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合之组织
——私人组织,家庭,社会制度,阶级,政治制度——统治政府,特殊职务——教会组织——国际组织——语言
吾人于此尚须研究社会事实如何有赖于集合之事实,以及社会史家对于集合现象之历史——即含有组织并产生人类间共通性之种种集合现象——应具何种之知识。集合事实凡有二种:(1)集合组织之事实,如家庭、政府、官制等之足为特殊历史对象者;(2)集合事象之足为通史材料者。此种事实所及于社会生活之影响如何,吾人应分别研究之。
所谓集合之组织即系一种人类间之永久组织,或由习惯与默许之惯例建设之,或以公家规则规定之。
吾人往往别组织于规则,而分事实为二类:即与解剖学相比之结构,及与生理学相比之机能是也。此系一种实际不能应用之暗比。结构之性质实与机能无异,均有其规则或其实际。政府之结构为各种之惯例,或系默许,或属明示,或出之公家,或原于风俗,有某一部分人为之负执行某一类惯例之责。此为一种分部行为及分工制度,与经济生活中所具有者可以比拟。政府结构虽予一部分人以特殊之权利及义务,并建设一种人员补充之制度。然此种分部执行之规则并无一种特殊之性质足以使之有别于执行方法(手续)、应用原理(法律)及执行(能力)等之规则。组织之不同盖大体原于团体之种类,即分子集合之原理是也;亦原于有系统行为之性质,即领袖之权威是也。各种组织之有影响于经济生活者以下述数类为最重要。
(一)私人结合——最重要者为家庭,盖由自然或承继之父子关系组织而成之团体,且受父或母权力之指导者也。在某种社会中,亦有相似之结合,唯由人为之连锁建设而成;此即各种团体是也,而以具有宗教性质者占其多数,私人结合直接有影响于经济之组织;因其含有一种共通之消费,对于所得财富共通之占有与移转,及因之而生之承继制度也。是故社会史家至少不能不明晓家庭及团体之一般制度,及私人制度如婚姻、母权或父权、父子关系,与承继制度等之一般演化。吾人所应知者非法理中或书籍中之合法权利也,乃有影响于经济实质之真正实际也。是故在法学家所著之私法专史中,吾人不尽能得到必要之消息;不如多加注意于专述家庭、团体及承继等真实习惯之著作之为愈。
(二)社会制度——在同一民族中同一政府治下之人类间,无论何种社会之得称为文明者,必有一种职务分配上及财富分配上之不平等,此种现象往往成为永久之制度或甚至成为遗传之制度。社会之为物当其在未开化之状态时极为单纯,往往分成层次,各层皆由生活状况相同或相等之人员组织之。此即吾人所谓社会阶级者是也。阶级一词原于罗马,其本意盖指战争时依财富多寡而排列之公民团体而言。
社会阶级之兴起,一部分盖原于经济,盖一人在一阶级中之地位由其工作之种类及其财富之多寡指定。然一部分亦原于政治,盖握有公家大权之人往往结合而成上流之阶级也。是故阶级之划分不尽如社会主义者所主张纯由于经济之关系,阶级制度盖一种混合之制度也。社会之“结构”为一种经济现象与政治现象之产品。此种权力与财富之永久不平等实驾驭经济生活中各种责任之分配,因各阶级间分工之故,其影响直接及于生产制度之全部;并因各人工具及方法不平等之故,其影响益为显著,其结果则为资本之创造以利上流之阶级而压迫下流之阶级如奴隶、佃奴及工人等。
自罗马法律时代之社会以至二十世纪民主之社会,阶级制度之演化渐将贵族之阶级制度及阶级之法律划分,渐形毁坏,而逐渐引入一种相当之变化,即分工制度、资本分配及榨取方法是也。
社会组织之影响并亦直接及于价值及商业。在一种民族之经济生活中,一切均已不同,盖少数人有满足其所有欲望之专利权,而一般自由及便利足使所有居民皆进于消费者之一阶级中也。一种贵族之社会除奢侈商业外几别无他种之贸易,如组织成为民主,则商业必扩充至一般消费之物品。是故吾人欲了解一地方之经济生活,必须明晓其阶级之制度;欲了解社会史,必须明晓此种制度之演化。
(三)政治制度——政府为一种最显著之组织,其及于社会生活之影响亦最为明显。政府中人因握有实权之故,其及于社会中其他诸人之影响遂并有其实际之方法。经济之组织,有如所有物质之组织,实在政府直接指导之下。财产、承继及契约等分配行为之规则也,商业、钱币、信用等交易行为之规则也,有时甚至耕种、工业、运输、工资等生产行为之规则也,皆由政府建设之。此外握有政权之人往往利用其地位以支配或甚至垄断享乐之经济机关。此种政治所及于经济生活之根本影响,马克思派中人表彰甚力也。
是故吾人如欲研究政治制度及于经济生活之影响,决不可取整个之国家而仅研究其一般之行为而已足,必须分析政府中之人员及其行动之方法而分别研究之。先分别中央主权所在及特殊职务所在之机关。中央权力机关当其决定组织之规则时,甚至足以直接影响经济生活之方向。特殊权力之下属机关当其予经济行动以便利或障碍时,足以影响其实际。吾人欲辨别此种影响,必须依照一种切实之方法,则对于统治者、国务员或其宠臣等均须加以分别之研究。于是再进而研究各种不同之职务,如陆军、财政、司法、警察、工务、教育等。更进而研究地方之权力机关,随时分别注意研究各种人员之影响。最实际之方法为预先提出下列二种之问题:
(甲)经济活动各种不同表面之受政治人员之影响者:农业生产,矿业,工业,运输;价值与交易(信用,商业);分配及移转;消费。
(乙)政治人员之行为方法。此种方法实较吾人在表面上所得之印象远为繁杂。政府可用直接之方法如命令等以规定有经济性质之预算案及经费法规。此外政府因有权力之故并亦有间接行动之方法数种,吾人不能不注意及之:(1)行政人员往往握有经济利益之特权,其形式为优待、公众事业、借款及各种诈欺之事。(2)各政治机关引入生产者与各种职务关系中之方法,兵士之补充及屯驻,司法及警察,恩惠或压迫,财政制度及其流弊与满足,足以补助生产或指导消费或限制私人工作之公共工作,足以传布技术及变更价值观念之教育。(3)君王、宫廷、高级政治人员等生活及于风尚与所有与风尚有关之生产行为之影响。
(四)教会组织——此仅系政府之一种特殊形式,所不同者方法而已,盖其行为方法系属间接或想象之限制也。是故吾人须以研究政府之方法研究之。正如吾人不能用概括之论调而有所谓“国家之行为”教会亦然,吾人不能有所谓“教会之行为”。吾人必须分析教会中之人员,辨别其各种不同之机关,而研究其行为之方法:禁令,提倡或禁止之习惯,与制造宗教用具者之关系,及于私人生产之影响等。
(五)国际组织——在现代各民族间,所谓国际关系已成为一种制度。在此种制度中,人员(外交及领事)部分并不重要,其影响盖发生于各民族间之国际关系。吾人必须在政府间之正式条约中研究其组织,以窥见其及于价值(钱币条约)、运输、交易及信用(商约)等之影响(吾人于此对于规定劳工之国际条约尚置而不论,因其方在萌芽中也)。于是再进而研究其实际之方法以了解其足以便利或妨碍各种经济关系之处何在。吾人必须明了关税、运费、政治警察或卫生警察之规则,私法及商法之原理等之应用如何。最后并须注意,至少对于十九世纪以来国际之物质组织如邮政、交通以及其他国际之机关。凡此种种吾人虽不必研究其详细情形,至少须略晓其主要之事实及其演化之概要以便了然于其及于经济生活上之影响为何。
(六)语言——此系一种集合之事实,其影响盖普及于所有人类之关系。此为全部人类间交通之工具。语言相通而后其他各种交通,包括民族交通在内,方益形便利。语言不同则所有他种关系均必困难。语言分配并有影响于所有人口上之团结,如聚居、婚姻及职业等,而尤以经济关系为甚,如分工,价值之建设,交易及商业,财产之分配等。是故社会史家仅知语言本身及其历史固属无用。而对于语言之分配,同一语言之支派,均不能不知之,而当语言之支派不与政治团体合一时尤须加以辨明。社会史家必须熟悉语言分配之变动情形,盖因其有影响于人口及经济之演化者也。
二、集合之事象
——内部革命——冲突与条约——国际关系
吾人于此尚须研究特殊集合事象之足以产生社会一般演化之一部分者,此种事象之形式有二:即内部国内之革命及外部国际之冲突是也。
(一)内部革命之形式或系突然之变动或系逐渐之演化,将政府、教育、阶级、家庭等之集合组织变更之。当变更政治团体或私人团体或集合之习惯时,革命之举即在于变更其团结或其经济之方法。统治人员或政府职务之变动足以引起经济生活中领导人员之变动。垄断享乐或组织生产之团体必因之而有所更张。是故吾人如欲了解一民族之社会史,必须深悉其政治教会及私人制度中重要之革命及演化。
(二)外部历史之事象即系国际之关系。其形式或系猛烈之冲突如侵略或战争,或系和平之协商如条约与协定。其结果为领土分配及国际团体之变动。每一次领土或关系之变动必引起国内生活之一般更张,而经济生活亦随之俱变。冲突或协商之如何产生,战争及交涉之如何经过,皆系军事史或外交史专家所有事,吾人不必注意之,然战争或条约之结果系一种一般之事实,吾人如欲了解社会史,对此不能不深悉之。此外冲突时期中国际绝交之久暂以及条约之性质均应晓然,对于与商业及经济有关之条约尤须注意。
吾人对于所有集合之事象,虽有专家负责,无尽知之必要。然如不识政治史上之一般事实则甚为危险,盖吾人将难免以一种经济变动为由于经济原因,殊不知其原因适为一种政治之事象也,法国革命即其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