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之必须应用历史研究法,吾人至此已可得一实际之结论。
历史研究法在预备工作上实属必要,即在现时社会之研究上亦然。盖社会科学材料之大部分并非科学之观察,仅属史料而已,欲得其用,非加考订之功不可。
而且一种完全社会科学之构成,有赖于过去社会现象演化之研究,此即所谓社会史者是也。然此种社会史与所有其他历史不同,不特须用经过史法考订之史料,而且其本身亦不能绝对脱离其他各种历史而独立。所谓社会史正如法律史或风俗史,不过社会全部历史之一段,或特殊之一支而已。其与全部历史之关系,甚至较文学史或科学史尤为密切也。
社会史盖其他各种历史之一种补助科学,此盖就社会事实为他种事实之原因而言——唯此种关系并不如经济学家所信者之密切。社会事实为其他事实之必要(消极)条件;无社会事实之产生即无其他事实之产生;然社会事实仅系一种扶助而非一种基础。其特殊形式之影响及于他种事实上者甚为薄弱;因之此种历史对于其他历史之了解,其为力亦甚为微薄也。
至于社会史则有赖于他种历史者甚多。社会事实之本身,本无存在之理由,其为物也或为其他行为之产品(人口事实即系如此),或为获得他种事实之方法(经济事实即系如此)。故社会事实之方向不在其本身之内,而在他种事实之中。此并非因人类之产生有一定进行之形式,因之有一种理智之生活,私人之习惯,一种政治之组织也,盖因其生活有此种理智上、私人上及政治上之形式,故引起一种经济生活之形式也。是故吾人而欲了解社会史,必自研究他种历史入手方可,盖社会史不过人类一般历史之片段而已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