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两点辨正
在讨论制度的演变前,有两个问题应首先解决。如前第一章所揭,由于《明实录》与《明会典》的记载含混不清,后来的史料往往以为粮长制是通行于全国的,而且以为税额一万石之区设立粮长一名是一般原则,这两点都是不正确的。今分别辨正如下:
郭实,万历十一年成进士,知朝邑县。县掾吏多舞文,实悉如法按治。故事:赋输椟受而纳诸帑,因朘其羡余。实耻之,因与赋长约曰:若纳若出,令第治若,令不手钱谷也。父老时至,辄询其户口腴瘠,而私籍之,由是徭役悉平……(光绪《畿辅通志》卷二二五《列传三三·明十·赵州》引《高邑县志·郭醕传》附,实乃醕之孙)
第一,据我研究的结果,已建立粮长制的省分最多还不到全国总数的三分之二,但这些都是田赋收入最多的省分,据洪武二十六年的统计,其秋粮额数约占全国秋粮总额79%。在贫瘠或边远的省分,粮长制是不设立的。再则,已设粮长的省分有时亦暂废革不行,但以设置的时期居长。
《畿辅通志》卷一八八《宦绩六·明三·陈维城传》,第6896页,有“大户”。
民国十一年《杭州府志》卷一二二《名宦七·张桐》。
参看嘉靖山东《高唐州志》卷四,万历山东《滨州志》卷二,嘉靖陕西《平凉府志》卷一,嘉靖河南《裕州志》卷三,万历河南《睢城县志》卷三。《明书》卷五一《纶涣志一》,洪武十五年四月免直隶、浙江、河南、山东税粮诏内有“近年以来,江东、浙江、江西及直隶府州官吏粮长,不行优恤小民……”等语(《明太祖实录》卷一四四所载略同,唯文字较简略),其于河南、山东蠲赋的缘由,另有叙述而不涉及粮长,亦可为豫、鲁两省至洪武中年仍未设粮长之证。
又如《明宣宗实录》卷九六载,宣德七年十一月甲申,巡抚侍郎曹弘奏:“山东六府(按即全省)粮草旧无粮长,只是委官催督,官少事多,缺人差委,往往税粮亏欠”,乃增置府佐官员专理赋税。又可为山东直至宣德中仍不设粮长之证。然万历十七年马文炜撰《安丘县志·赋役考第七》,便有关于粮长的记载(引文见本书第163页注①),可能是后来设置的。《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15册《山东上·兖州府志·户役论》云:“旧时征派税粮,即选殷实之家佥充大户,定分廒口,使之坐收。”这种按仓分征的亦法,似与分区征收的办法略有不同。上书第16册《山东下·青州府志·徭役》:“吾州条鞭以丁地兼编,省去九则之名,而收粮户仍佥民间,不招商。应是役者多干没。火耗银所入既易,不无冒破;而府差州役胁索之,又有通融之费。及亏正项,因而破产以偿者甚多。……上下视此辈为穿窬矣。”可知青州行条鞭法前,收粮户曾经招商人为之;及条鞭法行后,征收弊端仍未能解除。总之,在北方管理征收税粮的人,多名为大户,而不甚称作粮长。
从现存的史料看来,可以肯定在全国南北两直隶、十三布政使司中有浙江、南直隶、湖广、江西、福建五省是实行过粮长制的。仅此五省的秋粮额已占全国总额的60%左右。而山东、河南、陕西三省是大约设立过粮长制的。这三省均设有“大户”一役,专管督办诸里甲的税粮,其位置颇与粮长相同,可是看不出曾经订有划分粮区的办法 。例如嘉靖河南《尉氏县志》卷二虽有关于粮长的记载,然所录仅为明正德《会典》的条文,似只可认作是转录全国性的通行法令,而非本县实施办法 。如果我们认为这三省也是设立粮长的省分,则连同前面五省,共占全国省分总数约三分之二,占全国秋粮总额78.76%(见第一表)。关于北平布政使司(永乐后改称北直隶)的情况不详。但从下面所载清初北京仍有粮长一点看来,当为承明之旧,特可能设立甚晚而已。四川的情形与北平亦相似,万历十七年刊《四川总志》卷二一《经略志》说:“蜀中旧不设粮长。”但其后亦设有“大户”等名色。山西的情形我们一点不晓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四省不设粮长是可以肯定的,从现存明代方志及史料观察,不见这四省有关于粮长的记载。
第一表 明洪武二十六年全国分区秋粮米实征数及其百分比
续表
大约粮长制之设立只在人口众多、田赋繁剧的地区,人口稀疏、田赋寡少的地区(像广东、广西、云南三省秋粮合计仅占全国总额的6.48%)是不设立的。弘治初年丘濬在《大学衍义补》中说:
《大学衍义补》卷三一《治国平天下之要·制国用·传算之籍》。
粮长,盖签民之丁力相应者充之,非轮年也,惟粮多之处有之。
嘉靖末年归有光说:
《震川别集》卷九《长兴县编审告示》。
在国初亦多有不设粮长之处。惟江南田赋最重,所以特设粮长。
崇祯《太仓州志》说:
《太仓州志》卷五《乡都》。
里长者,凡有司无远近〔皆〕设之;惟粮长则置之于赋多之地。
见《安庆府志》卷一二《食货志》。
皆可为证。又据嘉靖《安庆府志》所载,安庆府所属六县中,怀宁等五县条下各分别记明粮长人数,惟望江县阙如,可见一府之中亦非所有各县皆设 。
见《明太祖实录》卷七〇。
见《明会典》卷二九《户部一六·征收》。见本书第41页。
见《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二。并参看万历《临江府志》卷四,万历《彭泽县志》卷三。
见傅凤翔辑:《皇明诏令》卷二。《明会典》卷二九所载同,但不记月。按洪武十四年,黄册里甲制初成。
见《明会典》卷二九。
见《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八。
见万历《休宁县志》卷七《艺文志》,刘三吾《知县周德成墓志铭》:“〔洪武〕十有九年始设粮长。”
见《大诰三编·臣民倚法为奸第一》。
见《明太祖实录》卷二五四。《明会典》作二名,误。
万历六年陆凤仪等纂修《金华府志》卷九《役法》。
明代各地粮长,或设或罢,事例甚繁,不暇一一列举,今姑以洪武一朝之较重要者叙述如下:洪武四年九月,初诏设粮长。至十二月,户部奏准浙江行省岁输粮933,268石,设粮长134名 。洪武六年令苏、松等府粮长每名下各设知数、斗级、送粮人夫各若干名,以备运纳 。十年五月,户部奏苏、松、嘉、湖四府及浙江、江西所属州县粮长所辖民租有万石以上者,非一人能办,宜增副粮长一人,从之 。十五年四月,革罢粮长,征收粮令照黄册里甲人等催办 。十八年,令〔两浙及京畿等处〕各该有司复设粮长,以民丁粮稍多者充当 。十九年七月,命扬州、武昌等府俱设粮长,以征民粮 。同年徽州府休宁县设粮长 。同年,革罢常熟县粮长,用里长催办 。三十年七月,命户部下郡县更置粮长,每区设正副粮长三名,以区内丁粮多者为之,编定次序,轮流应役,周而复始 。这是最早的轮充制。据万历浙江《金华府志》载,该府及所属七县各分若干区,每区皆设正粮长一名、副粮长二名。又云:“国初至嘉靖年间皆有之,近年裁革,民称便焉。” 可知洪武一朝,设置粮长的地区,实际上只有浙江、南直隶、江西和湖广,然往往既设又罢,已罢旋设,而以设立之时为多。
山西盂县:“正役者,里长甲首十年轮役一次,转以催办钱粮勾摄公事……;有粮头,以征税粮……皆所谓正役也。”(康熙《盂县志·赋役下》;韦庆远:《明代黄册制度》,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134页)
明代粮长制度虽未能普遍及于全国,然入清代以后仍然行于若干地方。《东华录》卷三云:
清顺治三年(1646)〔江南〕巡抚土国宝罢白粮民运,禁柜收条编银。六年,御史秦世祯奏请官收官兑,每石加米五石银五两(后又从科臣朱绍凤之请再加五两,此即五米十银之见于赋额者)。十四年巡抚张中元革粮长、县歇、仓歇等役。(民国七年《太仓州志》卷七《赋役·徭役》)
顺治元年(1644)十月甲子,上诏:“……凡……书吏、班皂、通事、拨什库粮长、十季、夜不收等役,但有贪贿枉法剥削小民者照常治罪。”
叶梦珠:《阅世编》卷一《田产一》:“康熙元、二、三年间(1662-1664)石米价至五、六钱,而差役四出,一签赋长,立刻破家。里中小户,有田三亩五亩者,役及毫厘,中人之产,化为乌有。狡书贪吏,朋比作奸,图蠹虎差,追呼络绎,视南亩如畏途,相率以有田为戒矣。往往空书契券,求送缙绅,力拒坚却,并归大户,若将浼焉,不得已委而去之。”这样的情形,和我们下面将谈到的明末情形是完全相同的。
见《南湖文集》卷二《原条粮画一》。
这是清初北京尚存有粮长一役的证据。康熙初年江苏松江府仍签派粮长,弊病百端 。据安徽贵池县章永祚的记载,池州府粮长赔累之苦至康熙十九年(1680)厉行“条粮画一法”后才得到了解决,在此以前粮长仍须解米接济军饷 。粮长制似亦被采用于日本。《日本考》说:
李言恭、郝杰:《日本考》卷四《夷语门·军民类》。清水泰次:《明初之税役与诡寄》下说:“然在中国之里长或粮长,并不像日本征税之‘取次人’、‘取扱人’那么宽松,而是多少有更重意味的责任者。”(第2章《役法》第4节,载《东洋学报》卷17,第4号)不知究竟有多少相似的地方。据丁文治教授函告,印度的“清敏达”制为包税制之一种,时代上晚于洪武,其中可能有一定的仿效我国的程度。
粮长,音看头那和多乃。
嘉靖十九年知县徐良傅定二等编审,看得天下钱粮莫重于苏常,天下差役莫难于粮长,一区钱粮,多或万石,少亦不下四五千石(万历《武进县志》卷四《钱谷·征输》)。见本书第109页注①。
可见这一制度的影响之广泛深远了。
《国榷》卷四,洪武四年九月“丁丑,命郡县富民为万石长,主赋,盖郡县吏多渔民,故以民治民,必不朘削”。
见《明太祖实录》卷七〇。
《大诰三编·臣民倚法为奸第一》。
第二,有些史籍称“每粮〔一〕万石设粮长一名”,这种记载也是不准确的。因为《明实录》、《明会典》诸书原作“以万石为率,设粮长一名”,分明是指大致平均数而言,且仅为洪武四年九月初设于浙江行省等处的办法。是年十二月户部奏准浙江行省岁输粮933,268石,设粮长134名 ,可见是平均约七千石便设粮长一名。洪武十九年苏州府常熟县“秋粮四十万石有零,教粮长三十余名掌之” 。可知是一万石以上才设一名。总之一万石是制度初建时一个约计的数目,并且这个数字似乎仅适合于像苏、松、常、嘉、湖等一类税粮特丰的府县,一般府县是远不逮此数的。《明宣宗实录》“宣德四年六月壬午”条载:
见《明宣宗实录》卷五五。
〔南〕直隶〔安庆府〕太湖县耆民奏:“本县十区,初各置粮长一名,一岁更代。今每区设永充粮长三人,而粮止如旧额;粮长既多,徒见纷扰。乞验各区粮有三千石之上者,设三人;不及数者,止设一人。”……从之。
可见宣德中太湖县一名粮长所管最多不超过三千石。另外《明宣宗实录》又记载:
见《明宣宗实录》卷五五。
浙江〔绍兴府〕萧山县知县吴汝芳奏:“本县一百四十九里,分设九区,粮长二十三人,催粮四万余石,旧所隶诸里,分散隔远,催征不便,请改就近分隶。”上命行在(南京)户部移文所司审复,俾从所便。
这样每区所征平均不过四五千石,平均每个粮长每年催粮只一千七百三十余石。至景泰年间,有些地方更仅有粮百数十石便设粮长一名的。《明实录》载景泰四年三月己未,裁减各处粮长:
《明英宗实录》卷二二七。
时浙江〔严州府〕建德县奏:“本县粮止三千余石,旧设粮长二十四名,民苦其扰。”事下户部议,请移文浙江等布政司,并〔南〕直隶苏、松等府州县,各谕所属,实征粮米不及万石者,粮长止存一名,仍禁其生事扰民。有犯情重者,谪本处卫所充军。从之。
当时建德县每名粮长每年平均催征大约不过一百二十五石左右。又如嘉靖中年后,杭州府仁和县的粮长,每名所辖之赋额,多者不过二三千石,少者仅五六百石(见本书第126页引赵周语)。可见一般府县的粮区多不及一万石。当然每区粮长名额是在逐渐增加的,这点我们不能不注意到。
见万历《上元县志》卷一二《艺文志》,知县叶士敦《申革督粮常例碑》。
与各区粮额多寡不一的现象密切关连的,就是各区所辖的里数也多寡悬殊。洪武四年浙江全省共设粮长134名,据《明史》卷四四《地理志五》,洪武九年全省共设里10,899,平均每一粮区约辖81个里。按明制以110户为一里,这就是说每一粮长所管辖的户数平均已达8,900之多。但据上引《明宣宗实录》卷五五,宣德中浙江萧山县平均每区只管16个里多一些。又据嘉靖《安庆府志》卷一二《食货志》,安庆府所属怀宁等五县,每一粮长平均仅统辖着6个里长。复据万历应天府《上元县志》,该县每一区平均亦仅领辖21个里 。大致明初粮区较大,所辖里数较多;另外各区赋税任务繁简不一,也影响了所辖里数的多寡。
万历《华亭县志》卷四。
每区粮长的名额,在最初时只一人或二三人不等。但至洪武二十年时有些地方已增至四人。其后,有些地方于正副粮长(正粮长后又名大粮长或总粮长)之下,又设有小粮长;且又有各司专工的粮长出现。其一般趋势是每区的粮长数目逐渐增加。兹举一例说明:万历间松江府华亭县全县粮长“凡一百一十七人” ,只此一县的粮长人数,已与洪武初年浙江全省的数目(134人)相差无几了。
二
编签粮长的标准和制度的演变
明代粮长制度在各地实施时,其具体办法往往不尽相同。但这些不同仅为执行细则上的歧异,基本原则是相同的。
粮长产生的方式,在明初多由乡里推选 ,再由州县政府加以委任。到了后来,大约自正德年间朋充法盛行之后,推选的意味已完全消失,便纯粹由州县来派定了。
关于编签(亦曰签派或编审)粮长的标准,大致说来:最初止以各户田地之多寡,不久又添进丁额一项,即以丁、粮合计为标准。其后,又改用一般财产来作标准,即于丁、粮以外,兼计及家资。各地关于“家资”的计算又有几种不同的方法。总之,采用的标准是由简单而趋向复杂。但自一条鞭法实行以后,其趋势便与上述情形正相反,即由复杂复趋向简单——于是重新采用以丁、粮两项作编签粮长的标准,更有专用田地(或田粮)作标准的。
如昆山石浦乡周南,“曾祖桂一,祖子明,父仁,〔三〕代以力田致饶裕。当国初,选长乡赋者,周氏在选中。至原凯(南之字),盖百年于此。……每与季父用和、兄原道,更出入治租事。……终以成化甲午(成化十年,1474),享年六十。……子男三人……曰泽,邑庠生。”(《匏翁家藏集》卷六二《周原凯墓志铭》)又如长洲沈孜(永乐二十三年至弘治十年,1425-1497),其祖父“友之在永乐、宣德间……已为郡县所推择〔为粮长〕……〔孜〕少为县学弟子,后以父没而母更老,度不可远仕,遂谢归以农隐,而或业贾以养生,……故能保其业。……”(同上书卷六四《沈府君墓志铭》)又如吴江汝讷仕至江西南安府知府(卒于弘治六年,1493),其曾祖、祖、父,“〔三〕世掌田赋于乡”(同上书卷六三《汝君墓志铭》)。
从整个制度的演变来看:洪武四年(1371)制度初建时,每区设粮长一人,任期似尚未作规定。不久,每区增设副粮长一、二、三人不等;洪武末年又规定正副粮长轮流充当,这应当算作轮充制最早的一种方式。总观洪武一朝,粮长之得久任者居多。至宣德(1406-1435)年间,永充制遂成为通行的制度,粮长一当便好几十年,且有子孙相承,数代不更换的了 。在这样的制度下,粮长权力大,易于作威作福,欺瞒官府,迫害平民,朝野同感不便,加上其他一些原因,于是在景泰(1450-1456)年间大力裁撤各地永充粮长,但毕竟一时无法禁绝永充。此后有两种轮充的方式又相继被提出来:较早期的一种,也是和洪武末年所定的只限于正副粮长数人轮流充当的办法有所不同的。它指派相当多的人轮流充当,并不止以大户为限,且有时不免编及中户人家。此外还有一种更通行的方式,就是将粮长一职改由里长兼任,它盛行于嘉靖(1522-1566)年间一条鞭法成立之前后。在这个总方式之下又有三种不同的办法:一、裁粮归里,即将粮区裁撤,归并到里内来,粮长原有的任务,改由诸里长分别担任,这个办法便是将粮长取销了。二、粮长一职仍予保留,粮区亦维持原有状态不动。粮长、里长由同一个人充当,但他是以不同的身份在不同的年份来执行其职务的,例如每十年之中,某一年当里长,另一年当粮长。三、粮长的名义仍予保留,但将粮区缩小了,使区与里合而为一。在这种办法下,里长不只兼行粮长的职务,且同时具有粮长的名称。除了第一种根本取销粮长的方法不算外,其余两种实际上也是轮充制的方式。比轮充制出现得较迟的另一种办法是朋充制,开始流行于正德(1506-1521)年间,这是集合更多的人来供应粮长一役的办法,不只规定有钱的要出钱,而且还规定无钱的要出力。这时粮长一役再无须固定为若干年一任,它已变成了年年必须供应的差事。不只中户,连下户也须要出力来供应的了。总之,粮长的任期从长到短——从永充至轮充,最后朋充。这是各地一般的趋势。自然,这三种制度是错综交叉的,有时候不能划分得很清楚。
参见本书第139页。
嘉定县知县王应鹏申议四事:其三,粮不过都里。……官府之青由照户领圩之册而填之;粮长之催粮,照圩领户之册而征之,虽有前弊,无由作矣。(万历《嘉定县志》卷七《田赋考下·田赋条议》;《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二〇《江南八·嘉定县》)
《明史》卷七八《食货志二·赋役》。
如果结合到编派的标准来说,则自永充制到轮充制的初期,主要是以丁田来计算;到了轮充制后期至朋充制盛期,便以资产来计算。以上的办法都是指定一定的人户来充当的。及一条鞭法实行后,粮长的名义尽管仍保留着,但它已变成为地方徭役中的一个经常项目,随同里甲各项徭役一并折银,按丁、粮或地亩起征,而不须指定某些固定的人户来充当。但明末由于战争关系,“诸役卒(猝)至,复佥农氓” ,地方政府为了催征钱粮,仍旧不时编佥粮长。
富民亦所不免。
《明太祖实录》卷一三四,洪武十三年十二月丁巳朔,“上命户部移文诸郡县,凡功臣之家,有田土输纳税粮,并应充‘均工夫’役之外,如粮长、里长、水马驿夫等役,悉免之。”
朱国祯:《涌幢小品》卷一三《编役连拜》云:“(万历中)长洲知县郭波(与太监张志聪同时),……与致仕尚书刘缨有小隙,编其家粮长七名,复以谢罪为辞,造其庐,连拜二十余拜;既出门,号于众曰:‘我欲拜死老贼耳。’刘年八十余,不胜惫,愤而卒。其孙〔子?〕不能承役,逃移四方,家立破矣。”另外,还有一个真正不避权贵的知县,像这样的知县究竟太少了,所以名登“名宦”传中。《福建列传》卷二三《明七·郭楠传》载,嘉靖中,郭楠为“昆山知县,吴人苦为粮长,名曰‘折桷斧’,言其能破家也。其所苦皆由富家投充势要家人,粮得概免,官不能征。粮长为纳逋税。楠一切持法行之。时〔大学士〕顾鼎臣家居,亦无得滥免。”又参看《归震川全集》卷一六《吴郡丞永康徐侯署昆山县惠政记》。
不论采用的是哪一种标准,总是不能按照标准办事。编派粮长的主持人是地方行政长官,作他们的耳目的是胥吏、里老人等,无论哪一方面都绝少依法执行职务的。他们贪赃枉法的情形,在本书第四章第三节后半部分有详细叙述,这里,仅举一个州县官借此来报私仇的例子。根据洪武十三年十二月的规定,只有功臣之家才可以免充粮长,并不是仕宦之户一概可免 ,这一规定从形式上说是比一般赋役规定严格得多,实际上多数的地方官却怕得罪巨室不敢触动他们。唯有牵及私人恩怨时,才不惜“依法办理”,如正德中长洲致仕家居二品大员刘缨与本县知县郭波结下了一点冤仇,一家被编粮长七名,搞到身亡家破 ,这充分反映着统治阶级内部的残酷斗争。
雍正《浙江通志》卷一五〇《名宦五》,《洪范传》、《邹东鲁传》、《张承谟传》。
关于粮长制的演变情形,总的说来,粮长的任期是从长到短;粮长的职务是从一人包揽到数人分工,甚至数十人朋充;粮长的社会地位从“煊赫如官府”没落成为痛苦的差役。下面将进一步作具体的说明。
现在先从每区编定的粮长名额说起。洪武四年初设粮长时,每区不过一名。不久,便增设副粮长二名或三名。宣德时已有“数增十倍”的现象,即每区多至十人。正德、嘉靖间又有至十人以上的。至万历间更有多至三十余人的了。人数越来越多是一般的趋势。详细情形如下:
洪武四年初设粮长时,每区仅一人,并无正副之分。再过六年,始于万石以上之区各增设副粮长一人。《明实录》载:
《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二。
洪武十年五月戊寅朔……户部奏:“苏、松、嘉、湖四府及浙江、江西所属府州县粮长所辖民租有万石以上者,非一人能办,宜增副粮长一人。”从之。
这里已说明了添设副粮长一名的理由,因为税粮一万石以上的督征事宜,非一人所能胜任。以一万石作为标准,这个办法直至景泰中年仍然是遵守着的。《明会典》载:
《明会典》卷二九;《明英宗实录》卷二二七,《景泰附录》卷四五“景泰四年三月己未”条。
景泰四年(1453)令浙江等布政司及苏、松等府实征粮不及万石者,止存粮长一名。
可以为证。但这个标准似仅适用于浙江嘉兴、湖州及南直隶苏州、松江、常州等繁庶之区,而其他一般府县粮区的实征额数大都是远在标准以下的,说已见前。至洪武三十年又令增设副粮长一名,正副共为三名。《明实录》载:
《明太祖实录》卷二五四。
〔洪武三十年七月〕乙亥,命户部下郡县,更置粮长,每区设正副粮长三名,以区内丁、粮多者为之,编定次序,轮流应役,周而复始。
按编签粮长的标准,在洪武四年初定制时,止以民户之田地多者充之,与朱元璋为吴王时所订定的“均工夫”役法计田出夫的办法颇相近。但到洪武十八年时,编派粮长的标准,似已于田地以外,又加入丁额一项合并计算。据《明会典》载:
见《明会典》卷二九。但据《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四载:“〔洪武十八年秋七月〕癸丑,复设粮长,以民户粮多者为之。”止云以“粮多”者为之,并没有“丁多”一项条件。今按洪武十四年正月初定里甲制时,亦以“丁、粮多者”为里长(见《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五),似乎《明会典》的记载较为准确。
洪武十八年令〔两浙及京畿〕各该有司复设粮长,以民丁、粮稍多者充当。
所以洪武三十年的编派标准,应是因仍十八年的老办法。在开国初年,百事草创之际,随田签派徭役,不失为简便可行的办法。及洪武十四年全国的黄册里甲制编成以后,人口土地已经过调查,采用丁、粮两项合并来作计算标准,自然比较切合于人民负担徭役的能力。
见朱健:《古今治平略》卷二《国朝户役》;王原:《学庵类稿·明食货志》。
到宣德(1426-1435)时永充制盛行,粮长名额“数增十倍” 。自正德(1506-1521)后,各地盛行串名朋充的办法,粮长人数更多。嘉靖六年(1527)苏州府昆山县顾鼎臣条上《钱粮积弊四事》说:
《顾文康公文草》卷一,见本书第53-54页。参看《明史》卷七八《食货志二》。
往时每区粮长不过正副二名,近多至十人以上。
《海盐县志·食货篇》“粮长”条所述尤详:
《天下郡国利病书》(《四部丛刊三编》影印本)原编第12册《浙江下·海盐县志》。前书通行本关于均平事例行后的粮长人数作116人,今不取。王文禄:《书牍》卷二《答范二府书》:“又想三百六十一里,则三百六十一人充为里长。”
洪武初,州县粮万石,例设粮长一人,主征收、运纳之事。已复增设粮长正副,各都区二人……是时(指洪武四年初定制时)全浙粮长仅一百三十四人,……父老相传,古有大粮长,声势赫奕如官府者是也。后民贫不能充其选,或区分三、四人。正德中,遂有串名法。至嘉靖中,吾邑额定粮长大抵四十二人为常。均平事例行后(按浙省行均平法,约在嘉靖四十一年至隆庆元年〔1562-1567〕),始照里分,每岁输一百六十一人为粮长,征收税粮。其运纳银、米诸差,亦佥其人为之,复名之曰解户。盖其役与国初之粮长同,而其人之分任者较之国初不止数倍矣。
上文言洪武初年浙江全省额设粮长不过134人,但嘉靖中嘉兴府海盐县一县便设42人,至嘉靖末年以后,更增至161人,这一个数字已超过明初全浙粮长的数字了。再则,征收与运纳诸徭役皆按里分派,指定同一批的人担任,但负责征收工作的名为粮长;负责解运的名曰解户。上文又指出“民贫不能充其选”,是人数愈来愈多的原因。又据万历《上元县志》所记:
《上元县志》卷一二《艺文志》,知县叶士敦《申革督粮常例碑》。
本县一百五十里,分为七区。每区总粮长一人,副粮长五人,小粮长每里各一人。
这里全县合计应共有192人,亦已远超过浙江全省之数。只就每区平均名额来说,也应有二十七八人。
与“人数渐增”相应而至的现象是“任期渐短”,这一点最好密切结合制度的演变来谈。大约由洪武以至景泰初年,永充制与正副粮长轮充制交迭为用,而以永充制较占优势。自正德直至嘉靖中年,“朋充法”盛行。同时轮充制又有两种新的方式:较早的一种是“以中户轮充”,盛行于嘉靖中年。稍后,一条鞭法盛行时,各地多将粮长归并于里长中,这个办法其实也是轮充制之一种,因为里甲制度是有一定的轮流应役的次序的。然与洪武三十年轮充只限于正副粮长几个人的办法不同,因为充当粮长的人已推广至于里长。以往一个粮区必定包括许多个里,今区里合并,并且粮区也缩小了,粮长的名额自然增加很多。但这个粮里合并的方式与景泰年间(1450-1456)盛行的裁粮入里的办法又有不同,后者是索性把粮长的位置取销了,而前者则仍将粮长职位保留。还应指出,编派粮长的标准,在行永充法时,多数只以丁、粮两项为根据;及行轮充法与朋充法后,便以家资作根据了。今引苏州府《嘉定县志·徭役》中一段作为例证:
这几句话的大意是说,新的法令对于粮长的监督转趋严密;“投银于柜”,意即粮户自封投柜;“老人概斛”,意即由老人监视粮米的出纳容量合乎标准与否。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6册《苏松》。康熙《苏州府志》亦用此文,唯略有删改。按据《天下郡国利病书》第6册《松江府志·田赋一》,知排年里甲亦有用朋充法者,可见两者并无判然的区别,特编派方法不同而已。关于排年次序,可参看《松江府志》同条所载。又嘉定县永折漕粮,事在万历十二年,见王锡爵:《永折漕粮碑记》。
高皇帝……以殷实户充粮长,……盖有屡世相承不易者。……永乐以后,渐用岁更。宣德初,户部言:粮长岁更,顽民玩之,故多负租,请如旧便(按即永充)。至嘉靖中,为抑强扶弱之法,粮长不独任大家,以中户轮充。初,轮充者如得美官。已而纳粟于仓,投银于柜,“老人”概斛,法令一新 。粮长大抵破家,则轮充又为朋充。朋充有三四人,或五六,或八九。而民间以粮长为大害,奸民报役者遂因以为利。盖粮长既不论丁、粮而论家资,家资高下,非有凭也。故每年夏秋之间,十(通行本作千字,误)金之家无宁居者,如役本应轮甲,则报者先喝乙,次及丙,及丁,各得贿满意,而后以甲闻。万历十一年县令朱公廷益以里长排年充役,自一、六而二、七,而三、八,而四、九,而五、十,十岁再更(按即照原定里甲排年次序轮流应役)。亦会漕折事行,而粮长之祸几熄。……
上面所说洪武间(洪武四年至三十一年,1371-1398)粮长屡世相承;至永乐(1403-1424)后渐有改为每年一换的;宣德(1426-1435)初,复行永充法;嘉靖(1522-1566)中相继行轮充法与朋充法;至万历(1573-1619)初年,行里甲排年法。这一系列的演变过程,不只嘉定一县为然,且亦为各地共同的情况,但制度变革的时间有先后的差异。以下我们试考察这几种办法递嬗交替的理由:
由于明太祖及其后人之大力培植,粮长一职逐渐取得永充的地位,这是很容易理会的事。至于永充法所以改变为轮充法,则由于粮长不只欺凌百姓,更重要的是欺瞒政府,侵吞公款,干预司法(见本书第66-70页),使政府深受其害;同时这一位置既成为“美缺”,竞逐者遂多,《嘉定县志》所说轮充法初行时,得之者“如得美官”,表露了此中真相。轮充制初行时在个别地方或有“抑强扶弱”的主观愿望尚未可知;但初“以中户轮充”及后来“粮长大抵破家”则为无可争辩的事实。为什么粮长竟轮到中户来作呢?除了朝廷政策和舆论影响以外,还有它的社会经济上的原因,那时原先由粮长起家的人已经得到很大的好处,他们有了更好的出路,乐得放手不干,让给别人做。但为什么后继的粮长有许多却弄到破产呢?这是因为他们不过是中户人家,经不起大户逃避税粮的拖累,更受不了政府的“酷刑限比”,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他们刮削小户和农民也有其最高的限度,如果直接生产者已到了无法维持最低生活和简单的再生产的地步,则农业生产必然进入萎缩状态,农民不但无力交租纳税,而且甚至相率逃亡,或揭竿起义。在这种情势下,中户的粮长是无法维持其原来地位的,他们或则上升为豪绅大户(这只是极少的一部分),加入到“飞洒诡寄”的阵营里面去;或则下降为小户,以至沦落为破产者(这是当时大部分粮长的结局)。而朋充法之出现,就是连小户也要被签派为粮长。粮长制的演变过程就是农村阶级分化和阶级斗争过程的体现。
下面我们看一下史书上记载的关于永充法被废止的情形。据《嘉定县志》所述,宣德间之复行永充法是由户部奏言:以前每年更换的粮长,资望太轻不足以压服“顽民”,以致逋赋甚多;所以必须提高粮长的资望,并使久任其职。这就是说,非起用大户来督办小民不可。像这种论调,提倡者大有人在,下面所引嘉靖末年长兴县知县归有光《乞休申文》可为例证(见本书第127-128页)。最好先引用明宣宗自己的话来说:
《明宣宗实录》卷二七。
〔宣德二年四月〕丁丑,谕行在户部尚书夏原吉等曰:“设立粮长,本欲便利小民,协助官府。昨日大理寺奏:湖州粮长侵盗秋粮,皆拟斩罪,朕为之恻然。小人贪利忘身,少有廉耻。有司编立之际,不择良善,纵容此辈得以为奸,虽加以刑,竟复何益?卿等宜令有司,凡设粮长,必择有恒产之家,有廉耻之人,则能爱惜身家,必无此弊。”
明宣宗是支持永充法的,所以尽管永充粮长的弊病已甚显著,他还是于宣德五年令:
《明会典》卷二九《户部·征收》。
各处粮长有消乏充军等项者,选差殷实大户常川充当。
让我们看看这班由殷实大户中挑选出来的永充粮长的成绩罢:
《明宣宗实录》卷六〇。
〔宣德四年十二月〕乙酉,南京大理寺少卿吕升言:……“江南粮长之设,专督粮赋。近时永充粮长,恃其富豪,肆为亡赖,交结有司,承揽军需买办,往往移已收粮米别用,辄假风涛漂流为词,重复追征,深为民患。请令郡县各增置官一员专率粮长催征,使不得干预诸事。”上谕行在户部臣曰:“……粮长害民事,令郡县官督究治之。”
《明宣宗实录》卷七四。
〔宣德五年闰十二月〕壬寅,南京监察御史李安言:“各处粮长皆殷实之家以永充之,故习于横豪,威制小民,妄意征求:有折收金、银、段(缎)者,每石征二三〔石?银两?〕者,有准折子女畜产者。任情费用:或纵恣酒色,或辗转贩贸。营丝(私)有余,输官有(不)足。稽其递年税粮,完者无几。宜禁革以便民命。”命行在户部计议施行。
《明宣宗实录》卷七四。
(同月庚戌)江西庐陵、吉水二县耆民建言:“永充粮长怙势害民:如征夏税,一图(按即一里十甲)不及一石,而甲首十人,各科绵布一匹,又折使用绵布五匹,至二十倍有余。若征秋粮,每石加倍以上,又征使用绵布十五匹(按此项为夏税折征率之三倍)。复以官府支费为名,每甲首一人别科银二两。甚至在乡强占灌田陂塘,阻遏水利。民多怨苦,皆因永充之故。”行在通政司以闻。上曰:“初谓永充粮长,可以利民,事久弊生,乃至如此!其令巡抚副都御史贾谅治之。”
只从上引三条史料来看,即可见粮长对老百姓的剥削掠夺方式已经是五花八门的了,或则“承揽军需买办”,或则“辗转贩贸”,或则“强占灌田陂塘,阻遏水利”,更不用说征收税粮时的各种“妄意征求”了。在“征求”手段中,更值得注意的是“折收金、银、缎……子女、畜产”的方式,从这里他们可以直接地掠夺土地和劳动力。倘若我们再把前文所引的宣德六年四月张政的上言:浙江、南直等府粮长“兼预有司诸务,徭役则纵富役贫,科敛则以一取十,词讼则颠倒是非,……役使良善,奴视里甲”(见本书第68页)结合起来看,他们岂不就等于土皇帝吗?
《明史·食货志》简单地总结了永充法的历史说道:
《明史》卷七八《食货志二·赋役》。
宣德间复永充,科敛横溢,民受其害。或私卖官粮以牟利;其罢(与疲同)者,亏损公赋。事觉,至陨身丧家。景泰中革粮长,未几又复。
《古今治平略》卷一《国朝田赋》。
然“事觉”且至于“陨身丧家”的永充粮长恐怕究竟有限,由永充而得到升官发财的则大有人在(见本书第89页注①)。永充法至景泰年间才衰落下去。景泰中(二至五年)江西永充粮长由巡抚韩雍奏准革罢,改从里甲次第,“从公佥充” 。自景泰五年至七年,先后革湖广、江北、直隶、扬州等府及福建的粮长,皆改用里甲催征(参见本书第115页)。以里甲替代粮长,事实上就是轮充法之一种方式。为叙述方便起见,下面先谈朋充法。
朋充法亦名串名法。正德中始行于浙江、南直隶等地,正德末年以后尤为流行。它以数家合编一役,和以前一户独编一名的办法不同。它和轮充法有一点很重要的区别:就是轮充法所取的仍多为近于中等以上的人户,朋充法则甚至贫乏下户往往亦无可避免。浙江金华府《永康县志》载: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2册《浙江下·永康县志》。
……岁久消乏,有司乃权令众户朋充,今且有十人而朋其一者矣。
《海盐县志》谓: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2册《浙江下·海盐县志》。
后,民贫不能充其选,或区分三四人。正德中,遂有串名法。
《嘉定县志》亦谓:
同上书原编第6册《苏松》。
朋充有三四人,或五六,或八九。而民间以粮长为大害。奸民报役者遂因以为利。
嘉靖初年许赞为吏部尚书时,尝作《浙民歌》十首,中《咏粮长》一首云:
嘉靖《江阴县志》卷五。按许赞为吏部尚书时,在嘉靖十五年至二十三年,见《明史》卷一一二《七卿年表》。其为浙江左布政使,则在嘉靖初年,见《明史》卷一八六《许进传》附。《明诗纪事》卷七《丁签》。
弘治年人人营着役,正德年人人营脱役,近年着役势如死,富家家业几倾圮,串名四五犹未已!
据以上记载,可知朋充的人数由三人至十人不等。这一办法的采用是由于农村经济困难(即所谓“消乏”)。但这些记载大约都是出于地主阶级之手,所以只强调富户因能力不支而致赔累的情况,却省略了乡绅豪富逃避徭役的实况,尤其是有许多粮长之家由此致富的情形,我们须要在第四章第二、三节里另作补充。这里应首先指出的,就是在朋充法下往往包括有下户在内,他们是被迫充当粮长的,这和弘治以前“人人营着役”的情形迥乎不同了。朋充法的编派标准,一般都以“家资”来订定,这又与以前只按丁、田额来计算有所不同。细分之,有以下三种方式:
朋充法的第一个方式,是将区内的人户分为上中两等:上等户一户独编粮长一名,中等户数户合编一名;每个粮区又划分为两角,每个粮长各分任一角内的征收事务。如常州府武进县初时将连役数年的办法改为五年轮役一次的轮充法,其后又改为朋充法。关于第一段的经过情形,据《武进县志》载:
正德初,编审粮长法,惟据资产殷实者连役七八年或五六年。……自后至嘉靖初,五年一编,每年役一名。
可见任期初时是并无一定的,正德年间连役数年的办法如果时间更拉长便很容易成为永充制了。但至嘉靖初年已改为五年一轮的轮充制。其后复由轮充制改为朋充制,关于这第二段的情形,《武进县志》续记云:
万历《武进县志》卷四《钱谷·征输》。
嘉靖十九年知县徐良傅定二等编审:……将概县粮、里,该区堪充人户分为上中二等:丁田多而殷实者为上;丁田〔虽〕多而不甚殷实,及虽殷实而丁田不多者为中。照旧一区分为二角,或〔上户〕一名独当,或〔中户〕串名朋当。定立〔税粮〕分数,亲笔填注。照册,每年每区正副二名,一年一换。
这里编审的标准,是丁、田与家资两项合并计算的。所谓“家资”当时亦名“事产”,即指一般家当,它不止包括了田地等不动产,且包括一般流动资财在内。这一个标准之被采用,说明了当时社会上商业资本已经相当抬头,地主阶级经营商业的日渐增多,因之可以不必专以田产的多少作编签粮长的标准;在这种情形之下,用家资来作标准,按说应当是比较合理的。可是问题就在评审工作很难作得好:一因家资种类甚多,往往分散而不集中;二因家资中的流动资财部分是容易隐瞒的。加以吏胥串同富户舞弊,那就更无可究诘了。如前面(见本书第95-96页)引《嘉定县志》说:
最近读侯外庐《中国早期启蒙思想史》(人民出版社1950年版)第13-14页,亦引用《嘉定县志》这段文字,却得来“因为阶级关系的变化,粮长的选派也变做以城市富人为对象”一个结论。他又将寄庄户解释作“一种城市居民中的新发户”。我以为他这两个论点,只有在很偶然的场合才可能成立,但与一般历史事实不符。侯氏又据《嘉兴县志》:“县有兴革之役,……凡诸给使,代以义民。义民者,多市人也。”等语,解作城市居民的同义语,似亦失当,因为当日的“市人”,其义即市井之人——小商贩和衙差一类的人,他们往往是住在乡下的。“义官”,参见本书第167页注①。
盖〔编充〕粮长既不论丁、粮而论家资,家资高下,非有凭也。故……十金之家无宁居者。
这还是指吏胥单方面的敲诈而言;事实上如果他是千金之家,他就可以买通吏胥,使粮役尽归“十金”之户,自己却优游自在,这种情形是很普遍的。因此用家资来作标准的办法并不合适,最后到一条鞭盛行时还是回复到专用丁、粮或专用田亩的办法上去,因为丁、粮特别是田亩是比较难以隐藏的。武进县嘉靖十九年所行的丁田与家资两项合并计算的办法,论其规定的精密程度,较之专论家资的办法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因为它并不是单纯地以财产的厚薄为标准,而且兼顾及税户的实际负担能力。这一规定在中国封建时代的财政史上可以算是很进步的措置了,但实际的效果却适得其反,主要是由于豪富之家事实上是逍遥法外的。在这里我们只须指出,在武进县这个标准下,编役的对象已经推广到“虽不殷实”或“丁田不多”的所谓“中户”阶层了。这已初步透露出来明政府财政已日趋窘迫。更进一步便是对下户也不放松,如以下所说的便是。
见崇祯《吴县志》卷九。
朋充法的第二个方式是将区内税粮分成十分,每区共编粮长若干名;每一名各管征收若干分。例如万历年间行于苏州府吴县的办法,是:“首名”(上户)经征自一二分以至四五分不等,“散名”(下户)自七八厘不等。解运的额数亦依照上述比例来分配 。
第三个方式是将粮长分为正户和贴户,正户出力,贴户出银。如浙江衢州府万历中年所行的十段册法是。先是该府:
天启《衢州府志》卷八《国计志》;崇祯《开化县志》卷三《差解》。
粮长三十人,分收各里之税粮、盐粮,以输于官。户丁粮之多者拨充(即独名充当之意),丁粮之少者朋充。
这个办法原与武进县嘉靖十九年的办法大同小异。及万历十八年,衢州知府易倣之立十段册法,将府属各县皆按照粮额各均分为十段,每年用一段编差应役,凡段内粮多者编为正户,管解钱粮;粮少者编为贴户,止帮路费。易氏详文说:
天启《衢州府志》卷八《国计志》。参看天启《江山县志》卷三《籍赋志》。
查得各县每年编差粮米,其中豪猾夤缘,有米多而反获轻差者;有吏书受贿,而脱然无差者;有士夫分外求讨,而徇情免差者;甚至官司将本年应差之人,追空役之银,以充无名之费,而预将来年里长(按此时粮里应已合一)拨顶差解者。……今议将属县粮米均为十段,编佥差解,酌道里之远近,以定盘费;因盘费之多寡,以定米粮。不惟巧者不得规避,而官司亦不得擅用,贫富皆两得其平矣。……今均段之议既行,则每米一石,如西安〔县〕(今浙江衢县)止……该差解路费银二钱二分,……以该年段内米多者佥为正户,管解钱粮;米少者佥为贴户,止帮路费。正解(即正户)执票自向贴户取讨,不得多科;贴户照数付银,不许迟误,永为规定。其龙游、江山、常山、开化米数不同,各分十段,俱照西安差解法则。
像这样煞费苦心的筹措,真可说是无微不至,因为连小户也不曾放过。
随着朋充法之流行,于是粮长的名目也大大增多起来。这在前面已提到(见本书第55-57页),今再用松江府的情况来作说明。该府:
旧制:每区设催办粮长一名,专管催征本区银米。……旧谓之公务粮长。
及行朋充法后,便有以下二十九种名目: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6册《松江府志》。
五年编审粮役之数:布解、北运、收兑、收银、南运、风汛解户、凤阳麦折解户、南京蜜糖解户、南京惜薪司运柴脚解户、南京各部柴薪解户、南京五城弓兵解户、南京直堂解户、南京国子监膳夫解户、两浙运司船盐解户、织造府解户、军器库子、斗给、水乡荡价解户、南解、二六轻赍解头、盐粮解头、南京公侯解头、徐州米折解头、扬州米折解头、山东昌平等驿解头、凤阳大店驿解头、河间府 海驿解头、徐州滁阳驿解头、南京农桑丝绢解头。
这些名目,或是按其所管的税项(其中有许多项目原不属于田赋范围之内,但至此多已随田赋征收了),或是按其解送的地点和机关,或是兼依此两者来设立的。由此可见粮长职务的分化是田赋征收对象增加和征收范围扩大的结果。
在粮长制度的演变过程中,除了轮充法和朋充法值得注意以外,还有一个更常用的办法更值得注意,这就是用里长来替代粮长执行职务。关于这一办法,各书仅有片段的、不成系统的记载,并且没有给它来一个专名。其实大有阐明的必要,因为通过这一方面的考察,我们才能掌握明代粮长制度的全貌;搞清了它,对于明代经济史、财政史的了解是有相当帮助的。今汇集一些资料,按年代排列如下:
见傅凤翔辑:《皇明诏令》卷二。
1.洪武十五年四月,革罢粮长,征收粮令照黄册里甲人等催办 。
见《大诰三编·臣民倚法为奸第一》。
2.洪武十九年,革罢常熟县粮长,用里长催办 。
见《古今治平略》卷一《国朝田赋》。
3.景泰中(二至五年),韩雍巡抚江西,奏罢粮长永充,以里甲为差次,从公佥充 。
见《明英宗实录》卷二四一,《景泰附录》卷五九。《明会典》卷二九。
4.景泰五年五月,革湖广等所属州县正副粮长,令里甲催征 。
见同上书卷二五一,《景泰附录》卷六九。
5.景泰六年三月,巡抚淮安等处左副都御史王竑奏江北、直隶、扬州等府县粮长乞准湖广例尽数革罢,令官吏、里甲催办。从之 。
见同上书卷二六八,《景泰附录》卷八六。雷礼:《明大政记》卷一五。
6.景泰七年七月,巡按御史盛颙奏罢福建粮长,以里甲催征 。
见嘉靖《惟扬志》卷八。这里的“大户”即相当粮长。
7.嘉靖五年,巡按惟扬监察御史刘隅审编里长于册,轮作大户 。
见《归震川全集》卷二四《安亭镇揭主簿德政碑》:“图头者,先是为粮长一人掌税,悉亡其家,今则图各一人,事力省而易办。又检故事,免其收解,永无所与。”按明以一百一十户即一里为一图,故图头即为里长。
8.嘉靖十四年,昆山县主簿揭夔立图头法以代粮长 。
见崇祯《嘉兴县志》卷九《食货志·土田》。
9.嘉靖十九年,嘉兴知县卢楩定每年每里轮一里长为之(粮长),免其收运 。
见万历《杭州府志》卷七《国朝事纪下》。
10.嘉靖三十二年,仁和县知县赵周以排年里长代粮长 。
见《涌幢小品》卷一四《揭贴》。
11.嘉靖末年,浙江巡按御史庞尚鹏议革去粮长,以里长收粮,彼此互管,贫富通融,十年一审 。
见雍正《江西通志》卷一一七《艺文·奏疏三》,刘光济《差役疏》。按景泰中韩雍已以里甲代粮长。
12.隆庆二年,江西巡抚刘光济奏请用里长代粮长催办税粮 。
林功懋,字以谦,漳浦人,嘉靖壬辰(十一年,1532)进士,知东莞县。……故事:秋征,专督办粮于一人。民不便,乃令里甲轮年分办,粮遂易完。尝榷税,番舶贿赂一无所受。(《福建列传》卷二四《明八》)
《海瑞集》(上)《督抚条约》,第250页。
常熟、江西、湖广、淮安、江北、扬州等府,福建、惟扬、昆山、嘉兴、仁和、浙江、嘉定、武进。
见《天下郡国利病书》(通行本)卷二〇《江南八·嘉定县志》。
13.万历十一年,嘉定知县朱廷益以里长排年充粮长之役 。
见《武进阳湖合志》卷一六《官师志》。
14.崇祯九年,武进知县马嘉植创图收法,以代粮长 。
由上举诸例,可见整个明代常用里长来代替粮长。这个办法之采用还远在我们已讨论过的轮充法和朋充法之前;及两法既行之后,它仍在某些地方通行,尤其是自一条鞭法施行后,它更成为最通行的办法。但所有这些递嬗之迹,各种载籍皆只就本地一隅立论,而没有明白指出这是几乎成为全国一致的趋势,这一缺憾,我们企图加以弥补。
嘉隆后“大约每粮一石,计收〔粮长〕银三十两。……又准祁门知县桂天祥议:一年里役之后,较其粮多者为粮长,稍多者为收头。至五年均徭,又以粮多者编力差,粮少者编银差。……万历年间知县陈嘉策条除本府申允行‘先里后粮’之法焉”(万历《绩溪县志》卷三《食货志·徭役》,第4页。参见本书第130页注释①)。
以里长来代替粮长的办法可分为前后两期,划分期限的界限应在景泰末年——即第7例以前皆属于前期,第8例以后,除第11例外,皆属后期。前期所用的办法,我们可以名之曰“裁粮归里法”。也就是将粮区裁撤,分隶于诸里之中,粮长原有的任务,改为由诸里长分别担任。这一办法内容比较简单,无须详述。属于后期所用的,可以名之曰“粮里统一法”。它与前期办法不同之点,是在于仍然保留着粮长一职,仔细说来又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保留原有粮区不动,但所排的应役年份不同。如浙江衢州府常山县的赋役法,在万历三年(1575)颁行一条鞭法以前,是:
万历《常山县志》卷八《赋役表》。
自〔每年纳〕税粮之外,一年〔充〕里甲,一年粮长,一年丁田,一年均徭,一年造册(以上皆役名)。十年之中,五作而五休之。
所谓“五作而五休之”,即今年应役,明年休息,第三年复应役,第四年再休息,余类推。在这个办法底下,粮长、里长,皆由同一人充当,但在不同年份以不同的身份出现来执行职务。二、在不完全废除粮长的条件之下,或则不另设粮区,使区、里同一;或则将粮区缩小,使区、里合一。属于“区、里同一”的办法的,如镇江府在万历中年以前的惯例,是:
万历《镇江府志》卷一二《赋役志·征解库藏事宜》。
上年里长催毕科条,即充当下年粮长,经收各项税粮,名曰“辖里”。……并不佥点大户,兼收数里,贻累赔补。
见《帝乡纪略》卷七《秩官志》。按“帝乡”即南直隶泗州,朱元璋先代的故乡。
按这里所指的“兼收数里”的“大户”,即相当于嘉兴府的“大粮长”,或上元县的“总粮长”,这在镇江府是不设立的;镇江府所设粮长,其经收的税粮只以一里为限,与上元县的“小粮长”相当。再者,镇江府规定催科以里长的名义执行,经收以粮长的名义执行,皆同为一人,但这两种任务分派在互相衔接的两年内履行之,也是值得注意的。至于“区、里合一”的办法是将粮区缩小或径加裁撤,如嘉靖三十二年仁和县知县赵周将“大名粮长”革去不编,只以里长一人司里中赋役(详下)。在这种情形之下,粮长里长皆同为一人,故有“粮里长”一个专名 。
为了要解释用里长来替代粮长的理由,我们对于明代里甲制度有略加申述的必要:明代里甲制度在洪武十四年(1381)正式建立。它是全国通行的关于户口编制和赋役供应的地方组织。它规定凡居处相邻近的一百一十户人家编为一里。每里之中,推丁多粮多的十户为里长。其余一百户分为十甲,每甲十户。每甲有“首领”一人,名曰甲首。先编排里甲的次序,由第一甲而至第十甲,再指定每甲应役的年份。每年由里长一名、甲首一名率领一甲十户来供应公家的差使。即在每十年之内,从第一甲以至第十甲皆须按照排定应役次序轮流供应一年。换言之,每甲在十年之内只须服役一年,其余九年休息。应役之年名曰“见(现)年”;不应役的年份,名曰“排年”。十年期满,每甲皆已应役一次,然后重新编定下届的轮流次序。一般地说,重编的次序皆以上届所定的为准则,但如诸甲间的户口财产有巨大变动时,则亦可以加以适当的调整:如某几户原属于某甲,重编时可将其改编于他甲;又如上届第一甲排定在第一年应役,下届可改编在第六年应役等。里长的产生方法,最初规定由民间推选;其后实际上多由州县政府指派。其职务是负责办理本里内一切属于民间的公共事务,协助地方政府推动有关本里的行政工作,如催办赋役,传递政令,维持地方秩序,支应公共开销,招待贵宾等等。里长是十年一役的。
见《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22册《浙江下·海盐县志·粮长》。
同上书(通行本)卷二〇《江南八·嘉定县志·徭役》云:“粮、塘〔长〕、老人,均杂役;惟里长为正役。”又卷八九《浙江五·永康县志·均徭》:“今制凡杂役皆点差,而以上中下三等定其轻重。盖有司得随时专制,非若里甲有一定之役次。”参看万历吴江沈瓒:《近事丛残·徐抚台》“民式”条。近读川濑智寿子《明代の粮长》一文(载《文化》第17卷第6号,1953年11月日本东北大学文学会编辑),它的主要内容是从粮长在农村中的社会地位和职务,及这一制度的“特异的性格——胥吏性”两点来说明粮长一役不纯粹属于“杂泛”范围之内,而认为应视作“职役”的一种。我以为如果我们掌握了粮长制的整个发展过程及其各个不同的阶段,则这些问题似可迎刃而解。因为自从嘉靖中年一条鞭法通行以后,各地“杂泛”多已随同里甲正项一律编银,所谓正役和杂泛的区别渐已淆混不清了。论文中又提及星斌夫《明代粮长の漕运に於けゐ役割》等文,惜皆未见。
崇祯《太仓州志》卷五《乡都》:“里长循编排之格,以周年为限。粮长……不限以年。”
万历《上元县志》卷一二《艺文志》,姚汝循《粮里议》:“粮里二役,名为重差,而亦不同。粮长……凡有力者皆可为之,不必寄庄与土著也。若里长……不惟寄庄不可顶替,即别图别里亦不可挪移。”姚汝循小传见《明诗纪事》己签卷一二(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6册第1969页)。
粮、里二长有两点是相同的:初时他们都是以丁、田较多或资产丰厚的上户来充当的;另外,二者同为督办税粮的“重役”,而粮长的负担尤重 。不同之点是:粮长为“杂役”(亦称“杂泛”),由官方随时指定;里长为“正役”,有一定的应役次序 。因之粮长的任期本来是没有定限的,可以世代相传,也可以连役七八年不等。里长则只限于十年一轮 。但自永充制改为轮充制后,这一点差别便由减少而至消失了。粮、里二长,虽皆同司征运税粮,但这是粮长的最主要任务——有时且为其唯一的任务。从里长方面来说,则此事不过是应办的多种任务之一而已。但是从他们所管辖地区的大小来看,则粮区比里辽阔得多。因此之故,粮长不一定要由本地土著来担任,即使为寄庄之户亦是可以的;里长则非为籍隶本里的住户不可。所以粮长尽可随时照财力签编;而里长照例是不轻易更换的 。但最重要的区别是:从阶级成份来说,里长多属于中小地主阶层,他们多为地痞、“二流子”一流人物;粮长则属于大地主阶层,往往是土豪劣绅。粮长的威势,特别在明初,是远在里长之上的。所以即在执行催办税粮的任务时,也是由“粮长督并里长”,前者具有半官的性质,后者仅为一种供奔走的差役。
既然粮、里两长同为负责征收税粮的人员,而里甲制又是普遍全国的封建制基层组织,则两者的合并可说是自然的趋势,其所以迟迟不行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粮长的资力比较雄厚,社会地位也比较高,粮长不只容易骗得一般纳粮户的信任,并且对他们还有“积威”,使其不敢轻易拖欠;尤其重要的,如果税粮征收不起时,政府易于责令粮长赔垫。所以政府也乐得继续维持着粮长制的存在。下面的两个例子,可以说明这点:
宣德九年(1434)九月苏州府知府况锺奏云:
《况太守集》卷九《请禁妄动实封及冒军籍船户佥充粮长不符定例奏》。
近查长洲等县税粮不完,究其所以,盖因下等水乡艰难区分,原无殷富大户,俱系一般小民编充粮长,不能服众。……乞敕……但有此等艰难区分,……即于附近邻境区内拣选殷实大户佥替。
上文说明了佥用区外寄庄人户为粮长的理由。另一种情形,是区内确无殷富大户,只好由里长承办。如嘉兴县内,就是粮长制与里长承办制同时并行的:在殷富之区设立粮长,但贫瘠山区则用里长轮充。嘉靖十九年(1540)知县卢楩《为立役田以苏民困以重国计议》云:
崇祯《嘉兴县志》卷九《食货志·土田》。
切照本县钱粮浩繁,征收兑运,悉自粮长,责寄攸重。频年审佥,慎择殷实大户承役。……访得德化等都,殷实可充粮长之户尚多,各任其便,自相帮协外;惟胥山四都,素称患区,田土委的瘠薄,人户委的艰难,遇佥粮长,不过短中取长,并无中人之产。本职因其不能胜役,每年每里轮一里长为之领袖,免其收运。但里长亦系小民,虽曰众擎易举,终为力小负重,至有赔貱,岂堪贻累?……
以上两个例子也说出了粮长制不能遍及全国的理由。至于采用“裁粮归里”和“粮里统一”办法的原因,除了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再派不到真正的大户来充当这一与轮充法、朋充法所共同具有的原因以外,它还有本身的独特原因,这可分三点来说:一,由于粮长可以不是本区内的土著,对于纳税户有时毫不熟悉,催征未免有困难;不似里长身居里闾,熟悉本地情况。二,粮区地面辽阔,赋税繁剧,催征任务往往非粮长之力所能胜任;不似一里的“税粮有限,完纳亦轻”,如遇有拖欠,亦易于追究。三,裁粮归里,行政系统上较为简便,易于责成。后面两个原因在明代中年以后特别显得重要。以上三点,可以分别举例说明如下:
今值大造黄册,有贺生嶅举呈均甲而合粮、里长为一。幸我公加意生灵,悉心研究,条分节解,评注详明,申请大巡,未见批允。适有邓给事奏章下颁,亦以均甲为善,乃生灵该安之时也。……久不见示,恐有阻挠,禄敢再渎。夫均甲者,均民心之不均也。所以均乡官之怨而及子孙受福之均也。粤自圣祖设学校以育才,制科第以登贤,欲官之以安民保国也。故始录于泮,即复其身,……夫国恩大矣,民望切矣。原始要终,凡百供给廪禄、水手、牌坊、贺钱之费,虽国之常典,实民之膏脂,不思所以报答之,可乎?今者,位愈进而心愈贪,占夺田地,亦细事耳。且今大造黄册,十年之利害也。乡官受民诡寄,田一亩,银三钱;千亩,三百两,新例也。前册未有也。由差重而吏缘为奸,故避之也。……弊(敝)乡有顾大参者,无利而亲识寄田;及死,户下有田而无租,子孙赔粮而不知田主,可一征也。何今之受寄,而只图目前乎?且本乡乡官,为本乡之贤才,免之可也。邻县乡官,别府乡官,皆受诡寄而取利,何名也?亦有在任而不知,禄尝问其家亦不知,皆豪右略沾亲识者诡冒之也。请严加里书该甲之刑,即直言无隐矣。没入于官,惩一而警百,则诡寄可绝也。矧黄册止言男一丁,草房一间,田若干亩,未见有某乡官、某进士、某举人也。由此观之,同一齐民也,无优免之例也。试取册而验之可也。京官优免者,为劳于职也,免本户的名,非免诡寄也。外任休致,无之也。今也,概免之,不特免已,而免人,亲戚有利者皆得免之,何多也?贫民曷堪乎?今若此,再十年后之造册,皆乡官之户也,谁为里甲乎?物极则变,难言也。禄请决均之,所以通其变也。均役以久乡官之富,均怨以久乡官之寿,实为乡官造福也。何也?贫民代乡官之役,日祝乡官之死,怨极感天,必促其寿,乡官一死,百役推与之,以速乡官子孙之贫,亦天道往复之理也。弊乡有张正郎者,田止三百余亩,死后卖尽,而役不休,二子逃亡矣,可一征也。夫粮长,重役也;里长收粮分收之,则轻矣,圣祖之法也。前任陈方伯行府,府属六县俱行,惟海盐不行者,何也?胥吏绐之,阴阻之也。其言曰:前册大户千亩止一里长,小户三十亩亦一里长,贫富不均,必待大造黄册,以大户为里长而就收粮,方无累也。此亦近理,故信而不行也。若今造册均甲,大约四百亩一里长矣。本甲里长而收本甲之粮,役一年而停十年,何有累乎?且民贫而逃亡多矣,今者逃亡之民,一闻均甲,渐渐复还,久不见示,又逃亡矣。秋水大溢,苏、松、湖州皆荒,止本县有收,皆公赐也。奈今多逃亡,苏、湖不久恐变,若逃亡之民助之,势转炽矣。矧江右已变,先焚乡官之宅,又挞乡官之肤,可一征也。……禄观田连千顷者,收租之时,纳米如市,甚乐也;粜米之时,米价腾踊,甚乐也;及闻均甲四百亩一里长,则千顷者数十矣,愀然不乐焉,广设沮挠之计。禄戏解之曰,无难,请奏于朝,尽除粮、里长之役可也。不然,惟欲一己脱役而多田,不顾贫民无田而当役,况非止一年,而十年之间,亦家破人亡,愁苦莫诉,而独安心享富,可乎?不仁甚矣!……今幸我公均甲,而以里长收粮,人人皆安,自逃亡而复还,……功德岂小补哉?再请一概不免而均平焉,大公如天,福民而延国祚,保乡官及子孙,谁不乐也?”(嘉兴府海盐县王文禄:《书牍》卷二《上侯太府书》,载《百陵学山》第12册)
关于第一点,粮长不熟悉管区内的粮户,因而改由里长催办,这在洪武十九年十二月《大诰三编》第一《臣民倚法为奸》中说到常熟县革去粮长用里长的理由云:
……本以大户为粮长,掌管本都乡村人民秋夏税粮。其官吏见法正且清,难为作弊,却乃设计乱法。其乱法之计:将粮长不许管领本都乡村纳粮人户,调离本处或八九十里、一百里,指与地方,使为粮长者,人户不识,乡村不知。其本都本保及邻家钱粮却又指他处七八十里、百十里人来管办。务要钱粮不清,田地不真,易为作弊。如此扰害细民。朕将原设三十余名粮长革去,……用六百有零里长催办。
当时的法令是允许粮长用非本处人充当的,这是因为并不是随处都有富户。但官吏也就利用这一罅隙如此作弊。
关于第二点,粮区地广,过于繁剧的情形,可引嘉靖二十三年仁和县知县赵周用排年里长以代“大名粮长”征粮时所说的为证:
万历《杭州府志》卷七《国朝事纪下》。
本县有四十二区。先年每区编粮长一名。〔又全县〕设大名粮长〔一名〕。〔杭州府属〕每县以七里为一区,区一役。凡区之赋皆辖焉,最号繁剧。三岁一编定。里胥视谓奇货,并缘为奸。富家规避贿免者不惜百金。隐实张虚,纵强凌弱。盖役一家而需索者且百家,此既一害矣。及役既定,名下所辖赋多至二三千石,少亦不下五六百石。在城者或直收乡下,在乡者或直收城中。住居既多星散,人户又不识熟,催征甚艰,钱粮难集。县中比并,捐资代输,动倾家产。其害又何如也?周知其弊,建议以排年里长岁轮一人,司里中赋,革大名粮长不编,前此诸弊皆得获免。盖一里税粮有限,完纳亦轻。且身在里闾,既不苦于往返,人户皆所隶,甲首又无敢负赖之者。即有赔偿,亦不旋踵抵之矣。于是倾荡之患什免八九,故诸邑仿之,至今为便。
上文里长“即有赔偿,亦不旋踵抵之矣”一句话最足重视。因为一里的税粮究竟有限,任务较轻;况且里长的人数较多,不见得个个亏空,即使亏空,还可在排年设法弥补。万历中朱国祯《均田揭帖》里也提到这一点:
朱国祯:《涌幢小品》卷一四《揭帖》。嘉靖末年庞尚鹏在浙江用里长代替粮长,显示出一定的优越性。上引文字是朱国祯对此事的评语。
大约中人之家(指里长),应役有期,力均时暇,不至破家,破亦有救。
关于第三点,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般的意见皆认为“以本管里长催征本里人户,事势必为顺便”,但亦有持相反意见的。嘉靖末年归有光任长兴县(属湖州府)令,他在《乞休申文》中坚持反对裁粮归里说:
《震川先生别集》卷九《乞休申文》,《又乞休文》。参看王锡爵:《太仆寺丞归公墓志铭》。
天下亦有不设粮长之处。惟独江南财赋最重,故以粮长督里长,里长督甲首,甲首督人户,二百年以来,未有变更。今者新行里递,意或便于浙东;若嘉、湖与苏州,土俗财赋相同。职生长苏州,亦知粮长之重,难而不可废也。夫以里递收粮,似散钱不能成缗;又以小户督大户,乃如以羊将狼也。
归有光的末一句话反映出一个事实,即粮长对地方豪绅的钱粮往往无法催征,乡绅可以拒不纳粮,而且可以包庇亲友,因此粮长难免赔累以致破产。至若里长地位更低,更难以督促大户;且里递分散,如无总其成者,便似散钱不能成串。反言之,必须以虎狼大户来作粮长,他一方面足以与其他豪强抗衡,另方面可以驾于驯羊似的粮户之上,其事势才顺便。这一论调,如果结合着苏、嘉、湖和浙东的差别情形来看,是多少有点事实根据的:前者是乡绅大户势力特强的富庶地区,后者则比较贫瘠,绅豪势力亦稍微薄弱一些。但是实际上当是朱明王朝根本没有法子教真正的大户来充当粮长,结果是只能抓些中小户来充数。在日益腐朽贪污的封建吏治底下,州县编定的大小户与实际的情况完全不符合。因之归有光的议论仍是不切合实情的,他仅仅看到制度演变的次要方面,而未看到其主要方面。总之粮里合并是明代粮长制演变的总趋势,这是无可争辩的历史事实。
粮里合并的原因既如上述,现在来考察粮区的改变与随粮代征折役银的办法。明初粮区是依田赋的数额来划分的,每区一万石或数千石不等。划分粮区时地方官又斟酌所签粮长的田产的多寡以规定其所负荷的任务。可是,当时充当粮长只是少数人的事情,各粮区虽有大小的不同,区与区之间的苦乐不均现象却不甚显著。后来朋充法盛行,粮长一役逐渐变为全区粮户的共同负担了,这时粮区间的苦乐不均现象便显得特别突出。这种苦乐不均的社会现象之所以产生,也是和明代的豪强兼并分不开的。明朝自正德以后吏治败坏、户籍紊乱,豪强地主利用飞洒、诡寄等办法兼并土地。尽管某一粮区的大部分田产已经为邻区的豪富所霸占,但在本区的户籍图册上,它仍旧保持着原来的记录,构成了大量的空头田产,必须照旧纳粮当差,这就产生了区与区之间的苦乐不均现象。另一方面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高利贷的猖獗,必然使得大量粮户破产和少数粮户“发财致富”,因而区与区之间的贫富差别日益加深了。
粮区之间的贫富既然相差很大,那么粮区负担的畸重畸轻现象自然无可避免。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着整个帝国钱粮的征收,各地方官吏就不能不设法解决。于是,随粮派征役银的新办法出现了。万历徽州府《绩溪县志》载《粮长之役》:
万历《绩溪县志》卷三《食货志·岁役》。同条又云:“自后又准祁门(亦属徽州府)知县桂天祥议:一年里役之后,较其粮多者为粮长,稍多者为收头。至五年均徭,又以粮多者编力差,粮少者编银差。重差相寻,往往破产。旧例解户三名,乞损(减)一名以编粮长,又以裁革县丞皂隶益之,则上户得以粮长准力差,而下户银差如故。其收头之佥,以昔之该编粮长者为收头,编收头者为贴户。此议行之未久。万历年间知县陈嘉策条除本府申允行‘先里后粮’之法焉。”桂氏的建议,主要是将粮长一役的负担逐步减轻。
〔本县〕坊乡编为七区。先年每区额编一正二副,不论粮之多寡,苦乐不均。〔嘉靖四十一至四十四年〕巡抚周如斗议于均徭〔银〕内编佥,未果。知府何东序行县酌议,不拘名数,以粮为主,通融编佥。此区粮少,附近粮多人户帮之。大约每粮一石计收银三十两,人户多而征收少,公事易完,民皆便之。
何东序改变了旧日分区的办法,实行以税粮作标准,向全县粮户随粮带征折役银的新办法。所谓“通融编佥,此区粮少,附近粮多人户帮之”,就是消除了旧日各管各区的情况,由县统筹统收统支,将全县原设粮长名额全部折成役银一律随粮起派——大致每粮额一石带征粮长折役银三十两,得银后,以此作为全县粮长的开销。这样一来,不止打破了旧日分区编役的办法,连每区额设一正二副的规定也打破了,故曰“不拘名数”。实行的结果,据说“民皆称便”,因为粮长役银只向有田地的粮户征收,没有土地不交田赋的人户也就不须出役银了。当然这是一种很不彻底的折衷办法。
徐懋衡,婺源人,万历中知永新县,立官解法以苏民田,大吏下其法于诸郡,江右官解自此始。(《嘉庆一统志》卷三二八《吉安府二·名宦·明》)
再作具体说明。
然而徭役负担不均的情形,不只区与区间存在着,且里甲与里甲间亦存在着。因此通融里甲编役的方法亦甚流行,特别是自一条鞭法行后更是如此。这个办法与何东序的通融各区编役的基本精神是完全相同的。总之,自嘉靖中年以后,明政府在这问题上总的趋向,是将税粮的征收、解运收归官府直接办理。其结果,不但粮长的权力大为减小,就连里长的原有差事也少了许多。当时各项差役,连粮、里长两役在内,多采用折价的方式,人民交了代价银两以后,就无须亲自充当;至于原有的徭役名称则仍予以保留。下面引文中所说的“空役银”便属这样的性质。官府得银以后,直接雇人办理。随着一条鞭法的盛行,官收官运已成为普遍的现象。这说明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政治已有更进一步的发展,尽管它的腐化程度日甚一日;另一方面也表示构成乡村封建组织的各阶层力量的对比也起了相应的变化。浙江嘉兴府《平湖县志》云:
光绪《平湖县志》卷六《食货志上·田赋·粮长》引乾隆旧志。
……相传古(指洪武年间言)有大粮长,声势烜赫如官府是也。宣德间改为永充。……景泰中革,未几又复。正德中,民贫不能充其选,遂有串名法。〔嘉靖中知县顾廷对〕均平〔法〕行后,始每岁每里役一人为之,充解银、米差役,复名之曰解户。其里〔长〕之值年者曰见年。从前直日提牌,敛里甲钱,以奉各“办”之役。条鞭行,而见年〔里长〕无所事事,与粮长分上下五甲督催仓粮柜银,在官听比,兼任城垣圩堰等役。行之既久,繁费渐多,仅仅中人之产,十年中迭支两役,欲不耗破,不可得矣。……万历后,银差用官解,以“空役”出银贴之,他役亦多裁革,止余米解在民,粮长役大省。城垣复用“空役银”官修,见年〔里长〕之役并省矣。
这就是所谓“三办”,参看万历《休宁县志》卷三。
上文说平湖县自嘉靖中年改串名法为均平法后,每里出银合雇一人为解户,于是往日粮长亲司解运之力役烦劳遂大为减省。自一条鞭法行,徭役折银缴纳,由“力差”改为“银差”,不分现年与排年,于是现年里长的事务亦大为减省,他只和粮长分掌上下五甲的仓粮和柜银的督催事宜,及兼管修理城垣等役,不须再值日敛钱来供奉“额办”、“岁办”和“杂办” 等项徭役了。至万历后,柜银改由官解,只仓粮仍由民运,于是粮长之力役又大省。其后修城一役又改折银差,由官修理,于是里长之力更省。
参看万历《会稽县志》卷七《户税三·徭役下·一条鞭考二》;万历《温州府志》卷五《食货志·差役》;康熙《余姚县志》卷六《食货志》;万历《常州府志》卷六《钱谷》。又参看拙作《一条鞭法》(载《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第4卷第1期,1936年)。
由力差改为银差,是明代徭役制度衍变过程的一般趋势,也是粮里长诸项徭役负担得以暂时减轻的原因。在赋役征收本色时,解运工作是繁重不过的;及行一条鞭法以后,不止徭役,而且田赋亦盛行折色,运输的负担自然大为减轻了。此时,田赋方面除了一小部分的仓粮仍收本色以外,其余大部分多已折银。关于田赋纳银的办法,有许多地方是由人民自封投柜,不须经过粮长的手里;有些地方,粮长只管收银,不管解运;又有些地方,粮长虽然仍管解运,但政府添派官吏押送 。所以采用这些办法,不单是为了减轻粮长的负担,更主要的原因是政府要收回自办。
《明代一条鞭法的论战》,《社会经济研究》1951年第1期,第145页。
由于充当粮长的已经不纯粹是少数的真正大户,它已转变为全体粮户的负担,所以自明代中年后,东南诸地纷纷设立“义田”或“役田”,以其收入来补助粮役的费用。这种办法在宋元时已经有了,流弊是很多的。如前引嘉靖十八年嘉兴知县卢楩《为立役田以苏民困以重国计议》就议用公款买田,交给粮里长招人承佃,除完纳正粮之外,以余米(即租额减去税粮后的收入)来津贴粮役。原议云:
崇祯《嘉兴县志》卷九《食货志·土田》。万历间袁表亦建议设义田于嘉兴府嘉善县,以助粮长及现年里役,见《西园闻见录》卷三二《赋役前·前言》。
……本职矜念及此,买田二百七十亩,定名役田。每里给田三十亩,着令轮年领袖之人召佃收租,除本田粮税之外,听以余米给赡该年粮役。纵有赔补,赖有取资,庶几区患小拯,民困少苏,而国储可无堕误。
嘉靖四十年十二月壬戌,刑科给事中赵灼条除三事,其中一条议“立义田”说:
江南赋役必责粮长;粮长承役必至破家。宜设义田,收其所入,以畀承役之人。上区田六百亩;中区五百亩,下区四百亩,计亩出金置产,有司为之课督,则民不偏累,国课可足。
《明世宗实录》卷五〇四。
可是,户部复:“设立义田,恐于民情不便,徒滋奸弊。” 连政府都不义其所谓义,“义田”的真正意义亦可想而知。这种办法无非企图将粮户的一部分负担转嫁到佃户的身上去。
不管怎样地搞来搞去,结果是无论粮长或政府、农民或地主,他们单方面的以至彼此间的困难一点也得不到解决。读了下引崇祯《松江府志·田赋一》的一段话便可晓得问题的严重了。
李绍文:《云间杂识》卷一《乡绅充粮长》:“万历壬子(四十年,1612年),乡绅供充粮长。”
见《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6册《苏松》。万历《凤阳新书》卷四《赋役篇第二》云:“……嘉、隆前徭里甲法不均,其时□粮长、马头、库子等色,坊里之长操权横甚,户民一不当意,指名定役,富民立破产,小民糜碎。然自条鞭法行,而此属肆其大害,未尝减也。名曰一条,而四差依然存也。……”所谓“四差”,即为里甲、均徭、民壮、驿传四项差役。可见一条鞭法行后,问题仍得不到解决。
旧制每区设催办粮长一名,专管催征本区粮米,每年秋赴南京关领勘合,然役(後)承役,亦重典也。旧谓之“公务粮长”。其在本区图催办人户,则有零星窎远之烦苦;官豪掳(富?)宦,则有上门守候刁蹬之烦苦;民力既已告困,编审又或不均。乡宦田多,贻累日甚。隆庆初年始立官甲书册,每册用知数人一名,应完本折钱粮,自赴比较,与总经催人役无涉。该区图所存田亩,各图应纳银米,责在经催一人。其苦乐繇本图人户之完欠;而人户之完欠,又系该图田地之高下、本年收成之丰歉。更有经催善良,而人户奸顽者,则任意拖赖,而累归经催。又有人户善良,而经催奸巧者,则私侵入己,托名民欠。钱粮不起,皆由二弊。是役也,自今年十月开征,至明年十月完限,如数尽足,尚有匝岁奔走之劳;而民欠难完,往往堕误,甚有四五年尚未清楚者。沿乡催办,则有跋涉之苦;入城比限,则有盘缠之苦;完不如数,又有血杖之苦;田地抛荒,又有拖欠之苦;人户逃亡,有代赔之苦;若遇水旱凶年,钱粮无出,举一图之困苦,独萃于一人,破身亡家,卖妻鬻子,累月穷年,未能脱累。故百亩以下人户充此一役,犹虑不堪,若以零星数亩之户朋充,未有不立毙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