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面一章我们看到粮长制的演变过程:大致是从洪武初年尚无一定的办法转而为永充法,其后又改为轮充法和朋充法。此外,或则实行“粮里统一”,或则实行“一条鞭派”。所有这些办法的具体措置以及为什么一个办法代替了另一个办法的属于制度本身上的理由,我们已详为分析。然而粮长制是时代的产物,它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之下而产生、而演变的。因此对于当日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情况有略加叙述的必要。为了叙述方便起见,我们拟以粮长的阶级分化这一问题作为中心,随而附带阐明当时社会经济的变动概况和它所给予粮长制度的影响。同时我们还要谈一谈粮长制对于国计民生的影响,特别是它对于人民的祸害。
一
从田赋收入的增减说到粮长社会地位的升降
如前面几章所已指出来的,粮长的社会地位,从洪武至宣德年间永充制盛行时,是煊赫不过的。当时许多人都以得充粮长为荣幸。及至正德年间朋充法行后,情形大变,此时一般人户无不以被签为粮长为一件痛苦的事情,那些富家大户更用尽种种方法来摆脱这个职务。究竟是什么原故呢?一般旧史籍认为初期的粮长品质较佳,以此来说明当时的粮长制度比较“成功”。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但仍有论述的必要。《嘉定县志·徭役》篇云: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6册《苏松》。
高皇帝(明太祖)念赋税关国重计,凡民“既富方谷”,乃以殷实户充粮长,……部输入京,往往得召见,一语称旨,辄复拜官。当时父兄之训其子弟,以能充粮长者为贤,而不慕科第之荣,盖有累世相承不易者。官之百役以身任之,而不以及其细户。细户得以父子相保,男乐耕耘,女勤织纺,老死不见县门,故民淳事简。中〔产〕家尝有数年之畜,其间为侵渔者或有也。……
《匏翁家藏集》卷七〇《清远史府君墓表》。按史彬自号清远,卒于宣德二年,似曾充任粮长至数十年之久。参看钱谦益《初学集》卷二二《杂文二·致身录考》。
《宋学士文集》卷七五《朝京稿五·上海夏君新圹铭》。又云:“是时惟苏之沈氏以奉法称”,亦可见奉法者寥寥无几。按夏宗显卒于洪武十二年。同治《上海县志》卷一八《人物一》作夏宗礼。
同治《上海县志》卷二三《札记三》。
依照这样的说法,似乎洪武时的粮长是良善不过的,“细户”是能够安居乐业的,这都因为“官之百役”粮长皆“以身任之,而不以及其细户”的缘故。像这样的观点不外是说对立阶级的利益是可以和谐一致的,而且大地主阶级是最慈善的,按之事实便知其毫无根据。但我们也无妨先引证一些正面的材料来作检查的根据。明初所谓“好”粮长的标准可用以下几条记载来说明:吴江穆溪乡人史彬,“以力田拓其产业。时朝廷重粮储,设长税者,……府君适代为之,……约束管内,自里胥以下,不得取民毫毛利。……由是税入居最” 。上海长人乡夏宗显,“繇赋皆先时而集,不烦征索,……铢两无所妄取” 。上海陈秀,“太祖召诸粮头入见,秀手足胼胝。(太祖)呼为‘好百姓’,给帖一道,内云:‘有此帖者,是我良民。’” 自然,这些多半是子孙们请人撰写的“佳传”,不一定是事实;即使是确实的,亦不过说明了他们没有作弊罢了。我选择了这三个例子,因为这三家尚没有发达成为官宦之家,其后人亦还直接或间接地和农业维持着一种“半耕半读”的关系,其中如陈秀本人,应是直接参加农事劳动的,这点便与明代中年以后的粮长之家可以和农业毫不发生关系的情形有所不同了。
《宋学士文集》卷六四《芝园续集四·熊经历(鼎)墓铭》:“〔洪武〕六年,命之苏州,核粮长罪状。君至,择其尤虐民者,杖徙之凤阳。”
见《大诰续编·粮长金仲芳等科敛第二一》,并参看《粮长翟仲亮害民第二二》。
见同上书《邾阿仍害民第四七》,并参看吴晗:《朱元璋传》,第180页。
见《大诰续编·常熟县官乱政第四九》。
见《大诰·设立粮长第六五》。
见《大诰续编·粮长妄告叔舅第二〇》。
见同上书《粮长妄奏水灾第四六》,并见《大诰三编·陆仲和胡党第八》。
见《大诰三编·拖欠秋粮第四一》。
至关于明初粮长舞弊的记载,却是汗牛充栋举不胜举的。刚在粮长制初建的一两年中,苏州府粮长便纷纷以舞弊虐民著闻 。我们只须根据《大诰》三编中所载,即可知明初粮长的罪恶行为比起后来是毫无逊色的。例如洪武中嘉定县粮长金仲芳等三名,巧立各种钱米名色计达十八项之多,以科敛粮户 。粮长邾阿仍起立钱米名目共十二种;正米加五成收受;又勒令粮户以房屋、牲口、衣服、农具、水车、锅灶等项折纳税粮 。此外或则本为“无籍”之徒,但因勾通知县,而得充任;及既充粮长之后,复与县官交结,把粮区划分得犬牙交错,以便隐没奇零户数 。或则倚官挟势,临门吊打细民,强令细民包纳本户夏秋二税 。或则在乡里间团局造册,每户加派钱米 。或则妄报灾荒,诡图蠲赈 。或则将各户税粮干没入己,故意抵赖,迁延不纳官府 。总之粮长诡诈敲剥,弊病百端,这是与明代的统治相始终的。它的整个历史,就是一部贪污史。明初粮长品质较佳的说法,绝非历史真相。
然而我们也不妨承认《嘉定县志》所说的有两点是事实:其一,当时充当粮长的多为殷富大户。其二,明代初期的社会状况是比较安定的,经济是向前发展的,中央田赋收入有蒸蒸日上的趋势,这点从下面第二表也可以得到证实。
第二表 明代历朝全国田赋米麦实收平均数及其升降百分比
从第二表可见自太祖朝以至宣宗朝,全国夏秋二税实收米麦的平均数是上升的;但自英宗正统以后直至明末,便走向下坡路了,尤以世宗(嘉靖)穆宗(隆庆)两朝下降最甚。神宗一朝(万历)由于一条鞭法之实行,平均数稍微上升,但仍没有达到洪武朝的数字。在明代初期,全国各地是不轻易增加赋额的,而实收平均数字反而较高,这不能不认为是粮长制取得了一定的征收成绩的反映。《明书·赋役志》对于明初粮长收税足额的原因加以解释云:
傅维麟:《明书》卷六八《赋役志》(此段引文今据朱健《古今治平略》卷一《国朝田赋》校补数字,不一一注出)。
当是时上定鼎金陵,赋江以南粟输京,漕〔运〕便利,无兑淮之运。而疏土封诸子为王仅十国,于赋禄易供。而民诸染故元旧习及豪猾吏,用重典诛锄之,没其资,用贷民更赋;又时时免赋,或全蠲不征,咻噢之。粮长部运至,恒得召见面命,亦恒以语合上意见擢用。故其时粮长各虑顾自重,输将时至,又耳目视听一新,国元气肇复而民醇,收子户税鲜所脧削,上利而下安。
我以为上文前半段提出的明初田赋实收数字高的几个理由是不错的,这就是:1.明太祖定都南京时,由江南数省运粮接济京师比较便利,没有后来必须在淮安兑运北上那样的困难;2.明初分封诸王仅十国,亲王禄米较易供给;3.明太祖严厉惩办豪富猾吏,没收他们的财产,用来抵补时常蠲免赋役的短收,人民得到一定的实惠。以上三点对于明初税粮得以如期收足不失为有利的条件。至于上文后半段的话,便有大半是站不住的。这段话的大意不外是当时粮长得朝见“天子”,又有作官的机会,所以“各虑顾自重”,因而“输将时至”,且少有“脧削小户”的行为。由此引申下去的说法,就是认为国都北迁以后,粮长很难有接近皇帝和作官的机会,因此不复自重,以致税粮亏欠,连自己也受赔累之苦。如刘淇《里甲论》云:
《清朝论策类编·政治论三》。
〔宣德中御史言永充之害〕自是严加禁饬。又不得朝见,冀幸意外,故其人自以轻,而赔累之患起,亦自然之势也。
这是一般史书所公认的理由。然而粮长在明初得为大官,有种种历史因素;随后,他们作官的机会减少,也是由于客观情势有了变化,与离京之远近并无关系,这一点在第一章里已详为发挥。这里我们只须指出,粮长之能够作官或否与他们的“自重”、“自轻”本无多大关系;尤其是“自重”、“自轻”与“输将时至”或“赔累”更无必然的关系。粮长之“输将时至”,并不是由于“各虑顾自重”的良善动机,而是由于明太祖有了一套“严刑重典”的措置,使得他们不敢过于猖獗。总之,粮长的政治出路的难易还是比较次要的问题,最重要的是他们的阶级分化日趋剧烈了,因而引起了粮长制本质上的变化;而我们对于粮长制的评价,又必须结合着当时社会经济的变化情况来考察,才能得到全部真相。
为什么明初粮长的征粮成绩较高呢?这是在明代初年积极发展生产的总条件之下而出现的:在明初“地有余利”的普遍情形下,广大的劳动人民“人尽其力”地参加了生产,是社会经济趋向于恢复与繁荣的基本原因。而明太祖在开国前后颁布的种种奖励生产的政令也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此中与本题最有关系的就是他对农民的土地政策,其主要精神不外为奖励垦荒和移民往闲旷之地开垦。今仅举一个例子,作为具体说明:
《明太祖实录》卷五三。按洪武七年十月又诏,徙江南民十四万往凤阳,见陈建:《皇明通纪·启运录》卷六,据《明史》卷一三三《俞通源传》,《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及陈鹤《明纪》卷三(系此事于洪武五年九月)。
〔洪武三年六月辛巳〕上谕中书省臣曰:“苏、松、嘉、湖、杭五郡地狭民众,细民无田以耕,往往逐末利而食不给。临濠(洪武七年改名凤阳府),朕故乡也,田多未辟,土有余利。宜令五郡民无田产者往临濠开种,就以所种田为己业,官给牛种舟粮,以资遣之,仍三年不征其税。”于是徙者凡四千余户。
《明太祖实录》卷一九六:“洪武二十二年夏四月己亥朔,命杭、湖、温、台、苏、松诸郡民无田者,许令往淮河迤南滁、和等处就耕,官给钞户三十锭,使备农具,免其赋役三年。”
我特别选出这例子,因为它不只是合开垦与移民为一的事例,而且密切地关联到了粮长制的发源地苏、松、嘉、湖、杭五府。在这一措置之下,狭乡没有耕地的农民得到了耕地,人口稀少的荒凉地区得到了劳动人手。对于迁徙的农民:官方给以交通便利(舟)和经济援助(资),到达后,又给以牛只、种子;或“给钞以备农具” ,或官为修建水利。对于开垦出来的土地:“就以所种田为己业”,“三年不征其税”;额外垦荒者永不起科。以上一系列的办法,几乎是在全国的范围内进行的,且收到了相当的效果。《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田制》载:“每岁中书省奏天下垦田数,少者亩以千计,多者至二十余万〔顷〕。”从下页第三表可见(其中有两个年份——洪武六年、七年垦田远在二十万顷以上)。
旧日史书上所载的数字往往不甚准确,由此作成的本书四个表只供说明大概倾向之用,不可过于拘泥。
第三表中除泛言“天下”者不论外,其已标明的地点计有〔南〕直隶常州诸府,浙江、江西、山东、河南、山西平阳府等。历年开垦积累总数已达1,805,211顷。下面复据《明会典》卷一七《田土》所载,作成第四表 。由此可见洪武一朝的全国田额为八百五十万八千余顷,居明代各朝之冠。这个数字较之北宋的最高数字还超出三百二十多万顷,——宋真宗天禧五年(1021)为5,247,584顷。且应注意的,这个数字仅为征税起科的田地额数,还有许多被特许“永不起科”的额外田是不计算在内的。
第三表 《明实录》中关于太祖朝垦田面积的记载
参看拙著《近代田赋史中的一种奇异制度及其原因》(载《大公报》“史地周刊”第23期,1935年)。
第四表中,有很值得注意的几点:第一,河南、山东为元末兵燹后荒地最多的区域,到洪武二十六年,这两省的田额,已分别跃居全国的第二位(河南)和第四位(山东)。第二,南直隶所辖各府中,凤阳也是遭兵灾后荒地最多的区域,到洪武二十六年,这一府的田额几与山西一省相敌,可见移民垦荒的成绩。但其后在弘治、万历年间,凤阳府的田额突然减少了许多,参证以其他史料,知为由于开垦出来的额田已为豪强所隐没所致。第三,南直隶苏、松、常三府及浙江嘉兴、湖州二府的田额仅占全国总数的极少部分,但他们所出的秋粮数(参看第一表,第79-80页)却占有极大的比重。关于这一奇特现象可以有种种理由来解释 ,但这五府官田比率甚高,且土地高度集中于豪富大地主之手,则为两个很重要的原因。
第四表 洪武弘治万历三朝全国分区纳赋田地亩数及其百分比*
续表
苏、松、常、嘉、湖五府官田比例高,土地集中于豪富大地主之手,原是南宋、元以来的情况,明太祖曾经作了一些调整工作。主要是对于豪强户用种种口实没收他们的土地,用来扩大政府自己的“官田”面积;然后再把官田交给农民耕种,或租给富室转佃与农民耕种,一律按私租额起征田赋,这就是两浙田赋特重的主要原由,也就是造成明代高度中央集权政治的物质基础。关于明太祖竭力打击东南豪强大族的情形,在第一章已有详细的叙述,所应重复一遍的,就是打击的对象仅以前元故吏,张士诚的心腹,和最大的豪强地主其财力威势足以威胁皇权的巩固者为限;至于一般地主,甚至上层地主中之乐为己用者,则加以多方笼络,使他们好好地为王朝服务。而粮长就是属于这一类型的人物。
我们应该把这与前面所讲的从苏、松等府移民往凤阳各地开垦的措置结合起来看。无论是前一个措置——大规模地没收豪族的土地,或后一个措置——移民垦荒,其结果对于本地私有土地高度集中的状态都可以起一种改善作用;尤以后者积极地使无地的农民得到土地,在“验其丁力,无许兼并”的规定下,他们都被安置为自耕农以至小地主,这对于巩固帝国政权和缓和阶级斗争都具有极大的意义。就在这些具体条件之下,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为提高,因而整个社会的农业生产也推进了一大步。也就是在这个生产向前发展的基础上,明代初期的田赋征收实数才有“日有起色”的可能,而粮长制的“成功”只能居于辅助的地位。
《大诰·设立粮长第六五》。
《元史》卷九七《食货志五·海运》。
只有“洪武元年北伐,命浙江、江西及苏州等府运粮三百万石于汴梁”为例外(参看《明史》卷七九《食货志三·漕运》)。
然而专就粮长制的本身来考察,亦可发现它在明初是比较容易收效的。第一,明太祖设立粮长的本意,一方面固然是要笼络他们,另一方面也具有加重他们的负担的用意。因为他们既然是区内的大粮户,一区的税粮就责成他们负责收足,“有司不过议差部粮官一员赴某处交(收)纳,甚是不劳心力” 。这确是合乎政府的打算的,至于粮长的抽剥小粮户的行为则无妨用“严刑重典”来防范或镇压之。第二,从人民负担方面来说,元代燕京的粮食,一向依赖江南由海运接济,特别是自顺帝元统(1333-1334)以后,每年海运额数,已增至三百万石以上,当时“公私俱困,疲三省(江浙、江西、湖广)之民力,以充岁运之恒数……有不可胜言者矣” 。明初定都金陵,运输路程已大为缩短,且亦没有达到三百万石的高额 。以此例彼,明初人民的负担还不能不说是有所减轻。
因之,尽管粮长制的本身包含着许多矛盾因素,基本的为地主与农民的矛盾,其他有大地主与中小地主、中央皇权与各种地方封建势力(包括吏胥的恶势力)的矛盾,但是在社会经济蒸蒸日上的条件下,这些矛盾得到了暂时统一。就是在田赋征收实物方面,明初的粮长制多多少少地取得了近于“实征实解”的成绩,因而对于明初国家财政的充足和政权的巩固曾起过一些积极的作用。可是这种局面并不能维持多久。到了永乐年间国都北迁以后,情势便为之一变。然而这个转变,我们不能像旧史家一样,只从粮长个人在政治上失势了一点来作说明,而必须从新的角度来考察这一问题。
二
国都北迁后粮长经济掠夺方式之改变
永乐十九年明国都迁往北京。自此以后,农民以至粮长对于国家的租税负担无形中加重了不少。这不只因为运输路程大为延长了,而且运输工作也繁重了许多。在政府方面虽然也用军运来替代民运以谋救济,但运输的费用实际上仍出自纳粮户。这是迁都影响的一方面,已详第二章中。
但迁都还有更重要的影响,这就是由于沟通南北的运河畅通以后,全国的经济生活得到了比以前更密切的联系。同时在明初社会经济普遍高涨的基础上,商品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这些首先表现在沿运河由南至北的一些城市繁荣起来了。永乐二十一年山东巡按陈济说:
北方的农业在元代是较落后的,到明代便有所提高。
《明史》卷八一《食货志五·商税》。
淮安、济宁、东昌、临清、德州、直沽,商贩所聚。今都北平,百货倍往时。其商税宜遣人监榷一年,以为定额。
《明宣宗实录》卷五〇,宣德四年正月乙丑“增北京顺天府,南京应天府,并直隶苏州等府州县镇市诸色店肆门摊课钞。时行在户部,以钞法不通,皆由客商积货不税,与市肆鬻卖者沮挠所致,奏请依洪武中〔商〕税事例:凡顺天、应天、苏、松、镇江、淮安、常州、扬州、仪真、〔浙江〕杭州、嘉兴、湖州、〔福建〕福州、建宁、〔湖广〕武昌、荆州、〔江西〕南昌、吉安、临江、清江镇、〔广东〕广州、〔河南〕开封、〔山东〕济南、济宁、德州、临清、〔广西〕桂林、〔山西〕太原、平阳、蒲州、〔四川〕成都、重庆、泸州,共三十三府州县商贾所集之处,市镇店肆门摊税课,增旧十倍。上以太重,令增五倍。俟钞法通,悉复旧。”增课理由虽说是纸钞停滞,但客商市贾扰乱市场和破坏币制活动的猖獗,尤堪注意。
见《明宣宗实录》卷五五“宣德四年六月壬寅”条。参看《明会典》卷三五《户部二二·课程四·关钞》。
《明史》卷八一《食货志五·商税》:“量舟大小修广,而差其额,谓之船料,不税其货。惟临清、北新则兼收货税。”
陈济所说的,并非夸大之词,因为事实上自此以后商税屡有增加。仁宗洪熙元年增市肆门摊课钞。宣宗宣德四年正月又增加南北直隶、各布政使司三十三府州县市镇商贾的课钞至五倍之多,这三十三个府州县之中,在运河线上的就有以下十六个:顺天(北京)、应天(南京)、苏州、松江、镇江、淮安、常州、扬州、仪真、杭州、嘉兴、湖州、济南、济宁、德州、临清 。同年六月令在自北京至南京沿河的漷县(即北通州)、临清州、济宁州、徐州、淮安府、扬州府、上新河(在南京)客商辏集之处,设立钞关,监收船料钞 。以上是初设的钞关。其后又设浒墅(在吴县西北)、九江、金沙洲(在湖广)、北新(在杭县北)等钞关。或只收船料钞,或兼收货税 。这里反映着商业上有了一定的发展。
唐长孺:《魏晋至唐官府作场及官府工程的工匠》(武汉大学讲稿,未出版)。
参看鞠清远:《元代系官匠户研究》(《食货半月刊》第1卷第9期,第27页)。
关于明代手工业的发展,近来有许多学者,都说是明太祖对于在官府作工的匠户规定了“轮班”的制度,使手工业者得到一些自由劳动的机会,获得部分的解放,因而提高了生产的积极性,是手工业发展的主要原因。但据我浅陋的认识,这一说法的理由是甚不充足的。轮班番役的办法早在南齐明帝建武元年(494)即已出现 。下逮唐代的“番户”(亦称“蕃户”或“官户”),宋代的“当行”,亦无不是轮班番上的。元代多半也实行过轮番的办法,虽则它的施行范围,究竟仅限于一般民户的工匠抑或亦已适用到官局工匠这一个问题尚未能十分确定 。再则,明太祖所定的轮班法,从其对工匠的生活待遇看来,并不见得比元代有所提高,这是值得注意的。元朝无论是对于“系官匠户”或临时雇用的民匠,都由官府按期支付粮、盐、钞和衣装等,同时更不可忘记,元代对于西域诸族的技巧工人是特别优待的。而明代的轮班制则规定为无报酬的义务劳役制,虽然在京工作的工匠有时亦能得到皇帝的赏赐,但乃出自“天恩”,并无法令上的根据的。问题还不在这里,更重要的,是班匠赴京受役时,一切旅费开销全归个人自备,路程遥远的往返动须三四个月,所以尽管名义上说是三个月一班,实际上往往需要六七个月的时间。明代轮班制的整个历史,是诸多弊病的,在这个制度之下,甚至到京班匠人数过多以致无工可做闲置下来的情形也常常出现。只是到了后来班匠一律以银代役,才有了比较进步的意义。我以为当时手工业者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主要是由于若干的民间重要手工业已和农业分离出来——例如陶瓷业、纺织业等,一向是作为农民副业来经营的,至是已逐渐取得了独立经营的地位或较大的独立程度。至其所以能够如此,则又由于明初农业生产已获得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剩余农产品,作为对手工业制造品进行扩大交换的基础。随而商业也繁盛起来了,城市和乡村的分离程度也加深了。同时不可忘记,自元以来,中亚等大量技工和技术的输入,对于明代的手工业也起了相当的促进作用。拿瓷器来说,自永乐以后,深受波斯阿拉伯的艺术影响;而明瓷的彩料,亦多采自南洋三佛齐诸国。又如景泰蓝和玻璃的制造,显然也是受了中亚的影响。所有这些制造部门,在图案、模型、款式、上色以至原料方面,都发生了一定的互相影响,因而在技术上也各有所提高。
李剑农:《宋元明经济史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73页。
洪武十一年五月,命工部凡在京工匠赴工者,月给薪水盐蔬;休工者停给,听其营生勿拘。(《明太祖实录》卷一一八;《朱元璋传》第236页引)
总之,由洪武以至景泰年间,亦即直至永充法废止不久这个时期,农业、手工业、商业都是步步上升的。在这个经济发展时期里粮长干些什么呢?这是我们关心的问题,我以为最好从粮长的作弊方面说起。
在前一节我们对于粮长在洪武年间的舞弊情形已作了叙述;洪武朝不仅是明代而且是历史上用严刑峻法来惩治贪污最著名的一朝,此时人民又随时有“告御状”的机会,情形尚且如此,则其后各朝有甚无已,是不难想见的了。自永乐北迁以后,不只是“天高皇帝远”,而且据说仁宗、宣宗是以“仁厚”著名的,在这样的情况下,粮长不是更可以胆大妄为吗?事实正如此,不必再多举例子。这里只须强调指出以下一点:自洪武一朝以后,粮长的舞弊情形不只是范围广泛得多,而且更以新的姿态出现。洪武朝时,主要的舞弊方式是征多解少。自永乐北迁以后,由于漕运粮额激增,所以粮长手里控制了更多的粮食;而当时南北交通畅通,运河沿岸城市兴起,商品经济大大发展,粮长便运用这批粮食来作资本,经商取利。正如《学庵类稿·明食货志·赋役》所说:“以起运粮辗转贸易牟利”,是洪武时所未有的现象。关于漕运粮额,永乐以前每年很少有达到三百万石的;但宣德以后,平均都在四百万石以上 。而宣德四年竟达六百余万石之巨。是年六月庚子,
参看《明宣宗实录》卷五五。上引文字系根据《明会典》卷二七《会计三·漕运》转录,因记载较为简要。
仍令江西、湖广、浙江民运粮一百五十万石贮淮安仓;苏、松、宁国、池州、庐州、安庆、广德〔州〕民运粮二百七十四万石贮徐州仓;应天、镇江、常州、太平、淮安、扬州、凤阳及滁、和二州民运粮二百二十万石贮临清仓。〔又〕令官军支运山东、河南、北直隶府州县粮径赴北京。
《明宣宗实录》卷五五,宣德四年六月庚子:行在户部奏,“比年巨商富民并权贵之家,凡有交易,俱要金银,以致钞不通行。仁宗皇帝即位之初,欲通钞法,许官员军民以钞中盐。贪利者,竟以昏烂之钞中纳,一人动计千引,及支盐发卖,专要金银,钞愈不行。此皆图利肥己,欺谩朝廷,乞捕中盐之人,追盐还官,仍治其交易金银之罪,庶革奸弊,以通钞法”。上曰:“此先朝权宜之政,既纳钞矣,岂可复追盐?交易金银,罪亦未著,勿究。”
上面所载的合共6,440,000石,这仅为民运之数,也就是设有粮长的地方;北方三省的军运粮数是不在内的。关于商业繁荣的情况,也可以当时“巨商富豪之家,凡有交易,俱要金银”一事来作说明 。当时纸钞不通行,主要是朝廷印发太多,以致“昏烂钞”(破烂旧钞)充斥市面。金银之被采用为流通手段,此时虽仅限于上层社会,尚未普及于民间的小额贸易,但即此而论,亦可见货币经济已大有进展了。《古今治平略》卷一《国朝田赋》记粮长用公粮来作私人买卖的情形甚详:
按“成化八年(1472)始定四百万石〔为岁额〕,自后以为常”。然通计兑运、改兑、耗米等项,入北京、通州二仓者共计五百十八万九千七百石。参看《明史·漕运》。
参看《明书》卷六八《赋役志》。万历《安丘县志·赋役考第七》云:“粮长之设,本以便细民。然所签率纨绔子,于是有征收既讫,不即解,转辗贸易,歘至肥家。比事觉,则贸田宅,鬻妻子,不足以偿;而吏胥百留难私取索不在是。而粮长又甚病,岁时攒上计籍,吏非不斤斤画之,然弊端百出,卒莫得其要领。自是,识时豪杰始扼腕而言条鞭矣。”
盖自徙都北平,漕江以南粟四百万石 输京师,……诸所为粮则(即税率)既甚多不等,户、工部所派存留起运该纳之科,又岁各不同,吏缘为奸,高下任心,莫可致诘。而殷实户为粮长者永充无易,力能为细民重轻,得阳浮科敛之。于是有征收粮既讫,不起运,辗转为贸易,至起家累巨万;而荡者将国税为淫浪,事觉,至贸田宅,质妻子,累亲戚赔偿,而陨身灭世也。
参看冯梦龙编著《醒世恒言》卷二〇《张廷秀逃生救父》所述出身于粮长没落家庭的张权改业为小木匠的故事。
这里说明了官吏的需索与粮长的科敛,是互为因果的。而尤足注意的,是粮长由贩卖公粮起家,积资至“累巨万”;像这些经营成功的粮长,他们就合地主与商人为一体。至于那些浮荡失败之徒,就转成为“破产地主”或“游民无产者”了 。
除了动用公粮来作买卖以外,宣德时的永充粮长舞弊营私之盛已见第三章中。此时他们对人民经济掠夺的方法较之洪武时又更加残酷了:例如税粮折收衣服、畜产,在洪武时虽曾有一次见于记录,然尚无准折“子女”或“金银”的。又如“在乡强占灌田陂塘,阻遏水利”,更是不见于洪武时的记录的。通过劳动力和水利田塘的占有,他们自然很容易地成为更大的地主。至于经商所得的赢利,往往亦用来扩充田产,更不在话下。
“王氏之先,自汴扈宋南渡,世家大湖之东洞庭山至今,人名其处曰王巷。……先祖府君,讳逵,字惟道,……浦江郑氏最名有家法,即仿其家规行之。……尝长乡税,不督赋而事集,山之人至今归其仁。府君生洪武二十三年,……以景泰四年卒,春秋六十有四……”(震泽王鏊〔济之〕:《王文恪公集》卷二三《先世事略》)
“先考讳琬,字朝用,后以字行。年二十三始入邑庠,以贡入太学。久之,知湖广之光化县。光化自刘石之乱,流民散处山泽间,处所而是。上官虑其生变也,火其庐,一切驱出境。府君不忍,独招安之,民获安堵。……时鏊已及第入翰林,乃遂告归矣。……先考生于永乐十七年,……弘治十六年……卒,春秋八十有五……”(同上卷文)
“孺人,徐姓,裔出吴之天平山。成化中长乡之税,邑大夫礼焉,一邑之事多倚以集。讳烨者,其考也。水东之陈,封文林郎翰林院编修名舆者,其归也。登丙辰进士,……授编修……曰霁,入粟于官授冠带曰震,授八品散官曰云,为邑庠生曰雷,其子也。……”(《王文恪公集》卷二八《封孺人徐化墓志铭》)
黄起蛟《西神丛语》:无锡俞见安投身苏州某富家为仆,娶为婢以归(唐解元故事之化身):“时吴中大户,多以粮役倾家,主人深以为忧。……〔见安〕以年家子进谒〔郡守〕,力为主人求罢役,守允其请。”(孔另境:《中国小说史料》,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132页,引俞樾《茶香室丛钞》)
如前面所述,自迁都以后,粮长直接得官的比较少了,但这并不等于说他们的家庭成员得官的机会也少了。相反地,由于粮长有钱有势,家中子弟便有更好的读书条件,也更有应科举、博取功名的机会,我们只须根据吴宽的《匏翁家藏集》一书就可晓得单是在成化、弘治以前苏州府长洲一县便有陈、陆、沈、徐、王诸姓粮长之家,其族人或弋取科名,或致身显宦。试为简括诸家的发迹经过如下:
《匏翁家藏集》卷六五《陈处士墓志铭》。
陈湖乡人陈处士(名不详,生永乐元年,卒成化五年,1403-1469),其父某“赘于邑大姓吾氏。国初吾既远徙,而陈亦衰落。处士极力田亩间,以赡其家,其妻钱氏躬纺织以助之,……久之,家乃裕。……买田宅,……其后,郡邑俾董区赋,处士辞之不获,则使其〔长〕子珪代之……”。他的次子琼,“登贡于乡”,至成化五年春复“试礼部,不偶” 。
《匏翁家藏集》卷六二《陆宗博墓志铭》。
陈湖陆氏,宋时“始居陈湖之上。四传为仲祥,以力田大其家。仲祥〔四世孙〕溥,字宗博,……约其弟宗涵协办治家,……以率其下,家益振起,如前人规模”。“为郡县推长田赋,……年四十,即邑中治别第。……日从‘贤士大夫’开尊俎、阅书画以为乐。〔子〕完,郡学生” 。文中所谓“以率其下”,应是指用家奴或雇工来经营生计,或出租田地给佃户;后数语说明了他发财以后自乡下移居城中的“附庸风雅”的优裕生活。
刘仲景:《遇恩录》(《纪录汇编》第4册卷一五)。
同上书卷七〇《隆池阡表》。参看《明史》卷二九八《隐逸传·沈周》。
相城乡沈氏,“故为长洲邑中大家,中衰。有曰良琛者(按即沈周之曾祖),始居相城,能辟田,复其家以大。是生孟渊(周之祖,名澄),永乐初以人才征,引疾归卧江南,有诗名于时,……生二子:其仲,处士,讳恒,以字恒吉行,……少时与其兄贞吉同学于家塾,……正统间周文襄公(忱)……巡抚畿内……戒郡县慎选长田赋者,处士在选中” 。沈恒吉的大儿子就是以诗画驰名的沈周。
按渊、源之父谅,当亦曾为粮长。《匏翁家藏集》卷七五《徐公(谅)墓表》云:“自公近世,皆隐于农,无显者。其所居在邑(长洲)东南,当震泽、吴淞二水汇为瓜泾,而田其上,相传以为业。〔父文质〕……以九数之法授之,凡所谓方田、粟布之类,人所未易通者,习之辄精,遂以其艺为闾里所知。……周文襄公初至吴中巡抚,……访于郡县,得公,厚遇之,一时征敛转输之法,询及田野,而取于公者为多,……比岁,公益老,不任事,而亦辞矣。……其卒为成化十八年……享年七十有四。”同书卷五二《恭题粮长敕谕》云:“此则长洲徐渊成化十三年(1477)所给者,渊家世力田,及为郡县所推择,……不幸下世。其弟今兵部郎中源……。”参看焦竑:《国朝献征录》卷六一《徐源传》。《王文恪公集》卷三〇《明故通议大夫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徐公墓志铭》。
瓜泾乡徐渊,成化中年为粮长。其弟源于弘治十三年至十八年(1500-1505)仕至山东巡抚 。
《匏翁家藏集》卷七四《承事郎王应祥墓表》。
邑人王凤(宣德十年生,弘治十年卒,1435-1497),“家有佣奴千指,……郡县有工役,辄委之。又尝遣之京师督赋事”。其兄麟,“为县学生,……仕为汉阳府幕” 。
王氏这一家,想必同时经营商业,因为拥有成百的佣奴,就令是全部拿来从事农业,亦必参加到农产品的交换队伍行列中去,不能以自己消费为满足。换言之,这是合地主、官僚、商人为一家的例子。
《匏翁家藏集》卷七一《止庵吴府君墓表》:“壬午(建文四年,1402)之岁,文皇帝(明成祖)旄钺渡江,天下同日响应,乡人争持锄犁,四出剽掠,以杀人为嬉,而吴江尤甚,然特乘之以报私怨而已。里有戚、吴二氏,既焚死〔于〕盗手殆尽,时吾(璠父自谓)兄方壮,长田赋,恐不能自保。”看来这必定是粮长大户平日横暴,乡民于“靖难”之时乘机报复的正义行动,惜原文加以歪曲,其详已不可考。同书卷七一《樵隐翁墓表》载吴江庞山湖庞友谅“佐其兄友直治家,家益振,及掌乡税,税无不给者。后其家以富民起实京师,即代其兄以往,……子男二人,……皆义官(按即以纳粟得官衔)”。可见既富以后,便要钻营“冠服之荣”,当日富人的心理,无不如此。
《匏翁家藏集》卷七二《素庵钱府君墓表》。同书所载粮长后人之取得科名者尚有数事,以无甚代表性,故不录。书中所记以粮长破家者,只有一处,卷六八《戴母庄氏墓志铭》载:父庄思恭,长洲人,永乐间,“尝长乡赋,以庇其民,破产,而家遂落”。庇民之说,当不可信。但正德以后的史传便充满了粮长破产的记载了。
据《匏翁家藏集》所载,同府吴江县韭溪吴氏某,建文时为粮长。其侄璠于成化间,“以明经登乡举,官中书舍人”,其“少者”亦“竞入邑庠为弟子员” 。常熟县昆湖钱氏,明初“郡县推长田赋”,其子五人,一为浙江都司经历,一举乡贡,成化间有一孙为监察御史 。
根据明末湖州府长兴县人丁元荐所说的情形:
丁元荐:《西山日记》卷上。按丁元荐为顾宪成弟子,为东林党重要人物,见《明史》卷二三六本传。元末江浙人士结诗文社之风气甚盛,至明代中叶以后,转而为讲学议政的社团,其中有不少是粮长家族的后裔。
吴兴诸大家缙绅,强半起于粮长,其子孙至今繁盛。吾邑(长兴),如吾族、如朱、如孙、如李,皆当粮长起家。昔之富翁挺身于户役中,千磨百炼出来成一大家。今之富翁皆巧为规避躲闪,体面气魄较前十不及一。五十年前尚有财主如吴十万、臧恭三,皆以布衣代长兴独发一年兑粮。今士大夫中有其人乎?输纳粮米皆以扇飚糠皮充之,或私自折干,殊可姗笑。先大夫尝言:“大家巨室,一方元气。元气各处萧索,国运从之矣。”
王价,大城人,……世宗时以贡举游京师。逾年,补江南无锡县丞。旧例:县丞到任,粮长初见,各以银五两为贽,合之,可得千八百金。价至,皆屏去,一邑惊愕……(《大成县志》,见光绪《畿辅通志》卷二一七《列传二五·明二·顺天府》)
丁氏以粮长起家,至元荐时大约早已洗手不干,乐得说几句风凉话,其所言粮长今昔“体面气魄”的不同情形,无非志在表扬“先德”,不可深信。但此中也含有多少的真实性,因为所谓“布衣财主”如吴十万、臧恭三等,他们的出身似为商人而兼地主的成分,他们的作风,比起“士大夫”地主来,可能还“阔绰漂亮”一些。
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粮长的编审权是掌握在知县手里的;知县主持编审时,往往是倚靠胥吏与里老等人 ,因之如欲钻营此职或摆脱此职者,便不只要买通地方长官,而且也必须勾结小吏。嘉靖时吴县黄省曾说:
自郭令(长洲知县,疑即郭波,见本书第93页注①)信任巨富粮长,纳其赃贿千万,以致粮长倍收,人户吞并,乡民莫之控诉。而粮长自用官银,买田造宅置妾百费,则又开坐于小户,谬言其逋。至今粮长虎噬百姓以奉县官。
黄氏又云:
黄省曾:《吴风录》卷一〇(收《百陵学山》第4册)。参看陈仁锡:《皇明世法录》卷九〇《郡县名臣·句容邑侯徐公〔九经〕传》。
自郡守(苏州府知府)徐亲信吏胥、门隶,往往成富人。至今……吏胥因缘为奸,……动辄索数十金,其富而讼者,粮长之欲脱稽其逋者,所赠尤多。
可见粮长买通了地方长官及胥吏以后,便可以包打官司,捏报小户欠赋,为所欲为了。他们侵吞得来的公款,其用途不外是买田、造宅、置妾,过着“衣租食税”荒淫无耻的寄生生活。嘉靖中松江府华亭县何良俊痛论粮里长侵收钱粮的积弊一条中有这样一段话:
各种封建农民集团的不同地位能够促进农村上层分子的“分化”,但却并不促使他们转变为富农,即资本主义类型的小剥削者,而是使他们变为封建主义类型的小剥削者。(波尔什涅夫:《封建主义政治经济学概要》,第74页)
何良俊:《四友斋丛说摘抄》卷三。
或累年侵收,买田造房,家至殷富,而逋负日积,每岁以十数万计。其有告首在官者,但发老人查勘,夤缘买免,复不深究,则何所畏而不侵收乎?故今闾阎无赖之徒,有用银二三十两买充公务粮长者,上亏国课,下残民命,此天地间一大蠹也。……
这里行贿的数目仅银二三十两,原系“闾阎无赖之徒”所为;而富豪所出则“赃贿千万”(见前引黄省曾之言),且似更为普遍。
在粮长一职有利可图时,自然有不少人用行贿的方法来钻营这个位置;及至无利可图时,又有不少例应候补的人——特别是富家大户,亦用同样的方法,将它推给别人干。甚至在职的粮长亦可自行告退。如华亭县人何良俊述其先世事略云:
何良俊:《四友斋丛说摘抄》卷三《史三》。按何良俊嘉靖中官南京翰林院孔目,见《明史》卷二八七《文苑三·文征明传》附。
……余农家子也,世居东海上,乃僻远斥卤之处。自祖父以来,世代为粮长,垂五十年。后见时事渐不佳,遂告脱此役,此髫龀时也。后余兄弟为博士弟子,郡县与监司诸公皆见赏识,此役遂不及矣。……
所谓“时势不佳”,据本条下文及其后几条的记载来看,主要的就是说自正德以后,钱粮无法征起,“公家逋负日积”,是什么缘故呢?这在下节里有所解说。
三
从粮长的阶级分化说到粮长制对社会的祸害
关于小生产者的分化和商业资本的发展过程,还有其他种种方式,可参看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53-56页;及雅可夫柴夫斯基:《封建农奴制时期俄国的商人资本》,科学出版社1956年版,导言。我这里所说的仅以最切合于明代中叶以后的情形者为限。
正德初年以后,即16世纪初期,中国的封建主义经济已发展到了一个更为成熟的阶段。当时发生了的种种新情况,是以前历史上所没有发生过,或虽曾经发生过但并不甚显著的。这些簇新的情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在手工业方面,首先是它和农业已日益分离,有若干原为农村副业的手工业已取得了独立经营的地位;又有若干家庭手工业已为作坊或工场所替代。尤其是在城市中,手工业有了更多和更大的发展——这里是包括着企业的种类、数目和规模,也包括着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等方面来说的。第二,从小生产者(手工业者和农民)的社会经济地位的变迁来说,他们里面有不少人已被剥夺了生产资料(如土地)或劳动工具,因而变成了雇佣劳动者。第三,商人通过高利贷和贱买贵卖的方法,或采用“定期收购”和“低价预购”等方式,贷给小生产者以现金、原料和材料,使他们的生产活动归附于自己的直接控制之下,因而商业资本有了很大的发展,财富集中在少数商业资本家的手上 。第四,农产品和手工制造品的商品化的程度大为提高。农民经济日益卷入交换之中。第五,货币的权力愈来愈大。第六,市民阶层和与此相适应的经济观点、政治主张都出现了。以上几点特出的情形,互相结合起来构成了明代中叶以后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面貌。近来有许多史学工作者据此数点认为是我国资本主义的萌芽,大体上是有根据的。
在官营手工业加紧进行的底下,私营手工业仍得到一定的发展。
参看拙著《明代一条鞭法年表·后记》(载《岭南学报》第12卷第1期)。
但我还有些极不成熟的意见愿意提出来供同志们参考。我以为应当指出明代中叶以后最特出的情况,就是当时商业和商业资本有了“一马当先”的迅速发展——它远远跑在农业或手工业之前,它的发展速度与后二者的是不相适应的。换言之,商业的繁荣并不是建筑在农业和手工业有了相同比例的增长的真实基础之上,而是虚有其表、外强中干的,它实际上乃是一种畸形的发展。当然这并不是说,自正德以后农业和手工业的生产已停滞不前了;相反地,直到万历中年以前,它们仍然是在继续发展之中,这从它们在生产力各方面的提高,可以得到证实。只有到了万历末年以至清初,才真正是进入了停滞和衰落的状态 。然而无论如何,它们的发展速度总是赶不上商业的发展速度的。这因为它们增产的成果,一方面被明政府日益繁重的征发和租税提取而去;另一方面又受着商业资本的支配和盘剥。因之,它们积累资本和进行扩大再生产就比较困难;从而,手工业劳动者和农民也难得有上升为资本家或富农的机会。
大都市底下经济畸形底发展乃南宋、元代以来遗留下来的风气。
为什么商业会出现“一枝独秀”的虚假的繁荣局面呢?这主要是统治阶级(包括商业资本家本人在内)从加紧剥削的过程中不断地提高了消费的胃口。关于正德以后社会风气日趋骄奢侈靡的记载,充满在许多史书里面。“世风日下”之造成,完全是“上流社会”的罪过。明代中叶以后,封建统治阶级集中了大量财富,过着日益奢侈、豪华、挥霍、悠闲和寄生的生活,他们的堕落腐朽的思想意识自不免在社会上起了相当影响。但劳动人民的勤苦生活和他们的荒淫无耻的生活不只是没有丝毫共同之点,而且恰恰地构成最强烈的对照。
用物价高涨来说明。
参看拙作《明代银矿考》(载《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第6卷第1期),《明代国际贸易与银的输出入》(载《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第6卷第2期)。
商业资本之高度发展,和银两、银元势力的抬头和国际贸易之不等价交换,都是分不开的。明中叶以后,一方面国内对银矿开采已甚积极,我根据明代历朝《实录》作过统计,知道由洪武二十三年至成化二十二年间(1390-1486年,只以有记录之年为限),“采纳银数”总计达978万6482两。明代银课的税率是“十取其三”,由此可推算银的产量,其历年累积数至少必在三千万两以上。成化以后,银课收入往往与金矿(或其他矿)和税课银的收入混合记载,所以无法确定哪些是银课方面的单纯收入。但只从万历二十五年至三十三年(1597-1605),九年之中,诸监、使所进矿、税银几及三百万两一事来观察,亦可推知明代中叶以后全国银产量是不会减少的——虽则银课收入在纪录上有时表示着有缩减的趋势;然而这是由于私采者日益增多所致,与实际产量无关。另一更重要的方面则是海外贸易亦有了长足的发展,当时葡萄牙、西班牙等国的银元,通过南洋等地,大批地向闽、粤、浙三省源源流入。我曾经作过估计,自明万历元年至崇祯十七年(1573-1644),七十二年中,葡萄牙、西班牙、日本诸国由于贸易关系而输入中国的银元,至少在一亿元以上。这样,便给明代的货币制度提供了物质基础。所应注意的:对外贸易之扩大,和银币输入的激增,是与地理大发现,尤其是与南美洲波多西(Potosi)诸银矿开发后世界银产量激增等事件息息相通的。这时正是葡、西等国掠夺海外殖民地的开始时期。中国社会经济的动向和发展程度在此时不但不落在欧洲各国之后,而且是和它们步武一致的 。
可是大量的货币集中到商人的手里以后,他们就往往用来作“买田、造宅、置妾”等属于个人享受而非生产性的开支,因此资本的积累不免受了很大的限制,由商业资本家变成为工业资本家的极为少见。有些史学工作者指出明代中叶以后,社会上经营商业的风气转盛,这是对的。但他们认为有钱的人由于在购买土地上受了种种法令限制,因此对于购买土地的兴趣降低了,转而热衷于手工业和商业的经营,这样的解释便大有可以商榷之处了。我们不妨更引嘉靖间何良俊所说的一段话作为讨论的出发点:
何良俊:《四友斋丛说摘抄》卷三《史三》。尚钺:《中国资本主义关系发生及演变的初步研究》第26页亦引此文,但用来作为“国内各大商业城市的形成,吸引着农村的廉价劳动力”的证据,便未免说服力不够了。按何良俊字元朗,尚氏误为两人。同书第25页引赵吉士语,亦与尚氏所想说明的问题不相干。
余谓正德以前,百姓十一在官,十九在田(按上两语指里甲仅十年一役而言)。盖因四民各有定业,百姓安于农亩,无有他志;官府亦驱之就农,不加烦扰。故家家丰足,人乐于为农。自四五十年来,赋税日增,徭役日重,民命不堪,遂皆迁业。昔日乡官家人亦不甚多,今去农而为乡官家人者,已十倍于前矣。昔日官府之人有限,今去农而蚕食于官府者,五倍于前矣。昔日逐末之人尚少,今去农而改业为工商者,三倍于前矣。昔日原无游手之人,今去农而游手趁食者,又十之二三矣。大抵以十分百姓言之,已六七分去农。……
据我的了解,明清的商业资本家对于“求田问舍”的兴趣总是非常之高的,这在前面已可看到不少例子。并且他们购买土地的动机,政治的、社会的、心理的因素居于很重要的地位,所以尽管土地的报酬较低,他们还是乐于广置田产。再则,他们购得田地以后,在经济上打算,无非是尽量收租,对于土壤的改良,种子的选择,技术的改进,多半是漠不关心的。换言之,他们只是用钱来收买土地,说不上对土地经营的投资,在这点上他们和英国资本主义初期的农业经营者的作用是大不相同的。我想,这也是我们谈中国资本主义萌芽时所应注意的问题。
何氏所说是松江府一带农民改业的情形,如果不拘泥于其倍数和比例,则这种情形在别地方也相当普遍。农民放弃了自己的耕地后,一般的出路不外以下几条:或则改营小工商业,或则投靠乡绅作家人、佃户,或在衙门里搞个把临时小差使,或则替人家帮工混碗饭吃。他们所以这样,无非因为农田的赋徭日增月重,负担不了。改营工商业后,便可少纳赋税,并没有徭役负担。所以当时实际情形和真正严重的问题,是一般农民被过重的赋役所逼而不得不放弃其一向耕种的土地,来从事小工商业。由于城市手工工场容纳的劳动力很有限,他们所经营的只能为规模极小的肩挑小贩一类的生意。明代中叶以后,土地集中,农民破产、分化,大量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城市,因而社会经济起了巨大的变化。在这一农民破产分化的过程中,尽管大量土地被集中在权贵豪绅地主手里,可是这些土地的封建制的经营方式基本上没有改变,因而这种土地集中的现象和英国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多次圈地运动是有区别的 。
然而我们的主要目的并不在讨论资本主义萌芽问题,我们只是企图通过这番粗浅的讨论,对于粮长制在正德以后所起和所引起的变化得到进一步的了解。长洲沈周记“桑民怿嘲富翁”一条云:
沈周:《客座新闻》。按长洲颜元庆《夷白斋诗话》亦引此诗,但文字声韵均有更改,且不记作者姓名。所论则为常熟县人畏当粮长的情形。
弘治中常熟桑民怿(悦)通判尝过富家,见其碌碌置田产,戏为口号遗之曰:“广置田产真可爱,粮长解头专等待,转眼过来三四年,挑在担头无人(《山樵暇语》作“处”字)卖!”近年民家有田二三百亩者,官司便报作粮长、解户、马头,百亩上下亦有他差。致被赔貱,不继,以田典当输纳;再不敷者,必至监追。限期比较,往往瘐死者有之。往年田亩值银数两,今亩止一二两,人尚不愿售(按当作购)者。其低洼官田,愿给与人承种办粮不用价,人尚有不欲受者。其奈朝廷一应供需岁增月益,皆取于民。……今民不堪命,以致伤生破业。民怿之言,虽曰嘲之,切中时弊。呜呼,惜哉!
“多买庄田笑汝痴,解头粮长后边随,看他耕种几年去,交付儿孙卖与谁?此乃乞食道人书壁之诗,虽为俚言,可与知者论之。”(陈全之:《蓬窗日录·诗谈》卷之二)
俞弁:《山樵暇语》卷八。
近年以来,田多者为上户,即佥为粮长,应役当一二年,家业鲜有不为之废坠者,由是人惩其累,皆不肯置田,其价顿贱。往常十两一亩者,今止一二两,尚不欲买。盖人皆以丧身灭家为虑故也。江南之田,惟徽州极贵,一亩价值二三十两者,今亦不过五六两而已,亦无买主。民怿之言,虽出于戏,以今观之,切中时弊。噫!“民为邦本”,民之生本乎五谷,五谷之本系乎田。今弃其本而贱之,良有司者盍不知所务以复于古哉?
参看《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9册《凤宁徽·徽州志·论》。同书,徽州府属《歙县志·风土论》云:“寻至正德末嘉靖初,……出贾既多,土田不重,操资交捷,起落不常,……东家已富,西家自贫,……互相凌夺,各自张皇,……迨至嘉靖末、隆庆间,……末富居多,本富尽少,富者愈富,贫者愈贫,起者独雄,落者辟易,资爰有属,产自无恒,……”这分明是商人资本兼并田产和商业资本家的互相吞并的过程。但有不少人节引这一段材料,以为“某些官僚地主和商人地主把他们的农业经济摆在次要的地位,而偏重于手工业和商业资本的经营”的论证,且又说是“自正德以后,不重视土地而重视商业资本经营的人,一天天增多起来”(张维华:《明代海外贸易简论》,学习生活出版社1955年版,第12页)。我以为是不甚恰当的。
以上两条,说明了一个问题,即自正德后,怕当粮长的心理已由萌芽状态变成了普遍存在的客观现实,桑悦之诗,已“不幸言中”了。然而我们还应注意,从第一条看来,可以证明被签当粮长的不过是“有田二三百亩”的中小地主(根据当时江南的标准来说),并不是“千顷良田”的大户。这个按田签派粮长的办法对于农村中的中小地主和富农经济的发展是具有相当抑制作用的。但对于真正有钱有势的大地主、大商人和大官僚却不起什么作用。以上两条又都说由于一般人怕当粮长不敢买田,以致田价暴落,这也是东南各地普遍现象。然而这个影响在各地是不一致的。根据后一条所说,徽州府的田价极贵,即在降落以后的价钱还是比别处高出两三倍。这是一个很值得注意的现象,因为我们都晓得徽州府在东南各府之中是比较“瘠确”的山区,其田“所产至薄”,农民耕种的劳费,“视他郡农力过倍,而所入不当其半”,既然如此,为什么它的田价反为特高呢?徽州府山多田少,固为一原因,但最主要的原因,还是该府的商人资本的势力特为雄厚。明清两代徽州帮商人的财力在全国中是数一数二的。徽州一些大商人间或有在家乡置田产的,所以徽州田价比他处高的多。《徽州志》论曰:“……中家而下,皆无田可业,徽人多商贾,盖其势然也。” 可见能经营田业的只限于中等以上的少数人家。又由此可见当时各地田价的高低,并不纯粹是由产量的多少来决定的。反之,田价的下降,并不意味着田租与粮价的下降,佃农与消费者得不到好处,中等人家也沾不到利益;唯一的结果,只是为大商贾之兼并土地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为什么富商大贾敢于买田呢?这是因为他们的户籍不隶于土著里甲民户之内,是徭役所不及的;即使拥有大量田地,粮长一役也编派不到他们。在明代初年,他们本来是不许置田的,但那并不要紧,因为他们可以买通书吏,或挟他名诡报,或飞洒分寄,玩弄种种手法。这在下引周忱一信与唐龙一疏中有充分说明。宣德末年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论苏、松人民流寓风气之盛,因而影响到土著农民相率仿效,放弃农业生产,其情形为全国之冠,说道:
……迩者,皇上念天下人民,有因饥窘逃移者,累降敕旨,设抚民之官,颁宽恤之条,令天下郡邑招而抚之,……天下之民……扶老携幼,竞还桑梓;惟独苏、松之民,尚有远年窜匿,未尽复其原额,而田地至今尚有荒芜者。……盖苏、松之逃民,其始也,皆因艰窘,不得已而逋逃;及其后也,见流寓者之胜于土著,故相煽成风,接踵而去,不复再怀乡土。四民之中,农民尤甚。
周忱又说“尝历询其弊,盖有七焉”。“一曰大户苞荫,二曰豪匠冒合,三曰船居浮荡,四曰军囚牵引,五曰屯营隐占,六曰邻境蔽匿,七曰僧道招诱”。这七弊都是诱致苏、松农民相率放弃本地农业生产改就他业的基本原因。除了第七弊“僧道招诱”一项与我们的题目关系较少可略去不谈外,其余六弊我认为不只与本题大有关系,且对于明代资本主义萌芽一问题的认识也是大有帮助的,故详为摘引如下:
(1)其所谓“大户苞荫”者:其豪势富贵之家,或以私债准折人丁男,或以威力强夺人子息。或全家佣作,或分房托居。赐之姓而目为义男者有之,更其名而命为仆隶者有之。凡此之人,既得为其役属,不复更其粮差。甘心倚附,莫敢谁何。由是豪家之役属日增,而南亩之农夫日以减矣。
(2)其所谓“豪匠冒合”者:苏、松人匠,丛聚两京。乡里之逃避粮差者,往往携其家眷相依同住。或创造房居,或开张铺店。冒作义男女婿,代与领牌上工。在南京者,应天府不知其名;在北京者,顺天府亦无其籍。粉壁题监、局之名,木牌称高手之作。一户当匠,而冒合数户者有之;一人上工,而隐蔽数人者有之。兵马司不敢问,左右邻不复疑。由是豪匠之生计日盛,而南亩之农民日以衰矣。
(3)其所谓“船居浮荡”者:苏、松乃五湖三泖,积水之乡,海洋海套,无有涘涯,载舟者莫知踪迹。近年以来,又因各处关隘废弛,流移之人挈家于舟,以买卖办课为名,冒给邻境文引,及河泊所由帖,往来于南北二京、湖广、河南、淮安等处停泊。脱免粮差,长子老孙,不识乡里。暖衣饱食,陶然无忧。乡都之里甲,无处根寻;外处之巡司,不复诘问。由是船居之丁口日蕃,而南亩之农夫日以削矣。
(4)其所谓“军囚牵引”者:苏、松奇技工巧者多。所至之处,屠沽贩卖,莫不能之。故其为事之人,充军于中外卫所者,辄诱乡里贫民为之余丁;摆站于各处河岸者,又招乡里之小户为之使唤。作富户于北京者,一家有数处之开张;为民种田于河间等处者,一人有数丁之子侄。且如淮安二卫,苏州充军者不过数名;今者填街塞巷、开铺买卖,皆军人之家属矣。仪真一驿,苏州摆站者不过数家;今者连甍接栋、造楼居住者,皆囚人之户丁矣。官府不问其来历,里胥莫究其所从。由是军囚之生计日盛,而南亩之农夫日以消矣。
(5)其所谓“屯营隐占”者:太仓、镇海、金山等卫,青村、南汇、吴松江等所,棋列于苏、松之境,皆为边海城池。官旗犯罪,例不调伍。因有所恃,特肆豪强。遂使避役奸氓转相依附。或入屯堡,而为之布种;或入军营,而给其使令;或窜名而冒顶军伍;或更姓而假作余丁。遗下粮差,负累乡里。为有司者,常欲挨究矣,文书数数行移,卫所坚然不答。为里甲者,常欲根寻矣,足迹稍稍及门,已遭官旗之毒手。由是屯营之藏聚日多,而南亩之农夫日以耗矣。
(6)其所谓“邻境蔽匿”者:近年有司,多不得人,教导无方,禁令废弛,遂使蚩蚩之民,流移转徙。居东乡而藏于西乡者,有焉;在彼县而匿于此县者,有焉。畏粮重者,必就无粮之乡;畏差勤者,必投无差之处。舍瘠土而就膏腴者有之,营新居而弃旧业者有之。倏往倏来,无有定志。官府之勾摄者,因越境而有所不行;乡村之讥察者,每容情而有所不问。由是邻境之客户日众,而南亩之农夫日以寡矣。
《周文襄公集》卷一。此文亦载程敏政编:《明文衡》卷二七《书》;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二二;及陈子壮:《昭代经济言》卷二(后二书有删节处);并参看《明史》卷一五三《周忱传》。黎澍:《关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考察》(《历史研究》1956年第4期,第18-20页)亦引此文,其结论是:“逃亡农民蔽匿邻境的可能较多,因为当时还没有大城市,……大生产的工厂,……出路非常狭仄。大量的农民从这里逃到那里,最后还是不能不继续被束缚在土地上。”明明是与周氏信中所说的事实相反的。
……凡此七者,特举其大略。而天下郡县未必此弊俱无;纵使有之,亦未必有如是之甚。此等之人,善作巧伪,交乱版图。户口则捏他故而脱漏,田粮则挟他名而诡报。惰游已久,安肯复归田里,从事耕稼?况其缺乏税额累累,如配见在之户,其中颇有智能者见其得计,亦思舍畎亩、弃耒耜,而效其所为。惟愚騃无用之人,方肯始终从事于农业。然坐受其弊,亦岂无避免之心乎?……忱尝以太仓一城之户口考之。洪武年间,见丁授田十六亩。二十四年黄册,原该七十六里,八千九百八十六户。今宣德七年造册,止有一十里,一千五百六十九户;核实又止有见户七百三十八户。其余又皆逃绝虚报之数。户虽耗,而原授之田俱在。夫以七百三十八户,而当洪武年间八千九百八十六户之税粮,欲望其输纳足备而不逃去,其可得乎?窃恐数岁之后,见户皆去,而渐至于无征矣。
所应注意的,周忱所说的苏松两地农民离开本乡以后的出路,一部分是飘浮湖海,往来于南北二京、湖广、河南、淮安等处,以买卖办课为名;另一部分则走依远地(特如南北二京)的乡亲故旧改营工匠商贩等职业,并且定居下去,给他们增添一点新的力量,这对工商业的发展是起了一定积极作用的。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当时手工业、商业的经营还富有封建、宗法的色彩。另一部分的农民,他们离乡以后,干的仍然是农业,如“为民种田于〔北直隶〕河间等处者”;或入屯堡、屯营,为屯军作“余丁”耕种军田。在这种情形之下,他们多数已由自耕农转变为雇农或佃户。至于畏粮重而改适无粮之乡,畏差勤而往投无差之处的人们,主要的仍是继续经营农业生产。因此太仓州一城的户口,虽从洪武年间的八千九百余户降至宣德七年的七百三十余户,而“原授之田俱在”,这些田都为豪富大户所苞荫,政府是征不到粮差的了。像这样的例子,主要是说明某一地区的“纳粮户”已大部分逃亡,但不可遽即引以为全国农业生产已趋于总危机之证,这是我们所必须深切注意的。
其结果就是政府将本地所编派的粮差原额向那些没能逃走的小户照数来分摊,同时责令里长、粮长负责如数缴足。小户支持不住,相继逃亡。这时地方官便唯里长、粮长是问了。正德十六年唐龙《均田役疏》说到江西的情形便是如此。疏中首言赣省巨室(包括乡绅、富商等在内)的各种舞弊方法,次言粮长的负累经过:
陈子壮:《昭代经济言》卷三;此疏亦载清乾隆选《明臣奏议》卷一七,但有删节。参看《明史》卷二〇二《唐龙传》。
切照国初计亩成赋,县有定额,岁有常征,收(故)粮均而民不称病。夫何江西有等巨室,平时置买田产,遇造册时,贿行里书:有飞洒见在人户者,名为“活洒”;有暗藏逃绝户内者,名为“死寄”;有花分子户,不落户限者,名为“畸零带管”;有留在卖户,全不过割者;有过割一二,名为“包纳”者;有全过割者,不归本户;有推无收,有总无撒(分数),名为“悬挂掏回”者;有暗袭京官、方面、进士、举人脚色,捏作“寄庄”者。在册不过纸上之捏,在户尤皆空中之影,以致图之虚以数十计,都之虚以数百计,县之虚以数千、万计。递年派粮编差,无所归者,俱令小户赔偿;小户逃绝,令里长;里长逃绝,令粮长。粮长负累之久,亦皆归于逃且绝而已。由是流移载道,死亡相枕,户口耗矣;由是鼠狗窃发,劫掠公行,盗贼兴矣;由是争斗不息,告讦日滋,狱讼繁矣。大抵此弊惟江西为甚,江西惟吉安为甚,临江次之。故凡人遇佥当粮长,大小对泣,亲戚相吊,民间至有“宁充军、毋充粮长”之谣。
唐氏疏内所说的活洒、死寄、包纳、全不过割、畸零带管、悬挂掏回、捏作寄庄等,皆为巨室向里书行贿,在赋役册籍上故弄玄虚的舞弊方式,这些全都是不合法的。但亦有并非“暗袭京官、方面、进士、举人”的假冒脚色,而为真正的乡绅仕宦,他们则是可以依法享受全部或部分优免赋役特权的人。这一类合法优免户的数目自然是有增无已的。还有明代的田赋制度,官田的占有者照例是不须编派粮长的。因此,各处卫所官军往往违法收买民田,诡称军田,倚强不肯交纳粮差,这一种情形在前面周忱论述七弊中“军囚牵引”一项内已有颇详细的叙述。嘉靖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下诏令禁止云:
《嘉靖新例》(《玄览堂丛书》三集第20册)。
各处军卫所官舍军余人等,置买民田,往往不肯纳粮当差,不服州县拘摄,致累粮里〔长〕包赔。着抚按衙门并管粮等官明白榜谕:今后一 体坐派粮差,不许抗拒。违者原买民田追夺入官!
原本明初规定军人不准买置民田,这时已明白承认他们既买的民田可不追究,只着令与民田一律纳粮当差,不可不说是一大让步。然而实际上官军恃势不纳粮差的仍多,所以一条鞭法索性把官田、民田的区别取消,一律按亩或随粮派纳。到了明末,苏、松的所谓官田,实际上已为豪强富户侵占殆尽。顾炎武说:
《日知录集释》卷一〇《苏松二府田赋之重》。又《上元县志·田赋》:“隆庆中,……官田承佃于民者日久,各自认为己业,实与民田无异。”(《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8册《江宁》)
今存者惟卫所屯田、学田、勋戚钦赐庄田,三者犹是官田。南京各衙门所管草场田地,佃户亦转相典卖,不异民田。
可以为证。总上所说,可知粮长一方面剥削小粮户以自肥,同时他自己又为那些更有势力的大粮户所拖累。万历间王世贞说到湖州府长兴县的情形正是如此:
《弇州山人四部稿》卷七四《重修长兴令黄公生祠记》。
故事:区有长,长职〔夏秋〕二税。齐民往往苦其长横索,而其长亦间苦豪右负累,偿破宿产。
万历二十五年,常州府宜兴县知县秦尚明实行随田编派粮长的办法,在此以前该县编役的具体情形曾经是这样的:
陆深:《谿山余话》(《宝颜堂秘笈》本)。参见本书第27页。
万历《常州府志》卷六《钱谷·宜兴秦侯清赋碑》。《常州府志》又载秦尚明“因立虎头鼠尾册:令他县缙绅、寄庄诸户以丁应役,即本县士夫优免外,多亦应役。其点解〔运〕不论区图田甲人户,惟以户田多寡定之。”中间经过“豪有力者群起而挠”的阻力,幸而坚持下去,才行通了。
总宜兴田万有千顷,而异郡囤庄去十之三,系著县头,率有户而无籍;世家巨室去十之二,蒙其祖户,率有田而无人。齐民以十五而胜全邑之徭,奈何能均?十五之中:上户诡为中户,中户诡为下户。甚者,上户竟等下户,而下户更过之。以贫民而代富民之役,奈何能均?
上文大旨说,本县虽有田一万数千顷之多,但属于外郡寄庄户的田已占去全县总田额十分之三,属于缙绅优免户的田又占去十分之二。前者虽有户而不著籍(其中当有外郡商贾户在内)故无从追问;后者虽有田而不须出丁,所以全县徭役尽归其余十分之五的“齐民”之户来担当,而“户则”(即税率)的高下完全是虚的。上户买通官府,将自己编到中户或下户里去,甚至负担比下户还轻。总之,贫民代供富民的徭役,被佥为粮长的绝不是真正上户。
随田编派粮长的改革方案,不只在宜兴县秦尚明任内引起“豪有力者”的群起阻挠,在湖州府亦曾一度引起轩然大波。事情是这样子的:湖州府徭役向称繁重,尤以粮长、库子等役为最甚。屡经改进,皆无实效。至万历三十九年,乌程县(属湖州府)乡绅朱国祯建议均田定役。他认为当时编役之不均,其症结尽在势家大族勾结官吏从中把持,他说:
朱国祯:《涌幢小品》卷一四《揭帖》。参看《明史》卷二四〇、《明史稿》卷二二四《朱国祯传》。
〔原日图甲〕兴衰各异,偏重不均:有一甲全然无田者;有一半亩产而充至数分者;有户绝丁存,妄报分数,而亲族代当者。一佥解户,必至逃亡。系籍则百劫不免,漏落则安坐自如。凡势家之佃户丛仆,疏属远亲,与其蔓延之种,田产悉据膏腴,亩数不啻万倍。影射挪移,飞诡变幻。三十年来,无一手一足应公家之役,无一钱一粒充应役之劳。……在上者……不曰脱漏何妨,则曰断然不动。开口与杖,争辩授枷。惟图正积贿如山,卖免买免,报德报仇,公然无忌。而一种奸猾,又从中把持。或子女,或田产器具,乘机胁夺。
见朱国祯:《涌幢小品》卷一四《揭帖》“驳宦户贴银一款”等条。这种办法其实即为“十段锦法”之一种方式,参看拙著《明代十段锦法》。据《涌幢小品》同卷“先兆”一条所说,此后苏、松、嘉禾(即嘉兴)等府亦行均田定役之法。
见朱国祯:《涌幢小品》卷一四《均田》。有些历史学者在教科书里,在论文里,望文生义地把这件事解释为人民要求分田,且将人名、地名、官名和事实都搞错了。
因此,他建议仿照长兴县金知县所行的均田法,将县境内的田均分为数大段,除儒绅宦户参酌旧例各优免若干以外,一律按田起派粮役。这样一来,可以使得豪户大族的子弟奴仆和假借寄庄名义的田都不能不有所负担 。他这个建议得到新上任的按察使马从聘的赞助,更受到广大群众的热烈欢迎。郊迎马从聘的队伍沿一百二十里不绝,他们“大刻‘均田便民’四字,粘于道旁,处处皆遍”。是时群众汹涌,群情激昂。但乌程、归安两知县大概受了豪势的贿赂,意图阻挠,引起群众极大的愤慨,在学宫开大会,形势甚为紧张。自然各大族的子弟更不示弱,于是直犯府衙门,辱骂赞成均田的知府。他们还纠集仆从约千人,前往南浔镇朱国祯的家,准备放火烧屋,未到,便被“小民”大力挡住。他们又分布府城各门,想捉朱国祯。弄到兵备道想请兵镇压。这件事闹了十天。其后由于巡抚、巡按大力支持,总算执行了 。当时豪门大族是多么的横行霸道,从这事件可以看出。
《涌幢小品》新序。
粮长赔垫,一面由于豪族大户抗不纳粮当差;另一面则是政府交下的任务不断提高,各式各样的征求不断地增加了。
《明史》卷一六《武宗本纪》;《明武宗实录》卷一一九“正德九年十二月甲寅”条。
见《明史》卷二〇二《孙应奎传》。《国朝汇典》卷九〇谓在嘉靖三十年,加派额为一百二十万两。
先从田赋的加重来说,明代第一次全国性田赋加派是在正德九年十二月,当时建筑乾清宫,“加天下赋一百万两” 。嘉靖二十九年秋,俺答入寇。全国除北方诸府、广西、贵州不派外,共加赋一百一十五万两 。至于明末三大饷加派,合计将近二千万两,数目尤巨。以上皆就全国性的田赋加派而言。若地方临时加派,如嘉靖中年后,东南各省的“额外提编”等,其名色之多,款项之繁,更无从说起。田赋加重必然使粮长的任务加重。在一般小粮户日趋贫困的情况之下,这个加重了的任务是十分难以完成的。结果就是尽管田赋的额征数或其税率增加了,但实收数却相反地降落下去。我们只须一检前面第二表明代历朝全国田赋实收的平均数字便可晓得这种情形。明代田赋实收平均数,自洪武朝至宣德朝,大致是向上增长的;但自正统以后,便表现出下降的趋势。这就是说征收实际成绩远落在指派任务之后,另一方面,逋赋的不断增加,尤以东南各省为甚,更宣告了粮长制已彻底失败。
关于官府对粮长的刮削,在法令以内的至少还好计算;至于法令以外的重重叠叠、形形色色的无理苛求,那就不只无从计算,且更无从应付的了。这方面可以很简单地分为三大类来说:一为皇帝交下来的采办,如:
皇甫录:《皇明纪略》(收《历代小史》卷八五)。又见吕毖:《明朝小史》卷六《宣宗纪》,有数字略异。杨仁恺《谈“聊斋志异”原稿》根据王士祯在《聊斋·促织篇》后的评语,以为“宣宗令主”,不应有此;因推言此篇乃蒲松龄托为宣德时事以斥责清统治者而作(见《新建设》1955年10月号第57页),恐或尚未注意及此两书之故。
宣庙(即宣宗朱瞻基)好促织之戏,遣取之江南,其价腾贵至十数金。时〔浙江诸暨县〕枫桥〔镇〕一粮长以郡〔守〕遣觅,得其最良者,用所乘骏马易之。妻妾以为骏马易虫,必异。窃视之,跃去矣。妻□惧,自经而死。夫归,伤其妻,且畏法,亦〔自〕经焉。
《吴梅村诗集笺注》卷四《宣宗御用戗金蟋蟀盆歌》(注),第105-108页。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2册《浙江下·北运历年条议》。又按万历三十五年徐必达疏陈白粮十一弊云:“一曰军前民后之狃成说,二曰监兑供亿烦费,三曰官户难催,四曰船难雇觅,多索诈延挨,五曰水脚短少不时给,六曰各关搜货纳税稽留,七曰风涛漂没,八曰丁字沽剥船、张家湾车运繁难,九曰到京露积,最苦风雪偷盗,十曰批文耽阁,十一曰差解烦多,殷实不足。”我想如果再细为条分缕晰,则百弊成数是不难达到的。
为了一只促织,赔了一匹良马,还加两条人命。这是一个最特出的例了。第二类是买通本地官吏的运动费,如前引黄省曾所说的“赃贿”或“所赠”,多寡是没有一定的;又有所谓“羡余”、“规费”与“羡金”[1],则尚有一定的标准。第三类是解运征纳税粮时多半无可避免的需索。据万历时归子顾所说,大致可分为三种:“一曰水脚之侵没,二曰沿途之需诈,三曰交纳之留难。” 详细情形,不必备述。总之,从中央以至地方,从皇帝以至胥吏,都伸着手向粮长要钱要物,纵使他家财百万,往往也不够赔垫。当然按通常情形来说,他是无须赔垫的,他不过是取之于民,用之于官罢了。可是,到了民穷财尽,剥刮所得已不能满足庞大的统治集团的贪欲的时候,他就免不了要掏自己的腰包来赔垫了。而自正德以后的情形恰好就是这个样子,下引一文件可以为证。嘉靖六年(1527),兵部尚书李承勋上《陈八事以足兵食疏》,其中一事“谓便转输以苏民困”说:
《明经世文编》卷一〇〇《李康惠公奏疏》。此疏《西园闻见录》卷三二,《昭代经济言》卷八,《明臣奏议》卷二一均有转载,且有异文,然后二书略有删节,非全文。嘉靖间刘瑞疏曰:“……浙江、江南等处逋赋自正德以来有一二百万者,非小民之罪也,粮长奸猾而侵欺,府县变通而虚报。官粮者又从而纵之,日复一日,遂至于此。奸猾藉以成家,军储至于罄廪……。”他建议朝廷派遣京堂五品以上官一员专往巡督逋赋(见《西园闻见录》卷三三《催科》,前言,刘瑞)。由朝廷派出大员督收逋赋而行之稍有成效的,还是一条鞭法施行以后的事。
国家粮税多仰给东南。粮长之设,责在收纳。苏、湖等处粮长所管税粮既多,解纳杂费尤甚。州县不才官以粮长为囊橐,上司过刻〔之〕官视粮长为寇仇。兑军之类,每石包赔七八斗者有之;起运白粮,包赔二三石者有之;各衙门黑豆之类,每石不过值银三四钱,而他费几至一两者有之。家有千金之产,当粮长一年,有即为乞丐者矣;家有壮丁十余,当粮长一年,有即为绝户者矣,以致民避粮长之役,过于谪戍。官府无如之何,或有每岁一换之例,或为数十家朋当之条。始也但破一家,数岁则沿乡无不破家矣。粮长之家既破,国课何由完?数十年以来,各县逋负动数十万,多由于此。
见《皇明诏令》卷二〇。
上文虽不免有夸大之处,然其中有一点值得特别注意的,就是自从以“数十家朋当”之法行后,数年中“沿乡无不破家矣”,换句话说,整个乡村的纳粮户都破了产,就是为了充当粮长一役的原故。按明代大规模的人口流亡,早在成化年间已甚严重,而以东南各省设有粮长的地方尤甚,可见赋役过重为主要原因。在朋充法的原则下,是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故曰“家有壮丁十余,当粮长一年即为绝户矣”。可见是以全乡的赋役户的力量来支应这一项任务的。在这种情形之下,粮长的命运可以说和一般粮户是共同的了。可是一些富豪之家,却“巧为规避”,不供赋役。这点可看嘉靖六年二月十三日明世宗所下的《宽恤诏》,诏中论及粮长的积弊,大意谓州县官吏多受贿,将“富豪”之家除免,止佥“善良人户”充当。诏中又论及粮长赔累的由来,说那些善良人户被佥为粮长之后,州县一切公私应用,多令其出办,甚则令其备办土仪货物、绸罗缎匹等项,馈送往来势要。管粮佐贰官又复索“常例银”。又或有乡官势豪,不肯依时纳粮,亦由粮长代输。以故一当粮长,无不破家荡产 。可见倾家的多数不过是中人之户,并非富豪之家。
《明世宗实录》卷八三。
《明史》卷二〇〇《伍文定传》。
《西河文集·传十》(第5册)诸传,(第8册)《后鉴录二》,第1714-1715页。
《明武宗实录》卷一〇九,正德九年二月己亥,“戮贼首王浩八、艾茹七等于市。浩八自正德三年聚党劫掠,据姚源洞,立营寨,以拒官兵……其党渐增至万人,僭称王号。时出各郡邑,……遍掠广信、浙之开化,屡败官军,复道马金,以窥婺源,……还趋德兴,入裴源山。官军夹攻之。浩八穷蹙,与其党刘昌三、蔡六二、叶早一、胡浩四、胡浩五、于瑞二相继就擒,时八年五月也。……”关于当时官军所用狼兵杀戮平民之惨,徐咸《西园杂记》卷下(载《盐邑志林》第23册)载:“〔总兵〕李〔隆〕正德中统兵剿姚元洞寇,纵下暴杀,民谣曰:‘莫遇李隆军,宁逢王浩八(原注:姚元贼首也)。见贼犹可生,见官必定杀!’……”又可参看《明史》陈金、俞谏、吴廷举诸传。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四八,关于战役的经过尚有相当详细的叙述。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1册《浙江上》。按他书皆作王浩八,唯此处作黄姓,未知孰是。又姚源洞据《天下郡国利病书》(通行本)卷九〇《浙江八》及《明史纪事本末》卷四八、《明史》卷四三《地理志四》“江西饶州府万年县”条,均作桃源洞。但以姚源洞为合,参看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卷八五《江西》。
《明武宗实录》卷九九,正德八年四月癸丑,“贼首王浩八众万余,屯开化,分掠婺源、休宁诸县。章仁者,故石埭生徒也。少习妖书,为郡盗亡命,与浩八合。”同上书卷九三,正德七年十月,太监蒋贵传旨:“直隶、山东、河南、江西、四川等处,顷年盗起,残害地方,皆因贼首数人纠合徒众,中间多是良民,畏避粮差,被其胁从。……”
由于政府租税的繁重,又由于被佥为粮长的多不是真正大户,所以曾经爆发了由粮长王浩八领导的欠赋贫农群众的起义,这就是旧日御用史学家所诋称为“姚源贼”的革命队伍。它是正德初年在江西发动起来的五支起义大军中的一支。这支大军纵横于江西、浙江、南直隶三省之间,前后经过七年的时间——起义于正德三年,至九年二月才被残酷地镇压下去 。关于王浩八的出身及姚源军的起义原因,一般史籍如《明实录》、《明史》、《明史纪事本末》诸书,是没有提及的,幸而在《天下郡国利病书》中还保存了这样一条珍贵的资料:“江西永新黄浩八供里役,为粮长,多逋负,官府征之急,同役避征者相率入据姚源洞(在江西饶州府万年县之东)……。” 后来参加到起义队伍中来的还有知识分子徽州府石埭县生徒章仁 。按江西自景泰中韩雍奏罢永充粮长,始以里甲为次序,轮流充当(见第三章)。王浩八可能不是大地主,而仅为中小纳粮户罢了。
[1] 常州府部运粮长羡余,见《武进阳湖合志》卷一六《官师志·石元长传》,建文朝事;松江粮长规费,见咸丰《顺德县志》卷二三《何继之传》;会稽赋长羡金,见《福建通志·列传》卷二五《庄国栋传》,均嘉靖年间事。并参看周晖《续金陵琐事》下卷《收马鞭》所记嘉靖中上元令程 却粮长赠银事。