作「見」﹞有邊。若見彼無量者,彼計有﹝藏文無「有」字,可刪﹞無邊。若複遍見,而色分﹝「分」,藏文作「was」﹞少,非色分無量,或色分無量,非色分少者,彼計亦有邊亦無邊。若爲對治此故,但由文異,不由義異而起執者,彼計非有邊非無邊。或計解脫之我﹝藏文只作「解脫」﹞,遠離二種。若執色爲我,彼所執我,隨所依身,或卷,或舒,其量不定。彼作是念︰身若有量,我即有邊;身若無量﹝《述記》原衍「等」字,今略﹞,我亦無邊﹝《述記》原作「量」今改﹞。
[160] 《大毗婆沙論》卷二百續雲︰
若執無色爲我,彼作是念︰若隨有量所依所緣,我即有邊;若隨無量所依所緣,我即無邊。如是二種俱作是念︰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有想。此在欲界全,隨其所應,乃至廣說。
[161] 《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作:
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有想論者,即遮第叁。爲此第四、叁門異說,如前應知。如是四種,或依尋伺,或依等至,皆容得起。
[162] 原作「依想受異,故作是說」。
[163] 「少」字,原作「小」。
[164] 原無「純」字。
[165] 原無「純」字。
[166] 《大毗婆沙論》卷二百此段原作:
我有一想者,謂在前叁無色。由彼諸想一門轉故,說名「一想」。我有種種想者,謂在欲色界,除無想天。由彼諸想六門四門轉故,及緣種種境故,名「種種想」。依尋伺者我,亦有差別︰謂有一種工巧智者,名「有一想」;若有種種工巧智者,名「有種種想」。
我有小想者,謂執少色爲我,或執少無色爲我。若執少色爲我,彼執色我其量狹小,如指節等,彼執想爲我所。依小身故,緣少境故,說爲「小想」。我與彼合,名有小想。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無想天。
[167] 《大毗婆沙論》卷二百續雲︰
許無色界亦有色者,此亦在彼前叁無色。若執少無色爲我,彼或執受爲我,想爲我所。依小身故,緣少境故,說爲「小想」。我與彼合,名「有小想」。執行﹝蘊﹞爲我,執識﹝蘊﹞爲我亦爾。若執想爲我,彼想依小身故,緣少境故,說爲「小想」。彼執小想爲我性故,或有想用,名「有小想」。此在欲界,乃至無所有處,除無想天。
[168] 《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作:
我有無量想者,謂執無量色爲我,或執無量無色。若執無量色爲我,彼執色我遍一切處。彼執想爲我所,依無量身故,緣無量境故,名「無量想」。我與彼合,名「有無量想」。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無想天。
[169] 《大毗婆沙論》卷二百此段原文作:
如是四種,或依尋伺,或依等至,皆容得起。
[170] 《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爲:
我純有樂者,謂在前叁靜慮。諸得定者,以天眼通見叁靜慮,恒時受樂。後從彼沒,來生此間,便作是意︰我純有樂。諸尋伺者,見諸有情于一切時與樂具合,便作是念︰我純有樂。如于此世,他世亦爾。
[171] 《大毗婆沙論》卷二百雲︰
我純有苦者,謂在地獄。諸得定者,以天眼通見在地獄,恒時受苦,複從彼沒來生此間,便作是念︰我純有苦。諸尋伺者,見諸有情于一切時與苦具合,便作是念︰我純有苦,如于此世,他世亦爾。
[172] 《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爲:
我有苦有樂者,謂在傍生、鬼界、人,及欲界天。諸得定者,天眼通見彼有情苦樂雜受。後從彼沒,來生此間,便作是念︰我有苦有樂。諸尋伺者,見諸有情有時與苦具合,有時與樂具合,便作是念︰我有苦有樂,如于此世,他世亦爾。
[173] 《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爲:
我無苦無樂者,謂在第四靜慮乃至無所有處,彼得定者,知彼有情無苦無樂。後從彼沒,來生此間,便作是念︰我無苦無樂。諸尋伺者作如是念︰我體是常,不明了轉;雖有暫時苦樂相應,而彼是客,我非有彼。此十六種後際分別諸有想論,依前所說十六事起。
[174] 原作「八無想論」。
[175] 《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作:
一、執我有色,死後無想。謂彼執色爲我,得無想定;及見他得彼定,生無想有情天,便作是念︰我有色,死後無想,當生無想有情天中,想不起故。諸尋伺者執色爲我,見有風洴、熟眠、悶絕、苦受所切,似全無想;便作是念︰我雖有色,而無其想。如于此世,他世亦爾。
[176] 《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作:
二、執我無色,死後無想,彼執命根爲我,得無想定,及見他得彼定、生無想有情天。便作是念︰我無色,死後無想。當生無想有情天中,想不起故。諸尋伺者執命根爲我,見有風洴、熟眠、苦受所切,似全無想,便作是念︰我無色,亦無想。如于此世,他世亦爾。有尋伺者除想,執余﹝受、行、識﹞叁蘊爲我,亦容執我無色,死後無想。
[177] 《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作:
叁、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無想:謂彼執色、命根爲我,彼于此二起一我想。由彼各別分別此二不得實我,猶如各別分別甘等,不得總味。彼執此二爲一我已,得無想定,及見他得彼定,生無想有情天,便作是念︰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無想。當生無想有情天中,想不起故。諸尋伺者執色、命根爲我,見有風洴、熟睡、悶絕,苦受所切,似全無想,便作是念︰我亦有色亦無色,而全無想。如于此世,他世亦爾。有尋伺者除想,執余﹝色、受、行、識﹞四蘊爲我,亦容執我亦有色無色,死後無想。
[178] 「無別有物」下,原文有:
爲此第四,叁門異說,如前應知。
[179] 《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作:
一、執我有邊,死後無想:謂若執色爲我,彼執色我,其量狹小,如指節等。若執無色爲我,彼執命根爲我,遍在身中,稱身形量。如是執已,得無想定,及見他得彼定,生無想有情天,便作是念︰我有邊,死後無想。當生無想有情天中,想不起故。諸尋伺者亦執彼爲我,見有風洴,隨其所應,廣如前說。
[180] 《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爲:
二、執我無邊,死後無想:謂若執色爲我,彼執色我,遍一切處,若執無色爲我,彼執命根爲我,亦遍一切處。如是執已,得無想定,及見他得彼定,生無想有情天,便作是念︰我無邊,死後無想。當生無想有情天中,想不起故。諸尋伺者亦執彼爲我,見有風洴,隨其所應,廣如前說。
[181] 《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爲:
叁、執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無想:彼執色我,或卷,或舒。若執無色爲我,彼執命根爲我,亦如身色,或卷,或舒。如是執已,得無想定,及見他得彼定,生無想有情天,便作是念︰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無想。當生無想有情天中,想不起故,諸尋伺者亦執彼爲我,隨其所應,廣如前說。
[182] 《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爲:
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無想:即遮第叁,爲此第四,叁門異說,如前應知。如是八種後際分別諸無想論,依前所說八種事起。
[183] 原作「八非有想非無想論」。
[184] 原作「謂有色等四、有邊等四。有色等四者……」。
[185] 《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爲:
一、執我有色,死後非有想非無想:謂尋伺者,執色爲我,彼見有情想不明了,便作是念︰我有色,非有想非無想。如于此世,他世亦爾。非得彼定,可有此執。所以者何?要已離無所有處染者,方可執非想非非想處諸蘊爲我。彼既無色,此執理無所依。別義說得,彼定亦有此執。謂生欲色界已離無所有處染者,執非想非非想諸蘊爲我。彼所執我,體雖非色,而與色合,名有色我。如說有髻人,而人體非髻。彼雖不執色爲我所,而所執我,未離色身。乃至命終猶隨身故,說我有色。彼由入非想非非想處定,想不明了,故執我現在非有想非無想,死後亦然。許無色界亦有色者,彼許有執非想非非想處我實有色,而非有想,亦非無想。
[186] 《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作:
二、執我無色,死後非有想非無想:謂得彼定者,執非想非非想處諸無色蘊爲我,或爲我所。彼所執我無色爲性,或有無色,故名無色我。彼由所入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明了,作如是執,乃至廣說。
[187] 「非」字,《義演》謂應作「依」,非是。
[188] 《大毗婆沙論》此處有:
又此一切,皆容執非想非非想處四無色蘊爲我、我所。
[189] 「短」字,原作「促」。
[190] 謂總四蘊爲所緣。
[191] 原作「執我亦有邊亦無邊」。
[192] 《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爲:
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無想。即遮第叁,爲此第四。
《大毗婆沙論》卷二百雲︰
叁門異說,如前應知。此中一切皆由所入非想非非想處定想,不明了故,執我現在非有想非無想,死後亦然。諸尋伺者,及許無色界亦有色者,執色無色爲我,隨其所應,廣如前說。如是八種後際分別非有想非無想論,依前所說八事而起。
問︰何故無想論及非有想非無想論中,不說我有一想等八耶?若亦說者,一切皆應名有想論,以有想受者非無想等故。如是一切有想論說死後故,皆是後際分別見攝。
[193] 《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作:
一、作如是念︰此我有色,粗四大種所造爲性,死後斷滅,畢竟無有,齊此,名爲我正斷滅。後見此生受胎爲初,死時爲後,便作是念︰我受胎時本無而有,若至死位,有已還無,名善斷滅。
[194] 《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作:
二、作是念:此我欲界天,死後斷滅,畢竟無有。齊此,名爲我正斷滅。後作是念︰我既不因産門而生,本無而有,有已還無,如彗星等,名善斷滅。
[195] 《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作:
叁、作是念︰此我色界天,死後斷滅,畢竟無有,齊此,名爲我正斷滅。彼作是念︰我既不因産門而生,本無而有;由等至力,有已還滅,名善斷滅。或有說者︰此叁斷見,皆緣已離初靜慮染有情而起。彼斷見者雖已得定,而未能離初靜慮染。所發天眼唯見下地前叁有情既命終已,皆生上地。所受中有,生有等身,非彼境界,便作是念︰得靜慮者既命終已,悉皆斷滅。
[196] 即識無邊處天。
[197] 《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文續雲:
畢竟無有,齊此,名爲我正斷滅。
[198] 《大毗婆沙論》卷二百原爲:
如是七種後際分別諸斷滅論,依前所說七事而起。如是七種,皆說死後,故是後際分別見攝。
[199] 見《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至二百。
[200] 《續藏》雲︰「中」下當增一「常」字。讀之,乃《續藏》誤計。
[201] 「養」字,原作「樂」,《大毗婆沙論》卷二百亦然。今依《瑜伽》
卷八改。藏文《瑜伽》、《雜集》均作「mchod sbyin/」。《續藏》注雲:《瑜伽》作「養」。
[202] 「作用」二字,《顯揚》卷一作「功用」,藏文作「byed pa/」。
[203] 「無化生有情」,藏文作「sems can ”byuv ba med pa/」。
[204] 即誹謗異世往來作用故。誹謗任持﹝藏文作「”debs pa/」﹞種子﹝《雜
集論述記》卷七雲「母能任持,父爲種子」﹞作用故,誹謗﹝結生﹞相續作用故﹝《雜集論述記》卷七雲「諸趣中有,名化有情,先業所招,能續後有,故謗無此,名『謗相續』」﹞。
[205] 「謗」字,原作「壞」。
[206] 「謗事實」,藏文作「yod pa”i dvos po/」。
[207] 「真」字,天海本作「實」,原文無此字。
[208] 見《對法》卷一。
[209] 即薩迦耶見、邊執見、見取、戒禁取。
[210] 《瑜伽》卷五十八原文:
一切倒見,于所知事顛倒而轉,皆名邪見。當知此見略有二種︰一者、增益,二者、損減。薩迦耶見、邊執見、見取、戒禁取,此四見等一切皆名增益邪見。謗因、謗用﹝藏文作「bya ba/」﹞謗果、壞實事等心執、心持﹝漢譯誤作「增益」,藏文作「sems la ”jog pa/」,今據藏文改﹞所有諸見,一切皆名損減邪見。
[211] 《對法》卷一原文作:
問︰如是五見,幾增益見?幾損減見?答︰四是增益見,于所知境增益自性及差別故。于諸見中,增益第一及清淨故──謂于五取蘊所知無我境,增益我、我所自性,是薩迦耶見;增益我常、無常差別是邊執見;于諸惡見增益第一,是見取;即于此見,增益清淨,是戒禁取。一多分,是損減見;一多分者,由邪分別,不必損減故。
[212] 如前已引。
[213] 如《瑜伽》卷八雲︰
「無有施與、無有愛養、無有祠祀」者,謂由叁種意樂,非撥施與︰一、財物意樂,二、清淨意樂,叁、祀天意樂。
供養火、天,名爲「祠祀」。又顯非撥戒修所生善,能治所治故,及顯非撥施所生善能治所治故,說如是言︰「無有妙行,無有惡行」。又顯非撥此﹝戒、修、施﹞叁種善,能治所治所得果故,說如是言︰「無有妙行、惡行二業果,及異熟。」
又顯非撥流轉依處緣故,說如是言︰「無有此世,無有他世。」又顯非撥彼所托緣故,及非撥彼種子緣﹝藏文作「de”i sa bon kyi rkyen/」,指紅白﹞故,說如是言︰「無母、無父。」又顯非撥流轉士夫﹝藏文作「”jug pa”i skyes bu/」,指結生相續識﹞故,說如是言︰「無有化生﹝藏文缺「化生」二字﹞有情。」又顯非撥流轉對治還滅故,說如是言︰世間無有真﹝藏文無「真」字﹞阿羅漢,乃至廣說。
又《瑜伽》卷五十五亦雲︰
損減事亦有四種︰一、謗因,二、謗果,叁、謗作用,四、謗善事。當知此中謂無施與,乃至無妙行、惡行,是名「謗因」。謂無妙行、惡行業果異熟,是名「謗果」。謂無此世間,乃至無化生有情,名「謗作用」。所以者何?諸士夫用,是此中作用義。此士夫用﹝藏文作「skyes bu”i byed pa/」﹞複有四種︰一、往來用,二、持胎藏﹝藏文作「mval/」﹞用,叁、置種子用﹝藏文作「sa bon ”debs pa/」﹞。若謂世間無阿羅漢等,名「謗善事」﹝藏文還作「yod pa”i dvos po/」﹞。
[214] 如《瑜伽》卷五十八雲︰
無有妙行,亦無惡行,是名「謗用」,……無父、無母、無化生有情,亦無世間真阿羅漢諸漏永盡,乃至廣說,如是一切,名「壞實事」。
[215] 即《雜集論述記》卷七。
如雲︰
「無祠祀」者,無以財食供養叁寶所生妙行。惡行翻此。或初二﹝即「無施與、無愛養」。「養」原作「樂」,《述記》亦依「愛樂」釋,今不依﹞無妙行。「無祠祀」者,無惡行。別則此叁,總即妙行及惡行等。《瑜伽論》第八及五十五,說皆同此。
《瑜伽》卷五十八雲︰
無妙行、惡行名謗作用者,此謗無體,彼謗無用;此謗無思業,彼謗無身語;此謗爲因果未生位,彼謗其用果將生起。然用及因,實非即離,各據一義,理不相違。
又雲︰
然父及母各有二德︰一者、可敬福田,二者、任持相續。五十八說無父、無母,名壞實事。謗無第一可敬福田。此說謗無任持相續,名「謗作用」,故不相違。亦由父母殺成重逆,故彼謗無,名壞實事。
化生有情﹝即指「中有」﹞亦有二類︰一者、異生,二者、有學。此謗異生,名「謗作用」。五十八中說謗聖者,名「壞實事」。又謗體無,名「壞實事」。謗用無者,名「謗作用」。亦不相違。「謗作用」中複言「等」者,「等」諸法中一切作用、水土能生等。
[216] 「彼時」二字,本論《述記》原作「諸法」二字,今改。
[217] 「本」字下,本論《述記》原衍「因」字,今刪。
[218] 即指能取及所取。
[219] 「生」字,本論《述記》原作「而」字。
[220]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原文作:
二無因生論者,一、從無想有情天沒來生此間,由得宿住隨念通故,雖能憶彼出無想心及後諸位,而不能憶出心以前所有諸位。便作是念:我于彼時,本無而起,諸法如我,亦應一切本無而生。由斯便執我及世間皆無有因,自然生起。
[221]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原文作:
由尋伺虛妄推求︰今身所更,既皆能憶,前身若有,彼所更事今此身中亦應能憶,既不能憶,故知彼無。
[222]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原文續雲:
又作是念︰若依彼生諸有情類,必還似彼。如酪中蟲,還似于酪;牛糞中蟲,還似牛糞;青葉中蟲,還似青葉;父母生子,還似父母。非即酪等是蟲等因,故知一切身,及諸根、覺、慧等法,皆無因而起。又作是念︰現見孔雀、鸾鳳、雞等,山、石、草、木、華、果、刺等,色形差別,皆不由因,自然而有。彼作是說︰誰铦諸刺?誰畫禽獸?誰積山原?誰鑿澗谷?誰複雕镂草、木、華、果?如是一切,皆不由因。于造世間,無自有者,由斯便執我及世間,皆無因生,自然而有。
[223]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原作:
如是二種前際分別無因生論。
[224] 「虛妄」,本論《述記》原作「戲忘」二字,今改。
[225] 《瑜伽》卷八十七作:
若有一向憶念上、下,下至……。
《大毗婆沙論》作:
由天眼,見下惟至……。
[226] 《大毗婆沙論》作「見上惟至」。
[227] 「初」字,本論《述記》乃據《瑜伽》作「第四」,〈六十二見章〉
同。今暫據《大毗婆沙論》作「初」,《雜集論述記》卷七引文亦作「初」。
[228] 「便」字,《大毗婆沙論》作「彼」。
[229]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原作:
過此,若有我及世間,我亦應見。既更不見,故知非有。由斯,便執我及世間俱是有邊。
即是二種有分限義。
[230] 《瑜伽》卷八十七作:
若有一向傍憶……
《大毗婆沙論》作:
由依止勝分靜慮發淨天眼,傍見。
[231] 「邊」字,《瑜伽》作「際」。
[232] 謂執我于中悉皆遍滿。
[233] 「故」字,原作「便」。
[234] 謂執我及世間俱是無邊,即是二種無分限義。
[235] 《瑜伽》卷八十七作:
若有一向憶念上下,下至無間捺落迦下,上至第四靜慮之上。憶念如是分量邊際,便于世間住有邊想。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作:
由天眼及神境通︰由天眼通見下惟至無間地獄,見上惟至初靜慮天。
[236] 《瑜伽》卷八十七作:
若有一向傍憶無際,于世間住無邊想。若有憶念二種俱行,便于世間住二俱想。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作:
由神境通,運身傍去,不得邊際,遂于上下起有邊想,于傍世界起無邊想,執我于中悉皆遍滿。由斯,便執我及世間,亦有邊亦無邊,即是二種,俱有分限、無分限義。
[237] 《瑜伽》卷八十七原作:
若時憶念。
[238] 「生」字,原作「住」。
[239]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雲︰
四、非有邊非無邊者,即遮第叁爲此第四。彼作是念︰我及世間,俱不可說定是有邊,定是無邊,然皆實有。或有說者,彼見世間橫無邊故,執我世間俱非有邊。彼見世間豎有邊故,執我世間俱非無邊。雖無決定,而實有我。複有說者,彼執我體,或舒、或卷,不可定說,舒無邊故,說非有邊;卷有邊故,說非無邊。
[240]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四〈六十二見章〉雲︰
《長阿含經》說此第四依「捷疾﹝觀察﹞智」。《瑜伽》皆依靜慮「宿住﹝隨念通﹞」智起。然《毗婆沙》︰一、以天眼見,下至地獄,上至初定,執我于中悉皆遍滿,便作是念︰過此有我,我應可見,故知有邊。二、傍見無邊,爲執同前,起無邊想。叁、依天眼及神境通,見上、見下,如初近遠,運身傍去,不得邊際,于上下,起有邊想,于傍,起無邊想。四者,返此。
四皆緣現在,待未來故,名爲前際。唯第四見與八十七別,余叁見同;然見于上,亦有近遠。然《阿含經》總相而說,得定起執有邊無邊,不說緣何分齊起執。彼第叁與《婆沙》同,彼第四見,依「捷疾﹝觀察﹞智」而起此執,亦不說彼緣何境起,故不可依。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雲︰
問︰如是四種既緣現在,雲何說爲前際分別?答︰彼待未來,亦名前際。複有說者︰此四由憶成劫,壞劫而建立故﹝《瑜伽》卷八十七亦取此說「由彼憶念諸器世間,成、壞兩劫,出現方便」﹞。皆得說爲前際分別,謂第一論由憶過去成劫之時,我及世間豎﹝即《瑜伽》所謂「上下」﹞有分限,故便起有邊想。若第二論,由憶過去成劫之時,我及世間橫﹝即《瑜伽》所謂「傍憶」﹞無分限,故便起無邊想。若第叁論,由憶過去成劫之時,我及世間豎有分限橫無分別﹝即《瑜伽》所謂「二種俱行」﹞,起亦有邊亦無邊想。若第四論,由憶過去壞劫之時,我及世間雖不可得分量狹廣,而有實是,起非有邊非無邊想﹝《瑜伽》所說與彼有異,如雲「若時憶念壞劫分位,爾時便住非有邊想非無邊想,諸器世間,無所得故」﹞。
有作是說︰執有邊者,即是斷見。執無邊者,即是常見。執亦有邊亦無邊者,即是一分斷見、一分常見。執非有邊非無邊者,即是唯起薩迦耶見﹝《顯揚》卷二則依前後斷續說雲︰「是中若依斷邊際求世邊時,若憶念壞劫,即于世間起有邊想。若憶念成劫(來有),即于世間起無邊想」。評雲「今應問彼︰汝何所欲?從前壞劫以來,爲更有世間生起,爲無起耶?若言有者,汝計世間(前後)有邊,不應道理;若言無者,汝今依此世間而住,念世間邊不應道理。如是從彼來有故,從彼來無故,皆不應理。是故此論非如理說」﹞。如是四種前際分別有邊等論,依前所說多四事起。
[241]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原文有:
有諸外道求生彼天,問外道論,作如是說︰……。
[242] 「由答」,原作「若有能答彼」。
[243] 「故」字,原作「者」。
[244]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原文作:
若不能答彼不死天無亂問者,無得生義。然無亂有二種﹝藏文作「mi g·yev ba/」﹞:一、有相有分別,二、無相無分別。有真見者,無相無分別﹝《瑜伽》卷八十七同,並謂淨天有二「若能證入內法定者,當知是天名善清淨。于諸谛中,已了達(藏文作「mvon par wes pa/」)故,其心已得善解脫故」。又雲「前清淨天于自不死,無亂而轉,是故說名不死無亂(藏文亦作不善清淨天自度之詞)」﹞,無所依故。無真見者,有相有分別﹝《瑜伽》雲「若唯能入世俗(藏文作「世間」)定者,當知是天不善清淨,于諸谛中,不了達故,其心未得善解脫故」﹞,有所依故。彼外道輩于諸不死無亂問中,以言矯亂﹝《瑜伽》雲「後不清淨,若有依于不死無亂,有所诘問,便托余事,矯亂避之」﹞。
[245]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原作:
一、作是念︰我不如實知若善、若不善,及四聖谛。
[246]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原作:
有余沙門,婆羅門等,于如是義求如實知,彼若問我如是義者,不得定答。
[247]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原作:
我若決定答彼所問,便爲妄語。由妄語故,我便不得生于彼天。故于不死無亂問中,以言矯亂。謂作是說︰我于諸天秘密義中,不應皆說,或自所證,或清淨道。
[248] 此爲本論《述記》複依《瑜伽》怖無知,而設矯亂者雲:勿他由
此鑒我無知雲雲。
[249] 「即」字,原作「則」。
[250] 《顯揚》卷十、《瑜伽》卷七解此四種論發起因緣,及能計者,有
二複次,如雲︰
是中第一,不死亂者覺未開悟。
又雲︰
又複第一怖畏妄語及怖畏他人知其無智,故不分明答言,我無所知。
[251] 「者」字,《瑜伽》原無。
[252] 「清」字,本論《述記》引文作「修」。
[253] 《瑜伽》卷八十七原文作:
行谄曲,作是思惟:我于此中,應如是記:非我淨天一切隱密皆許記別,謂自所證及清淨道。如是思已,故設詭言而相矯亂。彼既如是住邪思惟,遍布其心,于彼最上清淨天所,故稱我是不死矯亂,作如前語。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則作︰
我若撥無彼所問義,便爲邪見。由邪見故,我便不得生于彼天。彼怖邪見,故于不死無亂問中,以言矯亂。
《顯揚》卷十解雲︰
第二、于所證法起增上慢。
又雲:
第二、于自所證未得無畏,懼他诘問,怖畏妄語,怖畏邪見故,不分明說我有所證。
[254] 「劣昧」,本論《述記》引文作「昧劣」。
[255]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作:
彼若問我如是義者,我「若不實印彼所問,彼或诘問,我便不知。由無知故,我便不得生于彼天。彼怖無知,故于不死無亂問中,以言矯亂。」
《顯揚》卷十解雲︰
第叁、覺已開悟而未決定。
又雲︰
第叁、怖畏邪見、怖畏妄語、懼他诘問,故不分明說我不決定。如是叁種,假托余事,以言矯亂。
[256] 《瑜伽》卷八十七此句原作:
不能以其谄詐方便,矯設亂言……。
[257] 「問我」,原作「來問」。
[258] 「答」字,本論《述記》引文誤作「問」,今改。
[259] 「隨」字,原作「如」。
[260]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雲︰
四、作是念︰我性昧劣,不能構集矯亂言詞。又作是念︰若一向執,非爲妙善,以一向執,非皆稱順諸有情心。若于他心有所違逆,我便不得生于彼天,故我應依不相違理。若有問我有後世耶,應返問言︰汝何所欲?若言欲有,應印彼言︰我于彼世亦許爲有;如是問無、亦有亦無,或問如是、或不如是,或異、或不異,皆應返問。隨彼所欲,我皆便印之。又作是念:我性愚癡,若違拒他,彼便別我。怖愚癡故,于諸不死無亂問中,以言矯亂。
《顯揚》卷十解雲︰
第四、羸劣愚鈍﹝《長阿含》雲「愚冥暗鈍」﹞。
又雲︰
第四、唯懼他诘問,于世間道及出世道,皆不了達,于世文字亦不善知,而不分明說言,我是愚鈍,皆無所了。但返問彼,隨彼言詞而轉,以矯亂彼。
[261] 謂以上所述──念我不知善、不善等;行谄曲者;懷恐怖,而無
記別;有愚憨專修止行,不能矯言──四種分別。
[262] 〈六十二見章〉雲︰
此與《﹝長﹞阿含》全有差別,彼依四問,即爲四別︰一、問世間有報無報耶,二、問有無他世,叁、問善非善,四、自愚鈍,他問不知。《毗婆沙》言︰一、怖妄語,二、怖邪見,叁、怖無知,四、怖愚癡。故矯亂答,成四別也。
[263] 《大毗婆沙論》卷二百雲︰
五現法涅槃論者,謂外道執──若于現在我受安樂,名得涅槃;若我有苦,爾時不名得涅槃者,不安樂故。初作是念︰此我清淨、解脫,出離一切災橫。謂現受用妙五欲樂,爾時名得現法涅槃。
《瑜伽》卷七雲︰
妄計清淨論者,謂如有一若沙門、若婆羅門,起如是見、立如是論︰若我解脫、心得自在、觀﹝藏文作「rnal ”byor/」﹞得自在﹝故﹞,謂于諸天微妙五欲堅著﹝藏文作「”byor/」﹞、攝受﹝藏文作「ldan/」﹞、嬉戲、娛樂﹝藏文作「dga”/」﹞、隨意受用﹝藏文作「dga” spyod/」﹞,是則名得現法涅槃第一清淨。
[264] 「得」字下,明曆本有「欣」字,天海本有「欲」字。
[265] 《大毗婆沙論》卷二百雲︰
第二、能見諸欲過失,彼作是念︰欲所生樂,衆苦所隨,多諸怨害。定所生樂,微妙寂靜,無衆苦隨,離諸怨害。複作是念︰此我清淨解脫,出離一切災橫。謂現安住最初靜慮,爾時名得現法涅槃。
《瑜伽》卷七雲︰
又有外道起如是見、立如是論︰若有離欲、惡不善法,于初靜慮得具足住,乃至得具足住第四靜慮,是亦名得現法涅槃第一清淨。
[266] 《大毗婆沙論》卷二百雲︰
第叁、能見諸欲尋伺俱有過失,彼作是念︰此我清淨、解脫、出離一切災橫。謂現安住第二靜慮,爾時名得現法涅槃。
《瑜伽》卷七雲︰
又有外道起如是見、立如是論︰若有衆生于孫陀利迦﹝藏文作「mdzes ldan/」﹞河沐浴支體,所有諸惡,皆悉除滅。如于孫陀利迦河,如是于婆湖陀﹝藏文作「lag sbyin/」﹞河、伽耶﹝藏文作「ga ya/」﹞河、薩伐底﹝藏文作「tshig ldan/」﹞河、殑伽﹝梵文爲「gavga」;藏文作「gav ga/」﹞河等中沐浴支體,應知亦爾;第一清淨。
[267] 《大毗婆沙論》卷二百雲︰
第四、能見諸欲尋伺及喜過失,彼作是念︰此我清淨、解脫,出離一切災橫。謂現安住第叁靜慮,爾時名得現法涅槃。
《瑜伽》卷七雲︰
複有外道計持狗戒,以爲清淨,或持牛戒,或持油﹝藏文作「”bru mar/」﹞、墨﹝藏文作「sre mog/」;《顯揚》亦譯作「墨」﹞戒,或持露形戒,或持灰戒,或持自苦戒,或持糞穢﹝藏文作「mthas thug pa/」﹞戒等,計爲清淨。謂說現法涅槃外道,及說水等清淨外道,作如是計。
[268] 《大毗婆沙論》卷二百雲︰
第五、能見諸欲、尋、伺、喜,﹝及﹞入出息皆有過失。彼作是念︰此我清淨、解脫、出離一切災橫。謂現安住第四靜慮,爾時名得現法涅槃。
[269] 《大毗婆沙論》意同。
[270] 「且」字,明曆作「具」。
[271] 《雜集論述記》卷七有「親」字,從之。
[272] 「自在天」,梵文爲「iwvara」;藏文爲「dbav phyug chen po/」。
[273] 「世主」,梵文爲「praja-pati」;藏文爲「skyes bu”i bdag po/」。
[274] 「帝釋」,梵文爲「wakra」;藏文爲「brgya byin/」。
[275] 「梵王」,梵文爲「mahabrahman」;藏文爲「tshav pa chen po/」。
[276] 「自性」,梵文爲「prakrti」;藏文爲「rav bźin/」。
[277] 本論卷一中破「大自在天體實、遍、常,能生諸法」、「識外實有」,
並例余雲︰
余執有一大梵、時、方、本際、自然、虛空、我等,常住實有,其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278] 「彼」字,多作「後」,《續藏》注雲︰古本作「彼」。
[279] 如本論卷六雲︰
既說瞋、恚、憎、嫉滅、道,亦應憎、嫉離欲地故。總緣諸行執我、我所、斷、常、慢者,得緣上故。余五緣上,其理極成。而有處言貪、瞋、慢等不緣上者,依粗相說,或依別緣。不見世間執他地法爲我等故,邊見名依身見起故。
[280] 《瑜伽》卷五十八雲:
欲界迷苦有十煩惱;迷集有八,除薩迦耶及邊執見。如迷集谛,滅道亦爾。
又雲︰
又有諸見,妄計自在、世主、釋、梵,及余物類,爲常爲恒無有變易。如是邪見,亦迷苦谛。
[281] 謂非計見、戒,及彼眷屬爲勝故。
[282] 《瑜伽》卷五十八雲︰
又有沙門、若婆羅門,計自在等是一切物生者、化者及與作者,此惡因論所有邪見。
[283] 「因」字,《義演》牒釋均作「因」,下一同;余多作「勝」,下一
同。
[284] 即隨我見斷而斷。
《瑜伽》卷五十八雲︰
雲何迷苦有十隨眠?略五取蘊,總名爲苦。愚夫于此五取蘊中,起二十句薩迦耶見︰五句見我,余見我所,是名迷苦薩迦耶見。即用如是薩迦耶見以爲依止,于五取蘊見我斷常,故邊執見亦迷于苦。
《佛地經論》卷七雲︰
言二障者,一、煩惱障,二、所知障。惱亂身心,令不寂靜,名煩惱障。覆所知境無顛倒性,令不顯現,名所知障。
煩惱障者,謂執實我薩迦耶見以爲上首,百二十八根本煩惱及隨煩惱﹝叁界迷谛,見所斷一百十二,修所斷十六﹞,若所發業,若所得果,皆攝在中。皆以煩惱爲根本故。
所知障者,謂執遍計所執諸法薩迦耶見以爲上首,所有無明、法愛、﹝法﹞恚等諸心、心法﹝「分別推求唯在第六、第七意識」﹞,及所發業,並所得果,皆攝在中,皆以法執及無明等爲根本故。
[285] 《瑜伽》卷五十八雲︰
又有邪見誹謗集谛,謂諸外道作如是計︰如彼沙門喬答摩種爲諸弟子所說集谛,此定無有。
[286] 《瑜伽》卷五十八雲︰
雲何迷滅有八隨眠?……又有沙門,若婆羅門,謂說現法涅槃者所有邪見。
[287] 《瑜伽》卷五十八雲︰
又有諸見計邊無邊,如是亦名迷苦邪見。
又雲︰
雲何迷滅,有八隨眠?謂諸沙門、若婆羅門,計邊無邊不死矯亂諸見一分。
[288] 《瑜伽》卷五十八雲︰
又有沙門,若婆羅門,不死矯亂一分,亦迷苦谛。
又雲︰
雲何迷集有八隨眠?……又有邪見、不死矯亂外道沙門,若婆羅門一分。
又迷滅,如上引一分文,又雲︰
雲何迷道有八隨眠?謂撥無世間真阿羅漢,乃至廣說,此中所有誹謗一切智爲導首有爲無漏,當知此見是迷道谛所起邪見。
[289] 《瑜伽》卷五十八雲︰
即用如是薩迦耶見以爲依止,于五取蘊見我斷常,故邊執見亦迷于苦。
如理《義演》雲︰
意雲︰此上所引五十八文不說十四不可記中邊等四見何谛下斷,無如此文。今以理准,亦同二十句見苦谛下斷。雖有迷處,而無斷處,故以理准也。
[290] 《瑜伽》卷八十八雲︰
此中雲何名諸外道我見違诤﹝藏文作「bes rtsom/」﹞所生衆苦?謂此正法毗奈耶外,所有世間種種異道,薩迦耶見以爲根本,所生一切顛倒見趣,如是一切,總稱我見。謂我論者﹝藏文作「bdag tu smra ba/」﹞、我論相應一切見趣。或一切常論者,或一分常論者,或無因論者,或邊無邊論者,或斷滅﹝藏文作「chad pa/」﹞論者,或現法涅槃論者,彼論相應一切見趣。或有情論者,彼論相應一切見趣,謂諸邪見撥無一切化生有情,誹謗他世。或命論者﹝藏文作「srog tu smra ba/」﹞,彼論相應一切見趣,謂命論者,計命即身,或異身等。或吉祥論者﹝藏文作「ltar dav bkra wis smra ba/」﹞,彼論相應一切見趣,謂觀參羅﹝藏文作「skar mkhan/」﹞、曆算、蔔筮種種邪論,妄計誦咒﹝藏文作「bzlas brjod/」﹞、祠祀火等,得所愛境,能生吉祥,能斷無義,又計睹相爲祥、不祥。
彼複雲何?
謂二十句薩迦耶見爲所依止,發起妄計前際後際六十二種諸惡見趣,及起總謗一切邪見。
由執似義顯現以外別有實我、實法,故于剎那生滅事中,計常、計斷。常者,所執實我、實法以爲尚在;斷者,所執實我、實法以爲不空,皆自情計,顛倒錯亂而已。「總謗一切」,則撥似義顯現等因果亦無,即遮依他起性非有。
《大毗婆沙論》卷二「入斷見品收」如雲︰
《迦多衍那契經》中說︰世有二見︰一者、有見,二者、無見。如次攝入常斷見品。《師子吼經》說一切見,皆依二見︰謂有見、無有見。耽著有見,憎無有見。依無有見者,耽著無有見,憎有見。此二如次亦即攝入常斷見品。如契經說︰常見外道或執轉變,或執隱顯,或執往來,意界常等。
又有見、無有見,《法蘊足論》卷八〈雜事品〉,及《瑜伽》卷八十九,亦多執常斷見,與薩迦耶見同列爲隨煩惱。《廣百論釋論》卷十末雲︰
勝義理中,無有少法。以一切法本性無性,故有見宗,于斯寂滅。依有見故,非有見生,此見既亡,彼見隨滅。
[291] 如《瑜伽》卷五十八雲︰
見取者,于六十二諸見趣等,一一別計爲最、爲上﹝藏文作「mchog tu gtso bo/」﹞、爲勝、爲妙,﹝而﹞威勢取執,隨起言說︰唯此谛實,余皆虛妄;由此見故能得清淨、解脫、出離,是名見取。
[292] 如《瑜伽》卷五十八雲︰
若有見取,妄取迷苦﹝迷集、迷滅、迷道﹞所有邪見以爲第一,謂能清淨、解脫、出離,如是名爲迷苦﹝迷集、迷滅、迷道﹞見取。
[293] 見《俱舍論》卷十九雲:
于劣,謂勝,名爲見取。有漏名劣,聖所斷故。執劣爲勝,總名見取﹝《入阿毗達磨論》雲「取是推求(藏文作「rtog pa/」;《廣釋》以「dpyod pa/」釋之)及堅執義」﹞,理實應立「見等取」名﹝《光記》卷六十六雲「理不但執見以爲勝法,亦執非見以爲勝法」﹞。略去「等」言,但名「見取」。
[294] 《入阿毗達磨論廣釋》卷二﹝德格, mvon pa, bu, 249B.4﹞雲︰
戒者,謂因;禁者,謂道。
[295] 《續藏》注雲︰一作「或」。余多作「戒」。
[296] 《瑜伽》卷五十八雲︰
戒禁取者,謂所受持﹝藏文作「yav dag par blavs pa/」﹞隨順見取、見取眷屬、見取隨法,若戒,若禁,于所受持諸戒、禁中,妄計爲最、爲上、爲勝、爲妙、威勢﹝藏文作「nan gyis/」﹞執取,隨起言說︰唯此谛實,余皆虛妄。由此戒禁,能得清淨、解脫、出離,是名戒禁取。
又雲︰
若有見取,妄取迷苦所有諸見﹝無異熟、無父母、無中有,計自在等爲常、計邊無邊等﹞以爲第一,謂能清淨、解脫、出離,如是名爲迷苦見取。若有妄取隨順此見,此見隨法所受戒禁,以爲第一,能得清淨、解脫、出離。此戒禁取是迷苦谛。
又雲︰
又有邪見,誹謗集谛,謂諸外道作如是計︰如彼沙門喬答摩種,爲諸弟子所說集谛,此定無有。如是等見﹝以上計自在等等惡因論、無施與、無妙行、無惡行等﹞,是迷集谛所起邪見。若有見取,取彼諸見以爲第一,能得清淨、解脫、出離,是迷集谛所起見取。若于隨順此見諸法所受戒禁,取爲第一,能得清淨,廣說如前,是迷集谛戒禁取。
又雲︰
謂說現法涅槃論者。
及雲:
撥無世間真阿羅漢。
唯謗斷等,又雲︰
又有邪見誹謗滅谛,謂諸外道,廣說如前﹝佛所說滅論定無有﹞。又有橫計諸邪解脫所有邪見,如是諸見,是迷滅谛所起邪見。若有見取,取彼邪見以爲第一,廣說如前,是迷滅谛所起見取。若于隨順彼見諸法所受禁戒,取爲第一,廣如前說,是迷滅谛戒禁取。
又雲︰
謂撥無世間真阿羅漢。
所有誹謗一切智爲導首有爲無漏。
又雲︰
又諸沙門,若婆羅門,不死矯亂見一分,亦迷于道。又諸外道謗道邪見,彼謂沙門喬答摩種,爲諸弟子說出離道,實非出離。由此不能盡出離苦,佛所施設,無我之見及所受持戒禁隨法,是惡邪道,非正妙道,如是亦名迷道邪見。又彼外道作如是計︰我等所行若行﹝去聲讀﹞,若道,是真行道,能盡能出一切諸苦,如是亦名迷道邪見。若有見取,取彼邪見以爲第一,能得清淨、解脫、出離,如是名爲迷道見取,若于隨順彼見諸法所受戒禁取爲第一,能得清淨、解脫、出離,是名迷道戒禁取。
[297] 《瑜伽》卷八說「二取」雲︰
見取者,謂由親近不善丈夫、聞非正法、不如理作意故,以薩迦耶見、邊執見、邪見,及所依、所緣、所因﹝藏文作「gźi dav bcas pa/」﹞俱行、相應等法,比方他見,等隨觀執﹝藏文作「yav dag par rjes su lta ba/」﹞爲最、爲上、勝妙、第一,唯用分別染汙慧爲體。
戒禁取者,謂由親近不善丈夫、聞非正法、不如理作意故,即于彼見、彼見隨行若戒若禁,及所依、所緣、所因、俱有、相應等法,等隨觀執爲清淨、爲解脫、爲出離,唯用分別染汙慧爲體。
[298] 已如前引。
[299] 此句原作:
不言「能得清淨,戒禁取名能得清淨」,不言是最、上、勝、極;與小乘等同;何故此中乃言:見取執見眷屬爲最勝、能淨,戒禁取執戒眷屬爲勝,能得淨?
[300] 即「妄計爲最、爲上、爲勝、爲妙」。
[301] 如《瑜伽》卷五十八說:
若有見取,妄取迷苦所有諸見以爲第一,謂能清淨、解脫、出離。若有妄取隨順此見,此見隨法所受戒禁,以爲第一,能得清淨、解脫、出離。
[302] 此爲第二解。
[303] 如《瑜伽》卷五十八說迷滅八種隨眠中雲︰
又有沙門,若婆羅門,謂說現法涅槃論者所有邪見。
又雲︰
又有橫計諸邪解脫所有邪見,如是諸見,是迷滅谛所有邪見。
[304] 如《瑜伽》卷五十八說迷道八種隨眠中雲︰
又諸沙門,若婆羅門,不死矯亂邪見一分,亦迷于道。
又雲︰
又彼外道作如是計︰我等所行若行﹝讀去聲﹞,若道,是真行道,能盡能出一切諸苦,如是亦名迷道邪見。
[305] 如本論卷六雲︰
或計自在等是一切物因,或有橫計諸邪解脫,或有妄執非道爲道,諸如是等皆邪見攝。
[306] 如《瑜伽》卷八雲︰
想倒者,謂于無常、苦、不淨、無我中,起常樂我淨妄想分別。見倒者,謂即于彼妄想所分別中,忍可﹝藏文作「bzod pa/」﹞、欲樂﹝藏文作「”dod pa/」﹞、建立﹝藏文作「rnam par ”jog pa/」﹞、執著。心倒者,謂即于彼所執著中,貪等煩惱。
《樞要》卷下雲︰
《瑜伽》第八說有七倒︰謂「想倒」、「見倒」、「心倒」,及淨﹝「于不淨淨倒」﹞、樂﹝「于苦樂倒」﹞、我﹝「于無我我倒」﹞、常﹝「于無常常倒」﹞。彼四妄想分別,是想倒。「于彼妄想分別中,忍可、欲樂、建立、執著」,是見倒。于﹝彼﹞所執著﹝中﹞貪等煩惱,名心倒。
煩惱有叁︰一、「倒根本」:「謂無明」。二、倒自性﹝原作「顛倒體」﹞:「謂薩迦耶見、邊執見一分、見﹝取﹞、戒﹝禁﹞取,及貪」。叁、「倒等流」:「謂邪見」及﹝原無﹞「邊執見一分、恚、慢,及疑」。「薩迦耶見,是無我、我倒;邊﹝執﹞見一分,是無常、常倒;見取,是不淨、淨倒;戒禁取,是于苦、樂倒。貪通二種︰通淨、樂二倒﹝原作「謂不淨淨倒,及于苦樂倒」﹞,故合﹝不淨計淨,及于苦計樂爲﹞一,如《疏》。
又解︰此隨順門,故二取收。不說見、戒,有所依、緣,及二義不具,非二取攝。若單緣見,及緣同時五蘊,並前後伴類,爲勝、能淨,是見取。若單緣戒,並俱時及前後五蘊,及一切法爲勝、能淨,是戒取。
或勝、非淨,或淨、非勝,並緣見及同時五蘊,爲勝、非能淨,爲能淨、非勝,皆非見取。戒取亦爾。
若緣見增、隨順戒劣,亦名見取。戒增,隨順見劣,亦名戒取。若緣二俱增,行相亦俱增者,必非二取。二取不相順,不相應故。但是法執染慧,非二見攝。二見攝者,必深推求,行相獨勝故。不作如前等解,便違此及《瑜伽》等文,二義不具。設二義具,非見、戒者,非名所目,故非二取。
[307] 《瑜伽》卷八雲:
此中薩迦取見,是無我我倒,邊執見一分是無常常倒,見取是不淨淨倒,戒禁取是于苦樂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