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渊源

俞正燮:《癸巳类稿》卷一一《少吏论》,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412-426页。

为了充分阐明明代粮长制度的特征,有追溯它的渊源的必要。在明代以前,主持乡一级和乡以下各级——如村、社等级的财务人员,他们的地位和身份是随着时代的改变而有所转变的,可以概括地分为两个时期来说:从秦汉至唐代中叶(大致以“安史之乱”——公元755-763年——为转折点),基本上是属于“乡官”的类型;自唐末至元末,这一批征收赋役的乡、村、里、社人员便逐渐下降为近于衙门的“差役”了。两者的主要区别:“乡官”是有官秩和俸给的正规公务人员;后者则仅为由公家佥点的职役,是无给制的,其身份和地位都远赶不上前者。

见《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七上》。又据《后汉书·百官志·百官五》云:“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可见东汉时有秩、啬夫又是均平力役的主持者。又明罗颀:《物原·官原》:“秦始皇始置里三老、亭长、啬夫、游徼。三老即今里老,亭长即今里长,啬夫即今粮长,游徼即今火夫总甲。”

《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七上》颜师古注曰:“《汉官名秩簿》云:‘斗食,月俸十一斛;佐史,月俸八斛也。’一说:斗食者,岁俸不满百石,计日而食一斗二升,故云斗食也。”

《晋书》卷二四《职官志》。

杜佑:《通典》卷三《食货三·乡党》。

两汉的乡村组织,多承袭秦制。乡官中有“有秩”和“啬夫”,他们的职掌同为“听狱讼,收赋税”  。凡五千户的大乡,设“有秩”一人,由郡委任,其秩:岁俸百石;小乡设“啬夫”一人,由县委任,大约相当于岁俸“百石以下”的“斗食、佐史之秩”  。两晋县五百户以上皆置乡,每乡亦设啬夫一人;其户数较多的乡,又添置吏、史、佐员数不等  。他们多系有给职,有免除徭役的权利。下逮唐代初年,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每里置里正一人,职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诸里正,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  可见仍不失为“官人”的身份。这一段时期可以说是代表我国早期封建主义社会的“乡官制”时期,他们的职位较高,权力较大。虽唐睿宗(710-712)时已有不肯当乡职的人,然究竟尚未成为长期的普遍现象。

《日知录集释》卷八《乡亭之职》:“隋文帝师心变古,开皇十五年,始尽罢州郡乡官。”

《隋书》卷二八《百官志下》:“[开皇]十五年,罢州县乡官。”

《旧唐书·王鉷传》:“敕本郡高户为租庸脚士。”后世派富户为粮长,亦未免蹈覆辙。

成瓘:《篛园日札》卷六《乡官乡吏之治》,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395页。

以上参看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二—一三《职役考》一—二。《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六《职役》。按后周显德五年(958)诏:乡村大率以百户为一团,每团选三户为耆长,察民家之奸盗,均民田之耗登。宋初当仍周制。南宋建炎年间(1127-1130)以二十五家为一大保,十大保为都保,户长催一都人户夏秋二税,大保长愿兼户长者,轮催纳税租;其下,设保正、小保长。

参看《宋史》卷一七七—一七八《食货》上五—六《役法》上、下。

但这种情形,至唐末便大不相同了:唐宣宗大中九年(855)诏每县据人贫富作“差科簿”,每有役事,委令据簿轮差。可见人已多不愿任乡职,故非佥派不可。自是以后,乡职渐成为“至困至贱”的“差役”,至两宋而更甚。当时“保正副、耆户长,仅执催科奔走之役”。“上之人既贱其职,故叱之如奴隶,待之如罪囚;下之人复自贱其身,故或倚法以为奸,或匿贼以规免”  。两宋对于掌催征之保正、户长等役的改革,和对于一般役法的改革大致相同,即初行差役制,继行募役制,最后行义田助役制,然终无补于事,且愈改愈弊,从此乡职与胥役便混而不可分了  。这是随伴着官僚主义中央集权进一步的发展而产生的现象。

金的坊里正是雇役,元的则是差役(华山:《元代赋役制度考略》,《文史哲》1958年第2期,第43页)。

金代夫头、队首(张家驹:《两宋经济重心的南移》,湖北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18页)。

参看《元史》卷九三《食货志一·农桑》;《新元史》卷六九《食货志二·农政》;《大元通制条格》卷一六《田令》“理民”条;《元典章》卷二三《户部九·立社》,第7-8页。

元世祖至元七年(1270)始定村社的编制,凡五十家立一社。至元二十八年颁布《至元新格》,令社长专司劝农;里长(即乡长)、村主首,督催差税。明清学者对此多备极赞扬,以为元世祖鉴于宋代役法之失,故加以改革,可见他是重视农桑的  。近人更有说村社制有类于“地方自治”的。其实我们应当注意,村社制原不过是用蒙古及诸部族军士来监视汉农民的一种手法,所以《至元新格》颁布的第二年,便命“蒙古、探马赤军人一体入社,依例劝课”,其真正用意可见。元代对于农业并没有采取什么积极的措施,也没有能够真正提高乡政人员的地位,不过利用他们来作榨取农民的工具罢了。当时催征勒索最利害的,就是衙门里面的一班吏胥,因为基层行政实权根本便操纵在他们的手里(参看本书第16页注①)。因此上述两宋时代对役法的各种改革办法,无不一一在元代——特别是元中叶以后,照样翻版。

吕思勉:《燕石续札》,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64页。

相反地,朱元璋还在起义斗争的进行过程中,已在占领地区内陆续制订了一系列的关于筹措财源的方法——如屯田、盐、钱币诸方面,且都获得一定的成绩。粮长制的雏形也是在元末、明开国以前便具备了的。宋濂撰《行中书省王公墓志铭》记云:

载《宋文宪公全集》卷五《銮坡前集五》;又据同篇下文所载:“金华周泰、义乌柳昌恃侠以蠹民,公逮至于狱,皆痛惩之,自是畏避不敢吐气。猾胥潘立道操金华一邑田赋之柄,飞寄诡遁,并缘为奸利,公廉其罪状以闻,置于法。”可见元末豪强、猾吏在乡村横行霸道之一斑。同书同卷,《元故翰林待制雷君墓志铭》载元故吏雷机“调兴化路兴化县尹,……先是,赋役屡不均,……命民自实田,随其高下为定”。机卒于至正十一年(1351),其任兴化县尹,疑在泰定(1324-1327)年间。可为元代中叶以后已盛行随田定役一证。

辛丑(宋龙凤七年,元至正二十一年,1361)夏,……分〔江南行中书〕省于婺〔州〕,以控制东浙。公(王恺)仍以左司郎中分治省事。金华,婺剧邑,役民无艺。公令民自实田,请都(方仲按《萧山县志》云:“改乡为都,改里为图,自元始。”)以粮多者为正里长,寡者为副。正,则以一家二家充;副,则合四、二至七、八而止。通验其粮而均赋之。有〔粮〕一斗者役一日。贱与贵皆无苟免者。

由此可知一种与朋充粮长制相通的佥役办法,早在粮长制正式施行十年之前已在浙东金华县试办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时的里长可以看作粮长的前身,日后的粮长制可以说是这次经验的推广。

洪武元年二月均工夫,三年七月均工夫图册。

《明太祖实录》卷五三载:洪武三年六月“监察御史郑沂言:‘……又各处虽立递运〔所?〕,而凡转送官物,多僦民船,每致扰民。今当广增递运船数,于税粮内定民资力之厚者充之。……’上皆从之。”按浦江郑氏一门出了不少“有名”的粮长,建议人郑沂就在洪武末年由税户人才起家为尚书(见本书第36页)。他是否也是粮长制的建议人,待考。

又在粮长制实施的前一年,朱元璋接受了浦江郑沂的建议,令各处递运官物的船只,由民户中佥取税粮较多、资力优厚之户来主持供应  。而运输工作,正是明初粮长各项任务中最繁重的一种(见本书第二章第一节)。

既然运输任务已派给粮多之户,如果再将征收任务也派给他们,那么,粮长最主要的任务可说是已经全部都包进去了。果然,后一年粮长制便正式施行。

总之,明初的粮长虽与“有秩有禄”的秦汉乡官不尽相同,但他的官派头是不小的;他虽然仍不免和宋元时的“职役”性质相近,可是他的场面究竟大得多了。我们只须将明初每一个粮长所管领的税户的平均数字约达9,000户之多这种情形(见本书第87页)来与宋代都保正所管理的亦不过250户,元代社长所管理的仅为50户诸事实互相比较,便不难看出粮长的权力是多么的扩大了。明太祖大力扶植粮长的理由,留待下一节详述。本节的剩余篇幅,我要用来谈一谈明代以后粮长制的演变概况。

粮长制在清初已衰替,但在康熙年间有些地方仍保留着这个制度的名称(见本书第83-84页)。究竟何时完全消灭,尚难确定。所应注意的,这一制度的残余直至清末和民国还是存在的。例如里甲制或其变相的制度便顽强地延续下来,各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另一方面,一批专吃钱粮饭的人员如所谓“粮书”、“册手”等也相继养成了:他们世代相传,俨然具有专业化的性质,他们把田赋征册收藏起来,视为枕中秘宝,不肯示人,州县政府催征田赋时非倚靠他们不可。他们盘踞征收机关,虽驱之不去——这种情形恰与明代中年以后大户皆不肯当粮长的状况正相反。因此,有许多地方尽管对于田赋的征收已订下了官收官解的制度,但实际上仍须仰赖粮书或里甲人员等。于是各种半公半私的征收组织又相继出现,名目甚多,如江苏无锡的图正,武进的社老,河南的乡董、庄首,河北的村长、练总,湖南的都总、甲首,和四川的粮堆子、推首等,都可视作粮长的变种,其阶级成分亦比明代更为复杂了。

设立粮长的目的

在元末农民大起义中,朱元璋所率领的起义队伍原为属于郭子兴的一支红军。朱元璋本人和他部下的将领绝大多数是农民出身。他们曾经备受地主阶级的压迫和剥削,所以起初对于地主阶级是采取敌对态度的。但为了推翻蒙古贵族的统治,他们也须争取地主阶级中的同情分子合作,以壮大自己的力量,因此在革命战争过程中,以定远“长者”李善长、浙东世家刘基为首的汉族官僚地主士大夫分子已参加了起义队伍;到封建政权建立时,朱元璋本人和将领功臣不消说也都转化为新兴的大地主了。他们同样对农民进行压迫和剥削,但也对农民作些必要的让步,以恢复久已残破的生产。粮长制就是这样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粮长的设立,是在洪武四年(1371)九月。其总目的是为保证充分提供给国家最主要财源——田赋,以巩固封建统治政权,但也带有照顾纳粮小户的用意在内。今根据当时的文献,将粮长制设立的目的分为以下几点来作具体的说明。

1.免除吏胥的侵吞

元代吏胥势力的强大及其黑暗程度是中国历史上罕见的。

《明太祖实录》卷六八记粮长初建时说:

〔洪武四年九月〕丁丑,上(朱元璋)以郡县吏每遇征收赋税,辄侵渔于民,乃命户部令有司料(许多书皆误作“科”字)民土田,以万石为率,其中田土多者为粮长,督其乡之赋税。且谓廷臣曰:“此以良民治良民,必无侵渔之患矣。”

又如《明会典》卷二九《户部一六·征收》所记:“洪武四年令天下有司度民田,以万石为率,设粮长一名,专督其乡赋税。”泛言“天下”,语病亦同。

见《明太祖实录》卷七〇,参看本书第82页。

上文似谓通令全国府县奉行  ,然考之实际,首先应诏设置粮长的仅浙江及南直隶的苏、松等处。是年十二月户部始奏准浙江行省所设粮长名额  。先是同年五月(乙亥)《蠲两浙秋粮诏》有云:

两浙为两宋故域,元代对南人歧视最甚,而东南又为全国财富精华之区,故抽剥亦特重。

《明太祖实录》卷六五所载文字颇有出入;今据《皇明本纪》(《玄览堂丛书》续集第一册)引。

惟尔两浙之民,归附之后,民力未苏,兼以贪官污吏害民肥己,四载于兹,朕深悯焉。今既扫除奸蠹,更用善良,革旧弊而新治道,以厚吾民。其秋粮及没官田租尽行蠲免。

见洪武十八年《御制大诰·胡元制治第三》。

嘉靖间何良俊说:“先府君为粮长日,百姓皆怕见官府,有终身不识城市者,有事即质成于粮长,粮长即为处分,即人人称平谢去。”(《四友斋丛说》)虽不无夸大之词,然有时亦为事实。

由此可见两浙的贪官污吏在田赋征收上已成了严重的问题,亟待整顿。以前金元是“以吏治国”的,吏治极其腐败黑暗  。明初承此遗风,一下子无法改革,故不如从民间重新选用一些政府认为可靠的人员来督征税粮,这样公家的收入可以增多一些。同时对于饱受官府压迫的农民来说,他们也的确是不愿意与官府直接打交道的  。改为民间自理,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能有相当的进步意义。朱元璋对于贪官污吏一贯地从严惩处,对于澄清吏治确具有一定的成绩,这是应当肯定的。然而他所说的“以良民治良民”,前一个“良民”不过就是大地主们,后一个则为一般农户;前者是治人的粮长大户,后者为被治的农民小户。所以弊病当然是仍旧不可避免的。当时宋濂论此甚详:

吏胥舞弊,见《大诰续编·罪除滥设第七四》、《松江逸民为害第二》。

吴晗:《朱元璋传》,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49年版,第145页。

《宋文宪公全集》卷三四《朝京稿五·上海夏君新圹铭》。

国朝有天下,患吏之病细民。公卿廷议以为吏他郡人,与民情不孚,又多蔽于黠胥宿豪,民受其病固无怪,莫若立巨家之见信于民者为长,使主细民土田之税,而转输于官。于是以巨室为粮长,大者督粮万石,小者数千石,制定,而弊复生。以法绳之,卒莫能禁。

雍正《浙江通志》卷一五二《名宦七·余文升》(见本书第35页)。

孙宜:《洞庭集·纪·大明初略三》(《玄览堂丛书》续集第3册),记太祖开国初年,“以土吏害民,命诸郡县避贯对迁。曰:‘迁,则地非素习,鲜知民贫富,弊自弭矣。’既而不用市民,选农家子知字者充焉”(参看《大诰续编·市民不许为吏卒第七五》)。可见明代回避本贯的规定是相当彻底的。谢肇淛:《五杂组》卷一四《事部二》说“国初尚无此禁”,实不确。

其实宋文之所谓“吏”,应当作官;其所谓“胥”,便是我们所说的吏。宋文的主旨,是说地方长官照惯例皆由外地人充任,对于本地情形隔阂,易受他下面的吏胥和豪猾的蒙蔽,因此公卿们廷议用本地的大户为粮长,以免吏胥从中作弊,但弊病终无法禁止。地方官回避本籍,不得用本地人,其事始于东汉末年,至明执行得更为认真,这是应当附带说明的  。

2.取缔揽纳户

宋人撰《州县提纲》(《后知不足斋丛书》)卷四《优自输人户》:“邑井揽户与仓斗深熟,乡村自输人户与斗子不识,当交量时往往轻重其手,致令自输人户折米与揽户……”(第57页)

王奇龄:《西河文集·传五·刘孝子遂安公传》(第4册,第895页):“公名谨,山阴人,洪武中,父坐市民充吏法戍边,已赴贵州乌撒卫。法:府县吏投充,但许乡井田者而禁市民,世称吏农民是也。”

所谓“揽纳户”,就是专向诸粮户兜揽作生意的人。生意的作法大致是通过下述的特殊形式:揽纳者代粮户办理向政府完粮的手续,而索取相当的酬报。细分之又有两种不同的方式:其一,揽纳户只是单纯地代粮户纳粮给政府,除付出劳力代价或尚自备舟车之外,不须另备其他的经营资本;另一种方式,揽纳户一方面承办代纳税粮,另方面也兼作粮食买卖及高利贷的勾当,总之不外是趁逐时机,贱时收入,贵时抛出,高利贷与粮食买卖两者相互为用,挹此注彼,以谋更大的利润。两种方式在明代初年都存在着,但以前者为较盛行。应注意的,揽纳户多数是非正式商人,他代粮户纳粮只是取得粮户的私人委托,并没有得到政府正式承认。在当时田赋征收实物与运输条件困难的情况之下,对于需送往远地的小粮户来说,这种方法的产生,是有其一定的社会根源的。当然它的弊病甚多,早在南宋时已成为攻击的对象。宋理宗嘉熙二年(1238)就有臣僚向宋理宗说:

《宋史》卷一七四《食货志上二·赋税》。按揽户盛于宋代,实与宋代田赋制中的支移及畸零等办法有密切关系。

陛下自登大宝(在1225)以来,蠲赋之诏无岁无之,而百姓未沾实惠。盖民输率先期归于吏胥、揽户。及遇诏下,则所放(蠲免)者吏胥之物,所倚阁(滞纳)者揽户之钱。是以宽恤之诏虽颁,愁叹之声如故。

稍在此时之前,袁甫《知徽州奏便民五事状》中亦云:

袁甫:《蒙斋集》卷二(《武英殿聚珍版丛书》第348册)。

自来揽户之弊,其受于税户也,则昂其价;及买诸机户(绢布商人)也,则损其值。

《金史》卷一二〇《世戚列传》。

元代除了田赋方面有揽纳户外,在商税、酒税诸课银方面,亦有所谓“扑买户”,多以富商充当。这是经过政府正式批准的承办税捐的包商,他们是向政府负责的,与田赋揽纳户之只受税户委托性质不同(参见《元史》卷一四六《耶律楚材传》)。在清代,吉林放垦地有“揽头”包领,为二地主性质(见《清史稿·食货志一》),与元代包佃官圩田的“总田”相似(见《元史》卷三六《文宗纪》),不可与“揽纳户”相混。

金世宗大定(1161-1189)年间,乌古论元忠“坐家奴结揽民税〔罪〕,免官”  。可见这种风气,南北皆然。自元入明,揽纳之风仍盛  。明太祖对此严加禁止,订下了处罚的律例:

《明律集解附例》卷七《户律·仓库·揽纳税粮》。

凡揽纳税粮者,杖六十,着落赴仓纳足,再于犯人名下追罚一半入官。若监临、主守揽纳者,加罪二等。其小户畸零米麦,因便辏数,于纳粮人户处附纳者,勿论。

参看熊鸣岐辑:《昭代王章》卷一《户律》;沈家本:《明律目笺》卷二。

所谓“监临”,乃指提调、部运官吏;“主守”,则指官攒、斗级等验收税粮的人员。他们利用职权作弊,故罪加二等。至于因为米麦不多难以亲输而于其他粮户处附纳者,并非为了取巧牟利,故不论罪  。

以上仅为洪武初年对于一般揽纳行为的处罚律条。至洪武十八年更严其罚,若揽纳户投机取巧,亏欠钱粮者,皆处以死刑,并没收其家产。《大诰·揽纳户虚买实收第一九》云:

各处纳粮纳草人户往往不量揽纳之人有何底业(即资产),一概将粮草付与解来。岂知无籍之徒,将钱赴京,止买实收粮草,并不到仓。及至会计缺少,问出前情,其无籍之徒,惟死而已。粮草正户,罚纳十倍。奸顽还可逞乎?

同书《籍没揽纳户第三七》云:

揽纳户揽到人户诸色物件粮米等项,不行赴各该仓库纳足,隐匿入己,虚买实收者,追物还官,然后处以重刑,籍没家产。

所谓“虚买实收”即指揽纳户方面作弊而言,同一样作弊行为,在官吏方面说,就是“卖放”。洪武十八年户部侍郎郭桓舞弊案系一件著名的例子。《大诰·卖放浙西秋粮第二三》:“户部官郭桓等收受浙西秋粮,合上仓四百五十万石,其郭桓等止收六十万石上仓,钞八十万锭入库。以当时〔钞价〕折算可抵〔米〕二百万石,余有一百九十万未曾上仓。其桓等受要浙西等府钞五十万贯,致使府县官黄文等通同刁顽人吏沈原等作弊,各分入己。”

万历间徐栻《滇台行稿》卷四,就有包揽役银的记载。许相卿《贻谋录》云:“一应子孙家众,必须主人禁其交结官府,包揽钱粮,此乃破家辱先之根,虽贫至乞食,亦莫为此。至戒,至戒!”(《盐邑志林》卷二七)嘉靖隆庆以后,东南大族的子孙、奴仆交结官府,包揽钱粮之风转盛,故相卿书之家训,以此为诫。由此可见,包揽人的成分,已从明初“无籍之徒”转而为世家大户的成员了。

所谓“虚买实收”,即指揽纳户买通仓库官吏,以钱折纳粮草等项,并不真正解纳粮草入仓,且更有官吏从中干没的  。但不管法令订得怎样严厉,揽纳的风气,到明代末年仍无法禁绝  。

“转(原吉)户部左侍郎,旋进尚书,……姚广孝还自浙西,……召还掌部事,请裁冗食,平赋役,均出入;勿使势要种盐,以妨商贾;勿使富贵专钱,以沮货易;禁包揽侵欺之弊,清仓场,广屯种,皆立定规……”(《王文恪公集》卷二三《夏忠靖公传》)另参《明史》卷一四九《夏原吉传》。

“召佃之名,亦自宋贾似道公田始。咸淳戊辰(1268)正月,改官田为召佃,召人为佃,自耕自种,自运自纳,与公法虽不同,而其来有所自矣。”(陆深:《停骖录摘抄》,载《纪录汇编》卷一三三)参见本书第185-187页。

参看叶盛:《文庄公两广奏疏稿》卷三《禁革仓弊疏》;周用:《恭肃公集》卷一二《与太守聂文蔚事目》。

由于揽纳户多为投机性很大的无赖,就令发觉了他们的亏空中饱的行为,多半亦无法追赔损失。从明政府保证税收这点来看,自以责成家产丰厚的大户来负责,较为可靠一些。这是当时的实际情况  。然而政府所取缔的只是私营的揽纳户;起而代之的粮长,按其实际仍有包商的性质。他们是没有薪给的,他们仍然要从一收一交的田赋征收过程中捞些油水,只是他们已取得了合法的地位罢了。

3.“利便官民”

据《大诰·设立粮长第六五》说:

粮长之设,本便于有司,便于细民。所以便于有司,且如一县该粮十万〔石〕,止设粮长十人,正副不过二十人,依期办足,勤劳在乎粮长,有司不过议差部粮官一员赴某处交纳,甚是不劳心力。……便于细民之说,粮长就乡聚粮,其升、合、斗、勺、数石、数十石之家,比亲赴府州县所在交纳,其便甚矣。

洪武十九年《大诰续编·水灾不及赈济第八五》亦说:

往为有司征收税粮不便,所以复设粮长(按洪武十五年曾一度罢设粮长,不久复设),教田多的大户管着粮少的小户。想这等大户肯顾自家田产,必推仁心,利济小民。

以上两段话,其着重点自然是放在便利官方上。因为明代田赋制度规定:各县赋额,一经中央指定以后,非得奏准,不能变动;县内各户的田地科则,一经编定后,非经过地方公布变更,亦不许升降。所以将责任推给粮长,令其如数汇交,可以省去官府分别征收的劳费。尤其是两浙地区,自南宋以来,已成为全国最富裕的地区,同时也是土地最集中的地区。田多之户应亦为粮多之户。责成他们径向政府负责完成本区征粮的任务,从政府的观点看来,可以说是比较容易办到的,故“便于有司”之说,是不大成问题的。至于“便于细民”之说,按道理亦还可以讲得通,因为这样一来粮户可以就近向粮长交纳,无须远赴县府。特别是畸零附户尤有便利之处。问题的症结,还是粮长会不会有“推仁心利济小民”的可能。从实际情形考察,要粮长做到这点,简直等于梦想。因为粮长一职既为无给制,为了各种开销,他已难作到“一尘不染”;更由于粮长的阶级本质,他们是绝不会有利济“小民”的“仁心”的,这就是说,他们不可能不刮削小民。粮长制到后来,不但不利于“小民”,且亦不利于官方。下面的一个例子即可说明之。

《明太祖实录》卷四九:〔洪武三年二月〕庚午……上问户部,天下民孰富,产孰优?户部臣对曰:以田税之多寡较之,惟浙西多富民巨室。以苏州一府计之,民岁输粮一百石以上至四百石者,四百九十户,……

见陈仁锡:《皇明世法录》卷八八《经济名臣·尚书周文襄公传》;《明史》卷一五三《周忱传》;张萱:《西园闻见录》卷三三《户部二·赋役后》。按明代州县乡多设官仓,粮长止负掩盖保管仓谷的责任,税粮不应贮藏在自己家里(参看本书第45页注①)。

宣德中(1430)江南逋赋甚多,只苏州一府便积欠至八百万石,原因是府辖各县没有囤局(即官仓)的设备,由粮长将税粮收贮于自己家中,这些税粮遂为粮长干没为己有  。

4.争取地主阶级支持封建皇权

见《明太祖实录》卷二六。

见吕毖:《明朝小史》卷六。

见《明太祖实录》卷二一〇、二五二。吴宽《匏翁家藏集》卷四二《〔吴中〕伊氏重修族谱序》云:“自国初……谪发天下之人,又用以填实京师。至永乐间,复多从驾北迁。当是时,苏人以富庶被谪发者,盖数倍于他郡。”

见《吴兴备志》卷二九;《吴县志》卷七八《杂记》;许元溥:《吴乘窃笔》。

见嘉靖《仁和县志》卷一三《纪遗》。

吴宽:《匏翁家藏集》卷七四《山西提刑按察司副使致仕朱公墓表》。

吴宽:《匏翁家藏集》卷七三《怡隐处士墓表》。

同上书卷五八《莫处士传》。

贝琼:《清江集》卷一九《横塘农诗序》。

方孝孺:《逊志斋集》卷二二《采苓子郑处士(濂)墓碣》。同书同卷《故中顺大夫福建布政司左参议郑公(湜)墓表》:“太祖高皇帝……疾兼并之俗,在位三十年间,大家富民,多以逾制失道亡其宗。”

《匏翁家藏集》卷五一《跋桃源雅集记》云:“元之季,吴中多富室,争以奢侈相高。……(昆山)〔顾〕玉山(名德辉,一名阿瑛)在国初,以其子元臣为元故官,从诏旨徙居中都(凤阳)。于是,一时富家,或徙或死,声销景(影)灭,荡然无存。”同样的情形,元季元政府对于支持朱元璋新政权的富家,亦加以逼害,潘光旦《明清两代嘉兴的望族》(1947年商务印书馆版)引《清溪沈氏家乘·志传》云:吴兴沈氏“族雄于资。元季,有司以济国(潘氏原按语:“即新兴的明国”)上闻,举族被系,分戍各边……时多离析乔寄……惟依附外姻或避地远适者得免于难。”(潘氏书,第92-98页,插页59)

由贫佃农家庭出身的朱元璋,他对于地主阶级本能地采取敌对态度;但由于他在取得皇权的过程中,得到士大夫分子的助力甚大,特别是自反元斗争胜利以后,他本人成为全国最大的地主,新建立起来的明政权就是汉族地主阶级的封建统治政权,因之他更不能不积极地争取地主阶级的支持和拥护。这一矛盾体现在他对付大地主、富户的政策的两个不同方面,有两系列在表面上似乎相反而实际相成的办法,这皆可从上述的原因里面得到解释。一方面,朱元璋用防范和高压的办法来对付反对他的大地主,如吴元年(1367)击破张士诚以后,将支持张士诚的富民徙往濠州居住  。洪武元年(1368)以苏、松、嘉、湖诸郡多豪右不法,命大理卿胡概等按治之,一时被没者凡数十家  。又如洪武二十四年(1391)令选取各处富户五千三百户以充实南京;洪武三十年(1397)又徙富民一万四千三百余户于南京  。这些措施,除了一般政治上的理由以外,都具有削弱地方豪强势力与繁荣根本重地的双重用意。富豪之遭受打击的个别事例可考者亦多,如遣戍苏州府长洲县巨富兼大地主沈万三于云南  ,没收杭州豪富兼大地主华兴祖的家产  ,是两件最出名的例子。此外华亭赵氏“以富豪于一方,竟罹法禁”  。无锡华氏“家故多田,富甲邑中,至国(明)初,悉散所积以〔求〕免祸”  。吴江莫氏“以资产甲邑中,所与通婚姻,皆极一时富家,……后〔胡惟庸〕党祸起,〔父子〕……相继死于法,余谪戍幽闭,一家无能免者”  。结果是:“三吴巨姓,享农之利而不亲其劳,数年之中,既盈而覆,或死或徒(徙?),无一存者”  。尤以自洪武十三年(1380)胡惟庸党案起后,“时严〔与权臣〕通财党与之诛,犯者不问实不实,必死而覆其家。……浙东西巨室故家多以罪倾其家”  。可见明太祖一朝对江浙一带大地主阶层的打击是相当严厉的,不只因为这批富族巨室的深厚势力足以构成对封建皇朝的威胁;还因为他们有许多是前元的故吏  。

沈万三:俞弁:《山樵暇语》。

瞿兑之书。

董汉阳:《碧里杂存》上,《盐邑志林》卷二八。

黄日昇( ):《蓬客类纪》卷一《赋役纪》。

傅衣凌:《明代江南市民经济试探》,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25页。

《明宣宗实录》卷八,洪熙元年八月。

邓之诚:《桑园读书记·半轩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96-97页。

《留青日札》,《纪录汇编》卷一九〇。

《明太祖实录》卷六四:“〔洪武四年四月〕辛卯,上谓中书省臣曰:‘或言刑名钱谷之任,宜得长于吏材者掌之。然吏多狡狯,好舞文弄法,故率用儒者。……然今所用之儒,多不能副朕委任之意,何也?岂选任之际不得实材欤?”“丙午,命中书省征天下儒士贡举下第者,及山林隐逸,悉起赴京;其有业农而有志于仕,才堪任用者,俱官给廪传遣之。”

《明太祖实录》卷一三八。

但政策的更主要的另一方面,是对于一般地主多方拉拢,其中最主要的方法就是鼓励他们参加政权。在粮长制快要建立之前几个月,明太祖对中书省发表了一段谈话,其主要内容,是说当时所用的吏胥和儒生多不称职。再过了几天,他便下令中书省征召“遗逸”,和起用“业农而有志于仕,才堪用者”  。根据其后的记载,可知到洪武十四年(1381)八月戊寅,以“孝弟力田”(荐举名目之一)聂士举为四川布政使司左参政  ,他可能还是参加农业生产的中小地主;其余的便多数是“富民”或“税户人材”,他们就只能是富农或大土地的经营者和地主了。

《玉山逸稿》附录《墓志铭》(读画斋丛书本)。

钱谦益:《列朝诗集小传·甲前集》,顾钱塘德辉,“洪武元年,以元臣为元故宦,例徙临濠,二年三月卒,年六十”。

同上书卷一〇一。

同上书卷一七九。

《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二。

见《明史》卷七一《选举志三》;《匏翁家藏集》卷七五《施孝先墓表》。

见《明会典》卷二九《户部一六·征收》;《明史》卷七八《食货二·赋役》。

《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五:洪武十四年二月丁巳,“浙江、江西粮长一千三百二十五人,输粮于京师,将还,上召至廷,论劳之,赐钞为道里费”。

《暇老斋杂记》卷二九。《明朝小史》卷二《洪武纪》“士不乐仕”条云:“帝新定天下,以重法绳臣下,士不乐仕。人文散逸,诏求贤才悉集京师。甚至家有好学之子,恐为郡县所知,督耕于田亩。”亦可为证。

明初作官的途径,除由学校、科举正途出身以外,又有所谓“荐举”的方式,即由朝廷大臣或地方官吏推荐,吏部加以选任,这一个方式是洪武一朝所常用的。如洪武八年(1375)十月,命户部开列上等粮户之有“素行”者的名单,以备选官  。洪武十九年(1386)八月,命直隶应天诸府州县选送富民子弟赴京补吏,当时与选者共一千四百六十人  ,绝大多数是地主家庭出身的。洪武三十年四月户部奏上全国(云南、两广、四川除外)“富户”有田七顷以上者共计14,241户。命依次召至,量才录用  。荐举的名目中,有所谓“税户人材”,即办理征收税粮得力的人员,差不多全部都是粮长。他们有作知县、知州、知府的,有作布政使以至朝廷的九卿的  。但粮长被擢用为官还有更直接的捷径,即由皇帝径加委任。洪武中年令正副粮长于每年开征秋粮以前诣京师,面听皇帝宣谕,领取征粮勘合(详见本书第42-44页)。如期解送税粮至京的粮长,往往得蒙皇帝召见,问答投契的,立即有官做  。洪武十四年(1381)二月,仅浙江、江西两省输粮至京的便有一千三百二十五人,皆蒙召见慰劳并赐钞  。待遇如此优渥,这是因为当时可以作官的人才不十分够,亟待网罗。明末茅元仪说:明初,“学者”多“溺于耕田养生之乐,不肯弃其乡闾,而效力于官事”。“莫肯出仕,每以粮长、富户充之;既而自见职(按即指故元之原任官)以至诸生,俱严法征之,逃窜毁伤,株连亲戚。或曰:‘此高皇用重典之故也。’……〔盖〕久乱之后,人不以〔仕〕进为荣。”  所谓“养生”之乐,其实是针对太祖时官吏常遭杀戮的“重典”而言。

钱泮,常熟绿园(乡)人,生弘治六年癸丑(1493),“弱冠选隶学官,里胥以高资推长乡赋。或言:学官造士,例复其身,不在科谪之列。公曰:往役,义也,吾何辞。昼出应繇,暮归读书,研经质义,不以事废。遂举甲午(嘉靖十三年,1534)应天乡试……”(《甫田集》卷三三《江西布政司左参政钱公墓志铭》)。

见《明史》卷一五一《严震直传》。据《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三年九月转户部郎中(卷二〇四);二十六年六月由工部右侍郎升尚书(卷二二八)。参看《匏翁家藏集》卷四三《尚书严公流芳录序》。

《明太祖实录》卷二〇四。参看弘治《上海志》卷八《人品志·规用·夏长文传》。

《明太祖实录》卷二五四。参见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一〇《皇明异典述五·文臣异途》;傅维麟:《明书》卷三四—三五《卿贰年表》一—二。王圻:《续文献通考》卷四八《选举考续·荐举》又载:“税户义门郑济、王懃为春坊左右庶子。”

《明史》卷二九六《郑濂传》。按浦江郑氏,自南宋建炎初至洪武初年,已十世同居,历时二百五十余年,故被旌表为“义门”;当时两浙义门颇多,而以浦江郑氏为最著。宋濂《宋学士文集》卷五三《芝园后集三·郑府君墓版文》载:郑渭(按应即为郑濂之兄,以洪武十年九月终于家),“更繇之繁,身独任之,戴星往来,逾三十春秋,不惮烦也”。可见他以家长的身分,总管全族的赋役,已始于元代末年。至明初,郑氏一门兄弟子侄相继以粮长入仕,然犹没有放弃大地主式的农业经营,故可以称为典型的“永充”粮长世家。读方孝孺《逊志斋集》卷一〇《与郑叔度书》(郑叔度为郑濂侄,名楷)第八首可见。

见《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五;《逊志斋集》卷二二《福建左参议郑公墓表》。并参见《明史》卷七一《选举志三》;《明大政记》。

见张萱:《西园闻见录》卷三七《外编·吏部二》;《异途·前言》。乔世宁:《丘隅意见》(《百陵学山》第14册):“洪武时,用税户人才如严震直、沈玠之类,即汉赀郎之意也。与近时入粟买官殊矣。”

洪武一朝,粮长往往得为达官显宦,有名的例子如下:乌程严震直“以富民择充粮长,岁部粮万石至京师,无后期,帝才之”,洪武二十三年(1390)特授通政司参议,仅三年之内便升至尚书  。又如上海夏长文,以税户人材举用为监察御史,洪武二十三年九月超升左佥都御史  。洪武二十七年,归安汤行(《弇山堂别集》作汤仲行)任吏部右侍郎。洪武三十年八月,长兴严奇良任户部左侍郎(《弇山堂别集》误作严良奇),同县潘长寿任右佥都御史,王璁任左通政,沈成任湖广左布政使,盛任任山东左布政使  。洪武初年,浦江义门郑濂“以赋长至京,太祖问治家长久之道,语合,欲官之,以年老辞”  ;洪武十四年二月擢濂从弟湜为福建布政司参议;三十年八月,濂弟沂便由税户人才起家为礼部尚书  。此外还有苏州富民沈万四之孙玠,亦以税户人材擢户部员外郎  。

《诚意伯文集》卷一《诚意伯次子阁门使刘仲璟遇恩录》,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20页。

丘显为右通政(《国榷》卷十),又载:同月己丑右都御史严震直为工部尚书,义门郑沂为礼部尚书。

鄞(今宁波县)李山如“永乐中,以税户人才授序班,积资至兵部郎中(侯仁之:《明史列传稿斠录·项麒传》,载《史学年报》第3卷第1期,第104页)。

“陈芳,字继芳,苏之海虞(常熟县)人。自其曾祖,世以仁厚相承,为邑城望族。至君尤……乡称长者,遭元季之乱,寇陷郡邑,众皆逃匿,君与其父,亦虚舍出外,兼治农末,克勤以俭,再植有家。迨及圣朝(明),……郡邑举君总征一县租税。君委身奉法,使民惟正之供,不以一毫自私,民皆德之。课入岁充,自洪武、永乐至于宣德,六十余年如一日焉。……得年八十有八……”(章懋:《枫山章先生集》卷六《陈府君继芳墓表》)

“浙宪使无锡邵先生国宝书谓某曰:宝之先,自高曾诸大父而下,暨先君子,世为邑之开原乡税长,而廉静一德,尝储千亩之入,以充公家杂役之需,其赋民惟正之供,未尝过取一文。”(《枫山章先生集》卷八《嘉树亭记》)按此记当作于弘治中(1499年前后)。

永乐四年金华府儒学教授柳贵倡议补刻浦江《柳待制(柳贯)文集》,计工费该米一十四石,郑义门亦量助米若干(见柳贵记,载《四部丛刊初编》影印本,后序)。

见《金史》卷五一《选举志一》。

明太祖之所以破格录用粮长为官,也有其历史原因。前面已经提到,明代开国初年,政治方面很受元代遗留下来的风气的影响,当时官与吏的区别是不甚严格的。粮长原来由政府委派民间富户担任,论其地位与职务实与“吏”颇近,而与“官”相去甚远。所谓“吏”通常是指那些专门办公文、办公事的低级事务人员,亦称“胥吏”,其升迁机会比较困难,往往终身任此职。所谓“官”,乃指中高级的行政人员,升迁较易。在唐、宋两代,官员多由科举特别是进士科出身,是为“正班”。吏员和隶役同被看为杂职。“士大夫”耻由吏得官。这种风气,到了元代有了很大的转变。元代的情况和辽、金相近。辽国官僚由进士出身的“才十之二三”。金虽然较为重视科举,但它创立了吏员也算是正班官的制度。金制:进士及连考四场的终场举人皆得补吏员缺,与官员同样有班次(官阶)、俸给、升迁、调补的正式规定。金出身吏员而升任宰相、副相者多至十余人。因此士大夫并不以作吏为可耻  。元代也是这样。姚燧说:

姚之骃:《元明事类钞》卷一二《仕进门·除授》转引。

凡今(指元时)仕惟三途:一由宿卫(指蒙古亲军),一由儒(按即科举、学校),一由吏。由宿卫及儒者十分之一,吏则十九有半焉。

同书又说:

姚之骃:《元明事类钞》卷六《政术门·从吏入》。

(元)时由进士入官者仅百之一,由吏致显要者常十之九。

黄瑜说:

黄瑜:《双槐岁钞》卷五《胥掾官至尚书》。《逊志斋集》卷二二《林君墓表》:“元之有天下,尚吏治而右文法。凡以吏仕者,捷出取大官,过儒生远甚,故儒多屈为吏。”

蒙古用人,重吏轻儒……公卿多由吏进,舞文弄法,殃民甚矣。

这是有它的客观根据的。元朝以蒙古人入主中国,初时所有高官要职非蒙古人莫属,汉人与南人皆不得染指。但蒙古人缺乏行政经验,且当时法令繁冗,他们难以通晓,于是不得不以吏为耳目,因此一般行政实权往往旁落于为他们所赏识的吏员手中。明太祖虽然有意改革,但一时尚未能见效,所以明初“进取不拘资格,有掾吏而置身青云者”[1]。其后,至明宪宗(朱见深)成化(1465-1487)年间,考试制度已趋完备,于是科举出身复被认为仕宦的唯一正途,吏员被斥为“杂流”,大半不得做官。官和吏从此又分开,吏只管事务,官主持政令,和元代的情形便大不相同了。

吴晗:《明初的学校》,载《读史札记》,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338页。

《王文恪公集》卷二三《容庵葛君家传》:“……古者用人,其途非一。……我太祖、太宗之世,亦时时意外用人,若郁新、严震直之流,皆以人才至尚书,取之非一途,故才之大小纷纷,皆得效用于时。降及后世,一唯科目是尚。夫科目诚可尚也,岂科目之外,更无一人乎?”

也是在成化年间,起运北京的漕粮普遍改行“长运法”以后,京粮改由卫军转运,粮长无需亲自督运京粮(详见本书第51-53页);这一转变,又使得粮长运用京粮来作买卖的投机机会大受限制(参看本书第160-163页)。

升官发财的机会既然都受到了限制,于是粮长一职的诱惑性也大为减色。但其总的影响到正德年间才充分表现出来——到了这个时候,充当粮长的人户不免是害多利少了,一般大户都要设法摆脱粮长之职了。于是永充制不得不为轮充制和朋充制等办法所替代。

汤宾尹:《睡庵文稿二刻》卷一《奉贺三紫黄老先生荣膺封纶序》:“……豪有隐田而嫁其税于同祖之弟,弟孤羸无所控,先生为昼夜核其实,如将鸣之官者,豪惧请解,即为和颜以解,一日而田与税正,孤弟之累以脱。……自孝弟力田辟召选举之制度,人士固有抱其独行于深岩幽嵁中而发响无繇者,亦曰科目有以限之。然而辟召选举之制行之古,度尚有伪者,将行之今耶?……”(载万历三十九年本卷七,题作《赠黄先生膺封序》)按宾尹以为科目仍不失为选拔人才之比较适宜的方法。

选举制度确立,粮长的升官机会丧失了。这个转变标志着中央集权和官僚政治的强化,选拔和任用官吏已有明确的经常的制度,朝廷不需要再擢用像粮长这样的“人材”为官了。

[1] 徐 :《徐氏笔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