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灭度後,弟子持律者逐渐异趋,乃至有上座大众分部。上座重律,又有本上座、一切有、跋耆子诸派。本上座尤重律,故又有化地、铜鍱(南方上座)、法藏、饮光诸家。我国魏晋以还,初传律藏,但知五部,即并举说一切有、化地、法藏、饮光、大众言之。虽《大集经》别说婆麤富罗,而误认为大众末派,不知有跋耆子。又铜鍱远在锡仑,虽律论东来,亦鲜审其有异。(嘉祥犹知南方《十诵》,律家即置而不谈。)讹略之说沿习千年至於唐,义净再传律藏,而後辞辟之曰不闻西土。乃其别举四宗曰,大众、说一切有、正量、上座,各有律藏数百卷。又曰,一切有别有法藏、化地、饮光三家,但行西域云云(均见《寄归传》卷一)。皆惑於有部一家之言,未云详审。盖其时有部势力绝盛,既取北方上座而代之,故自称根本部。化地、法藏、饮光本自上座出者,亦皆视同藩属。所云上座,不过指南方铜鍱各系言之。又正量为本宗,亦是当时正量大兴,自居跋耆子正统耳。故就史实前後比观,印度律学传承真相,始终未明於此土也。今言其实。大众虽有诸派,而根本律藏只一种。跋耆子虽递嬗为正量等派,根本律藏似亦一种。说一切有根本律藏亦一种,而新旧各地有异。惟本上座务律最勤,流派所生,化地、铜鍱、法藏、饮光各有其律。综举即有八家,非五部,亦非四宗也。此八家律,泰半已出,而尤备於我国。大众有戒本、广律,正量有律论,说一切有有新旧戒本并广律,至於本上座有戒本,化地法藏皆有戒本、广律,饮光有戒本,铜鍱有律论,大体已具。更益以梵藏文有部戒本广律,巴利文铜鍱戒本广律,则现时研律所资可云备也。兹论戒本,先列举其籍,再及其义。

(一)僧只本 此大众部戒本,《摩诃僧只律》所释。晋义熙十二年(四一六年)佛陀跋陀罗、法显共出,另有戒本(但就比丘戒言,下同)一种,文句时有出入。

(二)明了本 此正量部戒本,未传此土,西方亦未见原文,但有《二十二明了论》略举部类名数,陈真谛译(五六〇年顷)。

(三)十诵古本 此旧有部戒本,晋简文时(三七二年)昙摩持曾出一本,久佚。惟太元八年(三八三年)竺佛念译《鼻奈耶》,所释戒本,依道安叙,与持所出二百六十戒众学法有一百十事者如合符焉,则亦古本也,今存。(日人长井真琴未知鼻奈耶即十诵古本,勘文大错,盖粗略未详校也。见《宗教研究》三卷二号十二至十四页。)

(四)十诵本 此旧有部戒本,稍後出,《十诵律》所译,後秦弘始年间罗什与弗若多罗又与昙摩流支两次译成(约四〇〇年顷)。另有罗什译戒本一种,文句大异,疑是别传。

(五)十诵新本 此新有部戒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所释。唐长安年间(七〇三年顷)义净译出。又有戒本一种,文句大同。译者勘云与十诵大归相似也(见《寄归传》卷一)。

(六)十诵梵本 此旧有部戒本别本,法人伯希和於西域发现,一九一三年鲁阿斐娜氏校刊之。与十诵本亦大同,但文句次第略有出入(依长井真琴说,见《宗教研究》三卷二号七至十一页)。

(七)十诵藏本 此新有部戒本别本,西藏甘殊律部首数卷所释。元至元八年(一三四八年)拔合思巴出《苾刍学习略法》,列举其目,与义净所传又有出入。

(八)优波离本 此旧上座戒本,《优波离问经所释》,失译,今附後汉录。

(九)五分本 此化地部戒本,《五分律》所释。宋景平元至二年(四二三至四年)佛陀什等译出。又有戒本一种,文句大同。另有一本,则系《十诵》误题。

(十)四分本 此法藏部戒本,《四分律》所释。後秦弘始十二至十四年(四〇五至七年)佛陀耶舍译。别有戒本两种,文句时异。

(十一)戒经本 此饮光部戒本,无广律。元魏大统中(约五四三年)瞿昙般若流支译。

(十二)巴利本 此铜鍱部戒本,以巴利文写定。西纪一八六九年以後俄英德历有校刊本,东方圣书集中并有英译,日人赤沼智善亦有和译(见《阿含佛教》四五五至四九三页)。我国萧齐永明六年(四八八年)僧伽跋陀罗译《善见律毘婆沙》,略举其目(对勘名目,见长井真琴《根本佛典之研究》一一九至一三一页)。

上举各籍,试依部别列为一表,其间关系尤易了然。

   ┌─(上座)─┌─有部十诵古本(三)─┐ 十诵本(四)─┐ 十诵新本(五)

   │      │           └─十诵梵本(六)└─十诵藏本(七)

   │      ├─本上座优波离本(八)─┬化地五分本(九)─饮光戒经本(一一)

   │      │            ├法藏四分本(一〇)

   │      │            └铜鍱巴利本(一二)

   │      └─(跋耆子)────────────────正量明了本(二)

   └─大众僧只本(一)

正量戒本失传,八家缺一,学者同憾。今依《明了论》略列名目见其组织,以便对勘。

正量戒本

(一)戒本缘起(论宁刻本六页左)

(二)四波罗夷(论六页左)

初波罗夷文云,若比丘共余比丘於学处至得同命未舍戒不显自身羸弱,更行婬慾法,乃至於雌畜生,犯波罗夷无共住。(论四页左)余三文缺。

(三)十三僧伽胝施沙(论六页左)

中有故心出不净,染污心对女人说显示婬慾语,染污心为男女行婬使学处(论五页右)。余名目缺。

(四)二不定法(论六页左)

(五)三十尼萨耆波罗逸尼柯(论六页左)

一、过十日畜长衣学处

二、转车衣学处

三、待一月衣学处

四、受非亲比丘尼施衣学处

五、比丘尼浣染衣学处

六、从非亲乞得衣学处

七、(不详。)

八、(乞得衣值,值主一人。)

九、(乞得衣值,值主二人。)

一〇、(乞得王及王臣衣。)

一一至二〇、一切俱舍耶部学处

二一、过十日畜长钵学处

二二、五补钵学处

二三、二四、织师学处

二五、举酥等学处

二六、与比丘衣竟後瞋夺学处

二七、回僧应得施入已学处

二八、夏月浴衣学处

二九、有难衣学处

三〇、结夏所离衣学处(以上依论一四页及二二页编列次第)

(六)九十波罗逸尼柯(论六页左)

中有善心为女人说法过五六语,及共非大戒眠学处(论五页左)。余不详。

(七)四波胝提舍尼(论六页右)

(八)诸学对(论六页左数不详)

(九)七灭诤法

此以现前、忆念、不痴、随誓言、最恶、随多、随草为次(见论二六二七页)。

此戒本学处多少,不能详举。日人宇井伯寿谓依《明了论》约有一百六十五条(见《印度哲学研究》第二卷一二三页)。今论无文可计,未详所本。

对勘各家现存戒本,列举学处有繁简之异,有次第之异,又有文句之异,盖无一能尽同者。循篇目而言,四波罗夷十三僧残二不定法,各家同其繁简,同其次第,而文句又有出入。三十舍堕,惟繁简大同,而次第文句皆异。波逸提则繁简次第文句无一不殊。至於众学,开合错综尤不胜举也。今分别列表明之。

(一)学处繁简之异 此於单堕众学见之,如表(但举比丘学处,下同)。

(单堕) (众学) (合余戒水)

/ (戒数) (戒数) (全数)

僧只本 九二 六六 三一八

明了本 九〇 ── ──

十诵本 九〇 一〇七 二五七

优波离本 九二 七四 二一九

五分本 九一 一〇〇 二五一

四分本 九二 七五 二二七

巴利本 九〇 一〇〇 二五〇

戒经本 九〇 九六 二四六

水余戒指四夷、十三残、二不定、三十舍堕、四悔过、七灭诤,共六十法。各家皆同。但优波离本缺七灭诤。

(二)学处次第之异 此於舍堕、单堕、众学皆见之,如下各表。

(甲)各本舍堕次第表

此有三十学处。印度律师授受,十事一记,即有三部(见《三藏记集》十一道安比丘大戒序),盖与传经每十经一结颂者同也。巴利戒本及十诵新戒本,皆存此制,惟旧译多略之。今依巴利本称三部为衣部、羊毛部、钵等杂部。衣部各家次第如一,惟余二部参差,表中简别出之。

(各本/学处) (僧只) (明了) (十诵、优波离) (五分) (四分) (巴利) (戒经)

(纯羊毛敷具) 一一 (次第不详) 一二 二二 一二 一二 一二

(过分数敷具) 一二 一三 二三 一三 一三 一三

(野蚕丝敷具) 一三 一一 二一 一一 二 一一

(减六年敷具) 一四 一四 二四 一四 一四 一五

(敷具不坏缘) 一五 一五 二五 一五 一五 一四

(自担负羊毛) 一六 一六 二六 一六 一六 一六

(非亲治羊毛) 一七 一七 二七 一七 一七 一七

(捉金银) 一八 一八 三〇 一八 一八 二〇

(贩卖) 一九 二〇 二八 二〇 二〇 一八

(出纳求利) 二〇 一九 二九 一九 一九 一九

(以上第二部)

(长钵过限) 二一 二一 二一 二〇 二一 二一 二一

(乞五缀钵) 二二 二二 二二 一九 二二 二二 二二

(畜药过限) 二三 二五 三〇 一五 二六 二三 三〇

(夺衣) 二四 二六 二五 十三 二五 二五 二五

(预求雨浴衣) 二五 二八 二八 一七 二七 二四 二七

(乞[糸*妾]付织衣) 二六 二三 二三 一一 二三 二六 二三

(劝织师好织) 二七 二四 二四 一二 二四 二七 二四

(急难施衣) 二八 二九 二七 一八 二八 二八 二六

(兰若离衣) 二九 三〇 二六 一六 二九 二九 二八

(回众物入己) 三〇 二七 二九 一四 三〇 三〇 二九

(以上第三部)

(乙)各本单堕异序略表

此乃以九十事为本,十事一记,则九部也。各部皆以事类相从。今勘各本分部粗同,而部中各条异序者,皆不列表,但举其异部出入各条。

(僧只) (五分) (四分) (巴利) (戒经)

一、妄语部

  (灭诤已更举) 四 . 六六 六三 .

  (谤回施僧物) 九 八〇 七四 八一 (缺)

  (轻诃) 一〇 . 七二 七二 .

二、坏种子部

三、不差教尼部(非时往尼处学处,僧祗、五分、巴利、戒经俱列第二十三,优波离列二十四,余本缺)。

四、食部

五、燃火部(十诵优波离本第六部) (置後为第六部)

  (露地燃火) 四一 六八 五七 五六

  (未具宿过限) 四二 七 五 五

  (与欲已後悔) 四三 七九 七六 七九

  (不与他食) 四四 七六 四六 四二

  (恶见违谏) 四五 四八 六八 六八

  (随舍置人) 四六 四九 六九 六九

  (随摈沙弥) 四七 五〇 七〇 七〇

  (衣不坏色) 四八 七七 六〇 五八 六八

  (手捉金银) 四九 六九 八二 八四 六九

  (非时洗浴) 五〇 七〇 五六 五七 七〇

六、用虫水部(他本第五部)

  (饮用虫水) 五一 (与二〇合一条) 六二 六一 .

  (瞋心打他) 五八 七一 七八 七四 .

  (拟掌向他) 五九 七二 七九 七五 .

  (覆藏他罪) 六〇 七四 六四 六四 .

   (五十四食家屏处坐,戒经本缺。)

七、故夺生部

  (杀旁生) 六一 五一 . . .

  (故恼比丘) 六二 五二 . 七七 .

  (净施衣取着) 六三 八一 五九 五九 五九

  (藏他依钵) 六四 七八 五八 六〇 .

  (恐怖比丘) 六五 七三 五五 五五 .

  (水中戏) 六六 五五 五二 五三 .

  (以指击枥) 六七 五四 五三 五二 .

  (与女期同行) 六八 六七 三〇 六七 六〇

  (与女同宿) 六九 五六 四 六 .

  (与女屏处坐) 七〇 四三 四四 四五 二九

八、不满受具部

  (与不满受具) 七一 六一 六五 六五 .

  (与贼期同行) 七二 六六 六七 六六 .

  (坏生地) 七三 五九 一〇 一〇 .

  (过四月受药) 七四 六二 四七 四七 .

  (拒劝学) 七五 六三 (七一) (七一) .

  (饮酒) 七六 五七 五一 五一 .

  (轻他) 七七 五八 五四 五四 .

  (默听斗诤) 七八 六〇 . . .

  (不与欲起去) 七九 五三 . . .

  (非时入聚落) 八〇 八三 八三 八五 .

九、食家部

  (不嘱余入聚) 八一 (八二) 四二 四六 .

  (突入王宫) 八二 六五 (八一) 八三 .

  (回僧物与他(一)) 九一 九一 (缺) 八二 九

  (诈言不知(二)) 九二 六四 七三 七三 .

(一)十诵本缺,优波离本第十学处。表中作.号者,皆部同,而次序不同。

(丙)各家众学异序略表

此亦十事一记。依《萨婆多毘尼毘婆沙》第九,更可分为各类,今即据以列表,并各注条数於下。其纲目不备举。

(僧只) (十诵) (优波离) (五分) (四分) (巴利) (戒经)

(着衣) 一(二) 一(十六) 一(二) 一(一〇) 一(二) 一(二) 一(一〇)

(入白衣舍) 二(二一) 二(四一) 二(二二) 二(四〇) 二(二三) 二(二四) 二(二九)

(受食) 三(二四) 三(二七) 三(三一) 三(三〇) 三(二二) 三(三〇) 三(三四)

(为他说法) 四(一六) 四(一九) 四(一六) 五(一六) 五(八)、七(七)、九(五) 四(六) 四(一九)

(便利) 五(三) 五(三) 五(三) 四(三) 四(三) 五(三) 五(三)

(上树等) ─ 六(一) ─ 六(一) 八(三) ─ 六(一)

(塔像) ─ ─ ─ ─ 六(二六) ─ ─

(三)学处文句之异 此於各篇皆可见之,今举二十则以为例。

一、波罗夷第二学处(僧只本,下同)。若比丘於聚落中若空地物不与取,随盗物主或捉或杀或缚或摈出,咄男子,乃至是比丘波罗夷不共住。

此云不与取,十诵古本五分四分皆云(有)盗心不与取。物主他本皆云若王王臣。或摈以下,十诵本更有若输金罪。

二、同第三学处若比丘乎自夺人命,乃至是比丘波罗夷不共住。

此云人,优波离巴利皆云人类,十诵五分戒经皆云人及似人(人类)。

三、僧残第一学处若比丘故出精,乃至僧伽婆尸沙。

此云故,十诵古本优波离四分皆云故弄阴,戒经云忆念故。

四、舍堕第一学处若比丘衣竟,迦絺那衣已舍,若得长衣,得至十日畜,若过十日,舍堕。

此云十日畜,四分下云不净施得畜。

五、同第四学处若比丘从非亲里比丘尼取衣,除贸易,舍堕。

此云取衣,十诵古本云夺衣取衣及从丐者。

六、同第六学处。若比丘从非亲里居士居士妇乞衣,除余时,舍堕。余时者,失衣时。

此云失衣时,他本云夺衣失衣烧衣漂衣乃至衣坏等(第七学处云失衣同此)。

七、同第十三学处。若比丘以憍奢耶杂纯黑羊毛作新敷具,舍堕。

此云纯黑羊毛,十诵古本四分巴利皆无。

八、同第十八学处。若比丘自手捉生色似色,若使人捉,举贪着者,舍堕。

此云若使人捉,戒经本无。此云贪着,五分云若发心受,四分云若置地受,巴利云若许他为取畜者,余本无。

九、同第二十九学处。夏三月未至夏末月,比丘在阿练若处住,乃至离六宿,若过者,除僧羯磨,舍堕。

此云除僧羯磨,巴利本同,余本皆无。

十、波夜提第四学处。若比丘知僧如法如律,灭诤事已,更发起言,此羯磨不了当更作,如是因缘不异者,堕。

此云如律,又此羯磨不了云云,余本皆无。

十一、同第六学处。若比丘教未受具戒人说句法,堕。

十二、此云教优波离本无,并云教诵不犯。此云教说句法,十诵古本云向说一句戒法,十诵本云以句法教,十诵新本云同句读诵教授法,十诵梵本云同逐句诵法,五分云教经并诵,四分戒经云共诵,巴利本云使逐句诵法。

十二、同第十一学处。若比丘坏种子、破鬼村,堕。

此云坏种子,十诵古本优波离本五分四分巴利皆无。又十诵古本新本五分并云若使他伐。

十三、同第十八学处。若比丘僧房阁屋上敷尖脚床,若坐若卧,堕。

此云床,十诵古本十诵皆云绳床,五分四分并云绳床木床,巴利云床若椅。此云坐卧,十诵优波离五分巴利并云用力坐卧。

十四、同第二十六学处。若比丘与非亲里比丘尼衣,除贸易,堕。

此云除贸易,十诵古本十诵本优波离本戒经本皆无,优波离本并云亲里贸易乃不犯。

十五、同第三十五学处。若比丘不取不受着口中,除水及齿木,堕。

此云不取,他本无。此云不受,他本云不受(与)食,四分并云若药,此云除水齿木,五分并云除尝食。

十六、同第五十学处。若比丘减半月浴,乃至余时者,春後一月半,夏初一月是二月半,热时,病时云云。

此云春後一月半至是二月半,十诵古本十诵本藏本同,余本缺。

十七、同第五十三学处。若比丘知食家婬处坐,堕。

此云知食家婬处坐,十诵古本云先至请饭食家坐若卧弄小儿,十诵本戒经本并云有食家中强坐,十诵新本云,知有食家在屏处强立,十诵藏本云,若在家人行不净时同房坐,优波离本云,有食舍相近坐,五分本云,食家中与女人坐,四分本云,在食家中有宝强安坐,巴利本云,强入夫妇为食事家中坐者。

十八、同第五十六学处。若比丘有因缘得到军中三宿,若过者,堕。

此云三宿,十诵各本优波离本皆云二宿,余本云二三宿。

十九、同第七十五学处。若比丘语比丘言,乃至若见余长老寂根多闻持法深解云云。

此云多闻持法深解,十诵古本云,博学毘尼法师,十诵本云,持修多罗持比尼持摩多罗迦者,新本梵本戒经本均同,五分本云,持法持律,四分巴利均云,持律比丘。

二十、同第七十七学处。若比丘轻他比丘,堕。

此云轻他比丘,十诵古本云,高声大唤扰乱人,十诵本又新本戒经本均云,不恭敬,藏本云,若应敬信僧伽处僧伽执事等处不敬信不随顺者,优波离本云,作扰乱,五分本云,轻师及戒,四分巴利云,不受谏。

各家戒本异点,略如上述。间尝推原其故,殆以戒本之有定文,颇经曲折,其始传习,其次增订,又次纂集,又次演绎,又次重编,历次更易,故终不可合也。此其史实已难确指,但由比较同异之间,犹得一一窥其髣髴焉。

一、由传习而有增订也。戒本各条多经重制,《优波离经》云比丘应知一制二制是也。最重戒如初波罗夷,制後次复二制。云行婬法,是初制。云僧中受戒不还戒羸不出,是次制。云乃至共畜生,是三制。初制根本,二三制则增订也。又如次波罗夷,制後次复一制。云不与取等,是初制。云於聚落中若空地,是次制。初制根本,次制则增订也(此依律家所释粗言之,若详为解析增订次第犹不止此)。其余各戒类此者不一而足。大概戒本中云若、云或、云除,皆增订之文,各家於此,取舍即有不同(如前文句出入中所举第八例云若使人捉,第九例云除僧羯磨,第十四例云除贸易,他本或有或无,是其证也)。不宁唯是,相类事实制戒未足而续出他制以为增订者,其数尤多。如一婬事,波罗夷制一戒(第一)僧残制五戒(第一至第五),不足,复制与女人说法过五六语(僧只波逸提第五),不差辄教尼(第二十一),教尼至日没(第二十二),独与尼坐(第二十五),与尼同行(第二十六),与尼同渡(第二十七),与非亲尼衣(第二十八),与非亲尼作衣(第二十九)。犹不足,又制食家婬处坐(第五十三),食家屏处坐(第五十四),与女人期同行(第六十八),与女人同屋宿(第六十九),独与女人坐(第七十),乃至制阑入王宫(第八十二)。凡足为婬事讥嫌者,无不制。其初出者皆根本,後出则增订也。如一盗事,波罗夷制一戒(第二),僧残制二戒(第六第七,盖以盗戒从造屋起,此即制造屋,有度有处,是别生之例也)。不足,而後衣食所需,自他资具,皆制区别,凡足以生盗心招讥者,无不制。初出皆根本,後出则增订也。其他如杀,则别出瞋恚触恼,而多所增订。如妄,则别出矫乱破坏,而多所增订。盖初时一百四十余戒,即就婬杀盗妄四纲增订以成形也。比中最後增订诸条,各家即有异解。

二、由增订而有纂集也。增订既繁,性质不一,欲其便於诵习,应有次第,故纂集之事起。初时以罪相轻重为标准。有犯而宜摈者为一类,曰波罗夷。有犯而宜责者(别众暂居)为一类,曰僧伽婆尸沙。又有犯而宜悔者(众中发露)为一类,曰波逸提。分三大纲,自然有序,是为一重纂集。又同属波逸提者,或以资具什物与他而成犯,或以资具什物属己而成犯。此第二种,罪则应悔,物则应舍,故复别为一类,曰尼萨耆波逸提。又於重罪(本云偷兰遮)判别未明,但有犯则无疑者,别为一类,曰不定。举其例云,独与女人同坐,随应於婬戒轻重有犯。按其实,则杀盗妄等亦复有此。故《明了论》云,有律师说此二不定似律本文,律余文句皆为释此,盖明其通一切罪部也。又於轻罪(本云突吉罗),得有差等但向余悔者,别为一类,曰波罗提提舍尼。举其例为食法威仪,按其实亦通一切。故《明了论》云,若随犯罪处有三种更上起法,一提舍那云云也。如是次第增详,重罪有波罗夷、僧伽婆尸沙、不定;轻罪有尼萨耆波逸提、波逸提、提舍尼。又为一重纂集。其次,尼萨耆波逸提等所制繁杂,复以类编次,部首立名。大抵衣为一部,羊毛为一部(现存巴利戒本舍堕第二部题曰羊毛,而此部第一戒为憍尸耶作衣,尝疑其名实不符。及勘僧祗戒本,此第二部戒首曰憍尸耶杂羊毛作衣,则巴利本之命名犹是存古,至於後出之正量戒本,乃直题为憍尸耶部矣),杂事为一部。其余则由妄语别生者为一部(如妄语两舌等),由瞋杀别生者为一部(如伐木恼他等),由痴婬别生者为一部(如不差辄教尼等),由贪盗别生者为一部(如过食等皆属食事),此皆为本,余有五部则又末也(此末五部各家编纂无次,最原始之形式犹有未明)。此又为一重纂集。此中增订独多,故各家次第出入最大。

三、由纂集而有演绎也。纂集略定,授受之间,意义或有晦失,次第或有难详,於是文句事由,有引申考订之必要,是为律师专务,抑亦各家纷歧所由起也。此种演绎,有解析文字与推寻缘起之两端。但以绎意而详因缘,以寻源而明文义,两者又时时相成焉。言其细者,有名目之演绎。如前文句出入所举第一例,僧只云物主,他本云王若王臣,则由缘起取王家守护物而绎意得之也。第二例,僧只云人,五分云人及似人,而解作胎儿,则由绎文意而更增缘起也。第四例,僧只云畜,四分并云不净施得畜,此又以缘起阿难得施衣而寻绎得其意也。第九例,僧只云贪着,五分本云若发心受,缘起云优陀夷遇人施钱亦受,十诵本无此说,此盖绎文而别增缘起也。如是之例,随在可举。至如前第一例说不与取,或说不与盗心取。第三例云故出精,或云故弄阴出精。则均由分别方便,绎得其意,与判罪轻重有无亦相关矣。(如《优波离问经》云,己想不犯,又云故弄不失土罗遮。如戒本无盗意弄阴等文,则此判别亦无由施也。此例亦多)。再言其大者,有全文之演绎,如前举第十七例云,知食家婬处坐,各本互异,无一同者,盖最初制戒文句不甚了然,各家绎意不同,故各执一说也。云食家者,或云旧知识供养者家(僧只本),或以为请饭食家(十诵古本),或以为夫妇有欲意家(十诵五分四分戒经本),或以为夫妇行不净家(十诵新本藏本优波离巴利本)。由此解入家所犯又各异。云旧知识家,则云与女可婬处坐私语招讥(僧只),云请食家,则云坐卧妨作饭食(十诵古本),云有欲意者家,则云强坐妨害行欲(十诵),又云与女人坐(五分),又云与女语久不去(四分绎强字意义云然也),云正行欲家,则云屏处立(十诵新本),又云同房坐(藏本),又云相近坐(优波离本),此皆寻绎全文意义皆异者。因此而於其余相涉之戒,亦有异解。如次一学处,僧只云知食家屏处坐,又後第七十学处云与女人独屏处坐。五分即合云与女人独屏处坐(第四十三),又别云与女人露处坐(第四十四),遂有出入。又如前举第二十例云轻他比丘,亦各本互异,皆寻绎全文意义致有参差者也。

四、由演绎而有重编也。演绎意义既多歧异,於是文句本已了然者,或以为不详尽。本可意会者,或以为未了义。乃至编次本相类属者,或以为不相似。遂事更张,重有编定,此则各家异本所由成也。试析言之。(一)有文句总略而更详之者。如前第五例,本云取衣,而十诵古本云夺衣取衣及从丐。又第六例,本云失衣,而他云夺衣失衣烧衣乃至衣坏。第十九例,本云持法或持律,而十诵云持修多罗持比尼持摩多罗迦。(二)有文句不足而更补之者。如第二例,本云人类,而十诵五分戒经皆云人及人类(似人)。第十二例,本云伐鬼村,而僧只戒经等云坏种子破鬼村。又第十三例,本云敷床,而五分四分皆云绳床木床,巴利又云床若椅。(三)有意义奄含而引申之者。如第一例,本云不与取,而五分四分皆云盗心不与取。第三例,本云故,而戒经云忆念故。又第十例,本云更发起,而僧只引申其意曰向说一句戒法,十诵新本又云同句读(并)教授法,梵本又云同逐句诵法。又第十五例,本云不取受(物),而四分引申其意曰不受(之)食若药。又第十六例,本云热时,而僧只诸本引申其意曰春後一月半夏初一月是二月半。又第十七例,本云坐,而各家引申意各不同,则已如前举也。(四)有意本确定而开制改之者。如第八例,本云自手捉,而僧只等本更云使人捉。第九例,本云若过者舍堕,而僧只巴利更云除僧羯磨。又第十四例,本云与衣者堕,而僧只更云除贸易。又第十八例,本云二宿,而僧只云三宿。(五)有事本相类而故意改编者。此如前第十七例食舍家坐,僧只与五分编次颇异,如左表。

僧只本(波逸提) 五分本(波逸提)

五一、饮虫水 ×  ×

四〇、与裸形外道食

五二、与裸形外道食

四一、向诸家索美食

五三、食家婬处坐 四三、食家与女人坐

五四、食家屏处坐 四三、与女独屏处坐

×  × 四四、与女独露处坐

×  × ×  ×

六九、与女同屋宿 五六、与女同屋宿

七〇、与女独屏处坐 五七、饮酒

此盖寻绎文意,僧只以食家为有饭食,故与饮食诸事相次编列(十事一类,依五一条为食事类也)。五分以食家为行婬食,故与入他家诸事相次编列(十事一类,依四一条此为向他家类也)。因有此异,僧只次条食家屏处坐,仍为食事。而五分次条为与女独屏处坐,又次有独露处坐,全以他家为类,即全与僧只异也。然比较而观,僧只以与女独屏坐置後,可与女同屋宿孤独不伦,是必五分在後,故意颠倒其序以见异议也。应用此法,於本可无异议处,亦每每故易之。试举一例。

僧只本(波逸提) 五分本(波逸提)

六、教未具说句法 六、教未具说句法

七、与未具宿过限

七、向未具说过人法

八、向未具说过人法

四一、燃火 六八、燃火

四二、与未具同宿过限 六九、捉金银

此盖僧只波逸提,初十事以言说相编次。与未具宿过限,则以罗云无人留宿遇蛇,与燃火惊蛇相编次。至於五分故意立异,乃以未具相类提编於前,致有出入也。若是之例,不一而足(参照前文次第异同各表)。其竟也,不止次序之颠倒错乱而已,同异开合又时一见之焉。(如波逸提中僧只十诵有谤他回施僧物一条。以其为谤,属於口业,编於第一部第九条。而优波离本别开一条自回施僧物,相次编列,则以施为类也。四分五分乃均编之於後,与他关乎施者为类。)执是诸端以求各家戒本之所以异,庶乎思过半矣。

会观各家戒本,文句虽有更张,而依据之原型宛尔;次第虽多先後,而移易之迹象可寻。其先必有一共同遵习之戒本存在,殆无疑义。此既历经增订编纂以成文,故溯远源,又必有一种蕴育胚胎之原本。此可名为根本戒本。设想言之,文句必略,无改订增详之繁。次序必顺,无牵曲附会之病。指事而谈,殆在前半部优波离本僧只本之间乎?至由根本戒本以至共习之本,其间组织仍有与後出不同者,则众学法与灭诤法之二章也。

众学法皆有关威仪之事。四提舍尼法中举食法为例,本已赅摄其义。後又别开一类,凡有衣食入舍说法诸端,每事结句皆云应学,与以前各戒结罪者不类。(《毘尼毘婆沙》卷九解云,此等已犯,须慎心念学,故不言罪名而直云应学。当时於此已有疑难可知。)其初或系别行,如失译之比丘三千威仪等,後来乃与诸戒合本,编制五篇。五篇者,波罗夷为一,僧残为一(不定属之),波逸提为一(舍堕属之),提舍尼为一,突吉罗又为一。突吉罗本轻罪总名,为判罪末减之用,亦犹偷兰遮为重罪总名,判罪减等所用也。此二皆通诸部(如《明了论》说偷兰遮通前三部,突吉罗通一切部,又见《优波离问经》),偷兰遮曾不别为一篇,何独於突吉罗则开之?意者众学无所归类,乃立是名,可见其不甚自然又在後出也。其次灭诤法者,本属悔过作法,亦通一切,非禁制之类。殆以学习方便,复附庸焉。(一说,有诤应灭不灭,越毘尼罪,故次於诸众学越毘尼之後。)然其始也,灭诤乃与四提舍尼相衔接,众学法反居其末。故《毘尼摩得勒伽》卷三,优波离问四提舍尼後,即问七灭诤(十诵律五十二以下优波离问,大体相同)。而注云分别波罗提木叉竟。《出三藏记集》卷十一道安序比丘大戒(十诵古本)亦谓外国云戒皆有七篇,前出戒皆八篇,今戒七悔过(即七灭诤见《鼻那》卷十)後曰尸又罽赖尼,如斯则七篇矣。(道安误会罪有七篇为戒有七章,旧本波罗夷僧残不定舍堕单堕提舍尼众学灭诤数乃有八,今灭诤在前与提舍尼合为悔过,则成七也。)此皆可见灭诤编次之在前。审若是,古本必有一种自四波罗夷、十三僧残、二不定、三十舍堕、九十单堕、四悔过,至於七灭诤而完篇者,合计其数为一百五十戒。《大毘婆沙论》第四十卷引经,说有跋耆比丘闻诵戒一百五十事云云(依宇井伯寿所考,此经见巴利《增一尼柯耶》第一卷二三〇页)。或即依此本而立说,未可知也。(诸众学法後时增益,各家开合乃有不同,其故亦可思也。)由根本戒本,经此一百五十事之本,而後乃渐有二百余事之本。

凡是种种,皆原始佛教时代之所行,顾在佛时则何如?今人立说,或竟怀疑佛时初无是衣食等琐琐者,但後来僧团形成固定失其生气,乃出繁文缛节也。若云佛时已制二百余戒,於是既无可徵,於理亦未允洽,佛力感人,根本格化,而谓衣食举止拘拘规矩以为教乎?(近见日人和辻哲郎有此说,参照《思想》第五十二号七〇七一页。)是说非也。寻绎制戒之原,有自性不善与避世讥嫌二意(《涅盘经》第十一卷)。其自性不善者,佛时佛後,制与未制,皆不应行,可勿待论。其避世讥嫌云者,非但消极图僧伽能苟存於此世而已,亦有积极意义,欲僧伽於此世充其量尽其能而无所碍也。僧伽与世,实际生活之交涉,一则以乞,一则以施。乞应有量,施亦有适,此其需应之间必求保持平衡而後能久。且也,众生根性各别,未可尽皆出家,僧团与一般社会必常相对,而有其关系。是则遵经济原理相与融洽如一有机体,互不可缺,乃能尽量以作佛事也。需应如何而平衡,经济如何融洽,一部戒本固已在在示其原则矣。羊毛贵则不可作衣,食物美则唯以治病(参照《毘尼毘婆沙》卷五又卷八),乃至乞缕乞衣不出亲里,房舍资具不逾限量(参照《僧只戒本》各条),是皆适应社会经济之例。审得其意,则非制而余方行者,行之可以(《五分律》卷二十二)。非金银不得衣药者,求之可也(《僧只律》卷十)。乃至行一一戒,审其於国土法於世俗法相应而行之可也(《僧只律》卷三十二)。又《毘尼毘婆沙》第八解半月浴除二月半热时。律师云如是僧团乃能与世共存,遂其成长发扬,充其生命元气,盖僧团之命脉实维系於此焉,而云规矩琐琐不足为佛亲教者乎?以佛之感化,巨奸大憝,终身皈命,可也。然以佛之感化,不足以改社会经济原理,悉就少欲清净之范围也。故自其表拘拘形迹而言,佛时可无衣食等微细戒。寻其实应时示法而言,佛时无此微细戒亦不得也。(佛时具否全戒,此乃另一问题,寻前数节所说可得大略。)由是佛灭以来,教学发展历有盛衰,与社会俱变俱存,垂二千余载,而戒本遵行曾不稍蔽。声闻学行之宜也,菩萨学行之亦宜也。印度大乘既兴,出家菩萨无不受律仪戒。如龙树从有部,无着从化地,世亲亦从有部,陈那又从正量,皆可考。又龙树《智论》说菩萨戒,而举戒本则《八十诵》。弥勒《大论》说菩萨戒,而举本母则依《别解脱经》。可知戒本亦出家菩萨所应习也。菩萨之大,乃能兼之为大,非但与声闻立异而已。以菩萨之发心,举足下足念念众生,其规矩谨严必有胜於二百数十戒之所制者,而谓戒本是所不习乎?(近时日人研究戒律,每不能解此意。如松本文三郎,因《寄归传》有四部之中大乘小乘区别不定,检律不殊,齐制五篇云云,又错读南海诸洲多是小乘,以为指印度本土而言,遂说当时印度诸国大乘殆已衰灭,小乘独盛。此诚误解之尤,不可不辨。参照所着《佛教史之研究》一九八至二〇一页。)是以微论古今大小,一一皆遵戒本以成其为沙门释子,遂谓僧团生命由以缔构可也。

然戒之传於我国者又何如?曹魏中世,始创受戒。或云从僧只,则以昙柯迦罗有《僧只戒心》之译也(《宋高僧传》卷十六)。或说从昙无德,则以昙帝有《昙无德羯磨》之出也(道宣四分戒本序)。羯磨法备,後遂通行。至於十诵、四分、僧只、五分,陆续译传,行事所资随应取舍。大只十诵流被江淮,僧只、四分代兴关辅,惟五分一家未弘法味(见《出三藏记集》卷三卷十二又《续高僧传》卷二十二)。然而明律诸师,仅能律己精严章疏讲说而已,於戒之所以缔构僧伽者曾未致意。故戒於僧制,若即若离,无与实际。流弊所及,遂仅有文疏废立,其显行世事方轨来蒙者百不一见,至感於部执不能会通,乃又穿凿是非竞封同异不可称说(见道宣《四分律行事钞》序)。盖已视戒为义学讲求矣。唐贤锐意改革,商量受随,皆尊四分。所谓穷其受戒之源,宗归四分,今则随学陈相不祖先模……斯之糅杂二百余年,……今则混一唐统,普行四分之宗,故得始终受随义难乖隔(《续高僧传》卷二十二)。盖昔时诸受戒者用《四分羯磨》纳戒,及乎行事,即依诸律为随,无异乎执《左氏经本》专循《公羊》之传。自魏孝文世聪覆疏释四分,始创受随符合之权舆,唐贤诸家则更踵事统一者也(《宋僧传》卷十八)。然四分本是上座末宗,西域流行较盛,其与大乘关涉尚不若萨婆多。中土最初用以纳得戒体者,不过传译上偶然之事。唐贤乃即据此大宏四分,摈弃余家,取舍之间固已惑矣。夷考其宏通之实,仍复章疏句读,扑朔迷离。如宗主三家,砺乃《成实》、《有部》受体双陈,素唯寻祖《有部》开宗独步(用《宋僧传》语)。夫《四分》,法藏之本也,《成实》是譬喻异师,有宗又上座别派,部执不同,如何相会?至於南山杂糅诸部,愈博愈繁(见《行事钞》序),义净所谓部别之义不着许遮之理莫分者也。若其创行制度,自出胸臆,未见师承,多不可法。如戒坛应用制多堂,而立式不异塔婆,只洹本环建僧房,乃绘图漫分院落(道宣《戒坛图经》等错误之点,日人松本文三郎尝详考之,见《东洋文化之研究》一二三至一三五页)。其大者着者已见乖异,何论其他。故东川僧服饮食起居,无一合律,腾笑西方,此义净所以深致愤恨也(详勘《寄归传》可知)。至於出家公度,非法住持,徒以戒为媒介,则更大失其精神矣(见《寄归传》卷三)。当时律家虽盛,於僧伽根本又何与焉?义净慨然残缺,西行二十余载,备考印土当时僧伽制度一一寄归。而又重翻律藏,累二百卷,是诚有心人也。然积重不返,功亦唐捐。益以禅流自设门庭,不依律寺,别有清规之制(见《百丈清规》诸序)。气象雍容,遂靡一世。检律如法,又几何焉?戒之在印度,本以缔构僧伽,一切制度皆由是出,故持戒得畅行无碍。中土自立规模,屈戒就范,貌持戒而实犯戒,更何论僧制息息与此相通之意也。自唐及今又千余载,禅寺遍地,典范久亡,焦顶方袍,春秋一度,等同点缀而已。义净云,欲受之时非常劳倦,亦既得已,戒不关怀,有始无终可惜之甚,自有一念求受,受已不重参师,不诵戒经,不披律典,虚沾法位,自损损他,若此之流成灭法者。呜呼!自昔已然,於今为烈,我国僧伽之命脉盖久已衰歇矣,岂更待人亡之哉?

今亦有人倡言改革僧制,而侈谈规模,漫无依据,则亦趋时鹜新之流耳。窃谓非其道也。僧制无所谓改,但有创设。如法如律之僧伽制度数千年来未传此土,今云僧制,则有如法建立而已矣。

建立何由始?曰,由治戒学始。分其步骤,应有数层:

一、寻绎根本戒得制戒原意,不偏一家,以去部执之惑。

二、以根本戒会通各家,见其适应实施之法则。

三、考较印土历世佛教实况,以见根本戒内与世相洽之经济原理如何。

四、再由我国往事及现状,考究此根本戒之应用如何,而加以新解释。

五、由前种种创立僧制,真正持戒,以为佛法根本道场。

呜呼!圣亦有言,因是得教破戒比丘及优婆塞悉令持戒,以是因缘建立正法,光扬如来无上大事。世之佛子,宜知是时。

附录 论律学与十八部分派之关系

我国初传佛学部派之说,即信其与律学有关。如谓律分五部,又谓律分十八部(均详《出三藏记集》卷三),乃至《文殊师利问经》分别各部,亦概称部主为律主,是也。唐贤新翻《异部宗轮论》,偏取婆沙师说,分别部派,遂与律家渺不相涉,窃谓此古今传说,皆不尽信。佛学部派源流应分本末观之,其本依於律,其末则依毘昙杂藏,未可以一概论也。溯部派之本源,乃远起於佛灭之际,而酝酿於後百年间。指陈其事,略有两端。其一学说之依据。佛在世时,弟子传习,亲有禀承。及佛灭後,法律为师,学说所依遽以改观。在昔圆音遍浃者,至此胶着支离,势有难免。渐而传述各殊,佛学遂因而分化。其二学说之统系。佛在世时,弟子说法皆仰推世尊,佛亦印可,示无异辙,故其学说自然一系。及佛晚年,诸大弟子分处领众,势已渐散。佛灭度後,授受法律互有同异,传承统系乃非一家。益以末流变本加厉,佛学遂因而分化。

学说依据之异,此可徵诸结集。後来诸家,皆传佛灭後数月即有僧伽和合结集之事,称为第一结集,又称五百结集,王舍结集。记其事者,北传有《十诵律》(卷六十)、《四分律》(卷五十四)、《五分律》(卷三十)、《摩诃僧只律》(卷三十二)、《毘奈耶杂事》(卷三十九)、《西藏律》(卷十一)。南传有《巴利律》(小品第十一)、《善见律》(卷一)等。今由各说比较以得根本所同,更因异传之故以批解此根本记述之特质,再由前後因果判决此特质之信伪。乃知此一结集也,言其因,则佛方灭度佛弟子间所受所解已兆异趣,嫌於无依,故长老辈信亟欲建立一定法律。言其缘,则人有五百,实占佛弟子之少数。此盖事出仓卒,又供给有限,未能遍集。如大弟子富楼那且事後方至,迦旃延等又未见明文,皆可为证。地偏王舍,殆因迦叶率众南下,便住於此,即不适中。时因安居,殆即三月为期,势未能久。综人地时三者而观,此事助缘颇觉不足,故其结果仅集法律大纲,且已蕴异解不能决也。

学说统系之异,此可於律学传承见之。盖持律者皆推尊上座,由以派分。考十大弟子於佛灭後为上座者四人,大迦叶、优波离、阿那律、富楼那。富楼那传承未见记载,余则各家广律备有其说,次表明之。

   ┌─优波离─┬─陀娑婆罗─树提陀娑─耆哆……

   │     │  (见《僧只律》三十二。)

   │     └─大象拘─苏那拘─悉伽婆─目连子帝须……

   │        (见《善见律》二。)

   ├迦叶阿难─┬─奢搦迦─邬波笈多─有媿─黑色─善见……

   │     │  (见《杂事》四十。)

   │     │ 末田地……

   │     │  (见《杂事》四十。《达磨禅经》谓末田地奢搦迦邬波笈多次第传承,我国旧传多从其说。)

   │     │ 优多罗─善觉……

   │     │  (见《分别功德论》一。)

   │     │ 萨婆迦摩─耶舍……

   │     │  (见《杂事》四十,又《善见律》二。但西藏传皆是阿难时人,不云是其弟子。)

   │     └─苏寐、离婆多、屈闍须毘多,娑那参复多。

   │        (见《善见律》二、但西藏传不云弟子。)

   └─阿那律───修摩那、沙婆迦眉。

            (见《善见律》二。)

各家传承以地区别,最占势力者凡有三系:

一、东系 以吠舍离为中心,盛於东方,即由优波离传陀娑婆罗之一系。入後更徙於东南。

二、西系 以摩偷罗为中心,盛於西方,即由大迦叶传阿难之一系。後来更徙於西北。

三、南系 以王舍城为中心,盛於恒河以南中印一带,即由优波离传大象拘之一系。後来更分徙於锡兰。

三系地方既别,学说时有差违。大概言之,东系态度自由,偏於进取,其对佛说亦取大意为已足。西系态度固执,偏於保守,其对佛说拘泥语言无敢出入。南系则介於两者之间。今以三端,论列东西两系後时之说,推想其根本传承同异之精神,亦大概可见也。

第一关於受持者,即戒条之多少。旧传第一结集时已有微细戒废否之争,今此一端,正当於彼。东系於微细戒如众学处等多有弃舍,西系反是。故东系现存《僧只律》,学处有七十七;西系现存《十诵律》,则有一百七条。两相比较,则一内衣之着,东系不过云应周齐着,西系则详言其不可高,不可下等,至於十一事之多,盖未免琐细矣。(南系现存《四分律》,巴利《善见律》,於微细戒之弃舍,大同东系。)

第二关於开制者,即方便之有无。旧传第一结集时已有内宿等八事之争,今比一端,即当於彼。东系对於守戒多有方便,故其传说结集律文,有五净之例,盖於四大教法外又有所通融也。西系反是,以为凡佛所制皆应随学,历世传承即以此叮咛付属。更举事实,则波逸提等较小之戒,初时本未有定,开制异同亦独多。如内宿等事,东系《僧只律》多说制而复开,西系《十诵律》又说开而复制。乃至受畜金银,东系有可求方便,西系则绝无商量。皆可见两者之异也。(又南系如《五分律》於此处有方便,即大同东系也。)

第三关於作法者,此即仪式之繁简。东系不务琐琐,西系则弗厌烦文。此不同之精神见诸大处者,如作法中最要之安居羯磨。安居中为塔事僧事离界时,在东系可宽假至三月,可终安居而不归,西系则以七夜为期未可久旷。东系为日乞法(即请假离界作法),用半白半复之中间羯磨,即无待僧听,势亦可行。西系则用一白一复之白二羯磨,必得赞同而後决去(对勘《僧只》《十诵》二律可知)。此皆仪式繁简之异也。极小至於衣食作法,仍见此异。如着内衣(又着裙)东系舒右襵左,一屈襵间已了。(《僧只》二十一)。西系左右皆襵,欲令周齐,必两边比较,着法自繁。此又可见二者之精神也。

佛灭後百年间,结集传承两方面,皆见其酝酿分裂,一触即发。果也,至佛灭後百十余年,东西比丘群处於东方重镇之吠舍离,因学习相违而起争端,遂至於分裂为二大派。旧传此事为第二次结集,或七百结集,吠舍离结集。各家传说,亦不一律。但由比较批判求其真相,则事起因缘实在於乞受金银一戒之开制。现存东系《僧只律》,即但说由此一事发起结集。西系南系诸律,虽举西方比丘非法有十种之多,然前九之次第与解释皆不一致,惟第十乞受金银全同,亦可见其所侧重。依西系之说,沙门之乞金银,在佛时本已制戒,无可通融。但其後东方跋耆族比丘渐弛此禁,乞取贮蓄,视为正务。此风自吠舍离北渐舍卫一带,影响日广。西方波利族比丘客居吠舍离者,有耶舍其人,抗争不胜,遂赴西方,集诸上座来判曲直。然其结果亦只诸上座间集议认为非法,当地跋耆比丘赞同者甚少。两方意见互不相容,於是僧伽之形式上显然分为两派不可复合矣。

两派分裂之状况,各种广律无文,惟後世注家史间有其说。大概两派皆欲贯彻其主张,感觉经律未有定文之弊,遂各有事於结集。西方一派结集经律,经时八月。以主其事皆是长老,如旧传一切去有一百三十六腊,乃至最小耶舍亦有百一十腊(见《五分律》卷三十)。此一派奉上座之说,後即名上座说部(略称上座)。东方一派多是当地喜新之徒,集众至近万人以为结集。此一派以人数众多胜,後即名为大众部。

两部结集之法律,次第解释,彼此互异,相望均有改窜圣言之嫌。试大体证之,如律,西系《十诵》,东系《僧只》,两两此较,繁略出入不一其端,甚至有故意立异者。有如最初婬戒,因须提那而制,上座各律大抵皆同。而大众《僧只》则谓迦兰陀子耶舍实始犯之。耶舍者,发起第二次结集,而上座派视为持戒第一者也。今反以为犯戒第一,是非感情用事故入其罪而何?此两派律文之不同也。又如经,现存两部典籍皆不全。有如北方传译之《增一》,疑是大众部传本。其余阿含,则属上座一系。南方五部亦同属上座系统。但皆经後人增订矣。即由後时记载观之,其次第内容亦不一律。如《长阿含》,上座以梵动经置首,而大众之籍则以知缘起偈开端(见《善见律》一《僧只》三十二)。此两派经文之不同也。更进而考两派之精神,则上座持律坐禅,其学务内;大众行重教化,其学务外。如《毘奈耶杂事》第四十说阿难师弟皆坐禅第一,末田地之开教西北印度亦以其地适於坐禅之故,後来此派又有禅师之相承,此皆上座坐禅之证,又《僧只律》第三十二说大众《增一阿含》广为推衍有百事之多(依《分别功德论》有部《增一》但有十法又无序),《增一》是劝化所用,是其务外文又可知也。

且也,两家解释佛说,亦复态度差违。上座之解,深入细微,不厌烦琐,故其正宗称分别说部。大众之解,但取要义,概括而谈,故其正宗称一说部。以有此异,故分别说执佛非一音说一切法,一说则执是说一切。分别说执佛说有不了义,一说则执而所不了。如是相对主张,《异部宗轮论》中备列其义,可勘也。

佛学之盛,有籍於外护,此在佛时已然。佛灭後百余年间,数见大事发生,皆得国法优容遂行无碍,时王应多维持之处。至佛灭二百余年,阿输迦王即位,乃更积极宏护,而大有变化焉。盖王标帜法治,励行仁政,一切宗教学说有裨益者无不采用。而佛学慈悲广大之精神,尤与王之政治理想相合,故其信仰尤功。既而遣使五印诸地,远至地中海岸诸国,以传德教,佛学亦即随之四布。其先佛学仅行於恒河流域者,至此乃蔚为世界所宗。後来能流传南北,以逮於今,盖莫非王之赐也。

且佛学因此传布,气象渐变。前此上座部之言学,或持戒,或坐禅,律已虽严,而与世无涉。其大众主张较自由者,又为耆旧所不容。内部相争,俱趋衰敝。(如南方传说当时大寺因摈贼住比丘,至废羯磨七年之久。)至於是,一切宗教学说皆盛,又传播大广。佛家处争衡之会,不得不图向外适应开展,消极学风为之一变,学派分歧益以显着。旧时南北各传皆说有十八部分派,则自此出也。

十八部派别源流,我国旧时传四说,锡兰旧传一说,西藏旧传八说,类皆随时变更,又偏袒自宗以意先後,故出入异同颇难和会。今依学说刊定其源流次第,实有本末两期。本期上座大众两宗依传承统系自然分离,末期则各系之间因典据不同又渐有分裂也。本期派别凡有四系,属於上座者三,属於大众者一。上座三者,第一,当於律学传承中之南系。此一部分居恒河南岸一带,一部分徙锡兰,可称分别说系,後又称化地系。第二当於律学传承之西系。此在西北印度一带,可称说一切有系。第三,当於律学传承东系之旁支。在吠舍离一带,可称跋耆子系。盖跋耆族比丘在第二次结集时,有少数人赞同上座之说者,即此系之所从出。及阿输迦王南徙大众一派之後,东方势力更专属之(《大集经》称此为婆麤富罗,《出三藏记集》等误认为摩诃僧只部也)。大众一者,当於律学传承东系之正支。居东南印度案达罗一带,可称为一说系。此中上座三系,分别说与说一切有皆重律,惟分别说系折衷开制,说一切有系演绎烦琐为异。其於教法,分别说系持辨析之态度,法观说现在有过未无,修道观说顿证四谛。说一切有系取朴素之态度,法观说三世皆有,修道观说渐证四谛。此又不同。至跋耆子系特重论议,以为律但禁制,论乃断灭(由《明了论》可见一斑)。故有《舍利弗毘云》之说。旧传其相承次第为舍利弗、罗睺罗、可住子、可住子弟子,亦见与律家之传承有异也。若其立论态度,主於通俗,故解释业报轮回说有补特伽罗(所谓胜义我)有中有等(此部旧称犊子,惟婆沙一家名之如此,或含有相轻之意)。又大众一系亦重论议,常举佛说颂云:『随意覆身,随宜住处,随宜饮食,疾断烦恼。』以为但求断惑,衣食等戒可弗拘拘(见《异部宗轮论述记》)。其立论亦求通俗,故有佛身出世一切清净等说。

四系之末,因时地迁移,应机教学,法律典据又复更新,所谓经中本生譬喻,律中缘起,论中毘昙也。勘本生譬喻之说,始由大众,北渐而化地,而说一切有,历有增改。大众系有杂藏,记述佛传以及本生,其辞繁广(参照《分别功德论》所解),无非证实佛一切出世之主张。观其现存梵本《大事》,可见一端。如叙投胎,审观摩耶夫人有大象力,则成其化为白象之说也。又住胎,於母腹中宫殿安居,光彻内外,则成其不染不净之说也。又出胎,龙王水浴,自行七步,生大莲华,则成其右胁出生之说也。如是之类,不一而足。极端主张之者,分出牛王部(旧称鸡胤,亦是婆沙师相轻之名,原无此意)。於是内部意见不一,有谓佛语一切是出世者,别为说出世部(此从梵本及藏籍所说。基师旧解非是,下同)。有主张唯苦空等五音出世者,别出多闻部(藏传多闻是部主名)。此末派推论苦等亦是施设,别出说假部。又後说出世部因佛身出世,而论及罗汉之相形见绌,菩萨行之有异声闻,学说变更,遂别出制多等部。此与法藏部相对,主张供养制多不得大果,罗汉非无漏。又进而论罗汉有他诱等五事或否,遂分东山西山。(从南传)其次化地系受其影响,亦详佛生因缘而兴杂藏(《四分律》说杂藏以生经本经为始,可知其意)。现存之籍,有《佛本行集经》,庞然钜制,可为其证。此又因佛本生遗迹均在人间,宜营塔婆香华供养,如是学说改易,遂有法藏部以为供塔得果,罗汉无漏等。又次有譬喻诸籍。云譬喻者,非徒相类相比而已,盖如《智论》所言,与世相似柔软浅语,即遂事能详其本末因果娓娓动听者也。原名旁翻大行为,旧译作因缘,或但作缘,通於缘起。盖此种说法不拘一端。如从现在果说过去因,而以佛作主人则类於本事。又从现在因说未来果,则类於授记。又说佛行事神异,则类於希有。又寻佛说比兴,则类於缘起(此如《法句经》缘起,即名《法句譬喻经》也)。如是范围涉及一切,後来经籍为之改观。其自成一类之譬喻经(如《百缘经》、《天业譬喻经》等),固不待言,即他种经文亦因杂入譬喻而内容丰富奇趣横生(如《杂阿含》之八众诵弟子所说诵等,皆是譬喻之类)。十二分教因此譬喻之范围推广,释义亦生变化(勘後《婆沙》等说可知),故其影响於学说典据者深宜久也。若论譬喻立说之意,要在具体解释业报,所谓『宿造善恶业,百劫而不朽,善恶因缘故,今获如是报』(说见《百缘经》)。因此有主张过去业皆不失者,遂分出饮光部。此间复有论师依譬喻经体裁,广造譬喻鬘论敷衍其说,如鸠摩罗逻多造九百论,尤蔚为一大宗,後来所谓譬喻师也。其一部分沟通跋耆子系之说,谓有补特伽罗,遂别出说转部。(藏传云郁多罗部,从其部主而言也。後来於譬喻经类生了义不了义之分别,乃有经量部。)

际此,律部缘起之说亦繁兴。缘起者,律家所用以推见戒文之意义,与其开制诸端,实即引证佛时事实以成其一家解释者也。故各家解戒文之意义开制不同,所说缘起即各不同。若分别说系化地法藏饮光诸家,尤注意於此,故每分一派,即别制一派之律。乃至特有主张,亦均纂辑其内。如法藏崇拜塔婆,即於四分戒本学处中加入塔事数十则,是也。

其次,重论议者如跋耆子系,亦因毘昙分别繁赜,异议渐滋。此由解脱复堕一颂论阿罗汉有退无退之问题,有云得退者,别出正量部。有云不退者,别出贤胄部(此从南传部执推之,基师旧解非是)。而後正量别出密林山,贤胄别出法上。其异义不详,但古来各家皆说此分派也。此外分别说系亦因遍行五法一颂於化地以外别出一派,即後《婆沙》所称分别说部之所本(此由《宗轮论》及《婆沙》十八所引推之。去岁日人木村泰贤、赤沼智善争论分别说部是否属於化地,忽略此点,遂不得正确结论,殊为憾事)。

综前所说,十八部之分,其先与律学关系密切,其末则不尽然,而各部源流统系亦不全同旧时各家所传也。

(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