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16世纪中期,明帝国的军事力量陷入最低谷。10年之间,能够率10万骑兵纵横于野的俺答汗,不止一次袭扰京郊。1550年,人们在北京城门上就可以看到四处飞奔劫掠的蒙古骑兵。然而,虽然有6省勤王部队的增援,驻防北京的军队却不敢出战。劫掠者可以随心所欲地进入内地,几乎不会遭遇任何抵抗,然后带着战利品回到边境。北京的驻防部队原本应该是一批随时做好战斗准备的部队;它由78个京卫组成,按规定,总兵力达到38万人。(2)
数年之后,因为倭寇问题,南方军备不整的问题同样暴露出来。1555年,谣传说一队倭寇深入到芜湖之后,掉头威胁南京。根据归有光的说法,南京“举城鼎沸”。但是,归有光后来又提到,所谓一队倭寇,实际上是一群与倭寇主力失散、不超过50余人的散兵游勇。(3)谷应泰在谈及此事时记载说,67名倭寇经行内陆数千里,杀伤无虑四五千人。(4)在16世纪中期,南京诸卫的军力,定制是12万人。
士兵们都到哪里去了?这个问题的答案,要到历史深处去寻找。在明代卫所制度长期衰败的背景下,南方及内陆省份退化得最为厉害。广西的军队数量在洪武时代是12万人,到1492年减少到1.8万人,仅剩原有人数的15%。江西的南昌左卫,额定人数是4753人,到1502年军中现役人数仅141人,还不到原额的3%。(5)浙江的金华千户府额定人数为1225人,到16世纪,营中仅剩34人,同样不到其满员状态的3%。(6)1510年到1515年间的兵部尚书王琼就说,到他那个时候,卫所军士逃亡十之八九。(7)王琼的话并不夸张。
明代的作者们在谈及卫所制度衰败时,经常强调军屯的败坏。军屯败坏的原因,则又经常追溯到由蒙古人侵袭、军官侵占、种子及耕畜的缺乏等导致的边疆耕地的减少。这些推论是正确的。然而,它们却忽略了世袭军户制度的根本性缺陷。可以说,这项制度本身就是一个时代错误。当洪武朝建立军屯之时,并非所有身处于军队册簿内的家庭都是乐意的,因为很少有人愿意让自己的后代子孙永远服兵役。湖广、广东和山西的民户,尽管极不愿意,却也一古脑儿被编入军屯。原则上,屯军每人将授予50亩耕地。然而,我们从地方志中看到,授地50亩只是一种理想状态,而不是事实。在许多情况下,屯军只得到20亩耕地,有的甚至更少。而且,分配给屯军的耕地,又并不是都在本地,而可能散布于好几个县。士卒们服役没有固定的军饷。每个人每月发一石米、少量的盐,以维持其家庭。过冬的衣服,根据不同的供应状况,或者是做好的成衣,或是布料和棉胎。然而,在14世纪及15世纪初期,现役士兵的生活状况倒也不穷困。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皇帝会不时地“大赐”。尽管赏赐并无定期,然而,在那些年里,每个士兵每年得到25贯宝钞的报酬是比较常见的。这笔钱加上粮食配额,就可以使士兵的家庭得到充足的供应了。从《明实录》零散的条目中,我们能对这一时期朝廷发行的宝钞的数量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据估计,仅1390年一年,明太祖就印行了大概8500万或9000万贯宝钞,以应付各类开支。(8)根据官方的兑换比率(一贯宝钞可以换一石米),这个数量相当于两年半的赋税收入。即使按照市场价格(四贯宝钞换一石米),这个数量也比半年的赋税收入要多。很明显,以没有准备金的纸币宝钞来支付军事开支,不可能是持久之策。
洪熙和宣德朝以后,宝钞贬值了1000倍。从那时起,皇帝就不再大加赏赐了。偶尔的赏赐,到此时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1425年的一道圣谕,减少了士兵们所纳的屯田子粒。之前,每位士兵要纳子粒粮12石;此后,每位士兵仅需纳粮6石。(9)历史学家们引述此事,称赞仁宗和宣宗减免50%子粒的宽仁。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道恤免谕令的颁布,恰是在不再准备大加赏赐的前夕。
建立军屯制度,原本是希望军队可以自给自足。然而,据我们观察,这一目标从来就没有实现过。从明太祖自己所写的《大诰武臣》中就可以发现,南直隶的两处军屯在实行军事屯田20年后,仍然不能实现自给自足。(10)永乐初年,据说河南的屯田军士甚至无法自供半岁之食。(11)《春明梦余录》列出了明朝前期拨给京卫的屯田。作者孙承泽得出结论说,即便在收成最好的条件下,卫所也不可能靠屯田自给自足。(12)在1425年圣谕使每个士兵上缴屯田子粒减半后,整个军屯体制自给自足的可能性就更加微乎其微了。
在15世纪和16世纪初,朝廷没有对这种状况作足够的修补。供应不足时,军队只是简单地减少士兵的食物供应。士兵们的部分俸粮,还可能被折成宝钞,或者棉布、胡椒及苏木。折换的比率也随着不同的命令而变化不一。已经结婚成家的士兵,和没有结婚成家的士兵也是不一样的。每月一石米的供应,从一开始就不够,而折色又导致实际上是取消了俸粮。1468年,一些士兵被告知说,他们的俸粮中的折色部分减少到每人只有4两胡椒和苏木,并且还要到遥远的仓库去领取。他们明确拒绝了这种支付方式。(13)1489年,山西的一位千户报告说,自己的士兵已经两年没有领过俸粮,六年没有领过棉布或棉花。(14)1511年,明朝政府解决了河南士兵的俸粮拖欠问题,其中部分拖欠是从1502年开始一直积压到那个时候。延期支付的俸粮以每石20贯的比率折成铜钱,(15)仅相当于原有价值的5%。
士兵们尽管完全不能得到报酬,或者得到少许报酬,他们中许多人却还要承担赋役。士兵应召入伍时,他要自己提供装备。那些安排去大运河运输漕粮的士兵,尽管可以从纳税者所交的加耗中得到一些津贴,却又有修缮漕船的责任。漕船每10年就要重修一次。为了应付这笔开支,通常每名运军每年要缴纳3到4两银子。(16)总体来说,北方边境各军事单位的定量配给还比较正常,并且在16世纪也部分折银。然而,每个骑兵必须保证自己的马服役15年。除非战死,一匹战马如果不到15年就死了,它的主人就要按战马尚未服役完的年限来进行赔偿。由于士兵很可能没有赔偿能力,军队指挥部门总是会预先部分扣除整个军营甚至整个军团的配量。因此,损失赔偿并不是由单个士兵完成,而是从这笔存留资金中扣除的。(17)士兵的待遇如此严酷,士兵大量逃亡也就一点都不奇怪了。
对那些得到50亩分地并从事屯田的屯军而言,子粒减免之后,每年向政府纳子粒6石仍是一个不小的负担。实际上,这样的税额,是农户们缴纳的正常田赋的5到10倍。后代子孙必须永远服役,也无法让人心情愉悦。而且,到明代中期,官方土地登记管理如此腐败,以至于屯田经常被耕种者出售或者抵押。(18)到这个时候,军户已转而从事其他职业去了。除非明代朝廷采取强有力的“清军”政策,否则整个军屯制度就不可能继续存在。士兵潜逃后,清军御史可以按清军册勾捕逃军的亲戚或者负有连带责任的近邻。如果被牵连的相关人等同意出钱雇人,并出资为被雇佣的人完婚安置,让他顶差,勾军通常才算结束。(19)但是,这一切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一次勾军刚刚结束,往往更多的军士却已逃亡。
到16世纪,如果一个卫所仍然拥有规定军士人数的10%,就可以被视为是个异数了。北京周边78个卫,能给京城驻防部队提供的军士数量,不会超过50000到60000人,其中大多数后来成了宫殿建设的劳工,其他的则被分配到军队的马厩中做马夫,或被分给官府做侍从,乃至成为私家仆人。真正扛着武器的人,大概不到10000人,其中还有不少是被雇来代人服役的乞丐。(20)
北部边镇的情况稍微好一些。边镇通常能维持其规定的士兵人数的40%左右。在1487年孝宗登极时,新皇帝向边镇的每位士兵赏赐二两银子;这一次登极大赐共计赐银615320两。(21)因此,照这份官方的统计,前线服役的士兵大约有30万人。对于2000里的边境线而言,这些守卫力量是不够的。然而,由于防卫设施保养良好,军队数量虽然减少了,军事供应却比以前更多。
1449年土木堡之变后,边境上所有屯种的士兵都被朝廷动员起来。屯军们留下的耕地,则召民承佃。租税从每亩0.015石到每亩0.03石。这是让士兵耕种所得净利的10%左右。到16世纪中期,宣府镇所控制的土地中,有80%被出租,只有20%由军队自己耕种。(22)《万历会计录》还提供了以下一些资料:在1412年,辽东的屯种收入为716100石,16世纪初为383800石,而后者仅为前者的53%;大同镇的屯种收入在1442年为513904石,1535年为112998石,而后者为前者的22%;宣府镇的屯种收入在1448年为254344石,1515年为69760石,而后者为前者的27%。(23)这些资料没有更精确的信息。然而,这些数字之间的巨大反差足以表明:16世纪前后,这些军镇的自给程度正持续衰弱。
随着其内部产出收入的下降,军镇的开支极大地增加了。自正统初年来,这些区域性军镇就不断地通过募兵来补充兵源。大约在1500年,一个通行的做法被采纳,即每个被召募的士兵将得到5两银子的奖励。另外,马匹及衣料也由朝廷供应。作为雇佣兵,被召募的士兵将稳定地得到报酬。在16世纪中期,大部分被召募士兵每年能得到6两银子。(24)《明史》编纂者估计,16世纪初各镇士兵中约有半数是召募的士兵。(25)
边镇数量也在增加。1507年火筛侵入宁夏,固原镇建立;1541年,山西镇建立,以应对刚刚占领河套地区的吉囊的威胁。这样,15世纪的七镇,便扩大到九镇。(26)
无论是旧的军镇,还是新建的军镇,都不断要求朝廷增加军队。由于北京不可能向各镇派遣军队,这些要求基本上改为要求增加补贴。户部每年向边镇发去边饷,始于正统年间。但是,在15世纪,边饷的总量在50万两银子以下。(27)然而,到成化、弘治年间,边饷的数量逐渐开始上升。最初,从北京解送的边饷分为两种,即主兵年例与客兵年例。从理论上说,主兵年例是用来支付那些原本属于该镇的士兵,客兵年例是用来支付由其他区域派来增援的士兵。然而,事实上到那时候,每个边镇都兵员不足。所谓增援士兵,很少会真正派到。然而,在嘉靖年间,除宁夏和固原以外,所有的边镇都有客兵年例。也许可以说,这一财政词汇不过是一种伪装,以便让朝廷能够接受以下现实:募军已逐渐取代了征兵,结果便需要更高的报酬。
1449年以后,明朝军队没有再发动过攻击性战争。致力于防守的各边镇忙碌于修筑长城。系统的长城修筑始于1472年的延绥总督余子俊。(28)最初,边墙的修筑,只是将山坡垂直削平,在山谷间挖掘深壕,并通过夯土的工程将现有的堡、塞连接起来。后来,长城的修筑工程逐渐变得更为精细。很快,厚重的砖石结构出现了,带着雉堞的城墙竖立了起来,并且还增加了储备火器的碉堡。这些防御工事历经成化、弘治、正德、嘉靖、隆庆年代,到万历初年,即16世纪80年代,已经持续了一个多世纪。在16世纪中期,修建防御工事的花费已变得十分惊人。例如,1546年,为了修建宣府、大同等地的边墙,尽管劳役是征发而来且不用支付报酬,政府修筑每英里长城的花费仍达到6000两银子。(29)1558年,建设蓟镇段长城雇佣劳工所花费的劳力成本,是每英里6357两银子。一份奏疏表明,如果要征召劳工,承担这些劳役负担的人们实际所支付的则会是原有负担的7倍。也就是说,由于管理不善,劳动力的成本可能上浮到每英里44500两银子。(30)
随着不断增加的军费开支,朝廷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卫所制度虽然难以为继,然而却又不可能废除。根据王朝创立者的预想,军屯制度能够使军队自给自足,而政府发行的宝钞可以一直通行,为此田赋设定在一个很低的水平。商业税从来没有得到认真的考虑;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之间,也从来没有清楚的划分。到16世纪,仍然没有由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的区域性金库。赋税收入总体上来说是按一成不变的程序来分配或拨付,即每个财政部门将它们直接送到特定的支出机构那里,并认为收支就这样可以逐项抵消。那时,拖欠税收开始成为很普遍的现象。(31)在这种时候,如果调整军事编制和重建军队后勤保障,就意味着一切都将重新开始:不但政府机器需要重新设计,而且主流意识形态,即强调国家应当藏富于民的仁爱的、家长式统治的儒家原则——这是从太祖时期就被明朝确认的基本原则——在这种背景下也必须加以修正。的确,明代的皇帝及尚书们,借口祖制不可更易,对改革总是表现出强烈的厌恶。在此当口,历史学家同样必须清楚:传统中国,在一个王朝的中期进行改革,无论如何都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一个新王朝的开国君主所颁布的法律和规章,却总是不能对幕后运转的社会力量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些诏令,主要是建立在君主意志的基础上,而依靠着武力的剑而得以执行。到王朝中期,帝国控制力已经削弱。在稍后的日子里改造现行的制度,很容易加速毁灭的进程。在改革目标实现之前,任何一种程度对控制的放弃,都仍然在严格掌握之中。因此,在那个时代,在废除卫所制度方面没有进行任何尝试,也就毫不为怪了。实际上,在1644年明王朝灭亡之前的几个星期前,户部尚书倪元璐曾经最后一次提出废除卫所制度的问题。在人口册上,那时候仍然还有170万个世袭军户。倪元璐建议,每一军户交纳100两银子,以换取永久性地免除其军役。然而,这样的建议,换回的却只是崇祯皇帝温和的申斥。(32)
在15、16世纪,北京试图修补残破的时局。因为无法以自身具备的资源向边境军队提供稳定的资助,朝廷最初命令北方4个省份增加供应。《大明会典》编辑时所收入的零散资料,使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到1502年,山东、山西、河南和北直隶的人们每年总共要向边镇递解160万石粮食,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物资;在1578年,4省向边镇递解的粮食大约330万石;76年间,增加了100%。表面上,这些供应是从4省的田赋中抽取的,增加的部分也是从其他费用转化而来,因此除了运输费用之外,并不会对纳税者构成额外的负担。然而,《万历会计录》说:“国初民运坐派山西,率多本色,正德初始全折征。”我们并不知道,在15世纪,折银的比率是多少?但是,《万历会计录》表明,1443年折银的比率是每石0.25两;1457年,即仅仅14年以后,折银的比率是每石1两。(33)即便纳粮的部分数量保持不变,单从折银的部分而言,人们的实际支付也至少增加了4倍。在1555年,山西省向大同镇供应时,在每石一两银子的比率折算后,还增加了额外的“脚价”。(34)这背后的理论是:纳税者支付银子而不是粮食,便节省了运费;这部分利益必须在必要的时候交给国家。这样一来,大同镇所得到的银两又增加了20%。
正如我们此前所述,由北京送出的年例银也有所增加。1549年后,年例银的总量从来没有低于过200万两银子。(35)必须指出的是,在俺答汗危机及倭寇之患以前,朝廷增加军事供应的所有努力,都几乎只限于北部边境。因此,虽然不是非常有效,边境的几个军镇在半个多世纪里还是堪以抵御蒙古游牧部落的。相比而言,北京驻防部队的表现却惨不忍睹。还可以做出的一个概括就是:直到那时,长江以南几乎没有什么国防。
II
16世纪50年代的紧急情况,迫使明代朝廷必须做出迅速而剧烈的反应。表面上看,最简单易行的方法就是宣布全面加征赋税。但是,这涉及许多明代特有的技术难题。尽管整个明帝国的税率都很低,但是税收义务的分配却极不公平。大部分府县所执行的,仍然是洪武时期所估定的税额。过去,也曾经有过微小的调整,然而却从来都没有尝试做一次全面的重新分配。而且,在近200年中,土地交易是以这样的一种方式运作:赋税责任实际上跟土地所有权是可以分离的。富有的土地拥有者,可以切出一小块土地用以出售。如果购买者愿意承担此前出售者所有土地额定的赋税责任中的更大部分的话,那一小块土地的售价会非常之低。相反,这个富裕的人还可以出高价来购买邻居的大部分土地,而只接受较少部分的税额。换言之,赋税责任是可以分割的,并不必然与所交易的土地面积成正比。我们相信,比起别的做法来说,这样的做法更造成了赋税的不公平。除非进行普遍的土地清丈,并且重新分配税额,否则,增加同一水平的赋税非常不受欢迎。不但经济落后的地区要承担不适当的赋税负担,而且那些已经承受重赋的贫苦农民也会发现自己无法再活下去了。明代朝廷不愿意采取大胆的步骤来解决这一基本问题,就不得不接受不断萎缩的财政。这样,明代的政府财政就像一串大小不同、强度不等的链环;它的整体扩张能力,因此也就受限于其中最弱一环的承受力。这一描述不仅适用于嘉靖一朝,也适用于明王朝此后剩余的岁月。
1551年,在户部尚书孙应奎的催促之下,明世宗命令加赋1157340两。加赋明确声称只是暂时的,“候边方事宁停止”。5个北方省份、2个南方省份,以及南直隶的6个府免予加征,增赋只针对帝国最发达的地区。(36)到16世纪中期,国家额定的田赋总计为粮2600万石,加上加耗则大约相当于2500万到3500万两白银。如果考虑到加派区域的情况,以及加赋不到财政收入的4%,1551年的加赋即使不能说全然没有效果,实际上其效果也还是颇为轻微的。
其他筹措资金的手段,如增加两淮地区的产盐配额,估计总共能得到30万两银子。我们估计,部分暂缓送往北京的漕粮折成银两,大约也可以得到100万两白银。另外一部分田赋,尽管自正统年间以来就被折成100万两白银,并从此成了皇帝的个人收入,但在持续的紧急状态下,也暂时由皇帝转让给了户部。(37)这几笔款项,使户部得到了350万两白银。加上户部接近200万两的正常收入,这些款项使明帝国得以度过这场危机。然而,所有这些收入从本质上来说是暂时性的;没有哪一笔钱是从新的税源得来的。所有这些收入都花费在北京以及北部边境上。为南方的抗倭战争筹集经费,就不得不设计完全不同的计划。
III
南方的资金筹措计划有以下鲜明的特征:首先,所有资金由地方筹措,而不经户部操控;朝廷或者允许巡抚、总督自主行使权力,或者根据督抚的请求授权他们征税。其次,所有的额外收入,原则上应该与现行的财政收入分开;它们将被独立审计。第三,收入的来源极为多样;它们由省级官员及军官管理,其总额从未公开;甚至,监察官员的稽查也没能提供一幅真实的图景。第四,许多在抗倭战争中派生的新的收入及加耗,还包括许多令人讨厌的杂税,在战后再也没有废除。
跟北方相比,南方的军事形势有根本性的不同。南方根本没有足够的现役部队。整个野战指挥部的建设不得不从零开始。甚至,总督、监军以及总兵等都是在短时间内到任的。大多数士兵现场召募。张经出任总督(1554—1555年)时,新征募的士兵包括广西、湖广的山民,南直隶的私盐贩子和山东的僧人。(38)后来召募的兵源,按籍贯彼此区分,如邳兵、漳兵、广兵、义乌兵。另一方面,卫所军及民兵只扮演很小的角色。《绍兴府志》概括这种情形说:“卫者曰军,而募者曰兵。兵御敌,而军坐守。兵重军轻。”在整个抗倭战争中,仅浙江一省就征募了10000名这样的客兵,甚至还雇用了远航船。各个级别的官员们都在募兵。把总及把总以上官衔的军官,都可以征募“标兵”、“家丁”,组成自己指挥的精锐部队。(39)环境对这种体制的不足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在战争的早期阶段,原则上资金来自提编。“提编”一词,在英文中没有合适的对应词汇。“提”的意思是举起,“编”的意思是组织起来。“提编”的概念最初有点像美国的国家防卫联邦化。但是,明代中国的“提编”,绝大部分只是一个财政方面的词汇,而很少涉及人事。1554年,朝廷命令推迟南直隶所有的州县40%的民兵役,每位缓役的人为张经的战争经费缴纳7.2两白银。次年,皇帝谕令南直隶和浙江省每个县按其规模大小提供200名或300名民兵,供总督驱使。后来,该民兵役的义务大部分解除,改为每年每人纳银12两。此外,南直隶和浙江两个省的每一位服劳役者,也都要缴纳1两白银。(40)随着战争的拖延,“提编”延伸到里甲和均徭。从洪武朝起,每10户为一甲,甲中的每户轮流一年为政府督催税粮,替十户当差。从1488年以后,督催税粮和差役被分开了。前者称里甲,后者称均徭。因此,每10年间,每户要承担两次各为期一年的役,一次提供税粮,一次承担差役,前后两次之间可以有4年的休息期。(41)“提编”就是将那些按原计划将在次年服役的户提前到当年。然而,实际上既不用督催税粮,也不轮差役。所有的赋役义务,都折征成了银两。
在这场延长了的战争过程中,这些税款大多数都慢慢地转加到田赋之上。这些税款的摊派方法,在县与县之间、府与府之间都是不同的。最常见的模式就是丁四田六,即40%的财政负担是由当地登记在册的成年丁男承担,而另外60%由土地所有者承担。这种模式如今不是由中央政府的法律来规定,而是至少部分由省级官员实施,或者由总督们以军事法令的形式来实施。在其最高点的时候,浙江和南直隶两省的田赋加征接近50万两银子。(42)这场战争之后,加征虽有减少,却也没有完全免除。(43)
因为这场战争,东南诸省的各种赋税如雨后春笋纷纷冒出。在福建省,寺田迄至当时一直免税;战争期间,为了应付军事开支,寺田也开始征税了。浙江会稽县的山地,战争前一向只征少量赋税,这时增加了税额。杭州城的商人和居民按照他们的店铺或住宅的房间数被征以“间架银”。广东省在主要桥梁征收通行税。顺德县征收母牛屠宰税。潮州府征收铁矿税。江西省南部边界征收食盐通行税。(44)沿海诸省的渔民也要缴纳新的税种;如果没有纳税的收据,就不允许他们购买食盐。我们不能肯定说前面所提到的那些税种以前从未存在过;但是,根据地方志,这些税种的收入都被标明为“兵饷”。一些已经存在的税种,如地产交易的印花税、对酒和醋的榷税,也被地方官员改变用途,以应对防务开支。在16世纪最后25年里,福建月港最终向国际贸易开放。海外贸易所带来的收入,也是由军事官员管理:以船舶的载重能力即吨位为基础,征收“水饷”;对商品征收的进口税称为“陆饷”。(45)这些税种的税率较低。即便合计每年月港的收入,也只是接近2万两白银而已。然而,这些收入通常是零碎的,管理也很分散,而且缺乏有效的审计。
倭寇平定之后,几个省的民兵部分被遣散。但是,在1595年,服役的民兵仍有199650人之多。虽然官方规定,允许每个民兵每年交纳12两白银即可解除兵役,然而,此前共同承养一个民兵的纳税者们,为雇佣一名代服兵役者却不得不支付30两银子。(46)在16世纪末,即便他们交纳了12两银子,每年维持这样一支民兵队伍仍然需要将近120万两银子。这项负担在几个省的人口中摊派,倒也不是很过分。但是,由于民兵由地方官员管理,且缺少中央的监察,而它的维持又依赖于地方财政,所以,民兵所能做的只是保境安民,而不可能成为未来军事动员的核心力量。
在隆庆和万历时代,人们普遍要求解散客兵。文武官员们都曾经试图用卫所军取代客兵。但是,客兵却不可能完全解散。到16世纪末,浙江嘉兴府维持着陆兵一营五总。其中,募兵一总,民兵与卫所军各二总。嘉兴府还维持着一支1500人的水师。这支水师中,客兵是“耆舵”,而卫所军兵则是“贴驾”。1574年,1500人中,“贴驾”仅占300人。迟至1597年,水师中所有的战船都是雇来的。(47)尽管战斗编队是由兵备道来指挥,然而编队难免要按地域来组织,而且由地方供应。毫无疑义,地方募集的资金现在变得不可或缺了。
IV
迄今为止,还没有关于16世纪明代中国的军费开支的总体估计。清水泰次和寺田隆信的研究集中于北方边镇的开支。然而,他们的注意力集中于户部每年送去的年例银,所以他们计算出来的军费水平只能是最低的。(48)
要弄清明代军费的开支水平,任务极其复杂。军费账目非常零散,资料并不总是完整的。另外一个障碍就是,明代的行政管理者从来就没有建立起一套统一的会计制度。所以,官方文件和私人文集中的数字,通常以不同的规格和标准为基础。结果,两套资料很难放到同一个平台上来进行比较。由于财政术语通常缺少详尽的解释,那些简单引用的数字特别可疑,没有多大用处。
在《明实录》中,我们找到了20条有关1544年户部发往北部各军镇边饷的资料。(49)除正常的年例银外,还包括专门用于征兵、修筑边墙、购买军粮和马草及马匹的银两,总量约计270万两。盐引——它们可以让边境将领用政府的盐和当地商人交换钱款或粮食,则是在1543年提前就送达了。这些盐引的价值,接近100万两银子。我们必须记住,除户部以外,兵部和工部也会不定期地将白银送往边镇。如果再计算从北京实际送到的马匹、粮食、火器、衣服,边镇每年大约要花费北京400万到450万两银子。前面尚未提到,还有北方4个省份每年直接送往边镇的军事供应,包括白银、干草、棉胎和棉布。边镇在自己的管辖区域内也能赚点钱,并生产许多物资,其中包括辖区内平民百姓所上缴的常规武器。考虑到所有这些因素,边镇每年的维持费用保守估计可能要超过700万两白银。16世纪50年代,北京实行募兵;南方各省推行提编之法。我们相信,明帝国每年的军事开支决不会低于1000万两银子。在军事活动频繁的年份里,军事开支很可能会更高一些。
万历初年,明朝与俺答汗达成议和协议,倭寇的威胁缓和了,军队的效率提高了。即便在这个时候,军事开支也看不到有下降的迹象。这时候,边境上建立起来的军镇已经进一步扩展到14个。1576年,户部对各镇岁用钱粮汇编了一个账目,主要包括四项:银、粮、料、草。这个账目复制在《实录》里,长达21页。(50)这个账目列举每项的数量,只是没有计算其货币总价。开支各项是分别登录在各边镇之下,也没有合计的数字。我把这些数字相加到一起,再根据当时的通行价格将各种物品折算成银两。结果表明,它们的总价值约为850万两银子。这14个镇在1578年的所收款项也可以在《大明会典》找到,占据了28个双面页。(51)在用同样方法对《大明会典》中的账目进行统计后,我发现它们的总价值也超过800万两银子。
明朝官员对于这样的军费水平并不习惯,往往感到非常震惊。从一个后来人的眼光看,我们能够理解这些开支只能是在意料之中。据1572年到1577年的兵部尚书谭纶说,在他那个时代,明朝军队的总人数是84.5万人。(52)我们假定大约有50万人驻守北部边境,并且最少有10万匹马。相对16世纪中叶而言,这意味着巨大的增长。自然,防守的经费无法限制在以前的水平上。而且,由于白银越来越广泛的使用,这段时期征募士兵所需要的报酬也在迅速增加。直到16世纪中叶,征募士兵每人每年6两银子就足够了。然而,到16世纪后期,一些征募士兵得到的报酬却是18两银子。这一标准逐渐被人们接受,并且延续到17世纪。(53)
引起军费预算上涨的另一个因素,则是火器的使用。虽然明代军队从15世纪初就以使用火器而闻名,然而,火器的广泛使用似乎是较晚时期才发展起来的,最明显就是在16世纪后期。这段时间也正是广泛仿造葡萄牙大炮的时期。1498年颁布的一条长期有效的法令曾一度限定火器的制造权归工部所有,而边镇不可以制造火器。到嘉靖朝后期,这条禁令逐渐被废除了。(54)迟至16世纪60年代,京军所用的炮弹还都是填塞石子;1564年,取代它们的便是铅弹;到1568年,便换成了铁弹。(55)1586年,兵部派出一支检查团巡阅陕西的4个边镇。检查团很快就递交了报告。报告中列举了各镇现存的物资,其中有一些跟火器的使用有关。不幸的是,这份存货清单将铁、铅和石子混到了一块,使得我们没办法计算它们的价值。但是,仅仅其中一个边镇储有的铅、铁、石子等物资就超过2000吨。(56)所谓火器,明显包括化学方式推进而逐件射出的火箭或火球;每个边镇所积贮的火器,大约有200万件,或者更多。显然,新式武器改变了军费构成的性质。作为防御设施的战车的采用,发生于15世纪;但是,推动那些战车大批量部署的,却是16世纪后期的俞大猷和戚继光。(57)据工部称,在1609年,生产每辆战车需要花费30两银子(58)。这也是此前不会有的一笔开支。
16世纪80年代,户部将每年送往14个边镇的年例银确定在300万两到350万两的水平上。(59)边境上的总督们反复向北京请求增加饷银,得到的答复却是不会再有额外的资金了。即便在和平年代,维持一支50万人和大约10万匹战马的军队,每年似乎也需要逾850万两银子,或者为此目的而预算的等价物。边境经常发生小型冲突以及区域性战斗,为弥补由此带来的损失,这就需要更多的经费。除了来自北京的年例银外,边镇还依赖从地方上运来的物资以及在当地的征发。然而,这些物资和资金并不总能全额运到。我们可以理解,总督们的要求并无不当。
面对财政亏空,边镇不得不扩展它们的资源,以满足自身需求。账面上的记载,并不总是跟实际情况相符。财政规章也很少严格遵循。总督的个人手段成了管理中的关键要素。甚至在16世纪70年代,张学颜、梁梦龙、王崇古辖下的几个边镇总体上都有改善的迹象,但窜改财政报告的趋向就已经出现了。到16世纪末及其以后,情势不断恶化。明朝灭亡前夕,各边镇要求粮饷时,向户部提供的士兵和马匹数字,则极尽夸大之能事;同时在给兵部的报告中,各镇为规避战争的责任,却又将自己的士兵和马匹的数量大打折扣。在1643年,户部尚书倪元璐难以置信地发现,两个镇合计虚报的士兵人数达到130万人,而这根本是不可能的!(60)
自抗倭战争以来,南方诸省的防卫设施及财政管理就牢牢掌握在省级官员的手中。供应军需的赋税收入,由各省巡抚、总督征收,并且由他们支配。这样的做法出现以后,也推广到没有受倭寇骚扰的地区。16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云南省在边境与缅甸领袖莽应里(Nanda Bayin)作战。云南巡抚一再向北京请求援助。有一段时间,朝廷授权云南可以向四川“借”。1594年,边境冲突仍在继续,云南巡抚最终得到皇帝的一道谕旨,其中部分文字这样写道:“云南以后兵饷自处,不得再借。”结果,巡抚只得增加对云南采矿的征税,其税额从每年5万两银子增加到8万两。(61)加税授权似乎由帝国政府严格控制;然而,北京对于此事及类似事项的控制只是名义上的。同样,四川省还在其辖境内对茶征税,以保障军事供应。(62)
因此,抗倭战争对明代的财政管理所产生的影响,可能比历史学家们通常所想象的要深刻得多。也许可以说,其实有没有倭寇并不重要,抗倭战争之前中国南方的军备失修,迟早会引发一些根本性的变化。另一方面,因为战争而引发的财政上的地方分权,也有悠久的历史渊源。在明朝建立之初,财政管理是以乡村商品经济的运作来设计的:赋税完全征收实物;政府在处理赋税收入时则尽可能避免积聚过多的物品,因为这样的积聚将使它可用的服务设施变得很紧张;中央政府的控制很严格,但严密的控制仅限于财政上的指导,朝廷很少去处理实际的运作。实际上,在中央政府的命令下,每一个知府或者知县都似乎扮演着皇帝设在各地的低级出纳员的角色。在这种体制下,帝国的财政资源从来就没有真正地得到统一。相反,这种运作方式的特征是:许多缴纳而来的税收实物,每种总量却都很小,常常从国家的这一端挪到国家的那一端。16世纪,随着军事危机出现,白银的广泛使用也同时来临。明廷既不愿意也没有力量进行根本性的改变,来适应新的环境。结果,新瓶装了老酒:除了运输途中的大量谷物换成了一包包白银之外,高度发达的货币经济之下,明代财政管理的基础却依然是早期实物经济的概念。信贷技术从来就没有在财政管理中得到应用。一旦军事开支增加对这种体制的压力,更进一步的地方分权就不可避免了。
我们认为,16世纪开征的新税是正当的,征收税率大体上也是合理的。它最大的倒退,就是缺乏全面的规划和监管。授权地方官员开征新税,并且允许他们自己管理这些资金,其实是一种很危险的委托。管理的效率很低下;营私舞弊也无法根绝。在许多情况下,这样的征税挥霍了帝国的税收潜力,却只产出微小的收益。结果,地方主义进一步使中央政府丧失行动上的自主性;总的说来,这就取消了帝国财政的弹性。
V
在本文总结之前,我们先必须停下来讨论一下张居正的业绩。张居正是明代最伟大的政治家之一,主宰朝政10年。如果不讨论张居正的财政管理,我们这里讲述的故事就会不完整。在1582年张居正逝世前不久,北京的粮食储量可供逾9年之需,太仓老库的积银超过了600万两。太仆寺的积银也有400万两。同样,南京银库积银250万两。各省储积的钱粮亦很充足。在16世纪财政史的背景下有这样的丰功伟绩,是一个很矛盾的现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与我们前述种种议论表面上看来是相冲突的。
事实上,张居正的财政挖掘性建设正是在与俺答汗议和后不久就着手进行的,同时倭寇的威胁也消除了。张居正的政策目标是,在不减少政府收入的同时,大力削减政府开支。在他的命令下,所有不必要的、不紧迫的政府活动要么被取消,要么被推迟。政府的廪膳生员的数量削减了。负责采办的宫廷宦官,也被置于严格的监管之下。省级官员得到命令,要求节约劳役,总体上要降到现有水平的三分之一。帝国驿站系统提供的食宿服务降到最低点。然而,尽管有这些节省措施,平民百姓提供的服役却并没有减少。节省下来的,都交到了国库。罚赃、抄没、赎刑所得的收入,之前是漫不经心地加以处理,此刻却要经过细致的审计。赋税拖欠者,其中大部分是富裕的土地所有者,则会得到彻底的查处;他们的欠款也会认真追索。尽管张居正本人不愿意,但是在他执政期间,出售官职仍然在继续。厉行节约的举措还延伸到军队后勤方面。由于一段时期以来蒙古人得到安抚,边境守卒以及边界逻卒都减少了,因此也就节省下了额外的津贴,而且更多的士兵可以回去屯田。负责边镇的总督们得到建议,要求他们节省开支,其幅度接近由北京送来的年例银的20%。分配到民户中饲养的军马全部出售,原先由马户承担的替代田赋的养马之役,改而折征货币。(63)
张居正解决财政问题的途径,虽然颇有成效,但也有明显的负面作用。国家财政积蓄的建设不可能永远持续下去,而它对于经济的不利影响根本无法测算。我们推测,作为一个具有相当远见的人,张居正实施这样的计划,也许是在为整体的财政改革做准备。但是,由于现存资料缺乏确切的证据,我们无法做这样有力的断言。我必须重申的是,在那个时代,朝臣中没有谁具备改组政府机构的权力;仅仅建议激进的改革,也都会招致弹劾。尤其是作为首辅大学士,张居正将自己的职责限于主要是为皇帝票拟诏旨。在他自己的办公室制订财政法律,则明显违反常规。的确,由于年幼的皇帝对张居正言听计从,张居正的确是在实际行使人事任命权。然而,在采取任何重大措施之前,张居正不得不敦促他所信任的尚书或巡抚们呈递相关的奏疏。只有这样,他才能通过为这些奏疏拟旨的方式达到他自己的意愿。(64)在写给漕运总督王宗沐的信中,张居正透露:“仆今事幼主,务兢兢守法,爱养小民,与天下休息。诸大擘画,必俟圣龄稍长,睿明益开,乃可从容敷奏,上请宸断行之。”(65)尽管有刻意过度谦虚之嫌,然而,从明朝的一般做法看来,这番言论多少还是反映了这位大学士的真实想法。
1580年年底,张居正最终以皇帝的名义命令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土地清丈。但是,到那时候,张居正本人也仅有一年半的时间可以活了。到他去世时,土地清丈工程并没有完成。在他下葬两个月之后,土地清丈在朝廷内外就引起了严厉的批评。迫不得已,明神宗授权各省官员调整各省的土地申报,以便平息那些反对之声。同时,另外一项清丈工程也被禁止。甚至在两年以后,土地清丈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有人建议说,所有1580年清丈期间的土地申报都应该宣布为完全无效,所有的田赋都应该回到原状。对此,朝廷的决定并不清楚。(66)
就我们所知,除了《明实录》中零散的和不完整的统计外,1580年土地清丈的申报并没有正式刊行。1618年明朝为了募集跟后金作战的经费而第一次对田赋加征时,税额仍然是以1578年的土地数据,(67)也就是清丈前的土地记录为基础。毫无疑问,张居正的努力彻底失败了。
这样说来,张居正对明代的财政制度并没有太大的贡献,尽管他曾有此打算,并且雄心勃勃。但是,我们也许可以相信,他在财政上的节约措施使明王朝的寿命延长了半个世纪。如果没有张居正时代的积蓄,所谓“万历三大征”,即1592年到1598年援助朝鲜抗击丰臣秀吉的入侵、1592年征哱拜、1594年到1600年镇压杨应龙及其苗族部民的战争,就不可能如此成功地进行。换作17世纪,在几乎所有粮食和银两都已消耗干净而模式陈旧的、不堪重负的财政机器却又不得不承重更多之时,这样的成功不可能再现。
VI
总的说来,我们的结论是:16世纪明代中国军费的上涨,很大程度上是由卫所制度的衰败造成的,而白银的广泛流通和近代武器的高昂费用所起的作用较小。当军屯的效率降到最低点之时,军队后勤本应全部重组。然而,朝廷回避了明显的改组,却摆脱不了财政的苦果。在16世纪末,每年最少1000万两银子的养兵费,大概再也无法回避。明朝的皇帝及大臣们,由于不能按合理的计划提供资金,只得转而靠临时的权宜之计来应付问题。他们只是将危机留给继承者。
我曾经指出,明代世袭兵役制的性质是落伍的。然而,当我们从更宽阔的视野来回顾历史,我们必须承认这样一种事实:在传统中国,解决防务问题从来就没有简便易行的方法。鸦片战争以前,无论是在军事上,还是在经济上,中国从来就没有把自己和其他国家放在同一个竞争平台上。周边的国家太微不足道,不足以认真地当作对手。在这样的环境下,维持一支高水平军队的意义不大。强大的常备军不但是一种浪费,还可能削弱内部的安全。然而,北部边疆的游牧民族所构成的潜在威胁,总是难以预料,也不会让中国人放松警惕。处理这种特殊情况的最理想的途径,就是能拥有现代的动员技术,可以在情况紧急时将骨干部队迅速扩充为一支庞大的军队。但是,这样的动员技术显然超出了帝制王朝的组织能力。伴随此种动员计划,赋税收入的增加和缩减要能适应武器装备水平的起伏变化;对于一个以农业为主的社会而言,这样的财政调整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古老的运输和通讯模式,也使它们难以实现。所以,通过调拨部分人口让他们既务农又当兵的军屯制度,是一个折中的弥缝之计。明朝的卫所起源于元代的类似措施;(68)它的主要特征也为清代八旗制度保留。一种能够贯穿三个王朝、延续600多年历史的制度,其发展绝非偶然。
今天,我们的视野更具优势。我们可以看到:将游牧部落的组织手段移植到农业中国,缺乏现实的可行性。职业世袭的原则,也不适应唐代以后已具有相当大程度的平等性和社会流动性的社会。然而,明朝和清朝的建立者们,却是看不到这一点的。他们所赞成的传统国家观念,就是把社会视作一个有弹性的实体,而只有通过天子的引导和施压,这个社会才可能有望臻于完美。因此,开国君主所颁布的基本法律总是强硬而严格,即便它们跟时代潮流抵触亦在所不惜。(69)实际上,这样的教条在传统中国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功。在谴责世袭军户制度的同时,我们常常忽略这样的事实:明代卫所制度和清代八旗制度在衰弱之前,各自都曾经有效地运转了大约100年;只是到最后,社会力量才设法击败了帝国制度。当此之际,朝廷所遇到的不再仅仅是军事问题,而且还有财政问题。继军事危机而起的财政困难,制造了一个在中国历史上不断重现的奇怪现象:王朝初年,新生的军事力量及其较低的维护开支,使有征税能力的政府不需要太多的税收;然而,到王朝末年,政府需要大量资金时,却又没有了征税的能力。
在考察了晚明的财政困难后,我们认为应该摒弃重赋导致明朝灭亡的传统观念。明朝的失败,原因在于朝廷没有能力将帝国的资源动员起来。我们曾经考察过这段时期102个州县的田赋情况。结果我们发现,在1618年前,一个县合计的赋税,再加以各种加耗,很少超过该地区估测谷物产量的10%。此后一直到王朝末年的累计加赋,也绝不致使这一税额翻一番。但是,由于我们前面已经谈到的赋税摊派在不同个人之间的不公平,我们确实不能弄清那些纳税最多的纳税者要承担多大的财税负担。迄今为止,我们甚至找不到一个这样的典型案例。
在晚明,赋税结构极其混乱。土地名义上分为田、地、山、塘等类型,又按沃瘠程度分出不同等级。不同地区的等级和类型又有差别。在许多县,这些等级与类型交叉,就形成了数十种类型。(70)然而,类型尽管复杂,却不一定真实反映了土地的沃瘠程度。额外之税也多种多样,每县不下12种。在正赋以外,还要征收草、棉布以及其他物品。为弥补粮食损耗和运输费,则又有加耗。当赋税折银时,为熔化银子也要加钱。劳役和其他杂役改为折征,分摊到土地上。军事供应和民兵役也是少不了的。此外,每个县都可以额外加征,以弥补该县其他税种的损失及拖欠。有些加征是按正赋的一定比例征收;有些加征则是按土地亩数来加征的,却并不管土地的分类。有些加征的赋税,数量极其细微。最极端的是,一个县内某个加征税种的总收入可能不到5两、10两银子。因此,征收的税率也总是精确到每石粮食或每两银子的小数点后10到12位。想一想如此笨重而复杂的赋税表格,要是能根除营私舞弊简直就是奇迹!虽然一条鞭法使赋税得以简化一些,然而,与一些历史学家们的想象不同,一条鞭法并不是一次彻底的改革。在大部分县,一条鞭法只是简化了征收程序,而没有改变赋税结构。即便采用一条鞭法,许多县的税单仍然保留着各种各样的条目以及混乱的税率,只是每个单个的土地所有者的赋税总额合并了而已。
改革缺失的背后,是否该由心理惰性对此负责呢?心理惰性只能负一部分责任。要查明什么对这种荒唐可笑的赋税结构担负责任,我们不得不再次追溯到明朝初年。由于一厢情愿地想象军队可以通过屯垦实现自给自足,明朝的田赋从一开始就征收得太低。甚至当时的评论者,也认为明朝的田赋远低于宋朝的水平。(71)明太祖的设计,实际上是一种很简单、人力很少的行政管理:征收较低的税赋,再缩减政府功能,使得朝廷维持一个小型官僚体系成为可能。在1371年,全国所有的省级官员及地方官员,总计只有5488人。(72)甚至到明朝后期,整个文官政府可能也不到15000个职位。(73)不够充分的行政管理人力,迫使政府将士绅纳入,让他们充当乡村社会的领袖。因此,地方赋税征收就托付给了大地主们;地方争端也是由乡村的老人处理。这种设计,既是出于现实的考虑,也适合传统的意识形态。在通讯不够发达的时代,地方政府人员过多,对于中央政府来说不是什么好事。如果省级官员有足够的办事人员、精细的办公功能,他们就可能构建自己的地方权力,从而对帝国统治形成挑战。另一方面,最小化的行政管理,使帝国政府可以保持其单一的统治结构,并且确保皇帝的控制。同时,士绅的参与也符合儒家教条,因为儒家教条一直认可有文化的人就是要统治没有受过教育的人。这种安排长期形成的后果,便是乡村士绅们处处受益。较低的税率,更容易使大批土地集中到他们少数人手中;作为政府辅助人员的地位,也使士绅们在某种程度上能支配地方官员。在16世纪后期,在这个体制下,士绅们已经获益了200多年。地方官员也开始在地方志中抱怨,指责士绅们阻碍了他们的赋税管理。(74)这样的发展,使帝国政府无所不能的权力变得只不过是一场泡影。只是在任意处置某个倒霉的个人时,帝国政府还是无所不能的;然而,要是统一执行赋税法律,帝国政府的能力便极其不足了。我们有充分的证据相信,在明朝后期,没有地方士绅的赞成,赋税方面的规章不可能行之有效。即便是张居正的土地清丈,也因为地方士绅的阻碍而失败了。
在进行这项研究的同时,我们开始对中国历史的复杂性有了充分的认识。我的研究是从一个有限的领域,从讨论一个较短的时间段内的、特定的话题开始的;然而,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有必要重新审视整个明朝的历史。一个技术性的疑问,可能引导着我们漫游无数的穷街陋巷,包括人性、统治思想、官僚组织和社会习惯。传统的意识形态与现实关注纠缠不清,很难彼此区分。所以,尽管我们的目的只是要叙述明代,然而在历数这些复杂性之时,我们却难以抑止地想以下面一段提醒的话来结束本文:今天,所有的这些复杂性在中国依然大量存在,依然呈现在我们自己的眼前。
原载Oriens Extremus(Hamburg,Germany),17:1/2(Dec. 1970),pp. 3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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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者按:本文主旨与我关于明代财政的长期研究计划是密切相关的。在执行该计划的过程中,我得到了几个基金会及教育机构的无私资助。我会在将来一并表示感谢。然而,此篇论文的发表,我首先要向密歇根大学东亚研究中心表达我的感谢之情。1968年夏季,该中心提供研究资助,使我方便接触其各种资源,从而能够完成现在这篇论文的大部分工作。我还要感谢那些曾慷慨给予我帮助的人。富路特(L. Carrington Goodrich)博士曾阅读过这篇论文的初稿,并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建议及修改意见。詹姆斯·帕森斯(James B. Parsons)教授从初稿中提炼出摘要,并替我在1970年旧金山的亚洲研究年会上宣读。
(2) 《世宗实录》(中研院史语所校印本;后文所引其他年代的《明实录》,悉据此校印本),页6514;贺凯:《明代的政府组织》,《哈佛亚洲研究》,23 (1960—1961年),页61。
(3) 《归有光全集》(国学文库本),页95。
(4) 《明史纪事本末》(三民书局),卷五五,页597。(编者按:原文说倭寇数目为“六七十人”。)
(5) 《孝宗实录》,页1261、3424。
(6) 《金华府志》(1578年),卷二一,页5。
(7) 吴晗:《明代的军兵》,《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5:2(1937年6月),页169。
(8) 这是依据《太祖实录》内69条资料汇辑而成的,页2981—3080。
(9) 《仁宗实录》,页214;《春明梦余录》(古香斋袖珍本),卷三六,页3;《大明会典》(1587年),卷一八,页13;《明史》(台北),卷七七,页820。
(10) 《明朝开国文献》(学生书局重印本),第一册,附录页9。
(11) 《太宗实录》,页500。
(12) 《春明梦余录》,卷三六,页2。
(13) 《宪宗实录》,页1166。
(14) 《孝宗实录》,页579。
(15) 《大明会典》,卷四一,页17。
(16) 参见我的博士论文《明代的漕运》(密歇根大学,1964年;缩微胶卷),页92—96。
(17) 谷光隆:《明代椿朋银研究》,《清水泰次博士追悼纪念明代史论丛》(东京,1962年),页165—196。
(18) 魏焕:《皇明九边考》(1936年重印本),卷一,页25;卷一,页26;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四部丛刊本),卷一三,页71;卷二六,页106—107。
(19) 关于“清军御史”,参见:贺凯《明代的政府组织》,页51;贺凯《明代的监察制度》(斯坦福,1966年),页75—77。关于勾军的个案,参见:陆容《菽园杂记》(丛书集成本),卷一,页11;吴宽《崔巡抚辩诬记》,载《吴都文粹续集》(四部丛刊本)卷一六;倪会鼎《倪文贞公年谱》(粤雅堂丛书本),卷四,页22。
(20) 《宪宗实录》,页4069;《世宗实录》,页1899。
(21) 《孝宗实录》,页95。
(22) 《万历会计录》(芝加哥大学,缩微胶卷),卷二三,页7、22。
(23) 《万历会计录》,卷一七,页5;卷二三,页4—5;卷二三,页147;卷二四,页7、11。
(24) 《大明会典》,卷四一,页16、24。
(25) 《明史》,卷九一,页956;《明代的军兵》,页221。
(26) 《春明梦余录》,卷四二,页17、19;《皇明九边考》,卷六,页13。
(27) 寺田隆信:《明代边饷问题的一个侧面》,《明代史论丛》,页278。
(28) 《宪宗实录》,页2110、3471;《孝宗实录》,页533;《国朝献征录》(学生书局),卷三八,页69。
(29) 按《世宗实录》内的资料估算,页5800。
(30) 按《世宗实录》内的资料估算,页7840。
(31) 参见拙文《明代的财政管理》,载贺凯主编《明代的中国政府:七篇研究》(纽约,1969年),页118、120—121。(编者按:此文已收入本书。)
(32) 倪元璐:《倪文正公全集》(1722年),奏疏,卷一一,页6—7。
(33) 计算的基础见:《大明会典》,卷二六,页3;《万历会计录》,卷二四,页22。
(34) 《万历会计录》,卷二四,页27。
(35) 寺田隆信:《明代边饷问题的一个侧面》,页278。
(36) 《明史》,卷七八,页826;《世宗实录》,页6604。
(37) 《世宗实录》,页5339。
(38) 黎光明:《嘉靖御倭江浙主客军考》(北京,1933年),散见各处。
(39)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二二,页27、33、35;卷三三,页109。
(40) 《世宗实录》,页3237—3238、7241—7242。
(41) 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的展开》(东京,1966年),页104—106;弗里泽·海因茨(Heinz Friese):《明代的徭役制度:1368—1644》(汉堡,1959年),页97。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材料不足,梁方仲在1936年没能阐明均徭是里甲制的变种,参见梁方仲著、王毓铨译《中国税制中的一条鞭法》(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1956年),页4。
(42) 《金华府志》,卷八,页13;《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三三,页109。
(43) 何良俊:《四友斋丛说摘抄》(丛书集成本),卷三,页196—197。
(44) 《漳州府志》(1573年),卷五,页51—53;《会稽志》(哈佛大学藏1573年稿本),卷六,页3—4;《杭州府志》(1579年),卷三一,页16—17;《顺德县志》(1585年),卷三,页22;《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二三,页60、62、76;卷二六,页94;卷二八,页8。
(45) 张燮:《东西洋考》(丛书集成本),卷七,页95—97。
(46) 梁方仲:《明代的民兵》,《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5:2(1937年6月),页225、231。
(47)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二二,页27—28。
(48) 清水泰次:《中国近世社会经济史》(东京,1950年),散见各处;寺田隆信:《明代边饷的一个侧面》,页251—282。
(49) 《世宗实录》,页5483、5486、5488、5490、5497、5502、5513、5547、5548、5556、5562、5566、5575、5577、5581、5595、5611、5624。
(50) 《神宗实录》,页1162—1182。
(51) 《大明会典》,卷二八,页26—53。
(52) 《皇明经世文编》(1954年重印),卷三二二,页15。
(53) 《明史》,卷二二二,页2559;《明臣奏议》(丛书集成本),卷三五,页673—676;《神宗实录》,页11266。
(54) 《大明会典》,卷一九三,页1、3—4。
(55) 《大明会典》,卷一九三,页5。
(56) 《神宗实录》,页3249—3253。
(57) 《明史》,卷二一二,页2462、2466。
(58) 何士晋:《工部厂库须知》(玄览堂丛书本),卷八,页84。
(59) 《明史》,卷二二四,页2584;《春明梦余录》,卷三五,页28;《神宗实录》,页2853、3484、4331。
(60) 《倪文贞公年谱》,卷四,页5。
(61) 《神宗实录》,页4177;《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三二,页46。
(62) 《大明会典》,卷三三,页22;卷三七,页2。
(63) 《明史》,卷二一三,页2479—2482;《国朝献征录》,卷一七,页60—108;朱东润:《张居正大传》(武汉,1957年)在讨论张居正的财政管理时有许多错误。关于张居正的政治思想,参见罗伯特·克劳福德(Robert Crawford):《张居正的儒家法治主张》,载见狄百瑞主编《明代思想中的自我与社会》(纽约,1970年),页367—414。
(64) 参见《张太岳全集》(晚明刊本)、《张居正尺牍》(群学书社)、《张居正大传》。
(65) 《张居正尺牍》,卷二,页23。
(66) 《神宗实录》,页2378、2530、2732。
(67) 《神宗实录》,页10862;程开祜:《筹辽硕画》(1620年),卷一一,页13、17;卷一五,页41。
(68) 参见罗梅·泰勒(Romeyn Taylor):《卫所制度在元代的渊源》,载见《明代的中国政府》,页23—40。
(69) 参见路易斯·加拉格尔(Louis J. Gallagher):《16世纪的中国:利玛窦日记(1583—1610)》(纽约,1953年),页43。
(70) 何炳棣:《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1368—1953》(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1959年),页102—153。
(71) 《姑苏志》(1506年),卷一五,页1;《金华府志》,卷八,页40;《徽州府志》(1566年),卷七,页1、4。沈德符:《野获编补遗》(扶荔山房本),卷二,页37。
(72) 《太祖实录》,页1176。
(73) 贺凯:《明代的政府组织》,页70。
(74) 《常熟县志》(1539年),卷二,页42;《汶上县志》(1608年),卷四,页4;《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二二,页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