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历史上,田赋一向被认为是国家的“维正之供”——它是封建社会里国家财政的最主要的来源,它的发生是基于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臣属关系,它是凭借国家的权力来实现的。因之,历代政权对于田赋的征收无不极力讲求,订下了种种严密的制度。

粮长制度,不仅是明代田赋制度中一个重要而特出的部分;且亦是朱明封建政权统治人民、剥削人民的有力工具。明太祖朱元璋设立这一制度的用意,首先是便利明帝国田赋的征收,另一方面可以借此通过大地主阶级的协助来巩固帝国政府对农村的统治。洪武四年(1371),朱元璋首先在江浙一带建立了粮长制度,规定:凡每纳粮一万石或数千石的地方划为一区,每区设粮长一名,由政府指派区内田地最多的大户充当。粮长的主要任务为主持区内田粮的征收和解运事宜。但在其后的五六十年中,粮长更陆续增加了以下各种职权,如:拟订田赋科则,编制鱼鳞图册,申报灾荒蠲免成数,检举逃避赋役人户和劝导农民努力耕种并按期纳粮当差等;后来,在某些地区,粮长往往包揽地方事务,掌握乡村裁判权。粮长犯罪,一般又得援用较之平民远为轻的例。这说明明初粮长的地位是很特殊的。

应该指出:初设立的粮长制,原是本着民收民解的精神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委托、代办的制度,它是被用来代替胥吏直接向民间征收的办法的。所以充当粮长的属于半公职人员的性质。但在朱明开国后的五六十年中,不但粮长的职权扩大,并且位置相当的优越。当时粮长征解税粮是直接向皇帝负责的,直至永乐晚年,国都从南京迁往北京以后,才改为向户部(财政部)负责。洪武年间(由粮长制成立之年算起至洪武末年,1371-1398),粮长解运税粮至京师(南京)时,常蒙皇帝召见,面加“训谕”和垂询民间情况;应答得体、办事得力的粮长还往往被超擢为位置颇高的官。平日粮长在乡村里,也是威风十足,简直就像个官儿一样,所以此时地主大户多以得充粮长为荣。其位置几同世袭,名曰“永充制”。永充制在宣德年间(1426-1435)最为盛行,从洪武到宣德,可以说是永充粮长的鼎盛时期。但自正德(1506-1521)以后,永充制已全为轮充制、朋充制或其他新的办法所代替了。

这是因为:一方面是粮长的舞弊情形日益加甚。他们征收税粮时,拼命地上下其手,以中饱私囊;他们不但加紧对粮户的榨取,超额征收,而且还侵吞公款,造成了“上下交困”的状况。它对于封建政府的用处已大不如前了。

另一方面,由于明封建政府的赋税剥削日趋苛重,更由于土地的不断集中,优免人户的不断增加,直接生产者——农民——已无法支付过巨的租税,被迫相率逃亡,以致各区的田赋经常亏欠。而政府自然是首先责令粮长如数补足。这样一来,就有许多粮长因补纳田赋而致破产。到了此时,原本是以充当粮长为荣的人家反过来以充当粮长为苦了。粮长既然成为苦差,永充制也就无法维持下去了。

当时封建政府为了使粮长能够完成任务,往往采取以下的措施:最初是在每区增添粮长的名额,如添设副粮长若干名,以减轻独力难支的困难;其后亦有将征收与解运的工作划开,各指定粮长一名专负其责的;更有将粮区缩小,把粮长一职并入里长职务内的;稍后,又出现了以数户轮流充当粮长的“轮充制”,和集合众户来供应粮长一役的“朋充制”。不管哪一种办法,总之,粮长的名额是增加了,任期是缩短了,职务是比较地减轻了,粮区是比较地缩小了。随而,粮长的社会地位也大为降低了。

在这种情形之下,往日多方钻营以求粮长一职的大户,便转而多方设法以求摆脱粮长一职。他们用贿赂的方法勾通官府或收买书吏,使其将粮长一职改派他人,结果是被编派为粮长的多数已不是真正的大户了。在轮充制下,充当粮长的多数还是中等之户;到了朋充制时,便连贫困下户也包括在内了。这时粮长已经从半公职人员的地位降而为一般人民对政府所提供的差役了。至于粮长改由里长充当,或由里长兼摄其职务的办法,更有其历史上的延续性。粮长之设是在洪武四年,再过了十年即洪武十四年(1381),里甲制才在全国的范围内建立起来。里甲制是明代乡村行政的基层组织,这一制度的建立要比粮长制正规化得多。即设立了里长以后,粮长本来就可以裁撤——而且事实上也几度裁撤了,因为两者的职务是不免叠床架屋的。然而粮长制毕竟在多数的地区被保留下来,这说明了粮长在明初时期,对政府的税收是起了相当作用的,同时只要粮长和里长有适当的分工和配合,则两制同时并存亦无不可。但到粮长制确已变成害多利少或不再发挥作用时,便非合并不可了。总之,在演变的过程中粮长的阶级成分表现着逐渐向下层转移的趋势。这反映了朱明王朝与农民、中小地主的矛盾日渐加深。另一方面,农村中大量土地集中在乡绅大地主的手里,自耕农、小地主大批地破产,大地主和农民之间的矛盾也更尖锐化起来了。关于前一点,可以用正德初年由江西粮长王浩八所领导的农民起义来作说明;关于后一点,我们还有较详细地阐明的必要。现在先从粮长的社会地位的变迁说起。

原来在明代初年,地主豪强之所以愿当粮长,是因为这是“升官发财”的好机会。而这又是一定的历史条件所造成的。由于元代所遗留下来的吏胥机构贪污腐化,对人民的危害很大,明太祖少年时期就曾身受其害,所以对它加以大力的淘汰和整顿。因此起用“良民”来管理田赋征收事宜,这在当时,还不失为比较可行的办法之一。当然,从封建政权的观点看来,所谓“良民”,主要是指那班“有恒产有恒心”的地主阶级而言,封建政权是要依靠他们的支持才能巩固的。所以封建政权重用他们,优待他们,这原是可以理解的。而明初之所以建立粮长制,更由于:第一,明太祖对于贪赃枉法的官吏是严厉惩办的,又因为剪除恃功仗势的功臣宿将,株连极广,因此官场上的风险是相当大的,所谓“乡党自好之士”,多视宦途为畏途,对于朝廷的招引并不怎样的热心响应。因之明太祖不得不直接提拔对他忠实的大地主参加政府工作。其次,自金元以来,办理事务的“吏”和主持政令的“官”,两者的区分是并不严格的。换言之,官多半是由吏升任,所以有人说金元是“以吏治国”。明初承此风气,一下子还不能改变过来。从粮长的地位说,它仅属于地方上半公职人员的性质,并非正式官吏;从它的正常职务来看,却与吏相近而与官相去实远。明初粮长往往有不次擢用为官的机缘,也是受了数百年来历史传统的影响。

但是,自从官、吏任用法(当时名曰“选举”)确立以后,粮长便很少有做官的机会了。特别是自从一条鞭法盛行以后,赋役多数改征银两,官收官解的办法又复流行,粮长的势力和地位更退居到吏胥之下。这就是说,进入官场捷径的大门已经被堵住了,它的诱惑性已不存在了。再从“发财”的途径来看,明初粮长的发财方法,还只限于从征收税粮的过程中“上下其手”地捞一点油水。但到了宣德年间却大搞起来,往往运用所掌握着的巨额税粮来作资本经商牟利,或购买土地。既然有了更好的发财机会,乐得捞一把后洗手不干,免得常担风险。所以粮长一职的诱惑性也不是持续地存在了。

不管从哪一角度看来,永充制是无法长久维持下去了。在制度建立后的数十年中,许多粮长之家已上升为仕宦世家,且往往有合官僚、地主、商人于一身的。对于他们来说,是不屑再作粮长的了。另一部分的粮长之家,由于仕宦无成,经商不利,或因亏空公款而至破产,往往沦落为贫穷小户。这是粮长阶层分化的必然过程。这时在封建政府诛求日甚的情况下,无论任何人再也不愿意充当粮长了。但有钱的还可以使钱买脱,出不起钱的想逃避也没法逃避。因此粮长一职,逐渐由大户而中户,以至编派到下户来担任了。结果是政府的租税诛求更加难以得到满足,粮长制至此,除了腐蚀破坏作用以外,更一无所有了。

粮长制度,最初施行于浙江及南直隶(今江苏、安徽两省),其后更推广至于湖广、江西、福建等省。这一制度虽然似乎尚未普遍施行于全国,但以上几省是全国各省中田赋额数最高的省份,即如南直隶苏州一府的夏税、秋粮额数,便超过广东、广西两省的合计额数的180%以上。而且江南为朱元璋起义的根据地,粮长制先在江南建立,又在这一地区特别兴盛起来,都不是偶然的。以时间来说,直至清代仍然有些地方保留着这一制度,它至少有三百年的历史。后来尽管粮长的名义已被取消了,但变相的粮长制事实上一直保留到清代以至民国。以空间来说,日本方面似亦因受明朝的影响而建立过像粮长制一类的组织。可见这一制度的重要性。通过这一研究,我们对于明代国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对于当时东南地区的种种特殊现象,例如:商业资本和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土地高度集中,佃户众多,佃租制度和阶级关系之特别复杂,田租和田赋特别高,流亡人口大量存在,逃避赋役者普遍及于各阶层,缙绅大族势力之专横,蓄奴、结社风气之盛……等等问题的初步认识,也许有些少帮助(请看本书第四章)。至于详细论证,便不属于这本小册子的范围以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