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任务

米麦之比。

明代田赋,分为夏税(麦)和秋粮(米)两部分。粮长的第一任务是负责征收秋粮。当时全部征收工作可以分为催征、经收和解运三个主要程序。初时,催征的工作还比较简单,最繁重的是解运。及漕粮改行军运以后,催征经收工作的重要性便被提居首位。

最初,催征以至解运,只由一名粮长总揽其事。其后这三个不同的程序,往往分由专人负责。与分工的需要相应,于是粮长有正、副、大、小……种种之分,其名称越来越繁杂,人数更加增多了;但任务越发难以完成。这就反映出来制度本身充满着种种的矛盾。

史籍上关于粮长职务的记载是零乱不清的。今试加整理,并作较有系统的叙述。首先要指出,前引《明太祖实录》洪武四年九月初设粮长的一条记载(见本书第19-20页),只有“督其乡之赋税”数字,过于简略,不可能据以分析粮长职务的具体内容。但根据同书“洪武六年九月辛丑”条的记载:

据《明太祖实录》卷八五。《明会典》卷二九《户部一六·征收》所载,较《实录》为简略,但“每名”二字则据《会典》补入。按“知数”即计算员;“斗”谓“斗子”,量官米的人——但司仓者亦名斗子;“级”谓“节级”,司理官物的人。皆自唐宋以来便有。如洪迈夷坚志》已有宋孝宗淳熙十一年(1184)“溧阳仓斗子坐盗官米,点配”的记事。在这里两者已合并而成为一个专名了,其任务当为检验米谷的容量及其等级。其后,“斗级”一名词亦有时与“门子”(司阍)一词合而称“门斗”。邓之诚据清道光《大名府赋役全书》所载工役项目中有“门斗”一名,解释道:“门斗为门子、斗级之职,一人兼之。斗级管收租。儒学有学田,故以门子兼斗级之事。”(《桑园读书记》,第67页)铢庵:《人物风俗制度丛谈》甲集《门斗》,一家社1948年版,第43页。

诏松江、苏州等府,于旧定粮长下,〔每名〕各设知数一人,斗级二十人,送粮夫千人。俾每岁运纳,不致烦民。

这里送粮夫竟有千人之多,占全体工作人员的98%。由此可以说明这一工作的繁重性;而整个经收与解运工作是在粮长的直接领导之下进行的。

关于催征与解运的手续,洪武十八年初步有了原则性的指示。《大诰续编·水灾不及赈济第八五》云:

当复设〔粮长〕之时,特令赴京面听朕言,关领勘合。不许地方犬牙相制,只教管着周围附近的人户,易催易办。

这是关于关领勘合与催办税粮的几点指示,还是不甚具体的。

前书《议让纳粮第七八》又云:

参看《宋学士文集》卷五四《苏友龙墓志铭》。

催粮之时,其纳户人等,粮少者或百户,或十户,或三五户,自备盘缠。水觅船只,旱觅车辆。于中议让(推举)几人总领。跟随粮长赴合(各?)该仓分交纳。就乡里加三起程。其粮长并不许起立诸等名色,取要钱物。其议让领粮交纳人,既是加三领行,毋得破调(反口之意)不敷。

这是关于小额粮户纳粮的办法:它采取大伙集款方式,各随粮付出十分加三的款子,以为运费(“盘缠”),自雇车船,并公推“总领”数人跟随粮长赴仓交纳。这种粮户自纳的办法,显然与洪武六年专设送粮夫一千名的办法不同。关于大粮户的处置办法,虽未见明文,想来应可以完全归自己单独料理,毋须采取集款方式,但必须随同粮长一起交纳。总而言之,在解运粮米任务的安排中,粮长所担当的是一个总领队的角色。

纳州县仓

以上各种手续和办法,到了洪武二十六年(1393)便有了整齐划一且更为详细的规定。主要点是:第一,勘合的关领期限及其手续都有明文规定了。第二,关于督办税粮,规定为粮长、里长、甲首分层负责的办法。今节录《明会典》卷二九《征收》所载洪武二十六年规定的有关诸条文,分别诠释如下:

该设粮长去处,委官一员,率领该设粮长正身,务要〔名额〕齐足,定限七月二十日以里赴京面听宣谕,关领勘合,回还〔催〕办〔秋〕粮。

按勘合之设,由于洪武十五年“空印案”发(参看《明史》卷九四《刑法志二》;又卷一三九《郑士利传》),《洞庭集·纪·大明初略四》云:“诸布政司持空印纸至六部,钱谷币帛军需缪者更之。而以印纸填书,呈,补其卷。事觉。上怒曰:‘吏敢纵弊欺我至是耶?此无他,部臣肯为容隐,故藩省遂承之。’于是悉诛部尚书及布政司官。始议制半印勘〔合〕,防诈伪焉。”关于勘合的编制,据《明太祖实录》卷一四一所载:“〔洪武十五年正月甲申〕始置诸司勘合。其制:以簿册合空纸之半,而编写字号,用内府关防印识之,右之半在册,左之半在纸,册付天下布政司、都指挥使司及提刑按察司、直隶府州卫所收之,半印纸藏于内府。凡五军都督府、六部察院有文移,则于内府领纸,填书所行之事,以下所司,所司以册合其字号印文相同,则行之,谓之半印勘合,以防欺弊。”参看《明太祖实录》卷二一三,洪武二十四年十月乙丑江西南丰县典史冯坚奏言第九点“增置关防以革奸弊”一事。

这里确定了粮长每年须于七月二十日以前到达京师领取勘合。所谓勘合,就是一种二联单式的文册,在骑缝中间加盖官府印信,使用时撕剪下来,双方各执一纸,以凭日后校“勘”对“合”之用。从下引条文看来,勘合是向内府户科关领的,用毕时又须向户科缴销  。至于征收的手续,虽不见于明文记载,但从关于解运这方面的规定明文,亦可以推测出来。据前书所载:

凡有司征收秋粮,南京户部照例刊印勘合,给付粮长,将本区合征税粮依期送纳,各该仓库填写实收数目奏缴,其勘合仍送本科注销(《明会典》卷二一三《六科·户科》)。

该办税粮,粮长督并里长,里长督并甲首,甲首催督人户,装载粮米。粮长点看见(现)数,率领里长并运粮人户起运。

郑士利:《论考较钱粮封事》(载程敏政:《皇明文衡》卷六)。郑士利传,见《嘉庆一统志》卷二九八《台州府二·人物·明》,第12页。

按洪武五年十月蠲应天、太平、宁国、镇江、广德五府秋粮诏中有云:“今年合征秋粮,除粮长顽狡,不盖仓,及科敛困民者,本户之粮不免外,其余尽行蠲免。”(《明太祖实录》卷七六)可见早年已规定粮长负有掩盖仓粮的责任。此条请与本书第29页注①参看。

这一条记载,只涉及解运方面,不够全面,必须补充说明关于征收方面的处理办法。一般粮长自京师领得勘合以后,便回乡催办秋粮。他将全区的征收任务分派给区内全体里长,每个里长又将本里的任务分派给里内全体甲首,每个甲首又将本甲的任务分派给甲内全体粮户。所以从征收的程序来说,是自上而下的。到了征收过后,便进入解运的阶段,这时候的程序便转为自下而上的了。此时每个甲首各将本甲的全部税粮汇解给里长,每个里长又各将本里的全部税粮汇解给粮长,由粮长负责保管  。最后,粮长将诸里的税粮,汇集起来,并率领里长及运粮人户装载舟车运送到缴纳地点。明代里甲的组织,将于下章中(本书第119-120页)详述之。这里只须指出,粮长所管领的里数是没有一定的;里长所管领的甲数,和甲首所管辖的户数是有一定的:每里十甲,每甲十户。粮区的解运工作,除了里长和运粮户须要同粮长一起去完成以外,甲首和一般的粮户皆可不参加。里甲制成立于洪武十四年(1381),在粮长制实行之后十年。里甲组织规定每十年重定一次,故洪武二十四年(1391)为里甲制成立后第一次重定之年,由此看来,洪武二十六年对于粮长制有了较详细的规定,无非企图使两者得以密切配合,这一措置绝不是偶然的。

《知将乐县陈君墓志铭》:“……初君以进士选知将乐,……民有严甲者,前后持吏短长,吏不敢动。君至,则执之,瘐死狱中,讼为顿减。将乐岁漕以给莆戍,莆又漕以给将乐。风涛湍 ,覆溺相望,君校其数相埒,因各留饷其境,民两便之。……城沙县也,积久弗成,君为物土赋庸,民不知劳,使者上其绩……”(“君讳大经,字正之,姓陈氏,……家上虞,……”《王文恪公集》卷二七)

各地的税粮,以其输送的地点来说,可分为两部分:其一,是留在本地供地方开支的,这部分名曰“存留”;其二,是输送他地的,这部分名曰“起运”。“起运”又可分为两种:一为运送京师的,名曰“京运”;另一为拨送他府州县或拨送军卫作官军俸粮的,名曰“对拨”。其中以“京运”最为重要,粮长必须亲自押送。又从输纳时所用的物品来说,税粮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依照本来规定,以米麦来缴纳的,名曰“本色”;一为缴纳时改用金银绸缎或他物来折合米麦之价的,名曰“折色”或“折收”。凡本色交仓,折色上库。将以上名词解释清楚以后,便容易理解下引两条条文的原意。

桑悦:《夏日收粮有感》(道光《融县志》卷一一)。

《明会典》卷二九《征收》。关于“对拨”的详细办法,可参看《明太祖实录》卷二〇〇,洪武二十三年二月“对拨官军俸粮”条。

〔税粮〕若系“对拨”者,运赴所指卫分,照军交收;“存留”者,运赴该仓收贮;“起运”、“折收”者,照依定拨各该仓库交纳。取获通关〔由户科〕奏缴。本部(户部)委官于内府户科领出,立案附卷存照,以凭稽考。

《明会典》卷二九。

凡粮长关领勘合,回还催办秋粮,务要依期送纳。毕日,赴各该仓、库,将纳过数目于勘合内填写,用印钤盖。其粮长将填完勘合,具本亲赍进缴〔户科〕。仍赴部(户部)明白销注。如是查出粮有拖欠,勘合不完,明白究问追理。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五:“明制,凡行郊祀礼,以天下户口赋籍,陈于台下,祭毕,收入内库,著为成式。”复据《明宪宗实录》卷二四九“成化二十年二月”条,南京户部奏:“国初……黄册,于后湖不通人迹之处建库收贮,……其库锁钥藏于内府,有开船过湖〔查验〕者,赴内府关领,事毕交收。”按后湖(今南京玄武湖)为黄册库所在,其钥匙则由内府掌握。由此亦可见有关赋役大政的册籍的管理均集中于内府之概况。

以上两条的内容,可以归纳起来说:粮长赴各指定的仓库完粮时,必须取得各该仓库的证明,手续是由各仓库在勘合上填写并盖印证明其粮数已交足——这就是所谓“通关”。取得通关后,粮长便缴上内府户科代奏,再赴户部注销。同时,户部向户科领出粮长的通关勘合,立案备查  。总之,粮长最重要和最吃力的工作是主持秋粮之解运京仓(简称“京运”),一般初级性的催征经收和解运工作粮长不一定直接参加,而分别由里长、甲首等人负责。由于明政府对于京粮之重视,所以对于粮长也重视起来。因之粮长领取勘合时可以面聆皇帝宣谕,缴销勘合时必须亲赍内府户科(这是直属皇宫的机构),这些规定表示了粮长要直接向皇帝负责。这些麻烦的手续,在国都建在应天(南京)之时,实行起来,还不至十分困难;然而自朱棣(成祖)永乐十九年(1421)迁都北京以后,路途甚远,手续再也不能不简化些了。是年令:

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一五下《虚出通关硃钞》引明雷梦麟《读律琐言》云:“钱粮通完,出给印信长单者,谓之通关。”

朱德润(其先睢阳人,南宋后侨居吴中)季子(蒙吉),字季宁,洪武中以才德荐,除户科给事中。时粮长稽违勘合,皆坐死,公悯之,上言勘合虽违,而税粮已足,罪宜减死。诏可其奏,悉宥之。有胡蓝逆党诛戮殆尽,犹有滥及善良者,……(元朱德润:《存复斋文集》附录)。

各处粮长勘合,暂〔仍旧〕于本部(南京户部)宣谕给与。

这就是说,粮长不必赶往北京,从此再也见不到皇帝,只能听到别人代读的“圣谕”了。朱祁镇(英宗)正统二年(1437)又令:

各处所差吏于本部(南京户部)关领粮长勘合。关毕,即以原赍本投南京通政司,转送〔北京〕通政司类奏。

从此勘合便由各省吏胥到南京关领,粮长连到南京观光的机会也减少了。朱厚熜(世宗)嘉靖十一年(1532)又题准改定:

以上三条引文均见《明会典》卷四二《南京户部·粮长勘合》。

宣谕敕书,本部(南京户部)预期责差的当官员或付顺差人员赍赴各布政司(即省)分投,差官转赍。宣谕粮长勘合随敕〔书〕发领。取具,各该官司依拟结状缴照。不必再令粮长吏典赴〔南〕京听候,有误征解。

参看吴宽:《匏翁家藏稿》卷五二《恭题粮长敕谕》;《天下郡国利病书》(通行本)卷八七《浙江二·永乐县》“粮长”条。

本来粮长是向皇帝负责的。自永乐迁都以后,已降为向户部负责了;到了此时,勘合也改为由南京户部的差吏前往各省分发了  。当初的“大面子”是皇帝给的,以后朝廷和粮长日渐疏远,他们的“面子”自然也大不如前。“面子”倒还是小问题,最使粮长受不了的是明廷为了保证钱粮的征收,对他们要求越来越严酷了。

民国《杭州府志》卷一一九《名宦四·虞谦》。

《归震川全集》卷八《遗王都御史书》,上海国学整理社1936年版,第88页。

《国榷》,古籍出版社1958年版,第648页。

根据洪武二十六年的规定,秋粮之催征、经收、解运,皆由粮长始终其事,仅以一人或二三人(连副粮长在内)总揽其成,而其种种手续却甚为繁重。其中自以京粮之解运最关重要。当时国都建在南京,由东南各省沿江输送,路程比较近,尚不至过于困难。及迁都北京以后,不只路远了好几倍,而且因为陆运艰难,海运又多湮没,不得不行漕运——全程长达一千四百余公里;当时人说是五千余里。在淮安以北浅狭的运河中航行起来不只有种种技术上的困难——如须等候水涨才能前进、漕船容量比江船为小等等,尤其重要的是费时太多,农民以致荒废生产。为了解决困难,自永乐以后,漕运办法改变了好多次,但不管怎样变来变去,主要的办法还是以军运代替民运。《明史·食货志·漕运》篇云:

永乐十三年三月罢海运(《国榷》卷一六)。永乐十三年(1415)会通河和江淮河道都已修通,于是停止海运,改用河运,各地漕粮由人民运交就近仓口后,就由官军分成,淮安到徐州,徐州到德州,德州到通州,节节接运,每年九次,运粮三百余万石。但没有几年,又恢复民运。

法凡三变:初支运;次兑运、支运相参;至支运悉变为长运而制定。

所谓“支运法”,始行于永乐末年,即由人民先输送至各指定之仓(主要为淮安、徐州、临清、德州四仓;如江西、湖广、浙江民运粮皆指定送至淮安仓支运)后,淮安以北再由每卫所官军分段递运北上,以达(北)京、通二仓。支运的办法是军民分任其劳。担任支运的粮户不必出本年的民粮;既出本年民粮之户便无须亲身供应本年的军支。支运的费用就计算在运粮之内,这一个粮额是根据几年来的平均数来制定的。

明初漕运旧制,俱民运交淮、徐、临、德四仓,军船接运入京、通二仓,名为支运,岁四运以抵通州。至宣德时,民运至淮安、瓜州,补给脚价等费兑与军丁,而直隶各省军各于附近水次领兑,名为兑运。成化时复罢瓜、淮兑运,令里河官军驾江船于江南水次受兑,长运至通,则今日现行之法也(康熙四年徐惺:《请改运法疏》,《皇朝经世文编》卷四七《漕运中》,第33页)。

王文禄:《志求编》卷一(《百陵学山》第7册):“……至京费又取于军矣,故兑运多取粮长,粮长多取细民,民穷起而为盗,盗起必用兵,用兵必费财。……”

宣德六年(1431)改兑运。永乐后的支运仍以民运为主,粮户运粮,往返需要一年,对农业生产影响极大。兑运法规定各地人民可运粮到附近府州县水路兑给卫所军,由官军运往京师,人民贴给耗米。行兑运后,支运渐少。

宣德年间所行兑运法规定:江南粮户,运粮到瓜州、淮安;河南粮户到小滩;山东粮户到济宁等仓交兑。施行后,官军既多勒索,粮户仍要自运。成化七年,应天巡抚滕昭命令运军到江南水次兑运,粮户除加耗外,每石增缴渡江费一斗。十年(1474)原交淮、徐、临、德四仓支运漕粮,也改在水次交兑,于是漕运改由官军作全程运输。

宣德六年十一月定官军兑运民粮加耗之例(《国榷》卷二一,第1423页)。《明史·食货志》卷七八,“自官军兑运,粮长不复输京师,在州里间颇滋害,故鼎臣及之”(参见本书第53-54页)。周晖:《二续金陵琐事》,文学古籍刊行社1953年版,第67-68页。

《蓬窗日录》卷三《漕规》。

继支运而起的是“兑运法”。初时它与支运法同时并行,至宣德(1426-1435)以后,它渐取得优势,支运法渐不通行了。这一办法的主要点,是将原有的民运路程缩短,相应地将军运的路程延长。其运输费用,由军民双方议定,然后由民支付与军,主要是于正米以外另加“耗米”作为路费。

这是我对于支运、兑运与改兑的解释,与日人清水泰次的见解颇不相同。请参看清水泰次著《明代之漕运》一文(王崇武译,载《禹贡》半月刊5卷5期)。

何乔远:《名山藏·漕运记》。转搬、直达,均为宋制。“国家漕政,易民运为转搬,易转搬为直达。”

《明史稿》卷六一《食货志三·漕运》:“漕粮之外,苏、松、常、嘉、湖五府输运内府白熟粳糯米十七万四千余石,内折色八千余石;各府部糙粳米四万四千余石,内折色八千八百余石,令民运,谓之白粮船。自长运法行,粮皆军运,而白粮如故事。”

到了成化七年(1471),又行“改兑法”,亦名“长运法”。它比兑运法有了两点改进:1.原来民运最近的地点仍在江北的淮安或瓜洲(在扬州城南),今改为官军过江于附近州县水次兑运,即在江南南京等地亦行军运。2.由于军运路程加长,粮户除付给官军耗米以外,更添“脚米”与“轻赍银”(即为粮米之改折,“改兑”之得名与此有关)两项,以为路费  。支运法亦名为“转搬法”,改兑法又名为“直达法”  。据前引《明史·食货志》所言“至支运悉变为长运而制定”,似乎全部解运工作皆由卫军担任了。其实不然:第一,上面所说的,仅指漕粮而言。若漕粮以外,苏州、松江、常州、嘉兴、湖州五府的白粮共计二十一万四千余石,在长运法施行后,仍由民运  ,故有“白粮粮长”之称(见本书第56页)。其次,漕粮长运仅为一大部分,而非全部,支运、民运并没有完全绝迹。且支运法变为长运法,并不意味着粮户的负担减轻了,粮户仍须付各种费用给卫军,运费极高,即如宣德六年十一月南户部所定的兑运民粮加耗则例,每石湖广八斗,江西、浙江七斗,南直隶六斗。行改兑时,又明令于加耗之外,每石添给米一斗为渡江费;另外官军还有种种苛索。故实际上每运粮一石所付运费必在一石以上。总之,因为不须亲送京师,粮长的督运工作得以减轻,这是实在的情形;但另一方面,纳粮户的负担并没有减轻多少。

陆世义:《漕兑揭》(《皇朝经世文编》卷四六《户政·漕运上》,第7页)。

但在督征方面,情形与上述的正相反——粮长的责任加重了。自里甲制度成立以后,税粮的催征与经收原是里长、甲首的经常任务。但他们所管辖的单位较小,且财力较弱,声望远不及粮长,因之政府乐得唯粮长是问,其结果是原属于次要部分的征收任务今被提升为第一位了。往日粮长不须亲自下乡沿户催征,而到16世纪初,经催田赋已成为他经常的工作了。这一转变从嘉靖六年(1527)谕德顾鼎臣所上的《陈愚见刬积弊以裨新政疏》(《明史·食货志》标题作《钱粮积弊四事》)中得到充分说明:

一曰催征岁办钱粮:成〔化〕弘〔治〕以前,里甲催征,粮户上纳,粮长收解,州县监收。粮长不敢多收斛面,粮户不敢掺杂水谷糠秕,兑粮官军不敢阻难多索,公私两便。近者,有司不复比较经催里甲、负粮人户,但立限敲扑粮长,令下乡追征。豪强者则大斛倍收,多方索取,所至鸡犬为空;孱弱者为势豪所凌,耽延欺赖,未免变产补纳。至或旧役侵欠,责偿新佥;一人逋负,株连亲属,无辜之民死于箠楚囹圄者几数百人矣。且往时每区粮长不过正副二名,近多至十名以上。其实收掌管粮之数少,而科敛、打点、使用、年例之数多。州县一年之间,辄破中人百家之产,害莫大于此者。宜令户部议定事例,转行所司,审编粮长,务遵旧规。如州县官多佥粮长,纵容下乡,及不委里甲催办,辄酷刑限比粮长者,罪之;致人命多死者,以故勘论。[1]

上引顾疏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粮长下乡催征,事实上是侵越里长、甲首职权的,与旧例不合。官方只是纵容或限比粮长下乡追征,不直接追问经催里甲与欠粮人户,也是与法令不符的。因此,如何合理地划分粮长与里长的职责是当时存在着的问题。许多地方都索性把粮长的职责归并到里长身上,以免叠床架屋的纠缠不清。这一点在第三章里将有详细的叙述,今不赘。第二,明初粮长还可以进京活动,谋得一官半职,参加官僚集团。自从这条路子断了以后,他们的活动范围,就只限于在乡下横行霸道了。由于粮长负有督征的责任,为了保证任务的完成,他们对于小粮户往往可以径加拘拿与讯问,这是他们干预地方司法权的滥觞。

吕坤《去伪斋集》卷五《上巡按请申明条鞭旧法》:“十排止于行催,柜头止于守柜,此自各省通行良法,中州何独不然?”

总之从明中叶开始,粮长关于税粮的催征、经收和解运三项任务,在各地多已正式划分开来,各设一专人负责。与此相适应的现象,就是或则于“粮长”一共用名词之上各冠以其所担任的职务等字样以资识别,如“催办粮长”、“兑收粮长”之类;或则径改他名,如“听解”、“南运”、“北运”等是。万历《上海县志》载:

万历《上海县志》卷四《赋役志上》。清同治《上海县志》卷七《田赋下》,记明粮长制云:“隆庆(1567-1572)中,改置总催,而革粮长之名。”

国(明)朝旧制:……以粮长督一区赋税。……县境……旧分九十二区,今存五十六区。每区设粮长一名,而分三色:管征粮者曰催办,近改为总催;管收粮者曰收兑;管解运者曰听解。俱五年一编审。穷区,每色以数人合为之。

见《天下郡国利病书》(通行本)卷二一《江南九》。

可参看《明会典》卷二七《户部一四·会计三·漕运》;《西园闻见录》卷三八《漕运后》,前言;《明史》卷七九《食货志三·漕运》;《明史》卷一八六《樊莹传》;《明史》卷二〇六《马录传》;吴亮:《万历疏钞》卷二六《粮储类》;陈渠:《白粮弊极难堪部运玩纵当议疏》;道光《苏州府志》卷七二《名宦四·蔡国熙传》;民国元年《太仓州志》卷二七《杂记上·知府蔡国熙题上江南七政事》;朱国祯:《涌幢小品》卷二《白粮》。

见隆庆《岳州府志》卷一一《食货考》。

按“以数人合为之”,即所谓“朋充法”,将详于下节。据上书,除上开三色粮长以外,其后又设有“南运”、“北运”各若干名,以分别掌管南、北两京粮运事务。崇祯《松江府志》载有催办粮长(亦名公务粮长或经催)、收兑粮长、解户、南运等项名目  。又如苏、松、常、嘉、湖五府于漕粮之外,有专司转运白粮之“白粮长”  ;湖广岳州府以里长兼办粮长之职务,而分别名之为“征收税粮里长”、“解运税粮里长”  。皆可为粮长职掌日分之证。

虽则正德(1506-1521)间苏州府吴县人王鏊论本地粮长制说:

《王文恪公集》卷三六《吴中赋税书与巡抚李司空》(按即李充嗣)。

旧惟督粮而已,近又使之运于京。

似可为粮长职务有时趋向集中之证。然他所指的似仅为军运行后复行民运时的情形;若在明初,吴县粮长本来是兼司督运的。总而言之,各处粮长的征解任务,纵有时分合无常,但从大体说来,无疑地是由集中而趋向于分工的。

粮长的工作重点自解运转移至征收方面,并不等于这项差事的负担减轻了。相反地,由于正德以后,政府赋税日趋繁重,逃户逐渐多起来,所以征收钱粮的任务是很难完成的,顾鼎臣奏疏中所言州县政府严令粮长下乡追征一事可资说明。这一情况具体表现为不但地方存留款目无法征起,而且连京粮的积欠也更多了。这又影响到解运工作的进行。所有这一连串的问题,直到嘉靖中年一条鞭法盛行以后,才算得到暂时的解决。自此以后,赋役项目纷纷改折为银两,自封投柜和官收官解的办法也普遍施行,政府对于粮长的需要更大为降低了。这时尽管粮长这名称还保留着,但它实际上已变成为一种徭役了;甚至还可以折银代役,并不须亲身充当。

〔洪武〕五年四月戊戌,诏天下行乡饮酒礼。每岁孟春孟冬,有司与学官率士大夫之老者,行于学校。民间里社以百家为一会,或粮长、里长主之,年最长者为正宾,余以齿序。每季行之。读律令,则以刑部所编申明戒谕书兼读之。武职于每月朔日,以大都督府所编戒谕书率僚佐读之。(《明会要》卷一四《礼九》引《会典》,中华书局1956年版,上册,第238页)

附带任务和法外特权

除了催征、经收、解运三大正常任务以外,粮长还有许多临时任务和附带任务。后两种往往是与前者分不开的。更由此而发生了粮长非法越权的行为,造成了粮长在乡村的优越地位和相当大的对于农民的统治力量。

关于粮长的临时任务,最突出的莫过于管领乡民往他处开荒的事宜。苏伯衡《两山处士王君墓志铭》说:

苏平仲集》卷一四《志圹》。按洪武七年十月诏,徙江南民十四万往凤阳。见陈建:《皇明通纪》卷六(参看本书第147页注①)

往岁,圣上(朱元璋)轸念江南之民无田者众,而淮甸多闲田,诏所在民之无田者,例遣赴凤阳,而人授之田,德至渥也。维时粮长克钦承旨意者无几。其于所遣之人,不侵牟之,亦已鲜矣,况能赈恤之乎?不困苦之,亦已幸矣,况能哀怜之乎?〔温州府〕平阳〔县〕粮长曰王君子寿(名元祐),其所统乡民之当遣者百余人。君发廪,食其居者,而行者菲屦糗粮皆任之。又念数十百人当五六月群行二三千里,纵无疾疫,亦当病暍,于是延医士冯彦文具善药与俱,而亲送之往,比抵凤阳,凡次舍什器具为区处,使不失所,然后回。……而君以忧劳致疾,回次南京,奄至于大故。……盖君之于族人也:聪明材俊者,必资之使学。无以为生者,必召而与之子本,使为商贾。才不逮者,又择才者扶持之。婚娶失时者,必询其当用财物而为具之。其于乡人也:遇先父母忌日,必出其遗钱谷周贫乏者。每岁夏秋之交,必家贷以粟,其息比他家尝减五分之二;凶年则不取息,或久逋不能偿者则已之。病者则挟医师疗救之,而为输医药之费。其于途人也:筑室将军市之北,大道之旁,命项善惠居守,而岁衣食之以田六亩,月给以钱,使具茗饮草屦火炬,济往来者。……其卒则今洪武乙卯(八年)八月十一日。

上文前半段说明了当时奉政府命令办理乡民移垦事宜的粮长并不止平阳王元祐一人,而一般成绩皆劣,只有他的成绩特异,是否为谀墓之词,不必深究。后半段列举王粮长平日对族人、乡人、途人所作的“善举”,却提供了他的经济活动能力的具体情况:他不只有多余的田产,而且有多余的钱粟可以贷放取利。像这样的人,好好地加以利用,正是明太祖的本意。

参看沈家本:《明大诰峻令考》。

《明史》卷九三《刑法志一》。《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四载:“〔洪武二十四年十一月〕命赏民间子弟能诵《大诰》者。”同书卷二五三:“〔洪武三十年五月〕己卯,天下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凡十九万三千四百余人,并赐钞遣还。”

谢应芳:《龟巢集》卷八《读大诰作巷歌》云:“天语谆谆祸福灵,风飞雷厉鬼神惊,挂书牛角田头读,且喜农夫也识丁。”卷七《周可大新充粮长》七绝二首,其一云:“千里长江万斛船,飞刍挽粟上青天,田家岁晚柴门闭,熟读天朝《大诰》篇。”其二云:“租吏无劳夜打门,桃源风景烈塘村,好将《击壤》歌中意,写作丹青献至尊!”前两首可见《大诰》之传诵一时,后一首是指粮长有朝见皇帝的机会。此诗倘与下引桑悦《嘲富翁》诗比较观之,可见其盛衰之迹。《文渊阁书目一》,天字号第二厨书目中有《粮长规戒录》一部一册,原注“阙”,是正统年间已丧失了。

见《大诰·开谕粮长第六二》;《大诰续编·粮长妄奏水灾第四六》,《议让纳粮第七八》。

在洪武十八年十月和洪武十九年间,明太祖手订《大诰》、《续编》和《三编》三书,先后颁行全国。这三本书所载的多属于严惩官民贪污罪犯的“峻令”  。编制的目的乃针对着元以来的贪污风气。三书“皆颁〔州县〕学宫以课士,里置塾师教之。……于时天下有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十九万余人,并赐钞遣还”  。这个封建政治教本,尤为粮长所必须熟读  。书中对于粮长的告诫至多。我们可用来作为分析粮长附带任务的根据。概括起来,粮长平时在农村应负起以下四个任务:1.闲中会集乡里中的“长者、壮者”,向他们解说京师以至州县设立社稷坛场,春秋祭祀,无非为民“造福”。2.劝导那些富有田产的地主豪绅,不可再“交结有司,不当正差”。凡是“于差靠损小民,于粮税洒派他人,买田不过割,中间恃势,移丘换段,诡寄他人;又包荒不便,亦是细民艰辛。你众粮长会此等之人使复为正,毋害下民”,且应“画图贴说”。3.“若区内果有积年荒田,有司不行除豁,其刁顽之徒,借此名色包荒,虐吾民者,尔粮长从实具奏,以凭除豁积荒,召民佃种。凡有水旱灾伤,将所灾顷亩人户姓名从实报官,凭此赈济。”4.“粮长依说办了的是良民;不依是顽民。民有不遵者,具陈其所以。”“若科粮之时,民有顽者故不依期,刁顽不纳,粮长备书姓名,赴京面奏,拿与粮长对问。非是粮长排陷,实是顽民故违,阖家迁于化外。粮长捏词朦胧奏闻,罪如之。”

吴晗:《明初的学校》,载《读史札记》,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326页。

以上四项任务自然是为了保证税粮征收总任务之完成而定的,但论其性质与范围却已超过了单纯的征收税粮任务。上述各点说明粮长还附带担负了对老百姓进行封建主义的劝导教化及检举不法官吏和“顽民”的任务。在初期有些粮长几乎可以与地方官吏分庭抗礼,俨然成为皇帝维护中央集权统治与封建社会秩序的有力的助手。——而选用“来自民间”的粮长以监督地方官吏和豪强,正是明太祖建立这一制度的目的之一。自然,这是一个存在着内在矛盾的办法,因为粮长就是从大地主阶级中挑选出来的。

为了加重粮长的责任,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又先后规定了粮长须要参加赋役黄册与鱼鳞图册的编制工作。据《明太祖实录》“洪武十九年六月癸丑”条:

《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八。

给各处粮长所造赋役籍册之费。凡籍有五千户者,钞五锭。随其户之多寡而加损焉。

《明太祖实录》卷一七〇。

按洪武十八年正月乙卯命天下府州县官,第其民户上中下三等,为赋役册  。至洪武十九年明令颁给造册费用,可见粮长是有编造赋役册的责任的。

另外《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年二月戊子”条关于浙江布政司及苏州等府县进鱼鳞图册的纪事云:

《明太祖实录》卷一八〇。并可参看拙著《明代鱼鳞图册考》(见《地政月刊》第8期)、《明代黄册考》(见《岭南学报》10卷2期)。《逊志斋集》卷二二《贞义处士郑君墓表》:“洪武十九年诏天下度田,绘疆畛为图。命太学生莅其役。太学生有以贿败者,蔓连大家,多坐死。处士(郑洧)兄濂时主家政〔为粮长〕,当逮京师。”楼琏:《贞义处士郑府君墓表》(《皇明文衡》卷九二),文字全同,仅增五字,其文为“名连于牒,当就逮京师”。

先是,上命户部核实天下田土,而两浙富民畏避徭役,往往以田产诡托亲邻佃仆,谓之铁脚诡寄,久之相习成风,乡里欺州县,州县欺府,奸弊百出,名为通天诡寄,于是富者愈富,而贫者愈贫。上闻之,遣国子生武淳等往各处,随其税粮多寡,定为几区。每区设粮长四人(按即一正三副),使集里甲、耆民,躬履田亩以量度之。图其田。……编汇为册,……以图所绘,状若鱼鳞然,故号鱼鳞图册。

弘治中巡抚都御史似钟讲求水利,邑人史鉴献议曰:“……一曰筑堤……课民于抵水(按:于堤之内外,〔取田土〕增广其基,名曰抵水)之上,许其种蓝而不许种豆,盖种蓝必增土,久而日高;种豆则土随根去,久而日低矣。……四曰专委任。伏睹永乐年间,凡兴建水利,庶事皆责成粮长,而官自节度之,盖粮长之任,责在农功赋税而已,用心必专。自近年以来,添设塘长,又立耆老,复革去塘长而立图长,又有属官、义官之委,粮长、耆老之总,纷纷多制,十羊九牧,民无定制,莫知所从。且属官望浅位卑,民不知畏,义官、总耆又皆贪猾之人,招权纳赂,靡所不为,是皆无益于民,适足以为聚敛之端,张其兼并之势。又况保选耆老、图长,皆由粮长,则其人可知,倚法为奸,病民尤甚。望将所设诸色尽行革除,专令粮长、圩长管之:粮长管其都(按都各领图若干),圩长管其圩(按每图各领圩若干),县之佐贰咸令分管地方,往来巡视,而正官总揽其纲,考其殿最,如此,则法归于一,而民免侵渔之患矣。”(光绪《震泽县志》卷二八《治水一》)

可见里甲、耆民都是在粮长领导之下进行丈量和制图工作的,粮长本人也须亲自参加。应当指出,将征收任务与编制赋役册籍——亦即订定科则的任务都交给粮长,不啻为粮长开一舞弊的大门。如万历中苏州府嘉定县知县李资坤《申议六事》,其第二事“公审编以均徭役”所云:

万历《嘉定县志》卷七《田赋考下·田赋条议》。

照得本县每年坐派银差……力差……,通共银5,889.5两,于概县……应审里甲户内人丁并官民田荡为捋尖册,第其上下而审编之。其法颇善。节年审编之弊,本县全凭粮长捋尖,粮长挽串书手作弊,其弊有四:曰受贿,曰畏势,曰于亲,曰有仇。或以户产大而家道殷实者捋之于后,或以户产小而家道贫难者捋之于前,或以户产虽大而家道贫难者捋之于前,或以户产虽小而家道殷实者捋之于后,或丁本见(现)在而报为逃亡,或丁本逃亡而报为见在,或田本见熟而报为坍荒,或田本坍荒而报为见熟。此粮长书手之同弊也。

这是因为该县自一条鞭法施行后,银力两差均按各户内丁田两项摊派,所以粮长亦不能不参加编造徭役册(捋尖册)的工作。审编徭役的标准,本是根据“户产”与“家道”(以田为主,结合全家人口数目),斟酌全县情形,再订各户等则之上下。而粮长串通书手,舞弊多端。关于这些方面,在第三、四章中还要详述。

万历三十四年(1606)常熟知县耿橘开荒申文中建议责成粮长主持本区内的开荒事宜说道:

徐光启:《农政全书》卷八《农事·开垦》转引。

公正者,粮长之别名,一区之领户也。前官查理坍荒,及催征钱粮,率用此辈。此辈亦稔熟土性民情,况且保惜身家,每规画调度,小民视以为从违,故开荒之事,非责成此辈不可。合无将各区荒田,以十分为率,分别难易,著该管公正分投督开,或以身先,或借工本,或多方招徕,每年限田若干,务在开完,三年之后,必于无荒。凡告认、告垦、告讨,牛种之真赝,与夫开垦之虚实,及秋后还仓等事,一一委之。……

由此可见明末常熟县粮长亦名“公正”。耿氏拟利用他们的资力来号召人民开荒,其用意与明太祖建制时正相似。后来直至清末,江苏省有些地区还设有“图正”一职,但它的职务只是管丈量田亩,掌管图册,而不直接管征收税粮了。这是乡村封建组织中之一种历史残余,随着粮长制之没落而出现的。

除了临时任务和附带任务以外,粮长往往又扩大或滥用原有的职权。例如对于乡村诉讼案件,粮长初时似乎只有参加会审的权利;其后,竟独揽裁判权了;更进一步还干预地方事务,包揽打官司了。试作阐明如下:

周铎,号逸轩(生永乐七年,卒弘治五年,1409-1492),其父周孟恢,“以资雄于乡(其先世仕宋为显宦,始自吉水徙家安成〔安福县〕之北门,其后有自北门而徙安田者)为万石长”,铎“受《易》于石谭刘先生,能得其旨要,虽累于家政,弗果卒业,……尝历吴楚,……其治生则务勤俭,操畸嬴以裕其家,……乡里有忿争者,和之酒馔,以息其事。……其子瑮,卒以明经举进士于乡,出宰(金华府)汤溪(县)”(章懋:《枫山章先生集》卷五《逸轩处士周君墓志铭》)。

《国榷》卷十,洪武三十一年三月丙寅,户部尚书郁新等榜示教民,户婚田土斗殴事,本里老人断决。

根据洪武二十七年的规定,乡村日常诉讼小案皆由老人判决,粮长似亦有权参加会审。如《实录》所载:

《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二。文中虽只言“里、胥会决”,但粮长亦必有权参加,因事涉户口、田土时,里长须服从粮长的领导。按12世纪的封建英国,封建领主自设“庄园法庭”对庄农进行审判,农奴只能在“庄园法庭”诉讼,“国王法庭”对农奴的申诉是不受理的。陈建:《皇明通纪·启运录》卷五云:“洪武三年八月,诏征江南诸郡民,凡称大家者,悉赴阙,造之于庭,亲训谕之……谆谆累数千言,又恐其或遗忘,则刻而为书,……分赐之,名曰《教民榜》。”(参看顾炎武:《日知录》卷八《乡亭之职》)

〔洪武二十七年四月〕壬午,命民间高年老人理其乡之词讼。先是,州郡小民多因小忿,辄兴狱讼,越诉于京。上于是严越诉之禁。令有司择民间耆民公正可任事者,俾听其乡诉讼。若户、婚、田宅、斗殴者,则会里、胥决之。事涉重者,始白于官。且给“教民榜”,使守而行之。

再根据较后的记载,则乡村的裁判权竟独归粮长掌握了。这种现象在宣德正统年间永充制盛行时,在浙江、南直隶、湖广几个重要省份都普遍存在着,成为当日的严重问题。《明宣宗实录》“宣德六年(1431)四月癸亥”条载:

《明宣宗实录》卷七八。

监察御史张政言:“洪武间设粮长,专办税粮。近见浙江嘉、湖,〔南〕直隶苏、松等府粮长,兼预有司诸务,徭役则纵富役贫,科敛则以一取十,词讼则颠倒是非,税粮则征敛无度。甚至役使良善,奴视里甲,作奸犯科,民受其害。乞为禁治。”命行在(南京)户部禁约。

何文渊,宣德五年“知温州府,……青田豪徐成不输赋,粮长叶孟圭督之,率五百人毁成屋,掠其财。成诉于官,三司欲兵之。文渊召孟圭,譬祸福,令还所掠,事遂定。”(侯仁之:《明史列传稿斠录·何文渊传》)

明英宗实录》“正统十一年(1446)五月甲戌”条载:

《明英宗实录》卷一四一。又据吴宽所撰海虞粮长钱完(卒于景泰元年,1450)墓表云:“郡县推长田赋……自守令而下,有事辄谋之府君,……里有争讼者,往往就质,固有越境而至者矣。”(《匏翁家藏集》卷七二《素庵钱府君墓表》)

湖广布政使萧宽奏:“近年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等讼,多从粮长剖理,甚至贪财坏法,是非莫辨,屈抑无辜。乞严加禁约,今后不许粮长理讼。”从之。

上引两段,都明言下令“禁约”,但是无法禁绝的,万历末年(17世纪20年代)江西人章潢还这样说:

见章潢:《图书编》卷九〇《江西差役事宜》。浙江《永康县志》亦云:“粮长,即汉之啬夫,与宋之户长也。”(见《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2册《浙江下》)参看郑大郁:《经国雄略》卷一《赋徭考·徭役》,第20页。按两汉的啬夫为乡官,其行使司法权是合法的。明代粮长的司法权似乎是一步一步的由扩充得来,而取得政府默认的。至于后世的乡图董事,其职务虽也听讼,但仅为帮同官厅处理案件,或作排解工作,根本是没有正式的司法权的。

今之粮长,即秦汉之啬夫。

《大诰续编·粮长瞿仲亮害民第二二》记:“上海县粮长瞿仲亮被纳户宋官二连名状告,科敛太重,纳粮既毕,拘取纳户各人路引,刁蹬不放回家为农,致令告发。……”可见粮长可以拘留纳粮户。又据《大诰·设立粮长第六五》有“临门吊打细民”的记载。

这就是说粮长仍然是听讼的。至于粮长拘留粮户,私用刑狱,则早已见于洪武中年的记载  。

总而言之,粮长在执行正常职务时固然可以有许多作恶的机会,而在执行附带任务时还有更多的作恶机会,尤以其非法得来的干预地方行政和乡村司法的权力对社会所造成的祸害更为深刻广泛。

友松处士,姓申屠,名不详,桐庐深溪乡人(景泰成化初?)“为万石长,应上接下,咸得其欢心。事或县官弗能决,必取正焉。乡邻相曲直,得一言即解去。……岁必延名师教子弟,……”(姚夔:《姚文敏公遗稿》卷九《故友松处士墓志铭》)

除了非法的权力以外,粮长又享有法定的特权,最主要的就是粮长杂犯自死刑以至流、徙,皆得纳款赎罪。《明太祖实录》卷一〇二云:

“许纳钞赎罪”一语,徐学聚《国朝典汇》卷九〇作“许纳铜赎罪”,大约是钞法不行以后的事情。

〔洪武八年十二月〕癸巳,上谕御史台臣曰:“比设粮长,令其掌收民租,以总输纳,免有司科扰之弊,于民甚便。自今粮长有杂犯死罪及流、徙者,止杖之,免其输作,使仍掌税粮。”御史台臣言:“粮长有犯,许纳钞赎罪。”制可。

正统十二年令……天文生、阴阳生,粮长、里长、水马驿夫……优免有差(《明会要》卷五二《民政三·优免》引《世法录》)。

清史稿·刑法志》注解,第45页。

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四,《万有文库》本,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44-45、590页。

《唐律疏义》卷二六《杂律上》,疏义曰:“李悝首制法经,而有‘杂法’之目,递相祖习,多历年所。然至后周,更名‘杂犯律’,隋又去‘犯’,还为‘杂律’。诸篇罪名,各有条例。”

见《大诰续编·粮长妄告叔舅第二〇》。

见《大诰续编·粮长瞿仲亮害民第二二》。

见《大诰续编·粮长邾阿仍害民第四七》,《粮长妄奏水灾第四六》。又如粮长陆仲和便因与洪武十三年胡惟庸党案有连被诛,参见《大诰三编·陆和仲胡党第八》。《明太祖实录》卷一四八“洪武十五年九月乙未”条:“粮长有征民夏税,匿绢入己者,刑部以监守自盗论。磨勘司俞纶驳之,谓:‘粮长因征夏税匿人绢,非盗在官之物,据律条,宜以因公科敛财物入己论罪,刑部所坐太重。’奏入,上从纶议。”

按自隋迄清末,以死、流、徙、杖、笞为五刑。明太祖原拟粮长犯死罪及流、徙的,止用杖刑,已可谓轻减已甚。今从御史台之议,许其纳钞赎罪,就简直连体刑亦可免去了。这样地优待粮长,无非意欲使税收不致受影响。所谓“杂犯”,似乎指的是所犯为与执行职务无关之罪;若舞弊营私的粮长,当然罪在不赦。我们只须一翻《大诰续编》,便可知粮长因作弊被判极刑的不在少数,如吴江县正粮长张镠及副粮长朱太奴以诬告叔、舅,“绝灭纲常”,且“多科良民”,故枭首示众  。其余处死的尚有上海县粮长瞿仲亮  ,及邾阿仍等;遣戍云南的有唐谦等人(邾、唐二人地区不详)  。当时甚至解纳延滞的亦得论死罪,由下引武进粮长王友谅一事可见。

《大诰续编·粮长邾阿仍害民第四七》:“粮长邾阿仍,自朕命有司召粮长面听宣谕,其邾阿仍坐视不出,令徐添长代替赴京,本人在家朋党谭理、徐付六……〔等〕起立名色,科扰粮户。……”可以为证。

章懋:《枫山章先生集》卷五《陈君墓志铭》。按陈昉为垠之第三子,《枫山章先生集》卷六《处士陈君原深(垠)墓表》云:“婺之东阳,故多衣冠望族。由宋以来,有所谓五府、三大宅、四名门者。……若路西陈氏,盖大宅之一。”陈垠,生永乐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卒成化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1407-1478)。“尝为租税长,每戒子侄,毋瘠人肥己,输官莫敢多赋于民。里有忿不平者,必就处士求直焉。正统乙巳(按正统无乙己,或为己巳,十四年,1449)括寇之变,邑里骚然,处士固结乡民,寨于洋溪山,寇不敢犯,卒用无虞。……(孙男)谭,业进士,有声庠序中。”又如嘉兴府姜雍代其父司出纳于官,其事在正统前(《匏翁家藏集》卷七一《姜正术墓表》)。

宋仪望:《华阳馆文集》卷七《明故处士张公巽庵夫妇合葬墓志铭》。

见1918年《上海县志》卷一九《人物补遗·史士能传》。

《归震川全集》卷二〇《王邦献墓志铭》:“正德嘉靖之间,东南之民,困于粮役,蹙耗尽矣。自儒者皆躬自执役。君一任其僮奴,至于不自给,终不以废学。”

前引洪武二十六年所定办法中载有每年由户部委官一员率领粮长“正身”赴京面听宣谕一条(见本书第43页)。所谓“正身”是指不得用他户顶替  。若由本人家族内的成员代替,似乎是法律上所不禁止的。所以它与“民壮”等役之必须由本人充当大不相同。这就是说,粮长一役乃“户役”而非“身役”。在封建伦理道德观念支配之下,由兄弟子侄代役,竟认为美谈,旧日史家替我们保存了不少材料:浙江金华府东阳县人陈昉(生正统五年,卒弘治十年,1440-1497)“从……事举子业,……时其家为租税长,曰:‘此弟子所当服劳者。’遂往代其父兄执役不懈”  。江西永丰县人张宜众“年十九(时为弘治元年)即代诸叔父督税京师”  。明末上海富人史士能为粮长,主运漕米于京师,其兄士简、弟士端亦一同充役  。因此世代相传的永充制曾盛行一时决不是偶然的了。还有昆山县一个书呆子王瑭,他居然只管拼命地啃死书,漠不关心地将粮长职务完全交给仆人负责,弄到几乎破产  。

“半隐生者,姓赵名侃,字叔刚,世家(浙江)桐庐之孝泉乡。父南溪翁……生三子,叔刚其季也。……年十四五,方将造就于庠校,以南溪为万石长,赋役繁重,二兄分理不给,只为南溪累,叔刚遂弃学执役,代其劳焉。……景泰初,朝臣以事下出粟令。……于是谋诸二兄,告南溪翁,南溪曰:‘是吾意也。’遂转粟五百石于京师,朝廷义之,赐冠带,且旌复之。”(姚夔:《姚文敏公遗稿》卷八《半隐生传》)

“无锡有巨室,其一子为粮长,一子入学为弟子员。辽阳李公初宰是邑,其粮长者,偶呼不至,厥弟易服以应之。李能识其非,曰:‘汝岂秀才而代粮长乎?’因出对云:‘秀才粮长,打粮长不打秀才。’即对云:‘父母大人,敬大人如敬父母。’一时应对敏捷,人皆称之。”(沈周:《石田杂记》,《学海类编》本)

《明史》卷三〇一《列女传·诸娥》。又如浦江粮长郑濂,洪武十四年和十九年两次被逮,先后由其从弟湜、弟洧代为承罪,濂获免(《逊志斋集》卷二二《贞义处士郑君(洧)墓表》)。

康熙《常州府志》卷二三《人物传·王忠》。

在刑事处分上,家属也是负有连带责任的,“孝女”诸娥的故事可资印证。娥父诸吉士,山阴县人,洪武初为粮长,被逋赋者所诬告,“论死,二子炳、焕亦罹罪。娥方八岁,昼夜号哭,与舅陶山长走京师诉冤。时有令:冤者非卧钉板,勿与勘问。娥辗转其上,几毙,事乃闻。勘之,仅戍一兄而止。娥重伤卒”  。又如武进粮长王友谅“以输纳后期,法当死。子忠,年十七,即诣京恳请代父”  。王忠还可以说是自愿代父受罪,至加“罹罪”遣戍的诸氏兄弟,他们所犯的“罪”应当是“罪及妻孥”之罪。

赵巡,盐山之安都里人。父邦智,长者也。……被里书报大户,与同里张松共收邑税。邦智以贫不能应,携家避乐陵,松诬以负,逮系狱,捽几死。时巡年十四,……愿以身代父,邑侯遂释邦智而系巡。……(光绪《畿辅通志》卷二二一《列传二九·明六·天津府》引《盐山县志》)

最后,粮长的社会地位从以下两点亦可窥见一斑。其一,明代的户籍种类甚多,有军、民、匠、儒、丐……等。凡先世出身于乞丐的,纵使后人有产业亦不得充粮长、里正和入学。这是法令对于某一种社会阶层的特殊限制。嘉靖时徐渭作《会稽县志·风俗论》说:

见《徐文长全集》卷一八《会稽县志诸论》。万历《上虞县志·风俗志》云:“四民之中,有户以丐称者,例不得与良民等。相传为宋罪俘之遗,然远不可考。《会稽志》谓其如人身之瘤,盖其男女业非四民之所业,而四民亦耻为其业也。”(据莫伯骥《五十万卷楼群书跋·文史部二》转引)按元人称丐户为怯怜户。南宋遗民郑思肖说,元人分官民为十级: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猎,八民,九儒,十丐。谢枋得又说七匠,八娼,九儒,十丐。明定户籍,编其门曰丐,其人在里巷,任猥下杂役,妻入大家为栉工伴婆,见《堕民猥编》。清雍正元年(1723)除绍兴惰民籍;八年除常熟昭文丐户籍(见《清朝文献通考》卷一九《户口考》)。至乾隆二十六年,准山、陕等省乐户、丐户于四世之后,方准报捐应试(《清通考》卷一九)。

……丐以户称,不知其所始。相传北宋罪俘之遗,故摈之,名堕民(按亦作惰民),籍曰丐户,即有产,不得充粮、里正长,亦禁其学。

翟颢:《通俗编》卷八引祝元明《猥谈》,《丛书集成初编》本,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90页。

其二,粮长的称呼也是与众不同的,《大诰续编·民擅官称第六九》云:

民有无官称官者,……市乡多如此。……庶民擅官称,擅官称且无赧,岂不由是而根祸?朕谕之后,乡民有曾充粮里甲者,则以粮里甲称;非粮里甲,则以字称;……无官者毋敢擅称!称者、受者,各以罪罪之。果顽而违令,迁入遐荒,永为边卒,是其禁也。听戒之,毋犯!

可见粮长虽比官低一等,却比一般老百姓高出一筹。

[1] 见《顾文康公文草》卷一。按王鸿绪《明史稿》卷六〇《食货志二·赋役》又载:“至〔嘉靖〕九年,鼎臣为学士,复言:‘天下税粮军国经费,大半出东南苏、松、常、镇、杭、嘉、湖诸府,各年起运存留不下百万,粮长书手,奸胥豪右,扶同作弊,影射侵分,亦不下十余万。臣生长兹土,目击渔蠹,故 缕具奏,申荷圣明允行,而所司束之高阁,漫不为理,殊负陛下惠养元元励精政理之意。乞敕巡抚都御史毛思义督所司加意举行,将检蹋清查坍荒田粮的确数目,并改正各项欺隐情弊,具以籍报,毋复迁延慢令。’帝乃加申饬焉。……”这一段是《明史·食货志》没有记载的。按此疏全文载《顾文康公文草》卷2《恳乞天恩饬典宪拯民命以振举军国大计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