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几年,我花了一些时间考察明代的财政管理。如果非要我挑出一项明代财政体制中最鲜明特征的话,我想说,政府机构的中间层次在物流供应能力方面的缺失实在是让人震惊。与唐代和宋代不一样——那两个朝代派遣转运使到相应地区,由他们汇聚广大区域内的物资与资金,并按照朝廷无所不包的指令将这些物资与资金进行分发(1)——明朝的体制整体上废除了这样的操作。
在明代晚期,帝国的财政资源分割成众多小碎片。税收征集机构与支出机构之间的横向合作可能处于最低的水平。通常,财政上的责任落到纳税者身上,他们因此不得不跨省运送。同样,在大运河上操作漕船的运军,从小旗到运卒,都要按帝国谷仓的要求对其监管下的每一粒米负责。如此一来,整个国家布满了短途的、彼此交叉的补给线。一个前线的军事卫所可能从二十个县获得供应,而一个县可能向数十个军事基地运送物资。(2)户部不像一个运作机构,而是一个会计部门——当然无疑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一个。
今天的读者应当对这一基本组织形式在中国现代的增长与发展上的负面影响有一定的警醒。只要前面提到的政府物流模式还在盛行,整个国家经济中的服务领域就没有机会踏出第一步。在一个物资与货物还未能打包以供整体运输的时代,作为传递媒介的运输与通讯是不可能自发地先行一步的。在潜在大客户——政府——的所作所为与商业惯例如此背道而驰的时代,作为商业交易工具的银行业与保险业也不可能茁壮成长。需要由法院保护的商业活动还没有达到一定的程度,支撑现代经济的法律服务当然也就没有任何理由存在。
考虑以上情形,必须在这里插句话,即:经济发达社会中的私人资本,其起步通常归功于某种公共的功能。从掌控教皇向罗马汇款的意大利银行家,到随时向大名提供服务的日本军事承包商,他们财富的累积总是得益于其为政府机构服务,或者与政府机构形成了合作关系。明代中国的财政组织,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王朝建立者朱元璋深思熟虑的设计,却没有为此留下任何通路。不难想象,当公共功能设法在经济活动中没有发展出服务业的情况下运作时,衙门官员会因为个人利益的缘故而对工作最不热心,而缺少以正式立法或其他形式进行的政府活动,此类服务设施是不可能得到有效确立的。
实际上,在明朝建立后接下来的5个世纪,发生了一些变化。到16世纪,赋税征银使一些账目得以固化,催生了一条鞭法改革。作为一个值得重视的因素,盐商开始出现了,接下来是清代的行商。伴随着改朝换代,满洲人带来了一系列的改革。最突出的是雍正皇帝所下令的在征银时对火耗征收的调整。1800年以后,由山西商人管理的原始银行开始变得有名。伴随19世纪下半叶确认的条约体系,新的税种,例如海关税,似乎要超过旧式的财政,更不要说还有在镇压太平天国运动期间形成的内陆关税。
但是,所有上面列举的增加或修订,并未本质上改变晚期中华帝国的外观。借用梁方仲的说法,一条鞭法并未抛弃政府财政的“洪武模式”。清初的各种改革主要是管理或纪律上的改变,而不是制度或结构上的变革。正如最近的一项研究指出,火耗归公只具有有限的、暂时性的效果。(3)无论是盐商们,还是行商们或山西钱庄主们,都未能产生足以确立中国商业资本化这一新走向的影响。源自条约体系的新税种也没有深远的影响,来推动帝国的内陆地区进行一场彻底的财政改革。任何情况下,大部分收入被拨出来用于偿还外国贷款或战争赔款。在统治特征没有改变时,清代户部保留了很多地区单位的账目,这跟其在明代的前任没有多大区别。没有中央财库,户部收入零散,横向合作水平低,大部分情况都在清代继续,直至20世纪初。(4)
如果说我没有能够在一个小范围内收集足够证据以支持这一宽泛的指控,那么在一个更大的背景下,从这种情况进行逻辑推理也许可以服务于这一目的。我们必须认识到,要让晚期中华帝国时期的管理转换成今天的理性系统,首先应该要求中央政府在各省建立地区性财库。但是将帝国税收从各省收入中分出来,可能会破坏那巨大而铁板一块的政府结构,从而摧毁其庞大而僵化的行政机构。将提升商业收入作为一项政府支持的公共政策,会要求一定程度的功能专业化,从而分裂官僚体制,影响其人事管理的整体设计,包括经由文学考试的人才选拔,以及训练、考察和迁转等。如果政府内的司法分支得不到强化——其专业化可能会使它完全脱离行政事务——精准化的财政管理就不可能实现。尤其重要的是,精致而熟练的政府服务可能会显著增加成本,最初不得不由纳税人来承担,而绝大部分纳税人是农民。要让这一系统运转,又有必要提升他们的教育水平。大体而言,仅在接近清王朝最后10年的百日维新所呼吁的目标中,这些先决条件普遍而又模糊地有所反映。然而,除了大声疾呼,改革者们所提倡的计划很少付诸实施。一个严肃的事实就是:即使到今天,中国也并没有完全实现上面提及的所有先决条件。
一个区别于明清传统中国的现代国家,主要体现在以下事实:政府是国家经济运行的积极参与者。它对中央银行、证券交易的影响,会影响商业趋势;它的货币政策会减少或抑制投资和就业;它可以为财政赤字发行债券;它可以通过出售公有资产来制造通货紧缩的影响;征税,而不仅仅是收取款项,执行的是某种规范性的权力;还有其他干预经济的方法,供其使用。当这些货币的、财政的工具很完善,政府便可以逐渐以服务替代统治,从而使晃荡在普通大众头上的警权放松下来。不用说,明清时代的中国从未接近这样一种可能。让人困扰的是,这一财政体制从未呈现为一个正式的现代国家可以部分发源于此的摇篮。
这一陈旧体制的创造者是明代开国君主洪武皇帝。他的农民出身背景毫无疑问影响到他的政治哲学。但是,也有证据表明他反对宋代王安石的做法,而王安石曾试图部分地将王朝的财政运作商业化,尽管没有成功。(5)洪武年间,许多大地主受到迫害。当局势安定以后,整个国家占主体的是小自耕农。税额定在一个极低的水平。在16世纪,各种加征已经超过了最初税额,税收负担最重的南直隶地区只需要缴纳土地产出的20%作为赋税。在其他地区,通常的标准是低于10%。还有一些以不到谷物产量的5%纳税的例子。很明显,清朝继承了这一总体框架,几乎没有什么修正。(6)
那么,为什么又会有如此之多反对重税的抗议呢?答案是:虽然总的税率很低,但对所有纳税人却是同一水平地对待,对一个拥有5亩地的人和对那些拥有500亩的人不作任何区别。低税率实际上创造了大量微不足道的土地拥有者,他们的赋税滞纳行为通常会成为鼓励其他纳税人拖欠赋税的先例,而这令官员们忧虑惊恐。而且,富裕的土地拥有者可能通过购买与出售土地将纳税义务与土地拆分。他们可能付更高的价格来购买赋税较低的大片土地,或者相反,以几乎是赠送的价格拿出小块土地出售,摆脱与之不相称的大量赋税。一般说来,这不用缴税的利益不会变成再生产投资,而是成了几个利益群体以同一块地产为生的诱因。15世纪以来人口大量增加、生活水平逐渐下降,与这一后果也并非全然无关。
洪武帝对地区性经济的强迫症,同样反映在他统治期间建立的劳役制度上。虽然常规赋税低,但农民却被集中起来强制为政府提供服务。大量的政府胥吏,上起掾史下到门子,都是从普通大众中招募,没有俸禄。办公用品、驿递、设备、器皿,甚至建筑维护,都是由村落社会按照详尽的程序提供。后来,通过超过土地税的附加税来取代它们,这些劳役的冗杂特点才得以消失,而附加税提供了一条鞭法改革的基础。但那是16世纪后半叶才出现的,几乎是在明朝建立200年以后。一条鞭法改革也不是那么广泛,那么席卷一切,就像一些学者希望我们相信的那样。(7)结果,政府财政的“洪武模式”在王朝剩下来的日子里维持不变,以后也依然如此。
是什么构成了政府财政的洪武模式?是视野和想象力的缺乏;是脱胎于一个乡村经济学家视野的节俭强迫症,因而重视简陋的生产方法,而忽视流通、分配和质量提升;是短期的公平主义,而以投资一个更好的未来为代价。当历史学家以今天的洞察力来审视16世纪的记载,他很少能同意当时的人悲叹洪武年间的黄金时代已经过去的主流意见(某种程度上,这在当时环境下也反映了国家主导的正统观点),而往往不得不支持少数一些至今依然被忽视的独立观察家们的观点,即:低税收剥夺了国家向百姓提供他们所需服务的能力,从长远看来,弊大于利。(8)
直接对大量小自耕农征收赋税,是中华帝制秩序的一个特点,在明清两代一直延续。而且,直至本世纪为止,除了洪武帝的举措,大规模的土地重新分配从未实施过。一些历史学家利用时人资料中并不准确的叙述,强化晚明土地所有权集中到少数人手中的故事。大部分故事经不起严格的调查。(9)为了国家经济实质性增长的纯粹利益,土地集中——假设它发生过的话——可能会比普遍的小规模土地产权更好。事实上,过去500年,中国的土地租佃似乎一直维持明显始终如一的模式。换句话说,土地分割出现了高潮。如此一来,像一个家庭拥有超过2000亩土地的巨大不动产,是很稀见的。即使数量降到200亩那样的中等规模的土地持有,出现得也不多。如果中等地主很多,就会影响到税法和地方管理。但是,这种低水平的平均主义,却并没能避免农民与小地主彼此负债、抵押财产,成为半佃农或佃农。一些20世纪初关于土地的经验数据(参见附录),给人的印象是其与几百年前的情况极其相似。这些数据会让我们想到,那几百年中的赋税和财政政策将国家当作一个村社集合体对待,逼着经济只能线性地膨胀而无丝毫质变,同时小块土地的所有权在交替轮换,从而使这一系统能够永久持续下去。
在明清时代的前近代社会里,政府财政在王朝之初实际上都建立过一个具有不成文法效力的永久性规划。首先,它界定了行政机构的功能,确立了军事部署。这一点我们将在下面的段落详细说明。其次,它为土地赋税设下了一个大概的天花板,这使税收总是倾向于保持僵化不变的状态。来自土地财产的税后收入,决定了土地价格、租用状况、农场工资和地方利率。赋税法规在有效运行一段时间后,它自己也跟那些要素彼此绑定在一块了。理解的关键是,过剩农产品——如果有的话——缺乏投资的外部出口,同时小自耕农除了向邻居借款外没有其他任何借钱的地方。这样,在刨去政府初定税额后,农田收入就被太多的利益集团需索,以至于几乎没留下任何重新调整的空间。(10)
值得注意的是,明清两代从未在其不变的赋税基础上普遍加税。在17世纪早期,明代为应对后金威胁而下令临时加征的军需物资,被按比例分配到各省,再在各省由地方官员们决定内部认缴比例。这不是因为帝国政府希望放松它的中央集权控制,而是因为户部已无法确认公平增税的可行性。然而,正巧,加征之后,全国三分之一的县的赋税拖欠增加了,而这些逋赋是应缴给中央政府的税额的一半还多。其中,超过100个县根本什么东西都没有缴纳。(11)这个例子说明财政机器太过脆弱而无法承担过重负担。
满清入主后,大部分加征变成固定税额了,尽管官方说法与此相反。(12)它是怎么做到的尚不清楚。但是,看起来清初的军事征服和《赋役全书》的编纂为将这些加征吸收进账目之中提供了机会。除了这些事件以外,加赋通常是特事特办,是非正式的、地方性的。加赋也不可能太过分,因为某些方面的预算增加可能导致它们跟相应机构之间的关系不平衡。这样一来,加赋对总体财政的贡献最小。到清朝末年,自土地征来的国家收入与清初所征相比没有明显增加,但那时候人口至少增加了2.5倍。(13)一般来说,无论明代张居正时代,还是清代康熙统治时期,为整顿赋税而做的土地调查都会因为面对地方反对而失败。(14)围绕这些案例的背景表明,在如此多的小块土地长期面对乡村经济如此之多的复杂性后,实施加税计划有实际困难。
当然,政府效率也不可能离开拨款,两者都取决于赋税收入。如果我们仔细看当时人的记载,我们就会注意到,从现代标准看,每个机构都人手不够,官员们俸禄低,办公经费不是不足,就是只能勉强应付。许多现代学者会拿出官员侵吞公款和计划外苛征的证据。但是,使旧政体得以永续的预算不足问题,学者们谈得不多。
一个思维敏捷的观察者,不可能看不到晚期中华帝国的地方政府长时间以来的被动式管理,已持续500多年。(15)除了在征收赋税和维护法律及秩序方面行使权威外,地方官所代表的不过是朝廷派出的一个亲民机构,充斥的是面对村庄社区联盟时的仪式性功能。法律体系最好地反映了这一长时期的极端守旧。《大明律》模仿了唐律,而唐律相应追随的是汉代的《九章律》。《大清律》坚持同样的模式。这样,尽管有小调整和屡屡替代,在过往西方得到最快发展的500年中,中国成文法继承的却是2000年的传统。
这一模式的法学,想当然地认为皇帝旨意就是宇宙精神在人间的人格化。儒家道德的法律化因此便得到自然法的批准。当转换成现实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虽然复杂,但不言自明地可以总结为:受教育的精英领导不识字的人,男尊女卑,长幼有序。宗族的亲疏按照服丧程度进一步分类,这是一种自公元纪年以来就得到国家支持的社会制度。更宽泛地说,法典的功能是对与这些规训主体不相适应的行为进行惩戒。(16)理想的状态是法律从来不需要使用,或普通百姓的善行是由社会阶层和宗族阶层中半公半私的办事机构促成的。这样的氛围阻挠人们有任何发展民事法的兴趣。
我不得不承认,在这一点上,从制度史的长时段视野看,原因和结果经常是可以互换的。一方面小规模预算限制了政府功能,另一方面简单的统治配上严格的社会纪律也不需要太多资金。但是,由于我的目标是要整体考察国家和社会的主要特征,制度之间的互相影响能很好地服务于我的目的。我能感觉到,文人官僚体制可以从以上彼此环环相扣的状况获益。行政服务中的大部分职位都变得几近相同了。整体设计避免承诺使用复杂的技术。事先,源于地区特殊性的经济问题不是被轻视,就是被置之不理。在标准化的经典教育下,官员们在心理上是同质的、统一的,他们为更多的文化一致性而努力工作。因为选择了相对低端而不是最发达的部门作为国家的标准,行政管理得以简化,高度的政治集权主义因此才变得可行。
这种安排也刺激了科举考试。由于官员只是招收进来担当一般的职责,考试范围因此可以窄一点,内容可以稀释一些,简单一点,虽然在程序上它可能貌似比以往更复杂。(17)但是为了稳定和平衡,中国人不得不付出沉重的代价。科举考试作为一种制度——今天人们是这么理解它的——为社会向上流动提供了最大的动力,因为科举成功者有望成为杰出的人物,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为他们自己提供相应的家庭财富。这是通过非经济的过程获得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也没有任何经济的或其他的机制来阻止向下的流动。(18)很明显,社会环境将资本积累置于令人讨厌的位置。有意无意地,国家制度迫使中等规模的家庭资产不断易手。拥有更多资本和更多创业野心的财富,仍然是少见的例外。正因如此,没有人像他们的日本同行那样,能在历史上留下辉煌的一笔。这并不是因为他们的财产不能吸引公众关注,而是他们不需要在一个公共事务深藏于乡村经济之后的社会中承担任何强制义务。因为隔绝,他们的成功只使得他们更脆弱,而且一着不慎就可能构成致命失败。更经常的是,巨额财富被他们那些不知如何处理财富的子孙们浪费掉了。(19)
19世纪后期的“官督商办”企业,几乎没有改变这种情形。回想起来,他们的成功依赖于豁免权和政府保护——除了有正常范围之外的帮助,还使那些公司可以弥补商业利益上的所有损失,并且抵挡住官僚体制的权力滥用和骚扰、社会的不公正和法律上的无助。换句话说,公共部分几乎是政府的左手,本要与右手的工作对着干,但最后右手以常规的方式大获全胜。
直至最近,众多中国历史学家一直努力推进晚明中国有过“资本主义萌芽”的理论。这一理论构建在大量记载——关于经济作物的引进,关于手工业的兴起以及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的基础上,虽然这些记载是零散的。(20)在我看来,由于缺少组织,那些所列举的证据已经失去了自身的分量。这就是说,那些例外的、不协调的经济活动自身从未显得是一个系统,很少能承载一个社会,支配其政治并影响社会思想。
据法国历史学家费尔南罗·布罗代尔所说,无论马克思还是亚当·斯密都从未使用过“资本主义”一词。今天使用的这一词汇是从19世纪的路易·勃朗开始的,并在20世纪初经维尔纳·桑巴特进一步推广开来。(21)英国历史学家乔治·克拉克对此说了不少。他说:“我想使用‘资本主义’一词来对现代经济体系命名是19世纪中期由社会主义者首创,以表示一种社会状态,而该社会的主导性权力是资本拥有者的权力。”(22)
组织意识引导我们想到,为了建立现代经济秩序,必须有广泛展开的信用,以便使闲置的资本能通过私人借贷达到最大化的流通。而且,企业家必须要在超越人身关系的基础上雇请经理人,以便管理的范围能够向他们自身监管能力和家庭圈之外延展。与此同时,包括运输、通讯、保险、法律服务等在内的技术支持必须由各种公司共用,以便商业交易的跨度可以超出分散经营的限制。这样,多边关系网络建立起来了,区别于双边关系的环节。但是,在此背后的三种情形——即信用的扩展、超越人身关系的管理、服务设施的培育——成功与否,却取决于信任。然而,信任没有法庭的保护,根本就走不远。每一件事情都不得不靠法律结合起来。
当资本主义控制了经济发达国家,标志着商业法律将逐步应用于全人类。不仅家庭关系和继承必须采用现代的使用方式,而且,欺诈与诡计、挪用、抵押、破产之类的事情都必须照商业习惯处理。不如此,下层的基础设施就不可能在一个更宽广的基础上建立起来,从而促进上层的商业王国和网络。在地中海地区,当城邦国家开始表露出资本主义特征的时候,威尼斯成了它们的先锋,其共和国像一个商业公司那样运作。当荷兰人独领风骚时,联邦宪法允许最发达的地区荷兰省继续前进,而不是被仍然处于乡村主导影响之下的地区拖累。当英国在1689年完成光荣革命并进入卓越的资本主义新时代时,司法也进行了重新调整。王座法庭开始根据商业惯例处理涉及商人的案子。(23)
明清中国既没有这样一头扎进去的倾向,也没有这种能力。一个以家长式权威来统治的社会,与一个建立在源自市政当局特许的财产权基础上的社会,其间有太大的差距。把某种经济上的冲动当成另外某种性格、目的与其完全不同的事物的萌芽,非常容易产生误导。
言及明朝的建立,一个美国学者写道:“先是瘟疫、洪水、灾荒,然后是14世纪40年代的人口减少,接着是50年代全国范围的叛乱。从这些极端的考验中,到1368年产生了中国历史上许多最大、最集权、最专制的王朝之一。这个王朝用了另外半个世纪的时间发展出一种稳定的政体模式,而那种模式一经建立,便维持中国文明直至1912年最后一个王朝灭亡。以某种微妙的方式,它的影响持续到今天。”(24)
对于西方人来说,帝制中国的权威看来总是集权的、专制的,因为在整个西方世界的经验中,从未有过这样的政治实体,能够成功地否决自然形成的地方特殊性,以在一个广大的地理范围创造出一种文化凝聚力。但是,那位学者关于明朝长久影响的观点是言之成理的。今天看来,更值得研究的是这种影响的负面作用,而不是其积极作用。
因为其包罗之广,如果事件从主要的背景中剥离出来,中国历史会经常因为有许多自相矛盾的情况而产生虚幻感。在王朝建立时以及其后不久,通常有巨大的能量喷发,与王朝政体或一致,或不一致。明、清两代均不例外。关于明初,还是那位美国学者,有不少的话要说:“皇帝一个命令,一个全新的巨大都城就突然出现在一个偏远的地方。可能前一天港口与边境线还向对外贸易开放,第二天啪的一声就关上了。整个经济活动部门都是按照帝国的意愿培育或扼杀的。大量军队进出于蒙古和安南;大规模船队远航最远到了东非。所有这些事情做起来就像手在水龙头上有意识地一拧,而停止也像同一只手在同一只水龙头上反向一拧。”
这一连串的活动,主要由计划外的赋税和征用支持。(25)中国人也许最早发现,在王朝刚建立时,战时动员能为其组织逻辑提供暂时的替代品,至少一段时间内可以弥补国家制度的虚弱与低效;而且,军事上的努力使帝国可以做一些额外的事情。但是,这些非同寻常的努力,于财政体制的健康和理性绝无裨益。相反,正如上文多次推断的那样,当紧缩开支时,通常来说要废止比所需为多的东西。
永乐皇帝可能比他的后代万历皇帝更有天分。或者,类似的是,乾隆皇帝似乎比道光皇帝拥有更多的资源。但是,如果任何人要对那些君主和他们在位期间的军事开拓作一番比较的话,他就不可能有意地无视他们身后的国家体制和社会环境。明代的军事体制——卫所制度,是模仿了元代相似的制度。(26)这一制度自身也被满洲八旗重复。这些制度的总体目标,就是将军事人口与普通人口分离开来,以便前者保持其军事精神,后者又永远不会被战时动员干扰。明初和清初的王朝潜能,主要来源于这些新颖的措施。然而,缺乏持续的、不断更新的经济维护,这些措施很快就变得无效。在分析不能提供服务支持的失败原因时,人们可能不得不考虑本篇论文中提到的每一个因素。
从广泛而普遍的角度而言,明清国家制度不能使那两个王朝适应于现代技术。从西方经验来看,科学与技术要立足于活力充沛的经济,而这种经济使深度劳动分工具有可能,并鼓励地域专业化。总而言之,这个社会整体上利用了自然的不平衡,并且从那些多种因素之间的相互竞争中获益,直至那些因素可以彼此弥补,虽然在这一过程中另外一种更高层次的不平衡状态会出现。成功的关键则是无休止的运动。然而,与此种趋势相反,明清社会却可以说是由一个伟大的农民组织设计的,而这位伟大的农民却着迷于最低层次的静态平衡的传统观念。这一策略预先就造就了一种人为的平衡。
我们都已足够了解1894—1895年间的中日战争。那场战争中,中国的北洋舰队以新月形的编队与日本海军交战。在关键时刻,没人确切知道舰队是要由海军将领、英国顾问还是旗舰舰长指挥,而且主炮楼上的枪炮还奇缺弹药。黄海之战后,日本人占据了威海卫要塞,并且掉转了海岸的防卫大炮来攻击退回港内寻求庇护的中国战舰。我们也足够了解1840—1842年间的鸦片战争,那时候满清的八旗军队是以传统武器来面对英国的现代武器和战船的。从亚瑟·威利的翻译中,我们进一步知道,当中国军队试图收复宁波时,指挥的将领却在战场的90英里之外,许多将校根本没有任何军事训练,而在攻击十日之前,他们竟然还先行举行了一场撰写胜利表文的文试。在战役中,清朝军队直接冲进雷区。(27)那些失败与处置不当并不让我感到震惊,因为在我自己对1619年辽东之战的研究中,(28)我已经了解到一些细节:明朝将领放任其前锋力量与后金军队交战;攻击纵队自身散布在150英里的弧形上,使得努尔哈赤的军队可以逐个消灭他们;火枪队的展开如此低效,以至后金骑兵敢于以密集队形攻击他们,导致征讨完全失败。
以上三个案例有什么样的共同点?将领或海军将领才具拙劣,虽然有其说服力,但并未提供所有答案。后勤供应不足也无法单独解释。军事力量本应是国家的四肢,因此它们必须——形象地说,如通过骨骼、血管、肌腱、肌肉和神经系统——与身体相连接。这就是说,为了使陆军和海军发挥作用,不仅人员和装备的流动必须始终做好准备、持续不断,而且军事技术和军事思想也不得不与它们背后的社会水平相适应,成为社会的有机部分。在以上的案例中,无论是明还是清,军事力量实际上对帝国而言只是一个不相干的异物。在被努尔哈赤打垮之前,杨镐的军队得到除贵州外各省的紧急赋税加征之支持,可谓孤注一掷的赌局。(29)银锭从它流通的地区抽取出来,送到偏远的前线地区。在鸦片战争中,指挥官奕经在两个省内设立了四个军需机构来接收朝廷的汇款,而款项既不是分成四个相等的部分,也不是在一个地方汇总后交付。账目从来没有核算过。(30)那场中日战争有时被视为是李鸿章一个人的战争。他的北洋舰队收到很多省的资金贡献,但李鸿章对这些资金没有财政权;同时,从国内外为海军购置装备,由各省政府掌控,没有整体协调。(31)
这些案例绝不是随意武断地选择的。每一次战争都标志着帝国的一个转折点。然而,甚至几个世纪过去,模式依旧,不管最高权力是在汉人皇帝手中,还是在异族统治者手中,没有什么区别。财政管理最好地诠释了这一组织秩序。如果说松散的联系在关键时刻出现,那只是因为正常情况下那样的联系从未存在过。当军队反复犯错,看起来是因为违背了基本原理,不按常识行动,更可能的却是指挥军事的文职领导步伐失当。对一个历史学家来说,针对涉及其中的人物的腐败无能的苍白控诉,无论公正与否,都是不够的。从延续几百年的事件中,他必须看到,如果有什么根本错误的话,那就是结构性的、体制性的错误:中国只能以缺乏质量控制的数量来应对紧急局势。
实际上,我的描摹简短而又粗略。但是,明清帝国清晰的特征,包括其赋税系统、其治理下的土地占有、地方政府的运作、其推崇的经典教育、其倡导的社会价值观、其主导的礼仪、其定期举行的科举考试以及根源于此的社会流动性、其法理学与军备,以及最根本的贯穿所有这些部门和活动的财政管理,持续表明,我们正在考察的政体在西方世界根本就找不到相似者。其使上述因素紧密联在一起的模式成为可能的内向、非竞争性的姿态,甚至与汉、唐、宋一脉相承的传统中国亦相区别。在那几个世纪里,西方国家正忙于其现代化进程,把所有权与雇佣劳动统一起来,把公共事务与个人利益联系起来(称之为资本主义,参见页47—49),而中国却独自按着自己的体系运行,政治集权,以众多村社小单元为基础的经济自给自足,文化凝聚力足以将地域差异降到最低。19世纪两种文明碰撞时,最先暴露的就是中华帝国缺乏结构性的力量。
一些历史学家习惯性地称共和时代之前的中国为“封建”。但是,一个披着帝国外衣的村庄社区联合体,与一个政治权威从未放弃其剩余土地所有权的制度没有任何共同点。和中国的模糊情况相比,封建制度明显的优点是其权力结构在国家生产资料上维持着经济利益。日本德川时期,领主同时也是大地主。明治维新后,日本帝国政府可以遵循封建领主的做法,对土地征收最高50%的税收,结果在接下来的数十年中赋税一直是政府收入的大宗。(32)如果没有财政的支撑作为保证的话,很怀疑新政府能够如此自信地通过发行债券、货币来持续地创造其信用。
再回顾一下历史,众所周知,英国在1694年创建英格兰银行时发明了国债制度。股权拥有者借给政府120万英镑,使后者开启了其赤字财政之生涯。更少提到的是,两年前的1692年,第一笔统一的土地税,废除了税款包收人,还曾将其收入中的200万英镑送到了国库。(33)比较而言,中国1911年的革命是一场没有果实的革命。一个陈旧的帝制被废除了。但是,就财政资源而言,被征服的帝国留给其继任者们可供开发的东西几近一无所有。土地税是如此支离破碎,几乎没有人能弄明白,更不要说从中获取国家重建的资金了。土地税产出如此之低,以致在大部分情况下,它只够支持传统形态的地方政府(四川的军阀据说提前征了20年的赋税)。一个全国性的政府在南京建立,但不过徒有其名而已。(34)对于一个巨大的农业国家来说,其政府收入不能源出于农业资源,真可谓异数。若要说什么该对中华民国初年的动荡负责,这可能是最难打折扣的一个因素了。在那个年代,每一项重大的政治危机的出现都伴随着财政问题,而通常人们也只关注政府向外国借款。
然而,这不是那种宪法性问题,靠一个措词更合适和更深思熟虑的文件就可以纠正的。共和时代之前的中国,就像我在别的研究中描述过的那样,就像一块潜艇三明治。上层的那块长长的面包,代表了文官官僚,虽然巨大而又没有差别。底下那层貌似是农民阶级,也缺乏坚固的组织。保甲,一种简易的行政管理系统,只能传递简单的政令。文化链接,因为通常反映为有教养的精英比不识字的人优越、男尊女卑、长幼有序等社会价值,已失去了大部分的合法性。在任何情况下,社会上层与下层之间的流动,完全依赖于科举考试。自从1905年废除科举考试后,国家上层建筑不再有任何有效地与被统治者保持联系的途径了。
如果在农业人口中土地占有的模式一直以来清晰简单,或者即便所有权一直集中在少数人手中,重建也会是一件相对简单的事情。但实情不是。很明显,土地的小块分割、农民的负债、不同地方变化的租佃比例、极小规模的抵押和高利贷,已经持续了几个世纪(参考前面页42—44和附录)。与这些措施有关的传统权利通常由宗族领袖和乡村领导者监督,很少引起别人注意,即便对地方官也是如此。(35)如果不这样,乡村经济就很难维持,食物生产也可能处于危险状态。而且,事实上,国家中较低的社会阶层,包含了数以亿计的人,是顶层的国家现代化形式依然没有触及的。从另外一个尺度来看后者的有限影响。在1937年开始的中日战争以前,收入主要来自商业的国民政府所编制的年度预算是12.51亿元,(36)以三比一的汇率折算,约相当于4.17亿美元——对它所希望达到的目标而言,这笔钱远远不够。
所有这些意味着什么?这篇论文想说些什么?
包括一波又一波群众运动的现代中国历史,不能零碎地看待。适用于这些重大事件的因果关系,不在我们熟悉的短期纪年排序内,也不在我们狭窄的裁决范围内。面对中国前所未有的剧变,我们比以往时候都更急迫地要提出一个能够将最近事件都呈现出来的综合性解释。鉴于这种需要,我在此建议:
1.现代中国历史的基线应该回溯到500年前,将明朝包括进来。长时段使我们能够看透中国近些年困境的起源。这一视野还会揭示出许多问题之间的彼此关联状态。
2.结构重塑应被视为过往100年中国奋斗的基调。虽然这一艰巨任务在历史文献中找不到先例,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案例与17世纪英国案例之间呈现的相似剖面。在1689年光荣革命结束时,英国成功取得了上层结构的重建(议会制、名义上的君主制、教权与政权事实上的分离、内阁雏形和两党体制)、底层结构的重塑(逐步废除的庄园官册土地所有权、更为一体化的土地所有权、更清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上层和底层之间制度性联系的重新强化(权利法案、普通法院对衡平法及商业惯例的接受,参见前面页49)。由于几个世纪的隔绝,上、下两个层面的进程与其背后动机或许差别巨大。然而,彻底重建的总主题使英国易于做到在数目字上管理,因此促成了一个基于农业环境的组织秩序向一个基于商业用途的组织秩序的转变。这一主题在中国与英国两个案例中具有显著的相关性。它因此处在一个有利的位置,避免了在资本主义取代封建主义方面的令人烦倦的抽象争辩。
3.基于前述路径上的“大历史”之形成,如果可能则通过众口一词,如果必要则通过个人努力研究。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与20年代的中国差别巨大。已经取得了什么成就?为什么能取得?这些根本性的问题现在仍未得到解答。历史学家需要拉长和拓宽他们的视野,以便告诉读者哪些改变是转瞬即逝的,哪些则具有永久价值。
4.大学层面的课程设计应该包括大历史。大历史的路径强调归纳法与综合过程,因此不得不与常规分析研究有别,而那种常规研究则是典型的博士论文格式。然而,这并不意味常规的分析研究就不要做了。微历史的研究也许需要大历史的检验。微历史的发现成果可能反过来会回馈那种更宽泛的总体研究。
我能预想到,我们一些同事会皱眉反对我的大胆提议和鲁莽行动。但是,我关注的问题则是别的方面。我们正面临一个最不寻常的局面。世界事务变化如此之快,以至于政治家、战略家、商人,甚至旅行者们当前的所作所为,都没有办法借鉴历史学家的智慧。我担心如果我们继续犹豫不决,可能出现的风险就是,我们的作品再也没人会读。
附录:有关20世纪中叶或以前土地所有权的引文
此私有土地之一部分,大量为单独地主所有,并租与农民,乃成为中国之一重要问题,然其面积有时估计过高。农民自有之农地稍不及四分之三,租入者超过四分之一。小麦地带自有农地较为普遍,占八分之七,而水稻地带占五分之三。
各种田产权农民所占比例,为衡量租佃制度范围之另一方法。自耕农占农民半数以上,半自耕农不及三分之一,佃农仅占百分之一七。小麦地带农民四分之三为自耕农,而水稻地带自耕农则少于五分之二。水稻地带佃农占农民四分之一,而半自耕农则超过三分之一。各区各种田产权人数比例最大者,计冬麦高粱区自耕农占百分之八〇,水稻茶区半自耕农占百分之五三,及四川水稻区佃农占百分之四三。各地区有农民尽为自耕农者,有尽为半自耕农者,亦有尽为佃农者。
——卜凯《中国土地利用》(上海,1937年,页192—193。这是1929—1933年对中国22个省38258个家庭以及168个地区16786块农地的研究。)
边界土地状况:大体说来,土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在地主手里,百分之四十以下在农民手里。江西方面,遂川的土地最集中,约百分之八十是地主的。永新次之,约百分之七十是地主的。万安、宁冈、莲花自耕农较多,但地主的土地仍占比较的多数,约百分之六十,农民只占百分之四十。湖南方面,茶陵、酃县两县均有约百分之七十的土地在地主手中。
——毛泽东《井冈山的斗争》(最初日期是1928年11月25日,收入该作者《选集》。)
十年前,有两三家,每家都有80到90亩地;有五六家,每家都有50到60亩地。在过去十年中,因为土匪造成的损失,或者由于他们的孩子的挥霍,所有这些家庭的土地,要么被拆成小块,要么被迫出售。目前,也许没有一家拥有超过40亩的土地。
——杨懋春《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45年。描述临近山东省青岛市的台头村。一亩大约是六分之一英亩。)
超过92%的家庭拥有一些土地,超过96%的家庭耕种一些土地。拥有土地的家庭平均有四块地,面积为21.9亩。这个县人均土地面积是3.6亩。家庭占有土地最大者为660英亩。但是,只有占比0.2%的132个家庭拥有50英亩土地,也仅有9%的家庭拥有50亩地。
——西德尼·戴维·甘博《定县:一个华北乡村社区》(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54年,页11。定县在河北省。)
在整个保(含854人)中,有1535滩稻田。其中,大概占75%的1137滩由实实在在的佃农耕种。只有398滩是由自耕农或半自耕农耕种。
——鲍大可《中共接管前夕之中国》(纽约,1963年,页120。描述四川省重庆市城外巴县的一个社区。一滩稻田所产晒干后的米,大约为107.4升。)
……以当地的标准来衡量,那些占有30亩以上土地的人构成了地主阶层。那些占有20亩到30亩的人,或耕种30亩以上的自耕农与租户,均为富农。(页40—41)
……有五户人家,即A、B、C、D、E——按乡村标准,他们是大地主,不过按西方标准,他们可就小得可怜。这些家庭所占有的土地总共是310亩,其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表格显示最大的地主有120亩地,或者说是约20英亩。)这310亩地占村里全部可耕地的25.8%,但这五个家庭仅占村里全部家庭的2.18%……(页43—44)
——杨庆堃《共产主义转型初期的中国村庄》(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1959年,描述广东省广州近郊的一个村庄。)
……在土地革命前夕,地主和富农一起大约占总人口的7%,拥有土地164英亩,或者说占总土地面积的18%。通过宗教和宗族关系,他们控制了另外的114英亩土地,如此一来,他们控制的土地面积达到278英亩,占总面积的31%。(页28)
……清河“帝国”的核心(有最大的地主)包括23英亩肥沃的土地。
——韩丁《翻身: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纪实》(纽约,1966年,描述山西省潞城县的一个村庄。)
原载《中研院第二届国际汉学会议论文集:明清与近代史组》(中研院编辑发行,1989年),页1—21。
编者按:与初版四篇英文论文一样,本文亦由陈时龙翻译,徐卫东校译;后者并补出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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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宋代转运使的功能,参见《宋史》(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第12册,卷167,页3963—3965。不要将宋代转运使与明代同样以“转运使”为名的官职混同起来,后者作为一种盐业管理机构,权责非常有限。
(2) 沈榜《宛署杂记》(北京,1961年影印)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证,见页49—50。
(3) 关于清代改革的性质,参见魏斐德《洪业:清朝开国史》(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一册,页454—465;第二册,页706—707、852、854、856、909—910。关于雍正帝火耗征收改革有限而暂时性的效果,参见曾小萍《州县官的银两:18世纪中国的合理化财政改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84年),页264—266。
(4) 陈恭禄:《中国近代史》(台北,1965年,修订版),页238—239、665—666、687—689;孙任以都:《19世纪中国的户部》,《哈佛亚洲研究》第24卷(1962—1963年),页175—228。
(5) 《明实录·太祖实录》(台北,1962年影印本),页2141、2681—2682。
(6) 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74年),页170—174。
(7) 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页118—122。
(8) 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页186—188。
(9) 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页157;黄仁宇:《‹明太祖实录›中的行政统计》,《中国科技史探索》(上海,1982年),页119—120;该文的英文译文载见《明史研究》第16卷(1983年春),页47—48。
(10) 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页159—162。
(11) 《崇祯存实疏钞》(北京,1934年影印本),卷二,页72—89。
(12) 这可以从《清实录》每年的统计看得出来,参见黄仁宇《明代的财政管理》,贺凯主编《明代的中国政府:七篇论文》(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69年),页121—122。另外的证据参见《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页365,注释7。
(13) 王业键:《清代土地税的财政重要性》,《亚洲研究杂志》30:4(1971年),页842;相似观点在作者《中华帝国的土地税,1750—1911》(哈佛大学出版社,1973年)一书中也有表述。
(14) 西村元照:《清初土地丈量研究》,《东洋史研究》23:3(1974年12月),页424—464。
(15) 关于那些特点,可以参见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哈佛大学出版社,1962年)。
(16) 瞿同祖:《中国的法律与社会》(巴黎和海牙,1961年)。卜德、克拉伦斯·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哈佛大学出版社,1967年),页76—112。
(17) 邓嗣禹:《中国考试制度史》(台北,1967年),页73。
(18) 何炳棣:《明清社会史论》(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62年),页262—266。
(19) 何炳棣:《扬州盐商:18世纪中国的商业资本研究》,《哈佛亚洲研究杂志》17:1—2(1954年)。
(20) 最近的研究,可参见石锦《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研究理论的评介》,《知识份子》第4期(1986年夏),页37—45。
(21) 费尔南多·布罗代尔:《十五至十八世纪的物质文明与资本主义》卷二《商业之轮》,瑞安·雷诺兹译(纽约,1982年),页237。
(22) 克拉克:《十七世纪》,第二版(纽约,1947年),页11。
(23) 普拉克内特:《普通法简史》,第5版(伦敦,1956年),页245—248。
(24) 达得斯:《评爱德华·德雷耶‹明初中国›》,《明史研究》第15卷(1982年秋),页9。
(25) 相关解释可参见黄仁宇《‹明太祖实录›中的行政统计》,载《中国科技史探索》。
(26) 罗梅因·泰勒:《卫所制度的元代起源》,《明代中国政府》,页23—40。
(27) 亚瑟·威利:《中国人眼中的鸦片战争》,平装版(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68年),页158—185。
(28) 黄仁宇:《1619年的辽东战役》,《远东学报》28:1(1981年),页30—54。
(29) 《明实录·神宗实录》(台北,1966年影印),页10862—10865。
(30) 亚瑟·威利:《中国人眼中的鸦片战争》,页179。
(31) 约翰·罗林森:《中国发展海军之奋斗:1839—1895》(哈佛大学出版社,1967年),页131—132,138—139,142,184。
(32) 费正清、赖肖尔、阿尔伯特·克雷格:《东亚:现代化的转化》(波士顿,1965年),页235—236。
(33) J. S.布郎伯利:《剑桥近代史》第4卷(剑桥大学出版社,1970年),页285—286。
(34) 费正清、赖肖尔、阿尔伯特·克雷格:《东亚:现代化的转化》,页100。
(35) 杨懋春提供了一些有趣的例子,参见其著《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45年)。
(36) 亚瑟·杨:《中国国家建设的努力:1927—1937年财政和经济记录》(胡佛研究所出版,1971年),页433—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