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六‧一六五 如是,總、別十煩惱中,六通俱生及分別起,任運、思察,俱得生故。

【疏翼】

第叁長行釋第四門煩惱心所中,第叁諸門廣辨。文分爲十叁︰一、俱生分別門,二、自類相應門,叁、諸識相應門,四、諸受相應門,五、別境相應門,六、叁性分別門,七、叁界分別門,八、叁學分別門,九、叁斷分別門,十、緣有事無事門,十一、有漏緣無漏緣分別門,十二、緣事緣名分別門,十叁、余門思准。初門中分二,第一正分別又二︰一、六通二種,二、四唯分別。此即第一正分別中初文。

【述記‧卷叁十六】

諸門分別中,大以十二門分別,若細者,即十五門[1]。此初門中有二︰初、正分別,後、異解釋。

此等,初也。若總、若別,但有十種︰

一、俱生分別︰謂貪等六者,鈍四、利二[2],通分別、俱生。除疑、叁見,任運起故,是「俱生」。思察生故,是分別。

《顯揚》第一及《大論》第八皆雲:此六通俱生、分別故[3]。

【論文】

六‧一六六 疑後叁見,唯分別起,要由惡友,及邪教力,自審思察,方得生故。

【疏翼】

第一正分別中,第二四唯分別。

【述記‧卷叁十六】

疑一,及邪見、見取、戒取四法,唯分別起,諸論共同。要由惡友,及邪教、自分別[4],叁緣生故。總聚而望,更無異說。

【疏翼】

以上第一俱生分別門中,第一正分別訖。

【論文】

六‧一六七 邊執見中,通俱生者,有義:唯斷、常見相粗,惡友等力,方引生故。

【疏翼】

第一俱生分別門中,第二異解釋。于中有二師義,初師義中分叁。

【述記‧卷叁十六】

下、異解釋。初義有叁︰一、標宗,二、引教,叁、舉事。此初也。

「俱生」,唯有斷見,以常見「相粗」故。

何謂「相粗」?

要惡友、邪教,及自分別生故。謂要不達後有不無,方起我斷。

【論文】

六‧一六八 《瑜伽》等說:何邊執見是俱生耶?謂斷見攝,學現觀者,起如是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

【疏翼】

第一師義中,第二引教。

【述記‧卷叁十六】

既得現觀,知生多少,何故乃執我斷非常?

此、引教也。

如《瑜伽》第八十六[5]、《雜集》第四[6]及第七,說唯斷見[7]。故論言「等」。觀我爲斷,知身後無。准此,唯言修道斷見,不見修道常見相故。

【論文】

六‧一六九 故禽獸等,若遇違緣,皆恐我斷,而起驚怖。

【疏翼】

第一師義中,第叁舉事。

【述記‧卷叁十六】

此、以世事釋成前義。

【疏翼】

以上第二異解釋中,第一師義訖。

【論文】

六‧一七○ 有義:彼論依粗相說,理實俱生,亦通常見。

【疏翼】

第二異解釋中,第二師義。

【述記‧卷叁十六】

下文有叁︰一、會前標舉,二、引事,叁、類[8]教。此初也。

修道俱生,亦有常見。《瑜伽》[9]等「依粗相說」故。

何謂「粗相」?

謂得現觀者,入無我觀已,知分別我已斷訖,出觀之時,便生恐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即初「我」者,俱生我也;又言我者,分別我也。

修道我義言「我」,分別我何所在耶?

此初出觀時,緣涅槃起恐怖斷見,非修道中說無常見。

【論文】

六‧一七一 謂禽獸等,執我常存,熾然造集長時資具。

【疏翼】

第二師義中,第二引事。

【述記‧卷叁十六】

此、如何等?

引事也。

如「禽獸等」,以執「常存」故,「熾然造」,及「集長時」窟穴「資具」,「集長時」飲食「資具」。如恐我斷,定有俱生。此以事證。

【論文】

六‧一七二 故《顯揚》等諸論皆說:于五取蘊,執斷、計常,或是俱生,或分別起。

【疏翼】

第二師義中,第叁類教。

【述記‧卷叁十六】

以教成者,類教也[10],《顯揚》第一、《大論》第八說[11]。故于五蘊計常、斷,通俱生、分別。不簡俱生,無常見故。

釋現觀者,觀先所斷我無之時,但有斷見,故唯說斷,非預流等許無常見。

若爾,前師如何釋後所引[12]文?

此依總語,非許常見亦通俱生。

通俱生常見,有何相狀?

如禽獸造集,但爲有我,非爲計常。常,必由邪分別等故。

然此二說,初則文全理缺;後有文顯理全。俱生常見,有相狀故,俱取無失。

【疏翼】

以上第叁諸門廣辨中,第一俱生分別門訖。

【論文】

六‧一七叁 此十煩惱,誰幾相應?

【疏翼】

第叁諸門廣釋中,第二自類相應門。文分爲二︰一、問,二、答。

【述記‧卷叁十七】

此下、自類相應。

此、問起已。

【論文】

六‧一七四 貪與瞋、疑,定不俱起。

【疏翼】

第二自類相應門中,第二答。文總分六,第一貪爲首中,又分爲二︰一、貪與瞋、疑不俱起,二、貪與慢見或相應。初中又二︰一、總,二、別。此即初中總也。

【述記‧卷叁十七】

答文有六︰一、貪,二、瞋,叁、慢,四、疑,五、見,六、癡爲首。此初也。

《對法》第六[13]、《大論》五十五[14]、五十八[15],叁說文同[16]。

【論文】

六‧一七五 愛、憎二境,必不同故。

【疏翼】

第一貪與瞋、疑不俱起中,第二別解。于中又二︰一、貪、瞋不俱起所以,二、貪、疑不俱起所以。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七】

問︰何以貪、瞋不得俱起?

染、憎不俱,境既不同,行相亦別,以相違故。

若爾,貪俱憂苦相返,瞋俱樂喜亦爾,何得相應?

愛、迫二境,得俱起故,行相不違,故無此失,如下當知[17]。

【論文】

六‧一七六 于境不決,無染著故。

【疏翼】

第二別中,第二貪、疑不俱起所以。

【述記‧卷叁十七】

此、釋愛、疑不得俱起。愛境必決,疑必不定,故貪、疑不俱。上說不俱。

【疏翼】

以上第一貪爲首中,第一貪與瞋、疑不俱起訖。

【論文】

六‧一七七 貪與慢、見,或得相應。

【疏翼】

第一貪爲首中,第二貪與慢、見或相應。于中又二︰一、總,二、別。此即初總。

【述記‧卷叁十七】

下、說俱者。

「見」即五見。如《對法》第六[18]、《瑜伽》五十五,貪與慢同[19]。

【論文】

六‧一七八 所愛、所陵,境非一故,說不俱起;所染、所恃,境可同故,說得相應。

【疏翼】

第二貪與慢見或相應中,第二別解。于中又二︰一、貪慢境可同,二、五見境可愛。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七】

彼五十八:不得與慢相應。

此解彼雲︰謂若于他起愛染者,必不陵他。以境非同,行相亦別,故不俱起。

然緣己身起愛,名所染,與所恃之我慢等境可一故。《對法》等[20],說得相應。前[21]約行相粗者,此約行相細者,如前第四卷[22]「第七識」中,已多門解[23]。

【論文】

六‧一七九 于五見境,皆可愛故,貪與五見,相應無失。

【疏翼】

第二別解中,第二五見境可愛。

【述記‧卷叁十七】

愛、見二種,有時可同,「皆可愛故」。「相應無失」,諸論共同,無相違處。

此中論言「說」者,有二義︰一、約此論自道理,可得說與彼相應義。二、解「說」者,謂余《瑜伽》[24]等。約此理故,說與俱起。

又此言「得相應」,非謂一切恒相應,有時俱起故。

然此中,一行法︰以第一問已,以第二問余,舍第一不問。如是展轉,以下可知。

【疏翼】

以上第二答中,第一貪爲首訖。

【論文】

六‧一八○ 瞋與慢、疑,或得俱起。

【疏翼】

第二答中,第二瞋爲首。于中分叁︰一、瞋與慢疑或俱,二、瞋與二取不俱,叁、瞋與叁見或俱。初中又二︰一、總,二、別。此即初中總文。

【述記‧卷叁十七】

第二、瞋爲首。

瞋、慢、疑,有時「或得俱起」。

【論文】

六‧一八一 所瞋、所恃,境非一故,說不相應;所蔑、所憎,境可同故,說得俱起。

【疏翼】

第一瞋與慢、疑或俱中,第二別解。于中分二︰一、瞋與慢或俱或不俱,二、瞋與疑或俱或不俱。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七】

如何不得?

謂若內境,慢所恃己,非瞋所憎,境不同故。《對法》第六[25]、五十八說:瞋不與慢相應[26]。若外境之上,慢所陵蔑、瞋之所憎,境可同故。五十五說:瞋與慢得相應[27],又必不于自起瞋,後瞋他複慢彼故。

【論文】

六‧一八二 初猶豫時,未憎彼,故說不俱起,久思不決,便憤發故。

【疏翼】

第二別解中,第二瞋與疑或俱或不俱。于中又二︰一、初後位辨,二、順違事辨。此即初辨。

【述記‧卷叁十七】

釋與疑俱。

又初疑時心尚輕,未憎彼故,《瑜伽》五十五[28]、五十八[29]、俱說不相應。若「久思不決」,心遂重故,便瞋于彼。《對法》第六[30]說:得瞋、疑相應[31]。

此初後位別解。

【論文】

六‧一八叁 疑順、違事,隨應亦爾。

【疏翼】

第二瞋與疑或俱或不俱中,第二順違事辨。

【述記‧卷叁十七】

又順、違事解。

若疑順己之事,或不起瞋,謂疑苦、集谛;若疑違己事,便瞋于彼,說得相應,謂疑滅、道谛。又若現行善,疑未來無,便與瞋俱──善法順己,行因無果故;若現行惡,疑未來無,便瞋不俱──惡法損己故。

于「順、違」二事,各有俱不俱,故言「隨應亦爾」。

【疏翼】

以上第二瞋爲首中,第一瞋與慢、疑或俱訖。

【論文】

六‧一八四 瞋與二取,必不相應,執爲勝、道,不憎彼故。

【疏翼】

第二瞋爲首中,第二瞋與二取不俱。

【述記‧卷叁十七】

此、必不俱。

見取執爲勝,戒取執爲道,俱能得淨。順己之境,不憎彼故,故不相應。諸論六煩惱明之,故無二取不俱起失。

【論文】

六‧一八五 此與叁見,或得相應。

【疏翼】

第二瞋爲首中,第叁瞋與叁見或俱。于中分二︰一、總,二、別。此即總文。

【述記‧卷叁十七】

瞋「與叁見,或得」俱起。

【論文】

六‧一八六 于有樂蘊,起身、常見,不生憎,故說不相應;于有苦蘊,起身、常見,生憎恚,故說得俱起。

【疏翼】

第叁瞋與叁見或俱中,第二別解。于中分叁︰一、與身見常見或俱或不俱,二、與斷見或俱或不俱,叁、與邪見或俱或不俱。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七】

且身邊見,謂緣樂俱行蘊爲我及常見,不生瞋故,以順于己。

《對法》約前二取及此,故說瞋非見俱[32]。若于苦處,緣苦俱行蘊爲我及常見,便生憎恚,雲我何用此身?生憎恚故,《瑜伽》二文[33],依此一分,說得俱起。

此通俱生、分別,如下[34]無妨。

【論文】

六‧一八七 斷見翻此,說瞋有無。

【疏翼】

第二別解中,第二與斷見或俱或不俱。

【述記‧卷叁十七】

斷見返此我見、常見,說瞋有無。謂于樂俱蘊執爲斷,得與瞋相應,以恐失樂蘊故;于苦蘊起斷,便瞋不俱,喜苦無故。

【論文】

六‧一八八 邪見誹撥惡事、好事,如次說瞋,或無、或有。

【疏翼】

第二別解中,第叁與邪見或俱或不俱。

【述記‧卷叁十七】

「惡事、好事」,邪見撥者,如次說瞋或無,或有。謂撥惡事無,便不與瞋俱,喜苦無故;撥樂蘊無,便與瞋俱,憎樂無故。

《對法》依叁見一分、二取全,說不與瞋俱[35]。《瑜伽》約叁見少分,說瞋相應[36]。見爲一門明故。

【疏翼】

以上第二答中,第二瞋爲首訖。

【論文】

六‧一八九 慢于境定,疑則不然,故慢與疑,無相應義。

【疏翼】

第二答中,第叁慢爲首。文分爲二︰一、與疑不俱,二、與五見容俱。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七】

下第叁、慢爲首。

與貪、瞋說已,與疑定不俱。叁論[37]皆說故,境定不定故,不陵不定境。若疑彼勝負,必不敢慢;慢若起者,必自高故;境乃定也。

【論文】

六‧一九○ 慢與五見,皆容俱起,行相展轉不相違故。

【疏翼】

第叁慢爲首中,第二與五見容俱。于中又叁︰一、總說容俱,二、別與斷見不俱,叁、與身見邪見一分亦不俱。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七】

此、總明慢與見,皆容俱起。行相俱高,緣順境起,不相違故,叁處論皆同[38]。總說見故。

【論文】

六‧一九一 然與斷見必不俱生,執我斷時,無陵恃故。

【疏翼】

第二與五見容俱中,第二別與斷見不俱。

【述記‧卷叁十七】

下、別明[39]斷見及慢,必不俱生。

執我斷心,定無陵他而自恃故。

【論文】

六‧一九二 與身、邪見,一分亦爾。

【疏翼】

第二與五見容俱中,第叁與身見、邪見一分亦不俱。

【述記‧卷叁十七】

准下憂俱,初師所說[40]。若約粗相,慢多緣樂蘊生。與緣苦俱蘊我見一分,及邪見撥無苦集谛理一分,不與慢俱起。據實,亦得,故下文說:慢、身、邪見,皆與憂俱,恃執苦劣故[41]。今約粗相多分而解。

若緣樂俱蘊爲我,及撥無滅道,可與慢俱故,恃己樂,陵滅道故。

【疏翼】

以上第二答中,第叁慢爲首訖。

【論文】

六‧一九叁 疑不審決,與見相違,故疑與見,定不俱起。

【疏翼】

第二答中,第四疑爲首。

【述記‧卷叁十七】

下第四、疑。

雖與慧俱,與五見不俱起[42]。見,「審決」;疑,猶豫;行相相返,故「定不俱」。簡擇、猶豫,可說慧俱;「不審決」故,不與見並。

【論文】

六‧一九四 五見展轉必不相應,非一心中,有多慧故。

【疏翼】

第二答中,第五見爲首。

【述記‧卷叁十七】

下第五、五見自亦爾[43]。

「非一心中有多慧故」,此據法體並起。

然前說第七識我見,與別境慧俱者[44],約義別門說有,名俱;非二體並起,名俱也。

【論文】

六‧一九五 癡與九種,皆定相應,諸煩惱生,必由癡故。

【疏翼】

第二答中,第六癡爲首。

【述記‧卷叁十七】

下第六、無明有二種︰相應無明,與一切俱起,一切惑生必由癡故。獨行不然[45]。

但與諸論相違,此中皆會訖。

【疏翼】

以上第叁諸門廣辨中,第二自類相應門訖。

【論文】

六‧一九六 此十煩惱,何識相應?

【疏翼】

第叁諸門廣辨中,第叁諸識相應門。文分爲二︰一、問,二、答。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七】

第叁、識相應門。

此爲問起。

【論文】

六‧一九七 藏識全無;末那有四;意識具十;五識唯叁──謂貪、瞋、癡,無分別故,由稱量等起慢等故。

【疏翼】

第叁諸識相應門中,第二答。

【述記‧卷叁十七】

第七、八識如前已說[46]。意識並有[47]。五識但叁[48],以「無分別」,故無慢等,必由有隨念計度分別生故;又由慢于「稱量」門起,方勝負故;疑、猶豫,簡擇門起;見,推求門起;故非五識,故五識等無此行相。故《對法》第七說:稱量等門[49],即「等」猶豫門等也。

【疏翼】

以上第叁諸門廣辨中,第叁諸識相應門訖。

【論文】

六‧一九八 此十煩惱,何受相應?

【疏翼】

第叁諸門廣辨中,第四諸受相應門。于中分二︰一、問,二、答。

【述記‧卷叁十七】

第四、諸受相應門。

此、問起。

【論文】

六‧一九九 貪、瞋、癡叁,俱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相應。

【疏翼】

第四諸受相應門中,第二答。于中有二。第一實義有四。第一明貪瞋癡又二︰一、標宗,二、遇難釋。此即初文,初標宗也。

【述記‧卷叁十七】

下文有二︰初、實義,後、粗相。實義中有四︰一、明貪瞋癡,二、明慢,叁、疑及後叁見,四、明身邊見。今初也[50]。

此之叁根「俱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俱起。

《對法》第七[51]、《大論》五十八[52]:「貪」唯「喜、樂、舍」者,五十八[53]雲:此據多分相應道理[54]。隨轉理[55]門說諸煩惱,今據究竟,應准此[56]會。

此與五十九同。彼雲:貪等通六識俱生者,與一切受相應故[57];分別貪等,彼一一自作法、出行相[58]。

然今此中,總解二種[59]貪等行相[60]。

【論文】

六‧二○○ 貪會違緣,憂、苦俱故;瞋遇順境,喜、樂俱故。

【疏翼】

第一明貪瞋癡中,第二逐難釋。

【述記‧卷叁十七】

下、逐難解之。

與憂、苦俱,謂別小乘故,逐難釋也。

且于欲界五、六識中,憂、苦俱故,謂失財等。瞋翻此說,且怨死等,一切應知。然此五趣分別,至下當知。

此中意說︰即五識中,亦有分別所起貪等,由意分別貪等引故。不爾,《瑜伽》[61]分別貪等,雲何與苦受相應?非許[62]意有苦,是決定義,故由五識有分別起貪等決定,故五十九作此定說。不爾,如分別慢等,彼不言苦俱故。

【疏翼】

以上第一實義中,第一明貪瞋癡訖。

【論文】

六‧二○一 有義:俱生、分別起慢,容與非苦四受相應,恃苦劣蘊,憂相應故。

【疏翼】

第一實義中,第二明慢。于中有二師義,即分爲二。此初師義。

【述記‧卷叁十七】

第二、明慢。有二說,此初也。

此二種慢[63],五趣爲論,容四受俱,唯除苦受。由苦趣中亦恃己身有苦劣蘊起慢之時,與憂相應[64]。此依實義,慢與憂俱。前約相粗,說慢不與身、邪見一分俱[65],不恃苦蘊故。此唯意識,故通分別,不同貪等,苦得定說[66]。

【論文】

六‧二○二 有義:俱生亦苦俱起,意有苦受,前已說故。

【疏翼】

第二明慢中,第二師義。于中分叁︰一、俱生慢容苦俱,二、簡分別慢,叁、簡造惡趣業。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七】

「俱生」之慢,「亦苦俱起」,即五受俱。由五十九文:意地俱生一切煩惱,意識一切受相應故[67],如前已說[68]。

【論文】

六‧二○叁 分別慢等,純苦趣無,彼無邪師、邪教等故。

【疏翼】

第二師義中,第二簡分別慢。

【述記‧卷叁十七】

其地獄中,與苦相應。于總聚中,但有得一切受相應義,非一切慢皆得相應。無「分別慢等」,即「等」一切分別貪、瞋、癡、疑、邪見、見[69]、戒取等。以「無邪教」、「邪師」,及邪思惟[70]故[71]。

【論文】

六‧二○四 然彼不造引惡趣業,要分別起,能發彼故。

【疏翼】

第二師義中,第叁簡造惡趣業。

【述記‧卷叁十七】

所以者何[72]?

五十九說:要分別煩惱發惡趣業故[73],此據總報多分爲論。其別報者,修道亦發故。

五十九:分別慢等,不言與苦相應[74]。下疑等,准此應知。

故知前師彼趣有分別煩惱前生勢力故,即造惡趣業也[75]。與《對法》第七[76]、五十八[77]違[78],此文皆如貪等會[79]。

【疏翼】

以上第一實義中,第二明慢訖。

【論文】

六‧二○五 疑、後叁見,容四受俱。

【疏翼】

第一實義中,第叁明疑及後叁見﹝見取、戒禁取及邪見﹞。文分爲二︰一、總明,二、逐難釋。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七】

第叁、明「疑」、「叁見」。

「叁見」︰謂見[80]、戒取、邪見。「四受」,除苦,隨意有無[81]。唯是正義,以地獄無分別惑故。

【論文】

六‧二○六 欲疑無苦等,亦喜受俱故。

【疏翼】

第叁明疑及後叁見中,第二逐難釋。文分爲二︰一、疑容喜俱,二、二取容憂俱。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七】

逐難解雲︰欲界之疑,先作惡行,疑無苦集谛等,亦喜受俱故,以後苦無故。上界即無,無惡行果故,上界疑與樂受俱故[82]。此等皆通叁界總聚有處作法,故致極成之言[83]。

【論文】

六‧二○七 二取若緣憂俱見等,爾時,得與憂相應故。

【疏翼】

第二逐難釋中,第叁二取容憂俱。

【述記‧卷叁十七】

若緣「憂俱見」、戒,及所依蘊,爲勝,爲淨;「與憂相應故」──憂其不速得涅槃等。

此中皆同五十九說。彼文一一別廣作法,指事[84],此逐難舉。

【疏翼】

以上第一實義中,第叁明疑及後叁見訖。

【論文】

六‧二○八 有義:俱生身、邊二見,但與喜、樂、舍受相應,非五識俱,唯無記故。

【疏翼】

第一實義中,第四明身邊見。于中有二師義,即分爲二。初師義又二︰一、俱生二見與叁受俱,二、分別二見容四受俱。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叁十七】

第四、明身、邊二見。有二說,此初也。

「身、邊二見」,唯「喜、樂、舍俱」。意無苦受,「非五識俱」,故無苦受。此俱生者,唯無記性,不與憂相應。憂,二性故。

其憂二性,如五十七「二十二根性分別門」[85]。

俱生二見,唯無記,如五十八說[86]。

【論文】

六‧二○九 分別二見,容四受俱,執苦俱蘊爲我、我所,常、斷見翻此,與憂相應故。

【疏翼】

第一師義中,第二分別二見容四受俱。

【述記‧卷叁十七】

「分別二見得四受俱」:在極苦處「執苦俱蘊及我、我所」,及「常」見者,「與憂相應」,境可憂故,唯不善故。斷見執樂俱蘊斷,亦與憂俱故,恐失樂故,故言「翻此」。

喜、樂等,可知。

非在五識等,故無苦俱義。

【疏翼】

以上第四明身邊見中,第一師義訖。

【論文】

六‧二一○ 有義:二見若俱生者,亦苦受俱。純受苦處,緣極苦蘊,苦相應故。

【疏翼】

第四明身邊見中,第二師義。于中有二︰一、俱生身邊見亦容苦俱,二、引證並總結前。

【述記‧卷叁十七】

此、第二師。

分別二見同前。如地獄等極苦之處,無此身邊分別見故;俱生二見亦苦受俱,在「極苦」處,緣「苦蘊」故。

【論文】

六‧二一一 論說:俱生一切煩惱,皆于叁受,現行可得,廣說如前,余如前說。此依實義。

【疏翼】

第二師義中,第二引證並總結前。

【述記‧卷叁十七】

引論爲證。 

「廣說如前」五受諸趣分別[87]。故知二見與苦俱故,不與憂俱,唯二性故。

「余如前說」,謂分別二見等,同第一師。

此中,同五十九實義,二師俱不違。分別煩惱,二師皆同五十九說[88]故。俱生煩惱,前師違五十九。彼無意苦受,身、邊二見,非一切受俱故。

【疏翼】

以上第二答中,第一實義訖。

【論文】

六‧二一二 隨粗相者,貪、慢、四見,樂、喜、舍俱;瞋唯苦、憂、舍受俱起;癡與五受皆得相應;邪見及疑,四俱除苦。

【疏翼】

第二答中,第二粗相。

【述記‧卷叁十七】

下、明粗相。有二︰初、直明俱,後、明俱地。此等初也。

前據定得,今隨相粗。貪、慢、四見,行相唯欣,非憂苦俱[89]。瞋唯戚行,唯苦、憂、舍俱[90]。

邪見及疑,行通欣、戚。不說惡趣及非在五,故非苦俱[91]。五十八[92]說︰此據多分相應道理。行相相順故,如文可知。

【論文】

六‧二一叁 貪、癡俱樂,通下四地;余七俱樂,除欲,通叁;疑、獨行癡、欲唯憂、舍,余受俱起,如理應知。

【疏翼】

第二明粗相中,第二明俱地。

【述記‧卷叁十七】

下、明俱地。

如《對法》第七:初、二定意有樂,故貪等亦樂俱。或初定叁識[93]與樂俱也,彼[94]廣引證[95]。

舍受,下叁定,于一切相續末位起故[96]。此據六識,若第七恒相續故[97]。

下逐難配諸地論︰「貪、癡」與樂俱,「通下四地」──通六識故,除第四禅;以上除瞋[98]。「余七俱樂」,除欲界,欲界意識無樂受故。通次上叁地,唯意識俱故[99]。

下、逐難釋︰疑雖許四受俱[100],無明雖許五受俱[101],不與喜俱者,《對法》第七雲︰于欲界,不決定心未息,喜不生故;色界中,疑疑上靜慮,由喜樂定力所引持故,亦得隨轉。故彼喜、樂俱[102]。獨行無明,如疑理說,故「唯憂、舍」俱。粗相苦、樂,欲界之中,不在意故。

貪等與喜、舍相應在何地,五見及疑與余喜受等相應在何地等,皆令「如理知[103]」。故言「余受俱」等,逐難解已,義之「余」也。

【疏翼】

以上第叁諸門廣辨中,第四諸受相應門訖。

【論文】

六‧二一四 此與別境,幾互相應?

【疏翼】

第叁諸門廣辨中,第五別境相應門。于中分二︰一、問起,二、逐難答。此初問起。

【述記‧卷叁十七】

第五、別境相應門。

此、問起也。

【論文】

六‧二一五 貪、瞋、癡、慢容五俱起,專注一境,得有定故。

【疏翼】

第五別境相應門中,第二逐難答。于中有二︰一、解貪等四,二、解疑及五見。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七】

貪等四法,得五數俱,逐難解之。此四「專注一境,得有定故」。

【論文】

六‧二一六 疑及五見,各容四俱,疑除勝解,不決定故;見非慧俱,不異慧故。

【疏翼】

第二逐難答中,第二解疑及五見。

【述記‧卷叁十七】

此之六法,「各容四俱」。「疑除勝解」──境、行、相違故。

「見非慧俱」。自體不並故[104];然疑行深,故定俱轉。此中不問俱生、分別,說皆同也。

又問︰上來雖有容得或五、或四俱,定得五、四,一時俱不?

如理應思[105]。

此中且以別境,問識、問受,不問遍行?

問五受別,非遍行故,故爲問也[106]。不問與善等性相應[107],以後必問前,故前不問後[108],此應准知。

【疏翼】

以上第叁諸門廣辨中,第五別境相應門訖。

【論文】

六‧二一七 此十煩惱,何性所攝?

【疏翼】

第叁諸門廣辨中,第六叁性分別門。文分爲二︰一、問起,二、逐難答。此即問起。

【述記‧卷叁十七】

第六、性門。

此、問起也。

【論文】

六‧二一八 瞋唯不善,損自、他故。余九通二。

【疏翼】

第六叁性分別門中,第二逐難答。于中分叁︰一、總解欲系十惑叁性分別,二、總解色、無色系九惑叁性分別,叁、別解欲界分別俱生二惑何性攝。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七】

「瞋,唯不善」,一性所攝,不起即已,起必損自、他;現世、他世,皆名損故。「余九通二」,此總言也。

【論文】

六‧二一九 上二界者,唯無記攝,定所伏故。

【疏翼】

第二逐難答中,第二總解色無色系九惑叁性分別。

【述記‧卷叁十七】

在「上二界」,定「唯無記」。不問俱生、分別,皆爾。

【論文】

六‧二二○ 若欲界系、分別起者,唯不善攝,發惡行故。

【疏翼】

第二逐難答中,第叁別解欲界分別俱生二惑何性攝。于中分叁︰一、欲界分別起發惡業者唯一性,二、欲界俱生通二性,叁、重顯俱生二見唯一無記性。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七】

欲界應分別︰分別起者,唯不善,一向發惡行故。《對法》第四初,同此說故[109]。

【論文】

六‧二二一 若是俱生發惡行者,亦不善攝,損自、他故。余無記攝,細不障善,非極損惱自、他處故。

【疏翼】

第叁別解欲界分別俱生二惑何性攝中,第二欲界俱生通二性。

【述記‧卷叁十七】

俱生者有二︰發惡業,亦不善。瞋性定然,余叁[110]少分損自他故。

即唯除瞋,二見定唯無記性攝,余叁[111]一分。一、由微「細」。二、「不障善」,善位亦起故,如第七識俱者[112]。叁、「非極損自、他」。五十八說:數現行故[113]。並此四因。

【論文】

六‧二二二 當知俱生身、邊二見,唯無記攝,不發惡業,雖數現起,不障善故。

【疏翼】

第叁別解欲界分別俱生二惑何性攝中,第叁重顯俱生二見唯一無記性。

【述記‧卷叁十七】

重顯「二見,唯無記」性。「不發惡業」,所以同前。

問︰此二見中,亦有九品等也[114]?

答︰或言無,唯第九品故;或言有,如別抄會[115]。

前解爲勝。若如後解,如色界無記法體,有九品故[116]。

【疏翼】

以上第叁諸門廣釋中,第六叁性分別門訖。

【論文】

六‧二二叁 此十煩惱,何界系耶?

【疏翼】

第叁諸門廣釋中,第七界地分別門。于中分二︰一、問起,二、叁子門答。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七】

此下第七、界[117]分別門。

【論文】

六‧二二四 瞋唯在欲,余通叁界。

【疏翼】

第七界地分別門中,第二叁子門答。即分爲叁︰一、瞋惑唯欲門,二、上下相起門,叁、上下緣別門。此即第一子門。

【述記‧卷叁十七】

瞋唯不善,故但在欲。

【論文】

六‧二二五 生在下地,未離下染,上地煩惱不現在前。要得彼地根本定者,彼地煩惱容現前故。

【疏翼】

第七界地分別門中,第二上下相起門。于中分二︰一、得上根本定始起,二、上地容起下二惑。初中又叁︰一、簡未至定位不起,二、有漏道漸伏下粗俱惑,叁、得上定後二惑皆得起。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叁十七】

子段第二、第二上下相起門。

得上未至定,未得起上煩惱,即未至定不通有染。此中唯言得上根本定,方得起彼地煩惱等故。

若爾,有不入根本而命終者,若爲必無此者,必得根本定,或退,方命終故。

又解︰當于此時,欲界煩惱未究竟伏,若皆斷盡,方得起上,非未至定。無有染汙第九品時入根本定,已斷欲九品盡,得起未至惑,方自在故[118]。由是,若有第九不入根本定者,亦不能起,凡聖皆爾,未自在故。如求王位未自在時,不作惡故。若得已去,自在即起。

亦同《婆沙》二說:一、未至定無染,二、有染[119]。《顯揚》第二:淨、染、無漏定等中,細勘,無之。

此中說起,唯定煩惱,非生煩惱[120];或亦通生。如遍、常等。

【論文】

六‧二二六 諸有漏道,雖不能伏分別起惑,及細俱生,而能伏除俱生粗惑,漸次證得上根本定。

【疏翼】

第二上下相起門中,第二有漏道漸伏下粗俱惑。又分爲二︰一、有漏道非頓伏,二、明伏修斷所以。此即初標。

【述記‧卷叁十七】

此、顯伏修。

于中「粗」者,除身、邊見,及此相應。言「漸次」者,故顯非頓伏[121]。

【論文】

六‧二二七 彼但迷事,依外門轉,散亂粗動,正障定故。

【疏翼】

第二有漏道漸伏下粗俱惑中,第二明伏修斷所以。

【述記‧卷叁十七】

何以世間道伏修、不伏見?

修道所伏之惑︰一、「但迷事」生。二、「依外門轉」,簡見道貪等[122],唯緣內見等生故。叁、此所伏煩惱體「散亂」故。四、「粗動」,「正障」于「定」。定是事觀,事障障故[123]。

有義︰此身見等,既不能伏,後越入聖,得第叁果;如第七識,欲界系者亦不能斷,要至金剛,方能頓斷。唯障無學故,不同見惑正障見道及見理故。

此違第七卷滅定中文,不許聖者伏下生上[124]!有種子故,今解亦斷[125]。不可說以先不伏故,即言不斷。見惑不伏,入見斷故。但有漏道既事觀,不伏理惑;入現觀時,理實亦斷。雖無正文,任意取舍。

于中複有二說︰一雲︰見道起二無間:一斷見惑起解脫道已,複起無間斷前所伏修道之惑等已,方起相見道。二雲︰由加行時先已伏故,一無間道與分別俱斷。此爲正義。

【疏翼】

以上第一得上根本定始起中,第二有漏道漸伏下粗俱惑訖。

【論文】

六‧二二八 得彼定已,彼地分別、俱生諸惑皆容現起。

【疏翼】

第一得上根本定始起中,第叁得上定後二惑皆得起。

【述記‧卷叁十七】

下、分別惑。雖不能伏,得彼定已,得起上地分別起者。

其修道我見等,前雖不伏,今得彼定,如命終心得起上者,緣未來生故,非計他地法爲我。未離下染,何以不起上惑者,以相違故,恐相雜故。

若爾,見惑[126]得彼定已,下地系者爲起?不起?

五十八言:不伏見等[127]。

《對法》第五〈成就品〉言︰若生欲界,叁界煩惱、隨煩惱,種子成就,故成就。[128]離此地染,成彼地等。

八[129]十八亦言:生在下地,得起上煩惱[130]。不言未離染,起上煩惱,正與此同,如《樞要》說[131]。

【疏翼】

以上第二上下相起門中,第一得上根本定始起訖。

【論文】

六‧二二九 生在上地,下地諸惑──分別、俱生──皆容現起。

【疏翼】

第二上下相起門中,第二上地容起下二惑。于中有叁︰一、總標立,二、逐難釋,叁、會違文。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七】

此、總[132]立宗。

【論文】

六‧二叁○ 生第四定,中有中者,由謗解脫,生地獄故,身在上地,將生下時,起下潤生俱生愛故。

【疏翼】

第二上地容起下二惑中,第二逐難釋。

【述記‧卷叁十七】

《對法》第六︰得第四定增上慢比丘,謂是第四果。既受中有已,即色界身起下邪見,便謗釋種無有涅槃。以于今時,後有起故[133]。此有邪見及俱無明,或許有瞋,瞋涅槃故。

既生地獄,由邪見力──非色界邪見,不招下苦故。非于欲界身起此邪見,彼言中有時起故。色界中有,欲界本有如何見之?非定通力,住散心故[134]。非由起上邪見爲緣,欲界後報業熟,生捺落迦。無別文證。古師多作此解,非也。

亦非彼本有起此邪見。勢力遠故,無文說故,即起下不善分別惑也。

若爾,應下界行上無明發,此中邪見俱行思即是!又可爲難︰以上行下無明發,以下例上,亦然!如下緣生中,自當分別。起潤生愛生下,亦是[135],即是俱生無記煩惱也。

此中應言:我見、我愛及慢、無明。無明、愛定有,見、慢不定,未必俱故,所以不說[136]。又例起故[137]。此舉方隅,無違理失。

【論文】

六‧二叁一 而言生上不起下者,依多分說,或隨轉門。

【疏翼】

第二上地容起下二惑中,第叁會違文。

【述記‧卷叁十七】

下、會五十八等文[138]。

謂余叁見、疑等,不起下故。唯此二時,起此等故[139]。

「或隨轉門」──順薩婆多故。

起余疑等,無正文說,然應如理思︰所余分別、俱生之惑,亦得起不?見斷,瞋、癡可有;修斷,慢等亦有。余不得起,唯潤生時,起修斷惑,余時不起。故不可起修斷之瞋及邊見二,無起相故。中有謗涅槃,便墮地獄,但可起瞋與邪見,並時節極短,不可起疑、見取等,無起相故。

若總說起,雖無正文遮,無行相故,不可說起。唯得起下六,謂邪見、瞋、癡、愛、慢、我見,余四不可起。

分別、俱生,隨其所應,下之起上,得起幾法?

若唯定煩惱,非生煩惱,即唯有五︰見、慢、愛、疑、無明。見,即見取,若並生煩惱,我見潤生[140]起亦無失。其戒取、邪見、邊見,未見正文,以理准者,亦得二取可起。執上地法爲見、戒,可有起理。得宿住通,計梵王爲常,是邪見,亦有此理。邊見可得︰得宿住,計全常等是。上九煩惱,下皆可起。未見起斷見文。

然約九地叁界,得起上幾許,八地、二界何者?

今說色界。若無色界互起上下,如《樞要》說。此中幾是分別、俱生,亦應如理思[141]。

【疏翼】

以上第二叁子門答中,第二上下相起門訖。

【論文】

六‧二叁二 下地煩惱亦緣上地。《瑜伽》等說:欲界系貪,求上地生、味上定故。

【疏翼】

第二叁子門答中,第叁上下緣別門。于中分二︰一、下惑緣上,二、上惑緣下。初中又五︰一、貪緣上,二、瞋緣上,叁、二見慢緣上,四、余五緣上,五、會違。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叁十七】

第叁子門、上下緣別。

貪緣上者,一、由味勝定,二、由求生。此通見、修。

六十二卷說五種愛緣上,此但舉一,但得緣故[142]。《顯揚》等同[143]。

【論文】

六‧二叁叁 既說瞋恚憎嫉滅、道,亦應憎嫉離欲地故。

【疏翼】

第一下惑緣上中,第二瞋緣上。

【述記‧卷叁十七】

此唯見斷。瞋恚緣滅道,五十八文[144],此中爲例︰瞋親迷滅道,亦應[145]緣上地。以瞋緣事,例于理故。深理尚然,何況淺事?

【論文】

六‧二叁四 總緣諸行,執我、我所、斷、常、慢者,得緣上故。

【疏翼】

第一下惑緣上中,第叁二見慢緣上。

【述記‧卷叁十七】

總緣諸行,起[146]我、我所,斷、常、慢,得上緣者,八十八說:世間道不伏身見[147]。由此見故,于下上地所有諸[148]行,和雜自體不觀差別,總計爲我及我所[149]等。

五十八雲︰其世間道,得離修道貪欲、瞋恚,及彼隨法鄰近憍、慢等。故知與我見俱慢、貪及邊見,亦不伏,此與我見相鄰近故。

八十八以我見爲本,略不說余。

此論中說總緣行中,不言貪者,略也。以別有論文貪上緣故。和雜計爲我,即上界種子等法也,不計現行故。

此第六識,唯修所斷。或有異釋︰見斷我見如四全常,亦得緣上,及以叁界合緣爲我。除此不得,緣別生故。

【論文】

六‧二叁五 余五緣上,其理極成。

【疏翼】

第一下惑緣上中,第四余五緣上。

【述記‧卷叁十七】

謂癡[150]、疑、邪見、二取。《對法》第六與此同故[151]。

此中我見、邊見及慢,唯舉總緣;瞋唯別緣;貪、癡通總、別。

有義︰我見、邊見,准六十二見一分常等[152],亦通別緣而緣上者。

慢雖無文,陵他所得[153]勝法,何妨見道所斷之慢亦得緣上?又緣梵王一分者,是上地我見,後生常見,得宿住智,緣起上界身邊見故。

正義:唯是上地所系,得宿住智後方起故[154]。

【論文】

六‧二叁六 而有處言:貪、瞋、慢等不緣上者,依粗相說,或依別緣。

【疏翼】

第一下惑緣上中,第五會違。于中分二︰一、依別義趣,二、釋其所以。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七】

《對法》第六[155]、五十八[156]、九[157]等︰貪、瞋、慢及我見不緣上。此言「等」者,「等」取我見。

彼「依粗相說」,「粗相說」,即小乘也。或粗顯行相,非巨細。巨細,即得除此所說。或別緣自身爲我,我見等不緣上故。或《對法》第六見緣上中,唯除我見,不除邊見,略也。邊見,隨我見後生,身見不緣,邊見應爾。

故五十八迷苦等中雲:緣大梵等爲有情常,是迷苦邪見[158]。即下界邪見緣上界[159]起。彼卷初雲:六十二見全常等,是常見[160],即依薩迦耶見後生故,如前已說[161]。是他地邊見隨計他地我見後生故,分別我見得定以去,起上法故。

此中,例邊同于我見,必依起故。此解爲勝。

【論文】

六‧二叁七 不見世間執他地法爲我等故,邊見必依身見起故。

【疏翼】

第五會違中,第二釋其所以。

【述記‧卷叁十七】

一解雲︰無有見道別緣我見,有計他地現行爲我。以別緣者,見所斷故。邊見亦爾,依彼起故。

今此所解一分常等,隨于色界系我後而生。

此極有理[162]。然此正是得彼定者,依宿住通,執爲彼常,故如所說。依尋伺者未得上定,不起上我見,如何起常?故如前說[163]。

今此又解︰應言是欲界所系自身之我,不許別緣計他地法爲自內我。計他之我,理亦不遮[164]。故于此後起常見等,是邊見攝。不爾,此義道理難思。文中[165]但舉修道總緣我見爲他界緣,理准亦有見道所斷別緣我見,計他地法爲他之我,文中[166]但遮計爲自我故。

又解「別緣」者,是多分義。謂非總緣及六十二見所依我見以外,無任運分別二種我見,別緣他地爲我者故。其此總緣六十二見時,理不應遮。

「緣」者,所以,依別所以,說彼不緣。

又解:依小乘「別緣」者,不執他地法爲我等,大乘無遮[167]。

【疏翼】

以上第叁上下緣別子門中,第一下惑緣上訖。

【論文】

六‧二叁八 上地煩惱亦緣下地,說生上者,于下有情,恃己勝德而陵彼故。

【疏翼】

第叁上下緣別門中,第二上惑緣下。文分爲四︰一、慢緣下,二、二見及愛緣下,叁、疑後叁見緣下,四、會違。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七】

上地之惑,得緣下地,分別、俱生,理俱無失。五十九說:于下有情,恃己勝德,而陵下地,亦起慢故[168]。

【論文】

六‧二叁九 總緣諸行執我、我所,斷、常愛者,得緣下故。

【疏翼】

第二上惑緣下中,第二二見及愛緣下。

【述記‧卷叁十七】

如前已說[169]。

此但修道,有文證故[170]。總緣起我、邊見、愛故。此亦有慢,別有相故,略而不說[171]。許起見道,理亦無失,此決定然。

【論文】

六‧二四○ 疑、後叁見,如理應思。

【疏翼】

第二上惑緣下中,第叁疑後叁見緣下。

【述記‧卷叁十七】

癡已極成,所以不說。

「疑」及邪見、見取、戒取──是「後叁見」,「如理應思」。

此中有義︰亦得緣下。疑于欲界佛世尊故,或複邪執,得有邪見,撥、疑下地苦、集理故,得上定已,起彼二取,執欲界聞、思昔所起者,爲勝因故。

有義︰不得,無文證故。

又二見[172]得,行相如前,除邪見、疑。

【論文】

六‧二四一 而說上惑不緣下者,彼依多分,或別緣說。

【疏翼】

第二上惑緣下中,第四會違。

【述記‧卷叁十七】

五十八等[173]雲:上不緣下[174],彼依多分。余,一切時、一切異生故。依別行相緣計爲我、邊見,及愛,不緣下故。總緣者得。

【疏翼】

以上第叁諸門廣辨中,第七界地分別門訖。

【論文】

六‧二四二 此十煩惱,學等何攝?

【疏翼】

第叁諸門廣辨中,第八叁學分別門。于中分二︰一、問,二、答。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七】

第八大門中,「學」者,有學、無學、非學無學。

【論文】

六‧二四叁 非學、無學,彼唯善故。

【疏翼】

第八叁學分別門中,第二答。

【述記‧卷叁十七】

然唯第叁[175],非前二種。《瑜伽》五十七「二十二根」中,有學、無學通漏、無漏[176],然彼唯善,此染,故非。

【疏翼】

以上第叁諸門廣辨中,第八叁學分別門訖。

【論文】

六‧二四四 此十煩惱,何所斷耶?

【疏翼】

第叁諸門廣辨中,第九叁斷分別門。于中分二︰一、問,二、答。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七】

第九、叁斷門。

此、問也[177]。

【論文】

六‧二四五 非非所斷,彼非染故。分別起者,唯見所斷,粗易斷故;若俱生者,唯修所斷,細難斷故。

【疏翼】

第九叁斷分別門中,第二答。于中分二子門,初二斷分別門中又二︰一、總解,二、別解。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叁十七】

此、即總答。

諸染,皆斷,然通見、修,故「非非所斷」。非所斷法,非是染故。分別,皆見斷,以粗易斷故,如《對法》第叁[178]、第四卷初說[179]。「俱生」,唯修斷,如前已說[180]。

【論文】

六‧二四六 見所斷十,實俱頓斷,以真見道,總緣谛故。

【疏翼】

第二答第一二斷分別門中,第二別解。

【述記‧卷叁十七】

分別、俱生之數,各有品類,爲同小乘見四谛斷?爲九品斷耶?

下、別解斷。于中有二︰初、分別,後、俱生。分別中,初、總,後、別。此初也。

此中十種,皆「俱頓斷」,以真見道總緣谛故,總緣四谛之真如。真如雖自相觀,望谛而說,並皆緣之,名「總緣谛」。至下第九斷惑中解[181]。五十九說:與壞[182]緣作意相應故[183]。

煩惱雖九品,違一,或叁品智故[184]。非如俱生九品諸惑違九品智[185],故數數修道,方能斷之。然除利根,由先聞思力加行,以叁界九地煩惱上下地九品,各各爲類,修道一時總斷,得第四果[186]。

【論文】

六‧二四七 然迷谛相,有總、有別。總謂十種,皆迷四谛,苦、集是彼因依處故;滅、道是彼怖畏處故。

【疏翼】

第一分別惑中,第二別解﹝即第二子門、迷谛分別﹞。文分爲二︰一、總別解迷谛數,二、迷谛行相別。初中又二︰一、總迷谛數,二、別迷谛數。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叁十七】

下、別解分別,第二、迷谛總別。

然于見道迷谛煩惱「有總、有別」。「總」者,謂十皆通迷四谛。即一一煩惱皆起之時,迷四谛理。又諸煩惱,有「別」行相,如何者是迷苦谛等。此一谛下別行相,謂隨此谛下見疑後生,即名迷此。

若唯爾者,邪見、疑、癡,總迷撥疑四谛,及隨此起貪等,此是何谛攝?

是故須說此總行相,即此總迷見疑等,名通迷四谛見疑。隨此見等起貪等,皆名通迷四谛貪等。

貪等行相如見等總迷可爾。若別迷行相,是何谛下貪等?

貪等不能獨頭,別迷谛故,無隨總行相見等之貪等,是別迷谛下惑。由見道貪等,緣見疑生故。

今此「總」,有二種︰一、數總:谛各具十故。二、行相總:有通迷四谛故。由此,二二迷有六[187],叁叁迷有四[188],總迷有一,如壞緣念住[189]。

「別」亦有二︰一、數別:叁谛有八,一谛有十故[190]。二、行相別:各各別迷故。

何以十種皆能迷四谛?

苦、集是十因依處故:一、是因,二、是依處。《對法》第七:苦、集是十因緣,增長此十,又爲依處,性能隨順生此十故[191]。此等,與《大論》第八同[192]。滅、道是彼怖畏處所,性不隨順,增長十種,但起迷、撥、猶豫等事,緣此二谛起十惑故。又外道于此二谛,起種種分別,故皆迷滅、道。其煩惱起,皆具此二緣[193]。

然總迷者,行相總故,說具二緣。其別行相,不說有也。據實,俱有,以行相迷,有總別故,「總」謂十種皆迷四谛,是數總也。「因依處」等,是行相總。

問︰如何于集、滅、道下,起身、邊二見?

答︰此二見行相深執取,不了叁谛故。

若爾,即一切我見皆迷四谛!

應雲︰此執叁谛下煩惱、蘊等,爲二見故。集、滅、道叁谛,有別行相[194]。

【論文】

六‧二四八 別,謂別迷四谛相起。二唯迷苦,八通迷四。身、邊二見唯果處起,別空非我,屬苦谛故。

【疏翼】

第一總別解迷谛數中,第二別迷谛數。

【述記‧卷叁十七】

<p, >集、滅、道叁谛,有別行相。不共無明迷叁谛者,故得成八[195]。

身、邊二見,多計諸有漏果法爲二見,故唯迷苦,唯于苦谛,不了行相增故,非是能了余之叁谛。此同小乘唯果處起,然實緣迷叁谛亦有二見,緣叁谛下所起諸惑爲我等故。然以別緣谛十六行中,空、非我二[196],唯屬苦谛,故不說叁谛有此之二見。謂總空、非我通四谛,爲總緣谛行,方斷惑故。十六行,非總行,故言「別空非我」。

「屬」言屬著,或言攝屬。二言皆得。初解是本,後解無違。

問︰若爾,于集滅谛,如何起戒取?

答︰執彼下見眷屬戒等,爲戒取故。如五十八:除二見外,一一別說[197]。

然《對法》第七[198]、《大論》第八[199],約總迷谛,故十皆迷四谛。

五十八約別迷四谛,故十唯迷苦,八通迷四。

二論實不相違︰總中有「行相總」者,緣迷多谛,至迷叁四,名「行相總」。若迷少谛,但迷一谛,名「行相別」。然立一百二十八煩惱,唯依數總別緣者說,若唯依總行相數別說,便無一百二十八故。如相應無明隨不共說。此總行相,隨別者說,理亦無失。

以上總解迷谛數[200]。

【疏翼】

以上第二別解中,第一總別解迷谛數訖。

【論文】

六‧二四九 謂疑、叁見,親迷谛理。

【疏翼】

第二別解﹝即第二子門迷谛分別﹞中,第二迷谛行相別。文分爲二︰一、粗相說,二、委細說。初中又四︰一、迷苦,二、迷集等,叁、迷滅道,四、結粗相說。迷苦中又四︰一、明疑叁見,二、明二取,叁、明貪恚慢,四、明二癡。此迷苦中,初明疑叁見。

【述記‧卷叁十七】

問︰此十迷四谛,爲皆是親迷?亦有疏迷者?

爲答此問,及顯別行相,故次論文[201]。

此下即是迷谛行相[202]別,且舉苦谛,「謂疑叁見」等。「叁見」者,謂邪、我、邊,親迷谛理。此四行相,深取所緣,親從不了苦谛理起。

【論文】

六‧二五○ 二取執彼叁見、戒禁,及所依蘊,爲勝、爲淨。

【疏翼】

第一迷苦中,第二明二取迷。

【述記‧卷叁十七】

見、戒二取,執前叁見,及俱時蘊,爲勝,能淨,是見取;執彼俱戒及蘊爲勝,能淨,是戒取;然無執,獨起貪欲、癡、慢,爲見戒取,非見、戒故,非此二眷屬故。

此之二取,雖複行解能深執取,是迷理煩惱,然不親迷無我理等。

【論文】

六‧二五一 于自他見,及彼眷屬,如次隨應,起貪、恚、慢。

【疏翼】

第一迷苦中,第叁明貪恚慢迷。

【述記‧卷叁十七】

于自見,起貪;他見,起瞋;于自、他見,起慢──恃己見,陵他見;故名「隨應」,皆亦疏迷。

【論文】

六‧二五二 相應無明,與九同迷;不共無明,親迷苦理。

【疏翼】

第一迷苦中,第四明二癡迷。

【述記‧卷叁十七】

若此九相應無明與前九惑,隨所應同親疏迷理。不共無明,不了苦理,故親迷苦理。即十中五別起[203],親迷苦理[204]。五別起,不然[205]。

然二取見法,行相深遠,能深迷執故,可言迷理;別起貪等,行相淺近,不深迷執故,何言迷苦理?

此但迷事,不迷于理。 

若爾,何故前言十皆迷谛?

谛有事、理,無相違失。又相應貪等,如次下說亦迷苦理,故複言十皆迷谛。此苦谛已。

【疏翼】

以上第一粗相說中,第一迷苦訖。

【論文】

六‧二五叁 疑及邪見親迷集等,二取、貪等,准苦應知。

【疏翼】

第一粗相說中,第二迷集等。

【述記‧卷叁十七】

于集、滅、道叁,唯有八中,除二見故[206]。「疑及邪見」,不共無明,「親迷集」等叁谛。然實有身、邊[207],別迷叁谛,以說八故[208],略而不論。

二取、貪等,准前苦說。以二見無故,不准[209]親迷[210]。

【論文】

六‧二五四 然瞋亦能親迷滅、道,由怖畏彼,生憎、嫉故。

【疏翼】

第一粗相說中,第叁迷滅道。

【述記‧卷叁十七】

瞋亦親迷滅、道。

此意,顯瞋無漏緣故,迷理生故,無瞋苦、集理,故此不說,但迷無漏之谛理也,由彼親迷二谛[211]起故。此上,皆與五十八同[212]。

又解︰雖親緣理,非迷理惑,不深取故。又以不[213]緣理故,便非迷理,但以行相深遠,取者能迷于理,故見戒取名迷理惑。

此解,不爾!何處煩惱親緣理生,不名迷理?五十八說:瞋迷滅谛[214]等故[215]。言迷谛者,必是理故。

前解爲勝,如下忿等,迷谛同故[216]。

【論文】

六‧二五五 迷谛親疏,粗相如是。

【疏翼】

第一粗相說中,第四結粗相說。

【述記‧卷叁十七】

未盡理故,五十八說,亦粗相也。

【疏翼】

以上第二行相別中,第一粗相說訖。

【論文】

六‧二五六 委細說者,貪、瞋、慢、叁見、疑俱生,隨應如彼。

【疏翼】

第二迷谛行相別中,第二委細說。

【述記‧卷叁十七】

疑、叁見、無明,五法親迷谛理,二取疏遠,如前定說。且苦谛下,貪、瞋、慢叁若獨頭起,緣見生者,疏遠如前說。

若此貪、慢與叁法俱,瞋與疑等四俱起者,隨應如彼,亦名親迷谛。

慢、貪與我見俱生,于滅、道下煩惱後起,亦名迷無漏[217]。瞋與疑俱起,或獨起[218]。此約數總。

若數別者,除集[219]、滅、道下二見,准前應說。余獨頭起貪、瞋、慢,名迷谛事。若叁見、疑俱者亦名迷四谛理。

又瞋、慢可成無漏緣惑,若滅、道下無漏別緣貪,如何說成無漏緣惑?

由此,不說貪無漏緣。迷,則可爾,是故言「隨應」[220]。此即《大論》等所無也。

明見道已。

【疏翼】

以上第二別解斷中,第一分別惑訖。

【論文】

六‧二五七 俱生二見,及彼相應愛、慢、無明,雖迷苦谛,細難斷故,修道方斷。

【疏翼】

第二別解斷中,第二俱生惑。于中分二︰一、俱生二見及相應愛等,二、瞋及獨行愛等。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七】

身、邊二見及此俱愛、慢、無明叁,雖親迷苦谛理,以行相細難斷故,修道方斷;與苦谛下二見等別,彼粗行相故。

【論文】

六‧二五八 瞋、余愛等迷別事生,不違谛觀,故修所斷。

【疏翼】

第二俱生惑中,第二瞋及獨行愛等。

【述記‧卷叁十七】

瞋及除二見相應之外,余獨行愛、慢,及此相應無明,迷別有情或境事生,不迷于理、不違四谛觀,故修所斷。簡見道獨行貪等雖有迷于事,然違谛觀,故見所斷。

此、第九[221]大門。有二子門︰一、叁斷[222],二、總別迷谛、迷谛親疏,兼明迷理事。

【疏翼】

以上第叁諸門廣辨中,第九叁斷分別﹝兼迷谛總別﹞門訖。

【論文】

六‧二五九 雖諸煩惱皆有相分,而所仗質或有、或無,名緣有事、無事煩惱。

【疏翼】

第叁諸門廣辨中,第十緣有事無事門。

【述記‧卷叁十七】

次下第十、緣有事無事門。

煩惱心等,上說所變皆有相分[223]。親所緣者,今不取之。

但彼本「質或有、或無,名緣有事、無事煩惱。」如下所引,有多論文[224],今取當《對法》第七身見等[225],及此相應法等,無本質,名「緣無事」;余不與此俱者,名「緣有事」行,以不執我故[226]。此據人執爲論,不據法執。法執通余一切心故,非唯我見。若唯我見及俱法,亦通攝法執盡,即余四見及疑,無法執,必與我見不俱故,便爲大失[227]!

此中煩惱,何者與我見俱,何者不俱,如前自俱有門說[228]。

問︰一切皆有本質,乃至緣空亦有空名爲本質故,即極微教乃至龜毛等名,若爲本質;何故今言無本質,名緣無事煩惱?

答︰若除影外,別有所托名本質,即無無本質者,今取如名之下有所目之質[229],即有體;無之者,如空華、兔角等故[230]。

今言「名緣無事煩惱」,亦不相違。影像本質雙言,名緣有無之煩惱,或直據本質名此二緣煩惱。今勘無漏緣中,不得作此後解[231]。所引諸無事、有事論文,應爲門義勒之[232]。

[233]《瑜伽論》[234]雲:又十煩惱見所斷者,名曰無事,彼所緣事非成實[235]故。所余煩惱有事[236]、無事,彼相違故[237]。以見道惑以見爲首,所取本質都無有故。重緣惑等[238],相從而說,名緣無事;修道雖有見境無事,多緣事故,從多名緣有事煩惱。

[239]下五十九雲︰諸見與慢,是無事;貪、恚,是有事;無明、疑,通二種[240]。此以理論,見修諸見慢中,我、慢本質無故,貪等少故,略而不說[241]。

[242]即彼卷下文雲︰有事緣:謂諸有事煩惱;無事緣:謂諸無事煩惱[243]。此文總說,亦不相違[244]。

[245]亦雲︰無境緣:謂緣分別所計滅道,及廣大佛法等所有煩惱[246]。

[247]《對法》第五雲︰有事境所緣者,謂除見、慢,及此相應法,余所緣境界。無事者[248],謂前所除[249],同五十九初文所說故[250]。

[251]次下文雲︰非有所緣[252],謂顛倒心、心所,及緣過去、未來、夢、影、幻等所緣境界。此不論煩惱,但本境無。「有所緣」[253],謂余所緣境界。即本質有叁性心、心所。

[254]《對法》第七亦雲︰煩惱有二種,謂緣有事、無事[255]。無事者,謂見及見相應法。見,謂薩迦耶見及邊執見。所余煩惱,名緣有事者,以通見、修。此之二見爲首,本境實無,相應亦爾。此文盡理,與此[256]文同,非瞋等惑,可名無事故,如《樞要》說[257]。

【論文】

六‧二六○ 彼親所緣雖皆有漏,而所仗質亦通無漏,名緣有漏、無漏煩惱。

【疏翼】

第叁諸門廣辨中,第十一有漏緣無漏緣分別門。

【述記‧卷叁十七】

此下第十一、有漏緣、無漏緣分別。

如疑、邪見、無明,及此相應瞋、慢等法,無漏緣者,親所緣雖皆有漏;而所仗本質,亦通無漏,唯影像相,是有漏故。今此但取本、影二境,名緣漏、無漏煩惱[258]。准有、無事,不但取本質;與有、無事緣別,不可爲例。

【論文】

六‧二六一 緣自地者,相分似質,名緣分別所起事境;緣滅、道谛及他地者,相分與質不相似故,名緣分別所起名境。

【疏翼】

第叁諸門廣辨中,第十二緣事緣名分別門。

【述記‧卷叁十七】

自下、第十二大門。

「緣自地」煩惱,依、緣俱增,名「緣分別所起事境」。此境本質,亦由今時分別起故。

「事」者,體也。緣他地及無漏者,名「緣分別所起名境」,影像、本質「不相似」。滅、道深遠,地處遠故,依緣不增,但尋彼名,彼名可增,故言「分別所起名境」。

或複「名」者,即心、心所相分之名,亦由能分別所起故。此如五十八[259]、五十九[260]、《對法》第六、第七抄說,有別所以[261]。

【論文】

六‧二六二 余門分別,如理應思。

【疏翼】

第叁諸門廣辨中,第十叁余門思准。

【述記‧卷叁十七末】

謂有無異熟、有漏無漏、七隨眠攝、八纏、諸蓋攝,乃至九品等分別,皆如理思[262]。

【疏翼】

以上第一大段五頌﹝第十頌至第十四頌﹞別顯心所中,第叁第十二頌上半辨煩惱位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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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七「叁界分別門」有叁子門:一、瞋唯欲界門,二、上下相起門,

叁、上下緣別門。第九「叁斷分別門」有二子門︰一、非非所斷門,二、迷谛總別門。

[2] 如理《義演》雲︰

「鈍四」者,謂貪、瞋、癡、慢。「利二」者,謂身、邊二見。

[3] 《顯揚》謂:從貪乃至邊執見,皆「或是俱生、或分別起」。而從邪

見至疑,則「唯分別起」。《瑜伽》謂:從薩迦耶見﹝除邪見、見取、戒禁,及疑﹞,乃至癡、慢,均不但「由親近不善丈夫、聞非正法、不如理作意」叁種共緣得起,並「由任運失念」而起。

[4] 「自分別」,即「不如理作意」。

[5] 「六」字,本論《述記》作「八」,今改。

如《瑜伽》卷八十六雲︰

又由二緣,依止無我勝解之欲,于彼涅槃,由驚恐﹝藏文作「yovs su yi chad pa/」﹞,故其心退還︰一、由于此欲不善串習﹝藏文作「legs par byav ba/」﹞,未到究竟故。二、于作意時,由彼因緣﹝藏文作「rgyu de bid kyis/」﹞,念忘失故。

又此忍欲﹝藏文作「bzod pa/」﹞未串習故,當爾之時,于諸行中,了唯行智,其心愚昧,數數思惟我我﹝藏文作「bdag gi bdag/」﹞當何所在;尋求我行﹝藏文作「bdag yovs su tshol ba”i rnam pas/」﹞,微細俱行,障礙而轉。由此緣故,彼作是思:我當不有;不作是念:唯有諸行當來不有。彼由如是隨逐﹝之﹞身見爲依止故,發生變異隨轉﹝藏文作「rnam par ”gyur ba dav rjes su ”brav ba”i/」﹞之識,由驚恐故,于彼寂滅,其心退還。

[6] 「四」字,本論《述記》作「叁」,今改。

 如《對法》卷四雲︰

問︰何相邊執見是俱生耶?答︰謂斷見。已學現觀者,起如是怖﹝藏文作「skrag pa/」﹞:今者我我﹝藏文作「va”i bdag/」﹞爲何所在?

[7] 如《對法》卷七雲︰

俱生邊執見者,謂斷見所攝。由此見故,于涅槃界其心退轉,生大怖畏﹝藏文作「yovs su yi chad pa/」﹞:我我﹝藏文作「bdag gi bdag/」﹞今者何所在耶﹝藏文作「gav yin/」﹞?

[8] 「類」字,天海本引異本作「引」。

[9] 《瑜伽》卷八十六、《對法》卷四、卷七。

[10] 具意應雲:以教成者,故《顯揚》等諸論皆說類教也。

[11] 即亦有任運失念而起。

[12] 《顯揚》卷一、《瑜伽》卷八。

[13] 如《對法》卷六雲︰

相應者,謂貪不與瞋相應,如瞋,疑亦爾。余皆得相應,何故貪不與瞋相應?一向相違,法必不俱轉故。又貪不與疑相應者,由慧于境不決定,必無染著故。余得相應者,與余慢等不相違故。

[14] 如《瑜伽》卷五十五雲︰

貪、瞋互相無。此或與慢、見。謂染愛時或高舉,或推求。如染愛,憎恚亦爾。

[15] 如《瑜伽》卷五十八雲︰

貪、恚、慢、疑,更相違故,互不相應。貪染令心卑下,憍、慢令心高舉,是故貪、慢,更互相違。

[16] 此叁文大同,異如前卷四,及下文會。

[17] 如本論卷六雲︰

貪會違緣,憂、苦俱故。瞋遇順境,喜、樂俱故。

[18] 「六」字,本論《述記》原作「五」,今改。

[19] 謂貪與慢相應之說同。

[20] 謂《對法》卷六,及《瑜伽》卷五十五。

[21] 謂《瑜伽》卷五十八。

[22] 《續藏》注雲︰古本有「其七卷」叁字,本論《述記》則見卷二十

 七。

[23] 如本論卷四雲︰

《瑜伽論》說貪令心下,慢令心舉,甯不相違?分別俱生,外境內境、所陵所恃、粗細有殊,故彼此文,義無乖返。

本論《述記》卷二十七更益隨轉理門、真實理門一義爲五,而會兩文,並雲︰ 

或複多分說不相應,據實說之,亦得相應。

[24] 見《瑜伽》卷五十五。

[25] 《對法》卷六雲︰

如貪,瞋亦爾。瞋不與貪、慢、見相應。若于此事起憎恚,即不于此生于高舉,及能推求。與余相應,如理應知。

[26] 如《瑜伽》卷五十八雲︰

貪、恚、慢、疑,更相違故,互不相應。

[27] 如《瑜伽》卷五十五雲︰

謂染愛時,或高舉,或推求。如染愛,憎恚亦爾。

[28] 如《瑜伽》卷五十五雲︰

疑都無所有。

[29] 同注二十六。

[30] 「六」字,本論《述記》原作「五」,今改。

[31] 《對法》卷六雲︰

又貪不與疑相應者,由慧于境不決定,必無染著故。余得相應者,與余慢等不相違故。

[32] 《對法》卷六雲:

謂瞋不與貪、慢、見相應。若于此事,起憎恚,即不于此生于高舉及能推求。

[33] 見《瑜伽》卷五十五、五十八。前文謂憎恚同染愛,或時高舉,或

時推求。後文謂五見以自性故,互不相應,貪、恚、慢、疑,四相違故,不相應,此外無不相應。

[34] 謂「受俱門」。

[35] 《對法》卷六雲:

見不與瞋、疑相應。

 又雲︰

謂瞋不與貪、慢、見相應。

[36] 《瑜伽》卷五十五謂:憎恚同染愛,或時高舉,或時推求。

[37] 即《對法》卷六雲︰

慢不與瞋、疑相應。

 《瑜伽》卷五十五雲︰

疑都無所有。

 《瑜伽》卷五十八雲︰

貪、恚、慢、疑,更相違故,互不相應。

[38] 即《對法》卷六雲︰

慢不與瞋、疑相應。

 不遮余惑──《瑜伽》卷五十五雲︰

慢之與見,或更相應。謂高舉時,複邪推構。

 《瑜伽》卷五十八雲︰

貪、恚、慢、疑,更相違故,互不相應。

 亦不遮余。

[39] 「別明」二字,《續藏》注所引古本無此二字。

[40] 如本論卷六雲︰

有義:俱生分別起慢,容與非苦四受相應,恃苦劣蘊,憂相應故。

[41] 本論卷六原作:

恃苦劣蘊,憂相應故。

[42] 《對法》卷六雲︰

疑不與貪、慢、見相應。

 《瑜伽》卷五十五雲︰

疑,都無所有。

 《瑜伽》卷五十八雲︰

此五見是慧性故,互不相應。自性、自性不相應故。

[43] 《瑜伽》卷五十八文,如注四十二所引。

[44] 本論卷四雲︰

慧即我見,故不別說。

 又雲︰

我見雖是別境慧攝,而五十一心所法中,義有差別,故開爲二。

[45] 《對法》卷六雲︰

無明有二︰一、一切煩惱相應無明,二、不共無明。不共無明者,謂于谛無智。

 《瑜伽》卷五十五雲︰

無明與一切。

 《瑜伽》卷五十八謂五見「互不相應」,貪、恚、慢、疑四者「互不

 相應」,其余不遮。

[46] 即本論卷叁初、卷四後。卷叁雲︰

﹝藏識﹞善、染汙等,亦不相應。

 本論卷四雲︰

﹝第七識﹞與根本四煩惱相應。其四者何?「謂我癡、我慢,並我見、我愛。」

[47] 本論卷五雲︰

此六轉識,總與六位心所相應,謂遍行等。

 《瑜伽》卷五十八雲︰

又十煩惱,七唯意地。

[48] 《瑜伽》卷五十八雲︰

貪、瞋、無明亦通五識。

[49] 《對法》卷七原文作:

慢、見、疑,于一切處唯在意識身。由彼于稱量﹝藏文作「yovs su ”jal ba/」﹞等門轉故。

[50] 今明「初、實義」第一「明貪瞋癡」中,第一標宗也。

[51] 如《對法》第七雲︰

又貪于欲界與樂、喜、舍相應。如于欲界,于初二靜慮,亦爾。于第叁靜慮,與樂、舍相應。以上,唯與舍相應。貪于欲界,與樂相應者,謂在五識身;與喜相應者,在意識身;與舍相應者,在一切貪﹝漢譯抄誤,作「處」,今依藏文改。下一同。即「”dod chags thams cad/」﹞于相續末位﹝藏文作「斷位」﹞,所以不與憂、苦相應者﹝藏文略無此語﹞,由此欣﹝藏文作「dga” ba」﹞行轉故。瞋與苦、憂、舍相應。苦相應者,在五識身;憂相應者,在第六識﹝藏文作「第六意地」﹞;所以不與喜、樂相應者,由此戚﹝藏文作「dman pa」﹞行轉故。瞋能逼惱自相續,故名戚行﹝藏文無此十一字﹞。與舍相應者,于一切貪﹝漢譯亦作「處」﹞,如前說。

[52] 如《瑜伽》卷五十八雲︰

貪、樂、喜、舍相應,恚、苦、憂、舍相應。……無明,一切五根相應。

[53] 「八」字,本論《述記》原作「五」,今改,即五十八續作解釋。

[54] 《瑜伽》卷五十八下文雲:

其余深細,後﹝卷五十九初﹞當廣說。

[55] 「理」字,《續藏》注雲︰古本無。

[56] 「此」,謂「多分相應道理」。

[57] 如《瑜伽》卷五十九雲︰

問︰是諸煩惱幾與樂受相應,乃至幾與舍根相應?答︰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于叁受現行可得。是故通一切識身者,與一切根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與意地一切根相應。

[58] 《瑜伽》五十九續雲︰

不﹝藏文無﹞任運生一切煩惱,隨其所應諸根相應,我今當說︰貪于一時,樂、喜相應,或于一時,憂、苦相應,或于一時,與舍相應﹝藏文均作「能相應」,下同﹞。

問︰如何等?答︰如有一,或于樂受起會遇愛、不乖離愛,而現在前,遂于樂受不會遇﹝藏文作「ma phrad/」﹞、非會遇﹝藏文作「phrad par ma gyur/」﹞,若乖離﹝藏文作「bral/」﹞、非和合﹝藏文作「ldan par ma gyur pa/」﹞;或于苦受起不會愛,或乖離愛,而現在前,遂于苦受合會,非不合會,不乖離﹝藏文作「ma bral/」﹞、非乖離﹝藏文作「bral bar ma gyur pa/」﹞;由是因緣,貪于一時﹝能﹞憂苦相應。與此相違,喜樂相應。若于不苦不樂位,而生味著,當知此貪,舍根相應。恚于一時,憂、苦相應,或有一時,喜、樂相應。

問︰如何等?答︰如有一自然﹝藏文作「自內」,即「bdag bid kyi/」,而非「bdag bid kyis/」﹞爲苦逼切身心,遂于內苦﹝藏文作「bdag bid kyi sdug bsval/」﹞作意思惟,發恚恨心;或于非愛諸行、有情,及諸法所,作意思惟發恚恨心。由是故,恚﹝能與﹞憂、苦相應。

問︰恚與喜、樂相應,如何等?答︰如有一于怨家等非愛有情起恚惱﹝藏文亦作「&#378;e ”gras pa/」,與「恚恨」同﹞,心作意思惟︰願彼沒苦﹝藏文作「sdug bsval bar ”gyur ba/」﹞,沒已不濟﹝藏文作「sdug bsval bar gyur ba/」﹞,或不得樂,得已還失﹝藏文作「rgud pa/」﹞。若遂所願,便生喜樂﹝藏文無此二句﹞,由是故,恚,喜、樂相應。

[59] 謂俱生與分別。

[60] 《樞要》卷下雲︰

貪、瞋、癡俱生與五受俱者,《瑜伽》五十九說俱生「通一切識身者」,與一切根相應故。其分別者,《瑜伽論》﹝續雲:﹞貪會違緣,憂苦俱故;瞋遇順境,喜、樂俱故。今此文通,一切不遮。俱生、分別,二種皆同,應廣如彼。

[61] 即《瑜伽》卷五十九文。

[62] 「許」字,明曆本作「計」。

[63] 俱生慢與分別慢。

[64] 《瑜伽》卷五十九雲︰

慢于一時,喜根相應,或于一時,憂根相應。問︰如何等?

答︰略有二慢,一、高舉﹝藏文作「khevs pa/」﹞慢,二、卑下﹝藏文作「”dud pa/」﹞慢。又高舉慢有叁高舉,謂:稱量﹝藏文作「yovs su ”jal pas/」﹞高舉、解了﹝藏文作「sred pas/」﹞高舉、利養﹝藏文作「rbed pa dav bkur stis/」﹞高舉。此高舉慢,喜根相應。若卑下慢,與彼相違,憂根相應。

[65] 如本論卷六雲「與身、邪見,一分亦爾」,亦如與斷見不俱生。

[66] 《對法》卷七亦雲︰

慢于欲界,與喜、舍相應;于初二靜慮,與樂、喜、舍相應;于第叁靜慮,與樂、舍相應;以上,唯舍相應。慢于欲界樂不相應者,以五識無故。

若爾,于初二靜慮,雲何與樂相應?與意地樂相應,故無過。雲何與彼有意地樂?由說彼地有喜、樂故。如經言︰雲何爲喜?謂已轉依者依于轉識,心悅﹝藏文作「sems tshim pa/」﹞、心踴﹝藏文作「sems win tu dga” ba/」﹞、心適、心調﹝藏文作「sems ravs pa dav/ sems dga” ba dav/」﹞、安適受﹝藏文作「bde ba myov ba/」﹞,受所攝。

「依于轉識」者,即依意識。于﹝藏文作「由」﹞叁摩哂多位﹝藏文作「mbam par g&#378;ag pa/」﹞,余識無故。

「雲何爲樂?謂已轉依者,依阿賴耶識攝受所依﹝藏文無「攝受所依」,只作「阿陀那識」﹞,所依怡﹝藏文作「gnas la phan pa/」﹞、悅﹝藏文作「gnas tshim pa/」﹞、安適受﹝藏文作「bde ba myov ba/」﹞,受所攝。」此經意說︰樂受依初二靜慮生時,與如是心、心所聚相應,由欣踴﹝藏文作「dga” ba/」﹞行,還令此聚皆得踴悅﹝藏文作「tshim par byed pa/」﹞;又令所依阿賴耶識﹝藏文作「阿陀那識」﹞自體安樂﹝藏文作「win tu sbyavs pa”i bde ba/」﹞、怡適﹝藏文作「tshim par byed pa/」﹞,由此樂受作二事故,體雖是一,建立二種︰若喜,若樂,是故說此相應慢與樂喜相應。如慢,薩迦耶見、邊執見、見取、戒禁取,亦爾。

 《樞要》卷下雲︰

慢有二種︰一、高舉,二、卑下。高舉有叁︰一、稱量,二、解了,叁、利養。以卑下慢與憂相應,高舉不爾,故前所說不與身邪一分俱。此與憂俱,據卑下說,亦不相違。

[67] 《瑜伽》卷五十九雲︰

不通一切識身者,與意地一切根相應。

[68] 本論卷五:

有義﹝護法說﹞:通二。人、天中者,恒名爲憂──非尤重故;傍生、鬼趣,名憂、名苦──雜受、純受,有輕重故;捺落迦中,唯名爲苦──純受、尤重,無分別故。

[69] 即見取。

[70] 「邪思惟」,謂不如理作意。

[71] 《樞要》卷下雲︰

正義:若地獄無分別煩惱,應無因力斷善根者,死時續等!解雲︰勢力不生,非由邪見。

 《瑜伽》卷一雲︰

但由安立現行善根相違相續,名斷善根,非由永拔彼種子故。

[72] 此續前文「俱生慢不造惡趣業」,而起問。

[73] 《瑜伽》卷五十九原文爲:

若諸煩惱猛利現行,方能發起往惡趣業,非諸失念而現行者。又分別起能發此業,非任運起。

[74] 如《瑜伽》卷五十九雲:

此高舉慢,喜根相應。若卑下慢,與彼相違,憂根相應。

[75] 如理《義演》雲︰

不是于地獄中,起思度等煩惱造業,名于「分別」,但由前生強分別惑之勢力,而造諸業,名有分別也。

問︰如何地獄更造惡業耶?答︰前師不正義,故作此計。

[76] 如《對法》卷七雲︰

慢于欲界,與喜、舍相應。

[77] 「八」字,本論《述記》原作「五」,今改。

[78] 如《瑜伽》卷五十八雲︰

又于欲界四見,及慢,喜、舍相應。

[79] 如本論卷六雲︰

貪會違緣,憂苦俱故。

 《樞要》卷下雲︰

叁惡趣極苦處,不造往惡趣業,無分別惑故,可造人天業耶?

答︰不障。但言無分別煩惱,不言無人、天業故。

問︰不起不共無明,如何造人、天業?

 故亦不造!此論總報,別報可造,善惡俱得。

[80] 即見取。

[81] 《樞要》卷下雲︰

五十九雲︰于利養﹝恭敬、稱、譽、樂善趣﹞等,﹝決定事中﹞他﹝所導﹞引﹝令﹞猶豫﹝者﹞,疑與憂根相應。于無利養,不敬、譏、毀、苦、惡趣等,﹝決定事中﹞他﹝所導﹞引﹝令﹞猶豫﹝者﹞,喜根相應。

邪見﹝一種﹞先作妙行,憂根相應;先作惡行,喜根相應。

二取隨境﹝如雲「見取,戒禁取、取彼見故,隨其所應,如彼相應」。彼二見觀樂等俱行蘊爲我、爲常等故﹞,故四受俱,五十九中,但依欲界疑邪見等說。此通一切地,故與樂相應。

[82] 《瑜伽》卷五十九雲︰

于無利養﹝藏文作「rbed pa med pa/」﹞、不敬、譏﹝藏文作「grags pa med pa/」﹞、毀、苦、惡趣等決定事中,他所導引令猶豫者,喜根相應。

 《對法》卷七則雲︰

所以欲界非喜相應者,不決定心若未息滅﹝藏文作「無勝解故」,不作「若未息滅」﹞,喜不生故。

 本論據原已決定者說,《對法》據原未決定者論。

[83] 如理《義演》雲︰

此中受俱,約一心總聚可通有處作法,非一一界惑一一地等皆通也,但容得俱也。以無異說,「故說極成之言」也。

[84] 《瑜伽》卷五十九雲︰

薩迦耶見及邊執見,若于樂俱行蘊,觀我、我所,或觀爲常,﹝能與﹞喜根相應。若于苦俱行蘊,觀我、我所,或觀爲常,﹝能與﹞憂根相應。若于舍俱行蘊,觀我、我所,或觀爲常,﹝能與﹞舍根相應。斷見攝邊執見,當知一切與彼相違。見取、禁戒取,取彼見故,隨其所應,如彼相應。邪見一種,先作妙行,憂根相應;先作惡行,喜根相應。

 《對法》卷七雲︰

如慢,薩迦耶見、邊執見、見取、戒禁取,亦爾。邪見于欲界,與憂、喜、舍相應;于色、無色界,隨所有受﹝無苦﹞,皆與相應。

雲何邪見于欲界,與憂喜相應?謂先造妙行、惡行者,見此無果,生欣戚故。所以不與苦樂相應者,由一切見皆在意地故。

[85] 《瑜伽》卷五十七「二十二根叁性分別門」雲:

一、善不善,善不善無記爲義。

[86] 如《瑜伽》卷五十八雲︰

複次﹝藏文有「欲界系」叁字﹞,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性,數現行故,非極損惱自他﹝所依﹞處故。若分別起薩迦耶見,由堅執故,與前相違。在欲界者,若在上﹝藏文誤作「下」,即「”og ma/」﹞地,奢摩他力所製持故,多白淨法所攝受故,成無記性。由染汙﹝藏文並有「有過失」﹞故,體是隱沒﹝即「有覆」﹞所余煩惱,由此道理,隨應當知。

[87] 本論卷五雲︰

有義﹝護法說﹞:通二。人天中者,恒名爲憂──非尤重故;傍生、鬼趣,名憂,名苦──雜受、純受,有輕重故;捺落迦中,唯名爲苦──純受、尤重,無分別故。《瑜伽論》﹝卷五十九﹞:

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于叁受現行可得。

[88] 如《瑜伽》卷五十九雲:

不任運生一切煩惱,隨其所應諸根相應。

[89] 《瑜伽》卷五十八雲︰

又于欲界四見,及慢,喜、舍相應。貪,樂、喜、舍相應。

 如理《義演》雲︰

意說貪、慢、四見,除邪見,皆叁受俱。除憂、苦者,取順境故。

[90] 《瑜伽》卷五十八續雲︰

恚,苦、憂、舍相應。

[91] 《瑜伽》卷五十八續雲︰

邪見,喜、憂、舍相應。疑,憂、舍相應。

[92] 「八」字,本論《述記》原作「五」,今改。

[93] 除鼻、舌。

[94] 謂《對法》。

[95] 《對法》卷七雲︰

雲何于彼有意地樂?由﹝經﹞說彼地有喜樂故。如經言︰……「雲何爲樂?謂已轉依者依阿賴耶識﹝藏文作「阿陀那識」。下一同﹞攝受所依,所依怡、悅、安適受,受所攝。」此經意說。樂受依初、二靜慮生時,與如是心、心所聚相應。由欣踴行,還令此聚皆得踴悅;又令所依阿賴耶識自體安樂、怡適。由此樂受作二事故,體雖是一,建立二種︰若喜,若樂。

[96] 智周《演秘》雲︰

煩惱生起展轉相續,漸漸微薄勢力將盡,墮處中位。于此位中,必舍相應。

[97] 本論卷五初雲︰

故此相應,唯有舍受。

[98] 此句即欲界以上無瞋。

[99] 如理《義演》雲︰

除貪、瞋、癡,余七俱樂,唯除欲界。下叁靜慮,皆意﹝地﹞樂俱。所以者何?五見、慢、疑,唯意地故。

[100] 《對法》卷七雲︰

疑于欲界,與憂、舍相應。于色、無色界,隨所有受皆與相應。

[101] 《對法》卷七雲︰

無明有二種︰謂相應、不共﹝藏文未明言二種﹞。相應﹝藏文無「相應」二字﹞無明,一切煩惱相應故。若于是處,隨所有受,皆得相應。不共無明,于欲界,與憂、舍相應;于上界,隨所有受皆得相應。喜受﹝漢譯作「樂」,今依藏文「yid bde ba/」改﹞相應不應道理,應如疑說。

[102] 《對法》卷七原作:

于欲界,不決定心若未息滅,喜不生故。色界中,疑疑上靜慮者,由喜樂定力所引持故,亦得隨轉﹝藏文作「rjes su ”gro ba bid/」﹞,是故于彼,亦得與喜、樂相應。

[103] 如理《義演》雲︰

意說諸煩惱與喜、舍相應,通下叁地,除第叁禅──唯樂受故。就欲界中,除欲界極苦處,以欲界無分別煩惱故。余雜受處,意地有喜、舍故。

[104] 《瑜伽》卷五十八雲︰

自性、自性不相應故。

[105] 本論卷五末雲︰

有義:不定。《瑜伽》﹝卷叁﹞說此四一切中無後二故。又﹝卷五十五﹞說此五緣四境生。所緣能緣,非定俱故。

[106] 此句具意:問五受別,非總問遍行,受散故,故爲問也。

[107] 如理《義演》雲︰

善是染違,故此不說。

[108] 如理《義演》雲︰

如不定四未明,以在後明,今不將煩惱對不定四,辨相應等。

[109] 《對法》卷四雲︰

自性不善者,謂除染汙意相應,及色、無色界煩惱等,所余能發惡行煩惱、隨煩惱。此複雲何?謂欲界系不任運起者,是不善。

[110] 貪、癡、慢。

[111] 貪、癡、慢。

[112] 本論卷四雲︰

謂從無始至未轉依,此意任運恒緣藏識,與四根本煩惱相應。其四者何?「謂我癡、我見,並我慢、我愛」。

[113] 叁、「非極損自、他」。﹝四、﹞五十八說:

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性數現行故,非極損惱自他處故。

 《瑜伽》卷五十八以下,應作第四因。

[114] 「也」字,《續藏》疑作「耶」。

[115]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七〈斷障章〉雲︰

煩惱障中,除第七識所余六識,叁界九地各有九品,成八十一。見道十惑,九品定然,粗細異故。俱生六惑,斷即不同。身見、邊見,及此相應,唯第九品;九地而論,但有九品。瞋唯一地九品。余獨頭貪、癡等,八十一品,﹝叁﹞地各九故。

第七識中九地煩惱障,亦有二說。初有義:唯同非想﹝非非想﹞第九品類。然于其中自類有九,如增上邪見能障善者,亦有九品,唯同非想﹝非非想﹞第九品故,唯障無學,金剛始斷,有九品故,體有增減,故成能熏。

次有義:九地各有一品,細分便成八十一品。勢力所障,皆同非想﹝非非想﹞下下品惑,故金剛心一時頓斷。

[116] 如理《義演》雲︰

若准後解,亦得。且如無色,無能治道,尚有九品,何故二見不得有九?又第七中見,尚計有九品,何況二見?上下多文分許有九品。今取後也。

 《樞要》卷下雲︰

要得根本定,煩惱方起,有依未至斷欲九品已,不得根本定命終;此人以何現行潤生?

有解雲︰無此,必得方命終故。如第七生預流無命終不得應果者,必得根本定,方命終。

又有解︰亦有唯以隨眠潤生,如見谛者以隨眠,亦有現行潤故,此亦應爾。

[117] 即界地分別門。

[118] 如理《義演》雲︰

所言未至定者,即方便定,即定前加行──亦行,亦爲定。或名近分定,是根本之因,亦名近分定。准此後義,未至定有染。

[119]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六十一雲︰

頗有不入初靜慮,生梵世耶?答︰生。

雲何生?謂依未至定,離欲界染最後解脫道,及後時不入初靜慮。彼若未離初靜慮染,命終必當生于梵世,或上地設生彼天中。問︰不起彼定,雲何生彼?無異熟因故。答︰順後次受業,爲異熟因,故得生彼。

[120] 智周《演秘》雲︰

潤生時起,名「生煩惱」。或生彼地所起之者,亦名生惑。非今所說。除此,余時但緣定起,皆名定生。如遍、常見,因定生起,名「定煩惱」,余准此知。然《疏》說雲「如遍、常」者,乍觀似證生煩惱也,理證定惑。

[121] 如《瑜伽》卷五十八雲︰

若諸異生離欲界欲,或色界欲﹝藏文作「”dod chags」﹞,但由修道,無有見道。彼于欲界得離欲時,貪欲﹝藏文作「de”i ”dod chags﹞﹞、瞋恚,及彼隨法鄰近憍慢,若諸煩惱相應無明,不現行故,皆說爲斷,非如見道所斷薩迦耶見等。由彼諸惑住此身中,從定起已,有時現行,非生上者,彼複現起。如是異生離色界欲﹝藏文作「”dod chags」﹞,如其所應,除瞋、恚,余煩惱,當知亦爾。自地所有見斷諸漏──若定,若起,若生──于一切時若遇生緣,便現在前。

 《樞要》卷下雲︰

伏修、不伏見,見惑既不善,何不感惡趣而生上界耶?若以勢力不行,何不名伏?

今以義解︰由勢力不行,不能發業。設亦有者,輕而不重,非決定業,不感欲界生。若正六行所厭,名爲伏故。不爾,便退。煩惱強故,定勢力劣故,以無修伴,弱故不能﹝發業﹞。

[122] 謂見道所斷貪等煩惱。

[123] 謂爲事障所障故。

[124] 本論卷七雲:

若伏下惑能起此定,後不斷退生上地者,豈生上已,卻斷下惑?

[125] 卷七續雲︰

斷亦無失,如生上者斷下末那俱生惑故。然不還者對治力強,正潤生位不起煩惱,但由惑種潤上地生。雖所伏惑有退不退,而無伏下生上地義,故無生上卻斷下失。

[126] 「惑」字,金陵本作「或」。

[127] 如《瑜伽》卷五十八雲︰

自地所有見斷諸漏若定,若起、若生,于一切時,若遇生緣,便現在前。

[128] 《對法》卷叁〈成就品第四〉原作:

若生欲界,欲、色、無色界系煩惱、隨煩惱,由種子成就,故成就。

[129] 「八」字,靈泰《抄》、《秘蘊》作「八」,余本作「五」,誤。

[130] 如《瑜伽》卷八十八雲︰

又見雜染得解脫時,亦能于余畢竟解脫,非余雜染得解脫時,即能解脫諸見雜染。所以者何?依世間道,乃至能離無所有處所有貪欲。于諸下地,其余煩惱心得解脫,而未能解脫薩迦耶見。由此見故,于下、上地所有諸行和雜自體不觀差別,總計爲我,或總計我所。由此因緣,雖升有頂,而複退還。若于如是一切自體,遍知爲苦,由出世道先斷一切薩迦耶見,後能永斷所余煩惱。由此因緣,無複退轉。是故當知唯見雜染是大雜染。

[131] 《樞要》卷下雲︰

下、明起上幾惑。

生在下地,起無色界幾煩惱?

唯起于六,或七︰謂見取、慢、疑、愛、癡,及我見。若定,若生,不過爾故。又可起彼戒取,執彼定爲勝因﹝及能淨因﹞故。無起彼邪見及邊見文,不同色界有六十二見等故。

生欲界起色界定五散中︰謂身、邊見、我慢、愛、疑、見取,不見起邪見之相。二無因論,亦是定後起,彼邪見非皆容起。並起戒取,執彼定爲勝因及﹝能淨因﹞故。然無此文。

[132] 「總」字,《大正藏》作「總」,余多作「結」。

[133] 《對法》卷六原文爲:

「或時移轉」者,謂于此位,往余生處強緣現前,如得第四靜慮,起阿羅漢增上慢比丘,彼地中有生時,由謗解脫邪見故,轉生地獄中有。

[134] 如理《義演》雲︰

意雲:此難薩婆多也。謂彼計雲︰在欲界本有中,見色界中有現前,遂便起謗。故今難雲︰欲界本有,既非定通,雲何得見色界中有耶?意說通力許見中有,本有位不許見,況死生﹝疑「命」﹞終,必住散心。

[135] 本論卷八雲:

諸緣起支,皆依自地。有所發行依他無明,如下無明發上地行?不爾,初伏下地染者,所起上定應非行支,彼地無明猶未起故。從上、下地,生下、上者,彼緣何受而起愛支?彼愛亦緣當生地受,若現、若種,于理無違。

[136] 如理《義演》雲︰

問︰約當生中有起愛?爲約當生地本有初起?中有不說,以疏遠故。

[137] 如理《義演》雲︰

意雲︰此第二解。許起慢等,如緣當生地法起愛之時,得有我見,我見要緣欣行,與愛行相相順。由有我見,方起愛故。計前境勝,亦起慢故。無明極成,故此不說。

[138] 如《瑜伽》卷五十八雲︰

諸煩惱纏﹝藏文作「kun nas dkris pa/」﹞未離自地煩惱欲﹝藏文作「”dod chags/」﹞者,自地現起。已離欲者,即不現起。若在﹝藏文作「住」﹞下地,上地諸纏亦得成就,非在﹝藏文亦作「住」﹞上地,得說成就下地諸纏。

[139] 如理《義演》雲︰

謂謗滅時及潤生時,唯此二時得起,余時不起。

[140] 謂潤生愛。

[141] 《樞要》卷下雲:

生無色界,除下潤生我、貪、慢、二見、癡,余更不得起,彼無中有可說起謗等故。生無色界,唯起下俱生,無起分別相,無中有起謗故。

[142] 《樞要》卷下雲︰

六十二初文說:五種愛緣上者,「謂或證得等至出已,計爲清淨﹝藏文作「gtsav ba/」﹞、可欣﹝藏文作「”dod pa/」﹞、可樂、可愛﹝藏文作「sdug pa/」﹞、可意,隨念愛味。或未證得、或已證得,未來愛味增上力故,追求、欣樂,而生愛味。或已證得,計爲清淨、可欣、可樂﹝藏文亦有「可樂、可愛、可意」﹞,乃至廣說現行愛味。若從定出,可生愛味;若正在定,無有愛味。

言「愛味」者,謂于是中遍生貪、著。後文說二種﹝原文爲「當知此愛,或是染汙,或不染汙」﹞:謂未得定者,有染汙愛,謂希上生﹝原文爲「若生是心:我今雲何當證如是廣大喜樂所隨等至?……又:我雲何當得生上常、恒、不變」﹞,深生愛著﹝原文爲「若得證者,我當如是如是愛味」﹞。不染汙愛緣上定者,謂「﹝若有起心﹞專求離欲欣樂﹝藏文作「意樂」﹞,證入上地寂靜﹝當知此愛,是不染汙﹞」,廣如六十二說。

[143] 《顯揚》卷二雲︰

「雜染」者,謂于上靜慮起深愛味、見、慢及疑。「愛味」者,謂有十種︰一、俱生作意愛味,二、分別所起作意愛味,叁、自地作意愛味,四、異地作意愛味,五、過去愛味,六、未來愛味,七、現在愛味,八、下愛味,九、中愛味,十、上愛味。

[144] 如《瑜伽》卷五十八雲︰

謂于滅谛起怖畏心、起損害﹝藏文作「kun nas mnar sems/」﹞心、起恚惱心,如是瞋恚迷于滅谛。

 又雲︰

所余貪等迷道煩惱,如迷滅谛道理應知。

[145] 「應」字,天海本無。

[146] 「起」字,原作「執」。

[147] 《瑜伽》卷八十八原文爲:

由生此者,依世間道,乃至能離無所有處所有貪欲,于諸下地其余煩惱,心得解脫,而未能脫薩迦耶見。

[148] 「諸」字,本論《述記》原引作「俱」,今改。

[149] 「及我所」字,原作「或總計我所」。

[150] 《義演》作「癡」,余多作「貪」,誤。《續藏》注雲:《對法》作

 「癡」。

[151] 如《對法》卷六雲︰

又欲界煩惱除無明、見、疑,余不能緣上地爲境。此無明等,雖亦有能緣上地者,然彼不能親﹝藏文作「mvon sum du/」﹞緣上地,如緣自地。由依彼門起分別﹝藏文作「遍分別彼爲門轉起」﹞故,立彼爲所緣,所言無明緣上地者,謂與見等相應。見者,除薩迦耶見。不見世間緣他地諸行執爲我故,上地諸煩惱不緣下地爲境,已離彼地欲﹝藏文作「”dod chags/」﹞故。

[152] 如《瑜伽》卷六十二雲︰

又我雲何得生上,常、恒、不變?

[153] 「得」字下,余本多有「所得」二字,《義演》牒文無。《續藏》

 注雲︰古本無「所得」二字。

[154] 《樞要》卷下雲︰

下上相緣中,下地緣上,二界皆得。無文遮故。

[155] 如《對法》卷六雲︰

見者,除薩迦耶見,不見世間緣他地諸行執爲我故。

[156] 如《瑜伽》卷五十八雲︰

下地煩惱能緣上地煩惱及事。

[157] 謂《瑜伽》五十九雲︰

十四、他境緣:謂色界于欲行煩惱;無色界于色行煩惱;又複下地于上地煩惱。所以者何?生上地者,于彼﹝即「方彼」﹞下地諸有情所,由常、恒、樂、淨,具勝功德,自謂爲勝﹝藏文有「心高舉」﹞故。

[158] 《瑜伽》卷五十八原文爲:

又有諸見妄計自在、世主﹝藏文作「skyes bu”i bdag po/」﹞、釋﹝藏文作「brgya byin/」﹞、梵,及余物類爲常、爲恒,無有變易。如是邪見,亦迷苦谛。

[159] 「界」字下,余本有「不」字,《義演》牒文無,《續藏》注雲︰

 「不」字疑作「而」。

[160] 《瑜伽》卷五十八原文爲:

常見所攝邊執見者,謂六十二諸見趣中,計度前際諸遍常論、一分常論,及後際諸有想論、無想論、非想非非想論。

[161] 本論《述記》雲︰

又緣梵王一分常者,是上地我見,後生常見。得宿住智,緣起上界身、邊見故。

[162] 如理《義演》雲︰

此第二解。

[163] 本論《述記》又雲:

又緣梵王一分常者,是上地我見,後生常見。得宿住智,緣起上界身邊見故。正義:唯是上地所系,得宿住智後方起故。

[164] 如理《義演》雲︰

此解:亦不異,但更出理會。

[165] 謂二論文中。

[166] 謂《對法》。

[167] 《樞要》卷下雲︰

我見別緣,不緣他地者,修道我見有二行相︰一、總緣:得他地。二、別緣:不得。

見斷我見,亦有二類︰一、見計爲他我,即得。二、計爲自內我,即不得。今說不得,隨義應知。或無分別我見緣他地者,梵王常等,即定後我見故。

[168] 《瑜伽》卷五十九雲:

由常、恒、樂、淨、具勝功德,自謂爲勝﹝藏文有「心高舉」﹞故。

 《樞要》卷下雲︰

上緣下中,無色界中無別緣慢,總緣,亦有慢。

[169] 如本論卷六雲︰

總緣諸行執我、我所,斷、常、慢者,得緣上故。

[170] 如《瑜伽》卷八十八、五十八。

[171] 《樞要》卷下雲︰

上緣下中,無色界中無別緣慢;總緣,亦有慢,余如于前皆有。見、戒二取,理定不得。除總緣行相,無別能故。

[172] 「二見」,即見取、戒禁取。

[173] 「等」,謂《對法》卷六。

[174] 《瑜伽》卷五十八雲︰

非上地惑能緣下地煩惱及事。

 《對法》卷四雲︰

上地諸煩惱不能緣下地爲境,已離彼地欲故。

[175] 即非學非無學。

[176] 如《瑜伽》卷五十七雲︰

二﹝未知欲知根、已知根﹞學,以叁種爲義;一﹝具知根﹞無學,以叁種爲義。

[177] 「此問也」叁字,《義演》置于「第九、叁斷門」之前。

[178] 如《對法》卷叁雲︰

謂不善及有覆無記法是染汙義。有覆無記者,謂遍行意相應煩惱等﹝《雜集論述記》卷十叁雲「謂等取欲界身、邊二見,及俱有法等」﹞,及色、無色界系諸煩惱等。

[179] 如《對法》卷四雲︰

謂分別﹝藏文作「yovs su brtag pa/」﹞所起染汙見、疑、見處﹝藏文作「lta ba”i gnas/」﹞、疑處,及于見等所起邪行﹝藏文作「log par &#378;ugs pa/」﹞、煩惱、隨煩惱,及見等所發身語意業,並一切惡趣等﹝藏文無「等」字﹞蘊、界、處,是見所斷義。

此中「分別所起染汙見、疑」者,謂聞不正法等爲先所起五見等。「分別所起」言,爲簡俱生薩迦耶見及邊執見。

問︰何相邊執見是俱生耶?答︰謂斷見。已學現觀者,起如是怖:今者我我﹝藏文作「va”i bdag/」﹞爲何所在?「見處」者,謂諸見相應共有法﹝藏文作「與諸見俱起法」﹞,及彼種子。疑處,亦爾。「于見等所起邪行煩惱」者,謂依見等門,及緣見等,所起貪等﹝《雜集論述記》卷十四初雲「『依見』,謂爲同類因等生。」論下文雲︰「謂由彼長養諸種子故,于未來世,即彼種類增勝而生,如是諸法能爲相似增長因故,立同類因」﹞。

[180] 如本論卷四末雲︰

如何此﹝第七﹞識要有我見?二取、邪見,但分別生,唯見所斷。此俱煩惱,唯是俱生,修所斷故。

[181] 如本論卷九雲︰

此﹝加行﹞位菩薩于安立谛、非安立谛,俱學觀察。爲引當來二種見﹝道﹞故,及伏分別二種障故,非安立谛是正所觀,非如二乘唯觀安立。

 又《佛地經論》卷六第叁師解自相共相雲︰

雖緣諸法苦無常等,亦一一法各別有故,名爲自相。真如雖是共相所顯,以是諸法自實性故,自有相故,亦非共相;不可以其與一切法不一不異,即名共相,自相亦與一切共相不一異故。

 又《分別緣起初勝法門經》卷下雲︰

複言︰世尊!入見道時,于此四谛爲頓現觀?爲漸現觀?世尊告曰︰有別道理,名頓現觀;有別道理,名漸現觀。何別道理,名頓現觀?謂自內證真谛聖智,于真智境非安立義,總相緣故,名頓現觀。何別道理,名漸現觀?謂初業智及後得智,觀察自相及因果相,由作行相別相緣故,名漸現觀。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七〈斷障章〉雲︰

一剎那中,由加行引,能普遍知,名總相緣。非一一法,真如妙理而不別知,名爲總相。

[182] 「壞」,藏文作「”dres pa/」,即雜或總義。《十地經論》:「不壞」,

 藏文作「ma ”dres pa/」。

[183] 《瑜伽》卷五十九原文爲:

複次,見斷煩惱頓斷,非漸。所以者何?由現觀智谛現觀故,能斷見道所斷煩惱。然此現觀與壞緣谛作意相應,是故叁心頓斷一切迷苦谛等見斷煩惱。修道煩惱,漸次而斷,數數修道方能斷故。

[184] 如理《義演》雲︰

雖有九品,以違一真如,或叁心故,以于二種見道中皆頓斷也。

[185] 如理《義演》雲︰

意說俱生修道煩惱一起有九品,要起九無間道、九解脫道,斷及證也。見道不然,故一時斷。

[186] 如理《義演》雲︰

將下地上上品惑,與上地上上品惑總爲一品,乃至欲界下下品,與非想下下品亦爲一品,所以總爲九品。即總起九無間道、解脫道,而證第四果也。

[187] 如理《義演》雲︰

一、迷苦集,二、迷滅道,叁、迷苦滅,四、迷集道,五、迷集滅,六、迷苦道。

[188] 如理《義演》雲︰

一、初叁除道,二、後叁除苦,叁、初二及四,四、前叁爲一句。

[189] 智周《演秘》雲︰

「壞」,猶雜也。身、受、心法,二叁四合而以觀之,名壞念住。

[190] 《瑜伽》卷五十八雲︰

欲界迷苦有十煩惱;迷集有八,除薩迦耶及邊執見;如迷集谛,滅、道亦爾。上界諸谛,並除瞋、恚,隨迷次第,如欲界說。

[191] 《對法》卷七原文爲:

又十煩惱皆迷苦、集,起諸邪行﹝藏文作「log par rtog pa/」﹞,是彼因緣﹝藏文作「rgyu/」﹞所依處﹝藏文作「g&#378;i”i gnas/」﹞故。所以者何?苦、集二谛,皆是十種煩惱因緣,又爲依處。是故一切迷此因緣、依處,起諸邪行。又十煩惱皆迷滅、道,起諸邪行,由此能生彼怖畏故。所以者何?由煩惱力樂著﹝藏文作「mvon par dga” ba/」﹞生死,于清淨法﹝藏文作「rnam par byav ba/」﹞起懸崖想﹝藏文作「g·yav sar ”du wes/」﹞,生大怖畏。又諸外道于滅、道谛,妄起種種顛倒分別﹝藏文在「生大怖畏」後,即說「起顛倒分別,于滅道谛起諸邪行」;並別說「由諸外道起異行相遍計,生起邪行故」﹞。是故十惑皆迷滅道,起諸邪行。

[192] 《瑜伽》卷八雲︰

或分十種︰一、薩迦耶見,二、邊執見,叁、邪見,四、見取,五、戒禁取,六、貪,七、恚,八、慢,九、無明,十、疑。或分一百二十八煩惱,謂即上十煩惱,由迷執十二種谛建立,應知。

何等名爲十二種谛?謂欲界苦谛、集谛,色界苦谛、集谛,無色界苦谛、集谛;欲界增上彼遍智果﹝藏文作「de yovs su wes pa”i ”bras bu/」﹞,彼遍智所顯滅谛、道谛,色界增上彼遍智果,彼遍智所顯滅谛、道谛,無色界增上彼遍智果,彼遍智所顯滅谛、道谛。此中于欲界苦﹝谛﹞、集谛,及于欲界增上滅﹝谛﹞、道谛,具有十煩惱迷執﹝藏文作「log par bsgrub pa/」﹞;于色界苦﹝谛﹞、集谛,及于彼增上滅﹝谛﹞、道谛,除瞋,有余煩惱迷執;如于色界,于無色界亦爾。于欲界對治修中,有六煩惱迷執,謂除邪見、見取、戒禁取、疑;于色界對治修中,有五煩惱迷執,謂于上六中,除瞋;如于色界對治中,于無色﹝界﹞對治中,亦爾。如迷執,障礙﹝藏文作「grib pa/」﹞亦爾。

[193] 《瑜伽》卷八于前引文下,說煩惱有六因。

[194] 如理《義演》雲︰

即因、集、生、緣,滅、靜、妙、離,道、如、行、出等,非如空無我等也。

 《了義燈》卷十四末雲︰

「然迷谛相有總有別。」《雜心論》﹝卷六初﹞雲︰「下苦,具﹝原作「說」﹞一切。二行,離叁見。道,除于二見。上界不行恚。」﹝長行解雲︰「『下苦說一切』者,『下苦』,謂欲界苦。彼一切十使,與見苦相違,故見苦斷。『二行離叁見』者,除身見、邊見、戒取,余七使與見集滅相違,故見集滅斷。『道除于二見』者,除身見、邊見,余八使與見道相違,故見道斷。問︰何故身見、邊見,見苦斷,非余耶?答︰苦處轉故。果處轉故。見彼則斷,不遠隨至根(下文雲︰「叁界一切使,舍根相應」),此見不隨根故,初見谛則斷。問︰何故戒取,見苦見道斷,非集、滅耶?答︰彼處起故。異學于彼二谛(苦、道)相違,非集、滅。彼垢處故,于集谛欲。洗浴處故,于滅谛欲。若內法者,見苦斷。外、法者,見道斷。問︰疑使何故不修道斷?答︰于事不見,故疑。于事見,故斷,彼方起見故。無有見,修道斷。『上界不行恚』者,色、無色界,除恚,余如欲界說。彼色界見苦斷,九;見集滅斷,六;見道(谛)斷,七;修道斷,叁;無色界亦如是。問︰上二界何故無恚耶?答︰彼無有無慚、無愧、悭、嫉、憂、苦性故,寂止養身故,得慈心故,無九惱性故,離不饒益相故,離一向不善故,(無慚、無愧)二果故,是瞋恚。」﹞

今大乘頌︰欲迷四各十;隨行,叁八種;修六,通行迷;上見,修,除恚。然迷谛相有總、有別。總有四句︰一、數總行別,二、行總數別,叁、數總行總,四、數別行別。數總行別︰谛各有十,各迷自谛,名爲行別。行總數別者,即前頌中然依一谛緣,迷多谛,名爲行總。若數行總者,谛各有十,名數總。行總者,迷二叁谛等,皆名爲總。二二迷,有六,即有六十。上二界谛,各除其瞋,六九、五十四,合一百八。叁界總有一百六十八。若叁叁合,有四句。欲有四十,上二界谛各叁十六,合一百一十二。若四谛合,叁界四谛,有二十八。若數別行別,即前頌中各迷自谛。

問︰此中依別、行別,從何說迷?

答︰從所緣迷,依、非緣故。

若爾,應是所緣谛惑,何故說依?

答︰因彼生故。依彼起故。

問︰一百二十八。依何者立?

答︰依數總行別,並修道惑。若依余句,即有增減。

[195] 如理《義演》雲︰

意雲︰大科第二、釋別迷﹝谛數﹞。

問︰集谛等叁而有八者,且如余七,唯別迷叁谛,不爾,以相應無明既是通迷,如何乃迷集等叁谛,而有八耶?

答雲︰不取相應無明,但取不共無明,故得成八。以相應無明是通迷故,故知別迷據不共說,以不能親迷行相故。理准如前說別迷,亦據不共獨行無明說,決定如是。

[196] 即空、非我二行相。

[197] 謂《瑜伽》卷五十八雲:

除二見迷苦外,余八煩惱集、滅、道,一一別說。

 例如說迷集戒禁取雲︰

若于隨順此見諸法所受戒禁,取爲第一,能得清淨﹝解脫、出離﹞,廣說如前,是迷集谛戒禁取。

 余不廣引。

[198] 《對法》卷七雲:

由是十煩惱因緣或所依處,故迷苦、集。由十煩惱生怖畏,故迷滅、道。

[199] 《瑜伽》卷八雲:

由迷執十二種谛,建立一百二十八煩惱。

[200] 「以上」等七字,本論《述記》原置于問答文後,今提前。

[201] 「謂疑叁見」等。

[202] 「相」字,《續藏》注所引古本無。

[203] 「起」字下,明曆本、《續藏》、金陵本有「親」字,《義演》牒釋

 無。

[204] 如理《義演》雲︰

即是疑、身、邊、邪見,及不共無明,名親迷苦理。

[205] 如理《義演》雲︰

余獨頭貪等五法雖別起,有別行相,不能親迷,故雲「不然」。

[206] 如理《義演》雲︰

以果處起故。

[207] 謂:實有身、邊爲因及所依處。

[208] 謂:以多計有漏果法,說八故。

[209] 「准」字,《義演》牒釋作「准」,余多作「唯」。

[210] 如理《義演》雲︰

意說以二見,集等叁谛下無故,不准苦谛說言親迷也。由此故知叁谛下,無身、邊二見。

[211] 謂滅、道二谛。

[212] 《瑜伽》卷五十八雲:

迷苦有十迷,余叁谛,各有八。

[213] 「不」字,《續藏》注引一本作「亦」。

[214] 《疏翼》作「迷滅谛瞋」,《大正藏》作「瞋迷滅谛」,今依《大正

 藏》改。

[215] 如《瑜伽》卷五十八雲︰

謂于滅谛,起怖畏心,起損害心,起恚惱心。

 又雲︰

所余貪等迷道煩惱,如迷滅谛道理應知。

[216] 如本卷末雲︰

此中有義:忿等但緣迷谛惑生,非親迷滅谛。行相粗淺,不深取故。有義:嫉等亦親迷谛,于滅、道等,生嫉等故。

[217] 如理《義演》雲︰

意雲︰慢、貪隨滅、道下煩惱後起,唯疏迷故。

[218] 如理《義演》雲︰

皆親迷滅道。

[219] 「集」字,《義演》釋文中無。

[220] 如理《義演》雲︰

意雲︰獨頭起貪緣無漏者,是善法欲,不名彼惑。若于余煩惱獨頭起者,亦不了滅、道,故得迷也。

[221] 即「叁斷分別」門。

[222] 實即見、修二斷。

[223] 本論卷二雲︰

然有漏識自體生時,皆似所緣能緣相現。彼相應法,應知亦爾。似所緣相,說名相分;似能緣相,說名見分。

[224] 如《瑜伽》卷五十八、五十九、《對法》卷五、卷七。

[225] 「等」,取邊執見。

[226] 《對法》卷六原文爲:

「緣無事」者,謂見及見相應法。見,謂薩迦耶見及邊執見。所余煩惱,名「緣有事」。

[227] 智周《演秘》雲︰

汝雲我見﹝及其俱法﹞攝法執盡,即四見、疑,便無法執。便無法執者,便成大過!豈有煩惱不依法執而得起耶?

[228] 如本論卷六雲︰

貪與慢、見,或得相應。

[229] 不同于遍計所執,如言實目識外境義。

[230] 智周《演秘》雲︰

有義:今不依此。影外所仗,未必同時。如先聞過未等名,後方緣故,後後心生,無名相故,又簡境等無有名故﹝不再以名爲質爲境﹞。設遠假名﹝而起﹞,但可許說名﹝爲﹞增上緣,何成﹝所緣﹞本質?俱時發影,名爲質故。先心緣名,隨名分別,後心緣義,影像方生。能诠、所诠,全不相似,豈得說名爲後義質?故知影像亦有全無所仗之質。不爾,便違前第一卷自心外蘊或有,或無﹝卷二初雲「如是外道余乘所執──離識,我、法皆非實有。故心、心所,決定不用外色等法爲所緣緣,緣用必依實有體故」。又雲「謂假智、诠,不得自相,唯于諸法共相而轉」﹞。

詳曰︰《疏》此問答,意簡有宗。有宗心生,無不仗質﹝陳那亦爾。《雜集論述記》卷五雲「依《集量》說:疏所緣緣,一切心生,決定皆有」﹞。縱緣空華、龜毛、兔角,亦以名等爲質生起。縱而以簡,由彼名等,是能緣心近遠所托,似于真實,故雲「無無本質者」。非許名等同實塵等本質之體,雲「無無者」,何得乃以實質爲難?又「能诠、所诠、全不相似」等者,此亦不然。豈諸質、相,皆相似耶?如礙不礙、慮不慮等,而非一故。余難准斯,得失可悉,無俟言矣。

[231] 智周《演秘》雲︰

漏、無漏緣質、影雙說,例事無事,不唯望質。

 如理《義演》雲︰

豈有煩惱親緣無漏耶?

[232] 如理《義演》雲︰

如下所引論文勒之,不過七門明有事、無事煩惱︰第一、約《瑜伽》﹝五十八﹞,依見修煩惱分別有事、無事。第二、依《瑜伽》五十九,約自十種煩惱分別有事、無事。第叁、即彼卷下文約「有事緣」、「無事緣」分別有事、無事。第四、又雲「無境緣」、「有境緣」,分別有事、無事。第五、又《對法》第五文,約有事、無事境,分別有事、無事。第六、以《對法》第五下文,約有所緣、無所緣,分別有事、無事。第七、《對法》第七,約緣有事緣、無事緣,分別有事、無事。

然煩惱所緣,皆顛倒虛妄,據其境說,明體有無,故略明有事無事。雖多門分別,略勒七門,用顯幽旨。

[233] 此下爲第一門。 

[234] 見《瑜伽》卷五十八。

[235] 《瑜伽》卷五十八雲︰

又十煩惱見所斷者,名曰無事。彼所緣事,非成實﹝藏文作「yovs su grub pa ma yin pa/」﹞故。

[236] 《瑜伽》卷五十八又雲︰

所余煩惱有事﹝藏文作「g&#378;i dav bcas pa/」﹞、無事,彼相違故。

[237] 如理《義演》雲︰

然與彼見惑相違,故名「彼相違」。

[238] 如理《義演》雲︰

謂見、戒取,緣煩惱而生,名「重緣惑」。許合有事,以煩惱有境體故。

[239] 此下爲第二門。

[240] 《瑜伽》卷五十九原文:

諸見與慢,是無事。于諸行中,實無有我,而分別轉故。貪、恚是有事,無明、疑通二種。

[241] 如理《義演》雲︰

謂貪與我見俱時,亦合名緣無事。以少故,不說緣無事也。謂貪多分緣有體法起故。

[242] 此下爲第叁門。

[243] 《瑜伽》卷五十九下文:

叁、有事緣:謂諸有事煩惱;四、無事緣:謂諸無事煩惱。

[244] 如理《義演》雲︰

即會五十九「諸見與慢」等文也。

[245] 此下第四門。

[246] 如理《義演》雲︰

不稱境知,名「無境」也,但緣名故,如上界緣相似。問︰何故但言「無境緣」,不說有境緣耶?答︰計亦合有,以易,故不說。

[247] 此下爲第五門。

[248] 即無事境所緣者。

[249] 即前所除所緣境界,由彼于我處起故。藏文作「以我爲依故」。

[250] 智周《演秘》雲︰

有義:《疏》說是同,今解有別。慢、見大同;貪、瞋二種,五十九文從多分故,唯名有事。《對法》盡理,與見、慢俱,亦名無事。然疑一種,《瑜伽》盡理,說通二種。《對法》既雲與見、慢俱,方名無事,疑非彼俱,不通無事,故理不盡。無明一種,二論無違。

詳曰︰《疏》括諸文,考量其理,理文順者,雲不相違。若文參差,取旨以會。初五十九,觀文有乖,已如前會。《對法》第五,理亦有缺。談理同彼,不盡名同,非據彼文一一同也。又如所斷,理亦有余,《對法》貪、瞋何得盡理?邪見、見、戒,豈唯無事?言見相應,並名無事,何非大過?大過失存,理盡焉在?若言據見無事者說,若爾文濫,何名盡理?以此而言,《疏》無違也。

[251] 此下爲第六門,即「二十九種差別中第一」。

[252] 「非所緣」,藏文作「med pa”i dmigs pa/」。

[253] 「有所緣」,藏文作「yod pa”i dmigs pa/」。

[254] 此下第七門。

[255] 《對法》卷四原作:

謂緣無事,及緣有事。

[256] 「此」,謂說有質、無質。

[257] 《樞要》卷下雲︰

一切有事、無事,叁門如《疏》。一切有事、無事煩惱,不過五種︰

一、諸見所緣本無,是無事;余,名有事。此見行相本無,決定,余不決定故。如《對法》第七﹝同《疏》第七門﹞。

二、行相深迷無我,名無事;余名有事。諸行相深境,必迷無我故。余必不定。五十九雲:見、慢名無事;貪、瞋名有事;無明、疑,通二種。《對法》第五同﹝合《疏》第二門第五門﹞。

叁、見道所緣名緣無事;修道名有事。見道諸惑,分別猛利,多橫執故,修道少故。《瑜伽》五十八雲︰「﹝又十煩惱﹞見所斷﹝者﹞,名緣﹝原作「曰」﹞無事﹝彼所緣事,非成實故﹞;﹝所﹞余﹝煩惱﹞名﹝原無﹞有事﹝無事,彼相違故﹞。」﹝同《疏》第一門。﹞

四、除緣現在無爲有體之法,緣過、未鏡像等,名緣無事;所余,名緣有事。《對法》第五雲︰「﹝一、﹞非有所緣:謂顛倒心、心所及緣過﹝去﹞、未﹝來、夢、影、幻﹞等﹝所緣境界﹞」;余名有事﹝原作「有所緣」。同《疏》第六門﹞。

五、本質或無,名緣無事;影像必有,名緣有事。五十九雲︰「﹝四、﹞無事緣:謂無事煩惱。」「﹝叁、﹞有事緣:謂有事煩惱。」與《唯識》同。﹝合《疏》第叁門、第四門。﹞

今觀此義,初二門︰一、本影有,名有事;二、無質影像中無體用,名無事﹝無質﹞。影像中有叁︰一、決定執,名無事,謂五見;不執,名有事,謂愛、慢等。雖亦有執,不決定故。二、執者名無事;不執者名緣有事。故見、慢、愛等,皆名無事,余名有事。叁、朋屬見道,名無事;修道,名有事。

據實,有、無事,言二門即盡︰一、本質影像各分,二、影像之內,有體、無體別。如緣過、未等影像、谷響等,名無事;現在有體法,及無爲,名緣有事。然于中義別,更分叁種︰一、決定不決定,二、執不執,叁、朋屬見道修道。此即五重中,前叁重是。

[258] 智周《演秘》雲︰

此有二意︰一、成有事緣第一釋,二、成無漏必約影、質。不可以彼有事緣中初釋相例。

問︰雲何名別?

答︰有事緣惑能、所二緣,而皆有漏,有相順義,可直據質而以明之。無漏緣惑能、所二緣雖違無順,故不唯質,得此緣稱。

[259] 《瑜伽》卷五十八雲︰

複次,即如所說,見、修所斷諸漏煩惱,當知略有五種所緣︰一、緣邪分別所起事境,二、緣見境,叁、緣戒禁境,四、緣自分別所起名境,五、緣任運堅固﹝藏文作「ye yod pa/」﹞事境。

此中,若緣苦、集事境所有諸漏,是緣邪分別所起事境;見取、貪等見斷諸漏,除疑,是緣見境;戒禁取是緣戒禁境;緣滅、道,及緣不同分界境所有諸漏,是緣自分別所起名境。何以故?非此煩惱能緣滅、道,亦不能緣不同分界,非無所緣故。修所斷漏,是緣自任運堅固事境。

[260] 《瑜伽》卷五十九雲︰

十五、無境緣:謂緣分別所計滅、道,及廣大佛法等所有煩惱。

[261] 《對法》卷六以相建立所緣緣雲︰

相者,謂若義是似此顯現心、心所生因,彼既生已,還能執著、顯了﹝藏文作「假立語言」﹞、內證此義,是所緣相。

  《雜集論述記》卷十五有異解雲︰

「若義是似此顯現心、心所生因」者,彼雲「義」者,是相分義。似此,見顯現,以相分不離見分故。即此顯現相分與見分心、心所作境界,牽生心因。彼相分既從見分生已,此見分還能執著彼相分爲人法等。此見分照知相分,名作顯了、內證──此相離見無別體,故名內證。

又解︰是影像義。似此本質,性、相顯現,能與見分心、心所等作境界,牽生心因。彼見分既生已,還能執著此相分境。顯了、內證等,如前解。

此﹝論﹞即以顯現相分爲行相。雖有此義,若緣無本質法,何所似也?又先未說本質,如何即名爲「此」?故以「義」爲「此」。然前解非善。以見分爲行相,義准可知。

今解︰「義」者,總談境界行相有二︰一、影像相:即似本質。二、見分:似影像故。「心、心所」者,若依前解「似」,見、自證分等,皆名心、心所。若依後解「似」,唯自證分等,名心、心所。以見分入能似故,或亦有見分變異上解所緣。心起,帶彼相故。

「生因」者,前解緣義能生心。後解通真如,一切無本質緣。彼現生因,謂能緣心。

「執著」者,非量;「顯了﹝藏文作「假立語言」﹞」,比量也;「內證」者,現量也。

 《對法》卷七雲︰

又緣滅道谛諸煩惱,不能親緣滅道爲境。由滅、道谛,出世間智及後得智內所證故。唯由依彼妄起分別,說爲所緣。分別所計境,不離分別故。

 《雜集論述記》卷十七雲︰

「分別所計境不離分別」者,依無體用境,故一切唯心。

[262] 《瑜伽》卷五十九初雲「一切能發」業,又說煩惱二種差別相中,

 第一門差別相雲︰

謂結、縛、隨眠、隨煩惱、纏等。如《本地分》﹝卷八﹞已說。

 如理《義演》雲︰

意說此十煩惱幾有異熟、幾無異熟、幾有漏無漏等,皆任思准。然七隨眠,與八纏、五蓋相攝者,「七隨眠」者,一、欲愛,二、瞋恚,叁、有愛,四、慢,五、無明,六、見,七、疑隨眠;「八纏」者,一、無慚,二、無愧,叁、惛沈,四、睡眠,五、掉舉,六、惡作,七、悭,八、嫉;「五蓋」︰一、貪,二、瞋,叁、惛沈、睡眠,四、掉舉惡作,五、疑。如是煩惱纏縛有情,覆衆善法,隨逐自身,令不得解脫,得纏、蓋、隨眠名。「相攝」者,撿前十惑以相配攝。解說根本煩惱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