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一篇论文概述一个绵延270余年的帝制王朝的财政史,并非易事。尽管如此,对明代财政史作总体性考察的尝试,却是越来越值得去做。这样一种基础性概述的缺乏,对学习明代经济史的学生们来说是一种严重的障碍。明代的官僚以及现代的学者们,总是割裂地看待每一个财政问题,所以他们往往将明代的财政管理分解成为不同的主题。他们的作品也很少会互相参考。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要素与另外一个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则全然被忽视。在当代人的作品中,我们也找不到将财政管理作为一个整体而进行的全面而综合的研究。对那些能很好地适应现代历史研究中特别受到重视的专业化需求的学者们来说,这也许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情。然而,缺乏对整体运作状况的认识,就很难评价其各个部分的功能。卷帙多得可怕的资料以及明代政府组织中隐含的诸多微妙之处造成了另外一种令人误入歧途的障碍。它们使得学者更不愿意深入探寻他们专业领域之外的遥远角落,因为这样的探索一旦开始,就会永无止境。因此,我们是在冒险——不知不觉中受到原始资料中相互割裂的观点的影响。

无论从什么样的标准来看,玛丽安娜·丽格(Marianne Rieger)都可以称得上是一位勇敢的历史学家。30年前,她已试图着手描绘明代财政管理的轮廓。她的努力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明代赋税及其管理的术语表,还提供了许多附有注释的评论。她所提供的一般性概念,直至今日依然是很有用处的。但是,她对明代财政运作的诠释,却多半已经过时,或者已经被时下的研究推翻。此外,她的成果还只是局限于对明代财政结构作表面的观察,而对明代财政机构的功能运作却很少发表意见。(2)

本文致力于将这种尝试往前推进几分。我的目标分为两方面:一是要考察明代的财政制度及其用途,再则是要探讨17世纪初财政危机的根源。在我看来,这两个主题彼此之间是密切相关的。研究其中一个,几乎不可能不触及另外一个。我的报告将试图涵盖明代财政的正式结构及功能措施两个方面。当然,我的研究结论也不过只是一个初步的轮廓而已。我从来都不敢幻想下面的分析是彻底而全面的,也不敢幻想这样的分析永远都不会被修正。不过,我还是希望,这样的一个轮廓的勾勒,能对时下研究明代政府及明代经济史的学生们有一些参考价值。

传统理财思想与措施的影响

在传统中国,治国之术与儒家人本主义是密不可分的。除非它被认为与古典精神保持一致,否则没有哪个政权能够赢得公众的支持。对于“仁”的关注,总是先行占据着官僚们的内心世界。明代的行政管理者,尤其愿意让他们的政策及程序屈从于德治政府的概念,有时候不惜以损害合法性及行政效率为代价。在那些由明代官僚所撰写的无数官方文件中,我们很少发现作者们会以一种实际而直接的方式来处理问题。相反,我们发现,即便是讨论财政问题,官方的记录也总是演绎成长篇大论,而其关键论点也多服从于道德考量。这种普遍的态度,对明帝国的财政管理来说是一种重大缺陷。以下一些例子,可以帮助我们阐明这一点。

1521年,邵经邦被任命为工部主事,前往内陆港口荆州征税。商税本应该按商品的价格以一定的税率征收,然而,明代朝廷却依然每年给各个港口分配定额,基本上作为征税的大致目标。三个月后,邵经邦所征之税完成了税额。因此,他便停止征税。那一年中剩余的另外几个月,商船停靠该港口,不再纳税。(3)1565年,另外一位征税者杨时乔在杭州创建一种信任制度:税收的估定,完全取决于商人自我申报,而不进行任何官方监管。(4)在我们今天看来,这两位官员在征税中都是犯有渎职和追求个人声望的罪行。但是,在当时,人们不会这样指控他们。相反,明代的历史学家们称赞他们,认为他们就是向人们广布皇恩的模范官僚。

1590年,北京宛平县知县沈榜发现,京城中活跃着一个诈骗团伙。嫌疑犯伪制数颗官印,以相当于正常契税一部分的价格出售伪造的房屋过户的契尾。北京的许多居民,都跟这些诈骗分子们有过交道。结果,税契大为减少。在嫌犯被捕后,沈榜贴出公告,要求那些购买假契尾的人补交长期以来漏缴的税款;对于那些没有主动补缴的人,他将处以沉重的罚金。年底之前,巡视北城的御史便弹劾沈榜,说他乃是“贪臣”。这份弹章还指责说,沈榜“科罚横行”,不应该对“愚民可悯等事”滥施刑罚。另外一位奉命调查此事的御史澄清了之前对沈榜“贪婪”的指控,因为沈榜没有企图从中牟取私利。但是,分析到最后,这位御史也还是指责沈榜执法过严,背离了儒家仁治政府的观念。(5)

由于赋税被视为“民脂民膏”,明朝官员对政府经费特别关注。对于准确性的追求,经常达到一种不切实际的程度。作为一项原则,政府收支被分解成精确到小数点后十多位的数字,至少账面上如此。北京宛平县1592年的正赋,详列在官方的报告之中:3668.7526548666125两银子。(6)1620年的《徽州府赋役全书》列举了该府每丁科银0.1054117712两。徽州府冬麦的税额,如果要折成货币支付,就依照每石0.3247275302两银子的比率。(7)这种极累赘的方法,在整个明代都很普遍。满洲人入关以后,有一段时间里他们也遵循着同样的做法。直到1685年,康熙皇帝才最终宣布,小数点后4位数以后的细小数据应该被省略。(8)

从理论上说,作为官僚体制中的一员,乃是一种荣誉,而不是一种寻求物质补偿的机会,其中所含的责任多于特权。人们也希望学者官僚们能过一种清教徒式的俭朴生活。由这一原则出发,明代官僚的薪金水平设计得非常低。例如,户部尚书每年可以得到的薪水是米732石。薪水的数量逐渐下降,到官僚体制的最低级成员为每年60石。(9)最后,薪水还部分以实物支付,如棉布、胡椒以及贬值的宝钞,使政府官员所得到的实际工资进一步下降了。因此,帝国官僚的薪水在国家开支中仅占极小的一笔。(10)1578年,由国库开支的京官们的俸粮和薪水,总计还不到50000石米和大约44000两白银。(11)1629年的一份奏疏声称,除了数量不定的付给留居京城的皇室成员的禄米以外,每年维持京城所有衙门的花费总计约150000两白银。(12)这一数量,尚不到国家总开支的1%。

传统人本主义的理想主义精神,并不经常能够得以实现,因此就不得不接受针对既定规则的妥协及幕后操作。前述对官僚的薪金支付规模,显然是导致明王朝后期许多非常态的做法以及官员腐败的重要原因。从许多被检举的官僚家中抄出巨额财产,清楚地证明高级官僚们正在以非法或部分非法的收入来补充其微薄的薪酬。实际上,在明代财政管理中,包含着两个很值得我们注意的、不可调和的极端:原则上不折不扣地遵从严格的秩序,而事实上却是越来越多的对该原则的侵犯。

明代的大部分国家制度,传承到明朝后期时,就派生出了许多习惯做法,但从不创造新法。一项重要的先例一旦由皇帝确立,它就具有某种继任者们应该加以遵循的效力。由于明朝官员接受静态经济的概念,他们想当然地认为:祖宗所创立的财政政策同样适用于他们自己的时代。除非在特殊的情况下,他们会尽量避免偏离从前的做法,而政治家们也很少敢提议对现行制度进行全方位的革新。虽然偶尔会有即兴而作的微调,但那也只是完美制度的暂时性替代做法而已。极为讽刺的是,随着时光的推移,这样的作为权宜之计的修正也会获得尊重,并且像之前的先例一样得以遵循。《大明会典》(明朝的社会状况汇编)收录了大量这样的先例。其中,财政管理的许多条目彼此之间是不统一的、不连贯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所以,缺乏阶段性、系统性的改革,仍然是明朝政府最根本的缺陷。它的根本制度是严格构建而成的,以至于无法适应任何环境的变化。

户部及户部尚书

在明代,户部尚书很少是政策的制定者。大部分时间里,他只是皇帝的财政顾问。他被授权监督日常的财政事务;但是,如果涉及任何哪怕只是轻微偏离既定程序的活动,他都必须得到皇帝的批准。虽然只是向皇帝提出建议,户部尚书却又难以免除罪责。刘中敷在1441年被逮入狱,仅仅是因为他请求将御马分牧民间。这一项并没有什么坏处的建议,被视为足以冒犯皇帝而遭弹劾。法司建议对刘中敷及户部侍郎处以死刑,因为他们竟敢变乱“成法”。刘中敷得到了英宗皇帝(1435—1449年、1457—1464年在位)的宥赦,但却被命拿着长矛在宫门守卫,16天后才复任尚书之职。(13)这个例子表明,户部尚书们的行事自由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在明代的89位户部尚书中,25人致仕,22人调任他职,16人免职,7人死于任上,7人因病或守制离职,3人被处决,2人罢黜削籍,1人流放,1人擅自离职,1人死于战场,1人在明朝灭亡时自杀殉国;另外3人没有说明,因为从现有的资料无法确定他们离职的缘由。(14)对这一名单的分析进一步证实,户部尚书十分依赖于专制君主的主观意志。

明朝的开国皇帝明太祖(1368—1398年在位)是位冷酷无情的专制君主。为他效劳的12名户部尚书中,只有3人体面地离职。其余的或者被投入牢狱,或者被罢黜、流放乃至杀头。而且,比起行政才能来说,明太祖似乎更看重户部尚书的谨小慎微。在朱元璋统治期间,出任户部尚书之前必须在户部任职多年,而且公认精通各类细节,已成了一种惯例。郁新在1393年擢任户部尚书,是因为他在应对皇帝询问时能够对赋税、人口的各种重要统计数据随口而出。(15)户部尚书要注重细节的要求,此后似乎也一直存在。1441年,前述那位倒霉蛋刘中敷,因为在应对皇帝咨询时没能记起瓦剌入贡的马、驼数量,而被处以死刑。(16)另一方面,夏原吉(1402任户部尚书)和王琼(1513任户部尚书),因为他们准确可靠的记忆而被称赞为明敏杰出的管理者。王琼尤其能够记忆各仓所积以及向各地驻军供应的准确数字。(17)

明成祖(1402—1424年在位)戎马一生。他的户部尚书夏原吉,任期长达20年,又伴随他出入疆场,从而得到足够信任,成为首席顾问。然而,1421年,仅仅因为试图劝说明成祖不要亲征大漠,夏原吉就被逮捕,从此失宠。(18)也许,整个明代一朝,发挥了突出的主动性并且充分履行了职权的户部尚书只有郭资一人。据说,郭资曾数次拒绝奉行明仁宗(1424—1425年在位)的蠲租之诏。(19)郭资之所以敢于不服从皇帝,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郭资在仁宗做世子时曾经辅助过他。另外,仁宗是一个特别能容忍而且温和的君主。明宣宗(1425—1435年在位)继位以后,郭资再次被任命为户部尚书。1432年,明宣宗抱怨说他减轻人民赋税负担的诏令一再不被户部理睬。(20)这件事似乎表明,这位高层政治家郭资,依然能自主地掌控户部的事务。但是,郭资违抗皇命,并没有扩大户部的权威。1451年,金濂试图效仿郭资,但没有成功。那一年,景帝(1449—1457年在位)诏减天下租赋三分之一。金濂则显然想尽快使国家财政走上正轨,解释说皇帝的诏令只是针对实物税,并且决定那些折银征收的赋税不在减免之列。他下达给各布政使司官员们的指示还没来得及生效,金濂就已经锒铛入狱了。(21)

15世纪中期以后,户部尚书们的遭遇似乎要好一些。随着文官制度的成熟,户部尚书的任命只授予给那些颇有资历的人,通常是那些能力得到普遍公认的巡抚或总督。虽然整个明代一朝,户部的官员们都可能被判处死刑,此后却再没有施加于帝国的首席财政管理者身上。甚至,皇帝也很少命令将户部尚书投入监狱。在1521年明世宗即位以后的46位户部尚书之中,11人以致仕结束任期,14人调任他职,7人辞职。虽然有9位户部尚书被正式解职,然而我们只知道王杲(1547年任)和毕自严(1633年任)任户部尚书时曾经下狱。(22)这样的一份记录也许会留下这样一种印象,即认为明代晚期占据户部尚书一职的人更得到皇帝的礼遇,户部尚书为皇帝效劳的同时,有了一定程度的尊严。然而,户部的权力却几乎没有增加。

宦官权力在武宗统治期间(1505—1521年)及其后的稳步上升,是明代历史上为人熟知的现象。随着越来越多的宫廷宦官接受采办的任务,监督劳役与物品供应的分配,宦官与户部之间的利益冲突就不可避免了。一位户部尚书时常会发现,能否保住自己的职位取决于自己是否愿意与权阉合作,向他们妥协,并且顺从他们。许多户部尚书,包括几位看起来是按照正常的行政程序而致仕的户部尚书,实际上都是因为反对向负有特定使命的宦官拨款而被迫离职的。在与宦官的斗争中失败以后,秦金、马森、汪应蛟分别在1527年、1569年、1622年致仕,毕锵在1586年辞职,王遴在1585年调任他职。(23)

明代晚期日益加剧的朝官间的党争,对户部的运作也构成了障碍。明代的统治制度要求皇帝接见大量的朝廷官员,既包括高级官员,也包括低级官员。数量庞大的监察御史、按察官、各部官员,乃至郎中、员外郎,都可以向皇帝呈送奏疏,内容巨细无遗。几乎每一个人,不管他擅长什么,现任何职,都可以对财政政策提出抗议和批评。这样的批评通常由日渐发展的党争所引发的个人好恶而激起。奏疏中所表达的观点,常常反映的只不过是党派的、教条的争论,毫不理会财政的技术细节。按规定,户部尚书要对所有这样的指控作出回应。1578年殷正茂请求致仕,1611年赵世卿擅自离职,两人都是党争的牺牲品。(24)

对财政管理作这样的批评,其负面作用显而易见。要求最高财政管理者对来自各方面的指控作出回应,会消耗他大量的精力。在1629年至1633年间任户部尚书的毕自严,被他的传记作者描绘成整日忙于撰写自己的奏章,一天要写好几千字。(25)在毕自严留下的资料中,我们很少见到这位户部尚书以清晰而专业的术语讨论问题。在他的作品中,语气始终是在辩解,而讨论的主题则五花八门。这无疑反映了那个时代的通行做法。曾在明代最后一朝崇祯朝(1627—1644年)后期出任户科左给事中的孙承泽发现,那些由他所在的户科交给皇帝的奏章,与17世纪20年代后期的数量相比,增加了50%;而与17世纪第一个10年的数量相比,则增加了70%。最后,虽然自己是一个职在进谏的官员,孙承泽却观察到:“夫议论日多,则事功自应日集……启事日多,则人才愈锢。此其病在议论多,虚饰亦多也!”(26)

明朝户部的组织,按我们的标准看来,可以说其人员不足已达到不可救药的地步。尚书之下,有两名侍郎。但是,这些职务还通常授予那些承担着特定任务的人,如总督仓场、漕运总督、负责向东北地区提供军事供应的总督粮草。通常,户部尚书之下没有任何执行官员,没有审计官员和会计人员,也没有全职的仓库管理人员,更没有预算人员。户部尚书直接与户部13个司的郎中打交道。(27)即便在组织机构表中为户部尚书安排了“司务”和“照磨”等职,这些官员也很少充当助理秘书的角色。当户部尚书倪元璐提拔一位聪明但当时寂寂无名的学生来做司务,并且还给他配备了5个吏员来负责日常事务时,这样的举措被认为是一件新鲜事。(28)每个司设有3到4名文官,但是这些职位并不总是满员。即使所有的职位都没有闲置,占据这些职位的人通常也被派往各省担任实职,而长期不理部事。在16世纪70年代,户部的官员们甚至不用到公署报到。他们只是名义上拥有户部的职位,而不用做任何事情。这样的任命,只是让他们可以得到进一步升迁而已。在大约165名低级吏员的协助下,各司的郎中承担着繁重的户部事务。直到1572年至1576年间王国光任户部尚书时,他才命令所有的户部官员每日入署治事。(29)甚至在17世纪第一个10年,户部各司的郎中都是空缺的,尚书李汝华不得不自己劄管数司。(30)在这样的情形下,户部完全没有足够的人力来制定总体预算,协调不同部门的活动,乃至汇编现有档案。

财政运作之缺乏中央计划,最后变得非常明显。整个户部事务的执行,主要是按照不同的目的将某些特定的税收予以标记,让收支情况逐项相抵。由内陆各港口的商税所获得的收益,将送到某个官方船厂,以备造船。从某个特定的府征收来的田赋,将送到某个具体的边镇。省际之间的现金来往,通常由递送人员和相应的负责接收的官员来执行。这个系统就像安装在一块主板上的无数个线圈,而操作主板的却又是线圈自身。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系统变得特别麻烦,尤其是在产生了新的开支,而资金流向又有必要变更的时候。1592年,北京宛平县的知县声称,按照中央政府的要求,他需要将银两分别送往27个仓库和部门。然而,涉及的资金总量却还不到2000两白银。绝大部分的项目,所涉银两不到50两,有些只是1两或2两。(31)户部的每一位官员都被安排去监督相应地区这样的现金流程。可以想见,这些官员很难对这些现金往来有清晰的概念,更别说对支出的效率进行评估了!

明代的财政制度没有清晰区分国家收入与地方收入。所有的赋税收入都归朝廷。哪些钱用于朝廷开支,哪些用于地方开支,皆无章可循,哪怕是泛泛规定的原则也没有。资金归类的名词,如“起运”、“存留”,从字面上讲就是“支付完毕”和“留在原处”的意思。前者指那些送往缴税地以外的仓场的款项,而后者则指留在当地分配的款项。通常,“起运”资金指定用来支撑京师及帝国军队的开支,并且为各种各样的国家工程提供经费,而“存留”资金可以视为主要被当作地方经费和地方积蓄。但是,划分界限并不是如此确切无疑。从一个县“起运”的资金,出了县界以后,可能供应给府、省,用于地方救荒。相反,“存留”资金有时候却被用于朝廷开销。例如,北京的大兴、宛平二县的知县,都有责任为京城每三年举行一次的科举考试提供金钱、饮食和文具。由朝廷进行的活动,而让地方买单,这便是一例。(32)更过分的是,“起运”及“存留”以外的剩余部分,只能按皇帝的旨意来使用。全国无数仓场内的积存,理论上来说都是朝廷的储备。整套制度,就是要求中央政府在财政运作方面对地方政府作极其细致的指导,而这使得有效的财政管理几乎是不可能的。

户部从来没有编制过对地方财政有指导性的预算。在明朝初年,朝廷的确曾经要求过几个省呈送次年的收支预算。然而,预算控制从来没有发挥效用;在某种程度上,这是因为地方官员同时兼具赋税征收者和经费消费者的双重身份。在那些偏远的省份,往往在该财政年度已经过去2/3的时候,预算报告才刚刚送达朝廷。在1513年以后,年度财务报告没有继续下去,取而代之的是十年一度的报告。(33)但是,这样的报告只不过是粗略的估计而已。1583年后,各省、府递交的十年一度的报告中,还要求包括劳役折银及其开支情况。这些报告后来便成了所谓《赋役全书》。(34)在国家层面上,则有《会计录》之编纂。尽管这些手册卷帙众多,提供了大量的信息,但是,其资料却从来就没有按合乎逻辑的、完整的方式加以编排。各种各样的物品,如谷物、棉、麻、丝织物、椰枣、芝麻,都混在一块。各种款项,包括银两、按串论的铜钱、政府发行的已经贬值的宝钞,从来就没有转换成一种共同的标准而加以合并。开支的小项,往往分得极细,如渡船的维修费、政府印签使用的朱砂颜料以及逐日里开支的更夫的工钱。即便有今天的商务设备的帮忙,我们也会感到这些数字实在难以驾驭,因为无论转换率还是单位、度量都根本不清楚,更别说还有那些额外之征和运输费用。在17世纪初之前,明朝官员能够理解他们所得到的财政信息手册,并且对它们做出合乎逻辑的解释吗?我对此十分怀疑。1632年,户部尚书毕自严曾经给庄烈帝朱由检进呈过一份备载全国各地逋赋的奏疏。从现在的影印版看,逋赋的名单在小册子中占了4页半。在众多的条目中,毕自严提请皇帝注意吴县所拖欠的用以折抵该县每年向朝廷进贡的蜂蜜的款项,其总价值不到28两银子。尚书向皇帝报告这种小事,发生在一个全国逋赋高达数以千万两计的时候!(35)总体而言,我们可以说,这样的行为是明代基本的财政体制所带来的自然而然的结果。在这种体制下,集权的户部所进行的,却是零散的管理。由于管理者的眼界始终有地域的局限,并且冥顽不化,他们所能做的,就是倾向于不断强调那些细小琐碎的事情。

这种财政管理体制最大的弱点,就是很少有官员能够做出总体的评估和预测。事实上,明代官员通常都不愿意去预想将来可能遇到的问题,也不愿意做庞大的预算。他们更愿意静静地等到赋税拖欠或财政亏空真正发生后,再尽其所能寻求补救的措施。

在明朝的政府机构中,北京的几个部、司、监以及南京的相应机构,都有它们自己独立的收入。这些收入,是从特殊的商税、固定的田赋、役的折色等项目中获得的。我们后面还会更详细地谈到这些。在此,我们要提到的是,即便是有作为国家财政管理者的权限,户部也控制不了那些由其他部门自主收支的资金。

对于上述种种体制性的缺陷,明代人并非全无所知。明朝最后一任户部尚书倪元璐就是一个在财政方面有着非凡洞察力的人物。在他掌管户部期间,倪元璐显然曾尝试多种改革。(36)他曾经在呈给皇帝的奏疏中建议,国家收支应该合并,统一支配。在1643年下半年,他还准备了一个军事预算,预算中每年的军事开支为21221486两白银。计划收入是15845027两白银,缺口将有5376460两。为弥补政府赤字,他还准备恢复发行宝钞。(37)同时,他还主张财政职权的集中、实物税彻底折银、恢复南北海运、自由贸易、废除“解户”。然而,所有这些建议都来得太迟了:次年明王朝崩溃,而倪元璐本人也以身殉国。

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

田赋

明朝的绝大部分收入源自田赋。这一点我们可以想象出来。然而,明朝从来没有建立起一套连贯一致的田赋征收制度。源自土地的税收,有一些略显混乱而且彼此间可以换用的名称,如“租赋”、“粮”、“科”。它包括一般性的田赋、与土地相关的役、军屯子粒以及官租。明王朝苦心经营起了一套规模壮观、组织严密的行政机构,却从来不愿意花钱雇人来管理田赋。从王朝最初军事征服的岁月起,田赋的征收就是交由所谓粮长来执行。粮长把交来的粮食送到明朝的各处战略要地。这种征收程序,尽管源于战时的政策,却在整个王朝统治期间保持有效。(38)

明太祖朱元璋很明显曾经打算确立统一的田赋税率。但是,即便在他统治的洪武时期,他也没能成功做到这一点。随着时间的迁移,中央政府对于现实的赋税征收的控制越来越弱。每一个府、县,都有不同的税额。从理论上讲,这些税额应当随着定期的土地普查而不时做出相应的修正。但是,由于土地普查很少进行,因此税额也就成了恒久不变的了,至少是半永久性的。一位清代学者曾经指出,从1391年到1533年,河南有两个县——西华和虞城县,其新垦的耕地分别是原有耕地的10倍和17倍,但它们的税额却从未增加。(39)有些府、县在统计中将数亩土地计算为一个纳税亩,使纳税者的纳税土地数量减少,从而获得隐性收益。这种做法从明朝初年以来就司空见惯。(40)1580年12月,在精明的政治家张居正的督促下,全国性的土地清丈得以施行。清丈的目的,就是要消除弊端和不规范的做法。(41)政府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标准亩。然而,这项工程最终远没有达到它的目标。张居正在1582年逝世。土地清丈的最终结果,看来是既没有汇总,也没有公布。但是,即便是这样一种不尽彻底的报告,从中我们依然能看到,有几个省的耕地数量在此前是极大地少报了。最明显的是,清丈之前贵州的应税土地是186000亩,而清丈之后报告上来的应税土地是328000亩,表明增量超过70%。(42)类似的是,清丈之前山东省的耕地数量为76300000亩,清丈后为112700000亩,增加了近50%。(43)面对逐年逋赋,朝廷也只是接受了新的土地数字,并没有调整这两个省的税额。记载还表明,土地清丈之后,只有湖广、北直隶的几个府、山西的大同和宣府两镇按增溢后的田亩数加赋。(44)

在政府的财政管理中,税额制度的影响很深远。它使政府从土地上所能得到的收益受到限制,给这种收益设立了一个上限。在明朝后期,政府不得不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疯狂搜刮。然而,向土地追加田赋,即额外加赋,却很艰难。当中央政府试图重新考虑按照增加后的人口和耕地来调整税额时,地方官员交上来的却只是该地区更早时期的数字,将之作为当前的报表。在那些人口和经济活动实际上处于停滞状态的地区,情况同样变得糟糕,因为中央政府不再有能力来减轻他们的赋税负担了。

在17世纪以前,田赋始终稳定地以多少石粮食作为基本的征收标准。如果将《大明会典》零散的资料汇集起来,我们可以得到的结论是:1393年的田赋总额是29776426石,1502年为26792259石,1578年为26638412石。(45)后面两个数字也许估计得稍低,因为在明朝后期有些税种不再以粮食计算,而是征以其他实物。但是,这些税种的征收,多半是基于各地的土产,数量也相对较小(它们跟那些和本地实际物产全然无关的折征相比是不一样的)。我的计算表明,在1578年,这样的税收不会超过田赋总量的2%。

在税额体制之下,县是赋税征收的基础单位。粮长通常也是由知县任命。即便在省、府一级,也会有一些官员被任命为赋税征管者。他们的主要职责就是协调和监管。最基础的财政责任,则落在了知县的身上。明朝后期,行政官员不断因为征收赋税上的失职而被惩罚,而知县是最为倒霉的。另一方面,省级长官、知府似乎也有某种未加明确规定的赋税管理的权力。他们通过颁发行政命令,可以规范或调整辖区内的征税程序。所谓一条鞭法,即16世纪后期将田赋、杂税、劳役合并的做法,大部分都是由知府发起的。这些官员并不能改变各县的赋税配额。但是,在许多情况下,他们有将不同种类的赋税分配到下属几个县的主动权(有关税种的差异,见下文)。这样,尽管各县名义上的税额没有改变,但各县的赋税负担却得以重新分配。如此颁布的行政命令,在执行了相当可观的一段时间后,常常会融入当地的历史中,并且获得习惯法的效力。这也清楚表明,明代的赋税管理并不统一。

由于许多原因,田赋的计算更为复杂。首先,在大部分情况下,正赋之外会有一些加耗。由于纳税者要将粮食运到朝廷设置的仓库,而这些仓库往往在数百里甚至数千里之外,因此便出现了加耗。除非赋税被归入到“存留”的项目之中,而这样的话纳税者才可能自己运输,否则他们就不得不依赖粮长或者特定的漕军来运输。无论依靠粮长还是漕军,运输费和劳务费都得提前支付。加耗的实际数量,取决于路途的远近、路面上的危险程度、路途中间的转运次数。例如,对于源于长江中下游流域而要送往北京的谷物而言,正常情况就是在原有税额之上加耗80%。有些情况下,加耗的量可能要超过正赋。(46)

赋役折成银两或其他实物,并没有使赋役征收程序得以简化。赋役折银,没有统一的折率可以遵循。相反,每一次赋役折征都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事例来处理,既要考虑原有正赋属于“存留”还是“起运”以及其相关的运输义务,也要考虑折征时粮食的价格和运输的费用。只有等到折征起效后,折征的折率才会永久应用于这一特定的税种。扬州府的地方志表明,在16世纪50年代,该府送往北方的谷物可以折银,每石折银0.7到1.2两,其间差异是由相继不断的折征命令所造成的。(47)然而,有时候,朝廷会完全放弃上述所有考虑而武断地设定一个折率,而这种折率的应用仅限于折征之命所规定的某些赋役。在1436年,就发生了一个很典型的案例。英宗皇帝下谕,从几个省征收来的大约400万石税粮,包括广东、广西、福建所有“起运”税粮,以及浙江、江西、湖广、南直隶南京附近的部分田赋,将永久性地以每石0.25两的折率折征。这一折征实施后,每年有1012729两白银,后来被定作“金花银”,成了皇帝私人开支的收入。(48)金花银有什么样的意义?这一点我们稍后再加讨论。从赋税管理的角度看,这一系列安排中最令人讨厌的特征是,折征总是零零碎碎地完成;多少次,稳定的赋税结构因为那些临时的决定而发生改变!执行上的不连续性,也在纳税者们之间制造出了许多不同种类的田赋。14世纪末长江流域的米价大约是每石1两白银,但到16、17世纪则滑到了每石0.5两、0.6两。(49)然而,有些纳税者却仍不得不以每石1.2两白银折征,交了应付赋税的两倍还多;有些纳税者却只要按每石0.25两白银折征,只交了应付赋税的一半。

与人们想象的相反,田赋折征所得并且能由北京户部支配的银子,相对来说只有很小的数量。这从表1可以得到解释。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供应和资金被标明为“存留”,或者被直接送到边镇或南京。剩下的送往京师的,只占所有赋税收入的1/3略多一些。送往帝国粮仓的400万石粮食(许多学者称之为“漕粮”)之中,只有小部分作为薪水发给京官,大部分发给了京军、建筑工人、宫中的膳夫、艺人等等。多出来的部分,才构成京中的仓储。在16世纪80年代,中央政府每年的实际开支在220万到260万石之间。(50)光禄寺每年需粮21万石。(51)当时的明朝宫廷,运作起来就像是世界上最大的杂货铺和餐厅。在1425年,皇宫内有6300名膳夫。(52)到明朝末年,膳夫的人数更多。除了要分发酒肉,宫中还时不时地给官员赐宴,并且把宫中的杂物定期分给宦官。从送往光禄寺的酒坛数量以及宫中食盐的消费量看,估计宫中每天要为10000到15000人提供膳食服务。(53)这个数字还不包括由太常寺管辖的名目繁多的祭祀。由于值勤宫中的侍者数量众多,棉布和其他供应另需90万石。据估计,大约在1600年,宫中可能有70000名宦官和9000名宫女。(54)此外,有时也给士卒们定量供应棉布。正如前文谈到的,400万石谷物折征成金花银,成为皇帝的个人收入。在每年折征的100多万两金花银中,皇帝将其中10万两发放给高级武官,其余银两则任由皇帝赏赐或采办,户部无权干涉。(55)这样,户部可以支配的仅仅是余下的37万石粮食所折征的银两。在1578年,以总体每石0.7两计,这项收入是247613两银子。(56)但是,也就在同一年,神宗(1572—1620年在位)却下谕说此后户部每年要再给皇帝20万两白银,以弥补宫廷开支。(57)这实际上又挤占了户部这项最后的财源。

表1 1578年的田赋收支(单位:石)

然而,从16世纪后期账面上反映出来的,却是户部从田赋中收到大笔的款项。这些收入又是从哪里来的?这些钱的来源有两个。一方面,它包括纳税者直接送往边镇的供应,每年大概330万石,在1487年、1492年折银;(58)在1558年后,尤其是1573年诏令后,这些银两大部分由户部经手。(59)这些银两一经缴纳到户部,就立即送往相应的几个边镇。因此,其间户部的角色,不过是一个程序上的中转站而已。另一方面,户部的收入还包括即将缴入国库的400万石税粮(漕粮)中的一部分。在17世纪中叶,北京的粮仓储备足以应付超过10年以上。在户部尚书王杲和漕运总兵官万表的建议下,不定期的折征得以实施,其折征配额在数省间轮换。(60)此后,每年送往北京的漕粮很少能达到400万石的标准。在大部分情形下,送到北京的漕粮不到300万石。(61)另外100多万石粮食折征所得的银两,在不同的年份间各有差异,因为折率经常为减轻受灾地区的赋税负担而调整。有时候,部分赋税会因为饥荒而蠲免。据估计,户部从不定期的折征中可以收入50万两白银。需要强调的是,这笔钱是户部从正常田赋中所得到的唯一一笔主要的款项。

另外还有一项国家收入虽然也来源于土地,却是单独核算。这就是按赋税项目上交的供动物食用的草料。草料最初在1370年向南京附近诸府征收。这笔赋税以每百亩16束草的基本税率向土地所有者征收。这项税种的征收,稍后推广到浙江、山东、山西、河南和北直隶。(62)1578年的记录表明,朝廷从该税种中得到了折征的338419两白银,以及纳税者实际交付的9602305束草。(63)如果实物缴纳的部分同样以当时通行的每束0.03两银子的折率折征的话,大概还能再多出288069两白银来。因此,这项收入总价值超过626488两银子。即以草料的折征部分单独而言,亦构成户部所收入白银的10%到15%。虽然看起来有些烦碎,草料之税却成了国家财政的实质性收益。

役包括劳役、兵役、弓兵、皂隶、站铺以及向多个国家机构提供物资供应等义务。它最初是从明初正常的田赋中独立出来的。但是,16世纪以后,役又开始跟田赋重叠,甚或融入其中。役的运作方式,在不同的地区是不同的,并没有标准的程序可供遵循。例如,以劳役一类而言,其最基本的征税单位——丁,意指强壮的男性。然而,随着役逐渐折征货币,“丁”这个词汇也不再有其原始的意义,而成了一个没有准确定义的、有弹性的财税单位。有些地区向相对较少的“丁”征税,但是对每个“丁”征税较高;另外一些地区向更多的“丁”征税,而对于每个“丁”征税相反也就较轻。过去以丁为单位向男性人口征以一定额度的人头税的方法,在许多地区仍然还在继续。然而,当折征不足以应付不断上升的所需劳役开支时,通常就会通过在正常田赋之外加征来弥补其不足。当1584年广东顺德县发现原有的丁税不足以应付开支时,它并不是去提高折征的货币收入,而是创造出额外数量的“丁”,规定每50亩应税土地另计为1丁。(64)随着时间的推移,从土地上征收来的役银,逐渐超过了按人头征收的部分。(65)17世纪初期,在北直隶的香河县,60%的劳役是按土地征收,而只有40%是按人口征收。(66)

推行一条鞭法,也不能消除标准的多样性。所谓“条鞭银”,最初是想通过简单的支付方式来促使土地所有者承担其赋税义务;但是在大部分情况下,这一目标并没有得以实现。许多地区在统一征收外,仍保留下一些税目。而且,条鞭之法只是部分地整合了赋税征收,并没有能够改变赋税结构。换句话说,对于每一位纳税者来说,不同的征收名目被整合到一张单子上,但不同的税收条款却并没有得到简化,更不用说完全取消了。在税单上,以石为单位的基本田赋,跟以丁为单位的役总是区别开来的。在有些县,这两个大类之下,还保留着大约20个小目,而且每一项都有相应的折率。

通常,人们会认为役是一种地方税。这种想法只是部分准确。役是由地方征收,并解释其征税理由;中央政府事实上不对役进行直接控制;大部分役银是存留下来,以应付地方开支。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役是一种地方税。但是,在运河经过的那些地方,由役征来的钱款,同样也要用于雇佣那些维护大运河及操作运河上各道闸门的劳工。国家驿站中应役人夫的报酬,同样也是由役折变来的款项支付。实际上,每个县都不得不将役的收入支出一部分,按计划购买物资贡献给朝廷。这类贡献项目中,比较常见的是向太医院进贡草药,向光禄寺进贡地方野味,为兵部提供棉衣。一些地区还向朝廷进贡毛笔、扫帚。地方进贡的数量是巨大的,而名目实际上数不胜数。17世纪初,即便不计算运输的花费,这些物资的价值也接近400万两白银。(67)

总体来说,江南各府、县的役,比长江以北诸府、县要重。这表明,南方地区的军役负担更重,而且地方政府也更复杂一些。在我选作样本的30个府、县中,许多北方地区的役,大概相当于田赋的30%;然而,在南方,役相当于田赋的50%或60%的情况,也是很常见的。但是,江北、江南也有几个县,如山东汶上县、浙江昌化县、广东顺德县,所征之役与各地田赋相当,甚至更高。(68)

盐课收入

源于盐的国家专卖的那部分收入,构成国家财政的第二大项。在专卖制度之下,全国所有的盐产区分成13个都转运盐使司和盐课提举司。(69)每一个机构都有其产盐配额及行销区域。从事盐业生产的家庭,即灶户,在各自的地区都是登记在册的。按照法律,那些家庭的每个成年男子,每年要上交3200斤盐,也就是每年缴纳2美吨的盐。在明太祖统治时期,额盐总量设定为459316400斤,约合306000美吨。(70)

盐的实际生产过程,基本上不需要政府监管。灶户们有自己的居所。在非晒盐的盐产区,政府还为他们配备了铁釜。燃料是从指定的“草场”收集而来,有时还要到沼泽地去采集。作为对灶户们的补贴,政府授权都转运盐使司和盐课提举司,每400斤盐给工本米一石。(71)但是,这一政策从来没有充分执行。从一开始,政府就是以钞代米。随着宝钞的贬值,这一补偿实际上已然停止了。然而,煎盐的灶户们却可以获得另外的鼓励,例如可以开垦公共荒地并获得税收的减免。灶户购买工具,政府有时会给予补贴。有时候,为了减轻灶户的负担,政府也会迫使盐商做点贡献。到明朝末年,灶户的生活,似乎主要是依靠他们自己生产的配额以外的余盐。(72)

在明初100年内,朝廷是在定量分配的基础上直接向公众出售食盐。食盐的出售是由政府专卖的。直接出售或许仅仅能部分满足公众的需求,因为分配到农村地区的食盐量(每人每年2斤2盎司)几乎是不够的。另一方面,食盐的销售价格(每斤盐一贯宝钞)看来也过于昂贵了。随着政府发行的宝钞继续贬值,朝廷在1474年停止了食盐销售。当然,从平民百姓那里征得的食盐销售收益,并不会因此而停止。而且,这笔收益被恬不知耻地称作“食盐钞银”,并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分成。(73)实际上,这是由于朝廷不再直接销售食盐,转而向民众征收一种新的人头税。1578年的记载表明,每年有80555两白银作为“食盐钞银”缴入国库。(74)

国家生产的盐实际上大部分售给了盐商。明朝初年,开中法已经以某些形式实施。盐商按要求向朝廷设置的边镇提供粮食。粮食送到后,政府就颁给商人们盐引;凭借盐引,商人们可以到盐产区购买食盐。通过这种程序,政府不仅解除了自己运输的负担,而且使国家财政有了保障军需的渠道。(75)15世纪后期,用货币购买盐引的做法取代了开中法。16世纪,为解决边境地区的军需供应问题,开中法曾部分恢复。(76)

由于大批灶户经常因为贫困而逃亡,好几个产区的盐产量并不总是达到预定额度。此外,政府倾向于滥售盐引。结果,许多商人在交纳钱款或运送完谷物之后,却发现他们不得不为那些尚未出产的食盐等候良久,有时候一等要等上几年,甚至几十年。最初,政府的盐引是不可以转让的;盐引必须由交纳钱款或谷物的商人本人兑领;如果盐商本人在盐引尚未兑领之前去世,盐引常常就会充公。(77)这让商人们备受打击。同时,由于每年的盐产量都只能应付此前发放的盐引,国家财政依旧枯竭。

1440年,朝廷采取了一种新的措施。政府将每年所产的食盐分为两类:其中80%被称为“常股盐”,剩下的20%则被称为“存积盐”。表面上,前者是用于正常流通的,而后者是储积以备急用,如应付紧急军需。但是,存积盐设立之初,就开始可以开中了。由于开中存积盐不需要等待,所以它的售价也就更高。在16世纪中期,常股盐降到仅占每年盐产量的40%,而存积盐则增至每年盐产量的60%。(78)这样,此后食盐的大量出售,总是使政府陷于违背契约的境地:现场交易变成了将来才能兑现,而兑现的日期却又反复拖延。在食盐的销售过程中,预支将来出产的盐是经常性的。有时候,都转运盐使司为了增加收入,甚至会强迫已购买存积盐的盐商从将来的常股盐中再购入一部分。

当然,更复杂的是余盐的运作。随着16世纪人口的增长及灶户的增加,食盐的需求以及食盐的产量都在稳步增加。然而,由于管理缺陷,每个都转运盐使司或盐课提举司的盐额却并不能相应增加。这便造成了数量极大的余盐。余盐的数量有可能达到正额的两倍。按照明朝初年的规定,政府应该要求灶户交出余盐,而作为补偿,每200斤余盐支粮1/4石。既然政府无力付给灶户报酬,余盐也就无法征集。然而,灶户们却不能将余盐自由地向公众出售。只有当某位盐商从政府部门购买了一定数量的官盐,他才可能获得允许进入指定的盐区,向灶户购买一定比例的余盐。其比例或者与官盐相当,有时则是官盐的两倍。(79)食盐经过巡检司时,盐商要呈缴许可批文,并缴纳一定的费用。这笔费用,事实上成了一种特许权税。在16世纪后期的淮河流域,特许权税的税率是每200斤盐纳0.8两白银,即大约每美吨纳银6两。(80)

如果朝廷能够满足于以固定税率对不同数量的盐进行征税的话,事情也许就会简单得多了。但是相反,朝廷同时还要求从这项收入中获得固定数量的白银。“余盐银”的定额,被分配到几个都转运盐使司或盐课提举使司。因此,每位管理盐务的官员,就不得不强迫灶户们生产更多余盐,以完成余盐银的定额。在许多情况下,为了完成这项额外之征,各盐区反而在正额生产管理上开始营私舞弊。(81)随着盐业管理制度的颓败,私盐日益猖獗。一些有势力的商人,从原来合法的盐商处购买到贩卖余盐的特许证;有些商人则把特许证反复使用多年而不上缴。很明显,其中有许多人还进行武装走私,或者与私盐贩子沆瀣一气。

食盐的管理细节过于复杂,很难在本篇概述中予以全面展示。但是,我们一点都不怀疑,明朝对盐的管理,意味着是官僚制经济最恶劣的典型之一:国家想垄断盐的生产,却不愿意有一丁点的投资;国家想直接将盐售与消费大众,却又不愿意设置一个集中管理的分销机构;在跟盐商打交道时,政府也很少忠实地承担应尽的义务;负责盐政的官员急功近利,全不顾将来,也不顾市场状况;保证食盐专卖的法律很严厉,但却很少能得到执行。在明武宗统治年间,宦官及勋臣滥用职权,实际上已毁坏了整个食盐专卖的运作。尽管后来的盐政管理者们进行过各种改革,食盐专卖已不再有坚实的基础了。

必须注意的是,食盐的专卖是有巨利可图的。1527年的一道奏疏表明,在毗邻盐产区的南京,盐的零售价格大约是每美吨25两银子。(82)然而,盐的生产成本,即便以政府设定的每400斤一石米计算,每美吨也到不了2两银子。从各种资料以及当时人的估计来看,我认为:到16世纪末,全国每年的食盐总产量不会少于100万美吨。如果能有效地进行管理的话,单单从食盐专卖所得到的收入就可以解决明朝所有的财政问题。

尽管灶户和盐商要承受种种弊政和不确定性,明代的食盐生产和销售却开始出现了资本化过程。当时的材料不时地提到“富裕的盐生产者”。他们中间,有人是由原来的灶户转变而来的,有人则是纯粹的外来者。他们通过不同的资源积聚资本,并且能够利用其财富买下一些官方登记在册的灶丁。作为盐的生产者,他们及其雇工并不用缴纳田赋,但需要承担与他们应该完成的盐额成一定比例的役。额外的“草场”,也可以出租获利。随着家庭财富的增长以及活动范围的延伸,他们成为较早的“场商”。1830年,场商们控制着东部海岸线盐业的一半。(83)至于食盐交易,最初是出现了非正式的“专卖权”。到15世纪中期,“盐引”开始在商人们之间买卖。(84)到1617年,批发经销商的“专卖权”得到了官方的确认;凡未列名于官方登记“纲册”的人,不得从事淮河流域的食盐批发贸易。(85)当然,大部分盐商都列名于官方登记册之中,享受食盐销售的特权,并且随后积累下惊人的财富。这一点也不奇怪。因此,今天看来,食盐的专卖只是让所有人掏钱,而使少数一些人富了起来,却并没有使国家获得它所应该获得的利益。

1578年的账目表明,13个都转运盐使司和盐课提举司共计产盐486764200斤,约合324000美吨。(86)这个数字,跟早期的数字相比,只有很小的增加。但是,我估计13个都转运盐使司和盐课提举司的余盐银总计收入达到了1200363两,其中983320两送往北京,余下的217043两送往几个边镇。(87)从17世纪初户部尚书李汝华给神宗皇帝上的一道奏疏中,我们可以看到,包括食盐、粮食、宝钞在内的每年榷盐收入,价值超过200万两白银。但是,李汝华却也承认说这个目标从来就没有完成过。(88)另外一种资料表明,在1606年,都转运盐使司和盐课提举司都只完成了产盐配额的一半。(89)1607年和1621年,朝廷颁布命令,免除迄至当时的13个都转运盐使司和盐课提举司的食盐欠额。(90)有证据表明,直到17世纪初,每年食盐专卖的收入依然只是将近120万两白银而已。其中,实际送往北京的可能是100万两。其他收入,如由开中之法而送往边镇的粮食,是零星送去的,并没有太大的意义。还有一些时候,当年的收入会超过正常水平。然而,这通常会导致次年的拖欠,或者次年更低的产出。

商业税

对大部分明朝人而言,海外贸易是非法的。海禁政策使明朝帝国政府不可能从进出口获得收益。但是,内陆关税却是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关税是通过杭州附近的北新关、苏州附近的浒墅关、淮安、扬州、临清、河西务、北京的崇文门以及九江等钞关征收的。(91)除最后提到的港口九江外,其他所有钞关都在大运河沿岸。这表明大量商品是经由大运河这条南北干线来运输的。

内陆关税起源于一种通行费。税额的估定,最初是按船的大小方广而定,并不向货物征税。(92)这种税只能用宝钞支付。后来,税额估定延伸到了货物。在16世纪中期,钞关税兼征白银和宝钞。然而,到16世纪末,钞关税以银支付已经成了惯例,而宝钞和铜钱仅构成其中很小的一部分。(93)钞关税的征收税率及征收程序被细致地编成条例。仅临清钞关出版的条例,就有105页、1900条。(94)但是,同时代的资料却显示,实际征收跟条例规定相距甚远。朝廷首先设定这几个钞关每年的税额,实际上等于要求负责官员保证有一定数量的收入,因此无法期望那些官员同时能够严格遵守既定的税率。(95)

在1599年,8个钞关的税收总额是342729两白银;1621和1624年,税额分别增加到374929两和479929两。1629年,税额增加了10%。1630年,税额再增加20%。到1640年,每年税额总计增加了20万两。(96)但是,到那个时候,运河沿岸区域极为破败,政府机器也毁坏殆尽,实际上能不能完成税额的一半都很令人怀疑。

明朝还在全国征收商税,主要针对小港口及陆地运输的商品。明朝初年,超过400个宣课司、宣课局遍布全国;负责的官员是由朝廷派遣的。在15、16世纪,许多司、局被合并或裁撤。到17世纪,全国仅剩下112个宣课局。(97)商税的征收便适时由地方官员接管。在许多情况下,府的推官或者县的主簿兼任征税者。由于销售税征收的应用标准不一,从这个来源获得的财政收入很难估计。我个人的计算表明,大约在1500年左右,每年商税总量相当于138000两银子。1578年,商税收益接近150000两银子。(98)

与钞关税不同,商税很少送往中央政府。朝廷有时会要求某些宣课局将少量款项交付不同的中央机构。另外,这笔收入还用以补贴宗室的禄米。但是,此类支付通常只是几百两银子,而且并不常见。(99)收入的剩余部分,是保存在县或者府里,用于地方开支。总体来说,商税的管理是最具有地方分权特点的;其收益也是最少得到有效的稽查。所以,这项税源对于国库的贡献微乎其微。

其他收入

在明朝,工部也征收一种特殊的货物税。被税物品包括木材、竹、铁、麻、石灰石、桐油等。在明初,这些税是以实物征收的;征来的物资,送到政府掌管的船坞中。由于政府的造船项目是由工部监管的,而造船的收入和开支通常认为是可以互相抵消的,所以账目并不由户部稽查。15世纪以后,关税的征收改而折银,但其收益仍然是由工部控制。(100)从这项税源所得的资金,通常在每个季节被分配到几个造船所。整个帝国有13个抽分局(其中有4个邻近北京,南京、淮安、真定、兰州、广宁、荆州、太平、芜湖、杭州各1个)。我们只知道,在17世纪初期,杭州、芜湖、淮安等三个较大的抽分局的每年总收入是44510两银子。(101)

为水利工程筹集的资金以及从公共荒地开垦中得来的收益,也同样是由工部管理。前者由工部都水清吏司管理;后者由屯田清吏司管理。(102)整个明帝国的水利工程,都是由中央机构负责。但是,各省各府却要提供劳力和物料,而且每年皆有定额。由于地方所承担的役通常是折成货币支付,从这些收入中募集到的资金将交给工部。荒地开垦的收入,被指定用以装备皇室成员们的冠冕,为宫中提供木炭,以及支付其他几种杂项开支。(103)17世纪初一位工部官员提供的未经编辑的资料表明,为水利工程筹集的资金每年总收入是139150两白银,开垦荒地所得的总收入为117355两白银。(104)但是,实际中这些资金很少像规定中所说的那样严格归入到中央的管理之下。在大部分情况下,地方层面的征税者通常是吏胥;他们定期将资金送往相应的机构,有时并不向工部报告。有一个例子,北京附近某个府的征税者连续6年私吞税款,直到这种资金盗用被发现为止。(105)在明神宗统治时期,这些款项中的部分还被挪作他用。例如,来自浙江的用于水利工程的资金和来自安庆府的垦荒所得的资金,就被改变了用途,用以资助皇室丝织品的生产。在其他一些时候,这些钱可能改而用以支付皇室的采木。(106)尽管来自这些收入的部分钱款被送往北京,但是,这些收入的总量却并不大,也不是经常性的。不过,在1600年,工部看起来是能够自给自足的,其收入仍然足以应对其各司、库的开支。在那时候,工部剩余的钱款偶尔会移交给户部。在此之后,工部自己也开始有经常性的财政赤字,因此还不得不向别的资源去“借”,主要是向太仆寺借。

太仆寺控制的资金为帝国提供了一个很重要的资金储备。这些资金来自平民应服劳役的折银。在明朝初期,全国有许多民户被安排去为政府饲养10万匹军马。从这10万匹马中,每年要交付2万匹马驹。1466年以后,这种马驹的交付被取消了;政府改而命令马户按每年定额,以每匹马12两银子的折率纳银。这样,太仆寺每年就有24万两银子的收入。(107)太仆寺再用这些钱来购置马匹,以备军需。但是,实际上太仆寺很少用钱去买马。所以,这笔钱款的积蓄就不断地增加。大约在1580年,太仆寺存银超过了400万两。(108)这笔积蓄在16世纪末期慢慢地被消耗掉了,而首先就是户部、工部及光禄寺接二连三的“借用”。在17世纪20年代,由于折银比率的提高,太仆寺的这部分收入增加到每年35到43万两白银。(109)但是,到那时候,这些钱一收上来便被花了个干净,而纳税者的滞纳也开始出现。

此外,明朝政府还有几种杂项收入。在明朝后期,北京、南京附近的国家牧场出佃给平民所获的租金,每年是8万两白银。(110)1578年,查抄和罚没为政府提供了17万两白银,(111)在1580年则为128617两白银。(112)各种杂役的折征,黄历的出售,以及帝国祠庙的收入,在1600年前后产生了12.5万两白银。(113)这样,每年的各种杂项大约价值35万两白银。

在列举这些杂项时,我还省略了几个皇庄所征收的租税。这些租税被送往皇宫之中,成了皇太后的开支账户。我也没有提及供应皇家马厩及动物园的项目所折征的银两。这些钱并没有改变用途。在我的分析中,也没有将茶叶生产的税收茶课包括进来,因为这批以实物征收的税用在边境地带的茶马贸易了。这项研究也没有谈论国际贸易,因为国际贸易在明朝的财政管理中的意义相对较小。大批量的海外贸易,是掌握在海上走私者手中的。当国际贸易在16世纪后半期最终合法化,远洋运输是很庞大的。1594年,当福建月港向海外贸易开放时,该港所征的关税就达到了29000两白银。(114)这笔资金被用于地方军事开支。但是,朝廷几乎很快就回到其排外政策上来。朝贡贸易的实施,并不带有财政的目的。实际上,进口货物,特别是胡椒和苏木,被朝廷用以赏赐官员和宗室。皇帝也不得不回赐给朝贡使节们大量的礼物。在17世纪大规模宫廷建设进行之时,朝廷还向文武百官及富商们征收一种名为“助工”的强迫性捐助。在1625年,助工所获白银为831457两。(115)这同样应该视为非正常的收入。

小结

我们总结一下就可以发现:从1570年到1600年,户部所得到的正常的款项相对维持在每年260万两白银的水平上。这个总数,是将表2中各个款项相加而得出的。

表2 估计户部可收入的款项,1570—1600年(单位:两银/年)

这些可收入的款项,在整个时间段内是相对稳定的。对于大部分研习明史的学生们来说,这也许有点奇怪,因为他们能够从当时的不同的资料中找到跟这一估计相差甚远的数据。事实上,我曾经将9套这样的数据作过比较,每一套数据都提到户部每年的收入。这些数据,从230万两到540万两不等。(116)然而,之所以有这些差异,是因为使用的统计方法的不同。一些资料得出了较高的数据,是因为把几种经由户部操作但并不由户部收取的款项包括进去了,如归属皇帝的金花银、由纳税者直接送往边镇的年例等等。本质而言,在可感知的数量上,帝国的收入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我非常确信这一点,因为在这个时间段里明代的财政结构并没有重大的调整。在这段时间里,财政方面的变化,仅仅是征收程序的一些调整而已。

1590年前的财政管理

在前面几部分中,我强调说明王朝的财政管理从属于意识形态的原则;户部的人员配置也极为不足;户部尚书缺乏执行任何政策的足够的自主性;国家财政过于严格地束缚于各种开支,财政计划因而没有自由伸缩的空间。然而,我们还是必须认识到:饶是如此,明王朝建立的财政机器却依然能运行200年之久。也只是到了16世纪末和17世纪初,明代的财政问题才变得不可救药了。

明太祖、成祖在位期间,是以剑来统治国家的。当时帝国的权力正处于最高点;许多管理政策都是借着军法的气势而得以执行。整个帝国所有人口都登记在册,每个家庭都永久地限制于所登记的处所及职业。有时候,皇帝还下诏实行席卷大批人口的强迫性移民。由于江南的大土地所有者是唯一可能抵制帝国权力的经济集团,明太祖借口他们此前支持过自己的敌人而抄没了这一集团的大量土地。(117)虽然抄没并没有认真地执行,这些土地的合法拥有权也依然暧昧,但那些土地所有者却不得不缴纳沉重的赋税。在有些情况下,每亩土地每年缴付给政府的赋税要超过2石——这大概是绝大部分肥沃的土地每年2/3的产量。(118)我们说不清楚这种重赋到底是皇帝设定的田赋,还是一种惩罚性的税收。然而,这种含糊不清,在明初并没有太大的影响;只是,到明代后期,当中央政府已失去了其权力与活力时,这才变成了一个令人伤脑筋的问题。

朝廷的征敛,并不只限于正常的田赋。朝廷还通过采办获得物资及劳役。军事供应如弓、箭、冬衣,宫廷供应如蜡、茶、新鲜食物、染料、木炭、木材、纸和药材,都是由民众提供的。基本的金属,包括铜、铁,或由政府开采,或从民间征集。这实际上使政府的运作成本降低了很大一部分。(119)

在明朝初年,国库每年所获的白银仅有30万两。(120)但是,即便是这一点点的白银收入,也是不必要的,因为那时贵金属是禁止在私人交易中使用的。朝廷也很少向谁支付黄金、白银。朝廷的开支,就是把它可以支配的数百万石粮食分发下去,并且在粮食之外还补充发放一些宝钞。宝钞既不能自由兑换,也没有贵重物作为准备金。明代到底有多少宝钞进入流通,从来就没有记录。我们只知道到1450年,宝钞已贬值1000倍。(121)也许值得注意的是,财政上的不负责任从明朝初年就开始了。只是,在明朝初期,朝廷有充足的可以调配的财政资源,以应对其财政问题。那也是为什么明朝人经常怀念这段时间的原因。明朝的人说,那段时期“府县仓廪蓄积甚丰,至红腐不可食”。(122)在明朝人看来,这是最让人欣悦的一种情形。

明朝中期的前段,即从1425年到1505年这80年,是一个继续巩固及重新调整的时期。明代许多的财政制度,是在这段时期里才获得其永久性的特征。在那80年中,中国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和平与繁荣时期。即便蒙古军队在15世纪中期曾反复侵扰明朝的北部边境,甚至在1449年俘虏了英宗皇帝,战争却并没有严重破坏明代国家的经济。15世纪50年代,黄河成功地得到了治理,而这一工程的完工却也并没有花费太多的国家资源。朝廷的专制主义,在这个时期也变得稍为缓和。受惠于帝国收入的充盈,这段时期的财政管理控制普遍有所放松;朝廷对纳税者也多有宽恤。那种把政府发行的宝钞当作唯一合法的价值衡量标准的政策,已经被证明是无效的,而这个政策的实施在15世纪30年代就已行不通了。(123)

1415年,连接北京和长江的大运河恢复通航。1431年和1474年的诏令,规定税粮运输由行驶于运河水道的特殊的漕军接管。(124)此后,南方的纳税者就将他们的税物送到长江以南,并被征以加耗。1436年,金花银制度化了。正如前面所提到的,结果,400万石税粮按比较低的折率永久折银。仅此一项措施,田赋总量就减少了十分之一。

影响更为深远的是江南地区田赋税额的急剧减少。明太祖虽抄没了这一地区的许多土地,然而土地所有者仍握有不少地产。随着帝国权力开始衰退,这些土地所有者开始公开抗拒支付高昂的赋税。仅苏州一府的赋税拖欠,在1430年就高达800万石。为此,朝廷委派周忱加侍郎衔“巡抚”江南地区。在接下来的21年里,周忱实际上成了这一地区的巡抚。在周忱的建议下,江南地区几个府的田赋被大大地减免。(125)

这里涉及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在我看来,随随便便的观察,是不足以解决这个问题的。许多明朝人叫嚣着,抗议加征于东南诸府之上的赋税,其中一些抗议很明显是为地方利益代言。他们经常指出说,苏州一府的赋额就高达270万石,而这比几个偏远省份的田赋的总额还要多。他们还辩称,在明朝的159个府中,苏州府的重赋是最不公平的一个案例。但是,在进行此类抗议时,他们却没有提到:15世纪苏州府的人口,占全国人口的3.84%;这样的人口数量同样超过了他们所引述的几个边远省份的人口总和。(126)而且,苏州府位于高度发达的区域,还从许多政府水利工程中获益。从生产力方面看,苏州府的土地也是全国产量最高的地区之一。大部分地主属于士绅阶层,有支付能力。此外,他们对土地的占有,对于明王朝而言是具有挑战性的。近来,有关江南重赋的议题,已经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兴趣。这些观点尽管各不相同,但是,却没有哪位学者对那些应为赋税滞纳负责的地方士绅表示同情。(127)当时人的一份资料甚至表明,赋税滞纳的根本原因是“豪户不肯加耗,并征之细民”。(128)

周忱的处理方案,似乎让地方精英得到了安抚。苏州府的赋额减少了72万石,降为205万石。不仅如此,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赋额将以金花银方式支付,而其特殊的折银比率可以使纳税者获益。(129)类似的减免还惠及邻近的几个府。赋税的征收程序也有所改变:地方征收的比率有所调整,从而使承受着高额税率的纳税者的负担略有减轻。(130)经过此次安抚,赋税滞纳的现象似乎消失了。然而,几十年后,江南地区拖欠的赋税数量又变得很庞大。这个问题,终有明一代都折磨着明朝的赋税管理,而且到清代也依然未能解决。(131)近来,历史学家似乎都同意说,在这个问题背后,根本性的问题是在这一地理范围内的土地集中。拥有土地的士绅,凭借他们稳定上升的财富,敢于抵制看起来无所不能的帝国权力。(132)这样的抵制在明朝初期已经开始,而随着王朝的衰弱,这种抵制也就变得更为明目张胆了。

向地方利益让步,严重削弱了朝廷自身的财政资源。而且,某地的税额一旦减少,就不大容易增长到以前的水平了。我的计算表明,在15世纪,江南地区4个关键性的府,即苏州、松江、镇江和常州4府的赋税减免总计接近于100万石。如果再考虑到存留部分通常是以较低的比率折征,且因此也会带来一定的税收损失,那么,帝国收入的净损失总价值将超过190万两白银。(133)

朝廷的宽宏大量,并不仅限于赋税征收领域。此前,分配到军屯的成年男性需要将他们所有的余粮交给国家,而1425年的诏令却使他们只需要交纳一半的余粮。这道诏令尽管是仁慈之举,却似乎持久地削弱了军需供应,因为其造成的收入损失根本就无法从其他财政收入那里得到弥补。晚明的作者们也将这一措施视为军屯制度崩溃的重要一步。(134)

在明中期前段时间,国家唯一开征的新税收,就是创自1429年的钞关税。钞关税和商税在不久后就开始稳定地增长。然而,增加这些税种,目的不是为增加财政收入,而是试图强化宝钞的流通。在15世纪50年代,推行宝钞的政策放弃了。大约同时,钞关税便也减少了,按原先税率的三分之一征收。(135)

总体而言,有一点是清楚的:在明朝中期前段时间,朝廷自愿减免了许多来源的赋税收入。这并不是缺乏财政控制力的表现。相反,诏令的颁发和政策的出台,展示了朝廷在财政控制方面的自信。当时,帝国的军事力量稍有削弱,中央政府的权力也不再不受约束,但是明王朝的财政状况却很不错。这基本上是因为在正常的环境下,明朝的统治机器不需要什么维护。大量的地方资金、充足的物资及劳役,足以用于应对日常的政府运作。尽管有前述种种赋税减免,帝国的收入仍然是每年皆有盈余。在15世纪末,户部太仓库的存银据说超过了800万两。(136)

15世纪,中国逐渐由谷物经济转入到货币经济。人们越来越多地使用白银作为正常的交换媒介。在1487年到1496年之间的10年,政府收入中的两个主要项目都可以折银,而这是发生在明朝最有影响的两位户部尚书——李敏和叶淇——掌管财政管理期间。李敏任户部尚书期间,北方诸府向边镇的军事供应改而折银;叶淇出任户部尚书期间,则建议在盐的专卖中以银代粟。(137)但是,终有明一代,田赋税额基础性的核定却始终是以粮食来计算的,甚至也从来没有过要将所有的缴纳折成银两的建议。而且,折银收入的逐渐增加,并不意味着国家财政的拓宽。相反,每次折征令下达后,国家收入总值似乎还在下降。

1505年到1590年也许可以称作明代中期的后半段。在这一阶段,中国的经济增长明显大跨步前进。东南地区的急剧增长,更引人注目;特别是棉纺织业、丝织业、采矿和冶炼业、陶瓷业的扩张十分迅速。(138)国际贸易尽管在官方看来属于非法,实际上却在地方政府的纵容之下进行着。(139)伴随这种普遍的繁荣,人口也迅速增长。然而,内陆却没有整体受益于这种经济发展。中国的西北部甚至遭遇一些消极的后果。西北地区没有什么可供输出的产品。该地区出产的羊毛制品,在潮湿的南部中国用途并不广泛。因此,西北地区的地毯制造业,也就无法催生大规模的贸易。同时,西北各个省份没有什么粮食剩余,又不得不从外面购买生活必需品,例如盐、茶、纺织原料等,从而严重地消耗西北地区流通的白银。到16世纪末,西北地区的经济衰退越来越明显。(140)

明代朝廷要面对的主要财政问题是双重性质的:首先,随着军屯制度的持续衰退,军队所需要的越来越多的供应,都得由平民提供;此前,这些军事供应还绝对只限于北部诸省;现在,北方诸省却再也不能承受不断增加的负担了。其次,国家开支持续膨胀,南方的财赋收入却因为深植的地方利益所进行的抵制以及地方官员缺乏热情而得不到显著增加;地方官员遵循着他们传统的线性思维,认为税额的任何增加都是邪恶的,与他们的仁治政府的理念不相容。

16世纪中期大批出没于东南沿海的倭寇的侵袭,迫使明代朝廷作出了几种调整。抗倭战争依靠的是地方资源。为应对紧急情况而征收的40万两白银,分摊到几个受倭寇侵扰的省份的田赋上。(141)其他的地方税收也有所增加,以供应新组织起来的民兵。抗倭战争胜利后,一些加征停止了,但是许多项目,尤其是那些合并到条鞭银中的项目,则继续执行。(142)从那个时候起,民兵组织成了东南地区重要的地方制度,而这几个省也有了更大的财政自主权。

海盗问题尚未解决,蒙古部落领袖俺答汗却又开始侵入西北边境地区。从1550年到1570年的几十年间,俺答汗的入侵演变成了严重的危机。其时恰逢明朝北部边疆处于衰弱状态之际;入侵者一次次的攻击使情形更加恶化。为此,中央政府不得不供应额外的食物和白银。即便在危机过后,维持军队所需的高额费用却仍然持续不变。

山东、河南、陕西数省以及北直隶的11个府提供的装备北方边镇的供应,似乎在1502年就已经接近160万石,到1578年则总计达到330万石。(143)此外,朝廷还不得不从自己的收入中抽出部分,送到边镇充作军需。16世纪20年代以前,这些年例银每年均不超过50万两。(144)1549年,也就是仅仅30年之后,送往边镇的年例银就达到了3178354两。(145)1578年的账目则表明,每年由北京发出的年例银达到3186348两,而且另外还有源自盐政收入的645015两银子。(146)两项合计,年例银超过了380万两。毫无疑问,国库每年必然是亏空的。

表3列举了1577年、1578年、1583年、1593年及1607年由太仓掌握的总收支情况。(注意:这些数字包括金花银、北方数省的军事供应的折征部分;因此这些数字显得比我此前对这段时期所得出的太仓年均收入260万两的数字要稍微大一些。)

表3 太仓的盈余和赤字(单位:两)(147)

有一点很清楚,在16世纪90年代,每年将近100万两的财政赤字很常见。而且,由户部掌握的用于开支的那些银两中,似乎超过90%是被送到了边境地区充作军事开支了。

到1590年以前,明代财政管理一个值得注意的特征是:面对不断膨胀的开支,朝廷很少尝试增加赋税收入。除了前述为了抗倭战争的40万两额外加征的银子以外,我另外找到的仅有的一次额外加征是发生在1551年,也就是在俺答汗入寇的高峰时期。那一年,南方各省诸府的田赋加征总计为120万两白银。(148)一般来说,要弥补财政赤字,要么是调拨各省仓储之积蓄,要么是动用太仓储银。在1588年,太仓储银仍然维持在600万两的水平。(149)太仆寺储银也大约达到了400万两。各省的地方储银合计也有几百万两。(150)只要现存的储银足以平衡赤字,眼下就不会有财政崩溃的危险。只有当所有储银都被耗尽,真正的危机才会出现。真正的危机,最终在16世纪的最后10年到来了。

1590年后的财政管理

明神宗(1572—1620年在位)的漫长统治时期,尤其是1590年到1620年这段时间,在各个方面都是明朝的关键时期。许多传统历史学家指责,明神宗本人应该对他那个时代中国所出现的所有问题负责。的确,明神宗的慵懒与奢侈,也许足以让任何一个朝代崩溃。(151)明神宗没有做过任何事情,以便让国家财政恢复正常。相反,国家的财富经常被他用来满足他的个人欲望及嗜好。国家收入中大约100万两的金花银,无法满足明神宗的花费。甚至,早在1578年,他就已经专横地将他的个人使用经费增加到200万两白银。(152)此后,连区分国家财富和皇帝个人收入的掩饰也被抛弃;在无数次情况下,大批的款项从太仓库转移到了宫中。专门用于水利建设的资金,被改用于为皇宫生产丝织品。南方诸省所缴纳的田赋,则被用于宫殿建设。明神宗知道,臣民们不可能对他肃然起敬。于是,明神宗选择对臣僚们不加理睬。他拒绝接见大臣,并且任由重要的官职空缺不补。甚至,在包括户部尚书赵世卿在内的几位高级官员未得允许擅自离任时,他也不加过问。政府文件经常被搁置宫中而得不到处理,即便是对皇帝大加讥刺的进谏也从无下文。明神宗的玩世不恭实在太过分了。他不愿意重组官方的财政机构,反而把自己信任的宦官分派到几个主要城市充当税使,实际上是抛弃了正常的政府机构。税使所做的事情,不过是回避正常的官方渠道,进行聚敛。任何政府系统,尤其在以圣君统治为根本的传统中国体制下,在皇帝这样长时间的胡作非为之下,不可能不受影响。即便如此,把明神宗的不负责任当作明朝衰弱及最后灭亡的主要原因仍是大错特错。我们必须认识到,甚至早在其开始走向混乱之前,明朝政府机器就已经存在着断裂和变形。

中央政府缺乏获得更多资金的能力,仍然是一个显而易见的弱点。甚至,在1618年开始连续加征田赋之前,税收滞纳已经累积得非常惊人了。1593年的一份奏疏表明,在1586年和1592年之间,全国的税收拖欠总计达7461100两银子。(153)另外一份资料揭示,1615年的田赋拖欠达到了2365400两。接下来两年,即1616年和1617年的拖欠,加起来又是2869410两。(154)这样一来,当政府决定着手额外加征之时,其实它甚至连正常的赋税都无法收取。其他的政府收入也是如此。虽然我们缺乏所有的详细数据,但曾经有资料提到:在1601年,额定为白银342729两的钞关税,仅获得26万两。(155)正如本文前面所提到的,在1606年,来自盐的收入也只达到官方盐额的一半。

赋税滞纳,绝不是因为明神宗的治国无方,而是明朝统治制度的产物。实质上,明朝的统治制度授予了地方士绅极大的专断权力,让他们统治乡村社会。赋税管理从未有效深植于乡村社会。所以,当国家权力衰弱,乡村社会就完全落入代为管理的阶层之手,成为其牺牲品。赋税负担再也无法均匀摊派下去。未经授权的征税行为越来越普遍。一条鞭法,即省级官员在16世纪为合并和简化混乱的劳役及征收程序而推行的改革,在很多情况下最后却带来了更多的弊端。(156)“且折色物品太繁,有时多至数十种。彼此间折纳的比率,更极复杂之能事,即问吏胥等辈亦不知之,但由彼辈任意索取。”(157)除所有这些因素以外,朝廷不时蠲免赋税的仁爱政策,也进一步损害了其财政管理。本着高贵仁爱之精神,皇帝会在他登基、册立太子或者出现其他吉兆之时发布诏令,将某个特定时间之前的未完赋税予以免除。人们或许推论说,这样做不过是一种高姿态而已,因为所免除的赋税也许根本就无法收取回来。尽管如此,这样的诏令却明白无疑地鼓励了赋税拖欠。有好几次,地方上的赋税已经征集完毕,款项也正在送往京城的路上,这时候免除天下赋税的诏令发布了。因此,粮长们就在途中收回了所有的赋税,将这些钱私吞,而真正的纳税者们根本就没有得到赋税宽恤的恩惠。由传统历史学家所编纂的资料清单表明,全国性的赋税蠲免在明代出现过27次。这样的蠲免,有19次是由明神宗之前的皇帝们所颁布的。在明神宗统治的48年中,他自己颁布了6次蠲免之令。剩下的两次,是在明神宗以后的时期内颁布的。(158)

16、17世纪军事开支的增加,与政府效率没有直接的联系。17世纪以前,明朝的大部分士兵来源于军户。政府以粮食支付饷粮及津贴。1600年以后,募兵取代了征兵。大约在1620年,步兵的基本报酬每年是18两银子。(159)当士兵由原驻地移居到战区,他还会得到一份被称为“安家费”的津贴,每人约5到6两银子。此外,士兵走后留下的家庭每月可以得到0.6两银子。(160)到明朝末年,现役军队通常超过50万人。在1642年,额定的军队人数达到了1238524人。(161)这样,仅军队的基本薪水一项,就超过了2000万两白银。

17世纪,一匹战马值12两银子。我的计算表明,每月养马的费用不可能低于0.8两银子。随着火器在战场中的广泛应用,军需供应也变得更为昂贵。工部报告说,1618年到1621年的4年中,有1134门火炮、1253000发各种各样的炮弹、250吨硫磺送往辽东一带的野战部队。另外,还送去了261589副铠甲。(162)

1618年开始的对后金的战争,很轻易地便撼动了王朝的统治基础,因为这场战争恰巧发生在明帝国财政状况处于最低点的时期。此前16世纪末所进行的“万历三大征”,实际上已经将北京的储银消耗殆尽。针对蒙古将领哱拜的战争始于1592年;同年,日本武士丰臣秀吉侵略朝鲜;明朝军队在朝鲜半岛迎击日本入侵者,而战争持续了7年之久。更为重要的是,朝廷还不得不另外再派一支远征军前往西南地区镇压反叛的土司。三大役的军费开支总计达1200万两。这在明朝是一个空前的数字。(163)

镇压南方土司杨应龙一战的开支,大部分是由湖广、四川两省提供。(164)在援朝战争期间,朝廷向北直隶、浙江的田赋加征了一种特殊的附加税。(165)其余的战争经费,都是从国库的积蓄中获取的。一度高达800万到1000万两的太仓储银,到1618年便下降到了12万两。(166)太仆寺的储银,到1603年也减少到只有近120万两,(167)到1607年更被消耗到27万两。(168)

很有讽刺意味的是,当国库实际上已被掏空之时,皇帝控制的钱财却仍是相当地富足。在1618年受到后金攻击后的关键几个月中,明神宗仍然将内东裕库的金银留置宫中。为此,许多历史学家都觉得明神宗难以原谅。这些银两是金花银积攒下来的。作为皇帝的个人积蓄,这批储银的数量从未公开宣布过。在明军初战失利后,各部尚书、都察院都御史、各省巡抚,甚至退休的军队将领、国子监的学生们,都向皇帝请求将这笔银两发往辽东。(169)明神宗嘲弄地回答说,他根本就没有这么一笔银子。在1619年,户部尚书李汝华给皇帝上了不下6道奏疏,请求从皇帝的个人积蓄中暂借200万两银子。(170)只有两次,皇帝打开了自己的钱包:1618年,他将10万两白银交付户部,次年给了396173两白银。(171)然而,1620年夏天神宗死后3天,内东裕库就发出帑金200万两以供军需,(172)3个月后又从中发出了180万两。(173)在1621年年初,熹宗即位后,50万两白银再次从皇帝的个人账户中划出,用以支付军事开支。(174)

17世纪早期辽东的危机,并没有因400万两金花银的及时发放而得以化解。必须牢记于心的是:到1618年,辽东的行政和军事管理者已经失去了对乡村人口的控制。军队再也不能获得实地的补给。每一吨军事供应物资,包括粮食、草料、棉衣以及装备,都必须从内地运输而来。朝廷对这样的运作模式根本就没有准备。从内地到边境的供应路线,长期以来没有得到重视。如果用牛车进行陆上运输,费用将会惊人地昂贵。1619年,朝廷在天津卫设立督饷部院,并且发现海路运输可以将运输费用降至每石1两白银。(175)但是,负责军事供应的都御史却报称,如果要使辽东军队得到充足供应,他需要4000艘远航大船,而当时可用之船仅有700艘。(176)

可悲的军事供应状况,在1619年辽东经略熊廷弼的笔下有具体的描述:

辽东买一弓二两,一矢五、六分,更无买处。至于衣甲、撒袋、鞍辔、皮绳诸物,日日装束,时时追逐,补绽缝破,无事不贵。每见军士赔办器物,典卖行囊,身无寸绵,裸体穿甲,心如刀割,而恨不能以身代也……(177)

军队身处边远地区,而环境如此痛苦难熬,极容易招致灾难性的后果。当士兵们的军饷迟迟未发,军纪会荡然无存,叛乱就会爆发,大规模逃亡也会出现。1619年便有一例:1000名士兵中700人脱队逃跑,整支部队一夜间化为乌有。(178)骑兵们屠宰他们自己的马,目的是为了可以不参加自杀式的骑兵冲锋。(179)士气处于这样的低点,明朝军队不得不承受更多的失败了!然而,后金军队却获得了消化和巩固他们的征服果实的机会,增强了自身的力量。对此,明朝不得不动员更多的军队,结果又需要更多的军事供应,这一连串的事件变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军事开支持续上升,直到明朝灭亡。在明朝的最后10年,朝廷面临内忧外患的双重威胁。在很大程度上,战争开支是通过不断增加田赋来弥补的。朝廷在20年内曾7次为应对紧张局势加征田赋;而且,每次加征都是在前面累计加征的基础上再行加征的。加征的时间及数量如下:(180)

这样,到1639年,总计的加征为每亩0.0268两白银以及基本税额的1/10。基本税额的确定实际上很困难。大部分情况下,加上加耗,基本税额接近每亩0.05两白银。在按最高税额征收的情况下,每亩0.5两也很常见。因此,如果按前一种情况计算,加征总量是每亩0.0318两白银;如果按后一种情况来计算,加征的总量是每亩0.0768两白银。

从管理的观点看,这一系列加征最让人讨厌的特点是它的零碎性。然而,这也许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这个国家、它的财政机器及其官僚的心态对于任何重大决策都缺乏准备。朝廷命令加征,只是为环境所迫。即便到那个时候,加征仍然是不情不愿的。而且,国家的赋税征收能力也很值得怀疑。事实上,逐年加征的后果,同样是各省的赋税拖欠以及大量未征收的赋税。明朝政府官员和军队将领留下了一卷卷文件,谈到那些危急年代里的军队饷银拖欠、军事供应不足以及资金解运延期等等。看起来,在1620年以后,士兵饷银被拖欠6个月以上的时间已经是司空见惯。考虑到明王朝所面临的全国性危机,缓慢而低效的财政动员带来了严重的后果。由于至关重要的困难局面没有能够在一开始就得到恰当的应对,问题变得越来越糟,而姗姗来迟的补救办法只是带来了越来越多的代价。很明显,在明朝的最后3位皇帝中,没有谁具备力挽时局的能力和性格。明光宗(1620年)仅仅统治了一个月的时间。明熹宗(1621—1627年)则是一个低能儿,任由权阉魏忠贤管理政府,而官僚们却被无望地卷入到党争之中。最后一位皇帝庄烈帝(1627—1644年)则冲动而多疑。他处决了许多位兵部尚书和现场指挥作战的督抚。在中国,一个已经建立的王朝,总是会在危急时期展现出惊人的持久力。数以百万计的人们的坚定的忠诚,会提供一种独特的力量之源,从而使王朝克服迫在眉睫的危险。然而,在17世纪上半段时间,明朝的中央领导阶层如此彻底地败坏自身的名誉,使得这种忠诚也开始失效。

然而,从王朝的财政史看来,个体角色的重要性不应该被过分强调。明代财政制度之所以崩溃,是由其背后许多活跃或蛰伏的因素的聚积效应导致。本质上,200多年的财政管理,就是遵循着这样的一种模式,即没剩下什么自由活动的空间。同时,人口的增长、从谷物经济到货币经济的发展、不同地域间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平衡、近代战争所带来的高额军费开支、对于合理的运输体系的需求——所有这些是明朝的创立者没有预见或没能预见的——都要求朝廷采取更大胆的步骤,使它自己能适应于新的活动领域,承担新的财政责任。然而,明代朝廷没有对这些需求作出反应。

在许多历史学家看来,17世纪的田赋加征有点“过高”,并将此视为导致王朝灭亡的主要原因。(181)毫无疑问,对于已然超负荷的财政机器来说,田赋加征确实增添了新的、额外的紧张;同时,加赋也给某些纳税者带来了难以承受的负担。然而,加赋是否超过了全体国民的支付能力,依然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我越是考察细节,就越不敢相信那些税率过高的说法。那些田赋加征,从来不是未经适当考虑而冷酷无情地向人们征收。在1618年第一次加征中,贵州省是免征的。即便其他各省及地区以每亩0.0035两银子加征,朝廷也还是命令每个地区可以做出调整,以适应各地的情况。(182)全面加征的目标以1578年的在册土地为基础,设定在200多万两白银。(183)在第二次、第三次加征中,有更多的免征。结果,当累计加征的税率达到每亩0.009两时,1623年的账目却表明,这些加征的收入是4491481两。(184)这意味着,这些税率只应用于不足5亿亩的土地,而当时登记在册的土地却是超过7亿亩。1635年的加征,仅仅是为镇压内部叛乱而从5个中部省份收取,而且最初的加征是从基本税额超过10两白银开始加征,后来才发展到只要超过1两白银即可加征。(185)1637年的加征,税率是每亩加征0.0048两,结果收入为1929000两白银,(186)意味着该税率只推行于约4.02亿亩应税土地,即当时登记在册的7.83亿亩土地的51%,同时朝廷还明白宣称“灾处免征”。(187)明朝的田赋数据既不会如此详尽,也不会如此一致地加以记录,所以,我们无法得出这一阶段的一个平均数。但是,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在基本税额上加以相当于每亩0.05两白银的加征,则可以被视作比较典型的案例。如果再加上按土地征收的劳役及其他义务,则每亩或许又增添了0.03两银子。前面提及的7次加征,共计每亩加征了0.0318两,使田赋加征总计达到了每亩0.1118两白银。在中国的中部及南部,这大概是每亩中等肥沃的土地年产量的10%到15%。从17世纪的标准来看,这个税率固然是有点高,但却也不是不可忍受。

在7次加征之后,每年的田赋总量目标大约是2100万两白银。(188)在这一总量之内,可能有212万两是从重新登记的土地、土地交易税以及节省地方政府开支等几个方面获取的。(189)在任何一年,田赋的直接收入都不可能超过2000万两。但是,即便是这样一个目标,也是无法实现的。我无法找到任何证据,证明田赋总额能够完成。相反,我从各种关于赋税滞纳的奏疏推断:如果任何一年的收入能够接近预定税额的70%,该年的赋税征收就算是很成功的了。在17世纪40年代,每年的实际征收能否达到预定税额的一半,也极为可疑。这些证据使我相信,国家的资源其实并没有耗尽;相反,根本性的问题是,中央政府没有能力将国家的财政力量动员起来。明朝人对这一状况并非全然不知。给事中吴执御说:“臣窃谓天下之民未尝穷,而天下之财未尝尽也,惟主计者自为穷之、尽之之计。”(190)1624年到1633年间的户部尚书毕自严也记载说:“凡此广浩繁项,不可枚举,孰非赋自地亩?则计岁入太仓、岁充边饷者,真无异马体之毫末也!”(191)

2100万两白银是个什么样的数字?简单来说,2100万两白银,仅仅是17世纪中期维持50万人的军队一年所需的经费。在那时候,每个士兵每年的饷银和口粮价值为18两白银;给50万人的军队开饷,需要900万两。保守估计,军官的饷银大概为200到300万两白银。余下的800或900万两,用来维持军队所需的战马、兵器、服装、装备、运输,恐怕不是十分充裕。如果像何炳棣教授所预测的那样,中国那时候的人口已经达到了1.5亿人,(192)那么,供养这样一支中等规模的军队不应该有问题,因为300个人才供养一个士兵。

事实上,继起的后金或清朝即便是为维持其正常的政府运作而征收的赋税,根本就不比明朝低。这一事实证明晚明赋税过重的观点就更站不住脚了。诚然,1644年满洲人控制中原之时,他们很快就宣称废除所有的田赋加征,并且将商税及钞关税减半。但是,实际上,大量的白银仍继续流入国库之中。推测起来,在清朝初年,也就是在必须要镇压南方忠于明朝的抗清力量之时,国库收入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战时的抄没和追赃而获得的。对此,当时人的材料并没有细节性的描述。然而,在1651年后,政府文件中就有不少有价值的统计。以下我列举了此后三年的总体财政状况:(193)

在17世纪80年代,粮食收入更进一步增加到700万石,白银收入达2700万两,而榷盐所得达到270万两。(194)而且,清人还不断进行计划外的征税。1650年,为建设承德避暑山庄,在正常田赋之上加征了250万两,以募集资金。(195)1661年,当国库再度入不敷出时,又在正常田赋之上加征了5771000两白银。(196)

清人基本上没有对前朝遗留下来的总体财政架构进行改革。注意到这一点是很有意思的。地方层面的赋税管理,也仍然处于士绅的影响下。(197)清朝虽然曾经命令全国土地清丈,但却没有认真地推行。(198)但是,之前在明朝由不同部门负责的几种款项,到清朝后则转由户部掌管,而地方层面上的各种征收项目亦稍稍进行了合并。这样,清朝实现了某种程度上的财政统一。

新政权一建立,赋税滞纳的问题就再一次出现。然而,新王朝在执行其赋税法律方面似乎更强硬。一份报告表明,在1661年的江南地区,有13517人因拖欠赋税而被指控。这些人据说皆为“文武绅衿”。然而,清朝皇帝指示对那些人照例议处。(199)

现在看来,有两件事情是很清楚的。首先,在17世纪,中国的经济活动水平已达到一个高度。因此,国家财政也应该水涨船高,跟上步伐,而赋税的增加就成了正常而又不可避免的结果。其次,即便新的赋税负担完全加征于农业经济之上,全体居民仍然有能力缴纳。明廷在其末年的失败,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其执行赋税法律及控制地方弊端的无能。这种无能导致了财政赤字。

明朝末年的历史,一页页读来极为可叹。在北部中国相继被盗匪蹂躏和入侵的满洲军队劫掠之后,北京的朝廷越来越迫切地需要来自遥远南方的供应。然而,稳定而充足的供应,却遥不可及。在1644年年初,军饷拖欠累计已达到几百万两白银,而来自南方的赋税却只有几个数万两银子的小包裹而已。在户部尚书倪元璐的逐日报告中,他告诉庄烈帝说,这些数量极小的、零散的资金正在送往北京的途中,并给出了每笔款项到达的大致时间。这些文件,反映了皇帝及其主要财政管理者极度的焦虑!(200)此时,国库实际上已然空虚。由于征收不到足额的米,作为替代,户部尚书购买了几吨各种各样的豆子。(201)在北京被围时,守军已经5个月没有领到军饷了。连炊具都没有的军队,却还被要求履行责任。每个士兵发放了100文铜钱,被告知说他们可以自己去购买食物。此时,士气和军纪陷入到最低点。一位将领报告说:“鞭一人起,一人复卧如故。”(202)至此,明朝即将灭亡一点也不令人奇怪;让人感到惊奇的反而是:明朝竟能一直存而不亡,直至斯时!

结论

然而,所有这些讨论都将说明什么?从这段财政史中,我们又能学到什么?

通过前面诸页汇集的那些资料,我希望我已经描摹出了明代政府机器运转的基本轮廓,尽管我的观察仅限于财政管理。

明太祖创建的政治体制的基本原则中,没有经济核算和平衡或契约调整的位置。因此,帝国的稳定全部依赖于政府的控制能力。被统治者对王朝的认同,则仅仅是来源于官方的僵硬的儒学意识形态。这一基础性的设计,使得后来的皇帝及大臣们失去了调整的能力。然而,在前近代,如果不是缺乏足够的统计及其他控制手段、让人满意的交通和通讯设施、有效的行政管理人员,皇帝和大臣们也不可能把中国这么大的国家冻结为一个静止不变的国度。这个政府组织及其所统治的国家之间,也迟早会出现裂缝。在明代,我们既看到了官僚操纵下的经济体制的奇迹,又见识了这种经济体制的荒诞。到了最后,这个经济体内的许多部分都脱离了控制。这种情况发生后,恪守教条的儒家管理者,却拒绝适应新的环境。一方面,形式主义与传统主义比从前更得到强调;另一方面,妥协和不讲规则却又在背后得到纵容。这样的做法,进一步拉大了理想化的秩序与经济现实之间的差距。

白银在明朝成为普遍的交换媒介,其影响也不能低估。专家估计,明朝最后的72年中,除了国内银矿产银外,还有超过一亿枚外国银币流入中国。(203)明代的财政管理,本质上是以粮食经济为基础。各种不同的税率和度量单位、自给自足的体制、地方和部门自足、分割的预算、分散的现金流通渠道、大量的物资和劳役征收、地方粮长制度等等,使得明朝的财政机器显然无法适应新的货币经济。在这里,我列举了明代财政管理中许多令人不满的特征。然而,如果不是白银流通彻底改变了这个国家的经济面貌,那些特征其实并不会如此可怕。建立在反动态、反扩张的经济基础之上的、陈旧的财政结构,如今比以前更过时了。

明代中期以后,朝廷在处理个别案例时仍保有仲裁的能力,但是缺乏统一执行其法律的力量。表面上,皇帝的权威在任何时候都无可置疑,但是他对各省的控制却明显逐渐松弛。权力没有渗到当时仍循规蹈矩的各省督抚的手中,也不会渗到宗室成员手中,因为按照明初两位创立者——太祖和成祖的规定,宗室成员无法成为一支占优势地位的政治力量。相反,填补权力空间的是地方士绅;以赋税问题而言,掌握权力的是级别较低的赋税管理者。这两个集团都太过分散,形不成权力自觉。儒家的信仰对他们来说太过强大,以至于不可能发展出任何属于该阶层的意识形态。在他们当中,更不要冀望有敢于公开反叛的人。但是,他们会逃避、怠工、消极抵制,以及采取不合常规的措施。所以,破坏明朝统治基础的不是强有力的打击,而是缓慢的腐蚀。

就此而言,我对传统的王朝兴亡循环论不是很满意。根据这种解释,每到王朝末期,富裕而有势力的土地所有者就会伪造赋税记录,从而使自己保有不用纳税的土地,而贫弱、沉默的农民就不得不承受主要的赋税负担。同时,政府对于赋税的渴求却无休无止,直到饥饿和绝望使重税压迫下的农民公开反抗,进而导致王朝的灭亡。这种解释也许在其他阶段的历史中能找到更多的正确性,例如汉朝和唐朝。然而,将这种解释用于明朝,却根本就没有说服力。在晚明,正常的田赋,即便算上加耗、加征,通常也只是地方征收中很小的一部分。当时的人们抱怨得最厉害的过高税率,是针对额外收费,以及计划外的、非正常的乃至一些未经授权的征税而发的,因为它们大部分未载见于任何税收册籍。(204)这些舞弊行为并不是在明朝衰弱时期开始出现,其中的许多做法历史悠久。

在庄烈帝统治时期内,理学家兼政治家刘宗周奏报说,在他的家乡浙江山阴县,田赋总是提前两年征收的,而这些收入送到北京却反而比预定计划晚了一年。(205)同时,给事中孙承泽告诉皇帝说,户部的官员没有能力处理各省呈送的财政报告。要求调查的命令很少得到任何回音。(206)从管理的观点来看,这种制度性的破坏,并不能看作是中央政府征收重赋的后果。相反,它也许可以理解为在明朝末年朝廷拥有的征税能力非常小。由于没有办法得到足够的税收,朝廷也就无法提供有效的、公正的行政管理。

传统的学者对明朝政府有足够多的赋税过重的指责。令人奇怪的是,认为明朝政府课税过轻的批评,在明朝人的著述中却也不时可见。但是,从传统的儒家标准来说,那样的批评自然不会很流行,因此它们很少引起人们的注意,更别说有什么响应了。根据曾出任南京太仆寺丞的16世纪末最杰出的文学家归有光的观点,苏州府尽管在当时被视为全国赋税最重的地区,它的田赋和役实际上不妨再翻一倍。在文章里,归有光质疑明朝政府对人民的“姑息”政策是否明智。他还指出,如果不能募集到足够的赋税收入来进行工程建设,就等于没有机会让人民得到更多的改善生活和富足自身的手段。最终,“仁慈”的管理者所能做到的,无非就是向他治下的那些饥饿的民众发放救助而已。(207)出版于17世纪初的沈德符的笔记,直至今天还是明代社会史的重要史料。其中,沈德符悲叹说,明代朝廷总是无法征集足够的赋税,赋税的数量都不及宋代。他提到南宋时期,有点怀旧地说:“当时主计者,胜今日万万矣!”(208)

同样,我也不能接受晚明“民变”起因于重赋的解释。在民变频发地区,田赋要么就是免征,要么就是减征。(209)我感觉,应该对民变负责的,乃是政府机器的崩溃。由于无法从税收资源得到足够的资金,政府长期以来一直漠视水利灌溉工程的建设。水利工程得不到修缮;应对自然灾害的预备仓内的粮食被卖光了,换了银两。最近许多学者的研究,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表明,军队的逃兵和被解雇的驿卒在全国性的叛乱中扮演着比农民更重要的角色。我们前面已经提到过士兵的大量逃亡。帝国驿站的废弃,则是明王朝无力解决开支而造成的另外一个后果。被解雇的驿卒们自己组织起来,组成一个个战斗集体。随着逃亡士兵的加入,他们开始从事盗匪活动。(210)农民的加入,或者是因为威逼强迫,或者是因为他们的家园已被毁坏。17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北部中国的饥荒,也许可以看作是另一个起作用的因素。至于说较高的赋税,我承认它确实给了叛乱者心理和宣传上的巨大优势,而经济的影响反在其次。在1954年出版的一部收录220份关于晚明农民起义原始档案的未分类的资料集中,有16份档案谈到军饷的拖欠和军需的不足,有8份档案认为士兵逃亡是起义的根源,有5份档案提到驿卒,有15份档案表明饥荒和民众间蔓延的绝望是引起动荡的原因,有8份档案证明农民是在叛乱分子的恐吓和胁迫下才参与起义的。仅有3份档案是指责赋税的。在这3件档案中,有1份只是泛泛地谈及全国范围内的重赋。另外2份档案则是上呈皇帝请求免除山西、河南某些地区的赋税的奏疏。奏疏的附录部分表明,这些请求随后就得到了庄烈帝的批准。(211)还有一项现代学者的研究,则将导致反叛的原因按顺序作了列举:灾荒、盗匪、赋税、驿站制度的废弃。(212)

简要地说,概括明朝的灭亡,将涉及太多的因素。从时间方面来说,其中一些因素可以追溯到明朝建立之初。从空间方面来说,一些因素则涉及了地域特色及地方管理。迄今为止,我所做的工作,也只是在迄今未加探索的广袤领域的边缘处冒险而已。这个论题极为宽阔,而摆在我们面前的资料实际上也无穷无尽。所以,无论在深度还是广度上,我的探讨都还有极大的空间。

原载Chinese Government in Ming Times:Seven Studies,ed. by Charles O. Hucker(New York and London: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69),pp. 73—128

* * *

(1) 此文的写作,笔者得到了南伊利诺斯大学的无私赞助。内子格尔(Gayle Huang)帮助核实文中数据,并将英文稿加以润饰。

(2) 玛丽安娜·丽格:《明代的财政和农业:1368—1643》,《汉学》,XII(1937年),页130—143,235—252。

(3) 《明史》,卷二六〇,页24。

(4) 《明史》,卷二二四,页21。

(5) 沈榜:《宛署杂记》(北京:1961,重印),页86—90。

(6) 沈榜:《宛署杂记》,页48。

(7) 《徽州府赋役全书》(1620年编纂;国会图书馆缩微胶卷),页4。

(8) 《清史》(台北,1961),II,页1464。

(9) 《明史》,卷七二,页11;卷七二,页13。

(10) 对于明代官员薪水的出奇之低,许多历史学家都有过评论。参见《明史》,卷八二,页16;赵翼:《廿二史札记》(丛书集成本),卷三二,页686。

(11) 《明史》,卷八二,页20。

(12)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古香斋袖珍本),卷三五,页15。(编者按:查北京古籍出版社1992年出版的点校本《春明梦余录》,卷三五页575有“崇祯二年仓场侍郎南居益查奏京支出数”,在京各衙门并顺天府宛、大二县“每岁支银十四五万余两”。)

(13) 《明史》,卷一五七,页8。

(14) 《明史》卷一一一列举了91位户部尚书。然而,其中有两位从未履任。这使得真正履任的户部尚书人数下降到89人。《明史》有其中51位户部尚书的传记。龙文彬明会要》(台北:1956年重印)提及杨思义(1368年任)及滕德懋(1370年任)也出任过户部尚书(第一册,页514),但是《明史》关于户部尚书的列表中却没有他们两人的名字。

(15) 《明史》,卷一五〇,页1;龙文彬,《明会要》,第一册,页515。

(16) 《明史》,卷一五七,页8。(编者按:《明史》原文:“瓦剌入贡,诏问马驼刍菽数,不能对,复与玺、瑺论斩系狱。”)

(17) 《明史》,卷一四九,页5;卷一九八,页8。

(18) 《明史》,卷一四九,页6—7。

(19) 《明史》,卷一五一,页6—7;参见:卷八,页6。

(20) 顾炎武:《日知录》(万有文库本),第四册,页50。

(21) 《明史》,卷一六〇,页5。(编者按:《明史》原文:“初,帝即位,诏免景泰二年天下租十之三。濂檄有司,但减米麦,其折收银布丝帛者征如故。三年二月,学士江渊以为言,命部查理。濂内惭……遂下都察院狱。”)

(22) 《明史》,卷二〇二,页7;卷二五六,页7。关于毕自严入狱,还可以参见蒋平阶《毕少保公传》(清初本),页22。

(23) 《明史》,卷一九四,页15;卷二一四,页7;卷二二〇,页9—10;卷二四一,页11。

(24) 《明史》,卷二二〇,页24;卷二二二,页26。

(25) 蒋平阶:《毕少保公传》,页26。

(26)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二五,页27。

(27) 参见鹿善继,《认真草》(丛书集成本),卷一、二。鹿善继在1619年掌管户部河南司及广东司。

(28) 倪会鼎:《倪文贞公年谱》(粤雅堂丛书本),卷四,页8—9。

(29) 《明史》,卷二二五,页3;龙文彬,《明会要》,第一册,页521。

(30) 例如,李汝华做尚书时即劄管户部河南司。参见鹿善继《认真草》,卷一,页7。

(31) 沈榜:《宛署杂记》,页49—50。

(32) 沈榜:《宛署杂记》,页146—147。

(33) 《大明会典》(万有文库本),卷二九,页867。

(34) 关于《赋役全书》的起源,参见毕自严1628年的奏疏,载见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五,页24—28。

(35) 《崇祯存实疏抄》(影印本,1934年),第一册,页100。

(36) 关于倪元璐改革的细节,可参见拙著《倪元璐:新儒家官僚的“现实主义”》,载见狄百瑞主编《明代思想中的自我与社会》。(编者按:该文已收入本书。)

(37) 倪元璐对发行纸币的态度并不清楚。其子倪会鼎说倪元璐对于发行纸币并不热衷。但是,顾炎武却说倪元璐“必欲行之”。参见倪会鼎《倪文贞公年谱》卷四,页23—24;顾炎武《日知录》,第四册,页103。

(38) 关于粮长,可参见《明史》,卷七八,页7、14;龙文彬:《明会要》,第二册,页953—956;关于这一问题最全面的研究,是梁方仲的《明代粮长制度》(上海,1957年)。

(39) 顾炎武:《日知录》,第三册,页63—64。

(40) 关于明代纳税亩与实际的“亩”的区别,参见何炳棣《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1368—1953》,页102—123。

(41) 《明神宗实录》(1940年影印本),卷一〇六,页2—3。

(42) 《明神宗实录》,卷一二六,页3—4。

(43) 《明神宗实录》,卷一一六,页3。

(44) 《明史》,卷七七,页7。宣府、大同两镇的溢田,大约是早期估额的1/3,参见《明神宗实录》卷一二〇,页3;卷一二六,页1。

(45) 《大明会典》,卷二四,页627、641—644;卷二五,页669—673。

(46) 关于加耗,参见《大明会典》,卷二七,页797—800;《明史》,卷七九,页3—5;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万有文库本),卷二四,页27—28。

(47)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四部丛刊本),卷一二,页95。

(48) 关于金花银,可参见《明史》卷七八,页3—4;《大明会典》,卷三〇,页878;龙文彬:《明会要》,第二册,页1082;堀井一雄:《金花银的展开》,《东洋史研究》,五卷二期(1939年11月)。

(49) 这是基于不同资料内不同记录得出的。价格肯定有时候会有波动。在湖广,1600年前后收成较好的年份里,米价低于每石0.35两白银;但其他地区在粮食紧缺时,米价可能翻上一番或者三倍。总体来说,米价保持着相对的稳定。

(50) 参见我的博士论文《明代的漕运》(密歇根大学,1964年),页108。

(51) 《明史》,卷七九,页10。关于分配到各省的配额,参见《大明会典》,卷二六,页738—776。

(52) 《续文献通考》(上海,1936年),页3085。

(53) 工部所属的工厂,每年要烧制100000只酒坛送到内府,参见《大明会典》卷一九四,页3918。宫廷用盐量每年估计为10万斤或近70美吨。参见《明神宗实录》,卷二六,页8。

(54) 贺凯:《明代传统国家》(特斯康,1961年),页11。

(55) 《大明会典》,卷三〇,页878;龙文彬:《明会要》,第二册,页1082。

(56) 该项计算是基于《大明会典》零散的资料上完成的,卷二六,页738—776。

(57) 《明史》,卷七九,页15。

(58) 《明史》,卷一八五,页1—2;龙文彬:《明会要》,第二册,页1067。

(59) 《大明会典》,卷二八,页836—848,随处可见。

(60) 黄仁宇:《明代的漕运》,页105—106。

(61) 黄仁宇:《明代的漕运》,页310—313。

(62) 《大明会典》,卷二九,页873。

(63) 这是以《大明会典》中零散的资料为基础的,参见卷二六,页738—776。

(64) 《顺德县志》(1585年),卷三,页24。

(65) 梁方仲:《明代户口田地及田赋统计》,《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3:1,1935年5月,页61。

(66) 《香河县志》(1620年纂修),卷四,页3。

(67) 这一计算是基于《春明梦余录》中所抄录的一份户部奏疏,卷三五,页21。

(68) 《汶上县志》(1608年纂修),卷四,页3—10;《杭州府志》(1579年纂修),卷三〇,页44;卷三一,页65—70;《顺德县志》,卷三,页21—22。

(69) 《明史》,卷八〇,页104;《续文献通考》,页2955—2958;《大明会典》,卷三三,页925—945;贺凯:《明朝的政府组织》,《哈佛亚洲研究》(1958年),卷21,页46。

(70) 这一计算的依据见:《明史》卷八〇,页1—4;《续文献通考》,页2955—2958;《大明会典》,卷三三,页925—945。

(71) 《明史》,卷八〇,页7;《续文献通考》,页2958;《大明会典》,卷三四,页947。

(72) 《明史》,卷八〇,页7—8、11;《续文献通考》,页2958、2960。

(73)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三六,页50;卷三八,页38、39;卷三九,页74、93;卷四〇,页41。

(74) 这一计算所依据的资料,参见《大明会典》,卷二六,页738—776。

(75) 《明史》,卷八〇,页5;龙文彬:《明会要》,第二册,页1051;《续文献通考》,页2958、2964;《大明会典》,卷三四,页949—951。

(76) 《明史》,卷八〇,页7—11、14;龙文彬:《明会要》,第二册,页1055。

(77) 《明史》,卷八〇,页6—7;盐引只能在极为严格的条件下由近亲继承,参见《大明会典》,卷三四,页952。

(78) 《大明会典》,卷三四,页947;《明史》,卷八〇,页8。

(79) 《明史》,卷八〇,页11—12;《大明会典》,卷三二,页909。

(80) 《大明会典》,卷三二,页908。

(81) 《明史》,卷八〇,页15;《续文献通考》,页2962。

(82) 此奏疏引自《香河县志》,卷一一,页11。

(83) 何炳棣,《扬州盐商:18世纪中国的商业资本研究》,《哈佛亚洲研究》,17(1954年),页132。

(84) 此论基于朱廷立《盐政志》(1529年纂修)所引1468年的一道奏疏,见卷七,页3。藤井宏认为所谓代销权源于官僚的腐败。那些贿赂了负责官员的人可以获得比守法商人更优越的贸易优先权。然后,那些人会将他们的销售配额卖给后者。参见藤井宏《占窝的意义及起源》,《清水泰次博士追悼纪念明代史论丛》(东京,1962年),页551—575。

(85) 《明神宗实录》,卷五六八,页6—7;《续文献通考》,2970—2971;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五,页46—48;何炳棣:《扬州盐商》,页136;欧宗佑:《中国盐政小史》(万有文库本),第35页。《明史》亦有简短的相关条目,参见卷八〇,页16。

(86) 这是从《大明会典》中杂乱的资料中得出来的。参见《大明会典》卷三二,页903—924;卷三三,页925—945;《续文献通考》,页2955—2958。两种资料之间有细小的差别。

(87) 这个计算是根据注①的两种资料得出来的。

(88)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四,页45。

(89) 《明史》,卷八〇,页16;《续文献通考》,页2970;《明神宗实录》,卷四三九,页1。

(90) 《续文献通考》,页2970—2971。

(91) 《明史》,卷八一,页17—18;《续文献通考》,页2931;《大明会典》,卷三十五,页977;应该注意的是,最初北京城的崇文门并不是一个内陆关税征收点。崇文门所征收的,更多的是被看作是一种营业税收入。然而,崇文门最终实际上成了内陆关税体系内的一部分。崇文门的收入是随着其他内陆钞关的收益一起核算的。参见《明史》,卷八一,页20—21;《续文献通考》,页2935、2937;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五,页42。

(92) 临清和北新关例外。参见《明史》卷八一,页17;《续文献通考》,第2931;《大明会典》,卷三五,页980—981。

(93) 《大明会典》,卷三五,页977—978。

(94) 张度编纂:《临清直隶州志》(1782年),卷九,页2。

(95) 关于负责官员的玩忽职守,参见黄仁宇《明代的漕运》,页178—183。

(96) 《续文献通考》,而2937—2938;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五,页42;《明神宗实录》,卷三七六,页10。

(97) 吴兆莘:《中国税制史》(上海,1937年),第一册,169。

(98) 这个计算是以《大明会典》为基础,参见《大明会典》,卷三五,页1014—1018。

(99) 此类交纳在《大明会典》中有记录,见卷三五,页1014—1018。

(100) 关于货物税的征收,在周一龙《漕河一瞥》(1609年编纂;国会图书馆胶卷)中随处可见。

(101) 关于抽分场,参见《明史》卷八一,页15;《漕河一瞥》提到过抽分的数量,见卷一一。

(102) 何士晋:《工部厂库须知》(玄览堂丛书),卷九,页41—45;卷一二,页41—47。

(103) 《明神宗实录》,卷三七三,页8。

(104) 这些未加整理的资料源于何士晋《工部厂库须知》(玄览堂丛书本),卷九、卷一二。

(105) 何士晋:《工部厂库须知》,卷一二,页48。

(106) 何士晋:《工部厂库须知》,卷九;《明神宗实录》,卷三七三,页8。

(107)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五三,页3。

(108) 《明神宗实录》,卷三八三,页12;《明史》,卷二一六,页16。

(109) 《明熹宗实录》(1940年影印),卷七,页25;卷三二,页5;《崇祯实录》(1940年影印),卷五三,页9。

(110) 《明史》,卷八二,页19;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五,页8。

(111) 《明史》,卷八二,页20。

(112)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五,页10。

(113) 这是我的估计。根据是《明史》卷八二,页20。

(114)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三八,页33—34;卷三九,页100—101;关于月港开港,参见佐久间重男:《月港二十四将》,《清水泰次博士追悼纪念明代史论丛》,页389—419。

(115) 《明熹宗实录》,卷六二,页5。

(116) 关于这些资料,参见:《明史》卷八二,页19—20;《续文献通考》,页3086;《明神宗实录》卷二〇,页8;卷一四四,页4—5;卷二三四,页3;卷四一六,页13;《大明会典》卷二六,页738—776;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一,页32;卷三五,页8—10。

(117) 《明史》,卷七八,页4;龙文彬:《明会要》,第二册,页1009—1010。

(118) 《明史》,卷七八,页4。

(119) 黄仁宇:《明代的漕运》,第五章。

(120) 《明史》,卷七八,页3。

(121) 杨联陞:《中国的货币与信用》(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1952年),页67。

(122) 《明史》,卷七八,页3。

(123) 《明史》,卷八一,页4。

(124) 黄仁宇:《明代的漕运》,页67—68;参见:韩丁(Harold C. Hinton)《清代的漕运体制》,《远东季刊》,11:3,(1952年5月),页342;星斌夫《明代漕运研究》(东京,1963年),页64—68。

(125) 《明史》,卷一五三,页10。

(126) 这个计算是以《大明会典》为基础的,见卷一九,页498—516。

(127) 如要列举其中一些的话,可参见:傅衣凌《明代江南市民经济试探》(上海,1957年);周良霄《明代苏松地区的官田与重赋问题》,《历史研究》,第10期(1957年),页65—66;朱东润《张居正大传》,页175—177、307;李剑农《宋元明经济史稿》,页207—208。传统的史料,可参见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六,页94;卷七,页4;卷八,页52。

(128) 《明史》,卷一五三,页10。编者按:原文后有“民贫逃亡,而税额益缺”。

(129) 《明史》,卷七八,页5;卷一五三,页11。

(130) 何良俊:《四友斋丛说》(丛书集成本),卷三,页169;《昆山县志》(1576年纂修),卷二,页22。

(131)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1962年),页133。

(132) 参见页203注②。

(133) 此数据乃是比较1391年和1502年的统计资料而得出,参见《大明会典》,卷二四,页627—628。

(134)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六,页3—4。

(135) 《明史》,卷八一,页17—18;《续文献通考》,页2931—2932。

(136) 《明史》,卷七九,页14。

(137) 《明史》,卷一八五,页1—3;龙文彬:《明会要》,第二册,页1053—1054。

(138) 傅衣凌:《明代江南市民经济试探》,随处可见;宫崎市定:《明清时代苏州轻工业之发达》,《东方学》,第2期(1951年8月),页64—73;西嵨定生:《中国早期棉业史研究》,《东洋学报》,31:2(1947年10月),页262—288;尚钺:《中国资本主义生产因素的萌芽及其增长》,《历史研究》,1955年第3期,页89—92;刘炎:《明末城市经济发展下的初期市民运动》,《历史研究》,1955年第4期,页29—59。

(139) 倪元璐:《倪文正公全集》(1772年编纂),奏疏,卷九,页5。关于日渐活跃的贸易活动,亦可参见《明史》卷八一,页23;《明神宗实录》,卷二一〇,页7。

(140) 当时许多人提到过西北地区剧烈的经济衰退。其中,顾炎武曾作出过最有说服力的描述,并提供了一些分析。参见顾炎武《亭林诗文集》(四部丛刊本)卷一页13以及其他文章;倪元璐也曾有过类似的观察,参见倪元璐《倪文正公全集》奏疏,卷六,页2。

(141) 《明史》,卷七八,页10。

(142)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三三,页118;《金华府志》(16世纪后期编纂),卷八,页13。另外,许多地方志都曾提到这一点。

(143) 这一计算是基于《大明会典》的,参见该书卷二八,页839—861。

(144)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五,页18;《明史》,卷二三五,页14—15;王世贞凤洲杂编》(丛书集成本),卷一,页3。

(145) 这一计算是基于王世贞的《凤洲杂编》,卷一,页3—9;王世贞的资料据说是来源于户部的文件档案。

(146) 这一计算是基于《大明会典》的,参见该书卷二八,页839—861。

(147) 1577年和1578年的数字是以张居正的奏疏为基础,参见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五,页31—33;1583年的数字是以孙承泽的《春明梦余录》为基础,见卷一四四,页4—5;1593年的数字是以《明神宗实录》为基础的,见卷二六二,页7—8;1607年的数字是以程开祜《筹辽硕画》(1620年纂修)为基础的,见该书卷八,页27。

(148) 《明史》,卷七八,页10。

(149) 《明神宗实录》,卷一七八,页22。

(150) 《明神宗实录》,卷三八三,页12;《续文献通考》,页3086;顾炎武:《日知录》,卷五,页5—6。

(151) 关于明神宗个性的很精练的一段分析,可参见贺凯《晚明的东林运动》,载见费正清主编《中国的思想与制度》(芝加哥,1957年),页133—134。

(152) 《明史》,卷七九,页15。

(153) 《明神宗实录》,卷二六一,页1。

(154) 《明神宗实录》,卷五七〇,页15—16。

(155) 《明史》,卷八一,页20—21。

(156)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五,页24—25;《明史》,卷七八,页14—15。

(157) 梁方仲:《中国税制的一条鞭法》,王毓铨译,页14(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1956年)。(译者按:此段文字原见梁方仲《一条鞭法》,《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4:1,1936年5月。)

(158) 龙文彬:《明会要》,第二册,页1018—1020。

(159) 《明熹宗实录》,卷七〇,页18—19;《明神宗实录》,卷三六,页649;卷五八四,页10;《明臣奏议》(丛书集成本),卷三五,页673—676。

(160) 《明神宗实录》,卷五七一,页4;卷五八四,页10。

(161) 《明清史料》,乙编(上海,1936年),第五本,页424。

(162) 《明熹宗实录》,卷一五,页13—14。

(163) 《明神宗实录》,卷四四一,页19。

(164) 李化龙:《平播全书》(丛书集成本),卷一,页18;卷六,页361—362;程开祜:《筹辽硕画》,卷三,页68。

(165) 《明神宗实录》,卷二五四,页5;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三三,页118。

(166) 程开祜:《筹辽硕画》,卷七,页17。

(167) 《明神宗实录》,卷三八三,页12。

(168) 《明神宗实录》,卷四三七,页6。

(169) 他们的奏疏载见于程开祜编纂的《筹辽硕画》。

(170) 这些奏疏见于程开祜编纂的《筹辽硕画》卷二六,页28—31;卷三〇,页8—12;卷三一,页10—12;卷三二,页25—27;卷三二,页37—39;卷三三,页17—20。亦可参见《明神宗实录》,卷五八〇,页13。

(171) 《明神宗实录》,卷五六九,页12;卷五八〇,页24。程开祜:《筹辽硕画》,卷四,页46。

(172) 《明史》,卷二一,页12;《明史稿》(文海出版社),卷一,页104;《明通鉴》(中华书局),卷七六,页2955;谈迁:《国榷》(北京,1958年),卷八四,页5156、5158。

(173) 《明光宗实录》(1940年影印本),页26。

(174) 《明熹宗实录》,卷一,页2。

(175) 《明史》,卷二五六,页8。

(176) 程开祜:《筹辽硕画》,卷四四,页46。

(177) 程开祜:《筹辽硕画》,卷四四,页24。

(178) 程开祜:《筹辽硕画》,卷四四,页29。

(179) 钱穆:《国史大纲》(第二版,上海,1947年),第二册,页587。

(180) 这些税率出现在:《明史》,卷七八,页11—12;《续文献通考》,页2794—2795。龙文彬《明会要》亦载有相同的信息,参见该书第二册,页1033—1034,然而其数字跟前两种资料所载有细微的差别。原始文本记载的不清晰,曾使我一度相信,1637年的加征——每亩0.0048两及每亩0.01409两白银——是两次连续的加征,一个紧接着另一个,且都是针对所有的应税田地的。感谢杨联陞教授指出,由于没有产生远超所汇报的数量的收入,每亩0.01409两的税率不可能统一推行过。我相信我现有的解释——对此前在册土地定以每亩0.0048两白银的税率——能明显得到这些资料的支撑,参见:《明史》卷二五二,页2;《续文献通考》,页2975。但是,每亩0.01409两的税率被应用于迄至当时尚未征税的田地,也未得到当时资料的证实。《明史》卷七八(页12)提到每亩0.01409两的税率,但没有谈及它是如何应用的。《明史》卷二五二(页2)及《续文献通考》(页2975)提到对此前未税的田地征税,但却没谈及税率。我只是把这些点滴证据联系到一起,也认识到我的诠释是有疑问的,并且希望接下来的研究者能对它予以纠正或调整。

(181) 像许多历史学家一样,王毓铨也谴责这种加征。他说:“中国的农业经济被强加在农民身上的特殊的田赋将血吸尽。”参见王毓铨《中国历史上的田赋增加与王朝灭亡》,《太平洋事务》,1936年6月,页201。

(182) 程开祜:《筹辽硕画》,卷一一,页15。

(183) 《明神宗实录》,卷五七四,页14;程开祜:《筹辽硕画》,卷一一,页13—17;卷一五,页41。

(184) 这一计算是以陈仁锡《皇明世法录》(台北,1965年重印,卷三四)为基础的。值得注意的是,《明史》(卷七八,页11)和《续文献通考》(页2794)都声称总额是520万两。但是,陈仁锡所做的详细账目是从户部的档案中抄来的,看起来也很完整、连续。

(185) 卢象昇:《卢忠肃公集》(1755年编辑),卷四,页3;《续文献通考》,页2795。

(186) 《明史》,卷二五二,页2;《续文献通考》,页2759。

(187) 《续文献通考》,页2795。

(188) 1641年的田赋总额是21330735两,参见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五,页12;这一数字来源于户部的档案。

(189) 这一计算是以陈仁锡《皇明世法录》为基础的,参见页958—996。

(190)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六,页48。

(191)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五,页29。

(192) 何炳棣:《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1368—1953》,页3—23、277。

(193) 《大清世祖实录》(伪满洲国“国务院”影印本,1937年),卷六一,页6—7;卷七〇,页31—32;卷七九,页23—24。

(194) 王先谦:《东华录》(上海,1891年),康熙朝,卷四二,页8。

(195) 王先谦:《东华录》,顺治朝,卷一五,页1。

(196) 《大清圣祖实录》(伪满洲国“国务院”,1937年),卷四,页9。

(197) 这从官方奏疏中可以看到,参见《大清世祖实录》,卷一一八,页8;卷一一九,页13。

(198) 1665年,安徽巡抚力谏停止清丈,认为清丈只是引发了混乱,参见《大清圣祖实录》,卷一五,页5—7。

(199) 《大清圣祖实录》,卷三,页3。

(200) 倪元璐:《倪文正公全集》,奏疏,卷一一,页11。关于税银由南方送达北京的困难的描写,可参见《明清史料》乙编,卷十,页948、977—978、987。

(201) 倪会鼎:《倪文贞公年谱》,卷四,页11。

(202) 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七九,页84—85。

(203) 梁方仲:《明代国际贸易与银的输入》,《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6:2 (1939年12月),页324。

(204)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五,页37;卷三六,页56;倪元璐:《倪文正公全集》,奏疏,卷八,页6—7;顾炎武:《亭林诗文集》,卷一,页15—16。

(205) 刘宗周:《刘子文集》(乾坤正气集本),卷一,页15—16。

(206)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二五,页29—30。

(207) 归有光:《三吴水利录》(丛书集成本),卷一,页5、7。

(208) 沈德符:《野获编》(扶荔山房本),补遗,卷二,页37。

(209) 例如,河南和湖广北部的田赋就被宽免。参见倪元璐《倪文正公全集》,奏疏,卷八,页7—17。

(210) 郑天挺编:《明末农民起义史料》(上海重印本,1954年),页27;钱穆:《国史大纲》,第二册,页591。

(211) 郑天挺编:《明末农民起义史料》,散见各处。

(212) 李文治:《晚明民变》(上海,1948年),页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